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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中层领导人员管理办法

****公司

中层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改进对****公司中层领导人员(以下称公司中干)的管理,推进公司中干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按照“对党忠诚、勇于创新、治企有方、兴企有为、清正廉洁”20 字好干部标准选人用人,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企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参照《**集团中层管理办法》(**集委〔2017〕98 号),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总部及所属各分子企业。

本办法所称公司中干是指由公司党委直接管理的担任下列领导职务的人员:

(一)公司本部各部(室)正、副部长(主任)。

(二)各平台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包括执行董事、总经理、党总支(同级党支部)书记及副书记、副总经理、监事(不单设、不占职数)、工会主席。

(三)由公司选派到控股、参股企业的领导人员。

公司本部正职和各平台执行董事、党总支(同级党支部)书记、总经理,按照公司中干正职管理,其他干部按照公司中干副职管理。

第三条公司中干管理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原则;

(三)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四)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

(五)出资人认可、职工群众认可、市场认可原则

(六)权利与责任义务统一、激励与监督约束并重原则;

(七)依法管理原则。

第二章资格条件

第四条公司中干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讲话精神,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原则,坚持国有企业的社会主义方向,全心全意依靠职工群众办企业,维持企业和谐稳定,具有搞好企业的强烈事业心和责任感,认真履行经济责任、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

(二)具有较突出的工作业绩,熟悉现代企业管理,有较强的决策判断能力、经营管理能力、沟通协调能力、处理复杂问题和突发事件能力,开拓创新精神和市场竞争意识较强。

(三)具有履行岗位职责所必需的专业知识,熟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相关法律法规,熟悉市场和相关行业情况。

(四)具有良好的职业素养,遵纪守法,求真务实,勤勉尽责,团结合作,勤俭节约,廉洁从业,作风形象和职业信誉好。

(五)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和能够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第五条公司中干应当具备下列基本任职资格:

(一)提拔担任中干正职人员的,应当具有同层级副职二年以上工作经历,未满二年的应当具备同层级副职和相关工作累计五年以上的工作经历;提拔担任副职的,应当具有相关工作五年以上的工作经历。

(二)具有累计三年及以上经营工作或者党群工作相关经历。

(三)原则上需有本科及以上文化程度。确因工作需要经公司党委研究,可放宽到相关专业大专学历。

(四)担任党内领导职务还应符合党章相关规定;担任财务总监职务的,还应遵循相关制度的要求。

(五)提任公司本部各部(室)负责人的,原则上应具备一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

第六条特别优秀的中青年人才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人才,经批准后可以适当放宽任职资格或者破格任用。

第三章职数和任期

第七条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根据党章、《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结合现代企业规模大小和工作需要,本着精干高效原则,合理确定中干职数,具体职数根据总部各部室、各平台公司实际情况由公司党委会研究确定。原则上,总部各部室设职数1-2名,凯欣公司班子设职数7名,其他平台公司设职数3-5名。

第八条直属党总支、党支部与董事会、经理层、监事会领导人员实行交叉任职。原则上,董事长(执行董事)与总经理分开设置;

党组织书记、董事长(执行董事)一般由 1 人担任;单设总经理是党员的原则上担任所在公司党总支(党支部)副书记;监事按规定配备,由公司党委直接任命,不单设、不占干部职数;工会主席按规定配备,由符合条件的党总支(党支部)副书记或委员兼任。

第九条各平台公司任职的公司中干实行任期制。

(一)各平台公司执行董事任期由企业章程规定。

(二)基层党总支(党支部)书记、副书记,任期按党章规定执行;工会主席任期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以下简称《工会法》)规定执行。

(三)经理层成员任期不得超过执行董事的任期。

(四)监事任期由企业章程规定,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

第四章选拔任用

第十条选拔公司中干,采取组织选拔、公开招聘、竞争上岗等方式进行,也可以探索采取委托人才中介机构推荐方式进行。

第十一条任用公司中干,可以采取委任制、聘任制、选任制。

(一)对执行董事、经理层成员责人实行聘任制;

(二)公司直属党总支、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工会主席,按照《党章》、《工会法》和上级组织有关规定实行委任制或者选任制。

(三)对监事、委派财务负责人实行委任或选任制。

第十二条公司中干的组织选拔一般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候选人的产生。公司党群与人力资源部根据工作需要和公司干部建设实际,综合有关方面建议和平时了解掌握的情况,提出选拔任用初步建议,向公司党委主要领导成员报告后,在一定范围

