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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杭政办函(2008)219号

1.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杭政办函(2008)219号
1.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杭政办函(2008)219号

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杭州市城市规划区,市域各县(市)可参照本规定制定技术规定。

第三条详细规划编制、城市设计、建筑设计涉及建筑高度、建筑间距、建筑退让、设计标高和日照等建筑管理内容,应符合本规定。

风景区、历史风貌保护区和历史地段、钱江新城核心区、地铁上盖物业、市政基础设施以及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其它特定区域,在规划设计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和特殊要求确定地块的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建筑退让和建筑间距等指标,必要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四条临时建设工程按有关规定执行。

农村住房建设和城市居民私房翻建规划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五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用地,根据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并遵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 137—90)进行分类。

第六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按照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尚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应按分区规划、中心镇总体规划和本规定附录三《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执行,并编制选址论证报告。

附录三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应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地块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和外部基础设施的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凡须改变规划用地性质,且超出附录三规定范围的建设项目,应先提供调整详细规划,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执行。

第三章建筑容量

第七条新建、改建和扩建建设项目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根据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控制性详细规划尚未批准的,且建设用地面积大于等于3ha(公顷)的建设项目(市政基础设施除外),应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核定建筑容量指标;建设用地面积小于3ha(公顷)的建设项目,应编制选址论证报告,并参照表(3-1)《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确定建筑容量指标。但办公、商业建筑与居住建筑混杂时,办公、商业建筑的容积率,应通过选址论证报告进行分析并且原则上不大于3.5。

表( 3—1)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

建筑类别建筑密度容积率

住宅建筑低多层≤ 30% ≤ 1.8 高层≤ 28% ≤ 3.5

办公建筑低、多层≤ 40% ≤ 2.2 高层≤40% ≤ 5.0

商业建筑低、多层≤ 50% ≤ 2.5 高层≤ 50% ≤ 5.5

1.表中规定的指标为上限,单个建设项目的建筑容量,应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周边环境、交通、地价和配套服务设施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后确定。

2.建设项目包含两个及两个以上不同用地性质地块的,宜分别确定建筑容量指标。

3.同一地块兼容不同用地性质或建筑层数混杂的建设项目,在符合相关规范的基础上,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参照表(3—1)确定建筑容量指标。

4.未列入表(3—1)的其它建筑及设施,可按专业规范要求确定建筑容量指标。

第八条用地内原有永久性建筑已超过表( 3—1)的指标规定的,不宜进行扩建。

第九条建设用地小于表(3—2)《建设用地下限指标》的,不应单独零星建设永久性建筑。

表(3—2)建设用地下限指标

建设项目类型

居住非居住低层多层高层多层高层

建设用地面积

(m2)

500 1000 2000 1000 3000 但有下列情况之一,在不影响城市规划实施的前提下,可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实施:

1.社区配套用房、垃圾收集和中转用房、变配电房、泵

房、公厕等涉及社会公益性的建设项目和农村地区的村镇建设项目。

社区配套用房: 社区用房30平方米/100户

物业办公用房0.3%

物业经营用房0.4%(三产用房)

2.因邻近土地为已实施或已经通过规划审批的河道、道路、绿化等工程,无法与周边土地整合的建设项目。

3.经具有法定资质的机构鉴定为危险房屋,需进行翻建的项目。

第四章建筑间距

第十条新建房屋建筑间距,应当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消防、防灾、视觉卫生、管线埋设、土地合理利用等因素合理确定。

第一节低、多层建筑之间的间距

第十一条住宅正面间距不应小于13m,但遮挡建筑为低层时最小值可放宽至10m,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1.平行布置且朝向为正南北向时,不应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2倍。

L=1.2H,且L≥13m

L

注: 为遮挡建筑,其建筑高度H(单位m);

L:两建筑间距(单位m);(下同)。

2.平行布置且方位为非正南北向时,住宅正面间距可按表(4-1)《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换算。

表(4-1)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

方 位 0°—15°(含) 15°—30°(含) 30°—45°(含) >45° 间距系数

1.0L

0.9L

0.8L

0.9L

注:1、表中方位为正南向(0°)偏东、偏西的方位角

2、L 为南侧(东、西)侧遮挡建筑高度1.2倍

0°~15°(含)

L 1

L 1=1.0×1.2H 且L 1≥13m

L 2

15°~30°(含)

L 2=0.9×1.2H 且L 2≥13m

L 3=0.8×1.2H 且L 3≥13m

30°~45°(含)

L 3

L 4

≥45°

L 4=0.9×1.2H 且L 4≥13m

3.两幢建筑非平行布置,当夹角小于等于30°时,按平行关系控制;当夹角大于30°时,其最窄处间距不应小于遮挡建筑高度的1.0倍。

0°~30°(含)

L1

L1=1.2H

且L1≥13m

L2=1.0H

且L2≥13m

L2

>30°

0°~30°(含) L1

L1=1.2H

且L1≥13m

L2=1.0H

且L2≥13m L2

>30°

第十二条住宅与北侧非住宅建筑的间距,不应小于住宅高度的0.7倍且不应小于13m,有一幢建筑为低层时最小值可放宽至10 m。

L

非住宅

L≥0.8H 且L≥13m

第十三条 住宅两侧的非住宅建筑与住宅垂直布置的,其间距不小于9m ,遮挡建筑为低层时最小值可放宽至6 m 。若对住宅主朝向产生较大视线干扰时,间距不应小于与住宅垂直布置的建筑高度的0.7倍。

住宅

L

L

住宅

L≥0.7H 且L≥9m

L≥9m

第十四条 新建住宅楼底层作架空层、自行车库、商业等非居住用房的,与南(东、西)侧遮挡建筑间距可扣除其底层非居住用房的高度(最多扣除5m ),且不应小于13m ,遮挡建筑为低层时最小值可放宽至10m ;(参见第十二条)当新

