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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意外险索赔申请书及赔款收据

人身意外险索赔申请书及赔款收据

人身意外险索赔申请书及赔款收据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范本

合同编号: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投保方(甲方):供电公司公司保险方(乙方):

投保方:供电公司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保险方:(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方(单选):□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谈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向乙方投保其在职员工人身意外保险事宜,达成如下合同。 第一章合同标的及构成 第一条合同标的为甲方向乙方投保其年度在职员工人身意外保险。共计职工人。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章保险期限 第二条员工人身意外保险期间为12个月,自年月日零时起至年月日二十四时止。甲方如提前申请退保或保单保险金额为零时,保险责任即时终止。 第二章合同的内容 第三条甲方就其公司在职员工人身意外保险,委托给乙方进行运作管理,乙方收取元服务费用,对被保险人发生的人身意外费用,按甲方的报销规定在委托的人身意外保险金中给付。 第四条乙方根据《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寿绿洲团体定

期寿险条款》等相关条款进行承保,承诺对委托的人身意外保险资金按合同约定进行保值增值,乙方承担人身意外费用理赔相关服务。 第三章保险金额及保险费 第五条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甲方于年月日前向乙方缴纳年度的保险费圆。保险金额为元/人,共计圆(¥元),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甲方在付清保险费后,乙方开始履行保险责任。 第六条保险费按年度计算。甲方应按以下方式向乙方支付保险费: 第四章双方权利义务 第七条甲方应如实填写投保单并回答乙方提出的询问,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甲方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乙方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且不退还保险费。对于本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乙方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甲方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并且足以影响乙方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乙方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并在本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乙方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仅按约定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 第八条甲方应在订立合同时或按双方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费交付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乙方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2016版)

安联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 目录 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2016版) (1) 附加住院医疗费用补偿保险条款B款(2017版) (18) 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2016版) (安联财险)(备-普通意外保险)【2016】(主) 008号 1.总则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 形式。 身体健康的自然人,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是否接受投保、承保,由保险人决定。 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后者作为投保人投保时必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 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 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投保人指定受 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 的人为受益人。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 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对因身故 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 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二、伤残保险金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伤残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2.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伤残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且给付各项 保险金之和不超过保险金额。 一、身故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 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依法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 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 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前已领有本条第(二)款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为扣除已给付保险金后的余额(如有)。 二、伤残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 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简称《伤残评定标准》)所列伤残之一的,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意 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伤残保险金。如第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伤

人寿保险公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完整版)

合同编号:YT-FS-5356-24 人寿保险公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完整版) Clarify Each Clause Under The Cooperation Framework, And Formulate It According To The Agreement Reached By The Parties Through Consensus, Which Is Legally Binding On The Parties. 互惠互利共同繁荣 Mutual Benefit And Common Prosperity

人寿保险公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 同(完整版) 备注:该合同书文本主要阐明合作框架下每个条款,并根据当事人一致协商达成协议,同时也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而制定。文档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使用。 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 一、年龄在16至65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劳动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不足16周岁或66周岁以上者,本公司将根据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承保。 二、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 第三条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因遭受意外伤害而致死亡或残疾的,本公司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死亡的,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死亡保险金。 二、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身体残疾的,本公司根据中国人民银行1998年制定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的规定,按保险金额及该项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1项以上身体残疾时,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1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1项的残疾保险金。 三、本公司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金额为限,1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本合

