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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我县司法行政机关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可行性调研报告

关于在我县司法行政机关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可行性调研报告
关于在我县司法行政机关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可行性调研报告

关于在我县司法行政机关

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可行性调研报告

莘县司法局妹冢司法所

积极推进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努力探索和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刑罚执行制度,是当前司法行政机关的一项十分重要的任务。针对目前我国社区矫正工作的走向,笔者认为我县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立足于司法行政机关的新职能,扎实做好接受在我县司法行政机关开展社区矫正工作试点的准备工作,切实强化司法行政职能。

一、开展社区矫正试点,符合法制建设的需要

第一,将社区矫正工作移至司法行政机关,是对现行法律制度的补充完善。根据我国现行《刑法》、《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将被判处管制、缓刑、剥夺政治权利、裁定假释或暂予监外执行的5类非监禁刑的执行与监督考察权力统一交给公安机关,即公安机关是社区矫正的法定执行主体。但在实际工作过程中,公安机关既没有专门的执行机构和执行人员,也没有时间、精力开展教育矫正工作,社区矫正职责基本上形同虚设。为此,“两高两部”的《通知》明确将社区矫正工作交由司法行政部门牵头组织实施,这既符合刑罚原理、行刑权统一行使观念与公、检、法、司各机关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刑事诉讼原则,也符合《联合国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第60条第2款“监督不可委于警察”的要求,必将促进现行法律制度

更加准确完善。

第二,将社区矫正工作移至司法行政机关,是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具体实践。司法体制改革的根本目的就是按照社会主义法治的要求,进一步理顺政法各部门的职能体制,确保司法公正,有利于与国际司法体制对接,更符合国际司法理念。有人说司法体制改革是政法部门职能的一次“洗牌”,更是政法部门之间的一场利益“斗争”。我认为,无论是“洗牌”也好,还是“斗争”也罢,我们均应该以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为契机,采取洋为中用的“拿来主义”,从根本上改变过去公安机关“管天管地管空气”的局面,推动司法体制改革向既定目标发展。

第三,将社区矫正工作移至司法行政机关,是强化司法行政职能的现实需要。尽管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点多面广,但由于职能较弱,工作往往得不到当地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支持。由于认识上的差距,人们常常将政法机关理解为公检法,导致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处在政法机关的边缘。将社区矫正工作纳入司法行政机关,不仅增强了县、乡司法行政机关的职能,而且有利于纠正各级党委政府对司法行政机关只有普法职能的错误认识。以我县为例,借助社区矫正工作,今年县委政府已经两次召开会议研究关于将社区矫正工作移交司法行政机关管理工作。我们应该以此为契机,发扬有为才有位、有位更有为的精神,推动司法行政工作再上新台阶。

二、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利于司法行政形象的提升

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少数部门和个别同志客观存在三种错误倾向:一是存在“畏难情绪”,认为风险太大,以前公安机关都没有管好,把这项工作交由司法行政部门来管,肯定不是什么好差事;二是存在“侥幸心理”,认为试点毕竟是试点,成功了是“政绩”,失败了全当缴“学费”;三是存在“应付行为”,认为应该选择监外服刑人员较少的乡镇进行试点,同时只要一切按上级要求办,不出差错、完成任务就可以。

针对上述情况,我们可以借鉴已经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市、县司法行政机关的做法。他们严格按照市局的统一部署,明确提出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必须按照“高标准定位、规范化运作、高质量管理”的要求推进,从而提升司法行政机关的整体形象。对此,他们重点抓了以下七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建立责任网络。在县、镇、村(居)委三级分别成立了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成立了县级由县委政法委书记任组长,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县司法局,具体负责社区矫正工作。镇级由镇长任组长,由镇党委副书记及司法所所长具体负责社区矫正日常管理工作。同时,村(居)委也建立了相应的领导机构和组织网络,确保了社区矫正工作管有人、做有责。二是明确试点对象。由县社区矫正办公室牵头,组织调查组,集中时间,分赴全县各镇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逐一摸底,全面掌握矫正对象的分布情况、现实状

况;在认真调研的基础上,选择矫正对象多、代表性强、工作难度大、且地处县城所在地的乡镇做为社区矫正试点乡镇。三是充实工作队伍。为推动工作开展,对试点乡镇矫正办充实人员,调整充实专业矫正队伍。同时,还在试点工作中致力于基层队伍建设,聘请村(居)三职干部、老党员、老干部、退休老师为社区矫正志愿者,并给每一位社区矫正对象落实一名近亲属为监护人。四是落实矫正经费。筹集大量资金作为社区矫正工作启动经费,用于改善办公条件和前期启动工作开销;将社区矫正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确保了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开展。五是健全工作制度。结合实际,出台《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等既符合上级要求、又有操作性的指导性文件;制定了工作例会、衔接管理、教育考核、请示报告、档案管理、教育培训、责任追究等工作制度,确保了社区矫正工作健康有序。六是强化工作方法。在矫正过程中,始终坚持以人为本,突出感染性,为矫正对象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坚持分类管理,突出针对性,为每位矫正对象制定不同的个案;坚持攻心教育,突出有效性,做到对矫正对象的思想政治教育入心入脑。七是注重矫正质量。提出了以“能否认罪服法、遵纪守法,客观认识社会、正确认识自己,是否建立起较好的家庭关系、和谐的社会关系、较稳定的生活基础和一个好的生活类型”为矫正质量标准。目前,他们的社区矫正工作进展的都非常顺利,首批

接收的矫正对象思想情绪稳定,都能严格按照规定接受社区矫正,无违规违纪现象,从新犯罪率为零。实践证明,司法行政机关能够胜任社区矫正工作,各级领导关注社区矫正工作,社会知晓社区矫正工作。

三、开展社区矫正试点,需要不断探索完善

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是一项全新的工作,没有现成经验可借鉴,这就需要我们在摸索中前进,在前进中总结。针对其他市县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我们应该提升以下五个方面的认识:

(一)深化思想认识是前提。作为我国刑罚执行制度的一次重大变革,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所体现出来的发动社会力量来矫正改造罪犯的特点以及在矫正过程中蕴涵的人文精神使其成为我国刑罚执行工作的一大亮点。但由于社区矫正工作起步较晚,人们对社区矫正工作的认识不深。在绝大多数人的思想意识中,“罪犯”就意味着“坐牢”,认为只有把罪犯关在监狱里才是最安全和最使人放心的,担心把罪犯放在社会上不保险,容易造成管理失控或者罪犯会因得不到良好的教育改造而走上重新犯罪的道路;认为犯罪分子被判刑后却仍然留在社会上就等于没有受到刑罚处罚,或最起码是没有受到应有的惩罚。这种观念深入人心且根深蒂固,导致民众对社区矫正难于认同。在试点过程中,必须进一步深化思想认识,强化宣传发动,努力营造良好的社区矫正工作氛围。

