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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管理办法及操作规程

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管理办法及操作规程
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管理办法及操作规程

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管理办法及操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和操作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和国家有关金融法规,制定本管理规程(以下简称《规程》)。

第二条办理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规程》,切实以真实、合法的商品交易为基础。严禁无合法商品交易的银行承兑汇票贴现。

第三条基层信用社各部门在办理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中,要相互协调、积极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第二章受理贴现的条件

第四条银行承兑汇票贴现是指汇票的持票人将未到期的汇票转让于银行,银行将票面金额扣除贴现利息后将余额付给持票人的一种融通资金行为。

第五条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申请人提供的有关履行该票据项下商品交易合同的发货单、运输单、提单等凭证的内容应与商品交易合同内容相一致,其内容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第六条向信用社申请贴现的申请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必须是具有法人资格或实行独立核算、在经办行开立存款帐户并依法从事经营活动的经济单位;

(二)持有的银行承兑汇票凭证真实,票式填写完整,盖印、压

数无误,凭证在有效期内,背书连续完整;

(三)贴现申请人经营状况良好,具有到期还款能力。

第七条贴现申请人申请贴现必须向经办社提交以下材料:(一)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申请书;

(二)银行承兑汇票;

(三)出示贴现票据项下的商品交易合同原件并提供复印件,或其他能够证明汇票合法性的凭证;

(四)能够证明票据项下的商品交易确已履行的凭证(如发货单、运输单、提单、增值税发票等复印件);

(五)贴现申请人的财务会计报表(复印件)。

(六)贷款卡

第三章贴现票据的审核和查询

第八条在办理银行承兑汇票贴现时,经办社要认真审查承兑银行的资信状况,对承兑信誉较差的,应慎重办理。现阶段只办理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投资银行及建设银行其他分支行承兑汇票贴现。如需扩大范围,必须请示批准后进行。

第九条贴现汇票的每笔金额不得超过300万元,并控制在银监局下达的贷款限额或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控制指标之内,不得突破。

第四章贴现的审查、审批和签约

第十条银行承兑汇票贴现需要进行认真审查内容。

(一)贴现申请人是否在本行开立帐户,其存款和结算情况;(二)贴现申请人(如是商业承兑汇票,还应了解承兑人)的资信、资产负债状况及其还款能力;

(三)商业汇票是否以真实、合法的商品交易为基础;

(四)商业汇票项下的商品交易合同是否注明以商业汇票作为结算工具或方式;

(五)贴现资金的用途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六)贴现金额是否超过限额;

(七)是否能安排所需的贴现规模和资金。

(八)银行承兑汇票记载的要素是否完整;

(九)数字、印章等要素是否合法、规范,背书是否连续;(十)凭证、印模、压数是否真实、可靠(对凭证、印模、压数真伪进行鉴别);

(十一)对银行承兑汇票贴现要向承兑银行进行电报、传真查询,并了解承兑银行资信情况。

(十二)加强对银行承兑汇票真伪的鉴别工作,防止伪造、变造的银行承兑汇票的贴现。

第十一条业务部门通过会审后,将《会审单》报分管信贷的行长或副行长审批。若通过审批,业务部门将填制的《贴现凭证》交会计部门审核,并由会计部门办理划款手续,信贷部门通知贴现申请人用款。

第十二条贴现率按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贴现期限从办理贴现之日至汇票到期日止,最长不超过6个月。

第五章票据的管理及票款的收回

第十三条业务部门负责对贴现到期前的跟踪检查,对可能影响贴现到期结算的情况,应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并采取相应措施。对不能按期收回贴现款又没能在贴现申请人帐户内扣收的,业务部门负责及时做好贴现款项的追索工作。

第十四条会计部门负责在贴现到期日前将办理贴现的银行承兑汇票划给承兑银行,收取票款;对不能按期收回汇票款项的,若贴现申请人帐户内有余额,会计部门应及时从其帐户内扣收并将扣收结果通知信贷部门;对到期未收回的贴现款项转入“贴现-未收回款项”科目核算,并列入逾期贷款管理和考核。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五条办理银行承兑汇票承兑和贴现时,要视同贷款管理,按照信贷政策和贷款风险管理要求对贴现的用途、审批权限、风险度进行认真审查和测定,严防贴现风险。

第十六条汇票银行承兑承兑和贴现审批要贯彻集体审批、分级审批的原则,不得化整为零。

第十七条严格管理银行承兑汇票承兑和贴现业务,防止持票人以要求承兑和贴现的行为来套取信用资金,严禁利用帐外承兑和

贴现扩大信贷规模。

第十八条应加强对所属票据承兑和贴现业务的检查考核。对违反本规程规定的,严肃处理。

第一十九条本《规程》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商票保贴业务操作规程

深发银[2007]235号 关于印发《深圳发展银行商业承兑汇票保贴业务操作规程》和《深圳发展银行商业承兑汇票保贴业务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 各分支行、总行营业部: 为加强我行商业承兑汇票保贴业务管理,规范业务操作,根据《票据法》、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监管部门的票据监管制度以及《深圳发展银行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结合我行实际情况,总行制订了《深圳发展银行商业承兑汇票保贴业务操作规程》和《深圳发展银行商业承兑汇票保贴业务会计核算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单位在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联系总行。联系人:总行信贷管理部梁浩添,联系电话:22168881;总行会计结算部连惠芳,联系电话:22168798。