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及其附加险条款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XX 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人身意外伤害 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被保险人应为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管理和作业并与施工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 第三条投保人应为施工企业或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其他团体。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 (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XX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 人为受益人。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残疾或烧烫伤保险金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残疾或烧烫伤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 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XX国境内(除港、澳、台地区)的施工现场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理赔案例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理赔案例 李某投保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同时附加了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一天,李某因支气管发炎,去医院求治。医院按照医疗规程操作,先为被保险人进行青霉素皮试,结果呈阴性。然后按医生规定的药物剂量为其注射青霉素。治疗两天后,被保险人发生过敏反应,虽经医院全力抢救,但医治无效死亡。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是:迟发性青霉素过敏。李某的受益人持医院证明及保险合同向保险人提出索赔申请。 保险公司接到受益人的申请后,内部产生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是被保险人是在接受疾病治疗过程中死亡的,不属于“意外伤害”的范畴。由于被保险人投保的是人身意外伤害险,并非是疾病死亡与医疗保险,因此,保险人不应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另一种意见是,尽管被保险人是在治疗疾病过程中死亡的,但由于迟发性的青霉素过敏对于医院和被保险人来说均属突然的意外事件,尤其对于具有过敏体质的人来说,不能认为身体仅对某种物质过敏是次健康体。因此,由于青霉素过敏导致死亡,可以比照中毒死亡处理,而不能认为是因疾病导致死亡。既然如此,排除了被保险人因疾病死亡的可能性,只能视为意外死亡。所以保险人应按照人身意外伤害险的保险合同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案情分析: 首先,就“意外伤害”的定义而言,是指外来的、突然的、非本意的使被保险人身体遭受剧烈伤害的客观事件。结合本案,对于被保险人来说,医院按照医疗规程为其注射的青霉素药物,可以认定为“外来的”物质,即具有“外来的”因素;因皮试反应正常,被保险人于接受治疗两天后突发过敏反应,不仅被保险人自己难以预料,而且医院也是在被保险人发生过敏反应后才知道。尽管医院方懂得人群中有人会发生青霉素过敏反应,但究竟何人发生、何时发生,尤其是首次使用青霉素药物,并产生迟发性青霉素过敏反应的人,对于医院方来说也是个未知数。因此,该事件对于被保险人来说,具有“突然的”因素;被保险人去医院接受治疗的目的,是医治支气管的炎症,没有料到会因青霉素过敏反应导致身亡,显然被保险人具有“非本意”的因素,综合上述三个因素,被保险人的死亡完全符合“意外伤害”的定义。

领取赔款授权委托书及权益转让书

领取赔款授权委托书及权益转让书 承保险种: 保单号:_ __ 赔案号:__ __ 致: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 被保险人:___ __ 事故时间:____ ____ 以贵公司最终确认为前提,本人/本单位全权委托的第三方受托人_________________ __ 同意立此据,收取贵公司人民币_ (小写:¥), 作为贵公司对题述本次保险事故所遭受损失的完全而充分的赔偿,即贵公司对题述本次保险事故的保 险赔偿责任业已全部终了。 同时,本人/本单位同意将已获取该项赔偿部分的向第三方追偿的所有可能的权利(如有),转让 给贵公司,并随时提供一切可能的帮助。 受委托人(被授权人)签章:被保险人(授权人)签章: 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 收款人(受委托人)名称: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全称: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 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 受委托人身份证件粘贴处被保险人身份证件粘贴处 授权人声明 1、本授权委托书所列内容为授权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如有任何虚假由授权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被授权人在贵公司赔款收据以及其他索赔单证上的签字均代表授权人,其效力与授权人加盖公章或财务章相同。 3、因授权人与被授权人之间产生的任何问题或因被授权人的原因,致使贵公司所赔付的赔款未交付给授权人,贵公司 不承担任何责任。 4、因授权人的疏忽、过失以及对于被授权人的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贵公司误支赔款的,由授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和相应 的法律责任。

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及其附加险条款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被保险人应为16周岁至65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的自然人。 第三条投保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 (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投保人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二)残疾或烧烫伤保险金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残疾或烧烫伤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 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除港、澳、台地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残疾或烧烫伤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且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不超过保险金额。 (一)身故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身

【保险金权益转让书】保险金权益转让协议

【保险金权益转让书】保险金权益转让协议保险金权益转让协议 甲方: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件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件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件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若甲方人数超过三人以上,可通过附件形式予以补充,姓名及身份证号码必须为本人手写;附件人员名单完全享有并承担本合同所及权利与义务) 乙方: 1 单位名称: 营业执照注册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银行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系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受 益人? 法定继承人? (勾选),现对被保险人__________于 _____年___月___日所发生上述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的保险 金权益,经甲方与乙方友好、公平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将上述保险合同项下甲方享有的以下保险金权益转 让给乙方:

(一)具体险种名称及合同编码: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保险金权益; (二)具体险种名称及合同编码: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保险金权益; 2 (三)具体险种名称及合同编码: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保险金权益; (四)具体险种名称及合同编码: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保险金权益。 二、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本协议第一条约定所转让之权利的甲方相关权利及所需的保险合同原件、事故证明等资料亦随之转让予乙方; 三、本协议自双方签章(如为自然人,应本人签名;如为机关、社团、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加盖该组织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且法人代表或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名)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四、本协议之权利转让须书面通知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且自该通知到达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对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发生法律效力。 五、双方声明:本协议项下引发的经济、法律纠纷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关 3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不承担由此引发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甲方(让与人) 乙方(受让人) 签名(签章):_________________ 签名(签章):__________________ 年月日年月日 4