建建筑为遮挡建筑时,间距不得扣除被遮挡现状住宅(不包括同步规划先行建造的住宅)底层非居住建筑的高度。

L1

新建住宅

h可扣除

非居住空间计算L1可扣除h(≤5m)

且L1≥13m

计算L2不可扣除h

h不可扣除

既有建筑

L2

新建建筑

非居住空间

第十五条住宅山墙之间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相对建筑山墙仅一侧开窗或设阳台时,外边线距离不宜小于6m。

L L设阳台

L≥6m

开窗

2.相对建筑均开窗或设阳台时,外边线距离不应小

于8m。

L

L≥8m L

开窗设阳台

第十六条老年公寓、医院病房、中小学普通教室、幼儿园生活活动用房、疗养院疗养住宿楼等建筑与南侧建筑平行布置的,间距不应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5倍,且不应小于15m;与其正面垂直布置的建筑的间距,不应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2倍, 且不应小于13m;以上最小距离遮挡建筑为低层时最小值可放宽至10m。当方位为非正南北向或与南侧建筑有一定夹角时,应参照住宅建筑的相关规定折减后确定间距。同一地块内自身遮挡的可根据用地情况适当放宽。

老年公寓、医院病房、中小学普通教室、幼儿园生活活动用房、疗养院疗养住宿楼等建筑与山墙两侧其它建筑的间距参照住宅建筑控制。(不开窗和开窗阳台/6m和8m参见第十五条)

日照有特殊要求建筑

L 1

L 2≥1.2H 且L 2≥13m

日照有特殊要求建筑

L 2

L 1≥1.5H 且L 1≥15m

第十七条 宾馆客房、科研办公等建筑与南侧建筑平行布置的,外墙间距不应小于遮挡建筑高度的0.7倍,且不应小于10m ;相互垂直布置的,间距不应小于遮挡建筑高度的0.6倍,且不应小于6m ;集体宿舍(非居住用地内)间距应适当扩大。

宾馆客房、科研办公和集体宿舍(非居住用地内)等建筑之间的山墙间距参考住宅建筑山墙间距控制。(不开窗和

开窗阳台/6m 和8m 参见第十五条)

地块内的非居住建筑在满足消防、卫生等要求前提下,根据建筑布局情况间距可适当放宽。

L 1≥0.7H 且L 1≥10m

L 1

客房、办公

客房、办公

L 2

L 2≥0.6H 且L 2≥6m

L 3≥0.6H 且L 3≥6m

L 3

客房、办公

第十八条 非居住用地内的集体宿舍,外墙间距参照第十七条规定并适当扩大,山墙间距参照住宅建筑山墙间距要求。

第十九条 经具法定资质的机构鉴定为危房,需翻建、改建的低、多层住宅建筑,可按原有的位置、高度、规模、性质翻建,不执行上述间距规定。

第二节 高层建筑与周边建筑的间距

第二十条 高层建筑与北侧、东侧、西侧住宅的间距,应满足被遮挡的住宅大寒日有效日照不少于二小时(危旧房改造等经市政府批准的特殊区块除外),(满足规划信息中心

的日照计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高层建筑与其北侧正南北投影范围内住宅的间距,按

以下公式计算:

L =(H - 24)×0.3+ S

注:式中L为建筑之间间距(m),最小值29m;H为高层建筑高度(m);S为高层建筑正南北向投影的宽度(m)。

L

住宅

S L=(H-24)×0.3+S 且L≥29m

注:

为高层遮挡建筑,其建筑高度H,正南北向投

影的宽度S;L为两建筑间距,单位m。(下同)

(1)L值大于1.2H时按1.2H控制;当按1.2H计算时形体(不?)规则的遮挡建筑可套用多层建筑不同方位日照间距折减系数;

(2)同一地块内建筑同步设计的,建筑间距可折减至0.9L,但不能与本条第(1)款同时适用;

(3)当受遮挡建筑为新建住宅时,L值可扣除其非居住用房的高度,但扣除的最大值为10m。

2.高层建筑与其正北侧投影范围外东西两侧住宅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住宅主朝向面向高层建筑,或住宅主朝向与高层建筑正午投影范围正面相对的,间距不应小于24Q(单位m,

下同)。

①Q 为高层建筑高度综合影响系数,详见附则一《术语》; ②同一地块两建筑同步设计时,可取消Q 值的计算,并适用本章所有条款。

住宅主朝向

高层建筑

住宅主朝向

L 1

L 1≥24Q

L 2

L 2≥24Q

高层建筑

日照正南北投影区

日照正南北投影区

(2)住宅与高层建筑山墙相对,或平行布置前后错开的,间距不应小于13Q 。

L 1

高层建筑 住宅主朝向

住宅主朝向

L 1≥13Q

L 2

L 2≥13Q

高层建筑

(3)采取第(1)、(2)款以外的其它布置方式的,间距不应小于18Q 。

L 1

住宅主朝向

高层建筑 住宅主朝向

L 1≥18Q

L 2

L 2≥18Q

高层建筑

第二十一条 高层建筑与南侧住宅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高层建筑与南侧南北向布置的低、多层住宅外墙的间距,不应小于18Q ;与南侧东西向布置的低、多层住宅北山墙的间距,不应小于13Q 。当高层建筑为居住建筑时还必须满足第一节有关低、多层建筑遮挡居住建筑的规定。

L 1

高层

住宅

L 1≥18Q

L 2

高层

住宅

L 2≥13Q

2、非居住高层建筑与南侧高层住宅外墙的间距,不应

小于24Q。

非居住高层

L

高层住宅

L≥24Q

第二十二条老年公寓、医院病房、中小学普通教室、幼儿园生活活动用房、疗养院疗养住宿楼等建筑,按住宅与高层建筑间距标准控制,并进行日照分析,其日照应满足《杭州市建筑工程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则》的要求。(冬至日两小时)

