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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人治理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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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人治理说明

公司根据《公司法》制定《公司章程》,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制定相关的配套制度,规范董事会、监事会的议事规则和程序,明确董事会、董事长及经理班子、总经理的各级职权。

1、股东与股东会

根据《公司法》制定《公司章程》,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制定相关的配套制度,规范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议事规则和程序,明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各级职权。发行人设立有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机构。发行人的治理结构如下:

(1)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和投资方案;

(2)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会聘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薪酬事项;

(3)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执行董事的薪酬事项;

(4)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

(8)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做出决议;

(9)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做出决议;

(10)修改公司章程。

2、董事会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董事会由 x名董事组成。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执行股东会的决议,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制定公司的发展规划

(3)制定公司决定公司对外融资的方案;

(4)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5)制订重大收购、分立、合并、变更公司的形式;

(6)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7)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8)制订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损方案;

(9)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10)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和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或者撤

消;

(11)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并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负责对公司总经理的考核,决定其报酬事项,并根据公司总经理的建议,决定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的报酬事

(12)批准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13)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检查公司的管理工作;

(14)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以及兵团农十二师授予的其他职务。

3、监事会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x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 x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 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1)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2)检查公司财务;出书面审核意见;

(3)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4)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5)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6)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7)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4、经理班子

公司设总经理 1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总经理每届任期为三年,总经理可以连任。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调整、撤销方

案;

(6)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的人员;

(7)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以外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8)组织拟订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方案;

(9)经董事长授权,对外代表公司签订合同等文件;

(10)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表格图解(很实用)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性质职权会议种类、组成会议召集会议决议议事规则其他事项 股东(大 )会有限公司股东会 最高权力机构 决定公司经营方针 投资计划等11项 (p46) 股东会(首次会议、定期会 议、临时会议) 一般情况下董 事会召集、董事 长主持 特殊情况P47 一股一权 普通决议1/2以上通过 特别决议2/3以上通过 股份公司股东大 会 股东大会(年会1次/年、临 时会议) 选举董事和监事 的累积投票制 董事会有限公司 (3~13人) 1管理机构 2执行机构 3经营决策机构 4对外代表机构 5法定常设机构 召集股东会议、决 定经营计划和投资 方案等11项 (P52) 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 会议每年至少2次)一般情况下董 事长召集并主 持 一人一票 多数通过 即董事数额多数决 股份公司(5~19 人,其中独立董事 占1/3以上) 定期会议(2次以上/年) 临时会议(1/10表决权股 东,1/3以上董事或监事) 独立董事的任职 资格、职权(P55) 国有独资公司 (3~13人) 除上述职权外还有 制定公司章程报批 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无次 数规定) 董事由国资委委 派和职代会选举 经理辅助业务执行 机构(董事会) 执行业务 主持公司日常经营 工作等8项(P58) 经理的选任与解 聘由董事会决定 (P59) 监事会有限公司专职监督机构基本职能:监督公 司的一切经营活动 监督对象:董事会 总经理 具体职权:P61、P62 各7项 一般不少于3人,其中职工 代表不低于1/3 每年至少1次股份公司至少6个月1次国有独资公司外派监督机构不少于5人,由国资委派出 专职监事和职工代表出任, 职工代表不低于1/3

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存在的问题与完善对策

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存在的问题与完善对策 内容提要: 一、本文概述了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与法人治理结构的含义及关系,以及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构建企业法人洁理结构的背景,必要性和重要性。 二、指出目前我国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主要有: 1 、国有股“一股独大”,股东大会形同虚设; 2 、董事会结构不合理; 3 、监事会作用难以发挥; 4 、企业董事会及高层管理人员的产生方式不适应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 5 、所有者缺位的问题未从根本上解决; 6 、科学、合理的激励机制尚未形成; 7 、新老“三会”的有机结合尚需探索。 三、提出了完善我国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对策: 1 、修订完善《公司法》; 2 、合理配置股权,强化所有者的约束功能; 3 、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出资人制度,建立健全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监督和运营体系; 4 、加强法人治理结构中的权利组织建设,建立责权分明的组织体系及有效的激励机制; 5 、理顺新老“三会”的关系,把党管干部的原则和董事会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和经营管理者行使用人权有机结合起来。

企业法人治理结构 存在的问题与完善对策 一、现代企业制度与法人治理结构 一九九三年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提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发展社会化大生产和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是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所谓现代企业制度,是指以企业法人制度为基础,以企业产权制度为核心,以公司制度为主体的适应社会化大生产和现代市场经济要求的企业组织和管理制度。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形式是公司制,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是现代企业制度的主要组织形式。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特征,党的十五大报告明确指出,即“适应市场经济要求,产权清晰,权责分明,政企分开,管理科学”。 从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来看,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既要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又要坚持市场取向的改革,探索公有制与市场经济的有效结合途径。一九九三年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指出:“国有企业实行公司制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有益探索”。一九九九年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公司制是现代企业制度的一种有效形式”。国有资本通过股份制可以吸收和组织更多的社会资本,放大国有资本的功能,提高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影响力和带动力。从而确定了公司制在现代企业制度中的重要地位。而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是公司制的核心,是现代企业制度建设的基本内容,因此,只