(二)加快立法进程是根本。根据《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非监禁刑和非监禁措施的执行与监督考察权统一由公安机关行使,基层组织或罪犯原所在单位仅有配合和协助监督的权利。但目前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省市都按照“司法局组织实施、政法各部门协作配合,司法所具体执行,相关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协作”的模式运作,实际上已改变了公安机关作为非监禁刑及非监禁措施执行主体的地位。从严格的法律意义上讲,这种运作模式虽然合理但不合法。因为社区矫正机构作为社区矫正执行主体的法律地位没有得到法律的认可,专业矫正人员的身份并没有充分的法律依据,社区矫正机构及其人员在开展社区矫正工作过程中的权利、义务也没有明确的法律界定。现行法律对社区矫正的若干规定缺乏可操作性,社区矫正工作的流程,各个阶段的衔接、管辖,对社区服刑人员矫正效果的评估程序等都缺少具体的法律规定。从法理学的角度讲,法的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两个方面相辅相成,不可或缺。社区矫正制度如果没有完善的程序来保证,不仅会造成执法成本的浪费,更会给社会增添不稳定因素。有鉴于此,社区矫正的立法刻不容缓。

(三)加强机构建设是关键。按照“两高两部”的《通知》规定,社区矫正是“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实施的。这就需要有一个专门的机构。社区矫正的机构设置合理与否,是社区矫正工作能否

顺利开展的基本保障。“两高两部”的《通知》仅仅从原则上规定了公检法司分工负责、互相配合的原则,没有规定社区矫正机构的具体组成。目前,全国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地方,绝大多数成立了党政领导牵头,相关部门参加的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这种联合执法模式固然能够在短期内迅速发挥作用,收到良好效果。但是,要将社区矫正作为制度确立下来,这种管理模式就会暴露出它的弊端。首先,这一机构的成立缺乏法律上的依据,工作人员的执法活动就会缺乏权威性;其次,这种模式随着时间的推移,极易导致各部门的推诿扯皮或争权争利;第三,从发展趋势来看,监外罪犯数量将会超过监所罪犯数量,矫正工作任务将会越来越重。因此,加强机构建设迫在眉捷。

(四)加大经费投入是基础。根据有关资料统计,2011年我国一名在押犯人的管理成本每年平均为1.3万元左右,相当于培养一名大学生的费用。在以往监狱关押的时代,资金直接拨归监狱机关,经费尚不存在太大问题。然而实行社区矫正工作的市县,国家并没有将相应资金拨归市县司法局。如果按每名矫正对象1000元的经费计算,这将会出现几十万元工作经费缺口。笔者认为:既然罪犯纳入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和乡镇司法所来管理,上级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尽快协调工作经费,这是保证社区矫正工作取得良好效果的有力保障,也是当前急需解决的问题。

(五)强化协作配合是保障。从目前开展试点工作的市、县、乡三级政府的人、财、物投入来看,远不能满足社区矫正工作的实际需要。建议我们要增强管理力量,形成齐心协力、齐抓共管的良好格局。同时,社区矫正工作对我县各乡镇来说都是第一次接触,是一项全新的工作,需要相互交流心得,不断改进社区矫正工作方法,提高工作质量。这就需要在县局的统筹安排下,定期开展工作交流例会,以此推动社区矫正工作良性发展。

2011年11月27日

社区矫正调研报告4篇

社区矫正调研报告4篇 社区矫正作为一种非监禁性的刑罚执行活动,是我国刑罚制度改革的新生事物,也是世界刑罚制度改革的发展趋势。做好社区矫正工作,对于完善我国刑罚执行制度体系,推进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极为重要的现实意义。为进一步推进我县社区矫正工作,发挥政协的参政议政职能作用,县政协社法委组织委员对社区矫正工作进行专题调研,走访了司法局、镇乡、社区等部门,召开了专题座谈会,赴兄弟县区进行考察学习,通过了解情况、听取意见、考察学习,形成以下意见建议: 一、我县社区矫正工作的基本情况 XX年4月,遵照省市工作部署及要求,我县非监禁性的刑罚执行活动由公安转由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启动了社区矫正工作,在先期完成丹西街道试点的基础上,于同年5月份在全县铺开,至今已3年有余。三年来,在县委、县府的领导和重视下,通过司法等职能部门、各镇乡、社区的共同努力,社区矫正工作取得较大的成绩。截止XX年6月底,共累计接受社区矫正对象716人,解除社区矫正482人,建立教育基地18个,公益劳动基地20个,先后组织集中教育4056人次,个别谈话教育2150人次,开展心理咨询214人次,公益劳动3926人次,帮助3名矫正对象落实低保、581名矫

正对象落实责任田,开展技能培训和就业指导204人次,社区矫正对象再犯罪率控制在%以下。我县社区矫正工作的显着成效主要表现在: 1、社区矫正工作网络体系更加健全。县里成立了象山县社区矫正工作委员会,并在县司法局设立了社区矫正工作管理部门,配备了2名专职工作人员,作为县矫正委的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全县18个镇乡街道建立了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农村、社区也都建立了社区矫正工作站,形成了县、镇乡、村三级工作框架。县司法局积极协调人事部门加强司法所建设,确保每个司法所有1名工作人员专职从事社区矫正执法工作,并按矫正对象与社区志愿者1:1的要求组建了社区矫正志愿者队伍,形成了县、镇乡两级监管帮教网络。 2、社区矫正工作更加制度化、规范化。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和《关于在全国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及《浙江省社区矫正对象奖惩考核办法》等文件要求,对社区矫正工作的衔接、执行、监管、考核、解除等五个环节,制定了报到管理、定期排查和动态分析报告、分对象走访、异地委托管理、跟踪管理、应急管理、特殊时期重点对象监管安全和矫正对象报告、计分考核、矫正执法等一系列工作制度,严格规范,认真落实,使社区矫正工作有章可循,

关于推进中国特色社区矫正工作的调研报告

关于推进中国特色社区矫正工作的调研报告* 社区矫正调研课题组 社区矫正作为一种新型的刑罚执行手段,是我国刑罚制度的重大改革,是推进司法改革进程的重要举措,更是社会管理体制机制的一种创新。2003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颁发《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2009年,又联合下发了《关于在全国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意见明确从2009年起在全国试行社区矫正工作。7年来,社区矫正试点工作进展顺利,成效显著,在降低刑罚执行成本、防止交叉感染、帮助犯罪人员回归社会、有效降低犯罪人员的重新犯罪率、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在完善我国非监禁刑罚执行制度方面做出了有益探索,积累了丰富经验。 随着社区矫正工作的进一步推进,为了协助国家推进我国特色的社区矫正工作,我们对全国包括北京、江苏、浙江、重庆、广西等省市在内的部分省市进行了抽样调研。调研时间始于2010年2月初。调研对象为主管社区矫正的专职干部、司法所的司法助理员、协管员、借调狱警等。调研形式包括资料搜集、个别访谈、个人问卷、机构问卷、互联网在线沟通等。 一、我国社区矫正工作现状 *本调研报告旨在推进中国社区矫正工作实践能够进一步健康持续进展,不同于专业性的学术研究。而且, 数据信息由课题组成员分别搜集,资料来源既包括有关专著、论文,也有直接调研数据和互联网等。报告撰 写过程中无法详细注明所引用的部分数据资料出处,我们为此深表歉意,敬请有关专家学者谅解。