附件:1. 《深圳发展银行商业承兑汇票保贴业务操作规程》 2. 《深圳发展银行商业承兑汇票保贴业务会计核算办法》 二○○七年四月十七日 主题词:业务管理商业承兑汇票保贴业务制度规定通知 本行发送:法兰克纽曼、肖遂宁、王骥、刘宝瑞、郝建平、胡跃飞、王博民、李文活、陈蓉、办公室、合规部、稽核部、 信贷管理部、信贷审批中心、信贷组合管理部、汽车金融部 华北信贷审批中心、贸易融资部、企业关系管理部、 公司产品开发部、单证中心、离岸业务部、会计结算部、 计财管理部、财务信息与资产负债管理部、清算中心、 信息系统部、IT运维中心、资产保全部、风险管理室、 金融机构部、金融市场部、资金管理部、住房与消费信贷部、校对:梁浩添联系人:梁浩添联系电话:22168881 深圳发展银行办公室2007年4月17日印发

附件1 深圳发展银行商业承兑汇票保贴业务操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行商业承兑汇票业务保贴业务管理,规范其业务操作,根据《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等法律、规章和《深圳发展银行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等我行有关制度,结合我行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商业承兑汇票保贴是指我行对商业承兑汇票承兑人、背书人或持有人核定授信额度,并在授信额度内对其商业承兑汇票给予贴现的一种授信行为。 我行保贴业务操作规程,包含商业承兑汇票的保贴授信、贴现以及其放款、贷后管理、会计操作等流程。 第三条商业承兑汇票保贴业务(以下简称保贴业务),必须按照“统一授信、审贷分离、分级审批、责权分明”的原则办理。 第二章客户的准入资格、条件及要求 第四条申请办理保贴业务的申请人必须符合《深圳发展银行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受理条件的相应条款,并具备以下条件:(一)申请人应与我行有一定的结算业务往来,在我行结算量一般不低于其总结算量的10%。 (二)与我行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 第五条向我行申请办理保贴业务,必须符合我行授信客户的准入标准;专项授信业务总行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保贴申请人向我行申请商业承兑汇票保贴业务的两种类型:

中国民生银行票据代理贴现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一: 中国民生银行票据代理贴现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完善我行票据业务服务功能,提高竞争力,尤其是为异地票据贴现申请人提供贴现便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民生银行商业汇票贴现业务操作控制流程》(民银发〔2002〕350号)等有关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票据代理贴现业务是指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委托其代理人在银行代为办理票据贴现手续,银行审核无误办理贴现后,直接将贴现款项支付给持票人的业务。 第三条票据代理贴现业务涉及三方当事人:授权委托人(简称委托人)、委托代理人(简称代理人)和贴现银行。 委托人是指商业汇票的持票人。 代理人是指委托人通过与我行签订书面合作协议,委托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公司作为票据贴现申请人,并代表委托人在票据上签章,在我行办理票据贴现手续的机构。 贴现银行是指我行办理上述票据代理贴现业务的经办行。 第四条办理票据代理贴现业务的商业汇票包括:符合我行贴现要求,且承兑银行仅为我行的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人为我行AA级以上授信客户的商业承兑汇票。

第五条办理票据代理贴现业务的票据、资料和相关手续应符合《中国民生银行商业汇票贴现业务操作流程》(民银发〔2002〕350号)和《关于印发中国民生银行票据贴现业务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民银会字〔2003〕6号)要求,确保商业汇票具有真实贸易背景,严格防止企业利用无对价票据套取信贷资金。 第六条委托人必须与代理人、我行贴现经办行签订《票据代理贴现业务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明确委托人和代理人的委托代理关系,指定我行为票据代理贴现业务的贴现行,确定三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委托人应向我行提交以下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和企业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和身份证。 (二)代理人应向我行提交以下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和企业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和身份证。 (三)上述资料应由我行复印,并由委托人和代理人在各自提交的资料复印件上加盖公章或签字确认。 第七条委托人申请贴现,应由代理人在票据背面背书签章,在贴现凭证和贴现协议上签章,并明示代理关系(代理人应在汇票背面背书栏及贴现凭证左下角持票人签章栏内注明“受委托人××的委托,由代理人××代理贴现”字样,在贴现协议其他约定事项中注明《合

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业务操作规程

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业务操作规程 一、使用科目及账户 1、25101承兑保证金科目核算因签发银行承兑汇票需要存入的(全额、部分)活期保证金,此科目余额方向为贷方,按笔在1000标准账户下建立登记簿核算,保证金存入记贷方,保证金支取记借方; 2、25102保函保证金科目核算因签发保函需要存入的(全额、部分)活期保证金,此科目余额方向为贷方,按笔在1000标准账户下建立登记簿核算,保证金存入记贷方,保证金支取记借方; 3、25111定期承兑保证金科目核算因签发银行承兑汇票需要存入的(全额、部分)定期保证金,此科目余额方向为贷方,按笔在1000标准账户下建立登记簿核算,保证金存入记贷方,保证金支取记借方; 4、25112 定期保函保证金科目核算因签发保函需要存入的(全额、部分)定期保证金,此科目余额方向为贷方,按笔在1000标准账户下建立登记簿核算,保证金存入记贷方,保证金支取记借方; 5、26102待划转款项科目核算银行承兑汇票到期付款及定期保函保证金到期划回本户时过渡款项,此科目余额方向为贷方,按笔通过1000标准账户进行核算,保证金划入记贷方,保证金划出记借方; 6、51101结算手续费收入科目核算银行承兑汇票承兑时收取结算手续费,该科目下设立1000标准账户,余额在贷方,手续费收入记贷方; 7、51101承兑结算手续费收入科目核算因签发银行承兑票汇而向出票人收取的手续费,该科目下设立1001标准账户,余额在贷方,手续费收入记贷方;

