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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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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绪论.(选)国际私法国际私法是以涉外民事关系作为自己的调整对象的一个法律部门国际私法【单选】对于国际私法的性质问题,正确的观点是(它主要是国内法,但也有国际法的因素)【单选】国际私法的其他名称有(ABCD )? A.国际民法

B.国际民商法C.法律冲突法D.冲突法? 【单选】对国际私法的称谓不同,大

陆法系各国一般称之为国际私法;普法系国家的国际私法学家多认为国际私法就是

冲突法, 国际私法的间接调整方法与直接调整方法的关系是(ABD )? A.相辅相

成B.互相排斥C.暂时并存D.长期并存? 【简答】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简答】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就是含有涉外因素的民商事法律关系,即法律关系的主体、客

体和内容这三个要素中至少有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因素与国外有联系的民商事法律

关系,又称为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跨国民商事法律关系或国际私法关系。国际私

法上讲的民商事法律关系是一种广义上的民商事法律关系简述国际私法规范的

种类国际私法规范的种类. 简述国际私法规范的种类. 【单选】外国人民事法律地

位规范是产生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冲突的(前提条件). 【单选】冲突规范,国际私

法仍以冲突规范为特有的,最基础的,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单选】3)统一实体规范,

也称统一私法规范,指国际条约和国际商事惯例中直接调整涉外民事关系的实体规

范. (4)国际民事诉讼与国际商事仲裁程序规范. 国际私法的渊源:国内法,,惯例,学说,判例,国际条约国际私法的渊源【单选】国内立法是国际私法最主要的渊

源. 单选】国内立法最新的冲突法典明显地表现出国际私法的国内立法有了新的更

大的发展,主要表现在: 最新的冲突法典明显地表现出国际私法的国内立法有了新

的更大的发展首先,国际私法的调整范围扩大了,而规定却愈趋详明了. 其次,法律

选择的灵活性增加了. (1)大都采用双边冲突规范的形式. (2)大量采用选择适用准据

法的冲突规范形式.(3)一些新的法典更把最密切联系原则作为法律选择的总的指导

思想或最重要的冲突原则大加强调最后,在法典的结构上,一些新的法典已经像民

法典.刑法典一样,规定详细,大大扩大了传统冲突法的内容,提高了冲突法作为独立

部门法的地位. 【简答】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简答】是指贯穿于国际私法各项制

度中的共同指导思想或理论原则。在进入全球化的时代,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主要

应是(主权原则. 主平等互利原则.国际协调与合作原则和保护弱方当事人合法权

益)的原则.它们使国际私法在调整国际民事活动中,既能维护自己国家和人民的

利益,又能促进国家间平等互利交往和保障全人类共同的可持续的发展。国际私

法的基本原则{单}主权原则是国际公法上的最基本原则,也是国际私法的基本原

则它要求我们必须承认和尊重每个国家在处理涉外经济.民主权原则事关系时的

法律适用和行使国际民事管辖权的独立自主的权利.根据这一原则,任何主权国家都

有权通过国内立法或参与国际立法,规定自己的国际私法制度,当然各国亦应当遵

守国际法的一些基本限制. 国际私法的发展史表明,只有在所涉国家之间具有主权

上完全平等的地位,并彼此具有独立的立法和司法管辖权的情况下,才会发生法律

适用上的冲突,才有进行法律选择的必要.国际私法许多冲突原则与制度的产生和确

立,也都直接受主权原则的制约. 【简答】平等互利原则平等互利原则平等互利原

则在两个层面上发挥着重要作用:第一,它要求各个国家在处理涉外民事关系时,应从

有利于发展国家平等互利的经济交往关系出发,平等地对待各国民商法,在可以而

且需要适用外国法时就应予以适用,要求承认外国当事人平等的地位,他们的合法

权益应受到同等保护.第二,要求不同国家当事人之间进行民事活动时,亦应建立平等

互利的关系. 2.论国际惯例在我国的适用论国际惯例在我国的适用。国际惯例主

要是包括如对未放弃其豁免权的国家和国家财产,不得行使诉讼或执行管辖权;对外

论国际惯例在我国的适用国公民应赋予国民待遇而不得加以歧视以及不得要求其

他国家放弃其公共秩序或公共政策的主张,而无条件地承认一切外国法的域外效力与执行一切外国的【案例】“巴贝克诉杰克逊”案——最密切关系原则1878 年法国最高法院审理“福尔果案” ——制度1878 年法国最高法院的“鲍富莱蒙诉比贝斯科案” 和1922 年法国法院的“弗莱案”——规避制度第二章国际私法的历史第一节国际司法的立法史一、国际私法的国内立法史【单选】在历史上,最早规定冲突规范的成文法当推中国唐朝《永徽律》巴伐利亚法典》{单}在欧洲,最早在国内法中规定冲突规则的是1756 年《巴伐利亚法典在欧洲,1804 年《法国民法典》关于冲突法的规定主要有以下三个特点: (1)在属人法方面,把自”法则区别说”以来一直在欧洲实行的住所地法改为国籍国法. (2)通过单边冲突规范只规定对什么问题适用法国法. (3)《法国民法典》采取的立法模式:分散立法式《法国民法典》采取的立法模式:【单选】在1928 年召开的哈瓦那第六届泛美会议上,通过了著名的《布斯塔曼特法典》【单选】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成立于1966 年【单选】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国际私法立法颁布于1918 年的《法律适用条例》【单选】当前,各国国际私法立法模式的发展趋势是单行立法式二、国际私法的国际立法史统一国际私法的国际组织及其成就【单选】最有成效、最富影响的当首推“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统一私法的国际组织及其成就【单选】首推罗马“国际统一私法学会”。从事私法领域实体法的统一的政府间国际组织其次则是“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第二节国际私法的学说史【单选】巴托鲁斯的意大利法则区别说.称为“国际私法之父”。【单选】孟西尼倡导的三原则包括(BCD )? 单选】A.最密切联系原则B.意思自治原则? C.国籍原则D.公共秩序保留原则.意大利学者孟西尼认为“个人的权利是受到他所出生的那个社会的法律审判的” ,显然是主张解决自然人的权利能力问题应依(当事人的本国法)【单选】杜摩兰的意思自治”原则. 【单选】荷兰的国际礼让学说的集大成者为胡伯在国际私法中,被有些西方学者誉为是“哥白尼革命”的学说是(法律关系本座说)? 【单选】法律关系本座说是德国学者萨维尼1849 年出版的《现代罗马法体系萨维尼现代罗马法体系》一书中创立的学说。使他被喻为”近代国际私法现代罗马法体系之父” 【单选】政府利益分析说美国教授柯里1963 年出版的《冲突法论文集政府利益分析说柯里于冲突法论文集》依“利益分析”或“利益导向”决定法律的选择。柯里冲突法论文集最早是由美国学者柯里提出的。【单选】直接适用的法律希腊著名国际私法学家弗朗西斯卡基斯于1958 年发表《反致理论与国际私法的体系》一文,直接适用的法律希腊著名国际私法学家弗朗西斯卡基斯直接适用的法律希腊著名国际私法学家弗朗西斯卡基斯【单选】英国的既得权说。对英国国际私法作出最大贡献的是戴西既得权说。戴西。既得权说戴西美国学者里斯提出。【单选】最密切联系说最密切联系说由美国学者里斯提出单选】最密切联系说美国学者里斯提出美国学者艾伦茨威格,【单选】法院地法说法院地法说的代表人物是美国学者艾伦茨威格单选】法院地法说美国学者艾伦茨威格冲突法的逻辑与法律基础》【单选】本地法”说.美国学者库克于1942 年出版的《冲突法的逻辑与法律基础单选】本地法” 美国学者库克冲突法的逻辑与法律基础【单选】美国法学家凯弗斯在《法律选择过程批判》即主张以“规则选择”或“结果选择”的方法取代传统的“管辖权选择” 单选】方法,揭开了当代美国国际私法学说向传统的理论和制度宣战的序幕【单选】对近代国际私法学最有影响的学者有(BCD )A.杜摩兰 B.斯托雷 C.萨维尼 D.孟西尼E.库克.第三章冲突规范与法律选择第一节冲突规范概述。【简答】什么是冲突规范?冲突规范在结构和性质上有什么特点?什么是冲突规范?冲突规范在结构和性质上有什么特点?什么是冲突规范【概念】冲突规范是

指定某一涉外民事关系涉外民事关系应适用哪一国家或地区的法律的规范涉外民事关系1、冲突规范不同于一般实体法规范。一般的实体规范直接规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而冲突规范却是间接规范。冲突规范是间接规范,指定某种涉外民事关系应适用何国法律,故必须与被其指定的那一国家的实体法律规范结合起来,才能最终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完成解决涉外民商事争议的任务。2、冲突规范不同于一般程序法规范。3、冲突规范不同于一般的法律规范的结构。它不包括一般法律规范逻辑结构中的“制裁”或“法律后果”部分。【简答】冲突规范的结构冲突规范的结构冲突规范在结构上只包括两个部分,即“范围”和“准据法” 。“范围”又称“指定原因”“连结对象”或“问题的归类” 、,它是指该冲突规范所要调整的民事关系或所要解决的法律问题。“准据法”则是对“范围”中所指的涉外民事关系规定的应适用的法律。“准据法”主要是通过连结点来指定的。连结点又称为“连结因素” ,是它把要解决的问题“分配给”或“系属于”不同国家的立法管辖权之下。(准据法即系属)【分析】“不动产的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这一冲突规范。【答】范围是指不动产所有权。准据法是指不动产所在地的法律。连接点是指不动产所在地。【简答】什么叫单边冲突规范和双边冲突规范?二者的区别和联系各是什么?简答】什么叫单边冲突规范和双边冲突规范?二者的区别和联系各是什么?(1)单边冲突规范:它是直接规定某种涉外民事关系只适用内国法或只适用外国法的冲突规范。(2)双边冲突规范:它并不直接规定某种涉外民事关系适用内国法还是外国法,而只抽象地规定一个指引确定准据法的连结点,至于准据法是内国法还是外国法,取决于连结点在内国还是某外国。(3)两者的区别:单边冲突规范是不完整的冲突规范,它的连接点是既定的,指引的准据法是单向的,会给法院在适用法律上留下空白。单边冲突规范只规定特殊问题应以什么法律为准据法。双边冲突规范是完整的冲突规范,它的连接点是待定的,指引的准据法是双向的,不会给法院在适用法律上留下空白。双边冲突规范解决的是普遍性的问题,(4)两者的联系:任何一个双边冲突规范在适用的过程中都可以分解为两条相对应的独立的单边冲突规范,而单边冲突规范通过有关机关的解释,也可以推导出与之相对应的另一个单边冲突规范,并可将两者结合成一个双边冲突规范。冲突规范的类型:冲突规范的类型:1、单边冲突规范2、双边冲突规范3、重叠适用准据法的冲突规范:是指对“范围”所指的法律关系或法律问题必须同时适用两个或两个以上连结点所指向国家的法律的冲突规范。4、选择适用准据法的冲突规范:也包含两个或两个上以上的连结点,但只需选择适用其中一个连结点所指定的国家的法律来处理某一涉外民事关系。可分为两类:1、无条件地选择适用准据法的冲突规范。这种冲突规范中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连结点所指向的国家的法律无适用上的主次或先后顺序之分,可以从中任选其一来处理某一涉外民事关系。2、有条件地选择适用准据法的冲突规范。这种冲突规范中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连结点所指向的法律有主次或先后顺序之分,只允许依顺序或有条件地选择其中之一来处理某一涉外民事关系。【单选】双边冲突规范是最基本、最能反映国际私法本质的类型。【简答】如何正确评价冲突规范如何正确评价冲突规范、如何正确评价冲突规范冲突规范在解决各国民商法律的冲突方面具有特殊的地位和作用,统一实体法的直接调整方法是不可能取代冲突法的。主要是因为:(1)这种方法适用的领域比较有限,主要是在国际经贸领域采用。而且即便是在这一领域,统一实体法的数量与其涵盖的内容也比较有限;(2)即使在已制定了一些统一实体法公约的领域,也并不是国际社会共同体的所有成员国均是缔约国或参加国,所以冲突规范仍将起作用。2、冲突规范又具有其难以克服的局限性。冲突规范是

间接调整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因而缺乏确定性和可预见性。为了避免其缺陷,国际私法中又相应地产生了一整套与之相联系的制度,如反致、转致、法律规避、外国法的查明和公共秩序保留等制度,从而增加了法律选择的难度和复杂性。国际私法学界占主导地位的观点是主张通过各种途径来进一步克服其缺陷,不断完善这种制度【简答】各国改进冲突法的方法主要有简答】(1)用灵活的开放性的冲突规范代替僵硬的封闭性的冲突规范; (2)增加连结点的数量从而大量增加选择适用准据法的冲突规范的数量;( 3)对同类法律关系进行适当的区分,依其不同性质规定不同的连结点; (4)对一个法律关系的不同方面进行分割,给不同部分或不同环节规定不同的连结点; (5)采用”利益导向”或”结果导向”的冲突规范大量出现于各种国内.国际立法中;(6)统一冲突法和统一实体法得到了重大的发展第二节准据法表述公式和连接点【多选】常见的准据法准据法表述公式有:准据法(一)属人法。属人法【单选】大陆法国家多以当事人的本国法为当事人的属人法,英美法国家多以当事人的住所地法为当事人的属人法。近年来,一些国家的立法尤其是国际公约已开始采用“惯常居所地法”作为当事人的属人法。法人的属人法主要为法人的国籍国法。(二)物之所在地法。(三)行为地法。【单选】(四)法院地法是最常用来解决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方面的法律冲突的系属公式。(五)旗国法。(六)当事人合意选择的法律。(七)与案件或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简述】连结点的概念和法律意义简述】简述答:连结点:又称为连结根据或连结因素,是指冲突规范中就范围所指法律关系或法律问题指定应适用何地法律所依据的一种事实因素。其法律意义表现在:(1)从形式上看,连结点是冲突规范中将范围中所指法律关系与某一法律联系起来的一种纽带或媒介。(2)从实质上看,这种纽带或媒介又反映了该法律关系与某一法律之间存在着内在的、实质的或合理的联系或隶属关系。第三节法律选择的方法【论述】法律选择的方法?论述】法律选择的方法?1.依法律的性质决定法律的选择。2.依法律关系的性质决定法律的选择。3.依最密切联系原则决定法律的选择。4.依“利益分析’决定法律的选择 5.依案件取得的结果决定法律的选择 6.依有利于判决的在外国得到承认与执行和有利于求得判决一直决定法律的选择7.依当事人的自主意思决定法律的选择第四节识别【单选】识别识别是指依据一定的法律观点或法律概念,对有关事实的性质作出“定性”或“分类” ,把它归入特定的法律范畴,识别从而确定应援引哪一冲突规范的法律认识过程。它包括密切相关的两个方面:一是依据一定的法律正确地解释某一法律概念;二是依据该法律概念正确地判定特定事实的法律性质。【单选】识别冲突,是指依据不同国家的法律观点或法律概念对有关事实进行定性或归类所产生的抵触或差异。国际私法中的识别问题最早是由德国法学家卡恩和法国法学家巴丁相继【单选】识别是对要解决的问题进行定性或分类是法官援引冲突规范时应首先进行的一个步骤。【多选】识别的依据有哪些?1、法院地法说。由德国学者卡恩和法国学者巴丁首倡,【单选】识别问题一般依据法院地法【简答】主张依法院地法进行识别的理由主要有:1)法院国所制定的冲突规范是它的国内法,因而其冲突规范中所使用的名词或概念的含义,均只能依照受理案例的法院所属国家的国内法的同一概念或观点进行识别,否则便有损法院国的立法和司法主权。(2)法官依据自己最熟悉的本国法进行识别,简便易行。(3)识别既然是援引适用冲突规范的前提,在未进行识别前,外国法尚未获得适用的机会,因而除适用法院地法外,并没有其他的法律可供适用。2、准据法说。为法国的德帕涅和德国的沃尔夫所主张。他们认为,用来解决争议问题的准据法,也是对争议中的事实问题的性质进行定性和分类的依据。3、分析法学与比较法

