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档网
当前位置:搜档网 › 中石油领导人员管理办法

中石油领导人员管理办法

中石油领导人员管理办法
中石油领导人员管理办法

中石油领导人员管理办法 为加强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的管理,进一步规范管理人员行为,也就要对中石油领导 人员实施相应的管理办法 !下面就赶紧跟着爱汇网一起来了解下吧 !中石油领导人员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第一节 指导思想、适用范围和原则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监督约束机制,规范管理人员行为,保障企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和国务院国资委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总部机关、专业分公司及所属企事业单位。 本规定所称管理人员是指公司总部机关、专业分公司及所属企事业单位以任命、聘任或者 委派等方式在管理岗位任职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 管理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规定 给予处分。 国家和上级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条 给予管理人员处分,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二)教育与惩戒 相结合;(三)处分的轻重与所应承担的违纪违规责任相适应;(四)适用处分一律平等。 第五条 对管理人员违纪违规的调查处理,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 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二节 处分的种类和运用规则第六条 处分的种类为:(一)警告;(二)记过;(三)降级;(四)降 职;(五)撤职;(六)留用察看;(七)开除。 第七条 受处分的期间为: (一)警告, 6 个月;(二)记过, 12 个月;(三)降级, 18 个月;(四)降职、 撤职,24 个月。 受到处分的管理人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评选先进,不得列为后备干部,不得晋升职务 (含 技术职称),不得提高级别和工资档次。 受撤职处分的,应当降低两个职级以及相关待遇。 受降职处分的,应当降低一个职级以及相关待遇。 受降级处分的,应当降低一个工资(薪酬)档次。 受开除以外处分的管理人员, 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 并且没有再发生违纪违规行为的, 受处分期满后,评选先进、推荐后备干部、晋升职务、提高级别和工资档次,不再受原处分的 影响。 但受降级、降职、撤职处分的,受处分期满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 给国家、公司资产造成损失,或者对安全生产事故负有责任受到撤职以上处分的,五年内 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第八条管理人员违纪违规应当受到撤职处分的,在决定给予其撤职处分时,本人已调任其 他职务的,应当撤销其现任职务;因违纪违规受到查处而被免职的,给予撤销原任职务的处分;

因其他原因被免职,又未任新职务的,不给予撤职处分,给予降职处分。 担任两个以上职务(不含党内职务)的,在给予其撤职处分时,应当明确是撤销其一切职务 还是某个职务。 决定撤销其某个职务的,应当从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开始依次撤销。 第九条 受留用察看处分的,其所担任的一切职务自然撤销。 留用察看期限为一至二年。 留用察看期间停发工资(薪酬),安排不叙职务的临时工作,根据其所从事的工作发给适当 的劳动报酬。 留用察看期满以后,表现好的,重新确定职务和工资(薪酬)等级;表现不好的,予以开除。 第十条 对受开除处分的管理人员, 用人单位应当解除其劳动合同, 五年内不得重新录用。 第十一条 有违纪违规行为应当受到处分的管理人员,在处分决定作出前已经退休的,不 再给予处分。 但根据本规定应当给予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处分的,应当按照规定相应降 低或者取消其享受的待遇。 第十二条两人以上(含两人)共同违纪违规应当给予处分的,根据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分 别给予处分。 第十三条 单位违纪违规的,对违纪违规责任的承担者,应当给予相应的处分。 领导班子作出违纪违规决定或者实施违纪违规行为的,按共同违纪违规处理。 第十四条 一人犯有本规定分则中规定的两种以上 (含两种)应当受到处分的违纪违规行为 的,应当合并处理,按违纪违规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分:(一)主动交代本人违纪违规 问题的;(二)主动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的违纪违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三)主动上交违纪违规 所得或者赔偿损失的;(四)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 的;(五)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一)在共同违纪违规行为中起主要 作用的;(二)拒不退还违纪违规所得或者拒绝赔偿损失的;(三)强迫、唆使他人违纪违规的;(四)伪 造、销毁、隐匿、转移证据材料的;(五)串供或者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六)包庇 同案人员或者打击报复检举人、证人及其他人员的;(七)有其他干扰、妨碍组织审查行为的。 第十七条 具有本规定规定的从轻或者从重处分情节的,应当在本规定分则规定的相应的 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或者较重的处分。 具有本规定规定的减轻或者加重处分情节的, 应当在本规定分则规定的相应的处分幅度以 外,减轻或者加重一个处分档次给予处分。 第十八条有违纪违规行为,但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或者具有本规 定规定的其他免予处分情节的,可免予处分。 第十九条 受处分人对处分决定不服, 可自收到处分决定之日起 30 日内向上级主管部门提 出申诉。 上级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受理。 但在上级主管部门未作出改变原处分的决定以前,仍然按照原处分决定执行。

第三节 对违法犯罪人员的纪律处分及处理第二十条管理人员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以 上刑罚的,除宣告缓刑者外,一律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一条 被宣告缓刑的,其职务自判决生效之日起自然撤销,并应当给予留用察看或 者开除处分。 其中受留用察看处分的,在缓刑考验期和留用察看期内停发工资(薪酬),安排不叙职务的 临时工作,根据其所从事的工作发给适当的劳动报酬。 在执行完其中时间最长的一种处罚后,表现好的,重新确定职务和工资(薪酬)等级;表现不 好的,予以开除。 第二十二条 被人民法院宣判构成犯罪免予刑事处罚的,根据情节给予撤职、留用察看或 者开除处分。 第二十三条 被人民法院判处拘役的,其职务自判决生效之日起自然撤销,并应当给予留 用察看或者开除处分。 其中受留用察看处分的,在拘役期间,停发工资(薪酬)。 拘役期满释放后尚在留用察看期内的,安排不叙职务的临时工作,根据其所从事的工作发 给适当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四条 被人民法院判处管制的,其职务自判决生效之日起自然撤销,并应当给予留 用察看或者开除处分。 其中受留用察看处分的,在管制和留用察看期内,安排不叙职务的临时工作,根据其所从 事的工作发给适当的劳动报酬。 在执行完其中时间最长的一种处罚后,表现好的,重新确定职务和工资(薪酬)等级;表现不 好的,予以开除。 第二十五条 被劳动教养的,其职务自决定生效之日起自然撤销,并应当给予留用察看或 者开除处分。 其中受留用察看处分的,在劳动教养期间,停发工资(薪酬);劳动教养期满后尚在留用察看 期内的,安排不叙职务的临时工作,根据其所从事的工作发给适当的劳动报酬。 在执行完其中时间最长的一种处罚后,表现好的,重新确定职务和工资(薪酬)等级;表现不 好的,予以开除。 第四节 其他规定第二十六条 管理人员违纪违规, 可以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取消待遇、 免职、 责令辞职、解聘、禁入限制、解除劳动合同等组织处理。 对违纪违规人员的组织处理意见一般应由人事部门根据监察部门查清的违纪违规事实, 参 照本规定的相应条款提出处理意见,报请具有处分决定权的机构或者组织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七条管理人员违纪违规,根据有关规定给予扣发工资(薪酬)、奖金等经济处罚。 第二十八条纪律处分、组织处理和经济处罚,既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二十九条 管理人员由于违纪违规造成资产损失的,按照国务院国资委的有关规定进行 责任追究,并对造成的资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 监察部门对违纪违规行为负有按程序进行调查处理的职责和权力。 对违纪违规人员的纪律处分意见,一般应由监察部门负责提出,报请具有处分决定权的机 构或者组织批准后执行。