8、52101 活期利息支出科目核算活期保证金利息,该科目下设立1000标准账户; 9、52102定期利息支出科目核算定期保证金利息,该科目下设立1000标准账户; 10、60200银行承兑汇票科目核算签发银行承兑汇票款项,此科目余额方向为收方,按笔开立账户核算,签发记收方,到期付款记付方; 11、60300表外贷款承诺科目核算客户的贷款额度,由开户行在银行承兑汇票签发后手工记账销记,银行承兑汇票承兑后手工记账收回。此科目余额方向为收方,按户开立账户核算,签发记收方,到期付款记付方; 12、70200银行承兑汇票科目核算空白银行承兑汇票,该科目下设立1006标准账户,余额在收方,空白银行承兑汇票领入记收方,使用签发记付方; 二、凭证使用 1、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的缴存使用特种转帐借方凭证及进账单; 2、银行承兑汇票手续费的收取,客户填写业务收费凭证; 3、表外602银行承兑汇票款项、60300表外贷款承诺、702空白银行承兑汇票账户的记账使用“表外收入(付出)传票”; 4、保证金利息使用存款利息凭证。 5、签发行代理他行签发银行承兑汇票后,涉及的本代他的业务传票由签发行交给(也可通过通存通兑交换传递)开户行进行核对并装订在发生日传票中。 三、承兑行营业部门操作流程 1、银行承兑汇票的签发 承兑行营业部门收到本行信贷部门审核通过的签发银行承兑汇票的手续及通

商业银行贴现管理办法

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贴现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商业汇票贴现业务持续、健康、平稳发展,规范票据贴现业务行为,防范和控制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国人民银行《票据管理实施办法》、《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本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商业汇票包括银行承兑汇票与商业承兑汇票。本办法所指办理商业汇票贴现指银行承兑汇票贴现,是指持票人将未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背书转让给银行,银行在按贴现率扣除贴现利息后将余额票款付给持票人的一种授信业务。 第三条本办法明确了办理贴现业务应具备的条件、程序等内容和要求。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商业汇票(纸质和电子票据)贴现业务的管理。 第二章职责与权限 第五条经办行负责商业汇票的查询、查复、贴现资料的收集和真实性的审查、贸易背景真实性的尽职调查等。 第六条营业部 (一)负责商业汇票的账务处理。 (二)负责票据真伪、要素、查询的审核。 (三)负责到期贴现票据的托收、清算工作。 (四)负责票据的保管及贴现台账的登记。 (五)负责贴现资料完整性、合规性的审核。 第七条对提交的不需要协商利率的贴现业务申请,由金融市场部经办人员负责贴现利率的审批。 第八条对提交的需要协商利率的贴现业务申请,由金融市场部经办人员、金融市场部负责人、金融市场部分管行长逐级负责贴现利率的审批。 第三章原则与要求

第九条贴现申请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本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二)与出票人(或直接前手)之间具有真实合法的商品或劳务交易关系。 (三)持有尚未到期且要式完整的银行承兑汇票。 第十条客户申请办理银行承兑汇票贴现,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尚未到期且要式完整的银行承兑汇票。 (二)交易双方签订的真实、合法的商品或劳务交易合同原件。 (三)与出票人(或直接前手)之间根据税收制度相关规定开具的增值税发票或其他普通发票(记账联)。 客户提供的第(二)(三)项资料原件,经办行审查确定无误后留存复印件。 第十一条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办理贴现业务: (一)法定要素不全。 (二)背书不连续。 (三)内容有涂改,有关签章不符合要求。 (四)注有“不得转让”字样。 (五)汇票金额、期限等不符合规定。 (六)处于挂失、公示催告期间的汇票。 (七)对汇票真实性有疑问的。 (八)承兑附有条件的。 (九)无票据查询查复的,或查复内容不符合规定的。 (十)其他不得办理贴现业务的情形。 第十二条贴现期限、利息和贴现利率 (一)贴现的期限从汇票贴现之日起至汇票到期之日止。实付贴现金额按票面金额扣除贴现日至汇票到期前1日的贴现利息计算。承兑行在异地的,贴现利息的计算另加3天的划款日期(法定节假日顺延)。 (二)贴现利率由金融市场部根据人民银行规定,结合票据市场利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利率和贴现期限提出方案,报分管行长审批后,不定期公布。 第四章管理程序 第十三条经办行受理与审核

银行电子商业汇票转贴现及再贴现业务操作规程

银行电子商业汇票转贴现及再贴现业务操作规程

附件 电子商业汇票转贴现及 再贴现业务操作规程(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以下简称“我行”)电子商业汇票转贴现及再贴现业务管理,有效防范票据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并结合我行实际情况,特制订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的电子商业汇票分为电子银行承兑汇票(以下简称“电子银承”)和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以下简称“电子商承”)。 第三条本规程所指的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包括电子商业汇票转贴现业务和再贴现业务。 第四条本规程适用于我行辖内开办电子商业汇票转贴现及再贴现业务的单位。 第二章业务种类及审批权限 第五条电子商业汇票转贴现和再贴现按照交易方式,分为买断式和回购式。买断式是指贴出人将票据权利转让给贴入人,不约定日后赎回的交易方式。回购式是指贴出人将票据权利转让给贴入人,约定日后赎回的交易方式。电子商

