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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奖励制度

知识产权奖励制度
知识产权奖励制度

精品

柳州博泽科技有限公司知识产权奖励制度

二○一四年七月修订

可修改编辑

知识产权奖励体制

1、适用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本企业发明人或设计人奖励的原则,标准和支付方式等。

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职工的职务发明创造。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3、奖励原则

3.1 本企业应对职工的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进行奖励,发给奖励、报酬,并由本企业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3.2 对该项发明创造及实施效益记入发明人或设计人的技术档案,作为技术职称评定、职务聘任、晋升和其他奖励的依据。

3.3 本制依据发明创造的数量给予奖励、报酬。同一项发明创造具有多个发明人或设计人的,按照其对该项专利的贡献大小,共同享有本制度下的奖励、报酬;多个发明人或设计人之间有约定的从约定。

3.4 本制度规定的奖励,报酬以现金给付为原则,本企业同时有权决定以股份、股份或等价值的其他形式给付。

3.5 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设计人与本企业的劳动关系终止,其应当获得的奖金仍向其发放,本制度规定的报酬不再发放。

3.6 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设计人死亡的,其应当获得的奖金由继承人依法继承,本制度规定的报酬不再向继承人发放。

4.奖励、报酬标准一次性奖金

4.1本企业被授予专利权的,应对专利的发明人或设计人支付一次性奖金,

发明专利每项3000元;实用新型每项2000元;外观设计每项1000元。

专利实施后的报酬

4.2 对形成独立产品的发明创造并在本企业实施取得效益的,发明人或设计人除获得上述4.1条的奖励外,每年从实施专利的税后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发明人或设计人的报酬,其中实施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按5%,实施外观设计专利按1%

4.3 一项发明创造形成的多种独立产品的,按照多种产品的税后收益总额提取第4.2条所规定的比例作为报酬;多项专利形成一种独立产品的,基本专利的发明人或设计人按照税后收益的70%提取第4.2条所规定的比例,依存专利的发明人或设计人按照税后收益的30%提取。

4.4 本企业转让或许可他人实施发明创造的,从收取的转让费或使用费的税后收益中提取30%,作为报酬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4.5 本企业无偿或低转让、许可他人实施发明创造的,参照其转让或者许可使用的市场价格的税后收益,按照本制度向发明人或设计人支付报酬,市场价格,由本企业和发明人或设计人支付报酬,市场价格。由本企业和发明人或设计人协商确定,或者协商委托评估确定。

获得侵权赔偿后的报酬

4.6 本企业从侵犯专利纠纷的调解、诉讼、仲裁中获得的侵权赔偿或者补偿费,扣除调解,诉讼,仲裁等相应成本后的部分,视为许可他人实施其职务发明创造的收益。本企业按本制度向发明人或设计人支付报酬。

采纳建议

4.7 由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建议被企业采纳而完成发明创造,并获得专利权的,企业将参照第4.1条标准的10%-50%给予一次性奖金,不享有第4.2-4.6条所规定的报酬。

5、奖励支付

5.1第4.1条和第4.7条规定的一次性奖金自专利权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发放

给发明人或设计人,向行政部申请,经主管部门核定,总经理批准后,由财务部门办理,人事部门发放,每半年办理一次.

5.2 第4.2条、第4.3条规定本年度的报酬,本企业将于下年度于6月30日前办理,由主管部评审,并经财务部门审计,报请总经理批准后办理.

5.3 第4.4-4.6条规定的报酬,本企业取得费用或协商确定后三个月内发放给发明人或设计人。

6、附则

6、本制度在执行过程中的具体问题,由濮阳市东昊机械电子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6.2 本制度在执行过程中产生的争议,由本企业与发明人或设计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上海市知识产权局调解或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6.3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制定人: 柳州博泽科技有限公司知识产权部批准人:

公布日期:

