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档网
当前位置:搜档网 › 公司中层领导人员管理办法三篇

公司中层领导人员管理办法三篇

公司中层领导人员管理办法三篇
公司中层领导人员管理办法三篇

公司中层领导人员管理办法三篇

篇一:公司中层领导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中国XX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股份公司)中层领导人员(以下简称领导人员)管理工作,建设“四好”领导班子,培养“五有”领导人员队伍,确保企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党和国家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结合集团股份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领导人员管理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人才与董事会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相结合的原则;

(二)德才兼备、群众公认、注重能力和业绩的原则;

(三)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

(四)激励与约束并重的原则。

第三条领导人员管理的主要内容有:选拔、任免、考核、奖惩、培训等工作。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领导人员是指集团股份公司党委、集团股份公司直接管理的领导人员。领导人员职务名称如下:

(一)集团股份公司:副总工程师、副总经济师、副总会计师;

(二)子公司、分公司:总经理(厂长、院长)、副总经理(副厂长、副院长)、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党委书记、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

(三)直属机关职能部门:主任(部长)、副主任(副部长),集团股份公司

纪委副书记、工会副主席、团委书记、团委副书记,直属机关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

(四)经营管理服务单位:主任、副主任;

(五)(五)驻外办事处:主任、副主任;

(六)控股和参股单位中集团股份公司派出领导人员所任职务,根据出资协议或公司章程等确定。

未成立直属党委而成立直属党工委、党总支的,职务名称为党工委书记、党工委副书记、纪工委书记、工会工委主任、党总支书记、党总支副书记。

由集团股份公司党委、集团股份公司确定直接管理的其他领导职务,依据本办法管理。

第五条领导人员职数按《集团股份公司所属单位董事会、监事会组成人数及党政领导班子职数核定办法(暂行)》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领导人员职级依据《集团股份公司所属单位和直属管理服务部门(单位)层级划分管理办法》等规定的单位(部门)行政层级及所任职务对应确定。

集团股份公司副总工程师、副总经济师、副总会计师职级为正局级。

控股和参股单位中集团股份公司派出领导人员的职级,由集团股份公司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

第二章任职条件及资格

第七条领导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政治素质高,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二)业绩突出,群众公认;

(三)具有履行岗位职责所必备的专业知识和管理能力;

(四)廉洁从业,公道正派,身体健康。

第八条提拔任用的,应同时具备下列任职资格:

(一)具有五年以上工作经历,其中基层工作经历不少于两年;

(二)具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岗位任职的经历,且在下一级岗位工作两年以上;

(三)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四)具有中级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等职位一般应具有相关专业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五)具有岗位任职要求的资格证书,国际工程管理有关岗位应具有岗位所要求的外语能力;

(六)首次提拔任用的,男年龄不超过50周岁,女年龄不超过45周岁。

提拔担任党组织领导职务的,除符合上述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九条提拔领导人员应从符合条件的后备领导人员中产生。

第十条特别优秀的人才,可按程序破格提拔使用。

第三章选拔任用

第十一条选拔领导人员采取下列形式:

(一)组织推荐;

(二)依法选举;

(三)公开招聘。

第十二条组织推荐

(一)推荐提名

1.党委(党工委、党总支)书记人选由集团股份公司党委提名,党委(党工委、党总支)副书记、纪委(纪工委)书记、工会主席(工会工委主任)人选由所在单位党委(党工委、党总支)研究推荐。

2.子公司总经理人选由集团股份公司主要领导协商提名;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人选由所在公司总经理提名,并经所在公司党委(党工委、党总支)、党政联席会研究推荐。

3.集团股份公司直属机关职能部门、经营管理服务单位正职人选(含集团股份公司副总工程师、副总经济师、副总会计师)由集团股份公司主要领导协商提名或集团股份公司党委研究推荐;副职人选由所在部门(单位)正职提名或党总支部(党支部)委员会研究推荐。

4.其他单位的行政正职人选由集团股份公司主要领导协商提名;行政副职、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人选由所在单位行政正职提名,并经所在单位党委(党工委、党总支)、党政联席会研究推荐。

5.控股和参股单位中集团股份公司派出的领导人员由集团股份公司主要领导协商提名。

(二)呈报

1.各单位(部门)推荐提名任用领导人员,推荐提名单位(部门)应书面向集团股份公司人力资源部呈报。拟提任领导人员数与拟提任人选推荐数按1:2的比例呈报。

2.各单位(部门)党委常委会、党政联席会、党委(党工委、党总支、党支部)会议在研究呈报人选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并以应到会成员

过半数通过。

3.呈报任用领导人员,呈报单位(部门)应提交下列材料:

(1)关于任用领导人员的报告;

(2)党委常委会、党政联席会、党委(党工委、党总支、党支部)会议集体讨论的会议记录复印件,加盖单位(部门)印章;

(3)近两年民主推荐或民主测评情况,加盖单位(部门)印章;

(4)领导人员任免呈报表(一式两份);

(5)本单位(部门)对拟任用人选的考察材料,考察人签字并加盖单位(部门)印章;

(6)拟任用人选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含初始和后续学历学位)、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最高资格)、相关职(执)业资格证书、现岗位任职文件的扫描件,加盖单位(部门)印章。

(7)拟任用人选近期二寸彩色免冠照片12张。

(二)考察

对拟提拔的人选必须进行考察,考察方案经集团股份公司主要领导审核同意后由集团股份公司人力资源部组织实施。

对拟提拔人选全面考察其素质、能力、业绩和廉洁从业情况。

考察程序如下:

1.考察准备。成立考察组,并与被考察人选所在单位主要领导进行沟通。2.民主推荐和民主测评。提拔领导人员必须经过民主推荐,平级调整领导人员应进行民主测评。参加民主推荐和民主测评人员范围为被考察人选所在单位领导班子成员、部门负责人、直属单位党政正职及职工代表。

3.个别座谈。座谈范围为被考察人所在单位领导班子成员、部门负责人、直属单位党政正职及其他对被考察人关键事项知情的人员。

4.调查核实。通过查阅资料、实地考察、专项调查等方式进一步了解被考察对象情况。

5.考察组汇总考察情况,撰写考察材料。

(四)拟定领导人员调整方案

集团股份公司人力资源部根据民主测评、民主推荐、考察情况和拟调整单位领导班子结构等情况,提出领导人员调整方案。

(五)征求纪检、监察部门意见

对拟提拔为领导人员和拟调整的领导人员,在提交集团股份公司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之前,人力资源部就拟任人选廉洁自律情况等征求集团股份公司纪检、监察部门的意见。

(六)讨论决定

集团股份公司召开党委常委会集体讨论,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委到会。人力资源部汇报拟任人员考察情况和征求纪检、监察部门意见等情况。到会常委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以应到会常委过半数通过形成决定。

(七)任命、聘任

1.党委(党工委、党总支)书记、副书记,纪委(纪工委)书记、工会工委主任由集团股份公司党委任命。

2.全资子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控股、参股公司中根据公司章程或出资协议由集团股份公司派出的领导人员,由集团股份公司将拟任职人选推荐给所在公司董事会按相应程序决定和聘任。

3.其他领导人员由集团股份公司聘任。第十三条依法选举

需换届的党委(党总支),按照《中国共产党党章》、《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的规定,由集团股份公司党委审查同意党委(党总支)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候选人后,换届单位召开党代会(党员大会)进行民主选举,选举产生的党委(党总支)书记、副书记报集团股份公司党委审批,纪委书记由本单位党委会审议通过后报集团股份公司党委审批。