其他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违纪违规行为, 应当及时向监察部门提出调查处理建议并提供相关 材料。 第三十一条对违纪违规管理人员的调查处理,应当执行下列程序:(一)根据管理权限对需 要调查处理的事项进行初步核实;(二)经初步核实,认为存在违纪违规事实,需要追究纪律责任 的,办理立案手续;(三)对被调查人员违纪违规事实做进一步调查,包括收集、查证有关证据材 料, 并形成案件调查报告;(四)将调查认定的违纪违规事实告知被调查人, 听取其陈述和申辩;(五) 将案件调查报告、证据材料以及被调查人的申辩材料移送审理;(六)将案件调查报告、审理报告 以及有关建议呈交单位或者部门领导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对被调查人给予处分、免予处分或者 撤销案件的意见;(七)将处分意见报请具有处分决定权的机构或者组织审议,作出处分决定;(八) 将处分决定以书面形式送达有关部门和受处分人, 并在一定范围内宣布;(九)将处分决定及有关 材料归入受处分人档案。 第二章 分 则第一节 对违反生产经营管理制度行为的处分第三十二条 违反公司生产经 营决策管理规定,不认真进行可行性研究,不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不按程序报批,擅自决定 企业重组、兼并、分立、转让、改制或者进行对外合资合作、成立新企业等重大事项的,给予 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降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有关规定,不经过认真调查研究、科学分析论证、经济效益评价以及风 险评估,不执行有关决策、计划、审批程序,擅自进行重大工程建设、技术引进及改造、扩大 生产经营规模,或者新产品开发、生产、转让的,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 级、降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第三十四条在技术引进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 给予降级、降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一)因提供虚假论证,使不应该引进的技术 得到批准的;(二)盲目引进,造成引进技术长期闲置或者无法使用的;(三)工作不负责任,造成引 进技术的性能或者指标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第三十五条在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 较重的,给予降级、降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处分:(一)违反规定将 勘察设计或者施工任务交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二)违反规定将工程项目发包、 转包、分包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三)违反施工质量管理规定或者不按照技术要求施工的;(四) 在施工、验收工作中,对工程项目不进行严格的质量监督、管理和检查,放任损害公司利益行 为发生的;(五)在工程项目结算中,弄虚作假,或者工作不负责任导致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 第三十六条 在招投标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 予降级、降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一)违反规定对应当进行招标的项目不进行招 标,或者进行虚假招标,或者采取将项目化整为零以及其他方式规避招标的;(二)参与招标的人 员向他人透露标底, 或者泄露其他应当保密的与招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三)参与招标 的人员与投标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公司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四)招标单位或者个人违 反规定,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或者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全 部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 第三十七条 在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 的,给予降级、降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处分:(一)违章操作、违章

施工、 违章指挥, 或者不按照技术标准、 质量要求进行生产的;(二)生产假冒伪劣产品, 给国家、 公司或消费者利益造成危害的;(三)违反规定或者工作不负责任,致使公司财物被侵吞、挪用、 盗窃、诈骗、丢失、损坏、变质、浪费的;(四)未取得有关资质、权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被国 家行政执法机关处罚的;(五)违反税务管理规定,被国家行政执法机关处罚的;(六)违反计量管理 规定,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伪造计量数据、利用计量器具作弊的;(七)拒报、虚报、瞒报统计 资料,或者编造虚假统计数据、篡改统计资料的;(八)弄虚作假,谎报业绩,骗取奖励的。 第三十八条 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职业健康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 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 给予降级、 降职处分;情节严重的, 给予撤职、 留用察看、 开除处分: (一) 违反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导致发生工业生产安全事故、道路交通事故、火灾 事故以及其他后果的;(二)违反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导致发生环境破坏、污染 事故以及其他后果的;(三)违反职业病防治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 导致急性职业病危害事 故以及其他后果的;(四)在组织生产活动时,缺乏周密布置,对可能发生的问题未采取有效措施 加以防范,导致事故发生的;(五)在事故发生后,不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致使本来可以避免的损 失未能避免或者致使损失扩大的;(六 )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 ;(七)对生产安 全事故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的;(八)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指使他人伪造或者 破坏事故现场的。 第三十九条 在营销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 降级、降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处分:(一)销售假冒伪劣产品、提供 虚假服务,或者采取不正当手段销售产品、提供服务的;(二)违反规定或者未经审批擅自经销, 或者未作市场调查和详细论证而盲目经销的;(三)在产品销售中擅自变更资源配置计划, 或者违 反管理权限和程序擅自定价的;(四)违反规定擅自提供赊销信用,或者超出信用额度、期限提供 赊销信用的;(五)对应收账款不进行及时催收、对账,以及对异常应收款项不及时追索或者不采 取有效保全措施的。 第四十条 在采购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 级、降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处分:(一)不按照规定订立合同,或者 不按照规定进行招标的 ;(二)不进行必要的资信调查支付预付款项的 ;(三)采购标的物与市场同 类商品价格相比明显偏高的;(四)采购标的物与合同约定严重不符而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五)虚 报、瞒报物资(劳务)采购价格的;(六)违反规定购入物资,造成积压、浪费、变质、失效的;(七) 授意、指使或者串通进行违规采购的。 第四十一条 在合同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处分 ;情节较重的, 给予降级、降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处分:(一)签订有损公司利益的 合同,或者签订虚假合同的;(二)在不了解对方资信情况下,盲目与之签订合同,或者擅自变更 合同,或者未签订合同即预付价款的;(三)不按规定授权或者转委托,超越授权或者滥用授权订 立合同,或者违反规定擅自订立、履行、变更、转让和解除合同的;(四)工作不负责任,造成合 同不能履行, 被对方追究违约责任的;(五)发现对方违约给公司利益造成危害, 不及时加以纠正、 制止,或者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对公司利益加以保护的。 第四十二条 在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 较重的,给予降级、降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一)法律纠纷案件发生后,故意隐

瞒或者不按照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或者不及时采取有效应对措施的;(二)应当或者可以追 究对方当事人责任而擅自放弃追究的;(三)在承办法律纠纷案件中玩忽职守或者有重大疏忽的。 第四十三条有其他违反生产经营管理规定行为的,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 予降级、降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处分。 第二节 对违反财务、 资产管理制度行为的处分第四十四条 在财务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 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降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 分:(一)隐瞒收入,截留、坐支、挪用、转移资金,或者私设“小金库的;(二)隐瞒资产不入账, 形成账外资产的;(三)违反规定擅自开立银行账户, 或者出借银行账户的;(四)将公-款或者公司资 金以个人名义存放的;(五)不按规定进行成本核算,随意核销费用,乱挤乱摊成本的;(六)超越权 限或者违反程序授权、批准资金支付的;(七)违反规定使用票据,或者在票据丢失后不及时采取 有效措施的。 第四十五条 在会计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 降级、降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处分:(一)编造、提供、披露虚假财 务会计报告及相关信息, 或者隐瞒重大财务会计事项的;(二)授意、 指使、 强令他人编造、 提供、 披露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及相关信息,隐瞒重大财务会计事项的;(三)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 账簿以及其他会计资料,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以及其他会 计资料的;(四)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 簿以及其他会计资料,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以及其他会计 资料的;(五)不按规定设置公司财务信息管理系统,随意调整系统数据,改变会计信息真实性、 可比性的;(六)不认真执行会计监督、制约制度,或者违反会计人员内部牵制制度,导致贪污、 挪用、失窃、携款潜逃等事件发生的。 第四十六条在资金和投资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 重的,给予降级、降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处分:(一)个人或者少数人 决定大额度资金运作, 或者违反报批规定及程序进行资金运作的;(二)违反规定擅自扩大投资规 模,或者越权批准扩大投资规模的;(三)违反规定擅自进行计划外投资,或者超概算投资的;(四) 违反规定对外投资、融资、借款的;(五)违反规定进行委托贷款,或者委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理 财的;(六)违反规定出让银行授信额度、为他人代开信用证的;(七)违反规定在非银行金融机构或 者在境外金融机构存款或者变相存款的;(八)违反规定从事股票、债券、外汇、期货,以及金融 衍生工具等投资业务的;(九)对投资项目不进行有效监管,发生损失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的。 第四十七条在资产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 给予降级、降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处分:(一)在资产重组、股份制 改造、承包、租赁、联营或者与外商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以及向境外投资过程中,将公司资产 非法转移到个人或者其他企业名下的;(二)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 或者与资产评估机构串通作弊, 致使资产评估结果失实的;(三)隐瞒资产真实情况, 或者不按规定进行清产核资、 产权登记的;(四) 违反规定低价出售、低价折股或者无偿处置公司资产的;(五)违反规定出售科研成果,或者转让 知识产权的;(六)违反规定进行产权交易,或者处置股权的;(七)违反规定从事保证、抵押、质押 等担保活动的;(八)在资产租赁或者承包经营中,以不合理低价出租或者发包的。 第四十八条 有其他违反财务、资产管理规定行为的,给予警告、记过处分 ;情节较重的,

