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档网
当前位置:搜档网 › 农村住宅建设管理

农村住宅建设管理

农村住宅建设管理

农村住宅建设管理

严格控制城区外村民在原有宅基地上住宅建设,严禁新占地住宅建设。在乡、镇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村民住宅建设,应当符合镇、乡、村庄规划,不得超出原有宅基地四至范围,不得妨碍相邻权利人利益,经村民委员会同意,向所属乡(镇)人民政府备案。要严格执行宅基地标准,引导农民建楼房,不交出多余宅基地的住户不得新建新房,加强空心村改造。

严格控制城区范围内利用原有宅基地建设村民住宅。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的现状建筑,原则上不得新建、改建、扩建。改建房屋只限于危房,因房屋安全或居住功能存在严重问题,且该建筑没有列入当年改造计划的,需持有房管部门的危房鉴定报告,经业主征得四邻及所在村委会或社区同意并报所在镇、街道办审批,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可在原址、按原层数、原面积进行改建或修缮,不得增加建筑面积,不得改变原有建筑的基底、形体和高度等。对于相关政府部门已出具征收规划条件的村庄和旧城区,近期将实施拆迁改造的,为了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浪费,原则上不再许可改造申请,建议申请人采取维修加固方式妥善解决存在问题。

个人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屋顶排水朝向本院的,房后可以不留滴水地;双向或者多向排水的,滴水地应在本主地界内;

(二)房屋的挑廊、阳台、楼梯、台阶以及其他房屋凸出部分必须在本主地界内。

退地界距离和相邻建筑间距按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技术规定执行。

渝办发〔2011〕372号《重庆市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重庆市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渝办发〔2011〕372号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规范本市农村村民住宅的规划建设管理,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上(乡、村规划区中确定的集中居民点除外)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村村民住宅,是指农村村民以户为单位申请并经依法批准,使用经批准的宅基地新建、改建、扩建的自用住宅。 第三条(责任主体)区县(自治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用地管理工作。 镇(乡)人民政府负责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工作。 没有设镇(乡)人民政府的区域,由区县(自治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工作,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规划原则)建设农村村民住宅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在尊重村民意愿的基础上适度集中布局; (二)安全、适用、美观、经济; (三)符合我市有关乡村风貌的规划设计要求,体现地方和农村特色,与自然环境协调,鼓励采用通用图集; (四)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城乡规划区内的,还应符合城乡规划; (五)尽可能不占耕地或少占耕地,严禁占用基本农田,禁止占用经批准的详细规划、乡规划和村规划确定的城镇或乡村道路用地; (六)位于公路的建筑控制区、铁路弯道内侧、平交道口和人行过道附近及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的,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符合的,应当迁建; (七)位于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或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的,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符合的,应当迁建; (八)禁止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地质灾害极易发区和地质灾害直接威胁区域内建设村民住宅;位于地质灾害高易发区、中易发区和低易发区的,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九)不得危及电力、石油、天然气等设施的安全; (十)法律、法规禁止建设的其他区域。 第五条(建设标准)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原则上不得超过三层。

农村土地资源调查报告

关于农村土地经营管理现状的调查报告 调查时间:2014年9月2日到2015年1月28日 调查地点: 调查对象: 调查目的:主要从农村土地现状及经营规模、特点和存在的问题出发,分析研究当前影响农村农业经济的因素及保护农民土地权益的现状,包括主要做法和措施等,提出正确引导和规范农村土地经营、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促进土地规模经营及保护农民的土地权益的意见和建议。 众所周知,土地是人类进行各种生产生活的载体,同时也是一种不可再生的宝贵资产和资源,农村土地尤其耕地是粮食的母亲,它浓缩了千千万万农民的生存权、发展权和保障权。依据《宪法》、《民法通则》、《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是一种集体所有制形式。按用途可划分为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农村土地管理就是依照《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行使对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保护、开发和利用等行为的管理,对土地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职能。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不断发展,农村土地管理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根据调查,我认为普遍存在以下几种现象: 一、“空心村”现象严重,农村新建住房缺乏规划,管理很不规范。 二、矿洞开采破坏土地、污染环境。 三、农村集体土地管理是一种静态管理,没有建立土地市场机制,土地缺乏流动性,土地的资产价值不能显化,土地利用效率很低。 四、农村土地的产权制度不够完善,由此诱发了大量土地违法行为,农民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 那么,面对这些问题,我们应当如何才能有效的加强农村土

