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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领导职务配备暂行办法

非领导职务配备暂行办法
非领导职务配备暂行办法

====学院非领导职务配备暂行办法

为了建立管理人员正常晋级机制,调动管理人员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激发管理人员不断提高服务意识和管理水平,努力完成本职工作任务。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非领导职务配备原则

1、非领导职务的配备,要有利于理顺关系,稳定管理干部队伍,调动管理干部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服务意识和工作水平。

2、非领导职务的配备,应根据工作需要配备,不搞平衡照顾。

3、非领导职务的配置,不得高于所在部门领导职务的级别。

二、非领导职务配备范围

非领导职务配备范围为机关部门中的管理人员和系(部)及教学辅助机构中专职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机关部门中的专业技术岗位一般不设非领导职务;因年龄原因不再担任学院中层领导职务的可改任非领导职务。

三、非领导职务设置

非领导职务设置分为科员级、副科级、正科级、副处级四个级别。副科级和正科级的比例控制在符合任职资格人数的80%左右,副处级的比例从紧控制。由领导职务改任同级非领导职务的,不受职数限制。

四、非领导职务任职条件

(一)基本条件:

1.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积极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具有履行相应职责所需要的理论知识和政策水平;

2.具有胜任岗位职责要求的文化水平、专业知识和组织协调能力,能起草一般文稿和管理工作文件,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能解决本职工作中的实际问题。

3.工作认真负责、勤恳踏实,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工作实绩比较突出。

4.正确行使工作职权,坚持依法按章办事,清正廉洁,公道正派,有全局观念和团结协作精神,自觉遵守校纪校规、党纪国法。

5.身体健康,具有胜任岗位职责所必备的身体条件。

(二)任职资格:

1、科员级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硕士研究生毕业见习期满并转正;

(2)本科毕业工作2年以上;

(3)大专毕业工作4年以上;

(4)中专或高中毕业工作8年以上;

(5)初中毕业工龄达20年以上。

具有后续学历的工作年限按相应学制延长。

2、副科级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硕士研究生工作2年以上;

(2)本科毕业工作5年以上或具有本科学历担任科员职务3年以上;

(3)大专毕业工作8年以上或具有大专学历担任科员职务4年以上;

(4)中专或高中毕业工作13年以上或具有中专学历担任科员职务五年以上;

(5)初中毕业工龄达30年以上。

具有后续学历的工作年限按相应学制延长。

3、正科级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硕士研究生担任副科级职务3年以上;

(2)本科学历担任副科级职务5年以上;

(3)大专学历担任副科级职务7年以上;

(4)中专学历担任副科级职务10年以上;

(5)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因工作需要专职从事管理工作1年以上。

4、副处级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具有本科及其以上学历、担任正科级职务10年以上、近5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其中至少有1年考核为优秀或近五年获得过市、厅级及其以上党委政府综合性表彰。

五、工作程序

1、按需设岗。党委组织部根据工作需要和精干高效的原则,拟定非领导职务岗位设置方案,提交党委研究确定。

2、申报推荐。由本人申请、本部门推荐,报组织部审核汇总后,对符合条件的人选,根据不同的层次,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民主推荐,根据民主推荐情况和任职条件,党委集体研究确定考察对象。

3、组织考察。党委组织部会同有关部门组成考察组,采取个别谈话等

形式对考察对象德、能、勤、绩、廉等方面进行考察,并形成书面考察意见,提出任职方案。

4、党委讨论。召开党委会,由党委组织部介绍拟任人选的考察情况和任用方案,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形成任职意见。

5、任前公示。对拟任人选在任职前由党委组织部通过一定形式在院内公示。

6、发文聘任。科员、副科级的聘任由组织部发文,正科级和副处级由党委发文。

六、管理办法

1、各级非领导职务人员,若不能履行岗位职责或因年度考核不称职或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降职使用或调离管理岗位或免去非领导职务。

2、凡调离管理岗位者,免除相应非领导职务。

七、本办法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八、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件:《====学院非领导职务申请表》

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

2009年12月30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同时,为深入贯彻落实《管理规定》,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务院国资委党委联合下发了《中央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综合考核评价办法(试行)》。 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国有重要骨干企业的管理,保证国有重要骨干企业领导人员公正履行职责,促进国有重要骨干企业党风廉政建设,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国有重要骨干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是指列入中共中央管理和中央企业工委管理的职务名称表的企业领导人员。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企业领导人员亲属是指: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配偶的兄弟姐妹。 第二章任职回避 第四条企业领导人员有第三条所列亲属关系,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实行任职回避。 (一)在同一领导班子中任职的; (二)同时在有直接隶属关系的领导班子中任主要领导职务的; (三)一方在领导班子,另一方在其分管的部门、企业、驻外机构(境内外,下同)及工程、投资项目中任领导职务的; (四)企业领导班子主管部门提出需要任职回避的。 第五条企业领导人员任职回避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本人提出回避申请或者领导班子、有关管理部门提出回避建议; (二)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权限进行审核和做出决定; (三)需要回避的,由企业领导班子主管部门调整工作岗位。 第六条回避双方职务不同的,一般由职务较低一方回避;职务相同的,由企业领导班子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和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决定其中一方 回避。 第七条新任用或新调入的人员在任职或调入企业前,应如实报告应回避的关系,并及时申请回避。因婚姻、职务变化等情况新形成的回避关系,当事人应当及时申请回避。 当事人申请任职回避的,企业领导班子主管部门应在半年内予以调整。 第三章公务回避 第八条企业领导人员所在企业不准与企业领导人员的配偶、子女个人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直接发生经济关系;因专利、特许经营等原因具有经营项目的独占性,企业必须与其发生经济往来的,其经营的项目及项目所涉及的重要指标应当列为厂务公开的一项内容。