给予降级、降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处分。 第三节 对违反组织、人事及监督管理制度行为的处分第四十九条在组织管理工作中,有 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降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 撤职处分。 (一)对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或者上级机构的决定,不贯彻执行,不检查督促落实,或者 作出错误决策的;(二)拒不执行上级机构的规定, 或者制定与上级机构颁发的规定相违背的内部 规定,并且予以实施的;(三)违反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事项,或者拒 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决策机构和组织决定的;(四)风险控制制度存在重大缺陷, 或者不严格执行 内部控制管理规定,导致重大风险事件发生的;(五)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机构、提高机构规格, 或者超职数、超规格配备领导人员的;(六)未经批准,擅自增加薪酬项目、提高薪酬标准,或者 擅自设立津贴补贴项目、提高津贴补贴标准的;(七)拒不执行监察、审计意见或者决定的;(八)无 正当理由,拒不执行组织任免、分配、调动、交流的。 第五十条在监督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 予降级、降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对本单位存在的问题不认真解决,致使矛盾激化,引发影响生产经营、单位稳定、社 会秩序以及其他后果的重大事件,或者在发生重大事件时不及时解决,造成事态进一步扩大 的;(二)对本单位发生的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失于监督, 或者发现违纪违规行为 后不制止、不纠正、不追究责任,或者瞒案不报、压案不办的;(三)对控(参)股公司中损害公司 利益的行为失察或者发现后不予及时反映和制止, 或者超越授权范围行使职权的;(四)拒绝接受 组织调查,或者拒绝向监察、审计以及其他监督管理部门提供有关资料、证据以及相关情况 的;(五)案件调查人员、审计人员以及其他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 职守的。 第五十一条 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处分 ;情节较重的, 给予降级、降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一)不按提拔任用条件、任职资格和工作程 序选拔任用管理人员的;(二)在人事考察工作中敷衍塞责或者隐瞒、 歪曲事实真-相的;(三)在选拔 任用工作中,利用职权对他人打击报复或者营私舞弊的;(四)采取送钱送物、拉取选票、谎报业 绩等手段,为本人或者为他人谋取职务的;(五)工作不负责任,造成用人失察或者失误的。 第五十二条在公司员工的调动、分配、晋级、调资、付酬、奖励、处罚、考核、考试、招 聘、录用、职称评定、培训以及征兵、安置复转军人等管理工作中,违反国家或者公司的有关 规定,或者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降职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第五十三条 违犯劳动纪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 降级、 降职处分;情节严重的, 给予撤职、 留用察看、 开除处分: (一)擅离职守, 或者消极怠工, 影响生产或者工作的;(二)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调度和管理,影响生产或者工作的;(三)旷工或者 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影响生产或者工作的;(四)在生产岗位或者工作岗位 打架斗殴、寻衅闹-事,影响生产或者工作的。 第五十四条 违反保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 降级、降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处分。

(一)窃取国家或者公司秘密的;(二)故意泄露公司商业秘密或者工作秘密的;(三)工作不负责 任,不认真遵守保密制度和规定,导致失密、泄密事件发生的。 第五十五条违反外事纪律及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 重的,给予降级、降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处分:(一)在涉外活动中 违背国家政策、 损害国家尊严或者利益的;(二)非法出境, 或者违反规定滞留境外逾期不归的;(三) 未经批准获取境外永久居留资格, 或者取得外国国籍的;(四)未经批准擅自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 或者成立经营实体的;(五)在出国项目办理过程中弄虚作假,骗取项目审批、护照、签证或者出 国经费的;(六)违反规定或者未经授权擅自与外方达成口头或者书面协议的 ;(七)未经批准使用 因私护照执行因公出国(境)任务,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随地方团组出访,私自使用因公护照办理 签证的。 第五十六条 对控告人、检举人、申诉人、审计人员、案件调查人员以及其他依法履行职 责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降职处分;情节严重 的,给予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处分。 第五十七条侵犯员工合法权益,给员工的经济利益、人身安全、身心健康造成损害的,给 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降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第五十八条 有其他违反组织、人事及监督管理规定行为的,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 重的,给予降级、降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处分。 第四节 对违反廉洁自律规定行为的处分第五十九条 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吞、 窃取、 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或者公司财物的, 给予警告、 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 给予降级、降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处分。 以单位名义将国有或者公司资产私分给个人,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照前款给予处分。 第六十条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或者公司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时间 超过 3 个月的;或者虽未超过 3 个月,但数额较大,或者挪用公-款或者公司资金进行营利活动 或者非法活动的,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降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 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处分。 挪用公-款或者公司资金不归还的,按非法占有国有或者公司财物论处。 第六十一条 个人借用公-款或者公司资金逾期不还的,追回其欠款,情节较重的,给予警 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处分。 个人借用公-款或者公司资金进行营利活动或者非法活动的,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 重的,给予降级、降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处分。 违反规定,批准将公-款或者公司资金借给个人的,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 予降级、降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第六十二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 给予降级、降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处分:(一)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 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二)通过他人的职务行为,为第三人谋利,从中索取或者收受第三 人财物的;在商业活动或者其他经济往来中, 违反规定索取或者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 手续费、 中介费、佣金、礼金或者其他利益,据为己有或者私分的,依照前款给予处分。

第六十三条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亲属接受对方礼金、贵重物品,或 者其亲属利用该管理人员职务或者工作上的影响, 收受礼金、 贵重物品, 本人知道后不予制止、 纠正,或者不将获取的财物如数上交的,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降职 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处分。 第六十四条 单位或者部门利用工作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 的,对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 级、降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处分。 第六十五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以及其他单位的集体或者个人以 财物,或者违反规定给予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中介费、佣金、礼金或者其他利益的,给 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降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留用察看、开 除处分。 第六十六条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占用国有或者公司资产归个人使用,超过 6 个月 以上的,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降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占用国有或者公司资产拒不归还的,按非法占有国有或者公司财物论处。 第六十七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 给予降级、降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处分:(一)将国有或者公司资产 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出售、折股、转让或者无偿处置给其他企业或个人的;(二)以明显高于市 场的价格,收购其他企业或者个人资产的;(三)以个人名义用国有或者公司资产、资金、技术、 专利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参股的;(四)为自己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 或者本人经营与本单位相 同或者有竞争关系业务的;(五)私自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或者在本单位的同类经营企业、关联 企业和与本单位有业务关系的企业从事证券投资以外的投资入股活动的;(六)与本人经营或者 实际控制的企业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的;(七)利用公司商业机密、科研成果、知识产权、业务 渠道、 资质、 品牌或者商业信誉为本人谋取利益的;(八)违反规定在下属企事业单位、 行业组织、 中介机构兼职,或者虽经批准兼职但擅自领取兼职工资或者其他报酬的。 第六十八条 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和影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处 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降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处分: (一)将 国有资产或者公司资产委托、租赁、承包给自己的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经营的;(二) 利用公司商业机会、 科研成果、 知识产权、 业务渠道、 资质、 品牌或者商业信誉为自己的配偶、 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利的;(三)为自己的配偶、 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经营与所任职单位相 同业务或者有竞争关系业务的;(四)与自己的配偶、 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经营或者实际控制的 企业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的;(五)放任或者纵容自己的配偶、 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在本单位 的关联企业或者与本单位有业务关系的企业从事证券投资以外的投资入股活动的;(六)相互为 对方及其配偶、 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的;(七)要求或者指使 提拔自己的配偶、子女、亲友以及身边工作人员的;(八)妨碍、阻挠调查处理涉及自己配偶、子 女、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违纪违法案件的。 第六十九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 给予降级、降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处分:(一)收受下属单位或者有 关联关系、业务关系的单位馈赠的股权、有价证券、支付凭证、贵重物品、礼金以及其他利益

