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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办法

重庆市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办法
重庆市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办法

市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办法

(2012年2月2日市人民政府第1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2年2月10日市人民政府令第262号公布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管理,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执法人员的管理,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行政执法人员,是指行政执法机构(含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授权和委托的行政执法组织,下同)中,取得行政执法资格,实际履行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裁决等行政执法职责的在编在职工作人员。

第三条行政执法人员的管理坚持统一领导与分级负责、资格准入与日常培训、监督约束与考核奖励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工作。

政府法制机构负责行政执法人员的综合管理工作,承担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确认、通用法律知识培训、执法证件管理和执法监督等工作。

行政执法机构负责行政执法人员的具体管理工作,承担行政执法人员日常管理、资格审查、专门法律知识培训、法律知识更新培训、离岗培训、年度考核、执法证件管理和执法监督等工作。

机构编制、人力社保、财政、监察等部门在各自职责围负责行政执法人员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工作中有重大贡献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建立全市行政执法人员信息管理系统,通过市政府法制信息网公示行政执法人员有关信息,提供查询服务,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执法培训

第七条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应当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按需施教、讲效的原则。

第八条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指导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工作,具体负责行政执法人员通用法律知识培训工作。

行政执法机构负责行政执法人员专门法律知识培训、法律知识更新培训和离岗培训工作。

第九条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组织编制通用法律知识培训教材和考试题库,市级行政执法机构负责组织编制专门法律知识培训教材和考试题库。

第十条行政执法机构中拟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应当参加行政执法资格培训。

行政执法资格培训包括通用法律知识培训和专门法律知识培训。

第十一条行政执法人员每年应当至少参加一次行政执法机构组织的法律知识更新培训。

第十二条行政执法人员被暂扣执法证的,应当参加行政执法机构组织的离岗培训。

第十三条培训结束前应当进行闭卷考试。

培训考试实行百分制,考试得分在60分及以上的,为考试合格;考试不合格的,可以补考一次。

第十四条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情况、考试成绩,应当作为年度考核的容和任职晋升的依据。

第三章执法资格

第十五条本市实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制度。

行政执法机构的工作人员未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不得申领和持有执法证,不得上岗执法。

第十六条行政执法机构的工作人员申请确认行政执法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编在职的工作人员;

(二)拟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三)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四)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

(五)行政执法资格培训考试合格;

(六)年度工作考核称职以上。

第十七条行政执法机构的下列工作人员不得申请确认行政执法资格:

(一)不直接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未解除的;

(三)合同工、临时工以及借用人员;

(四)年度考核不称职的;

(五)因或者违纪行为正在接受审查的。

第十八条申请确认行政执法资格,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申请表;

(二)资格培训考试成绩;

(三)年度工作考核情况;

(四)行政执法机构出具的明和审查意见。

第十九条申请确认行政执法资格,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个人书面申请;

(二)行政执法机构审核;

(三)政府法制机构确认。

第二十条行政执法资格有效期为5年,自行政执法人员取得行政执法资格之日起计算。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行政执法资格有效期届满前,参加行政执法资格考试,重新申请确认行政执法资格。

第四章执法证件

第二十一条《市行政执法证》(以下简称执法证)是本市行政执法人员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合法凭证,是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明。

第二十二条执法证由市人民政府统一制作,并套印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专用章。

执法证实行市、区县(自治县)分级管理制度,具体的发放和监管工作由政府法制机构负责。

第二十三条执法证由行政执法机构向同级政府法制机构申领。

第二十四条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等行政执法活动时,应当主动出示有效的执法证。

行政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的,行政管理相对人没有配合义务。

第二十五条行政执法人员因工作发生变化或者执法证破损的,由行政执法机构向同级政府法制机构书面说明情况后,申请换发执法证。

执法证遗失的,行政执法机构应当通过报刊或者政府公告声明作废,向同级政府法制机构书面说明情况后,重新办理执法证。

第二十六条执法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后,需重新取得行政执法资格后申领执法证。原执法证由行政执法机构统一收回。

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人员不再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其执法证由行政执法机构统一收回。

第二十八条使用国务院部门制发的行政执法证件的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将持证人员有关信息录入全市行政执法人员信息管理系统,并报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第五章权利义务

第二十九条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坚持执法为民的理念,恪守职业道德,遵守职业纪律,做到严格、规、公正、文明执法。

第三十条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务的行为,受法律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给予支持和协助。

第三十一条行政执法人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

(二)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

(三)获得工资报酬,享受福利、保险待遇;

(四)参加行政执法培训;

(五)依法取得行政执法资格和执法证。

第三十二条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严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二)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秉公执法;

(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四)遵守职业纪律和行为规;

(五)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第三十三条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时,应当仪表整洁、态度和蔼、举止端庄、语言文明、礼貌待人。

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不得使用粗俗、歧视、侮辱以及威胁性语言。

第三十四条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时,有统一制式服装的,应当着制式服装;没有制式服装的,着装应当整洁、庄重得体。

行政执法人员不得转借、出租或者买卖制式服装;非行政执法活动时,不得着制式服装出入娱乐场所。

第三十五条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应当做到行为规,不得有饮酒、嬉闹、赌博等行为。

第三十六条行政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及时。

行政执法人员不得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收集证据,不得伪造、隐匿证据。

第三十七条行政执法人员纠正行为时,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推行说理式执法。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规行使行政执法裁量权,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

行政执法人员作出行政强制、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述权、申辩权、申请回避权、申请听证权和救济权。

第三十八条行政执法人员严禁下列行为:

(一)滥用职权,越权执法;