公务员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

公务员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 领导职务层次分为: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 非领导职务层次在厅局级以下设置。 第十七条综合管理类的领导职务根据宪法、有关法律、职务层次和机构规格设置确定。 综合管理类的非领导职务分为:巡视员、副巡视员、调研员、副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 综合管理类以外其他职位类别公务员的职务序列,根据本法由国家另行规定。 我国干部级别划分(以政府和军队为例,不含党委、人大、政协)第一:国家级: 国务院总理(一级) 国务院副总理(二级) 国务院常委(三级) 第二:正省级干部(正部级干部): 国务院各部委正职干部(如教育部部长、国家发改委主任)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正职干部(如山东省省长、天津市市长)部队正军职干部(如山东省军区司令员、12军军长) 第四:副省级干部(副部级干部): 国务院各部委副职干部(如公安部副部长、国家体育总局副局长)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正职干部(如国家文物总局局长)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副职干部(如山东省副省长、重庆市副市长) 各副省级市政府正职干部(如南京市市长) 部队副军职干部(如浙江省警备司令部副司令、31军副军长) 第五:正厅级干部(地市级干部):

国务院部委各司正职干部(如教育部社会科学研究与思想政治工作司司长)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厅局正职干部(如山东省交通厅厅长,北京市财政局局长) 各副省级市政府副职干部(如宁波市副市长) 各地级市政府正职干部(如无锡市市长) 部队正师职干部(如1军后勤部部长、34师政委) 注:以上为高级干部 第六:副厅级干部: 国务院部委各司副职干部(如人事部人才流动开发司副司长)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厅局副职干部(如黑龙江省建设厅副厅长、上海市文化局副局长) 副省级市所属各局及各区县政府正职干部(如南京市教育局局长、江宁区区长) 各地级市政府副职干部(如苏州市副市长) 部队副师职干部(如35师副政委、179旅旅长) 第七:正处级干部(县团级干部): 国务院部委各司所属处室正职干部(如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经济作物处处长)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厅局所属处室正职干部(如江苏省科技厅农村科技处处长) 副省级市所属各局及各区县政府副职干部(如沈阳市卫生局副局长、浦口区副区长) 地级市所属各局及各区县政府正职干部(如扬州市劳动局局长、滨海县县长) 部队正团职干部(如105团政委) 第八:副处级干部: 国务院部委各司所属处室副职干部(如农业部兽医局防疫处副处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厅局所属处室副职干部(如江苏省教育厅人事处副处长)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规定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规定 国有企业是国民经济的命脉!那么,对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管理要出台哪些一系列的管理制度,从而更好促进国民经济增长呢?下面就不妨和学习啦一起来了解下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的相关知识,希望对各位有帮助!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规定【part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工作,建立健全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符合科学发展要求的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下简称《资产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江苏省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苏州市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苏州市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企业,是指太仓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领导人员,包括由国有股权代表出任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不包括外部董事和职工董事),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党委书记、副书记、委员,纪委书记,以及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权限批准列入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党管干部与依法办事相结合;(二)管资产与管人、管事相结合;(三)市场认可与出资人认可、职工群众认可相结合;(四)组织选拔与市场配置相结合;(五)激励与约束相结合;(六)分类与分层管理相结合。 第二章公司治理结构第五条企业应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健全公司治理结构,明确董事会、经理层、党委会职责,规范运作。 第六条董事会职数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设董事长1 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若干人。 董事会实行集体决策、个人负责制,依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定,决定企业重大事项。 第七条经理层由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组成,职数一般不超过6 人。 经理层实行总经理(总裁)负责制,总经理(总裁)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对董事会负责。 第八条党委会职数一般为3~9 人,一般设党委书记1 人、副书记1~2 人、委员若干人,设纪

