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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法律程序

正当法律程序
正当法律程序

姓名:陈雯雯人文与传媒学院14-人文教育

学号:146331889

正当法律程序

当我们谈起正当法律程序,通常首先会想到美国宪法上的正当程序条款。美国宪法上的正当程序条款概念来源于英国成文法,其内涵则受到英国普通法上的自然正义原则的影响。

自然正义原则可以追溯到中世纪的判例。在中世纪,自然正义原则被视为世界永恒秩序的一部分。在理论上,即使是立法机关的权力也不能改变它。这一观念一直持续到17、18世纪,在最广泛的意义上,自然正义意味着“天然的是非观”。有人认为自然正义的含义过于模糊,没什么实际意义;也有人说,“自然”这个浪漫的词汇除了有点怀旧的色彩外不增加任何意义,而且,正义根本不是一个“自然”的观念——离自然状态越近,就越少正义。

在英国行政法上,经过法院解释的自然正义原则它包含了两项基本的程序规则:任何人不能作为自己案件的法官;人们的辩护必须公平地听取。在法院和行政裁判所,可以理所当然地认为这两项规则必须得到遵守。任何人不能作为自己案件的法官就是要排除偏见。这项规则的意思是说,法官没有资格裁决对于其自身有利害关系的案件。因为在这样的案件中,裁判者难免会出现偏私和偏见,它构成了回避制度的基础。人们的辩护必须公平地听取,在司法程序中,任何人不能未经审讯就受到处罚,法官必须在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之后才能作出判决,这是

一个公正审判的最低要求。不论判决的内容是否公正,首先在判决的程序上必须保证公正。

“未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这是美国宪法关于正当法律程序的经典表达。然而,美国宪法本身并没有对正当法律程序的确切含义作出规定。正当法律程序的含义是通过一系列判例和学说逐步得以明确的。

正当法律程序它既是一个实体法规则,同时也是一个程序法规则。但一般多是指“程序性”正当法律程序,即行为所采取的方式、步骤、顺序和时限等等是否满足“正当性”的要求。

首先,正当法律程序所要求正式的听证,但事实上正式的听证不仅影响行政效率,而且加重财政负担。虽然当事人的利益在正式听证程序中可以得到充分的保障,但是不能因此断言在当事人的利益受到损害时,全部都需要正式的听证。问题的迅速解决可能既符合行政利益也符合当事人的利益。良好的行政程序不仅需要公正,而且也需要效率,必须同时兼顾行政利益和当事人利益,有时甚至还需要兼顾第三者的利益。因此,正当法律程序必须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如果把正当程序理解为机械的标尺,无论时间、地点、条件如何,一律不能变通,这将使政府无法工作。因此,正当法律程序是一个灵活适用的程序,它只要求某种形式的听证而不要求固定形式的听证。

既然正当法律程序具有高度的灵活性,在每一具体案件中它的表现形式可能都不一样,那么要体现程序的正当性就要权衡好受行政行为影响的私人利益、程序保障可能得到的价值和政府的利益。但是利益衡量原则仍然难以避免一定的主观色彩,因此,涉及正当法律程序的案件其判决在一定程度上仍然缺乏可预见性。

正当法律程序判断标准要形成一种共识,否则就将成为一种公婆之争了。在正当法律程序的判断标准问题上要形成共识,首先需要满足一定的前提条件。首先是要有最低限度的程序正义,只有把判断标准设置在最低限度的程序正义,才能在满足程序正当要求的同时,在不同主体间形成关于正当法律程序的共识。另外,判断标准不能过于复杂并且在一个正常的理性人能够接受的范围内。

目前,我国尚无一部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典,各单行法律有关行政程序的规定也并非尽如人意。这使得《行政诉讼法》中“违反法定程序”的审查较为普遍。对于我国而言,制定一部统一的程序法典并给“正当法律程序”找到一个恰当的位置可谓当务之急。

给“正当法律程序”找到恰当的位置,首先需要明确正当程序和法定程序的关系。正当程序和法定程序在适用范围上具有互补性。正当程序主要适用于没有法律程序的明确规定(即法定程序)的情形。如果成文法没有作出详细规定,或者根本没有关于行政程序的规定时,行政机关不能因此认为自己不受任何程序的限制,而应遵守“正当法律程序”。这意味着,当没有法律程序的明确规定时,甚或根本没有任何法律的规定时,程序的正当性就成为行为“合法”的标准。

我国在立法的时候不仅应当把正当法律程序的精神融入到行政程序法各个条款之中,而且对“正当法律程序”本身还应当加以明确规定不仅要包括正当法律程序的含义。更特别要说明排除偏见、听取意见和说明理由这三项核心要素。另外要规定正当法律程序的效力。排除即自始、当然、确定的无效。

