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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工业大学文件

天津工业大学文件

津工大[2019]32号

签发人:夏长亮天津工业大学横向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2019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发[2016]16号)、《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的实施意见》(津党发[2016]19号)、《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释放科技人员活力的意见》(津党办发[2017]44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津政发[2018]27号)及国家、天津市有关政策文件精神,激发我校科研创新活力,促进科研事业发展,更好地服务地方和企业,规范横向科研经费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横向科研经费”是指学校对外开展科技服务活动从相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取得的按合同约定进行管理的

各类非财政性质的经费,包括企事业单位根据合同提供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技术服务、科技咨询、决策咨询、管理咨询等方面的经费;通过招投标或购买服务形式获得的财政性资金项目经费。

第三条横向科研经费必须全部纳入学校财务处统一核算管理,并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科研项目委托方或科研合同的要求合理使用。

第二章管理体制

第四条横向科研项目实行项目负责制,项目负责人是科研经费使用的直接负责人,对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承担直接的经济与法律责任。项目负责人要熟悉并掌握有关法律法规和科研经费管理制度,依法、据实编制横向科研项目预算(无预算要求的除外)和决算,同时报科技合作与成果管理处和财务处备案,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校内二级单位是科研活动的基层管理单位,对横向科研经费承担监管责任。校内二级单位应加强对课题组和科研团队的管理,督促科研人员特别是项目负责人严格遵守有关规定,确保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预防违法违纪问题发生;应根据学科特点和项目实际需要,合理配置资源,为横向科研项目的执行提供条件保障。

第六条科技合作与成果管理处是学校横向科研经费的主管部门,负责横向科研项目管理和“四技”合同管理等工作,并配合

财务处做好横向科研经费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财务处负责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审查项目决算,监督、指导项目负责人按照相关规定使用科研经费。

第八条国有资产与设备管理处负责按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相关规定,对使用科研经费购置、试制仪器设备的采购和资产进行管理。

第九条审计处负责按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相关规定对科研经费的管理使用进行审计。

第三章经费的管理与使用

第十条横向科研经费由项目组负责人根据合同、预算约定使用,没有合同或预算约定的,由项目组负责人按照国家和学校相关规定自主安排、统筹使用,包括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由项目经费支付的各项费用,但不得列支与研发工作无直接关系的费用。

第十一条横向科研项目经费列支范围及要求

㈠设备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对于使用横向科研经费进行科研仪器设备的采购,如合同中明确指定设备采购生产厂家的,按约定执行。未作约定的,原则上由项目负责人自行采购(不包括学校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采购项目或采购预算达到政府采购限额的采购项目);对科研急需的设备和耗材,采用特事特办、随到随办的采购机制,可不进

行招投标程序,缩短采购周期;对于独家代理或生产的仪器设备,按程序确定采取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增强采购灵活性和便利性。

采购仪器设备达到《天津工业大学贵重仪器设备购置论证管理办法》中贵重仪器标准的,应按该管理办法进行论证。贵重仪器验收前应通知国有资产与设备管理处大型仪器管理科人员,共同参与设备验收。

项目负责人可将依规可以自主采购的项目委托国有资产与设备管理处实施采购,委托采购需严格按照《天津工业大学仪器设备采购管理办法》或《天津工业大学工程和服务类项目采购管理办法》执行。

用横向科研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在技术合同中有明确约定归合作单位所有的,依据合同可免做固定资产入账手续。除按合同约定外,均属学校国有资产,一律按照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纳入学校统一管理。

对于自主采购项目,项目负责人对经济行为的真实性负责,自主对外签订采购合同或协议。本着“谁组织,谁负责”的原则,项目负责人应做好采购相关资料档案的保存(包括自主采购项目的市场调研情况、成交单位的确定依据、供货协议或合同、验收情况等)。项目负责人应合理安排采购计划,不得以拆分项目形式规避政府采购。

㈡材料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元器件、试剂、实验动物、部件、外购件、包装物等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㈢燃料动力费:指在项目研发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研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和科研人员使用汽车往返科研试验场地所消耗的汽油等费用(汽油费报销时要注明事由)。

㈣实验室改装费:指用于项目研究工作需要,进行实验条件改善(简单装修改造及维修)的费用。对实验室的改装必须遵守学校消防管理、实验室安全管理、后勤管理处房屋改造要求等学校相关规定。

㈤数据采集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问卷调查、数据跟踪采集、案例分析等发生的与数据采集直接相关的各类费用。

㈥科研协作费:指完成科研项目所必需的外协加工、委托开发、分析测试、试验、科研咨询中介等费用。

学校外拨的科研经费支出应当以合作(外协)项目合同为依据,项目负责人应对合作(外协)业务的真实性、相关性负责;按照合同约定的外拨经费额度、拨付方式、开户银行和账号等条款办理,并提供符合规定的发票。横向科研经费的外协经费(对外合作经费)比例原则上累计不超过原项目总经费的50%。不得借协作科研之名,将科研经费挪作他用,原则上不得转入与项目负责人有直接经济利益关系的单位。

㈦差旅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

出差人员的住宿费、乘坐交通工具标准、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补助费等相关事宜按照《天津工业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对出差期间,由项目合作单位提供住宿费用的特殊情况和出差时限超过两周(含)的特殊情况领取差旅补助费,需填报《天津工业大学横向科研项目出差审批表》(附件一),并由项目负责人、所在学院(部门)主管科研负责人审核签字,方可获得差旅补助。因研究工作需要自驾车当天往返情况,需对方单位提供有效证明材料方可获得差旅补助。