第二十三条高层非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平行布置的,与地块外建筑外墙间距不应小于20Q,与地块内建筑外墙间距不应小于15m。

L1

用地红线L1≥20Q

L2 L2≥15m

(2)相互垂直布置的,应大于等于13Q;南侧建筑外墙朝北时,应大于等于15Q。

L1

L2

L1≥13Q L2≥15Q

(3)高层建筑山墙之间间距不应小于13Q。

L

L≥13Q

第二十四条高层建筑与其周边相邻地块的低、多层非居住建筑(第二十二条所列的非居住建筑除外)(老年公寓等)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外墙之间间距不应小于15m。

2.外墙与山墙之间间距不宜小于13m。

3.山墙之间间距不应小于9m。(<高规>中高层和一二级多层的防火间距)

4.高层建筑为居住建筑的,其与多层非居住建筑的间距,还必须满足第一节有关多层建筑遮挡居住建筑的有关规定,(L=1.2H/折减系数等)且外墙之间间距不应小于18 m。

5.低多层建筑为宾馆客房和集体宿舍等建筑的,前四款规定的最小间距,应乘以高层建筑的Q值。

第二十五条高层建筑裙房,应满足多层建筑与其它建筑的间距要求。

第三节建筑间距的其它规定

第二十六条独立设置的高度6m以下的传达室、变配电房、泵房、小库房和车库等建筑,或面向住宅一侧不开窗的商业建筑,与住宅外墙间距在满足消防、卫生、环保要求情况下不应小于6m。(<建规>表5.2.1中最小的防火间

距.6,7,8,9,10,12)

第二十七条学生宿舍与其它建筑的间距及日照标准参照住宅建筑标准控制。

第二十八条工业、仓储、市政及特殊用地内的建筑之间间距按相关的消防、环保、绿化和安全的有关规范控制。

(GB50016-2006<建规>)

[城市发展规划与战略定位]资料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

(城市规划)资料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 行)

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 http:// 2005-09-02 [收藏] [推荐] [有奖纠错] [字号:大中小] [打印] [关闭]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杭州市城市规划区。杭州市域各县(市)的城镇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详细规划编制涉及建筑高度、建筑间距、建筑退让和日照等建筑管理内容,应符合本技术规定。 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项规划确定的风景区、历史风貌保护区和历史地段等特定区域,在编制详细规划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和特殊要求,在满足相关规范的前提下,确定专门的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建筑退让和建筑间距等指标,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四条各项建设项目,应按照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未批准详细规划的,按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及本规定执行。 临时建设工程按有关规定执行。 农民建房和城市居民私房翻建规划管理办法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后报市政府。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分类和适建范围第五条本市建设用地,根据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进行分类。 第六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按照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详细规划的,应按分区规划、中心镇总体规划和本规定所附表(2—2)—《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执行。 《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应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根据地块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和外部基础设施的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凡须改变规划用地性质,且超出《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规定范围的建设项目,应先提出调整详细规划,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执行。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第七条新建、改建和扩建建设项目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尚无批准的详细规划时,建设用地面积大于(含)3万平方米的建设项目,应编制详细规划,经批准后确定建筑容量指标。 建设用地面积小于3万平方米的建设项目,在用地性质符合分区规划及附表(2—2)—《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的基础上,按表(3)—1《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确定建筑容量指标: 1、表中规定的指标为上限,单个建设项目的建筑容量,应由规划

杭州市城市建筑工程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标准实施细则(2015年6月修订)

附件: 杭州市城市建筑工程机动车停车位 配建标准实施细则 (2015年6月修订)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杭州市规划局(杭州市测绘与地理信息局) 杭州市公安局 二O一五年六月 - 1 -

前言 2009年,杭州市在市建设、规划与公安等部门的共同推进下,出台了针对当时发展要求的杭州市建筑物停车配建标准——《杭州市城市建筑工程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标准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2009年《实施细则(试行)》),对指导城市建设和地块开发发挥了积极作用。 伴随着城市化和机动化进程的不断加快,而机动车停车位的建设速度远落后于机动车增长速度,导致机动车停车位缺口不断拉大,停车结构不尽合理,停车供需矛盾日益严峻。 2009年《实施细则(试行)》修编项目组对杭州市停车现状进行深入研究,认真总结国内外先进经验,参考国内同类城市相关规定和规范,结合杭州市停车发展趋势,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开展2009年《实施细则(试行)》的修编工作。 本规程的主要技术内容包括:总则、术语、一般规定、配建指标。 本次修编的主要内容是: 1、在2009年《实施细则(试行)》的基础框架上,根据近几年来杭州市城市建筑工程规划、建设、审批过程中遇到的新问题,并结合其它同类规范相关内容,对2009年《实施细则(试行)》建筑分类进行优化调整。本次修编未调整建筑物大类的划分方法, - 2 -

只对部分建筑物小类进行调整,使得建筑分类更加科学合理。 2、在对杭州市停车供需现状及未来发展趋势判断的基础上,对比国内同类城市的停车配建指标,总体提高2009年《实施细则(试行)》的配建指标值,使其达到较高的配建水平。 3、本次修编加入公共停车位建设内容。根据调查,杭州市区停车结构严重失衡,路外公共停车位的数量严重偏少,本次修编规定土地行政划拨类的建筑工程应增配公共停车位,可以有效地缓解停车供需矛盾,可操作性也较好。 - 3 -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为了加强和规范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制定了相关技术规定,下面给大家介绍关于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如下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德市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及《建德市域总体规划》,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建德市域总体规划》规划区范围内的规划管理活动,均按本规定执行。详细规划编制、城市设计、建筑设计涉及建筑高度、建筑间距、建筑退让、设计标高和日照等建筑管理内容,应符合本规定。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三条规划区内的建设用地,根据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并遵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 137 90)进行分类。 第四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按照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尚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应按分区规划、中心镇总体规划和本规定附录五《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执行,并编制选址论证报告。