的;(二)接受下属单位或者有关联关系、业务关系的单位安排并支付费用的私人旅游、娱乐、健 身以及其他活动的;(三)将应当由个人支付的费用,在本单位及下属单位,或者有关联关系、业 务关系的单位报销的;(四)用公-款或者公司财物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或者借婚丧喜庆、患病等 机会敛财的;(五)违反规定占有或者使用公有住房、公司住房,或者用公有住房、公司住房谋取 私利的;(六)用公-款或者公司财物为个人装修住房,或者由下属单位或者有关联关系、业务关 系的单位出资为个人装修住房的。 第七十条 挥霍国家或者公司财物,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给予警告、 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 给予降级、降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一)违反规定滥发奖金、补贴、有价证券、 支付凭证、物品或者搞其他福利的;(二)违反规定用公-款或者公司资金旅游,或者以开展公务 活动为名用公-款或者公司资金变相出国(境)旅游的;(三)违反规定举办庆典活动,或者在庆典活 动中发放贵重礼品、纪念品的;(四)违反规定用公-款或者公司资金包租或者占用客房供个人使 用的;(五)违反规定购买、配备、更换、使用小轿车的。 第七十一条 违反-社-会管理秩序,受到公安机关处罚的,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 的,给予降级、降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处分。 第七十二条 违反政治纪律,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 级、降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处分。 第七十三条 违反-社-会道德规范,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 给予降级、降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处分。 第七十四条有其他违反廉洁自律规定行为的,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 级、降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处分。 第三章 附 则第七十五条 本规定由公司监察部负责解释。 第七十六条 本规定施行前已经结案的案件需要进行复查复核的,适用原处理时的规定; 尚未结案的案件,依照本规定执行。 公司其他规定以及公司所属企事业单位制定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第七十七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

2009年12月30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同时,为深入贯彻落实《管理规定》,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务院国资委党委联合下发了《中央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综合考核评价办法(试行)》。 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国有重要骨干企业的管理,保证国有重要骨干企业领导人员公正履行职责,促进国有重要骨干企业党风廉政建设,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国有重要骨干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是指列入中共中央管理和中央企业工委管理的职务名称表的企业领导人员。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企业领导人员亲属是指: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配偶的兄弟姐妹。 第二章任职回避 第四条企业领导人员有第三条所列亲属关系,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实行任职回避。 (一)在同一领导班子中任职的; (二)同时在有直接隶属关系的领导班子中任主要领导职务的; (三)一方在领导班子,另一方在其分管的部门、企业、驻外机构(境内外,下同)及工程、投资项目中任领导职务的; (四)企业领导班子主管部门提出需要任职回避的。 第五条企业领导人员任职回避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本人提出回避申请或者领导班子、有关管理部门提出回避建议; (二)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权限进行审核和做出决定; (三)需要回避的,由企业领导班子主管部门调整工作岗位。 第六条回避双方职务不同的,一般由职务较低一方回避;职务相同的,由企业领导班子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和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决定其中一方 回避。 第七条新任用或新调入的人员在任职或调入企业前,应如实报告应回避的关系,并及时申请回避。因婚姻、职务变化等情况新形成的回避关系,当事人应当及时申请回避。 当事人申请任职回避的,企业领导班子主管部门应在半年内予以调整。 第三章公务回避 第八条企业领导人员所在企业不准与企业领导人员的配偶、子女个人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直接发生经济关系;因专利、特许经营等原因具有经营项目的独占性,企业必须与其发生经济往来的,其经营的项目及项目所涉及的重要指标应当列为厂务公开的一项内容。

人员流动管理办法(初稿)

人员流动管理办法(试行) 1 目的 根据国家《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为规范员工流动管理,引导员工合理流动,以达到人岗匹配的目的,特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 3 管理权限 综合部负责各部门员工入职、流动手续的办理及监督。 4 员工入职 4.1 新进员工的报到程序 新录用的员工携带所要求的报到材料,于入职当日到综合部进行报到,同时办理入职手续。以其报到日为起薪日。 4.2 新员工报到当日所需材料 新员工报到材料如下: (1)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 (2)学历、学位证书(包括国民教育、国家承认的成人教育(大、中专)等取得的学历、授予学位证明材料等;另,当年未毕业可用公司开具的学历证明)、职称证明等的原件及复印件; (3)最后工作单位的离职证明(当年毕业未参加工作的不需要); (4)人体检健康证明; (5)岗位职业资格证书等。

4.3 员工档案的建立与管理 员工办理入职手续,综合部应同时建立入职员工的内部人事档案。 4.3.1 员工人事档案材料收集范围: 4.3.1.1 必备档案 除以上4.2所列各项新员工报到所需材料外,还需大学生就业/实习协议,以及劳动者转正后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等。 4.3.1.2 补充档案 工作交接清单、员工辞职申请表、员工解聘通知书等。 其他有关材料:符合公司相关制度、表彰奖励以及违反公司相关规定而受到的处分决定、通报批评等。 4.3.2 归档要求 具体如下: 4.3.2.1归档材料必须是办理完毕的正式材料。材料应完整、齐全、真实,文字清楚,对象明确,有承办部门和个人签字及形成时间的日期。 4.3.2.2员工办理入职手续后的三日内建立其基本人事档案。 4.3.2.3归档的材料,凡规定应盖章的,必须盖章。 4.3.2.4部门领导离职,其人事档案保留两年,其他员工离职,其人事档案保留一年。 4.3.2.5此人事档案为公司内部建立的档案, 其中材料为公司留存份,员工离职不返还。 4.4 员工试用期及转正

领导介绍

王永春男,汉族,1960年7月出生,籍贯吉林省乾安县,1983年8月毕业于长春地质学院并参加工作,中科院地质学博士。参加工作后,王永春历任吉林油田勘探开发研究院院长助理、副院长、院长。1999年9月任吉林油田分公司副总经理、党委委员。2000年6月起任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油田分公司总经理兼党委书记。2004年7月起,任中石油股份公司人事部总经理。2008年2月起任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副总经理,教授级高级工程师。2009年8月起任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大庆石油管理局)总经理(局长)、党委副书记。 王永春同志先后获得中国第四届青年科技创新奖、吉林省五一劳动奖章、"吉林省第四届青年科技奖"荣誉称号。被评为吉林省有突出贡献青年专家、第二批省管优秀专家。曾亲自主持并参加国家级、部级和局级科研项目18项,其中有4项获部级科技进步奖,7项获局级科技进步一等奖,4项获二等奖。先后撰写了一批高质量、高水平的论文,其中有10篇在省部级以上杂志或大会上发表、发布,出版了《松辽盆地南部岩性油藏的形成和分布》、《伊通地重含油气系统与油气成藏》两部专著,创造性地提出了"亚油气系统理论",有效地指导了吉林油田的勘探工作。做为吉林省代表参加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在取得中科院地质所地质学博士学位后,他主持并参与国家级、部级科研项目十八项,其中四项获部级科技进步奖,七项获局级科技进步一等奖。先后撰写、发表了一批有独到见解的高质量论文,出版专著两部,特别是他创造性地提出“亚油气系统理论”,在内地地质学界激起反响。王永春先后出任吉林油田勘探开发研究院院长助理、副院长、院长,成为内地颇具知名度的石油勘探专家。