㈧会议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研究工作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室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专家费等。会议费支出应当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和会期,会议开支标准参见《天津工业大学会议费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会议中的专家咨询费遵照下文“(十三)专家咨询费”执行。

㈨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赴港澳台、外国专家来华及港澳台专家来内地工作的费用。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外事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国际合作与交流费不纳入“三公”经费统计范围,对相关出访团组、人次数和经费单独统计。

㈩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

费、专业通信费、成果转化活动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费用。

(十一)人员费:指在项目研发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研发的没有工资性收入的在校研究生、临时聘用人员的劳务费。

人员费由项目组负责人根据科研工作进度和成效据实发放至个人银行卡中,不得以现金(或非本人银行卡)形式发放,并按国家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可一次发放,也可多次发放。

(十二)专家咨询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包括:咨询费、评审费、鉴定费、讲座酬金。专家咨询费标准遵照《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财科教[2017]128号)执行,标准详见表1。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及其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

表1:专家咨询费执行标准(单位:元)

(十三)科研业务活动费:指业务招待费、停车费、过路过桥费,相关费用凭合法票据和相关规定据实列支。科研业务活动费开支比例不超过原项目实际到款的20%。参照教育部“高校“三公经费”信息公开工作要点”有关精神,横向项目经费支出的业务招待费不列入学校“三公经费”中统计,报销招待费标准参照表2,

同时附《天津工业大学横向科研项目业务招待审批表》(附件二)。表2:业务招待接待标准(单位:元)

(十四)绩效奖励:对科研项目有贡献人员的绩效奖励支出。科研绩效发放不纳入工资额度控制。绩效奖励可一次发放,也可多次发放;科研项目合同或预算中有约定绩效费用比例的,可按合同或预算执行;合同或预算中没有限定的,绩效奖励支出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原项目总经费的45%,其预算的绩效发放总额由科技合作与成果管理处审核。经费到帐后,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工作进度和成效持横向科研项目预算表到财务处办理发放绩效。

(十五)管理费:按下表3规定比例提取。

表3:横向项目管理费提取比例表

(十六)其它:完成项目所需要支付并符合科研及财务规定的其它项目,包括税费、场地使用费、课题组人员业务培训费、研究生资源调节费。

上述支出中涉及政府采购的设备购置、工程或服务等,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和程序执行。

第十二条横向科研经费的额度审批

㈠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科技领域“放管服”改革的要求,建立完善以信任为前提的科研管理机制,按照能放尽放的要求赋予科研人员更大的人财物自主支配权,减轻科研人员负担,充分释放创新活力,调动科研人员积极性,简化审批流程。横向项目单笔支出费用审批权限见表4:

表4:单笔支出费用审批权限表

㈡审批流程

项目负责人填写《天津工业大学科研经费支出技术合同审批表》(附件三),按照审批权限签字审批。所有科研项目单笔支出业务审批通过后,持相关审批表到财务处办理经费支出手续。

第十三条税收管理

横向科研经费收入涉及税种有增值税、营业税及附加和印花税等。应税额由项目经费承担,财务处负责相关税款的代扣代缴工作。

属于横向科研经费且被天津市科委认定为“技术转让(开发)”项目合同的,由科技合作与成果管理处出具“天津市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财务处使用税务票据可办理免税手续。

第十四条对于合同、预算约定使用的项目,经费使用必须按约定执行;没有合同或预算约定的,允许项目组负责人根据实际科研工作需要对经费预算进行调整,由项目负责人填写附件《天津工业大学横向科研项目预算调整申请表》(附件四),详细阐述调整事项及调整理由,调整后科研业务活动费、外协研究开发费、绩效奖励三类预算类型均不得超过学校规定最大支出比例,所在学院(部门)对预算调整的合理性、合规性、相关性进行审核。原则上横向科研项目在项目执行期内,其经费每年预算可调整一次。

第四章项目结题与结余经费的使用

第十五条课题结题及结余经费的使用

㈠准备结题的横向科研项目,项目负责人需全面清理经费收支和应收应付等款项,暂付款需在项目结题之前全部报销或归还。

委托单位有决算要求的,由项目组根据实际支出编报决算,由科技合作与成果管理处、财务处等负责审核。委托单位要求对项目决算出具审计意见的,由审计处审核签署意见。

㈡横向科研项目结题后,有结余经费的,须在结题批复后六个月以内办理结余经费结转手续。项目负责人须填写《天津工

业大学横向科研经费结转申请表》(附件五),并持结题报告及时到科技合作与成果管理处和财务处办理结余经费结转手续。

㈢横向科研项目结题后的结余经费中用于项目组绩效奖励的比例不得超过结余经费的50%,其余结余经费转入项目负责人科研发展基金,由项目负责人统筹用于后续科研工作。

㈣学校设立校科研发展基金,由上缴学校的横向科研项目管理费形成。学校科研管理部门负责管理科研发展基金,并负责拟订基金使用细则,报分管校领导审定。学校科研发展基金专门用于鼓励全校教职工开展科技研发项目的有关开支。

㈤已结题项目负责人调出学校或其他等特殊情况,须根据课题实际完成人的情况,办理项目负责人变更手续或终止,由学院报科技合作与成果管理处审批,并通知财务处。

第十六条监督检查

学校成立由纪委办公室(监察处)、财务处、审计处组成的科研经费审查小组,定期对科研经费检查审计。学校科研人员应严格按照预算批复或合同(任务书)的支出范围和标准使用经费,严禁以任何方式挪用、侵占、骗取科研经费。