补偿协议书及收条

协议书 甲方: 乙方:身份证号码: 乙方于年月日在项目不慎发生摔倒。事后,甲方立即将乙方送往医院治疗,并妥善处理与解决乙方摔倒事宜。经乙方主动提出,要求甲方给予一次性补偿费用,甲乙双方本着公平公正、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达成如下协议: 1、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解除甲乙双方临时用工关系,双方同意一次性解决补偿事宜。 2、自乙方摔倒之日起截止本协议签订之日所实际发生的和其它应当由甲方支付的医疗费、交通费等各项费用共计元(大写:人民币),已由甲方全部付清,协议签订之后乙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向甲方索取前述期间即乙方摔倒之日起截止本协议签订之日发生的任何费用。 3、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甲方向乙方一次性办结和补偿医药费用、误工费用等依法应由甲方给予的全部费用(以下合并简称“一次性补助金”),合计人民币10000.00元(大写:壹万元整),由甲方在协议双方签字时一次性付完。 4、甲乙双方签署本协议后,终止双方的权利和责任。乙方承诺不再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就与劳动、有关的事宜向甲方要求其他任何费用或承担任何责任。 5、本协议为一次性终结处理协议,双方当事人应均以此为断,全面切实履行所有约定项目与内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纠缠。乙方今后身体或精神出现任何问题均与甲方无关。 6、本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自愿签订,不存在任何欺诈、胁迫等行为,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7、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乙方(手印)签字: 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

收条 今收到支付的一次性解决补偿款,合计现金10000.00 元(大写:人民币壹万元整)。 本人与的所有权利义务已结清。 收款人身份证号: 收款人(签字并按手印): 年月日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包括什么范围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包括什么范围 [ 摘要]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很多人都接触过,但是具体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包括什么的范围你知道吗,最惠比今天在这里给大家介绍一下,以便让更多人对此有一个详细了解。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包括什么范围 生活水平提高的同时危险因素也增加了,所以说,越来越多的人通过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来保障自己的生面安全。但是对于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你了解多少呢?下面让我们了解一下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有什么范围吧。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可划分为一年期人身意外险和短期交通工具意外保险: 一、一年期的人身意外保险包括意外身故、残疾,烧伤、烫伤,这些意外情况可以给被保险人付意外身故/残疾/烧伤烫伤的保险金额;意外伤害医疗,是由于意外伤害事故而需要去往门诊或者住院治疗,所产生的医疗费用,从事故发生当天起半年内实际支出的按照当地社会医疗保险部门的规定可报销必要的、合理的医疗费用,超过100元的部分金额给付医疗保险金;住院误工津贴是指因为意外伤害事故入院治疗的可按照保险单上的日期给付住院误工津贴日费用,累计给付天数以保险单上规定的时间为期限。 二、交通工具意外保险是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以乘客身份乘坐交通时因受到意外伤害事故而身故或者残疾,由保险公司赔偿意外身故保险金额或意外残疾保险金额。连带乘坐人员意外伤害是指连带被保险人在乘坐被保险人驾驶的车辆的时候发生意外事故导致身故、残疾、烧伤烫伤,赔付意外身故、残疾,烧伤、烫伤保险金额。 以上就是对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包括什么范围的解说,希望大家在买意外伤害保险的时候能对它的范围有所了解,购买的时候千万不能迷迷糊糊的看条款,因为每一项保障对我们来说都非常重要。

医疗及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办法 (2)