国有企业领导班子组成

国有企业领导班子组成 【篇一】 各位领导、各位同志: 下面,我就近一年来的思想政治建设、工作任务及工作作风、廉政建设等方面的情况进行述职,请审议。 一年来,我能够在公司正确领导下,在同志们的帮助和支持下,严格按党员干部的标准来要求自己,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积极调动分管一路的同志们开展工作,恪尽职守,不计个人名利得失,积极创新和探索党建及思想政治工作新途径,较好的完成了自己所分管的工作任务。 一、加强思想政治建设,提高驾驭工作的能力 思想政治建设是领导班子和干部建设的根本问题,决定着干部政治观点、政治方向、政治立场和思想政治水平。近年来,我能够结合实际工作,不断加强自身的思想政治建设,一是做到讲学习,努力提高自己的思想政治水平。工作中,注意学习党的九大全会精神,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努力提高运用理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不断开创工作新局面。 二是做到讲政治,提高自身的政治理论水平,能够认真贯彻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坚决执行公司的各项重要决策,在实践中,认真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想问题办事情做决策,做到一切为了员工,时刻关心员工,相信员工,依靠员工,

把员工拥不拥护,赞不赞成,高不高兴作为自己行动与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同时,廉洁自律,严格约束自己。 三是做到讲正气,保持良好的工作作风,能够按照“八个坚持、八个反对”的要求,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密切联系群众,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谦虚谨慎、戒骄戒躁。工作中,坚持原则,与班子同志相处,做到既讲团结,讲工作,又讲原则,讲正气。 二、求真务实,脚踏实地的完成好本职工作 近年来,我们紧紧围绕前大改革发展这一中心,结合生产经营实际,认真研究我厂的思想政治工作目标和思路,确立和实施了“围绕一个中心、实现两个转变、开展五项活动、实现五个突破、促进八个明显提高”的工作思路,围绕上述目标和指导思想主要开展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发挥宣传思想工作凝聚人心、鼓舞士气的作用,树立前大新形象,扩大前大的影响力 一是针对重组改制后机制和体制的变化,结合急需调整员工思想观念的实际,广泛开展形势任务教育活动,先后开展了“改革发展稳定”、“形势、目标和责任”、“四个不一样”、“讲成果话发展、讲责任做主人、讲奉献塑形象”及“跨越五百万”等为主要内容的大讨论或主题教育活动。 二是以形象宣传和树立为重点,开展了新闻宣传工作。近年来,先后在《xx石油报》、《xx日报》、《科技文摘报》等新闻媒体发稿180多篇,平均每两天就有一篇反映生产经营科技等方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规定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规定 国有企业是国民经济的命脉!那么,对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管理要出台哪些一系列的管理制度,从而更好促进国民经济增长呢?下面就不妨和学习啦一起来了解下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的相关知识,希望对各位有帮助!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规定【part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工作,建立健全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符合科学发展要求的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下简称《资产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江苏省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苏州市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苏州市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企业,是指太仓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领导人员,包括由国有股权代表出任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不包括外部董事和职工董事),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党委书记、副书记、委员,纪委书记,以及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权限批准列入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党管干部与依法办事相结合;(二)管资产与管人、管事相结合;(三)市场认可与出资人认可、职工群众认可相结合;(四)组织选拔与市场配置相结合;(五)激励与约束相结合;(六)分类与分层管理相结合。 第二章公司治理结构第五条企业应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健全公司治理结构,明确董事会、经理层、党委会职责,规范运作。 第六条董事会职数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设董事长1 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若干人。 董事会实行集体决策、个人负责制,依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定,决定企业重大事项。 第七条经理层由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组成,职数一般不超过6 人。 经理层实行总经理(总裁)负责制,总经理(总裁)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对董事会负责。 第八条党委会职数一般为3~9 人,一般设党委书记1 人、副书记1~2 人、委员若干人,设纪

全员聘用和岗位管理暂行方法

安宁市人民医院 全员聘用制和岗位管理暂行方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按照人社局《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岗位管理暂行办法》和政府关于事业单位人员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的要求,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全员聘用制系医院编制内全体职工和编制外用工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岗位聘任制包括医院内部管理系列、专业技术系列、工勤技能系列各级各类岗位的聘任,不包括专业技术职务聘任。 第二章基本原则 第四条认真贯彻党的干部路线,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树立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观念: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走群众路线,保证职工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 第五条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和本意见的要求,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医院和受聘人员与工作有关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全面推行公开招聘

第六条结合医院的任务,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岗位,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岗位的工资待遇;按照岗位的职责和聘用条件,通过公开招聘、考试、面试的方法聘用工作人员。 第七条凡出现空缺岗位,除涉密岗位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人员,都要实行公开招聘。编制内招聘不得突破核定的编制数额。受聘人员应当具有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能够坚持正常工作;实行职业资格制的岗位,必须持有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 第四章聘用范围 第八条人员聘用范围系医院编制内的在编人员以及编制外人员。 第九条与医院签订了《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和《劳动合同》的编制内或编外人员,方可按照医院岗位设置计划,申请参加符合条件的岗位竞聘。未与医院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和《劳动合同》的人员,不得参加岗位竞聘。 第十条进入医院见习期人员,不在医院岗位聘用范围之内。 第五章人员聘用的基本程序 第十一条人员聘用的基本程序如下: 1.公布空缺岗位及职责、聘用条件、工资待遇等事

事业单位领导人管理办法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改进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健全选拔任用机制和管理监督机制,建设一支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事业单位领导人员队伍,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等党内法规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省级以上党委和政府直属以及部门所属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省级以上人大常委会、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群众团体机关所属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 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对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管理,应当体现事业单位公益性、服务性、专业性、技术性等特点,遵循领导人员成长规律,激发事业单位活力,推动公益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第四条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管理,应当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三)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 (四)分级分类管理原则; (五)依法依规办事原则。 第五条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职责,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任职条件和资格 第六条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政治素质好,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理想信念坚定,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坚持民主集中制,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忠实履行公共服务的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 (二)组织领导能力强,善于科学管理、沟通协调、依法办事、推动落实,有较强的公共服务意识和改革创新精神,工作实绩突出; (三)有相关的专业素质或者从业经历,熟悉有关政策法规和行业发展情况,业界声誉好; (四)事业心和责任感强,热爱公益事业,求真务实,团结协作,遵纪守法,廉洁从业,群众威信高。 担任党内领导职务的领导人员,应当牢固树立党建责任意识,熟悉党务,善于做思想政治工作。 正职领导人员,应当具有驾驭全局的能力,善于抓班子带队伍,民主作风好。 第七条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资格: (一)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二)提任六级以上管理岗位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工作经历。

2021年石油企业领导述职报告述职报告

石油企业领导述职报告述职报告 各位领导、各位代表: 下面,我就近一年来的思想政治建设、工作任务及工作作风、廉政建设等方面的情况进行述职,请审议。 一年来,我能够在公司正确领导下,在同志们的帮助和支持下,严格按党员干部的标准来要求自己,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积极调动分管一路的同志们开展工作,恪尽职守,不计个人名利得失,积极创新和探索党建及思想政治工作新途径,较好的完成了自己所分管的工作任务。 一、加强思想政治建设,提高驾驭工作的能力。 思想政治建设是领导班子和干部建设的根本问题,决定着干部政治观点、政治方向、政治立场和思想政治水平。近年来,我能够结合实际工作,不断加强自身的思想政治建设,一是做到讲学习,努力提高自己的思想政治水平。工作中,注意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 ___”重要思想,学习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努力提高运用理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不断开创工作新局面。二是做到讲政治,提高自身的政治理论水平,能够认真贯彻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

坚决执行公司的各项重要决策,在实践中,认真践行“ ___”重要思想,想问题办事情做决策,做到一切为了员工,时刻关心员工,相信员工,依靠员工,把员工拥不拥护,赞不赞成,高不高兴作为自己行动与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同时,廉洁自律,严格约束自己。三是做到讲正气,保持良好的工作作风,能够按照“八个坚持、八个反对”的要求,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密切联系群众,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谦虚谨慎、戒骄戒躁。工作中,坚持原则,与班子同志相处,做到既讲团结,讲工作,又讲原则,讲正气。 二、求真务实,脚踏实地的完成好本职工作。 近年来,我们紧紧围绕前大改革发展这一中心,结合生产经营实际,认真研究我厂的思想政治工作目标和思路,确立和实施了“围绕一个中心、实现两个转变、开展五项活动、实现五个突破、促进八个明显提高”的工作思路,围绕上述目标和指导思想主要开展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发挥宣传思想工作凝聚人心、鼓舞士气的作用,树立前大新形象,扩大前大 ___力。 一是针对重组改制后机制和体制的变化,结合急需调整员工思想观念的实际,广泛开展形势任务教育活动,先后开展了“改革发展稳