㈠严禁编造虚假合同、编制虚假预算。

㈡严禁违规将科研经费转拨、转移到利益相关的单位或个人。

㈢严禁购买与科研项目无关的设备、材料。

㈣严禁虚构经济业务、使用虚假票据套取科研经费。

㈤严禁在科研经费中报销个人家庭消费支出。

㈥严禁虚列、伪造名单,虚报冒领科研劳务性费用。

㈦严禁借科研协作之名,将科研经费挪作它用。

㈧严禁设立“小金库”。

㈨严禁其他不符合科研经费管理的各项开支。

第十七条附则

㈠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天津工业大学横向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津工大[2017]111号)、《天津工业大学横向科研项目经费报销补充规定》(津工大[2016]234号)文件同时废止。

㈡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㈢本办法由科技合作与成果管理处、财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一、天津工业大学横向科研项目出差审批表

二、天津工业大学横向科研项目业务招待审批表

三、天津工业大学科研经费支出技术合同审批表

四、天津工业大学横向科研项目预算调整申请表

五、天津工业大学横向科研经费结转申请表

天津工业大学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印发:各学院、部、处及直属部门)

附件一:

天津工业大学横向科研项目出差审批表

填表日期:年月日

附件二:

天津工业大学横向科研项目业务招待审批表

接待单位或部门:年月日

附件三:

天津工业大学科研经费支出技术合同审批表

附件四:

天津工业大学横向科研项目预算调整申请表

年月日

附件五:

天津工业大学横向科研经费结转申请表

年月日

本表一式两份,科技合作与成果管理处一份,财务处一份,如本人需留存请自行复印。

天津工业大学

天津工业大学文件 津工大[2014]65号 签发人:赵宏天津工业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试行)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做好“本科教学工程”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教高函[2012]5号)、《关于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有关工作安排的通知》(教高司函[2012]85号)和天津市教委《关于我市高校参加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有关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加强我校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的组织与管理工作,保证该项工作的顺利实施和取得预期成果,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以下简称“大创计划”)遵循“兴趣驱动、自主实践、重在过程、培养能力”的原则,依托各实验中心、学生创新实验室等,以项目为载体,面向我校所有本科专业,开展创新创业训练活动,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和在创新基础之上的创业能力。

第二条“大创计划”项目每年评审立项一次,并对已立项项目进行检查。项目以大学生个人或团队为主体,在教师指导下,根据个人兴趣,自由选择题目,自行设计方案,自主完成实验或实践活动,强调“重在过程”和“能力培养”,兼顾“研究成果”。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三条学校成立“大创计划”领导小组(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主管该项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成员包括教务处、科技处、财务处、学生处、团委等相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和制定相关政策,对项目进行统一规划、部署、协调和监督。 第四条学校成立“大创计划专家组”,对“大创计划”项目进行评审、检查、验收和评优。 第五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务处,负责项目的组织申报、评审立项、过程监控及经费使用等具体管理工作。 第三章级别类型 第六条项目级别分为校级、市级与国家级三种;项目类型分为创新训练项目、创业训练项目和创业实践项目三类。 创新训练项目由本科生个人或团队,在导师指导下,自主完成创新性研究项目的设计、条件准备和项目实施、研究报告撰写、成果(学术)交流等工作。

2023天津工业大学艺术类招生简章(安排)

2023天津工业大学艺术类招生简章(安排) 天津工业大学2023年本科招生简章内容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3年普通高等学校部分特殊类型招生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天津工业大学实际,经学校研究决定,天津工业大学2023年艺术类本科专业考试招生办法及要求如下。 一、艺术类校考 天津工业大学表演专业组织校考,分“服表与营销”和“服表与策划”两个招考方向,面向全国招生,不做分省计划,有服装表演省统考要求的省市,须统考合格。 专业考试相关工作拟定于2023年2月采取线上方式组织实施,具体请关注天津工业大学本科招生网发布的招考信息。录取原则详见天津工业大学后续发布的《天津工业大学2023年艺术类专业招生简章》。 二、艺术类统考 天津工业大学设计学类专业、广播电视编导专业、动画专业不组织专业校考,仅在部分省市编制分省计划,使用省统考成绩作为专业成绩。 录取原则详见天津工业大学后续发布的《天津工业大学2023年艺术类专业招生简章》。 三、省统考科类要求 根据天津工业大学艺术类专业录取原则,各省有统考要求的专业,考生须参加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的相应科类统考并合格,省统考科类和统考子科类以各省公布的为准。天津工业大学各专业对应的省统考科类如下。

四、其他 (一)如遇教育部、各省(区、市)招生考试机构政策调整,或疫情等不可抗力因素,天津工业大学将及时调整相关考试方案。 (二)学校有关专业校考的具体安排以及《天津工业大学2023年艺术类专业招生简章》,将在天津工业大学本科招生网及“天津工业大学招生办公室”微信公众号发布,请各位考生及时关注。 (三)咨询电话:************。寒假期间,考生可通过本科招生网“智能E 答系统”或邮箱咨询。 天津工业大学好不好 1.天津工业大学新校区很漂亮的,很大气很先进。 2.天津工业大学挺不错的(本人即为软件专业的学生),每年都要实训,要求挺严格的。学校的硬件条件算很好的,校园环境很好,软件园宿舍条件也是天津市大学宿舍中算数一数二的了 3.天津工业大学挺好的,相对于其他的许多条件还是相当不错的,每栋楼上都有浴室,很方便的,每间宿舍是四个床铺,下面是写字台,上面是床,床很宽敞,总之环境很好

