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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茨威格特 克茨《比较法总论》

读茨威格特 克茨《比较法总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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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茨威格特克茨《比较法总论》有感

《比较法总论》一书是当代西方比较法研究体系性概论的最高研究成果。其著作者之一的茨威格特教授,于1911年出生于波森的一个法律世家,曾在英国伦敦,法国格勒诺布尔,西班牙巴塞罗那,德国柏林、哥廷根等世界著名大学学习。1937年在德国威廉皇帝外国私法和国际私法研究所任研究员,并以《战争对合同的影响》一书获得了法学博士学位。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末期,茨威格特任蒂宾根大学法学教授,随后兼任德国联邦宪法法院法官,也曾担任汉堡大学法学教授,马普外国私法和国际私法研究所所长,并且还历任比较法国际委员会理事,国际法律科学协会主席。可以说茨威格特一生都是在从事比较法的研究与教育,并且在国际范围内组织东西方各国法学研究着从事比较法的研究。该著作的另一著作者克茨教授,1935年出生于施耐奈德米尔,在美国密歇根大学获得了比较法硕士学位,随后也获得了法学博士。1960年也在马普研究所从事比较法的研究,最终也在汉堡大学取得了教授资格。现任汉堡大学教授,是继茨威格特教授之后兼任马普外国私法和国际私法研究所的所长之一。

《比较法总论》一书主要讲述了两个部分,第一部分,详细讲了比较法的概说。主要讲了比较法的概念、历史、方法以及功能和目的。第二部分主要讲述了世界上的法系,主要涉及到了罗马法系、德意志法系、英美法系、北欧法系、社会主义法系以及其他法系。并详细介绍比较了各法系的法律秩序的历史、法学思想方法、具特征性的法律制度等法系的内在构成要素,给法学专业的学生打开了一扇通往探寻世界法律秩序的大门。

在本书第一章中,作者茨威格特和克茨认为“比较法是指一方面以法律为其对象、另一方面以比较为其内容的一种思维活动。”在同一个国家的法律秩序之内的不同规则之间进行的比较是每一个国家运用法律的本性,比较法应是超国家的,“比较法首先是世界上各种不同的法律秩序的相互比较。”这一概念指出了比较法的研究对象、性质以及比较法的范畴。今天也有学者认为比较法是研究人类的各种法律文化的科学。从实质上看,这些形形色色的比较法定义有着一个共同的特点,即认为“比较”是比较法的特殊性之所在,也就是主要强调“比较”在比较法中的所起到的核心地位。由此我们可以从本书中得出结论,比较法就是对不同国家的法律进行比较研究。比较法的主要特征在于通过比较来研究法律。

王老师谈及比较法时曾说过,各国的规定,客观上肯定是不同的,这是事实,无需论证。我们的比较不能停留在“浅层的、低俗的”比较上,应该去思考为什么各国的规定不同,而这规定的背后隐藏了怎样一种价值取向。比较价值取向是否一致,是否冲突。若在价值取向上一致,外国你的规定是否更完善,我们要不要借鉴。

所以比较应该是一种功能、目的的比较,立法政策及其他规范之间的关系比较,而不是机械地把各国的法条规定拿出来比较,应该寻求法条背后的意义。

记得我以前在写比较法与国际私法的关系的时候,为了更好的说明比较法这一块,我特意举例特留份的比较研究。其实这是画蛇添足的做法,因为文章只需

说清楚比较法与国际私法二者的关系就行了。后来我把这部分删掉了,不过我对怎样用比较法的思路去看问题有了更深刻的认识。

说到特留份,我国是没有特留份制度的,仅规定了“双缺”人员的“必要遗产份额”。但仔细去思考,这个规定与外国的特留份制度在功能上是一样的。为什么这么说呢?因为它们都是对遗嘱自由处分的一种限制。虽然二者的具体规定不同,但它们之间并不冲突。我们不得不承认,国外对特留份更加重视,规定更具体。在保护与之有亲属关系的法定继承人之间的规定更具有合理性。这种合理性就是我们可以借鉴的。这样的思路正是比较法的功能价值的体现。

关于比较法的“方法与学科之争”问题,我们认为比较法是一种方法和学科的完美融合。作为方法,他的方法在于比较;作为学科,它的研究对象是不同的法律体系。

根据书中的观点,比较法研究在中国的作用,以及社会主义法系在中国的研究和分析,可以概况为三点:一、有利于实现对外开放政策和国际经济、文化的交流;二、比较法研究有利于改进本国法;三、比较法研究有利于扩大法律教学与研究的领域。

作为学生的我们,需要学习比较方法。因为它是做研究的一种很重要的方法,其不仅可以运用到我们论文的写作当中,更能为我们提供一种深层思考问题所必须的切入角度。

2012年12月15日

比较法的历史

比较法总论第四周作业 比较法的历史(参考书目:沈宗灵《比较法研究》,既有中国史也有外国史,体系构架清晰明了)。 世界史: 一、19世纪以前的比较法研究 1、公元前6世纪 雅典执政官梭(suo)轮,制定法律时对各城邦法律进行比较研究 亚里士多德《政治学》中经常使用比较方法,对希腊各城邦政治制度比较研究 2、公元前5世纪 古罗马法制定《十二铜表法》派人去希腊考察法律 万民法发展中包含对罗马公民法和被罗马征服地区原有法律之间的比较 3、公元4世纪 《摩西法和罗马法合编》,对罗马法和犹太法比较研究,是第一本法律比较研究的作品,作者不明。 4、中世纪西欧: 罗马法和教会法的比较研究 英国:罗马法和英国普通法的比较研究 5、17-18世纪资产阶级革命时期,比较法研究有了较大发展。西欧代表人物: 英国哲学家、法学家培根,第一个提到比较法;荷兰格老秀斯;德国哲学家、法学家莱布尼茨,意大利哲学家、法学家维柯,法国的孟德斯鸠,公认的比较法奠基人之一。 那时期,资产阶级统治还未确立,资本主义立法活动还未广泛展开,比较法学有了较大发展,但还没有兴起。当时盛行古典自然法学说,意味着对法律和成文法的重视,但它要求制定一种反映人类共同理性的,普遍适用于人类的法律,该思想不利于比较法的兴起。 比较法的历史世界史(西方史)19世纪以前: 研究19世纪中期:兴起二战后:巨大发展中国史 古代:各诸侯和各王朝近代:进一步发展/未独立学 科现代:明显进展/初创阶段