工会主席候选人由集团股份公司党委常委会审查后,按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程序。

第十四条公开招聘

根据工作需要,集团股份公司可确定部分领导职位进行公开招聘,具体按照《集团股份公司公开招聘领导人员实施办法(暂行)》执行。

第十五条领导人员任职时间,按照下列情况计算:

(一)由集团股份公司党委任命或集团股份公司直接聘任的,自党委常委会决定之日起计算;

(二)由子公司董事会聘任的,自子公司董事会形成决议之日起计算;

(三)由党员代表大会(党员大会)、工会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自当选之日起计算。

第十六条领导人员实行双向进入,交叉任职。行政正职同时担任党委(党工委、党总支)副书记,党委(党工委、党总支)书记同时担任行政副职。

党委(党工委)副书记同时担任纪委(纪工委)书记、工会主席(工会工委主任)。

公司制企业党组织领导人员,根据工作需要,依法分别进入董事会、监事会。

第十七条实行领导人员任期制。

党群系统领导人员任期与本届党委(党总支)、工会委员会任期一致。子公司经营班子成员任期与董事会成员任期一致。其他领导人员任期为三年。在任期内职务发生变动的,新任领导人员的任期不超过本届党委(党总支)、董事会、经营班子、工会委员会的任期。

领导人员任期届满后要重新履行任职程序。

第十八条实行领导人员试用期制。

对公开招聘的领导人员实行试用期制,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间享受同职级领导人员的待遇。试用期满,经考核称职的,正式任用,其试用期计入任职时间;不称职的,免去试用职务,不再享受试用期间的待遇,重新安排工作。

第十九条对决定任用的领导人员,由集团股份公司主要领导或由主要领导委托其他,领导同本人谈话,提出任职要求。提拔任用的领导人员任职后,由集团股份公司纪委会同人力资源部及时对其进行廉政谈话。

第二十条正职领导人员的任职由集团股份公司主要领导宣布,副职领导人员的任职由集团股份公司主要领导委托其他领导或人力资源部部门负责人宣布。

第二十一条领导人员任职单位变动的,其人事管理关系和党组织关系相应转移。

第四章考核评价

第二十二条对在职领导人员的考核分为年度考核与重点考核。考核主要程序和方式依据本办法第十二条(三)项规定进行。

领导人员年度考核是指对领导人员每一任职年度进行的考核,年度考核结果以年度经营业绩责任制考核、经济责任制考核、绩效计划考核(以下称业绩考

核)情况与民主测评结果综合评定。

根据工作需要,集团股份公司不定期对所属单位领导人员进行重点考核。

第二十三条领导人员年度考核结果采用百分制计分方式。计算公式如下:(一)实行经营业绩责任制、经济责任制考核的单位,领导人员年度考核结果得分为:

1.行政正职领导人员年度考核得分=(本单位当年度业绩考核得分÷所有单位当年度业绩考核最高得分)×50%+文明建设考核得分×10%+党风廉政建设考核得分×10%+民主测评得分×30%

2.党委(党工委、党总支)书记年度考核得分=(本单位当年度业绩考核得分÷所有单位当年度业绩考核最高得分)×30%+文明建设考核得分×30%+党风廉政建设考核得分×10%+民主测评得分×30%。

3.年度业绩考核得分根据《集团股份公司关于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暂行办法》进行考核,由集团股份公司组织实施。

领导人员民主测评内容为素质和能力,包括6项指标:素质包括政治素质、职业素养、廉洁从业;能力包括决策能力、执行能力、创新能力(见附件)。领导人员民主测评以百分制计分。

民主测评得分=∑参加测评人员评分÷参加测评人员数(下同)

文明建设考核得分按获得表彰等次计分:

(1)获得省级最佳文明单位以上表彰:100分

(2)获得省级文明单位表彰:95分

(3)获得集团公司最佳文明单位、省国资委文明单位表彰:90分

(4)获得集团公司文明单位表彰:80分

(5)未获得集团公司以上文明单位表彰:60分党风廉政建设考核得分按获得表彰等次计分:

(1)集团公司党风廉政建设优秀单位:100分

(2)集团公司党风廉政建设合格单位:80分

(3)集团公司党风廉政建设基本合格单位:60分

(4)集团公司党风廉政建设不合格单位:0分3、副职领导人员年度考核得分=本人年度目标责任书考核得分×70%+民主测评得分×30%。

行政副职年度目标责任书由本单位行政正职负责与其签订,党群副职年度目标责任书由本单位党委(党工委、党总支)书记负责与其签订。目标责任书按百分制考核,由本单位组织实施。年度目标责任书考核结果与薪酬兑现挂钩,

作为薪酬兑现的主要依据。

(二)实行绩效计划考核的集团股份公司直属机关职能部门、经营管理服务单位,领导人员年度考核结果得分为:

正职领导人员年度考核得分=部门(单位)年度绩效计划考核得分×70%+民主测评得分×30%。

副职领导人员年度考核得分=本人年度绩效计划考核得分×70%+民主测评得分×30%。

年度绩效考核考核得分根据《集团股份公司总部职能部门绩效管理办法》进行考核,正职由集团股份公司组织实施,副职由本部门(单位)组织实施。(三)主持工作的副职,年度业绩考核按正职岗位责任书为考核依据。

领导人员交叉任职的,年度业绩考核以领导人员担任的主要领导职务签订的岗位责任书为考核依据。行政正职与党委(党工委、党总支)书记由一人担任

的,按分别签订的岗位责任书为考核依据,考核结果取每个岗位责任书考核结果的平均值;正职兼任副职的,按正职岗位签订的责任书为考核依据;副职兼任副职的,按分别签订的岗位责任书为考核依据,考核结果取每个岗位责任书考核结果的平均值。

第二十四条领导人员民主测评由集团股份公司组织实施。各单位在职代会(职工大会、工作会)民主测评领导人员时,集团股份公司人力资源部派人参加。第二十五条依据考核结果得分不同,分别评定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其中得分在90分以上的为优秀,70分以上不满90分的为称职,60分以上不满70分的为基本称职,不满60分的为不称职。

考核结果被评定优秀、但所在单位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党政正职和分管领导,降为称职等级。

(一)安全、质量、环保管理方面出现一票否决情况的;

(二)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出现一票否决情况的;

(三)综合治理方面出现一票否决情况的;

(四)计划生育管理方面出现一票否决情况的。

第二十六条考核结果作为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奖惩、培训等的重要依据。(一)选拔担任上一级领导职务的人选,应从考核结果被评定为优秀和称职的领导人员中产生。

(二)领导人员年度考核均被评为称职以上的,领导班子方可参加集团公司“四好”领导班子评选。

(三)推荐参加国务院国资委等上级有关单位组织的培训,应从考核结果被评定为优秀和称职的领导人员中选取。

(四)推荐参加集团公司以上荣誉的表彰,应从考核结果被评定为优秀和称职的领导人员中选取。

(五)领导人员民主测评得分60分以上不满70分或年度考核结果评定为基本称职的,对其进行诫勉谈话。正职领导人员由集团股份公司领导对其诫勉谈话,副职领导人员由集团股份公司领导或委托人力资源部负责人、本单位主要领导对其诫勉谈话。诫勉谈话时,明确指出其存在的问题,提出限期改正要求。诫勉期限为一年。诫勉期满,民主测评仍为60分以上不满70分或年度考核结果仍为基本称职的,除特殊情况外,予以免职(解聘)。

(六)除特殊情况外,领导人员民主测评不满60分或年度考核结果评定为不称职的,予以免职(解聘)。

第二十七条领导班子的考核按照《集团股份公司“四好”领导班子考核评选办法》执行。

第五章激励与约束

第二十八条建立健全以考核评价为基础,与岗位职责和工作业绩挂钩,短期激励与中长期激励、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领导人员激励机制。