业汇票转贴现和再贴现业务中转让票据权利的票据当事人为贴出人,受让票据权利的票据当事人为贴入人。 第六条电子商业汇票当事人在办理回购式转贴现和回购式再贴现业务时,应明确赎回开放日、赎回截止日。 赎回开放日是指办理回购式转贴现赎回和回购式再贴现赎回业务的起始日期。赎回截止日是指办理回购式转贴现赎回和回购式再贴现赎回业务的截止日期,该日期应早于票据到期日。自赎回开放日起至赎回截止日止,为赎回开放期。在赎回开放日前,原贴出人、原贴入人不得作出除追索行为外的其他票据行为。回购式转贴现和回购式再贴现业务的原贴出人、原贴入人应按照协议约定,在赎回开放期赎回票据。 在赎回开放期未赎回票据的,原贴入人在赎回截止日后只可将票据背书给他人或行使票据权利,除票据关系以外的其他权利义务关系由双方协议约定。 第七条转贴现和再贴现的审批权限和授信控制按照我行授信授权规定办理。 第三章买断和回购式买入转贴现与再贴现第八条交易的发起和审批 金融市场事业部业务经办员与交易对手达成交易意向,确定交易对手、交易方式、交易利率、成交金额等要素,并根据交易金额按照权限取得有权人审批。 第九条我行电票系统收到他行的转贴现申请信息后,相关操作员应登录电票系统,按以下步骤完成转贴现

票据贴现管理办法

票据贴现管理办法

九江市浔阳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票据贴现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票据业务的管理,规范操作程序,防范、控制和化解经营风险,实现票据业务经营的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和《支付结算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票据贴现系指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在汇票到期前,为了取得资金而贴付一定的利息将票据权利转让给农村信用社的行为,包括商业汇票贴现、转贴现、再贴现等业务。 第三条贴现业务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总量控制原则:贴现余额纳入信贷规模考核,并纳入授信客户的统一综合授信额度管理。 (二)权限管理原则:贴现业务由信用社或营业部受理,联信贷管理部门审查,然后由联社贷审会审批发放。 (三)分工协作原则:信用社或营业部客户经理(调查岗)负责贴现业务的受理、贴现票据及贸易背景的真实性审查、事后检查,会计部门(柜台)负责对票据的真实性进行复查以及向承兑行查询,相关人员经联社培训后方可办理票据贴现业务。 (四)贸易真实原则:办理贴现业务,必须审核票据交易背景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第二章贴现业务的操作

包括:大型商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小商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招商银行、中国光大银行、浦东发展银行、广东发展银行、深圳发展银行、华厦银行、中国民生银行、北京市商业银行、天津市商业银行等经人民银行批准可以办理商业汇票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合作银行)。 第二节操作程序 第八条贴现的申请。持票人到开户信用社申请办理贴现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商业汇票贴现申请书; 2、商业汇票原件及正、反面复印件; 3、申请人营业执照、企业代码证复印件; 4、申请人与其直接前手签订的商品交易合同、商品发运单据、增值税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免征增值税的商品交易应提供普通商业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5、贷款卡及复印件。 6、经办人、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和申办授权委托; 7、申请人上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和即期财务报表。 第九条贴现的审查。对受理的贴现申请实行先审后付,采取“双审”的办法,即对票据本身及有关资料的真实性和合规性进行初审和复审。先由信用社初审,初审的内容包括: (一)贴现申请人的资格审查。 1、申请人是否有真实法人或授权经营的资格、营业执

农商银行银行承兑汇票操作规程

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承兑汇票操作规程 (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银行承兑汇票的业务操作,确保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稳步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和《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承兑汇票管理办法》等有关的法律法规,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银行承兑汇票是指由承兑申请人签发,并向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申请,经本行审查同意承兑的商业汇票。本规程所称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即本行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 第三条银行承兑汇票的签发应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并具有真实的商品交易关系。 第四条为防范资金风险,本行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应遵循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原则。 第二章承兑 第五条业务开办申请。本行在具备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条件后向省联社提出开办银行承兑汇票申请,同时上报以下资料: (一)本行开办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申请; (二)本行上季度资本充足率测算表;

(三)本行上年末及申请当期的业务状况表和资产负债表; (四)本行银行承兑汇票实施细则; (五)本行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操作流程。 第六条承兑申请。出票人向本行申请办理银行承兑汇票时,必须先向本行业务部门提交办理银行承兑汇票的书面申请书。内容应包括: (一)申请人简介及基本经营情况; (二)申请汇票的金额、期限和用途; (三)承兑申请人承诺汇票到期日无条件兑付票款等内容; (四)本行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七条资格审查。业务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在符合贷款管理办法要求的前提下,按以下条件对出票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一)在本行开立存款基本账户或一般账户并依法从事经营活动的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 (二)具有到期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 (三)近三年在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无不良贷款、欠息及其他不良纪录等; (四)本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提交资料。在业务部门对申请人资格审查合格后,承兑申请人应向本行提交以下资料: (一)通过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企业法人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董事会(股东会)关于办理银行承兑汇票的决议;

福费廷业务操作规程

附件: 银行福费廷业务操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我行福费廷业务发展,规范业务操作,根据总行贸易融资业务有关规定和福费廷业务的有关国际惯例,结合福费廷业务特点和风险控制要求,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福费廷业务是指包买银行无追索权地买入或卖出因真实贸易背景而产生的远期票据和应收账款的行为。本操作规程系指农业银行无追索权地买入或卖出跟单信用证、跟单托收(以下统称信用证、托收)项下经承兑行/承诺付款行/保兑行/保付加签行(以下统称承兑行)承兑/承诺付款/保兑/保付加签的款项(以下统称承兑的款项),包括福费廷一级市场业务和福费廷二级市场业务,其中买入我行承兑的信用证项下款项又称为进口票据包买业务。 第三条本操作规程所指经办行系指经总行、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业务管理部门批准具有办理国际结算业务资格的各级经营机构。 第四条代理福费廷和福费廷卖出业务由国际业务部门直接办理。自营福费廷、福费廷二级市场买入、进口票据包买业务按照总行低信用风险信贷业务流程办理。 第二章福费廷业务术语 第五条本操作规程中主要涉及的福费廷业务术语及释义如下: (一)福费廷一级市场业务:指我行从客户处买入或代理他