二、比较法在19世纪中期的兴起 事实: 1829年德国法学家米特迈耶等创办世界上第一个研究比较法的法学期刊《外国法学和立法评论》 1831年法国法兰西学院第一次设立了比较立法讲座;后各国不断涌现 1894年伦敦大学设立了法制史和比较法教授职位 1869年法国创立比较立法学会,后英国也设立并发行《国际法和比较法季刊》至今 1876年法国司法部设立外国立法委员会 著作: 英美法学家发表若干 会议: 1900年巴黎召开第一次国际比较法大会,标志比较法学自19世纪中期兴起后的高潮。主要讨论比较法的概念、性质、目的等基本问题。比较法的目的和作用上,萨莱伊和朗贝尔观点引人关注。会议决定比较法的主要任务是起草统一的国际法律:以法典形式出现的各文明国家共同适用的法律。 该阶段比较法学已经兴起,但还有很大局限性。即使在西方比较法也仅主要流行于欧洲大陆各国民法法系国家,第一次国际比较法大会对比较法的目的和任务的理解是一种不切实际的幻想。 三、二战后比较法急剧发展,繁荣状态为以往所罕见 1、比较法学的范围为适应二战后新的国际形势突破了西方两大法系的范围,扩大到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律、新独立国家法律(包括伊斯兰法)。 2、国际经济文化交流急剧增加,极大推动了比较法学的发展。 3、法学家对比较法目的和任务的认识发生了改变,西方法学界采取了比较务实的态度:比较法的任务主要在于对不同国家的法律通过比较研究而增进相互借鉴和了解。 4、19世界以来,比较法学研究集中于私法,二战后私法仍占主要地位,但公法和介于公私法之间的经济法、社会法的比较研究日益拓展。 5、逐渐由1900年会议集中讨论比较法的基本理论,而转向主要研究有关部门法比较的应用问题。 6、战后比较法研究的巨大发展主要体现在:①立法、执法和司法方面;②法律教育方面; ③学术组织活动和成果方面。 1、最有代表性的著作:《国际比较法百科全书》,国际法律科学会60年代发起,茨威格特为首的国际编辑委员会主 编。参加全书撰(zhuan)稿约有世界各国地区几百名学者。 2、大量世界各国比较法学家的著作、专题研究、论文。 3、世界各国的大量年鉴、丛书和刊物; 4、学术会议活动:国际比较法科学院(大会),1924年海牙成立;国际比较法大会,战后每四年举行一次,探讨法律理论、法学方法论问题、法制史问题、宪法问题、各部门法问题等5个方面。 5、比较法学组织:国际法律科学学会,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倡议下成立,宗旨:通过外国法的研究和比较方法的使用,促进各国法学的发展,从而达到各国之间的相互了解。每三年召开一次学术大会,每年举行一次圆桌会议。

什么是比较法

什么是比较法 一、比较法的研究对象 一般意义上说,比较法的研究对象是对不同国家的法律进行比较研究。如对中美、中德的法律进行比较研究。从特定意义上说,比较法的研究对象也包括同一国家不同地区的法律的比较研究,如对美国不同的州之间的法律进行的比较研究、中国大陆与两个特别行政区之间的法律制度进行的比较研究,又如对我国加入WTO后法律与国际接轨、相适应问题的研究等。 比较法的研究可以是双边的,即在两个国家或特定的地区之间进行比较研究;也可以是多边的,即对三个或三个以上国家的法律进行比较研究。 比较法的名称容易引起误解。一般的法律如民法、刑法等都有特定的研究对象、调整规则,而比较法谈不上特定的调整对象、调整规则。它是法学的一个学科,而不是一门具体的法,但法学界对“比较法”一词沿用已久,一般不会引起歧异。目前这么学科的名称还有如“比较法学”、“比较法研究”、“法律的比较研究”等。 对一国法律之间的比较,不属于比较法学的内容。如对一国的民法和刑法间的比较研究、一国的民法和行政法之间的比较研究,均不属于比较法学的范围。 比较法学课一般分一下几个层次:一是基础训练,如现在讲的比较法总论;二是部门法的研究;三是专题训练、 下面我想举一个案例来说明比较法这门学科的重要性。 甲是R国人并居住在R国,生前是美国纽约州一公司在R国的代理人。在其生前所立的遗嘱中声明,在5他死后,全部财产由其女儿继承。其女也是R国公民,已成年,居住在R国。根据R国的法律,这一遗嘱是有法律效力的。R国的法律属于西方国家的民法法系。甲死后,其女在纽约州法院向该公司起诉,要求后者支付其所欠甲的薪金和佣金。被告的律师提出,根据纽约州的法律,遗嘱的效力必须警告遗嘱检验法院的证明,而且,遗产应首先由遗嘱执行人管理并作为遗产的代理人,由遗产执行人提起诉讼。而本案中,遗嘱未经遗嘱检验法院的证明,甲的女儿也不是遗嘱执行人,因而,甲的女儿无权起诉,请求法院撤销其起诉。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甲的女儿按纽约州的条件重新提起诉讼,容易导致时间、金钱的浪费,还可能发生过期的问题。这时原告的律师以R国的法律进行抗辩,他提出,本案应适用R国法律。而按R国法律,遗嘱的效力无需经遗嘱检验法院

张文显法理学(第3版)同步习题与参考答案第一章法学研究与法学教育

第一章法学研究与法学教育 名词解释: 法学: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法律社会学:法律社会学的诞生和发展是20世纪法学领域最伟大的成就之一。它以注重研究法律与社会活动、法律角色、法律文化、法律运作、法律实效为其理论视角,以理论模型的设计与经验考察和实证分析的融汇为其方法论指向,以参与法治进程,推动法治和法律文化现代化为其价值目标。 法律素质:法律素质是法律人应当具备的职业素质(专业素质),其要素包括:法律思维能力,法律表达能力和对法律事实的探索能力。在这三个方面的能力中,法律思维能力是法律素质的核心。 法律思维能力:法律思维能力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容:①准确掌握法律概念的能力;②正确建立和把握法律命题的能力;③法律推理的能力;④对即将做出的法律裁决或法律意见进行论证的能力。 法律角色的参照系:法律思维能力的形成集中表现为法律角色参照系的形成。法律角色的参照系是作为一个法律人在其所处的位置上对外观察和处理问题的方法、观点以及独特的推理、论证模式。我们知道,在社会中生活和工作的人们都担当一定角色,每一角色都必然有其独特的参照系。法律角色也有自己的参照系。每个参照系都有三个主要的方面。第一,每个参照系部都有许多概念,其中有些概念是关键性概念;第二,参照系在观察问题的围上是有取向的,法律角色的参照系总是指引人们敏锐地发现和关注事物的法律方面,即有法律意义的方面;第三,参照系规定了人们的推理、论证方法。法律角色的参照系有其独特的推理、论证方法。 探知法律事实:探知法律事实,即调查、搜集、制作、组合、分析、认证法律事实,是法律实践活动的重要环节。对法律事实的分析和认定,直接决定着适用法律的最后结果。探知法律事实也是法律实践活动相当复杂的环节,因为探知法律事实的过程,并非简单地调查搜集客观事实的过程,而是法律人运用法律去判断、分析、确认、选择事实的过程,是一个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对立统一的过程。这一过程需要法律人有较强的事实探知能力。 单项选择 1.法学是“是对神和人的事务的认识、关于正义和不正义的科学”,这一观点的提出者是(A)。 A.乌尔比安 B.亚里士多德 C.伊壁鸠鲁 D.托马斯·阿奎那 2.德国古典哲学大师黑格尔曾明确宣布“法学是哲学的一个部门”,直到(B)以后,法学才从哲学中分化出来,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