(二)态度粗暴,野蛮执法;

(三)执法不公,随意执法;

(四)推诿拖延,效率低下;

(五)吃拿卡要,以权谋私。

第六章执法监督

第三十九条行政执法人员应当自觉接受监察机关、政府法制机构或者上级行政执法机构依法实施的监督,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监督。

行政执法机构应当设立监督,并向社会公布,接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执法人员的监督。

第四十条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行政执法人员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十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违纪行为,有权向有关国家机关举报。受理举报的机关应当及时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告知检举人。

对依法进行检举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政府法制机构或者行政执法机构暂扣其执法证:

(一)年度考核等次为不称职的;

(二)无故不参加执法培训或者培训不合格的;

行政法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远程教育学院 2016-2017学年第一学期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复习大纲 一、单选题 1.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哪一特定的行政机关行使()。 A. 公安机关 B. 法院 C. 政府 D. 环境保护机关 2. 下列何项不属于行政行为的效力()。 A. 确定力 B. 拘束力 C. 执行力 D. 裁量力 3. 行政机关单方面变更和解除行政合同的,受到损失的相对方()。 A. 应当得到补偿 B. 应当为公共利益忍受损失 C. 只能得到赔礼道歉 D. 不能得到法律救济 4. 下列不属于行政确认形式的行政行为有()。 A. 认定 B. 证明 C. 鉴证 D. 勘验 5. 公安机关对醉酒的人强制进行人身拘束,该行政行为则应()。 A. 附条件生效 B. 告知生效 C. 受领生效 D. 即时生效 6. 行政裁决是指()。 A. 行政机关对行政纠纷的裁决 B. 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的裁决 C. 人民法院对行政纠纷的裁决 D. 法庭对行政纠纷的裁决 7. 以下关于行政法特点的叙述中正确的是()。 A. 可以制定一部完整、统一等行政法法典 B. 行政法规范赖以存在的法律文件的数量特别多,居各部门法之首 C. 行政法和一般法律规范一样具有较强的稳定性

D. 行政法中程序和实体法分别独立成为不同的法律部门 8. 地方政府规章的制定主体是()。 A.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B.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C. 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D. 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 9. 行政主体向行政相对方收取水资源费的行为在性质上属于() A. 行政确认 B. 行政处罚 C. 行政征收 D. 行政征用 10.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设定 A. 法律 B. 行政法规和法律 C. 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 D. 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 11. 下列行政机关的行为中,()不属于行政行为。 A. 制定规章 B. 征收资源费 C. 租用办公楼 D. 确认房产证 12. 行政法规的制定主体是()。 A. 全国人大 B. 全国人大常委会 C. 国务院 D. 国务院组成部门 13. 下列()不属于抽象行政行为的特征。 A. 行为对象具有不特定性 B. 效力反复适用性 C. 行政性 D. 行为对象具有特定性 14. 行政合同是一种()。 A. 单方行政行为 B. 双方行政行为 C. 抽象行政行为 D. 行政执法行为 15.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的人民政府有权制定 ()。

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

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 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 1998年1月21日司法部部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听证程序,保障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司法行政机关对依法应当进行听证的行政处罚案件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依照本规定进行听证。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依法享有行政处罚权的县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和依法要求听证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和其他听证参加人。 第四条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听证由法制工作部门或者承担法制工作的部门负责。 第五条司法行政机关对依法应当进行听证的行政处罚案件不组织听证,行政处罚不能?成立。 第六条司法行政机关举行听证,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原则。 第二章听证主持人和听证参加人 第七条司法行政机关的听证主持人、听证记录员由法制工作部门或者由承担法制工作?的部门的公务员担任。 案件调查人员不得担任听证主持人。 第八条听证主持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其回避: (一)本案当事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案件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听证公正进行的。 第九条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听证主持人应当将当事人的回避申请报?告本部门负责人,由本部门负责人决定其是否回避;本部门负责人担任听证主持人的,由本?机关负责人决定其是否回避。 第十条听证主持人在听证活动中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和地点; (二)决定听证的延期、中止或者终结; (三)询问听证参加人;

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直属支队年度文化建设活动实施方案

去年以来,支队大力实施执法文化建设,“五个一工程”在全支队“开花结果”,被市交委命名为重庆交通系统第二批文化建设示范单位。为继续推动交通综合执法文化建设活动深入开展,推进文化成果转换,促使执法人员对支队文化理念体系的认同与主动跟进,特制定2011年度文化建设活动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文化成果转换为重点,充分发挥文化的凝聚、激励、规范、引导功能,增强干部职工的认同感、归属感和责任感,调动全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努力提高支队文化软实力、核心竞争力和示范影响力,为交通综合执法工作的全面创新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思想基础、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 二、目标任务 按照支队文化建设三年规划的要求,从理念认同、品牌推广、形象宣传等方面全面抓好文化建设落地生根,持续推进文化建设,实现支队文化理念职工认同率达100%,实现“交通执法”品牌标识必要项目使用率100%,规范使用率100%的目标。 三、主要措施

