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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保护发展与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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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保护发展与建议:合理使用制度

在网络环境中,作品被以数字化形式传输、下载,复制作品变得非常容易,并且成本变得更加低廉。在网络空问,作者和社会公众(网络用户)之间的关系似乎处于一种对抗状态:作者需要将其作品的著作权延伸到网络空间,以使自己的作品权益在信息社会新的传媒方式下得到保障,社会公众也有权利享受信息技术带来的利用人类知识和信息的方便,因而也需要在网络空间利用作品。

数字网络技术的迅速发展给著作权制度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冲击与变化,它使原有的利益平衡格局被打破,因而惟有通过自身的调整与变革,才能在著作权人和使用者之间重新找到平衡点。

作为实现社会公众与权利人之间利益平衡的重要手段,从著作权制度产生至今,著作权保护和合理使用就是著作权法不可或缺的两部分。

加强法律约束。在法律责任上,应增加侵犯网络作品著作权的刑事责任等。此外,还应要求国际、国内社会对网络传输的著作权保护予以加倍关注,成立国际、国内相应的网络传输著作权保护的集体管理机构,以加强国际、国内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的集体管理。著作权人对其受著作权保护作品的使用享有专有权,未经授权的使用就构成侵权。

进一步深入研究和实施网络作品的技术保护措施。在立法的基础上,应宣传技术保护的作用,规定ISP等网络服务提供商应采取的基本保护技术及安全措施,并鼓励ISP及权利人对网络作品实施高新技术手段的技术保护。例如,使用加密、数字水印等高新技术,保证数字作品的传输安全,同时有助于发生数字作品侵权时对侵权行为事实的认定。

可以考虑设立全国统一的著作权认证中心,由认证中心统一对网络作品进行管理。权利人只要通过了认证中心的认证,就可以凭借认证中心的认证主张自己的权利。这种认证中心最好可由国家主管机构及有关的技术机构设置,并联合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及银行系统,从而解决数字作品的发行,权利认定及报酬的支付等相关问题

建立专门的数字作品著作权保护网站,定期发布最新出现的侵权现象及著作权归属的判定依据,并及时公布国家的法规及补充条例,进一步规范网络环境下的信息传播和信息利用。同时介绍最新的数字作品保护技术及应用软件,为个人的数字作品发表提供一个安全的保护措施和技术支持

著作权人对其受著作权保护作品的使用享有专有权,未经授权的使用就构成侵权。但是,著作权制度在保护著作权人的利益时,也具有保护其他著作权人及社会公众利益、促进文化传播的目的。因而,著作权人的这种专有权也有例外,合理使用制度就是一种对著作权人的专有权进行限制的法律制度。所谓著作权合理使用,是指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不必征得著作权人的同意,也不必向其支付报酬,基于正当目的而使用他人著作权作品的合法行为。

网络环境下,公共利益必须继续得以维护,而版权法在权利人和使用者之间建立的合理的利益平衡也不应随意破坏。合理使用是再创作品的前提。如果没有

合理使用,也就没有创作,创作的生机也就停止了。在借用的基础上进行再创作,

是人类文明进步的阶梯,应该为网络时代保留包括合理使用、自由使用、许可使用等在内的一定的版权限制领域,以利于社会上有天分的人从中吸取营养,进行更多的再创造。如果取消合理使用,就会导致版权保护范围无限的扩大,版权人可以将公有领域划分为一块块的个人领地,并设置高高的栅栏围护起来。长此以往,借用的每一步都会被指控为侵权,那么再创作也就不复存在了。所以,必须

以法律形式继续为合理使用留下生存的空间。

基于上述理由,就网络环境下我国合理使用制度的完善。包括在总体定位、具体立法、司法实践等方面提出若干建议。

1、总体定位

首先,合理使用作为版权体系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在数字网络环境下应继续存在。从版权法诞生那天起,利益平衡原则就是版权制度的基本原则。合理使用制度承载着保护公民言论自由等基本权利、实现促进知识信息自由流动的公共政策目标等多重功能。缺失了合理使用的版权法只能成为信息垄断的工具,并最终损

害整个社会的科学文化进步。数字网络环境虽然给合理使用制度带来了挑战,但并不能动摇其存在的基础,合理使用制度应作为与版权保护相对应的部分继续存在。

其次,数字环境下版权法应为权利人提供足够的保护,版权保护在版权法中主导的地位不应改变。从总体上讲,传统版权规则可以适用于数字网络环境,问题在于如何适当调整权利保护和权利限制的范围,无论最终权利限制如何界定,版

权法都应对创作者的网上利益进行保护,维系创作的激励。理想的结果是版权法

在维护使用者可在某些明确规定的条件下不经权利人同意有限使用作品的同时,

对创造者提供足够的版权保护。

再次,在数字网络环境下对合理使用范围的调整应根据数字信息技术对原有

利益平衡的影响进行,“三步检验法”及“四要素说”仍应作为判断的一般标准。

“三步检验法”:在国际版权公约中,判定“合理使用”有一个三步法:第一,必须限于某些特殊情况;第二,不得与受保护的作品或客体的正常使用相抵触;

第三,无论如何不得损害作者的合法权益。该判定标准最早见于《伯尔尼公约》,并且根据该公约此标准仅适用于复制权;在TRIPs(《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中,将合理使用的“三步法”扩大到了整个著作权及邻接权中。在wcT(《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和wPFrr(《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中,又进一步将其引进到数字化和网络环境中。

“四要素说”:使用的目的和性质。传统的判断标准是看复制行为是否具有营利性来划分的。不具有营利性,则可能属于合理使用。而在数字技术下,并非

所有非营利性使用都属于合理使用。被使用作品的性质。如果有著作权作品先前还没有出版,则将其在网络上数字化,不能构成合理使用,而是对其网络传播权的侵犯。另外,作品的创作程度的高低也相应地应有权利保护水平的高低之分。作品的商业性质对作品的保护要求也有影响,如网络环境中,大量作品以多媒体形式存在,制作人投入了大量成本和人力,那么对这种高成本、高投入的作品在合理使用上应有严格限制。使用作品的数量和程度。一般地,复制作品的内容越多则越不可能被认为是合理复制;而有时即使复制数量不多,如果复制内容对原版权作品构成实质性侵害,也不构成合理使用。通常情况下。如果所复制的有著作权作