民法社会化

简论民法的社会化 摘要:民法是调整私人之间关系的法律规范,属于私法范畴。民法最初以个人主义和自由主义为价值取向,尊重人的自由意志。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以及法学思潮的变动,民法本位由权利本位向社会本位过渡,对民法的发展产生了重大影响,从而也就为我国民法典的制定提出了新的要求,既要考虑我国国情,更要适应民法思想的变迁,制定出一部先进的民法典。本文从民法社会化入手,以期通过对民法社会化的认识,为我国民法典制定提出些许建议。 关键词:民法社会化;社会本位;法哲学;民法典 民法作为万法之母,在一国法律结构中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自从欧洲文艺复兴开始,民法的价值向尊重个人自由和自我实现转变,以维护人的权利为目标。随着时代的发展,在工业革命后尤其是20世纪中后期,民法的价值开始向维护社会利益转变,这一转变对各国立法、司法实践产生了重大影响。对这一现象的研究有利于我们更好的把握民法的精神。 一、民法社会化 (一)民法社会化内涵 所谓“社会化”是指自然人向社会人的转变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人将外在的社会规范内化为自己的行为标准。用弗洛伊德的话讲,社会化就是人学习控制自己的冲动。可见,社会化其实就是一个由“自然”向“社会”转变的过程,让人从自然状态进入社会状态。1“民法的社会化”也是一个过程,是一个私法自治原则日益受到限制的过程。从形式上看,是近代民法向现代民法过渡;实质上是民法本位由权利本位向社会本位的转化。 1 https://www.sodocs.net/doc/c215566375.html,/view/79745.htm

1.民法本位的变迁 民法的基本观念,亦即民法的基本目的,或基本作用,或基本任务,学者称之为民法的本位。民法基本观念之演变,因时代不同,可分为三个时期。其初为义务本位时期,自罗马法以致中世纪。其次为权利本位时期,自16世纪开始,经过17、18世纪之孕育,而成熟于19世纪。自20世纪起开始另一时期,称为社会本位时期。2 权利本位,亦称个人本位,指民法中的一切法律关系都是以个人为单位而建立起来的,也就是各种法律关系都建立在个人与个人关系之上。3权利本位是自由法律思想和自由放任经济政策的产物,强调法律之基本任务是为保障权利之内容得以实现。坚持权利本位,让个人从封建关系和神学束缚下解脱出来,成为自由的人,从而推动了经济社会的发展以及个人价值的实现。 随着19世纪中期以后,社会化进程日益加快,社会化大生产日益显著,使得绝对的权利本位法制产生了众多社会问题。为使社会共同生活之增进,法律即强使个人负担特定制义务,限制或剥夺其某种权利,是谓之社会本位之法制。因此,民法思想为之一变,由极端尊重个人自由变为重视社会公共福利,社会开始取代个人,综合开始取代分析,形成了社会本位思想。 2.从近代民法到现代民法 近代民法形成于市民社会,是以权利本位为基本观念,体现个人自由和权利绝对的个人主义法律思想。近代民法立法模式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抽象人格的确立,即对于一切人,不分国籍、年龄、性别、职业,都具有平等的权利能力,强调形式上的公平,从整体上予以保护。(2)构建了以所有权为中心的物权制度,使私的所有制法律制度化,视物权具有对抗一切人的绝对性。(3)强调意思自治,私法上的法律关系之创设纯依私人的自由意思。(4)强调自己责任,自由之行使致他人损害或不利益的情形下,行为人只在有故意或者过失时,始承担民事责任。 现代民法则强调社会本位,在立法模式上表现在四个方面:(1)创造具体人格,强调对弱者的保护,以实现实质上的公平。(2)对私的所有进行限制,禁止权利滥用。(3)对私法自治原则进行限制,特别是契约自由原则,以防止和纠正绝对自由产生的种种弊端。(4)强调社会责任,以救济因公害事故、交通事故等产生的损害。 近代民法发展到现代民法就把个人本位的法逐渐地加以改变,也把权利本位的法逐渐地加以限制。4一方面禁止权利滥用,即在某些情况下不许权利人过分地、不正当地行使权利;另一方面,在某些情况下又强制权利人行使其权利。实 2梁慧星:《民法总论》(第三版),法律出版社,第39页。 3谢怀拭:“从近代民法到现代民法https://www.sodocs.net/doc/c215566375.html,/new2004/shtml/20040518-163625.htm

法的一般原理部分综合习题

法的一般原理部分综合习题 一、单项选择题 1、马克思主义法学产生于()。 A、18世纪90年代 B、18世纪末19世纪初 C、19世纪初 D、19世纪40年代 2、马克思主义法学的阶级性与科学性是()。 A、矛盾 B、辨证统一 C、不一致 D、有时一致 3、法理学与部门法的关系是()的关系。 A、一般与特殊 B、整体与局部 C、理论与实际 D、论与史 4、研究马克思主义的根本方法是()。 A、社会调查方法 B、系统论方法 C、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方法 D、历史方法 5、法律调整是一种()。 A、个别性调整 B、规范性调整 C、习惯 D、具体性调整 6、社会调整的决定因素是()。 A、自然发展 B、社会革命 C、物质生产方式 D、政治 7、原始社会主要的社会调整手段是()。 A、长老决定 B、祭祀 C、道德 D、习惯

8、法形成的最终标志是()。 A、商品的交换 B、国家的形成 C、阶级的出现 D、阶级矛盾不可调和 9、法的实施有()作保证。 A、习惯力量 B、法律传统 C、社会舆论 D、国家强制力 10、法反映的是()意志。 A、团体 B、人民 C、统治阶级 D、社会团体 11、法和国家产生的过程是()。 A、不确定 B、先有法 C、同一历史过程 D、先有国家 12、法的内容集中体现为法的()。 A、法条 B、技术 C、结构 D、原则 13、法的第三层本质是()。 A、法体现统治阶级意志是统一和整体的 B、法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的意志 C、法的内容决定于一定物质生活条件 D、法的内容就是确定权利和义务 14、法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意志。 A、社会 B、共同 C、集体 D、个别 15、国家意志和法的关系是()。 A、二者是一致的 B、有强制力保障的国家意志才是法