中国石油分公司经理述职述廉报告.docx

述职述廉报告 XXXX 分公司 XXXX 尊敬的各位领导、同事们: 大家好! XXXX年,在 XXXX 公司跨越奋斗年的总体部署下, XXXX 公司摆脱困境,负重前进,班子成员互相支持、全体员工齐心协 力,销售实现了快速提升,管理取得了巨大进步。一年来,我认 真履行工作职责,深入学习“十八大”会议精神,贯彻“三三三” 战略,坚守“三条红线” ,加强“三个保障” ,本着对党、对事业高度负责的态度,和全体干部员工同心同德,务实创新,奋力拼 搏,推动公司发展迈上一个新台阶。 下面我将一年来的主要工作向各位领导和同志们做一下汇 报,请予以评议! 一、努力工作,恪尽职守 1.销售水平快速提升。 XXXX年,我认真贯彻和落实省公司各项工作部署,分析市 场形势,转变经营思路,推进精细化管理,努力提升销售水平。 全年油品销售完成 11.57 万吨,完成任务的 74.6 %,同比增加1.52 万吨。其中零售量9.82 万吨,同比增加 1.996 万吨,增幅25.48 %。 以线圈建设为指导,点线结合开发市场,新开发客户2903个,提升销量 5356 吨,固定客户消费比例达到59.7%; 开展“转作风、强管理、促销售”劳动竞赛活动,强化考核,赛出销量,定

期召开零售经营分析会,对加油站经营情况进行排名评比,促进零售水平提升 ,日销量 3吨以下站由 8座减少到 3座,平均单站日销量7.62 吨,同比增加 1.58 吨 ;积极宣传 ,促销上量 ,在市内重点站持续 开展周末汽油优惠促销活动,汽油同比增量 8609 吨;对柴油销售有潜力的加油站开展油非互动赠礼品促销活动,柴油同比增量 11348 吨。加强小额配送管理,提升小罐车的使用效率,小额销 售4047 吨,同比增量 2081 吨。 2 、非油销售取得很大进步。 XXXX 年,紧抓便利店开店站证照办理及增项工作,办理了烟草许可证 9 个,酒类流通许可证 16 个, 33 座站完成营业执照经营范 围增项。在拓展销售渠道和销售种类上想办法,订措施, 在油品开发的过程中并行开发非油产品,收到良好成效。非油销 售实现税后收入利润实现 51.64632 万元,同比增加 万元,同比增加 43.34 354 万元,增幅127 %;万 元,超额完成非油任务。 3、网建工作实现有序推进。 认真落实XXXX 公司的网建开发战略,紧密结合地方建设规 划,加快开发进度,全年完成立项任务 10 座;在工程改造上,完成 三座站改造投运任务,维修项目完成 217 个,加油站基础建设得到 了改善。 4.安全数质量工作收到成效。 排查治理隐患。结合“周安全”检查活动,对37 座运营加油 站检查 7 次,检查问题隐患46 项,整改 36 项。迎接XXXX 公司周安全检查9 次,检查出加油站问题隐患226 项,及时完成整改。

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办法

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符合事业单位特点,促进事业单位发展的人事管理体制,规范对事业单位聘用制的管理,维护和保障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事业单位聘用制是指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通过签订聘用合同,确定双方聘用关系,明确双方责任、权利、义务的一种人事管理制度。通过实行聘用制,转换事业单位用人机制,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由行政任用关系向平等协商的聘用关系转变。 第三条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必须坚持单位自主用人、个人自主择业、政府依法监管和公公、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事业单位聘用工作人员,必须在确定的编制数额和人员结构比例内进行。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纳入机构编制部门管理、依法登记(备案)的事业单位。 其它事业单位及与之建立人事关系的人员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受委托行使行政职能并依照或者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及与之建立人事关系的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事业单位中已实行劳动合同制管理的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聘用的条件、程序、方法 第六条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应当根据工作需要,按照科学合理、精干效能的原则,确定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的工勤人员岗位,按岗聘用,竞争上岗第七条 事业单位受聘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三)具有聘用岗位要求的文化程度、专业知识及工作能力;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规定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规定 国有企业是国民经济的命脉!那么,对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管理要出台哪些一系列的管 理制度,从而更好促进国民经济增长呢?下面就不妨和学习啦一起来了解下国有企业领导人员 管理的相关知识,希望对各位有帮助!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规定【part1】第一章 总则第一 条为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工作,建立健全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符合科学发展 要求的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下简称《资产法》)、 《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 章》)、《江苏省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苏州市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 法》、《苏州市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 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企业,是指太仓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以下简称 “市国资委)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领导人员, 包括由国有股权代表出任的董事长、 副董事长、 董事(不 包括外部董事和职工董事),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党委书记、副书记、委员, 纪委书记,以及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权限批准列入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党管干部与依法办事相结合;(二)管资 产与管人、管事相结合;(三)市场认可与出资人认可、职工群众认可相结合;(四)组织选拔与市 场配置相结合;(五)激励与约束相结合;(六)分类与分层管理相结合。 第二章 公司治理结构第五条企业应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健全公司治理结构,明确董 事会、经理层、党委会职责,规范运作。 第六条董事会职数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设董事长 1 人,可以设副董事 长、董事若干人。 董事会实行集体决策、个人负责制,依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定,决定企业重 大事项。 第七条经理层由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组成,职数一般不超过 6 人。 经理层实行总经理(总裁)负责制,总经理(总裁)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 权,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对董事会负责。 第八条党委会职数一般为 3~9 人,一般设党委书记 1 人、副书记 1~2 人、委员若干人, 设纪委书记 1 人。 党委会是企业的政治核心,实行民-主集中制,参与企业重大问题决策,支持董事会、经 理层依法行使职权。 第九条党委会、董事会和经理层成员实行“双向进入,交叉任职。 董事长和党委书记一般由一人担任;董事长与党委书记分设的,党员董事长可兼任党委副 书记,党委书记可兼任副董事长。 第三章 任期规定第十条企业领导人员实行任期制。

