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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和解(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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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要妥善解决社会纠纷,化解社会矛盾,稳定社会秩序。当代刑事法治制度必须包容着这样的精神,即在平等、人道与宽容基础之上,在刑事法治运作过程中展现出各种刑事法律关系之间的人性化、宽容和妥协性。刑事和解作为解决刑事纠纷的机制可以成为中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和法制建设的一条新思路。

刑事和解 - 概念

刑事和解研究刑事和解,是指通过调停人使受害人和加害人直接交谈、共同协商达成经济赔偿和解协议后,司法机关根据具体情况作了有利于加害人的刑事责任处置的诉讼活动,包括经济赔偿和解和刑事责任处置两个程序过程。在和解过程中,被害人与加害人可充分阐述犯罪给他们的影响及对刑事责任的意见等方面内容,选择双方认同的方案来弥补犯罪所造成的损害;在刑事责任处置过程中,加害人能获得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这样,被害人在精神和物质上可以获得双重补偿,而加害人则可以赢得被害人谅解和改过自新、尽快回归社会的双重机会。1 刑事和解是刑事契约的典型形态,和“私了”的区别在于,有司法机关的监督和确认,保证了纠纷解决的有效性、合法性和正当性。刑事和解也有别于辩诉交易,辩诉交易中公诉人一般根据所掌握的证据能否获得胜诉而决定是否进行交易,并不征求被害人意见,也不以赔偿、道歉作为条件,被害人被边缘化,交易的结果很有可能违背被害人的意愿。而刑事和解则是被害人和加害人之间为了利益最大化而选择的案件解决方式。

刑事和解制度是西方刑事法学的创举,始于上个世纪70年代加拿大安大略省基秦拿县的一次“被害人—加害人”和解尝试方案。当时,基秦拿县的一名年轻缓刑官员说服法官让两名被判处破坏艺术作品犯罪的年轻人同所有的被害

人见面。其后,法官责令两年轻人向被害人赔偿所有损失作为其判处缓刑的条件。数月后,两名加害人再次会见所有被害人并支付相应的赔偿以履行法院判决。基秦拿县这种尝试逐渐演变为一个由教会捐赠、政府补助和社会各界支持的“被害人—加害人”和解方案基金会。随后,加拿大其它地区也积极参与这项活动。1978年,美国印第安纳州埃尔克哈特市首次将“被害人—加害人”和解方案引入美国。自此,该和解方案迅速传遍了整个美国和欧洲。到目前为止,世界已拥有1200多个“被害人—加害人”和解项目,其中美国和欧洲占75%。

刑事和解 - 理论基础

刑事和解,又称加害人与被害人的和解,或加害人与被害人的调解,指在犯罪发生后,通过调解人的帮助,加害人和被害人直接接触和交谈,正视犯罪给被害人带来的伤害,然后双方达成赔偿协议,最终解决刑事纠纷。其目的是弥补被害人受到的伤害、恢复被加害人所破坏的社会关系并使加害人改过自新,重返社会。

一、刑事和解产生的背景

刑事和解产生于两个社会背景因素:(一)以被害人为导向的刑事保护政策思潮的勃兴,完成了从犯罪人中心主义到被害人中心主义的刑事观念和刑事政策上的转变,并直接提出了刑事和解的重要理论,为刑事和解的实际应用提供了理论支持。(二)以犯罪为中心的监禁、矫正政策的失败,使得人们从监狱外去探索预防犯罪和使犯罪人复归社会的有效方法,这样,刑事和解就成为法律改革者们所推崇的一种新的社会复归措施。

二、刑事和解的起源:刑事和解制度的起源与以下三个传统密切相关。第一个传统是门诺教会对加害人与被加害人调解的探索。第二个传统是公共刑事

司法局缓刑部门的和解计划。第三个传统是矫正部门以赔偿为中心的和解计划。

三、刑事和解的理论基础。西方国家提出的刑事和解的三个理论基础:1.恢复正义理论,2.平衡理论,3.叙说理论

刑事和解 - 发展现状

1.美国

美国律师协会于1994年认可了刑事和解、在1995年被害人援助国际组织批准了恢复性社区司法模式,美国刑事和解在正式的法律背景之下终于得到合法化。

2.英国

英国的刑事和解制度是学习和发展新西兰家庭会议经验的结果,其具体运作是:警察发现青少年犯罪后,并不是将他送去法庭,而是将犯罪人、被害人、学校、社区服务者等召集到一起讨论犯罪,并最后形成解决犯罪的和解方案。

4.日本

日本的形式和解制度主要适用于轻微犯罪案件和少年犯罪案件。

5.中国

在中国,虽然现行的刑事司法制度中还没有形成制度意义上的刑事和解,但也开始一些可贵的探索。例如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在全国率先将庭外和解制度应用于刑事和解领域,刑事自诉案件和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当事人,可自主选择是否以法官庭前调解、特邀调解员调解或律师和解方式解决纠纷。

中国传统的和文化是中国文化的重要特质,中国文化以和平与和谐为主要基调,成为贯通中国文化思想领域里一个综合性概念。而人际之间的和合、人与社会的和合、人与自然的和合是社会稳定的重要条件。中国在刑事司法实践

中,对轻微刑事案件,注重调解和和解,对中国刑事和解程序的建立,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肯定会具有极大的促进作用。

刑事和解 - 现状与前景

刑事和解刑事和解是指在犯罪发生后,经由调停人的帮助,使被害人与加害人直接商谈、解决刑事纠纷。对于和解协议,由司法机关予以认可并作为对加害人刑事处分的依据。刑事和解的目的是恢复被加害人破坏的社会关系、弥补被害人所受到的损害以及恢复加害人与被害人之间的和睦关系,并使加害人改过自新、回归社会。刑事和解以被害人的利益保护为核心理念,以其对被害人、加害人及公共利益的全面保护为基本内涵,实现以较小的司法资源耗费,获得较理想的实体性目标。

