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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考试重点归纳上课讲义

刑法考试重点归纳上课讲义
刑法考试重点归纳上课讲义

刑法考试重点归纳

刑法考试重点归纳

刑法的概念: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是掌握政权的统治阶极为了维护本阶级政治上的统治和经济上的利益,根据其阶级意志,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并应当负刑事责任,给予犯罪人何种刑事处罚的法律。

刑法的特点:

刑法的阶级性。

刑法规定何种行为是犯罪,以及应处以何等刑罚的法律。刑法与非刑法的区别。

刑法是应用刑罚方法同犯罪作斗争的法律。制裁严厉。调整范围广泛。

刑法是规定何种行为是犯罪,以及应处以何等刑罚的法律,使统治阶级意志和利益决定的。

广义刑法与狭义刑法

广义刑法是指一切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包括:(1)刑法典(2)单行刑法(3)附属刑法规范。即非刑事法规中的刑事责任条款。

狭义刑法:刑法典

刑法的性质

(1)刑法是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法律规范,而其他法律规定的都是一般违法行为及其法律后果。

(2)一般部门法都只是调整和保护某一方面的社会关系,而刑法所谓整和保护的社会关系相当广泛。

3)一般部门法对一般违法行为也适用强制方法,但其严厉程度轻于刑法所规定的刑罚。

(4)刑法具有补充性,即只有当一般部门法不能充分保护某种社会关系时,才由刑法保护;只有当一般部门法还不足以抑制某种危害行为时,才能适用刑法。

(5)刑法是其他法律的保障法,即其他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和保护的合法权益,也都借助于刑法的调整和保护。

刑法的功能

(一)行为规制功能:即通过对犯罪行为的规范评价,对公民的行为进行规范、制约的功能。

(二)社会保护功能:指刑法对社会关系的维护作用。在社会生活中,国家、团体、社会、个人均享有各种权利,不同主体根据自己的权利与其他主体发生联系,形成有序的社会关系。对于破坏这种关系的人予以刑法上的制裁,从而保证社会关系的良好运作,便是刑法的一个重要功能。

(三)人权保障功能:保护没有犯罪的人不受刑法追究以及犯了罪的人不受法外追究,从对国家的刑事追究权力予以适当限制,以保障公民合法权利不受国家非法侵犯的作用。

刑法的基本原则

定义:刑法本身所特有的,贯穿全部刑法规范,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并体现我国刑事法制的基本精神的,而带有全局性、根本性的法则或标准

一、罪刑法定原则:指什么行为是犯罪,以及对这种行为处以何种刑罚,必须有法律预先加以明文规定的原则。

简言之,“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罪刑法定原则基本要求:排斥习惯法,禁止溯及既往,禁止适用类推,禁止法外刑和不定期性

二、适用刑法平等原则: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刑法面前人人平等,表现在定罪,量刑,行刑上一律平等

三、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刑法的效力

空间效力:以属地原则为基础,兼采其他原则

时间效力:从旧且从轻原则

犯罪的概念

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简言之:依照法律规定,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就是犯罪。

犯罪行为具有以下三个基本特征:

(一)犯罪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必须是行为而不是思想,必须具有社会危害性,情节必须严重)

(二)犯罪是触犯刑律的行为。(违反的是刑法不是政策,行为已达触犯刑法程度)

(三)犯罪是应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

犯罪构成

犯罪构成是刑法规定的,决定某一行为成立犯罪所必需的一切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的整体。

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一)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

(二)犯罪客观方面。(犯罪活动在客观上的外在表现。)

(三)犯罪主体。(是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或单位。)

(四)犯罪主观方面(犯罪主体对其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及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也称罪过形式。)

刑事责任

基于犯罪行为而产生的,由司法机关代表国家依法追究,犯罪人依法承担的以否定评价与谴责为内容的法律责任。

刑事责任能力:行为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须的,行为人具备的刑法意义上的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在行为时具有)

辨认能力是刑事责任能力的前提和基础,控制能力是刑事责任能力的关键

影响刑事责任能力的因素:年龄,精神障碍,生理缺陷

完全刑事责任能力:16岁以上,精神和生理功能健全而智力与知识发展正常的人,承担完全刑事责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14~16,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又聋又哑或者盲人。承担刑事责任时应从宽处罚。

八种处罚罪: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XX、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

无刑事责任能力:小于14,在行为时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的精神病人。不构成犯罪,也不承担刑事责任。

过生日转天算年满

不满14周岁概不追究刑事责任

教唆未满14周岁的人犯罪叫间接正犯不叫共同犯罪

Ps:已满14不满18都可以减轻处罚

醉酒分生理醉酒和病理醉酒,生理醉酒负刑事责任

老师在精神障碍那块讲了好久,不知道是不是重点。。(4-8章116-125页)

犯罪主体:

犯罪主体是区分罪与非罪的重要标准。

犯罪主体对于正确区分此罪与彼罪的界限,也具有重要意义。

********重点 *********据说是简答,名词解释,案例什么的都在这里出*************第七章**********************

犯罪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实施犯罪行为时,对其行为引起的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

犯罪主观方面的意义

l 首先,犯罪主观方面是区分罪与非罪的标准之一。

l 其次,犯罪主观方面是区分此罪与彼罪的标准之一。

l 再次,犯罪主观方面对正确量刑也具有重要意义。

犯罪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一种主观心理态度。

犯罪故意是一种心理态度,故意犯罪是在这种心理支配下的犯罪行为,前者是后者主观基础

犯罪故意因素:

其一,认识因素,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的心理态度

其二,意志因素,即行为人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社会的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对人的行动起支配作用,并且决定着结果的发生。

故意中的意志区分为以下两种形态:

希望。希望是指行为人追求某一目的的实现——直接故意。

放任是行为人对可能发生的结果持一种纵容的态度——间接故意。

希望是对结果积极追求的心理态度,放任则是对某种结果有意地纵容其发生。在意志方面:希望的犯意明显而坚决,放任的犯意模糊而随意。

直接故意: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对认识的程度不同,又有两种:一是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二是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

注意:虽然规定犯罪故意是对于危害社会结果的一种主观的心理态度,但危害社会结果并非是所有犯罪的构成要素。

因此,直接故意具有以下两种情形:

一是对危害结果的直接故意,即结果故意。(结果犯)

二是对危害行为的直接故意。即行为故意。(行为犯,不一定要知道结果)

间接故意——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行为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不包括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必然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间接故意的意志因素,是指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采取纵容的态度。如果没有发生危害结果,就不能认定行为人具有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危害结果的实际发生是认定间接故意的必要条件

犯罪故意三种情形

一是为追求某一犯罪目的而放任了另一危害结果的发生,如甲为放火烧乙的房屋而放任了将睡在房中的乙烧死;

二是为追求某一非犯罪目的而放任某一危害结果发生,如甲为打一野兔而置可能误中正在附近采摘果实的某乙于不顾,并开枪击中某乙致死;

三是突发性犯罪中不计后果放任某种严重危害结果的发生,如某甲因违法犯罪被某乙当场抓获,为挣脱逃跑,某甲掏出匕首向某乙刺去,致某乙心脏被刺破伤重而死。

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区别

直接故意包括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与可能发生危害结果两种心理态度。而间接故意只能是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

其次,二者在意志因素上对危害结果发生所持的心理态度不同。

直接故意表现为希望危害结果发生。间接故意在表现为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两者区别的关键就在于意志因素的不同。

犯罪过失: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犯罪过失的种类:

(一)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疏忽大意的过失是一种无认识的过失,行为人没有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没有预见的原因并非行为人不能预见,而是在应当预见的前提下由于疏忽大意才没有预见;如果行为人小心谨慎、认真负责,就会预见进而避免危害结果。应当预见是前提,没有预见是事实,疏忽大意是原因。

疏忽大意过失的意志因素:反对危害结果发生或希望危害结果不发生,属于消极因素,司法机关不需要证明这一点,只要证明了疏忽大意的认识因素,没有证据表明行为人希望或放任危害结果发生,就可以确定为疏忽大意的过失。