读法律的正当程序

读《法律的正当程序》 这是英国上诉法院院长丹尼勋爵的比较著名的法学著作,作者把它和《法律的训诫》当做姊妹篇。作者通过自己的亲身所见所闻,讲述了二战之后几十年出现的比较出名的案例,一洗法律的枯燥与乏味,把读者带进了法的世界,体验法的精神所在。而作者则通过自己的实践达到了维护法律的尊严、实现公平正义之目的。而且作者通过自己的实践,创造了一些被公认以致成为最终判决的判例,为英国乃至世界法律的进步作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读此书,对于一个学法之人而言,可以帮助我们树立正确的法律思维,了解一些法律的程序,激发我们学法的热情和兴趣。 这本书分为前言、正文(共七篇)、后记三部分,每篇又分为几个节。本书名为《法律的正当程序》,那么法律的正当程序究竟是怎样的呢? 根据丹尼勋爵在本书的前言中所说,法律的正当程序是指,法律为了保持日常司法工作的纯洁性而认可的各种方法:促使审判和调查公正的进行,逮捕和搜查适当的采用,法律救济顺利的取得,以及消除不必要的延误等等。那么带着疑问和已知的答案,让我们一起去揭开作者为我们设下的神秘面纱。 丹尼勋爵在第一篇中跟我们讲述的是:保持日常司法工作的纯洁性。那么我们究竟应该如何做才能做到保持日常司法工作的纯洁性呢?作者在书中跟我们讲述了“蔑视法庭罪”这样一种比较特殊的罪行,那么究竟什么样的行为是蔑视法庭的行为呢?我们为何要对这种

行为加以惩罚呢?众所周知,法律的实行是需要一个载体的,而这个载体就是法庭,法庭可以说是一个国家法律的中枢。如果一个国家的法庭尚且不能显示他的庄重与威严,那么如何叫它的人民去相信和依靠它的法律呢?所以对于那些随意践踏法庭的庄严的人当然要加以惩处,才能保证法律的纯洁,才能稳定人心,法律才能得到信任,这样才能发挥法律的强大作用。可是我们更关心的是何种行为才能算是蔑视法庭的行为,对这样的行为该怎样处置的问题。于是作者在书中讲述了很多他自己经历过的真实案例。 首先,作者跟我们介绍了一些公然蔑视法庭的行为,其中包括犯人向巡回法官扔砖头、男子在法庭上向法官丢西红柿、一女子当庭向法官扔书,还讲了威尔士学生因语言的问题闯入法庭等一些典型而又鲜明的例子。毋庸置疑,这些行为当然是蔑视法庭的行为,而且是当面的。对于这样的行为,最适当而又有效的做法就是迅速果断地以蔑视法庭罪加以解决,对其处以罚金或监禁。公然蔑视法庭就是蔑视一国的法律,试图挑战法律的权威,当然不对其进行处罚则法律只能成为一纸空文,名存而实亡。但是我们在进行处罚时,又要依照具体情况实施恰如其分的处罚。比如,在威尔士学生闯入法庭案中,原来判每个学生监禁三个月,后来学生上诉,考虑到这些学生能够通过正当的途径解决问题,回归了法秩序,而他们的行为又可以得到谅解,并且他们也已经受到了合理的惩罚。在他们被监禁了一周以后法官觉得在将他们监禁下去是毫无意义的。于是法官建议让他们重回学校,回到父母的身边,但是法官要求他们每个人都要规规矩矩的,并勒令他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调研报告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调研报告 发布时间:2012-08-24 来源:调研报告网 《劳动合同法》自2007年6月29日颁布、2008年1月1日实施以来,我区高度重视《劳动合同法》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工作。一方面通过多方宣传、举办培训班、座谈会交流、大量发放宣传资料等形式,大力促进《劳动合同法》的学习、宣传和普及;另一方面在有关部门的配合下,加快推进劳动合同三年行动计划实施,着力强化劳动合同管理,加强对用人单位劳动用工监控力度,及时妥善处理劳资纠纷,有力地促进了《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确保我区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现将调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劳动合同法》贯彻实施的基本情况 (一)《劳动合同法》的实施促进了劳动合同签订率的提高。 《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后,经过广泛的宣传培训工作,我区各类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主动性积极性大增。据调查,至今年3月底,我区在岗职工60844人,签订劳动合同的30422人,劳动合同签订率59%,与去年上半年相比增长了10个百分点。其中农民工23001人,签订劳动合同12000人,签订率50%,比去年同期增长10个百分点。 (二)《劳动合同法》的实施促进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期限向长期化方向发展。 《劳动合同法》强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鼓励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实际是从法律层面促使用人单位改变用工短期行为,考虑用工长期化。《劳动合同法》实施后,我区各类企业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从之前的一年