县级非领导职务干部管理制度

县级非领导职务干部管理制度 为切实加强我市县级非领导职务干部的管理和使用,努力形成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科学、规范、有效的管理和激励机制,根据《青海省综合管理类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管理办法》、《中共xx市委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干部任用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县级非领导职务干部是指市委各部门、市直机关各单位及各人民团体从领导职务改任的和下一级岗位提任的调研员、副调研员。 第二条市直机关的调研员和副调研员职数,不得超过县处级领导职数的三分之一,其中调研员不得超过调研员和副调研员总职数的30%。 第三条县级非领导职务干部选任方式: 由领导干部转任。县级领导干部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3周岁的和担任同一层次领导职务累计达到15年的,退出现任领导岗位。市直机关工作的正县级领导干部可转任调研员,副县级领导干部根据工作表现和任职年限可转任副调研员或提任调研员。 由下一级职位提任。非领导职务干部一般从后备干部队伍中选拔任用。其中,副调研员一般从副县级后备干部中选拔任用,对工作表现特别突出,因比例、年龄等限制未列入

副县级后备干部名单且任正科时间在8年以上的干部也可提任副调研员。调研员一般从正县级后备干部中选拔任用。除尘工作表现特别突出、任副县级领导职务在8年以上的,也可以提任为调研员。 县级领导干部改任。县级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担任领导职务,改任非领导职务: 1、因身体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2、本人自愿辞去领导职务的。 第四条县级非领导职务干部由市委统一管理,市委组织部设立西宁市县级非领导职务干部管理办公室,负责全市县级非领导职务干部任免、奖惩、考核等工作;县级非领导职务干部日常管理工作由各单位负责。 第五条县级非领导职务干部在西宁市县级非领导职务干部管理办公室以及单位党组织和行政负责人领导下开展工作。一是协助工作。受委托协助领导班子成员分管某一方面的工作,或安排具体从事某项工作;二是开展调研。围绕本单位工作任务,每年确定几个重点调研课题,开展综合性和专题性调查研究,为领导决策提供参考;三是检查指导。联系基层,履行对基层工作的检查、督办和指导职责。四是开展政策宣讲。组织熟悉政策的非领导职务干部深入社区、农村、企业宣传党的方针政策、开展政策咨询。五是开展阶段性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市县级非领导职务干部管理办公

非领导职务管理办法

非领导职务管理办法

XX区科级非领导职务晋升管理办法(试行) (初稿) 第一条为建立科学规范的科级非领导职务晋升激励机制,进一步激发广大干部职工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形成干部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激励机制,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干部任用条例》)、《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规划纲要》、《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试行)》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非领导职务晋升必须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从严管理、能上能下原则,依法办事、相对稳定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非领导职务指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区直机关《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的在编在职干部。 第五条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职数,不得超过乡科级领导职务职数总数的50%,职务层次不得高于所在机关或者所在内设机构的机构规格。科级非领导职数由区委在编制限额和职数内统一掌握调配,职数不得突破规定的比例。 第六条晋升科级非领导职务,必须德才兼备,其思想政治素质、工作能力、文化程度应当达到相应的任职要求,身体健康, 2

并具备以下任职条件和资格。 (一)具备《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基本条件。 (二)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1960年12月31日前出生的可适当放宽)。 (三)近5年年度考核为称职以上。 (四)晋升副主任科员职务,应当任科员三年以上。 (五)晋升主任科员职务,应当任乡科级副职领导职务或者副主任科员三年以上(任职时间可累计计算)。 以上时间计算截止到开展晋升科级非领导职务工作当年的12月31日(或在当年退休的,时间计算到法定退休年龄当月)。 公务员晋升职务,应当逐级晋升。军队转业干部和新录用公务员担任非领导职务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科员、副主任科员达到国家退休条件,根据德才素质表现情况,经组织考察符合晋升上一级非领导职务的,在职数限额内可晋升为上一级非领导职务后办理退休手续。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晋升: (一)正在被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立案审查的; (二)还在试用期内的; (三)尚未解除行政处分的; (四)受党内警告和严重警告处分后不满1年,受党内撤职处分不满2年,受留党察看处分和受留党察看后处分恢复党员权利不满2年以及开除党籍处分的; 3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规定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规定 国有企业是国民经济的命脉!那么,对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管理要出台哪些一系列的管 理制度,从而更好促进国民经济增长呢?下面就不妨和学习啦一起来了解下国有企业领导人员 管理的相关知识,希望对各位有帮助!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规定【part1】第一章 总则第一 条为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工作,建立健全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符合科学发展 要求的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下简称《资产法》)、 《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 章》)、《江苏省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苏州市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 法》、《苏州市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 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企业,是指太仓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以下简称 “市国资委)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领导人员, 包括由国有股权代表出任的董事长、 副董事长、 董事(不 包括外部董事和职工董事),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党委书记、副书记、委员, 纪委书记,以及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权限批准列入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党管干部与依法办事相结合;(二)管资 产与管人、管事相结合;(三)市场认可与出资人认可、职工群众认可相结合;(四)组织选拔与市 场配置相结合;(五)激励与约束相结合;(六)分类与分层管理相结合。 第二章 公司治理结构第五条企业应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健全公司治理结构,明确董 事会、经理层、党委会职责,规范运作。 第六条董事会职数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设董事长 1 人,可以设副董事 长、董事若干人。 董事会实行集体决策、个人负责制,依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定,决定企业重 大事项。 第七条经理层由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组成,职数一般不超过 6 人。 经理层实行总经理(总裁)负责制,总经理(总裁)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 权,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对董事会负责。 第八条党委会职数一般为 3~9 人,一般设党委书记 1 人、副书记 1~2 人、委员若干人, 设纪委书记 1 人。 党委会是企业的政治核心,实行民-主集中制,参与企业重大问题决策,支持董事会、经 理层依法行使职权。 第九条党委会、董事会和经理层成员实行“双向进入,交叉任职。 董事长和党委书记一般由一人担任;董事长与党委书记分设的,党员董事长可兼任党委副 书记,党委书记可兼任副董事长。 第三章 任期规定第十条企业领导人员实行任期制。