应当预见的前提是能够预见,不可预见的不在此列,应当预见内容是法定的危害结果

(二)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人虽已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是过于自信的过失与疏忽大意过失相区别的显著标志。轻信所预见的危害结果能够避免是过于自信的过失区别于疏忽大意的过失的一个重要心理特征。

轻信能够避免主要表现为两种情况:

一是过高估计自己的主观能力;

二是不当地估计了现实存在的客观条件对避免危害结果的作用。

轻信能够避免又表明行为人既不希望也不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这便是过于自信过失的意志因素。这种意志因素也是不需要司法机关积极证明的因素。

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的区别

1、从本质上说,间接故意所反映的是对合法权益的积极蔑视态度,过于自信的过失所反映的是对合法权益消极不保护的态度。

2、间接故意是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结果的发生符合行为人的意志;过于自信的过失是希望危害结果不发生,结果的发生违背行为人的意志。

3、间接故意的行为人是为了实现其他意图而实施行为,主观上根本不考虑是否可以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客观上也没有采取避免危害结果的措施;过于自信过失的行为人之所以实施其行为,是因为考虑到可以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事实上也采取了避免结果的措施。

4、间接故意是“明知”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过于自信的过失是“预见”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这说明间接故意的行为人认识到结果发生的可能性较大。

意外事件与不可抗力

意外事件行为在客观上所造成的损害结果,不是出于故意或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情形。

不可抗力由于不可抗拒的原因引起行为在客观上造成损害结果的情形

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

犯罪目的,是指犯罪人主观上希望通过实施犯罪行为达到某种危害社会结果的心理态度。

犯罪目的即是对危害结果的追求或希望,其内容就是危害结果。

是在直接故意犯罪中,行为人决意通过犯罪行为对某种危害结果所持的希望或追求的心理态度。

对发生危害结果,就是犯罪目的的内容。

间接故意犯与过失犯对危害结果的发生不存在犯罪目的。

犯罪动机是驱使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内心冲动或者内心起因。

间接故意犯与过失犯不存在犯罪动机。

犯罪目的与犯罪动机的关系

联系:

二者都是行为人通过犯罪行为表现出来的主观心理活动,都反映行为人的某种需要与主观恶性程度,它们所反映的需要有时甚至是一致的。

犯罪目的以犯罪动机为前提和基础,犯罪目的源于犯罪动机,犯罪动机促使犯罪目的的形成。犯罪动机表明行为人为什么要犯罪的内心起因,推动犯罪的实施;犯罪目的则反映行为人主观上对危害结果的追求,对犯罪确定目标与侵害程度起引导作用。

区别:

1、顺序上,动机在前,目的在后。

2、内容、性质、作用上看,机动比较抽象,目的比较具体,对犯罪起引导方向的作用。

3、一般是一罪一犯罪目的,而一罪可有不同的犯罪动机。一种犯罪动机可以导致几个或者不同的犯罪目的,一种犯罪目的也可以为多种犯罪动机所引起。

4、目的有时候既影响定罪,也影响量刑,动机之影响量刑,与定罪无关。

刑法上的认识错误

一、认识错误:刑法中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实施同犯罪相关的行为时,对其行为的事实情况和法律意义的认识与现实不一致。

可以分为两类:①是关于行为的法律评价的错误;②是关于行为的事实情况的认识错误。

二、法律认识错误:行为人行为时对行为的实施情况有正确认识,但对其行为的性质及法律后果所作的主观评价与刑法规范的评价不相符合。这种错误是由于行为人不知法律或者误解法律所造成的。

包括三种情形:

(一)假想的犯罪即行为人实施的行为并非刑法所禁止的犯罪行为,而行为人误认为其行为构成了犯罪。

(二)假想的非罪即行为人的行为已经构成刑法所规定的犯罪行为,而行为人却误认为其行为不构犯罪。

(三)假想的他罪与他刑即行为人认识到自己实施的行为是刑法所禁止的犯罪行为,但对其行为构成何种犯罪或者应当被判处何种刑罚,存在不正确的理解。

三、事实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与现实发生的真实情况在刑法评价上有重大差别。

(一)客体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的主观认识与客观实际不相符合。它通常是由于对象认识错误引起。

(二)行为对象的认识错误 (误甲为乙)是指行为人主观上所认识的行为对象与其行为实际侵害的对象不相一致。如以人为兽

(三)行为实际性质错误:行为人由于对某种客观事实产生误解,而导致其对自己所实施的行为是否具有危害社会性质的主观认识与客观实际不符。如假想防卫。

四)手段错误:又称方法错误、工具错误,是指行为人实际采用的犯罪手段(或工具),与其预想的手段(或工具)在性质或作用上不符,从而未能发生预期的危害结果的情形。

(五)打击错误:指行为人对自己意欲侵害的某一对象实施侵害行为,由于失误而导致其实际侵害的对象与其本欲侵害的对象不一致。

(六)因果关系错误:行为人预期的危害结果已经发生,但其因果关系的发展进程与行为人所预见的不相一致。又可分为两类:①行为人的行为已经引起预期的危害结果发生,但其间的因果关系的发展进程与行为人所预见的有所不同。②行为人以为自己当初的行为造成了预期的危害结果,进而实施第二个行为,实际上是由第二个行为导致了危害结果的发生。

犯罪客观方面*****下面就不是第七章了。。。。挑着背

犯罪客观方面,是指刑法规定的、说明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侵害的客观外在事实特征。

犯罪客观方面在犯罪构成理论的四个方面要件中处于中心的地位。

它既是连接犯罪主体与犯罪客体的纽带,又是认定犯罪主观方面的客观依据。研究犯罪的客观方面,对于正确定罪量刑具有重要意义。

犯罪客观方面的意义

(一)有助于区分罪与非罪

(二)有助于区分此罪与彼罪

(三)有助于区分犯罪完成与未完成形态

(四)有助于正确认定犯罪的主观方面

(五)有助于正确量刑

危害行为,是指在人的意志支配下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身体动静

包括:(1)人在睡梦中或者精神错乱状态下的举动。(2)人在不可抗力下的举动。(3)人在身体受强制情况下的举动

分为作为和不作为

不作为的义务来源:(1)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2)职务或业务上要求的义务;(3)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4)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

不作为可分为纯正的不作为,如遗弃罪;另一种是既可以由不作为形式实现也可以由作为形式实现的犯罪,如故意杀人罪。

危害行为在犯罪构成中处于核心的地位。正确认识危害行为,对于定罪量刑都有重要的意义。

危害结果的含义

广义的危害结果,是指行为人的危害行为所引起的一切对社会的损害事实。它具体包括危害行为的直接结果和间接结果,属于构成要件的结果和不属于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

狭义的危害结果,是指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通常为对直接客体所造成的损害事实。

危害结果并非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它只是某些犯罪即结果犯的构成要件。

追究刑事责任条件:行为人实施了危害行为,造成了危害结果,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具备主观上的罪过

时间、地点、方法对于定罪量刑的意义,这应该是那道非典期间抢劫了蒜肠案件的答案,注意的是非典期间,公共场合,持刀

排除犯罪行为:虽然客观上造成一定损害结果,形式上似乎符合某种犯罪的客观要件,但实质上不具备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依法排除犯罪的行为。包括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

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人实施的制止其不法侵害且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损害行为。

一)起因条件

必须要有不法侵害的发生和存在。

1.不法侵害,是指违反法律规定,对某种权益或权利的侵袭和损害。

2.应当包括犯罪行为。

3.不法侵害应当是人的违法行为,而且仅限于自然人的行为。

4.不法侵害必须现实存在。

假想防卫:是指行为人把实际上并非不法侵害的行为误认为是不法侵害,因而错误地实行所谓的防卫,造成他人无辜损害的情形

特点:其一,实际上并不存在不法侵害;其二,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防卫意图,误认为自己是对不法侵害人实行的正当防卫。其三,行为人的“防卫”行为客观上对无辜者造成了损害,具有社会危害性。

(二)时间条件

是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尚未结束。

1.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2.不法侵害尚未结束。

防卫不适时:

1、事前防卫,不法侵害尚未到来,。

2、事后防卫,侵害行为已经结果或已被制止的情况下。

(三)对象条件

正当防卫必须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实施.不法侵害人始终是正当防卫所指向的直接目标。

第三人不可能成为防卫行为所直接指向的目标,这就是正当防卫的对象限制条件。

(四)主观条件也即正当防卫的目的。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注意2点:

1、防卫挑拨

2、相互斗殴

五)限度条件

指正当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对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损害。

这一条件是决定防卫行为是正当还是过当的关键。

所谓必要限度,是指防卫人的防卫行为正好足以制止不法侵害人的不法侵害行为,而没有对他人造成不应有的重大损害。

防卫过当的例外

我国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XX、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迫不得已而采用的损害另一个较小的合法利益的行为。(那个把自己和杀人者妹妹调换位置的女青年属于紧急避险,但是仍然承担了刑事责任,因为她避险过当)

紧急避险成立条件:紧急状态的现实性,即某种合法权益在客观上遇到了正在发生的危险,使其处于现实的危险状态中的一种事实状态。

(二)主观条件:只能是出于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或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的损害这一正当目的。

(三)对象条件:只能是第三者的合法权益。

四)限制条件

1、方法上的限制条件——不得已

2、主体上的限制条件——行为人在职务上、业务上不能负有特定责任

(五)限度条件

不能为了保护某种合法权益而对另一种合法权益造成超过必要限度的不应有的损害。通常认为,所谓避险的必要限度,是指避险行为造成的损害必须小于所避免的损害。

紧急避险过度成为避险过度

最完整的犯罪过程应该划分为以下阶段:①犯罪预备。②犯罪实行。

犯罪预备,是指为了实行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行犯罪的犯罪形态。

犯罪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实行行为,但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

犯罪未遂的类型

1、实施中了的未遂与未实施中了的未遂

2、能犯未遂与不能犯未遂

犯罪中止: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犯罪中止有两种类型,即自动放弃犯罪的犯罪中止和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中止。

共同犯罪: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不成立共同犯罪的情况

1、缺乏主观联系的同时犯。所谓同时犯,指二人以上的行为者没有共同实行犯罪的意思联络,同时或者在近乎同时的前后对同一目标实行犯罪的情况。

2、过失犯罪不构成共同犯罪。

3、间接正犯不成立共同犯罪。

以共同犯罪能否任意形成为标准,可以分为任意的共同犯罪与必要的共同犯罪

以共同犯罪故意形成的时间为标准,可以分为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和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

以各共犯者之间有无分工为标准,可以分为简单共同犯罪和复杂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的分类:

分工分类法:实行犯、教唆犯、帮助犯(组织犯)

作用分类法:主犯、从犯,胁从犯。

我国刑法: 主犯、从犯,胁从犯 , 教唆犯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胁从犯是被胁迫参加犯罪的人。

在认定胁从犯时,应注意将之与紧急避险区别开来。如民航飞机在飞行中突遭武装歹徒劫持,机长为避免机毁人亡,不得已将飞机开往歹徒指定地点。机长的行为是紧急避险,不是劫机犯的胁从犯。

教唆犯是故意唆使他人实行犯罪的人。

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预防犯罪:具体表现为特殊预防(对犯罪分子)与一般预防(对普通民众,主要针对危险分子,不稳定分子和被害者及其家属)两个方面。

在社会治安形势稳定时侧重特殊预防,刑事恶化时则侧重一般预防;在发案率较低的地区侧重特殊预防,在发案率较高的地区则侧重一般预防

主刑,又称基本刑,是只能独立适用的刑罚方法,也是对犯罪分子适用的主要的刑罚方法。一个罪只能适用一个主刑,不能同时适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管制: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限制犯罪分子一定的自由。具有一定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数罪并罚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

拘役是短期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就近执行并实行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

拘役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

(刑事拘留最多延长至30日,民事拘留为15日以下,行政拘留为1日以上15日以下)

有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强制其进行劳动并接受教育改造的刑罚方法。数罪并罚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无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得终身自由,强制其进行劳动并接受教育改造的刑罚方法。同时被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包括死刑立即执行与缓期两年执行两种

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附加刑:从刑,是指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既能独立适用,又能附加适用。可以同时适用两个以上的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

死缓减为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时,应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3年以上10年以下。

累犯,是指因犯罪而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犯罪分子。累犯是法定的从重处罚情节。我国刑法规定的累犯,分为一般累犯和危害国家安全罪累犯

一般累犯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危害国家安全罪累犯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自首:

一般自首,是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

特别自首,是指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

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行为。分为一般立功和重大立功

数罪并罚:对一人所犯数罪的合并处罚

数罪并罚的原则:1.并科原则 2.吸收原则 3.限制加重原则 4.折衷原则

适用数罪并罚的几种情况

1.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并罚

2.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漏罪的并罚

3.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新罪的并罚

缓刑只适用于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刑罚的犯罪人。必须不是累犯

缓刑的考察机关是公安机关

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

撤销缓刑

1.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

2.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被发现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

3.“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减刑只能适用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对罪犯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

对于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减刑后的刑期从原判决刑罚执行之日起计算;原判刑期已经执行的部分,应当计算在减刑后的刑期之内。

对于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已执行的刑期,不计入减刑后的刑期之内;如果依法再次减刑的,再次减刑的刑期从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之日起计算,其刑期的计算,应当按照有期徒刑减刑的方法计算。

假释的适用对象只能是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累犯和暴力犯罪例外

追诉时效期限的法律规定

第87条的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1)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

(2)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0年;

3)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经过15年;

(4)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追诉期限的计算:行为犯的追诉期限,一般应从犯罪行为实施完毕之日起计算;结果犯的追诉期限,一般应从结果发生之日起计算;预备犯、未遂犯、中止犯的追诉期限,应从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成立之日起计算。

刑法选择题

1、第一部刑法: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现行刑法: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刑法修正案:共有八个。

2、禁止溯及既往(事前的罪刑法定);(2)排斥习惯(成文的罪刑法定);(3)禁止类推解释(严格的罪刑法定);(4)刑罚法规的适当(确定的罪刑法定)。

3、,看守所值班武警甲擅离职守,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乙趁机逃走,但刚跑到监狱外的树林即被抓回。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主观上是过失,乙是故意

B.甲、乙是事前无通谋的共犯

C.甲构成私放在押人员罪

D.乙不构成脱逃罪

「答案」A

4、关于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下列哪一判断是正确的?

A.甲开枪射击乙,乙迅速躲闪,子弹击中乙身后的丙。甲的行为与丙的死亡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

B.甲追赶小偷乙,乙慌忙中撞上疾驶汽车身亡。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C.甲、乙没有意思联络,碰巧同时向丙开枪,且均打中了丙的心脏。甲、乙的行为与丙的死亡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

D.甲以杀人故意向乙的食物中投放了足以致死的毒药,但在该毒药起作用前,丙开枪杀死了乙。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

「答案」D

5、甲乙两家有仇。某晚,两拨人在歌厅发生斗殴,甲、乙恰巧在场并各属一方。打斗中乙持刀砍伤甲小臂,甲用木棒击中乙头部,致乙死亡。关于甲的行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属于正当防卫

B.属于紧急避险

C.属于防卫过当

D.属于故意杀人

「答案」D

6、甲将邻居交售粮站的稻米淋洒农药,取出部分作饵料,毒死麻雀后售与饭馆,非法获利5,000元。关于甲行为的定性,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B.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盗窃罪

C.仅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D.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答案」D

7、某施工工地升降机操作工刘某未注意下方有人即按启动按钮,造成维修工张某当场被挤压身亡。刘某报告事故时隐瞒了自己按下启动按钮的事实。关于刘某行为的定性,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间接)故意杀人罪