第二十九条领导人员的薪酬根据业绩考核结果确定。具体按照集团股份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领导人员的薪酬方案应当报集团股份公司审核、批复后实施。未经集团股份公司审核同意,领导人员不得领取薪酬方案所列收入以外的其他货币或股权收入。

第三十一条全面推行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经营者及具有资金运作的经管管理服务单位主要负责人年度经济责任审计和离任审计制度,并加强对企业经营、

投资状况和重大项目的专项审计。审计结果作为考核领导人员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二条坚持党委中心组学习、党员领导人员民主生活会、领导人员个人重大事项报告、述职述廉述学、个人收入申报等各项管理制度。

第三十三条坚持实行企务公开制度,加强民主监督。坚持和完善职代会(职工大会)民主评议领导人员制度;发挥职工在民主管理和监督中的作用,企业进行生产经营重大问题决策、制定重要规章制度和研究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时,应当听取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建议。

第三十四条实行领导人员日常谈话制度。集团股份公司人力资源部及时掌握领导班子整体情况及领导人员的思想和工作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与其本人进行谈话。

第六章培训、交流、回避

第三十五条加强领导人员理论学习和业务培训,不断提高领导人员的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领导人员参加培训学时应不少于集团股份公司年度培训计划规定的学时。逐步推行领导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和持证上岗制度。

第三十六条实行领导人员轮岗交流制度。具体按《集团股份公司领导人员及后备领导人才轮岗交流暂行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实行领导人员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制度。

领导人员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

(一)任职回避:有上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单位(部门)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单位(部门)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等工

作。

(二)公务回避:领导人员在履职过程中,凡涉及与本人及上列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企业重大项目的投资、基建招投标等工作,涉及领导人员亲属时,应当回避。

第七章免职、辞职、退养、退休

第三十八条健全领导人员退出机制,完善领导人员免职(解聘)、辞职、退养、退休制度。

第三十九条除根据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免去(解聘)领导人员现任职务外,领导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免去(解聘)现任领导职务:

(一)连续两年或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为D级和E级的企业主要负责人;(二)具有《集团股份公司关于职工违规违纪处理暂行办法》中所列严重违规违纪行为的领导人员;

(三)因健康原因,一年内无法正常履行岗位职责的时间累计达到六个月以上的;

(四)国家或集团股份公司规定予以免职或解聘的。第四十条领导人员因本办法第二十六条和第三十九条(一)、(二)、(四)项所列情形而被免职(解聘)的,由集团股份公司或所在单位(部门)在一个月内另行安排工作,根据能上能下、在什么岗位享受什么待遇的原则,重新确定相应的各项待遇。在重新安排工作之前,由所在单位(部门)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发放生活费(包括应由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不服从组织安排而又不能解除劳动合同的,实行待岗休息,由所在单位(部门)比照企业所在地失业补助金标准按月发放生活费。

因健康原因而被免职(解聘)的按集团股份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因本办法第二十六条和第三十九条(一)、(二)、(四)项所列情形而被免职(解聘)的领导人员,两年内不得提拔任用。领导人员被立案审查期间,不得提拔任用。

第四十二条领导人员辞职。

领导人员辞职,本人必须向所在单位(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本单位(部门)提出明确意见后连同本人书面申请报集团股份公司人力资源部,经集团股份公司研究,在收到申请书一个月内予以答复。

领导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出辞职:

(一)在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机密等特殊岗位任职且不满解密期限的;

(二)重要项目或者重要任务尚未完成,且必须由本人继续完成的;

(三)正在接受审计或被立案调查期间的;

(四)其他原因不能立即辞职的。

领导人员提出辞职未经批准,不得擅离职守,对擅离职守的,视情节轻重予以相应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四十三条领导人员正职男年满57周岁,女年满52周岁,副职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的免去(解聘)现任领导职务,离岗退养,按照《集团股份公司职工离岗退养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十四条领导人员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免去(解聘)现任领导职务,及时办理退休手续。

第四十五条领导人员的返聘。对已退养或退休的领导人员,确因工作需要进行返聘的,应坚持工作必需的原则,严格执行集团股份公司有关规定。

第八章后备领导人员管理

第四十六条各单位(部门)后备领导人员的数量至少按一职二备的要求选配。第四十七条各单位(部门)选配后备领导人员应严格

掌握标准,选拔政治素质过硬、一专多能的优秀人才,原则上男年龄不超过45周岁、女年龄不超过40周岁,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第四十八条推选和确定后备领导人员,坚持德才兼备原则,有利于班子结构优化和新老交替需要;坚持民主推荐、组织人事部门考察、集体研究确定的程序。

第四十九条各单位(部门)要加大后备领导人员的培养选拔力度,明确培养方向,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教育培训和实践锻炼。注重选拔基层和生产一线及优秀女干部。

第五十条建立健全后备领导人员的考核制度。对后备领导人员的考核采用日常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实行后备领导人员动态管理,在考核的基础上及时调整充实。后备领导人员每年调整一次。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一条因企业关闭、破产,或因企业股权转让、重组、改制等原因导致控股权发生转移的,原企业领导人员自然免职。领导人员调离集团公司或辞职的,自然免职。

第五十二条各单位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更换、任免前须征求上级主管部门意见。

第五十三条集团股份公司派出董事、监事的管理办法另行制订。

第五十四条集团公司委托集团股份公司管理的单位,由集团公司党委、集团公

司直接管理的领导人员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五条本办法所称的“以上”含本数,“不满”不含本数。

第五十六条本办法由集团股份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凡以前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按本办法执行。

篇二:公司中层领导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中层干部人员的管理,推进中层干部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造就高素质干部队伍,根据集团公司《领导人员管理办法》、公司《关于进一步加强干部选拔任用纪实工作的通知》、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本部及托管单位。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本级总经理助理、部门(厂站)正副职。

第三条中层干部管理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三)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

(四)公司领导认可、职工群众认可、市场认可原则;

(五)权利与责任义务统一、激励与监督约束并重原则;

(六)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权限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管理权限包括:

(一)根据能源公司提名、推荐、及有关规定,选举公司董事长;

(二)根据能源公司推荐或提议,决定聘任或解聘公司总经理;

(三)根据公司推荐、提议,由总经理提名,决定聘任或解聘公司副总经理、总会计师、总经理助理;

第五条公司总经理管理权限包括:

(一)提名公司副总经理。总会计师等副职人选;

(二)提名公司总经理助理及部门正、副处长;

第三章任职条件

第六条公司中层干部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国有企业的社会主义方向,具有搞好国有企业的强烈事业心和责任感,认真履行经济责任、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

(二)具有较突出的工作业绩,熟悉现代企业管理,有较强的决策判断能力、经营管理能力、沟通协调能力,开拓创新精神和市场竞争意识强;

(三)具有履行岗位职责所必需的专业知识,熟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熟悉国内外市场和相关行业情况;

(四)具有良好的职业素养,遵纪守法,勤勉尽责,团结合作,廉洁从业,作风形象和职业信誉好;

(五)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和能够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素质。

第七条公司中层干部应当具备下列任职条件:

(一)管理人员

1、总经理助理具有5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具有处长累计4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

2、提拔担任处长的,应当具有副处长2年以上工作经历;