品的部分没有对被使用作品的潜在市场价值造成明显影响,会被认为是合理使用,反之,则不构成合理使用。

对于传统合理使用制度原则上可以延伸到数字环境,但并不一定对每种情况都适用。在确定之前应考虑这种限制对权利人在数字环境下可能产生的影响,即原有的平衡是否因数字技术而被打破。例如,对于为保护公民的基本自由而设置的合理使用只要满足法律规定的条件应予以保留;为实现国家促进信息自由流动的公共政策而设置的图书馆、档案馆、教育研究等机构的合理使用,则可能需要某些调整。同时,针对新的作品使用形式及版权人新的专有权,在一定条件下增设新的合理使用也应在考虑之中。

2、具体立法

(1)从立法程序上看,在法律制定过程中,应注意以下两方面。首先,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修改、完善过程应该为著作权人、传播者、使用者提供充分的利益表达机会。从利益平衡的角度上说,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功能在于通过对利益的调整来控制和协调各种不同的利益关系,以求在各种利益之间实现平衡。而相关利益主体对立法过程的充分参与则是实现平衡的前提。通过多种途径和渠道听取群众意见,让人民直接参与立法过程,是我国立法工作长期以来一贯坚持的基本原则和做法。为此,在立法的准备阶段,立法者应该广泛听取有关单位和群众的意见,总结经验,进行综合分析研究。拟定草案初稿需多方征求意见,以形成比较成熟的草稿。。听取意见的具体方式有书面征求意见、召开座谈会和论证会等方式。在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修改、完善过程中,以上方式应得到充分、适当的运用。此外,还应当重视“创制制度”,即由相关利益主体直接提出完善意见,交立法机关讨论。

其次,著作权人、传播者和使用者应当主要依靠各自群体利益的代表集团来表达利益主张。在著作权领域中,应当提倡建立和强化著作权人、传播者、使用者的利益代表社团,例如,作家协会、图书馆协会等,并且允许和鼓励这些社团积极主动地向立法机关提出完善制度的建议。社团的意见往往能够集中反映其所代表的利益群体的要求,有助于立法机关及时、客观地掌握利益关系随社会发展的变化情况,以便作出相应调整,维护利益的平衡状态。

(2)从立法技术上看,对合理使用的范围要改变现行的列举式规定。我国《著作权法》第22条规定了12项合理使用的情况。从理论上讲,概括式的立法和列举式的立法各有其优缺点。概括式的立法比较全面,但缺点就是太抽象,对其作出的解释不一,不利于司法操作。虽然列举式的方法能够解决规范抽象不易操作的弊端,但往往由于其太具体不能包括所有情况,有挂一漏万之嫌。我国在立法仅采用列举的方式规定合理使用的范围,不仅在外延上而且在具体规定上也存在着适用模糊的缺陷。笔者主张对我国著作权合理使用范围的界定应结合采用概括和列举的方式。首先,要对合理使用的范围有一个抽象的规定,可以参考美国的“四要素”和国际公约中的“三步检验法”。对我国而言,要强调使用的营利性和对作品潜在市场所产生的影响,以充分发挥经济利益在调整人们行为中的作用。其次,要对合理使用的范围有具体的规定,以保证法的可操作性,因而就需要借鉴英国、德国等列举式国家的法律规定,以完善我国目前合理使用的各项规定。

3、司法实践

著作权法修改之前,我国各级法院已经审理了一大批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纠

纷案件。在法律无明确规定的条件下。依据现行民法、著作权法的原则和原理,

迎合新技术的发展,对其中涉及到的法律问题提出了意见和解决方案。通过一系

列的判例,法院对数字技术所引发的一些著作权问题作了法理性的确认。第一,确认以数字编码形式表现的作品符合作品的构成要件,应受著作权法保护。第二,确认将传统作品进行数字化转换属于复制。第三,确认数字化作品在因特网上传输是一种独立的对作品的使用行为,在著作权人的权利范围之内。第四,确认直

接提供信息的网络内容服务商对其向公众提供的信息是否侵犯他人著作权负有

注意义务。第五,确认仅提供主机服务、提供信息搜索工具的服务商本身并不侵

害他人的著作权,但在知道网络用户实施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后仍不采取相应措施的构成侵权。

虽然新修改的著作权法、有关司法解释及我国参加的相关国际公约为司法实践提供了相当重要的指导。但是,法律和条约本身所提供的只是简单的、明确的条文,无法完全替代纷繁复杂的司法实务,如何将简单明确的法律规定运用到具体案件中去往往会涉及到复杂的法律原理、原则和社会关系。更重要的是,科学技术仍在迅猛发展,我们根本无法预测会有什么新的技术出现,又会对著作权制度带来哪些影响。面对这种形势,著作权审判该如何应付呢?笔者认为,只有扎实

领会法律原理、原则,深刻了解技术发展趋势,仔细考虑社会各方利益诉求,才

能以不变应万变:(1)应充分了解数字网络技术及其对著作权制度的影响,为审判

这类案件做好理论上与技术上的准备。为此,有必要对从事著作权审判工作的法官拟定一个长期的培训计划,并使其能与知识产权局等行政执法部门的工作人员、各科研院所科研人员有一个良性互动,以了解领域内的最新发展动态。(2)坚持以民法和著作权法的基本原则为指导,调整著作权关系;(3)牢固树立著作权作为绝对权的权利性质的观念,正确认定著作权的权利范围:(4)把握利益平衡原则,在保护著作权人合法利益的前提下,维护公共利益。

总之,法律应是社会各方利益的调节器。对于社会公众而言,希望法律给予

他们较大的私人使用空间;从著作权人的角度而言,则希望最大程度上保护其自

身利益。因此,如何既能充分激发作者的创作欲望,又能促进最大范围的文化传播,是著作权法应考虑的问题。只有解决好“合理使用”问题,才能完善网络条件下使用作品的法制环境,才能协调作品的著作权人、传播者与广大网民的利益。

2020我国知识产权法现状及建议

我国知识产权法现状及建议 在经济、政治、科技等因素的交互影响和综合作用下,知识产权法因应时代之变迁,也愈加显出其重要性。而当前我国知识产权领域遭遇到诸多尴尬,一方面一系列知识产权法律法规频频出台,另一方面,知识产权领域的盗版侵权活动却依然猖獗。 一、知识产权法概念 知识产权法是指因调整知识产权的归属、行使、管理和保护等活动中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等。从法律部门的归属上讲,知识产权法仍属于民法,是民法的特别法。 二、知识产权法发展的现状 1,知识产权法在权利客体上的发展 知识产权法之初始,仅以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为其主干,随着时间的发展,知识产权法之初始,仅以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为其主干。如商标法,早期仅保护商品商标,其后扩及服务商标,现在又延及地理标志和证明标记,包括范围日见其长。 知识产权客体的范围传统上可以分为两类:一是创造性的知识产品,比如专利技术、文艺作品等;一是识别性的知识产品,比如商标、商号等。因此知识产权的客体要具有创造性和识别性,并非只要是具有无形性或非物质性特点的财产都会受到知识产权法的保护。但近年来的知识产权立法,开始缓慢的动摇知识产品传统上应具有的创造性或识别性特征。 2,知识产权法在权利归属上的发展 知识产权法的目的之一在于激励知识创新,知识产权因此归属于创造者。1791年法国专利法前言宣称:“任何新的想法,其实现或者开发可以变为对社会有用的,主要应属于构思出这种想法的人。如果认为工业发明不是发明人的财产,从实质上来

