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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无线电频率划分表

中国民用航空无线电频率划分表中国民用航空无线电频率划分表
频率划分(KHz)无线电频率划分脚注
160-190
固定
航空无线电导航
190-200
航空无线电导航
固定
200-285
航空无线电导航
[航空移动]
285-325
航空无线电导航
水上无线电导航(无线电信标)
325-405
航空无线电导航
[航空移动]
405-415
无线电导航
[航空移动]
415-495
水上移动
航空无线电导航S5.77
在中国,415-495K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划分给航空无线电导航业务。国家主管部门应采取一切切实可行的措施,保证在435-495KHz频带内的航空无线电导航电台不对接收船舶电台通信的海岸电台产生干扰,这些船舶电台的发信频率是指定给船舶电台用于全球范围通信的频率。

S5.82
在水上移动业务中,从完全执行GMDSS的日期开始,490KHz频率专用于由海岸电台通过窄带直接印字电报向船舶发送导航和气象告警及紧急信息,使用490KHz频率的条件在S31和S52条中规定。要求各主管部门在航空无线电导航业务使用415-495kHz频带时,保证不对490kHz频率产生有害干扰。
505-526.5
水上移动
航空无线电导航
[航空移动]
[陆地移动]
526.5-535
广播
航空无线电导航
[移动]
535-1 606.5
广播
[航空无线电导航]
2 850-3 025
航空移动(R)S5.111
按照已经生效的地面无线电通信业务的程序,2182kHz、3023kHz、5680kHz、8364kHz载波频率以及121.5MHz、156.8MHz
和243MHz频率,也可用于有人驾驶空间飞行器的搜索和救援工作。.这些频率的使用条件在第S31条和附录S13中规定。
上述规定同样适用于10003kHz、14993kHz和19993KHz这三个频率,但其发射必须限制在各频率±3KHz频带内。
S5.115 根据第S31条和附录S13,参与经过协调的搜索和救援工作的水上移动业务电台也可使用载波(基准)频率3025kHz和5680kHz
3 025-3 155
航空移动(OR)
3 400-3 500
航空移动
3 900-3 950
航空移动
广播CHN4 2-64.5MHz可有限制地用于无线电定位业务,不得对其它业务产生有害干扰。
4 063-4 438
水上移动
[固定]
[陆地移动]
[航空移动]S5.128
在中国,位于离海岸至少600公里的功率受到限制的固定业务电台,在对水上移动业务不产生干扰的条件下,可以使用4063-4123KHz、4130-4133KHz和4408-4438KHz频带。
S5.129
在不对水上移动业务产生有害干扰的条件下,仅在其国境内通信的固定业务电台,其平均功率不超

过50W者,可例外地使用4063-4123KHz和4130-4438KHz频带中的频率。
CHN5
4292-4305KHz、6443-6457KHz、8803-8813KHz、10555-10655KHz、10740-10760KHz、13155-13165KHz、14815-14825KHz、17155-17165KHz、19750-19760KHz、22510-22520
KHz、25080-25090 KHz系国内保护频带,用于水上移动业务。20015 KHz为国内保护频点。
4 650-4 700
航空移动(R)
4 700-4 750
航空移动(OR)
5 450-5 480
固定
航空移动(OR)
陆地移动
5 480-5 680
航空移动(R)S5.111
按照已经生效的地面无线电通信业务的程序,2182kHz、3023kHz、5680kHz、8364kHz载波频率以及121.5MHz、156.8MHz
和243MHz频率,也可用于有人驾驶空间飞行器的搜索和救援工作。.这些频率的使用条件在第S31条和附录S13中规定。
上述规定同样适用于10003kHz、14993kHz和19993KHz这三个频率,但其发射必须限制在各频率±3KHz频带内。
S5.115 根据第S31条和附录S13,参与经过协调的搜索和救援工作的水上移动业务电台也可使用载波(基准)频率3025kHz和5680kHz。
5 680-5 730
航空移动(OR)S5.111
按照已经生效的地面无线电通信业务的程序,2182kHz、3023kHz、5680kHz、8364kHz载波频率以及121.5MHz、156.8MHz
和243MHz频率,也可用于有人驾驶空间飞行器的搜索和救援工作。.这些频率的使用条件在第S31条和附录S13中规定。
上述规定同样适用于10003kHz、14993kHz和19993KHz这三个频率,但其发射必须限制在各频率±3KHz频带内。
S5.115 根据第S31条和附录S13,参与经过协调的搜索和救援工作的水上移动业务电台也可使用载波(基准)频率3025kHz和5680kHz。
6 525-6 685
航空移动(R)
6 685-6 765
航空移动(OR)
8 815-8 965
航空移动(R)
8 965-9 040
航空移动(OR)
10 005-10 100
航空移动(R)S5.111
按照已经生效的地面无线电通信业务的程序,2182kHz、3023kHz、5680kHz、8364kHz载波频率以及121.5MHz、156.8MHz
和243MHz频率,也可用于有人驾驶空间飞行器的搜索和救援工作。.这些频率的使用条件在第S31条和附录S13中规定。
上述规定同样适用于10003kHz、14993kHz和19993KHz这三个频率,但其发射必须限制在各频率±3KHz频带内。
11 175-11 275
航空移动(OR)
11 275-11 400
航空移动(R)