B.过失致人死亡罪

C.谎报安全事故罪

D.重大责任事故罪

「答案」D

刑法总论重点复习

c h a p t e r1刑法概说 广义刑法 广义刑法指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一切法律,包括刑法典,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 刑法的空间效力 也称刑法的地域的适用范围,指刑法在什么地域内对什么人适用。 刑法的溯及力 是指刑法生效和失效的时间以及刑法对它生效以前发生的,尚未审判或者审判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从旧兼从轻原则 原则上适用旧刑法审理,新刑法原则上没有溯及力,但新刑法处罚较轻(有利于犯罪人)时,适用新刑法,即在这种情况下新刑法有溯及力。 指什么行为是犯罪和对这种行为处以何种刑罚,必须预先由法律明文规定的原则。 宗旨:限制司法权的滥用和保障人权。 内容(六项派生原则): 1.排斥习惯法。刑法的渊源只能是规定犯罪和刑罚的成文法。 2.禁止类推。 3.刑法无溯及效力。但根据“有利被告”原则,新法轻于旧法时,有溯及力。 4.禁止绝对的不确定刑。 5.明确性原则。 6.实体的适当原则。 论罪刑法定原则的概念、内容及其在我国刑法中的体现。 (1)概念:罪刑法定原则,指什么行为是犯罪和对这种行为处以何种刑罚,必须预先由法律明文规定的原则。 (2)罪刑法定原则的内容: ①排斥习惯法,即习惯法不能成为刑法的渊源,刑法的渊源只能是由立法机关通过的成文法,法院不能以习惯法对行为人定罪判刑,而只能以规定犯罪和刑罚的成文法作为定罪判刑的依据。 ②禁止类推。类推可能导致法官随意适用法律,侵害公民的自由权利,因之,禁止类推被认为是罪刑法定原则的一个派生原则。③刑法无溯及效力,或称事后法的禁止。即允许根据行为后施行的刑法处罚刑法施行前的行为。④禁止绝对的不确定刑。绝对的不确定刑,指法律未明文规定确定的刑罚,由于这种情况违反罪刑法定原则而被禁止。⑤明确性原则。⑥实体的适当原则。指刑法规定的犯罪和刑罚都应认为适当的原则。 (3)立法体现:①我国刑法采取成文法而排斥习惯法,习惯法不是我国刑法的渊源,1997年刑法对罪刑法定原则的表述,不仅要求犯罪法定化,而且要求刑罚法定化。②我国刑法废止了类推制度。③我国刑法关于溯及力问题上采取从旧兼从轻原则。④我国刑法分则没有规定不确定刑,除个别情况规定的是绝对确定的法定刑外,绝大多数规定的都是相对确定的法定刑。⑤我国立法机关对明确原则相当重视。⑥我国刑法第13条明文规定了犯罪的定义,同时规定“但是情节显着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为我们判断犯罪的规定是否适当提供了科学的标准。chapter 3 犯罪构成 犯罪构成 是我国刑法规定的,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一切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整体。

大学思修考试大纲(自己整理)

四川外语学院学年第二学期《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期末复习大纲 与中学生活相比,大学生活发生了哪些显著变化? 学习要求的变化:需要大力发挥学习的主动性和创造性。主要采用学分制,除了公共科目、学科基础课、专业课属于必修课之外,还开设选修课。广泛涉猎相关知识,掌握科学的学习方法,培养自主学习和独立思考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是大学阶段学习的重要特点。 生活环境的变化:离开父母独立生活甚至远离他乡。同学们来自五湖四海,兴趣爱好、生活习惯可能存在差异,主动地加强沟通和交流,相互理解和关系成为一种需要。 社会活动的变化:党组织、团组织、学生会、班委会等组织活动增多;参加各种学生社团活动、社会活动的机会大大增加。同学们可以根据自己的特点和爱好、时间和精力积极参加各种活动,合理安排课余生活,锻炼组织和交往能力。 中国大学生的历史使命 当代大学生承担的上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使命。 .在新的起点上继往开来 .在现实的基础上迎接挑战:⑴面临世界科技文化发展的挑战 ⑵面临复杂多变的国际环境的挑战 ⑶面临新世纪新阶段我国发展任务的挑战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主要内容 马克思主义指导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社会主义荣辱观,构成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基本内容。 . 巩固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坚持不懈地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成果武装全党、教育人民。. 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凝聚力量。 . 用以爱国主义为核心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鼓舞斗志。 . 用社会主义荣辱观引领风尚,巩固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奋斗地共同思想基础。 理想、信念的含义 理想:.理想作为一种精神现象,是人类社会实践的产物。 .理想是一定社会关系的产物。 .理想源于现实,超越现实。 .理想是多方面,多类型的。 理想是人们在实践中形成的、有可能实现的、对未来社会和自身发展的向往与追求,是人们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在奋斗目标上的集中体现。 信念:.信念同理想一样,也是人类特有的一种精神现象。

刑法学1期末考试复习题(带答案)

刑法学1期末考试复习题(带答案)

一、名词解释 1、刑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 2、犯罪:一切危害刑法所保护的合法权益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3、刑事责任:刑事法律规定的,因实施犯罪行为而产生的,由司法机关强制犯罪者承受的刑事惩罚或单纯否定性法律评价的负担。 4、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5、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6、紧急避险: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7、刑罚: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人适用的限制或剥夺其某种权益的最严厉的强制性制裁方法。 8、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9、犯罪中止: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10、普通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 二、论述题 1、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的区别 (1)危险来源不同。紧急避险的危险来源广于正当防卫的危险来源。 (2)损害对象不同。紧急避险损害的是第三者的合法权益;正当防卫只能损害不法侵害者的利益。 (3)实施条件不同。紧急避险只能在不得已的情况下才能实施;正当防卫并非是制止不法侵害的最后手段(4)限度标准不同。紧急避险造成的损害只能小于所避免的侵害;正当防卫需要整体判断,有时即使造成的损害大于所避免的损害仍具有正当性。 2、死刑适用的限制条件 (1)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2)犯罪时不满18周岁、审判时怀孕以及审判时已满75周岁的,不适用死刑 (3)死刑判决必须经死刑复核程序核准后才能执行 (4)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3、我国数罪并罚原则的适用 (1)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 (2)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3)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4、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 (1)行为人为二人以上。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两个以上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或单位。 (2)共同的犯罪行为。共同的犯罪行为指各行为人的行为都指向同一犯罪,互相联系,互相配合,形成一个统一的犯罪活动整体。 (3)共同的犯罪故意。共同的犯罪故意指各共同犯罪人认识他们的共同犯罪行为和行为会发生的危害结果,并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三、其他的复习范围将以选择题的形式考查。 1、乙于某日晚在一条僻静胡同里抢夺了一名妇女的黑色挎包,内有2000元人民币。在此案件的案情事实中,对犯罪构成没有意义的是? A.实施了抢夺他人较大数额财物的行为 B.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C.行为人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D.行为人选择了晚上在僻静胡同里作案 2、我国刑法分则将犯罪划分为10类,其划分的根据是? A.同类客体 B.犯罪对象 C.直接客体 D.一般客体 3、甲患有抑郁症欲自杀,但无自杀勇气。某晚,甲用事前准备的刀猛刺路人乙胸部,致乙当场死亡。随后,甲向司法机关自首,要求司法机关判处其死刑立即执行。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甲没责任能力,不承担故意杀人罪的责任