说,那是违反人权的。”但是随着知识产品的商业化生产,知识产权归属于创造者的原则,渐渐让位于保护投资者的需要。 在著作权法上,美国从实用主义出发,为保护投资于创作的产业者利益,其雇佣作品制度直接规定雇主为作者。我国《著作权法》第11条第2款之规定与其几乎类似,而第16条第2款则规定了职务作品的经济权利由作者的受雇单位 享有。知识产品的真正创造者在被剥夺了获得知识产权的权利后,只能从其雇主(投资者那里获得工资、奖励等报酬。 知识产权法在权利归属上的发展,与知识产品生产方式的转变密切相关。一方面,知识产品的商业价值日益凸现,知识产品的商业投资也日益增多。另一方面,单靠个人自身的创造性发挥,已难以适应社会对知识产品的巨大需求。因此,从事知识产品生产的企业应运而生。投资者开办企业,雇佣职员,有组织的从事技术开发、作品创作。知识产品的现代生产方式,逐渐从个性创造向投资创造转变。 3,知识产权法在权利内容上的发展 在经济、政治和科技的推动下,知识产权的权利类型日益丰富,一面通过颁布新法,增加权利种类;一面通过调整旧法,增加新的权项。比如专利法上增加了许诺销售权;著作权法上增加了信息网络传播权、禁止规避技术保护措施权等。同时,知识产权的权利内涵也日益拓展。作品的复制权也延及到将作品数字化的权利。从整体的知识产权法来看,知识产权的触角越伸越远,有向无形财产法渗透的趋势。 4,知识产权法在权利限制上的发展 识产权关涉社会利益甚巨,为防止权利人垄断其权利,侵害或减损社会利益,法律在一定条件下,准许第三人在支付适当报酬的情形下,可以不经其许可即能利用其知识产品,从而增进社会利益。因此,在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同时,对于知识产权设有一些限制,除了依赖诚实信用、禁止权利滥用和公序良俗等基本原则,还设计了一些操作性较强的具体制度,著作权合理使用、专利强制许可即其典型。近年来,令人关注的是在知识产权权利行使限制上的新进展。

合理化建议书模板

合理化建议书模板 我公司总结以往项目管理中的一些经验,现提出以下几方面建议供参考: 一、对选择施工单位的建议 1、建设方、监理方应对投标施工单位的社会信誉、经济实力、管理体制等方面进行全面考察。 2、考察施工单位时,重点考察的是投标项目部的情况,要求投标项目部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等有类似工程的施工经验。 并对项目部的竣工项目、在建项目均进行实地考察。 考察内容有:工程进度情况、施工质量情况、建设方的评价。 3、选择施工单位项目部时,应避免临时挂靠。 施工单位项目部的挂靠会造成公司管理与工地现场管理脱节,公司从技术、资金方面不会全力支持项目部,挂靠项目部也不会顾及企业的社会信誉(临时挂靠是指今年挂靠甲公司,明年挂靠乙公司的项目部)。 4、招标阶段,应对施工单位的投标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安全员等主要管理人员进行面试;并核查人员证件、社会保险清单(二年以上)所示单位是否为招标项目的投标单位,做到人证相符。

为避免中标后主要管理人员不到位,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施工单位中标后主要管理人员必须一一到位,除发生特殊情况外(生病等不能从事本职工作者)不得更换,如确需更换者必须经建设方面试合格方可更换,且资质不得低于投标所报人员。 经建设方认可的项目部主要管理人员职称证、岗位证应交给建设方留存,以避免施工单位再投报其他项目,有效避免企业挂靠现象。 5、要求施工方开设用于本工程的工程款专用账户,建设方支付的工程款汇入该账户,该专用账户由建设方的工地代表与施工方的项目经理共同控制,实行专款专用。 6、施工方需要适当垫资时,可要求施工方将部分垫资款汇到建设方指定账户中,由建设方与施工方共同控制该款的使用(如此可避免施工方投标时承诺垫资,实际施工时无资可垫的现象)。 二、保障民工工资发放的建议 1、建设方、监理方应对劳务队进行考察。 选择劳务队时,要从社会的信誉、技术水平、履约能力等方面做全面调查。 所有劳务队进驻现场前,必须与施工单位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劳务队应交纳一定的履约保证金方可进驻施工现场。 2、要求施工单位严格按照建委要求交纳2%的民工工资

知识产权保护建议书

知识产权保护建议书 尊重知识产权,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努力做好知识产权工作,已成为提高企业竞争力的必修课之一。签于我司对贵司的关注以及结合新形势下的知识产权制度,特向贵司作如下建议: 一、尊重知识产权,充分利用专利文献。 尊重知识产权,就是要注意不侵犯别人的知识产权,以免引起不必要的法律纠纷,对此,应把握以下几点: 1,贵司在研发时应当注意专利文献,以便在高起点上进行创新,以避免毫无价值的重复劳动。 2,在研发整个过程中,一定要跟踪专利文献,以便借鉴和利用最新的技术信息,并及时避免同步研究可能造成的重复和浪费。建议贵司在领域针对等公司的专利文献进行研究。 3,同时贵司在产品投产或出口之前应当进行文献检索,以避免造成侵权纠纷。如深圳万基制药公司因侵犯ZL98330723.4专利而被广东省高级法院判赔1200余万元即是前车之鉴(摘福建工商时报2001年2月20日第3版)。 二、采取有效措施,妥善保护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虽是无形资产,但其价值有时会远超过有形资产,故贵司如研发出自己的知识产权,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予以保护。最常用的保护方式有两种,即专利保护和作为KNOW-HOW保密。一般说来,如果该成果有市场前景且易仿制,则应抓紧时间申请专利。一般对水平较高、市场广阔、需要长时间得到保护的比较重大的发明创造应申请发明专利,对小型的“短、平、快”项目,则可以考虑申请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如贵公司的一些有创意的外观造型。另外,申请