(一)文化宣贯工程 1、理念培训宣传。按照文化宣讲至上而下的模式,开展中层以上干部文化理念培训,组建文化理念宣讲队伍,层层推进文化理念宣贯。通过广泛的培训、交流,在支队内部形成一支综合素质高、专业能力强、相对稳定的文化建设队伍,形成一种积极向上、凝心聚力的文化氛围。 2、视觉形象渗透。进一步扩展支队视觉基础识别系统的应用范围,在内部标识和对外服务载体上统一视觉识别系统,逐步实现事务用品、办公设备、室内装潢、建筑外观、标示标牌等文化要素常规运用,加强支队文化内外宣传渗透,推进支队形象规范化、标准化建设。 3、文化阵地拓展。加强通讯员队伍建设,提高《铁军》内刊编辑水平。启动直属支队网站建设,开辟文化建设专栏,提高支队知名度和美誉度。打造有声名片,大力推广传唱《铁军之歌》。积极参加总队“文艺汇演”和职工运动会等文体活动;结合建党90周年庆祝活动,组织举办以支队核心价值理念为主要内容的党史知识竞赛、故事演讲、书画摄影比赛等活动,提高干部、职工对支队文化理念的认同度。 (二)文化沟通工程 1、内外沟通。立足“执法就是服务”的理念,通过企业走访、召开座谈会、《阳光重庆》节目上线等方式,倾听社会各界意见和建议,接受各类咨询,受理各类举报、投诉

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制度

上栗运管所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确保行政执法权由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熟悉综合法律知识和专业法律知识的行政执法人员严格依法行政,维护交通局和全体执法人员的形象,结合我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执法人员培训 第二条坚持实行学法制度。各股、队、办在学习例会上都要安排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学习、辅导或宣讲,学习内容以综合法律知识、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及交通行政法律、法规、规章为主。 第三条坚持自觉学习制度。全所人员要坚持自学法律知识,学习时要结合执法实际写出笔记。所行政执法领导小组对执法人员学习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结果作为考核考评执法人员执法情况的依据。 第四条所每年要对全体行政执法人员进行一次集中培训,培训结束后进行统一考试。 第五条通过学习培训,要使全所执法人员熟练掌握综合法律知识和专业法律知识,为实施依法决策、依法管理、依法行政奠定基础。 二、执法资格管理 第六条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经县法制办培训考试合格,由所向上级部门申领行政执法证件后持证上岗。持有行政执法证件的执法人员,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从事行政执法活动。未领取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可参加与行政执法活动、协助行

政执法人员共同完成工作任务,但不能代表市运管处直接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第七条行政执法证只限行政执法人员本人在本辖区范围内执行公务时使用,不得涂改或转借他人。 第八条行政执法人员应妥善保管行政执法证,证件遗失的,应当立即向上级法制机关报告。 第九条执法人员调离执法岗位,应将执法证件交回,由所按规定程序交上级法制办注销。 第十条执法人员越权使用执法证件或执行职务时不主动出示执法证件,以及利用证件谋取私利、从事违法活动的,由市运管处给予批评教育。经批评教育不改的,暂时收回其执法证件。暂时收回执法人员执法证件的按照《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执行。被暂时收回执法证件的行政执法人员必须下岗学习培训,在改正错误后再申请发还。 三、执法人员纪律 第十一条行政执法人员必须遵守以下纪律: 1、不准在公务活动中以权谋私、优亲厚友,做到公正执法; 2、不准刁难管理相对人,不准吃、拿、卡、要,做到勤政为民; 3、不准接受管理相对人的各种宴请、礼金、礼品,做到公正办事; 4、不准利用职务之便,为管理相对人从事行政违法活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加强冬季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的通知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 加强冬季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的通知 高速公路支队,高速集团,各有关单位: 近期,我市出现持续强降温天气,受雨雾、雨夹雪、冰雪等气候影响,高速公路交通畅通、安全压力增大。为保障人民群众正常出行,维持社会经济正常秩序,确保“两会两节”期间高速公路畅通安全,进一步加强冬季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 各单位务必高度重视特殊天气状况下的高速公路畅通、安全管理工作,认真总结分析2008年冰雪天气的经验教训,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以分管领导牵头负责的管理制度,落实责任人员,结合日常管养工作要求进一步强化冬季高速公路的交通安全管理,做到人员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维持好高速公路的良好运行状况。 二、完善措施 (一)加强路网巡查 认真坚持路网巡查,提高路网巡查频率,重点做好高海拔路段、桥梁、隧道和涵洞的巡逻管控,及时排除高速公路结构物安全隐患,及早发现并控制好因起雾、结冰、积雪等影响交通安全路段的通行秩序,保障高速公路车辆行驶安全。 (二)畅通信息渠道

认真做好高速公路通行情况的收集整理和总结分析工作,全面、及时、真实地反映和报送高速公路通行的动态情况,为及时、有效采取相关措施奠定基础。 认真做好高速公路通行情况的对外信息发布工作,公布监控中心值班电话,提供路况咨询服务;通过高速公路沿线可变情报板、收费站电子显示屏及广播电台等方式及时发布高速公路通行条件、通行状况、天气信息和安全行车提示等信息,增强社会服务。 (三)增强物资储备 加强与气象部门的衔接,提前了解天气情况,针对天气变化、重大情况等做好提前应对措施;结合路段运行期间实际情况和天气状况,在结冰、积雪路段筹措充足的工业盐、河沙、麻袋等物资,确保应急之时足够的物资储备,保障除冰除雪等工作正常进行并尽可能缩短交通管制时间;做好拖车、吊车等清障救援设施设备的检修、准备工作,并落实好应急队伍人员,确保除冰扫雪和清障等工作有序有效地开展。 (四)加强协作配合 加强高速公路营运管理公司和执法机构的协作配合,适当调整和分配公司与执法队的路巡时间和频率,保持路段整体巡逻监控的有效覆盖率;加强交通管制、事故处理和清障救援过程中的信息沟通和协调配合,保持工作步调一致,及时排除高速公路安全隐患,恢复高速公路正常条件。 高速公路营运管理公司和执法机构应同时和辖区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加强工作衔接,详细了解地方救援设施力量和工作运行等情况,加强沟通协调,建立健全多部门、全方位协作配合机制。 (五)尽量保障通行