公司法人人格制度是怎么规定的

公司法人人格制度是怎么规定的 是独立于自己的主管部门,企业和主管部门之间是两个完全平等的主体,不是隶属关系,双方只能按照等价有偿自愿互利的原则形成民事法律关系;独立的财产权利,从而使企业法人能独立的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 公司法人尽管说可以是公司以外的其他人员,不同于公司法人代表。但是我国公司法当中针对公司法人的人格也是有所要求的,如果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话,那么行为人也不可以成为公司的公司法人。因此为了大家的方便。对公司法人的人格制度要求还是应该了解一下的。下面小编就为大家介绍一下,公司法人人格制度是怎么规定的? 公司法人人格制度是怎么规定的? 一、符合以下要求的人员可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 1、年满18周岁的人员,可以不是股东 2、中国内地居民需有居民身份证

3、港、奥、台及外国人员需提供护照等相关身份证明文件,外文及繁体中文需要翻译成简体中文 4、18周岁至今的简历(不能间断) 5、一寸免冠证件照片(黑白均可) 6、同意在工商设立登记申请书亲笔署名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 (一)通缉犯、服刑犯。 (二)担任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经理,未满三年的。 (三)未满18周岁及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四)因犯有贪污贿赂罪、侵犯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因犯有其他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三年的;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 (五)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六)担任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未逾三年的。 (七)个人负债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

法定代表人管理制度

法定代表人管理制度 一、目的 (1) 二、适用范围 (1) 三、法定代表人责任 (1) 四、变更及撤换 (2) 附件:法定代表人承诺书 (4)

一、目的 为规范XXX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各子公司(包括各全资及控股子公司)法定代表人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各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的管理工作。 三、法定代表人责任 1、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在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等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 2、知悉并认可公司的财产为公司所有,其中全部证照、印章(包括法人章)都由公司予以保管。 3、积极配合办理公司实际经营过程中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相关部门要求或公司经营需要应由法定代表人办理的各种手续(包括书面或现场),并出具办理上述手续需要的相关材料,及签署相关文件材料。 4、承诺不利用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从事任何侵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 ①擅自处分公司财产,包括但不限于转让、转移、抵押、质押、

出租、赠与等方式; ②在未经过公司内部决议或决定,或在未获得股东或公司章程等有效授权的情况下,不得擅自以子公司名义与任何第三人签订协议或进行交易; ③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业务,或存在其他与公司同业竞争的行为; ④不得擅自以公司资产为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他个人提供担保; ⑤不得利用其法定代表人的名义收受他人财产、为自己或他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⑥不得私自主持、召集、参加子公司日常工作会议; ⑦不得以公司名义从事非法经营活动。 5、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不收取任何报酬或薪资。 6、法人代表人需对获知的集团公司或公司的任何商业信息保密,不得以任何方式擅自泄露给第三方。 7、若法定代表人违反上述规定或存在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集团公司及公司其他内部管理制度的行为,集团公司或公司有权追究其法律责任(包括刑事、民事、行政责任),赔偿因此给集团公司或公司造成的一切损失。 四、变更及撤换 公司股东有权根据经营需要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变更或撤换法

总结报告-规范法人治理结构 促进企业良性发展 精品

规范法人治理结构促进企业良性发展 一、南京水运运行概况 1、过去十年:运作规范,业绩优良,尽显蓝筹股形象。 南京水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自1993年成立特别是1997年股票上市以来,严格按照建 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规范要求,始终坚持“严谨认真、规范运作,争一流管理、创一流 效益”的工作总方针,不断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提高法人治理水平,确保公司的经营、管理和发展步入了规范运作的轨道,树立了良好的市场形象。同时,通过证券市场直 接融资,发展海上运力,收购油运公司资产,实现了公司资本和资产规模的有效扩张;通过稳定长江原油运输业务,发展海上石油运输市场,审慎开展对外投资,实现了公 司业务领域的有效扩展,经营业绩的有效提升。经过十年发展,至2019年底,公司的 注册资本已由2.24亿元扩大到5.15亿元;总资产由2.29亿元扩大到14.78亿元;船 舶由40艘增长到186艘,总吨位由11.8万吨增长到70.7万吨;主营业务收入由0.3 亿元增长到6.87亿元;公司已累计向股东分配股利4.73亿元。规范的法人治理和良 好的经营业绩,使公司跨入了绩优蓝筹股的行列,得到了投资者的认同和市场的青睐。公司2019年被评为江苏省三家先进上市公司之一,2019年6月入选上证180指数,2019年上市公司信任度排名第14位。 2、目前形势:管道冲击,海运艰难,凸现巨 大市场压力。南京水运在过去取得了有目共睹的成绩,但是随着市场环境的深刻变化,公司目前正面临着巨大的压力和挑战。一是沿江输油管道建设将对公司现有业务 带来重大冲击。据了解,公司的主要客户—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目前正计划修 建长江南京以上沿江输油管道。沿江输油管道计划于今年底前动工,2019年6月底全 线贯通。届时,公司目前从事长江南京以上原油运输的15艘拖轮,158艘驳船中,将 有5艘拖轮、76艘驳船闲置,收入减少约3.5亿元,利润减少约1.1亿,比管道建成 前减少约70%,560名员工将面临转岗分流。二是发展海上石油运输存在更大的市场压力。公司目前已有3艘万吨以上油轮投入海洋石油运输,还有5艘油轮在建。由于船舶 建造的周期较长,加上国际石油运输市场是一个完全开放和充分竞争的市场,运价波 动大,与中海、中远等海运企业相比,以南京水运和油运公司目前的规模和实力,并 不具备竞争的优势,所以,公司新增的海上运力投资能否达到预期的效果,还有待于 市场的检验。 3、规划未来:业务转型,战略转移,再展公司宏伟蓝图。为抓住 海上石油运输的市场机遇和应对沿江管道对公司的冲击,公司自2000年以来,制定并 实施了“由江至海”的发展战略。一是加大海上石油运输投入力度,扩大海运规模。 公司在2019年成功发行3.2亿元可转债,购置了2艘4.6万吨级原油成品油两用船的 同时,又于2019年实施了购置2艘7万吨级原油船和4艘4.6万吨级两用船的投资计划。其中,1艘4.6万吨级两用船已于2019年6月6日下水营运,其他5艘都已签订 了建造合同。根据计划,5艘在建油船将分别于2019年至2019年期间投入营运。届时,公司的海上运力总吨位将达到42.2万吨,预计每年将给公司创造49200万元的收入和13400万元的利润总额,也为公司实现业务转型和战略转移奠定了坚实基础。二是启动公司增发新股计划,为发展海运筹集必要资金。公司2019年增发新股方案为:发行量 不超过1亿股,募集资金不超过6亿元,发行申请材料已于9月22日正式上报中国证 监会受理,公司将密切配合中介机构,关注增发方案审核情况,争取增发方案早日实