13200-13260
航空移动(OR)
13 260-13 360
航空移动(R)
15 010-15 100
航空移动(OR)
17 900-17 970
航空移动(R)
17 970-18 030
航空移动(OR)
21 924-22 000
航空移动(R)
23 200-23 350
固定
航空移动(OR)S.156A 固定业务使用23200-23350kHz频带限

于提供与航空器飞行安全有关的业务。
频率划分(MHz) 无线电频率划分脚注
74.6-74.8
航空无线电导航S5.179
中国74.6-74.8MHz和75.2-75.4M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航空无线电导航业务,但仅限于陆地发信机。
74.8-75.2
航空无线电导航S5.180 75 MHz
频率指配给指点信标,主管部门应制止在靠近该频率保护频带的上、下限附近指配频率给其它业务的电台。因为这些电台的功率或地理位置,可能对指点信标产生有害干扰或施以限制。
应尽最大努力进一步改进机载接收机的特性,并在74.8MHz和75.2MHz这两个频率的上、下限附近,限制发信电台的功率。
75.2-75.4
航空无线电导航S5.179
:中国74.6-74.8MHz和75.2-75.4M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航空无线电导航业务,但仅限于陆地发信机。
108-117.975
航空无线电导航
117.975-137
航空移动S5.111
按照已经生效的地面无线电通信业务的程序,2182kHz、3023kHz、5680kHz、8364kHz载波频率以及121.5MHz、156.8MHz
和243MHz频率,也可用于有人驾驶空间飞行器的搜索和救援工作。这些频率的使用条件在第S31条和附录S13中规定。
上述规定同样适用于10003kHz、14993kHz和19993KHz这三个频率,但其发射必须限制在各频率±3KHz频带内。
S5.198 117.975-136MHz频带以次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卫星航空移动(R)业务,但须按照第S9.21款达成协议。
S5.199
121.45-121.55MHz和242.95-243.05MH频带也划分给卫星移动业务,用于卫星接收应急无线电示位信标在121.5MHz和243MHz上的发射(见附录S13)。
S5.200
在117.975-136MHz频带,121.5MHz频率为航空应急频率,如属需要,123.1MHz频率亦可作为121.5MHz频率的辅助航空频率。水上移动业务移动电台为了遇险和安全目的,可按照第S31条和附录S13中规定的条件使用这些频率与航空移动业务电台通信。
S5.203
136-137MHz频带中现有运行中的气象卫星可以按照第S4.4款关于航空移动业务规定的条件继续使用到2002年1月1日为止,各主管部门不得在此频带内给卫星气象业务电台核准新的频率指配。
223-225
固定
移动
航空无线电导航
无线电定位
225-230
固定
移动
航空无线电导航
无线电定位CHN11 229-235MHz在北京地区用于射电天文业务,其他业务不得对其产生有害干扰。
230-235
固定
移动
航空无线电导航
无线电定位CHN11 229-235MHz在北京地区用于射电天文业务,其他业务不得对其产生有害干扰。
235-267
航空移动
[无线电定位]S5.111
按照已

经生效的地面无线电通信业务的程序,2182kHz、3023kHz、5680kHz、8364kHz载波频率以及121.5MHz、156.8MHz
和243MHz频率,也可用于有人驾驶空间飞行器的搜索和救援工作。.这些频率的使用条件在第S31条和附录S13中规定。
上述规定同样适用于10003kHz、14993kHz和19993KHz这三个频率,但其发射必须限制在各频率±3KHz频带内。
S5.199
121.45-121.55MHz和242.95-243.05MHz频带也划分给卫星移动业务,用于卫星接收应急无线电示位信标在121.5MHz和243MHz上的发射(见附录S13)。
S5.254
卫星移动业务按照第S9.21款达成协议后,可以使用235-322MHz和335.4-399.9MHz频带,条件是不得对按照频率划分表正在运行或规划中将要运行的其它业务产生有害干扰。
S5.256 此频带内的243MHz频率供营救器电台及以营救为目的的设备使用(见附录S13)。
267-272
航空移动
[无线电定位]
[空间操作](空对地)S5.254
卫星移动业务按照第S9.21款达成协议后,可以使用235-322MHz和335.4-399.9MHz频带,条件是不得对按照频率划分表正在运行或规划中将要运行的其它业务产生有害干扰。
272-273
空间操作(空对地)
航空移动
[无线电定位]S5.254
卫星移动业务按照第S9.21款达成协议后,可以使用235-322MHz和335.4-399.9MHz频带,条件是不得对按照频率划分表正在运行或规划中将要运行的其它业务产生有害干扰。
273-279
航空移动
[无线电定位]S5.254
卫星移动业务按照第S9.21款达成协议后,可以使用235-322MHz和335.4-399.9MHz频带,条件是不得对按照频率划分表正在运行或规划中将要运行的其它业务产生有害干扰。
281-312
航空移动
[无线电定位]S5.254
卫星移动业务按照第S9.21款达成协议后,可以使用235-322MHz和335.4-399.9MHz频带,条件是不得对按照频率划分表正在运行或规划中将要运行的其它业务产生有害干扰。
312-315
航空移动
[无线电定位]
[卫星移动](地对空)S5.254
卫星移动业务按照第S9.21款达成协议后,可以使用235-322MHz和335.4-399.9MHz频带,条件是不得对按照频率划分表正在运行或规划中将要运行的其它业务产生有害干扰。
315-322
航空移动
[无线电定位]S5.254
卫星移动业务按照第S9.21款达成协议后,可以使用235-322MHz和335.4-399.9MHz频带,条件是不得对按照频率划分表正在运行或规划中将要运行的其它业务产生有害干扰。
322-328.6
航空移动
射电天文
[无线电定位]S5.149 在下列频带内,给其它业务电台进行指配时,
13 360-13 410kHz, 4825-4835MHz,