公务员的“职务”“职务层次”和“级别”

公务员的“职务”、“职务层次”和“级别” 1.《公务员法》第十四条 公务员职位类别按照公务员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 综合管理类公务员,是指在机关中履行决策、组织、指挥、协调、监督等综合管理的公务员。如省级人民政府的省长。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是指在机关中履行专业技术职责的公务员。如公安机关中的法医。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是指在工商、税务、质检等机关,履行行政监管、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察等执法职责的公务员。 其他类公务员,是指国家根据实际需要在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公务员以外单独设立的特殊职务类别的公务员。如法官、检察官、警察。 2.《公务员法》第十六条公务员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 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 [考公务员考进去的一般都是非领导职务,但是在中国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的划分不是绝对的,一个公务员在非领导职务上干得非常出色的话,是有可能转变成领导职务的]

这一条写的不是公务员的具体“职务”,而是“职务层次”。大家(包括我在内)经常把公务员的“职务层次”混同成“级别”,其实在《公务员法》中“职务”、“职务层次”、“级别”三者是分开的,各有所指。上面的第十六条实际上省略了非领导职务层次的列举,如果将其补充完整,就是: 第十六条公务员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 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 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 这样一来就可以清楚地看到:仅就“职务层次”而言,领导职务分10级,非领导职务分6级。 3.《公务员法》第十七条 律、职务层次和机构规格设置确定。 员、主任科员[博士毕业进去]、副主任科员[硕士毕业进去]、科员[本科毕业进去]、办事员。[但是硕士在读期间拿本科证去考公务员,进去之后还是科员的编制,硕士毕业之后理论上应该晋级,但如果没有编制就只能等着] 这一条写的才是公务员的“职务”。巡视员、调研员等等说的都是“职务”,而“职务”对应的是16条的“职务层次”,比如巡视员对应的是

工作制度:市县处级非领导职务干部管理暂行办法

工作制度:市县处级非领导职务干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非领导职务干部是干部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宝贵资源。为进一步加强对全市县处级非领导职务干部的管理,充分发挥县处级非领导职务干部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处级非领导职务干部的管理,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统一管理,分工负责原则; (三)职责明确,发挥作用原则; (四)依法办事,奖罚分明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中的调研员、副调研员,以及上述单位中其他按非领导职务管理的县处级干部。 第四条市委组织部具体负责全市县处级非领导职务干部的综合管理和协调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对各单位县处级非领导职务干部的日常管理工作进行指导,会同有关部门定期、不定期对各单位县处级非领导职务干部的管理情况进行督查。 (二)将各单位发挥县处级非领导职务干部作用情况纳入单位党政主要领导成员的年度考核指标并进行考核。

(三)对县处级非领导职务干部进行考核并提出奖惩和使用意见。 (四)将县处级非领导职务干部纳入全市干部教育培训规划,有计划地对他们进行政治思想、理论水平和业务知识培训。 (五)调研分析全市县处级非领导职务干部作用发挥情况,制订加强管理的措施。 第五条各单位负责本单位县处级非领导职务干部的日常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做好本单位县处级非领导职务干部的年度工作安排,明确工作职责。 (二)做好本单位县处级非领导职务干部的理论学习、组织纪律、工作纪律等方面的管理。 (三)每年1月底前,各单位要把本单位县处级非领导职务干部工作安排情况报市委组织部备案;同时将上年度本单位县处级非领导职务干部的日常管理和作用发挥情况书面报市委组织部。 (四)单位党政主要领导年度考核述职必须包括发挥非领导职务干部作用的情况。 第六条各单位应对本单位县处级非领导职务干部的工作作出安排,明确岗位职责: (一)协助分管业务。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安排县处级非领导职务干部协助分管某一方面工作或承担某项具体任务。 (二)开展调查研究。围绕本单位中心工作、重要任务和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

