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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样本

商业银行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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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单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它组织。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单位定期存单是指借款人为办理质押贷款而委托贷款人依据开户证实书向接受存款的金融机构( 以下简称存款行) 申请开具的人民币定期存款权利凭证。

单位定期存单只能以质押贷款为目的开立和使用。

单位在金融机构办理定期存款时, 金融机构为其开具的《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不得作为质押的权利凭证。

金融机构应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 加强对开具《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和开立、使用单位定期存单的管理。

第四条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 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单位定期存单的开立与确认

第五条借款人办理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 除按其它有关规定提交文件、资料外, 还应向贷款人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 一) 开户证实书, 包括借款人所有的或第三人所有而向借款人提供的开户证实书;

( 二) 存款人委托贷款人向存款行申请开具单位定期存单的委托书;

( 三) 存款人在存款行的预留印鉴或密码。

开户证实书为第三人向借款人提供的, 应同时提交第三人同意由借款人为质押贷款目的而使用其开户证实书的协议书。

第六条贷款人经审查同意借款人的贷款申请的, 应将开户证实书和开具单位定期存单的委托书一并提交给存款行, 向存款行申请开具单位定期存单和确认书。

贷款人经审查不同意借款人的贷款申请的, 应将开户证实书和委托书及时退还给借款人。

第七条存款行收到贷款人提交的有关材料后, 应认真审查开户证实书是否真实, 存款人与本行是否存在真实的存款关系, 以及开具单位定期存单的申请书上的预留印鉴或提供的密码是否和存款人在存款时预留的印鉴或密码一致。必要时, 存款行能够向存款人核实有关情况。

第八条存款行经过审查认为开户证实书证明的存款属实的, 应保留开户证实书及第三人同意由借款人使用其开户证实书的协议书, 并在收到贷款人的有关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开具单位定期存单。

存款行不得开具没有存款关系的虚假单位定期存单或与真实存款情况不一致的单位定期存单。

第九条存款行在开具单位定期存单的同时, 应对单位定期存单进行确认, 确认后认为存单内容真实的, 应出具单位定期存单确认书。确认书应由存款行的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与单位定期存单一并递交给贷款人。

第十条存款行对单位定期存单进行确认的内容包括:

( 一) 单位定期存单所载开立机构、户名、账号、存款数额、存单号码、期限、利率等是否真实准确;

( 二) 借款人提供的预留印鉴或密码是否一致;

( 三) 需要确认的其它事项。

第十一条存款行经过审查, 发现开户证实书所载事项与账户记载不符的, 不得开具单位定期存单, 并及时告知贷款人, 认为有犯罪嫌疑的, 应及时向司法机关报案。

第十二条经确认后的单位定期存单用于贷款质押时, 其质押的贷款数额一般不超过确认数额的90%。各行也能够根据存单质押担保的范围合理确定贷款金额, 但存单金额应能覆盖贷款本息。

第十三条贷款人不得接受未经确认的单位定期存单作为贷款的担保。

第十四条贷款人对质押的单位定期存单及借款人或第三人提供的预留印鉴和密码等应妥善保管, 因保管不善造成其丢失、毁损或泄密的, 由贷款人承担责任。

第三章质押合同

第十五条办理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 贷款人和出质人应当订立书面质押合同。在借款合同中订立质押条款的, 质押条款应符合本章的规定。

第十六条质押合同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 一) 出质人、借款人和质权人名称、住址或营业场所;

( 二) 被担保的贷款的种类、数额、期限、利率、贷款用途以及贷款合同号;

( 三) 单位定期存单号码及所载存款的种类、户名、账户、开立机构、数额、期限、利率;

( 四) 质押担保的范围;

( 五) 存款行是否对单位定期存单进行了确认;

( 六) 单位定期存单的保管责任;

( 七) 质权的实现方式;

( 八) 违约责任;

( 九) 争议的解决方式;

( 十) 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它事项。

第十七条质押合同应当由出质人和贷款人签章。签章为其法定代表人、经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或主要负责人的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八条质押期间,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 任何人不得擅自动用质押款项。

第十九条出质人和贷款人能够在质押合同中约定, 当借款人没有依约履行合同的, 贷款人可直接将存单兑现以实现质权。

第二十条存款行应对其开具并经过确认的单位定期存单进行登记备查, 并妥善保管有关文件和材料。质押的单位定期存单被退回时, 也应及时登记注销。

第四章质权的实现

第二十一条单位定期存单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贷款本金和利息、罚息、损害赔偿金、违约金和实现质权的费用。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 按照约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贷款期满借款人履行债务的, 或者借款人提前偿还所担保的贷款的, 贷款人应当及时将质押的单位定期存单退还存款行。存款行收到退回的单位定期存单后, 应将开户证实书退还贷款人并由贷款人退还借款人。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贷款人可依法定方式处分单位定期存单:

( 一) 质押贷款合同期满, 借款人未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和利息的;

( 二) 借款人或出质人违约, 贷款人需依法提前收回贷款的;

( 三) 借款人或出质人被宣告破产或解散的。

第二十四条有第二十三条所列情形之一的, 贷款人和出质人能够协议以单位定期存单兑现或以法律规定的其它方式处分单位定期存单。以单位定期存单兑现时, 贷款人应向存款行提交单位定期存单和其与出质人的协议。

单位定期存单处分所得不足偿付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款项的, 贷款人应当向借款人另行追偿; 偿还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款项后有剩余的, 其超出部分应当退还出质人。

第二十五条质押存单期限先于贷款期限届满的, 贷款人能够提前兑现存单, 并与出质人协议将兑现的款项提前清偿借款或向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 从其约定。提存的具体办法由各当事人自行协商确定。