76-86GHz,
25 550-25 670kHz, 4950-4990MHz, 92-94GHz,
37.5-38.25MHz, 4990-5000MHz, 94.1-100GHz,
73-74.6MHz, 6650-6675.2MHz, 102-109.5GHz,
(第一区和第三区), 10.6-10.68GHz, 111.8-114.25GHz,
150.05.-153MHz, 14.47-14.5GHz, 128.33-128.59GHz
(第一区), 22.01-22.21GHz, 129.23-129.49GHz,
322-328.6MHz, 22.21-22.5GHz, 130-134GHz
406.1-410MHz, 22.81-22.86GHz, 136-148.5GHz
608-614MHz, 23.07-23.12GHz, 151.5-158.5GHz
(第一区和第三区),31.2-31.3GHz, 168.59-168.93GHz
1330-1400MHz, 31.5-31.8GHz, 171.11-171.45GHz
1610.6-1613.8MHz, (第一区和第三区) 172.31-172.65GHz
1660-1670MHz, 36.43-36.5GHz, 173.52-173.85GHz
1718.8-1722.2MHz, 42.5-43.5GHz, 195.75-196.15GHz
2655-2690MHz, 42.77-42.87GHz, 209-226GHz
3260-3267MHz, 43.07-43.17GHz, 241-250GHz
3332-3339MHz, 43.37-43.47GHz, 252-275GHz
3345.8-3352.5MHz, 48.94-49.04GHz,
敦促主管部门采用一切实际可行的措施保护射电天文业务免受有害干扰。星载电台或机载电台的发射对射电天文业务可能是特别严重的干扰源。(见第S4.5和S4.6款以及第S29条)。
CHN12 322-328.6MHz频带射电天文为主要业务,现用于北京、上海、河北、乌鲁木齐、贵州喀斯特地区,其他业务不得对其产生干扰;
322-328.6
航空移动
射电天文
[无线电定位]
328.6-335.4
航空无线电导航 S5.258 航空无线电导航业务使用328.6-335.4MHz频带限于仪表着陆系统(下滑信标)。
420-425
固定
移动(航空移动除外)
航空无线电导航
[无线电定位]
425-430
航空无线电导航
无线电定位
430-440
无线电定位
航空无线电导航
[业余]
440-450
航空无线电导航
无线电定位
450-455
固定
移动
[航空无线电导航]
[无线电定位]S5.271 在中国420-460MHz频带以次要使用条件划分给业余业务(见第S5.32款)

455-456
固定
移动
[航空无线电导航]
[无线电定位]S5.271 在中国420-460MHz频带以次要使用条件划分给业余业务(见第S5.32款)

456-459
固定
移动
[航空无线电导航]
[无线电定位]S5.271 在中国420-460MHz频带以次要使用条件划分给业余业务(见第S5.32款)

806-960
固定
移动
[无线电定位]CHN16
905-925可用于航空无线电导航业务,为次要业务;925-930MHz可用于航空无线电导航业务,为主要业务,其它业务不得对其产生有害干扰
960-1 215
航空无线电导航S5.328
960-1215MHz频带,