技术标准和知识产权的结合

293《商场现代化》2009年1月(中旬刊)总第563期 经济与法 技术标准已成为知识经济下产业竞争的重要工具以及市场准入的重要门坎。标准化中的知识产权问题的表象是知识产权被纳入技术标准,而其本质则是作为私权的知识产权和作为公共产品的标准之间的关系的问题,是二者的平衡问题。知识产权一旦被纳入标准,可构成对全行业的垄断,因此,必须对标准中的知识产权进行规制。 一、技术标准和标准化 根据国际标准化组织的定义,标准是指一系列文件化的协议,其内容包括能持续一致地用作规则、指南或特征定义的详细技术规范或其他精确的指标,以确保材料、产品、方法和服务适于它们的目的。 标准化是指在经济、技术、科学及管理等社会实践中,对重复性事物和概念通过制定、实施标准,达到统一,以获得最佳秩序和社会效益的过程。技术标准是根据标准化对象不同而产生的一种标准类别,是指一种或一系列包含细节性技术要求和有关技术方案,具有一定强制性或指导性功能的文件。 二、技术标准与知识产权结合的主观因素  知识产权与技术标准的结合主要出现在高新技术领域。目前一些跨国公司、大型企业,它们或是积极地参与国家、行业标准的制定,或是联合相关企业组成产业联盟来生成事实标准。他们积极参与制定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在激烈的行业竞争中,实现本企业所拥有的专利标准化。促使企业主动将技术标准和知识产权结合在一起的,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考虑; 1.知识产权标准化有助于实现知识产权的效益 知识产权权利的行使往往需要通过权利的许可、转让等方式来实现。当一项知识产权被纳入标准,则成为所有标准产品必须使用的对象,生产企业必须寻求权利人的授权;另一方面,一项技术标准被建立并被普遍推广后,由于标准内通常包含有大量的专利技术,标准的设定者及专利权人可通过专利技术的许可使用来获取高额经济利益。 2.知识产权标准化可以突破知识产权时间性的限制 知识产权具有法定时间性,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有效。标 准化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了知识产权这个特点。为了维持标准的稳定性,技术标准尽量避免朝令夕改,很可能已经出现了更先进的技术,但在标准的有效期内,该技术标准成员仍然必须使用技术标准中规定的技术方案。技术标准的稳定性要求有助于在事实上延长知识产权的价值寿命。 凭借技术标准,知识产权的时间性在一定程度上被突破。 3.知识产权标准化可以突破知识产权地域性的限制知识产权具有严格的地域性,只在申请国和被保护国有效。而技术标准具有普遍适用性,不存在明显的地域限制。一旦某一知识产权被技术标准化机构采纳,该项知识产权无需在多国申请获权,也可在多国获得垄断性的市场地位。 4.知识产权标准化有助于企业掌握市场准入权 技术标准在某种意义上相当于产品的质量证书,有力地增强了消费者的购买热情和信心,而达不到标准的企业在激烈的竞争中就可能逐渐被市场所淘汰。本质上,标准已成为市场竞争的游戏规则之一,掌握了同行业中技术标准的制定权,或者掌握了标准中的核心技术,就等于掌握了市场准入权,达不到标准的企业被排除在市场竞争之外。 三、知识产权与技术标准结合的客观因素 知识产权与标准的结合所能给企业带来很多好处,往往使企业滥用知识产权形成垄断。一些学者认为,二者的结合只是个别企业推行其知识产权全球策略、抢占世界市场的一种手段。然而客观地说,技术标准与知识产权日益结合的发展进程是有其社会、经济等方面的客观原因的,技术标准作为一定时期对某个行业技术、产品的统一要求,必然要反映一定的社会技术领域内科学技术的发展水平。 1.知识产权的相互依赖关系对标准制定工作的影响当某一技术领域存在多项专利技术,特别是当存在互补性专利和锁定性专利时,要将该技术推向商业化就必须获得多次授权,美国学者将这种现象称之为“专利灌丛” 。 一项高端技术领域下包含的多个专利技术,为不同的专利权人所拥有,这些由不同人所掌握的专利之间存在相互依赖关系,同时,要在这个领域内制定技术标准,通常没有现成的通用技术可以采集的,而只能选择与专利权人谈判,将专利技术采集为标准。 2.标准制定过程的协商性对标准制定工作的影响 无论是法定标准的制定还是事实标准的制定,有关标准化组织都无权要求知识产权人放弃其知识产权。如果某一标准组织要求知识产权人放弃其知识产权,结果是知识产权人宁愿放弃其知识产权的标准化也不愿放弃其知识产权的许可权。因此在技术标准的制定中通常以协商为基础,而且必须尊重标准涉及的知识产权。 技术标准和知识产权的结合 蒲 芳 中国计量学院法学院 本文得到中国计量学院人文社科一般项目的支持,编号为2006YB29 [摘 要] 随着高新技术的不断发展,技术标准与知识产权的结合已成为学界和产业界共同关注的问题,本文从技术标准的概念、分类等基本问题入手,分析了技术标准与知识产权结合的主客观因素,随后分析了二者的结合所带来的法律问题及其规制。 [关键词] 技术标准 知识产权 专利

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本公司持有的知识产权,加强知识产权管理,鼓励发明创造,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知识产权包括《专利法》、《著作权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有关法律所规定的权利,知识产权的保护时效及界定等问题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其中主要包括: (一)专利权:主要包括新物质、新材料、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配方、新设计的专利申请权、专利权、专利实施许可权等。 (二)商标权:本公司拥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三)著作权:主要利用本公司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本公司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摄影、录音、录像等职务作品的著作权;由本公司提供资金或资料等为创作条件,组织人员进行创作的作品所享有的著作权。 (四)商业秘密(含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主要是不为公众所知悉,只属本公司拥有的经营管理、科研、工程、设计、市场、服务信息等。 (五)其他单位委托本公司承担的科研任务并负有保密义务的科技成果权。 (六)本公司引进的专利、商标、著作、计算机软件等知识产权。

(七)《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赋予的权利,如商号、域名、网络地址专用权等。 第三条公司各级领导应当采取切实措施加强对公司知识产权工作的管理,增强员工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意识,维护公司无形资产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公司的知识产权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组织、个人不得侵犯。凡本公司的员工(含公司各级领导、无固定期限的员工、合同制员工、临时工等,下同),或来本公司实习、学习、进修或合作研究的研究人员,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本公司成立知识产权领导小组,由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各产业主要负责人等组成,总经理为领导小组组长。知识产权领导小组是本公司知识产权的领导机构,负责对本公司知识产权的宏观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本公司知识产权工作发展的策略及规定; (二)审查本公司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有关办法、工作规划、计划; (三)指导、检查、监督本公司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执行情况; (四)规划处理与本公司有关知识产权的争议,保护本公司的知识产权; (五)其他有关知识产权的领导、管理和协调工作。 第六条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是知识产权领导小组的下设机构,