法人授权管理制度

XX有限公司 法人授权委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有限公司)法人授权委托管理,严格法人授权委托程序,依法维护XX有限公司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法人授权委托是指XX有限公司在一定权限范围内,授予特定人员代表XX有限公司在办理指定事务过程中做出特定法律行为的权利。 XX有限公司在各部门、分支机构、子公司职责权限中所做的授权,以及任命人员时所做的职务授权,不属于本办法所称的法人授权委托,不适用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X X有限公司法人授权委托一律采用向被授权委托人签发书面法人授权委托书的形式(具体样式见附件1,对于项目投标业主有明确授权委托书形式的除外)。法人授权委托书是被授权委托人获得所授权利的证明性法律文件。 第四条在处理下列事务时,应当按照本办法办理法人授权委托手续: (一)合同事务,即以XX有限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包括各类合同或协议、补充合同或协议、备忘录、意向书等); (二)股东事务,即XX有限公司委派发起人代表、出资人

代表或股东代表参加XX有限公司所投资公司股东会议并参加表决、签署发起人协议、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等法律文件; (三)诉讼、仲裁事务,即XX有限公司作为诉讼或仲裁当事人,委派代表参加诉讼或仲裁程序; (四)公司(企业)登记事务,即代表XX有限公司办理XX有限公司所投资公司或企业的登记注册、变更、解散等事宜; (五)产权登记事务,即代表XX有限公司办理XX有限公司所有的土地、房产及其他资产的产权登记和变更等手续; (六)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XX有限公司需要,应当办理法人授权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X X有限公司法人授权委托坚持一事一授的原则。根据工作需要,对在一年内将多次发生的具有同一性质和内容,但发生的额度、时间、对方当事人尚不明确的合同签署事项和其他事项,可以办理年度概括性法人授权委托;对在一个项目内将多次发生的,额度、时间、对方当事人尚不明确的合同签署事项和其他事项,可以办理项目概括性法人授权委托。但应严格控制,加强审核。 第六条X X有限公司法人授权委托书应载明以下内容: (一)被授权委托人姓名、职务; (二)授权委托权限; (三)授权委托期限;

公司法人治理情况汇报

证券代码:600875 证券简称:东方电机 编号:临2007-032 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治理专项活动整改报告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开展加强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7)28号)和四川证监局对四川省上市公司开展治理专项活动的一系列要求,4月17日组织召开的“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工作会议”的精神和要求,为切实做好公司治理自查和有关整改工作,我公司成立以董事长为第一责任人的开展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的工作领导小组,同时制定专项活动的计划安排。按照计划安排,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认真进行了自查和整改工作。现将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的整改情况报告如下: 一、 公司治理专项活动期间主要工作 1、成立公司治理专项活动领导小组。2007年4月29日,公司召开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的工作会议,成立以董事长为第一责任人的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董事办。同时对该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进行了传达,要求各二级单位高度重视,一把手亲自抓,并对该项工作进行了布置并对有关事项进行了讨论,会上要求各单位精心组织,分工配合,高效、保质完成此项工作。 2、组织公司董事、监事学习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的相关文件。公司在五届九次董事会议上学习了中国证监会和四川证监局关于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文件精神,充分认识本次治理专项活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深刻领会到公司治理工作是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重要举措,是关系到资本市场良性发展的基础性工作。 3、认真自查,完成自查报告和整改计划。2007年5月初至2007年5月底,公司以董事会办牵头,组织财务部、企管部、人力资源部、总经办、监事办、采购部、装备部等部门,对照中国证监会和四川证监局的文件精神,认真地进行了自查,对现行的治理状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有针对性的整改措施,由此形成了公司治理专项活动自查报告及整改计划,并于6月初将公司治理专项活动自查报告及整改计划报送四川证监局。 4、董事会审议自查报告和整改计划。2007年6月4日,公司召开五届十一次董事