我国最早开始社区矫正试点的是北京市和上海市的个别区县,范围很小。2003年7月,中央正式布置6个省市作为第一批试点。经过7年来的探索和实践,我国的社区矫正工作充分发挥部门合力,着力加强管理体制改革和队伍建设,积极构建制度体系,努力探索教育矫正方法。社区矫正工作覆盖面进一步扩大,社区服刑人员数量增加,教育矫正质量不断提高,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维护我国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以北京市为例,在2008年奥运和2009年国庆60周年期间,全市6000多社区服刑人员,社区矫正管理创造了无脱管、无漏管、无重新犯罪、无影响安全稳定事件的“四无”佳绩。 据统计,截至2010年6月底,社区矫正工作已经在全国30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226个地(市)、1572个县(市、区)和19507个乡镇(街道)展开。其中,北京、上海、江苏、浙江、重庆、天津、湖北、安徽、云南和河北10个省(市)已经在全辖区所有乡镇(街道)全面试行社区矫正工作,工作覆盖面达到100%。到今年6月底,全国各地共累计接收社区服刑人员486278人,累计解除矫正人员255331人,现有社区服刑人员230947人。上海、江苏、浙江等地还出现外国籍社区服刑人员。重新犯罪率较之于监禁服刑人员大幅降低,而且有逐年降低趋势。自2003年7月中央部署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以来,社区服刑人员的年平均重新犯罪率低于0.8%。虽然我们很难查到准确的监禁刑罪犯释放后的重新犯罪率,但综合有关零星数据分析,至少高于社区服刑人员重新犯罪率的10倍以上。 与此同时,社区矫正的机构建制也在向专业化方向调整,社区矫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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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自查报告【推荐】 大对走访工作的人员投入,努力构建以司法所为领导,村委会、社区矫正工作小组为参与主体的联合矫正工作机制,接下来是小编为大家精心收集的社区矫正自查报告,供大家参考借鉴。 社区矫正自查报告范文(一) 为了更好地推进社区矫正工作,进一步增强风险防范意识,达到强化责任需要。在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中,根据县综治办的要求,我乡认真开展对社区服刑人员中的脱管人员、涉嫌重新犯罪和重新犯罪案件进行自查工作,认真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有效监管。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省社区矫正工作会议精神,积极推动我乡社区矫正工作全面开展,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召开机关干部、村社区干部专题会议,传达文件精神,并安排部署、落实责任、牢固树立大局意识、忧患意识和责任意识,加强对矫正对象的后期监督管理。加大对矫正对象的后期监督力度,是规避治安风险、降低矫正对象再犯罪率的有效手段。对矫正对象的后期监督,采取“多方协作、联合布控、周闻其声,月见其人”的办法,防止矫正对象脱管漏管和再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稳定。 二、强化责任、落实措施 加大对走访工作的人员投入,努力构建以司法所为领导,

村委会、社区矫正工作小组为参与主体的联合矫正工作机制,加强同各级单位的联系,做到信息畅通、行动一致,拓宽同矫正对象的联系渠道,及时掌握矫正对象的思想动态,积极寻找同矫正对象进行思想交流的机会和平台,通过电话、当面、汇报等相结合的方式详细掌握矫正对象动态,方便对矫正对象进行得当的思想教育。同时,密切监督,严防死守,避免因信息反馈不及时而引发的矫正对象再犯罪情况。在矫正工作中,我们做到以情感人,以理服人,以法育人,坚持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的原则,以真情感动矫正对象,以此搭建相互信任的桥梁,大大的增强了矫正成功率。 通过宣传发动,组织了社区、配合公安派出所、综治部门为主的工作机构,营造了良好的工作氛围。一是了解矫正对象最新工作情况、生活情况和思想状况,掌握他们的改造效果和改造中存在着的问题。二是通过自查自纠,严格社区矫正工作要求,查找矫正执行期间矫正工作存在的不足。三是针对以上不足,切实整改,通过开展活动提高矫正工作水平和矫正质量。 截至目前,社区矫正对象共6人,没有1人脱管、漏管,没有1人重新犯罪。 社区矫正自查报告范文(二) 按照达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自查自纠工作的通知》精神,根据达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下发的《关于

调研报告当前司法所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对策

三一文库(https://www.sodocs.net/doc/c87743778.html,)/公文写作/调研报告 当前司法所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和 对策 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经过20多年的拼搏,越来越引起当地党委政府的重视,对基层司法所反响最多的是为他们解决了大量的矛盾纠纷,维护了社会的稳定。当前在机构改革、人员精简的情况下,将司法所列为十大办公室之一,这充分肯定了司法行政部门在镇级人民政府中的地位。但是,随着形势的发展与变化,司法所在运作过程中也存在着不少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职能过于繁琐,人员偏少。过去司法办公室与法律服务所两 块牌子、一套人马,三四万人口的乡镇就有3—4人组成,主要担负着人民调解、法制宣传、律师业务和协办公证四方面的业务。法律服务所人员虽然是事业编制,但也承担着人民调解和法制宣传等大量司法行政工作业务,同时也为公民、法人、事业

单位提供了大量的法律服务,因此司法行政的地位逐年提高。但是,随着室所分离、角色转换、职能转变等情况的改变,法律服务所的人员全部转出司法所,人员普遍减少。近年来随着形势的发展,镇的普遍合并,司法所的门口的牌子已从过去的两块增加到现在的八九块之多,并且还有增加的可能。目前要逐行落实这些牌子上的职能,仅靠2—3人是很难正常开展,只能应付面上的工作,与过去相比,形式上看似乎加强了力量,实质上削弱了力量。 2、工作存在需要协调多,可操作性难的问题。从司法所门口的 牌子看,大多是这“中心”,那“委员会”或“工作站”,这些领导小组的办公室且多设在司法所。开展这些工作,部分是司法行政的职能范围,但大多是其余部门的共同职责,司法所只是起到协调作用。这些看似司法所地位提高,实是给司法所的人员出了一道难题,司法所的工作感到务虚多,务实少。当然要做好这些工作,一要看司法所长的协调力度,二要看分管领导的重视程度。面对新的形势,社会矛盾出现新的变化,处理矛盾纠纷的方式也应有所改变。但要按照这些“中心”、“委员会”来开展工作,在司法所是很难开展的,难在可操作性。如何开拓创新工作机制,有时上级司法行政部门还缺少指导性意见,所以有时只能各镇各做,做了再说,缺少规范。