3、提拔担任部门副处长的,应当具有5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

4、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5、身体健康。

(二)提拔担任党内领导职务的,还应当符合党章及有关规定的要求。

第八条特别优秀的或工作特殊需要的人才,可以适当放宽任职条件。

第四章职数和任期

第九条公司经理班子职数根据公司章程确定,一般不超过7人。

公司等基层党委由5~7人组成,书记1人,必要时可设副书记;总支、支部委员会由3~5人组成。

第十条公司党委、总支、支部委员与董事会、经理班子成员严格实行交叉任职,书记原则上由行政负责人兼任。董事长、总经理原则上分设。

第十一条公司领导人员实行任期制。

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每届任期不超过3年;经理班子任期由董事会确定,每届任期不超过3年;基层党委每届任期4年,总支、支部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经考核合格可连任。

第五章选拔任用

第十二条选拔公司领导干部,主要采取组织选拔、公开招聘、竞争上岗等方式进行。

第十三条组织选拔一般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沟通酝酿;

(二)通过民主推荐等方式确定考察对象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

(三)组织考察,全面考察其业绩、素质、能力和廉洁从业等方面的情况。考察主要采取个别谈话和民主测评等方式,听取考察对象所在单位领导和周围群

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

2009年12月30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同时,为深入贯彻落实《管理规定》,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务院国资委党委联合下发了《中央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综合考核评价办法(试行)》。 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国有重要骨干企业的管理,保证国有重要骨干企业领导人员公正履行职责,促进国有重要骨干企业党风廉政建设,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国有重要骨干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是指列入中共中央管理和中央企业工委管理的职务名称表的企业领导人员。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企业领导人员亲属是指: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配偶的兄弟姐妹。 第二章任职回避 第四条企业领导人员有第三条所列亲属关系,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实行任职回避。 (一)在同一领导班子中任职的; (二)同时在有直接隶属关系的领导班子中任主要领导职务的; (三)一方在领导班子,另一方在其分管的部门、企业、驻外机构(境内外,下同)及工程、投资项目中任领导职务的; (四)企业领导班子主管部门提出需要任职回避的。 第五条企业领导人员任职回避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本人提出回避申请或者领导班子、有关管理部门提出回避建议; (二)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权限进行审核和做出决定; (三)需要回避的,由企业领导班子主管部门调整工作岗位。 第六条回避双方职务不同的,一般由职务较低一方回避;职务相同的,由企业领导班子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和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决定其中一方 回避。 第七条新任用或新调入的人员在任职或调入企业前,应如实报告应回避的关系,并及时申请回避。因婚姻、职务变化等情况新形成的回避关系,当事人应当及时申请回避。 当事人申请任职回避的,企业领导班子主管部门应在半年内予以调整。 第三章公务回避 第八条企业领导人员所在企业不准与企业领导人员的配偶、子女个人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直接发生经济关系;因专利、特许经营等原因具有经营项目的独占性,企业必须与其发生经济往来的,其经营的项目及项目所涉及的重要指标应当列为厂务公开的一项内容。

中层管理人员管理办法-钢城集团人力〔2011〕224号[1]汇总

攀枝花钢城集团有限公司文件 钢城集团人力〔2011〕224号 关于印发《攀枝花钢城集团有限公司机关部处室、 分子公司中层管理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分、子公司(单位),集团公司机关各部处室: 《攀枝花钢城集团有限公司机关部处室、分子公司中层管理人员管理办法》经集团公司审议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攀枝花钢城集团有限公司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九日

攀枝花钢城集团有限公司机关部处室、分子公司 中层管理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适应攀枝花钢城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快速发展,切实加强集团公司中层管理人员队伍建设和管理,增强中层管理人员队伍活力,优化中层管理人员队伍结构,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规定了中层管理人员管理机构与职责、选拔任用、培养与开发、考评及动态管理机制和纪律要求与考核。 第三条本办法的中层管理人员是指集团公司机关职能部门下设科室和分、子公司的机关职能部门以及生产作业单位的领导(含集团公司机关职能部门的副科级干事和经集

团公司审批同意的全日制本科以上毕业生担任中层管理岗位助理职务人员),中层管理岗位依据本单位定编定员方案确定。 第四条不断优化中层管理人员队伍结构,到“十二五”末,集团公司机关各职能部门35岁以下、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的中层管理人员应不低于30%,各分、子公司35岁以下、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的中层管理人员应不低于20%。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机关、分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参照执行,以下统称为“各单位”。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负责审定管理办法,提出优化管理办法的要求。 第七条集团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是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起草管理办法,评估管理办法实施情况,提出优化意见,

人员流动管理办法(初稿)

人员流动管理办法(试行) 1 目的 根据国家《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为规范员工流动管理,引导员工合理流动,以达到人岗匹配的目的,特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 3 管理权限 综合部负责各部门员工入职、流动手续的办理及监督。 4 员工入职 4.1 新进员工的报到程序 新录用的员工携带所要求的报到材料,于入职当日到综合部进行报到,同时办理入职手续。以其报到日为起薪日。 4.2 新员工报到当日所需材料 新员工报到材料如下: (1)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 (2)学历、学位证书(包括国民教育、国家承认的成人教育(大、中专)等取得的学历、授予学位证明材料等;另,当年未毕业可用公司开具的学历证明)、职称证明等的原件及复印件; (3)最后工作单位的离职证明(当年毕业未参加工作的不需要); (4)人体检健康证明; (5)岗位职业资格证书等。

4.3 员工档案的建立与管理 员工办理入职手续,综合部应同时建立入职员工的内部人事档案。 4.3.1 员工人事档案材料收集范围: 4.3.1.1 必备档案 除以上4.2所列各项新员工报到所需材料外,还需大学生就业/实习协议,以及劳动者转正后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等。 4.3.1.2 补充档案 工作交接清单、员工辞职申请表、员工解聘通知书等。 其他有关材料:符合公司相关制度、表彰奖励以及违反公司相关规定而受到的处分决定、通报批评等。 4.3.2 归档要求 具体如下: 4.3.2.1归档材料必须是办理完毕的正式材料。材料应完整、齐全、真实,文字清楚,对象明确,有承办部门和个人签字及形成时间的日期。 4.3.2.2员工办理入职手续后的三日内建立其基本人事档案。 4.3.2.3归档的材料,凡规定应盖章的,必须盖章。 4.3.2.4部门领导离职,其人事档案保留两年,其他员工离职,其人事档案保留一年。 4.3.2.5此人事档案为公司内部建立的档案, 其中材料为公司留存份,员工离职不返还。 4.4 员工试用期及转正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规定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规定 国有企业是国民经济的命脉!那么,对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管理要出台哪些一系列的管理制度,从而更好促进国民经济增长呢?下面就不妨和学习啦一起来了解下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的相关知识,希望对各位有帮助!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规定【part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工作,建立健全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符合科学发展要求的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下简称《资产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江苏省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苏州市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苏州市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企业,是指太仓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领导人员,包括由国有股权代表出任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不包括外部董事和职工董事),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党委书记、副书记、委员,纪委书记,以及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权限批准列入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党管干部与依法办事相结合;(二)管资产与管人、管事相结合;(三)市场认可与出资人认可、职工群众认可相结合;(四)组织选拔与市场配置相结合;(五)激励与约束相结合;(六)分类与分层管理相结合。 第二章公司治理结构第五条企业应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健全公司治理结构,明确董事会、经理层、党委会职责,规范运作。 第六条董事会职数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设董事长1 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若干人。 董事会实行集体决策、个人负责制,依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定,决定企业重大事项。 第七条经理层由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组成,职数一般不超过6 人。 经理层实行总经理(总裁)负责制,总经理(总裁)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对董事会负责。 第八条党委会职数一般为3~9 人,一般设党委书记1 人、副书记1~2 人、委员若干人,设纪