在世界范围内保留给航空无线电导航业务中机载空中导航电子辅助设备,以及任何直接相关的陆基设施的使用和发展。
S5.328A
附加划分:1164-1215M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卫星无线电导航(空对地)(空对空)业务。所有卫星无线电导航系统空间站发射到地球表面上的总功率通量密度,在所有到达角任一1MHz带宽内不得超过-115dB
(w/m)2。在卫星无线电导航业务中使用的电台
960-1 215
航空无线电导航不得对航空无线电导航业务产生有害干扰,不得要求保护。援用第605号决议(WRC2000)。
1 300-1 350
航空无线电导航
卫星无线电导航(地对空)
无线电定位S5.337
航空无线电导航业务使用1300-1350MHz、2700-2900MHz以及9000-9200MHz频带,限于陆基雷达和相关的机载应答器,这些应答器只能在受同一频带内工作的雷达激发时方可使用这些频带内的频率发射。
S5.337A
在1300-1350MHz频带中,卫星无线电导航业务地球站和无线电定位业务电台不能对航空无线电导航业务产生有害干扰,或限制其操作和发展
S5.149 在下列频带内,给其它业务电台进行指配时,
13 360-13 410kHz, 4825-4835MHz, 76-86GHz,
25 550-25 670kHz, 4950-4990MHz, 92-94GHz,
37.5-38.25MHz, 4990-5000MHz, 94.1-100GHz,
73-74.6MHz, 6650-6675.2MHz, 102-109.5GHz,
(第一区和第三区),10.6-10.68GHz, 111.8-114.25GHz,
150.05.-153MHz, 14.47-14.5GHz, 128.33-128.59GHz
(第一区), 22.01-22.21GHz, 129.23-129.49GHz,
322-328.6MHz, 22.21-22.5GHz, 130-134GHz
406.1-410MHz, 22.81-22.86GHz, 136-148.5GHz
608-614MHz, 23.07-23.12GHz, 151.5-158.5GHz
(第一区和第三区),31.2-31.3GHz, 168.59-168.93GHz
1330-1400MHz, 31.5-31.8GHz, 171.11-171.45GHz
1610.6-1613.8MHz, (第一区和第三区),172.31-172.65GHz
1660-1670MHz, 36.43-36.5GHz, 173.52-173.85GHz
1718.8-1722.2MHz, 42.5-43.5GHz, 195.75-196.15GHz
2655-2690MHz, 42.77-42.87GHz, 209-226GHz
3260-3267MHz, 43.07-43.17GHz, 241-250GHz
3332-3339MHz, 43.37-43.47GHz, 252-275GHz
3345.8-3352.5MHz, 48.94-49.04GHz,
敦促主管部门采用一切实际可行的措施保护射电天文业务免受有害干扰。星载电台或机载电台的发射对射电天文业务可能是特别严重的干扰源。(见第S4.5和S4.6款以及第S29条)。
CHN12 322-328.6MHz频带射电天文为主要业务,现用于北京、上海、河北、乌鲁木齐、贵州喀斯特地区,其他业务不得对其产生干扰;
406.1-410MHz频带射电天文为主要业务,现用于贵州喀斯特地区,其他业务不得对其产生干扰;608-614MHz频

带射电天文为主要业务,现用于北京、上海、贵州喀斯特地区,其他业务不得对其产生干扰;1330-1440MHz频带射电天文为主要业务,现用于北京、上海、昆明、乌鲁木齐、贵州喀斯特地区,其他业务不得对其产生干扰;
1 300-1 350
航空无线电导航
卫星无线电导航(地对空)
无线电定位1610.6-1613.8MHz、1718.8-1722.2MHz频带射电天文为主要业务,现用于北京、上海、乌鲁木齐、贵州喀斯特地区,其他业务不得对其产生干扰;1660-1670MHz频带射电天文为主要业务,现用于北京、上海、乌鲁木齐、陕西临潼、贵州喀斯特地区,其他业务不得对其产生干扰;2655-2690MHz频带射电天文为主要业务,现用于北京、南京、江苏淮阴、贵州喀斯特地区,其他业务不得对其产生干扰;3260-3267MHz、3332-3339MHz、3345.8-3352.5
MHz频带射电天文为主要业务,现用于北京、贵州喀斯特地区,其他业务不得对其产生干扰;4825-4835MHz、4950-4990MHz、4990-5000
MHz频带射电天文为主要业务,现用于上海、乌鲁木齐、贵州喀斯特地区,其他业务不得对其产生干扰;6650-6675.2MHz频带射电天文为主要业务,现用于北京、贵州喀斯特地区,其他业务不得对其产生干扰;10.6-10.68GHz频带射电天文为主要业务,现用于乌鲁木齐,其他业务不得对其产生干扰;22.01-22.21GHz、22.21-22.5GHz、22.81-22.86GHz、23.07-23.12GHz频带射电天文为主要业务,现用于青海德令哈、上海、乌鲁木齐地区,其他业务不得对其产生干扰。42.5-43.5GHz频带射电天文为主要业务,现用于南京、青海德令哈地区,其他业务不得对其产生干扰。84-94GHz、94.1-115GHz频带射电天文为主要业务,现用于青海德令哈地区,其他业务不得对其产生干扰。492-494GHz频带射电天文为主要业务,其他业务不得对其产生干扰。
1 535-1 544
航空无线电导航
卫星移动(空对地)S5.357
在航空移动(R)业务中,当用于卫星到航空器链路的延伸或补充时,在1545-1555MHz频带内也准许地面航空电台直接向航空器电台发送或航空器电台之间的发送。
S5.357A
1545-1555MHz和1646.5-1656.5MHz频带内的卫星移动业务执行第S9.11款的程序,应优先安排卫星航空移动(R)业务中传输第S44条中1至6优先级信息的通信频谱需求。卫星航空移动(R)业务中传输第S44条款中1至6优先级信息的通信应比同一网络中工作的其它卫星移动通信具有优先接入和立即使用的权力,必要时可预留信道。卫星移动系统不得对卫星航空移动(R)业务中传输S44条款1至6优先级的信息的通信产生有害干扰,或要求其保护。应优先考虑其它卫星移动业务中与安全有关通信的优先权。