社区矫正工作操作手册

- 1 - 社区矫正工作操作手册 社区矫正操作流程简图 分三步实施: 社区矫正人员的接收 → 社区矫正的执行 → 社区矫正的终止解除 1、审前社会调查 2、矫正人员签具矫正保证书 3、送达法律文书 4、矫正人员报到 5、办理交接手续 6、宣布实施矫正 1、为社区矫正人员建立档案 2 、成立矫正工作小组,签订监护协议书 3、制定矫正个案 4、日常监管和教育 5、考核奖惩 6、社区矫正人员几种情形的处理方法 1、填写社区矫正期满鉴定表 2、解除社区矫正宣告 3、发放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 4、社区矫正人员死亡 5、被决定收监执行 6、被判处监禁刑罚 社区矫正工作分为三个阶段实施。 社区矫正 社区矫正 1、实施汇报制度 2、组织教育学习 二、社区矫正的执行 三、社区矫正的终止解除 一、社区矫正人员的接收

(一)第一阶段:社区矫正人员接收 1、审前社会调查。(责任单位:司法局、司法所) ①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监狱在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罪犯,委托市司法局进行审前社会调查评估,由市司法局指派被告人或罪犯居住地司法所实施。 ②司法所根据委托要求,对被告人或者罪犯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和被害人意见、拟禁止的事项等进行调查了解,形成评估意见。 ③反馈评估意见。市司法局决定最后评估意见后,应当在接到委托调查函起5个工作日内向法院提交《审前社会调查意见反馈函》。 2、签具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责任单位:法院、看守所、监狱) 法院、看守所、监狱对适用社区矫正的人员,在判决、裁定或作出决定时,应向其当面宣读《社区矫正告知书》(见附一),告知其到市司法局报到的时间期限以及逾期报到的后果,并通知市司法局社区矫正办。同时应责令社区矫正人员填写《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见附二),作出接受社区矫正的书面保证。(社区矫正人员系未成年人的,则应由其监护人作出接受社区矫正的书面保证)。 3、送达法律文书。(责任单位:人民法院、看守所、监狱) 法院、公安机关、监狱决定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判决、裁定生效后,应当于生效起3个工作日内,将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执行通知书、假释证明书副本等法律文书送达至市司法局社区矫正科,同时抄送市检察院监所科、市公安局户政科。 社区矫正科在收到法律文书后,应认真查验文书材料的种类是否齐全(见附三),文书材料齐全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送达回执,文书材料不- 2 -

社区矫正人员重新犯罪调查报告

社区矫正人员重新犯罪调查报告 许疏影 【内容提要】社区矫正人员重新犯罪的原因与国家控制力减弱,社会组织力量松弱;社区服刑人员规模扩张过速,监管矫正力量相对短缺;社区服刑人员入口控制不力,威慑性设施、手段、工具有限;社区服刑人员的习惯、性格问题和不利遭遇有关。对此,我们应当适度控制社区矫正规模,推进社区发展,强化非正式控制;提升社区矫正机构专业化程度,强化司法所力量,建立必要的中间制裁机构和设施,建立基于风险和需求评估的再犯可能性评估机制来防控社区服刑人员重新犯罪。 【关键词】社区矫正人员,重新犯罪,防控,社区服刑,即重新犯罪 在宏观层面,重新犯罪率是衡量社区矫正工作的"首要标准",也是评价刑罚功利效率的最终指标。在微观领域,重新犯罪率是评判社区干预项目、矫正措施的客观依据。对循证矫正来说,降低重新犯罪率既是各类矫正项目的追求目标,又是评判各类矫正措施有效性的标准。重新犯罪一般指犯罪人刑罚执行完毕、回归社会后在一定时期内再次犯罪,其特征是普通公民在自由状态下犯罪。与通常意义上的重新犯罪不同,社区服刑人员重新犯罪是指社区矫正人员在社区监管矫正期间再次犯罪,其特征是罪犯在监管状态下犯罪。因为社区服刑人员重新犯罪是罪犯在监管状态下又犯新罪,所以,其危害后果更为严重:这既是对正在实施的干预项目、矫正措施的否定,也是对监管工作、刑罚功利效率的否定,同时还是对刑罚正义价值的质疑,更是对国家执法权威性和司法裁决公信力的挑战。 目前,全国共有社区服刑人员62万多人,并且每月以1万名的数量递增。社区矫正人员再犯率控制在0.2%左右,[1]这与刑释人员再犯罪比例相比,虽然处于比较低的水平(全国平均再犯率约为8%[2]),但仍为同时期在狱内服刑的罪犯再犯率的百倍以上。[3]杀人、重伤害等重特大案件也屡有发生。控制社区矫正人员再犯罪既是刑罚执行的底线要求,也是检验监管矫正成效的首要标准。因此,研究社区矫正人员再犯罪的基本状况、形成原因,并以此为依据调整社区矫正的宏观政策、设计控制社区矫正人员再犯罪的基本对策意义重大。笔者根据对2012年度浙江省发生的全部106起社区矫正人员再犯罪案件的统计分析和19起犯罪案件的拓展研究,对上述重大课题做出基于循证证据的回应。[4] 关于本课题的研究文献很少,所用数据是局部的、零散的,[5]以全省社区矫正人员再犯罪为研究基础的公开报告还是一个空白。而基于局部数据的研究结论和对策建议是有问题的。同时,以前的研究视角多局限于司法本身,[6]而很少从国家与社会的关系角度去探讨。 一、调查结果 (一)案件数量 1.社区矫正人员重新犯罪案件数与犯罪率(1/105)由表1可见,极小值(5.22)出现在春节后的3月份,极大值(78.50)出现在年度的最后一个月--12月份。再经计算得出,浙江省平均每月社区矫正人员重新犯罪案件数为8.83起,每个月重新犯罪率均值为21.53/105。全年重新犯罪率为160/105(0.16%),略低于全国平均水平。 表1 2012年1月-12月社区矫正人员重新犯罪案件数与犯罪率(1/105) ┌───┬───┬───┬──┬───┬──┬───┬───┬──┬───┬───┬───┬───┐ │月份│1│2│3│4│5│6│7│8│9│10│11│12│

社区矫正自查报告范文3篇一

社区矫正自查报告范文3篇一: 在20xx年5月13日区司法局召开的《社区矫正监管措施专项整治活动动员大会》上,各家所在下周的任务之一是自查自纠目前所里的社区矫正三大措施。以下为我所通过梳理、走访、自查自纠总结出来目前我所在社区矫正请销假、公益劳动和书面汇报三大措施的工作情况: 一、请销假 目前我所共有在册社区矫正对象35人,其中长期在外务工的有三人,分别是在盐城的矫正对象王某、在新疆的矫正对象蔡某和在无锡的矫正对象詹某。这三名矫正对象都办理了长期在外务工的手续,有其社区、家属签署的保证书,单位开具的工作证明,还有矫正对象本人写的保证书。长期外出务工人员请销假手续的履行率达到了100%。另外,我所目前24人有稳定的工作,其中因为工作关系需要经常出差的矫正对象有两人,司法所专门在个别谈话教育课上对这二人反复重申社区矫正请销假制度和相关规定,一旦发现有违规乱纪的行为,司法所会严格按照社区矫正日常考核办法对违规社区矫正对象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近期,我所还将再次印制社区矫正请销假制度手册,确保发放到每一位矫正对象手中,强化矫正对象遵守请销假制度的概念,同时让矫正对象更加明确自己的责任和义务。 二、公益劳动