地管理呢? 1.政府有关部门加强对农村土地流转管理工作的监督 农村土地权流转工作是对现有农村生产关系适应新阶段农村生产力发展要求的局部调整,是对农村家庭承包制的进一步完善,对土地使用权流转的管理,是农业承包合同管理工作的延续和发展。这些必然要求县、乡(镇)相关的政府部门把农村土地流转管理纳入工作范围内,并制定切实可行的政策、措施对土地流转管理,规范我县农村土地管理工作。首先是确立土地使用权流转的具体范围、原则,规范流转的形式,明确流转的操作程序,规定对违规失范行为的处理办法;第二是规范流转合同,参照农业部第47号令,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统一的农村土地流转合同文本,加强土地流转合同的指导、签订;第三是农经部门要恢复、覆行农业承包合同的签证、仲裁职能。 2.积极探索,不断提升土地流转的开发档次 一是以“三个有利于”原则,探索土地流转形式的多元化。即只要有利于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有利于农户的增收,有利于农村经济的发展,不管怎么样的土地流转形式,都可以运用并推广。二是面向市场,努力提升土地流转的开发档次。坚持以土地流转为载体,加快结构调整的步伐,积极将流转的土地区域办成结构调整的“示范园”,办成应用推广新科技的“试验区”,办成财政增长的新型社区。

农村宅基地建房条件

一、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宅基地: (一)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缺少宅基地的; (二)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宅基地的; (三)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搬迁的。 农村村民需要使用宅基地的,应当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由村民委员会公布并提交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经讨论同意并公布后,逐级报乡(镇)土地管理机构、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和县(市)人民政府审批。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村民委员会应当公布批准使用的宅基地。 二、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农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宅基地建房: 居住拥挤,宅基地面积少于规定限额标准。 确实要分居分家的农户,分家后无宅基地的。 规划新村、镇后需要安排宅基地的。 批准回乡定居的职工、离退休干部、复员退伍军人,以及回乡定居的华侨、侨眷、港澳台同胞等非农业户口人员,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建住宅的。 原有宅基地被依法征用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一、建房用地条件 1、农民建造住宅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建制镇)总体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严格控制村庄和集镇的建设用地规模,严禁在基本农田上建造住宅。 2、可用于建房的农村土地有以下几种: ①村内老宅基地和其他空闲建设用地; ②已经办理农转用审批手续的待置换用地和计划指标用地。 3、以下人员可以申请建房用地: ①年满18周岁已婚的本村村民,且人均住房占地面积在14平方米以下的; ②回乡落户的离退休干部、职工、军人等; ③回乡定居的华侨、台湾和港澳同胞、外籍华人; ④因国家建设和新农村建设需要拆除房屋的拆迁户。 二、建房用地标准 1、小户:即三人以下,申请建房面积不得超过75平方米; 2、中户:即四至五人,申请建房面积不得超过110平方米; 3、大户:即六人以上,申请建房面积不得超过125平方米。

湖南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2020版

湖南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 (2020年1月1日开始施行)) 第一条为加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规范农村住房建设活动,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促进美丽乡村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村民新建、改建、扩建农村住房的建设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农村住房建设,应当遵循规划先行、一户一宅、因地制宜、生态环保的原则,体现当地历史文化、地域特色和乡村风貌。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农村住房建设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并将村庄规划和农村住房建设图集编制、集中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建设、相关奖励和补助、执法管理等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农村住房建设 的设计、施工等监督管理服务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农村住房建设的规划、农用地转用、房屋权属登记等监督管理服务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农村住房建设的宅基地监督管理服务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交通运输、水利、生态环境、林业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能职责,负责农村住房建设的相关管理服务工作。 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农村住房建设的管理、监督和服务工作,根据法律、法规授权以及县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委托,实施村民住房建设有关行政审批和综合执法。

第六条村民委员会在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下拟定有农村住房建设自治管理内容的村规民约,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实施;指导村民办理或者为村民代办农村住房建设审批手续,指导村民依法依规开展农村住房建设活动;对农村住房建设中的违法行为及时劝阻,并向乡镇人民政府报告。 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村庄规划。编制村庄规划应当充分考虑农村生产生活的实际需求,广泛征求村民意见,统筹安排宅基地用地,合理确定农村居民点的分布、范围、规模和配套设施。经批准的村庄规划,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后,依照法定程序组织修改。 第八条农村住房建设,应当符合村庄规划。位于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等区域的,还应当符合相关保护规划。建房选址,应当尽量利用原有宅基地、空闲地和其他未利用地,避开地质灾害、洪涝灾害、地下采空、地震断裂带等危险区域,严格控制切坡建房。确因选址困难需切坡的,应当在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下,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做好坡体防护,确保建房安全。 推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鼓励结合集镇建设、新农村建设、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作统建联建农村住房,实现村民新建住房适度有序集中。 在公路沿线建房的,其房屋边缘与公路用地外缘的间距为: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在高速公路沿线建房的,其房屋边缘与高速公路隔离栅栏的间距不少于30米。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范围、在机场周边建房的,应当遵守铁路安全保护和机场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农村土地资源管理存在的问题及措施研究