退出岗位领导人员管理办法

XXXX公司 退出高级管理岗位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深化人事制度改革,规范退出高级管理岗位人员的管理,经研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退出高级管理岗位人员是指:XX公司范围内,因年龄或身体健康等原因退出现正、副处职领导岗位,但未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 第三条退出高级管理岗位人员管理应遵循的原则: (一)适应形势任务需要,兼顾历史因素; (二)规范统一管理与各单位具体情况相结合; (三)与高级管理人员各项管理制度相适应; (四)充分发挥退出高级管理岗位人员的作用。 第二章聘任和安排 第四条对退出高级管理岗位的人员,XX公司根据实际需要,结合个人实际情况,安排到实质性岗位或交付专项任务。XX公司未予安排的,由原所在单位或部门自行安排,继续发挥作用。原则上不能在三产和独立法人企业兼职。 第五条XX公司安排工作的,由各单位或部门与XX公司人事处(党委组织部)共同协商人选,XX公司党委会研究确定;聘用(解聘)、考核、监督及日常管理由各专业主管部门负责,聘用(解聘)、考核情况报XX公司人事处(党委

组织部)备案。 各单位或部门自行安排工作的,按照相应的干部管理制度,由单位或部门研究决定,同时明确考核及日常管理的负责部门。 第三章享受待遇 第六条政治待遇。按同级在岗高级管理人员规定的范围阅读、听取有关文件和报告,参加必要的会议和一些重大的活动。未选为代表的,也应列席本单位的党代会、职工代表大会等重要会议。 第七条医疗待遇。医疗、体检、健康疗养保持原待遇不变。 第八条薪酬待遇。基本薪酬保持退出高级管理岗位前的水平,不再晋档,但可以调标套改(如遇整体调资时,再另行规定);承担具体工作的,业绩薪酬按所在单位同级现班子成员业绩薪酬平均水平的70%发放。 第九条其它待遇。车辆费用、通讯费用、住房标准保持原待遇不变,按照XX公司有关规定执行。办公用房,根据工作实际妥善安排。 第四章日常管理 第十条退出高级管理岗位人员的日常管理,由退出岗位时所在单位或部门负责。所在单位或部门要关心高级管理岗位人员的日常学习、工作、生活等方面,并负起责任,有关情况和信息应该及时和XX公司人事处(党委组织部)沟

中国领导干部级别的划分

中国领导干部级别的划分 来源:甘立海的日志 一、国家级正职(一级干部): 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国务院总理,全国政协主席,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 二、国家级副职(二级干部): 国家副主席,中央军委副主席,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候补委员,中央纪委书记,中央书记处书记,全国政协副主席,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三、省部级正职(三级干部): (包括各个省级行政区的省委书记、省长、省政协主席、省人大常委会主席等、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直辖市市委书记等。以及国家各部部长等)中共中央纪委副书记,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下属部委行署室和事业单位(党组)正职领导人(如教育部部长、国家发改委主任)(特殊规定的副职),各人民团体(党组)正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正职领导人(如江苏省省长、北京市市长)(特殊规定的副职),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国家正部级企业正职领导。部队正军职干部(如四川省军区司令员、18集团军军长) 四、省部级副职(四级干部): (包括各个省级行政区的省委副书记、副省长、省政协副主席、省人大常委会副主席、省人大常委等(直辖市市委副书记等。以及国家各部副部长等,还有一些行政级别是正厅但是必须要副部级来兼任的,一般认为那个单位是副部单位,如省宣传部、组织部、纪委等必须由省委常委或者省委副书记兼任。)中共中央纪委常委,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下属部委行署室和事业单位副职领导人(党组成员)(如公安部副部长、国家体育总局副局长)和副部级机关(党组)正职(如国家文物总局局长),各人民团体(党组)副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副书记、常委)人大、政府、政协的副职领导人(如安徽省副省长、重庆市副市长),省纪委书记,副省级城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正职领导人(如南京市市长)(特殊规定的副职),国家正部级企业副职领导,国家副部级企业正职领导,副部级高校党政正职。部队副军职干部(如上海警备司令部