我所目前的公益劳动基地已有两个,分别是组织交通协勤活动的迈皋桥地铁站华电路口,和组织为老人献爱心关爱老年人生活的迈皋桥真善美敬老院,目前即将新增的公益劳动基地还有区司法局与区市容局联合建立的迈皋桥华电北路环境保洁公益劳动基地。可以说,迈皋桥所的公益劳动基地还是很丰富的,结合迈皋桥社区矫正对象人数多、犯罪类型复杂、年龄差距大等众多特点,丰富的公益劳动基地为不同类型的矫正对象提供了合适的公益活动平台。 我所目前参加公益劳动的矫正对象大多数都是年轻人,其他因为年纪大、脑疾病或躯体性疾病的矫正对象虽然不能参加司法所统一组织的公益劳动,但大多都能在自己所在的社区或住家附近做一些力所能及的公益活动,并拍下照片交到司法所来。 三、书面汇报 书面情况汇报是社区矫正对象每月要交到司法所的一份反映其 近期矫正改造,生活、学习、工作、家庭、思想状态等多方面情况的书面报告。目前我所的社区矫正对象中除一人因为精神性疾病没有书写能力以外,其他人都能够按照规定完成书面汇报工作,目前存在的问题是,部分矫正对象写的书面情况汇报内容简单,字迹潦草,完全是应付差事。就这个问题,我所已经多次对个别写书面汇报有困难的矫正对象进行个别辅导和教育,或者向其发放法制宣传书籍、报刊,但仍然收效甚微。矫正对象说,到司法所来写的时候就能写好,回家后事情很多,忙这忙那的,根本没有时间和精力写书面汇报,所以写不好。下一步,我所还将继续就矫正对象书面汇报的有关问题做一步

司法行政调研报告3篇

司法行政调研报告3篇 本文目录 1.司法行政调研报告 2.新化县司法行政队伍建设调研报告 3.司法行政队伍中建设现状调研报告 近年来,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以社会管理创新为契机,抓住中央高度重视“两所一庭”建设这一历史机遇,抓基层、打基础, 司法所建设取得了显著成绩,基层司法行政工作格局发生了根本性变化,有力地推动了基层司法行政各项工作的开展,但是制约基层司法行政发展的关键因素并没有得到根本性解决,这已成为基层司法行政发展的“瓶颈”。作为基层司法行政工作人员,笔者拟从制约基层司法行政发展的突出问题几谈点粗浅看法。 一、存在问题及原因 (一)司法所日益突显的的重要性与尴尬的社会地位不相适应 司法所是构建基层和谐的重要力量,对基层政权建设、民主法制建设、维护社会稳定起着基础性、先导性和服务性作用,具有潜移默化、厚积薄发的“治本”功能,但却长期得不到各层面的认可,造成这种结果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1、司法行政职能被边缘化。司法行政工作是政法战线的“幕后”工作者,短期内很难体现出明显的工作成效,这与公检法三家“立杆见影”工作性质截然不同,大多数人认为公安工作是“硬”的,法检工作是“实”的,司法行政工作是“虚”的,认知观念的落后,造成司法行政职能得不到应有的重视,更难说如何理解与支持司法行政工作了。 2、司法所工作职能较弱。司法所与政法其他成员单位相比自身职能较弱,除社区矫正工作外,其它各项工作的工作和责任主体都是乡镇政府,司法所在各项工作中只是起到“指导”、“协调”、“参与”作用。其中人民调解、法制宣传教育等工作都具有长期性,短期内看不到效果,更不具备强制性的特

点,加之上级部门的指导性和规范性文件少,可操作性差,致使司法所给人一种工作务虚多、成绩少的错觉。 3、司法所自身定位迷失。司法所做为县区司法局的派出机构,实行“乡镇和县局双重领导,以司法局管理为主的管理模式” 。很多司法所片面追求“有为有位”,过于注重遵守和服从乡镇党委政府的管理,工作人员大多还身兼乡镇多个职务,如综治办副主任、信访办副主任等,把过多的精力投入到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乡镇工作中,顾此失彼荒了自己的“责任田”,严重影响了司法所业务工作的扎实开展,制约了司法行政职能的充分发挥。 (二)基层司法行政干部队伍建设与司法所新时期的发展要求不相适应 从总体上看,司法行政队伍的主流是好的,是一支特别能战斗、特别能吃苦、特别能奉献的队伍,为稳固基层政权,维护社会稳定做出了积极贡献。但是,由于历史的和现实的原因,我们这支队伍也存在着一些迫切需要解决的突出问题,归纳起来,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司法所人员编制紧缺。近年来,基层司法所基础设施建设取得一些成效,但是人员编制仍旧十分紧缺,至今普遍达不到司法部乡乡建所和每所最少应有3人的建所标准,多数挂牌的司法所多为1人所或由乡镇工作人员兼职。现行机制难以满足新时期司法所发展的客观需求,人手不足的突出问题严重制约了基层司法行政各项工作的开展。目前,司法所工作人员担负九项职能,虽然基中不少工作司法所只是参与部门之一,但在实际操作中往往只有司法所“一个人在战斗”,如普法、人民调解、安置帮教等工作,做为工作和责任主体的乡镇政府,实际上最多也只是发文时挂个名,开会时来个人,事后基本不干事。司法所除了承担九项职能,还要完成党委、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繁杂的乡镇工作进一步挤压了司法所工作人员的时间和精力,严重影响和制约了基层司法行政职能作用的有效发挥。“一个人在战斗”的司法所两头都要顾及,但因工作纷繁复杂、千头万绪难免顾此失彼,县局和乡镇两头都得罪的情况时有发生,忙的三头六臂却时常处于双方都不理解的尴尬境地。