中国的法人制度

北京大学法院尹田教授发言:中国的法人制度 尊敬的各位来宾,我今天发言的题目是介绍一下中国的法人制度。中国《民法典》的法人制度,我们将在比例和内容上借鉴大陆法主要国家地区的立法,并且吸收各国的研究成果,我们还要考虑中国的实际情况,充分的来吸收中国过去颁布的和现行民法通则和公司法立法的成果,和司法实务经验。根据我们的设想,法人制度将作为一个单章在中国《民法典》总则中加以规定,这包括一般性条款,包括法人的设立,机关,法人的变更、解散、清算等。 下面我简要的介绍一下,我们主要《民法典》草案建议稿,对于有关法人制度的一些立法考虑。一部分我们基本达成共识,还要谈一下目前我们存在的重大争议的问题。第一方面关于在法人的基本问题上,已经达成共识的问题。 法人的本质,法人是什么?我们知道对这个问题一直存在争议,出现了法人理智说,法人否认说,法人实在说等等不同的观点,中国民法的主流疑问,我们采用法人实在说其中的一种叫组织体说的观点。也就是说在现实社会中间,实际存在的具备一定组织机构的,具有一定的利益,并且为实现利益的这样组织体。依照我们法律价值的判断而被赋于团体人格的组织体就是法人,因此我们现在有关的草案建议基本上保留民法通则的规定,把法人第一人具有人事权利的利的社会组织。 最近修改的中国的《公司法》我们承认了一人公司的法人资格,这样有关法治的认识,我们又面临一个挑战,也就是说这种组织体说,在一人公司法人形态中可能会寻找新的解释。 第二个问题,关于法人的法定代表人。第一点关于法定代表人的确定,多数大陆法的国家,对于法定代表人都做了明确的规定,但是由于对法人性质的不同的看法,所以法定代表人在法律上面的地位并不是完全相同的,就形成了所谓代理说,代表说。这两个的区分,或者他采用了法人的理智说这样的立法,他不承认法人是一种客观存在的实体,所以不存在行为能力,法人的行为只能由他的代理人来代理,所以法定代表人就是代理人,而凡是采用法人实在说的主张,这种立法因为承认了法人是一种实际存在的实体,有行为能力,所以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实施的行为,被认为是法人自身的行为。 这两种不同的观点,在某些实物上的差异,我们中国采用是法人实在说。在法定代表认定上采用相应的代表说,只不过我们和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立法不太一样,根据我们民法通则和公司法的规定,我们采用的法定代表人是一种单一的制度,也就是说法定代表人只能是一个人,而不能够是数人或者是数人的整体。对这个问题,考虑到中国的实际情况,把法人代表人确定为一个人,就是法人主要的负责人,这样比较适合法人对外经济的活动,也能够比较好的保护安全,对我们现行的做法,我们《民法典》建议稿基本上采用的是肯定了这个做法。 法定代表人的代表权的限制问题,法定代表人的代表权限有不同的立法。有一些国家,比如说瑞士,他们对这个问题没有明文规定,但是根据他们对于代表权一般规律的解释和司法的判例,似乎他们对于法定代表人认为有一种管理上无限制的代表权。但是另外一些国家和地区的立法就明文规定,法人的代表权要受到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等等的限制。但是对于这种限制可以不可以发生对第三人对抗效应,有不同的规定,我们国家民法通则没有规定法人可以不可以用章程对代表人代表的权利限制。我们国家的《合同法》就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签

国有企业与法人治理结构

国有企业的法人治理 中国的国有企业改革已有二十多年的历史,围绕“产权明晰、政企分开”的目标不断深入,国有企业的经营状况也因此得到专门大的改善。然而,国有企业依旧没有充分发挥其在经济进展中的作用,从某种程度上讲,反而成了制约经济进展的因素之一。之因此出现这种情况,笔者认为缘故有二:1,国有资产所有者的激励约束机制低效:2,生产率提高而引起的大量失业人员难以得到有效的安置。 本文试图从国有企业与法人治理结构融合的角度,对现代产权理论创新运用,提出一种国有资产改革的新方案,以期较好地解决上述两个问题。在我国,由于国家控股与法人控股,其激励与约束机制问题的根源相似,解决思路也无专门大差不。本文将不对二者加以严格区分,并以国家控股的国有企业为要紧研究对象。 一国有企业与法人治理结构融合的必要性 (一)国有企业的现实困境

国有企业是指依照出资比例,国家因为占有相对股权优势而拥有操纵权的企业组织,是建立在国有产权基础上的企业。由于国有产权这种制度设计自身存在的一些缺陷,使得国有企业至少面临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难以解决。 1,自负盈亏难。自负盈亏使企业内存动力,外有压力。国有企业既然作为一种企业,自负盈亏,合理合法。然而,谁来负盈亏,谁有能力、有责任来负那个盈亏?专门难回答。是企业自身吗?不是。企业是一个集体概念,它自身是不能负担起任何责任的。企业盈亏实际上指的是企业对自己的各方利益相关者的利益爱护程度,特不是对所有者的利益爱护。从那个角度讲,企业自负盈亏是指所有者自负盈亏。那么,作为国有企业所有者的国家能负企业的盈亏吗?回答是否定的。因为国家,或者讲代表国家的政府是一级行政权力机构,它是各种经济法律法规的制定者。假如让国家,或者政府来负担企业的盈亏,必定会出现各级政府运用他们所掌握的权力爱护自身利益,市场经济公平交易的差不多法则将荡然无存。因此,国家作为国有资本的所有者尽管有能力、有责任担负起国有企业盈亏的重担,但它不能。作为国有资产最终所有者的公民应该担