非领导职务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综合管理类公务员非领导职务(以下简称非领导职务)的设置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非领导职务应当根据工作需要设置,职务层次不得高于所在机关或者所在内设机构的机构规格,职数不得突破规定的比例限额。 第三条担任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接受所在同级机构担任领导职务公务员的领导,经领导授权或者委托可负责某一方面的工作。 第四条非领导职务由高至低分为巡视员、副巡视员、调研员、副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 各级机关的非领导职务不再使用其他职务名称。因职业特点需要的,经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使用其他非领导职务名称。 第五条中央机关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关,副部级机关和副省级市机关设置巡视员以下非领导职务;直辖市的区、副省级市的区、设区的市、自治州机关设置调研员以下非领导职务;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机关设置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乡镇机关设置科员、办事员非领导职务。 副部级机关的巡视员和副巡视员相当子本机关内设机构的正司级和副 司级;副省级市机关的巡视员和副巡视员相当于本市市直机关的正局级和副局级。 第六条中央机关的巡视员和副巡视员职数,不得超过该机关厅局级领导职务职数的三分之一,其中巡视员不得超过巡视员和副巡视员职数的40%;调研员和副调研员职数,不得超过县处级领导职务职数的75%。 副部级机关的非领导职务职数按照上述比例确定。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关的巡视员和副巡视员职数,不得超过厅局级领导职务职数的三分之一,其中巡视员不得超过巡视员和副巡视员职数的30%;调研员和副调研员职数,不得超过县处级领导职务职数的50%。 副省级市机关的非领导职务职数按照上述比例确定。 第八条直辖市的区、副省级市的区、设区的市、自治州机关的调研员和副调研员职数,不得超过县处级领导职务职数的三分之一,其中调研员不得超过调研员和副调研员职数的30%;主任科员和副主任科员职数,不得超过乡科级领导职务职数50%。 第九条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机关的主任科员和副主任科员职数,不得超过乡科级领导职务职数的50%。 第十条担任非领导职务的,必须坚持德才兼备的标准,其思想政治素质、工作能力、文化程度应当达到相应的任职要求,身体健康,并具备规定的任职条件。非领导职务人员的任用,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进行。 第十一条晋升非领导职务须具备下列任职年限条件: (一)巡视员应当任厅局级副职领导职务或者副巡视员五年以上; (二)副巡视员应当任县处级正职领导职务或者调研员五年以上; (三)调研员应当任县处级副职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员四年以上; (四)副调研员应当任乡科级正职领导职务或者主任科员四年以上; (五)主任科员应当任乡科级副职领导职务或者副主任科员三年以上; (六)副主任科员应当任科员三年以上; (七)科员应当任办事员三年以上。 第十二条新录用公务员担任非领导职务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

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4 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 2009年12月30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同时,为深入贯彻落实《管理规定》,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务院国资委党委联合下发了《中央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综合考核评价办法(试行)》。 1第一章 第一条为加强对国有重要骨干企业的管理,保证国有重要骨干企业领导人员公正履行职责,促进国有重要骨干企业党风廉政建设,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国有重要骨干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是指列入中共中央管理和中央企业工委管理的职务名称表的企业领导人员。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企业领导人员亲属是指: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配偶的兄弟姐妹。 2第二章 第四条企业领导人员有第三条所列亲属关系,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实行任职回避。 (一)在同一领导班子中任职的; (二)同时在有直接隶属关系的领导班子中任主要领导职务的; (三)一方在领导班子,另一方在其分管的部门、企业、驻外机构(境内外,

下同)及工程、投资项目中任领导职务的; (四)企业领导班子主管部门提出需要任职回避的。 第五条企业领导人员任职回避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本人提出回避申请或者领导班子、有关管理部门提出回避建议; (二)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权限进行审核和做出决定; (三)需要回避的,由企业领导班子主管部门调整工作岗位。 第六条回避双方职务不同的,一般由职务较低一方回避;职务相同的,由企业领导班子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和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决定其中一方回避。 第七条新任用或新调入的人员在任职或调入企业前,应如实报告应回避的关系,并及时申请回避。因婚姻、职务变化等情况新形成的回避关系,当事人应当及时申请回避。 当事人申请任职回避的,企业领导班子主管部门应在半年内予以调整。 3第三章编辑 第八条企业领导人员所在企业不准与企业领导人员的配偶、子女个人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直接发生经济关系;因专利、特许经营等原因具有经营项目的独占性,企业必须与其发生经济往来的,其经营的项目及项目所涉及的重要指标应当列为厂务公开的一项内容。 第三条所列企业领导人员配偶、子女以外的亲属和其他来往密切的亲属,本人或代表其所在单位与企业领导人员所在企业进行业务往来时,企业领导人员应申请公务回避。企业领导人员无法回避时,应将有关情况以适当形式在一定范围

北京市综合管理类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管理办法(网络).doc

中共北京市海淀区委组织部文件 海组通〔2008〕49号 ★ 中共海淀区委组织部 海淀区人事局 关于转发《北京市综合管理类 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工委、党委、党组(总支、支部),各部、委、办、局:现将《北京市综合管理类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管理办法》转发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我区原制定的相关公务员管理办法与转发文件相悖之处以本文件为准。 中共海淀区委组织部 海淀区人事局 2008年12月31日

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 北京市人事局 关于印发《北京市综合管理类 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委组织部,各区县人事局,市委、市政府各部委办干部(人事)处、组织处,各局党委(党组)组织部(处),各人民团体组织部:现将《北京市综合管理类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北京市市级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处级及以下非领导职务设置办法》(京人发〔2001〕115号)、《关于北京市区县党政机关非领导职务设置实施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发〔2001〕78号)同时废止。 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 北京市人事局 2008年12月22日