国际知识产权法

国际知识产权法产生的最主要原因:国际经济贸易的发展与知识产权地域性限制的克服.特征:1.主体多元,基本主体是主权国家(间接保护)2.客体多元,首要客体:各国知识产权制度 3.内容丰富,保护制度、贸易制度、争议解决制度 4.渊源复杂5.约束力渐强。基本原则:1.首要原则:国民待遇原则: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各缔约国(成员)之间相互给予平等待遇,使缔约国国民与本国国民享受同等待遇。解决“内外有别”问题2.最惠国待遇原则(TPIPS独有):任何一个国家(不限于缔约方成员)的国民在一个成员所受到的其他国家享受不到的待遇(包括任何利益、优惠、特权或豁免),都应当立即和无条件地给予其他成员的国民。解决“外外有别”问题。3.最低保护标准原则:各缔约国依据本国法对该条约缔约国国民的知识产权保护不能低于该条约规定的最低标准。4.保护公共利益原则:知识产权的保护和权利行使,不得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应保持公共利益和权利人利益之间的平衡。国民待遇原则与最低保护标准原则的区别与统一性:最低保护标准原则是对国民待遇原则的重要补充。区别:国民待遇原则是对各条约的缔约国知识产权立法自主权的尊重;而最低保护标准原则是对这种立法自主权的限制。统一性:接受知识产权保护的最低标准,正是各国行使知识产权立法自主权的表现。伯尔尼公约公约的保护不适用于日常新闻或纯属报刊消息性质的社会新闻。一、基本原则1、国民待遇原则。如何理解“起源国”:对于已出版作品,起源国即作品首次出版的国家;对于未出版作品,起源国即作者的国籍或居所所属国或建筑艺术作品的所在国。2.自动保护原则3、版权独立原则二、作者的精神权利署名和保护作品完整三、保护期限一般和电影是50,摄影作品及实用艺术作品应少于自该作品完成时算起25年 2 TRIPS协定: 基本原则有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原则。与伯尔尼相比在版权及相关权领域增加的内容(计算机,数据库,出租权),限制(复制权到所有权)3世界版权公约:基本原则:国民待遇,非自动保护,版权独立。选择题( 自动保护只有伯尔尼) 没有对精神权利的保护, 保护期(短于伯尔尼)一般25年,摄影and实用艺术10年4罗马公约:涉及邻接权。国民待遇,非自动保护,我国没有加入,权利主体(录音制品制作者,广播组织,表演者)5录音制品公约:我国加入的第一个邻接权的公约,原则:国民待遇,非自动保护,主体(没有录像),没有追溯力,涉及邻接权保护的国际公约罗马,录音制品,TRIPS,WIPO表演与录音制品公约 第三章专利 1巴黎公约基本目的:保证一成员国的工业产权在其他成员国都得到保护。基本原则(同商标)独立原则无例外( 商标有例外),优先权适用对象和期限:发和实12个月,外观6个月。(专利和商标),专利侵权的例外临时过境,专利的强制许可非独占性有条件性转让,2重点PCT:目的(优点):统一专利国际申请和保护的基本规则,为国际申请提供方便,简化程序。基本原则(合作,便利申请),只对巴黎公约成员国开放,国际申请提出受理局,国际检索主体(国际检索单位),国际公布主体(国际局),国际申请文件(请,说,权利要求,附图和摘要),国际申请步骤(申请,检索,公布,国家处理程序,国际初步审查不是必经程序)审查三性(新颖性,创造性,工业实用性),3 TRIPS:工业品外观设计和与贸易有关的专利。规定了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的例外情况(不适用于在wipo主持下达成的有关知识产权的获得或维护的多边协定规定的程序),专利权的范围(不包含实用新型),保护的要求(新颖性创造性),工业品外观设计10年,重点可获专利主题的规定后3页(所以技术领域内的一切发明,不论是产品,还是方法,只要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工业实用性,都可以申请专利。),专利权:产品专利(专利所有人享有制止第三人未经其许可而制造,使用,提供销售,销售专利产品,以及为上述目的而进口该产品的专有权利。)方法专利(专利所有人享有制止第三人未经其许可使用该方法以及使用,提供销售,销售以及至少为上述目的而进口直接用该方法获得的产品的专有权利。举证责任倒置,)对专利申请流程进行规定的公约(PCT,专利法条约),专利国际分类(斯特拉斯堡协定) 第四章商标权 1巴黎公约:重点商标独立性的例外(加上原属国注册),商标不包含服务标记,原则,-点驰名商标(最早规定),范围只商品商标, 2重点马德里协定:只对巴黎公约成员国开放,性质,注册条件(已经在原属国注册登记),重点对原属国理解(工商业营业场所,惯常住所,国籍)向国际局提出申请,领域延伸(不能自动受到保护,需要有指定国),批驳,国际注册与原属国保护的关系:国际注册的商标的法律效力,在国际注册开始的5年内,需要以其在原属国的法律保护为基础。从国际注册的日期开始满5年,国际注册即与在原属国注册的国家商标完全无关。即使商标在原属国不受法律保护,国际注册也继续有效,在有关缔约国应受保护。3马德里议定书:只对巴黎公约成员国开放3,规定了对协定的保护,重点不同之处:一放宽了申请国际注册的条件。除了在原属国已获得注册的商标外,那些已经提出申请但尚未获得注册的商标也可以申请国际注册;二《马德里议定书》增加了国际申请所使用的语言,由《马德里协定》的法语改为英语和法语。三延长了成员国可拒绝保护的期限,由《马德里协定》的国际注册日之后或者提出领域延伸要求后1年之内改为18个月。四一项新规定,使申请人在其国际注册因原属国的基本注册被宣告无效而被国际局撤销的情况下,可向原国际注册生效的国家申请国家注册,以国际申请日作为其申请日。第五,《马德里议定书》规定国际商标注册的有效期为10年,并可以续展,每次续展有效期为10年,且续展次数不限。第六,《马德里议定书》规定国际注册的收费标准由各成员国自行确定。各成员国的实际收费大大高于《马德里协定》统一规定的收费。4 TRIPS协定:专有权保护可基于使用获得,转让(注意):无需在转让时将商标所属企业一同转让。驰名商标保护扩展到服务商标,确定认定标准5新加坡条约保护对象广 第五章其他(商业秘密,地理标志) 1商业秘密涉及国际条约的内容,TRIPS确定了商业秘密作为知产保护,重点商业秘密受保护的条件:第一,未披露信息是秘密的。(新颖性)第二,由于其属