(援用第222号决议(WRC-2000)。
1 535-1 544
航空无线电导航
卫星移动(空对地)CHN18
现有无线电定位业务应尽早移出1535-1544MHz、1545-1645.5MHz、1646.5-1660MHz、1850-1880MHz、2085-2120MHz、3400-3800MHz、5925-6425MHz、7500-8150MHz、14-15.35GHz频带,但现有设备可用至设备报废为止。
1 559-1 610
航空无线电导航
卫星无线电导航(空对地)(空对空)S5.329A
在1215-1300MHz和1559—1610MHz频带中的卫星无线电导航(空对空)业务系统不能提供安全业务应用,不能对按照频率划分表操作的其它业务或系统提出任何附加的限制。
CHN18
现有无线电定位业务应尽早移出1535-1544MHz、1545-1645.5MHz、1646.5-1660MHz、1850-1880MHz、2085-2120MHz、3400-3800MHz、5925-6425MHz、7500-8150MHz、14-15.35GHz频带,但现有设备可用至设备报废为止。
1 610-1 610.6
卫星移动(地对空)
航空无线电导航
卫星无线电测定(地对空)S5.364
卫星移动(地对空)业务和卫星无线电测定(地对空)业务须按照第S9.11A款进行协调后方可使用1610-1626.5MHz频带。除非与受影响的主管部门另行商定,两种业务在此频带使用的移动地球站,在按照第S5.366款(应用第S4.10款)规定操作的系统所使用的那部分频带内产生的峰值等效全向辐射功率密度不得超过-15dB(W/4
kHz)。在这些系统不使用的那部分频带内,移动地球站的平均等效全向辐射功率密度不得超过-3dB(W/4
kHz)。卫星移动业务电台对航空无线电导航业务电台,按照第S5.366款操作的电台和按照第S5.359款操作的固定业务电台不得提出保护要求。负责卫星移动网络协调的主管部门应进行一切切实可行的努力确保按照第S5.366款规定操作的电台得到保护。
S5.366
1610-1626.5MHz频带保留给全球性使用的机载空中导航电子辅助设备和任何与此直接有关的陆基设备或星载设备的使用和发展,但这种卫星使用须按照第S9.21款达成协议。

S5.367
附加划分:1610-1626.5MHz和5000-5150M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卫星航空移动(R)业务,但须按照第S9.21款达成协议。
S5.368 关于卫星无线电测定业务和卫星移动业务,第S4.10款的规定不适用于1610-1626.5kHz频带,但卫星航空无线电导航业务除外。
CHN18 现有无线电定位业务应尽早移出1535-1544MHz、1545-1645.5MHz、1646.5-1660
MHz、1850-1880MHz、2085-2120MHz、3400-3800MHz、5925-6425MHz、7500-8150MHz、14-15.35GHz频带,但现有设备可用至设备报废为止。

1 610.6-1 613.8
卫星移动(地对空)
射电天文
航空无线电导航
卫星无线电测定
(地对空)S

5.149 在下列频带内,给其它业务的电台进行指配时,
13 360-13 410kHz, 4825-4835MHz, 76-86GHz,
25 550-25 670kHz, 4950-4990MHz, 92-94GHz,
37.5-38.25MHz, 4990-5000MHz, 94.1-100GHz,
73-74.6MHz, 6650-6675.2MHz, 102-109.5GHz,
(第一区和第三区), 10.6-10.68GHz, 111.8-114.25GHz,
150.05.-153MHz, 14.47-14.5GHz, 128.33-128.59GHz
(第一区), 22.01-22.21GHz, 129.23-129.49GHz
322-328.6MHz, 22.21-22.5GHz, 130-134GHz
406.1-410MHz, 22.81-22.86GHz, 136-148.5GHz
608-614MHz, 23.07-23.12GHz, 151.5-158.5GHz
(第一区和第三区),31.2-31.3GHz, 168.59-168.93GHz
1330-1400MHz, 31.5-31.8GHz, 171.11-171.45GHz
1610.6-1613.8MHz, (第一区和第三区), 172.31-172.65GHz
1660-1670MHz, 36.43-36.5GHz, 173.52-173.85GHz
1718.8-1722.2MHz, 42.5-43.5GHz, 195.75-196.15GHz
2655-2690MHz, 42.77-42.87GHz, 209-226GHz
3260-3267MHz, 43.07-43.17GHz, 241-250GHz
3332-3339MHz, 43.37-43.47GHz, 252-275GHz
3345.8-3352.5MHz, 48.94-49.04GHz,
敦促主管部门采用一切实际可行的措施保护射电天文业务免受有害干扰。星载电台或机载电台的发射对射电天文业务可能是特别严重的干扰源。(见第S4.5和S4.6款以及第S29条)。
S5.364
卫星移动(地对空)业务和卫星无线电测定(地对空)业务须按照第S9.11A款进行协调后方可使用1610-1626.5MHz频带。除非与受影响的主管部门另行商定,两种业务在此频带使用的移动地球站,在按照第S5.366款(应用第S4.10款)规定操作的系统所使用的那部分频带内产生的峰值等效全向辐射功率密度不得超过-15dB(W/4
kHz)。在这些系统不使用的那部分频带内,移动地球站的平均等效全向辐射功率密度不得超过-3dB(W/4
kHz)。卫星移动业务电台对航空无线电导航业务电台,按照第S5.366款操作的电台和按照第S5.359款操作的固定业务电台不得提出保护要求。负责卫星移动网络协调的主管部门应进行一切切实可行的努力确保按照第S5.366款规定操作的电台得到保护。
S5.366
1610-1626.5MHz频带保留给全球性使用的机载空中导航电子辅助设备和任何与此直接有关的陆基设备或星载设备的使用和发展,但这种卫星使用须按照第S9.21款达成协议。
1 610.6-1 613.8
卫星移动(地对空)
射电天文
航空无线电导航
卫星无线电测定
(地对空)S5.367
附加划分:1610-1626.5MHz和5000-5150M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卫星航空移动(R)业务,但须按照第S9.21款达成协议。
S5.368 关于卫星无线电测定业务和卫星移动业务,第S4.10款的规定不适用于1610-1626.5kHz