天津工业大学本科生毕业设计论文管理办法2.doc

天津工业大学文件 津工大[2017]176号 签发人:赵宏天津工业大学本科生毕业设计(论文)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实践育人工作的若干意见》(教思政[2012]1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的通知》(教高厅[2004]14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我校本科生毕业设计(论文)工作,规范本科生毕业设计(论文)管理,提高本科生毕业设计(论文)质量和人才培养质量,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毕业设计(论文)是学生在教师指导下,综合运用所学的基本知识、基础理论、基本技能,研究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综合性实践教学环节,其基本教学要求是通过该环节训练和提高学生多方面能力。具体包括:资料收集、文献查阅与综述能力,外文阅读与翻译能力,理论应用与方案设计能力,实验研究或工程工艺设计能力,计算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技术经济分析和数据处理能力,文字表达写作能力,团队合作、组织协调及沟通能力,创

新及创业能力等。 第二条为保证毕业设计(论文)质量,毕业设计(论文)时间应不少于12周(不含毕业实习、毕业调研),各环节的工作时间和工作程序参考《天津工业大学本科生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程序》(附件一)。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三条学校毕业设计(论文)管理实行校院两级管理。 第四条学校的工作职责 学校负责毕业设计(论文)的宏观管理工作,具体实施由教务处负责。主要职责如下: ㈠贯彻落实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有关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的指导文件和指示精神; ㈡明确学校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的整体目标,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的宏观管理、组织和协调; ㈢对毕业设计(论文)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㈣组织毕业设计(论文)工作总结和质量评估; ㈤推进毕业设计(论文)的教学改革,组织毕业设计(论文)评优。 第五条学院的工作职责 学院是毕业设计(论文)的管理主体。 ㈠组织机构 各学院要成立毕业设计(论文)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

天津工业大学管理学院关于全日制研究生发表学术论文要求的规定(2015年修订)

天津工业大学管理学院 津工大管理[2015] 13 号 管理科学与工程及相关学科 关于全日制研究生发表学术论文要求的规定 为了规范管理科学与工程及相关学科研究生培养过程,进一步提高培养质量,按照津工大[2015]123号文件关于全日制研究生发表学术论文要求的规定精神,经管理科学与工程及相关学科分委员会2015年10月15日会议审议,决定对管理科学与工程及相关学科研究生发表学术论文要求规定如下: 一、全日制学术型硕士和全日制工程硕士 研究生申请学位前,至少发表或录用1篇与所申请学位的学位论文内容相关的学术期刊论文或国际学术会议论文。 二、全日制工商管理硕士(MBA)和工程管理硕士(MEM) 结合全日制工商管理硕士(MBA)和工程管理硕士(MEM)的培养目标要求和培养特点,对其在学期间发表学术论文不做要求。 三、其他有关规定 (一)在研究生培养过程中,全面实行导师负责制。 (二)研究生发表或录用的学术论文均要求本人为第一作者或第二作者(第一作者必须是其第一指导教师,或者是其导师指导小组成员

的教师),且第一署名单位为天津工业大学。被录用的学术论文需提交学术期刊编辑部的书面录用证明原件,并由研究生的指导教师签字确认后方可被认定为有效学术论文。国际学术会议论文需提交正式出版的会议论文集证明材料。 (三)发表学术论文未达到上述要求者,毕业证书发放及学位授予的相关事宜按学校文件《天津工业大学关于全日制研究生发表学术论文要求的规定(2015年修订)》(津工大[2015]123号)中的规定执行。 四、本规定自2015年入学的全日制研究生起开始执行。对于2015年以前入学的全日制研究生,按其入学当年的相关规定执行。 五、本规定由管理科学与工程及相关学科分委员会负责解释。 管理学院 二零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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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工业大学2021年艺术类专业招生简章

一、学校概况 天津工业大学是教育部与天津市共建、天津市重点建设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在教育部首轮本科教学评估中获得优秀。学校历史悠久,最早的系始建于1912年,现已发展成为一所以工为主,工、理、文、管、经、法、艺协调发展的多科性工业大学。学校总占地面积约184万平方米,总建筑面积约93万平方米。学校下设16个学院,具有培养学士、硕士和博士的完整教育体系,现有全日制在校生28000余名,其中研究生2800余名,本科生24000余名。学校现有2个一级学科博士点、16个二级学科博士点、20个一级学科硕士点、78个 二级学科硕士点和6个专业硕士学位点,有60个本科专业。 二、广播电视编导专业简介及报考方式 (一)广播电视编导专业简介 本专业具备艺术硕士学位(MFA)授予权,下设广播电视、电影两个领域,可为本专业学生继续深造提供机会。本专业下设新媒体创意方向和数字媒体方向,入校后分专业方向。 (二)广播电视编导专业招生计划(三)广播电视编导专业考试地点及时间(四)广播电视编导专业报考须知(五)广播电视编导专业录取原则 遵照20xx年教育部及各省艺术类招生文件有关录取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录取。 1.有编导类专业统考的省市,统考必须合格; 2.参加我校组织的专业课考试,成绩合格; 3.文化课成绩达到各省(市)艺术类同科类本科专业录取控制分数线; 4.语文成绩达到我校规定分数线; 5.按各省(市)校考合格考生中,一志愿报考我校的人数占全国报考我校总人数的比例确定分省计划(每个省录取人数原则上不超过本专业总计划的40%),不分文理以高考文化课成绩排名录取。 注:我校公共外语课程均为英语,其他语种考生慎重填报。 三、天津工业大学考点网上报名注意事项 1.我校校考专业(美术类、广播电视编导、表演类初试)在天津工业大学考点采取网上报名交费方式。考生须在规定时间内登陆天津工业大学招生网进入报名系统,按提示完成报名交费手续。