酝酿形成工作方案。

(二)资格审查。公司党群与人力资源部负责对候选人本规定进行资格审查,提出建议方案上会研究。

(三)民主决策。公司召开党委会,集体研究,民主决策。会议一般按以下程序和要求进行:

1.党委书记或委托人主持会议。

2.公司党群与人力资源部负责人汇报候选人基本情况、主要经历及摸底调查了解等情况。

3.参加会议的领导成员逐一发表意见,超过应到会领导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形成会议通过决定。

意见分歧较大或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应当暂缓作出决定,会后对影响作出决定的问题要及时查清。

第十三条涉及提拔任用的,还需按以下程序进行考察。

(一)组织考察。党群与人力资源部组织考察小组,采取个别谈话、发放民主测评、实地走访、查阅档案资料、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全面考察人选的德、能、勤、绩、廉,形成干部提拔考察上会材料。

(二)讨论决定。按照管理权限和相关规定,由公司党委会研究作出聘任(提名)决定。

(三)任职谈话。对决定任用的公司中干,公司党委确定专人(一般由党委书记或副书记与党群部门负责人和纪检部门负责人)同本人谈话,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提出要求和需要注意的问题。

(四)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履行公示、发文等任职手续,公示期

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公司中干公开招聘面向社会进行,竞争上岗在本企业内部进行,应当从实际出发,合理确定选拔职位、数量和范围。一般情况下,中干职位出现空缺且本企业没有合适人选的,特别是需要补充紧缺专业人才的,可以进行公开招聘;中干职位出现空缺,本企业符合资格条件人数较多且人选意见不易集中的,可以进行竞争上岗。

第十五条公司中干公开招聘按公司招聘相关办法进行招聘程序,其试用期满后按照公司中干的组织选拔、考察程序办理。

第十六条竞争上岗一般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公布职位、资格条件,基本程序和方法等;

(二)党群与人力资源部报名与资格审查;

(三)采取适当方式进行能力和素质测试、测评,比选择优确定考察人选;

(四)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人选方案;

(五)公司党委讨论决定;

(六)依照本规定履行任职手续。

竞争上岗应当科学规范测试、测评,突出岗位特点,突出实绩竞争,注重能力素质和一贯表现,防止简单以分数取人。

第十七条对通过组织选拔、公开招聘、竞争上岗等方式担任公司中干的,以及通过组织选拔担任公司中干的,实行任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试任职务的,正式任职,其试用期计入任职时间;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

第十八条公司中干的任职时间,按照下列时间计算:

(一)由公司党委决定任职的,自党委会议决定之日起计算;

(二)由公司党委提名、公司任命的,自公司会议决定之日起计算;

(三)需报上级审批的职务,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现职公司中干不得在除公司出资企业之外的其他企业兼职(任职);在所任职企业出资的企业(包括全资、控股和参股企业,下同)兼职(任职)的,或在其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中介机构兼职(任职)的,兼职不兼薪。

第五章考核评价

第二十条建立健全促进科学发展的公司中干综合考核评价办法,综合考核评价分为季度、年度绩效考核评价和任期综合考核评价,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对担任各平台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实际经营责任人的公司中干,每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算应以当年度该责任人经济责任内部审计报告为依据。

第六章激励监督

第二十二条建立健全以考核评价为基础,与岗位职责和工作业绩挂钩,短期激励与中长期激励、精神激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公司中干激励机制。

第二十三条对作出特殊重大贡献的公司中干,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表彰奖励。

第二十四条公司中干应当履行岗位职责,依法经营,廉洁从业,

切实维护国家、出资人、企业的利益和职工的合法权益。公司中干要按照廉洁从业的有关规定严格自律。公司中干中的中共党员,要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等有关规定,自觉接受党组织和党员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公司纪检监察室、党群与人力资源部应加强对公司中干的日常监督管理,坚持以预防为主、事前监督为主,通过考核评价、提醒谈话、函询、内部审计、诫勉谈话等方式实施监督。

第二十六条公司纪委加强对企业党风廉政建设的指导,负责全公司中层管理人员的监督和违纪查处,加强对公司中干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遵守党纪政纪和廉洁从业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坚决惩治和预防腐败。