医疗及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办法 一、就诊医院: 被保险人因疾病和意外事故需门诊或住院治疗时,应在保险公司指定医院就诊。被保险人在出差期间患病,应在当地县(区)以上的公立综合性医院就诊。 二、赔付标准: 1. 医疗保险赔付: (1)、门诊治疗的赔付标准: A. 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门诊费用,每天只限报一次,每次按85%的比例赔 付,每天最高赔付额以人民币300元为限。 B. 因意外伤害的门诊治疗费用(不包括药品费)全部赔付,并且每天无最高 限额。 C. 因意外伤害造成的门诊治疗的药品费用,按100%的比例赔付,每天最高 赔偿额以人民币300 元为限。 D. 检查费: 除急诊外,单项检查费超过300元者,应由医院提供证明并征得保险公司同意。 孕妇围产期检查费:按实际支出给付,正常妊娠者,以人民币500元为限; 异常妊娠者,以人民币800元为限。 E. 因疾病门诊的手术费按85%赔付,每天无最高赔偿额的限制。 (2)、住院治疗(因疾病或意外伤害所需)的赔付标准: A. 药品费:(按政府医疗主管机关规定的自费药品除外)赔付95%。 B. 治疗费、手术费、输血输氧费以及敷料费赔付95%。 C. 住院床位费:以每人每天不超过人民币40元为限。 D. 检查费:除急症外,单项检查费超过人民币300元者,应由医院提供证明并征得保险公司同意。 E. 分娩费:按实际支出的85%赔付。正常分娩者以人民币3000元为限;难产者最高以人民币4000 元为限。 (3)、注意事项: A.被保险人在门诊或住院期间,如需配合使用自费药品,必须向医院声明,将自费药在医疗费收据上分别列清。否则,保险公司会拒付部分或全部医药费。 B.被保险人在申请门诊医疗费赔偿时,应按门诊日期顺序提出索赔,本次索赔的医疗费单据日期必须在上次的索赔日期之后。 C.被保险人申请住院及门诊医疗费赔偿,应在交费之日起90天内提出。 2.人身意外伤害赔付: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人身意外伤害残废给付标准》的规定,按伤残程度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额。 三、凡有下列疾病之一者不可投保: 恶性肿瘤(癌、肉瘤、白血病)、精神癫癞、痴呆、脑血管硬化、心肌梗塞、高血压(II期以上)、心脏病(心功能不全II级以上)、支气管扩张、慢性阻塞性肺气肿、肺结核(传染期、慢性纤纬空洞形、肺硬变)、肝硬化、慢性肾炎、肾结核、肾病综合症、尿毒症、再生障碍性贫血、红斑狼疮、性病、爱滋病及其它先天性和遗传性疾病。

拆迁赔偿协议书 赔偿费收条怎么写

拆迁赔偿协议书赔偿费收条怎么写 房屋拆迁补偿协议是房屋拆迁双方的法律行为。下面小编给大家带来拆迁赔偿协议书,供大家参考! 拆迁赔偿协议书范文一 立协议双方: 甲方:晋江市土地储备中心 委托代理人:,联系电话:。 乙方: 法定代表人:电话;联系地址:。 委托代理人:电话;联系地址:。 经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因泉州大桥南片区改造及立交桥建设工程建设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甲、乙双方依照《泉州大桥南片区改造及立交桥建设工程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房屋搬迁补偿安置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乙方已搬迁房屋、附属物情况 根据乙方提供的产权书证材料,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补偿方案》所确定的标准,经甲、乙双方核对,对乙方房屋、附属物情况确认如下: 房屋坐落:。 房屋产权属所有。 房屋用途:【住宅】【店面】【工业用房】。 房屋的总楼层数层 房屋的附属物情况:。 己搬迁房屋【有】【无】设置抵押权。已搬迁房屋已被抵押给。现房屋所有权人与抵押权人按以下方式处理该房屋抵押权: 其他:第二条房屋搬迁补偿安置方式:乙方自愿选择以下第种补偿安置方式。1、货币补偿。 2、产权调换。 3、货币补偿、产权调换相结合。 乙方可选择产权调换,也可选择货币补偿,或者两种方式相结合。乙方选择的补偿方式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乙方选择产权调换的部分,由甲方提供安置房;双万就拟调换房屋的户型、套数、面积等相关事宜签订《产权调换意向书》。 根据双方签字确认的【《泉州大桥南片区改造及立交桥建设工程拆迁区域内住宅情况及补偿认定表》】、【《泉州大桥南片区改造及立交桥建设工程拆迁区域内店面情况及补偿认定表》】、【《泉州大桥南片区改造及立交桥建设工程拆迁区域内工业用房情况及补偿认定表》】所认定的补偿安置面积,其中乙方自愿选择平方米的住宅作产权调换,平方米的店面作产权调换,平方米的工业用房作产权调换。 第三条协议双方协商同意选择下列第种方式确定己搬迁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 第一种:经当事人充分协商,双万自愿按《补偿方案》及其附表所列的标准,确定已搬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具体如下: 住宅。根据双方签字确认的《泉州大桥南片区改造及立交桥建设工程拆迁区域内住宅情况及补偿认定表》 l、合法建筑面积平方米,补偿金额小计元。 2、违法、违章部分,其中:

交强险和人身意外伤害险可同享

交强险和人身意外伤害险可同享 随着私家车增多,汽车保险市场风起云涌,车主为了保障自己的利益大多会为车辆购买交强险和商业险,有的车主还会为自己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可是,当意外事故发生后,很多车主却在理赔时“一头雾水”,不知如何维权。5月21日,本报结合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审结的一起案例,为广大读者阐释交强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可以同享的法律依据。 车祸索赔偿 “意外事故年年都会发生,虽然我们不愿意遭遇,但是我们却无法阻止……”2012年6月,在某保险公司工作人员的劝说下,沙雅县小伙关阳(化名)购买了一份机动车驾驶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期限为一年。 2013年3月17日,关阳驾驶着自己的两轮摩托车沿沙雅县某社区土路行驶时,与前方叶云(化名)驾驶的普通货车迎面相撞,致使关阳受伤住院治疗25天,花费医疗费用6063.75元,其中叶云垫付医疗费5000元。后经鉴定,关阳为十级伤残。 事故经沙雅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叶云与关阳在事故中承担同等责任。2013年9月3日,关阳将叶云和叶云车辆所投保的某保险公司起诉至沙雅县人民法院,要求两方赔偿医疗费、误工费、陪护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伤残鉴定费共计3.23万元。

2013年9月27日,经沙雅县法院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一致协议,由某保险公司向关阳支付医疗费、误工费、陪护费、营养费、伙食补助费、伤残赔偿金共计2.95万元,某保险公司退付叶云垫付给关阳的医疗费5000元,叶云向关阳支付鉴定费650元,关阳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2014年2月24日,关阳再次将某保险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某保险公司在人身保险合同范围内,赔偿自己因车祸而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3万元。 诉求获认可 案件审理过程中,关阳诉称,在发生交通事故之前,自己在某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驾驶人员意外伤害保险一份,保险金额为3万元,某保险公司应该在保险合同范围内,支付保险赔偿金3万元。某保险公司辩称,对发生此次交通事故的过程及责任认定无异议。关阳的损失在第三者责任强制险范围内已经赔付完毕,不应该在人身意外伤害险内再行赔付。 法院审理后认为,交通事故造成关阳身体伤害,并给其造成的损失虽然已经依据侵权责任,保险公司给予了赔偿,但关阳在保险公司投有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且事故发生在该保险期间,保险标的的价值是不确定的,在承保时没有金额上的限制,应当按照人身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此案经过一、二审,最终判决某保险公司向关阳支付意外医疗费用补偿费4771元,残疾保险金3000元。

论工程施工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必要性

论工程施工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必要性 1. 前言 《建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这是我国安全生产、劳动和社会保障体制的一项重要改革,为我们建筑施工提供了法律依据。并且这里的意外伤害保险不同于一般的商业保险,是人身保险的一种,也是社会保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不以赢利为目的,具有强制性,极大地促进了该项法定制度的落实。但是在目前全国尚未无统一的运作模式的情况下,如何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将事故预防和伤害保险有机结合的运行机制,从根本上保护职工的权益,减轻企业负担,提高企业的投保热情和搞好施工安全的积极性,增强建筑行业的整体抗风险能力,变被动的工伤赔偿为积极的事故预防,从而把行业安全监督和国家监察的外部压力和企业的内在动力有机地结合起来,使事故预防与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工作得以相互促进、相辅相成,协调发展,达到保险和安全及行业监管多赢的目的,这确实是一个值得商碓的问题。鉴于此,我们将吴江市建筑施工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多年来的实践和做法作一探讨,以期共同提高保险和安全水平。 2. 实践与做法 我们在1997年1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颁布后,就积极与吴江太平洋保险公司和吴江人寿保险公司商议有关的保险合同条款。着手制定和建立相关的运行机制,并于199 8年4月正式开始运作。通过五年多时间的实践和不断改进,目前已日趋完善。我们具体的做法是: 2.1保险对象: 施工现场的施工作业人员(包括管理人员)及因施工现场发生意外造成伤害的非施工现场人员。 2.2保费来源: 按照建设部、中国建设银行颂发的“关于调整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若干规定”(建标【1993】894号文)的规定,意外伤害保险费是直接工程费中现场管理费的组成部分。该费用列入建筑安装工程成本,由建筑施工企业支付,企业不得向职工个人摊派。 2.3保险范围: 全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工程,钢结构、地基基础、市政桥梁、线路管道,设备安装、装饰装修等工程项目,均属投保范围。