天津工业大学机械工程学院2019年博士研究生招生办法

天津工业大学机械工程学院年博士研究生招生办法 为了进一步深化博士研究生招生改革,建立与培养目标相适应、有利于拔尖创新人才脱颖而出的招生考试制度,贯彻落实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文件精神,结合《天津工业大学年博士研究生招生简章》和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机械工程学院年博士研究生招生办法如下: 一、适用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年通过普通招考方式报考机械工程学院博士研究生的考生。 二、申请条件 .基本要求 符合《天津工业大学年博士研究生招生简章》规定的报名条件。 .机械工程学院要求 ()每名博士研究生导师原则上可以同意名学生报考,且每年招收硕博连读生不能超过名; ()学院将成立材料审核小组,对考生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依据如下: .本科、硕士阶段学习经历与成绩; .考生在所报考学科领域的突出成绩、科研能力及学术水平等(如已取得科研成果,发表的高水平学术论文,已公布的发明专利等); .考生攻读博士学位生所具有的专业知识、培养潜质、综合素质能力等。 三、考核方案 考核采用英语成绩合格认定和“申请审核”相结合的办法。 .英语成绩合格认定由天津工业大学研究生院安排。 考生可选择以下途径之一进行英语成绩合格认定: ()参加我校组织的英语统一笔试。 笔试科目:英语(不含听力),满分分 笔试时间:年月日上午 笔试地点:天津工业大学校内,具体安排以准考证为准,考生可于考试前一天到学校确认考场位置。 合格分数线:大于等于分,若英语成绩大于等于分的考生数不足以完成招生计划,则按英语分数从高到低顺序排列选拔考生进入专业基础测试和专业综合测试以及复试,选拔比例为缺额招生计划的。

天津工业大学学生证、校徽和火车票学生优惠卡管理规定【模板】

**大学学生证、校徽和火车票学生优惠卡管理规定 (2020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学生证管理规定的通知》(教学厅[2001]8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高等学校学生购买火车票使用优惠卡的通知》(教学厅[2003]1号)、《教育部办公厅、铁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学生购买优惠火车票办法的通知》(教学厅函[2011]20号)、《公安部关于对伪造学生证及贩卖、使用伪造学生证的行为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公刑[2002]1046号)等文件的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学生证和校徽 第二条学生证是学生表明身份、参加学习和其他活动的重要凭证。 第三条学生证和校徽仅限学生本人使用,学生应珍藏、爱护、妥善保管,不得涂改或转借他人,更不准有弄虚作假行为。 第四条学生证和校徽的发放 新生入学后,经复查符合入学条件并取得学籍者,发给学生证和校徽。 第五条学生证的注册 本科生学生证注册按照现行《**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执行; 研究生证注册按照现行《**大学研究生管理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学生证的补办 学生证如有丢失或损坏、学生因转专业或延长学习期限需要补办学生证的,学生自愿申请补办或换发。补办程序详见本规定第四章相关条款。 因学生证损坏、学生因转专业或延长学习期限需补办新证的,或因学生证丢失补办新证后又找回原证的,均应将原证交至学生处注销。学生本人不得持有两个及以上学生证。 第七条学生证的注销 因转学、退学或开除学籍离校的学生,学生证应予注销。 第三章火车票学生优惠卡 第八条火车票学生优惠卡(以下简称“优惠卡”)由教育部、铁道部监制。优惠卡为“非接触式可读写集成电路芯片”标签,运用先进技术对其内部进行信息存储并加密,采用纸封装特制,粘贴在学生证上使用。 第九条学校发放优惠卡条件是:学生家庭和学校不在同一地,可乘火车回家或返校;学生没有工资收入。 第十条学生应如实填写学生证中的乘车区间,证内乘车区间不填或不具有乘车优惠条件的无效。学生的父母不在同一地时,由学生选择其中一地填写。 学生填写乘车区间后,除书面证明父母工作调动或家庭迁居外,不得更改乘车区间。 第十一条优惠卡的使用 (一)优惠卡贴于学生证封底“购票优惠卡粘贴处”。此卡一经粘贴将不能揭下重贴,

天津工业大学本科生毕业审核工作管理办法

天津工业大学文件 津工大[2016]156 号 签发人:赵宏天津工业大学本科生毕业审核工作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本科生毕业审核与管理工作,根据《高等教育法》、《天津工业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等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毕业资格审核 第一条学校对毕业学生进行全面鉴定,毕业生应当符合《高等教育法》所规定的德、智、体素质的要求。 第二条学生应在规定的修业期内完成本专业教育教学计划 规定的全部课程(包括必修课、限选课和任选课)。 第三条学生至毕业生资格初审时,未获得课程学分数累计超过15学分原则上不能参加毕业设计(论文),未获得课程学分数超过15学分,不得参加毕业前补考。 第四条学生毕业资格的初审截止时间为修业期最后一学期的第4周。学院在学校规定时间内负责对本学院学生毕业资格进行审查、汇总,并将审核结果报教务处。