法人负责制

浅议法人责任制的落实 2009年“莲花河畔景苑”倒楼事件,2010年胶州路“11·15”特大火灾事故的发生,对上海建筑业行业冲击巨大,并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事故调查表明,施工现场管理人员缺失不到岗,施工管理混乱,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不到位,是造成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为深刻吸取重大事故的教训,切实解决工程建设中存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施工管理混乱和监管缺失等问题,加强各类建设工程的监督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安全,市政府印发了2011年1号令,就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提出22条意见。 浦东新区根据市府1号令的要求,制定了具体的实施意见,其中提到企业法人责任制进一步落实。要求全面落实企业质量安全生产责任制,促进企业提高质量安全意识,推动企业内部质量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和教育培训制度的落实,实现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从项目管理、工地管理向企业管理的转型和延伸,促进企业提高管理水平,切实发挥企业法人主体作用。 一、项目管理的现状 目前常见的工程项目管理模式可大致分为“项目经理挂靠”和“项目经理负责制”,即所谓“项目经理管项目”。前者项目经理仅挂名,长期不到岗;后者项目经理一手遮天,盲目追求经济效益。两种模式均容易导致项目部对企业“报喜不报忧”,存在欺上瞒下行为,缺乏必要安全质量意识,忽视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同时将物资材料采购权、工程分包权等权利交给了项目经理,又缺乏有效的监督,易发生工程管理的漏洞和腐败。 同时,建设单位出于自身考虑,往往会提出压低造价、压缩工期等无理要求,但由于项目经理负责项目管理,对此类无理要求通常“敢怒不敢言”,又不愿向企业进行报告,因而在项目管理过程中,为了满足造价和工期的要求,将质量安全放在次要位置。 “项目经理管项目”模式在一定程度上虽然有利于调动项目经理的积极性,对企业快速做大起了一定作用,却使不利于企业资源的集中和调配,不利于企业的品牌建设和核心竞争力的形成,严重阻碍了企业的进一步做大做强和转型升级,也易造成了工程质量安全隐患的增多和建筑市场的混乱。 这种传统的“项目经理管项目”的管理模式存在的主要弊病是:项目经理具有项目实施的很大权利却不承担相应的义务和法律责任;企业法人实际上失去对项目实施的控制权,却承担了项目的进度、质量、安全、信贷、成本等工程的可能风险和法律责任。 二、落实企业责任制的必要性 要改变项目管理的现状,保持企业具有竞争力,全面落实企业质量安全生产责任制,促进企业提高质量安全意识,推动企业内部质量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和教育培训制度的落实,就要实现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从项目管理、工地管理向企业管理的转型和延伸,就应当将模式从“项目经理管项目”向“法人管项目”进行转变。 在“法人管项目”模式下的项目经理只是代表企业去管理项目,是执行人而不是决策者,项目经理要严格体现企业管理项目的旨意,严格执行企业管理项目的规范制度。 “法人管项目”的优势就在于能通过对项目资源的集中控制特别是人、财、物的“三集中”管控,实现项目是成本中心、企业是利润中心的管理目标,解决传统项目经理管项目的弊病,主要体现在:企业能通过对多项目实施有效的过程管理控制,实现工程项目管理的成本透明化,有助于争取企业利润的最大化,实现企业权利和义务的统一;企业法人通过集中的项目资金财务控制,提高企业资金流动利用率,增强企业的银行诚信度;能有效的保障工程项目的实施进度和工程质量,为社会提供质量优良、使用放心的建筑产品;能有效地堵塞项目管理的漏斗,防止管理人员犯错误、保护人才资源、预防腐败。

公司法人治理情况汇报

公司法人治理情况汇报 篇一:法人治理调研报告 关于进一步完善杭州水务集团下属控股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与运行机制专题调研报告 完善国有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与运行机制是当代现代企业管理的需要。积极探索国有资产监管和经营管理,完善授权经营制度,规范公司经营管理者的权责,形成权力机构、决策机构、监督机构和经营管理者之间的制衡机制。发挥企业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参与支持企业重大问题决策,进一步探索现代企业制度下职工民主管理的有效途径,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进一步推进经营机制的转换,深化劳动用工、人事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提高子公司效率,实现子公司经营目标。进一步规范国企公司运作,防范经营风险具有特殊的重要意义。随

着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成熟,国有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与运行机制缺陷与间题越来越突出,引起了人们的关注。本文结合杭州水务当前的实际情况,对国有控股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与运行机制存在的问题进行不同的探索与阐述、通过现状剖析,提出了问题与解决的办法措施。进一步完善国有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与运行机制,深化国企改革的着力点和努力方向,谨供领导决策。 关键词:完善国企治理结构机制思考 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与运行运机制,是国有企业长期而艰巨的任务。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成熟,国有企业的改革 也会不断深入,改革将会有更多地创新。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会议中指出:要”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督体制,坚持政府公共管理职能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积极探索国有资产监管和经营管理,完善授权经营制度,完善公