农村土地资源管理存在的问题及措施研究 发表时间:2018-01-04T09:52:00.717Z 来源:《建筑学研究前沿》2017年第21期作者:季晓峰 [导读] 因此我们要认真的审视土地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努力的找出解决的办法,以促进农村的可持续发展。 临沭县国土资源局山东临沂 276700 摘要:土地是人类生存与发展的重要基础,是农民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生活保障,是农民最基本地生产资料,人类生产生活对土地的依赖与利用是土地成为资源的主要原因。土地和农民的利益紧密相连,解决好农村的土地管理问题关系到新农村建设的步伐。近年来,我国农村政策的不断变革,使土地效益得到了大幅的提升,这使农村中的土地问题日益增多并凸现出来,因此我们要认真的审视土地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努力的找出解决的办法,以促进农村的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农村土地;资源管理问题;措施研究 前言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农村的社会经济也得到了全面的复苏。土地资源作为最重要的资源之一,对整个农村的发展都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土地承载着农民诸多希冀,承担着农民社会保障功能。就土地为农民提供生活保障而言,土地作为一种商品,由于价格上涨具有增值的功能,农民子孙后代对土地拥有继承权。城镇化过程中,农民失去集养老、就业、生活保障于一体的土地后,却不能和城里人一样拥有社会保障。在现行征地货币安置方式中,失地农民极易成为“种田无地,上班无岗,低保无份”的“三无”人员,成为新的城市贫民,同时也给社会稳定带来不安定因素。随着各种政策的出台,开展农村土地的规划整理,为增加城镇建设用地与建设新农村,打下了坚实的基础。这不仅可以盘活农村存量建设用地,促进农村居民点合理布局,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又能增加建设用地指标,妥善解决城乡建设用地供需矛盾,从我国土地农村土地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开始探讨,并提出具有针对性的解决对策。 1 当前农村土地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改革开放以后,我国农村土地采取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各项法律法规也随之不断完善,得到了广大农民的拥护,促进了农村的发展。但是,也有一些地方无视法律的存在,有法不依,违背农民群众的意愿,侵害农民的合法权益,影响了农村的稳定发展。 1.1 对土地资源认知上的偏差依然存在 强调保增长、保发展的多,保耕地、保红线的意识弱,强调客观因素的多,检查主管因素的少,把扩大内需当成一个筐,什么项目都往里装。一些地方出现重“增长”轻“红线”的倾向,行政违法有所抬头。目前,农村宅基地主要存在着以下三类违法现象:一是未经批准擅自占地和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宅基地;当前,有不少建房户采取隐瞒已有房屋、虚报家庭人口、变更户籍等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宅基地。二是非法转让宅基地,利用集体资产进行隐形交易;三是超面积占地、擅自改变农村宅基地用途现象时有发生。 1.2节约集约用地意识薄弱。 随着我国工业的发展,城镇化建设步伐加快,这使人地关系呈现紧张的状况,同时在土地利用方面,资源浪费和资源短缺现象并存。当前的非农建设大量的占用耕地,导致农村的土地面积的减少。近年来,小城镇建设呈如火如荼之势,许多乡镇城镇化面貌日新月异,千百年来农民习惯于的“乡土社会”正转型为“城镇社会”,农村“空心村”存在,农民建房弃旧建新,造成村庄渐渐向外扩张,侵占农田。私营企业异军突起,要想建设发展,无疑要占用土地,往往征而不用,造成大量土地闲置浪费,影响到农民的利益。还有就是耕地撂现象,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许多农民纷纷走南闯北,涌入都市“淘金”寻求致富路。外出务工致使承包经营土地无人耕种,在种田效益低下、土地效益徘徊不前的情况下,相当一部分农田被撂荒。还有就是管理失范,在农业收益低下及农民对土地关爱程度偏低情况下,一些企业和农民利用自己的优势,如资金、技术,租赁外出务工农民土地进行集中成片开发,发展规模经济,从而导致以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为名的土地管理乱象,也有增多的迹象。导致失地农民问题日趋严峻。 2 加强农村土地管理,保护农民土地财产权益。 2.1稳步推进土地管理制度改革,严格执行法律法规,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一是坚守“四条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设用地计划、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面积。二是严格土地用途管制。就是农地农用,农地要转为非农用途,必须严格履行审批手续,严把宅基地审批关,要规范宅基地审批程序,对于新建的房屋,要做到建房用地审批结果公开及审查到场、定点到场、开工放线到场及竣工验收到场,接受群众监督。三是确保耕地占补平衡。四是严格土地执法监管。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处置,保护农民土地财产权益,完善征地补偿机制,努力构建“天上看、网上管、地上查”的监管体系,扩大社会监督。 2.2节约用地,挖掘土地潜力。 一是科学编制并严格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用规划统筹和控制城乡建设用地总规模。城乡建设的各类规划都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立合理的土地流转机制,减少土地纠纷。二是盘活存量用地。存量用地主要有闲置地、空闲地、批而未供地、供而未用地、用而未尽地和储备用地。三是利用废弃地、未利用地。尽可能多地把废弃地整理为耕地或用于建设。四是开发利用低效地。通过提高投入强度、建设容积率和产出率对土地特别是各类工业园区、高科技园区、出口加工区的土地进行二次开发,挖掘土地潜力。 结语 农村土地资源的规划整理关系到我国农村土地资源的合理规划和利用,关系到我国农村经济发展,加强基层国土资源管理规范化建设,科学规范的土地资源整理,既有助于农村建设的规范性和统一性,有助于改善我国农村布局混乱的状况,又有助于提高土地资源的利用效率,提升经济效益,促进农村的和谐,坚持以人为本的思想,从而促进整个农村土地整理规划的规范化和透明化。参考文献: [1]于洋.基层国土资源系统人力资源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D].中国地质大学(北京),2014. [2]周洪宝.加强国土资源管理创新的对策[J].中国农业信息,2016(3):221-223. [3]朱启臻.农民参与土地管理的理论与实践.北京:中国农业大学出版社,2011年. [4]于建嵘.土地问题已经成为农民维权抗争的焦点——关于当前我国农村社会形势的一项专项调查研究.调查世界,2005年.