刑法分论重点罪名知识点总结

危害国家安全罪 提示:本章犯罪均应剥夺政治权利(死刑,无期,危害国家) 可以附加没收财产 死刑七罪,无死刑五罪,(其中叛逃罪最高刑10年,其余四个最高刑15年) 危害国家安全罪: 故意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的行为 特征:构成要件行为的提前性,错综性 犯罪行为阶段的混合性 具有勾结外国,境外背景的从严处罚 处罚比一般的严厉 构成要件:侵犯客体:国家安全(主权,领空,政权,制度) 客观方面:实施了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犯罪主体:多数一般主体,少数特殊主体,无单位犯罪 主观方面:故意,绝大多数直接故意 102-113 ,12条文,12罪名 背叛国家罪:勾结外国,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行为 客观:勾结外国,危害主权领土完整安全 主体:我国公民 分裂国家罪: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祖国统一的行为 特征:客观上实施了以上行为 本罪属行为犯 分裂国家:抗拒中央统一领导管辖,将我国领土割裂出去,破坏国家统一,制造民族分裂,将某一民族从统一的民族分裂出去。 武装叛乱罪:勾结外国,组织策划实施武装叛乱行为。 武装暴乱罪:国内人员独立组织策划实施武装暴乱行为。 颠覆国家政权罪: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 主体:窃取党和国家重要权力,具有一定社会地位,影响的野心家阴谋家 资助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罪:境内外组织,机构或个人资助境内组织或个人实施前六罪的行为 犯罪是特定的,帮助行为独立成罪 特征:客观方面,资助行为,仅限于提供经费场所物质,如果参加具体犯罪以共犯论处。 主体:境内外组织机构直接负责人或个人 主观方面:故意 叛逃罪 犯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掌握国家密秘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 履行公务期间:从任职起到解职止的期间 叛逃境外:通过非法途径出境投奔境外组织机构 在境外叛逃:不同于滞留不归,行为人属合法出境在境外投奔境外组织机构。 间谍罪 参加间谍组织或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或者为敌人指示轰炸目标,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特征:参加间谍组织或接受任务, 为敌人指示轰炸目标 国家机关人员叛逃后又参加间谍组织或任务的,数罪并罚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非法提供

《刑法分论》考试要点

刑法考点 (1)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 特征: 1、本罪侵害的客体是社会的公共安全 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的,而且只能是直接故意(如果行为人不知道是恐怖组织而参加且未进行恐怖活动的,不构成该罪) 注意:犯该款罪的并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2)交通肇事罪 特征: 1、本罪侵害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也包括自信满满的过失 司法实务: 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 1、是否存在违章行为且是否造成严重后果(同时满足这两个条件) 2、本罪与利用交通工具的故意犯罪的界限: !!!区别的关键在于查清行为人主观上是出于故意还是过失,若行为人故意开车撞死或撞伤特定的个人,应定为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如果行为人故意开车冲撞人群,则应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若交通肇事后,将被害人带离现场隐藏或者遗弃的,造成被害人死亡或残废的,定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以为被害人已经死亡的,为了隐匿罪迹,将被害人沉入河流中,事实上被害人溺死的,应将后行为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如果前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则应实行数罪并罚。 (3)保险诈骗罪 特征: 1、侵害的客体:双重客体:既侵犯了国家对保险的管理制度,又侵犯了保险人的财产所有权 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保险法律、法规,在保险活动中骗取较大数额保险金的行为。 3、本罪主体:特殊主体“保险合同中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4、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且具有骗取保险金的目的 保险诈骗罪的处罚:犯此罪和为此同时进行其他犯罪的数罪并罚

大学思修考试重点整理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复习要点 绪论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 内容:马克思主义指导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社会主义荣辱观,构成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基本内容。 科学内涵:(1)巩固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坚持不懈地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成果武装全党、教育人民。(灵魂,核心)(2)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凝聚力量。(主题)(3)用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鼓舞斗志。(精髓)(4)用社会主义荣辱观引领风尚,巩固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基础) 第一章追求远大理想坚定崇高信念 1.理想的涵义与特征?P21 (1)含义:理想是人们在实践中形成的、有可能实现的、对未来社会和自身发展的向往与追求,是人们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在奋斗目标上的集中体现。 (2)特征:目标性现实可能性超前性阶级性时代性差异性实践性 2.信念的涵义:信念是认知、情感和意志的有机统一体,是人们在一定的认识基础上确立的对某种理想或事物坚信不疑并身体力行的心理态度和精神状态。 3. 理想信念的作用: 宏观:(1)指引人生的奋斗目标。(2)提供人生的前进动力。(3)提高人生的精神境界。 微观:(1)引导大学生做什么人。(2)引导大学生走什么路。(3)激励大学生为什么学。 4.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共同理想:(1)坚定对中国共产党的信任。(2)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信念。(3)坚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信心。 5.立志高远与始于足下:立志当高远立志做大事立志须躬行 P32 6.认清实现理想的长期性、艰巨性和曲折性:(1)理想的实现是一个过程。(2)正确对待实现理想过程中的顺境与逆境。P34 7.在实践中化理想为现实:(1)正确认识理想与现实的关系是实现理想的思想基础。(2)坚定的新年是实现理想的重要条件。(3)勇于实践、艰苦奋斗是实现理想的根本途径。P36 第二章继承爱国传统弘扬民主精神 1.爱国主义的科学内涵:爱国主义体现了人民群众对自己祖国的深厚感情,反映了个人对祖国的依存关系,是人们对自己故土家园、民族和文化的归属感、认同感、尊严感与荣誉感的统一。它是调节个人与祖国之间关系的道德要求、政治原则和法律规范,也是民族精神的核心。 2.爱国主义的基本要求:(1)爱祖国的大好河山。(2)爱自己的骨肉同胞。(3)爱祖国的灿烂文化。(4)爱自己的国家。 3.中华民族爱国主义的优良传统:(1)热爱祖国,矢志不渝。(2)天下兴亡,匹夫有责。(3)维护统一,反对分裂。(4)同仇敌忾,抗御外侮。 4.爱国主义的时代价值:(1)爱国主义是中华民族继往开来的精神支柱。(2)爱国主义是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的纽带。(3)爱国主义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动力。(4)爱国主义是个人实现人生价值的力量源泉。 5.中华民族精神的内涵:(1)爱国主义是中华民族精神的核心。(2)团结统一。(3)爱好和平。(4)勤劳勇敢。(5)自强不息。 6.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弘扬中国古代民族精神,更要弘扬近代以来中国人民在争取民族独立和人民解放、实现国家富强和人民共同富裕的历史进程中形成的伟大民族精神。 7.爱国主义与弘扬时代精神: 时代精神的内涵:(1)改革创新是时代精神的核心。(2)改革创新是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的必然要求。(3)改革创新是建设社会主义创新型国家的迫切需要。(4)改革创新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条件。 弘扬时代精神:(1)弘扬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必须大力推进理论创新、制度创新、文化创新以及其他各方面的创新。(2)弘扬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要自觉投身于改革创新的伟大实践。 第三章领悟人生真谛创造人生价值 1.世界观与人生观P64 世界观:人们对生活在其中的世界以及人与世界的关系的总体看法和根本观点。 人生观:是世界观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们在长期实践中形成的对于人生目的和意义的根本看法,它决定着人们实践活动的目标、人生道路的方向和对待生活的态度。 (1)世界观决定人生观。(2)人生观对世界观的巩固、发展和变化起着重要作用。 人的本质:马克思:“人的本质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 2.人生目的涵义及作用P65 (一)涵义:人生目的是指生活在一定历史条件下的人,对“人为什么活着”这一人生根本问题的认识和回答,是人在人生实践中关于自身行为的根本指向和人生追求。 (二)作用:(1)人生目的决定人生道路。(2)人生目的决定人生态度。(3)人生目的决定人生价值标准。 3.人生态度与人生观: 人生态度:人们通过生活实践形成的对人生问题的一种稳定的心理倾向和基本意愿。 影响人生态度的因素:认知情感意识 人生态度是人生观的重要内容,是人生观的表现和反映。 端正人生态度:认真务实乐观进取 否定人生态度:拜金享乐个人主义 科学高尚的人生观是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内容的人生观 4.价值观与人生价值: 5.价值观的含义:人们关于什么是价值、怎么评判价值、如何创造价值等问题的观点。 6.价值观的内容:1表现为价值取向、价值追求,凝结为一定的目标价值,2表现为价值尺度和准则,成为人们判断事物关于价值的评价标准。 7.人生价值是一种特殊的价值,是人的生活实践对于社会和个人所具有的作用和意义。 8.人生价值的标准与评价 9.自我价值和社会价值:(1)自我价值:个体的人生活动对自己的生存和发展所具有的价值。主要表现为对自身物质和精神需要的满足程度。(2)个体的人生活动对社会、他人所具有的价值。表现为对社会和他人所作的贡献。 10.联系: 1人生的自我价值是个体生存和发展的必要条件。2.人生的社会价值是实现人生自我价值的基础。 6. 人生价值的标准: (1)根本尺度:是否符合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是否通过实践促进了历史的进步 (2)基本尺度:是否以自己的劳动和聪明才智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真诚奉献,为人民群众尽心尽力服务。 7. 人生价值的评价:(1)坚持能力有大小与贡献须尽力相统一。(2)坚持物质贡献与精神贡献相统一。(3)坚持完善自身与贡献社会相统一。(4)坚持动机与效果相统一。 8.保持心理健康的途径和方法:(1).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2).掌握应对心里问题的科学方法。(3).合理调控情绪。(4).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增进人际交往。 9.促进个人与他人和谐的原则:诚信原则、宽容原则、互助原则。 第四章加强道德修养锤炼道德品质 1.道德的功能与作用 (一)道德的功能:(1)主要:认识功能(道德反映社会现实),调节功能(道德通过评价等方式,指导和纠正人们的行为和时间活动,协调人们之间关系的功效与能力。(2)其他:导向功能,激励功能,辩护功能,沟通功能。 (二)道德的社会作用(1)道德能够影响经济基础的形成、巩固和发展。(2)道德对其他社会意识形态的存在和发展有着重大的影响。(3)道德是影响社会生产力发展的一种重要的精神力量。(4)道德通过调整人们之间的关系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5)道德是提高人的精神境界、促进人的自我完善、推动人的全面发展的内在动力。(6)在阶级社会中,道德是阶级斗争的重要工具。 2.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核心和原则 (一)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1)为人民服务是社会主义经济基础和人际关系的客观要求。(2)为人民服务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要求。 (二)以集体主义为原则:(1)社会主义集体主义强调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的辨证统一。(2)社会注意集体主义强调集体利益高于个人利益。(3)社会主义集体主义强调重视和保障个人的正当利益。 (三)宣传和弘扬共产主义道德:(1)大公无私、公而忘私,毫不利己、专门利人,艰苦奋斗、无私奉献,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2)把先进性要求与广泛性要求结合起来。(3)结合实际。 3.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与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 (一)科学内涵:荣辱观是人们对荣辱问题的根本看法和态度,是一定社会思想道德原则的规范和表达。具有时代性和阶级性。 (二)社会主义荣辱观体现了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客观要求:(1)反映了社会主义道德的本质要求。(2)指明了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方向。(3)社会主义荣辱观是引领社会风尚的一面旗帜。 4.“八荣八耻”的内容