期限为主转变为三至五年期限为主,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均依法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促使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建立的劳动关系更为稳固。 (三)《劳动合同法》的实施促进了用人单位用工管理行为的不断规范。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要把规章制度作为劳动合同内容,要求劳动合同制度化、法律化,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从根本上促使用人单位规范内部管理行为和外部经营行为,从而有利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建立稳定的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后,我区各类企业对规章制度、员工手册及时进行了清理修改,使日常管理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等劳动用工主要方面得到了较好的遵守执行。企业用工逐步规范,劳动关系日渐稳定。 (四)《劳动合同法》实施过程中遇到的主要困难和问题。 、部分用人单位对劳动合同的认识存在片面性。 目前还存在部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形。部分劳动密集小型企业对《劳动合同法》的实施持观望态度,维持原有的用工方式,还未完全根据新法进行调整。还有部分规模较小、用工环境差,管理较差的企业对《劳动合同法》的实施持消极态度,不遵守法律规定,严重违规用工。对于一些季节性增加用工和临时性用工,企业不愿签订劳动合同,员工也认为没有必要签订正规的劳动合同。 、劳动者不愿签订劳动合同的现象依然存在。 《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做出了明确规定,但据我区企业反映,企业要求员工签订劳动合同,部分员工不愿签订劳动合同。这部分员工有的是因为误解签订劳动合同后限制其自由流动;有的是因为不愿缴交

新民事诉讼法施行后审判监督程序尚待完善的时效问题

新民事诉讼法施行后审判监督程序尚待完善的时效问题 一、当事人申请抗诉无时效限制 新民事诉讼法通过第208条“上级人民检察院发现下级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存在法定再审事由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了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提出抗诉”及第209条“如果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或者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两条规定,确立了检察机关行使专门法律监督的职权,但是并未作出相关时效限制。不仅如此,纵观我国现行法律体系,涉及到当事人申请抗诉法律时效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屈指可数。 在我国当前的法律框架下,只有两部法律文件对当事人申请抗诉的时效做了简要规定,但其对司法实践的指导作用极其有限。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在重庆召开全国审判监督工作座谈会并形成《全国审判监督工作座谈会关于当前审判监督工作若干问题的纪要》,在《纪要》第14条规定中列举了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抗诉案件情形,其中包括“原审案件当事人在原审裁判生效二年内无正当理由,未向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的案件”,从中可以读出“当事人申请抗诉亦应在二年时效内”之意;《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厅关于规范省级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行政提请抗诉案件的意见》([2001]高检民发第4号)在其第一部分中也列举了人民检察院应不予受理的几种情形,其中包括第五条“申诉人在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生效二年

之内无正当理由,未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的案件”,该条意在说明“当事人应当在二年诉讼时效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但是司法实践并未对上述两部文件的相关规定进行全面实施,其根本原因有二。首先,这两部文件一个是最高人民法院的会议纪要,一个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意见,其效力均比较低,所以在司法实践中均未能很好的贯彻实施。其次,这两部文件均在2001年出台,当时适用的1991年民事诉讼法对审判监督程序的规定较为简陋,之后的2007年民事诉讼法修正案对审判监督程序进行了全面修订,而2012年的民事诉讼法又对审判监督程序进一步完善。经过2007年和2012年民事诉讼法两次修订过程,“再审之诉”基本建立,而申诉权利也由宪法性权利转化为一项真正的诉讼权利,尤其是2012年民事诉讼法确立了“法院纠错在前,检察监督断后”的有限再审模式。即当事人的再审申请被驳回后,便只能向检察机关申请抗诉,而不能再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上述两部2001年出台的规范性文件虽然仍具备法律效力,但是显然并不适合当前的审判监督制度模式。 二、四种特殊再审事由缺少最长时效限制且救济途径不明确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5条规定,对于“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四种情形,“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根据该条规定,对于此四种再审事由,时效起点是“当事人发现该四种情形”,而不管原

法律法规与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法律法规与安全管理制度 (一)法律法规、标准法规 1、建立获取、更新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的管理制度: (1)获取的内容 ①法律:全国人大颁布的安全生产法律,如:刑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等; ②法规:国务院和省级人大颁布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法规; ③规章:国务院各部、委、局和省级人民政府颁布的文件; ④标准:国家、地方和行业颁布的安全标准; ⑤国际公约:我国已签署的关于劳动保护的公约; ⑥其他要求:各级政府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规范性文件,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地方和相关行业有关的安全生产要求、非法规性文件和通知、技术标准规范等。 (2)获取的渠道 ①各级人大、政府颁布的法律、法规、条例、办法及其他要求的获取渠道是全国人大公报、国务院公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政府职能部门; ②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获取渠道是各部、委或标准化组织等; ③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获取渠道是各上级主管部门; ④还可以与咨询机构等部门联系;

⑤通过报刊、书店、互联网等渠道。 (3)获取方式 ①项目部通过上述渠道以走访、电话、传真、信件、会议等方式获取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同时建立必要的联系; ②项目部通过阅读和整理有关报刊收集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登记在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的获取记录表上,并及时传递到各部门。各部门对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进行适用性判定,上报领导审批后,立即实施。项目部每年整理一次企业适用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其他要求清单,保持所使用的法律法规处于最新状态。 (4)法律法规更新 为使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保持最新状态,各部门每年确认、登记、摘录获取的最新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填写《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更新清单》,经领导批准后,提供给项目部,再按按职责分工发放给相关部门。各部门对作废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其他要求及时标识,对新颁法律法规、标准和其他要求及时补充。 (5)符合性评价 项目部每年至少一次对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进行符合性评价(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符合性评审表),消除违规现象和行为。对于新近实施的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应在实施之日前进行符合性评审。 2、各部门定期识别、获取本部门适用的相关安全法律法规并向部门汇总: (1)安全管理人员应主动、经常地识别与本公司安全生产活动相关适用的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通过各级政府、团体、媒体、网络等方式获取最新信息。 (2)对获取的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其他要求进行登记(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清单),存入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书库。 (3)安全管理人员应将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及时对从业人员进行宣传和培训,提高