凡须改变规划用地性质,且超出附录五规定范围的建设项目,应先提供调整详细规划,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执行。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第五条新建、改建和扩建建设项目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根据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控制性详细规划尚未批准的,且建设用地面积大于等于3ha(公顷)的建设项目(市政基础设施除外),应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核定建筑容量指标;建设用地面积小于3ha(公顷)的建设项目,应编制选址论证报告,并参照表(3-1)《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确定建筑容量指标。但办公、商业建筑与居住建筑混杂时,办公、商业建筑的容积率,应通过选址论证报告进行分析并且原则上不大于3.5。 第四章建筑间距 第八条新建建筑间距,应当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消防、防灾、视觉卫生、管线埋设、土地合理利用等要求,还必须符合本章的规定。 第九条低、多层建筑(不含高度5m以下的门卫、变配电房、电信交接间、小库房、车库等附属建、构筑物,下同)之间的间距 (一)居住建筑正面间距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注:1、表中方位为正南向(0 )偏东、偏西的方位角 2、L为南侧(东、西)侧遮挡建筑高度1.2倍 3、两幢建筑非平行布置,当夹角小于等于30 时,按平行关系

关于杭州市青山湖科技城、未来科技城创新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杭政办函〔2013〕150号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科委市财政局关于杭州市青山湖科技城、未来科技城创 新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杭政办函〔2013〕150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科委、财政局拟订的《杭州市青山湖科技城、未来科技城创新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8月15日 杭州市青山湖科技城、未来科技城创新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市科委市财政局 2013年7月5日) 为加快推进青山湖科技城、未来科技城建设,鼓励和吸引国内外著名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和大型企业(以下简称大院名校)来杭创建研发机构,引进科技创业人才和团队,进一步集聚优质科技资源,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推动我市工业和科技创新发展,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浙江省科研机构创新基地(青山湖科技城)建设的若干意见》(杭政函〔2011〕59号)和《浙江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12年青山湖科技城未来科技城省级专项补助的通知》(浙财预〔2012〕21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资金来源 2013—2016年期间,市财政每年安排2亿元设立青山湖科技城、未来科技城创新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两城专项资金),重点支持青山湖科技城、未来科技城的建设发展,其中青山湖科技城1亿元、未来科技城1亿元。 二、资金用途 两城专项资金作为政府项目引导资金,重点用于资助青山湖科技城、未来科技城引进大院名校创建研发机构,引进高层次人才和团队科技创业,建设科技创新服务平台、科技企业孵化器以及实施市工业和科技重大创新项目等各类项目。 三、申请条件 (一)支持研发机构建设。 青山湖科技城、未来科技城引进大院名校创建的研发机构(以下简称研发机构)申请两城专项资金,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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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 术规定版 集团标准化办公室:[VV986T-J682P28-JP266L8-68PNN]

2010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杭州市城市规划区。杭州市域各县(市)的城镇可参照执行。第三条详细规划编制涉及建筑高度、建筑间距、建筑退让和日照等建筑管理内容,应符合本技术规定。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项规划确定的风景区、历史风貌保护区和历史地段等特定区域,在编制详细规划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和特殊要求,在满足相关规范的前提下,确定专门的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建筑退让和建筑间距等指标,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第四条各项建设项目,应按照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未批准详细规划的,按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及本规定执行。临时建设工程按有关规定执行。农民建房和城市居民私房翻建规划管理办法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后报市政府。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五条本市建设用地,根据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GBJ137—90)进行分类。 第六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按照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详细规划的,应按分区规划、中心镇总体规划和本规定所附表(2—2)—《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 围表》执行。 《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应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根据地块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和外部基础设施的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凡须改变规划用地性质,且超出《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规定范围的建设项目,应先提 出调整详细规划,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执行。

杭州市城乡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标准

杭州市城乡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标准(试行) 一、总则 第一条本“指导标准”依据2004年中国城市规划协会颁布的《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结合杭州具体情况制定。 第二条杭州市规划局下达直接委托的规划编制任务可按此标准执行;招投标委托的规划设计任务,应标单位可参考本标准合理报价。 第三条执行本“指导标准”的规划设计单位所提交的成果,必须符合国家、浙江省及杭州市颁布的相关文件中有关深度及质量要求。 第四条本“指导标准”在执行过程中由杭州市规划局根据具体情况适时修改完善。 第五条本“指导标准”由杭州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二、总体规划 第六条市、县(市)域总体规划按0.7万元/万人标准计费。 注:(1)市域总体规划不含城市总体规划,市域总体规划与城市总体规划分开编制;县(市)域总体规划含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总体规划,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总体规划不再单独编制。 (2)人口规模以规划期末总人口为准。 1、单独编制规划纲要的,按总设计费的40%计费。 2、各阶段工作量划分比例为:现状调研阶段30%,方案阶段40%,成果制作阶段30%。

3、两年内修编,按计费标准的50%计费;两至五年内的修编,按80%计费;五年以上的修编按100%计费。 4、调研和考察费用由双方商定。原则上委托单位组织的,费用由委托单位承担;规划设计单位自行组织的,费用由规划设计单位自行解决。 第七条杭州市城市总体规划 1、本计费不含单独编制的城镇体系规划,先期做过概念规划评估的,按计费标准的80%计费。 2、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中,如需进行相关专题研究,应单独计费,计费标准为:25万元/每个。 3、单独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纲要的,按总体规划设计费的30%计费。 4、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各阶段工作量划分比例为:现状调研阶段30%,方案阶段40%,成果制作阶段30%。 5、两年内修编,按计费标准的50%计费;两至五年内的修编,按80%计费;五年以上的修编按100%计费。 6、总体规划调研和考察费用由双方商定。原则上委托单位组织的,费用由委托单位承担;规划设计单位自行组织的,费用由规划设计单位自行解决。