北京市综合管理类公务员 非领导职务设置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综合管理类公务员非领导职务(以下简称非领导职务)的设置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综合管理类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非领导职务应当根据工作需要,职务层次不得高于所在机关或者所在内设机构的机构规格,职数不得突破规定的比例限额。 第三条担任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接受所在同级机构担任领导职务公务员的领导,经领导授权或者委托可负责某一方面的工作。 第四条非领导职务由高至低分为巡视员、副巡视员、调研员、副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 第五条市级机关设置巡视员以下非领导职务;区县机关设置调研员以下非领导职务;乡镇机关设置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______。(B)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一、单选题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______。(B) A.一般工作人员 B.非领导职务 C.特殊工作人员 D.主任科员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非领导职务层次 在以下设置。(C) A.国家级副职 B.省部级副职 C.厅局级 D.省部级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由规定。(A) A.国务院 B.公务员行政主管部门 C.同级组织部门 D.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以下哪种情况不能录用为公务员。(C) A.曾被行政撤职处分的 B.受过行政拘留的 C.曾被开除公职的 D.大专学历 5.《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对公务员的考核,要全面考核公务员的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公务员的。(B) A.学习能力 B.工作实绩 C.思想政治 D.廉洁情况 6.《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晋升职务,应当逐级晋升。特别优秀的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按照规定破格或 者晋升职务。(A) A.越一级 B.越二级 C.越三级 D.越四级 7.《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处分决定机关认为对公务员应当给予处分的,处分决定应当以形式通知公务员本人。(D) A.口头 B.电话 C.短信

D.书面 8.《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并且没有再发生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由处分决定机关解除处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C) A.突出贡献 B.立功表现 C.悔改表现 D.重要贡献 9.《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对处分不服向行政监察机关申诉的,按照的规定办理。(B) A.《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B.《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C.《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D.《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二、多选题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下列哪项是公务员应当履行的义务。(ABD) A.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 B.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C.申请辞职 D.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下列哪项是公务员享有的权利。(ABCD) A.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 B.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 C.获得工资报酬,享受福利、保险待遇 D.提出申诉和控告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职位类别按照公务员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划分为等类别。(ABD) A.综合管理类 B.专业技术类 C.宗教神学类 D.行政执法类 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采取的办法。(ABCD) A.公开考试 B.严格考察 C.平等竞争 D.择优录取 5.《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定期考核的结果分 为等次。(ABCD) A.优秀 B.称职

建工集团中层领导人员管理办法

建工集团中层领导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企业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工作,推进选拔任用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造就高素质的企业领导人员队伍,加快推进建设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新型企业集团,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市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和有关政策法规,结合集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选拔任用企业领导人员,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党管干部的原则。 (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 (三)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 (四)出资人认可、职工群众认可、市场认可的原则。 (五)分层分类管理的原则。 (六)依法合规的原则。 第三条集团公司党委及党委工作部按照管理权限和公司章程,履行选拔任用工作职责。接受市国资委党委及企业领导人员管理部门对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指导。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由集团公司选拔任用的下列人员: (一)集团公司总法律顾问、董事会秘书、总经理助理、副总工程师、副总经济师、副总会计师及同职级领导人员。 (二)集团公司本部部门正副职领导人员。 (三)集团公司管理的二级企业领导人员:党委(直属党总支)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作为班子成员管理的工会主席;全资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监事,集团公司出资的控股公司和参股公司中由国有股权代表出任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监事长(监事会主席)、监事;事业部和全资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等经理层成员;集团公司出资的控股公司、参股公司中按国有股权比例推荐的经理层成员;集团公司管理的国有独资企业经理层成员;集团公司向二级企业委派的财务总监。 (四)按照中层领导人员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

《公务员制度讲座》形成性考核一 考试答案

《公务员制度讲座》形成性考核一 总共30题共20分 一. 判断题(共10题,共6分) 1. 国家根据公务员职位类别设置公务员岗位序列。(0.6分) 错误 正确 ☆考生答案:错误 ★考生得分:0.6 分评语: 2. 公务员录用考试采取笔试和面试的方式进行,考试内容根据公务员应当具备的基本能力和不同职位类别分别设置。(0.6分) 错误 正确 ☆考生答案:正确 ★考生得分:0.6 分评语: 3. 领导成员职务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委任制。(0.6分) 错误 正确 ☆考生答案:错误 ★考生得分:0.6 分评语: 4. 定期考核的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职务、级别、工资以及公务员奖励、培训、辞退的依据。(0.6分) 错误 正确 ☆考生答案:正确 ★考生得分:0.6 分评语: 5. 招录机关根据考试成绩确定考察人选,并对其进行报考资格复审、考察和体检。(0.6分) 错误 正确 ☆考生答案:正确 ★考生得分:0.6 分评语: 6. 公务员任职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进行,并有相应的岗位空缺。(0.6分) 错误 正确 ☆考生答案:错误

★考生得分:0.6 分评语: 7. 录用特殊职位的公务员,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简化程序或者采用其他测评办法。(0.6分) 错误 正确 ☆考生答案:正确 ★考生得分:0.6 分评语: 8. 选任制公务员在选举结果生效时即任当选职务;任期届满不再连任,或者任期内辞职、被罢免、被撤职的,其所任职务即终止。(0.6分) 错误 正确 ☆考生答案:正确 ★考生得分:0.6 分评语: 9. 公务员职务分为领导职务、非领导职务和专业技术职务。(0.6分) 错误 正确 ☆考生答案:错误 ★考生得分:0.6 分评语: 10. 对非领导成员公务员的定期考核采取平时考核的方式。(0.6分) 错误 正确 ☆考生答案:错误 ★考生得分:0.6 分评语: 二. 单选题(共10题,共8分) 1. 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为()。(0.8分) A.3个月 B.6个月 C.12个月 D.24个月 ☆考生答案:C ★考生得分:0.8 分评语: 2. 对于公务员职位,国家实行()。(0.8分) A.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 B.公务员职位津贴制度