江苏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江苏省农村宅基地 管理办法

江苏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江苏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下面是带来的江苏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江苏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全市宅基地管理,规范农村村民建房用地行为,切实提高土地利用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城市化进程的决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全市范围内农村村民自建居住房屋(含附房)使用宅基地,包括新建、移建、翻建和扩建房屋使用宅基地,均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三条宅基地的选址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集镇建设规划。 第四条市和县级市政府及其国土资源部门具体负责辖区内宅基地的审批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县级市(区)城市规划区内,镇规划区以及国家级、省级开发区内的农村村民申请使用宅基地,一律采取预拆迁办法,预先按拆迁规定进行补偿,并用定销房进行安置。 第六条市、县级市(区)城市规划区外,镇规划区以及国家级、省级开发区外的农村村民建住宅,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区域内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已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的土地。

第七条市、县级市(区)城市规划区内,镇规划区内因城市建设需要,使用宅基地的,一律按有关规定进行拆迁补偿,用定销房进行安置。对市、县级市(区)城市规划区外,镇规划区外因社会公共事业和经济建设需要,成片开发使用宅基地的,经过建造定销房(农民公寓)进行安置。 第八条对已规划整体搬迁的农民居住区村庄进行建设开发的,由土地储备机构对宅基地进行收购储备,由政府置换或征为国有土地后统一规划建设。 第九条加强对进城农民原宅基地及房屋的产权管理,切实维护进城农民的合法权益。 (一)进城农民的住宅能够出售给符合宅基地享受条件的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符合规划的也能够将宅基地征为国有,由宅基地使用权人补办出让手续并按土地评估价的40%向政府补缴土地出让金后入市交易。 (二)镇可成立农民住宅置换中心,由农民住宅置换中心对因区位因素暂时无法交易的农民依法取得的住宅,在支付部分预付款后进行收购储备,余额待住房交易后一次付清。 (三)鼓励集体经济组织兴建农民公寓住宅,进城农民自愿退出依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的,可与自购的农民公寓住宅用地等价置换。第十条享有宅基地的对象只能是户籍在册的农村村民。其中参军复员回迁、刑满释放回迁、读书回迁、结婚迁入人员等能够享有,其它迁入人员不享有。农村村民对宅基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

各高校土地资源管理专业概况

中国高校土地资源管理专业TOP20(TOP3) No.1 中国人民大学—土地管理系—土地资源管理专业 Ⅰ本科情况( l) {% [5 M7 _& i! \ A 专业简介 土地资源管理专业主要培养从事国土资源管理、土地政策与法规分析、土地利用规划、地籍管理、地产开发与经营管理、地产咨询评估决策以及城市经营管理的复合型专门人才。毕业生主要去向为各级政府土地和城市建设管理部门及政策研究机构、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地产咨询评估机构、各类银行等投资金融机构、高等院校及科研机构以及不动产 相关企事业单位等。. u Q- K3 _, X$ y& ^; W B 主要开设课程, {/ s6 I; c& n! X; \+ e: B 管理学基础、经济学基础、土地资源管理学、土地经济学、土地法学、土地利用规划、地籍管理、不动产估价、土地信息系统、房地产开发与经营、城市规划与管理等。 Ⅱ考研相关 A 09年研究生招生一览表 B 08硕士考试科目 初试科目: 科目一政治; F$ ~/ z 5 R1 [; m* p8 w$ B 科目二英语或俄语日语或德语 1 q& U$ |) F' f" W/ s, S# W 科目三专业综合(含土地经济、土地利用规划、地籍管理、土地估价): Y+ i+ ]) x# C* g 科目四学科基础(含经济学、管理学)' ^4 ?. z6 \/ T 3 B; F 复试备注:复试笔试科目土地管理实务(案例分析)4 E9 E/ f" C+ H9 D2 @+ W9 [ C 09年研院招生平台 5 M' A9 `7 e$ h) h$ , F8 {$ i' g, ?7 Y( }5 ^ * E9 @6 z$ G* _2 W& j& A No.2 中国农业大学—资源与环境学院—土地资源管理专业 1 j. {( y" r$ ~0 X% G; Y+ p: O) K Ⅰ本科情况 A 专业简介 中国农业大学土地资源管理系成立于1988年,原名土地资源科学系。全系现有教授5名,副教授7名,讲师4名。其中博士生导师5名,12位老师具有博士学位,占教师总数的75%。为国家学位办批准的土地资源管理博士学位授权点,公共管理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本科生毕业后可以在土地行政管理、土地法学、土地经济、地价评估、土地资源调查与评价、土地利用规划、土地可持续利用等研究方向继续深造。. D# T( E+ i7 F( E- ^/ m B 主要开设课程( R0 ~ L, @" H Z2 |! l6 K 土地资源学、土地规划学、土地管理学、土地经济学、地籍管理学、不动产估价、 测量学、土地信息系统等。% w7 [) h+ Y" q3 M' B5 `$ `- \0 ^