比较法总论参考书201409

比较法导论 主要参考书: 1.朱景文:《比较法总论》(第二版),人大08 2.沈宗灵:《比较法研究》,北大98 3.刘兆兴主编:《比较法学》,社科文献04 4.黄文艺:《比较法:原理与应用》,高等教育06 5.李其瑞等:《比较法导论》,中国政法大学08 6.[德]茨威格特、克茨:《比较法总论》,法律03 7.[日]大木雅夫:《比较法》.法律99 8.[法]勒内·达维德:《当代主要法律体系》,上海译文84 9.[法]勒内·罗迪埃文:《比较法概论》法律87 参考书补充: 1.埃尔曼:《比较法律文化》,三联90 2.格伦顿等 :《比较法律传统》,法大93 3.伯恩哈德·格罗斯菲尔德:《比较法的力量与弱点》,清华大学02 4.约翰·H·威格摩尔:《世界法系概览》(上下),上海人民04 5.罗斯科·庞德:《普通法的精神》,法律01 6.迈尔文·艾隆·艾森伯格:《普通法的本质》,法律04 7.卡尔·N·卢埃林:《普通法传统》,法大02 8.约翰·亨利·梅里曼:《大陆法系》,法律04 9.艾伦·沃森:《民法法系的演变及形成》,中国法制05 10.董茂云:《比较法律文化:法典法与判例法》,公安大学00 11.高鸿钧 :《伊斯兰法:传统与现代化》,社科文献96 12.米健等: 《澳门法律》,中国友谊96 13.李泽沛主编 :《香港法律概述》,法律87 14.郝守才主编 :《台湾法律概论》,河南大学95 15.何勤华主编 :《英国法律发达史》,法律99 16.何勤华主编 :《德国法律发达史》,法律00 17.杨鸿烈 :《中国法律对东亚诸国之影响》,法大99 18.郑永流 :《法治四章一一英德渊源、国际标准和中国问题》,法大02 19.高鸿钧等:《比较法学读本》,上海交大10

比较法作业对比较法概念的一点看法教学文稿

对“比较法概念”的一点看法 姓名:魏少敏学号:200912206030180036 班级:09级法硕 这学期,本人小心翼翼地拜读了德国两位著名的比较法学者———茨威格特教授和克茨教授合著的《比较法总论》这本书。比较法著作中,《比较法总论》是一部当之无愧的扛鼎之作。自此书问世以来,各国比较法学者无不对这本书推崇之至,称之为“罕见的成功之作”,甚至誉之为“在英语中,是一部没有一本同类著作能达到同类水平的极优秀之作。” 本书分为两大部分,第一部分概说比较法;第二部分讲述世界上的法系,分为六编:罗马法系、德意志法系、英美法系、北欧法系、社会主义法系、其他法系。在比较法的概说部分,作者讲述了比较法的概念、功能、目的、方法、历史,透视出作者对比较法基本理论的纯熟和关切。在对每个法系进行述评的过程中,作者讲述了法系的发展历史、继受与传播、法典、法院和法律职业,读者从中获得的,不仅有知识,更有精辟的见解。同时,作者对每个法系的介绍中,都同时包含着比较的眼光和笔触。 克茨教授在本书中文版的序言中,引用了歌德的话:“不知别国语言者,对自己的语言也便一无所知”。确实,法律也是如此—在当今中国法律愈加走向开放时代,比较法的视野、比较法的知识,也越加彰显其重要性。 面对一字千金的《比较法总论》,做什么样的读书笔记恐怕都不能写尽对这本书的溢美之辞。笔者这篇读书笔记主要结合《比较法总论》谈谈笔者对“比较法概念”的理解。 用比较的方法研究法律已经有相当长的一段历史,但是真正作为学科意义上的比较法还是在19世纪中叶之后出现的,它是随着各国立法的加强以及国际交往的日益频繁出现的。一个新的法律部门出现时候,首先面对的就是如何定义,这需要对其外延和内涵作非常严格的规定。只有明确了对象的概念,才能进一步探讨其研究方法论的问题。对于比较法而言,比较法的概念显得尤为重要,因为这不仅仅是区分比较法与其他法律学科的最基本手段,而且它更是比较法中所有问题中的原点性、基石性问题。对于一个比较法学者来说,对比较法是什么的回答,将直接影响其比较法研究的思路、重心以及学术追求,直接影响其对比较法其他各种理论问题的思考和解答。每一种比较法概念在指明比较法是什么的同时,也区分了比较法不是什么,实质上也就划定了比较法的研究范围。 曾经出现的比较法的概念主要有:(1)比较法是一种纯粹的法律比较方法。这是英美学者卡顿、格特里奇等持有的观点。他们认为比较法仅仅是一种研究法律的方法或者技术,比较法本身并不能构成一门独立的学科。(2)比较法是一门寻求世界法或者人类共同法的学科。这是一些主张世界法律统一的比较法学者如法国的萨莱依、朗贝尔等人提出的观点。朗贝尔提出,比较法包含两个学科,一是比较历史,追求的是一种纯科学的目的,其使命是通过对各种法律现象之间的关系进行比较,揭示社会生活所遵循的自然法则。第二个是比较立法,他追求一种实际的目的,其作用是通过对各种法律制度的比较,发现他们的概念和值得的共同基础,创立适用于相同文明社会的共同法。(3)比较法是一门对各种法律体系进行比较的学科。这是当今中外大部分比较法学家所持的观点。主要代表人物有本书的作者茨威格特、克茨,美国的奥萨亏,日本的五十岚清等。他们认为,比较法是一门对不同法律体系(法律秩序、法系、法律传统)进行比较的学科。(4)比较法是一门研究不同法律体系的关系的学科。这是美国比较法学家沃森的观点。他还进一步提出,比较法研究的关系有三种,第一种是历史关系;第二种是法律体系;第三个所有法律关系早期经历过相同或相似的发展阶段。(5)比较法是一门研究各种法律体系的规律的科学。这是一些具有理论关怀的比较法学者的观点,代表人物由莱茵斯坦、萨科。他们认为,比较法不是进行纯粹的法律比较,而是要研究世界各种法律体系的普遍规律,提供法的一般知识或理论。