行买入信用证或托收项下经承兑行承兑的款项,包括自营福费廷和代理福费廷业务。 1、自营福费廷。指我行承担承兑行付款风险,使用自有资金买入客户信用证或托收项下经承兑行承兑的款项。 2、代理福费廷。指我行不承担承兑行付款风险,代理其他银行买入客户信用证或托收项下经承兑行承兑的款项。 (二)福费廷二级市场业务。指我行作为买入行从他行买入或作为卖出行向他行卖出的业已办理的自营福费廷业务,包括买入和卖出两个方向。 (三)进口票据包买业务。指我行作为包买银行买入我行开出并已承兑的信用证项下款项。我行仍承担开证申请人的信用风险。 (四)承诺费。指出口商承诺卖出票据至实际融资日超过14天所应支付的费用。承诺费一次性支付,并依据贴现总额而定。 (五)宽限期。指从付款到期日至实际收款日的估计延期天数,在计算贴现利息时将宽限期计入实际融资期。 第三章办理福费廷业务的条件 第六条办理福费廷业务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信用证项下远期汇票银行已承兑,延期付款信用证项下银行已承诺付款,托收项下远期票据银行已保付加签; (二)汇票或应收账款计价币种应为我行可接受的货币; (三)福费廷业务项下的基础交易无瑕疵; (四)办理福费廷一级市场业务,出口商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出口的货物和出口手续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出口商

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管理暂行规定中国工商银行

法规标题】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发布部门】中国工商银行【发文字号】工银发[2001]197号 【批准部门】【批准日期】 【发布日期】2001.07.10 【实施日期】2001.07.10 【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行业规定 【法规类别】汇票/票据行为【唯一标志】46710 【全文】 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2001年7月10日工银发[2001]197号) 各一级分行、直属分行: 为加强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管理,促进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业务健康发展,总行制定了《中国工商银行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总行特别授权北京、上海、浙江分行自行审批辖内企业的承兑资格,并在辖内为具备承兑资格的企业承兑的汇票办理贴现业务。其他分行辖内企业的承兑资格须报总行审批,具体报送要求另行通知。 附件2:商业承兑汇票业务合作协议(范本)(略) 3:商业承兑汇票贴现协议(范本)(略) 附: 中国工商银行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管理,促进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商业承兑汇票,是指经我行认定具备承兑资格并建立票据合作关系的企业签发并承兑、或由收款人签发并经具备承兑资格企业承兑、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本规定所称贴现,是指持票人在商业承兑汇票到期日前向开户行背书转让,开户行扣除贴现利息后向其提前支付票款的行为。 第三条商业承兑汇票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第四条商业承兑汇票必须以真实的商品交易为背景,不得办理融资性质的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业务。 第五条办理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的分支机构必须经上级机构授权,未经授权不得办理该项业务。 第六条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纳入信贷限额管理。 第二章贴现的范围和条件

福费廷业务操作规程

福费廷业务操作规程

附件: 银行福费廷业务操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我行福费廷业务发展,规范业务操作,根据总行贸易融资业务有关规定和福费廷业务的有关国际惯例,结合福费廷业务特点和风险控制要求,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福费廷业务是指包买银行无追索权地买入或卖出因真实贸易背景而产生的远期票据和应收账款的行为。本操作规程系指农业银行无追索权地买入或卖出跟单信用证、跟单托收(以下统称信用证、托收)项下经承兑行/承诺付款行/保兑行/保付加签行(以下统称承兑行)承兑/承诺付款/保兑/保付加签的款项(以下统称承兑的款项),包括福费廷一级市场业务和福费廷二级市场业务,其中买入我行承兑的信用证项下款项又称为进口票据包买业务。 第三条本操作规程所指经办行系指经总行、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业务管理部门批准具有办理国际结算业务资格的各级经营机构。 第四条代理福费廷和福费廷卖出业务由国际业务部门直接办理。自营福费廷、福费廷二级市场买入、进口票据包买业务按照总行低信用风险信贷业务流程办理。 第二章福费廷业务术语 第五条本操作规程中主要涉及的福费廷业务术语及释义如下:

信誉,出口的货物和出口手续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出口商须为信用证和托收项下远期票据的善意持票人,延期付款信用证项下应收账款的所有人。 (五)办理自营福费廷、福费廷二级市场买入,应占用承兑行在我行的单证额度以及承兑行所在国的国家授信额度。承兑行与我行各项业务往来记录良好。 (六)办理进口票据包买业务,信用证应已经我行承兑或承诺付款;交单行有明确的贴现要求。 第四章福费廷业务的融资报价 第七条福费廷业务区分以下两种情况对外询报价: (一)若承兑行为境内中资代理行,由一级分行或一级分行授权的二级分行统一对外询报价(以下简称有权询/报价行); (二)若承兑行为外资代理行,由一级分行统一对外询报价。 第八条自营福费廷和福费廷二级市场买入 (一)经办行应根据承兑行资信状况、所在国的国家风险、融资金额、期限等确定自营福费廷和福费廷二级市场买入业务的综合报价。 (二)计算自营福费廷或福费廷二级市场买入业务的实际融资期限时,应根据对承兑行的收汇考核记录,在贴现期限上适当增加宽限期,宽限期一般为3-5天。 (三)对从客户确认我行报价日到实际融资日超过14天的福费廷业务,我行可按中间业务收费标准收取承诺费。承诺期限为自营福费廷项下客户或二级市场福费廷卖出行确认我行报价日到实际融资日的期限。 第九条代理福费廷业务的收费标准根据包买银行的报价确