奉贤区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试行办法

《奉贤区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试行办法》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奉贤区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 《奉贤区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试行办法》已经区政府第7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区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引导农村村民住房建设合理、节约利用土地资源,推进新农村建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上海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本试行办法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上农村村民新建、改建、扩建和翻建住房(以下统称“村民建房”)及其管理。 第三条本试行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农村村民,是指具有本区常住户口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和户口已迁回原所在地的小城镇户籍、自理口粮户及因征地享受“镇保”转为非农户口的人员。 (二)个人建房,是指由单户村民自行建造住房的活动。 (三)集体建房,是指由村民委员会组织实施新建农村村民住房的活动。 第四条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区规土局”)负责本区内村民建房的规划和用地管理,对镇政府的村民建房用地、规划审核发证工作进行监管,对建房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对建房审批项目定期进行检查。规划和土地管理所是区规土局的派出机构,具体负责实施相关的管理工作。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建交委”)负责本区村民建房的建筑活动监督管理。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区房管局”)负责指导农村村民住房配套设施建设。 区政府和镇政府负责本辖区内村民建房的管理。镇政府受区规土局委托,审核发放个人建房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对个人建房进行开工查验和竣工验收,按季度向区规土局报备相关审核发证情况及相应的竣工资料;受区建交委委托,进行个人建房安全质量的现场指导和检查。 区发改委、农委、财政局、民政局、环保局、水务局、绿化市容局、供电、供水等有关部门和有关镇政府、村委会,依据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试行办法。 第五条镇政府应当按照因地制宜、节约用地、全盘考虑、统筹协调的原则编制村庄规划。 村民建房应当根据区域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统筹安排,有序进行。 村民建房应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严格控制使用耕地。 第六条村民建房遵循集中建设的原则,逐步向建成区和城镇集中,较偏远的农村应向规划确定的农村居民点集中。镇政府应当按照批准的村镇规划布局方案合理确定本辖区内村民建房的布点、范围和用地规模,统筹安排村民建房的各项管理工作。区相关建设管理部门和镇政府应当加大宣传力度,普及

河南省宅基地管理办法

河南省宅基地管理办法 河南省农村宅基地用地管理办法就是为大家提供的关于农村宅基地用地管理办法细则,来看下面: 河南省农村宅基地用地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切实加强农村宅基地用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河南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宅基地用地是指农村居民个人取得合法手续用以建造住宅的土地,包括房屋、厨房和院落用地。 第三条河南省土地管理局主管全省农村宅基地用地的管理工作,市(地)、县(市、区)土地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农村宅基地用地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四条农村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 农村居民对宅基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 宅基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它形式非法转让。 第五条农村宅基地的使用应遵循节约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原则,尽量利用荒废地、岗坡劣地和村内空闲地。 村内有旧宅基地和空闲地的,不得占用耕地、林地和人工牧草地等。

基本农田保护区、商品粮基地、蔬菜基地、名特优农产品基地等一般不得安排宅基地。 第六条农村居民建造住宅,应严格按照乡(镇)村建设规划进行。 严禁擅自占用自留地、自留山建造住宅。 第七条农村居民建造住宅,以户为单位,每户宅基地的用地标准,应严格按照《河南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突破用地标准。 禁止随意套用地域类别。 第八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宅基用地: (一)农村居民户无宅基地的; (二)农村居民户除身边留一子女外,其他成年子女确需另立门户而已有的宅基地低于分户标准的; (三)集体经济组织招聘的技术人员要求在当地落户的; (四)回乡落户的离休、退休、退职的干部、职工、复退军人和回乡定居的华侨、侨眷、港澳台同胞,需要建房而又无宅基地的; (五)原宅基地影响规划,需要收回而又无宅基地的。 第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安排宅基地用地: (一)出卖、出租或以其它形式非法转让房屋的; (二)违反计划生育规定超生的; (三)一户一子(女)有一处宅基地的; (四)户口已迁出不在当地居住的; (五)年龄未满十八周岁的; (六)