7索赔资料交接单(万元必备)

财产险索赔资料交接清单附件2-1 致尊敬的总结一周工作计划: 贵公司于年月日报称的事故,向我司申请索赔;我司已收到下表打“√”的资料: 1、投保及基础资料 □保单、保险协议、批单、投保清单□公司简介 □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经营许可证□租赁合同 □土地使用证或房产证 2、索赔资料 □索赔申请书□事故现场照片及摄像记录 □详细事故报告(详述事故发生时间、经过及发生原因、现场情况、抢救工作) □受损财产报损清单(依投保标的列明品名、项目、数量、单价及总价)并加盖被保险人公章 3、财务帐册资料 □资产负债表(投保时和出险时)□原始入账凭证 □财产目录、固定资产清册□库存明细帐 □损益表□销货成本明细表 □单位成本分析表□期末盘存表、仓库报表 □进消存及产销存明细表 □总分类帐、固定资产明细帐、固定资产分类帐、固定资产卡片(出险设备) □设备转入凭证(如设定动产抵押,需附动产担保交易登记证明书类) 4、事故证明资料 □气象证明或地震监测资料(县级以上气象部门,建议市级以上气象部门,) □消防局之火灾原因证明书、事故责任书及火灾损失认定书(或法院判决书、起诉书) □消防安全设备配置图、消防合格证□消防报警系统或供电系统记录或信息 □公安报案记录、公安调查报告或其他有关部门出具的出险原因鉴定书 □供电合同、供电局断电通知或相关公函 □事故责任调解书□第三方鉴定报告 5、损失及证明资料 □受损标的原始采购凭证(发票、合同) □受损标的修复或重置凭证(报价单、修复方案、维修及采购合同、维修及采购发票) □受损标的残值证明、残余物处理方案、残余物处分收益证明、报废记录 □受损建筑物: □厂房及装修建造合同、原有设计图、工程图纸、决算书、竣工验收文件、结算凭证□建筑物验收合格证、产权证书、建筑物抗风、专业检验报告 □受损设备: □设计图、使用说明书、技术资料、合格证书、易耗件清单 □运行及维修记录、交接班记录、值班日志、原厂检测及鉴定报告 □受损货物: □生产记录、流程卡、检验/验收记录、正常损耗率、检测标准、合格率及检测报告□入库单、库存明细表、正常盘点短缺率、进出货单据、生产工艺制造/销售流程图 6、支付资料 □支付信息□委托书□赔付协议及权益转让书注:(1)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应保证其递交的理赔资料真实、无误、准确; (2)资料接收人应对资料严格审核,问题资料应及时退回,并要求重新提供; (3)资料交接清单仅证明理赔资料递交情况,不代表案件所需全部理赔资料; (4)本清单一式两份,经保险双方确认签字盖章后,各执一份。 如有其他事宜请与我公司理赔人员联系,联系电话: 被保险人(签章):年月日 资料接收人(签章):年月日