专利的时机亦很重要。当发生侵权时要敢于提出侵权诉讼,我司亦有专业调查员和律师在打击假冒方面享有丰富的经验,可与贵司一起探讨此方面的具体合作事宜。 三、做好企业内部知识产权管理工作。 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商标权、商号权、商业秘密权、产地标记权、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权以及网络域名等新兴的知识产权。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是运用法律手段对这些权利进行有效的利用和保护。具体包括三个方面: (一)企业领导者要对知识产权管理工作高度重视; (二)做好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机构的建设; (三)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上述三个问题,我司可根据贵司需要针对某一主题或细节进行详细探讨,贵司亦可在如下事项中选择与我方沟通,以利于贵司的知识产权培训与管理的工作上一新台阶。 (一)新形势下的知识产权发展动向; (二)中国专利法修改对企业专利工作的影响; (三)中国商标法修改对企业商标管理工作的影响; (四)外观设计专利保护应注意的问题。 另外经与贵公司的初步接洽,现对贵公司的商标保护做以下具体建议: 1.商标续展的几个问题:商标经注册后有10年的有效期,在期满前的半年内,应办理续展手续,否则该商标的权利即丧失;办理续展手续时不能改变商标的标识和该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二者如有任何一项的改变,都只能以新申请的形式进行操作,这样虽可增加新的商品项目,却使原商标出现一段权利上的空缺,并要在一年后方可重新享有商标;根据商标局新出台的规定,对商标续展注册不

论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与发展

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现状与发展 摘要:按照社会科学家们的理解,当今社会已经进入知识经济时代。知识就是生产力,科学技术与经济的发展使得知识产权在国际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与日俱增。当今国家之间的竞争实质是人才和科技的竞争,这就不得不依靠知识产权的保护,谁掌握某一领域内关键打的知识产权,谁就能在这个领域取得控制权。保护知识产权促进生产力发展,已经成为各国的普遍共识。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仅用了短短20年的时间就建立了符合国际条约标准的较完整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但是,同样是因为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起步较晚加上经验的欠缺,以致于在知识产权保护的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 关键词:知识产权知识产权保护 一.知识产权概述 (一)知识产权的概念 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就其智力劳动成果所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通常是国家赋予创造者对其智力成果在一定时期内享有的专有权或独占权。知识产权从本质上说是一种无形财产权,他的客体是智力成果或者知识产品,是一种无形财产或者一种没有形体的精神财富,是创造性的智力劳动所创造的劳动成果。 (二)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 1.知识产权的本质特征:客体的非物质性是知识产权的本质特征[1]。 2.知识产权的基本特征:(1)专有性(2)地域性(3)时间性 二.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一)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特点 1.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建设起步较晚,但是起点较高,发展较快 我国在1982年就率先颁布了商标法,这是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迈出的第一步。1984年,我过又颁布了专利法,该法明确规定了保护发明创造专利权,并按照国际标准建立了审查制的专利局和严格的审查基准,有关专利保护的法律程序尽可能采取国际惯例,使我国工业产权保护制度很快步入了现代国际工业产权保护行列[2]。经过实践证明,我国用十年时间建立起来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与发达国家两百年建立起来的体系基本相当,并且基本上与当代知识产权保护的有关条约规定和精神相一致,可以称得上起步晚,起点高,发展快。 2.在发明创造方面实行了单一专利保护制度 我国采取了单一专利保护制度,即在一部专利法中同时保护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专利。联合国知识产权组织总干事鲍格管曾高度赞扬:中国专利法所选择的方案集中了当代通常采用的最明智的方案,是一部很好的法。 3.对知识产权给予尽可能的充分保护 按照我国知识产权有关法律的规定,同一智力劳动成果可以依据不同法律规定同时予以复合保护[3]。 4.行政处理与司法审判结合 为了有效地保护知识产权,我国根据国情规定除人民法院以外,各知识产权管理机关也可处理知识产权纠纷案件。采取行政调处知识产权纠纷的方法,主要目的是使包括侵权行为在内的有关纠纷能够及时、有效地得以解决,进一步强化知识产权保护。 5.注重国际间的合作 我国知识产权制度从开始建立就非常注意在专利、商标、版权等领域广泛发展同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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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司的意见及建议书的范文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一有合理化的建议,我们可以通过建议书把建议传递给想传递的人。下面是小编给大家带来的对公司的意见及建议,欢迎大家阅读参考,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作为一个企业,除了追求必然的利润外,其他层次的追求有: 对外而言:形象品牌健康,品质有保证,信誉度高,价格有优势,交期迅速,服务好,对客户反映较快; 对内而言:分工明细,职责清晰,权力明确,管理有力,制度健全; 部门之间协助与监管有序,有章可循,且能到达制约和权力的平衡。 企业与员工的规划科学合理,共同进步,以公司为家。 有创新的意识,有活力。 这是企业的生存之本,也是发展之本。这样的企业才会无往而不胜,到达企业与员工共同发展的境界。这也是众多的管理的最终的目的。当然要到达这样的目的,仅仅是纸上谈兵肯定不行,这需要公司上层领导和所有管理者一齐努力来实施。 就我国目前的民营企业来说,数量不断增多,规模扩大,且介入的行业也在逐渐深入和扩展。然而,它的发展终归受到一些隐性的制约和影响,诸如制度、政策、管理、品牌等方面有其先天之不足,与现有的国有企业、股份制企业都不能相提并论,惟有用心在内部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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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知识产权保护与法规建设

目录 摘要 (1) 一、中国知识产权保护与法规建设的现状 (1) 二、中国知识产权保护与法规建设的成就 (4) 三、中国知识产权保护与法规建设存在的问题 (6)

四、针对中国知识产权保护与法规建设的建议 (7) 参考文献 (9)

中国知识产权保护与法规建设 摘要:随着人类文明与商品经济的发展,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由此诞生,并日益成为各国保护智力成果所有者权益、促进科学技术和社会经济发展、进行国际竞争的有力的法律措施。由于历史上的各种原因,从整体上看,中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建设起步较晚。但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抓紧推进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建设,目前已初步建成一个较完整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并逐步与国际标准接轨。本文首先探讨了中国知识产权保护与法规建设的现状以及取得的成就,接下来就其存在的问题展开讨论,进而提出对今后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与法规建设的发展建议。 关键字:知识产权 保护制度 法规建设 现状 成就 问题 趋势 一、中国知识产权保护与法规建设的现状 (一)、知识产权立法工作上取得的进展 2009年,一系列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和规章根据现实需要进行了制定和修改,中国知识产权立法工作取得新进展。 2009年10月1日,第三次修改后的《专利法》开始施行。《商标法》第三次修改工作持续推进,已形成《商标法(修订送审稿)》报送国务院。同时,《著作权法》有关条文的修订工作启动;国家版权局修订颁发了《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并积极推动《教材法定许可付酬标准》、《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办法》、《著作权合同登记和备案管理办法》等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工作。 2010年,我国制定了《保密专利权管理、实施和保护办法》,修订了《专利代理条例》,继续进行并完成《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办法》、《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的修订工作。修订了《国防专利条例》,加紧了对《商标法实施条例》修改工作的前期调研,为启动《商标法实施条例》的修订做好准备。同时推进了《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的修订工作。 (二)、知识产权审批登记工作上取得的突破 2009年,中国知识产权审批登记工作在金融危机之中逆势而上,在多个方面取得新突破。中国专利申请持续快速增长,2009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共受理专利申请976686件,同比增长17.9%;其中国内申请877611件,占总量的89.9%,同比增长22.4%;国外来华申请99075件,占总量的10.1%,同比下降10.9%。截至2009年底,中国累计受理专利申请5822661件,其中国内4898473件,占84.1%,国外924188件,占 15.9%。2009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共授权专利581992件,同比增长