土地资源管理专业相关理论

土地资源管理相关理论 农业区位理论 (一)前提条件 1.在孤立国中只有一个城市,且位于中心,其他都是农村和农业土地。农村只与该城市发生联系,即城市是“孤立国”中商品农产品的唯一销售市场,而农村则靠该城市供给工业品。 2.“孤立国”内没有可通航的河流和运河,马车是城市与农村间联系的唯一交通工具。 3.“孤立国”是一天然均质的大平原,并位于中纬,各地农业发展的自然条件等都完全相同,宜于植物、作物生长。平原上农业区之外为不能耕作的荒地,只供狩猎之用,荒地圈的存在使孤立国与外部世界隔绝。 4.农产品的运费和重量与产地到消费市场的距离成正比关系。 5.农业经营者以获取最大经济收益为目的,并根据市场供求关系调整他们的经营品种。 (二)主要内容 1.杜能区位理论的基本经济分析。杜能根据其理论前提,认为市场上农产品的销售价格决定农业经营的产品和经营方式;农产品的销售成本为生产成本和运输成本之和;而运输费用又决定着农产品的总生产成本。因此,某个经营者是否能在单位面积土地上获得最大利润(P),将由农业生产成本(E)、农产品的市场价格(V)和把农产品从产地运到市场的费用(T)三个因素所决定,它们之间的变化关系可用公式表示为: P=V-(E+T) 按照杜能理论的假设前提进一步分析,“孤立国”中的唯一城市是全国各地商品农产品的唯一销售市场,故农产品的市场价格都要由这个城市市场来决定。因此,在一定时期内“孤立国”各种农产品的市场价格应是固定的,即V是个常数。杜能还假定,“孤立国”各地发展农业生产的条件完全相同,所以各地生产同一农产品的成本也是固定的,即E也是个常数。因此,V与E之差也是常数,故上式可改写成: P+T=V-E=K 上式中K表示常数,也就是说,利润加运费等于一个常数。其意义是只有把运费支出压缩为最小,才能将利润增至最大。因此,杜能农业区位论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归为一点,就是如何通过合理布局使农业生产达到节约运费,从而最大限度地增加利润。 2.杜能圈。根据区位经济分析和区位地租理论,杜能在其《孤立国》一书中提出六种耕作制度,每种耕作制度构成一个区域,而每个区域都以城市为中心,围绕城市呈同心圆状分布,这就是著名的“杜能圈”。 第一圈为自由农作区,是距市场最近的一圈,主要生产易腐难运的农产品。 第二圈为林业区。本圈主要生产木材,以解决城市居民所需薪材以及提供建筑和家具所需的木材。 第三圈是谷物轮作区。本圈主要生产粮食。 第四圈是草田轮作区。本圈提供的商品农产品主要为谷物与畜产品。 第五圈为三圃农作制区,即本圈内1/3土地用来种黑麦,1/3种燕麦,其余1/3休闲。 第六圈为放牧区,或叫畜牧业区

农村建房申请书(新建)

.. ;. 建房申请书(农村建房申请书范文) 尊敬的领导: 您好!我系镇村组村民,今年岁。由于以下几点原因,我申请新建住房一栋。 一、我现住住房,是年建的简陋石厝,至今己年,虽经过多次整修,但破损处仍然较多,修修补补既难解决漏雨漏风问题,也影响房屋外观。因而建新房非常有必要。 二、我现居住的房屋一共间,____多平方米,要住人,还要堆放粮食、农具、杂物等,显得十分拥挤。由于目前我在外地务工,因此还可勉强居住,但过年过节回家,居住问题已非常严峻,并且不可能一辈子在外务工,迟早会返乡。特别是去年宝宝降生,住房问题更严峻,因此建新房成为家族中亟需解决的问题。 三、父亲生两子,我和弟弟两兄弟,现在我和弟弟都已经结婚有各自的家庭,并且已经有了孩子。建新房成为亟待解决的难题。 四、考虑到一些具体需求,因此不在以前地基上建而要另外采用地皮建房。因为户口本已经分开,孩子也一天天在长大,现暂时与父母兄弟一起居住。因此建新房成为家族中亟需解决的问题。 五、这些年来,党的政策越来越好,我毕业后也通过自己的辛勤努力工作,收入也一年比一年增加。通过这几年的的奋斗和不断积攒,已基本上攒够了建新房(建成砖混水泥房)的费用。只要上级一批准,我就能马上动工。 六、我建房的方案是:在我家自留土地上建一栋____平方米的房子,这片土地并不会动用村里任何他人的共同土地或私有土地,也不影响他人的生活起居,绝不存在损害他人利益或违背他人利益的情况。 无房之人就像无巢之鸟,总感觉自己是飘的,无着落,总感觉一件人生大事没完成。人都有落叶归根的想法,不管在外多风光,心中总会有股浓浓的乡愁,因为对家乡爱得深沉,希望能够为家乡发展做出贡献。同时父亲严格遵守计划生育等国家法律法规,自己也严格遵守国家法律,从没做过违背国家利益的事情,于公于私,希望领导批准建新房。 特此申请,敬请审核批准。 附:l.现住房照片2.生产小组的证明。 此致敬礼! 申请人: 年月日