第五条教务处对学生毕业资格复审后,将复审名单下发各学院。学院及学生本人需对复审名单进行核实和确认。 第六条学生毕业资格一经确认,不得再申请延长学习年限,如果毕业时不能毕业,按结业或肄业处理。 第七条申请提前毕业的学生,包括缩短学习年限提前毕业及因各种原因编至原年级以下年级的学生,须于学院初审时向学院提交书面申请,由教学院长审核后,报教务处审批。经教务处同意后,由学院安排学生的毕业实践教学及毕业设计(论文)。 第八条教务处不接受学生个人对毕业资格审核的申请。 第二章毕业、结业及肄业 第九条注册学籍的学生,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全部内容,获得全部学分,达到毕业要求者,准予毕业。 第十条注册学籍的学生,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全部内容,未获得全部学分,所获学分数达到教学计划规定学分数的90%者,准予结业。 第十一条注册学籍的学生,截至正常毕业日期,尚处在留校察看期内者,准予结业。 第十二条注册学籍的学生,学满一学年以上,未达到毕业或结业要求,退学者,颁发肄业证书。 第三章结业后换发毕业证书 第十三条结业生离校后无违纪违法行为,可在离校后下一

天津工业大学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评议结果处理暂行办法.doc

天津工业大学博士硕士学位论文 抽检评议结果处理暂行办法 津工大[2015]102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学校声誉,加强学位授权点建设,进一步增强研究生培养单位、研究生指导教师及相关人员的责任意识,保证博士硕士学位论文和学位授予质量,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办法》(学位[2014]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天津市学位委员会组织的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评议结果的处理。 第二章抽检评议结果的反馈 第三条抽检评议结果的反馈 研究生院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文件,将学位论文抽检评议结果通知相关研究生培养单位,并以适当方式向全校公布。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应将学位论文抽检评议结果及时通知被抽检人及其导师。 第三章抽检评议结果的处理 第四条处理范围 被上级主管部门认定的“存在问题学位论文”。 第五条对相关指导教师的处理 ㈠所指导学位论文第一次出现1篇“存在问题学位论文”,学校约谈指导教师,并停止其相应研究生招生资格1年; ㈡五年内,所指导学位论文如出现2篇“存在问题学位论文”,从第2篇“存在问题学位论文”抽检结果公布之日起,停止其相应研究生招生资格2年; ㈢五年内,所指导学位论文如出现3篇及以上“存在问题学位论文”,取消其相应研究生招生资格,从第3篇“存在问题学位论文”抽检结果公布之日起,至少5年后方可再行申请相应研究生招生资格; ㈣自抽检评议结果公布之日起,“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的指导教师所指导的研究生学位论文3年内全部由学校组织盲审; ㈤对“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的指导教师,指导教师所在研究生培养单位在年终工作考核时应有相应处理,并将处理意见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六条对相关研究生培养单位的处理 对出现“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的研究生培养单位,学校减少其相应研究生招生等教育资源配置;相关研究生培养单位必须制定书面整改方案,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四章附则 第七条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天津工业大学 二〇一五年六月九日

天津工业大学转专业条件

天津工业大学转专业条件 天津工业大学转专业条件 天津工业大学是天津市重点建设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是教育部与天津市共建高校、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共建高校、世界一流学科建设高校、天津市高水平特色大学建设高校,以下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天津工业大学转专业条件,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转专业原则 转专业工作应以转入专业的师资力量、实验设备等教学资源能够满足本专业教学要求为基本依据。 转专业条件 一、在校本科学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以在学校规定范围内申请转专业: 1、一年级第二学期末,完成本专业培养方案相应学期规定的全部课程。其中第一学期必修课第一次考试成绩(不计算补考成绩)平均学分绩达到75分以上,且在本专业排名前30%,获得转专业资格;第二学期通过接收专业考核且必修课一次性合格的; 2、一年级第一学期末,必修课成绩平均学分绩在本专业排名前50%的学生,在某一学科方面有特长,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经专家组鉴定后,确认其确有特长的; 3、在校期间患有、发现某种疾病或因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它专业学习的; 4、我校保留学籍应征入伍本科生退出现役后复学,符合上级关于转专业的有关规定的; 5、在校期间通过相关考核,进入学校规定的国际交流项目班,根据培养方案要求需转入指定专业学习的。 二、学生存在下列情形之一,不能申请转专业: 1、由外校转入我校的; 2、在校修读已满三年的; 3、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4、受过警告及以上处分的; 5、在我校学习期间已转过专业的; 6、正在休学、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期间的'; 7、已达到退学条件的; 8、招生时学校规定不可转入转出的专业(艺术类不同录取方式专业间、软件工程专业、中外合作办学专业、我校与其他学校联合培养的专业、专科起点本科专业、通过高水平运动队等特殊类型招生录取专业等); 9、其他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禁止转专业的情形 转专业程序 一、学生应按规定时间申请转专业,学校考核通过后的下一学期进行转入专业学习。 1、依据本细则第四条第一款条件申请转专业学生,申请的时间为第二学期第四周; 2、依据本细则第四条第二、三、四款条件申请转专业学生,申请的时间为每学期第十六周; 3、依据本细则第四条第五款条件申请转专业学生,申请的时间由学校按当年国际交流项目工作日程制定,并提前公布。 二、转专业工作应按以下流程进行操作: 1、公布工作日程:教务处在全校范围内公布各专业拟接收转专业人数、接收标准、考核方式及转专业工作日程安排。 2、学生申请:学生向所在学院提出转专业申请,并于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证明材料提交至转出专业所在学院。 3、资格审查:经各学院初审后,转出专业所在学院统一将同意转专业的学生名单、学生转专业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报教务处。教务处汇总通过资格审查的学生志愿填报情况后,转送各有关学院。 4、接收学院考核:接收学院组织学生考核,转专业考核结束后,各接收学院汇总整理考核结果,研究决定转入学生名单,以纪要形式报教务处备案,并由主管领导签署意见,接收学院根据专业特点、教学资源、学生学业修读状况及转专业考核成绩,确定学生具体转入年