企业知识产权奖励办法

企业知识产权奖励办法

知识产权奖励方法 第一条为调动宽敞职员主动性、制造性,鼓舞知识产权成果的产出,特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公司因职务发明取得专利权后,应当按照专利法及事实上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奖金和酬劳。 第三条职工的职务发明制造取得专利证书后,应将专利证书复制件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同时将该项专利及实施效益情形记入职工技术、业务档案,作为技术职务聘任和晋升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四条公司取得发明专利申请号后,应当发给发明人100元一次性奖金。 第五条公司取得发明专利权后,应按照申请专利时的定级分不给予发明人一次性奖金1000元(一般级)、3000元(重要级)、5000元(重大级)。凡取得外观设计或有用新型专利权的,应当发给发明人一次性奖金500元。 第六条实施职务发明的公司,从实施之日起3年内,每年从实施该专利所取得的效益中提取一定的比例作为职务发明人酬劳。酬劳的运算方法能够采纳下列方式的一种: 对提升产品质量成效明显的,从实施专利后所新增的税后利润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职务发明人酬劳; 对降低材料成本,节约工序时刻成效明显的,可取节约成本总额的一定比例作为职务发明人酬劳; 对属于新产品发明的专利:可取该新产品税后利润的一定比例作为职务发明人酬劳。 符合以上三种情形任何一种,第一年在税后利润或节约成本总额中提取30%,第二年提取20%,第三年提取10%作为职务发明人的酬劳。不符合上述任何一种情形的,一次性给予职务发明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酬劳。 第七条公司将职务发明转让或许可他人实施的,从转让或许可实施所得收益中提取8%—15%作为职务发明人酬劳。

世界知识产权制度的发展趋势

内容摘要:在知识经济和全球经济一体化条件下,知识产权成为国际竞争的焦点。世界知识产权制度发展的主要趋势是:强化知识产权保护与保护规范国际化,知识产权保护直接与贸易保护挂钩;各国政府重视知识产权战略,根据国家的经济技术社会发展阶段,适时调整知识产权制度和政策,加强对企业的服务;通过国际合作提高知识产权制度的协调性;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上的分歧和矛盾加剧。 关键词:知识产权制度,国际趋势 一、世界知识产权制度发展的主要趋势 在知识经济和全球经济一体化条件下,知识产权在产业竞争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成为国际竞争的焦点。世界知识产权制度的发展呈现以下趋势。 (一)强化知识产权保护与保护规范国际化 (二)知识产权保护直接与贸易保护挂钩 (三)各国政府重视知识产权战略 日本政府和企业共同制定21世纪知识产权战略大纲,提出了创造、保护、应用知识产权的战略和人才培育战略;美国专利商标局于2001年制定了21世纪战略规划,2004年,美国国家科学院组织有关专家向政府提出了“21世纪美国专利体系”的报告,对如何改进美国专利体系提出了详细建议;2004年,韩国知识产权局公布了“知识产权管理的远景和任务”计划。有些国家虽然没有制订知识产权战略,但已把知识产权制度和政策纳入提升国家竞争力和促进技术进步的总体战略框架。 (四)根据国家的经济技术发展阶段特点,调整知识产权制度和政策 尽管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化的趋势日益明显,但是,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仍然根据本国的发展和竞争需要不断调整知识产权法律和实施细则。如,美国的知识产权法律协会定期进行执法方面的调查,向国会提出报告;日本在进行深入调查的基础上,每隔2~3年就根据企业技术进步和产业竞争的实际需要,调整相关的知识产权法律。 由于各国的经济技术社会发展阶段和发展战略不同,即使在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知识产权制度也有差别。 1.保护范围不同。在trips允许的空间内,各国根据自己的竞争优势,确定保护范围。如,美国、日本将软件纳入专利保护范围,而欧盟并未把软件纳入专利保护范围;一些发达国家积极开展基因技术和生物技术的知识产权立法和实施知识产权保护等等。 2.专利审查周期和程序不同。审查周期作为控制外国专利和调节专利数量、质量的手段,各国的审查时间不同。如,为了防止外国专利限制日本企业利用外国技术,日本曾采取拖延专利审查时间的办法。如今,为了使其研究开发成果领先于世界,日本又一再缩短专利审查时间。 3.权利取得原则不同。各国根据本国创新能力和特点采取不同的专利授权原则。通常,为了鼓励创新,各国的可专利标准不尽相同。在原创技术能力较强的国家,专利审查严格;美国的原创技术较多,实行发明在先的原则,其他国家则采取申请优先原则。 4.权利授予范围和对权利的限制不同。对知识产权的权利限制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授予知识产权的权利范围。如,授权专利的权利要求涵盖面对未来的技术创新和竞争产生影响,权利要求范围过宽将限制同一领域的技术创新和竞争。因此,有的国家允许宽泛的权利要求,而有的国家则限制专利权利要求的覆盖面。二是对实施知识产权的要求。有些国家从公共利益角度出发,对专利实行强制许可。三是利用反垄断政策限制滥用知识产权。如,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和司法部联合发布《知识产权许可的反垄断指南》;欧共体委员会制定了《技术转让规章》;日本制定了《专利和技术秘密许可中的反垄断指南》。 5.执法程序和诉讼费用不同。执法程序和诉讼费用决定了保护成本和重点保护对象。如,美国的诉讼程序复杂,需要大律师团,周期长,诉讼费用(含律师费)较高,通常要花上百万