说。为德国的拉贝尔和英国的贝克特等所主张。4、个案识别说。由前苏联学者隆茨和德国学者克格尔等人提出。5、功能识别说。德国学者纽豪斯提出。四冲突规范运用中的一般性问题第一节反致【单选】法院地法律和有关的外国法律对同一涉外民事法律关系规定了不同的连结点,于是在国际私法中产生了【反致和转致】【概念】反致反致是指对于某一涉外民事关系,甲国(法院国)根据本国的冲突规范指引乙国的法律作准据法时,认为应包括乙国反致的冲突法,而依乙国冲突法规范的规定却应适用甲国的实体法作准据法,结果甲国法院根据本国的实体法判决案件的制度。甲乙-甲转致。是指对于某一涉外民事关系,依甲国(法院国)的冲突规范本应适用乙国法,但它认为指定的乙国法应包括乙国的冲突转致法,而乙国的冲突规范又规定此种民事关系应适用丙国实体法,最后甲国法院适用丙国实体法作出了判决,这称为转致。甲-乙-丙间接反致。是指对于某一涉外民事关系,甲国(法院国)冲突规范指定适用乙国法,但乙国冲突规范又指定适用(包括冲突法间接反致在内的)丙国法,丙国冲突规范却指定适用甲国实体法作准据法,最后甲国法院适用本国的实体法来判决案件的情况。甲-乙丙-甲【简答】对反致的态度反对反致的理由:1、采用反致显然违背了本国冲突法的宗旨,反致与国际私法的真正性质相抵触。2、采用反致有损内国的立法权。3、采用反致于实际不便。

4、采用反致会导致恶性循环。赞成反致的理由:1、采用反致可以维护外国法律的完整性。2、接受反致无损于本国主权,反而可扩大内国法的适用。3、采用反致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实现国际私法所追求的判决结果一致的目标。4、采用反致可得到更合理的判决结果。目前,采纳反致制度的国家仍然不多。【单选】接受转致。1902 年海牙《婚姻法律冲突公约》1989 年海牙《死者遗产继承法律适用公约》其适用通常限于身份能力、婚姻家庭和继承领域。【单选】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在原《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答》中曾明确规定在合同领域不采纳反致制度。第二节先决问题和区际,人际。第二节先决问题和区际,人际。时际法律冲突的解决【简单】先决问题,又称附带问题,是指法院在解决当事人之间的争讼问题时,得以首先解决另一个问题为条件。该争讼的问简单】先决问题,题称为“本问题”或“主要问题” ,需要首先予以解决的问题称为“先决问题” 。【单】先决问题最早由德国学者梅希奥和汪格尔在1932 年至1934 年间提出。【简答】先决问题的构成要件。简答】先决问题的构成要件。简答1、主要问题依法院地国的冲突规则,应适用外国法作为准据法;2、该问题本身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可以作为一个单独的问题向法院提出,并有自己的冲突规则可以适用;3、依主要问题准据法所属国适用于该问题的冲突规则和依法院地国适用于该问题的冲突规则,会选择出不同国家的法律作准据法,得出完全相反的结论,并使主要问题的判决结果不同。以上三个条件缺一不可。区际法律冲突是一国内部不同地区的法律制度之间的冲突.解决区际法律冲突的法律制度为区际私法. 区际法律冲突具有自己的国际私法和自己内部的区际私法的成文法的复合法域国家,只有波兰与前南斯拉夫.美国这样的复合法域国家则只有自己的州际冲突法.(选) 人际法律冲突是指一国之内适用于不同宗教.种族.不同阶级的人的法律之间的冲突. 人际法律冲时际法律冲突是指可能影响同一涉外民事关系的新旧.前后法律之间的冲突. 时际法律冲突在时际法律冲突中,还有一种被称为”动态冲突”的. 【单选】在时际法律冲突解决的问题上,对于当事人所选的法律事后发生变更应如何适用法律的问题,一直存在较大的争议,我国学者一般主张(原则上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准据法的变更问题第三节法律的规避法律规避又称法律欺诈等,是指涉外民事关系的当事人为了利用某一冲突规范,故意制造出一种连结点,以避开本应适用的准据

法,并使得对自己有利的法律得以适用的一种逃法或脱法行为。1878 年法国最高法院审理的涉及法律规避问题的案件是(鲍富莱蒙案)【简答】法律规避构成要件】1、从主观上讲,当事人规避某种法律是有目的、故意的2、从规避的对象上讲,当事人规避的法律是本应适用的强行法或禁止性的规定;3、从行为方式上讲,当事人规避法律是通过有意改变连结点或制造某种连结点来实现的,如改变国籍、住所或物之所在地等4、从客观结果上讲,当事人已经因该规避行为达到了对自己适用有利的法律的目的。法律规避的性质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以努斯鲍姆和巴迪福为代表的一派学者认为,它是一个独立的问题。以梅希奥、巴丁等为代表的另一派学者认为,法律规避属于公共秩序问题,是后者的一部分。法律规避的效力问题,各国的分歧有二:1、早期的学者如华赫特、魏斯等人主张法律规避的行为有效。他们指出,既然双边冲突规范承认可以适用外国法,也可以适用内国法,那么内国人为使依内国实体法不能成立的法律行为或法律关系得以成立,前往某一允许为此种法律行为或成立此种法律关系得外国,设置一个连结点以达到适用对自己有利的法律的目的,并未超越冲突法所允许的范围,也并不与冲突法相抵触。2、主张法律规避的行为无效的学者认为,法律规避行为的目的是逃避内国实体法的强制性规定或禁止性规定,且是通过欺诈行为来实现的,是一种违反公共秩序的行为;另外,根据“欺诈使一切归于无效”原则,应否定法律规避行为的效力。目前各国出于对法律正义价值的追求和对本国法律尊严的维护,都通过立法或司法实践对法律规避加以禁止或限制。又可分为两类:(1)只规定禁止适用本国(法院国)的强行法。如前南斯拉夫、法国等。(2)规定禁止规避本国强行法和外国强行法。如1979 年美洲国家组织通过的《关于国际私法一般规定公约》。值得注意,一些国家只认为借该规避行为(如改变国籍或住所)而成立或解除得法律关系无效。至于被改变的连结点是否同样无效,应由改变后的连结点所在国家的法院决定。中国立法对法律规避问题未作明文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94 条规定:当事人规避我国强制性或禁止性法律规范的行为,不发生适用外国法律的效力。第四节外国法查明及使用外国法的查明,是指一国法院根据本国的冲突规范指定应适用外国法时,如何查明该外国法的存在和确定其内容。【简答】外国法查明的方法简答】【单选】1、由当事人举证证明。英国、美国等普通法国家及部分拉丁美洲国家采取这种方法。2、法官依职权查明,无须当事人举证。3、法官依职权查明,但当事人也负有协助的义务。德国、瑞士等国家采取这种方法。更重视法官的调查。外国法不能查明时的法律适用:外国法不能查明时的法律适用:1、直接适用内国法。这是大多数国家采取的做法。如中国。直接适用内国法。这是大多数国家采取的做法。如中国。2、推定外国法与内国法相同,故而适用内国法的规定。英国和美国的法院采用这种做法。但美国只在确定不能证明的外国法为普通法系国家的法律时才作这种推定。【例子】在对待外国法不能查明的法律适用问题上,美国法院在确定不能查明的外国法为普通法系国家(如英国、澳大利亚等)法律时,采取的做法是适用与本应适用的外国法相似的内国法律3、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或抗辩。美国法在确定不能查明的外国法为非普通法系国家的法律时,采取这种做法。4、适用与本应适用的外国法相似的法律。德国和日本曾有采取此种做法的判例5、适用一般法理。日本的学说和判例有采用此说的。6、辅助连结说。此说为日本少数学者所主张。中国有关外国法查明的规定:当依据中国冲突规范的指定,应当适用的法律为外国法时,人民法院有责任查明外国法的内容,当事人也有举证的责任。【简述】我国关于外国法查明的有关规定简述】简述1、

由当事人提供;2、由与我国订立司法协助协定的缔约对方的中央机关提供;3、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提供;4、由该国驻我国使馆提供;5、由中外法律专家提供。通过以上途径不能查明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外国法适用上的一般原则应该“按其本国法院适用时的认识和解释”加以适用。在解释外国法律时,也应遵循该外国法院解释其法律时所应遵守的解释原则。在不采用判例法的国家的法院适用判例法国家的法律时,它的法院判例亦必须予以考虑。这又称为适用外国法的“同一性原则” 。外国法的错误适用的种类有两类:一是适用冲突规范的错误,即根据冲突规范本应适用某一外国法,却错误地适用了另一国的法律。二是适用外国法本身的错误,即虽然依内国冲突规范正确地选择了某一外国法为准据法,但对该外国法内容的解释发生错误,并据此作出了错误的判决。对于适用冲突规范的错误,各国一般认为,它直接违反了内国的冲突规范,具有错误适用内国法的性质。可以由当事人依法上诉,以纠正这种错误。【选择】对外国法内容的错误解释,是否允许当事人上诉,主要有两种不同的做法对外国法内容的错误解释,是否允许当事人上诉,主要有两种不同的做法:对外国法内容的错误解释不同的做法1 不允许当事人上诉是国家主要有:法国、德国、瑞士、西班牙、希腊、比利时和荷兰等。 2 允许当事人上诉。如奥地利、葡萄牙、芬兰、波兰、意大利、美洲国家和原苏联和东欧国家。英、美等 3 中国对适用外国法本身的错误是否允许当事人上诉无明确规定。似应以允许当事人依法上诉并加以纠正为宜。第五节公共秩序【概念】共秩序在依自己的冲突规范本应适用某一外国法作准据法时,因其适用的结果与法院国的重大利益、基本政策、基本概念】道德观念或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以及在应请求承认与执行外国判决或仲裁裁决时如予以承认和执行的结果也会出现这种抵触,从而可以拒绝或排除适用该外国法和拒绝加以承认和执行的一种保留制度。又称为“公共秩序保留”“公共秩序”是一种。普遍采用的称谓,但在英美法中亦称作“公共政策” 。(单选)公共秩序是限制排斥外国法适用的一种制度。有学者将其形象地称为保护本国公共秩序不受侵犯的“安全阀” 。(多)意大利政治学家及法学家孟西尼孟西尼认为国际私法有三个基本原则,即国籍原则、公共秩序原则和意思自治原则。国籍原则、孟西尼国籍原则公共秩序原则和意思自治原则。瑞士法学家布鲁歇明确提出了国内公共秩序法和国际公共秩序法的概念。【单选】依瑞士学者布鲁歇的观点,属于国内公共秩序的法律规定是(A A.结婚年龄 B.结婚自由 C.一夫一妻D.离婚自由)【多选】各国有关公共秩序的立法方式主要有三种:1、间接限制的立法方式。这种立法明确规定内国某些法律具有绝对强行性或必须直接适用于有关涉外民事关系,从而表明它具有当然排除外国法适用的效力。【单选】2、直接限制的立法方式。这种方式是在国际私法中明确规定,外国法的适用不得违背内国公共秩序,如有违背即不得适用。3、合并限制的立法方式。这种立法方式就是在国内立法中兼采间接限制和直接限制两种立法方式。【简述】我国法律中有关公共秩序的规定。简述】我国法律中有关公共秩序的规定。简述公共秩序是指法院在依自己的冲突规范本应适用某一外国法律作准据法时,因其适用的结果与法院国的重大利益、基本政策、基本道德观念或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而拒绝或排除适用该外国法的一种保留制度。我国《民法通则》第一次全面规定了公共秩序保留制度,该条规定:“依照本章规定适用外国法律或者国际惯例的,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工分)此处的“社会公共利益”实际上就是我国法律中的公共秩序。从该条的规定来看,就立法方式而言,它采用的是直接限制外国法适用的立法方式,是一个颇具弹性的自由裁量条款,一般来说,社会公共利益包括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和道德的基本观念。从公共秩序