银行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行对商业汇票贴现业务(以下简称贴现业务)的管理,规范贴现业务的操作程序,控制商业汇票贴现业务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和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银行国内行办理人民币商业汇票的贴现业务。 第三条贴现业务必须按照“统一授信、审贷分离、分级审批、责权分明”的原则办理。 第四条中国银行原则上只办理银行承兑汇票的贴现业务,如确需办理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业务,应要求持票人提供足额、可靠的担保。 第二章申请人的条件 第五条商业汇票的持票人(贴现申请人)向我行申请办理贴现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持票人必须是在我行开立存款账户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持票人与出票人(或直接前手)之间具有真实的商品交易关系。 (三)持票人必须提供与出票人(或直接前手)之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商品发运单据复印件。 (四)持票人持有的商业汇票,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及有关规定签发的要素齐全的有效汇票。 (五)持票人必须填制贴现凭证(代贴现申请书),将汇票背书转让给我行,并按照我行的要求提供文件和材料。 第三章期限、金额和贴现利率 第六条贴现的期限从汇票贴现之日起至汇票到期日止。实付贴现金额按票面金额扣除贴现日至汇票到期前1日的贴现利息计算。承兑行在异地的,贴现期限以及贴现利息的计算应另加3天的划款日期。 第七条贴现利率按照人民银行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审批权限

第八条一级分行和直属分行贴现业务的审批权限,参照总行下达的短期人民币质押贷款审批权限。 第九条一级分行和直属分行可根据总行有关贷款授权管理的规定对二级分行转授权,但转授权的最高额不得超过总行对其的授权。 第十条一级分行和直属分行可根据转授权的有关规定对县级支行进行贴现业务的转授权;无转受权的县级支行,没有贴现业务的审批权,如需办理一律按程序报上级行审批。 第十一条对实行授信额度管理的客户,贴现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对该申请人授信额度中承兑汇票贴现的分项额度,如需超过,可依照授信额度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凡超过一级分行和直属分行审批权限的贴现业务,一律上报总行风险管理部审批(除文字报告外,还须上报本办法中的附件一复印件、附件二复印件)。 第五章部门分工与审批程序 第十三条公司业务部门是各级行接受贴现业务申请的部门;营业部门(柜台)是各行贴现业务的操作部门;风险管理部门是各行对

商业银行票据(转)贴现业务操作细则

商业银行票据(转)贴现业务操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为进一步规范本行票据贴现业务的柜面操作,有效防范操作风险,保障本行票据业务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业务操作流程。 第二章票据贴现流程 第一条票据贴现业务的办理流程 票据贴现业务操作流程主要包括接票受理、审验票据、查询查复、意见签署、账务处理等五个环节,分别涉及客户部、运营管理部和合规风险部三个部门。 (一)接票受理 客户部相关客户经理受理客户贴现申请,审验相关资格条件后,应由客户经理陪同客户或客户直接向运营管理部票据岗经办员提交票据,并登记交接登记簿。 (二)审验票据 运营管理部票据岗经办员与复核员应当客户面或在本行监控设备下完成票据受理、交叉审查等工作。票据岗主要审验票据承兑人、票据完整性、票据真实性及其他等四项内容。 1、票据承兑人 主要审查票据承兑人是否为工、农、中、建、交及股份制商业银行县级及县级以上分支机构,或其他经本行授信或认可的金融机构。 2、票据完整性 (1)收付款单位的户名和账号有无更改; (2)收付款单位开户行的行名和行号是否齐全; (3)大小写金额是否一致; (4)签发及支付日期是否符合《支付结算办法》的大小写规定; (5)承兑银行的签章及授权经办员的签章是否真实齐全清晰; (6)出票人的签章及单位背书章是否为客户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及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经办的签章; (7)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的名称是否更改,其他记载事项更改是否有原记载人的签章; (8)是否有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协议编号。 3、票据真实性 根据本行银行承兑汇票真伪鉴别方法的具体要求对票据的真伪进行鉴别,并做好相关鉴别内容的登记记录,留档备查。 4、其他 (1)背书是否连续,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是否在汇票和粘贴单的粘接处签章; (2)是否注有本行“不得转让”、“质押”字样,质押是否已注销。 (三)查询查复 经办员根据银行承兑票据各要素填写一式三联的查询查复书后,按有关结算业务规定向承兑人开户行办理查询,并逐笔对查询结果进行登记。查询查复应做到“有疑必查、查必彻底、有查必复、复必详尽”。查询书与查复书配对,专人专夹保管。 1、对于承兑人在异地的,通过大小额支付系统向承兑人开户行查询下列内容: (1)汇票票面要素是否相符;

江苏银行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业务操作规程(试行)

江苏银行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业务操作规程(试行)江苏银行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业务操作规程(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行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管理,规范业务操作流程,有效防范业务风险,促进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业务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办法》,并结合《江苏银行商业汇票融资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商业承兑汇票(简称“商票”)贴现是指商业承兑汇票的持票人将未到期的商业承兑汇票转让于银行,银行按票面金额扣除贴现利息后将余额付给持票人的一种资金融通行为。 本规程所指商业承兑汇票特指由我行核有商票承诺贴现专项授信额度的承兑人承兑的,或者由我行核有贴现专项授信额度的持票人作为贴现申请人提交的商业承兑汇票。 本规程所称贴现行是指为持票人办理商票贴现业务的我行分支机构。 本规程所称授信管理行是指对商票承兑人(或贴现申请人)核定商票贴现专项授信额度的我行分支机构。 第三条办理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业务必须以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为基础。 第四条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纳入统一授信并实行专项授信管理。 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作为短期授信业务品种之一,须按照公司业务授信审批流程对承兑人或持票人核定贴现授信额度。一般情况下,我行对商 1