《比较法》总论读书笔记

读书笔记 李慎之 《比较法总论》是外国学者茨威格特及其高足和合作者克次二人合著,旨在通过比较法这一思维活动来为广大的法学研究者提供一种更为广阔的法学研究视野。比较法是指一方面以法律为研究对象,另一方面以比较为其内容的法律研究。法学家们努力地争取从本土狭窄的圈子中解脱出来,所以他们不再满足于只是解释本国的法律,那样很可能因为立法者的一纸命令而使得他们辛苦研究的成果化为泡影。此时,通过比较法而使得法学成为一门普通科学越发显得重要。 一.只有超越本国现实法律规范之上的研究才能称之为科学。 运用通常的手法只能解释现行法律是否具有科学性。而不能发掘出法学本身的规律性所在。比较法通过揭示各个法律原则的社会条件,对不同国家的法律秩序以及它们通常所使用的思想方法相互比较。进而对整个法学的研究起到提纲掣领的作用。一切的认识、知识均可溯源于比较,所以比较法对于法学来说是必须的,也是有益的。 二.只有在探讨作为比较研究对象的问题的过程中进行的特殊的比较考察时,才能称之为比较法。 比较法必然的会以外国法律作为探讨对象,此时要分清比较法的本质,单纯的对外国法进行研究并不是比较法研究。因此,比较法必须同那些特别注意或者附带注意外国法律秩序的其他法学部门加以更加细致的区别。经验表明,比较法最好是这样进行:作者首先在各国报告中说明外国法的主要资料,然后用这些资料作为研究的真正核心继续进行深入的比较,最后作为此种比较的结果,进行批判性的

法律政策的考察或者得出关于本国法律的解释的结论。 三.博采众家之长才是法学未来的方向,将目光局限于一域则是固步自封。 比较法是为了法学研究者提供一个平台,就好像天文学家无法凭借肉眼看到亿万光年以外的景象,要借助天文望远镜一样,法学研究者借助于比较法,可以更为清晰地了解法律规则的本质并且通过对照发现本土法律秩序的不足,从而取长补短。不能因为一种方法是国外先行采用而因此弃之不用,那样法学研究就等于为自己套上了枷锁,无法挣脱。 《比较法总论》第一编为罗马法系。罗马,这个强大且辉煌的文明同时也留下了让人赞叹不已的法律。罗马消亡之后其法律在多年之后为后世所继承。其中以德国及法国为首。法国人制定了《法国民法典》,其以精美的语言和进步的内容著称于世,以维护资产阶级的利益为根本原则,法国当时建立了统一的政权,为制定一部统一的法典奠定了基础。德国在中世纪之后开始走向分裂,而不是如法国一样成为一个中央集权的王朝,由此带来的结果是德国大量的继受罗马法,而不是像法国那样将本国的习惯法与之结合。 与之相对的则是起源于英国的普通法系,其最大的特点就是其法律规则并未物化为成文法典,英国在实行殖民统治的同时,其本身的法律制度也随之传到了殖民地,美国在受其影响的同时发展出了具有本国特色的法律,所以普通法系又称为英美法系。 罗马法系与英美法系的区别主要在于:英国普通法一直是按照从

比较法总论作业答案

《比较法总论》作业题答案 1、比较法研究包括哪些层次?它们的关系如何? (答案见《比较法总论》教材第3-9页) 第一个层次叙述得比较法,即外国法研究;第二个层次评价的比较法,即研究不同法律制度异同及其发展趋势,第三个层次是沿革的比较法,即研究不同法律制度历史的和现实的关系。 它们之间的关系:第一个层次叙述的比较法是比较法研究的基础,第二个层次评价的比较法是建立在叙述的比较法的基础之上研究。第三个层次沿革的比较法是建立在叙述的比较法和评价的比较法之上,以在历史上和现实中不同法律制度在法律移植和借鉴中所形成的实际关系为研究对象,是比较法研究的最高层次。 2、试述比较法的方法论。 (1)叙述的比较法的方法论见《比较法总论》教材第10-14页。 (2)评价的比较法的方法论见《比较法总论》教材第15-25页。 (3)沿革的比较法的方法论见《比较法总论》教材第26-29页。 参考答案:(一)叙述的比较法的方法论 1.基本原则,按照外国法的原样认识外国法。研究外国法要求人们语言交流畅,对该国法有某种基本知识,特别是他们的法律渊源、基本法律概念、法律用语,但是,尽管有这些基本常识,研究外国法仍然会遇到很多陷阱。 2.信息源的可用性和可信性 外国法律信息来源有两个:第一手资料,即外国制定法、司法报告、判例。他们是直接的法律渊源,具有最高的可用性和可行性。第二手资料,即外国法的教科书参考书、杂志上的文章。这些第二手资料比较全面、详细地介绍了外国法的情况。对于初次接触外国法的研究者来说往往是起点,而第一手资料是在了解了第二手资料的基础上才可能进行深入地研究。 3.必须把外国法作为一个整体来研究 外国法的分类可能不同于本国法的分类,即使存在同样的分类,在不同国家也有不同的分类方式,相应的法律规则在不同的法律体系中可能属于不同的法律部门。 4、翻译问题 对外国法的翻译一般都采取直译方式。法律用语与日常用语有联系,但也不能等同。在研究外国法时,人们应该用特殊的法律用语的双语词典和特殊的法律词典,而不应只用一般的双语词典。 5、过时的法和活法 在研究外国法时,重要的是决定外国哪些行为规则具有法律规则的地位。例如在研究共产党政策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共产党政策往往相当大程度上执行着法的功能。 另外一个问题是某些正式的法律渊源过时的问题,他们不再是那个国家起作用的法律体系的一部分。 6、法律规则的社会背景和目的。