知识产权奖惩制度范本(贯标认证)

**公司 知识产权奖惩制度 编制: 审核: 批准: 发布日期:2018-01-03 实施日期:2018-01-03 文件编号:IPGL-016 版本号:RO

1.目的 1.1.为充分调动全体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评价和知识产权激励 机制,以促进公司技术创新,工作更快、更好的健康发展。根据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省市相关政策规定要求,建立公司内部知识产权奖惩制度。 2.适用范围 2.1.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所有与知识产权绩效管理有关的事项,规定知识产权创造、 保护和运用的奖励和报酬;明确员工造成知识产权损失的责任。 3.职责 3.1.知识产权办公室负责公司知识产权奖惩决定的做出和实施。 3.2.公司各部门对公司知识产权管理体系的运行情况进行监督,对有损公司利益的行 为进行检举揭发。 3.3.财务部负责做好奖励领取的相关记录。 4.定义或缩略语 4.1.科技成果:具有“三性”,即科学性、先进性、实用性,突出“三大效益”,即经 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 4.2.职务发明创造:执行本公司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公司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 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公司。申请被批准后,公司为专利权人。 5.程序正文 5.1.科技成果的构成条件 5.1.1.科技成果必须具有“三性”。即科学性、先进性、实用性; 5.1.2.科技成果必须突出“三大效益”。即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 5.1.3.科技成果必须具有独立完整并形成整套资料说明的成果内容报告。 5.2.科技成果鉴定及奖励 5.2.1.科技成果鉴定按《研发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5.2.2.科技成果鉴定结束后,由公司下文表彰奖励。 5.2.3.科技成果奖励评审标准及奖励等级:公司科技成果每年评审奖励1次,分为三个 等级,即: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奖励等级、数量及标准见表1。 表1 科技成果奖励等级、数量及标准

技术标准中知识产权政策的考虑因素

在制定技术标准时,企业应当将其拥有的专利技术培育成“技术标准”,走技术标准与知识产权相结合的道路,并形成稳定而高效的专利经营模式,逐步创建和完善工业标准新模式。下面来看看标准中知识产权政策的考虑因素。 项目一:披露义务 披露义务的基本内容: 1.标准化组织应尽量披露标准中涉及的知识产权(尤其专利)全部信息; 2.标准化组织应提请所有相关利益方注意标准中可能涉及的任何已知专利或待批专利,及时反馈给标准制定组织。 项目二:不介人原则 不介入原则的基本内容: 1.标准化组织不提供有关涉及的知识产权或类似权利的证据、有效性或范围的权威性或综合性的信息; 2.不涉足标准中知识产权的许可工作以及对知识产权许可进行定价工作。

项目三:知识产权持有人许可声明 知识产权持有人许可声明的基本内容: 在知识产权信息已经被披露后,标准化组织要求标准中所涉及的知识产权持有人签署书面声明,该声明一般涉及三种情况: 1.专利持有人愿意在合理无歧视基础上,与其他各方就免费许可专利使用权进行磋商。这种磋商由有关各方在标准化组织之外自行开展; 2.专利持有人愿意在合理无歧视基础上,与其他各方就许可专利使用权进行磋商。这种磋商由有关各方在标准中组织之外自行开展; 3.专利持有人不愿意遵守上述两种情况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标准化文件则不包括基于专利技术的条款。 项目四:冲突解决 冲突解决的基本内容: 如果在标准实施过程中,发现未能在公平合理的基础上获得该专利及类似权利的许可,则该标准将被提交给负责的标准化组织进行进一步考虑。

随着人们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增强,越来越多人懂得要做好知识产权的保护,但是知识产权中的商标、专利、版权注册业务坑太多,很多人怕中招。别怕,汇桔网精选知识产权服务商,咨询客服24小时在线,不漏下您的每一次需求,托管监控服务流程,对每一步服务进度负责,保障支付信息安全,守护每一笔交易。

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最新版)

STANDARD CONTRACT SAMPLE (合同范本)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YB-HT-050687 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最新

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最新版) 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如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本企业持有的知识产权,加强知识产权管理。鼓励发明创造,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决定》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知识产权包括《专利法》、《著作权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有关法律所规定的权利,其中主要包括: (一) 专利权:主要包括新物质、新材料、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配方、 新设计的专利申请权、专利权、专利实施许可权等。 (二) 商标权:本企业拥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三)著作权:主要利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单位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地图、摄影、录音、录像等职务作品的著作权;有本企业提供资金或资料等为创作条件,组织人员进行创作的作品所享有的著作权。 (四)商业秘密(含技术和经营秘密):主要是不为公众所知悉,只属本企业拥有的经营管理、工程、设计、市尝租赁、服务信息等。