全员聘用和岗位管理暂行方法

安宁市人民医院 全员聘用制和岗位管理暂行方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按照人社局《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岗位管理暂行办法》和政府关于事业单位人员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的要求,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全员聘用制系医院编制内全体职工和编制外用工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岗位聘任制包括医院内部管理系列、专业技术系列、工勤技能系列各级各类岗位的聘任,不包括专业技术职务聘任。 第二章基本原则 第四条认真贯彻党的干部路线,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树立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观念: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走群众路线,保证职工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 第五条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和本意见的要求,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医院和受聘人员与工作有关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全面推行公开招聘

第六条结合医院的任务,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岗位,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岗位的工资待遇;按照岗位的职责和聘用条件,通过公开招聘、考试、面试的方法聘用工作人员。 第七条凡出现空缺岗位,除涉密岗位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人员,都要实行公开招聘。编制内招聘不得突破核定的编制数额。受聘人员应当具有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能够坚持正常工作;实行职业资格制的岗位,必须持有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 第四章聘用范围 第八条人员聘用范围系医院编制内的在编人员以及编制外人员。 第九条与医院签订了《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和《劳动合同》的编制内或编外人员,方可按照医院岗位设置计划,申请参加符合条件的岗位竞聘。未与医院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和《劳动合同》的人员,不得参加岗位竞聘。 第十条进入医院见习期人员,不在医院岗位聘用范围之内。 第五章人员聘用的基本程序 第十一条人员聘用的基本程序如下: 1.公布空缺岗位及职责、聘用条件、工资待遇等事

新版集团公司中层管理人员选拔任用暂行办法【精品】

集团公司中层管理人员选拔任用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健全完善 公司中层管理人员选拔任用制度,形成具有生机与活力的选人用人新机制,推进公司生产经营的发展。经集团公司党委会议研究,现制定《集团公司中层管理人员选拔任用暂行办法》。 第二条选拔任用集团公司中层管理人员,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1)党管干部原则和董事会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以及经营管理 者依法行使用人权相结合的原则; (2)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 (3)员工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4)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5)民主集中制原则; (6)依法办事原则。 第三条选拔任用集团公司中层管理人员必须符合“三个代表” 的要求,有利于领导班子专业、文化、年龄结构的改善,有利于班子 整体功能的发挥,符合本单位或部门领导职数的规定,符合缺额岗位对领导人员素质的要求。 第二章选拔任用条件 第四条选拔任用集团公司中层管理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 理论的水平,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的 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决拥护并认真贯彻党的基 本路线。

(2)具有改革开放意识和奋发向上的工作精神,能够带领员工 艰苦创业,开拓进取,有公认的工作实绩。 (3)有事业心和较丰富的工作经验,有胜任领导岗位的组织、 协调能力和文化、业务素质,有清晰的工作思路和相应的经营理念。 (4)能正确行使手中的权利,清正廉洁,艰苦朴素,为企业的 发展和员工的利益勤奋敬业。 (5)密切联系群众,作风严谨,雷厉风行,有全局观念,讲实 话、办实事、求实效,善于集中正确意见,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 (6)选拔担任集团公司中层管理成员应当具备下列资格: 一般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 一般应是后备干部人选; 身体健康。 第三章选拔任用程序 第五条集团公司控股单位及相对控股单位的董事长,由集团公 司党委会、董事会会议研究确定,推荐给该控股公司股东会选举。 总经理由该控股公司董事长提名,经该公司党组织讨论后,推荐 给董事会,董事会研究后,报集团公司党委,预审考察后,经集团公 司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同意,批复给该单位董事会,由该控股公司董事 会聘任。控股公司单位的副总经理选拔任用程序同上。 第六条参股公司产权代表,由集团公司党委会、董事会会议研究确定后,按法定程序进入该单位董事会。 第七条集团公司机关职能部门人选、分公司经理人选,由集团公司总经理提名或党委推荐或民主推荐,总经理与党委书记取得一致 意见后,组织、人事部门考察,经与集团公司纪委交换意见,党政联 席会议研究同意后,公司发文聘任。 第八条分公司副职人选,可由分公司经理提名或分公司党(总)

事业单位领导人管理办法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改进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健全选拔任用机制和管理监督机制,建设一支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事业单位领导人员队伍,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等党内法规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省级以上党委和政府直属以及部门所属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省级以上人大常委会、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群众团体机关所属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 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对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管理,应当体现事业单位公益性、服务性、专业性、技术性等特点,遵循领导人员成长规律,激发事业单位活力,推动公益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第四条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管理,应当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三)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 (四)分级分类管理原则; (五)依法依规办事原则。 第五条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职责,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任职条件和资格 第六条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政治素质好,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理想信念坚定,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坚持民主集中制,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忠实履行公共服务的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 (二)组织领导能力强,善于科学管理、沟通协调、依法办事、推动落实,有较强的公共服务意识和改革创新精神,工作实绩突出; (三)有相关的专业素质或者从业经历,熟悉有关政策法规和行业发展情况,业界声誉好; (四)事业心和责任感强,热爱公益事业,求真务实,团结协作,遵纪守法,廉洁从业,群众威信高。 担任党内领导职务的领导人员,应当牢固树立党建责任意识,熟悉党务,善于做思想政治工作。 正职领导人员,应当具有驾驭全局的能力,善于抓班子带队伍,民主作风好。 第七条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资格: (一)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二)提任六级以上管理岗位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工作经历。

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办法

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符合事业单位特点,促进事业单位发展的人事管理体制,规范对事业单位聘用制的管理,维护和保障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事业单位聘用制是指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通过签订聘用合同,确定双方聘用关系,明确双方责任、权利、义务的一种人事管理制度。通过实行聘用制,转换事业单位用人机制,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由行政任用关系向平等协商的聘用关系转变。 第三条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必须坚持单位自主用人、个人自主择业、政府依法监管和公公、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事业单位聘用工作人员,必须在确定的编制数额和人员结构比例内进行。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纳入机构编制部门管理、依法登记(备案)的事业单位。 其它事业单位及与之建立人事关系的人员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受委托行使行政职能并依照或者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及与之建立人事关系的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事业单位中已实行劳动合同制管理的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聘用的条件、程序、方法 第六条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应当根据工作需要,按照科学合理、精干效能的原则,确定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的工勤人员岗位,按岗聘用,竞争上岗第七条 事业单位受聘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三)具有聘用岗位要求的文化程度、专业知识及工作能力;

中层干部管理办法

中层干部管理办法 (2014年8月15日修订) 为了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所要求的的干部管理机制,坚持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任用原则,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增强管理岗位人员的事 业心和责任感,现就公司中层干部的选拔、推荐、职务聘免及考核 管理规定如下: 一、中层干部的选拔、推荐、聘用的原则和要求。 选拔、推荐、聘用干部,必须坚持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原则,做到严格考核、择优聘任。真正把懂经营、善管理、有知识、组织 领导能力强、工作经验丰富、成绩突出、有群众威信的职工选拔到 管理岗位上来。 二、中层干部聘用的程序和方式。 (一)、由公司领导提出人选,分管领导负责考核,综合办公室 负责组织实施,然后提交领导班子研究决定。 (二)、根据工作需要和中层干部任职条件、管理岗位职数,经 总经理提议,领导班子研究同意,可通过民主推荐、公开竞聘、自 我推荐的方式竞聘中层干部岗位。 (三)、党组织、工会干部的选拔、推荐、职务任免,按有关规 定的程序、权限执行。 三、中层干部的考核 (一)、考核的内容。 1、部门责任人的考核内容主要是,组织领导能力、责任意识、