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东莞某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工作,保障用人单位和聘用人员的权益,有利于我某机关事业单位招聘专业技术人员,促进各项工作的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我某的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用人单位是聘用人员的管理单位。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聘用人员,是指服务于本某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不列入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序列,以合同形式聘用,不担任行政职务,不行使行政权力,从事技术性或辅助性工作的人员。第四条聘用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是:遵纪守法,品行端正,符合聘用岗位所需的资格条件。第五条聘用人员所从事工作不能涉及国家秘密。第六条聘用人员分为五类,第一类是指具有正高级职称的人员,第二类是指具有副高级职称的人员和取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第三类是指具有中级职称的人员和取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第四类是指具有助理级职称的人员和取得学士学位的本科生,第五类是指一般业务及勤杂人员。第七条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实行职责、能力与效能相一致和精简的原则。第八条人员招聘按下列程序进行:(一)拟定使用聘用人员计划。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拟定使用聘用人员计划,包括聘用原因、聘用人数、经费开支形式、聘用人员类别、岗位以及本单位人员编制使用情况等。用人单位应于每年9月向某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申报下一年度的使用聘用人员计划。(二)审定使用聘用人员计划。由某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某人事局和某财政局按照解决单位缺编和确因工作需要的原则,审核各单位的使用聘用人员计划,于每年12月底前报某机构编制委员会审定。(三)招聘聘用人员。聘用人员的招聘由用人单位负责,其中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类人员的聘用须经由某人事局、某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才能签订劳动合同。同等条件下,现职编外人员优先考虑聘用。(四)办理聘用手续。由用人单位与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明确聘用期限、双方的权利义务、薪酬待遇、合同变更、解除、违约责任等,而且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并由某劳动部门鉴证。劳动合同期为1年,期满后可根据某编委核定本单位下一年度使用聘用人员计划情况进行续聘,每次续聘期限为1年。临时性工作,可按课题、项目或工作需要签订短期合同。聘用人员办理聘用手续后,应报某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备案。聘用人员与用人单位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双方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申请仲裁或诉讼。第九条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或聘用人员应当提前30天通知对方。第十条聘用期间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对聘用人员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是否续聘的依据。第十一条某财政局根据某编委核定各单位的聘用人员数、聘用人员的类别拨给经费,标准分别是:第一类人员每人每年9.5万元、第二类人员每人每年5.5万元、第三类人员每人每年4.5万元、第四类人员每人每年3万元、第五类人员每人每年2万元。上述经费标准包括聘用人员的薪酬、缴纳社会保险费及公用经费的开支。聘用人员经费由某财政局按上述标准每月拨给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调整各类聘用人员的经费供给标准,合理确定聘用人员的薪酬。除特殊情况外,上调的幅度原则上不能超过某财政经费供给标准的20%。超出财政供给部分,由用人单位从公用经费中调剂解决。今后,根据用人单位的实际需要和劳动力某场用工薪酬变化等情况,对各类聘用人员的供给标准作适当调整。第十二条聘用人员的薪酬。用人单位按月发放聘用人员薪酬,薪酬标准由用人单位确定,但应遵循以下原则:用人单位发放给每个聘用人员全年的薪酬(含奖金和补贴)及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总金额原则上不低于财政核拨该类人员经费标准的80%。第十三条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类人员具有的专业技术职称必须符合与所在岗位从事的工作性质,才能享受相关薪酬标准。第十四条用人单位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已签订劳动合同的聘用人员办理各项职工社会保险。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聘用人员按比例支付。第十五条用人单位应为聘用人员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个人所得税及有关税费。第十六条各用人单位每年1月20日前要将本单位上一年度实际使用聘用人员的数量、类别、薪酬发放、社会保险购买情况报某财政局。第十七条本办法适用于某

员工关怀管理办法(最终)-精选

员工关怀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增强企业的向心力和凝聚力,进一步激发员 工爱岗敬业的工作热情和积极性,使员工在繁忙的工作中充 分感受到公司的关怀和关爱,与公司共同成长与发展,特制 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包括全员性关怀项目和其他群体关怀 项目,分别从法定节假日关怀、员工健康关怀、员工生日关 怀、员工重大家事关怀、员工家庭温馨关怀、女员工关怀、少数民族关怀、外地员工关怀等八个维度全方位开展员工关 怀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恒丰金集团公司全体在册员 工。 第二章全员性关怀项目 第四条法定节假日关怀 每逢重要(春节、五一、端午节、中秋节、元宵节)节 假日,对全体员工进行关怀慰问。 (一)关怀措施:公司领导以短信方式向全体员工表示 节日祝贺;按照国家统一安排,全面落实节假日放假制度; 按照公司福利费用发放相关文件规定在每个节日向在册员 工发放慰问金或慰问品。

(二)责任部门:短信发送由公司办公室指定专人实 施,发送内容必须经过公司领导审核; 节假日放假及慰问品、慰问金发放由人力资源部配合行政部门按照相关办法实施。 第五条员工健康关怀 (一)关怀措施: 1、每年进行员工健康体检。公司每年组织员工开展身 体体检。人力资源部要建立全体员工健康档案,并根据体检 结果,向公司和员工本人反馈健康信息。 2、公司积极组织开展全员健身活动。公司办公室牵头, 各部门积极配合,组织公司员工参加各项体育及健身活动。 为确保活动效果,公司会根据在册员工数量,对公司办公室 下拨文体活动经费,活动经费仅限用于各次活动的组织及奖 励。 (二)责任部门:公司办公室牵头,人力资源部行政部 及其他各部门配合。 第六条员工生日关怀 (一)关怀措施: 公司所有在册员工在生日之际,公司均发送一条祝福短信,在员工生日当天,为员工及家属各送上一张生日贺卡, 具体实施方式如下: 1、分公司印制统一形式的生日贺卡。贺卡上有分公司 对员工的祝贺词和总经理的亲笔签名。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领导人员廉洁自律规定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领导人员廉洁自律规定 中油党字〔2005〕103号 根据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会精神,结合集团公司实际情况,为进一步做好反腐倡廉工作,推进党风廉政建设,特制定以下十条禁止性规定:第一条:违反规定收送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的,按照组织程序一律先免职,再依据规定处理。 第二条:“跑官要官”的,要批评教育,不能提拔重用,在重要岗位上的要予以调整,已经得到提拔的要坚决撤下来;对“跑官要官”制止不力造成用人严重失察失误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第三条:放任、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身边工作人员利用领导干部职权和职务影响经商办企业或从事中介活动谋取非法利益的,要辞去现任职务或者由组织责令辞职,并按照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条:利用婚丧嫁娶等事宜收钱敛财的,要严肃查处。 第五条:参加赌博的,应予以免职,再依据规定处理;到国(境)外赌博的,要从严惩处。 第六条:违反决策原则和程序决定企业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及重要人事任免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第七条:违反规定兼任下属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中介机构的领导职务,按照组织程序先辞去现任职务,再依据规定处理;经批准兼职的,擅自领取兼职工资或者其他报酬,依据规定处理,并责令全数退还或上缴。 第八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中对国有资产负有

经营管理责任的其他人员,不准在本企业的同类经营企业、关联企业和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从事证券投资以外的投资入股;对已投资入股的要退出股份,拒不退出的,按照规定处理。 第九条:截留企业收入,设立帐外资金(小金库),以办福利等各种名义侵吞国有资产的,按照规定从重处理。 第十条:违反规定超标准接待、用公款进行高消费娱乐活动、用公款支付或者报销应由个人承担的各类费用的,按照规定从严处理。 二OO五年十月十九日

退出岗位领导人员管理办法

XXXX公司 退出高级管理岗位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深化人事制度改革,规范退出高级管理岗位人员的管理,经研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退出高级管理岗位人员是指:XX公司范围内,因年龄或身体健康等原因退出现正、副处职领导岗位,但未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 第三条退出高级管理岗位人员管理应遵循的原则: (一)适应形势任务需要,兼顾历史因素; (二)规范统一管理与各单位具体情况相结合; (三)与高级管理人员各项管理制度相适应; (四)充分发挥退出高级管理岗位人员的作用。 第二章聘任和安排 第四条对退出高级管理岗位的人员,XX公司根据实际需要,结合个人实际情况,安排到实质性岗位或交付专项任务。XX公司未予安排的,由原所在单位或部门自行安排,继续发挥作用。原则上不能在三产和独立法人企业兼职。 第五条XX公司安排工作的,由各单位或部门与XX公司人事处(党委组织部)共同协商人选,XX公司党委会研究确定;聘用(解聘)、考核、监督及日常管理由各专业主管部门负责,聘用(解聘)、考核情况报XX公司人事处(党委

组织部)备案。 各单位或部门自行安排工作的,按照相应的干部管理制度,由单位或部门研究决定,同时明确考核及日常管理的负责部门。 第三章享受待遇 第六条政治待遇。按同级在岗高级管理人员规定的范围阅读、听取有关文件和报告,参加必要的会议和一些重大的活动。未选为代表的,也应列席本单位的党代会、职工代表大会等重要会议。 第七条医疗待遇。医疗、体检、健康疗养保持原待遇不变。 第八条薪酬待遇。基本薪酬保持退出高级管理岗位前的水平,不再晋档,但可以调标套改(如遇整体调资时,再另行规定);承担具体工作的,业绩薪酬按所在单位同级现班子成员业绩薪酬平均水平的70%发放。 第九条其它待遇。车辆费用、通讯费用、住房标准保持原待遇不变,按照XX公司有关规定执行。办公用房,根据工作实际妥善安排。 第四章日常管理 第十条退出高级管理岗位人员的日常管理,由退出岗位时所在单位或部门负责。所在单位或部门要关心高级管理岗位人员的日常学习、工作、生活等方面,并负起责任,有关情况和信息应该及时和XX公司人事处(党委组织部)沟