(五) 其他单位单位委托本企业承担的科研任务并负有保密义务的科技成果权。 (六) 本企业引进的专利。商标、著作、计算机软件等知识权。 (七) 《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赋予的权利,入商号、域名、网络地址专用等。 第三条企业各级领导、各部门应当采取切实措施加强对企业知识产权工作的管理,增强员工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意识,维护企业无形资产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企业的知识产权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组织、个人不得侵犯。凡本企业(包括企业总部。分公司及各地的分支机构,下同)的员工(包含企业各级领导、无固定期限的员工、合同制员工、临时工等,下同),或来本企业实习、学习、进修或合作研究的研究人员,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管理机构和责任 第五条本企业成立知识产权领导小组,由企业董事长、总经理、主管副总经理及总经办、技术开发部、法务部、人力资源部、市场部、客户服务部、保密室、财务部等负责人组成,董事长为领导小组组长。知识产权领导小组是本企业知识产权的领导机构,负责对于本企业知识产权的宏观管理,其中主要职责是: (一) 制定本企业知识产权工作发展的策略及规定; (二) 审查本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有关办法、工作规划、计划: (三) 指导、检查、监督本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的工作执行情况; (四) 规划处理与企业有知识产权的争议,保护本企业的知识产权; (五) 其他有关知识产权的领导、管理和协调工作。 第六条本企业在技术开发部(或者法务部)设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由分管技术开发部(或法务部)的副兼任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主任。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

知识产权奖惩管理规定

知识产权奖惩管理规定 一、总则 第一条为引导本公司职工积极开展技术创新,鼓励发明创造,促进公司知识产权的转移、转化,同时为保障公司的知识产权管理规定的有效执行,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公司在知识产权创造、运用和保护等工作中涉及到的知识产权激励活动。 第三条奖励形式实行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 第四条奖励类别:创新成果奖、技术改进奖、技术发明奖、合理化建议奖、计算机程序奖、科研论文奖。 第五条奖励对象:本单位的在职员工以及成果权归属本单位的其他临时受聘人员和合作研究与开发人员。 二、职责 第六条市场部协同相关部门负责制定和调整知识产权奖惩管理规定,各有关部门配合市场部组织知识产权奖惩的实施。 三、奖惩规定 第七条创新成果奖 积极开展技术创新工作,主持开展省级以上各类科研计划项目的人员,给予政府拨款的项目经费的5%的奖金。 第八条技术改进奖 在工作中就现有产品的设计改进、生产工艺的改进(未申请专利的),为企业产生了一定效益,节能降耗,降低成本达50万/年以上,给予5000元的奖金。 第九条技术发明奖 积极进行发明创造,在工作中取得了有一定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属于企业所有的知识产权,根据取得知识产权的类别及数量,分别给予如下奖励:发明专利1000元/项 实用新型500元/项

外观设计500元/项 第十条合理化建议奖 工作中针对企业现状,提出改进性建议,并被采纳者,根据建议产生的经济效益的大小,分别给予2000元/人、1000元/人、500元/人三种奖励。 第十一条计算机程序奖 积极努力工作,取得了有一定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属于企业所有的计算机程序,取得软件著作权登记后,给予300元/项的奖励。 第十二条科研论文奖 积极努力工作,根据企业工作的心得体会写出具有一定质量的、对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有直接或间接帮助的科研论文,经企业综合部门审核通过允许投稿,并被录用的,给予1000元/篇(字)的奖励。 第十三条奖金将以现金的形式于每年12月发放。对获奖人员在工资待遇、晋级等方面给予优先考虑。奖励给个人的资金直接支付给个人,奖励给部门的由部门负责人决定资金的使用。 第十四条员工将职务发明创造以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将视给公司造成的损失程度,对相关责任人的处以经济处罚。 第十五条对未及时申请专利、商标注册、或未采取其它保护措施,给本企业权益造成损失的,应追究直接责任者和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六条借工作、职务之便,泄漏本公司的商业秘密,或者未经许可,擅自转让、变相转让以及擅自许可使用本公司知识产权,或剽窃、篡改、非法占有、假冒等其他方式侵害公司依法所有的知识产权,造成本公司知识产权流失和损失的,本公司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对给本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要求其进行相应的赔偿,侵权行为触犯刑律将依法追究其民事或刑事责任。 四、附则 第十七条本规定由公司市场部制定并归口管理,在执行过程中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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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文档 前言语料:温馨提醒,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条: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第三编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文便于学习和使用,下载后内容方可修改 调整及打印。 本文内容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 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如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本企业持有的知识产权,加强知识产权管理。鼓励发明创造,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决定》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知识产权包括《专利法》、《著作权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有关法律所规定的权利,其中主要包括: (一)专利权:主要包括新物质、新材料、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配方、 新设计的专利申请权、专利权、专利实施许可权等。 (二)商标权:本企业拥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三)著作权:主要利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单位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计算机软件、集

成电路布图设计、地图、摄影、录音、录像等职务作品的著作权;有本企业提供资金或资料等为创作条件,组织人员进行创作的作品所享有的著作权。 (四)商业秘密(含技术和经营秘密):主要是不为公众所知悉,只属本企业拥有的经营管理、工程、设计、市尝租赁、服务信息等。 (五)其他单位单位委托本企业承担的科研任务并负有保密义务的科技成果权。 (六)本企业引进的专利。商标、著作、计算机软件等知识权。 (七)《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赋予的权利,入商号、域名、网络地址专用等。 第三条企业各级领导、各部门应当采取切实措施加强对企业知识产权工作的管理,增强员工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意识,维护企业无形资产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企业的知识产权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组织、个人不得侵犯。凡本企业(包括企业总部。分公司及各地的分支机构,下同)的员工(包含企业各级领导、无固定期限的员工、合同制员工、临时工等,下同),或来本企业实习、学习、进修或合作研究的研究人员,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管理机构和责任 第五条本企业成立知识产权领导小组,由企业董事长、总经理、主管副总经理及总经办、技术开发部、法务部、人力资源部、市场部、客户服务部、保密室、财务部等负责人组成,董事长为