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方案

公司知识产权保护方案 对于一个研发技术的企业而言,要想在市场中谋生存,只有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在企业中的重要作用,并对知识产权形成有效地保护,才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处于优势地位。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建议公司做如下工作: 一、对公司的知识产权进行整体规划和有效管理 公司的业务活动可能涉及到不同形式的知识产权,如专利权、商标权、着作权(特别是计算机软件的版权)、商业秘密、域名等。因此建议公司对所涉及的知识产权进行规划和管理: 1、公司可指派专人负责知识产权的管理,列出明细,建立档案。 2、对知识产权按其实际可创造价值、对公司发展的重要程度、维护成本等进行分级。 3、建立知识产权数据平台,如中外专利数据库、中国科技期刊数据库、中外标准数据库等,及时掌握国内外最新数据信息,避免重复研究造成对公司资本的浪费,也可避免造成对其他知识产权人的侵权。 4、综合运用知识产权保护公司利益。知识产权覆盖面很广,在签订合同或遇到纠纷时,有的情况下主张一项权利往往难以有效保护公司的权益,这时需将几种权利综合起来行使,往往可以达到令人满意的效果。

? 二、对于不同类型的知识产权采取不同的保护措施 1、公司在分析成本与预期收益的基础上,对于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知识产权,如商标权、专利权、着作权、域名等,应第一时间进行申请,从而最大限度地保护公司利益。在与其他单位或个人合作的过程中,一定要对所涉及的知识产权的权属、使用范围、期限、后续研发成果的分配等做详细规定,签署相关法律文件。 2、在保护知识产权的过程中需要注意的法律问题: 3)商业秘密的保护: A、确定商业秘密 首先通过分析企业成本与预期收益来确定商业秘密的类型,然后确定哪些商业秘密纳入保护范围,并以何种力度进行保护。 B、采取系统有效的措施 对于已经确定进行保护的商业秘密,建议分成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保护: a、?将需要保护的商业秘密分成几个部分,分别由不同的工作人员进行管理,使企业中全面掌握商业秘密的人员数降至最低。

合理化建议书

合理化建议书1 我公司总结以往项目管理中的一些经验,现提出以下几方面建议供参考: 一、对选择施工单位的建议 1、建设方、监理方应对投标施工单位的社会信誉、经济实力、管理体制等方面进行全面考察。 2、考察施工单位时,重点考察的是投标项目部的情况,要求投标项目部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等有类似工程的施工经验。并对项目部的竣工项目、在建项目均进行实地考察。考察内容有:工程进度情况、施工质量情况、建设方的评价。 3、选择施工单位项目部时,应避免临时挂靠。施工单位项目部的挂靠会造成公司管理与工地现场管理脱节,公司从技术、资金方面不会全力支持项目部,挂靠项目部也不会顾及企业的社会信誉(临时挂靠是指今年挂靠甲公司,明年挂靠乙公司的项目部)。 4、招标阶段,应对施工单位的投标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安全员等主要管理人员进行面试;并核查人员证件、社会保险清单(二年以上)所示单位是否为招标项目的投标单位,做到人证相符。为避免中标后主要管理人员不到位,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施工单位中标后主要管理人员必须一一到位,除发生特殊情况外(生病等不能从事本职工作者)不得

更换,如确需更换者必须经建设方面试合格方可更换,且资质不得低于投标所报人员。经建设方认可的项目部主要管理人员职称证、岗位证应交给建设方留存,以避免施工单位再投报其他项目,有效避免企业挂靠现象。 5、要求施工方开设用于本工程的工程款专用账户,建设方支付的工程款汇入该账户,该专用账户由建设方的工地代表与施工方的项目经理共同控制,实行专款专用。 6、施工方需要适当垫资时,可要求施工方将部分垫资款汇到建设方指定账户中,由建设方与施工方共同控制该款的使用(如此可避免施工方投标时承诺垫资,实际施工时无资可垫的现象)。 二、保障民工工资发放的建议 1、建设方、监理方应对劳务队进行考察。选择劳务队时,要从社会的信誉、技术水平、履约能力等方面做全面调查。所有劳务队进驻现场前,必须与施工单位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劳务队应交纳一定的履约保证金方可进驻施工现场。 2、要求施工单位严格按照建委要求交纳2%的民工工资保障金。 3、由建设方聘请专业保安对现场进行管理(保安可由甲方聘用,费用列入施工方的管理费中)。要求施工单位将劳务分包合同及进场人员名单及时报建设方、监理方,所有施工人员凭甲方发放的带有照片的胸卡进出工地。

知识产权保护保密和不竞争协议

编号:知识产权保护、保密和不竞争协议 一、知识产权保护 第一条职务技术成果 乙方在为甲方聘用期间,及在聘用关系终止后一年内,所有由乙方独立或与其他人联合构思、开发、完成的一切与甲方业务、产品、程序与服务有关的技术成果,包括但不限于发现、发明、思路、概念、过程、产品、方法和改进或其一部分(以下统称“技术成果”),不论是否可以或已经受到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不论以何种形式存在,均应为甲方之职务技术成果,都为甲方所有。 第二条资料的保管 乙方同意按照甲方所指定的格式或方法为甲方记录并保管其在被甲方聘用期间独自或合作开发出的技术成果。该资料是甲方的绝对财产,甲方有权在任何时间获得上述资料。 第三条知识产权的申请 乙方同意帮助甲方或其指定人用甲方自己的费用,采用各种适当的方法确保甲方在上述技术成果或与之有关的知识产权中的利益,包括向甲方披露所有相关的信息和数据,签署所有相关的法律文件。乙方同意其按照上述义务而签署的相关法律文件在乙方终止与甲方的聘用关系后继续有效。 第四条先前成果 乙方应由本协议附件一中明确列出其所拥有的,在被甲方聘用之前取得的,并与甲方的业务、产品、研究开发有关而并未转让给甲方的所有发明、拥有著作权的原始作品、发展和改进与商业秘密(合称“先前成果”)。乙方同意:如乙方未附有上述附件即表明乙方未拥有任何上述之“先前成果”。如果在乙方被甲方聘用的过程中,乙方在甲方的产品、过程或机器中融入了乙方所拥有的或乙方在其中拥有利益的任何“先前成果”,乙方同意给予甲方非独家性的、不可撤销的、永久的许可,允许甲方制作、修改使用或出售作为上述产品、过程或机器一部分