社区矫正法律监督方式

社区矫正法律监督方式:定期检察和随 时检察 https://www.sodocs.net/doc/cc9692556.html, 2010年03月22日02:00 正义网-检察日报 □社区矫正法律监督是指检察机关对判决、裁定、决定监外执行的罪犯,置于社区内进行教育矫正、监督管理过程中是否存在违法进行的监督。 □定期检察是指基层人民检察院对相应的交付执行机关、监督管理机关交付执行和教育矫正、监督管理社区服刑人员的执法活动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的检察活动。 □随时检察是指人民检察院对认为有关机关相关的执法活动中可能存在的严重违法问题和社区矫正的重大事件随时进行检察活动。 2009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在北京召开了全国社区矫正工作会议,部署在全国范围内试行社区矫正工作。这是刑罚执行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是社区矫正走向立法的重要实践。确立科学的、合法的社区矫正法律监督方式,是发挥检察效能、实现发现违法,纠正违法监督目的的重要保证。笔者就现实背景下社区矫正法律监督方式作一些研究探讨。 ■现行的社区矫正法律监督方式及动因 社区矫正法律监督是指检察机关对判决、裁定、决定监外执行的罪犯,置于社区内进行教育矫正、监督管理过程中是否存在违法进行的监督。它包括发现违法问题的方式和纠正违法问题的方式。由于社区矫正还处于试点试行阶段,对社区矫正法律监督方式尚未有明确规定。最近,高检院副检察长孙谦在全国社区矫正工作会议上指出:要坚持定期专项检察与日常随时检察相结合,除了开展一年两次的监外执行、社区矫正定期专项检察活动外,对于可能出现的严重违法问题和社区矫正中的重大事件要进行随时检察,这进一步明确了社区矫正法律监督方式是定期检察和随时检察相结合。 定期检察是指基层人民检察院对相应的交付执行机关、监督管理机关交付执行和教育矫正、监督管理社区服刑人员的执法活动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的检察活动;随时检察是指人民检察院对认为有关机关相关的执法活动中可能存在的严重违法问题和社区矫正的重大事件随时进行检察活动。这一方式是区别于派驻检察等一般检察方式的特殊方式,是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发现问题的主要途径和平台。定期检察与随时检察相比,前者的检察活动具有检察时间的确定性、检察对象的普遍性,后者的检察活动具有检察时间的不确定性、检察对象的个别性。前者是社区矫正法律监督活动的主要方式,同时又是基层人民检察院应当履行的检察任务;是社区矫正法律监督的辅助方式,只有在非定期检察期间发生某种情形下才予以使用。二者相辅相成,互为补充,分别使用,适时启动。 检察机关对社区矫正司法执法活动所以采取定期检察与随时检察相结合的方式,是由以下原因构成的:

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

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 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考核不得收费。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经费。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正当程序原则案例

正当程序原则在我国行政法上的运用 ——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案评析 [案例问题] 正当程序原则在我国有没有法律效力?该不该适用于审判实践?公权力机关在实施行政行为的过程中应该遵守什么样的程序才是适当的?正当程序原则的适用是一个复杂的问题,这一原则在我国行政法中适用有何必要性?以及在当前中国社会的具体环境下适用的局限性以及亟待解决的缺陷有哪些? [案情介绍] 1998年底,北京科技大学应用科学学院物理化学系94级学生田永一纸行政诉状将自己的母校告上法庭,要求法庭判令学校按规定向自己颁发毕业证和学位证,办理相应的毕业手续,并赔偿因为延迟颁证所遭受的损失3000元。田永一直以在校生身份在北京科技大学参加学习,完成了学校制定的教学计划。但在临近毕业时,被告却以原告不具备学籍为由,拒绝颁发毕业证、学位证和办理毕业派遣手续。校方解释说:田永曾在补考过程中夹带写有公式的纸条被监考教师发现,学校决定对田永按退学处理。① [法院判决] 一审受理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认为:在我国目前情况下,某些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虽然不具有行政机关的资格,但是法律赋予它行使一定的行政管理职权。这些单位、团体与管理相对人之间不存在平等的民事关系,而是特殊的行政管理关系。他们之间因管理行为而发生的争议,不是民事诉讼,而是行政诉讼。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所指的被告是行政机关,但是为了维护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监督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法行使国家赋予的行政管理职权,将其列为行政诉讼的被告,适用行政诉讼法来解决它们与管理相对人之间的行政争议,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国家实行学业证书制度。”“经国家批准设立或者认可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按照国家规定,颁发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第二十二条规定:“国家实行学位制度。”“学位授予单位依法对达到一定学术水平或者专业技术水平的人员授予相应的学位,颁发学位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八条规定:“学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授予”。本案被告北京科技大学是从事高等教育事业的法人,原告田永诉请其颁发毕业证、学位证,正是由于其代表国家行使对受教育者颁发学业证书、学位证书的行政权力时引起的行政争议,可以适用行政诉讼法予以解决。 原告田永没有得到被告北京科技大学颁发的毕业证、学位证,起因是北京科技大学认为田永已被按退学处理,没有了学籍。教育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的权利中,第(四)项明文规定:“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实施奖励或者处分”。由此可见学籍管理也是学校依法对受教育者实施的一项特殊的行政管理。因而,审查田永是否具有学籍,是本案的关键。 原告田永经考试合格,由被告北京科技大学录取后,即享有该校的学籍,取得了在该校学习的资格,同时也应当接受该校的管理。教育者在对受教育者实施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9.4.