的适用来看,应认为援引该条款排除外国法的适用,是一种例外情况,在正常情况下,法院应适用经冲突规范指定的外国法律。【简答】运用公共秩序制度应注意的问题简答】(一)公共秩序是一个弹性条款。目前中国有学者提倡应在国际私法中导入国际社会本位的观念。主张对是否违反公共秩序的衡量标准注入更多国际公认的因素,并逐步产生国际社会必须一致遵守的国际标准。(二)必须注意区分国内公共秩序和国际公共秩序。(三)援引公共秩序制度不应与他国主权行为相抵触,也不应与外国公法的适用项混淆。一般认为,一国法院不适用外国刑法、行政法和税法等公法几乎是各国一致的立场。(四)只要公约中包含有公共秩序保留条款,缔约国就可以援引该条款排除外国法的适用。(五)如何对待外国的公共秩序。一般说来,一国法官通常不会考虑有关外国的公共秩序是否会因某一外国法的适用而受到损害的问题。但在接受转致的国家的却会遇到受否要援引公共秩序保留制度来保护有关外国的公共秩序的问题。公共秩序是国际私法上被普遍肯定的制度,并且它将作为一项制度长期存在。但同时,法律趋同化的倾向也一定程度削弱公共秩序制度存在和发挥作用的客观基础。另外,应注意避免以狭隘的民族利己主义或狭隘的国家主义歪曲公共秩序的本意,即不得滥用公共秩序保留袒护本国公民或法人而损害他国当事人的正当合法权利。【单选】中国《民法通则》第8 章第一次全面规定了公共秩序保留制度。我国的公共秩序保留条款既可排除外国法的适用,也可排除国际惯例的适用第五章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第一节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的概念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是指外国自然人或法人在内国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状况。承认或赋予外国人与内国人平等的法律地位,是国际私法得以产生的一个重要前提。在历史上,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曾几经变迁,由在奴隶制时期对外国人采取敌视待遇,经封建时期采取差别待遇,到资本主义时期才采取相互待遇和平等待遇。国民待遇又称平等待遇,是指所在国应给予外国人以内国公民享有的同等的民事权利地位。国民待遇又称平等待遇国民待遇原则最早是资本主义国家为追逐全球商业利润而提出来的。【单选】1804 年《法国民法典》率先在国内法中作出国民待遇原则的规定。它也是WTO 法律的一项基本原则。【简答】今国民待遇原则主要有以下三个特点今国民待遇原则主要有以下三个特点:今国民待遇原则主要有以下三个特点(1)虽仍以互惠为基础,但并不一定以条约和法律上的规定为条件,即被认为是一种不言而喻的制度。(2)在内国的外国人享有跟内国人同等的权利,而不是同样的权利。(3)还常通过双边条约或多边条约,把国民待遇原则适用于船舶遇难施救、专利申请、商标注册、版权以及民事诉讼方面。最惠国待遇是指给惠国承担条约义务,将它已经给予或将来给予第三国(最惠国)的公民或法人的优惠同样给予缔约他方(受最惠国待遇惠国)的自然人或法人。给惠国也称优惠授予国。受惠国是已经或将来有以任一第三国所享有的最优惠待遇为标准而享受优惠待遇的国家。最惠国待遇制度的作用,在于保证在内国的各外国的公民和法人之间的民事权利地位的平等。最惠国待遇与国民待遇最显著的不同点在于,前者是保证在内国的外国人之间的民事权利地位平等,而后者是保证在内国的外国人和内国人之间的民事权利地位平等。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最惠国待遇原则也成为GA TT 和WTO 的一项基本原则。【简答】最惠国待遇的几个特点:(1)最惠国待遇是根据某一双边或多边条约的规定授予国给予受惠国约定范围内的优惠待遇;(2)当授予国给予任何第三国最优惠待遇时,受惠国即可根据最惠国待遇条款自动取得与该第三国相同的待遇,而无需向授予国履行任何申请手续。(3)最惠国待遇是通过一国的自然人、法人、商船、产品等所得到的待遇表现出来的。(4)在最惠

国条款中,一般都对最惠国待遇的适用范围作了规定。最惠国待遇主要可分为互惠的最惠国待遇和不互惠的最惠国待遇、有条件的最惠国待遇和无条件的最惠国待遇。从受惠的边数来看,现今,各国均采用互惠的最惠国待遇。目前,各国普遍采用的是无条件的最惠国待遇。WTO 所强调的最惠国待遇制度即属此类。【多选】最惠国待遇的适用范围:多选】最惠国待遇的适用范围:(1)国家之间的商品、支付和服务往来;(2)国家之间交通工具的通过;(3)彼此的公民和法人在对方定居、个人的法律地位和营业上的活动;(4)彼此的外交代表团、领事代表团、商务代表团的特权和豁免权;(5)著作权、专利权和商标权的保护;(6)判决和裁决的相互承认和执行。【多选】最惠国待遇的例外:多选】最惠国待遇的例外:多选(1)一国给予邻国的特权与优惠。(2)边境贸易和运输方面的特权与优惠。(3)有特殊的历史、政治、经济关系的国家间形成的特定地区的特权与优惠。(4)经济集团内部各成员国互相给予对方的特权与优惠。【单选】我国是在1955 年和埃及签订的贸易协定中开始采用最惠国待遇制度歧视待遇亦称差别待遇,是指一国把不给予本国或其他外国自然人或法人的限制性规定专门适用于特定国家的自然人和法人,歧视待遇或者把给予本国或其他外国自然人或法人的某些优惠或权利不给予特定国家的自然人或法人。非歧视待遇亦称无差别待遇,是指国家之间通过缔结条约,规定缔约国一方不把低于内国或其他外国自然人和法人的权利地位非歧视待适用于缔约国另一方的自然人和法人。这可以说是WTO 的一个最基本制度。互惠待遇是指一国赋予外国人某种优惠待遇时,要求他的公民能在外国人所属国享受同样的优惠。互惠既可通过国内法加以规互惠待遇定,也可以通过国际条约加以规定。WTO 也坚持这一原则。互惠分为形式上的互惠或实质上的互惠。通常,国家间在民商事领域签订互惠条款仅限于形式互惠,即并不要求在缔约对方国境内赋予其公民的具体权利范围与这些国家赋予缔约对方国家的公民的权利范围相等。但若在互惠条款中专门规定的权力范围上要求完全相等,则就是实质上的互惠了第三节外国人在我国民事法律地位外国人在我国民事法律地位的变迁:外国人在我国民事法律地位的变迁从封建社会起,划分为几个不同的时期。1、合理待遇时期。——西汉延续到明末2、闭关锁国时期。——明末到鸦片战争爆发3、特权时期。——鸦片战争到新中国4、平等待遇时期。新中国废除了帝国主义列强强迫签订的各种不平等条约,中国人民开始和外国人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进行国际经济,民事交往,真正进入了平等待遇时期。外国人在我国的民事法律地位:1982 年《宪法》第32 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的合法权利和利益……。目前,外国人在我国能够进行民事活动的范围是十分广泛的,他们依法享有人身权和财产权。主要有:(1)人身不可侵犯。中国法律保护外国人的人格尊严、姓名(或法人名称权)和名誉权等。(2)亲属权。外国人与我国公民以及外国人之间都可以在中国登记结婚或解除婚姻关系,而外国符合收养条件的,可以收养中国儿童。(3)继承权。我国保护外国人对位于我国的遗产的继承权。(4)劳动权。我国除少数种类的工作不允许外国人从事外,外国人可以在我国从事各种社会劳动。(5)智力成果权。我国法律规定,一定条件下对外国自然人或法人的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和发明、发现等智力成果权予以保护。(6)经营工商企业、开发自然资源和从事服务贸易的权利。(7)取得土地的长期租赁使用权。(8)司法保护权。我国法律规定,外国人在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参与诉讼或仲裁活动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第六章自然人第一节自然人的国籍冲突【概念】国籍指自然人属于某一国家的国民或公民的法律资格。概念】国籍【多选】国籍在国际私法上的意

义多选国籍在国际私法上的意义 1 判断是否是涉外民事关系的根据之一 2 指引涉外民事关系准据法(连接点)的一个重要因素; 3 是国家行使管辖权的一种根据【单选】在解决自然人国籍的积极冲突和消极冲突时,必须首先明确的是,一个人是否具有某一国家的国籍,只能依该国国籍法来判定。一国国籍法规定,凡本国人所生子女具有父母之国籍,这种规定属于国籍立法中的(B) A.出生地主义 B.血统主义 C.合并主义 D.以上三项均不是【简答】什么是国籍?自然人国籍冲突解决的一般途径有哪些什么是国籍?什么是国籍【单选】1、一个人同时具有内国国籍又有外国国籍时,大都不问同时取得还是异时取得,国际上得通行做法是以内国国籍优先,以内国法为该人的本国法。2、国籍积极冲突的解决途径:在当事人具有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籍均为外国国籍时,各国实践不一,主要有三种做法:(1)以最后取得的国籍优先。如果当事人同时取得两个以上国籍,则以住所所在地法为其本国法。(2)以当事人住所或惯常居所所在地国国籍优先。(3)以与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籍优先。这一做法既为许多学者所倡导,也为许多国家的立法和实践所采纳。国籍消极冲突的解决:一般主张以当事人住所所在地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如当事人无住所或住所不能确定的,则以其居住地法为其本国法。【单选】1988 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82 条规定:“有双重或多重国籍的外国人,以其有住所或者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 。对于国籍消极冲突下如何确定本国法的问题,该《意见》第181 条仅规定:“无国籍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一般适用其定居国法律,如未定居,适用其住所地国法律。” 第二节自然人的住所冲突住所是指一人以久住的意思而居住的某一处所。包括主客观两个构成因素:一是在一定的地方有居住的事实,二是在一定住所的地方有设立“家”的意思。英美两国的判例对住所确立了以下几个原则:第一,任何人必须有一住所;第二,一个人同时不能有两个住所;第三,住所一经取得,则永远存在,不得废弃,除非已取得了新的选择住所;第四,只有具有行为能力的人,才享有设立选择住所的能力。住所在国际私法中的地位:住所在国际私法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对管辖权和属人法的确定起着重要作用。在当今,英美法系国家等仍采住所地法作为当事人的属人法。在采本国法主义的大陆法系国家里,住所也不失其重要性。在当事人国籍消极冲突的情况下,这些国家一般转而适用当事人在该国的住所地法;在一个复合法域国家里,适用当事人的本国法最终也常转而适用当事人在该国的住所地法。有的国家甚至还把住所作为指定某些财产关系的准据法的连结点。在国际私法上住所的重要功能还表现在它是行使管辖权的重要依据。住所属于私法上的概念,是自然人民事活动的中心地,反映了居民与特定地域的联系;国籍是公法上的概念,它确定自然人的政治身份,反映了居民与特定国家的联系,非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变更。居所也是私法上的概念,指居民暂时居住的某一处所,设定条件没有住所严格,不要求有久住的意思,只要有一定居住时间的事实即可。惯常居所又称“习惯居所” ,意味着必须持续某段时间的一种经常的身体出现。在国际私法上,住所、国籍和居所及惯常居所的联系表现为它们都是指引准据法的连结点。一个人同时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住所的情况称为住所的积极冲突;一个人同时无任何法律意义上的住所,被称为住所的消极冲突。住所冲突产生的原因,一方面主要是由于各国有关住所的法律规定不同而产生的。另一方面,由于事实认定的不同也可能导致住所的法律冲突。对于国际私法上的住所究竟任何认定,大多数学者及法院的实践是采用法院地法说,即主张依照法院地国的住所概念去认定当事人的住所究竟在何处。自然人住所的积极冲突的解决原则:自然人住所的积极冲突

的解决原则:1、发生内国住所与外国住所间的冲突时,以内国住所优先,而不管它们取得的先后;2、发生外国住所之间的冲突时,如果它们是异时取得的,一般以最后取得的住所优先,如果是同时取得的,一般以设有居所或与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的那个国家的住所为住所。对于住所消极冲突的解决,一般以当事人的居所代替住所;如果无居所或居所不明,一般把当事人的现在住所地视为住所。我国有关住所冲突的解决原则:中国《民法通则》第15 条规定,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1988 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83 条规定,当事人有几个住所的,以与产生纠纷的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住所为住所。上述最高人民法院《意见》第 5 条规定: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为了解决本国法和住所地法之间的冲突,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在1955 年 6 月15 日订立了《解决本国法和住所地法冲突公约》第三节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在自然人权利能力发生法律冲突时,应适用何种准据法,但更为普遍的是主张依当事人的属人法来解决自然人的权利能力问题。因为权利能力是人的基本属性,因而只应适用他的属人法尤其是本国法来判定。意大利的孟西尼更据此主张个人的权利能力是只能受到他所出生的那个社会的法律判定的。在特定情况下,也并不能排除法院地法和有关法律关系的准据法的适用。 1 对于涉外失踪或死亡宣告案件应由何国法院管辖的问题,有主张当由其国籍国管辖。还有主张可由他的住所地国管辖的。目前普遍接受的是原则上由失踪者本国法院对涉外失踪或死亡宣告行使管辖权,但在一定条件和一定范围内,也可由其住所或居所国管辖(尤其在涉及住所地国的各种法律关系上)。 2 宣告失踪或死亡的原因和条件,一般是依属人法(尤其是其中的国籍国法)解决,但对涉及法院国境内的财产及法律关系的死亡宣告则依法院地法解决,乃为许多国家所接受。 3 在国际私法关系中遇有行为能力的冲突,依当事人属人法来解决自然人行为能力的法律冲突。此一规则共同规则之一。 4 按照自然人的行为能力依属人法的原则,在一般情况下,自然人只要依属人法有行为能力,无论到哪一个国家都应该被承认有行为能力;反之,如果依其属人法无行为能力,则无论到哪一个国家都应该被视为无行为能力。 5 但是为了保护相对人或第三人不致因不明他的属人法的规定而蒙受损失,保护商业活动的稳定与安全,各国在适用人之行为能力依其属人法这一冲突规则时,仍有以下例外或限制:1、处理不动产的行为能力和适用于侵权行为的责任能力,一般都不适用当事人属人法而是分别适用物之所在地法和侵权行为地法;2、有关商务活动的当事人的行为能力也得以适用商业行为地法为代替的适用。《民法通则》第143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定居国外的,他的民事行为能力可以适用定居国法律。、【简答】我国对自然人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有何规定?简答】我国对自然人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有何规定?1、定居国外的我国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如其行为是在我国境内所为,适用我国法律;在定居国所为,可以适用其定居国法律;2、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民事活动,如依其本国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而依我国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应当认定为有民事行为能力;3、无国籍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一般适用其定居国法律,如未定居,适用其住所地国法律;1995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97 条明确规定: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其本国法律。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依照其本国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而依照行为地法律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适用行为地法律。禁治产是指禁止为财产方面的法律行为。而禁治产者即指被依法宣告禁止其