处级非领导晋升办法

××区处级非领导职务晋升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科学的非领导职务晋升激励机制,进一步调动干部工作的积极性,根据《××省综合管理类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管理办法》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区党政机关、人大和政协机关、人民团体机关、街道机关的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处级非领导干部属区委管理干部。在区委的领导下,由区委组织部具体负责其推荐、考察、任命等工作。 第二章设置原则和比例限额 第四条处级非领导职务设置原则: (一)本着合理设置、提高效率的原则,采取动态核定、逐步配备、分步到位的办法,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进行。 (二)全区调研员、副调研员职数不超过全区处级领导干部编制职数的三分之一,其中调研员不超过调研员、副调研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第五条全区调研员、副调研员的职数随市编办核定领导职

数的变化而变化,总数由区委统一掌握、通盘考虑。各部门、各单位调研员、副调研员的职数根据工作需要确定,不搞平均设置。 第三章任用条件和资格 第六条调研员、副调研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水平,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经得起各种风浪的考验。 (二)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立志改革开放,献身现代化事业,在社会主义建设中艰苦创业,做出实绩。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部门、本单位的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 (四)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与其所担任的职责相适应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五)正确行使权力,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不滥用职权、谋求私利。

义乌市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办法

义乌市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管理,规范国有企业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工作,建立一支高素质的企业领导人员队伍,为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下简称《国有资产法》)和上级有关政策规定,结合义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有企业(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以下简称企业领导人员),包括:董事长(执行董事)、副董事长、上市公司专职董事会秘书、董事(不含兼职外部董事和职工董事,下同),总经理、副总经理,党组织书记、副书记、成员、纪检组织主要负责人,监事会主席(不设监事会的监事),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等。 第三条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必须遵循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注重实绩原则; (三)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 (四)出资人认可、职工群众认可、市场认可原则; (五)权利与责任义务统一,激励与约束并重原则; (六)依法按章办事原则。 第二章职数与任期 第四条国有企业应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明确董事会、经理层、监事会、党组织职责,规范运作。 第五条董事会由内部董事(包括职工董事)、外部董事组成,职数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一般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董事若干人,外部董事应占一定比例。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 第六条经理层由总经理、副总经理组成,职数一般为三至五人。 第七条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组成,职数不得少于五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监事会主席一般在国资方委派的监事中产生(上市公司监事会主席可内部产生)。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 第八条党组织领导班子职数一般为三至七人,设书记一人,副书记一人、成员若干人,设纪检组织负责人一至二人。 第九条严格控制企业领导人员职数。企业董事会、经理层和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实行交叉任职。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由企业董事会、经理层成员和其他领导人员兼任,一般不设专职党组织领导成员。

行政事业单位科级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名称及职数管理办法

行政事业单位科级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名称及职数管理办法(试行) 为规范我市科级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名称及职数管理,杜绝滥设职位和超职数配备科级干部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精神,制订本办法。 一、科级领导职务名称 (一)市直行政事业单位 1、市委、市政府正处级的部、办、委、局内设机构领导职务名称为科长、副科长,主任、副主任。 2、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委员会的办公室及各委员会内设机构领导职务名称为科长、副科长。 3、市政法机关内设机构领导职务名称:检察院为科长、副科长,主任、副主任,局长、副局长,支队长、副支队长,政委、副政委;法院为庭长、副庭长,主任、副主任,局长、副局长,支队长、副支队长,政委、副政委;公安局、司法局机关为科长、副科长,主任、副主任。政法机关中其他副科级的内设机构领导职务名称为主任、科长;正科级所、大队、中心领导职务名称分别为所长、副所长,大队长、副大队长,主任、副主任,教导员、副教导员;副科级所、大队为所长、大队长、教导员。 公安局直属支队领导职务名称为支队长、副支队长,政委、副政委(交警支队为纪委书记)分局领导职务名称为局长、副局长,政委、副政委,纪委书记。 4、市委市直机关工作委员会内设机构领导职务名称为主任、副主任,部长、副部长,书记、副书记。 5、民主党派机关内设机构领导职务名称为科长、副科长,秘书长、副秘书长,部长、副部长。 6、群团机关内设机构领导职务名称为主任、副主任,科长、副科长,部长、副部长。, 7、事业单位领导职务名称,“中心”、“室”、“办”、“处”“文化宫”为主任、副主任;“校”为校长、副校长,书记、副书记;“院”为院长、副院长,书记、副书记;“所”为所长、副所长;“馆”为馆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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