浙江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2017年修订版)

浙江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2017年修订版) 当前,新一代职工民主权利意识别断增强。如此的背景下,需要工会组织进一步发挥监督职能,维护好职工的合法权益。下面是查字典范文小编整理的,欢迎大伙儿阅读! 浙江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实施工会劳动法律监督,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是指工会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事情进行的有组织的群众性监督。 第三条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应当遵循依法监督、客观公正、与有关部门紧密合作的原则。 第四条地点总工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和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 产业工会、基层工会的联合会负责协调和实施本行业、本区域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 基层工会负责实施本单位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进展规划、政府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完善政府与同级工会联席会议制度,支持工会依法实施工会劳动法律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涉及职工劳动权益的重大政策以及处理涉及职工劳动权益的重大咨询题时,应当听取同级地点总工会的意见。 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实施工会劳动法律监督,促进劳动关系和谐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赋予表彰、奖励。 第六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安全生产监督治理、公安、司法行政、住房城乡建设、卫生计生等有关部门,应当与同级地点总工会就劳动法律法规实施事情进行通报、定期会商,按照各自职责支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事情进行专项检查时,应当邀请同级地点总工会参加;在处理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重大案件时,应当听取同级地点总工会的意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将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事情记入社会信用档案,及时向社会发布。 第七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地点总工会和企业联合会、工商业联合会等企业方面代表组织,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有关劳动关系的重大咨询题。 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配合工会依法实施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 工会应当尊重用人单位及其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支持用人单位依法开展生产经营和治理活动;教育职工遵守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和履行劳动合同,引导职工合理有序表达诉求。 工会与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协商制度,定期就涉及职工合法权益事项进行协商。 第二章监督组织和职责 第九条工会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保障劳动者合 法权益的下列事情进行监督: (一)平等就业事情; (二)涉及劳动者利益的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和执行事情; (三)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事情; (四)工资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的签订、履行事情; (五)劳动酬劳支付、福利待遇降实和最低工资标准执行事情;

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管理制度

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了齐全的收集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确保所使用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其他要求为最新版本,并将其要求传达到相关部门、员工和相关方,并将相关要求及时转换为本单位的规章制度,贯彻到各项工作中,特制订本制度。 2、范围 适用于对与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国家、行业、地方的安全生产标准化法律、法规、规章、规程及标准其他要求的管理。 3、责任部门与部门、人员职责 责任部门:安全生产委员会。 部门、人员职责: 1)各部门安排一名兼职人员定期识别和获取本部门适用的安全生产标准化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并跟踪、掌握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修订情况,及时汇总报归口管理部门。 2)归口管理部门,将获取使用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汇总后发布清单。 3)归口管理部门将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传达给员工和相关方,并进行相关的培训和考核。 4、识别和确认 归口管理部门根据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要求及各相关部门收集的信息,编制公司通用的《适用的法律法规、标准及政府其他要求的目录

清单》,并且根据其目录清单的内容进行学习识别,确认适用本企业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的具体内容。 当上述法律、法规及标准文件发生更新、作废等情况时,应及时修改《适用的法律法规、标准及政府其他要求的目录清单》,将其文本内容放入文本数据库。并将有关信息传递到适用该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的部门、单位和相关人员。 5、贯彻执行 各部门将本部门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采取会议、宣贯、培训等形式,落实到相应层次或岗位,并传达到相关方。各部门要按照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组织进行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的各项活动,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检查与评审 公司通过管理评审、内审或日常监督检查等形式对相关部门、单位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确认。依据检查评审情况按公司奖惩制度予以执行。 6、获取法律法规的渠道:东莞市安监局、区安监局、街道办事处、安全中介机构、新华书店、标准发行单位、网络书店等。 7、获取法律法规的方法和时机:经常查阅国家、广东省安监局及国家相关部委、出版社的网站,获取最新信息,及时更新《适用的法律法规、标准及政府其他要求的目录清单》和文本数据库,至少每月查询一次。及时获取信息进行购买或下载打印。 8、法律法规更新方式:将废止的法律、法规、标准从《适用的法律、法规及政府其他要求的目录清单》和文本数据库中删除,增添新内容,同时告知本企业的相关部门和人员。

法律程序(法理学)