为财产上的法律行为的人。这一制度,主要为保护禁治产已成年而因精神缺陷、心智不健全的自然人的利益而设立的。对于在内国的外国人的禁治产宣告,应由其本国法院管辖还是亦可由其居住地法院管辖,也有两种主张:其一,主张只应由被宣告禁治产者的本国法院依本国法管辖;其二,主张也可由被宣告禁治产者居住地国家的法院依其法律进行管辖。目前一般的实践与学说是主张原则上由本国法院管辖并适用自己的法律,但为了兼顾住所地或行为地的交易安全,也允许其居住地国法院在认为依该人的本国法已具有宣告某人为禁治产人的条件时采取临时措施,以保护其身体和财产,并通知当事人的本国。而此种临时措施,于得知其本国已采取临时措施,或已正式宣告其为禁治产人时立即终止。因实际上的连结点的改变导致自然人行为能力的冲突乃是时际法律冲突中的“动态冲突” 。情况有二:一是一个依其原属人法为未成年的人,后来在一个成年年龄较其原属人法规定为低的国家取得了住所或国籍,依后一属人法他已达成年。这种情况下,一般都主张应承认他已取得成年人资格而且有完全行为能力。另一种情况,一个在成年年龄较低的国家已达成年的人,因实际连结点的改变,依他的新属人法规定还未成年,依原属人法他已取得的完全行为能力能否得到保留。对这种情况,有三种不同主张:一种观点是保护既得权说,认为他的新住所或新国际国英承认他已取得的完全行为能力。第二种观点认为其成年资格不能在连结点改变后仍保留。第三种观点则认为,应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分别解决,总的原则是既不宜使此种权利无条件地得到保留,但也不宜使过去已成立的法律关系遭到否定(如在过去取得成年后已成立的遗嘱、已缔结的婚姻、已承担的责任等)。应该说,第三种观点是可取的。但1982 年《土耳其国际私法和国际诉讼程序法》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当需要依据国籍、住所或居所来决定应适用的法律时,则以审理案件时的国籍、住所或居所为准。第六章第六章自然人第一节自然人的国籍冲突【概念】国籍指自然人属于某一国家的国民或公民的法律资格。概念】国籍【多选】国籍在国际私法上的意义多选国籍在国际私法上的意义 1 判断是否是涉外民事关系的根据之一 2 指引涉外民事关系准据法(连接点)的一个重要因素;3 是国家行使管辖权的一种根据【单选】在解决自然人国籍的积极冲突和消极冲突时,必须首先明确的是,一个人是否具有某一国家的国籍,只能依该国国籍法来判定。一国国籍法规定,凡本国人所生子女具有父母之国籍,这种规定属于国籍立法中的(B) A.出生地主义 B.血统主义 C.合并主义 D.以上三项均不是什么是国籍?【简答】什么是国籍?自然人国籍冲突解决的一般途径有哪些什么是国籍【单选】1、一个人同时具有内国国籍又有外国国籍时,大都不问同时取得还是异时取得,国际上得通行做法是以内国国籍优先,以内国法为该人的本国法。2、国籍积极冲突的解决途径:在当事人具有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籍均为外国国籍时,各国实践不一,主要有三种做法:(1)以最后取得的国籍优先。如果当事人同时取得两个以上国籍,则以住所所在地法为其本国法。(2)以当事人住所或惯常居所所在地国国籍优先。(3)以与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籍优先。这一做法既为许多学者所倡导,也为许多国家的立法和实践所采纳。国籍消极冲突的解决:一般主张以当事人住所所在地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如当事人无住所或住所不能确定的,则以其居住地法为其本国法。【单选】1988 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82 条规定:“有双重或多重国籍的外国人,以其有住所或者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 。对于国籍消极冲突下如何确定本国法的问题,该《意见》第181 条仅规定:“无国籍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一般适用其定居国法律,如未定居,适用其住

所地国法律。” 第二节自然人的住所冲突住所是指一人以久住的意思而居住的某一处所。包括主客观两个构成因素:一是在一定的地方有居住的事实,二是在一定住所的地方有设立“家”的意思。英美两国的判例对住所确立了以下几个原则:第一,任何人必须有一住所;第二,一个人同时不能有两个住所;第三,住所一经取得,则永远存在,不得废弃,除非已取得了新的选择住所;第四,只有具有行为能力的人,才享有设立选择住所的能力。住所在国际私法中的地位:住所在国际私法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对管辖权和属人法的确定起着重要作用。在当今,英美法系国家等仍采住所地法作为当事人的属人法。在采本国法主义的大陆法系国家里,住所也不失其重要性。在当事人国籍消极冲突的情况下,这些国家一般转而适用当事人在该国的住所地法;在一个复合法域国家里,适用当事人的本国法最终也常转而适用当事人在该国的住所地法。有的国家甚至还把住所作为指定某些财产关系的准据法的连结点。在国际私法上住所的重要功能还表现在它是行使管辖权的重要依据。住所属于私法上的概念,是自然人民事活动的中心地,反映了居民与特定地域的联系;国籍是公法上的概念,它确定自然人的政治身份,反映了居民与特定国家的联系,非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变更。居所也是私法上的概念,指居民暂时居住的某一处所,设定条件没有住所严格,不要求有久住的意思,只要有一定居住时间的事实即可。惯常居所又称“习惯居所” ,意味着必须持续某段时间的一种经常的身体出现。在国际私法上,住所、国籍和居所及惯常居所的联系表现为它们都是指引准据法的连结点。一个人同时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住所的情况称为住所的积极冲突;一个人同时无任何法律意义上的住所,被称为住所的消极冲突。住所冲突产生的原因,一方面主要是由于各国有关住所的法律规定不同而产生的。另一方面,由于事实认定的不同也可能导致住所的法律冲突。对于国际私法上的住所究竟任何认定,大多数学者及法院的实践是采用法院地法说,即主张依照法院地国的住所概念去认定当事人的住所究竟在何处。自然人住所的积极冲突的解决原则:自然人住所的积极冲突的解决原则:1、发生内国住所与外国住所间的冲突时,以内国住所优先,而不管它们取得的先后;2、发生外国住所之间的冲突时,如果它们是异时取得的,一般以最后取得的住所优先,如果是同时取得的,一般以设有居所或与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的那个国家的住所为住所。对于住所消极冲突的解决,一般以当事人的居所代替住所;如果无居所或居所不明,一般把当事人的现在住所地视为住所。我国有关住所冲突的解决原则:中国《民法通则》第15 条规定,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1988 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83 条规定,当事人有几个住所的,以与产生纠纷的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住所为住所。上述最高人民法院《意见》第 5 条规定: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为了解决本国法和住所地法之间的冲突,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在1955 年 6 月15 日订立了《解决本国法和住所地法冲突公约》第三节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在自然人权利能力发生法律冲突时,应适用何种准据法,但更为普遍的是主张依当事人的属人法来解决自然人的权利能力问题。因为权利能力是人的基本属性,因而只应适用他的属人法尤其是本国法来判定。意大利的孟西尼更据此主张个人的权利能力是只能受到他所出生的那个社会的法律判定的。在特定情况下,也并不能排除法院地法和有关法律关系的准据法的适用。 1 对于涉外失踪或死亡宣告案件应由何国法院管辖的问题,有主张当由其国籍国管辖。还有主张可由他的住所地国管辖的。目前普遍接受的

是原则上由失踪者本国法院对涉外失踪或死亡宣告行使管辖权,但在一定条件和一定范围内,也可由其住所或居所国管辖(尤其在涉及住所地国的各种法律关系上)。 2 宣告失踪或死亡的原因和条件,一般是依属人法(尤其是其中的国籍国法)解决,但对涉及法院国境内的财产及法律关系的死亡宣告则依法院地法解决,乃为许多国家所接受。 3 在国际私法关系中遇有行为能力的冲突,依当事人属人法来解决自然人行为能力的法律冲突。此一规则共同规则之一。 4 按照自然人的行为能力依属人法的原则,在一般情况下,自然人只要依属人法有行为能力,无论到哪一个国家都应该被承认有行为能力;反之,如果依其属人法无行为能力,则无论到哪一个国家都应该被视为无行为能力。 5 但是为了保护相对人或第三人不致因不明他的属人法的规定而蒙受损失,保护商业活动的稳定与安全,各国在适用人之行为能力依其属人法这一冲突规则时,仍有以下例外或限制:1、处理不动产的行为能力和适用于侵权行为的责任能力,一般都不适用当事人属人法而是分别适用物之所在地法和侵权行为地法;2、有关商务活动的当事人的行为能力也得以适用商业行为地法为代替的适用。《民法通则》第143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定居国外的,他的民事行为能力可以适用定居国法律。、【简答】我国对自然人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有何规定?简答】我国对自然人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有何规定?1、定居国外的我国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如其行为是在我国境内所为,适用我国法律;在定居国所为,可以适用其定居国法律;2、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民事活动,如依其本国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而依我国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应当认定为有民事行为能力;3、无国籍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一般适用其定居国法律,如未定居,适用其住所地国法律;1995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97 条明确规定: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其本国法律。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依照其本国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而依照行为地法律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适用行为地法律。禁治产是指禁止为财产方面的法律行为。而禁治产者即指被依法宣告禁止其为财产上的法律行为的人。这一制度,主要为保护禁治产已成年而因精神缺陷、心智不健全的自然人的利益而设立的。对于在内国的外国人的禁治产宣告,应由其本国法院管辖还是亦可由其居住地法院管辖,也有两种主张:其一,主张只应由被宣告禁治产者的本国法院依本国法管辖;其二,主张也可由被宣告禁治产者居住地国家的法院依其法律进行管辖。目前一般的实践与学说是主张原则上由本国法院管辖并适用自己的法律,但为了兼顾住所地或行为地的交易安全,也允许其居住地国法院在认为依该人的本国法已具有宣告某人为禁治产人的条件时采取临时措施,以保护其身体和财产,并通知当事人的本国。而此种临时措施,于得知其本国已采取临时措施,或已正式宣告其为禁治产人时立即终止。因实际上的连结点的改变导致自然人行为能力的冲突乃是时际法律冲突中的“动态冲突” 。情况有二:一是一个依其原属人法为未成年的人,后来在一个成年年龄较其原属人法规定为低的国家取得了住所或国籍,依后一属人法他已达成年。这种情况下,一般都主张应承认他已取得成年人资格而且有完全行为能力。另一种情况,一个在成年年龄较低的国家已达成年的人,因实际连结点的改变,依他的新属人法规定还未成年,依原属人法他已取得的完全行为能力能否得到保留。对这种情况,有三种不同主张:一种观点是保护既得权说,认为他的新住所或新国际国英承认他已取得的完全行为能力。第二种观点认为其成年资格不能在连结点改变后仍保留。第三种观点则认为,应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分别解决,总的原则是既不宜使此种权利无条件地得到保留,但也不宜使过去已成立的法律关系遭到否定(如在过去取得成年后已成立的遗嘱、

已缔结的婚姻、已承担的责任等)。应该说,第三种观点是可取的。但1982 年《土耳其国际私法和国际诉讼程序法》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当需要依据国籍、住所或居所来决定应适用的法律时,则以审理案件时的国籍、住所或居所为准。7 法人第一节法人的国籍和住所法人,法人,指依法定程序成立,具有组织章程与机构,拥有独立财产,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并能在法院起诉、应诉的组织体。法人的国籍,是法人属人法的主要依据,法人的国籍,是法人属人法的主要依据,表明法人与特定国家之间的固定法律联系。确定法人国籍的标准有主张依法人组成成员的国籍为准的(此说未顾及许多法人可能由不同国家的人出资组成的事实);有主张以成立地(组成地)为准的(但组成行为可能连续在多国发生);有主张依法人实际上为何国人控制或操纵为准的(此说在战时确定敌性法人时用)。但采用最多的是根据法人依何国法律成立(即准据法说)或根据法人住所、管理中心或主要营业所所在国定法人国籍。其中更有兼采准据法和住所重叠标准的。【简答】我国历史上确定法人国籍的实践【单选】1、解放初期主要采法人资本实际控制说,【单选】2、目前对外国法人国籍的确定,采注册登记国说。【单选】3、对中国内国法人国籍的规定,采取法人成立地和准据法复合标准。【单选】中国民法通则规定,法人以它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第二节外国法人的认许外国法人的认许,即对外国法人以法律人格者在内国从事民商事活动的认可,它是外国法人进入内国从事民商事活动的前外国法人的认许提。对外国法人是否许可其在内国活动,应分别从两个方面加以解决:一是该组织是否已依外国法成立为法人;二是依外国法已有效成立的外国法人,内国法律是否也承认它作为法人而在内国存在与活动。前者涉及外国法人是否存在的事实,只能依有关外国法人的属人法判定。国际私法上认许外国法人在内国活动,必须同时适用两个法律:一个是外国法人的属人法,另一个是内国的外国人法(它解决外国法人能否在内国活动、活动范围和权利限制以及对外国法人监督等)。一般主张对外国法人的认许没有创设性质,而只有确认或宣示的性质。未经内国认许的法人不得在内国以法人名义进行活动,否则,该法人将与行为人负连带责任。外国法人的认许的程序:【多选】外国法人的认许的程序外国法人的认许的程序(单)特别认许程序,即内国对外国法人通过特别登记或批准程序加以认许。概括认许程序(又称相互认许程序),即内国对属于某一特定外国国家的法人概括地加以认可。一般认许程序,即凡依外国法已有效成立的法人,不问其属于何国,只需根据内国法规定,办理必要的登记或注册手续,即可在内国活动的权利。分别认许程序,即对外国法人分门别类,或采特别认许,或采相互认许,或采一般认许。【多选】中国有关外国法人认许的规定:外商的活动主要有三种方式:中国有关外国法人认许的规定:外商的活动主要有三种方式中国有关外国法人认许的规定(1)临时来华进行经贸活动;(2)在中国直接投资,主要形式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等;(3)在中国进行连续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外国公司名义在中国设立分公司等分支机构。对于采取第一种方式的外国人,中国立法采取自动承认其在本国的主体资格的政策,在程序上属于一般认许。对于第二种方式,因为外商投资企业均为中国法人,故不存在认许问题。对于第三种方式,以前中国法律规定不甚详尽,散见于行政法规、政策之中。1993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颁行后,中国对外国法人认许的立法有所发展。根据《公司法》第200 条规定的设立程序,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必须向中国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其公司章程、所属国的公司登记证书等有关文件,经批准后,向公司登记机关依法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简答】在实践中,我