或与之有关的“先前成果”,且甲方无须为此向乙方支付任何费用。 二、保密 第五条机密信息 1、乙方同意甲方的“机密信息”,无论以何种形式储存,均为甲方所有,乙方应严守机密。“机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下列: (1)甲方档案资料,包括但不限甲方所拥有的所有的各项合同、人事档案、行政文件、客户名单、业务合作方资料等; (2)甲方技术资料,包括但不限甲方所拥有的所有的开发计划、开发大纲、技术文件、技术资料、图纸、算法、模型以及相应的技术文章、技术报告等; (3)甲方市场销售资料,包括但不限甲方所拥有的所有的质量管理方法、定价方法、销售方法、客户资料、销售价格等; (4)甲方财务信息资料,包括但不限甲方所拥有的外部报表及报告、所有的开户银行资料、股东资料、投资背景等; (5)甲方所拥有的各项知识产权(不论是公司独自拥有的,或是和其他方共同拥有的亦不论是甲方现有的或是将来开拓发展的); (6)本协议第一条所规定的由乙方构思、开发、完成的职务技术成果; (7)由甲方其他员工构思、开发、完成的职务技术成果; (8)按照法律和甲方与第三方达成的协议,甲方应对第三方负有保密责任的所有第三方的机密信息; (9)其他所有被甲方明确标明或声明为机密的信息。 2、不在保护范围内的信息: (1)从公众媒体获得的信息,但因违反对甲方保密义务而使公众得知的情形除外; (2)甲方从未订立保密协议的第三方合法取得的信息; 第六条保密的执行 1、乙方有责任和义务对机密信息保守秘密,遵守并严格执行甲方制定的所有保密规定。 2、非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机密信息提供或泄露给任何第三方(包括甲方内部无关的工作人员)。

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状况

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状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 一九九四年六月·北京 目录 前言 一、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的基本立场和态度 二、中国具有高水平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制度 三、中国具有完备的保护知识产权的执法体系 结束语 前言 中国是一个有着悠久文明历史的国家。中华民族蕴藏着极大的创造性,她创造的灿烂文化对人类文明的进程产生过深刻的影响。数千年来中国众多杰出的科学家、发明家、文学家、艺术家曾以其辉煌的智力劳动成果为人类文明发展做出过巨大的贡献。 伴随着人类文明与商品经济发展,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诞生了,并日益成为各国保护智力成果所有者权益,促进科学技术和社会经济发展,进行国际竞争的有力的法律措施。由于历史上的种原因,从整体上看,中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建设起步较晚。但是,实行改革开放后,为了更快地发展社会生产力和推动社会全面进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促进与世界经济的接轨,中国加快了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建设的步伐。从七十年代末至今的短短十几年间,中国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走过了一些发达国家通常需要几十年甚至上百年时间才能完成的立法路程

建立起了比较完整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在知识产权的立法和执法方面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 当前,知识产权保护成为国际间政治、经济、科学技术和文化交往中一个受到普遍关注的问题。围绕这个问题展开的国际间双边、多边的谈判,特别是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达成,促使世界范围内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标准达到了一个新的水平。 在国际社会高度重视知识产权保护的今天,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的立场是什么?中国知识产权立法和执法的现状如何?中国采取了哪些措施承担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义务?有必要做一基本的介绍。 一、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的基本立场和态度 中国政府认为,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对于促进科学技术进步、文化繁荣和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和作用,它既是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重要制度,又是开展国际间科学技术、经济文化交流与合作的基本环境和条件之一。中国把保护知识产权作为改革开放政策和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从七十年代末即着手制定有关法律、法规,同时积极参加相关国际组织的活动,加强与世界各国在知识产权领域的交往与合作。因而,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建设,在初始阶段就显示了面向世界、面向国际保护水平的高起点。在改革开放的推动下,中国知识产立法速度之快,也是史无前例的。 1980年3月3日,中国政府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递交了加入书。从1980年6月3日起,中国成为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成员国。 1982年8月2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并于1983年3月1日起施行。这是中国开始系统建立现代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一个重要标志。

中小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几点建议

关于中小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几点建议 由于受到外界环境以及自身条件的限制,我国大量的中小企业缺乏技术创新的能力,即便具有一定技术创新能力的中小企业也因为缺乏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从而丧失了巨大的商业机会。在本文中,笔者结合在律师执业过程中遇到的一些知识产权保护的典型案例,对中小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提出几点建议。 第一,中小企业应当制定自己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在实践中,有很多中小企业已经具备了一定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例如,很多中小企业会主动进行商标注册、网络域名申请、对一些商业秘密申请专利保护等。但这些措施却缺乏前瞻性和可持续性。随着企业的迅速发展壮大,很多涉及知识产权保护的环节被人为忽视。例如,笔者遇到的一个案例就是,公司一名技术骨干将公司创始人几代人研制出来的一份技术秘密偷偷卖给其他公司牟利。而公司在发现之后,希望通过法律途径维权的时候,才发现公司与该名技术人员之间居然没有签订保密协议。这种错误都是因为企业忽视了对自身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建立而造成的。 因此,笔者建议每一个涉及到技术研发与应用的企业都应当建立自己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具体来说,广大中小企业应当结合企业生产经营实际,制定知识产权工作规划,明确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组织机构、管理职责、管理范围、管理办法、职工的义务及相关法律责任,并组织开展知识产权申请、鉴定、注册和监督管理、科技奖励、许可贸易等,并可以聘请专门的法务人员处理与企业有关的知识产权争议和纠纷,为企业控制和化解法律风险。 第二,企业面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应当积极和灵活地进行维权。