票承兑人核定商票贴现专项授信额度,授信条件全部落实,达到放款审核全部要求后可以对票据持票人办理商票贴现,同时相应扣减我行对承兑人承诺贴现的专项授信额度。对作为商票持票人的部分优质客户也可直接核定商票贴现专项授信额度,办理贴现业务时,扣减贴现申请人商票贴现专项授信额度。 我行审批核定的贴现专项授信额度与其他短期授信业务额度不得串用。二者之和,不得超过总行公司业务授信审批权限的管理要求。 无论对商票承兑人授信,还是对商票持票人授信,授信对象须为本地企业。 第五条商票贴现业务的部门职责分工。各经营单位对公部门负责商票贴现业务的市场营销和贷后管理;授信风险管理部门负责商票贴现额度的授信审查,并报有权审批人审批,授信权限比照短期授信业务审批权限执行;营运部门(放款审核中心)负责商票专项额度授信条件落实的审核确认工作;票据中心在票据交易管理系统中进行相应的专项额度管理和控制,负责在可用额度内及相应单笔权限内审批办理商票贴现业务。 第二章承兑人管理 第六条商票承兑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在我行开立结算账户,产供销关系稳定,资信状况优良,具有可靠的商业信誉; 2(为我行重点营销客户,经营规模和资本实力较强(企业净资产不少于0.5亿元,销售收入不少于1亿元,该项条件达不到要求的需报总行授信部门授信审查并报有权审批人审批); 2 3(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我行信贷政策,所处行业稳定,企业效益良好,有健全的经营管理体系;

中国工商银行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管理暂行规定

中国工商银行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管理暂行规定 [2007年02月14日12:18] 工银发[2001]第197号 2001年7月10日 各一级分行、直属分行: 为加强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管理,促进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业务健康发展,总行制定了《中国工商银行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总行特别授权北京、上海、浙江分行自行审批辖内企业的承兑资格,并在辖内为具备承兑资格的企业承兑的汇票办理贴现业务。其他分行辖内企业的承兑资格须报总行审批,具体报送要求另行通知。 附件2:商业承兑汇票业务合作协议(范本)(略) 3:商业承兑汇票贴现协议(范本)(略) 附: 中国工商银行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管理,促进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商业承兑汇票,是指经我行认定具备承兑资格并建立票据合作关系的企业签发并承兑、或由收款人签发并经具备承兑资格企业承兑、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本规定所称贴现,是指持票人在商业承兑汇票到期日前向开户行背书转让,开户行扣除贴现利息后向其提前支付票款的行为。 第三条商业承兑汇票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第四条商业承兑汇票必须以真实的商品交易为背景,不得办理融资性质的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业务。 第五条办理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的分支机构必须经上级机构授权,未经

授权不得办理该项业务。 第六条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纳入信贷限额管理。 第二章贴现的范围和条件 第七条商业承兑汇票的承兑企业应当具备在我行开立账户、资信状况良好、现金流量大、产供销关系稳定等基本条件,具体范围如下: (一)经总行审批确定的大型优质(项目)客户和AAA级企业。 (二)对前款之外的企业,由一级(直属)分行报总行审批确定。 上述企业承兑的商业汇票可在全行范围内办理贴现。 (三)经总行授权的一级(直属)分行可以自行确定辖内具备承兑资格的企业名单,但 须报总行备案。 第八条在第七条规定范围内的企业需与我行建立商业承兑汇票业务合作关系的, 应向开户行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建立商业承兑汇票业务合作关系申请书,说明企业的基本生产经营情况、产品 供销情况、主要客户关系和结算方式、办理商业承兑汇票业务的主要用途以及商业 承兑汇票的计划使用规模等; (二)企业近3年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财务报表; (三)营业执照、法人代码、税务登记证、贷款证(卡)、开户许可证; (四)保证到期无条件支付汇票款项的书面承诺; (五)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九条开户行应对企业提出的申请和相关资料进行认真审查,综合分析承兑企业 资信状况、存款账户现金流量、产品供销情况以及对商业承兑汇票的合理需求,对 符合办理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业务条件的企业,提出书面推荐意见(包括对企业的审查 评估报告、对企业承兑商业汇票的贴现额度建议等),逐级报送有审批权的上级行审批。 第十条总行和具备审批权的一级(直属)分行在审批确定承兑企业名单的同时,应逐 户核定承兑企业承兑商业汇票在我行的贴现额度,并以正式文件定期向全辖公布。 承兑企业资格和贴现额度每年核定一次,期间根据具体情况变化可由原审定机构进 行调整。 第十一条承兑企业开户行应根据总行和一级(直属)分行批准的承兑企业名单,与承

商业银行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行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管理,推进票据业务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国人民银行《商业汇票承兑、贴现、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本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行承兑汇票是指符合中国人民银行票据管理规定,由出票人(承兑申请人)签发的,并由其向开户银行申请,经银行审查同意承兑,承诺在汇票到期日对收款人或出票人无条件支付汇票金额的商业汇票。 第三条银行承兑汇票贴现是指银行承兑汇票的持票人在已办理承兑的汇票到期日前,为提前取得资金将汇票权利转让给银行,银行从汇票金额中扣除一定的贴现利息后,将其余额支付给持票人的行为。汇票到期后,贴现行凭汇票直接向承兑银行收取票款。 第四条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必须严格按照本行信贷管理制度的规定,遵循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原则,并依据本办法的要求,切实加强银行承兑汇票贴现风险控制和管理。 第五条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审批同意后视同增加授信额度。 第二章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的基本原则 第六条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的基本原则: (一)总量控制原则。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纳入本行信贷总量控制体系进行管理,严格控制在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相关指标之内。 (二)贸易真实性原则。办理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必须审核商品交易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三)风险控制原则。本行只对下列金融机构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坚持汇票承兑人适当分散原则,并考察承兑申请人的还款能力。 1、工、农、中、建、交及股份制商业银行县级及县级以上分支机构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 2、其他经本行授信或认可的金融机构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 (四)分工协作原则。 1、客户部的职责: (1)负责受理客户提出的贴现申请; (2)负责审核贴现票据真实交易背景,初步审核票据本身真伪; (3)负责调查收集客户信息、基础资料,负责完成前期调查工作; (4)负责配合会计部门执行对银行承兑汇票的查询工作,票据贴现发生垫款的追偿工作。 (5)负责将贴现合同录入系统。 2、会计部门的职责: (1)负责审查票据真实性并按规定进行查询; (2)负责办理票据贴现的后台账务处理; (3)负责已贴现银行承兑汇票的保管工作; (4)负责银行承兑汇票的到期托收工作。 3、合规风险部职责:

银行电子商业汇票转贴现、再贴现业务操作规程模版

xx银行电子商业汇票转贴现、再贴现 业务操作规程(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行电子商业汇票转贴现、再贴现业务操作,统一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办理标准,防范和控制风险,促进电子商业汇票转贴现、再贴现业务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支付结算办法》、《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和《xx银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本操作规程主要对电子商业汇票的转贴现、再贴现业务办理及业务后期管理进行规定。 第三条本操作规程所称电子商业汇票包括电子银行承兑汇票和电子商业承兑汇票。 第四条本操作规程所称电子商业汇票转贴现业务可以采取买断式和回购式两种交易方式办理。买断式是指贴出人将票据权利转让给贴入人,不约定日后赎回的交易方式。回购式是指贴出人将票据权利转让给贴入人,约定日后赎回的交易方式。 第五条转贴现业务相关概念 (一)转贴现是指持有票据的金融机构在票据到期日前,将票据权利背书转让给其他金融机构,由其扣除一定利息后,将约定金额支付给持票人的票据行为。 (二)转贴现按照交易方式分为买断式转贴现和回购式转贴现。买断式转贴现包括转贴现买断和转贴现卖断;回购

式转贴现包括买入返售和卖出回购。 (三)转贴现买断是指商业银行将另一金融机构持有的尚未到期的已贴现或已转贴现的电子商业汇票通过背书转让的方式买入的业务行为。 (四)转贴现卖断是指转贴现行向其他金融机构转让已贴现或已转贴现尚未到期的电子商业汇票的业务行为。 (五)买入返售是指商业银行(逆回购方,即资金融出方)与金融机构(正回购方,即资金融入方)按照协议约定先买入票据,再按约定价格于约定到期日返售给该金融机构的资金融通行为。 (六)卖出回购是指商业银行(正回购方,即资金融入方)与金融机构(逆回购方,即资金融出方)按照协议约定先卖出票据,再按约定价格于约定到期日从该金融机构赎回的资金融通行为。 第六条资金清算方式 资金清算方式分为票款对付的线上清算方式和线下清算方式两种,其中票款对付的线上清算方式是指票据交付和资金交割同时完成,并互为条件的一种交易方式。线下清算与线上清算相对应,即票据交付与资金交割相互独立的清算方式。 (一)办理系统外转贴现业务时,原则上应采用票款对付的线上清算方式; (二)向人民银行申请再贴现业务时,应按人民银行规定的清算方式进行清算。 资金清算方式作为电子商业汇票转贴现业务、再贴现业务办理时的审批要素须经总行同业票据部审批。 第七条电子商业汇票转贴现、再贴现业务中转让票据权利的票据当事人即贴出人为转(再)贴现申请人,受让票据权利的票据当事人为贴入人。 第八条电子商业汇票转贴现业务、再贴现业务均须在我行票据系统进行业务审批。

XX农村商业银行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业务操作规程

XX农村商业银行银行承兑汇票 承兑业务操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业务管理,规范业务操作,提高管理水平,切实防范风险,积极促进我行票据业务稳健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及我行制订的《XX农村商业银行票据业务管理办法》,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主要包括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业务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查、审批、签发、解付、贷后管理等业务流程和管理要求。 第三条本规程适用于我行辖内所有分支机构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业务的操作和管理。 第二章工作职责 第四条二级支行客户经理工作职责 (一)负责受理承兑申请(含代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审查相关资料、进行贷前调查,填制相关票据业务资料,审核承兑申请人的经办人员是否为经授权的代理人; (二)负责调查承兑保证金是否足额缴存、调查承兑申请人保证金及到期承付资金来源是否合法合规; (三)负责完善审批同意的差额授信业务相关担保手续,

按总行授信出账的相关规定将相关授信资料报一级支行风险管理部及有权审批人审批,并在票据系统录入用信信息; (四)负责在票据系统中录入代理人信息、收款人信息、承兑申请、未用退回申请和追加保证金申请等,并对录入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 (五)负责建立并登记《银行承兑汇票电子台账》(附件1),实时登记出票人出票信息及剩余差额授信敞口余额,并与票据系统敞口余额进行核对; (六)负责对出票人进行贷后检查,如交易情况、经营情况、资金回笼情况、抵(质)押物情况,按规定及时收集证明其贸易背景真实性的增值税发票或普通发票; (七)负责每日出票完成后在票据系统导出本行和委托他行出票台账及解付通知书交对公柜进行账务处理; (八)负责票据业务数据的统计、查询和核对; (九)负责按月在票据系统中导出票据下月到期清单打印后交对公柜作账务处理和对账依据; (十)负责按时将承兑业务、贴现业务信息录入风险监测分析系统并与票据系统数据核对一致; (十一)负责督促出票人及时存足保证金和缴纳承兑手续费,汇票到期前督促出票人及时足额交存到期票款; (十二)银行承兑汇票发生垫款形成不良的,做好不良贷款的催收及资产保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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