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

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 为了配合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和全员聘用合同制度的推行,规范事业单位编外自主用人,根据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和某委组织部、某人事局、某编办《关于推进某事业单位机构和人事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某事业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实施范围 本某各类事业单位(不含财政经费全额供给的事业单位)根据一定时期工作任务及业务延伸发展的实际需要,在核定的编制以外,自主聘用6个月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 二、聘用原则 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的前提是不增加某财政支出经费,受聘人员的工资和各种福利,由聘用单位自筹解决。同时,要坚持“机构优化、按需聘用、手续完备、用工规范”的原则和回避制度,根据岗位要求择优聘用。 被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应具备拟聘岗位所需的学历、职称和能力水平。 三、聘用方式 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一律实行聘用合同制,聘用合同一年一签,聘用合同期最长不超过三年,合同期满后,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续聘或

解聘。聘用合同由应聘人员与聘用单位双方签订,使用某人事局统一印制的聘用合同书。 聘用合同的签订、变更、解除都必须到某人才服务中心办理鉴证手续。解聘人员和聘用合同期满不再续聘人员可到某人才某场自主择业或自谋职业。 四、聘用待遇 编外聘用人员的工资及各种福利待遇,可参照聘用单位同等条件编内工作人员的标准执行,也可由双方议定,但不得低于全某最低工资标准。其档案工资由人事代理部门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核定,聘期内由聘用单位按国家政策规定为期办理养老保险等手续。 五、聘用管理 编外聘用关系一经确立,受聘人员的人事档案关系统一由某人才服务中心实行人事代理,受聘人员参加所在事业单位的年度考核,考核结果由某人才服务中心归入本人档案,作为用人单位续聘、解聘、奖惩的重要依据。 实行人事代理的编外聘用人员,可按国家有关规定由人才服务机构代为申报职称评审、考试,实行评聘分开。聘期内发生人事争议,可向聘用单位的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调解,也可依据有关规定向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调解和仲裁。 六、聘用手续 事业单位需要编外聘用人员,可先向某人才服务中心提出,经研究同意,再签订聘用合同,办理人事代理手续。人事代理部门按规定

市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管理办法,

市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东莞市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工作,保障用人单位和聘用人员的权益,有利于我市机关事业单位招聘专业技术人员,促进各项工作的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我市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用人单位是聘用人员的管理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聘用人员,是指服务于本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不列入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序列,以合同形式聘用,不担任行政职务,不行使行政权力,从事技术性或辅助性工作的人员。 第四条聘用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是:遵纪守法,品行端正,符合聘用岗位所需的资格条件。 第五条聘用人员所从事工作不能涉及国家秘密。 第六条聘用人员分为五类,第一类是指具有正高级职称的人员,第二类是指具有副高级职称的人员和取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第三类是指具有中级职称的人员和取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第四类是指具有助理级职称的人员和取得学士学位的本科生,第五类是指一般业务及勤杂人员。 第七条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实行职责、能力与效能相一致和精简的原则。 第八条人员招聘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拟定使用聘用人员计划。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拟定使用聘用人员计划,包括聘用原因、聘用人数、经费开支形式、聘用人员类别、岗位以及本单位人员编制使用情况等。用人单位应于每年9月向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申报下一年度的使用聘用人员计划。 (二)审定使用聘用人员计划。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市人事局和市财政局按照解决单位缺编和确因工作需要的原则,审核各单位的使用聘用人员计划,于每年12月底前报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定。 (三)招聘聘用人员。聘用人员的招聘由用人单位负责,其中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类人员的聘用须经由市人事局、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才能签订劳动合同。同等条件下,现职编外人员优先考虑聘用。 (四)办理聘用手续。由用人单位与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明确聘用期限、双方的权利义务、薪酬待遇、合同变更、解除、违约责任等,而且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并由市劳动部门鉴证。劳动合同期为1年,期满后可根据市编委核定本单位下一年度使用聘用人员计划情况进行续聘,每次续聘期限为1年。临时性工作,可按课题、项目或工作需要签订短期合同。聘用人员办理聘用手续后,应报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聘用人员与用人单位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双方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申请仲裁或诉讼。

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

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4 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 2009年12月30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同时,为深入贯彻落实《管理规定》,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务院国资委党委联合下发了《中央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综合考核评价办法(试行)》。 1第一章 第一条为加强对国有重要骨干企业的管理,保证国有重要骨干企业领导人员公正履行职责,促进国有重要骨干企业党风廉政建设,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国有重要骨干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是指列入中共中央管理和中央企业工委管理的职务名称表的企业领导人员。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企业领导人员亲属是指: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配偶的兄弟姐妹。 2第二章 第四条企业领导人员有第三条所列亲属关系,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实行任职回避。 (一)在同一领导班子中任职的; (二)同时在有直接隶属关系的领导班子中任主要领导职务的; (三)一方在领导班子,另一方在其分管的部门、企业、驻外机构(境内外,

下同)及工程、投资项目中任领导职务的; (四)企业领导班子主管部门提出需要任职回避的。 第五条企业领导人员任职回避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本人提出回避申请或者领导班子、有关管理部门提出回避建议; (二)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权限进行审核和做出决定; (三)需要回避的,由企业领导班子主管部门调整工作岗位。 第六条回避双方职务不同的,一般由职务较低一方回避;职务相同的,由企业领导班子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和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决定其中一方回避。 第七条新任用或新调入的人员在任职或调入企业前,应如实报告应回避的关系,并及时申请回避。因婚姻、职务变化等情况新形成的回避关系,当事人应当及时申请回避。 当事人申请任职回避的,企业领导班子主管部门应在半年内予以调整。 3第三章编辑 第八条企业领导人员所在企业不准与企业领导人员的配偶、子女个人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直接发生经济关系;因专利、特许经营等原因具有经营项目的独占性,企业必须与其发生经济往来的,其经营的项目及项目所涉及的重要指标应当列为厂务公开的一项内容。 第三条所列企业领导人员配偶、子女以外的亲属和其他来往密切的亲属,本人或代表其所在单位与企业领导人员所在企业进行业务往来时,企业领导人员应申请公务回避。企业领导人员无法回避时,应将有关情况以适当形式在一定范围

建工集团中层领导人员管理办法

建工集团中层领导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企业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工作,推进选拔任用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造就高素质的企业领导人员队伍,加快推进建设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新型企业集团,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市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和有关政策法规,结合集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选拔任用企业领导人员,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党管干部的原则。 (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 (三)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 (四)出资人认可、职工群众认可、市场认可的原则。 (五)分层分类管理的原则。 (六)依法合规的原则。 第三条集团公司党委及党委工作部按照管理权限和公司章程,履行选拔任用工作职责。接受市国资委党委及企业领导人员管理部门对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指导。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由集团公司选拔任用的下列人员: (一)集团公司总法律顾问、董事会秘书、总经理助理、副总工程师、副总经济师、副总会计师及同职级领导人员。 (二)集团公司本部部门正副职领导人员。 (三)集团公司管理的二级企业领导人员:党委(直属党总支)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作为班子成员管理的工会主席;全资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监事,集团公司出资的控股公司和参股公司中由国有股权代表出任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监事长(监事会主席)、监事;事业部和全资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等经理层成员;集团公司出资的控股公司、参股公司中按国有股权比例推荐的经理层成员;集团公司管理的国有独资企业经理层成员;集团公司向二级企业委派的财务总监。 (四)按照中层领导人员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

相关主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