国政府主管机关在受理审查外国公司在中国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时,遵循三项基本原则:(1)该外国公司必须是在中国境内的某个国家或地区依法正式登记注册并开展营业活动,到我国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必须提交其公司章程和由登记国政府机关签发的公司登记证书及有关证明文件。(2)该外国公司设置的分支机构,应当有明确的经营目的和业务范围,并且不得违反我国的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共利益;(3)分支机构的经营活动应当符合我国的产业政策。《公司法》第201-202 条还规定:(1)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必须有标明其外国公司国籍和责任形式的名称;(2)外国公司必须指定在中国境内负责该分支机构的代表人或代理人,作为其公司总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代表,代理其参加在中国境内发生的诉讼或非诉讼活动;(3)外国公司必须按照规定向其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付经营活动或业务活动所需资金;国务院规定了营运资金最低限额的,必须达到最低限额标准;(4)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必须在本机构中置备所需的外国公司的章程。【案例分析】(特别认许)关于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法律地位,中国《公司法》第203 条作出明确规定:外国公司属于外国法人,其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具有中国法人资格。外国公司对其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进行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单)中国对外国法人在中国设立常驻代表机构,采取的是特别认许程序。中国对外国法人在中国设立常驻代表机构,采取的是特别认许程序。中国对外国法人在中国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第三节法人属人法和内国的外国人法的适用法人属人法,法人属人法,一般主张是决定法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准据法,即确定法人身份、构成和法律地位的法律。法人属人法主要采法人国籍国法说。英格兰法是以成立地作为确定国籍的标准的。1971 年《美国第二次冲突法重述》也采用此标准。1995 年《意大利国际私法制度改革法》原则上也采用此立场。但有例外。1992 年《罗马尼亚国际私法》采用营业所在何国即具何国国籍的标准。1979 年《匈牙利国际私法》规定法人属人法为法人登记国法,如果法人按几个国家的法律进行登记,或依其主事务所所在地法无需登记,其属人法乃其设立章程所指定主事务所所在地国法;如依设立法人的章程法人并无主事务所,或有几个主事务所,并且未依任何国家的法律进行登记,其属人法为管理中心所在地法。1968 年订于布鲁塞尔的《关于相互承认公司和法人团体的公约》采用标准法说和法定注册事务所所在地国双重标准。【单选】中国目前对外国法人采(注册登记地为)定其国籍的标准,并以该国法律为其属人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规定,当事人有两个以上营业所的,应以与产生纠纷的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营业所为准;当事人没有营业所的,以其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准。【多选】法人属人法主要适用于以下事项(1)法人的成立和法人的性质。(2)法人的权利能力。(3)法人的内部体制和对外关系。(4)法人的解散。(5)法人的合并或分立对前法人债务的继承问题等。第八章法律行为与代理第一节法律行为法律行为是在有关当事人之间通过意思表示,设定、变更或消灭特定权利义务关系的重要法律事实。意思表示是其必备要素。法律行为法律行为的方式,主要分为要式和非要式两类。在法律行为形式要件的准据法中,自古流传下来的就是根据“场所支配行为”原则,适用行为地法。理由是:(1)主权说。(2)任意法说。目前多倾向于第二说。但对不动产物权的转移、设定、负担等行为,一般只允许适用物之所在地法;行使或保全票据上的权利的行为,以及行为地法律规定了其必需遵守的方式的行为,则是应当适用行为地法的。在当代国际私法中,法律行为方式的法律适用已放得很宽,如有选择适用法律行为本身的准据法和行为地法的。为使法院能依个案具体情况选择法律行为形式要件的准

据法,自20 世纪30 年代以来,出现了对连结点进行软化处理或规定复数连结点以增加可选性的立法趋势。此类冲突规范允许选择的准据法包括法律行为成立和效力的准据法、行为地法、属人法、法院地法等。第二节代理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为意思表示,其效力直接及于被代理人的行为。代理。而大陆法的代理则包括(法定代理和委托代理),雇佣关系不属代理法的调整范【单选】英美法中的代理主要是(委托代理)畴。【概念】被代理人与代理人的关系,即代理权关系,其准据法应依产生代理权的原因分别确定。【多选】代理权关系准据法的适用范围有:1、代理人的权限,2、代理人得请求报酬的数额,3、本人或代理人得中止代理关系的条件,4、代理关系是否因本人死亡或受禁治产宣告而消灭,5、狭义无权代理人应负的责任。【单选】关于本人与代理人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准据法,也当首先由当事人约定既意思自治原则。关于合同的法律适用,现今多关采用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简答】本人与代理人关系的几种不同的准据法制度本人与代理人关系的几种不同的准据法制度1、适用代理关系成立地法。、2、适用代理人为代理行为地法。3、适用代理人住所地法或营业地法。4、适用代理合同的重心地法或最密切联系地法。[单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代理合同的法律适用,首先依当事人的约定,当事人未作出约定的,则按照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应适用的法律。【概念】本人与第三人关系的准据法:本人与第三人的关系,即效果关系,实际上就是代理人与第三人所为的法律行为是否拘束本人的问题。一般而言,若本人就代理人与第三人所缔结的契约应负责,必须满足两个前提条件:一是代理人有权拘束本人;二是代理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有效。确定代理权是否存在的准据法的适用范围,通常包括:(1)代理人是否享有代理权或表见代理权;(2)代理权能否撤回;(3)代理权若能撤回,是否已有效撤回等问题。【简答】本人与第三人关系的准据法的确定本人与第三人关系的准据法的确定1、适用本人住所地法或调整本人与代理人内部关系的法律。2、适用主要合同准据法。3、适用代理人为代理行为地法。(最多采用)。对于某些特殊类型代理中本人与第三人的关系,常单独考虑它们的法律适用问题。如船长的行为是否拘束船东,通常由船旗国法决定。代理人与第三人关系的准据法采用最多的是主张适用主要合同的准据法。海牙国际私法会议通过《代理法律适用公约》主要内容:【简答】1978 海牙国际私法会议通过《代理法律适用公约》主要内容:红字简答】1、公约的适用范围:代理人有权代表本人(被代理人)与第三人进行交易或打算进行交易所产生的具有国际性的关系的准据法的确定。包括普通法上的“隐名代理” ,也包括大陆法上的“间接代理”【单选】公约适用于商业代理,也适用于非商业代理。;适用于适用【多选】关于代理法律适用的海牙公约规定它不适用于不适用于当事人的能力、代理的形式要件以及家庭法、夫妻财产制或继承法上的不适用于法定代理、由司法或准司法机关决定的代理、与司法性质的程序有关的代理和船长执行其职务上的代理。该公约也不适用于信托关系。【单选】2、代理人与本人内部关系的法律适用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的意思自治原则,如果当事人未选择法律时,适用于建立代理关系时代理人营业地法3、本人或代理人与第三者的关系的法律适用代理人进行代理活动时其营业地法律。。但如果存在下述情况,本人与第三人间的关系不适用代理人营业地法而适用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地法:1)如果本人在代理人的行为地国家有营业所或惯常居所,而且,代理人以本人的名义是行代理活动;2)第三人在代理人的行为地国家有营业所或惯常居所;3)代理人在交易所或拍卖行进行活动;4)代理人并无营业所。如代理人根据与本人的雇佣合同进行代理活动,

且代理人没有自己的营业所,则以代理人所属的本人的营业所所在地为其营业所所在地。如果代理人与第三人在不同国家并通过电报、电话等长途通讯媒介进行交易,则以代理人营业所所在地为行为地,或者在他没有营业所时,以其惯常居所地为其行为地。 4 支配本人与第三人关系的准据法同样适用代理人与第三人间由于代理人行使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进行无权代理活动所产生的关系。公约倾向于实体法的指定,不接受反致、转致贺间接反致。第九章第一节物之所在地法则【单选】物之所在地法原则,意大利的巴托鲁斯在法则区别说中率先提出来的,【单选】所谓“动产附骨”法谚,乃指动产物权适用所有人或者占有人的住所地法在物权法律适用上,传统上有“动产附骨”“动产无场所”等法谚,他们主张对动产物权适用 C.当事人属人法D.所有、人或者占有人的住所地法确定物之所在地,在地的确定大致有以下方法:【简答】确定物之所在地,对于不动产和有体动产以及对无体动产而言,其所在地的确定大致有以下方法:确定物之所在地对于不动产和有体动产以及对无体动产而言,其所在地的确定大致有以下方法【单选】1、对于不动产和有体动产而言,动产与不动产的识别,一般应适用物之所在地应为它们物理上的所在地。【单选】2、对于无体动产是以该项财产能被有效追索或执行的地方为其所在地。【单选】3、常处于运动过程中的有体动产以及装载于上述各类运输工具中、因而也持续变换其所在地的货物所在地的确定,大体有以下不同做法:对于处在运动或运输过程之中的有体动产以其注册地(港)作为其所在地。但亦有以企业的主营业所所在地为其所在地的。【单选】外国法人在自行终止或被法人国籍国解散时依其属人法解决。【单选】对夫妻财产制中的动产、亲子关系中产生的抚养费等动产物权适用有关的属人【单选】无主土地上的物的物权,一般主张依占有者属人法处理。【单选】国家及其财产在国际交往中享有豁免权,适用该财产所属国家的法律【简答】物质所在地法使用的范围及例外物质所在地法使用的范围及例外物之所在地法通常适用于下列事项:物之所在地法通常适用于下列事项:1、物为动产或不动产的识别。2、物权的客体范围。3、物权的种类和内容。4、物权的取得、变更和消灭的条件。5、物权的保护方法。物之所在地法适用的例外有:物之所在地法适用的例外有:(1)运输途中货物的物权关系;

(2)船舶、飞行器等运输工具;(3)外国法人在自行终止或被法人国籍所属国解散时的财产;(4)与人身关系密切的财产;财产权(5)无主土地上的物的物权;(6)国家财产。第二节国际破产国际破产,也称“跨国破产” ,是指包含有国际因素或涉外因素的破产。国际破产单一破产制是指某一债务人在一国被宣告破产后无需在另一国再被宣告破产,原破产宣告可影响债务人位于各地的财产,在破单一破产制产程序中分布的命令以及做出的处分在各地均为有效。单一破产制是较为理想的方式,它为债权人和债务人提供了为方便快捷的破产模式。但一国宣告的破产是否能得到其他有关国家的承认和执行却是问题。复合破产制是指一国法院已对某一债务人在一国宣告破产的事实并不能排除另一国法院再对同一债务人宣告破产。主张一国的复合破产制破产宣告的效力只能及于宣告国域内,对位于其他国家的财产应当由当事人在有关国家分别提出破产申请。因此,它和地域破产主义密不可分,从而否认了一国破产宣告的域外效力。其优点是如原外国破产程序中有重大错误,采用复合破产制不但可以使内国法院有更正的可能;而且作为一项保护措施,当内国的债权人在外国的破产申请和破产程序中受到不公平待遇时,内国法院可重新开始破产程序。采用单一破产制的国家主张普及破产主义。普及破产主义起源于法国学者所主张的“破产之上再无破产”或“一人一破产” 的法律格言。它认为一国的破产宣告具有完全的国际效力,即债务人一旦在某国被宣告破产,则其财

产不管在国内或国外,均应归入破产财团,其他国家或地区亦应帮助破产管理人收集当地的财产,制止个别债权人的自行扣押。1928 年《布斯塔曼特法典》采此说,1971 年《美国第二次冲突法重述》和1987 年《瑞士联邦国际私法法规》均采这种观点。采用复合破产制的国家主张地域破产主义。即认为一国法院所作的破产宣告,其效力仅及于破产人在该国领域内的财产,对破产人在其他国家的财产不发生影响。在当今的司法实践中,多采用折中主义,即兼采普及破产主义和地域破产主义。此说大都主张内国宣告的破产具有普及的效力,而外国宣告的则视情况的不同,或承认其域外效力,或拒绝承认其在内国的效力。但也有主张视财产性质区别对待,如属于债务人的财产为动产,无论位于国内或国外均属于破产财产;而对债务人的不动产,破产宣告仅具有地域效力,以法院国不动产为限,对债务人在内国的不动产不具有域外效力。【多选】综观各国的立法及司法实践,在确定国际破产案件管辖权方面,一般考虑以下几种连结因素:综观各国的立法及司法实践,在确定国际破产案件管辖权方面,一般考虑以下几种连结因素:综观各国的立法及司法实践以下几种连结因素1、主营业所所在地。【多选】现代各国多以债务人的主营业所所在地作为确定国际破产管辖权的首要考虑因素。{1)债务人的债权债务多发生于其主营业所;2)债务人的财产,帐册,文件等多在其主营业所保存;3)债务人业务活动往往对其主营业所所在地的社会,经济关系有重要影响。}2、住所地。一些国家倾向于以居所或惯常居所代替住所。3、财产所在地。对国际破产案件各国一般由法律直接规定管辖(即法定管辖),排除当事人的协议管辖。欧盟理事会2000 年第1346 号《关于破产程序的规则》的通过,标志着欧盟国际破产法运动有了重大改革并取得了明显效果。国际破产的法律适用主要包括:国际破产的法律适用主要包括【单】(1)国际破产程序的法律适用。整个破产程序大致可分为三个阶段,即破产申请,破产宣告和破产清算。单)国际破产(程序的法律适用破产宣告国法破产宣告国法。破产宣告国法2)国际破产管理的法律适用。破产管理主要包括对破产管理人的任命,申报债权的方式,债权人会议的权力,投票方式,对破产财产的估价,清查,变卖和分配等,破产管理中既有程序问题,又有实体问题。一般主张适用管理地法,即法院地法或破产宣告国法。3)国际破产财团的法律适用。一般认为应适用法院地法。而对破产财产是动产还是不动产的定性或识别,则应依物之所在地法。至于有关债权人对破产财团的物权,如取回权、别除权等,依物之所在地法;而债务人对抗债权人的抵销权和否认权,一般依破产宣告国法。4)国际破产债权的法律适用。国际破产债权是指基于破产宣告前的原因成立,依破产程序申请并被确认,且可以从破产财团中受到清偿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和放弃优先受偿的有财产担保债权及其他债权。关于破产债权的范围以及清偿顺序的法律适用问题,主要有两种主张:一是主张适用破产宣告国法,另一种观点是主张适用破产宣告时的财产所在地法。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数起涉外破产案件司法实践来看,倾向于采用地域破产主义(即复合破产制)。信托是指将自己的财产委托给信赖的第三者,使其按照自己的希望和要求对该财产进行管理和运用的法律制度。信托早先信托主要是英美普通法上的一项制度。信托可分为遗嘱信托和设定信托。遗嘱信托通常适用遗嘱成立和效力的准据法;而设定信托则适用合同准据法的确定方法,即首先适用财产授予人指定的法律为准据法;在财产授予人未指定适用的法律时,则适用与该信托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遗嘱信托又细分为:1)动产遗嘱信托的内容与实质有效性一般应由遗嘱人死亡时住所地法支配;2)不动产遗信托的内容与实质有效性要由不动产所在地法支配。信托与代理不同,前者是以财产的受托为中心而形