贷款期限先于质押的单位定期存单期限届满, 借款人未履行其债务的, 贷款人能够继续保管定期存单, 在存单期限届满时兑现用于抵偿贷款本息。

第二十六条经与出质人协商一致, 贷款人提前兑现或提前支取的, 应向存款行提供单位定期存单、质押合同、需要提前兑现或提前支取的有关

第二十七条用于质押的单位定期存单项下的款项在质押期间被司法机关或法律规定的其它机关采取冻结、扣划等强制措施的, 贷款人应当在处分此定期存款时优先受偿。

第二十八条用于质押的单位定期存单在质押期间丢失, 贷款人应立即通知借款人和出质人, 并申请挂失; 单位定期存单毁损的, 贷款人应持有关证明申请补办。

质押期间, 存款行不得受理存款人提出的挂失申请。

第二十九条贷款人申请挂失时, 应向存款行提交挂失申请书, 并提供贷款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质押合同副本。

挂失申请应采用书面形式。在特殊情况下, 能够用口头或函电形式, 但必须在五个工作日内补办书面挂失手续。

挂失生效, 原单位定期存单所载的金额及利息应继续作为出质资产。

第三十条出质人合并、分立或债权债务发生变更时, 贷款人依然拥有单位定期存单所代表的质权。

第五章罚则

第三十一条存款行出具虚假的单位定期存单或单位定期存单确认书的, 依照《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对存款行及相关责任人予以处罚。

第三十二条存款行不按本规定对质物进行确认或贷款行接受未经确认的单位定期存单质押的, 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给予警告, 并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并责令对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

第三十三条贷款人不按规定及时向存款行退回单位定期存单的, 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给予警告, 并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给存款人造成损失的, 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 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个人定期储蓄存款存单质押贷款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际结算和融资活动中需用单位定期存单作质押担保的, 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本规定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三十七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规定公布施行前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 以本规定为准。

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 以下统称存单质押贷款) 是指借款人以未到期的个人定期存单作质押, 从商业银行( 以下简称贷款人) 取得一定金额的人民币贷款, 到期由借款人偿还本息的贷款业务。

中国农业银行押品管理办法试行

精心整理附件: 中国农业银行押品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押合同履约管理等一系列活动的统称。 押品风险预警是指针对押品贷后监管过程中发现的风险,发布风险信号进行风险预警或风险提示的活动。 第三条农业银行押品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指押品选用、担保设立和变更、押品处置等活动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有效性原则:指担保设定手续必须完备,押品确有变现能力并且易于实现。 (三)审慎性原则:指在押品管理各个环节中,要充分考虑使用押品可能 第二 离; (七)借款人无力偿还贷款本息或发生其他合同约定的信用事件时,农业银行能够对押品进行清算或处置。 第五条农业银行接受的押品分为金融质押品、商用房地产和居住用房地产、应收账款、其他押品四大类,具体细分结果见《中国农业银行押品分类、最高抵(质)押率和重估频率表》(附件1)。

第六条农业银行应优先选择权属关系清晰、价值相对稳定、变现能力较强、且农业银行为第一(或并列第一)顺位受偿人的押品。 银团贷款押品的选择可按照银团贷款协议或要求执行。 置换他行贷款或办理非交易转按、交易转按个人信贷业务的,在当地登记部门允许办理第二顺位抵押登记的情况下,可以接受农业银行暂时作为第二顺 人。 (质) 接受超出本级行管辖范围押品的,经办行在信用发放前,应制定切实可行的风险管控措施,明确管理责任。 第三章押品的价值评估

第九条抵(质)押担保设定前,应对押品进行价值评估(制度规定免予评估的除外)。评估方式分为内部评估和外部评估,农业银行鼓励采用内部评估。 第十条下列押品应采用内部评估方式进行价值评估: (一)金融质押品; 内部评估人员可根据需要,聘请评估中介机构人员协助评估,但不改变内部评估人员所承担的评估责任。 第十四条采用外部评估方式的,评估中介机构的选用和管理按照农业银行关于资产评估中介机构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押品价值评估的基本方法有:市场法、收益法、成本法。

贷款损失准备的会计核算

贷款损失准备的会计核算 一、典当行放出贷款可以按1%计提贷款损失准备。贷款损失准备计提的有关规定:根据财政部《关于修改金融机构应收利息核算年限及呆账准备金提取办法的通知》的规定,从1998年1月1日起,贷款呆账准备金由按年初贷款余额1%的差额提取改按本年末贷款余额(不含委托贷款和同业拆借资金,包括抵押贷款等)1%的差额提取,并从成本中列支,当年核销的贷款呆账准备金在下年予以补提;对金融企业实际呆账比例超过1%的部分,当年可全额补提贷款呆账准备金。 二、呆账损失准备的核算 (一)贷款损失准备的账务处理 为了核算和监督贷款损失准备的提取和使用情况,加强呆账贷款核销的管理,应设置“贷款损失准备”科目。该科目借方反映呆账贷款的核销数,贷方反映贷款损失准备的提取数,余额在贷方,为已提取的贷款损失准备。 贷款损失准备提取时的会计分录为: 借:营业费用——计提贷款损失准备 贷:贷款损失准备 冲减贷款损失准备时的会计分录为: 借:贷款损失准备 贷:营业费用——计提贷款损失准备 (二)计提方法 1、一般准备的计提 例:某商业银行2001年1月1日应提取贷款损失准备的贷款余额为100亿元,贷款损失准备余额为一亿元。2001年1--6月,该行核销呆帐3000万元。6月30日,该行应计提损失准备的贷款余额为120亿元。6—12月收回已核销呆帐1000万元,2001年12月31日该行的应计提损失准备的贷款余额为110亿元。 则6月30日该行应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为: 120×1%—(1—0.3)=0.5(亿元) 会计分录为: 借:营业费用5000万 贷:贷款损失准备5000万 12月31日该行应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为: 1.1×1%—(1+0.2)= —0.1(亿元) 会计分录为: 借:贷款损失准备1000万 贷:营业费用1000万 2、专项准备的计提: 对于关注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对于次级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5%;对于可疑类贷款,计提比例为50%;对于损失类贷款,计提比例为100%。其中,次级和可疑类贷款的损失准备,计提比例可以上下浮动20%。 例:某商业银行2001年3月31日贷款余额为100亿元,按五级分类的情况如下:正常贷款为70亿元,关注类贷款为24亿元,次级类为3亿元,可疑类贷款为2亿元,损失类贷款为1亿元。2001年6月30日贷款余额为120亿元,按五级分类的情况如下:正常贷款为80亿元,关注类贷款为30亿元,次级类为6亿元,可疑类贷款为3亿元,损失类贷款