公司员工外派培训管理规定

公司员工外派培训管理 规定 Document number【980KGB-6898YT-769T8CB-246UT-18GG08】

员工外派培训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优耐达公司全体员工。 第二条培训目的 通过外派培训,使优耐达公司人员学习业界先进技术、专业技术技能。 第三条培训内容 培训内容包括特殊的专业知识或技能课程;各种取证考试;海外交流考察;国内外MBA进修培训,企业经理人进修培训等。 第四条培训形式 培训形式分为全脱产、半脱产。 第五条培训计划 优耐达公司人力行政部应于新年度开始前提出外派培训计划并报批核准。临时外派项目,申请人需按正规的程序提出申请,经部门领导、人力行政部经理、主管副总审批后执行。 第二章外派培训人员资格 第六条参加外派培训人员的人事关系应在优耐达公司。 第七条参加外派培训人员应为有长期服务于优耐达公司的意愿。 第八条根据外派项目的具体要求,制定对外派人员关于学历、能力等方面的资格要求,必要时进行考试选择。 第三章外派培训处理程序 第九条外派培训人员分为指定、推荐及个人申请三种情况。

第十条凡参加外派进修培训人员均填写外派培训申请表(附培训通知),由人力行政部审核后,方可报名参加。 第十一条学历教育须根据优耐达公司人才培训计划和工作需要,按照专业对口或相关专业的原则,由个人提出申请,并填写外派培训申请表(附《招生简章》),由优耐达公司人力行政部进行资格审查及总经理办公会审批后,方可报名参加,并签定员工培训协议书。 第十二条外派培训人员与优耐达公司签订培训合同后,其人事关系归人力行政部管理,工资待遇按合同执行。 第十三条外派培训结束后,外派培训人员应于返优耐达公司七日内将外派培训期间所填写的学习日志交公司人力行政部。参加培训学习结束后,须持结业证、考试成绩或其他证明材料到优耐达公司人力行政部备案登记。 第十四条外派培训人员的费用报销须在返公司七日内汇总填写明细,由人力行政部审核登记后办理报销手续。 第四章外派培训工资 第十五条进修人员若申请半脱产、全脱产进修,期间的薪金发放标准依优耐达公司相关薪金制度执行。

参加听证会申请书范文

2020 参加听证会申请书范文Document Writing

参加听证会申请书范文 前言语料:温馨提醒,公务文书,又叫公务文件,简称公文,是法定机关与社会组 织在公务活动中为行使职权,实施管理而制定的具有法定效用和规范体式的书面文 字材料,是传达和贯彻方针和政策,发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实行行政措施,指示答 复问题,知道,布置和商洽工作,报告情况,交流经验的重要工具 本文内容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 参加听证会申请书篇一 XX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贵单位下发的【20XX】第024号文,针对我单位施工的XX 县XX工程,因未向从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服装,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行为,下发的建设行政处罚听证权利告知书中的处罚,我单位对此有异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我单位对【20XX】第024号文中的处罚,申请行政处罚的听证。 此致 敬礼! xuexila 20xx年x月x日 参加听证会申请书篇二 : 你局行政处罚通知书收悉。因对你局告知书所认定的行政处

罚事实、理由和依据持有异议,现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有关规定要求组织听证。 (单位或个人签章) 此致 敬礼! xuexila 20xx年x月x日 参加听证会申请书篇三 致SZ市住房和建设局: 贵局于20XX年7月23日作出的“S建罚告知【20XX】77号”《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告知书》我已收到,因本人对贵局告知书认定的行政处罚事实、理由和依据均不接受并持有异议,现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要求组织听证。 请予批准! 此致 敬礼! xuexila 20xx年x月x日 参加听证会申请书篇四 申请人张远枝,女,19XX年6月10日出生,身份证号5102120,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滩岩正街84号附4号。 请求事项 申请对申请人参与殴打毛黎华一案进行听证。

行政处罚案件听证会提纲

行政处罚案件听证会提纲

行政处罚听证会提纲 时间:2017年月日下午时 地点:XX县地税局五楼会议室 内容:县XX单位全面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拟行政处罚听证会 听证主持人:记录员: 申请人: 会前准备 (一)记录员检查听证参加人员是否到场: 1、记录员、案件调查人员、听证人是否到场? 2、申请人及其委托代理人是否到场? (二)记录员宣读听证纪律: 请大家肃静,下面宣布听证纪律:1、服从听证主持人的指挥,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不得发言、提问;2、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不得录音、录象和摄影;3、听证参加人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不得退场;4、旁听人员不得大声喧哗,不得鼓掌,哄闹或者进行其他妨碍听证秩序的活动;5、现场人员关闭通讯工具或者设置在振动状态。对违反以上听证会纪律的,听讲主持人有权予以制止;情节严重的,责令其退场。 (三)记录员向听证主持人报告:“主持人,听证准备工作就绪”