浙江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

浙江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67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8.03.22 【实施日期】2018.05.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浙江省人民政府令 (第367号) 《浙江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省长:袁家军 2018年3月22日 浙江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保障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安全,营造舒适宜居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村民新建、改建、扩建农村住房的建设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农村村民(以下简称村民),是指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员。本办法所称农村住房,是指村民在其宅基地上建设的住宅房屋。 第三条农村住房建设应当遵循规划先行、节约用地、因地制宜、保障安全的原则,符合适用、环保、美观的要求,体现当地历史文化、地域特色和乡村风貌。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农村住房建设纳入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明确管理机构,落实管理力量,并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住房建设的综合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工作;县级以上城乡规划、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农村住房建设的规划、用地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农村住房建设的相关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健全对农村住房建设的常态化管理制度并加强监督检查,可以受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委托实施相关行政许可。 第五条村民委员会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下拟定有农村住房建设自治管理内容的村规民约,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实施。村民委员会可以为村民提供农村住房建设有关审批、用地和规划核实手续等事项的代办服务,指导村民依法实施农村住房建设活动。村民委员会对农村住房建设中的违法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 第六条农村住房建设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科学选址,尽量利用村内原有宅基地、空闲地以及其他未利用地;位于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或者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等区域的,应当符合有关保护规划。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依据土

2018土地资源管理热点

新时代乡村振兴战略 一、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必须围绕强化“钱、地、人”等要素 解决“钱”的问题,要建立健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财政投入保障制度,公共财政更大力度向“三农”倾斜,完善农业补贴制度。改进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办法,建立高标准农田建设等新增耕地指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机制,所得收益全部用于脱贫攻坚和支持乡村振兴战略。 解决“地”的问题,关键是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要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落实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政策,落实好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的政策,让农民吃上长、“定心丸”。完善农村承包地“三权分置”制度,探索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完善农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政策,使农民闲置住房成为发展乡村旅游、养老、文化、教育等产业的有效载体。 解决“人”的问题,关键是处理好“走出去”“留下来”和“引回来”的关系,强化乡村振兴人才支撑。要处理好乡村振兴与新型城镇化的关系,一方面要继续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提高城镇化质量;另一方面要努力创造条件让农村的产业留住人,让农村的环境留住人,特别是让一部分青年人“留下来”。建立有效激励机制,把有志于推动农业农村发展的各类人才“引回来”,吸引更多服务于乡村振兴的人才。 二、农村土地综合整治 全面实施土地综合整治行动。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要求,“建立高标准农田建设等新增耕地指标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机制,将所得收益通过支出预算全部用于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和支持实施乡村振兴战略。 一是实施“土地整治+高标准农田”,提升耕地产能。2018年将继续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新增高标准农田8000万亩以上。农村土地整治项目,必须按高标准农田建设标准实施,整治后的耕地划入永久基本农田,二是精准实施“土地整治+健康土地”,。适时启动土地健康体检工程,依据体检结果精准实施土地修复工程,确保健康土地供给。三是实施“土地整治+土地流转”,推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积极引导农民共同参与土地整治,培育当地主导产业和优势项目,吸引各类主体参与项目区土地流转。四是实施“土地整治+空间格局”,优化农业产业结构,避免产业“同质化”、规模过大等现象。五是分区实施“土地整治+生态农艺”,推进耕地休养生息。 高标准农田是指土地平整、集中连片、设施完善、农电配套、土壤肥沃、生态良好、抗灾能力强,与现代农业生产和经营方式相适应的旱涝保收、高产稳产,划定为永久基本农田的耕地。 三、强化乡村振兴制度性供给 (一)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落实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政策,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让农民吃上长效“定心丸”。全面完成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完善农村承包地“三权分置”制度,