河北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冀政办函〔2012〕63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河北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冀政办函〔2012〕63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河北省突发地质灾害 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河北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组织实施。2006年2月5日印发的《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冀政办〔2006〕4号)同时废止。 2012年7月9日

河北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高效有序地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避免或者最大限度地减轻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河北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实施方案及责任分工的通知》,以及《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河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因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地质灾害。 (四)工作原则。 1坚持预防为主,以人为本。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增强忧患意识和责任意识,高度重视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常抓不懈,建立健全群测群防机制,避免和减轻突发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在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中,要把保障

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避免和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并切实加强对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工作。 2坚持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分级负责、条块结合、以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防治体制,实行行政领导责任制,充分发挥事发地政府的作用。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各司其职,依法实施应急防治工作。 3坚持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加强以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快速反应机制,提高各级各有关部门的快速反应能力。建立健全联动协调制度,充分发挥乡(镇)、社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志愿者队伍的作用,依靠公众力量,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4坚持依靠科技,提高素质。加强突发地质灾害防治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采用先进的监测、预报、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及设施设备,充分发挥各类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的作用,提高应对突发地质灾害的科技水平和指挥能力,避免发生次生事件。加强对专业应急防治队伍和志愿者队伍的培训,定期进行演习,做好对公众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众的自救、互救能力。 二、组织体系与职责任务 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 出现超出事发地设区市政府处置能力,需要由省政府负责处

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精心整理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行。 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执行。 第三章建筑容量 第七条新建、改建和扩建建设项目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根据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控制性详细规划尚未批准的,且建设用地面积大于等于3ha(公顷)的建设项目(市政基

顷)的建设项目,应编制选址论证报告,并参照表(3-1)《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确定建筑容量指标。但办公、商业建筑与居住建筑混杂时,办公、商业建筑的容积率,应通过选址论证报告进行分析并且原则上不大于3.5。 表(3—1)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 由 表(3—2)建设用地下限指标 但有下列情况之一,在不影响城市规划实施的前提下,可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实施: 1.社区配套用房、垃圾收集和中转用房、变配电房、泵房、公厕等涉及社会公益性的建设

2.因邻近土地为已实施或已经通过规划审批的河道、道路、绿化等工程,无法与周边土地整合的建设项目。 3.经具有法定资质的机构鉴定为危险房屋,需进行翻建的项目。 第四章建筑间距 第十条新建房屋建筑间距,应当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消防、防灾、视觉卫生、管线埋设、土地合理利用等因素合理确定。 第一节低、多层建筑之间的间距 第十二条住宅与北侧非住宅建筑的间距,不应小于住宅高度的0.7倍且不应小于13m,有一幢建筑为低层时最小值可放宽至10m。 第十三条住宅两侧的非住宅建筑与住宅垂直布置的,其间距不小于9m,遮挡建筑为低层时最小值可放宽至6m。若对住宅主朝向产生较大视线干扰时,间距不应小于与住宅垂直布置的建筑高

杭州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

杭州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规划目的 为适应城市发展的需要,整合、优化杭州新市区绿地系统布局和结构,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切实可行地指导城市绿地建设,特编制本规划。 第二条本规划是对《杭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的补充和深化,经批准后的《杭州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2002——2020年)》,是杭州市城市园林绿地详细规划、建设、管理的法定性文件。 第三条规划范围 本次绿地系统规划范围为杭州市区,总面积为3068平方千米,主要包括上城、下城、拱墅、西湖、江干、滨江、余杭、萧山八区,与杭州市城市总体规划范围基本一致。 第四条规划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1990年);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98年); 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 4、《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4年通过,1998年修正); 5、《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年); 6、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绿化建设的通知》(2001年); 7、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1992年9月); 8、建设部:《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 9、建设部:《国家园林城市评选标准》(2000年); 10、建设部:《城市绿地分类标准》(CJJ/T 85—2002);

11、建设部:《城市古树名木保护方法》(2000年,192号文); 12、建设部:《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纲要》(试行)(2002年城建240号文); 13、建设部:《关于加强城市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的通知》(2002年城建249号文); 14、建设部:《城市绿线管理办法》(2002年第112号) 15、《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 16、《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GB50298—1999); 17、《公园设计规范》(CJJ48—92)等相关规范; 18、省政府:《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1995年) 19、《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1997年) 20、《杭州市生态公益林建设总体规划》(2000年); 21、《杭州市城市道路及公共绿地树种规划》(2000年); 22、《杭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01—2020年)》及各专项规划(报批稿)等 第五条规划期限 与城市总体规划期限基本一致,即: 近期:2002—2005年; 中期:2006—2010年; 远期:2011—2020年; 远景:2020年以后,展望到2050年左右。 第六条规划指导思想 1、加强生态环境建设,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努力建成总量适宜、分布合理、植物多样、景观优美的城市绿地系统。 2、大地绿化与城市绿化相结合,风景绿地与园林绿地相结合,自然资源与人文资源相结合,精心构筑具有杭州特色的地域景观风貌的绿地系统。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部门责任清单编制工作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部门责任清单编制工作的通 知 【法规类别】机构编制 【发文字号】杭政办函[2014]141号 【发布部门】杭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4.10.30 【实施日期】2014.10.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部门责任清单编制工作的通知 (杭政办函〔2014〕141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加强政府治理能力建设,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部门责任清单编制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100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开展我市各部门责任清单编制工作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围绕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明确部门主要职责,理顺部门职责关系,强化监管责任,完善公共服务,切实解决政府管理越位、缺位、错位问题,防止行政管理不作为和乱作为,着力构建与权力清单相配套的职责定位清晰合