(听证会正式开始) 一、本次听证会由本局局长指定担任听证主持人(自我介绍关出示委托书),担任记录员(自我介绍)。 二、下面核对听证参加人的身份 1、在案件调查人席上就坐的人员,请表明身份。 2、在申请人席上就坐的人员,请表明身份。 三、宣布本案案由: 申请人XXX对XX县地税局拟行政处罚一案申请听证,根据XXX单位2017年11月23日听证申请及12月8日的延期申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和《安徽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相关规定,XX县地方税务局决定组织本次听证。由于本次听证涉及到个人所得税方面的行政处罚,涉及个人隐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以及XXX院申请,县地税局确定,不公开听证。 下面简要介绍一下本次听证的相关程序:1、听证调查:本案调查人员就申请人的相关违法行为予以指控,提出行政处罚建议。申请人或代理人可以就所指控的事实及相关问题进行陈述和申辩。2、举证、质证:案件调查人员举证,举证时应当说明证据来源,所要证明的对象,并简要宣读证据的内容。申请人对调查人员提出的证据进行质证,质证时应当就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进行质疑、说明、辩驳,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参考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 交通运输部法制司交通参阅2018-03-16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彩 N 一、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必要性 (一)现行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体制暴露的问题要求推进综合行政执法改革。 现行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体制:法律法规授权或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委托由其所 属的专业局(处、所)各执其法的分散执法模式。 一是机构林立,人员编制矛盾突出。 二是执法力量分散,难以形成管理合力。 三是机构性质定位不合理。 四是执法经费缺乏保障。 五是公路“三乱”时有发生。 公路“三乱”问题与存在多支执法队伍、执法体制不顺缺乏执法保障有深层次的关联性。 对分散型执法体制进行改革调整,形成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 法体制成为大势所趋。 (二)国家层面对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政策部署和要求。 1.《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1996)。 2.《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2002)。 3.《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关于清理整顿行政执法队伍实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2002)。 4. 2010年后国家层面的相关文件。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2013) 《关于地方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意见》(2013) 《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2014) 5.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将交通运输列为推进综合执法改革的重点领域(2015)。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推进综合执法,大幅减少市县两级政府执法队伍种类,重点在食品药安全、工商质检、公共卫生、安全生产、文化旅游、资源环境、农林水利、交通运输、城乡建设、海洋渔业等领域内推进综合执法”。 6. 《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2016) 积极推进包括交通运输等重点行业的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基本做到“行政职能由行政机关承担,执法职能由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承担,公益服务职能由事业单位承担,市场经营业务由企业承担”。 (三)改革经验表明,推进综合执法改革是解决问题的出路。 二、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践探索 (一)总体情况。 重庆、广东;福建、河南、桂林改革试点省份 江苏、西藏、四川、浙江、北京等地也对综合执法改革进行了探索和试点。 (二)主要模式。 三种模式: 一是部门内部小综合型; 在交通运输部门内部将公路路政、道路运政、航道行政、港口行政、水路运政、地方海事、船舶检验、质量监督等部分领域中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职能予以整合,交由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统一行使的模式。 北京市、江苏省、河南省。 1.北京市 成立了北京市交通执法总队,负责全市公共交通、公路及水路交通行业的综合执法工作,相对集中了交通运输行政处罚权。 但路政没有纳入综合行政执法。 2.江苏省 一是推进高速公路综合行政执法试点。 二是推进乡镇交管所综合行政执法改革。 3.河南省将分散在各级交通运输管理、公路管理、农村公路管理、道路运输管理以及省高速公路管理等部门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监督检查等职能予以整合,交由各级新组建的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承担。 二是部门内部大综合型; 在交通运输部门内部将公路路政、道路运政、航道行政、港口行政、水路运政、地方海事、船舶检验、质量监督等领域的大部分乃至全部领域中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职能予以整合,交由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统一行使的模式。

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制度

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制度 1、建立行政执法人员持证状况登记制度,定期组织全体行政执法人员学习法律、法规,积极参加区政府法制办组织的法律、法规知识培训; 2、认真抓好行政执法证件日常管理工作,定期做好执法证件的注册、审核、登记、年检; 3、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或者超越规定的执法业务、执法区域的,当事人有权拒绝; 4、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妥善保管行政执法证件。证件遗失的,应当立即向行政执法中队和镇政府报告,并登报声明作废; 5、行政执法证件限于行政执法人员本人在执法区域内执行职务时使用,不得涂改或者转借他人; 6、严格实行持证执法上岗,未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不得从事行政执法活动; 7、行政执法人员调离工作岗位或离退休时,应将证件及时收回,并上报区政府法制办,按规定的程序交发证机关注销。 8、镇政府对行政执法人员持证执法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暂扣其行政执法

证件: 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等治安处罚的; 徇私舞弊,袒护违法者的; 故意刁难或者利用职权吃、拿、卡、要的; 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的; 将行政执法证件交给他人使用或者借用其他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件的; 仪容不整,酒后执法,造成不良影响的; 持未经注册的证件进行行政执法活动的; 其他应予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的。 9、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报发证机关缴销其行政执法证件: 被刑事处罚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被暂扣行政执法证件三次以上的; 其他不宜再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 10、对被暂扣或者缴销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由镇政府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 对被暂扣或者缴销行政执法证件不服的,可以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诉。被缴销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不得再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交通强国建设重庆市试点任务要点(交规划函〔2020〕586号)