成的法律关系,而代理仅涉及委托人代本人向第三者为意思表示或从第三者接受意思表示而形成约束本人的法律关系。前者乃委托人得将其财产所有权转移给受托人并由其代为管理和经营并将其收益转移给受益人。信托准据法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信托的效力、信托的管理、信托的解释等等。中国于2001 年 4 月制定的《信托法》规定,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在中国境内进行民事、营业、公益信托活动,适用本法。如果把它理解为一条单边冲突规范,它表明在中国的涉外信托关系一律适用中国法律。1985 年7 月 1 日在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的主持下订立了《关于信托的法律适用及其承认的公约》。公约规定,它适用于信托准据法的确定及信托的承认。公约为信托下的定义是:在本公约中,当财产为受益人的利益或为了特定的目的(如公益信托)而置于受托人的控制下时,“信托”乃指财产授予人设定的在其生前或身后发生效力的法律关系。且同时规定它必须符合以下三个条件:(1)该项财产为独立的资产,而不是受托人自己的财产的一部分;(2)以受托人的名义拥有该信托财产;(3)受托人有依该信托的条件或法定的特殊职责管理、使用或处分该财产的义务。公约还规定它仅适用于当事人自愿设立并有书面文件为证的信托,而不适用于遗嘱信托。公约规定应首先适用财产授予人明示或默示指定的法律。但如当事人指定的法律中不存在信托制定,那么这种指定无效。如当事人未指定信托准据法时,应适用与信托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如信托管理地、信托财产所在地、受托人居所或营业所所在地、信托的目的及其实现地等均为确定最密切联系地法可考虑的连结点。信托的准据法同样支配信托的有效性、解释、效力及其管理。公约规定了承认信托的基本原则,即根据公约第二章“信托的准据法”确定的法律所产生的信托,得被承认为信托。这至少意味着信托财产为独立的资金,受托人能以自己的身份起诉或应诉,且可以这种能力在公证人和任何代表官方的人面前出现或行事。公约规定,信托承认的内容为:受托人个人的债权人不得请求以受托财产清偿债务;受托财产不构成受托人无力还债或破产时的清算财产,等等。同时规定,如果与信托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没有信托制度,对这种信托可不予承认。还规定了一些特殊事项,如尊重各国强行法、公共秩序保留、排除反致等。第十章知识产权第一节知识产权上的冲突法则知识产权:指人们对通过脑力劳动创造出来的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主要包括专利权,商标权和著作权。其中专利权知识产权和商标权又可合称为工业产权。【多选】专利权的法律适用专利权的法律适用:1、专利授予国法说。法国国际私法学者巴迪福指出,适用专利授予国的法律是国际上解决专利权法律冲突最普遍的做法。2、行为地法律说。采取这一学说的有1978 年《奥地利联邦国际私法法规》。3、综合适用法律说:1984 年《秘鲁民法典》及法国即采此说。【多选】商标权的法律适用商标权的法律适用:商标权的法律适用1、适用商标注册地法律。大多数国家的使用2、被请求保护国法说。3、行为地法说。用在有关商标权的侵权诉讼中。实行使用在先原则的国家大多采取此说。【多选】著作权的法律适用著作权的法律适用:著作权的法律适用1、适用被请求保护国法律。不少国家的立法以及《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均采用或倾向采用这一原则。2、适用作品首次发表地国法。3、综合适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如对著作权的产生和存续问题适用作品首次发表并获得著作权国法,而对权利的行使问题则适用作品被请求保护国法。第二节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目前主要是通过缔结各种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实体法公约的途径来实现的。。各种工业产权公约中缔结最早、成员最广泛的一个综合性公约,也是当今国际社会保护工业产权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国际私法婚姻家庭案例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国际私法婚姻家庭案例 篇一:国际私法案例 1、韩国某汽车公司、日本某汽车公司、德国某汽车公司与中国某汽车公司四方在日本签订协议,共同在中国上海设立合资企业生产轿车。协议书中约定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适用被告方国家法律。其后中方与外方在协议履行中发生纠纷,中国某汽车公司在中国法院以其他三方为被告提起诉讼。 问:本案中法院应如何确定准据法?为什么? 此案系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纠纷。 (1)中国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此案系因在中国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引起的纠纷,故应由我国法院管辖。 (2)本案中国法院应以我国相关法律为其准据法。我

国合同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此种规定系强制规则,涉外合同当事人选择法律不得违背此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此类案件应据此直接适用我国的法律为准据法。 2.20XX年10月,中国建筑承包商A公司在甲国首都举办的某工程博览会上与该国b公司达成合作意向书,并于此后在中国上海市签订合同,由A公司承建位于甲国乙地的某工程,后在合同执行中由于b公司多次拖欠工程款,双方发生纠纷,中国A公司遂在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甲国b公司。 (1)本案中我国法院应如何适用法律?为什么?(2)此案如应适用某外国的法律,该外国法律内容应由谁负责查明或提供? 此案系涉外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我国法律规定: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1)此案中当事人如在法庭一审辩论终结前协议选择了合同纠纷所适用的法律,人民法院应适用当事人所选择的法律作为合同准据法。 (2)此案中当事人如未选择法律,则由人民法院适用

国际私法法条汇总

中国国际私法法条汇总 1.《民法通则》: 第八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法关于公民的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精神病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精神病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被人民法院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根据他健康恢复的状况,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宣告他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二十条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 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一条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代管有争议的,没有以上规定的人或者以上规定的人无能力代管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 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第二十二条被宣告失踪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的下落,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失踪宣告。 第二十三条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 (一)下落不明满四年的; (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的。 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四条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没有死亡,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 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定居国外的,他的民事行为能力可以适用定居国法律。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179.定居国外的我国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如其行为是在我国境内所为,适用我国法律;在定居国所为,可以适用其定居国法律。 180.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民事活动,如依其本国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而依我国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应当认定为有民事行为能力。 181.无国籍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一般适用其定居国法律;如未定居的,适用其住所地国法律。 184.外国法人以其注册登记地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依其

国际私法第二次任务(新版)

国际私法第二次形考任务 一、单项选择题(共30题) 采用血统原则确定子女国籍国家的夫妇在采用出生地原则确定子女国籍的国家生一子女,该子女一出生,就应()。A具有双重国籍 当事人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籍,其中一个是内国国籍,这种情况下国籍的确定方法是()。以内国国籍为其国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82条规定:“有双重或者()国籍的外国人,以其有住所或者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B.多重 一个人在国内有住所,在国外也有住所,其住所的确定方法是()。以其内国的住所为住所 我国将()作为法人属人法。法人登记地 美国甲公司、日本乙公司、中国丙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合资设立一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该企业()。具有中国国籍 解放初期,我国对在华外资企业国籍的认定采用()。资本控制说 对外国法人的承认,我国采取()。特别认许制 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外国法人以其()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A. 注册登记地 国际私法上对外国法人的承认是指()。B.认可外国法人在内国从事的民事活动 在物权关系上,主张动产和不动产一律适用物之所在地法始于()。19世纪 我国海商法规定的关于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变更和消灭应适用的准据法是()。船旗国法 国有化的法令发生效力时,对位于境外的内国人的财产主张不承认其效力的学说是()。A。刑法性法令说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规定: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适用()。船旗国法 日本女子穗子为美国在菲律宾某公司职员,与中国西安市男子张军在东京结婚。婚后感情失和,张军遂在西安市起诉离婚。该案适用()。中国法律 收养形式要件的准据法,各国大都主张适用()。收养成立地法 根据我国法律,涉外监护的设立、变更和终止,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中有利于保护被监护人权益的法律 涉外继承中,对死者的遗产不分动产和不动产,也不论财产位于何国,其继承都适用一个统一的冲突规范,从而导致适用同一准据法,这种确定涉外继承准据法的方法在国际私法上称

2018年国际私法形考1

2018国际私法形考1 一、单项选择题(20道题,每题2分,共40分) 1法律的域内效力也称为()。 选择一项: A. 属人效力 B. 属地效力 C. 境外效力 D. 域外效力 题目2 题干 19世纪前,国际私法调整涉外民事关系法律冲突仅有的方法是()。 选择一项: A. 冲突法调整 B. 实体法调整 C. 国际公约调整 D. 程序法调整 题目3 题干 2010年《法律适用法》在总则第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有强制性规定的,直接适用该强制性规定,该规定将()理论提升为法律制度。 选择一项: A. 公共秩序保留 B. 反致 C. 法律规避 D. 直接适用的法 题目4

题干 ()是国际私法渊源的最早表现形式。 选择一项: A. 国际条约 B. 国内立法 C. 国内判例 D. 国际惯例 题目5 题干 我国是多法域国家,存在()个法域。 选择一项: A. 4 B. 1 C. 3 D. 2 题目6 题干 识别的对象是()。 选择一项: A. 连接点 B. 客观事实 C. 冲突规范 D. 系属 题目7 题干 国际私法对反致问题进行研究并逐渐形成一种制度,始于()。

A. 特鲁弗特继承案 B. 福果继承案 C. 贝科克诉杰克逊侵权案 D. 鲍富莱蒙离婚案 题目8 正确 获得2.00分中的2.00分 题干 外国人在内国的民事法律地位,一般是通过()。 选择一项: A. 单边冲突规范间接规定 B. 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直接规定 C. 双边冲突规范间接规定 D. 国内立法或国际条约直接规定 题目9 题干 第一届海牙国际私法会议是1893年在法学家()的倡导下由()政府发起召开的。 选择一项: A. 戴西英国 B. 库克美国 C. 阿塞尔荷兰 D. 萨维尼德国 题目10 题干 国际私法产生时是以()的形式出现的。

国际私法测试试题(五)

国际私法试题(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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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试题(五) 系科班级学号姓名 成绩 题号一二三四五合计得分 一、单项选择题: (1分/题,共30分) 得分 评分人 1.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侵权行为地法律是指()。 A.侵权行为实施地法律 B.侵权结果发生地法律 C.侵权行为实施地法律或侵权结果发生地法律 D.侵权行为实施地或侵权结果发生地法,以何者对受害人更为有利而定 2.对于某一涉外民事案件,法院地国家根据本国的冲突规范指引乙国的法律作准据法时认为应包括乙国的冲突法,而根据乙国的冲突规范规定却应适用法院地国家的法律作为准据法,结果法院地国家根据本国的法律审判该涉外民事案件,这种情况称为()。A.反致 B.转致 C.间接反致 D.二重反致 3.采用了“侵权行为自体法”说的一个最有名的案例为()。 A.鲍富莱蒙案 B.福果案 C.特鲁弗特案 D.巴蓓科克诉杰克逊案 4.我国在台湾省回归祖国和对香港、澳门恢复行使主权后,不可避免地会发生()。A.法律的国际冲突 B.法律的区际冲突 C.法律的人际冲突 D.法律的时际冲突 5.信用证是银行根据()的请求而开出的。 A.出口商 B.托收人 C.进口商

D.中介行 6.最有成效、最富有影响的统一国际私法的国际组织,当首推()。 A.海牙国际私法会议 B.泛美会议 C.国际统一私法学会 D.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 7.国际私法规范中的最基本规范是()。 A.冲突规范 B.规定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规范 C.避免或消除法律冲突的统一实体规范 D.国际民事诉讼与仲裁程序规范 8.甲国法院在审理某涉外民事案件时,其法律适用表现为“甲国法→乙国法→丙国实体法”。这一过程实际上是()。 A.转致 B.识别 C.间接反致 D.双重反致 9.当一个自然人同时既有内国国籍又具有外国国籍时,对其国籍的解决,国际上的通行做法是()。 A.最后取得的国籍优先 B.当事人的住所或惯常居所所在地国国籍优先 C.不问多国籍是同时还是异时取得,以内国国籍优先 D.与当事人最密切联系的国籍优先 10.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简称()。 A.WIPO B.TRIPS C.WTO D.TRIMS 11.一般认为,侵权行为适用法院地法的理论最早来自()。 A.德国 B.法国 C.英国 D.意大利 12.在国际私法上解决国籍冲突的目的在于()。 A.消除多国籍现象 B.消除无国籍现象 4

国际私法形考二

一、单选题 1.收养形式要件的准据法,各国大都主张适用(D)。 A.收养人属人法 B. 法院地法 C. 被收养人属人法 D. 收养成立地法 2.无人继承财产,各国法律大都规定(C)。 A. 归被继承人旁系亲属所有 B. 归慈善机构所有 C. 归国家所有 D. 归与被继承人生前关系密切的人所有 3.《死者遗产继承法律适用公约》对反致制度的规定是(B)。 A. 排除反致、排除转致 B. 排除反致、允许转致 C. 允许反致、排除转致 D. 允许反致、允许转致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82条规定:有双重或者(A)国籍的外国人,以其有住所或者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 A. 多重 B. 不同 C. 相同 D. 无 5.在物权关系上,主张动产和不动产一律适用物之所在地法始于(C)。 A. 13世纪 B. 17世纪 C. 19世纪 D. 18世纪 6.把遗产视为一个整体,不区分动产和不动产,在涉外继承关系中统一适用单一的被继承人属人法的原则是(C)。 A. 遗产所在地法 B. 分割制 C. 同一制 D. 合并制 7.关于涉外扶养关系,我国法律规定适用(C)。 A. 被扶养人的属人法

B. 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法律 C. 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中有利于保护被扶养人权益的法律 D. 扶养人的属人法 8.《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规定: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适用(B)。 A. 船舶所在地法 B. 船旗国法 C. 行为地法 D. 船舶所有人国籍国法 9.提出动产三分说的学者是(D)。 A. 戴西 B. 库克 C. 巴托鲁斯 D. 萨维尼 10.当事人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籍,其中一个是内国国籍,这种情况下国籍的确定方法是(C)。 A. 以当事人最后取得的国籍为其国籍 B. 由法院确定当事人的国籍 C. 以内国国籍为其国籍 D. 以当事人住所地国家的国籍为其国籍 11.《死者遗产继承法律适用公约》规定了(B)继承制度。 A. 区别制 B. 同一制 C. 分割制 D. 共同制 12.我国将(D)作为法人属人法。 A. 法人登记地、法人主营业地 B. 法人住所地 C. 法人主营业地 D. 法人登记地 13.美国甲公司、日本乙公司、中国丙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合资设立一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该企业(D)。