司法人治理结构。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规范公司经营管理者的权责,形成权力机构、决策机构、监督机构和经营管理者之间的制衡机制。使企业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并适应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要求,支持经营管理者依法行使职权,参与企业重大问题的决策。全心全意依靠职工群众,探索现代企业制度下职工民主管理的有效途径,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进一步推进经营机制的转换,深化劳动用工、人事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创造企业改革发展的良好环境”。 按照现代企业管理要求,法人治理结构与运行机制科学化要求越来越高,同时也暴露出国有公司在建立法人治理结构与运行机制方面的缺陷,有待于进一步完善与探索。8月5日集团监事会作了专题调研,在对杭州市水务集团下属子公司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与运行机制上有了一些新的认识。报告如下. 一、目前杭州水务集团与下属公司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设计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设计 一、公司治理的定义: (一)法人治理结构与公司治理: 英文“Corporate Governance”过去中译“法人治理结构”,近年更多地被译为“公司治理”。称“法人治理结构”为“公司治理结构”更清晰和准确。 (二)公司治理的基本内涵: 普通意义上公司治理是指:在出资人所有权与企业法人财产权相分离的基础上,建立的企业股东会、监事会、董事会、经理人,分权制衡的企业组织制度和运行机制。 (三)现代公司治理的内涵: 1、古典公司治理: 古典的公司治理都是为了保障资本的利益,即投资人的利益而设计的,在这个单一的公司治理命题下,公司组织只是资本追求利益的工具。 2、近代公司治理: 二战后,公司治理增加了新的重要内容,即“相关利益者”,指的是企业员工,贷款银行及社会等与企业利益相关的群体,大量的非出资人进入董事会,在德国,员工代表占将近一半董事会席位,在日本,经理层进入董事会是普遍现象。大多数企业的董事长是由企业内的老资格经理人担任的。在美国,很多大的跨国公司的董事会、社会专家身分的独立董事,甚至占了超过50%的比例。 大量的非出资人进入董事会,参与公司的决策,不但规范了公司的经营管理,平衡了公司的相关者利益,也极大的缓解了社会矛盾,促进了各发达国家科学、合理的社会进化。 3、现代公司治理: 智力资本即“人力资本”登上历史舞台已经有十几年的历史了,美国从里根政府到克林顿政府,延续十年的上一轮经济高速增长就是以人力资本为核心动力的。 人力资本是什么,简单地说,就是技术创新者和职业经理人,再准确地说人力资本是掌握领先创新技术和掌握先进管理思想的人。“人力资源”与“人力资本”的本质差异是看它是否持有公司股权。有股权就是资本。 在资本和生产力这两种资源都已渡过稀缺阶段的背景下,智力资源已经成为推动企业发展的第一资源,当今,企业更多地是围绕技术创新和科学管理来营造企业的核心竞争力,这就不难理解为什么人力资本能够堂而皇之地进入公司治理结构,不是出资人却能享有股权了。 现代公司治理结构必须涵盖货币资本,人力资本、相关利益群体等三个方面的利益和权利,以此为基础设计出的公司治理结构才能平衡公司内外相关利益者的权益。理顺公司内外的关系,并构建出能使公司价值最大化和效益最大化的现代企业管理架构。 (四)国内公司治理误区: 中国的公司法和其它与公司相关的法律都是围绕古典公司治理原理制订的,投资人即股东是公司唯一的财产所有人和管理权所有人。 这种英、美200年前的公司治理制度带有明显的原始资本积累阶段的特征。它的背景是社会范围的资本稀缺。 保护投资人权益的法学立意并不坏,但忽略了现代企业法人治理中的其它重要内容,就必然引发出一系列系统性的深层次的重大问题。在中国人的观念深处,企业员工利益和调动员工积极性被忽略了。智力价值被严重低估,社会范围内,不论国企还是民营企业,普遍出现授权障碍。企业决策随意,银行不良贷款居高不下,劳资矛盾激化,贫富两极分化,企业贪污、腐败盛行、经济交易潜规则普遍,边缘收入,灰色收入,成为不少人的主要收入等等。这一切都和公司治理结构的不合理有直接关系。

公司法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意义是什么

公司法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意义是什么 在公司法当中有很多比较特殊的管理制度,如果不是业界人士的话恐怕很难理解,就比如说像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这里的人格否认制度可不是像大家平时所理解的那样否认某个人的基本素质这么简单的。下面小编详细的来给大家介绍一下,公司法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意义是什么? ▲一、公司法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意义是什么?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意义: (一)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公司法人制度的必要、有益的补充。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本质,是当股东运用背离法律赋予法人人格的原始初衷(即公平、平等、正义)的手段而为他人控制和操纵时,公司法人已不再具有独立性质,法律将无视法人的独立人格而追究法人背后的操纵者的法律责任。因此,这种法人人格否认所引起的从法人人格确认向法人人格否认的复归并非是对整个法人制度的否定,恰恰是对法人人格的严格恪守。因为运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所否

认的法人,实际上是一个被控制了的、失去人格独立性的法人空壳。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作为在特定条件下对社会公共利益特别是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合理与必要的保护手段,有效地维护了法人制度的健康发展,防止法人制度的价值目标不致发生偏向和被异化。从这个意义上讲,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不仅不是法人制度的否认,反而是法人制度的补充与升华。正是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证明并捍卫了法人制度的公平、合理与正义。 (二)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法人制度的完善与发展。如同自然人的独立人格除有自然死亡之外尚有宣告死亡制度予以取消一样,法人之独立人格除有消灭制度之外也有否认制度,法人人格之确认与法人人格之否认构成了法人制度的辩证统一、不可分离的两个方向。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弥补了法人人格确认制度的缺陷,可以有效地防范不法分子滥用法人的人格和有限责任的特性逃避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保护了社会共公利益和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使法律从形式上的公平合理走向了实质上的公平合理,极大地丰富了公司法人理论,使法人制度更加丰富、完善。 目的在于保护债权人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从而否定股东的有限责任,要求滥用公司法人人格的股东对法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一种法律制度。 ▲二、什么是公司法人格否认?