《刑事诉讼法期末考卷

A卷 福建师大网络教育学院刑事诉讼法学考试卷 姓名:______________ 学号:__________________ 成绩: ______________ 1、刑事被告人在诉讼中不具有诉讼主体的地位,只是刑讯的对象,这是()的主要特征之一。 A.纠问式诉讼 B.职权主义诉讼 C.当事人主义诉讼 D.混合式诉讼 2、林某因涉嫌刑讯逼供罪被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下列关于逮捕林某的做法正确的是()。 A. 公安机关决定逮捕,公安机关执行逮捕 B. 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公安机关执行逮捕 C. 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执行逮捕 D. 人民法院批准逮捕,人民检察院执行逮捕 3、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诉讼参与人是指()。 A、参加刑事诉讼的公安人员、检察人员和审判人员 B、参加刑事诉讼的所有人员 C、参加刑事诉讼的除公安、检察、审判人员以外的人员 D、参加刑事诉讼的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 4、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因此,在我国的刑事诉讼中,() A.公安机关负责对一切案件的侦查 B.公安机关指挥对一切案件的侦查 C.人民法院无权进行侦查 D.人民法院可以在公安机关指挥下对某些案件进行侦查 5、不能由基层人民法院作为一审法院的刑事案件包括() A、犯罪嫌疑人是外国人的案件 B、被害人是外国人的案件 C、被告人是外国人的案件 D、叛逃案件 6、下列哪种人员不适用回避制度?() A、审判员 B、证人 C、翻译人员 D、鉴定人 7、犯罪嫌疑人高某涉嫌抢劫,林律师接受高某的委托担任其辩护人,林律师如果想对现场目击证人杜某就抢劫的事实进行调查,必须经过()的同意。 A、被害人 B、被告人 C、杜某 D、人民检察院 8、我国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是() A.排除合理怀疑 B.排他性 C.唯一性 D.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司法考试刑法常考的80个考点整理

司法考试刑法常考的80个考点整理 一、刑法总论 1、刑法概说 (1)刑法解释:扩大解释与类推解释,当然解释,体系解释,同类解释,(2)罪刑法定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3)空间效力、时间效力;(4)犯罪构成理论:先客观后主观判断顺序,(5)构成要件要素的分类 2、不法要件(客观要件) (6)危害行为,实行行为;(7)不作为, (8)因果关系 3、责任要件(主观要件) A、责任能力 (9)刑事责任年龄;(10)刑事责任能力(精神病),原因自由行为 B、责任形式 (11)故意的认识要素;(12)故意,过失的区分;(13)认识错误的处理 4、犯罪排除事由 (14)正当防卫,紧急避险;(15)被害人承诺 5、犯罪的未完成形态 (16)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17)未遂与不能犯 6、共同犯罪 (18)共同犯罪:共同犯罪的概念;共同犯罪的成立,承继共犯,间接正犯,共犯从属说,教唆犯,共犯与身份,部分中止,共犯脱离,共犯认识错误 7、单位犯罪 (19)单位犯罪(司法解释) 8、罪数形态 (20)想象竞合犯,结果加重犯,牵连犯,吸收犯,事后不可罚;(21)分则规定 9、刑罚体系 (22) 禁止令,社区矫正;(23) 死刑;(24) 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罚金 10、刑罚裁量

(25)累犯;(26)自首;(27)立功;(28)数罪并罚 11、刑罚执行 (29)缓刑,减刑,假释 12、刑罚消灭 (30)追诉时效 二、刑法分论 13、分论概说 (31)法条竞合 14、第4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32)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33)强奸罪,猥亵犯罪;(34)非法拘禁罪;(35)绑架罪;(36)拐卖妇女、儿童罪;(37)诬告陷害罪;诽谤罪,侮辱罪; (38)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39)遗弃罪,虐待罪,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40)人体器官类犯罪;(41)重婚罪,强迫劳动罪 15、第5章侵犯财产罪 (42)他人占有的财物,非法占有目的;(43)抢劫罪(转化型抢劫,抢劫致人死亡),抢夺罪; (44)敲诈勒索罪;(45)盗窃罪(五种形式);(46)诈骗罪(与盗窃区分);(47)侵占罪(与盗窃区分);(48)故意毁坏财物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16、第8章贪污贿赂罪 (49)国家工作人员;(50)贪污罪;(51)挪用公款罪;(52)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行贿罪;(53)私分国有资产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17、第9章渎职罪 (54)本章法条竞合,罪名认定,罪数;(55)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56)徇私枉法罪,司法工作人员犯罪;(57)本章其它罪名 18、第2章危害公共安全罪 (58)公共安全的含义;(59)放火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60)破坏公用设施犯罪;(61)涉枪犯罪;(62)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重大责任事故罪19、第3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63)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64)走私犯罪; (65)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66)假币犯罪,洗钱罪;(67)