频带,但卫星航空无线电导航业务除外。
CHN12
322-328.6MHz频带射电天文为主要业务,现用于北京、上海、河北、乌鲁木齐、贵州喀斯特地区,其他业务不得对其产生干扰;406.1-410MHz频带射电天文为主要业务,现用于贵州喀斯特地区,其他业务不得对其产生干扰;608-614MHz频带射电天文为主要业务,现用于北京、上海、贵州喀斯特地区,其他业务不得对其产生干扰;1330-1440MHz频带射电天文为主要业务,现用于北京、上海、昆明、乌鲁木齐、贵州喀斯特地区,其他业务不得对其产生干扰;1610.6-1613.8MHz、1718.8-1722.2MHz频带射电天文为主要业务,现用于北京、上海、乌鲁木齐、贵州喀斯特地区,其他业务不得对其产生干扰;1660-1670MHz频带射电天文为主要业务,现用于北京、上海、乌鲁木齐、陕西临潼、贵州喀斯特地区,其他业务不得对其产生干扰;
2655-2690MHz频带射电天文为主要业务,现用于北京、南京、江苏淮阴、贵州喀斯特地区,其他业务不得对其产生干扰;3260-3267MHz、3332-3339MHz、3345.8-3352.5
MHz频带射电天文为主要业务,现用于北京、贵州喀斯特地区,其他业务不得对其产生干扰;4825-4835MHz、4950-4990MHz、4990-5000
MHz频带射电天文为主要业务,现用于上海、乌鲁木齐、贵州喀斯特地区,其他业务不得对其产生干扰;6650-6675.2MHz频带射电天文为主要业务,现用于北京、贵州喀斯特地区,其他业务不得对其产生干扰;10.6-10.68GHz频带射电天文为主要业务,现用于乌鲁木齐,其他业务不得对其产生干扰;22.01-22.21GHz、22.21-22.5GHz、22.81-22.86GHz、23.07-23.12GHz频带射电天文为主要业务,现用于青海德令哈、上海、乌鲁木齐地区,其他业务不得对其产生干扰。42.5-43.5GHz频带射电天文为主要业务,现用于南京、青海德令哈地区,其他业务不得对其产生干扰。84-94GHz、94.1-115GHz频带射电天文为主要业务,现用于青海德令哈地区,其他业务不得对其产生干扰。
1 610.6-1 613.8
卫星移动(地对空)
射电天文
航空无线电导航
卫星无线电测定
(地对空)492-494GHz频带射电天文为主要业务,其他业务不得对其产生干扰。
CHN18
现有无线电定位业务应尽早移出1535-1544MHz、1545-1645.5MHz、1646.5-1660MHz、1850-1880MHz、2085-2120MHz、3400-3800MHz、5925-6425MHz、7500-8150MHz、14-15.35GHz频带,但现有设备可用至设备报废为止。
1 613.8-1 626.5
卫星移动(地对空)
航空无线电导航
卫星无线电测定(地对空)
[卫星移动](空对地)S5.364
卫星移动(地对空)业务和卫星无线电测定(地对空)业务须按照第S9.11A款进