天津工业大学文件

天津工业大学文件 津工大[2019]197号 天津工业大学本科生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办法 (2019年修订) 课程考核是检验学生学习质量的重要措施,也是检验教学效果的重要手段。学生成绩是进行学籍管理,确认学生毕业资格的依据。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提高教育和教学质量,严格学生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树立良好学风、校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课程考核范围 第一条教学计划中规定开设的全部课程,包括必修课、限选课和任选课。 第二条教学计划中规定的实践环节,包括实验、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等。 第三条课程考核应以课程全部内容为考核范围。

第二章课程考核方式 第四条考试方法可采用笔试、口试、笔试口试相结合,开卷考试或闭卷考试,具体方式由系、教研室根据课程性质与教学实际情况提出建议,教学单位审核同意并写入课程教学大纲后执行,一经确定,不能随意改动。 第五条期末考试可采取集中考试或非集中考试两种方式进行。每学期集中考试的科目,按教学计划安排执行,如有变动需由学院提前向教务处申请变更。 第三章考试资格审查 第六条学生已选修课程且平时成绩考核合格,取得该课程考试资格。学生平时成绩考核不合格,或在一个学期内缺课超过该学期教学总时数的1/3,或缺作业超过总作业次数的1/3,实验课缺实验、实验报告,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期末考试,成绩记载为“取消资格”。不准参加期末考试的学生名单,由任课教师在期末集中考试(或结课)一周前提出,经开课教学单位主管教学院长(主任)批准并转交学生所在学院,同时通知学生本人,并由开课教学单位教学办报教务处备案。 第七条第一次修读的课程(不含任选课)考试不及格者可补考一次,补考不及格者允许在学期间随相同课程重修。院内任选课原则上不组织补考,全校任选课不组织补考。

天津工业大学本科生奖学金评定办法【模板】

**大学本科生奖学金评定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勇于创新,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对象为我校国家计划统招的全日制本科生。 第三条本科生奖学金包括以下三类: (一)政府奖学金: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奖学金; (二)校级奖学金:新生奖学金、校长奖学金、单项奖学金和学科竞赛奖励金; (三)社会奖学金:香港桑麻奖学金、纺织之光奖学金、天津市王克昌奖学金、天津市大学生创新创业奖学金,和其他面向学院捐赠设立的各类奖学金。 第四条学校对各项奖学金的评审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评审机构 第五条本科生奖学金评定的组织、协调工作由学生处负责,终审工作由校本科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奖学金的统一发放由财务处负责。 (一)学校成立校本科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评审委员会主任。评审委员会主任可根

据工作需要召集教务处、研究生院、学生处、财务处、团委及各学院等相关负责人组成评审委员会并开展工作。 (二)各学院成立院本科生奖学金评审小组,由院长担任评审小组组长。评审小组组长可根据工作需要召集学院党委副书记、分管本科教学工作的副院长、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辅导员、班导师代表、学生代表等组成评审小组并开展工作。评审小组具体负责本科生奖学金的初评、推荐及院内公示、异议调查等事宜。 第三章评定程序 第六条本科生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一般在9月评定上一学年奖学金,程序如下: (一)学校发布本科生奖学金(新生奖学金除外)评定通知; (二)学院根据学校意见,结合学院实际制定评定细则,并向学生公布; (三)学生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递交申请材料。凡申请参评学生均应按规定提交真实有效的学习成绩单和科研成果、竞赛获奖等证明材料,其中除学习成绩应按规定提交所需学年成绩外,其他各类科研成果、科技竞赛、社会实践等获奖时间均限于评奖当学年,具体为上年9月1日起至当年8月31日止; (四)各学院对申请人材料进行审核,拟定初选名单; (五)各学院对初选名单进行院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如对公示结果有异议,可在公示期内向所在学院反映。学院应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并在接到反映之日起

天津工业大学关于研究生取得代表性成果的规定【模板】

天津工业高校关于争辩生取得代表性成果的规定【模板】 天津工业高校文件 津工大〔2021〕22号 天津工业高校关于争辩生取得代表性成果的规定 (2021年修订) 为进一步提高我校争辩生的培育质量,强化争辩生的科研创新力量,提高学位授予质量,打算对争辩生取得的代表性成果做如下规定。学位授予须达到的其他条件可参见相关文件。 一、关于硕士争辩生取得代表性成果要求 硕士争辩生申请学位前,在学期间取得的代表性成果至少达到以下条件之一:㈠学术学位硕士争辩生 1.争辩生发表或录用1篇与学位论文内容相关的学术论文,本人为第一作者或其次作者(第一作者必需是其导师指导小组成员),且第一署名单位为天津工业高校; 2.获得1项已授权的创造专利,要求争辩生署名为前2名,且第一专利权人为天津工业高校; 3.获得1项省部级及以上科技成果奖,国家级成果要求争辩生署名必需为前5名,省部级成果要求争辩生署名必需为前3名,且第一署名单位为天津工业高校; 4.在所在学科公认的具有影响力的全国或国际学术会议上作口头学术报告1次,所参与的会议是否符合要求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核定; 5.由学位评定分委会争辩通过、报争辩生院备案的其他形式的有确定显示度、符合学科进展需要的代表性成果。 ㈡专业学位硕士争辩生 由学位评定分委会争辩通过、报争辩生院备案的其他形式的有确定显示度、符合专业学位进展需要的学术、实践或应用成果。