比较法教学大纲

法理学专业研究生学位课程 《比较法专题》教学大纲 教学学时:36学时 教学要求:1、通读一本比较法的教科书籍; 2、了解比较法的一个专门领域; 3、用比较的方法研究一个法学课题; 考试形式:用比较的方法研究一个法学课题,撰写一篇合乎学术规范、不少于五千字的论文,在第十七周课程结束后交。 教学方式:课堂讨论 课堂讨论专题以及参考书目:: 一、比较法学的基本问题 比较法学的概念、对象、历史、作用、现状等 著作类 1、[日]大木雅夫著,范愉译:《比较法》,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2、[德]茨威格特、克茨著,潘汉典译:《比较法总论》,贵州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 3、[德]格罗斯菲尔德:《比较法的力量与弱点》 4、朱景文著:《比较法导论》,中国检察出版社1992年版 5、沈宗灵著:《比较法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论文类: 1、[法]康斯坦丁内斯库:《论比较法学的流派与比较法》,《法学译丛》1983年第2期 2、[苏]图曼诺夫:《论比较法学的发展》,载《法学译丛》1983年第2期 3、沈宗灵:《评萨科的“法律共振峰”学说》,载《中外法学》1995年第6期 二、民法法系与普通法法系、欧盟法 概念、分布、历史、分类、渊源、法律教育与法律职业等 著作类 1、[法]达维德著,漆竹生译:《当代主要法律体系》,上海译文出版社1984年版 2、伯尔曼著,贺卫方译:《法律与革命——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 3、朱塞佩??格罗索著,黄风译:《罗马法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 三、法与比较法律文化 著作类 1、张晋藩著:《中国法律传统与近代转型》,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 2、郭道晖等著:《中国当代法学争鸣实录》,湖南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 3、吴思著:《血酬定律——中国历史中的生存游戏》,中国工人出版社2003年版 4、[美]格伦顿著等,米健译:《比较法律传统》,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 5、昂格尔著,吴玉章等译:《现代社会中的法律》,译林出版社1994年版 论文类 1、那淑伟:《关于中西法律文化的比较研究》,载《法学理论前沿论坛》(第一卷),张文显主编,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 四、部门法比较研究

比较法读后感

《比较法总论》读后感 这个学期很幸运,由苏彦新老师给我们上比较法的课,从第一节课开始我就被苏老师的博学和正直所深深折服。课堂上他狂草如书法写意般的板书,满黑板的书名和人名,脱口而出的学术篇章和桥段都见证了他高超的学术造诣以及惊人的阅读量和记忆力。在苏老师的带领下,我进入了一个新的学术殿堂,我知道了比较法学的博大和精深,知道了自己的渺小和无知。从浩如烟海的学术著作和文献中,苏老师精挑细选,给我们推荐了几本法学或是比较法学的经典著作,如茨威格特的《比较法总论》、大木雅夫的《比较法》、瞿同祖的《中国社会与中国法律》等等。这里我就简要说说我读茨威格特的《比较法总论》之后的感想。 一、对比较法总论的概说 在法学的学科体系中,比较法是一门处于边缘位置的学科。一般意义上说,比较法的研究对象是对不同国家的法律进行比较研究。如对中美、中德的法律进行比较研究。从特定意义上说,比较法的研究对象也包括同一国家不同地区的法律的比较研究,如对美国不同的州之间的法律进行的比较研究、中国大陆与两个特别行政区之间的法律制度进行的比较研究,又如对我国加入WTO后法律与国际接轨、相适应问题的研究等。对于整个法学来说,比较法的研究至关重要,它能够擦亮法律学者们的眼睛,使其能够发现本国法律机制的缺陷和弱点,实现整个人类法律秩序的和谐与统一。 《比较法总论》一书共有两大部分,第一部分是比较法的概说,主要介绍了比较法的概念、功能和目的、方法、历史;第二部分具体分述了世界上的法系,在专章论述了“法系的样式”后,作者根据法系的构成要素的不同将世界上的法系分为六编,分别阐述了罗马法系、德意志法系、英美法系、北欧法系、社会主义法系、其他法系(包括远东法系、伊斯兰法系及印度教法系)。《比较法总论》资料异常丰富,作者经过了大量的引用和考证,是关于比较法研究的比较罕见的成功之作。 该书的作者之一,茨威格特教授,1911年生于波森,早年在法国格勒诺布尔,英国伦敦,西班牙巴塞罗那,德国柏林、哥廷根等大学学习,获法学博士学位。1937年在德国威廉外国私法和国际私法研究所任研究员。二战末期,任蒂宾根大学法学教授,后兼任联邦宪法法院法官(1951—1956),汉堡大学法学教

比较法总笔记

《比较法总论》读书笔记 10民商丁铁城M100099 《比较法总论》由德国的K·茨威格特与德国的H·克茨合著,全书分为两大部分:第一部分概说为并列式结构,由四章构成,分别介绍了比较法的概念、比较法的功能和目的、比较法的方法以及比较法的历史,该部分对比较法的主要理论进行了详细的阐述。第二部分世界上的法系为总分式结构,首先以第五章法系的样式为标题对法系论进行了总体的讲述,其后分别以六章的篇幅分别介绍了罗马法系、德意志法系、英美法系、北欧法系、社会主义法系以及其他法系(包括远东法系、伊斯兰法系和印度法系)。 比较法的概念 什么是比较法?这是我们步入比较法领域首先会遇到的问题。对于这一问题的回答将直接影响比较法研究的思路和对比较法其他理论问题的思考和解答。 然而,作者在书中对比较法所做的定义似乎相对简单。 作者首先指出,“比较法是指一方面以法律为其对象、另一方面以比较为其内容的一种思维活动。”但如果认为这就是比较法的含义,那么就很难看出,比较法应当超出通常的法学研究范围到何种程度才成为某种特殊的东西。因此,比较法首先是世界上各种不同的法律秩序相比较。 其次,作者说明,外国法研究本身并不意味着比较法,并把比较法和其他法律学科作了比较。经验表明,比较法最好这样进行:作者首先在各国报告中说明外国法的主要资料,然后用这些资料作为研究的真正核心继续进行深入的比较,最后作为此种比较的结果,进行批判性的法律政策的考察或得出关于本国法律解释的结论。 但是纵观第一章,可以看到,作者并没有给出一个完整的、明确的比较法的含义。几乎只是用“比较法是世界上各种不同的法律秩序相比较”这句话来定义。而且,作者这样的界定会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它会导致对比较法德工具主义的理解和角色定位,会使人们认为比较法是一种纯粹的法律比较活动,其存在的价值仅仅在于为其他学科和法律实践服务。 对比较法的定义应结合它的目的、性质、研究范围等来进行。 比较法的目的