关于存单质押的几个法律问题分析

关于存单质押的几个法律问题分析 作者:金振朝 一、法律规定 1、《担保法》(1995年) 第七十五条:下列权利可以质押: (一)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第七十六条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 第七十七条以载明兑现或者提货日期的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兑现或者提货日期先于债务履行期的,质权人可以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兑现或者提货,并与出质人协议将兑现的价款或者提取的货物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1997年) 第八条对存单质押的认定和处理 存单可以质押。存单持有人以伪造、变造的虚假存单质押的,质押合同无效。接受虚假存单质押的当事人如以该存单质押为由起诉金融机构,要求兑付存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并告知其可另案起诉出质人。 存单持有人以金融机构开具的、未有实际存款或与实际存款不符的存单进行质押,以骗取或占用他人财产的,该质押关系无效。接受存单质押的人起诉的,该存单持有人与开具存单的金融机构为共同被告。利用存单骗取或占用他人财产的存单持有人对侵犯他人财产权承担赔偿责任,开具存单的金融机构因其过错致他人财产权受损,对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接受存单质押的人在审查

存单的真实性上有重大过失的,开具存单的金融机构仅对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明知存单虚假而接受存单质押的,开具存单的金融机构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以金融机构核押的存单出质的,即便存单系伪造、变造、虚开,质押合同均为有效,金融机构应当依法向质权人兑付存单所记载的款项。 3、《担保法司法解释》(2000年) 第一百条以存款单出质的,签发银行核押后又受理挂失并造成存款流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零一条以票据、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人再转让或者质押的无效。 第一百零二条以载明兑现或者提货日期的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其兑现或者提货日期后于债务履行期的,质权人只能在兑现或者提货日期届满时兑现款项或者提取货物。 4、《物权法》(2007年) 第二百二十三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二)债券、存款单;…… 第二百二十四条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第二百二十五条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的兑现日期或者提货日期先于主债权到期的,质权人可以兑现或者提货,并与出质人协议将兑现的价款或者提取的货物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5、银监会《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办法》(2007年),对个人和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做出了详尽规定。

商业银行现金管理业务研究报告(doc 7页)

商业银行现金管理业务研究报告(doc 7页)

将日常财务决策权与管理权完全下放到子公司。这种资金管理体制与集权型财务管理体制的利弊正好相反。 3.综合型 综合型资金管理体制是以上两种资金管理体制的有机统一。其实质就是集权下的分权。总部在对分支机构所有重大问题的决策与处理上实行高度集权,分支机构对一切具体的经济活动拥有较大的自主权。这种体制的优点是有利于发挥企业集团的整体优势,调动下属单位的积极性,这种折中方式要求企业集团根据自身的具体因素考虑,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做出相应的选择和安排。缺点是分权程度不易掌握和控制,在实践中往往难于把握,操作难度较大。 二、企业集团资金集中管理模式 企业集团的资金集中管理模式,从具体实践来看,主要有报账中心、结算中心/内部银行、财务公司和现金池管理等几种模式,这些模式从其功能上来说,都在不同程度上发挥了内部资本市场的作用,都是内部资本市场发挥作用的组织载

体。 1.报账中心模式 这种模式下,现金管理高度集中,一切现金收支活动都在集团总部财务部门进行,通过报账中心完成统一收支、统一报账的核算业务。这种方式更适合于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对于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成员单位则不适合该模式。 2.结算中心模式/内部银行 结算中心通常是由企业集团内部设立的,办理集团内各成员或分支机构现金收支和往来结算业务的、独立运行的专门机构。其主要职责包括:设立内部结算账户,办理集团内部往来结算;结算中心统一制订结算方式、结算时间,规范结算行为;结算中心根据成员企业的经营状况进行现金筹措和现金调度。在集团内资金借贷关系中,结算中心也可以看作是集团的内部银行。 3.财务公司模式 财务公司是人民银行批准的一种经营部分银行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其独立法人地位的特性决定了其除能担任集团结算中心的角色之外,还可以对外提供多元化的金融服务。与其他资金管理模式相比,财务公司不仅能实现企业集团资金

中国农业银行押品管理办法 试行

附件: 中国农业银行押品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农业银行押品管理,提高押品风险管理水平,有效防范信贷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银监会《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缓释监管资本计量指引》、《中国农业银行信贷业务担保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押品是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由借款人或第三人为担保农业银行债权实现而抵押或质押给农业银行的财产或权利。 押品管理是指对押品分类、价值评估、抵(质)押担保设立与变更、押品和权属证书保管、贷后监管、风险预警、押品返还与处置等全流程管理。 押品价值评估是指评估人员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农业银行相关制度,遵循客观、独立、审慎原则,运用适当的评估方法,对评估基准日押品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并发表评估意见的行为和过程。 权属证书是指确保农业银行实现抵(质)押权利的重要凭证,包括:他项权证、产权证明和其他能够证明农业银行拥有合法抵(质)押权利的书面凭证。 押品贷后监管是指信用发放后,对押品进行现场核查、价值重估、抵(质)押合同履约管理等一系列活动的统称。 押品风险预警是指针对押品贷后监管过程中发现的风险,发布风

险信号进行风险预警或风险提示的活动。 第三条农业银行押品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指押品选用、担保设立和变更、押品处置等活动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有效性原则:指担保设定手续必须完备,押品确有变现能力并且易于实现。 (三)审慎性原则:指在押品管理各个环节中,要充分考虑使用押品可能带来的各种风险因素,审慎估计押品的可行性和价值。 第二章押品的准入与分类 第四条农业银行接受的押品原则上应满足以下基本要求: (一)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接受的财产或权利; (二)具有财产价值,依法可以转让; (三)存在有效处置押品的市场且可得到合理的市场价格; (四)权属清晰,押品设定具有相应的法律文件,对于须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或办理登记的,应按规定办理相应手续; (五)如果押品被托管方所持有,须确保托管方将押品与其自有资产相分离; (六)保守估计押品和借款人风险之间的相关性,且应考虑币种错配、期限错配等风险因素; (七)借款人无力偿还贷款本息或发生其他合同约定的信用事件