陕西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来源:作者:时间:2010/11/30 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贯彻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的实施办法》的通知(陕国土资办发[2005]56号2005年9月13日)各市国土资源局、杨凌示范区国土资源局:现将我省贯彻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的实施办法印发你们, 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贯彻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陕国土资办发[2005]56号2005年9月13日) 各市国土资源局、杨凌示范区国土资源局: 现将我省贯彻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的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厅土地利用管理处。 关于贯彻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的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农村宅基地的管理,规范农村建设用地秩序,保护农村村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利用和管理。 前款所称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建设住宅及其相关附属物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 第三条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农村宅基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 第五条农村村民建设住宅必须坚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镇建设规划的原则;坚持节约和集约用地的原则;坚持实施新村规划和土地整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城镇居民不得在农村购置宅基地或以买房为名,变相购置宅基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的住宅发放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农村宅基地管理监督过程中,除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土地登记证书工本费外,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不得代收应由其他部门收取的相关费用,更不允许搭车收费。 第八条严格实行农村村民一户一处宅基地的法律规定。农村宅基地面积的标准:平原每户不超过133平方为(二分),川地、原地每户不超过200平方为(三分);山地、丘陵地每户不超过267平方米(四分)。 城市规划区内的村民鼓励集中建住宅楼。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农村宅基地的具体标准和住宅楼的面积审查用地。 第九条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应纳入年度用地计划。占用农用地的计划指标和农村通过建设用地整理新增加的耕地面积挂钩,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对新增耕地面积检查、核定后,应在总的年度计划指标中优先分配等量的农用地转用指标用于农民住宅建设。 第十条县(市、区)可根据省、设区市下达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于每年6月30日以前,一次性向省、设区市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经依法批准后由县(市、区)依法按户逐宗批准供应宅基地。第十一条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利用村内空闲地和未利用土地的,由村、乡(镇)逐级审核,批量报县(市、区)批准后,由乡(镇)逐宗落实到户。 第十二条农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使用宅基地: (一)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的户主是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按《婚姻法》有关规定确需分户建房,原宅基地面积低于规定标准的; (三)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的; (四)因发生或为防御自然灾害需要搬迁的、或为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调整宅基地的; (五)符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的。 第十三条村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安排宅基地:

土地资源管理专业排名

同问哪里的土地资源管理专业研究生最好? 2012-1-5 14:55 提问者: 我叫什么呢气人 我来帮他解答 2012-1-5 16:54 满意回答个人看来,各校学科定位与专业课设置也差别较大。在房地产分析方向,同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师范大学研究水平较高; 土地利用规划方向,南京大学、南京农业大学、中国农业大学、中国人民大学、浙江大学研究较多; 地籍管理方向,武汉大学、中国矿业大学、中国地质大学、吉林大学排名靠前; 土地行政管理方向,中山大学、华中科技大学、南京农业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地位较高; 土地经济方向,中国人民大学、南京农业大学研究较多; 土地可持续利用方向,南京农业大学副校长曲福田教授研究颇多; 土地信息技术,武汉大学、中国地质大学、中国矿业大学、华中农业大学较为领先; 土地整理方向,由于该领域刚刚发展,且该领域研究要求较深的土壤学背景,中国农业大学、南京农业大学、浙江大学研究较多; 土地估价方向,中国人民大学叶剑平教授研究颇多。 土地工程规划方面:北京理工大学研究较多。 但就国内土地资源管理学界的学术地位而言,大致的排名如下: 中国人民大学(1) 南京农业大学(2) 华中农业大学(3) 中国地质大学(4) 中国农业大学(5) 浙江大学(6) 武汉大学(7) 中国矿业大学(8) 中山大学(9) 同济大学(10 同问土地资源管理专业考研考哪个学校好且不考数学??? 2012-5-29 09:00 提问者: 可爱樊樊儿 我来帮他解答 2012-5-29 13:46 满意回答推荐院校: 1 浙江大学 2 南京农业大学 3 中国农业大学 4 中国地质大学 5 华中农业大学 6 中国矿业大学 7 中国人民大学

河南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河南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014年9月2日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管理,引导村民住宅合理建设,确保质量安全,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保障村民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城市、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以外,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上村民新建、改建、扩建住宅(以下统称村民建房)及其管理。 第三条(基本原则) 村民建房应坚持安全、经济、适用和美观的原则,符合规划,倡导绿色、环保、节能、节地,鼓励使用新型墙体材料。 第四条(村民建房的方式) 村民建房按照建房主体分为个人建房和集体建房。个人建房是指单户村民自行建造自住住宅的活动;集体建房是指村民委员会集中建设村民自住住宅的活动。 村民建房按照规模分为限额以上住宅和限额以下住宅。三层(含三层)以上、以及投资额在30万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为限额以上住宅,其余为限额以下住宅。 第五条(历史文化保护) 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内村民建房,应符合相关规划,保持和延续传统格局和风貌,体现地域文化特色。 第六条(管理部门职责)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指导全省村民建房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村民建房的规划管理,依权限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城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村民建房建设管理工作,依权限发放施工许可和实施质量安全监管。 省国土资源厅负责指导全省村民建房用地管理工作;城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村民建房的用地管理。 城市、县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农业、环保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城市、县人民政府房屋登记机构负责本辖区内村民住宅房屋登记。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村民建房管理,依权限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履行限额以下村民建房的质量安全监管职责。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法将其职权范围内的村民建房行政许可事项委托乡、镇人民政府。 第七条(村委会职责) 村民委员会负责审查本村范围内村民建房申请,排查村民建房安全隐患,制止违法建设行为,配合做好房屋确权登记等工作。 第八条(村民建房选址) 村民建房应当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空闲地和其它未利用地,严格控制使用耕地和生态公益林地。 第九条(宅基地使用)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在原有宅基地之外申请新建住宅,其原有宅基地由村委会收回,并结合村庄土地整理,重新规划后统一安排使用。 第十条(禁止规定)

相关主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