《刑法学》分则重点复习资料

一,故意杀人与故意伤害致死 (P467) 相同:主观上都是出于故意;客观上都发生了死亡的结果。 区别:故意杀人在主观上具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内容; 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只具有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故意,对死亡结果的发生主观上是过失。 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P461) 主体:一般主体。凡满14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故意杀人罪的认定: (1)致人自杀行为的定性。一般自杀行为不为罪。 ①行为人的合法正当行为(如批评、处分、打骂)引起自杀,不为罪。 ②行为人的犯罪行为(如强奸、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引起自杀,仅构成相应 罪,不构成故意杀人罪。 ③行为人具有致他人死亡的故意,并凭借权势或以暴力、胁迫、诱骗等手段促使 他人自杀(即“借刀杀人”),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2)帮助自杀、得承诺杀人行为的定性。 ①帮助自杀:是指他人已有自杀意图,行为人对其在精神上加以鼓励,使其鉴定 自杀的意图或者给予物质上的帮助,使他人得以实现自杀的行为。 精神鼓励:不追究故意杀人的刑事责任。 物质帮助:构成故意杀人罪,但从轻或减轻处罚。 ②得承诺杀人行为:应自杀者要求实行帮助,却直接动手将对方杀死,构成故意 杀人罪,但从轻处罚。 (3)教唆自杀行为的定性 教唆自杀:是指唆使没有自杀意图的人产生自杀决议,实施自杀行为。构成故意 杀人罪,但情节较轻的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特殊情况按一般故意杀人罪论处 (教唆者不是共同犯罪的教唆犯) 教唆无责任能力人自杀的,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的间接实行犯对待,依法追究其 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 (4)相约自杀行为的定性 ①双方相约共同自杀,一方未对他方实施教唆、帮助或诱使行为。自杀未成功一 方不构成故意杀人罪。 ②双方相约共同自杀,一方要求对方先杀死自己,后者应对方请求先将对方杀死, 然后自杀未成功或又放弃自杀行为的,构成故意杀人罪,处理上从轻考虑。 ③双方相约共同自杀,一方为自杀提供条件,另一方利用此条件自杀身死,而提 供条件者自杀未能成功的,依照帮助自杀的原则处理。(性质:帮助自杀) ④诱使他人共同自杀,而自己未能成功的,依照教唆自杀从宽处理。(教唆自杀) ⑤一方诱骗对方相约共同自杀,而行为人根本没有自杀的意图和自杀的行为的, 构成杀人罪。 (5)受嘱托杀人行为及“安乐死”问题 ①受嘱托杀人:也称为“得承诺杀人”,是指受已有自杀意图的嘱托而直接将他人 杀死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但从轻处罚。 ②“安乐死”本质是受嘱托杀人。构成故意杀人罪,但可免除或减轻处罚。 (6)“间接杀人”行为的定性 间接杀人是只教唆未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或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

大一思修考试重点_保过最完整

思修资料 1、为什么说人生价值是社会价值与自我价值的统一? 答:人生价值是自我价值与社会价值的统一,具体体现在: 首先,一个人自我价值和社会价值是同时并存,不可偏废,不可能只有自我价值而没有社会价值,也不可能只有社会价值而没有自我价值。 其次,人生的自我价值必须与社会价值相统一,并通过社会价值表现出来。个人只有把自己同社会和他人联系起来,积极地为社会和他人作贡献,才能实现自我价值。也就是说,当人们在追求自我需要满足的时候,如果同时也满足了社会的需要,这时便将自我价值与社会价值统一了起来。 2、实现人生价值的主观条件有哪些? 答:实现人生价值的主观条件主要包括两个方面:首先,选择正确的人生价值目标,这是人们追求人生价值的精神支柱。其次,自觉提高自我的主体素质,这是实现人生价值的关键。 因此,包括思想道德素质、文化素质、身体心理素质等,增强认识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这是创造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重要手段,也是实现人生价值的重要主观条件。 3、理想的作用是什么? 答:理想的作用有:第一,是人生的指路明灯。第二,是人生的精神支柱。第三,是人生的力量源泉。第四,是防腐拒变的思想武器。 4、理想是否合理、进步与科学的客观标准是什么? 答:理想是否合理、进步与科学的客观标准,一般可依据三方面标准:一是这种理想是不是正确反映了客观事物的发展规律,是不是合乎历史的发展方向;二是这种理想是不是与当时的社会条件相脱离,是不是具有实现的可能性;三是这种理想是不是为社会的大多数人谋利益,是不是有益于社会的发展和进步。 5、为什么说社会实践是坚定社会主义信念的根本途径? 答:社会实践是坚定社会主义信念的根本途径,其原因是: 第一,社会实践是检验信念正确与否、科学与否的惟一标准。 第二,社会实践是科学知识产生的源泉,知识的发展和人们对知识的掌握都离不开实践。 第三,社会实践是真理性认识上升社会主义信念的关键环节。 6、简述中华民族优良道德传统。 答:中华民族优良道德传统主要有: 第一,“天下兴亡,匹夫有责”的整体主义思想; 第二,勤劳勇敢、酷爱自由的民族精神; 第三,乐群贵和、孝慈友恭的传统美德; 第四,崇尚志向、重视节操的精神境界。 此外,谦虚谨慎、务实求真、廉洁奉公、艰苦朴素、诚实守信、尊师敬业等也为人们熟悉和实行。 7、试论我们强调在全社会认真提倡社会主义、共产主义道德。 答:为了建设和发展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应当在全社会认真提倡社会主义、共产主义思想道德。 首先,人是要有道德的,每一个人都应做一个有道德的人。 其次,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更需要提倡社会主义、共产主义道德。 再次,社会主义道德要求,是大多数人都能做到的。

2016年 7 月中央电大专科《刑法学(2)》期末考试试题及答案

2016年 7 月中央电大专科《刑法学(2)》期末考试试题及答案 说明:试卷号:2108 课程代码:01711 适用专业及学历层次:法学;专科 考试:形考(纸考、比例30%);终考(纸考、比例70%) 一、选择题 1.王某驾车时不小心将李某撞至马路边沿上,李某当即失血休克。王某怕被人发现,忙驾车逃离。结果李某失血过多死亡。对王某的行为应当以(B)论处。 A.过失致人死亡罪B.交通肇事罪 C.故意杀人罪 D.重大责任事故罪 2.侵犯著作权罪的行为方式表现为(ABCD)。 A.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 B.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 C.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 D.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 3.过失致人死亡罪与过失致人重伤罪的根本区别在于(C)。 A.实施的危害行为不同 B.使用的手段不同 C.造成的危害结果不同 D.行为人的主观心理态度不同 4.某甲为某车站存包处职员。某乙存包后离去,却将手提公文箱遗忘在存包处,某甲即将该箱藏匿。当某乙返回寻找时某甲拒不承认并拒不交出。某甲的行为构成(D)。 A.贪污罪 B.盗窃罪 C.职务侵占罪D.侵占罪 5.某仓库被盗时,吴某正与刘某等人一起吃饭,没有作案时间。。但当侦查人员向刘某调查时,他却谎称当时吴某并未与自己在一起,以致公安机关将吴某作为重点嫌疑对象进行了长时间的调查。刘某的行为(B)。 A.构成诬告陷害罪B.构成伪证罪 C.构成妨害作证罪 D.不构成犯罪 6.构成挪用公款罪的行为有(ACD)。 A.个人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的 B.个人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的 1

刑法知识点整理

刑法 知识点整理 政 法 大 学 苏 惠 渔

第一编:总论 第一章、概述: 研究对象:刑法学是以现行刑法为研究对象的学科。 广义刑法学:研究有关犯罪与刑事责任的一切问题的学科,其研究对象包括实体的刑法规范、犯罪的原因与刑事对策、形式诉讼程序、刑罚执行等等; 狭义刑法学:研究实体性法规范的学科。 我国刑法学研究对象: 1、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关于刑法的基本原理和有关论述; 2、我国刑法的本质、任务、制定依据、基本原则、适用范围; 3、犯罪的概念、构成要件、各种犯罪形态以及定罪原则与方法; 4、刑事责任尤其是刑罚的本质、功能、种类、适用原则与方法; 5、各种具体犯罪的概念、特征与刑事责任; 6、有关刑法的立法与司法解释、执行刑法的实践经验与问题以及刑法的适用规律; 刑法学与临近学科: 刑事诉讼学刑事侦查学犯罪学劳动改造学中国刑法史学外国刑法学国际刑法学 研究刑法学的意义: 1、对刑事立法具有指导作用; 2、对刑事司法具有指导作用; 3、对繁荣法学具有促进作用; 刑法学的体系: 刑法学体系的概念与建立依据: 概念:研究犯罪与刑事责任的理论学说体系(刑法学体系与刑法体系基本相同); 建立依据: 1、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指导; 2、以中国实际为依据; 3、以犯罪、刑事责任、刑罚为主线; 4、以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为原则; 刑法学的研究方法: 根本方法: 1、阶级分析的方法; 2、历史的、发展的观点研究刑法; 3、运用理论联系实际的方法研究刑法; 具体方法: 1、注释研究法:对刑法条文进行逐句分析、解释使刑法的意义得以明确的方法。也成分析 研究法; 2、历史研究法:对刑法条文进行历史的分析与未来的展望,弄清刑法的来龙去脉,了解刑 法的动向的方法;