经典国际私法试题及答案

2007-2008学年第一学期 《国际私法》(303020013)期末考试试题(A卷) 考试对象:法学专业2005级 本期末试卷满分为100分,占课程总成绩的100%。 答题要求: 1.请将所有答案统一写在答题纸上,不按要求答题的,责任考生自负。 2.答题纸与试卷一同交回,否则酌情扣分。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1分,共20分) 1、下面哪一学说的出现,标志着国际私法学的诞生。( B) A.法国的法则区别说 B.意大利的法则区别说 C.荷兰的国际礼让说 D.既得权说 2、国际私法最早最主要的法律渊源是 (A)。 A. 国内立法 B. 国际惯例 C. 国际公约 D. 国内判例 3、既得权说是(C)提出来的。 A. 巴托鲁斯 B. 杜摩兰 C. 戴西 D. 库克 4、(A)是《第二次美国冲突法重述》的指导原则。 A. 最密切联系原则 B. 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C. 自体法原则 D. 场所支配行为原则 5、世界各国都将公共秩序保留作为捍卫本国根本利益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关于这一制度,下列哪项判断是错误的? (A) A.我国的公共秩序保留制度仅在适用外国法律将违反我国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才可以适用,其结果为排除相关外国法律的适用

B.在普通法系国家中,“公共秩序”的概念一般表述为“公共政策” C.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已经为国际条约所规定 D.我国法律中常常采用"社会公共利益"来表述"公共秩序"的概念 6、在中国古代的(C)中,规定“诸化外人同类自相犯者,各依本俗法;异类相犯者,以法律论”。 A.秦律 B.汉律 C.唐律 D.大明律 7、“在国外举行的婚姻,其方式依结婚各方的属人法,但已符合婚姻举行地法关于方式的规定亦属有效”是一条(D)。 A.有条件选择适用准据法的冲突规范 B. 双边冲突规范 C. 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 D. 无条件选择适用准据法的冲突规范 8、下面有关冲突规范说法正确的是:(D) A.冲突规范是一种直接规范 B.冲突规范是一种程序性的法律规范 C.冲突规范由假定、指引(或命令)和制裁三个部分构成 D.冲突规范是一种间接规范 9、在一个涉外民事案件中,我国某人民法院根据我国的冲突规则确定应适用外方当事人的本国法——澳大利亚法处理该争议,但澳大利亚的不同地区实施着不同的法律。在此情况下,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D) A.应以澳大利亚首都墨尔本的所在地的法律为该外方当事人的本国法 B.应以该当事人的住所地法代替其本国法 C.应直接以与该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为该外方当事人的本国法 D.应先依据澳大利亚的区际冲突规则加以确定;如澳大利亚法律未作规定,再以与该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地区的法律为该外方当事人的本国法 10、各国法律一般规定反致适用于(C) 。 A. 合同领域 B. 物权领域 C. 继承关系 D. 侵权行为 11、甲因出生而取得俄罗斯国籍,后来又取得美国国籍,甲的住所在美国。现甲在中国法院涉讼,依我国的法律规定甲的本国法应该是:(A) A.美国法 B.俄罗斯国法

国际私法四

复核总分复核人 题 号一二三四五六总 分题 分20 5 20 25 10 20 合分人 得 分 得分评卷人复查人 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1分,共20分)在下列每小题的四个备选答案中选出一个正确的答案,并将其字母标号填入题干的括号内。 1.在国际私法包括的各类规范中,占主导地位的是 ( ) A .规定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规范 B .冲突规范 C .统一实体规范 D .国际民事诉讼和国际商事仲裁规范 2.根据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试行)》第182条之规定,有双重或多重国籍的外国人,以( )的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 A .其住所 B .其居所 C .其有最密切联系 D .其住所或者与其有最密切联系 3.对英国国际私法做出最大贡献,并且以自己的既得权说标志着国际私法里程碑的英国著名学者为 ( ) A .戴西 B .戚希尔 C .萨维尼 D .柯里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定居国外的,他的民事行为能力可以适用其定居国法律”,这是一条 ( ) A .单边冲突规范 B .双边冲突规范 C .选择性冲突规范 D .重叠性冲突规范 5.自1878年福果案后,下列哪一种制度在法国判例中确定下来 ( ) A .识别 B .反致 C .先决问题 D .公共秩序 6.我国《民法通则》第146条规定:“不动产的所有权”适用 ( ) A .法院地法 B .合同准据法 C .不动产所在地法 D .不动产所有人住所地法 7.下列各项中,不属于《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确定的原则是 ( ) A .双国籍国民待遇原则 B .优先权原则 C .强制许可原则 D .保护独立原则 8.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侵权行为地法律是指 ( ) A .侵权行为实施地法律 B .侵权结果发生地法律 C .侵权行为实施或侵权结果发生地法律,以何者对受害人更为有利而定。 D .侵权行为实施或侵权结果发生地法律,两者不一致时人民法院可以选择 2011年1 月江苏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002495401国际私法 002495401

《国际私法》

期末作业考核 《国际私法》 满分100分 一、名词解释(每小题5分,共20分) 1.血统主义血统主义是以父母的国籍决定出生婴儿的国籍而不问出生地何在的法律原则。其中,依父亲的国籍决定婴儿的国籍者,为“单系血统主义”(又叫父系血统主义),以父母双方任何一 方的国籍决定婴儿的国籍者,为“双系血统主义”。目前,以纯血统主义原则决定婴儿国籍的国家为数甚少,大多采用血统主义和出生地主义相结合的办法,198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即如此。 2.旗国法旗国法是指船舶、航空器所悬挂的旗帜所属国家的法律。旗国法常用于船舶、 航空器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涉外民商事纠纷时的法律冲突问题。 3.公共秩序保留公共秩序保留:①凡被认为是违反公共秩序的作品,就不再受版权法保护。 “公共秩序”的含义在国际上是不确定的,在不同国家(主要是西方国家)的不同情况下,对它可能有 不同解释。对违反公共秩序的作品的一般解释是:有意欺骗公众的作品,低级下流的作品,诽谤他人的 作品,蔑视法律的作品,等等。在有些国家,也包括蔑视某种宗教的作品。在有些情况下,可能整个作 品仍享有版权,但作者如果行使版权中的某一项专有权,就会违反公共秩序,法院也可能对他的这项特 有权利予以限制。 4.跛脚婚姻跛脚婚姻,又叫跛行的婚姻,即在一个国家有效而在另一个国家无效或者解除的 婚姻。由于跛行的婚姻的存在,就可能出现一个人可以在不同国家的两个以上的配偶维持着所谓“一夫 一妻”制婚姻的奇怪现象。这样,势必违背一个国家的公共秩序、风俗、伦理道德,也使涉外婚姻关系处于一种不稳定的状态。 二、简答题(每小题10分,共40分) 1. 国际私法的渊源国际私法的渊源是指用以表现国际私法规范的各种具体形式,除 了国内成文法和判例这两个主要渊源外,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也可能成为国际私法的渊源。此外,一般 法理、国际私法之原则及学说也可成为国际私法的渊源。 2.最惠国待遇原则的例外有哪些?《1994年关贸总协定》以货物贸易协定的形式规定 一成员方必须主动给予关贸总协定其他成员方无条件的、永久的、普遍的、多边的最惠国待遇。但是,随着世界经济集团化、全球化和一体化的发展,各国经济的相互依存达到前所未有的水平,发达国家和

国际私法练习题--多项选择题

国际私法练习题--多项选择题

多项选择题 1.作为国际私法调整对象的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包括() A我国A公司和美国B公司订立半导体元件买卖合同,规定有关合同的权利和义务问题适用《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 B一个中国人继承其外国籍亲戚死亡后遗留在中国境内的财产 C甲国船舶C和乙国船舶D在公海上发生碰撞,后停泊于我国上海港,并在上海海事法院进行诉讼 D中国公司E和F之间订立一项房地产买卖合同,标的位于加拿大境内 2.下列哪些方法是国际私法特有的调整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方法?() A直接调整方法 B间接调整方法 C实体规范调整方法 D冲突规范调整方法 3.涉外民事关系的认定依据是()

A民事关系的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法人的 B民事关系的标的物在外国领域内的 C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的 D所适用的法律涉及到外国实体法的 4.民商事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主要有()A各国民商事法律制度不同 B各国人民之间存在着正常的民商事交往关系C各国承认外国人在内国的民商事法律地位 D各国在一定程度上承认外国民商事法律在内国的域外效力 5.国际私法的国际性表现在() A国际私法调整的社会关系是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 B国际私法的适用范围跨越了国界,具有国际性C国际私法的渊源中有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D国际私法调整的法律关系从根本上是一种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关系

6.下列关于国际私法的说法正确的有()A1947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和1980年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均属于国际私法的范围 B国际私法的中心内容是统一实体法规范,同时也包括冲突法规范 C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是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不包括涉外商事法律关系 D国际私法的范围包括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及国际民事诉讼仲裁程序规范 7.下列在我国法院提起的诉讼中,构成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有哪些?() A发生在美国的犯罪行为因在我国发生结果而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 B中国公民和美国公民之间的婚姻关系 C中国公民和德国公民之间的继承关系 D因发生在印度的交通事故而产生的侵权行为关系 8.国际私法在其发展历史上,曾有以下学说()

国际私法 学说

萌芽阶段的国际私法 1、罗马法时代 2、种族法时代 3、属地法时代 传统国家私法:——法则区别说时代 1.意大利的法则区别说 背景:国际私法理论的最早形态 ?代表人物:巴托鲁斯国际私法之父 ?内容:物的法则、人的法则和混合法则 ?意义:纠正了绝对属地主义的弊端,确定了法律的域外效力。 2 法国的法则区别说 ?背景:商品经济发展和行政地方割据 ?代表人物:杜摩兰和达让特莱 ?内容:杜摩兰的意思自治原则达让特莱的属地原则 ?意义:意思自治原则摆脱了本地习惯法的束缚,冲破了属地原则的禁锢 ?后期发展:法国民法典 3.荷兰的法则区别说 ?背景:荷兰资产阶级革命 ?主要代表:巴根多斯、保罗·伏特和优利克·胡伯 ?荷兰法则区别说又称国际礼让学说 ?内容:胡伯三原则 ?意义:把国家主权思想引入法则区别说,把适用外国法的问题放在国家关系和国家利益的基础上来考察,这是适用外国法理论的进步 ? ?近代国际私法——百花齐放的时代 1、美国的国际私法:斯拖雷的国际私法三原则 ?背景:继承了荷兰的法则区别说 ?内容(1)一国在其领土范围内享有专属的主权和司法管辖权,其法律管辖该国领土范围内的一切人,财产和行为。(2)一国法律不能直接地影响和约束该国领土范围之外的人和财产。 (3)一国法律要在他国取得效力,必须取得他国法律和制度明示或暗示的同意。 ?意义:斯托雷的学说受到不少大陆学者的批评和嘲讽,甚至认为只是对胡伯理论的译述,但开创了真正的英美国际私法理论,统治美国国际私法领域100多年。 2、德国学派:法律关系本座说 ?背景:1849年的《现代罗马法体系》一书创立了法律关系本座说 ?主要代表:萨维尼把国际私法推进到一个新阶段近代国际私法之父 ?内容:(1)法律关系依其性质总是与一定地域的法律相联系,该地域即为该法律关系的“本座”。 (2)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所应适用的法律,也应是各该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本座”所在的地方的法律。 (3)涉外关系分为“人”、“物”、“债”、“行为”、“程序”等几大类,分别适用不同的本座。 ?意义:萨维尼的法律关系本座说在方法论上实现了根本的变革,开创了一条解决法律冲突、进行法律选择的新路子。在荷兰国际礼让说之后,它在新的基础上回复到国际私法的普遍主义。法律关系本座说大大推动了欧洲国际私法成文立法的发展。 3、意大利学派:孟西尼的三原则 ?背景:1851年发表《国籍乃国际法的基础》的著名演说,主张每个人都适用其本民族的法律。 ?主要代表:孟西尼 ?内容:(1)民族主义原则,即国籍原则。(2)意思自治原则,即自由原则。(3)公共秩序原则,即主权原则。 ?意义:孟西尼的学说在19世纪的意大利占据统治地位,欧洲国家的立法以及国际公约大都采用了孟西尼的国籍原则。 4、英国学派:戴赛的既得权说 ?背景:1896年出版的《冲突法》中提出了既得权说。 ?主要代表:戴赛(西) ?内容:坚持法律属地性的前提下,为了保障合法法律关系的稳定性,对于依据本国法有效设定的权利,应该坚决加以保护。 ?意义:在国际私法理论的发展史上,既得权说产生过很大影响。

国际私法名词解释2

1.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或曰外国人的民商事法律地位、国际私法上外国人的地位,是指外国人在内国法律上享有的 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状况。 2.国民待遇:又称平等待遇,是指所在国应给予外国人以内国公民享有的同等的民事权利地位 3.最惠国待遇:是指给惠国承担条约义务,把它已经给予或者将给予第三国或与之有确定关系的人或事的优惠,同样给 予缔约他方(受惠国)或与之有确定关系的人或事 4.差别待遇、歧视待遇:指一国把不给予本国或其他外国自然人和法人的限制性规定专门适用于特定国家的自然人和法 人,或者把给予本国或其他外国自然人或法人的某些优惠或权利,不给予特定国家的自然人或法人。 5.无差别待遇、不歧视待遇,是指国家之间通过缔结条约,规定缔约国一方不把低于内国或其他外国自然人和法人的权 利地位适用于缔约国另一方的自然人和法人: 6.优惠待遇:指一国为了某种目的给予外国及其自然人和法人以特定的优惠的一种待遇 7.普遍优惠待遇:指发达国家单方面给予发展中国家以免征关税或减征关税的优惠待遇 8.国籍:指一个人作为特定国家的成员而隶属于这个国家的一种法律上的身份。 9.国家主权原则(sovereignty doctrine):国家主权是国家具有的独立自主地处理自己的对内和对外事务的权力。在 国内是最高的,在国际上是独立和平等的。国家主权在本国领土内享有最高权力这一特性派生出属地管辖权和属人管辖 权,而国家主权在国际关系中的平等和独立性则派生出国家豁免权。 10.国家豁免:国家及其财产豁免,是指在国际交往中,一个国家及其财产未经其同意免受其他国家的管辖与执行措施 的权利。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条为了明确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合理解决涉外民事争议,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依照本法确定。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本法和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没有规定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第三条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可以明示选择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有强制性规定的,直接适用该强制性规定。 第五条外国法律的适用将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六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外国法律,该国不同区域实施不同法律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区域的法律。 第七条诉讼时效,适用相关涉外民事关系应当适用的法律。 第八条涉外民事关系的定性,适用法院地法律。 第九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不包括该国的法律适用法。 第十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由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查明。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应当提供该国法律。 不能查明外国法律或者该国法律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二章民事主体 第十一条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 第十二条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 自然人从事民事活动,依照经常居所地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行为地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的,适用行为地法律,但涉及婚姻家庭、继承的除外。 第十三条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适用自然人经常居所地法律。 第十四条法人及其分支机构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组织机构、股东权利义务等事项,适用登记地法律。 法人的主营业地与登记地不一致的,可以适用主营业地法律。法人的经常居所地,为其主营业地。 第十五条人格权的内容,适用权利人经常居所地法律。 第十六条代理适用代理行为地法律,但被代理人与代理人的民事关系,适用代理关系发生地法律。 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委托代理适用的法律。 第十七条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信托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信托财产所在地法律或者信托关系发生地法律。 第十八条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仲裁协议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仲裁机构所在地法律或者仲裁地法律。 第十九条依照本法适用国籍国法律,自然人具有两个以上国籍的,适用有经常居所的国籍国法律;在所有国籍国均无经常居所的,适用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籍国法律。自然人无国籍或者国籍不明的,适用其经常居所地法律。 第二十条依照本法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自然人经常居所地不明的,适用其现在居所地法律。 第三章婚姻家庭 第二十一条结婚条件,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或者国籍国缔结婚姻的,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 第二十二条结婚手续,符合婚姻缔结地法律、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的,均为有效。 第二十三条夫妻人身关系,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 第二十四条夫妻财产关系,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当