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办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第9号 《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已经2006年12月8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54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刘明康 二○○七年七月三日 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单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单位定期存单是指借款人为办理质押贷款而委托贷款人依据开户证实书向接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存款行)申请开具的人民币定期存款权利凭证。 单位定期存单只能以质押贷款为目的开立和使用。 单位在金融机构办理定期存款时,金融机构为其开具的《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不得作为质押的权利凭证。 金融机构应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加强对开具《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和开立、使用单位定期存单的管理。 第四条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单位定期存单的开立与确认 第五条借款人办理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除按其他有关规定提交文件、资料外,还应向贷款人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开户证实书,包括借款人所有的或第三人所有而向借款人提供的开户证实书; (二)存款人委托贷款人向存款行申请开具单位定期存单的委托书; (三)存款人在存款行的预留印鉴或密码。 开户证实书为第三人向借款人提供的,应同时提交第三人同意由借款人为质押贷款目的而使用其开户证实书的协议书。 第六条贷款人经审查同意借款人的贷款申请的,应将开户证实书和开具单位定期存单的委托书一并提交给存款行,向存款行申请开具单位定期存单和确认书。 贷款人经审查不同意借款人的贷款申请的,应将开户证实书和委托书及时退还给借款人。 第七条存款行收到贷款人提交的有关材料后,应认真审查开户证实书是否真实,存款人与本行是否存在真实的存款关系,以及开具单位定期存单的申请书上的预留印鉴或提供的密码是否和存款人在存款时预留的印鉴或密码一致。必要时,存款行可以向存款人核实有关情况。 第八条存款行经过审查认为开户证实书证明的存款属实的,应保留开户证实书及第三人同意由借款人使用其开户证实书的协议书,并在收到贷款人的有关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开具单位定期存单。 存款行不得开具没有存款关系的虚假单位定期存单或与真实存款

个人定期存单质押管理办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2007年第4号 《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办法》已经2006年12月28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55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刘明康 二○○七年七月三日 编辑本段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以下统称存单质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未到期的个人定期存单作质押,从商业银行(以下简称贷款人)取得一定金额的人民币贷款,到期由借款人偿还本息的贷款业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借款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外国人、无国籍人以及港、澳、台居民为借款人的,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住满1年并有固定居所和职业。 第四条作为质押品的定期存单包括未到期的整存整取、存本取息和外币定期储蓄存款存单等具有定期存款性质的权利凭证。 所有权有争议、已作担保、挂失、失效或被依法止付的存单不得作为质押品。 第五条借款人以本人名下定期存单作质押的小额贷款(以下统称小额存单质押贷款),存单开户银行可授权办理储蓄业务的营业网点直接受理并发放。 各商业银行总行可根据本行实际,确定前款小额存单质押贷款额度。 第六条以第三人存单作质押的,贷款人应制定严格的内部程序,认真审查存单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防止发生权利瑕疵的情形。对于借款人以公开向不特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募集的存单申请质押贷款的,贷款人不得向其发放贷款。 第七条存单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贷款本金和利息、罚息、损害赔偿金、违约金和实现质权的费用。 存单质押贷款金额原则上不超过存单本金的90%(外币存款按当日公布的外汇(钞)买入价折成人民币计算)。各行也可以根据存单质押担保的范围合理确定贷款金额,但存单金额应能覆盖贷款本息。

商业银行现金资产管理

第二节现金资产管理 一、现金资产管理原则 银行现金资产是商业银行预先准备为应付存款支取所需的资金,主要由库存现金、中央银行的存款、在同业的存款和托收中的现金等项目组成。 现金资产是商业银行所有资产中最富流动性的部分,是银行随时用来支付客户现金需要的资产。各国均把现金资产作为支付客户提取,满足贷款的需求,以及支付各种费用的一线准备。但现金资产是非盈利性资产,不能为商业银行带来收益或只带来甚微的收益,故各国商业银行都希望把现金资产量减低到必要的最低水平。 1、现金资产特点 (1)频繁性:银行资金存取调动非常频繁。 (2)波动性:银行现金需求和供给的很多方面是银行自身难以控制的。 (3)强制性:银行必须及时满足流动性需求,特别是负债中绝大部分是存款,而存款必须随时保证支付。 (4)矛盾性:与追求盈利性的目标相矛盾。 2、现金管理目标:就是要在确保银行银行流动性需要的前提下,尽可能的降低现金资产在资产总额中的比重,使现金资产达到适度的规模。 3、最优化原则 按照存量管理理论,微观个体应使其非盈利性资产保持在最低的水平上,以保证利润最大化目标的实现。就商业银行的现金资产而言,

其存量的大小将直接影响其盈利能力。 4、结构组合原则 银行必须根据业务过程中现金流量变化的情况,适时的调节现金资产流量,以确保现金资产的规模适度。具体来讲,当一定时期内现金资产流入大于流出时,银行的现金资产存量就会上升,此时需及时调整资金头寸,将多余的资金头寸运用出去;当一定时期内现金资产流入小于流出时,银行的现金资产存量就会减少,银行应及时筹措资金补足头寸。因此,适时灵活地调节现金资产流量是银行维持适度现金资产存量的必要保障。 5、安全原则 库存现金是银行现金资产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用于银行日常营业支付之用,是现金资产中唯一的以现钞形态存在的资产。因此,对库存现金的管理应强调安全性原则。 库存现金的风险来源有三:一是被盗、被抢或自然灾害带来的损失;二是工作人员管理中的失误,如清点、包装差错;三是工作人员的恶意挪用、贪污等。 二、库存现金管理 1、库存现金资产特点 流动性适当性强制性 2、库存现金影响因素分析 现金收支规律 营业网点的多少