交通强国建设重庆市试点任务要点 交规划函〔2020〕586号 一、内陆国际物流枢纽高质量发展 (一)试点单位。 重庆市交通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重庆市人民政府口岸和物流办公室,重庆交通运输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国际物流集团有限公司、重庆高速集团有限公司、重庆铁路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重庆港务物流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国际物流枢纽园区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重庆机场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公路物流基地管委会。 (二)试点内容及实施路径。 1.打造多向出渝综合运输大通道。畅通东向长江经济带综合立体交通走廊,加快推进长江干线涪陵至朝天门段123公里航道整治工程,推动5000吨级船舶直达重庆,加快推进主城至万州高铁、渝汉高铁以及万巫南线等高速公路建设,大力拓展万州、巫山机场航线网络。西向提质丝绸之路经济带通道,推动成渝高铁提速改造,积极推进成渝中线高铁、兰渝高铁以及重庆至乐山等城际铁路,推动成渝、渝遂、渝武等高速公路扩能。南向共建西部陆海新通道,加快建设渝昆高铁、渝湘高铁、渝贵高铁,释放高铁沿线普通铁路运能,加快建设涪怀铁路二线,推动涪柳铁路、川黔铁路改造等,加快推进渝黔高速、重庆至赤水高速项目及渝湘高速扩能。北向挖潜渝满俄国际运输通道,加快推进郑万高铁、渝西高铁以及开州—城口—陕西安康等高速公路建设。 2.打造国际综合交通枢纽体系。加快建设江北机场第四跑道及T3B航站楼,研究布局新机场。优化国际客货运航线,扩大面向欧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航权开放,强化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地区的通达性。以港口枢纽为节点,加快建设重庆铁路枢纽东环线,推动果园港区、西部物流园、渝北空港、重庆公路物流基地等物流枢纽互联互通。加快建设涪陵龙头、万州新田、江津珞璜等集疏运铁路,完善产业园区至主要交通枢纽节点的集疏运货运通道。

公司外派人员管理办法三篇

公司外派人员管理办法三篇 篇一:公司外派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加强公司治理,规范公司对外投资行为,切实保障公司的各项合法权益,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订《XXX有限公司外派人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外派人员”,是指由公司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向公司控股、参股公司委派的董事、监事和高管(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院长、副院长)。第二章外派人员的任职资格 第三条外派人员必须具备下列任职条件: 1.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切实维护公司利益,具有高度责任感和敬业精神; 2.熟悉本公司和派驻单位所经营业务,具有经济管理、法律、技术、财务等专业知识;3.公司认为担任外派人员须具备的其它条件。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外派人员: 1.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的情形;2.有中国证监会、XXX证券交易所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的情形;3.与派驻单位存在关联关系,或有妨碍其独立履行职责的其它情形。 第三章外派人员的任免程序

第五条外派董事、监事由公司董事局主席提名,外派高管人员由公司总裁办公会提名。上述提名须经董事局主席办公会批准。 第六条董事局主席办公会批准外派人员人选后,董事局办公室负责起草委派文件,由董事局主席签发,作为推荐委派凭证发往派驻单位。派驻单位依据《公司法》、派驻单位章程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关程序。 第七条外派人员的任期根据派驻单位章程执行。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外派人员任期未满,派驻单位不得无故罢免其职务。 第八条外派人员出现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变更外派人员,并向派驻单位出具变更外派人员的公函: 1.外派人员本人提出辞呈; 2.外派人员工作调动或调整; 3.公司对外派人员进行考核后认为其不能胜任的; 4.外派人员违反有关规定并对派驻单位或公司利益造成损害的。 第九条变更外派人员时,须按本办法规定的外派人员任免程序,重新推荐外派人员,完成剩余任期。 第四章外派人员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外派人员的责任: 1.忠实执行公司的各项决议和要求,坚决维护公司的利益; 2.审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法》和派驻单位《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各项职权,遵守并督促派驻单位遵守中国证监会、XXX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的各项规定。在行使职权过程中,以公司利益最大化为行为准则,履行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3.按公司的有关要求及派驻单位章程相关规定,出席派驻单位股东会、董事会及监事

重庆市规范交通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细则

重庆市规范交通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细则 (2019年修订) 第一条为规范和监督本市交通行政处罚裁量权,推进依法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和交通运输部有关规定,结合交通行政处罚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市交通行政执法机构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交通运输部《关于规范交通运输自由裁量权的若干意见》和本细则。 第三条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法制机构负责组织辖区内交通行政处罚裁量权规范工作,监察机构负责辖区内交通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为监察。 第四条市交通委员会市交通局负责制定本市交通行政处罚裁量权规范和基准。 第五条市交通委员会市交通局应当根据立法情况和交通行政执法与行政管理工作实际,适时组织修订、补充交通行政处罚基准。

市级交通行政执法机构和各行业管理机构市交通执法总队和区县(自治县)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法规(含法律、法规、规章)出台(含修订或修正)后,市交通行政执法机构市交通执法总队结合我市实际,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裁量基准细化或调整标准报市交通局审核。 根据行政管理实际,市级交通行政执法机构和各行业管理机构市交通执法总队负责收集各基层执法机构各单位对裁量基准实施情况的反馈意见并组织论证,对确需进行调整的,由各单位提出具体的意见,由市交通执法总队于每年的6月底报市交通委员会市交通局审核。 第六条市级交通行政执法机构市交通执法总队应当依照《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细化行政处罚各环节、各步骤时限。 第七条各级交通行政执法机构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行政处罚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对行政处罚各环节、各步骤的规范、管理和监督。 第八条交通行政执法机构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应当设立调查和处理部门。 调查部门负责现场控制、立案、调查;处理部门负责发出行政处罚告知文书,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组织听证,

水行政处罚听证会笔录

水行政处罚听证会笔录 案由××× 时间:地点: 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 案件调查人员: 案件当事人:法定(委托)代理人: 第三人:法定(委托)代理人: 听证记录: 一、听证主持人核对、介绍参加人员并告知权利 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会现在开始。核对听证参加人身份(略)。关于一案,本机关受理当事人×××要求听证的申请后,依法指定×××为听证主持人,×××为听证员,×××为记录员,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现决定公开(不公开)举行听证。 当事人在听证中享有下列权利:1、有权要求放弃听证;2、有权申请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员回避,但必须说明理由;3、有权对本案涉及的事实、适用法律和有关情况进行陈述和申辩;4、有权对本案调查人员提出的证据进行质证或者提