国际私法(多项选择题)(同名10024)

国际私法(多项选择题)(同名10024)

多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6题,计12分) 1、国际私法的渊源表现为(A、国际条约B、国际惯例C、国内立法D、国内判例)。 2、赞成反致制度的理论依据主要有(A、反致会扩大本国法适用范围,但否定了国际私法基本原则B、采用反致制度,可扩大本国法的适用范围C、采用反致制度,可维护外国法律的完整性D、采用反致使同一案件在不同国家审理会得到相同结果)。 3、当事人具有的两个或两个以上国籍都是外国国籍时,各国通常采用(A、以最后取得国籍为准B、以当事人住所地国家为其国籍国C、由法院确定)方法确定国籍。 4、《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确定的保护工业产权的原则有(A、国民待遇原则B、优先权原则C、强制许可原则D、独立性原则)。 5、婚姻实质要件发生冲突,可依(A、婚姻举行地B、属人法C、婚姻举行地法或属人法为主,兼采有关国家法律)解决。 6.指出下列冲突规则中哪些是单边冲突规范(A. 不动产,即使属于外国人所有,仍适用法国法B.在中国境内履行的合资企业合同,适用中国法D.在日本境内履行的合资企业合同,适用日本法)。7.当事人规避我国(A. 强制性C. 禁止性)法律规范的行为,不发生适用外国法律的效力。 8.现今世界各国通常采用(B.特别认许制C.一般认许制D.相互认许制)承认外国法人在本国活动。9.《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确立了(A. 国民待遇B.自动保护C.独立保护D. 最低限度保护)原则。 10.对离婚法律冲突,各国通常适用(A. 法院地法B.属人法C.选择或重叠适用属人法和法院地法D. 有利于离婚的法律)解决冲突。 11.我国加入1965年海牙《送达公约》时声明,反对在我国境内采用(A.邮寄B. 司法官员直接D.案件关系人直接)方式送达司法文书。 12.属人法是以当事人的国籍、住所或居所为连结点的系属公式,主要解决(C. 人的能力、身份、家庭财产方面的D.财产继承方面的)等方面的法律冲突。 13.经冲突规范援引某国法律作为涉外民事案件的准据法,而该国是一个多法域国家,存在区际法律冲突。各国一般采取(A.以法院地冲突规范中的连接点确定准据法B.按多法域国家的区际私法确定准据法D. 法院地冲突规范专门针对多法域国家的法律适用规定了应以哪一法域的法律作为准据法)方法确定准据法,解决区际法律冲突。 14.广义的反致包括(B. 间接反致C.狭义反致D.转致)。 15.国民待遇的适用范围逐步扩大,现在,国民待遇的适用范围已扩展至(A. 外国自然人B. 外国法人C. 外国船舶D,外国物品) 16,下列物权关系中哪些适用物之所在地法解决(B.物权的保护方法E. 物权客体范围的决定)。17.提单的法律职能表现为(A.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凭证B.托运人交付货物的收据C. 货物所有权的凭证)。 18.船舶碰撞的法律适用,各国一般主张适用(B,碰撞发生地法C. 法院地法D.船旗国法)。19.对夫妻财产关系法律冲突,各国采用的冲突规则主要有(A. 意思自治原则B. 属人法C. 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国际私法简答题

国际私法简答题及答案 1、简述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 答: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是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一般地说,凡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即构成涉外民事关系:(1)作为民事关系主体的一方或双方是外国自然人或法人,或无国籍人,有时也可以是国家或国际组织;(2)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或标的是位于外国的物、财产,或需要在外国完成的行为;(3)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即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据以产生的法律事实(行为或事件)发生在外国。它包括涉外物权关系、涉外债权关系、涉外知识产权关系、涉外婚姻家庭关系和涉外遗产继承关系等。 2、简述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 答:法律冲突在国际私法上是指涉及两个甚至两个以上国家的民事关系,因它们的民事法律规定各不相同,却都要求对该民事关系进行管辖或适用,从而造成的在法律适用上的冲突或抵触。一般主伙,在处理涉外民事关系时之所以会产生法律适用的冲突,有以下四个方面的原因:一是在现实生活中大量出现含有涉外因素的民事关系,二是所涉各国民法上的规定不同;三是司法权的独立;四是国家为了发展对外经济贸易关系,必须承认内法律法律的平等,即有必要在一定的范围内承认所涉国法的域外效力。 3、法律冲突的实质是什么? 答:法律适用的冲突,实质上就是“外国法律的域外效力与内国法律的域内效力或内国法律的域外效力与外国法的域内效力”之间的冲突。法律的域内效力,主要体现国家的属地优越权,法律的域外效力体现国家的属人优越权。因而,外国法律的域外效力与内国法律的域内效力的冲突,也就是外国的属人优越权与内国的属地优越权的冲突;而内国法的域外效力与外国法的域内效力之间的冲突,也就是内国的属人优越权与外国的属地优越权的冲突。 5、简述国际私法解决法律冲突问题所经历的历史发展阶段。 答:法律冲突解决的历史发展阶段包括:(1)依本国的冲突规范解决法律冲突。自中世纪意大利“法则区别说”时代起的几百年历史中,国际私法基本上是依靠国内法中的冲突规范来解决法律冲突。但由于各国冲突规范存在的差异,完全通过各自国家的冲突法来指引应适用的法律,往往会导致适用不同的实体法,从而不能取得判决的一致,而判决的一致本是国际民商事交往的安全所需要的,因而在19世纪末以后,出现了国际冲突法条约。(2)依统一冲突规范解决法律冲突。18世纪中叶,由于孟西尼的倡导,开始出现了统一各国冲突法的尝试。追求冲突规范的国际统一是想通过彼此适用同一冲突规范指定同一国家的实体法作为同一国际民事关系的准据法,这样不论案件在哪一国提起,均能得到同一的判决结果。(3)依统一实体法解决法律冲突。这种新的解决法律冲突的途径,即是有关国家通过制定一些统一的实体规范,以消除彼此在民、商法上的歧异,并供缔约国的当事人直接适用于有关民事关系,从而也就可避免再从不同国家的国内法之间做出选择。 10、简述当代国际私法的新发展。 答: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随着国际民商事流转关系的规模不断扩大,以国际民商事关系为调整对象的国际私法在世界范围内发生了很大变化,出现了许多新的发展。(1)国际私法范围的扩大与内容的不断丰富。(2)国际私法各个分支学科的形成。(3)国际私法趋同化倾向不断加强,比较国际私法迅速发展。(4)对传统冲突法及其学说改造的深化。(5)国际私法的国内法典日渐增多。 11、简述各国改进冲突法的主要方法。 答:各国改进冲突法的方法主要有:(1)用灵活的开放性的冲突规范代替僵硬的封闭性冲突规范,即逐渐把过去只在合同关系中适用的意思自治原则和最密切联系原则,扩大适用于其他领域的法律选择;(2)增加连结点的数量从而大量增加选择性冲突规范的数量,或采用多

国际私法笔记整理

第一编总论 国际私法的概念 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 一、国际私法的产生 1、各国人民之间的交往越来越频繁,是的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变得越来越复杂。 2、各国民商事立法存在差异; 3、各国在一定范围内要适用外国法。 二、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 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 或:含有国际因素的民商事法律关系 【附】民事法律关系:是指平等主体相互之间的财产关系以及同财产有联系的人身关系,包括物权关系、知识产权关系、债权关系、婚姻家庭关系和继承关系等。 国际私法所指的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既包括涉外物权关系、涉外债权关系、涉外知识 产权关系、涉外婚姻家庭关系和涉外继承关系,也包括涉外公司法关系、涉外票据法关 系、涉外海商法关系、涉外保险法关系和涉外破产法关系等。 国际民商事关系的特点:1、国际民商事关系具有国际性或涉外性。2、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司法关系。3、是广义上的民商事法律关系。 国际私法的实用价值:解决涉外民商事法律冲突,促进国际民商事交往的发展;保护本国公民和国家利益;实现国家对外政策。 国际民商事关系的调整方法 间接调整方法:通过冲突规范来进行调整。即指出适用哪国法律,而并不直接规定 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2、直接调整方法:通过实体法的方式来进行调整。即通过实体规范直接规定当事人的 权利和义务。(明确,具有可预见性)(公约、国际惯例) 【两种方法并列,目前主要用间接方式,但以后会慢慢由直接占主流】 【思考】如何评价两种调整方法? 国际私法的范围和定义 一、国际私法的范围(即:法律规范的范畴) 1、小国际私法(德、日) 主张国际私法仅仅包括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冲突规范。 2、中国际私法(英、美) 主张国际私法应以冲突规范为主,但同时还应该包括涉外案件的管辖权规范和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规范。(法国学者多认为国际私法包括国籍法规范、外国人法律地位规范、管辖权规范、法律适用规范。详见巴蒂福尔、拉加德合著《国际私法》。) 3、大国际私法(前苏联、中国、台湾地区)主张国际私法应该由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冲突规范、统一实体规范和国际民事诉讼和国际商事仲裁规范组成。 【韩德培教授“一机两翼”理论】 国际私法如同一架飞机,其内涵是飞机机身,其外延是飞机的两翼。 机身:冲突法、统一实体法、国家直接应用于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 机翼2:解决纠纷的国际民事诉讼和仲裁程序。(管辖权、司法协助、外国判决的承认与执行)【重点】如何看待国际私法的范围: 1、冲突规范应该属于国际私法的最基本的范围。 2、国籍规范与外国人法律地位规范与法律冲突的解决密不可分,故也是国际私法规范的构成部分。

国际私法-学习指南

国际私法-学习指南 一、单项选择 1、“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这条冲突规范的类型是() A、单边冲突规范 B、双边冲突规范 C、选择型冲突规范 D、重叠型冲突规范 2、下列关系中,不属于国际私法调整对象的是() A、两名中国公民在国外居留期间协议离婚 B、一外国公民因不满中国某行政机关的处罚,提起了行政复议 C、中国某公司在泰国投资设厂 D、某中国公民继承他在国外的亲属在中国国内的遗产 3、下列连结点中,不属于属人法系属公式的是() A、法人住所 B、法人营业所 C、国籍 D、最密切联系地 4、若甲国法院审理案件时,其冲突规范援引了乙国法,乙国的冲突规范援引了丙国法,而丙国冲突规范又援引了乙国法,最终,甲国法院适用乙国法处理了此案。这一过程叫做() A、间接反致 B、二次反致 C、包含直接反致的转致 D、完全反致 5、中国公民张某与王某是在美国定居的华侨,二人在美国结婚后共同回国定居,后二人因感情问题在中国离婚,双方在离婚诉讼中的主要争议是财产分割问题,对于这起离婚案,应适用的法律是() A、美国法 B、中国法 C、当事人协议选择的法律 D、最密切联系地法律 6、两艘悬挂巴拿马国旗的属于香港船东所有的船舶,在中国渤海湾内发生碰撞,后在天津海事法院就碰撞纠纷进行了诉讼,对于此案,应适用的法律是() A、香港法 B、中国法 C、巴拿马法 D、当事人协议选择的法律

7、依照我国票据发的规定,票据追索权的行使期限,应适用() A、追索地法 B、付款地法 C、出票地法 D、法院地法 8、住所在A国的B国公民死于A国,在C国遗有不动产,因该不动产的继承在C国法院涉讼。C国冲突规范规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的本国法,即B国法;B国冲突规范则规定继承适用死者最后住所地法,即A国法;A国冲突规范又规定,不动产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即C国法。结果法院适用了C国法,这种制度称为:() A、直接反致 B、转致 C、间接反致 D、完全反致 9、A公司在澳大利亚注册,股东主要为日本人,其主要办事机构设在新加坡。该公司在我国境内设立了全资子公司,依照我国法律,A公司的国籍是:() A、澳大利亚 B、日本 C、新加坡 D、中国 10、张某(中国籍)与麦克(美国籍)在中国结婚,2004年麦克在美国因病去世,他生前的住所在美国。在中国有一处别墅,在美国有一部分动产,一名叫比尔的美国国男子自称是麦克的私生子,要求继承麦克的遗产,遂与张某产生纠纷,比尔向中国法院起诉。本案中,对麦克遗产的继承,下列表述哪一项是正确的?() A、动产和不动产适用中国法 B、动产和不动产适用适用中国法 C、动产适用中国法,不动产适用美国法 D、动产适用美国法,不动产适用中国法 11、一个住所在甲国的19岁甲国人,未取得父母同意,在乙国与一位住所在乙国的妇女结婚。后来,丈夫以未取得父母同意为由认为他没有结婚能力并经甲国法院判决婚姻无效。因此,妻又在乙国与一在乙国有住所的乙国人结婚。在本案中,原告(乙国男子)以他与该妇女结婚时,该妇女尚有合法婚姻存在而请求乙国法院宣告他们的婚姻无效。解决本案的前提是要确定该妇女前一婚姻的有效性;而这又取决于对该甲国男子未满25岁且未获得其父母同意就结婚这一事实作出定性。那么,关于判断父母同意是甲国男子婚姻有效性的形式要件还是婚姻能力问题,在国际私法上被称为:( ) A、法律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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