[事迹材料]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先进个人事迹材料

[事迹材料]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先进个人事迹材料 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先进个人事迹材料 XX,男,现任XX市XX区司法局三里司法所干警。自20XX年进入司法行政系统以来,他坚持“法律为规,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工作方针,大力推进三里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标准化的建设,在区司法局高度重视和辖区各有关部门的支持配合下,不断探索和创新社区矫正工作,有效的提升了社区矫正工作的整体水平,并在实践中取得了良好的成绩,三里司法所的社区矫正工作也走在XX区、XX市前列,得到市司法局和自治区司法厅领导的肯定。 一、奋力直追,迅速进入角色、勇于挑起重担。甘果是20XX年 10月走上工作岗位的司法行政新兵,在短短的3个年头里,他凭着对社区矫正工作的满腔热忱、毫不懈怠,快速成长为社区矫正工作的一把好手。在坚韧执着的精神支持下,他凭着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真心关怀、悉心教育,建立起了一个和谐、温暖、真情的社区矫正“温馨之家”,维护了一方和谐稳定,受到各界的一致好评;他热爱本职,踏实勤恳,不断创新,在平凡的岗位上挥洒着热情与梦想,为辖区每一位社区矫正人员点亮了回归的心灯。甘果面对新的工作环境和挑战,他迎难而上,迅速转变角色,勇于挑起重担,增强工作主动性,以做好社区矫正工作为己任,认真学习社区矫正工作有关书籍、资料及文件,深入开展调研,不断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同时掌握基层社区矫正工作的实际状况,为解决了基层社区矫正工作中的实际问题和困难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二、硬碰硬执法,维护社区矫正法律的威严。社区矫正工作作为国家刑罚执行的一种方式,是一项法律性、政策性很强的工作。现实执行过程中具有一定的工作难度,还存在着不敢管,管不动、管不好现象。对此,甘果认为,作为国家刑罚执行方式,做好社区矫正工作,首先必须树立起社区矫正的法律威严。他高度重视社区矫正刑罚执行的核心。工作中,他对每位来报到的社区矫正人员都详细介绍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意义、社区矫正人员的日常考核及管理规定、社区矫正人员奖罚细则等社区矫正相关的管理规定和方法,使他们知法懂法,全方位强化社区矫正人员的遵纪守法意识。对于个别社区矫正人员仍然置法律不顾,不服从教育监管的,他始终坚持严明执法,让他们为自己的行为受到应有的惩戒。今年5月,社区服刑人员严某在监管期间,不遵守监管规定,未经请假离开XX 市辖区。掌握信息后,甘果和工作人员第一时间赶到其家中对其家属了解、核实情况,要求严某立即赶回三里镇并前往司法所报到。甘果根据及相关规定,依法对严某给予警告处分并出具书面决定,义正言辞地向他宣告:你的行为严重扰乱了正常的社区矫正监管秩序,如果被三次警告后,将被提请收监执行!在做出处

社区矫正工作情况的调研报告

社区矫正工作情况的调研报告 一、基本情况 我市社区矫正试点工作自启动后,迅速在我市两个试点区展开。从两个区的开展情况来看,基本做到了以下几点:(一)思想认识到位。两城区被确定为全省社区矫正工作试点市(区)后,区委、区政府均高度重视,召开专题会进行研究。两个区司法局均制订了严密的计划,确定了专人专职负责此项工作,并派专人随省厅和 市局同志一起到兄弟单位进行了学习考察。 (二)领导机构健全。目前,两城区的33个街办(乡镇)都成立了社区矫正试点工作领导机构,各项工作机制建立。 (三)社矫工作者队伍加强。两城区各司法所多是一人所,为适应工作需要,两城区采取聘用社区矫正辅助人员的办法,选聘具有法律经验、心理学专业知识和社会责任感的人员充实到社矫办公室,确保了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同时,还积极挖掘社区资源,发动退休老干部、知识分子、有威望的同志加入到社区矫正志愿者行列,使社区矫正工作队伍素质有了较大的提高。目前,两城区33个街办(乡镇)司法所共有专职人员33人,社矫辅助人员39人,社矫志愿者147人。 (四)工作措施有力。两城区各司法所均能坚持对每名矫正对象实行一人一档,详细记载了矫正方案、监护人协议

书、公益劳动记录、每月小结、谈话记录、电话汇报等方面的资料,形成了一套完整、规范的基础性台帐。在管理机制上,充分发挥街道(镇)、社区(村、居)两级管理网络的作用,明确各自的工作地位和工作任务,为社区矫正工作的长期发展和司法所的建设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在制度上,两个区都出台了《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实施意见(方案)》、《社区矫正工作委员会工作职责》、《矫正对象须知》等规章制度,力求工作规范。 从试点的情况来看,收到了预期的效果。矫正试点期间两个区共117人接受社区矫正,经过矫正工作人员扎实有效的矫正帮教,没有发生一起社区矫正对象重新犯罪的现象。矫正对象能够较快地融入社会,部分矫正对象在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帮助下还走上了致富路。 二、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从试点工作开展情况看,目前我市社区矫正工作仍存在一些不容回避的问题。主要是: (一)、社区矫正工作相关法律法规不尽完善 立法的滞后给工作开展带来了统一认识、统一做法、全面推进等方面的一定的难度。目前社区矫正工作开展的依据是7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下发的《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客观上存在名义主体和实际主体分离现象,公、检、法、司各职能

14司法所个人自查报告

2014司法所个人自查报告 2014司法所个人自查报告,自查报告就是自己根据工作情况进行汇报总结,以下司法个人自查报告就司法所规范建设,人民调解工作,安置帮教工作,社区矫正工作,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法律援助工作方面进行自我分析。 司法所个人自查报告 为进一步提高社区矫正工作质量,加强对社区矫正工作的监督,防止社区矫正人员漏管、脱管、重新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稳定,我所对社区矫正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了一次全面系统的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司法所规范建设 镇党委政府能够高度重视司法所

建设工作,按照县委的要求,较好的了落实人民调解、普法、社区矫正等业务经费,为司法所工作提供可靠的经费保障;司法所现工作人员3人(含镇普法办2人),整体素质高,较好地开展工作;司法所办公用房(含调解厅)达到250平方米以上,布局合理,制度均已上墙;抓好司法所队伍建设,积极参加县局、镇组织的政治学习和业务培训。健全完善内部学习、教育、管理制度,并抓好落实;严格遵守《司法局车辆管理办法》的规定,保证了安全用车;积极开展法律服务业务,12348法律服务专线电话正常开通,“12348”法律服务专线有咨询记录台帐,做到有问必答。 二、人民调解工作 1、镇、村调解组织健全,并根据工作需要及时进行了调整充实;加强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积极开展了争创先进调委会、优秀人民调解员活动,注重发现培养先进典型;探索《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的衔接办法》矛盾纠纷调处

工作新机制,提高矛盾纠纷化解成效,建立完善矛盾纠纷定期排查、纠纷登记、矛盾纠纷信息传递与反馈、矛盾纠纷分级调处、重大疑难纠纷领导包案调处等工作制度和工作机制;做到每月定期排查和敏感时期即时排查相结合模式,对排查出的矛盾纠纷逐一登记造册,建立台帐,落实责任人,及时调处。一般时期,一月集中排查一次,形成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分析报告,并及时将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报表、分析报告、典型案例等及时上报县局基层股。重大敏感时期,每日一排查,每日一汇报;有激化、上访倾向的矛盾纠纷及时上报。半年以来全镇共受理各类纠纷件,其中司法所受理起,纠纷受理率达到,调处成功率达到,在司法所调处的纠纷中,无调解不当而发生民转刑或非正常死亡,没有发生因调处不及时、不当,引发的群体事件;调处档案资料完整,调解案件卷宗规范;村级调委会调解的矛盾纠纷有记录。 三、安置帮教工作