赔偿通知书

德康集团 泉州市德康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 篇二:赔偿通知单 篇三:客户告知书(理赔)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分公司 客户索赔须知 尊敬的客户: 为了方便您办理保险索赔,切实维护您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公布保险理 赔(给付)程序进一步做好理赔服务工作的通知》的要求,现将我公司的保险理赔服务流程、 所需材料清单等内容予以公示,请在索赔时予以配合,并加以监督。 一、保险理赔服务流程 1.请保护现场并采取必要的紧急施救措施。 2.请立即拨打我公司报案电话 95518,我公司理赔服务人员将与您联系,并 询问出险情况,协助安排救助,告知后续理赔处理流程并指导您拨打报警电话,紧急情 况下请您先拨打报警电话。 3.在您的协助下,我公司理赔人员或委托的公估机构、技术鉴定机构、海外代理人到事 故现场勘察事故经过,了解涉及的损失情况,查阅和初步收集与事故性质、原因和损失情况 等有关的证据和资料,确认事故是否属于保险责任,必要时委托专门的技术鉴定部门或科研 机构提供专业技术支持。我公司将指导您填写出险通知书(索赔申请书),向您出具索赔须知。 4.与您共同对保险财产的损失范围、损失数量、损失程度、损失金额等损失内容、涉及 的人身伤亡损害赔偿内容、施救和其他相关费用进行确认,确定受损财产的修复方式和费用, 必要时委托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损失鉴定评估机构提供专业技术支持。 5.为便于后续理赔流程的操作并尽快将赔款交付于您,请您配合在出险后三日内到我司 定损点拆解定损,并于损失确定后七日内按索赔须知内容提交索赔所需的全部材料。 6.请根据我公司书面告知您的索赔须知内容提交索赔所需的全部材料,我公司及时对您 提交的索赔材料的真实性和完备性进行审核确认,索赔材料不完整的情况下我公司将及时通 知您补充提供有关材料,对索赔材料真实性存在疑问的情况下我公司将及时进行调查核实。 7.在您提交的索赔材料真实齐全的情况下,我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和相关的法律法 规进行保险赔款的准确计算和赔案的内部审核工作,并与您达成最终的赔偿协议。 8.我公司根据与您商定的赔款支付方式和保险合同的约定向您支付赔款。 9.因第三者 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在我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和相关的法律法规向您 支付赔款后请您签署权益转让书并协助我公司向第三方进行追偿工作。 赔案索赔材料清单 加全面、合理的保险赔偿,我公司在理赔过程中,可能需要您进一步提供上述所列单证 以外的其他证明材料。届时,我公司将及时通知您。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与支持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分公司理赔中心 地址:南昌市洪都北大道889号邮编:330006电话88651173 88631297篇四:索赔通 知 cb27 索赔意向通知 ( 承包〔2011〕赔通 001号 ) 发包人各一份。 cb28 索赔申请报告

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被保险人应为16周岁(含)至65周岁(含),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的自然人。 第三条投保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 (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二)残疾保险金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残疾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障内容 第五条在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保险人按以下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身故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该被保险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含港、澳、台地区,下同)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申请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人已给付第五条约定的残疾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应扣除已给付的保险金。

人身意外伤害险 英语翻译备课讲稿

人身意外伤害险英语 翻译

PIONEER INSURANCE COMPANY LIMITED Caring for you, forever…….. Head Office: Symphony(5th Floor), Plot # SE(F)9, Road # 142, South Avenue, Gulshan-1, Dhaka-1212. PERSONAL ACCIDENT POLICY Whereas the Insured named in the Schedule of this Policy by Proposal and declaration which shall be the basis of this contract and is deemed to be incorporated herein has applied to PIONEER INSURANCE CO., LTD.(hereinafter called “the Company”)for the Insurance hereinafter contained and has paid or agreed to pay the First premium stated in the Schedule as consideration for such insurance. Now this Policy withnesseth that if at any time during any period of insurance any of the insured Persons named in the Schedule shall sustain any bodily injury caused by accidental, violent, external and visible means which injury shall solely and independently of any other cause result in death or disablement as defined in the Schedule of Benefits then subject to the terms Provisions, exceptions and conditions contained herein or endorsed hereon, the Company will pay to the Insured or in the event of his death to his legal personal representatives compensation as provided in the Schedule of Benefits. Provided always that 1. Death, loss or permanent disablement takes place within twelve calendar months of the occurrence of the injury. (a) Compensation shall not be payable under more than one of the items of the Schedule of Compensation in respect of consequences of the same accident (except for any compensation payable hereunder in respect of temporary partial disablement preceding or following temporary total disablement). (b) No weekly compensation shall become payable until the total amount hereof has been ascertained and agreed. If, nevertheless, payment be made for weekly compensation, the amount so paid shall be deducted from any lump sum becoming claimable in respect of the same accident of illness. 2. The total sum payable under this policy in respect of any one or more claims shall not exceed in all in any one period of insurance the largest sum insured under any one of the items contained in the Schedule of Compensation or added to this policy by endorse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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