股份制的核心是公司法人制度

股份制的核心是公司法人制度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指出,“要适应经济市场化不断发展的趋势,进一步增强公有制经济的活力,大力发展国有资本、集体资本和非公有资本等参股的混合所有制经济,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使股份制成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这是我国多年企业改革特别是国有企业改革的经验总结。早在1983年,学术界就提出股份制的主张。自1984年,城市国有企业改建为公司的工作逐步展开。1986年,国务院在《关于深化企业改革增强企业活力的若干规定》中首次提出允许各地可以选择少数 有条件的全民所有制大中型企业进行股份制试点。但是,国有企业改建为公司的大规模试验是在党的第十三次代表大会之后。该次代表大会的报告指出,“改革中出现的股份制形式,包括国家控股和部门、地区、企业间参股以及个人入股,是社会主义财产的一种组织形式,可以继续试行。”在此前后,理论界和经济界曾开展了一场股份制的大讨论。其中,赞成股份制者有之,反对股份制者也有之。1992年初,邓小平南巡讲话再次肯定了股份制,党的 十四届三中全会进一步明确指出,“国有企业实行公司制,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有益探索。”从此,以公司(包括股份有限公司)改建国有企业的改革思路被最终肯定下来了。十六届三中全会的《决定》关于使股份制成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的分析,再次肯定了股份制是实现国有企业改革和集体企业改革的基本途径。本文试图探讨股份制的核心和企业采用股份制的注意点。 一、股份制的核心是公司法人制度 上述对股份制的回顾表明,股份制、公司制和实行现代企业制度,基本上是同一个问题。但它有时是指财产的组织形式,有时是指企业的一种法律形态。其实,两者是统一的,即企业改革采用公司法人制度,这就是股份制的核心。我国民法通则对企业法人作出了规定,并没有规定公司法人。但由于商法是民法的特别法,公司法作为商法的组成部分,在企业法人制 度的基础上创设关于公司法人的特殊规定,从而形成公司法人制度,这是合于逻辑的。公司法人制度不仅成为公司法的基础,也为国有企业的改革(不单是国有企业,而是为各种投资者)提供了如下法律框架。 1.股东财产和公司财产分离,公司具有独立的财产权利。 公司法人格赋予的目的是创造独立财产的主体,实现法人财产的独立性和法人与构成成员(股东)财产分离的原则。这一原则,在公司法中得到了体现。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设计 的企业财产权利结构是:国家作为出资人对企业的财产拥有所有权,企业对国家授权经营管理的财产仅有经营权。实践表明,这种企业财产权利结构没有给企业以独立的财产权利,不能完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因此,公司法在规定公司财产权利结构时不可能再沿用上述设计。依照公司法第4条规定的精神,公司的股东向公司出资后,不再对其所投入的财产享有直接控制权,而只享有股东权(股权),即“公司股东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同条第3款规定,“公司中的国有资产所有权属于国家。”它实际上是指国家对相当于投入公司的财产的那部分股份拥有所有权,而不可能是对投入公司的财产的直接控制权。这一点,与其他股东没有区别。在强调出资人出资后仅有股权的同时,公司法第4条第2款还规定,“公司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这样,公司就有了独立的财产权利,即公司可依法对其拥有的财产占有、使用、受益和处分。并且,出资人包括国有出资人投资以外的财产和投资于公司的财产分开了,从而实现了股东财产和公司财产的分离。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参考资料)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第一个大问题:公司治理及其运行机制 1.公司定义:由两个以上投资主体(特殊情况为一个投资主体)依法集资联合组成,具有独立的注册资产、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法人企业。 2.公司法人的特点:①资合的性质:投资者所有的企业②承担有限责任:以其拥有的股权或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③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公司业务由经营机构来执行,与股东和出资人没有关系 3.我国公司的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一、公司治理的内涵 (一)道德风险 1、定义:指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市场交易一方参与人不能观察另一方的行动或当观察监督的成本太高时,一方行为变化导致另一方的利益受到损害。 2、产生原因:①签订合约前对信息是了解的,但是对合约签订后将发生的事情预见是不完全的②尽管可以通过签订合约来约束代理人,但是合约的谈判、签订、和合约的履行都要花费成本。 (二)现代企业治理的核心:控制权。控制权的内容:经营决策权、监督权、企业剩余索取权(合约中没有规定的那部分控制权) ①如何配置和行使公司的控制权 ②如何评价和监督董事会、经理层和员工 ③如何设计和实施公司的激励机制 (三)公司治理定义:公司管理层为履行股东的承诺、承担自己相应的职责,通过一系列的内部和外部机制对企业责、权、利的分配与协调。 1

二、公司的内部治理机制 三、(一)股东对董事会的控制和监督机制 四、1、主要机制:一股一票制。 五、2、补充机制:解决一股一票制的缺陷 六、①累加表决制:股东可以将自己的有效表决权集中投向自己同意或否决的议案。有利于提高中小股东在公司决策中的影响力,提高民主化水平。 七、②代理投票制:小股东可以将自己的投票权委托给某一个代理人集中行使。可以将众多分散投票权集中起来使用,提高了提高中小股东在公司决策中的影响力,客观上形成了对大股东的制衡。 八、(二)股东对经理阶层的激励和监督机制 九、1、激励机制:高薪、奖金、配股(经理人员获得一定股权) 十、2、监督机制:工作绩效考核和评价、监事会的监督 十一、(三)独立董事制度及其实施 十二、独立董事是指与所服务企业既没有投资关系,也没有商业关系和亲情关系的外部董事。一般具有深厚的专业知识背景和行业经验,对于科学决策能够起到别人无法替代的作用。 十三、三、公司的外部治理机制 定义:通过企业外的规范化市场竞争机制,给企业经营带来压力,刺激企业经营者努力工作,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以及企业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平衡。 股东是公司的所有者,而且是唯一的所有者,股东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利。 (一)产品市场竞争 2