2020年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

1 目的 为满足个人客户的融资需求,规范丹东银行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业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银监会《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4号)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规定。 2 范围 2.1 本规定明确了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的原则、程序、内容与要求。 2.2 本规定适用于本行有权办理存单质押贷款业务的各分支机构。 3 术语与定义 3.1 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以下简称“个人质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合法有效、符合贷款人规定条件的本行人民币个人定期存单出质,向贷款人申请取得的人民币贷款。 3.2 本规定所称借款人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外籍人、无国籍人以及港、澳、台居民为借款人的,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住满一年并有固定居所和职业。 4 职责与权限 各分支机构应根据总行授权开展个人质押贷款业务,授权范围内采用报备制,超过授权范围采用报批制。 5 政策 个人质押贷款坚持“以存定贷,存单质押,到期归还,逾期扣收”的原则。

6 流程图

7 风险控制点 详情见风险库。 8 内容与要求 8.1 基本规定 8.1.1 贷款对象 贷款对象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8.1.2 贷款期限 个人质押贷款的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贷款的到期日不得晚于定期存单的到期日(定期存单已办理预约转存的除外)。若用不同期限的多个定期存单质押的,应以到期日最近者确定贷款期限,分笔发放的贷款除外。 8.1.3 贷款额度 个人质押贷款的贷款额度为单笔最低5,000元(含),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存单本金的90%。 8.1.4 贷款利率 个人质押贷款的贷款利率可在我行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或适当下浮,最低不得低于同期央行基准利率,在贷款利率的具体执行中应参照总行制定的贷款利率开展工作,要坚持效益原则,综合考虑借款人的信用状况、贷款的风险状况、综合回报、市场竞争等因素,科学合理地采用利率的定价幅度。 8.1.5 还款方式 个人质押贷款采用按月还息、一次还本或按月还息、分次还本的还款方式。8.1.6 贷款用途 个人质押贷款须有明确的贷款用途;借款人须承诺贷款不以任何形式流入证券市场、期货市场和用于股本权益性投资、房地产项目开发,不得用于借贷牟取非法收入,以及其他国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得经营的项目。

中国农业银行押品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 中国农业银行押品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农业银行押品管理,提高押品风险管理水平,有效防范信贷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银监会《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缓释监管资本计量指引》、《中国农业银行信贷业务担保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押品是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由借款人或第三人为担保农业银行债权实现而抵押或质押给农业银行的财产或权利。 押品管理是指对押品分类、价值评估、抵(质)押担保设立与变更、押品和权属证书保管、贷后监管、风险预警、押品返还与处臵等全流程管理。 押品价值评估是指评估人员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农业银行相关制度,遵循客观、独立、审慎原则,运用适当的评估方法,对评估基准日押品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并发表评估意见的行为和过程。 权属证书是指确保农业银行实现抵(质)押权利的重要凭证,包括:他项权证、产权证明和其他能够证明农业银行拥有合法抵(质)押权利的书面凭证。 押品贷后监管是指信用发放后,对押品进行现场核查、价值重估、抵(质)押合同履约管理等一系列活动的统称。 押品风险预警是指针对押品贷后监管过程中发现的风险,发布风险信号进行风险预警或风险提示的活动。 第三条农业银行押品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指押品选用、担保设立和变更、押品处臵等活动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有效性原则:指担保设定手续必须完备,押品确有变现能力并且易于实现。 (三)审慎性原则:指在押品管理各个环节中,要充分考虑使用押品可能带来的各种风险因素,审慎估计押品的可行性和价值。 第二章押品的准入与分类 第四条农业银行接受的押品原则上应满足以下基本要求: (一)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接受的财产或权利; (二)具有财产价值,依法可以转让; (三)存在有效处臵押品的市场且可得到合理的市场价格; (四)权属清晰,押品设定具有相应的法律文件,对于须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或办理登记的,应按规定办理相应手续; (五)如果押品被托管方所持有,须确保托管方将押品与其自有资产相分离; (六)保守估计押品和借款人风险之间的相关性,且应考虑币种错配、期限错配等风险因素; (七)借款人无力偿还贷款本息或发生其他合同约定的信用事件时,农业银行能够对押品进行清算或处臵。 第五条农业银行接受的押品分为金融质押品、商用房地产和居住用房地产、应收账款、其他押品四大类,具体细分结果见《中国农业银行押品分类、最高抵(质)押率和重估频率表》(附件1)。 第六条农业银行应优先选择权属关系清晰、价值相对稳定、变现能力较强、且农业银行为第一(或并列第一)顺位受偿人的押品。

XX银行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操作规程

X X银行内控体系文件 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作业指导书 文件编号:XXXXXXXXX-XXXX 编制部门: 版次号: A/0 生效日期:20 年月日

目录 1 目的和范围 (3) 2 定义、缩写和分类 (3) 3 职责与权限 (3) 4 基本规定 (3) 5 流程描述及操作要点 (4) 5.1 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作业流程 (4) 6 内外部规章制度索引 (11) 6.1 外部法律法规 (11) 6.2 内部规章制度 (11) 7 附录 (12) 8 记录 (12) 记录1.《单位定期存单确认书》 (13) 记录2.《贷款质押担保承诺书》 (14) 记录3.《公司信贷业务调查审查审批表》(待补) (15) 记录4.《贷款审批通知单》(待补) (16)

1目的和范围 为规范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授信产品操作,满足内控合规要求,防范和化解信贷风险,根据《XX银行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办法》,制订本作业指导书。 本文件适用于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业务的操作及风险控制。 2定义、缩写和分类 (1)单位定期存单,是指借款人为办理质押贷款而委托贷款人根据开户证实书向接受 存款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存款行)申请开具的定期存款权利凭证。 3职责与权限 4基本规定 (1)单位在金融机构办理定期存款时,金融机构为其开具的《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 书》不得作为质押贷款的权利凭证。 (2)单位定期存单只能出于质押贷款目的而开出和使用。 (3)下列单位定期存单不得作为质押贷款的质押品: a)所有权归属不明确或有争议的单位定期存单; b)已用于担保的单位定期存单; c)已向金融机构挂失的单位定期存单;