理、履职程序便捷高效的部门职责体系。 二、工作原则 (一)职责法定原则。部门责任清单原则上以法律法规规章、部门“三定”规定,以及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规范性文件为依据,没有合法依据的,不纳入编制范围。 (二)问题导向原则。根据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围绕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以社会关注和人民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为导向,重点明确部门履职范围,解决职责交叉重叠问题,理顺职责关系,清晰责任边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和社会公共服务。 (三)便民高效原则。按照一件事由一个部门为主负责的要求,强化行政责任,提高行政效能,加强公共服务,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办事,实现部门职责精细化管理。 (四)公开透明原则。向社会全方位、全过程公开部门职责和履职情况(涉及国家秘密及其他依法不予公开的内容除外),接受社会监督。 三、编制工作范围 编制责任清单的部门范围与推行权力清单制度的部门范围相一致。 (一)市政府工作部门(含特设机构)以及部门管理机构、挂靠机构、派出机构。 (二)党委工作机构中依法承担行政职能的部门(单位)。 (三)其他依法行使行政职能、以本单位名义作出行政决定并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事业单位,以及其他需要进一步清理职责的事业单位。 四、编制内容 部门责任清单的内容包括部门主要职责、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制度措施和公共服务事项等四个方面。 (一)部门主要职责。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部门“三定”规定和行政审批制度改

杭州市城市规划分析知识分享

杭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分析 建筑41班 米兰 2140703006 摘要: 杭州市作为我国著名的历史文化名城之一,杭州市城市建成区从最初的矩形发展到扇形,再发展到目前以钱塘江为轴心的沿江、跨江多核组团式布局模式,已初步呈现出 现代化大都市的空间格局。其多中心的城市发展模式和规划非常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关键词:杭州、多中心、城市总规划、历史文化名城

(一)历史沿革及规划发展历史: 杭州城市空间结构从清末至2l世纪经历了多次变革: 清末至2l世纪80年代为团状与指状形态下的单中心集聚结构,城市的主中心主要位 于湖滨和吴山地区,功能以混合为主,城市各类公建都集中于此; 而进入90年代后,城市形态仍以团状为主,但城市中心结构出现了显著的变化,即在原中心北部建立了新的城市中心一武林区域,同时外围也形成了两大副城——下沙和 滨江,城市向多中心发展,而城市功能在地域空间上也出现了分化趋势; 到2005年以后,随着跨江战略的深入实施,杭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01.2020)指出 杭州市未来的发展要从以旧城为核心的团块状布局模式,转变为以钱塘江为轴线的跨江、沿江,网络化组团式布局,形成“一主三副、双心双轴、六大组团、六条生态带”开放式空间结构。 目前杭州城市逐步形成了多中心、网络化、组团式的空间结构,各个中心功能专业化 发展更为明显。 一、杭州市第一次城市总体规划(二十世纪八十年代)

这是杭州第一个经国务院批复的城市总体规划。从1978年开始编制,1983年5月经国务院正式批准。此次规划的规划期限为1985年到2000年。定义杭州市的城市性质为浙江省省会所在地,是国家公布的历史文化名城和全国重点风景旅游城市。城市总 体布局按照“保护西湖风景,开辟钱江新区,逐步改造旧城,配套生活设施,调整工 业结构,发展卫星城镇”的原则进行空间布局。 二、杭州市第二次城市总体规划(2000年) 该轮总规对上世纪九十年代至本世纪初的杭州城市发展起到了重要的规划指导作用,引导城市空间有序拓展,对杭州未来的发展奠定了主基调。城市性质上,开始通过分层次确定城市的主导功能,较好的解决了发展旅游和发展工业的关系。城市布局上,开始向沿江、跨江多核组团式发展,特别是城市新中心即后来的钱江新城核心区的建设,奠定了从西湖时代向钱塘江时代转变的基础。 从1993年开始编制,1996年行政区划调整,新设滨江区。2001年3月,杭州市行 政区划再次调整,设立设立萧山区和余杭区,市区行政范围进一步扩大。 此次总体规划的期限为2000年到2010年,城市性质是国际风景旅游城市和国家历 史文化名城,长江三角洲重要中心城市,浙江省的政治、经济、科技、文化中心。城市布局发展方向调整为以主城为基础,沿跨江、沿江两条轴线,向东、向南发展,严格控制向西发展;布局形态,从现状的旧城为核心的团块状布局,转变为以钱塘江为轴心,跨江、

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杭州市城市规划区,市域各县(市)可参照本规定制定技术规定。 第三条详细规划编制、城市设计、建筑设计涉及建筑高度、建筑间距、建筑退让、设计标高和日照等建筑管理内容,应符合本规定。 风景区、历史风貌保护区和历史地段、钱江新城核心区、地铁上盖物业、市政基础设施以及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其它特定区域,在规划设计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和特殊要求确定地块的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建筑退让和建筑间距等指标,必要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四条临时建设工程按有关规定执行。 农村住房建设和城市居民私房翻建规划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五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用地,根据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并遵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 137—90)进行分类。 第六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按照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尚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应按分区规划、中心镇总体规划和本规定附录三《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执行,并编制选址论证报告。 附录三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应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地块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和外部基础设施的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凡须改变规划用地性质,且超出附录三规定范围的建设项目,应先提供调整详细规划,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执行。

第三章建筑容量 第七条新建、改建和扩建建设项目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根据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控制性详细规划尚未批准的,且建设用地面积大于等于3ha(公顷)的建设项目(市政基础设施除外),应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核定建筑容量指标;建设用地面积小于3ha(公顷)的建设项目,应编制选址论证报告,并参照表(3-1)《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确定建筑容量指标。但办公、商业建筑与居住建筑混杂时,办公、商业建筑的容积率,应通过选址论证报告进行分析并且原则上不大于。 表( 3—1)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