行协调后方可使用1610-1626.5MHz频带。除非与受影响的主管部门另行商定,两种业务在此频带使用的移动地球站,在按照第S5.366款(应用第S4.10款)规定操作的系统所使用的那部分频带内产生的峰值等效全向辐射功率密度不得超过-15dB(W/4
kHz)。在这些系统不使用的那部分频带内,移动地球站的平均等效全向辐射功率密度不得超过-3dB(W/4
kHz)。卫星移动业务电台对航空无线电导航业务电台,按照第S5.366款操作的电台和按照第S5.359款操作的固定业务电台不得提出保护要求。负责卫星移动网络协调的主管部门应进行一切切实可行的努力确保按照第S5.366款规定操作的电台得到保护。
S5.366
1610-1626.5MHz频带保留给全球性使用的机载空中导航电子辅助设备和任何与此直接有关的陆基设备或星载设备的使用和发展,但这种卫星使用须按照第S9.21款达成协议。

S5.367
附加划分:1610-1626.5MHz和5000-5150M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卫星航空移动(R)业务,但须按照第S9.21款达成协议。
S5.368 关于卫星无线电测定业务和卫星移动业务,第S4.10款的规定不适用于1610-1626.5kHz频带,但卫星航空无线电导航业务除外。
CHN18
现有无线电定位业务应尽早移出1535-1544MHz、1545-1645.5MHz、1646.5-1660MHz、1850-1880MHz、2085-2120MHz、3400-3800MHz、5925-6425MHz、7500-8150MHz、14-15.35GHz频带,但现有设备可用至设备报废为止。
2 700-2 900
航空无线电导航
无线电定位 S5.337
航空无线电导航业务使用1300-1350MHz、2700-2900MHz以及9000-9200MHz频带,限于陆基雷达和相关的机载应答器,这些应答器只能在受同一频带内工作的雷达激发时方可使用这些频带内的频率发射。
S5.423 在2700-2900Mhz频带中,准许用于气象的陆基雷达与航空无线电导航业务电台以同等条件运行。
4 200-4 400
航空无线电导航S5.438
航空无线电导航业务使用4200-4400MHz频带,专供安装在航空器上的无线电高度表和在地面上的有关应答器使用。但是可准许卫星地球探测业务和空间研究业务的无源遥感以次要使用条件在这一频带内工作(无线电高度表不对其提供保护)。
S5.440
可批准卫星标准频率和时间信号业务的空对地传输使用4202MHz频率,地对空传输使用6427MHz频率。这种传输应限定在这些频率的±2MHz范围内,并须按照第S9.21款达成协议。
5 000-5 150
航空无线电导航S5.367
附加划分:1610-1626.5MHz和5000-5150M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卫星航空移动(R)业务,但须按照第S9.21款达成协议。
S5.444
5030-5150MHz频带将用于国际标准

系统(微波着陆系统)精确进场和着陆用。在本频带中,这种系统的需求优先于其它用途,为了使用本频带,应援用第S5.444A款和第114号决议(WRC-95).
S5.444A
附加划分:5091-5150MHz以主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卫星固定(地对空)业务。这个划分限于非对地静止轨道卫星移动系统的馈线链路,并须按照第S9.11A款进行协调。在5091-5150MHz频带内,下列条件也是适用的:
-在2010年1月1日以前,卫星移动业务的非对地静止卫星系统的馈线链路使用5091-5150MHz频带应遵守第114号决议(WRC-95);

-在2010年1月1日以前,5000-5091MHz频带内现有的和规划的国际标准系统的需求不能满足的航空无线电导航业务应优先于这一频带的其它应用:
-在2008年1月1日以后,对非对地静止卫星轨道的卫星移动系统的馈线链路电台将不进行新的指配:
-在2010年1月1日以后,卫星固定业务与航空无线电导航业务相比应成为次要业务。
S5.444B 附加划分:5000-5010M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卫星无线电导航(地对空)业务。见第603号决议(WRC-2000).
S5.444C
附加划分:5010-5030M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卫星无线电导航(空对地)(空对空)业务。为了不对工作在5030MHz以上的微波着陆系统产生有害干扰,5030-5150MHz频带内卫星无线电导航(空对地)业务系统中的所有空间电台在地球表面产生的总功率通量密度在任一150kHz的频带内不能超过-124.5dB(W/M2)。为了不对工作于4990-5000Mhz频带内的射电天文业务产生有害干扰,工作在5010-5030MHz频带的卫星无线电导航(空对地)业务。
5 000-5 150
航空无线电导航的所有空间站在任何射电天文观察点超过2%的时间里,在任一10MHz带宽内产生的总功率通量密度不能超过规定值-171dB(W/M2)。使用该频率,应援用第604号决议(WRC-2000)。
5 150-5 250
航空无线电导航
卫星固定(地对空)
5350-5460
航空无线电导航
卫星地球探测(有源)
无线电定位S5.449 航空无线电导航业务使用5350-5470MHz频带,限于机载雷达和有关的机载信标。
S5.448B 5350-5460MHz频带中卫星地球探测(有源)业务的操作不得对航空无线电导航业务产生有害干扰,或限制其使用和发展。
8750-8825
无线电定位
航空无线电导航S5.470 航空无线电导航业务使用8750-8850MHz频带,限于中心频率为8800MHz的机载多普勒导航辅助设备。
8825-8850
无线电定位
航空无线电导航
水上无线电导航S5.470 航空无线电导航业务使用8750-8850MHz频带,限于中心频率为8800MHz的机载多普勒导航辅助设备