农村信用社公司类客户存单质押贷款管理办法模版

省农村信用社公司类 客户存单质押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存单质押贷款业务的管理,规范业务操作,防范经营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农村信用社公司类贷款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存单质押贷款是指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以质押人持有的未到期定期存单作为质押担保的贷款。 第三条存单质押贷款应当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遵循“以价定贷、凭单质押”和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贷款对象及条件 第四条借款人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部门)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经济组织。 第五条借款人应符合《省农村信用社公司类贷款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第六条用于质押的存单包括个人定期储蓄存单和单位定期存单。存单出质人应当是存单记载的权利人。出质人可以是借款人本人,也可以是借款人以外的第三人。 (一)个人定期储蓄存单包括未到期的整存整取、存本取息

和外币定期储蓄存款存单等具有定期储蓄存款性质的权利凭证。 (二)单位定期存单是指借款人为办理质押贷款而委托贷款人依据开户证实书向接受存款的金融机构申请开具的人民币定期存款权利凭证。单位定期存单只能以质押贷款为目的开立和使用。本条所称单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 第七条贷款人不得接受以下存款权利凭证作为贷款质押品: (一)所有权有争议、已作担保、挂失、失效或被依法止付的; (二)公开向不特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募集的; (三)以未成年人名义开立的; (四)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 (五)社保基金等专项性、公益性资金; (六)国家机关的存款权利凭证; (七)活期存款权利凭证; (八)其他不能作为质押的存款权利凭证。 第三章贷款用途、额度、期限、利率和还款方式 第八条存单质押贷款的用途不得违反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九条存单质押贷款的额度应根据借款人的资金需求和存单的面值合理确定,存单到期价值应覆盖贷款本息(外币存款按当日公布的外汇(钞)买入价折成人民币计算)。

中小商业银行如何发展现金管理业务

中小商业银行如何发展现金管理业务 2008-10-30 0:00:00 现金管理业务就是指银行利用自身的网络系统,将传统的结算业务、投融资业务、账户管理等系列金融产品和服务加以组合,为不同类型客户设计满足其个性化需求的综合解决方案,主要目标是为帮助客户减少闲置头寸的占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和减低财务风险。现金管理业务已经是国际银行业一项比较成熟的公司业务,经过30多年的发展,已经成为欧美地区商业银行面向优质客户的支柱型业务之一,自1999年开始在中国推广至今,逐渐成为国内商业银行重点投入和发展的业务,极具发展潜力和空间。 国外先进银行现金管理业务发展现状 从国际范围上来看,最优秀的现金管理服务提供者都是知名的大银行,从包括汇丰银行、德意志银行、 渣打银行及荷兰银行等国际大银行现金管理业务的经营情况看,具有以下特点。 首先,银行通常将该项业务部门作为行内独立核算的利润中心,有独立的客户经理和产品经理,在会计 核算系统中可以很清楚看到每项产品营业收入和每位销售经理的销售收入,并以此作为对产品经理和销 售经理激励的依据。 其次,银行服务的范围不仅仅局限在某一地区,一般都提供跨国服务,先进的欧美银行提供的现金管理 业务能够做到查询全球分支机构的各银行账户信息,如账号、借/贷情况等详细信息,支持跨行收款和 信息报告,以便客户进行自动对账。 第三,银行服务手段高度电子化和自动化,以德意志银行为例,通过为公司客户提供功能强大的现金管 理核心平台—— DB-Direct,可以为集团企业的最高决策者提供针对所有地区/国家、所有机构、所有 业务、所有银行、所有账户、所有货币的财务最优化调节方案,以及最佳的实施路径,并负责完整的自 动化执行。 第四,组织结构相对固定。与国内银行许多不同层次客户经理对应客户不同层次的分支机构的常见做法 不同,国外银行通过一位集团客户经理或一个经理小组来提供该客户所需的全部现金管理服务。 国内商业银行现金管理业务现状 在中国,现金管理业务是随着外资银行在中国人民币业务的发展和大型跨国企业地区总部向中国迁移, 而为国内商业银行界所熟知的,促使中资银行开始提供现金管理产品和推出自己的品牌,但这也仅限于 几家大型国有商业银行和极少数领先的股份制商业银行。从2002年开始,中资银行陆续全面抢滩国内

押品管理办法

通海兴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押品管理办法 为完善和规范通海兴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抵押资产的 管理,确保抵押资产的完整和安全,保障我公司授信业务第二还款来源的充足 有效,防范风险,特制定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押品管理是指我公司对全公司信 贷类的抵押品、质押品的实物管理、抵(质)押登记凭证管理和抵(质)押物 价值管理。 第一章出入库管理 一、抵(质)押品正常入库管理 信贷员办理的抵(质)押信贷业务,在放款的当日,应把相关的抵(质) 押品其登记证明资料原件交风险管理部档案管理员入库,并办理入库手续,具体程序按以下步骤操作。 (一)填制《通海兴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抵(质)押品凭证入库通知书》,入库通知书上一式两份,由交递抵(质)押品的信贷员签字后,同抵(质)押品其登记证明资料原件一同交递给风险管理部的档案管理员。 (二)档案管理员向信贷部落实抵(质)押品登记证明资料原件的真实 性,并核实入库通知书的准确性之后在入库通知书上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 入库通知单一份交信贷员做归档处理,档案管理员将另一份入库通知单和抵(质)押品凭证一同办理入库。 (三)档案管理员根据入库通知书登记《通海兴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抵(质)押品凭证管理台账》)。

二、抵(质)押品正常出库管理 信贷员在项下的信贷业务全部的条件下,应办理相关的抵(质)押品出库手续。出库具体程序按以下步骤操作: (一)信贷员应审核还款凭证,与放款台账和抵(质)押品台账核对,确保拟出库的抵(质)押品凭证与到期已收回的贷款相对应。同时要确认信贷系统中与抵(质)押品凭证相对应的信贷业务余额已经结清。 (二)信贷员填制《通海兴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抵(质)押品凭证出库通知书》,出库通知书一式两份,一份留存,一份作为财务会计部抵(质)押品凭证出库依据。由信贷员签字后提交总经理审批。 (三)总经理在向信贷部了解该笔信贷业务的真实性之后,在《通海兴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抵(质)押品凭证出库通知书》上签字后,由信贷员递交档案管理员。 (四)档案管理员应严格核对出库通知书的相关要素与入库通知书中相关要素的一致性。审核无误后,档案管理员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办理抵(质)押品凭证出库。 (五)档案管理员取回相应抵(质)押品凭证,交信贷员并在《通海兴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抵(质)押品交接登记簿》上签收,根据出库通知书登记抵(质)押品台账。 三、抵(质)押品临时出入库管理 (一)办理临时出库限于以下情况: 1.在不变更抵(质)押物进行借新还旧时需先进行新贷款的抵(质)押登记; 2.在同一抵押物项下已部分还款需部分释放抵押物; 3.银行承兑汇票质押的到期前办理托收手续的; 4.定期存单质押需支取利息的; 5.土地置换成在建工程的,或在建工程抵押的建成后需转为房产抵押的;