法律程序 释义 法律程序时从事法律行为作出法律决定的过程、方式和关系,其普遍形态是:人们遵循法定时限和时序并按照法定方式和关系进行法律行为。 要点: 法律程序具有法律上的意义,由既定法律加以规定的主体作出法律决定的法律依据,与实体性法律规定一样具有规范性、概括性、确定性、稳定性、强制性、普遍约束力和不得违反的属性,特别是在公权力行为的领域; 法律程序旨在作出法律决定,而这一决定本身经由何种过程和方式被作出。 法律程序针对的是旨在形成法律决定的相互行为,是针对复数的主体为做出相互关涉或共同性法律决定而设置的交涉性制度; 法律程序是在法定时间和空间中展开的,法定时间要素包括时序和时限,前者是法律行为的先后顺序,后者是法律行为所占时间的长短;法定空间要素包括空间关系和行为方式,前者是主体及其相互行为的确定性和相关性,后者是法律行为的表现形式; 法律程序具有形式性和相对独立性,程序本身是形式,是伴随时间而经过的活动过程和活动方式,一般体现为非人格化的同样情况同样处理;程序的形式性还表现在其本身的时空特点、言行特点、仪式特点和器物特点方面;程序的形式性对于人们建立关于法律和社会生活的理性预期是有益的,即使在实体法不正义的情况下。其相对独立性的意义,表现在,法律程序的合理性由其自身的评判标准;在程序制度的发展史上,法律程序的不少方面保持相对稳定性和延续性;程序传统可自成一派;程序还具有某种仪式性、象征性。 法律程序可以进行价值填充。 法律程序对法律行为的调整方式 分工,法律程序通过时空要素实现程序角色分配; 抑制,通过程序的时间、空间要素来克服和防止法律行为的随意性; 导向,通过程序的时空要素指引人们的法律行为依照一定的指向和标准在时间上延续、在空间商展开。一方面,程序为人们个别而具体的行为提供统一标准模式以克服行为的个别化和非规范化,另一方面,程序的导向机制还能指示人们在时间和空间上有秩序地连贯和衔接,避免法律行为的中断; 缓解,通过法律程序的时空要素缓解人们原先的行为与心理冲突,消解紧张气氛,为冲突解决提供有条不紊的秩序条件; 感染,法律程序的仪式性、象征性和由其带来的神圣性会感染人的心态和情绪,使主体产生心理上的无意识的服从。 正当法律程序 正当法律程序的构成要件 程序的分化 政党程序通过决定权的分散来限制恣意的,而决定权的分散是通过程序的功能分化和角色分派体系实现的。程序的阶段性划分是一种时间维度的功能分化和角色分派;程序的结构性安排是一种空间维度的功能分化和角色分派。程序中的决定着不但不集中决定权,而且将决定权分解于程序的过程之中,通过程序的功能分化和角色分派来完成决定。在功能分化和角色分派后,每一程序环节,每一角色都是以符号的形式存在,有意识地阻隔了对结果、对法律外目标的过早考虑和把握,恣意的余地被大大压缩,角色分化的结果是他们的高度职业化和专业化。 对立面的设置 程序开始于利益和意见的冲突和竞争,为了在冲突和竞争中形成法律上的决定,就必须提供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制度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制度为保障和规范工会对劳动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根据《工会法》和《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是指工会依法对劳动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的有组织的群众监督。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的职责是对本公司遵守国家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在公司开展日常的监督检查活动。 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下列情况进行监督: 1、执行就业规定的情况; 2、履行集体合同的情况; 3、执行国家有关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劳动合同规定情况; 4、执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5、执行工资支付形式和发放时间、加班工资、最低工资标准等有关工资报酬规定的情况; 6、执行劳动保护、劳动安全卫生、职工伤亡事故和职业病防治及危害处理规定的情况; 7、执行女职工、未成年工和残疾职工特殊保护规定的情况; 8、执行职工养老、医疗、意外伤害、生育等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情况的规定; 9、执行职业、技能培训和考核规定的情况;

10、其他执行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 第二条委员会职责 1、接受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的委派,对公司各用人单位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调查; 2、对公司各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向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提出意见和建议; 3、对劳动者与公司各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可以进行调解。职工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的,应当给予帮助; 4、对公司各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拒不改正的,向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报告,并提出处理建议; 5、宣传劳动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第三条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工作能力; 2、奉公守法、公道正派、执心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第四条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发现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有权提出立即停止作业的意见;生产过程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有权提出停产整改的意见,用人单位应当及时答复。 第五条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发现危及劳动者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用人单位建议组织劳动者撤离危险现场,用人单位必须及时做出处理决定。 第六条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应当参加有关行政部门对伤亡