论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的基本原则

论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的基本原则 本文从网络收集而来,上传到平台为了帮到更多的人,如果您需要使用本文档,请点击下载按钮下载本文档(有偿下载),另外祝您生活愉快,工作顺利,万事如意! 法律原则负载着法律制度的价值,是各个具体规则的来源和依据,是对上述制度价值与制度规则的抽象和概括。依据法律原则的普适性与层次性,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的原则分为两个类型:一是构建该项法律制度而具有基础性意义的准则;二是存在于该项法律制度之中且本身可以直接适用的原则。在前者的意义上,有的学者将其概括为:国家主权原则、平等互利、共同发展原则、国际合作原则;1或者表述为:国家主权原则、国际协调与合作原则、公平正义原则。2在后者意义上,学者们多将其归纳为:国民待遇原则、最低标准原则、独立性原则(工业产权)、独立保护原则(著作权)、强制实施专利发明原则(专利权)、优先权原则(工业产权)等。3 笔者主张在后者意义上来说明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的原则。这种原则应是规定在国际公约之中,其本身具有直接适用性,但是不应是某一专门制度所特有,而应具备整个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的普遍适用

性。基于上述理由,笔者认为,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的基本原则应包括国民待遇原则、最低保护标准原则、公共利益原则。 一、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基本原则之内容 (一)国民待遇原则 国民待遇原则是众多知识产权公约所确认的首要原则。其基本含义是指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各缔约国(成员)之间相互给予平等待遇,使缔约国国民与本国国民享受同等待遇。所谓国民待遇包含两方面的内容:(1)各缔约国依本国法已经或今后可能给予其本国国民的待遇;(2)各该条约所规定的特别权利,即各该条约规定的最低保护标准。关于缔约国国民与本国国民享有同等待遇,国际公约对此有不同的表述,或称为“不低于”、“不歧视”,或称为“不应较为不利”,但总的说来,并不意味着只能给予其他缔约国国民“等同于”本国国民的待遇。换言之,缔约国可以根据本国经济发展的实际状况,给予其他缔约国国民高于本国国民的待遇。国民待遇原则是不同社会经济制度和不同发展水平的国家都能接受的一项原则。这一原则既不要求各国法律的一致性(不涉及知识产权保护水平问题),也不要求适用外国法的规定(不涉及国家主权的地域限制问题),只是要求每个国家在自己的领

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汇编)

XXXXX有限公司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技术研发中心

1 目的 1.1 为了加强对本公司知识产权的保护,规范知识产权管理工作,鼓励员工发明创造和工艺、生产技术改造的积极性,促进公司智力成果的推广应用及技术进步,根据国家知识产权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2 适用范围 2.1本办法适用于XXXXX有限公司。 2.2 本办法所称的知识产权,包括: a) 专利权和技术秘密、标准等。主要指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新材料、新设计、新配方、新品种、外观设计等专利权和技术秘密、标准; b) 商标权和商业秘密。主要是指本单位的注册商标、商号等,以及所拥有的未公开的技术、工程、设计、市场、经营、服务、财务、管理等信息; c) 著作权(含计算机软件)及其邻接权。主要指本单位的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计算机软件及文档资料、摄影、录像、教材、辞书、标准规范汇编等; d) 依照国家法律规定、或依法由合同约定的由公司享有或持有的的其它知识产权。 3 知识产权归属 3.1 公司依法对以下标识享有专用权:

a)以公司名义申请注册的商标。 b)公司名称及公司标识。 c)公司的其他服务性标记。 3.2 本公司员工完成公司工作任务、利用公司名义、利用公司物质条件产生的智力劳动成果,属于职务智力劳动成果,其持有(所有)权属本公司。 a) 完成本公司工作产生的智力劳动成果是指: ①履行本岗位职责所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 ②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属本公司分配的任务; ③辞职或调离的员工在离开本公司二年内完成的与其在原工作岗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分配任务有关的智力劳动成果。 b) 利用本公司的名义、物质条件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是指: ①利用本公司的名誉、名称或社会地位进行的各种行为; ②利用本公司的人力、技术设施及未公开的技术情报资料等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 c) 一切职务智力劳动成果的持有(所有)权归本公司,任何其他单位及个人未经允许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销售、使用或侵吞本公司持有(所有)的职务智力劳动成果。 3.3 公司派出人员(包括技术人员、进修人员、公派人员等派往国内、外其他单位的研究人员),应遵守本管理规定,未经公司审批不得擅自将公司的知识产权及其它智力劳动成果权让予对方单位享有、享用或双方共有、共用。与其他单位开展合作项目研究的人员完成的发明创造及其他智力成果,除本公司与其他单位另有协议外、归公司所有或共有。 3.4 来公司学习、进修、访问或者开展合作项目研究的人员,在公司学习和工作期间参与公司研究项目或者承担公司安排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及其他智力成果,除另有协议外、归公司所有或持有。 3.5 职务智力劳动成果的完成人享有在有关成果文件上署名和取得相应荣誉、奖励及获得报酬的权利。 3.6 公司所属的下属单位改变、终止后,其知识产权归属公司享有。

公司知识产权管理制度.doc

公司知识产权管理制度1 XXXXXX公司企业制度 XXX公司字xxx号 知识产权工作管理 规章制度 发行版本: 2008-12-26发布 2008-12-26实施 XXXX公司 前言 本标准由公司知识产权管理部提出 本标准由公司总裁办公会审核通过 本标准起草部门:知识产权管理部 本标准主要编制人:XXX 本标准审核人:XXX 本标准批准人:XXX 本标准由公司知识产权管理部负责修改和解释。