存单质押贷款特点有哪些-存单质押的方式有哪几种-

存单质押贷款特点有哪些?存单质押 的方式有哪几种? 个人质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本人或第三人拥有的定期储蓄存单、卡折定期、凭证式国债等权利凭证办理质押,向银行申请的人民币贷款。据了解,个人质押贷款有6个特点:发放快捷、贷款额高、利率优惠、用途广泛、还款方式多样和贷后服务便捷。 热门城市:哈尔滨律师咸宁律师漯河律师吐鲁番律师佳木斯律师牡丹江律师攀枝花律师江苏律师枣庄律师在缺乏资金的时候可以选择向银行贷款,但是银行贷款是需要有抵押的,可以将自己的房产等不动产进行抵押,也可以将自己的个人存单进行抵押,那么如果选择存单质押贷款的话有哪些特点呢?相信很多人对存单质押贷款特点都有疑问,下面就让小编为您解答。 一、存单质押贷款特点

个人质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本人或第三人拥有的定期储蓄 存单、卡折定期、凭证式国债等权利凭证办理质押,向银行申请的人民币贷款。据了解,个人质押贷款有6个特点:发放快捷、贷款额高、利率优惠、用途广泛、还款方式多样和贷后服务便捷。 1、发放快捷 个人质押贷款流程简洁,放款快捷,为客户解决急用资金的燃眉之急。 2、贷款额高 贷款金额最高可达质押凭证面额的90%,极大提高了资金利用率。 3、利率优惠 贷款利率根据客户资信等情况,可以享受基准利率下浮的优惠,节约资金成本。 4、用途广泛 可以满足借款人在正常经营和日常消费过程中的各类资金 需求。 5、还款方式多样

为客户提供多种还款方式及特色还款服务,借款人可根据需求自由选择。 6、贷后服务便捷 为客户提供便捷的还款、贷款要素调整等服务。 二、存单质押的方式 存单质押的方式有二: 1、以自己或他人的定期存单做质押从金融机构贷款; 2、自然人之间或者自然人与法人、其他组织之间,法人、其他组织相互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由债务人以自己所有或是第三人所有的存单作为债权的质押担保。用于向金融机构贷款质押的存单,贷款机构会在核实存单的真实性以后,通知出具存单的存款银行办理资金冻结即登记止付手续,俗称“核押”,并与借款人签订质押贷款合同,同时将存单保存在贷款机构手中,以防止存单所有人在借款人归还全部贷款本息之前将存款提走。第二种方式中,债务人为向债权人(非金融机构)担保自己的履约能力,把自己或第三人所有的存单交由债权人占有,以此作为自己的债务能如期履行的担保,并与债权人约定,在债务到期后,如债务人不能全部 履行债务,则债权人可以此存单上的款项优先受偿。此两种方式的质押在我国法律上称之为“权利质押”或“权利质权”,其中存单

银行单位定期存单质押信贷业务管理办法

xx银行单位定期存单质押信贷业务 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单位定期存单质押信贷业务管理,规范业务操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单位定期存单是指借款人为办理质押贷款而委托贷款人依据开户证实书,向存款行申请开具的人民币定期存款权利凭证。 本办法所称单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 单位定期存单只能以质押贷款为目的开立和使用,存款行开具的《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不得作为质押的权利凭证。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三条贷款对象是指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经济组织和自然人。 第四条借款人办理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除按我行规定提交文件、资料外,还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开户证实书,包括借款人所有的或第三人所有的而向借款人提供的开户证实书。 (二)存款人委托贷款人向存款行申请开具单位定期存单的委托书。 (三)存款人在存款行的预留印鉴或密码。 第五条开户证实书为第三人向借款人提供的,应同时提交第三人同意由借款人为质押贷款目的而使用其开户证实书的协议书。 第三人是指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经济组织。 第六条办理单位存单质押贷款,仅限于xx银行开出的开户证实书和开具的单位定期存款单。 第三章单位定期存单的开立与确认第七条经我行审查同意借款人的贷款申请的,应将开户证实书、开具单位定期存单的委托书及存款人在存款行的预留印鉴或密码交给存款行的会计结算部门,以向存款行申请开具单位定期存单和确认书。 经我行审查不同意借款人的贷款申请的,应将开户证实书和委托书及时退还给借款人或第三人。 第八条存款行的会计结算部门收到贷款人提交的有关材料后,应认真审查开户证实书是否真实,存款人与本行是否存在真实的存款关系,以及开具单位定期存单的申请书上的预留印鉴或提供的密码是否和存款人在存款时预留的印鉴或密码一致。必要时,存款行可以向存款人核实有关情况。 第九条存款行的会计部门经过审查认为开户证实书证明的存款属实的,应保留开户证实书及第三人同意由借款人使用其开户证实书的协议书,并在收到贷款人的有关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开具单位定期存单。 存款行不得开具没有存款关系的虚假单位定期存单或与真实情况不一致的单位定期存单。