执行能力和团队建设。经营业务部门,主要考核经营收入、利润额 和安全生产、职工队伍精神面貌; 2、部门副职的考核内容主要是,敬业精神、执行能力、工作实效、协作配合和群众威信等。重点考核敬业精神和工作实效。 (二)、考核组织和方法。 1、由主要领导负责,成立考核领导小组,综合办公室组织实施。考核工作坚持自下而上和群众公认的原则。 2、日常绩效考核,半年考核、年终考核或任期届满考核相结合;中层干部本人述职,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评价、中层干部和职工代 表评议相结合。 (三)、考核程序和形式。 1、日常绩效的考核。采取定量指标考核和定性指标考核相结合、关键指标考核和辅助指标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具体措施按照公 司《绩效考核实施办法》规定执行; 2、半年考核、年终考核或任期届满的考核。 (1)进行半年、年终或任期届满工作总结。部门正职、副职首先要在本部门述职;年终时根据公司统一安排,分别在公司职工大 会上(或在全体领导成员、全体中层干部和各部门选派的职工代表 参加的会议上)作工作总结报告。 (2)民主测评。 ①通过中层干部述职,现场即时进行民主测评。 ②参加民主测评的人员为全体领导成员、全体中层干部及各部门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规定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规定 国有企业是国民经济的命脉!那么,对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管理要出台哪些一系列的管 理制度,从而更好促进国民经济增长呢?下面就不妨和学习啦一起来了解下国有企业领导人员 管理的相关知识,希望对各位有帮助!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规定【part1】第一章 总则第一 条为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工作,建立健全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符合科学发展 要求的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下简称《资产法》)、 《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 章》)、《江苏省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苏州市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 法》、《苏州市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 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企业,是指太仓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以下简称 “市国资委)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领导人员, 包括由国有股权代表出任的董事长、 副董事长、 董事(不 包括外部董事和职工董事),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党委书记、副书记、委员, 纪委书记,以及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权限批准列入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党管干部与依法办事相结合;(二)管资 产与管人、管事相结合;(三)市场认可与出资人认可、职工群众认可相结合;(四)组织选拔与市 场配置相结合;(五)激励与约束相结合;(六)分类与分层管理相结合。 第二章 公司治理结构第五条企业应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健全公司治理结构,明确董 事会、经理层、党委会职责,规范运作。 第六条董事会职数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设董事长 1 人,可以设副董事 长、董事若干人。 董事会实行集体决策、个人负责制,依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定,决定企业重 大事项。 第七条经理层由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组成,职数一般不超过 6 人。 经理层实行总经理(总裁)负责制,总经理(总裁)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 权,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对董事会负责。 第八条党委会职数一般为 3~9 人,一般设党委书记 1 人、副书记 1~2 人、委员若干人, 设纪委书记 1 人。 党委会是企业的政治核心,实行民-主集中制,参与企业重大问题决策,支持董事会、经 理层依法行使职权。 第九条党委会、董事会和经理层成员实行“双向进入,交叉任职。 董事长和党委书记一般由一人担任;董事长与党委书记分设的,党员董事长可兼任党委副 书记,党委书记可兼任副董事长。 第三章 任期规定第十条企业领导人员实行任期制。

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东莞某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工作,保障用人单位和聘用人员的权益,有利于我某机关事业单位招聘专业技术人员,促进各项工作的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我某的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用人单位是聘用人员的管理单位。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聘用人员,是指服务于本某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不列入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序列,以合同形式聘用,不担任行政职务,不行使行政权力,从事技术性或辅助性工作的人员。第四条聘用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是:遵纪守法,品行端正,符合聘用岗位所需的资格条件。第五条聘用人员所从事工作不能涉及国家秘密。第六条聘用人员分为五类,第一类是指具有正高级职称的人员,第二类是指具有副高级职称的人员和取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第三类是指具有中级职称的人员和取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第四类是指具有助理级职称的人员和取得学士学位的本科生,第五类是指一般业务及勤杂人员。第七条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实行职责、能力与效能相一致和精简的原则。第八条人员招聘按下列程序进行:(一)拟定使用聘用人员计划。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拟定使用聘用人员计划,包括聘用原因、聘用人数、经费开支形式、聘用人员类别、岗位以及本单位人员编制使用情况等。用人单位应于每年9月向某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申报下一年度的使用聘用人员计划。(二)审定使用聘用人员计划。由某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某人事局和某财政局按照解决单位缺编和确因工作需要的原则,审核各单位的使用聘用人员计划,于每年12月底前报某机构编制委员会审定。(三)招聘聘用人员。聘用人员的招聘由用人单位负责,其中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类人员的聘用须经由某人事局、某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才能签订劳动合同。同等条件下,现职编外人员优先考虑聘用。(四)办理聘用手续。由用人单位与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明确聘用期限、双方的权利义务、薪酬待遇、合同变更、解除、违约责任等,而且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并由某劳动部门鉴证。劳动合同期为1年,期满后可根据某编委核定本单位下一年度使用聘用人员计划情况进行续聘,每次续聘期限为1年。临时性工作,可按课题、项目或工作需要签订短期合同。聘用人员办理聘用手续后,应报某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备案。聘用人员与用人单位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双方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申请仲裁或诉讼。第九条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或聘用人员应当提前30天通知对方。第十条聘用期间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对聘用人员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是否续聘的依据。第十一条某财政局根据某编委核定各单位的聘用人员数、聘用人员的类别拨给经费,标准分别是:第一类人员每人每年9.5万元、第二类人员每人每年5.5万元、第三类人员每人每年4.5万元、第四类人员每人每年3万元、第五类人员每人每年2万元。上述经费标准包括聘用人员的薪酬、缴纳社会保险费及公用经费的开支。聘用人员经费由某财政局按上述标准每月拨给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调整各类聘用人员的经费供给标准,合理确定聘用人员的薪酬。除特殊情况外,上调的幅度原则上不能超过某财政经费供给标准的20%。超出财政供给部分,由用人单位从公用经费中调剂解决。今后,根据用人单位的实际需要和劳动力某场用工薪酬变化等情况,对各类聘用人员的供给标准作适当调整。第十二条聘用人员的薪酬。用人单位按月发放聘用人员薪酬,薪酬标准由用人单位确定,但应遵循以下原则:用人单位发放给每个聘用人员全年的薪酬(含奖金和补贴)及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总金额原则上不低于财政核拨该类人员经费标准的80%。第十三条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类人员具有的专业技术职称必须符合与所在岗位从事的工作性质,才能享受相关薪酬标准。第十四条用人单位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已签订劳动合同的聘用人员办理各项职工社会保险。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聘用人员按比例支付。第十五条用人单位应为聘用人员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个人所得税及有关税费。第十六条各用人单位每年1月20日前要将本单位上一年度实际使用聘用人员的数量、类别、薪酬发放、社会保险购买情况报某财政局。第十七条本办法适用于某

员工关怀管理办法(最终)-精选

员工关怀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增强企业的向心力和凝聚力,进一步激发员 工爱岗敬业的工作热情和积极性,使员工在繁忙的工作中充 分感受到公司的关怀和关爱,与公司共同成长与发展,特制 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包括全员性关怀项目和其他群体关怀 项目,分别从法定节假日关怀、员工健康关怀、员工生日关 怀、员工重大家事关怀、员工家庭温馨关怀、女员工关怀、少数民族关怀、外地员工关怀等八个维度全方位开展员工关 怀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恒丰金集团公司全体在册员 工。 第二章全员性关怀项目 第四条法定节假日关怀 每逢重要(春节、五一、端午节、中秋节、元宵节)节 假日,对全体员工进行关怀慰问。 (一)关怀措施:公司领导以短信方式向全体员工表示 节日祝贺;按照国家统一安排,全面落实节假日放假制度; 按照公司福利费用发放相关文件规定在每个节日向在册员 工发放慰问金或慰问品。