出新的证据;5、在听证会结束前,有权陈述最后意见。请问,你(你们)听清了没有? 当事人:听清了(有时可能未听清楚) 听证主持人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 当事人答:不申请回避(有的可能申请回避) 二、案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听证主持人:现在由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调查人员:年月日,我们在检查中发现(也可以由举报发现等),当事人××于年月日在×××地点实施了×××违法行为,有充分的证据证实(可记录证据①、②……),根据××法(或××条例或××规章)××条的规定,拟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如罚款、吊销许可证等)。 三、当事人申辩和质证 听证主持人:现在由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当事人:(针对调查人员提出的违法事实、证据提出相反意见,可能举出相反证据证明他未实施违法行为,也可能要求从轻处罚,记录时要逐项记录清楚。) 四、听证参加人审核听证笔录 听证主持人:现在请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当事人最后陈述:(陈述内容) 最后陈述完毕,听证主持人:现在,听证笔录已形成,请各位听证参加人审核后签名。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形象建设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形象建设 规范三 交通执法机构场所外观标准 1 目录 前言 1.范围 2.引用标准 3.颜色、文字标准 4.外观形象 4.1门楣 4.2牌匾 4.3竖式灯箱 4.4玻璃防撞条 4.5立面色带 2 前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了规范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场外观标识,加强执 法形象建设和执法队伍管理,树立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的良好形象,特制定本标 准。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政策法规司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重庆市交通委员会 3 交通执法机构场所外观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交通执法机构场所外观标识,适用于各类交通执法机构办公场所外观形象的设计、施工和验收。 本标准只设计了交通执法、公路路政和道路运输三类执法机构,其他执法机构标识参 照本标准执行。 2 引用标准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本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191—2000 包装贮运图示标志 GB/T250—1995 评定变色用灰色样卡 GB/T1720—1979 漆膜附着力测定法 GB/T2828—2003 计数检查抽样程序

GB/T3098.3—2000 紧固件机械性能紧定螺钉 GB/T3098.4—2000 紧固件机械性能螺母细牙螺纹 GB/T4423—1992 铜及铜合金拉制棒 GB/T8170—1987 数值修约规则 GB/T13818—1992 压铸锌合金 GB/T14954—1994 黄铜线 GB15093—-1994 国徽 GB/T17748-1999 铝塑板 GB/T16921—2005金属覆盖层厚度的测量X射线光谱法 QB/T3821—1999 轻工产品金属镀层的结合强度测试方法 QB/T 3826—1999 轻工产品金属镀层和化学处理层的耐腐蚀测试方法中性盐雾试验(NSS)法 HG/T2594—1994 各色氨基烘干磁漆 4 3.颜色、文字标准: 颜色对色以印刷色标为准,见图: 5 4.外观形象 场所外观形象由门楣、牌匾、竖式灯箱、玻璃防撞条、立面色带组成。 交通执法效果图 公路路政效果图 6 道路运政效果图 4.1门楣 整体效果见图 4.1.1内容 门楣由交通执法徽标、“交通执法”、“公路路政”、“道路运政”组成。 7 4.1.2门楣位置 门楣在办公场所正门上方 4.1.3形状 门楣设置为横向组合,长宽比例以实际情况而定,参照比例如下: 比例12:1 11:1 10:1 9:1 8:1 7:1 6:1 4:1 8 4.1.4颜色 门楣底色主色以蓝色为主加黄白辅助色带,蓝色0.80A/白色0.05A/黄色0.15A比例为,见图:9 4.1.5字体 中文字体为方正美黑简,英文字体为Foiloteemed。中文字体0.25A,英文字体0.067A,见图: 4.1.6徽章

下沉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办法

郑州市环境监察支队下沉行政执法人员 管理考评办法(暂行)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网格化管理下沉人员在环境保护工作中的作用,有效解决环境监察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促进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根据《郑州市“坚持依靠群众推进工作落实”长效机制2013年工作要点》,结合支队工作实际,制定下沉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实施办法。 第二条下沉行政执法人员网格任务: 1.负责市管网格区域内污染源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污染物排放和企业环境管理等情况的现场检查工作。 2.负责市管网格区域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的现场检查工作。 3.负责组织市管网格区域内市批建设项目环境违法案件和日常环境监察过程中发现的其他环境违法案件的调查取证工作。 4.负责组织市管网格区域内领导交办、上级转办、媒体曝光和网络、热线、信访投诉等较大环境违法问题的调查取证工作。 5.参与省以上环境监察机构组织查处的各类环境违法问题的调查取证工作。 第三条下沉行政执法人员网格责任: 1.支队长对市管网格整体工作负总责。