规范比较_结构比较与功能比较_比较法方法论研究

法 商 研 究1997年第1期(总第57期) 法学比较研究 规范比较、结构比较与功能比较 ——比较法方法论研究 饶 艾 在比较法理论的研究中,比较法方法论的研究应该说是薄弱的一环,中外学术界概莫能外。当代著名的比较法学家德国学者K ?茨威格特和H ?克茨就曾这样说过:“迄今关于比较 法的方法很少有系统的论著。”①在我国,即使是比较法大家沈宗灵先生的权威著作《比较法总 论》对此问题也着墨甚少。究其原因,除了比较法学科的研究本身仍处在起步阶段,其诸多理论均需建立完善,以及该理论有一定的难度之外,没有受到学术界应有的足够重视,恐怕也是一个方面。有学者这样说过:“某些学科如果必须忙于从事探讨自己的方法论,就是带病的科 学。”②或许,为避嫌,比较法学家便纷纷远离该学科方法论的研究,而将注意力放在比较法领域的其他方面,如比较法的学科性质、比较法的功能作用、法系理论,等等。然而,比较法方法论的研究却有着重要的理论及实践意义,它不仅是“思想方法”,而且还是“工作方法”,即它不仅是比较法研究的方法论,而且还是一种可供研究者操作的具体的工具或技术。 一 关于比较法方法论问题,中外学者的有关论著均认为就是“比较”的方法。而众多学者在关于比较法方法的论述中又是对“比较”的对象从不同的角度及范围进行具体的分类,从而形成了比较法研究方法上的对内比较和对外比较、宏观比较和微观比较、纵向比较和横向比较、双边比较和多边比较,等等。其实,这仍是对比较法学的一种潜意识的误解。比较法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其研究所采用的方法不应该仅仅是比较的方法;反过来,比较的方法对于任何一门学科都是重要的方法。笔者认为,比较法的研究方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研究方法,是比较法作为一门独立的法律学科所普遍使用的一般的方法。关于法律学科的研究方法,“英国19世纪末著名的法学家詹姆斯?V ?布赖斯在其所著《历史与法理学研究》一书中对此最早作了专门论述,他将法律科学中所运用的方法归结为四种,即形而上学方法或先验方法、分 析方法、历史方法、比较方法。”③在我国,法学的研究方法一般为马克思主义哲学方法、社会调 查方法、历史考察方法及比较分析法。比较法学的研究对这些方法都必须重视并给以理论上的承认。实际上,在比较法的研究中,在运用比较方法的同时,必然交替地运用其他方法。而且,比较法学者应以更敏锐的眼光、更广阔的视野吸收其他学科最先进的方法以充实自身的研究 ①②③徐国滢:《法学研究方法的历史演进》,《法律科学》1992年第4期。 [德]K ?茨威格特、H ?克茨:《比较法总论》,潘汉典、米健等译,贵州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53页。[德]K ?茨威格特、H ?克茨:《比较法总论》,潘汉典、米健等译,贵州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53页。

比较法总论作业

第一专题绪论 1、比较法研究包括哪些层次?它们的关系如何? 一些学者认为,比较法是不同法律体系之间关系的学科。 因此可以将比较法分为三个层次: 第一层次,叙述的比较法,即外国法的研究。 第二层次,评价的比较法,即比较不同法律制度的异同。 第三层次,沿革的比较法,即不同法律体系(制度)之间关系的研究。 2、试述比较法的方法论。 (一)叙述的比较法的方法论 1、基本原则:按照外国法的原样认识外国法。 2、信息源的可用性和可信性。用以研究的信息应该是当前的、最新的。 3、必须把外国法作为一个整体研究。 4、翻译问题。 5、过时的法和“活法”。要研究“活法”。 6、法律规则的社会背景和目的。(有时背景和目的更重要) (二)评价的比较法的方法论 1、关于可比性问题。比较的对象必须有某种共同性。 2、不同社会制度国家的法律制度的可比性。不同社会制度国家的法律制度仍然具有可比性。 3、解释法律体系之间的差别和相似。关键是如何把哪些因素看作是形成法律制度的因素。 4、对比较结果的评价。 (三)沿革的比较法的方法论 1、不同法律制度之间的相互交往是比较法产生和发展的前提。国际贸易的发展和世界市场的形成是比较法特别是研究不同法系之间关系的比较法兴起的经济根源。观察一国法律制度的发展变化要把国内因素和国际因素联系起来。 2、本国法与外国法的联系。现代社会,各国的法律之间相互借鉴、吸收、移植的现象比比皆是。 3、简述比较法研究的程序。

(一)规范的比较的程序:(1)准备阶段。(2)分析阶段。(3)比较异同。(4)综合阶段。 (二)功能的比较的程序:(1)在所比较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中找出人们共同遇到的社会问题或社会需要,也即找出共同的起点。(2)研究那些国家对这种社会问题或社会需要所采取的法律解决办法,即有关法律规范、程序和制度。(3)对不同国家采取的法律解决办法的理由进行研究。(4)进一步研究这些异同及其产生原因的可能趋势。(5)对各种法律解决办法进行评价。(6)根据既定的社会存在和需要,既定的解决办法的实际影响以及某些领域的发展趋势,可以合理的预测未来的发展。 4、比较法的作用有哪些? 第一、在理论上,比较法的作用有:(1)深化对法律的认识,扩大法学视野。(2)确认不同法律体系的共同性和法律的发展趋势。 第二、在实践上,比较法的作用有:(1)立法上的比较与借鉴。(2)执法、司法中的作用。(3)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中的作用。 5、试述比较法的发展历史。(教学指导P38-39) 第二专题当代世界主要法系 1、试述法系的概念。 法系,是进行比较法研究的一个基本单位。一般地说,法系就是若干国家和特定地区的具有某种共性或共同传统的法律的总称。 法系和法律传统、法律制度、法律文化等概念既有联系又有区别。法系概念的多样性与法系划分标准的多样性有关,它涉及到时空因素、学者的主观态度、政治立场、社会地位、个性特征等。 2、为什么要划分法系?法系划分有何意义? 为了便于对世界上现存的林林总总的法律秩序的把握,人们试图在一定程度上将这些法律秩序归入为数较少的几个集团,于是就有了法系的概念。法系是根据历史传统和外在形式等因素的不同而对于世界各国的法律所进行的一种分类。 (一)法系划分的理论意义。法系划分的理论意义是指它对比较法学理论体系建立印完善的意义。第一,“法系”是比较法学的一个重要的、基础性的概念,它的提炼和使用,标志着比较法学自身的发展,证明着比较法学在法学体系中的

绪论:法学和法理学

绪论:法学和法理学 学习要点 一法学的研究对象,性质和职能 二法学的产生和发展 二法学的体系和法理学 三法学、法理学与其他学科的关系 四学习和研究法理学的意义和方法 重点、难点讲解 一法学的研究对象,性质和职能 (一)法学和法学的研究对象 法学是一门社会科学,它主要以法律现象作为研究对象。 法学,又称法律学或者法律科学,是以法律现象及其发展规律为研究对象的科学,是社会科学的一个学科。法学既研究法律意识、法律规范、法律关系、法律行为等法律现象,也研究法律的产生、本质、特征、发展、作用、形式以及法律的制定、适用和遵守等问题,并在研究法律现象的同时,发现法的发展规律。此外,法律现象是社会运动的一种特殊形态,研究法律现象必然涉及其他社会现象甚至自然现象。 法律现象是个复杂的概念,它泛指一切涉及人与人之间关于利益的社会现象,这种现象产生于人类生活的各个领域,包括经济,政治,文化等等领域,由此就产生了人类在这些领域中的各种关系。作为法学研究的对象,我们主要关注的是法律意识、文化以及法与经济、政