企业法人治理战略

人大集团管控《企业法人治理战略》学习总结 主讲:谢志华教授 正威国际集团——文宏芳(集团管控班第12期学习委员)分享 世界上最重要的是均衡,没有比均衡更让世界变得平和,“和谐“与”发展“是治理战略的中心词。把复杂的问题简单化,把零散的东西归类化,把据实的东西思想化,把静态的东西延展化(迁徙化),这是老师授课的基本要求。学习的根本目的不是为了学习知识,而是为了认知世界感到差异的存在性。本课程学习总结如下: 1、公司治理的缺陷:一个国家或企业靠庞大的监督体系来维护就是一个问题(将形成监督与被监督的对立),更重要的是谁又来监督监督者呢? 2、外部治理比内部治理更重要:外部治理包括国家、政府、司法管制、竞争对手、经理人失察、媒体等。外部治理要产生作用须落实到两点:1)透明度;2)人人喊打机制。透明度落实要点:公民行为治理(建立个人信誉档案),案例(如新加坡图书借阅管理及德国的闯红灯记录,个人信誉受损,将牵连到家人)。 3、决策治理比错弊治理更重要:保证决策正确是根本;激励比约束更重要;制衡比监督重要; 4、公司治理的本质是制衡。制衡的本质是:1)在任何事件上建立对立着的两极;2)一方的权利恰好是另一方的义务(权利与义务对称才是相互制衡的真正内涵);3)对立着的两极处于公平公正的地位;4)将公权转化为私权。案例:长老分粥的故事(分粥的人最后取粥,权力与责任的对称性—-制衡);如何将犯人平安送到对岸去:把钱给犯人;船不能只有一艘(打破垄断),进行商业捕捞供犯人饮食(降低运输成本)及提升服务,不能预付款(走多远给多远的钱)。 5、好企业的标准:1)资产随时可以变现(看资产负债表的左边);2)资产周转率高且能收到现金(利润水平高且全部收到现金);3)不仅现在利润水平高,而且在未来具有稳定性。企业的生命力不在于赚了多少钱,而是可持续发展。 6、决策治理:1)保证不产生导致失败的决策产生;2)不能保证所有的决策最优,但必须保证大多数决策正确(保证企业可持续发展)。 7、只有发票才能证明财产是自己的,而且是有保护的自身财产所有权。 8、经理人管理:背德行为、逆向选择(信息不对称、改变投资者风险偏好导致投资判断失误等)。解决方案:将公司治理镶嵌在预算制度之中,没有预算公司治理找不到方向,监督往往无效,制衡才最重要!

论公司法人人格制度

论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专业:09法硕学号:20092004 姓名:李真 【摘要】公司法人人格独立和股东有限责任是公司法人制度的两大基石,但在实际运作中,常常会出现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人格和有限责任,规避法律,获取利益的现象。2006年新公司法第一次提出了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弥补了我国法律关于这方面的不足,维护了交易的公平与安全,保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公司人格否定股东有限责任股东滥用权利我国的法定公司主要有两大类即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法》规定了公司具有法人的独立人格,应遵循法人财产制度和有限责任制度。公司独立人格,是指公司具有与公司股东或者投资者相独立的法人人格,能够行使权力同时承担义务,公司以自己的独立财产承担法律责任,股东以出资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公司是与其成员相分离的独立法律主体,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股东有限责任是确立公司独立人格和独立责任的重要标志。有限责任制度在现代企业制度里具有重要的价值,它包括两方面的内容:公司以全部法人财产对出资者承担保值增值义务和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出资者以自己的出资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股东有限责任的主要功能和价值是限制投资风险,而不是单纯的免除投资者责任。确立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制度,有利于限制股东投资风险,进而发挥鼓励投资、推进经济发展的作用。

一、我国公司法人人格滥用的现状 我国目前正在进行以公司为主要形式的现代企业制度改革,公司人格独立在一定情况下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是其弊端也日渐清晰。“公司问题”也日益严重。在实践中常常会出现股东滥用公司独立人格和有限责任,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情况: 1. 公司成立后,发起人、股东抽逃或者转移资金,使其成为徒有虚 名的“空壳公司”,使公司经营财产严重不足。 2. “脱壳”经营,以原有的营业场所、经营人员、董事会异地重新 设立公司组织经营,已达到逃脱原公司巨额债务的不当目的。 为了规避《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的限制而成立“一人”公司,实际上是一人出资经营,一个股东操纵,这样公司人格和股东人格混同。 3.设立公司时虚假出资、注册资金不实,股东实际未缴或未足额缴 纳注册资本,这样不仅影响公司自身的经营活动,还影响公司偿还对外债务的能力。 4.母公司过度操纵子公司,利用其独立法人的地位来逃避债务、规 避法律、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5.当公司出现或者可能出现资不抵债的情况时,将财产转移,通过 破产的方式逃避债务。 针对这些情况,英美法国家判例法逐渐建立了“揭开公司面纱”(lifting the veil of the corporation)制度,大陆法国家亦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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