2.主管领导为主体网格领导责任人,对主体网络环境监管负领导责任。职责:在支队班子统一领导下,理清网格管理的思路,指导、检查、督促网格环境监察工作落实,对重点环境监察工作和突出环境违法问题亲自安排部署和直接组织查处,对所属网格无故不落实人员提出处理建议。 3.大队长为各主体网格主要责任人。职责:负责组织制定环境监察工作落实的具体计划和措施,带领所属网格环境监察人员落实环境监察制度和要求,具体组织实施网格内各项环境监察工作开展。 4.具体监察人员为各单元网格直接责任人。职责:按规定落实各项环境监察制度,完成现场环境监察频次,落实现场环境监察内容,做好现场环境监察记录,撰写现场环境监察报告,对环境违法案件及时调查取证。 第四条下沉行政执法队员的基础工作标准: 1.准确掌握责任区内企业的基本信息,及时掌握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下沉人员能现场解决的,要第一时间内解决完毕;对于解决不了的问题,要及时上报分包领导。 2.按月、季度、年度工作计划对重点污染源、重点污染区域、环境敏感地区进行定期执法巡查,并做好记录。 3.按时参加市政府和局机关、支队组织的培训,了解掌握网格化管理制度、法律法规及现场监察业务知识,并做好笔记。 4.按要求参加市管网格区域内的联合执法行动,积极联合公安、安监、工商、城管、质检等部门,加强对企业的环

某公司外派人员相关福利管理办法

外派人员相关福利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集团公司发展的需要,调动外派人员的工作积极性,规范外派人员相关福利待遇,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股份公司总部及所属各子公司。 第三条外派人员是指在集团公司范围内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 (一)在集团公司范围内工作满一年的; (二)在集团公司范围内由人力资源部统一调动、调剂的; (三)夫妻两地分居的。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四条公司人力资源部是外派人员相关福利管理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制定外派人员相关福利管理办法; (二)负责外派人员范围的确认工作; (三)负责指导、监督、检查各子公司外派人员相关福利待遇的落实、执行情况。 第五条各子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为外派人员相关福利管理的具体执行部门,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具体落实外派人员相关福利待遇,建立健全外派人员享受相关福利的各种台帐。 第三章生活补贴 第六条生活补贴是考虑外派人员夫妻两地分居、对家庭照顾不周,而发给外派人员的一种补贴。 第七条筹备建设期标准 在筹备建设期间,所在公司每半个月能够提供通勤条件的,生活补贴按10元/工作日计发;不能提供通勤条件的,按20元/工作日计发。 第八条生产经营期标准 在生产经营期间,所在公司每半个月能够提供通勤条件的,生活补贴按8元/工作日计发;不能提供通勤条件的,按15元/工作日计发。 第九条外派人员生活补贴不计入工资总额。 第四章休假待遇 第十条外派人员不能利用公休日与配偶或父母团聚一个晚上或半个白天的,可按如下规定享受探亲假待遇: (一)每满三个月可探望配偶一次,每次6天,往返路费凭票比照《差旅费管理规定》

重庆市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

重庆市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 《重庆市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已经1999年11月23日市人民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处罚听证程序,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行政处罚听证程序,是指行政机关(含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下同)在作出本规定第三条规定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根据当事人举行听证的要求,组织当事人对调查人员提出的违法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进行申辩和质证的法定程序。 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组织听证,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规章对听证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行政机关作出下列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一)责令停产停业; (二)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 (三)较大数额罚款。

前款第(三)项所称较大数额罚款,是指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上,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20000元以上罚款。本市行政机关需要执行高于上述标准的规定的,应当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国务院有关部门对较大数额罚款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本市有关行政机关应当执行数额较小的规定,并报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 法律、法规对举行听证的罚款数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听证程序遵循公正、公开原则。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以公开的方式举行。 听证实行告知、回避制度,依法保障当事人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第二章听证组织机关和听证人员 第五条实施行政处罚的机关拟作出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的,由该实施行政处罚的机关组织听证。 受委托组织拟作出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的,由委托机关组织听证。 实施行政处罚的机关不得委托其他机关或者组织组织听证。 第六条听证人员包括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和书记员。 第七条听证主持人由实施行政处罚的机关的负责人指定本机关内部的非本案调查人员担任。听证主持人一般由本机关法律机构人员或者专职法律人员担任。 实施行政处罚的机关根据需要,可以指定1至2名本机关内部的非本案调查人员担任听证员,协助听证主持人组织听证。

行政处罚听证会程序

行政处罚听证会程序 一、听证前记录员的工作 (一)、检查听证参加人是否到场。 1、记录员:案件调查人员___、__有否到场?请表明身份; 2、记录员:当事人(申请人)----及其委托代理人有否到场?请表明身份; 请工作人员将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提交主持人查验。 (二)请大家肃静,下面宣布听证纪律: 1、服从听证主持人的指挥,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不得发言、提问; 2、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 3、听证参加人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不得退场; 4、旁听人员不得大声喧哗,不得鼓掌、哄闹或者进行其他妨碍听证秩序的活动。 5、对违反以上听证纪律的,听证主持人有权予以制止;情节严重的,责令其退场。 (三)记录员:主持人,听证参加人均己到场,听证可以开始。 二、听证调查前听证主持人的工作 (一)主持人:当事人---因对-----一案之行政处罚告

知不服,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经审核符合听证条件,今天在这里公开举行听证会。本听证会由本人---担任听证主持人,由----担任记录员。 (二)主持人:现在告知听证参加人有关听证的权利与义务 1、参加人在听证会上有下列权利: (l)有要求或放弃听证的权利; (2)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3)有陈述、申辩和质证权利; (4)有核对听证笔录权利。 2、参加人在听证会上有下列义务: (1)依法听证; (2)如实回答听证主持人的询问; (3)遵守听证纪律。 (三)主持人:(1)案件调查人员你们对有关听证的权利与义务是否听清楚了? (2)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你们对有关听证的权利与义务是否听清楚了? (四)主持人:当事人、委托代理人你们是否对主持人、记录员提出回避申请? 三、听证调查阶段(陈述申辩和质证) (一)各方简要陈述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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