监督活动案件化要把握五个关键要素

监督活动案件化要把握五个关键要素 多年来,检察机关一直十分重视并加强对侦查活动、审判活动和执行活动的法律监督,并取得了良好效果,但是,在增强监督的法治化、权威性和实效性方面仍然有待深化发展,特别是在将监督活动作为案件办理、增强其检察业务属性方面需要加大探索力度。探索重大监督活动案件化,是彰显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属性,提升监督实效的有益探索,也是聚焦主责主业,强化法律监督的必由之路。重大监督活动案件化的法治路径关键在于构建监督活动的办案模式,取代以往的办事模式。而能否抓住办案模式的关键要素,则决定着重大监督活动能否真正实现案件化。从司法办案的特点、规律和检察权配置实际看,重大监督活动案件化要抓住案件、事实、证据、程序和组织这五个关键要素。 案件要素。明确“案件”基本含义,是推进重大监督活动案件化的前提。《现代汉语词典》将“案件”解释为:“有关诉讼和违法的事件。”可见,案件是包括但不限于引起诉讼的法律纠纷。结合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职权特点,可将检察机关办理的案件概括为诉讼事件和违法事件两类。可以说,所有的诉讼事件均因可能的违法事件(纠纷)而起,是否违法须经由诉讼作出判断;但每一起违法事件(纠纷)未必一定会带来一个诉讼事件,因诉讼并非解决违法事件(纠纷)的唯一途径。因此,非属诉讼但属违法的事件并不存在成为案件的法理障碍。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检察机关依法履行审查逮捕、公诉等职权行为都是参与“诉讼”的行为,处理的是诉讼事件,属于办理案件并无异议。但是,对侦查活动、审判活动和执行活动的监督是否属于案件则存在不同理解,有人认为,这些监督活动没有诉讼构造、没有居中裁判等,不能称为办案。这在司法实践中也有表现。比如,侦查监督中的立案监督长期不具有审查逮捕所具有的办案地位。而公安机关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办理的治安案件,有些就是典型的属于违法但不构成犯罪的事件,同样不具备诉讼构造,也没有居中裁判,但是没人否定治安案件是案件。其实,“两高”2016年11月联合印发的《关于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条规定:“对民事执行活动的监督案件,由执行法院所在地同级人民检察院管辖。”这不仅提出了“民事执行监督案件”的概念,而且明确了案件管辖的检察院。同理,对侦查活动、审判活动和执行活动的监督虽然本身不属于诉讼事件,但针对的是违法事件,无论这个违法事件会不会引起一个诉讼事件,侦查监督案件、审判监督案件、执行监督案件也应当成为一个法律概念。唯有先解决了监督审查与纠正属于案件这一前提问题,才能谈得上重大监督活动的案件化问题。 事实要素。适用法律解决法律纠纷的第一步就是认定法律事实,法律事实是进行裁判活动的逻辑起点。法理上,一般将法律事实分为事件和行为,事件是指法定的、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自然事件和社会事件,行为则是指人出于主观意志的行为。在侦查监督、审判监督和执行监督活动中,执法、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尤其是

法律法规制度

1.2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规范和加强尾矿库员工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意识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矿山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意识管理。 3 职责 3.1安环部负责对员工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意识的识别;负责识别、获取、融入、评审与更新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 3.2行政工作部负责对员工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意识的提升。 3.3各部门(单位)应严格遵守已确认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 4 内容及要求 4.1意识的识别、提升、跟踪 4.1.1安环部通过问卷调查,对员工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意识进行识别。 4.1.2安环部根据识别的结果,制定员工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意识提升计划,送行政工作部。 4.1.3行政工作部根据员工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意识提升计划,具体制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意识培训计划,对员工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意识进行培训。 4.1.4安环部对员工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意识提升的实施及效果进行跟踪。 4.2识别与获取 4.2.1安环部建立有效的渠道来识别、获取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主要渠道有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团体等,中介服务机构,能够提供此类信息的媒体,如书刊、报纸、杂志、CD、磁盘、国际互联网、商业数据库等。 4.2.2安环部通过问卷调查,对员工或部门(单位)需求的全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进行调查,使识别、获取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满足员工的需求。 4.3融入 4.3.1各部门(单位)在编制或修订安全生产标准化系统文件时,应将识别和获取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融入到安全生产标准化系统文件中,如安全生产方针与目标、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作业指导书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 4.3.2行政工作部根根据员工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意识提升计划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需求调查结果,具体制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意识培训计划,对所有层次人员进行培训。 4.3.3安环部将确认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汇编成册,发放给相关人员,并提供给相关方和公众。 4.4评审与更新 4.4.1当新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颁布施行时,安环部将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进行识别、获取,如为首次颁布施行的,则进行补充;如不为首次颁布施行的,则在进行更新的同时,废止现行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 4.4.2安环部每年12月份对现行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进行评审,发现废止的及时删除或更新。

劳动法律监督工作制度

辽阳县总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制度 为保障和规范工会对劳动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根据《工会法》和《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是指工会依法对劳动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的有组织的群众监督。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的职责是对本公司遵守国家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在公司开展日常的监督检查活动。 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下列情况进行监督: 1、执行就业规定的情况; 2、履行集体合同的情况; 3、执行国家有关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劳动合同规定情况; 4、执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5、执行工资支付形式和发放时间、加班工资、最低工资标准等有关工资报酬规定的情况; 6、执行劳动保护、劳动安全卫生、职工伤亡事故和职业病防治及危害处理规定的情况; 7、执行女职工、未成年工和残疾职工特殊保护规定的情况; 8、执行职工养老、医疗、意外伤害、生育等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情况的规定; 9、执行职业、技能培训和考核规定的情况; 10、其他执行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