在面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时,一些中小企业不仅缺乏维权意识,同时也缺乏维权技巧。在现行制度下,侵权企业付出的侵权成本相对较小,致使一些企业不惜以身试法。这使得一些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业维权积极性下降。而如果不维权,又有可能失去更多市场机会,被动维权常常使得企业不堪重负。 但面对侵权,广大中小企业不一定都要选择从正面迎战,完全可以采取不同的“战”与“和”的方式进行灵活处理。被侵权企业不能为了诉讼而诉讼。在有些情况下,可以尝试与侵权人进行和解,将对抗变为合作,也不失为一种办法。例如,笔者就参与过一起商标侵权案例,被侵权人一开始希望通过诉讼一劳永逸地解决问题,但随着诉讼的进展,发现很难通过诉讼实现目的。之后,在律师的的斡旋之下,侵权一方与权利人一方最终达成和解,权利人通过授权许可的方式维护了自己的商标权益,也实现了品牌和商誉的进一步扩大,最终实现双赢。 在知识经济条件下,重视知识产权保护,不仅会保证企业创新实践的健康发展,而且有利于企业整体实力的全面提高。北京仁人德赛(武汉)律师事务所的知识产权法律服务团队在实践中探索出了一整套中小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制度和策略,希望通过专业的技术知识和丰富的办案经验,将法学理论和办案经验与专业技术知识相结合,从而为国内外的广大中小企业提供全面、专业、优质的知识产权法律服务。

公司合理化建议书范文

公司合理化建议书范文 根据公司的发展和现状,并结合公司各个方面因素的考虑,给公司做出以下合理化的建议: 一、倡导全员营销的观念 二、提倡开源节流 企业发展大了以后,部门增多,人员增加相关成本也随之上升,尤其办公费用也将水涨船高,建议倡导大家要有节约的意识,不断 挖掘企业的开源节流点,节约也是为企业间接创造效益的一种方式。大钱的背后,都是用小钱积累起来的,节约就要从点滴做起,国家 也在倡导建设节约型社会。为此具体建议如下: 1、每位员工每月只发一支签字笔,用完后可以换笔芯,但不换笔;一支签字笔售价2.5元,一支笔芯0.7元,总部300多员工每月 按使用两支笔计算,每月可以节约用笔540元,一年可节约6480元。 2、提倡大家使用二次用纸,即日常书写过的纸张积攒起来要二 次利用,用于不重要文件的书写和日常办公之用。这样既环保,又 降低了办公费用。一箱纸5包90元,一包纸500张,每人每天使用 二次用纸10张,300人一天将节约3000张,合108元,一个月就 是3240元,一年就是节约38880元。 三、鼓励不断创新、持续改进 四、和谐发展、沟通无边界 只有养成良好的沟通习惯,大家的工作才会更加顺畅,只有不断的沟通,企业才会稳步发展。 2、各部门每周要定期召开会议,主要讨论日常工作的改进和相 关重点工作的安排与落实;

4、公司应该为员工建立一个良好的发展平台,对于各部门空缺 的岗位优先面向内部员工招聘,可以采取竞聘的形式,给每个员工 一个平等发展的机会,其次再面向社会招聘; 5、企业最好能够每年根据各部门职工人数给予一定的春游费用,以部门为单位选择合适的时间团体活动一下,促进同事间和领导的 交流,放松一下紧张的工作心情,增强本部门的凝聚力,锻炼大家 的能动性,培养对企业的向心力。 综上所述,就是我的一点建议,希望大家能够提提意见,把我们的公司建设得更好! xxx 日期 我来到公司已经两个月了,在此期间经历了辞退、恢复上岗、公司重组等很多大的变动,但我今天依然工作在公司综合行政事务工 作管理部的工作岗位上,并且以一颗热忱、认真负责的心为公司服务,即使再小的事情,也想去做到最好。 这段时间以来,我学习了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也了解了自己所在岗位的职责与工作内容,更与公司的员工建立了良好的同事关系,在相互了解、相互信任的基础上,更好的熟悉和开展了综行部的工作。在此,我将对我所在部门和公司未来的发展提出几点个人的建 议和意见。 一、各部门与公司上级主管缺乏沟通 公司内部缺少主心骨,缺少团队精神。目前,作为公司的领导层与各部门人员缺乏沟通与交流,公司部门各管一摊,各司其职,部 门与部门之间不能及时了解工作内容,衔接力度不够,导致公司内 部管理象一盘散沙,没有凝聚力和向心力。每个部门存在的问题无 法及时向上级领导反映,自己又无力解决,导致问题越积越多,越 多越难以解决,一拖再拖,最后不了了之,但却给公司埋下了问题 隐患。

关于保护知识产权的倡议书

关于保护知识产权的倡议书 知识产权,也称其为“知识所属权”,指“权利人对其所创作的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财产权利”,一般只在有限时间期内有效。各种智力创造比如发明、文学和艺术作品,以及在商业中使用的标志、名称、图像以及外观设计,都可被认为是某一个人或组织所拥有的知识产权。下面是一篇关于保护知识产权的倡议书。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知识产权在经济、科技和国际贸易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知识和智力资源的创造、占有和运用,拥有知识产权的数量和质量,已成为一个国家和地区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成为参与经济全球化竞争的重要基础。保护知识产权是加强技术创新的重要手段,是增强区域经济竞争力的有效途径,是鼓励创新的前提和保障;是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的迫切需要;是增强企业市场竞争力,提高核心竞争力的迫切需要;是扩大对外开放,实现互利共赢的迫切需要。知识产权相关部门是知识产权的管理者,是知识产权保护的主要力量,有义务、有责任承担起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和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历史使命,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增强共识,统一行动,共同携手,在“尊重知识、尊重劳动、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良好氛围中,努力提高全社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进一步

掀起“保护知识产权,促进创新发展”新高潮。为此,我们向全社会发出倡议: 1、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遵循国际贸易通行规则,维护市场经济秩序。让我们自觉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遵守职业道德,维护知识产权权利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建立健全自主创新机制,积极开展自主创新活动。鼓励创造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关键技术、知名品牌,加快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战略推进,提高知识产权创造、管理、运用和保护的能力。 3、在行政执法中,严格依法办事。规范知识产权管理,完善监管制度,建立长效机制。健全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的知识产权保护和监督体系,切实严把质量关,从源头上切断侵权产品进入流通领域的途径。确保不侵权,不制造、不经销假冒的侵权产品。 4、加强知识产权宣传教育,提高全民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让我们用创新的理论,创新的精神,创新的技术积极参与保护知识产权的社会活动,鼓励企事业单位开展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创建活动,使保护知识产权成为全社会共同的行动。 让我们携起手来,努力营造全社会关注、支持、参与知识产权保护的浓厚氛围。在我区形成一种创新理论、一种创

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上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方法