司法行政法律服务工作调研报告

司法行政法律服务工作调研报告 为了进一步拓展和规范我县法律服务业,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促进法律服务业的健康发展,更好地为践行“解放思想跨越发展”主题活动,xx县司法局通过客观分析法律服务行业现状、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专题调研,现将调研情况汇报如下。 一、当前我县法律服务工作的基本情况 近年来,我县法律服务工作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服务为民,始终把维护和实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司法行政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我县的律师、公证、法律援助、基层法律服务等法律服务业蓬勃发展,较好地发挥了其提供法律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等方面的职能作用,促进了政府依法行政、企业依法经营、公民依法维权,在保障司法公证、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绩。 我县现有律师事务所2家,执业律师10名;公证处1处,公证工作人员6名;法律援助中心1家,法律援助志愿者x名;基层法律服务所x家,法律服务工作者x名。 (一)律师成为法律服务主角。全县律师积极围绕全县经济工作中心任务,主动介入招商引资、新农村建设、工业园区建设、拆迁整治、重大工程项目等领域,已成为法律服务业的主体力量。

2011年以来,我县律师共担任法律顾问x家,办理各类诉讼及代理x件,避免经济损失x万元,实现业务创收x万元。 (二)公证法律服务成绩显著。2011年以来,县公证处共办理公证事项x件,同比增长45%,公证收入x万元,同比增长12%。 (三)法律援助事业迅猛发展。我县基本建立法律援助县乡村三级工作网络,初步形成较为完整的法律援助体系。2011年以来,县法援中心共受理各类法援案件x件,已办结x件。 (四)充分发挥基层法律服务作用。基层法律服务主要业务市场是面向农村。2011年以来,全县基层法律服务所共担任法律顾问x家,其中担任镇政府、事业单位、村居委会x家,开展各类业务x件,避免经济损失x万元。 二、我县法律服务工作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在充分肯定我县法律服务业取得长足发展的同时,也不能不看到,法律服务业在发展进程中暴露出的以下问题,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一)从律师业务来看,律师们还普遍缺乏专业化发展意识和提高专业化水平的措施。不少律师出于“生存”需要,无论是刑事案件,还是民事或其他类型的案件,几乎是有什么接什么,接什么做什么,把自己塑造成“万金油”律师。从总体上看,我

社区矫正工作调研报告

社区矫正工作调研报告 社区矫正作为一种与监禁矫正相对应的非监禁行刑方式,通过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对罪犯进行改造,极大地降低了行刑成本,避免了监禁改造的交叉感染 ,更有利于其顺利回归社会,促进和谐社会建设。当前,社区矫正工作已成为我国一项重要的社会管理工作,加强对社区矫正人员这一特殊群体的管理和服务,既是贯彻落实宽严相济 刑事政策的重要举措,也是贯彻落实中央提出的解决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源头性、根本性、基础性问题的内在要求。 一、我市社区矫正工作现状 (一)基本情况。我国的社区矫正工作于XX年开始试点,XX年在全国试行,湖北省作为全国的第二批试点省份,于XX年开始试点。孝感市作为全省第二批试点地区,于XX年在孝南区广场街进行试点,安陆市社区矫正工作于XX年在全市全面推行。近年来,各成员单位认真履职,社会各界密切配合,使全市社区矫正工作逐步走向规范化,各级社区矫正组织按照提认识,建机制,增投入,夯基础,重创新,强队伍,勤督办,求实效 1/ 4

的工作思路,不断完善工作措施,稳步推进社区矫正工作,形成了独具特色的科学化管理、多元化教育、人性化帮扶社区矫正工作模式,目前,安陆市在矫人员260人,累计接收469人,解矫209人,总体上 管控 得力,做到教育管理常规化,档案文书标准化,监管帮教人性化,为矫正对象顺利回归社会创造条件,社区矫正工作扎实开展,为维护安陆社会和谐稳定作出了积极贡献。 (二)工作现状。当前,全市社区矫正工作力量总体薄弱,社区矫正组织不很健全,各乡镇虽成立了领导小组,但相应的工作职责、制度落实不到位,影响工作开展。司法所是基层从事社区矫正的工作主体,但从目前司法所的编制、人员配备现状看,工作力量与工作要求还存在较大差距。在司法所的设置上,按国家规定每个所应配3-5人,除社区矫正外还有人民调解、法律服务、法律援助等多项职责。安陆市现有16个基层司法所,其中,一人所10个,2人所6个。在工作人员紧缺的情况下,基层司法所认真执行日常监管教育工作。一是严把接收环节。所有到市局报到的矫正对象,除携带相关法律文书外,还必须持本人身份证和2张照片,由市局统一设计并印制了矫正通知书、送达回执,确保了服刑人员都能按时按要求到指定司法所报到。二是逐人建立档案。通过全国社区矫正信息平台,各所把所有矫正人员的档案信

社区矫正的自查报告

社区矫正的自查报告 社区矫正自查报告范文(一) 为了更好地推进社区矫正工作,进一步增强风险防范意识,达到强化责任需要。在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中,根据县综治办的要求,我乡认真开展对社区服刑人员中的脱管人员、涉嫌重新犯罪和重新犯罪案件进行自查工作,认真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有效监管。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省社区矫正工作会议精神,积极推动我乡社区矫正工作全面开展,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召开机关干部、村社区干部专题会议,传达文件精神,并安排部署、落实责任、牢固树立大局意识、忧患意识和责任意识,加强对矫正对象的后期监督管理。加大对矫正对象的后期监督力度,是规避治安风险、降低矫正对象再犯罪率的有效手段。对矫正对象的后期监督,采取“多方协作、联合布控、周闻其声,月见其人”的办法,防止矫正对象脱管漏管和再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稳定。 二、强化责任、落实措施 加大对走访工作的人员投入,努力构建以司法所为领导,村委会、社区矫正工作小组为参与主体的联合矫正工作机制,加强同各级单位的联系,做到信息畅通、行动一致,拓宽同矫正对象的联系渠道,及时掌握矫正对象的思想动态,积极寻找同矫正对

象进行思想交流的机会和平台,通过电话、当面、汇报等相结合的方式详细掌握矫正对象动态,方便对矫正对象进行得当的思想教育。同时,密切监督,严防死守,避免因信息反馈不及时而引发的矫正对象再犯罪情况。在矫正工作中,我们做到以情感人,以理服人,以法育人,坚持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的原则,以真情感动矫正对象,以此搭建相互信任的桥梁,大大的增强了矫正成功率。 通过宣传发动,组织了社区、配合公安派出所、综治部门为主的工作机构,营造了良好的工作氛围。一是了解矫正对象最新工作情况、生活情况和思想状况,掌握他们的改造效果和改造中存在着的问题。二是通过自查自纠,严格社区矫正工作要求,查找矫正执行期间矫正工作存在的不足。三是针对以上不足,切实整改,通过开展活动提高矫正工作水平和矫正质量。 截至目前,社区矫正对象共6人,没有1人脱管、漏管,没有1人重新犯罪。 社区矫正自查报告范文(二) 按照达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自查自纠工作的通知》精神,根据达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社区矫正工作的实施办法(试行)》的要求,结合我乡社区矫正工作开展情况,认真进行了自查自纠,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是我乡收到达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下发的《关于进