第二条委员会职责 1、接受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的委派,对公司各用人单位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调查; 2、对公司各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向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提出意见和建议; 3、对劳动者与公司各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可以进行调解。职工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的,应当给予帮助; 4、对公司各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拒不改正的,向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报告,并提出处理建议; 5、宣传劳动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第三条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工作能力; 2、奉公守法、公道正派、执心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第四条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发现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有权提出立即停止作业的意见;生产过程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有权提出停产整改的意见,用人单位应当及时答复。 第五条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发现危及劳动者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用人单位建议组织劳动者撤离危险现场,用人单位必须及时做出处理决定。 第六条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应当参加有关行政部门对伤亡事故和其他严重危害职工安全、健康问题的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可以要求追究有关责任人员和直接负责的行政人

从“辛普森”案看“正当法律程序”原则

从“辛普森”案看“正当法律程序”原则 摘要:“辛普森”案作为“世纪审判”,以其被告人名望之高、耗资之大、历时之久、判决结果与公众预期之冲突成为当代“英美法系”法学研究的经典案例。此案涉及宪法学、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刑事侦查与证据学等诸多学科,为法学研究提供了全方位、多角度的研究材料,本文将以正当法律程序原则为视角,人权建构理论为基础,比较论证为方法,针对“程序正义”原则的七个核心规则展开论证,达到集思广益推动我国司法改革地目的。 关键词:辛普森案正当法律程序原则无罪推定陪审团制度 1994年美国著名影星奥伦萨尔.詹姆斯.辛普森(Orentnol .G. .Sympson )因涉嫌谋杀其前妻妮可.辛普森被起诉,在检方握有优势证据,社会舆论倾向于被告有罪的前提下,陪审团一致裁定辛普森被告罪名不成立。该判决给全球法学界以强烈震撼,其“正当法律程序原则”的体现与运用引起诸多思考。反观我国佘祥林在狱中度过了11载铁窗生涯,我们不禁疑问,是什么导致了赵作海、佘祥林、杜培武、李久明等诸桩冤案?是执法人员的素质使然还是刑事诉讼制度自身存在重大缺陷?在强调公正优先,兼顾效率的先进理念统领之下,在同样拥有完整的刑事诉讼组织体系和审判监督机制的我国,冤假错案不断的症结究竟在哪里?同样是疑点重重的杀妻案,为什么佘祥林与辛普森的境遇如此不同?在辛案审结十五年以后,本文旧事重提,旨在以辛普森案为基础探索“正当法律程序原则”的法理蕴涵及对我国司法改革的借鉴意义。 一、正当法律程序原则(Due Process of Law)的内涵 正当法律程序原则的定义和法源 美国宪法并没有对正当法律程序涵义做明确界定,对正当程序的理解,主要依靠联邦最高法院对其适用的解释,从而赋予这种宪法的弹性条款以实际应用的意义。丹宁勋爵认为:“我所说的‘法律的正当程序’,即指法律为了保持日常司法工作的纯洁性而认可的各种方法:促使审判和调查公正的进行,逮捕和搜查适当的使用,法律援助顺利的取得,以及消除不必要的延误等等。”〔1〕在现代法治的话语体系中,正当法律程序体现了一种价值取向,并具有实质和形式的双重含义:即在实质意义上,是指除非依据适当的法律,权利和自由不可被剥夺;在形式意义上,意味着一旦要由法律来决定的行为,就必须遵循适当的程序。 收稿日期:2010- 10 - 01 作者简介:曹雪辉(1973—),男,河北容城人,硕士,河北大学讲师。

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管理制度正式样本

文件编号:TP-AR-L1239 There Are Certain Management Mechanisms And Methods In The Management Of Organizations, And The Provisions Are Binding On The Personnel Within The Jurisdiction, Which Should Be Observed By Each Party. (示范文本) 编制:_______________ 审核: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 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管理制度正式样本

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管理制度正式 样本 使用注意:该管理制度资料可用在组织/机构/单位管理上,形成一定的管理机制和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设置的规范,条款对管辖范围内人员具有约束力需各自遵守。材料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作相应修改,请在使用时认真阅读。 一、目的 为确定公司生产经营或业务活动中适用的安全标 准化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建立识别、获取这些法律 法规及要求的渠道。确保所使用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要 求为最新版本,提高员工和相关方的法律意识,规范 安全生产行为,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国家、行业、地 方的安全标准化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的控制。 三、内容与要求

3.1.识别和获取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范围: 1. 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标准; 2. 市政府制定的法规、标准及规定; 3. 国内行业有关标准和规定。 3.2.收集途径 1. 公司各部门可通过与政府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社会组织等部门保持联系,通过走访、电话、传真、信件、会议等方式获取有关安全生产法律,主动获取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 2. 公司各部门可通过政府机构、报纸杂志、互联网等渠道获取国家、地方对安全生产有关的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 3. 运营部也可以通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技术监督部门、以及公安、消防、社会和劳动保障、卫生等部门获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及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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