商业银行现金管理

商业银行现金管理(Cash-mangent)创新方案和趋势 提纲: 1.现金管理的概念和发展历史 2.各大商业银行是如何运用现金管理制度 3.商业银行现金管理现状 4.案例分析之招商银行,兴业银行 5.调研对象,塘下建行分理处 6.商业银行现金管理模式未来趋势 一:现金管理的概念和发展历史 现金管理是现代商业银行针对企业资金管理需求而提供的一种数字化和网络化的专业金融服务,是帮助企业实现对现金流入、流出和留存等现金周转期各环节进行科学管理的技术、手段和方式的总和。从商业银行提供现金管理的产品和服务来看,现金管理包括账户管理、收款管理、付款管理、流动性管理、投融资管理和资金风险管理等各类产品,涵盖了传统柜台和网上银行等所有银行渠道。有着30多年发展历史的现金管理业务,作为国际大银行核心业务之一,已逐渐成为国内各家商业银行产品创新、服务创新的重点,竞争也日趋激烈。自花旗银行率先在我国提供现金管理服务后,我国商业银行提供的现金管理服务不再是单一的服务而是围绕企业账户提供的综合性现金管理解决方案。现金管理服务已成为国内银行重要的中间业务,对增加银行非利息收入、沉淀低成本的企业存款、交叉销售其他金融产品、提高客户忠诚度起到重要作用。 中国的现金管理始于1950年4月7日政务院公布的《关于实行国家机关现金管理的决定》。1977年11月28日国务院颁布《关于实行现金管理的决定》,这是中国现金管理制度的基础。 可见现金管理的在我国也具有较长的历史。 二:各大商业是如何运用现金管理 现金管理作为国际银行界一项成熟的金融服务,历经30多年的发展,现已成为欧美银行面向优质企业支柱型的中间业务之一。目前国内几乎全部的全国性商业银行都推出了自己的现金管理服务。在银行业内,现金管理已经成为银行争夺高端企业和机构客户的重要竞争工具。近几年来现金管理业务的在华迅速扩张,几乎全部的全国性商业银行都纷纷推出了自己品牌的现金管理产品。 工商银行旗下有财智账户,中信银行有财智合动力,招商银行有点金现金管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有浦发创富,上海交通银行有蕴通账户,华夏银行有现金新干线。对于银行来说,现金管理服务已经不再是简单的收付款服务,而是银行为客户量身定制个性化现金管理方案,提供综合化的服务,协助客户对现金流入、流出及存量进行统筹规划,在保证流动性的基础上,实现客户效益最大化的金融服务。 国内各大银行的现金管理产品如同雨后春笋般不断涌现。另外内资行为了加强自身产品的竞争力和产品优势,也纷纷与外资行合作。希望借助外资行的产品和技术优势,并结合自身的客户资源和地区优势,来更好地提升自身现金管理的产品水准的品牌形象。 仅仅几十年现金管理概念就在我国商业银行中根深蒂固,其来势汹汹的发展趋势说明现金管理的重要性和重视程度。

村镇银行押品评估管理办法

村镇银行押品评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XXXX村镇银行押品管理,提高抵押物风险管理水平,有效防范信贷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银监会《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缓释监管资本计量指引》、《XXXX村镇银行授信业务担保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押品是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由借款人或第三人为担保银行债权实现而抵押或质押给XX村镇银行的财产或权利。 押品管理是指对押品分类、价值评估、抵(质)押担保设立与变更、押品和权属证书保管、贷后监管、风险预警、押品返还与处臵等全流程管理。 押品价值评估是指评估人员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遵循客观、独立、审慎原则,运用适当的评估方法,对评估基准日押品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并发表评估意见的行为和过程。 权属证书是指确保银行实现抵(质)押权利的重要凭证,包括:他项权证、产权证明和其他能够证明银行拥有合法抵(质)押权利的书面凭证。 押品贷后监管是指信用发放后,对押品进行现场核查、价值重估、抵(质)押合同履约管理等一系列活动的统称。

押品风险预警是指针对押品贷后监管过程中发现的风险,发布风险信号进行风险预警或风险提示的活动。 第三条XX村镇银行押品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指押品选用、担保设立和变更、押品处臵等活动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有效性原则:指担保设定手续必须完备,押品确有变现能力并且易于实现。 (三)审慎性原则:指在押品管理各个环节中,要充分考虑使用押品可能带来的各种风险因素,审慎估计押品的可行性和价值。 第二章押品的准入与分类 第四条 XX村镇银行接受的押品原则上应满足以下基本要求: (一)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接受的财产或权利; (二)具有财产价值,依法可以转让; (三)存在有效处臵押品的市场且可得到合理的市场价格; (四)权属清晰,押品设定具有相应的法律文件,对于须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或办理登记的,应按规定办理相应手续; (五)如果押品被托管方所持有,须确保托管方将押品与其自有资产相分离; (六)保守估计押品和借款人风险之间的相关性,且应考虑币种错配、期限错配等风险因素; (七)借款人无力偿还贷款本息或发生其他合同约定的信用事件时,

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办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2007第4号 《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办法》已经2006年12月28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55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刘明康 二○○七年七月三日 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以下统称存单质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未到期的个人定期存单作质押,从商业银行(以下简称贷款人)取得一定金额的人民币贷款,到期由借款人偿还本息的贷款业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借款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外国人、无国籍人以及港、澳、台居民为借款人的,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住满一年并有固定居所和职业。

第四条作为质押品的定期存单包括未到期的整存整取、存本取息和外币定期储蓄存款存单等具有定期存款性质的权利凭证。 所有权有争议、已作担保、挂失、失效或被依法止付的存单不得作为质押品。 第五条借款人以本人名下定期存单作质押的小额贷款(以下统称小额存单质押贷款),存单开户银行可授权办理储蓄业务的营业网点直接受理并发放。 各商业银行总行可根据本行实际,确定前款小额存单质押贷款额度。 第六条以第三人存单作质押的,贷款人应制定严格的内部程序,认真审查存单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防止发生权利瑕疵的情形。对于借款人以公开向不特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募集的存单申请质押贷款的,贷款人不得向其发放贷款。 第七条存单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贷款本金和利息、罚息、损害赔偿金、违约金和实现质权的费用。 存单质押贷款金额原则上不超过存单本金的90%(外币存款按当日公布的外汇(钞)买入价折成人民币计算)。各行也可以根据存单质押担保的范围合理确定贷款金额,但存单金额应能覆盖贷款本息。 第八条存单质押贷款期限不得超过质押存单的到期日。若为多张存单质押,以距离到期日时间最近者确定贷款期限,分笔发放的贷款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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