杭州城市管理技术规定

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 https://www.sodocs.net/doc/c62007748.html, 2005-09-0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杭州市城市规划区。杭州市域各县(市)的城镇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详细规划编制涉及建筑高度、建筑间距、建筑退让和日照等建筑管理内容,应符合本技术规定。 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项规划确定的风景区、历史风貌保护区和历史地段等特定区域,在编制详细规划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和特殊要求,在满足相关规范的前提下,确定专门的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建筑退让和建筑间距等指标,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四条各项建设项目,应按照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未批准详细规划的,按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及本规定执行。 临时建设工程按有关规定执行。 农民建房和城市居民私房翻建规划管理办法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后报市政府。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五条本市建设用地,根据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进行分类。 第六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按照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详细规划的,应按分区规划、中心镇总体规划和本规定所附表(2—2)—《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执行。 《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应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根据地块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和外部基础设施的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凡须改变规划用地性质,且超出《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规定范围的建设项目,应先提出调整详细规划,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执行。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第七条新建、改建和扩建建设项目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尚无批准的详细规划时,建设用地面积大于(含)3万平方米的建设项目,应编制详细规划,经批准后确定建筑容量指标。 建设用地面积小于3万平方米的建设项目,在用地性质符合分区规划及附表(2—2)—《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的基础上,按表(3)—1《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确定建筑容量指标: 1、表中规定的指标为上限,单个建设项目的建筑容量,应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周边环境、交通、地价和配套服务设施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后确定。 2、当建设项目包含两个(含)以上不同用地性质的地块时,宜分别确定建

杭州市智慧城市建设总体规划

1 前言 智慧城市,是指在城市发展过程中,在城市基础设施、资源环境、社会民生、经济产业、市政治理领域中,充分利用物联网、互联网、云计算、IT、智能分析等技术手段,对城市居民生活工作、企业经营发展和政府行政管理过程中的相关活动,进行智慧地感知、分析、集成和应对,为市民提供一个更美好的生活和工作环境,为企业创造一个更有利的商业发展环境,为政府构建一个更高效的城市运营管理环境。智慧城市的核心是构建智慧型城市运行生态系统和城市产业生态系统。 根据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和国家发展战略性新 兴产业的部署要求,为落实《杭州市“十二五”信息化发展规划》提出的“智慧杭州”建设目标,充分发挥信息化的带动引领作用,提升杭州市城市管理与服务水平,促进产业升级,提高市民生活品质,加快实现杭州市“十二五”规划发展目标,特制定《杭州市智慧城市建设总体规划》作为杭州智慧城市建设总体指导。对杭州市未来5年的智慧城市建设目标任务、基础设施、应用推进、产业带动等进行全面、系统的科学规划。

2 杭州智慧城市建设的背景 智慧城市的发展现状与趋势 智慧城市的发展现状 智慧城市建设是一个渐进式的过程,建设时间有些城市可能需要两三年,而有些城市则需要10年甚至更久。智慧城市建设过程中既可以全面推进,也可以重点突破。目前国内已经提出建设智慧城市的城市中,有的是创新推进智慧城市建设,提出了“智慧深圳”、“智慧南京”、“智慧佛山”等;更多的是围绕各自城市发展的战略需要,选择相应的突破重点,提出了“数字南昌”、“健康重庆”、“生态沈阳”等,从而实现智慧城市建设和城市既定发展战略目标的有机统一。 (1)创新推进智慧城市建设 这类城市将建设智慧城市作为提高城市创新能力和 综合竞争实力的重要途径。代表城市有深圳、南京、沈阳等。 (2)以发展智慧产业为核心

杭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杭政办函〔2011〕317号.doc)

杭政办函〔2011〕317号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杭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杭州市民防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杭州市民防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此件可公开发布)

杭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杭州市民防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市委〔2011〕10号)精神,设立杭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挂杭州市民防局牌子,简称市人防办(市民防局)]。市人防办(市民防局)是主管全市人民防空和民防工作的市政府工作部门。市人防办同时为市国防动员委员会办事机构。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承接省人防办下放的投资规模在600万元以下的人防工程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审批工作。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人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受委托起草有关人防(民防)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相关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指导和依法开展全市人防(民防)行政执法工作。 (二)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国防建设需要,组织编制人防(民防)建设规划和计划;参与编制城市地下空间规划以及人防建设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的规划。 (三)按规定权限负责人防工程和兼顾人防工程的审批、质量监督、竣工验收等工作;负责地下空间开发兼顾人防要求的审批工作;负责人防工程改造、拆除、报废审批工作;指导人防工程和兼顾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平时开发利用、战时平战转换和地下空间开发建设中落实人防要求等工作。 (四)组织实施人防指挥通信、警报、指挥所、应急疏散场所的建设与管理;组织制定城市人防行动方案和突发公共事件人员防护保障行动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提出重点防护目标并报上

冀政发[2015]39号-河北省第一批取消调整的职业资格目录.pdf

河北省第一批取消调整的职业资格目录 序号部门名称职业资格名称设置依据原资格类型处理决定 1省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厅企业办税员 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企业办税员试点的 批复 水平评价类取消 2省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厅生产运作管理师 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生产运作管理师试 点的批复 水平评价类取消 3省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厅 经营师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经营师试点的批复水平评价类取消 4省住房城乡 建设厅监理师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 B/T50319-2013)总监 理工程师代表,代表总监理工程师行使其部分职 责和权力,具有工程类注册执业资格或具有中级 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二3年及以上工程监理实践 经验并经监理业务培训的人员 水平评价类取消 5省住房城乡 建设厅监理员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 B/T50319-2013)总监 理工程师代表,代表总监理工程师行使其部分职 责和权力,具有工程类注册执业资格或具有中级 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二3年及以上工程监理实践 经验并经监理业务培训的人员 水平评价类取消