9000-9200
航空无线电导航
水上无线电导航
无线电定位S5.337 航空无线电导航业务使用1300-1350MHz、2700-2900
MHz以及9000-9200MHz频带,限于陆基雷达和相关的机载应答器,这些应答器只能在受同一频带内工作的雷达激发时方可使用这些频带内的频率发射。
频率划分(GHz) 无线电频率划分脚注
13.25-13.4
卫星地球探测(有源)
航空无线电导航
空间研究(有源)
无线电定位S5.497 航空无线电导航业务使用13.25-13.4GHz频带,限于多普勒导航辅助设备。
S5.498A
在13.25-13.4GHz频带操作的卫星地球探测(有源)业务和空间研究(有源)业务不得对航空无线电导航业务产生有害干扰,或限制其使用和发展。
15.4-15.43
航空无线电导航S5.511D
无线通信局在1997年11月21日之前已经收到完整的提前公布资料的卫星固定业务系统可以在15.4-15.43GHz和15.63-15.7GHz频带进行空对地方向的操作和在15.63-15.65GHz频带进行地对空方向的操作。在15.4-15.43GHz和15.65-15.7GHz频带,由非对地静止卫星空间电台发射的信号,在地球表面的功率通量密度对任意到达角均不得超过-146dB(W/M2/MHz)的限值。在15.63-15.65GHz频带,当主管部门规划的由非对地静止空间电台发射的信号对任意到达角超过-146dB(W/M2/MHz)时,应当按照第S9.11A款与受影响的主管部门进行协调。在15.63-15.65
GHz频带,地对空方向操作的卫星固定业务电台不得对航空无线电导航电台产生有害干扰(援用第S4.10款)。
15.43-15.63
卫星固定(地对空)
航空无线电导航S5.511C
在航空无线电导航业务中操作的电台应当按照ITU-RS.1340建议书限制其有效的等效全向辐射功率。保护航空无线电导航业务电台(授用第S4.10款)免受馈线链路地球站有害干扰所需的最小协调距离以及馈线链路地球站对本地水平面传送的最大等效全向辐射功率应符合ITU-R
S.1340建议书。
15.63-15.7
航空无线电导航S5.511D
无线通信局在1997年11月21日之前已经收到完整的提前公布资料的卫星固定业务系统可以在15.4-15.43GHz和15.63-15.7GHz频带进行空对地方向的操作和在15.63-15.65GHz频带进行地对空方向的操作。在15.4-15.43GHz和15.65-15.7GHz频带,由非对地静止卫星空间电台发射的信号,在地球表面的功率通量密度对任意到达角均不得超过-146dB(W/M2/MHz)的限值。在15.63-15.65GHz频带,当主管部门规划的由非对地静止空间电台发射的信号对任意到达角超过-146dB(W/M2/MHz)时,应当按照第S9.11A款与受影响的主管部门进行协调。在15.63-15.65
GHz频带,地对空方向操作的卫星固定业务电

台不得对航空无线电导航电台产生有害干扰(援用第S4.10款)。

说明:
1、本频率划分表中,一个频带被划分给多种业务。不加任何字符的,表示主要业务。加“[ ]”字符的(例如:[航空无线电导航]),表示次要业务。
次要业务台站不得对业经指配或将来可能指配频率的主要业务电台产生有害干扰;不得对来自业经指配或将来可能指配频率的主要业务电台的有害干扰提出保护要求。但是,可要求保护不受来自将来可能指配频率的同一业务或其它次要业务电台的有害干扰。
2、本频率划分表每项划分所列的业务类型,主要业务在前,次要业务在后。但各主次业务中业务的先后次序不代表这些业务的主次差别。
3、在无线电频率划分脚注一栏中,以S开头编号的,为国际电信联盟《无线电规则》频率划分表中脚注的编号;以CHN开头编号的,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表》中脚注的编号,
4、本频率划分表中,凡是标明某一种业务或某一种业务的电台在不对另一种业务或另一种业务的电台产生有害干扰的条件下,可以使用某一频带。那么,这也同时意味着该种业务或该种业务的电台不得要求另一种业务或另一种业务的电台不对其产生有害干扰。
5、本频率划分表中,凡是标明某一种业务或某一种业务的电台在不对另一种业务或另一种业务的电台提出保护要求的条件下,可以使用某一频带。那么,这也同时意味着该种业务或该种业务的电台不得对另一种业务或另一种业务的电台产生有害干扰。
6、多种业务共用同一频带,相同标识的业务使用频率具有同等地位,除另有明确规定者外。遇有干扰时,一般本着“后用让先用、次要业务让主要业务、无规划的让有规划、带外让带内”的原则处理;当发现主要业务频率遭受到次要业务频率的有害干扰时,次要业务的有关主管或使用部门应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尽快消除干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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