二、关于博士争辩生取得代表性成果要求 博士争辩生申请学位前,在学期间取得的代表性成果至少应达到以下条件之一: ㈠学术学位博士争辩生 1.同时具备以下成果中的两项: ⑴发表或录用2篇与学位论文内容相关的学术论文且已被SCI、EI收录,本人为第一作者或其次作者(第一作者必需是其导师指导小组成员),且第一署名单位为天津工业高校; ⑵获得1项已授权的创造专利,要求争辩生署名为前2名,且第一专利权人为天津工业高校; ⑶获得1项省部级及以上科研成果奖,国家级成果要求争辩生署名必需为前 3名,省部级成果要求争辩生署名必需为前2 名,且第一署名单位为天津工业高校; ⑷由学位评定分委会争辩通过、报争辩生院备案的其他形式的有较高显示度、符合学科进展需要的学术成果。 2.发表或录用1篇与学位论文内容相关的高水平学术论文,本人为第一作者或其次作者(第一作者必需是其导师指导小组成员),且第一署名单位为天津工业高校。 ㈡专业学位博士争辩生 由学位评定分委会争辩通过、报争辩生院备案的其他形式的有较高显示度、符合专业学位进展需要的学术、实践或应用成果。 三、其他有关说明 ㈠被录用的学术论文需提交学术期刊编辑部的书面录用证明原件(外文期刊可接受其他形式),并由争辩生的第一指导老师签字确认后方可被认定为有效学术论文。 ㈡以上规定为硕士争辩生和博士争辩生申请相应学位时取得代表性成果的最低要求,各培育单位须依据学科、专业学位类别/领域的特点,以及各类争辩

天津工业大学硕士、博士学位工作实施细则(修订稿)

天津工业大学文件 津工大[2018]285号 签发人:夏长亮天津工业大学硕士、博士学位工作实施细则 (2018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以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有关文件精神,为坚持学位授予标准,保证硕士、博士学位授予质量,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申请和授予我校硕士学位、博士学位及其各项相关工作。 第二章申请人资格审核 第三条学位申请人员必须符合的基本条件 ㈠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纪守法,恪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诚实守信,品行端正; ㈡在规定的学习期限内,按照培养方案的要求,达到规定的学分要求; ㈢独立完成学位论文的研究和撰写,并通过学位论文答辩;

㈣达到发表学术论文的要求。 第四条学位申请人员应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提交学位申请材料,不得同时向两个单位提出学位授予申请。 第五条学位申请人员通过硕士或博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以下学术水平,方可授予学位。 ㈠博士学位 ⒈掌握有关学科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⒉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的能力,在学术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绩; ⒊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 ㈡硕士学位 ⒈掌握有关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⒉具有从事科学研究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第三章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 第六条学位论文应在导师指导下,由研究生本人独立完成。 第七条博士论文的基本要求是:⒈基本论点、结论和建议应具有较大的理论意义和实际价值;⒉论文内容应能反映作者已掌握本学科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业知识;⒊应能反映作者已独立掌握本研究课题的研究方法和技能,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⒋有创造性的见解,取得一定的科研成果。

天津工业大学关于修订2016级本科专业培养方案的指导意见【模板】

附件一: **大学关于修订2016级本科专业培养方案的指导意见 培养方案是贯彻落实国家教育方针和实现培养目标基本要求的实施方案,是落实学校办学思想、彰显办学特色、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重要保证,是学校组织教学的依据,也是学校对教育、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的基础性文件。修订2016级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指导意见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12〕4号)为指导,依据《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和专业介绍(2012年)》、《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规范,参照教育部普通高校本科教学工作审核评估方案、工程专业认证标准、市教委《关于开展普通高校本科专业综合评价试点工作的通知》(津教委办[2014]104号)和《2014年**市普通高校本科专业综合评价的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充分体现人才培养的新观念、新标准和新要求,结合学校的办学定位,以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为目标,优化课程体系,更新教学内容,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充分调研、科学论证,构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二、基本原则 (一)先进性。树立先进的教育教学理念,根据本科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借鉴国内外高水平大学先进的人才培养模式和经验,在继承的基础上,跟踪学科发展前沿,融入教学改革成果、在培养模式、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手段、评价方式等方面大胆探索,形成层次清晰、模式多元、制度配套、保障有力的本科专业培养体系。强化专业特色,着力提高专业建设水平。 (二)科学性。遵循高等教育的基本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以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和适应社会需要为人才培养的根本要求,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和专门人才培养。坚持以生为本,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与个性发展相结合。处理好共性与个性、统一性与灵活性的关系,处理好通识教育与专

天津工业大学文件

天津工业大学文件 津工大[2017]159号 签发人:杨庆新天津工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 (2017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建设优良的学习、生活环境,树立良好的校风、学风,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天津工业大学章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本科生和研究生。其他各类学生的违纪处理参照本规定实施。 第三条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和运用 第四条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校规校纪的学生,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纪律处分: ㈠警告; ㈡严重警告; ㈢记过; ㈣留校察看; ㈤开除学籍。 学生有违纪行为,情节轻微,尚不足以给予处分的,学生所在学院应当对其给予批评教育或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批评教育和通报批评不属于对学生的处分。 第五条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纪律处分的期限设臵如下: ㈠警告,6个月; ㈡严重警告,8个月; ㈢记过,10个月; ㈣留校察看,12个月。 期限从处分决定书下发之日算起。处分期限到其毕业不满处分应设期限的,到毕业时为止。 第六条受留校察看纪律处分的学生,在处分期限内又有违纪行为,且该违纪行为根据本规定应当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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