2020年大学思修复习题库及答案(精简版)

思修题库附参考答案 1.为什么要树立正确的人生观 ? . ①人生观的主要内容包括:人生目的、人生态度和人生价值。②人生目的和人生态度一 起决定了人生的价值,人生价值表现为对社会,对人类,对世 界所造成的积极的影响,促使这个社会发展,同时也可以是对人文的丰富,对世界的探索。 一个人的价值建立在树立了正确的人生观之上。 所以树立一个正确的人生观应该是一个人一生中首要做的是,也是最为重要的事, 2.如何理解人生目的、人生态度和人生价值的关系?。 ①人生观的主要内容包括:人生目的、人生态度和人生价值。②人生目的是人生观的核 心:人生目的决定人生道路,人生目的决定人生态度,人生目 的决定人生价值选择。 3.根据马克思主义关于个人与社会关系的原理说明人生的自我价们与社会会价值。①人生 的自我价值和社会价值,既相互区别,又密切联系、相互依存,共同构成人生价 值的矛盾统一体。 ②人生的自我价值是个体生存和发展的必要条件,人生的自我价值的实现是个体为社会 创造更大价值的前提。 ③人生的社会价值是社会存在和发展的重要条件,人生社会价值的实现是个体自我完善、全面发展的保障。 4、如何正确评价人生价值。。 ①坚持能力有大小与贡献须尽力相统一。 ②坚持物质贡献与精神贡献相统一。 ③坚持完善自身与贡献社会相统一。 5、谈谈新时代语境下人为何要有理想 ?如何才值实现理想 ?。①理想信念是人类特有的精 神现象。人既需要物质资料来满足生存需要,也需要理想信 念来充实精神生活。 ②理想信念是精神之“钙”:理想信念昭示奋斗目标。理想信念提供前进动力。理想信念提高精神境界。 ①新时代大学生应当确立马克思主义的科学信仰,树立共产主义的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 社会主义共同理想。

刑法期末考试复习资料整理

刑法期末考试复习资料整理 一、单项选择题 1、犯罪概念是 A、定罪量刑的具体标准 B、划分罪与非罪的总标准 C、划分此罪与彼罪的具体标准 D、犯罪成立所必须具备的条件 2、犯罪客体是 A、犯罪行为侵犯的物 B、犯罪行为侵犯的人 C、犯罪行为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 D、犯罪行为所违反的法律法规 3、李四带邻居家七岁小孩去河里游泳,因没看管好小孩致其在河里溺水死亡。李四应负不作为犯罪的刑事责任,其不作为的义务是 A、法律规定的义务 B、法律行为所产生的义务 C、职务、职责所产生的义务 D、先行行为所产生的义务 4、对单位犯罪 A、以单罚制为原则,以双罚制为例外 B、以双罚制为原则,以单罚制为例外 C、一律实行双罚制 D、一律实行单罚制 5、王五欲毒死妻子,便在妻子的饭碗中放置剧毒药物。不料妻子在吃饭时,突然其三岁幼子抢着要母亲饭吃,王五害怕事情败露没有阻止,致其幼子与妻子一起死亡。王五对其子的死亡,主观方面属于 A、间接故意 B、直接故意 C、疏忽大意的过失 D、过于自信的过失

6、无认识的罪过形式是 A、间接故意 B、直接故意 C、疏忽大意的过失 D、过于自信的过失 7、张三持刀追杀李四,王五路过见状举棒打伤了张三。王五的行为属于 A、紧急避险 B、正当防卫 C、故意伤害罪 D、防卫过当 8、任何犯罪成立都必须具备的客观要件是 A、刑法因果关系 B、危害结果 C、犯罪目的 D、危害行为 9、甲男欲强奸乙女,先将乙女禁闭于室内数十日,待乙女无力反抗时对其实施奸淫。甲男的行为属于 A、结合犯 B、连续犯 C、牵连犯 D、想象竞合犯 10、不满十四周岁的人实施故意杀人行为的 A、构成故意杀人罪,但不负刑事责任 B、构成故意杀人罪,且应负刑事责任,但免予刑事处罚 C、不构成犯罪,所以不负刑事责任 D、待其满十四周岁后,应追究刑事责任,但应从宽处理 11、有权对刑法进行司法解释的是 A、各级人民法院 B、各级人民检察院 C、各级司法行政机关 D、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12、———— A、 B、 C、 D、 13、我国刑法规定在我国领域内的犯罪是指 A、受害人居住地在我国领域内 B、犯罪人居住在我国领域内

刑法复习笔记 (个人总结版)

插本刑法复习重点 刑法总论 名词解释 1、刑法: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广义的刑法,是指 一切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狭义的 刑法,是指系统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典。 2、刑法学:是指研究刑法以及其所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和刑法的 科学。 3、刑法体系:是指《刑法》的组成和结构,我国修订后的刑法分为 总则、分则和附则。 4、刑法的基本原则:指贯穿全部的刑法规范,具有指导和制约全部 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意义,并体现我国刑事法制的精神规 则。 5、罪刑法定原则:什么是犯罪、各种犯罪的构成条件是什么、有哪 些刑种、各个刑种如何适用以及各种具体量刑幅度如何等, 均由刑法加以规定。“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 不处罚。” 6、适用法律人人平等原则:对任何人犯罪,不论犯罪人的家庭出身、 社会地位、职业性质、财产情况、政治面貌、才能业绩如何, 都应追究刑事责任,一律平等适用刑法,依法定罪、量刑和 行刑,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7、刑法空间效力:《刑法》适用的空间效力,是指《刑法》在什么地 方和对什么人有效力。 属地管辖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包括实行行为和预备行为,希望发生之地,可能发生之地)有一项发生在中华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属人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保护管辖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 民犯罪,按照本法规定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普遍管辖 ——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适用本法。 8、刑法时间效力:是指刑法的生效时间、失效时间以及对刑法生效前所发生的行为是否具有溯及力的问题。 9、溯及力

刑法总论复习要点(详细版)

刑法总论复习要点 第一章刑法概述 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定罪量刑) 广义刑法: 1、刑法典:我国刑法,1979年颁布,1997年修订,1997年10月1日正式生效,9个刑法修正案(截止2015 年); 2、单行刑法:专门规定某种犯罪; 3、附属刑法:非刑事法律文件中 狭义刑法:指刑法452条法条 刑法根据的内容: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 刑法的任务: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 1、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首要任务) 2、保护社会主义经济基础(国有、劳动集体所有、个人) 3、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4、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 保障社会主义事业的顺利进行 刑法的体系:总体上包括总则、分则、附则三个部分 编 章 节

条:“但书”——1)前段的补充;2)前段的例外;3)前段的限制 款:标志为另起一行 项 第二章刑法基本原则:(立法指导思想、规则的规则) 1、罪刑法定原则; 2、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3、适用刑法平等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含义: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罪刑法定的派生原则:1、排斥习惯法;2、排斥绝对不定期刑;3、禁止有罪类推; 4、禁止重法溯及既往。 适用刑法平等原则:任何人犯罪,都应一律平等地适用刑法定罪处罚,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1、定罪上一律平等 2、量刑上一律平等 3、刑罚执行上一律平等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刑法第五条) 第三章刑法的效力范围 刑法的效力(适用)范围:是指刑法适用于什么地方、什么人和什么时间、以及是否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问题。 刑法的空间效力:刑法对地和对人的效力范围,也即刑事管辖权的范围。 刑法空间效力确立的几种原则: 1、属地原则:以本国领域为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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