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上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方法 学院:班级: 姓名: 【摘要】知识产权制度是尊重创造性劳动和激励创新的一项基本制度,是建设法治国家和诚信社会的重要内容。建设创新型国家,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必须坚定不移地保护知识产权。重视和加强对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培育国民的知识产权意识,对于我国的健康、稳定、持续发展国际贸易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列举了我国在知识产权认识上存在的问题,通过问题发掘本质,并从法律的角度提出了解决方法。 【关键词】知识产权保护经济问题解决方法 一.知识产权与经济的关系 21世纪是知识经济的时代,法律保护的知识产权将成为经济发展的最主要生产要素。知识经济的发展,离不开知识产权制度,在新的经济时代,知识产权将成为经济增长和创造财富的重要工具。知识产权主要指个人及其组织在脑力劳动方面创造并完成的智力成果而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它具有无形性、双重性、确认性和独占性的特点。根据我国知识产权法的相关法律规定,公民和法人所享有的知识产权有著作权(版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发明权,以及其他科技成果权等。知识产权保护在当今知识经济社会显得非常重要,它不但激励发明,创新知识,而且可以引进先进技术和资金,加快配置技术创新资源,促使新技术商品化和产业化。 未来世界的竞争,归根到底是经济上的竞争,归根到底是知识产权的竞争。面对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上存在的问题,只有很好的解决,使得到很好的保护,才能在全球化经济的条件下从根本上提高国家的竞争能力,同时也能从侧面提高国家的综合国力,这样才能提高国家在世界地位的竞争优势,使国家更好更快的发展。 二.我国企业在对知识产权认识上存在的问题 1.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比较薄弱 企业对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薄弱,我国企业每年取得的重大科技成果有几万个项目,但是申请的专利数却不到其中的10%,企业较为重视有形资产的保护,但却忽视了其作为无形资产的保护,从而导致我国每年有很多知识产权被“抢注”。所以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已成为企业家的共识,加强企业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也已成为企业发展的“原动力”和“分水岭”。由于我国关于知识产权的法律还不成熟,这使得我国知识产权无法很好的得到保护,如山西老陈醋商业秘密泄露事件的发生;景泰蓝、宣纸等民族绝技的泄密,导致国内大量的知名商标在国外被抢注。

知识产权保护调研报告优秀范文

知识产权保护调研报告优秀范文 进入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与技术的创新已成为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关键。关于目前企业知识产权工作的不足之处,比如知识产权保护的观念不强,企业知识产权拥有量较低,知识产权的流失严重等,已经引起了广泛关注。但是,就我国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往往只注重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作为经济发展的重要推动力量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却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不断加速,尤其是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大量外资涌入国门,国际企业竞争国内化,国内企业竞争国际化态势日益明显。中外合资合作形式已经成为外国企业与国内企业实现双赢的重要选择。然而,在某些领域,由于外企实力强劲,或者国内企业意识欠缺,这种结合往往是建立在国内企业知识产权的正当权益削弱甚至流失的基础上的。 为了解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知识产权的保护状况,市知识产权局有关人员调研了三菱电梯有限公司、耀华皮尔金顿玻璃股份有限公司、日立电器有限公司、三菱电机上菱空调机有限公司等单位,并在XX区知识产权局召开了XX区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座谈会,福祥陶瓷有限公司、东杰电气()有限公司、紫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英海底系统有限公司等10多家企业的知识产权事务负责人参加了会议。

在调研发现,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存在诸多问题,主要有以下十点: 一、合资合作企业成立时,企业的合同和章程中都没有关于企业知识产权的规定。这有多方面的原因,有的是因为企业成立时间较早,知识产权意识不强,也有的是因为企业成立初期,没有涉及到知识产权的内容,还有的合作企业,中方只投入土地,甚至不参加经营管理,收益也是固定的(即土地的租赁费用),对知识产权更是不会关心。这带来很多问题,如企业知识产权权利的归属问题,特别是在合资期满后如何分配问题;新开发的知识产权权益的归属问题;企业日常知识产权的管理问题。因为成立时没有约定,实践中各个企业因其本身情况的不同,只能采取不同的操作办法,或再协商签订新的合同、或者作出新的管理规定。但这也衍生出许多新的问题。因此,建议在相应的合资合作企业合同和章程范本中加入专门关于知识产权的条款,在相应的法律规定或审批程序中要求合资合作企业成立时对知识产权要有相关规定。 二、新开发知识产权权益的归属问题。调查中发现,新开发的技术和品牌的知识产权权益归属问题往往与企业的股权分配情况紧密相关。通常中方控股的企业新诞生的知识产权是属于合资合作企业的,其权益也是按照股权分配的。

为了切实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为了切实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保障和促进化工科技开发和生产建 设的发展,改善化工对外经济、贸易和科技合作的环境与条件,提高化工科技水平和国际竞争力,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决定》的精神,结合化工行业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化工行业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重要意义,明确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 1.化学工业是我国重要的基础产业,又是一个技术密集、产品和技术更新快的行业。高新技术的发展是化工行业发展的基础。由于化工工艺、技术、装备等方面的特殊性,在科研开发方面投入很大,费用昂贵,新技术、新产品的市场竞争也非常激烈,因此,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对于促进化工行业发展有着更为重要的意义。我们要进一步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把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提到重要议事日程,作为推动化工行业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的一项重要战略措施,纳入化工行业管理之中,使之成为促进我国化工行业科学技术和生产建设的发展,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保障化工行业积极参与国际、国内市场竞争的重要法律制度。 2.化工行业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指导思想是:根据我国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总体要求,以国家有关保护知识产权的政策、法律、法规和我国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为依据,适应国际科技、经济一体化的发展需要,高起点、高目标、高质量地建立和完善化工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并与化工科研开发和生产建设工作有机地结合起来,为我国化工科技水平的提高和全行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律环境。 3.化工行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原则和目标是: ——认真贯彻国家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各项政策、法律、法规和我国政府已经加入的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公约和签署的双边协定; ——加强化工知识产权的宏观管理和统筹工作,把健全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与制定、实施化工产业政策、技术政策结合起来,促进化工科研开发水平的提高和科技成果市场化的进程,充分发挥科学技术作为第一生产力在振兴和发展我国化学工业中的重要作用; ——切实保护先进化工技术、产品和其他知识产权成果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充分调动发明者、著作者和广大科技人员的积极性; ——积极改善化工新技术保护的法律环境,加强国际间化工科技、经济、文化交流与合作,努力开拓国际市场,促进化工外向型经济的发展; ——用三至五年左右的时间,通过在化工管理部门、大中型化工企业、化工科研、设计、新闻出版单位和化工高等院校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完善有关组织网络,努力在化工行业形成适应化工科技发展水平,符合我国国情的行业知识产权管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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