(二)责任部门:短信发送由公司办公室指定专人实 施,发送内容必须经过公司领导审核; 节假日放假及慰问品、慰问金发放由人力资源部配合行政部门按照相关办法实施。 第五条员工健康关怀 (一)关怀措施: 1、每年进行员工健康体检。公司每年组织员工开展身 体体检。人力资源部要建立全体员工健康档案,并根据体检 结果,向公司和员工本人反馈健康信息。 2、公司积极组织开展全员健身活动。公司办公室牵头, 各部门积极配合,组织公司员工参加各项体育及健身活动。 为确保活动效果,公司会根据在册员工数量,对公司办公室 下拨文体活动经费,活动经费仅限用于各次活动的组织及奖 励。 (二)责任部门:公司办公室牵头,人力资源部行政部 及其他各部门配合。 第六条员工生日关怀 (一)关怀措施: 公司所有在册员工在生日之际,公司均发送一条祝福短信,在员工生日当天,为员工及家属各送上一张生日贺卡, 具体实施方式如下: 1、分公司印制统一形式的生日贺卡。贺卡上有分公司 对员工的祝贺词和总经理的亲笔签名。

退出岗位领导人员管理办法

XXXX公司 退出高级管理岗位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深化人事制度改革,规范退出高级管理岗位人员的管理,经研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退出高级管理岗位人员是指:XX公司范围内,因年龄或身体健康等原因退出现正、副处职领导岗位,但未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 第三条退出高级管理岗位人员管理应遵循的原则: (一)适应形势任务需要,兼顾历史因素; (二)规范统一管理与各单位具体情况相结合; (三)与高级管理人员各项管理制度相适应; (四)充分发挥退出高级管理岗位人员的作用。 第二章聘任和安排 第四条对退出高级管理岗位的人员,XX公司根据实际需要,结合个人实际情况,安排到实质性岗位或交付专项任务。XX公司未予安排的,由原所在单位或部门自行安排,继续发挥作用。原则上不能在三产和独立法人企业兼职。 第五条XX公司安排工作的,由各单位或部门与XX公司人事处(党委组织部)共同协商人选,XX公司党委会研究确定;聘用(解聘)、考核、监督及日常管理由各专业主管部门负责,聘用(解聘)、考核情况报XX公司人事处(党委

组织部)备案。 各单位或部门自行安排工作的,按照相应的干部管理制度,由单位或部门研究决定,同时明确考核及日常管理的负责部门。 第三章享受待遇 第六条政治待遇。按同级在岗高级管理人员规定的范围阅读、听取有关文件和报告,参加必要的会议和一些重大的活动。未选为代表的,也应列席本单位的党代会、职工代表大会等重要会议。 第七条医疗待遇。医疗、体检、健康疗养保持原待遇不变。 第八条薪酬待遇。基本薪酬保持退出高级管理岗位前的水平,不再晋档,但可以调标套改(如遇整体调资时,再另行规定);承担具体工作的,业绩薪酬按所在单位同级现班子成员业绩薪酬平均水平的70%发放。 第九条其它待遇。车辆费用、通讯费用、住房标准保持原待遇不变,按照XX公司有关规定执行。办公用房,根据工作实际妥善安排。 第四章日常管理 第十条退出高级管理岗位人员的日常管理,由退出岗位时所在单位或部门负责。所在单位或部门要关心高级管理岗位人员的日常学习、工作、生活等方面,并负起责任,有关情况和信息应该及时和XX公司人事处(党委组织部)沟

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

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 为了配合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和全员聘用合同制度的推行,规范事业单位编外自主用人,根据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和某委组织部、某人事局、某编办《关于推进某事业单位机构和人事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某事业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实施范围 本某各类事业单位(不含财政经费全额供给的事业单位)根据一定时期工作任务及业务延伸发展的实际需要,在核定的编制以外,自主聘用6个月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 二、聘用原则 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的前提是不增加某财政支出经费,受聘人员的工资和各种福利,由聘用单位自筹解决。同时,要坚持“机构优化、按需聘用、手续完备、用工规范”的原则和回避制度,根据岗位要求择优聘用。 被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应具备拟聘岗位所需的学历、职称和能力水平。 三、聘用方式 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一律实行聘用合同制,聘用合同一年一签,聘用合同期最长不超过三年,合同期满后,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续聘或

解聘。聘用合同由应聘人员与聘用单位双方签订,使用某人事局统一印制的聘用合同书。 聘用合同的签订、变更、解除都必须到某人才服务中心办理鉴证手续。解聘人员和聘用合同期满不再续聘人员可到某人才某场自主择业或自谋职业。 四、聘用待遇 编外聘用人员的工资及各种福利待遇,可参照聘用单位同等条件编内工作人员的标准执行,也可由双方议定,但不得低于全某最低工资标准。其档案工资由人事代理部门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核定,聘期内由聘用单位按国家政策规定为期办理养老保险等手续。 五、聘用管理 编外聘用关系一经确立,受聘人员的人事档案关系统一由某人才服务中心实行人事代理,受聘人员参加所在事业单位的年度考核,考核结果由某人才服务中心归入本人档案,作为用人单位续聘、解聘、奖惩的重要依据。 实行人事代理的编外聘用人员,可按国家有关规定由人才服务机构代为申报职称评审、考试,实行评聘分开。聘期内发生人事争议,可向聘用单位的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调解,也可依据有关规定向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调解和仲裁。 六、聘用手续 事业单位需要编外聘用人员,可先向某人才服务中心提出,经研究同意,再签订聘用合同,办理人事代理手续。人事代理部门按规定

中层管理人员管理制度

中层管理人员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了深入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加强河北航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领导中层管理工作,构建中高层管理人员队伍,科学有序的配置与公司经营发展战略相适应的人力资源,推进公司中层管理工作的制度化和精细化,以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求,确保公司的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此规定。 2、范围 本管理办法所指的中层人员是指由公司统一管理的人员,包括: 2.1各职能部门、中心、事业部正、副职中层人员和公司聘任的中层中层人员; 2.2xxx分子公司总经理和副总经理等中层人员; 2.3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或人事部门研究决定,其他需纳入领导中层管理范畴的人员; 2.4按照选拔标准和选拔程序,选拔出公司范围内德才兼备、综合素质高、有培养前途和发展潜力的优秀人才,为补充上一级中层人员而准备的后备人选。3、内容 为加强中层人员的集中统一管理,凡涉及中层人员的配备、职务、职级、待遇等政策性规定,均由公司中层管理部门统一提出,总经理办公会审批。 4、中层人员结构与任职资格 4.1公司从不断改善中层人员的知识、专业、能力、经验入手优化经营管理队 伍结构。各部门、中心、事业部及分子公司中层人员所需的专业知识,应与本单位的性质、任务和发展方向相适应,使领导中层管理团队成员各尽其能,充分发挥整合能力。 4.2公司管理的中层人员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4.2.1具备较好的职业素质。具备本职工作所需的专业知识、管理知识、实践经验和组织领导能力;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熟悉相关市场经济知识和法律法规,遵纪守法、廉洁从业、勤勉尽责,团结合作、品行端正、诚实守信、作风正派; 4.2.2具备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决策分析能力、开拓创新能力和沟通协调能力;有大局观念,能正确履行领导职责; 4.2.3具备良好的心理素质,身体健康,能够承受工作压力;