目录 前言 1、知识产权管理办法 2 、专利管理办法 3 、商标管理办法 4、技术合同管理办法 5、保密协议 6、知识产权奖惩办法 7 、技术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知识产权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X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知识产权,规范知识产权管理工作,鼓励员工发明创造的积极性,促进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知识产权,包括: (一)专利权和技术秘密。主要指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新材料、新配方、新品种等专利权和技术秘密; (二)商标权和商业秘密。主要是指本公司的注册商标、商号等,以及所拥有的未公开的工程、设计、市场、经营、服务、财务、管理等信息;

(三)著作权(含计算机软件)。主要指本公司的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计算机软件及文档资料、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地图、摄影、录像、艺术表演、教材、辞书、规范汇编等; (四)国家法律规定保护的其他知识产权。 第三条本公司知识产区遵循统一管理、分工协作、规范有序的原则。设立知识产权管理部,负责知识产权管理工作。 第四条知识产权管理部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知识产权各类管理规定,协调知识产权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审核、检查其他部门的知识产权管理工作; (二)代表公司负责知识产权的申请等对外工作; (三)代表公司负责知识产权纠纷处理、诉讼等对外工作; (四)参与签订或审核涉及知识产权内容的合同、协议; (五)组织宣传和学习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知识。 第五条公司员工完成公司工作任务、利用公司名义、利用公司物质条件产生的智力劳动成果,属于职务智力劳动成果,其持有权属本公司。 (一)完成本公司工作产生的智力劳动成果是指: 1.执行本公司工作任务所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 2.履行本岗位职责所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

公司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XXXXXX公司企业制度 XXX公司字xxx号 知识产权工作管理 规章制度 发行版本: 2008-12-26发布 2008-12-26实施

XXXX公司 前言 本标准由公司知识产权管理部提出 本标准由公司总裁办公会审核通过 本标准起草部门:知识产权管理部 本标准主要编制人:XXX 本标准审核人:XXX 本标准批准人:XXX 本标准由公司知识产权管理部负责修改和解释。 目录 前言 1、知识产权管理办法 2 、专利管理办法 3 、商标管理办法 4、技术合同管理办法

5、保密协议 6、知识产权奖惩办法 7 、技术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知识产权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X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知识产权,规范知识产权管理工作,鼓励员工发明创造的积极性,促进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知识产权,包括: (一)专利权和技术秘密。主要指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新材料、新配方、新品种等专利权和技术秘密; (二)商标权和商业秘密。主要是指本公司的注册商标、商号等,以及所拥有的未公开的工程、设计、市场、经营、服务、

财务、管理等信息; (三)著作权(含计算机软件)。主要指本公司的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计算机软件及文档资料、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地图、摄影、录像、艺术表演、教材、辞书、规范汇编等; (四)国家法律规定保护的其他知识产权。 第三条本公司知识产区遵循统一管理、分工协作、规范有序的原则。设立知识产权管理部,负责知识产权管理工作。 第四条知识产权管理部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知识产权各类管理规定,协调知识产权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审核、检查其他部门的知识产权管理工作; (二)代表公司负责知识产权的申请等对外工作; (三)代表公司负责知识产权纠纷处理、诉讼等对外工作; (四)参与签订或审核涉及知识产权内容的合同、协议; (五)组织宣传和学习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知识。 第五条公司员工完成公司工作任务、利用公司名义、利用公司物质条件产生的智力劳动成果,属于职务智力劳动成果,其持有权属本公司。 (一)完成本公司工作产生的智力劳动成果是指: 1.执行本公司工作任务所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 2.履行本岗位职责所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 3.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属于所在公司的业务范围; 4.离休、退休、停薪留职、辞职或调离的员工在离开原公司二年内完成的与其在原工作岗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分配任务有关的智力劳动成果。

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论文

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论文 法律原则负载着法律制度的价值,是各个具体规则的来源和依据,是对上述制度价值与制度规则的抽象和概括。依据法律原则的普适性与层次性,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的原则分为两个类型:一是构建该项法律制度而具有基础性意义的准则;二是存在于该项法律制度之中且本身可以直接适用的原则。在前者的意义上,有的学者将其概括为:国家主权原则、平等互利、共同发展原则、国际合作原则;1或者表述为:国家主权原则、国际协调与合作原则、公平正义原则。2在后者意义上,学者们多将其归纳为:国民待遇原则、最低标准原则、独立性原则(工业产权)、独立保护原则(著作权)、强制实施专利发明原则(专利权)、优先权原则(工业产权)等。3 笔者主张在后者意义上来说明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的原则。这种原则应是规定在国际公约之中,其本身具有直接适用性,但是不应是某一专门制度所特有,而应具备整个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的普遍适用性。基于上述理由,笔者认为,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的基本原则应包括国民待遇原则、最低保护标准原则、公共利益原则。 一、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基本原则之内容 (一)国民待遇原则 国民待遇原则是众多知识产权公约所确认的首要原则。其基本含义是指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各缔约国(成员)之间相互给予平等待遇,使缔约国国民与本国国民享受同等待遇。所谓国民待遇包含两方面的内容:(1)各缔约国依本国法已经或今后可能给予其本国国民的待遇;(2)各该条约所规定的特别权利,即各该条约规定的最低保护标准。关于缔约国国民与本国国民享有同等待遇,国际公约对此有不同的表述,或称为“不低于”、“不歧视”,或称为“不应较为不利”,但总的说来,并不意味着只能给予其他缔约国国民“等同于”本国国民的待遇。换言之,缔约国可以根据本国经济发展的实际状况,给予其他缔约国国民高于本国国民的待遇。国民待遇原则是不同社会经济制度和不同发展水平的国家都能接受的一项原则。这一原则既不要求各国法律的一致性(不涉及知识产权保护水平问题),也不要求适用外国法的规定(不涉及国家主权的地域限制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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