基层司法行政工作调研报告

基层司法行政工作调研报告 司法所是司法行政系统的基层单位,是基层司法组织的重要组成部分,担负着落实司法行政各项业务工作,向广大群众提供法律服务、法律保障和法制宣传教育等重要职能。加强司法所建设是贯彻中央关于加强基层政法组织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对于维护社会稳定,实践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重要意义。加强基层司法工作,维护乡镇和谐稳定的大好局面,也是实现“法治**”的重要保障和基础性工作。我们从金滩乡的具体实际出发,在基层司法工作开展落实的基础上,分析研究存在的主要困难和问题,提出了改善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一、基层司法工作开展落实基本情况 (一)司法所建设情况。加强司法所规范化建设和队伍建设,是搞好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的基本保障。近年来,我所基层司法行政各项工作得到了县委、县政府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形成了县司法局、乡党委、政府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按照州司法局关于司法所规范化建设量化考核评分标准的要求,我所在基层司法工作的软硬件上做了大量工作。落实了办公场所,办公面积达标,办公设施如电脑办公桌椅等已配备齐全,丰富了硬件建设。在软件建设上,我们加强了对档案的分类、整理、装订、防护工作。目前,金滩司法所的组织机构已经基本落实,司法所工作人员均具有本科以上

学历,整体文化素质较高。 (二)人民调解组织情况。我们在金滩乡9个行政村分别建立了人民调解组织,9个村共有人民调解员名。我们还多次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法制培训活动。每年组织辖区人民调解员开展人民调解员培训班、村干部法制培训班等,通过讲授不同纠纷的调解技巧和村委依法行政工作的重要意义,基层司法工作队伍的自身素质在不断提高,有力地促进了基层司法各项工作的规范化运作。同时司法所建立健全了民间纠纷处理程序、人民调解工作纪律、人民调解工作承诺、纠纷排查制度、人民调解工作守则等规章制度。近三年,共排查调处各类矛盾纠纷起,成功起,成功率达到 %,将矛盾化解在基层,发挥了人民调解“第一道防线”作用。 (三)安置帮教工作情况。做好刑释解教人员重返社会的教育工作,降低重新犯罪率。司法所建立了安置帮教工作衔接制度、安置帮教工作制度等相关制度,目前,我乡安置帮教人员18人,帮教率达100%,无一人重新犯罪。 (四)基层法律服务工作情况。我乡设立了法律援助工作站,以热情周到的服务,为辖区困难群众提供法律援助,解决了困难群众的法律诉求困难。截至目前为辖区群众提供法律服务次,代写各类法律文书份,为了推动基层司法工作深入开展,金滩 司法所在积极开展各项工作的同时,不断加强基层司法

司法局社区矫正对象心理健康评估办法

**司法局 社区矫正对象心理健康评估办法(试行)为进一步增强社区矫正工作的针对性、科学性和系统性,优化管理资源配置,加强社区矫正对象管理,提高矫正工作质量,根据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结合我区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社区矫正对象心理健康评估以唯物辩证法为指导,以提高刑罚执行效果为根本出发点,客观、科学地进行评估。 二、心理健康评估的任务与目的 心理健康评估就是通过对矫正对象危险指标的测验、分析和判断,评估矫正对象的人身危险性及心理健康程度,并对矫正对象进行危险等级分类,为社区矫正对象分类管理、分阶段教育,为社区矫正工作规范化、科学化提供根据。 三、心理健康评估的工作主体和评估对象 (一)心理健康评估工作在区司法局的指导下,主要由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完成,社区矫正专职社会工作者,社会志愿者予以协助。 (二)心理健康评估对象为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以及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罪犯。 四、心理健康评估指标 (一)静态指标:即历史形成的难以被影响而减少风险程度的指标。包括5个大类: (1)犯罪与服刑表现记录;(2)教育和工作背景; (3)经济状况;(4)家庭和婚姻状况;(5)居住指标。 (二)动态指标:即主观表现的容易被影响而减少风险程度的指标,包括5个大类: (1)休闲和娱乐活动情况;(2)交友情况; (3)酗酒和使用毒品情况;(4)心理、情绪和人格特征; (5)生活态度及政治倾向。 五、风险等级

为了与分类管理相衔接,将风险程度分为高、中、低三个等级。每个等级划定相应的分数区间,综合测评最后得分65分以下为低风险等级;65分至77分为中风险等级;77分以上为高风险等级。另,在症状自评量表(SCL-90)测评中,若总分超过160分,或阳性项目数超过43项,或任一因子分超过2.0分,需转介到**社区矫正人员心理矫正中心进行进一步检查、评估。 六、工作流程 风险评估工作流程共分5个步骤: 1.调查情况。工作人员要全面了解测评对象个人、家庭、生活、就业、社会关系、违法犯罪史、认罪悔罪态度及服刑表现、生活态度和政治倾向等情况,并做好纪录。 2.测量打分。根据调查情况客观地填写他评量表(危险程度可能性评估量表),并安排社区矫正对象填写自陈量表和症状自评量表(SCL-90)。之后,对测量结果进行评分,并填写《矫正对象心理健康评估记录表》。要注意的是,社区矫正对象测试前,工作人员要教育和引导他们积极配合,使其真实地表达自己内心的想法和反映实际情况,减少测试的偏误。 3.确定类别。工作人员按照危险程度测评量表测评分数×50%+自陈量表评分数×40%+症状自评量表×10%的公式求得该对象测评结果的最后得分,然后根据高、中、低三个类别所规定的分数区间,归入相应的类别。在此基础上,由乡镇司法所社区矫正日常工作人员集体研究审定类别,分析测评中反映出的情况,作出评估报告,提出针对性的矫正意见。对于高风险类别人员应转介到东兴区社区矫正对象心理矫正中心进行进一步检查、评估。 4.调整类别。由于矫正对象的情况在不断变化之中,若矫正对象的情况变化比较明显时,须重新测评一次,根据测评结果经集体研究调整类别。并将每次测评结果填入《社区矫正人员心理健康档案》内。 5.评估与分类管理的衔接。对高、中、低三类矫正对象实施不同强度的监管。其中,对高风险类对象纳入分类管理的严管;对中风险类对象纳入分类管理的普管;对低风险类对象纳入分类管理的宽管。根据不同类别,落实相应的管理措施。 七、工作要求 1.工作人员必须全面准确掌握社区服刑人员的个人、家庭、生活等基本情况,并客观地填写量表,以提高测量的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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