治、其他社会规范的关系以及如何调整这些关系,这也就涉及到法应该如何制定才能体现法的价值,这些都是我们要学习的问题。 (二)法学的性质和职能 1 法的性质和法学的性质。法的性质主要是指法的阶级性。法作为一种社会规范,它的产生、发展以及消亡都离不开阶级和阶级斗争。任何一个国家的法律都必然体现着特定阶级的利益,对于研究法的学科,就不能回避这一点,因此,法学在社会科学中是一门具有阶级性、政治性的科学。 2 法学的职能。是指法学的研究对于社会的反作用的问题,它体现为应用的职能、认识论的职能和意识形态的职能。 法学的应用职能是法的职能中最重要,法学担负着于阐释法的本质、规律性的基础上,致力于阐明提高法律调整效率的途径和方法提出有科学根据的预测、多方位地直接地服务于法律实践。法学作为一门社会科学,具有指导人们认识社会现象的职能,即理论认识职能。法学的意识形态的职能则指的是人们在学习和研究法学的过程中,法学可以影响人们的思想、价值观、尤其是通过法学研究的不断深入,法学教育的广泛开展,法学还可以促进人们法治观念的增强提高人们的法律意识。 二法学的产生和发展 (一)法学的产生。 法学的产生以法律的产生为前提,又以文字的表述和记载为重要

法律专科法理学复习题

法律专科《法理学》复习题 一、单项选择题 1.马克思主义法学产生于( )。 A.18世纪90年代 B.18世纪末19世纪初 C.19世纪初D.19世90年代 2.马克思主义法学的阶级性与科学性是( )的。 A.矛盾 B.辩证统一 C.不一致 D.有时是一致 3.法理学与部门法的关系是( )的关系。 A.一般与特殊 B.整体与局部 c.理论与实际 D.论与史 4.研究马克思主义法学的根本方法是( )。 A.社会调查方法 B.系统论方法 C..辩证唯物和历史唯物主义方法 D.—法律解释方法 5.法律调整是一种( )。 A.个别性调整 B.规范调整 c.习惯 D.具体性调整 6.社会调整的决定因素是( )。 A.自然发展 B.社会革命 c.物质生产方式 D.政治 7.原始社会主要的社会调整手段是( )。 A.长老决定 B.祭祀 C.道德 D.习惯 8.法形成的最终标志是( )。 A.商品的交换 B.国家的形成 c.阶级的出现 D.阶级矛盾不可调和 9.法的实施有( )作保证。 A.习惯力量 B.法律传统 C.社会舆论 D.国家强制力 10.法反映的是( )的意志。 A.团体 B.人民 c.统治阶级 D.社会全体 11.法和国家产生的过程是( )。 A.不确定 B.先有法 c.同一历史过程 D.先有国家 12.法的内容集中体现为法的( )。 A.法条 B.技术 C.结构 D.原则 13.法的第三层本质是( )。 A.法体现统治阶级意志是统一和整体的 B.法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的意志 c .法的内容决定于一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 D.法的内容就是确定权利和义务 14.法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 )意志。 A.社会 B.共同 c.集体 D.个别 15.国家意志和法的关系是( )。 A.二者是一致的 B.有强制力保障的国家意志才是法 c.体现统治阶级利益的国家意志才是法 D.法是国家意志的政治化16.运用法律手段保护已经建立的法律关系、法律秩序使之不受侵犯或恢复、弥补被侵害的法定权利的职能,叫做( )。 A.法的调整性职能 B.法的保护性职能 C.法的阶级统治职能 D.法的社会公共职能 17.法作为法所固有的、满足主体法律需要的价值是( )。 A.法所中介的价值 B.法的工具性价值 c.法律价值 D.法的社会公共职能 18.划分法的历史类型的科学根据是( )。 A.历史阶段 B.经济基础 c.法的阶级性 D.历史唯物主义基本原理19.法的历史类型集中反映了法与( )之间的相互关系。 A.阶级划分B.社会经济基础 C.阶级利益 D.统治阶级意志20.法的历史类型的划分同社会形态的划分( )。 A.基本不一致 B.有交差 C.相一致 D.不一致 21.历史上存在过( )种类型的法律制度。 A.二 B.三 C.四 D.五 22.法的历史类型更替是通过( )实现的。A.生产力发展 B.社会革命 c.群众运动 D.政治改革 23.法的历史类型更替的根本原因是( )。A.社会变革D.废除旧法.创制新法 C.阶级斗争 D.社会基本矛盾的运动规律24.划分法系的决定性标准是( )。 A.法的传统 U.经济基础 C.政治制度 D.法律技术 二、多项选择题 1.法学主要职能有( )。A.应用职能 B.认识论职能 c.意识形态职能 D.阶级职能 2.邓小平民主、法制思想的核心是( )。A.发展稳定 B.党的领导 C.人民民主 D.依法治国 3.法学的研究对象包括( )等法律现象。A.法律行为 c.法律规范 C.法律关系 D.法律文化 4.法学是( )。 A.以法律现实为研究对象B.如何组织和运用国家权利学问C。确认和保护社会成员权利和义务的学问D.具有阶级性的科学5.学习和研究法理学的方法有( )。A.辩证唯物主义 B.历史唯物主义 C.系统论 D.控制论 6.法理学的研究对象是( )。 A.法学 B.法 c.法律现象 D.社会主义法的基本理论 7.属于理论法学的是( )。A.犯罪学 B.法学史 c.法哲学 D.比较法总论 8.从发展过程来看,社会调整可以分为( )。A.习惯 B.法律 C.个别性调整 D.规范性调整 9.个别性调整带有一定的( ).不能形成普遍、稳定的秩序。A.重复性.B.偶然性c.任意性 D.规范性 10.调整原始社会人与人之间关系的有( )。 A.道德 B.习惯 c.禁忌 D.宗教 11.法产生的社会经济根源是( )。 A.阶级分化 B.社会分工 C.商品交换 D.私有制 12.法产生的政治根源是( )。 A.商品交换 B.阶级 C.阶级矛盾 D.国家的产生 13.法产生的社会文化根源是( )。A.禁忌 B。祭祀 C.道德 D.宗教 14.习惯靠( )保证实施。A.传统 B.惯性 c.国家强制 D.社会舆论 15.法的形成经历了这样的过程( )。A.从个别调整发展为规范调整 B.从自发调整发展为自觉调整C.从一般规范性调整发展到法调整D.从无强制性的规范调整发展为有强制性的规范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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