市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管理办法,

市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东莞市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工作,保障用人单位和聘用人员的权益,有利于我市机关事业单位招聘专业技术人员,促进各项工作的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我市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用人单位是聘用人员的管理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聘用人员,是指服务于本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不列入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序列,以合同形式聘用,不担任行政职务,不行使行政权力,从事技术性或辅助性工作的人员。 第四条聘用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是:遵纪守法,品行端正,符合聘用岗位所需的资格条件。 第五条聘用人员所从事工作不能涉及国家秘密。 第六条聘用人员分为五类,第一类是指具有正高级职称的人员,第二类是指具有副高级职称的人员和取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第三类是指具有中级职称的人员和取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第四类是指具有助理级职称的人员和取得学士学位的本科生,第五类是指一般业务及勤杂人员。 第七条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实行职责、能力与效能相一致和精简的原则。 第八条人员招聘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拟定使用聘用人员计划。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拟定使用聘用人员计划,包括聘用原因、聘用人数、经费开支形式、聘用人员类别、岗位以及本单位人员编制使用情况等。用人单位应于每年9月向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申报下一年度的使用聘用人员计划。 (二)审定使用聘用人员计划。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市人事局和市财政局按照解决单位缺编和确因工作需要的原则,审核各单位的使用聘用人员计划,于每年12月底前报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定。 (三)招聘聘用人员。聘用人员的招聘由用人单位负责,其中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类人员的聘用须经由市人事局、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才能签订劳动合同。同等条件下,现职编外人员优先考虑聘用。 (四)办理聘用手续。由用人单位与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明确聘用期限、双方的权利义务、薪酬待遇、合同变更、解除、违约责任等,而且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并由市劳动部门鉴证。劳动合同期为1年,期满后可根据市编委核定本单位下一年度使用聘用人员计划情况进行续聘,每次续聘期限为1年。临时性工作,可按课题、项目或工作需要签订短期合同。聘用人员办理聘用手续后,应报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聘用人员与用人单位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双方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申请仲裁或诉讼。

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

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4 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 2009年12月30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同时,为深入贯彻落实《管理规定》,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务院国资委党委联合下发了《中央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综合考核评价办法(试行)》。 1第一章 第一条为加强对国有重要骨干企业的管理,保证国有重要骨干企业领导人员公正履行职责,促进国有重要骨干企业党风廉政建设,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国有重要骨干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是指列入中共中央管理和中央企业工委管理的职务名称表的企业领导人员。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企业领导人员亲属是指: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配偶的兄弟姐妹。 2第二章 第四条企业领导人员有第三条所列亲属关系,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实行任职回避。 (一)在同一领导班子中任职的; (二)同时在有直接隶属关系的领导班子中任主要领导职务的; (三)一方在领导班子,另一方在其分管的部门、企业、驻外机构(境内外,

下同)及工程、投资项目中任领导职务的; (四)企业领导班子主管部门提出需要任职回避的。 第五条企业领导人员任职回避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本人提出回避申请或者领导班子、有关管理部门提出回避建议; (二)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权限进行审核和做出决定; (三)需要回避的,由企业领导班子主管部门调整工作岗位。 第六条回避双方职务不同的,一般由职务较低一方回避;职务相同的,由企业领导班子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和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决定其中一方回避。 第七条新任用或新调入的人员在任职或调入企业前,应如实报告应回避的关系,并及时申请回避。因婚姻、职务变化等情况新形成的回避关系,当事人应当及时申请回避。 当事人申请任职回避的,企业领导班子主管部门应在半年内予以调整。 3第三章编辑 第八条企业领导人员所在企业不准与企业领导人员的配偶、子女个人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直接发生经济关系;因专利、特许经营等原因具有经营项目的独占性,企业必须与其发生经济往来的,其经营的项目及项目所涉及的重要指标应当列为厂务公开的一项内容。 第三条所列企业领导人员配偶、子女以外的亲属和其他来往密切的亲属,本人或代表其所在单位与企业领导人员所在企业进行业务往来时,企业领导人员应申请公务回避。企业领导人员无法回避时,应将有关情况以适当形式在一定范围

中层管理人员考核管理办法

中层管理人员考核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和提升中层管理人员绩效和本公司经济效益,提高劳动效率,增强企业活力,调动管理人员工作积极性,经公司经理办公研究,决定制定本考核管理办法: 一、被考核人员范围: 1、公司副总经理; 2、公司各部门经理、副经理、临时负责人; 3、岗位主办 二、考核程序: 1、公司副总经理考核人为公司总经理及所授命的考核领导小组。 2、各部门经理、副经理、临时负责人考核人为公司经理办公会授命由人力资源部组成的考核领导小组。 3、岗位主办考核人为公司人力资源部。 4、公司经理办公会为考核成绩调整人。即由人力资源部上报考核成绩,由公司经理办公会研究决定对被考核人进行相应的绩效调整。 三、考核方法及时间: 1、所考核人员均采取自我述职报告和考核人综合评判的方法。每季度进行一次考核,年终进行一次总评。 2、季度考核:须按规定的时间要求(于每季度月末的25日),提交书面报告至人力资源部及所属主管领导。人力资源部及其主管领导于30日前做出回应,并于新季度开始月的5日前做出考核报告,提交公司经理办公会。 3、年度考核:被考核人将个人的全年工作情况进行总结,于每年12月25日前,一式两份以书面形式上交公司主管领导及人力资源部。其主管领导及人资源部须在12月30日前将评判结果报公司经理办公会。 4、考核人综合评判:即为被考核人所在部门员工综合评价,其所属主管领导初评打分,考核领导小组复评打分的综合评判方式进行最终的考核。 5、考核领导小组将评价结果真实的上报至公司总经理及经理办公会。作为被考核人绩效分配依据。 四、考核内容: 1、岗位职责考核:指被考核管理人员要担当本职工作、完成上级交付的任务中所表现出的业绩进评价。基本要求由工作目标、工作质量、工作交付期限及工作跟踪、回复情况等构成。 2、能力考核:指对具体职务所需要地基本能力及经验性能力进行测评。基本要素包括提当职务所需要的理解力、创造力、指导和监督能力等经验性能力以及从工作中表现出来的工作效率及方法。 3、品德考核(忠诚度考核):指达成工作目标过程中表现出来的工作责任感、工作勤惰、协作及个人修养等构成。

建工集团中层领导人员管理办法

建工集团中层领导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企业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工作,推进选拔任用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造就高素质的企业领导人员队伍,加快推进建设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新型企业集团,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市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和有关政策法规,结合集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选拔任用企业领导人员,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党管干部的原则。 (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 (三)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 (四)出资人认可、职工群众认可、市场认可的原则。 (五)分层分类管理的原则。 (六)依法合规的原则。 第三条集团公司党委及党委工作部按照管理权限和公司章程,履行选拔任用工作职责。接受市国资委党委及企业领导人员管理部门对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指导。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由集团公司选拔任用的下列人员: (一)集团公司总法律顾问、董事会秘书、总经理助理、副总工程师、副总经济师、副总会计师及同职级领导人员。 (二)集团公司本部部门正副职领导人员。 (三)集团公司管理的二级企业领导人员:党委(直属党总支)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作为班子成员管理的工会主席;全资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监事,集团公司出资的控股公司和参股公司中由国有股权代表出任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监事长(监事会主席)、监事;事业部和全资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等经理层成员;集团公司出资的控股公司、参股公司中按国有股权比例推荐的经理层成员;集团公司管理的国有独资企业经理层成员;集团公司向二级企业委派的财务总监。 (四)按照中层领导人员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

相关主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