第二十七条企业法定代表人年度、离任、任期届满时,依照有关规定进行经济责任审计。任职满三年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实行公司中干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制度,具体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按照依法合规、从严从俭和公开透明的原则,建立健全公司中干职务消费制度。对公司中干通信、业务招待、差旅、考察培训等与其履行职责相关的消费项目,应当明确标准编制预算,经报公司备案后实施,年终将执行情况报公司,并接受职工民主监督。其中,公司主要负责人的执行情况,报公司纪委备案。

第二十九条建立公司中干责任追究制度。公司中干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管理权限和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经济处罚、组织处理、

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接受不正当利益,或者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泄露企业商业秘密,损害企业合法权益的;

(三)违反财务制度或者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

(四)违反企业规章制度、工作程序或者办事规则,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的;

(五)因经营决策失误造成企业重大损失的;

(六)因管理不善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流失的;

(七)因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或者重大损失的;

(八)对安全、质量、环保等重大及以上责任事故和重大群体性事件负有领导责任的;

(九)对董事会、经理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的,或者明显损害国家、出资人、企业的利益和职工合法权益,表决时本人未投反对票的;

(十)未按照上级组织要求落实党建主体责任或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分工的;

(十一)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七章职业发展

第三十条适应人才成长规律,结合企业实际,加强对公司中干及其后备人员的教育培养和实践锻炼。

第三十一条加强公司中干理论学习和业务培训,纳入公司人才培训总体规划进行统筹安排(培训规划另行制定)。实行分类培训、综合培养,注重政治性、政策性、实用性,重点提高干部的学习能

力、领导能力、经营管理能力和创新能力。

第三十二条鼓励和支持公司中干开展有利于职业发展的在职自学和自主选学。

第三十三条建立公司中干学习培训档案,将学习培训情况作为干部培养使用、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

第三十四条完善公司中干交流制度。对需要重点培养和因工作需要、按照规定需要回避以及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应当予以交流。

第三十五条加强干部后备队伍建设,制定培养计划,按照培训为主、动态管理、统一使用的原则,建设一支素质优良、数量适当、结构合理的干部后备队伍。

第三十六条推选和确定干部后备人员,应当扩大视野、拓宽渠道、坚持条件、发扬民主、严格考察、经公司直属党总支、党支部委员会讨论后,报公司党委审定。

第三十七条关注长期在条件艰苦、工作困难企业努力工作的优秀人才,注意从基层和生产一线选拔优秀人才。

第八章免职和停职

第三十八条健全退出机制,完善公司中干免职(解聘)、停职制度。

第三十八条公司中干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予以免职:

(一)经考核考评,综合能力、工作业绩达不到岗位要求者;

(二)不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观念淡薄不执行重要情况请示报告制度,或有严重损害公司利益、形象的行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

(三)工作存在严重失误、失职、不作为、推诿行为等,并由此造成重大影响或造成经济损失达50万元以上者;

(四)一年内受到公司书面通报批评两次及以上者;

(五)拥有国(境)外永久居留权的、或者配偶已移居国(境)外的、或者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了(境)外的;

(六)因个人原因不能正常履行岗位职责3个月以上(计划生育假除外)或病假6个月以上者;

(七)岗位调整、调离、退休或解除劳动合同者;

(八)企业改革改制造成岗位撤销或落聘。

(九)其他应当免职的情形。

第三十九条公司中干有第二十九条1-6款情形的,应立即予以停职。停职又称停止职务,是指公司中干暂时停止其履行的职务,接受纪检监察室调查或者审查,是一项临时性措施。

第四十条停职经由党委书记或董事长提出“停职”动议,纪检监察室即刻介入,在5个工作日内提请召开党委会研究讨论,做出正式停职的会议决定。

第四十一条公司中干停职期间应正常上班,配合纪检监察室进行情况调查。停职期限一般3-6个月,最长不超过1年。停职期间只发放基本工资,且从停职当月起执行。

第四十二条纪检监察室结合调查了解的情况所反映的停职人员违规违纪情形的真实性、严重度、影响大小、损失多少以及责任划分等具体事实,会同党群与人力资源部,依据相关管理规定,提出处理建议方案,提请召开党委会研究讨论,做出正式处理的会议决

定。

第四十三条公司中干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出辞职:

(一)在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机密等特殊岗位任职且不满解密期限的;

(二)重要项目或者重要任务尚未完成而且必须由本人继续完成的;

(三)其他原因不能立即辞职的。

第四十四条公司中干自愿辞职未经批准,不得擅离职守。对擅离职守的,视情节轻重予以相应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企业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未尽事宜,上级主管部门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由公司党群与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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