6省住房城乡 建设厅档案员 ‘城建档案业务管理规范“(G J J/T158-2011) 第3.0.7城建档案管理机构二建设系统各行业管 理部门和建设工程档案形成单位配备的档案工作 人员应定期接受岗位培训 水平评价类取消 7省住房城乡 建设厅河北省建设行业 专业管理人员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开展建设行业专业管理人员 考试工作的通知“(冀建人 2007 334号)水平评价类取消 8省住房城乡 建设厅河北省建设工程 见证二取(送) 样人员 ‘河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 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见证取样管理工作的通 知“(冀建质 2012 87号) 水平评价类取消 9省食品药品 监管局中药材中药饮片 高级鉴别师 1.‘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 北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 -2011年)>的通知“(冀发 2009 15号) 2.‘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 发展的实施意见“(冀政 2009 193号) 水平评价类取消 10省食品药品 监管局驻店药剂员 1.‘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 北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 -2011年)>的通知“(冀发 2009 15号) 2.‘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药品安全质 量保证机制等五个文件的通知“(冀政函 2011 95号) 水平评价类取消

杭州市“城中村”改造规划研究

杭州市“城中村”改造规划研究 李忆冰崔海洋 一、杭州市“城中村”定义 1.杭州市“城中村”概念 杭州市“城中村”的概念,界定应与国内“城中村”相一致,借鉴国内“城中村”概念来定义杭州市“城中村”,可以这样来表述:在杭州市规划建设范围以内,仍然保留和实行农村集体所有制,农村经营体制的农村社区。 杭州市“城中村”根据它们拥有土地生活主要来源等可分为三类: A类是指这些社区虽然仍保留和实行农村集体所有制,但由于城市的发展已征用他们原先生存基础—土地,他们已没有土地从事第一产业。它们散布于杭州的主城区的范围内,上城与下城是杭州的行政、文化、商业中心,经过近几年的建设与改造,“城中村”数量减少得很快,现存的“城中村”已经为数不多,在其他的几个区中“城中村”数量较多。 在杭州市属于A类“城中村”主要有以下28个村。 西湖区:花园村、武林村、宋江村、古荡村、庆丰村、黄龙洞村、金沙港村、玉泉村、伍联村、骆家庄村、九莲村、保亭村、益乐村; 江干区:常青村、定海村、景芳村、闸弄口村、三里亭村、皋亭村、章家坝村; 上城区:玉皇村、近江村、望江村; 下城区:长木村、打铁关村、潮王村; 拱墅区:拱宸村、七古登村、善贤村、大关村、沈塘湾村、八丈井村、东新村。 B类“城中村”是有少量的农用地和处于城市近期重点建设区域。它们多处于杭州市的城乡结合部,或近期重点建设区域,或重要大型的基础设施即将建设区域,如:钱江新城、下沙高教园区、风景区

内等。 属于B类的“城中村”典型代表有: 西湖区:五里塘村、转塘村、虾龙圩村; 江干区:常青村、新塘村、蚕桑村; 拱墅区:阮家桥村、吉如村、庆隆村、李家桥村、三宸村、瓜山村、皋亭村; 下城区:灯塔村。 C类是主要分布在绕城公路外,杭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以内的农村,这些农村具有较多的土地,城市近期建设不会覆盖的地区。 2.杭州市“城中村”分布概述 从广义的“城中村”概念来分析杭州市“城中村”分布情况。 (1)A类“城中村” 这些“城中村”与城市建设用地相互交错,处于城市建设用地包围之中,相对于其他区域的“城中村”,这一地区的“城中村”数量较少,分布密度也相对较稀。居住于其中人群,被城市生活逐渐同化,贴近于城市居民的生活方式,特别是年青一代,大多数已接受良好的教育,易于接受城市文明,已被“城市化”。 该区内建筑景观,有些已通过商业化运作手法改造,与城市完全相融,建筑层数以多层为主,建筑形式也与周边城市建筑相协调。但有些村改造过于迁就农民的意愿,建筑层数以低层为主,建筑形式也较为落后。另外还有一些,根本没有进行改造,建筑布局混乱,基础市政设施严重短缺。 人口仍以原村落居住人口为主体,另有大量外来务工人员在此租房,居住人口较为混杂。 A类“城中村”居民的经济收入主要是工作收入、出租房屋的租金及集体企业土地升值的分红。 (2)B类“城中村” 该类“城中村”与城市建设用地相互咬合,多处于城乡结合部或城市近期建设将要影响的地区,由

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新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建设用地管理 (2) 第一节建设用地分类和兼容 (2) 第二节公共服务(基础)设施配置 (2) 第三节地下空间开发 (3) 第四节建筑容量 (8) 第三章建筑管理 (10) 第一节低、多层建筑之间的建筑间距 (10) 第二节高层建筑与周边建筑的建筑间距 (14) 第三节建筑间距的其它规定 (18) 第四节建筑退让 (18) 第五节建筑空间环境 (22) 第六节场地设计标高 (24) 第四章市政工程管理 (25) 第一节市政交通场站工程 (25) 第二节交通线性工程 (28) 第三节市政管线工程 (30) 第五章附则 (32) 附录一本技术规定用词说明 (32) 附录二术语 (32) 附录三计算规则 (34) 一、建筑高度计算 (34) 二、住宅建筑间距计算 (34) 三、建筑密度计算规则 (36) 四、建筑面宽计算 (38)

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修订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提高城市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和《杭州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规定要求,并遵循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杭州市城市规划区,市域各县(市)可参照本规定制定技术规定。 农村住房建设和城市居民私房翻建技术规定另行制定。 第三条编制详细规划、各专项规划涉及建筑管理内容的,应当符合本规定。但在风景区、历史风貌保护区、历史地段,和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划定的、为加强城市风貌管理、突出城市特色的重要公共活动中心、交通门户枢纽等地区,可根据实际建设需要和城市设计,在控规中明确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建筑退让和建筑间距等指标。 城市综合体建设应按照杭州市城市综合体规划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除符合本规定外,还应符合消防、人防、环保、卫生、交通、防汛、文物保护等相关行业管理部门的技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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