一、刑事和解的国内司法现状

(一)对轻伤害案件进行刑事和解的情况。实践中具体处理方式:(1)和解后不起诉或退回公安机关处理。(2)和解后起诉。(3)未和解起诉。

(二)对未成年人和在校大学生犯罪案件进行刑事和解的情况,实践中具体处理方式:(1)和解后不起诉或退回公安机关处理。(2)和解后起诉。(3)和解后暂缓起诉。

二、在中国引入刑事和解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在中国进行刑事和解的必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1.有利于被害人利益的保障。2.有利于保护被追诉者的人权及预防犯罪。3.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刑事诉讼效率。4.符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要求,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

三、刑事和解制度的构建

1.刑事和解的条件:加害人的有罪答辩;自愿,包括被害人和加害人双方

自愿。2.适用对象与范围:适用对象包括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以及成年犯罪嫌疑人中的过失犯、偶犯、初犯。适用范围限定在轻罪案件,即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刑的案件。3.刑事和解的适用阶段:可以适用于每一诉讼阶段。4.刑事和解的适用程序:一般分为和解的提出与受理、和解准备、和解陈述与协商、签订和解协议、审查生效等阶段。关于“由谁来充当调停人主持和解”的问题,理论界存在不同的观点。但在实践中主要有三种模式:第一,委托人民人民调解委员进行调解,以上海市杨浦区公检法机关为代表。第二,检察机关主持调解。北京市朝阳区检察院主要采取该做法。第三,当事人双方自行和解,检察机关主要承担告知和确认工作,院即采取该做法。

四、刑事和解制度构建中需要着重考虑的问题:1.刑罚理念的调整与适应。2.可能产生因贫富不均导致刑罚适用不平等的问题,违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3.和解协议的公证和理性问题。

刑事和解 - 理论基础

刑事和解人民调解委员会参与刑事和解的理论依据:

1、法律依据

(1)中国的宪法规定了人民调解委员会具有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的职能。《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11条第二款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办理本居住地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并且向人民政府反映群众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此外,《最高法院、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强调进一步发挥人民调解在稳定社会、化解矛盾方面的积极作用,为开展刑事和解工作提供了依据。

(2)法律规定了人民调解委员会具有调解轻微犯罪案件的职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3条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4条规定:“对遗弃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

(3)法律规定了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指导下开展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6条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是在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指导下,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人民调解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根据自愿原则进行调解。当事人对调解达成的协议应当履行;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反悔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4)司法解释规定了人民调解员的部分组成和职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规定》第3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邀请与当事人有特定关系或者与案件有一定联系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和具有专门知识、特定社会经验、与当事人有特定关系并有利于促成调解的个人协助调解工作。经各方当事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委托前款规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案件进行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确认。”此外,国务院和司法部分别颁布制定了《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和《关于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性质、任务、原则、指导管理等作出全面规定。

2、现实依据

(1)符合与国际接轨,进行司法改革潮流的需要。当代西方国家自二战结

束以来,随着社会的迅速发展,诉讼数量与新诉讼类型的与日俱增,出现了所谓“诉讼爆炸”的情况。为了降低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各国纷纷对原来的诉讼制度进行深入改革,以适应社会快速发展的需要,用民间调解替代诉讼已经成为一种普遍的国际潮流。西方国家的“替代性的纠纷解决方式”就是常见的例子。中国的人民调解制度的职能与其在很多方面有相似或共同之处。

(2)有利于公平公正和高效快捷地处理案件。刑事和解程序若按照现行的刑事诉讼的程序进行,其所耗费的社会资源不少于一般普通程序。刑事和解若由公诉机关实施,公诉机关则会面临大量的案件压力和对其公正性、合法性等提出置疑的问题。刑事和解既要做到实现正义、又不能失去诉讼效率的唯一可行的解决途径就是引入司法机关之外的社会中立力量主持刑事和解。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基层群众自治方面发挥了重大作用,形成了一整套行之有效的纠纷解决机制。这就使其介入刑事和解成为了必然。

(3)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需要。上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中国社会经济发展进入了一个快车道,在国内经济发达地区,案件数量的增加也使得法院诉讼活动的压力越来越大。法院受理案件的数量大幅上升与法院审判力量有限的矛盾日益突出,加强人民调解适度介入刑事诉讼中的探索提供了客观必要性。

(4)是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反对司法腐败的需要。刑事和解是让人民群众更多地参与司法活动,促进司法活动的公开和透明,减少司法腐败的发生。人民群众参与司法活动将促使法院更加注重以自己的公平执法活动来赢得社会成员对法院及政府的信任。在刑事和解中,被害人与犯罪人双方可以共同参与案件的审理,人民调解委员会在采纳双方协商意见后所作出的处理决定会使各方都比较满意。吸纳社会公众参与司法活动,不仅加强了人

民群众与政府之间的交流协作关系,也增加了社会与政府之间在对待犯罪问题上的互动。更重要的是,人民群众参与刑事案件的审理可以有效地减少司法腐败、防止滥用权力现象的出现。

刑事和解 - 具体构想

刑事和解1、人民调解员的选任及调解经费的来源

刑事和解需要建立一支较高素质的人民调解员队伍。调解员不仅德高望重,而且还要有一定法律和政策水平,并且掌握调解语言、方式、方法和技巧。在很多西方国家,各国在推行ADR时偏向借重律师的作用,通常大力鼓励律师参与。由于退休的法官有较高的职业素质和威信,也使得其成为其中的优秀调解者。因此,建议在选用人民调解员时,离退休的法官、检察官、律师、法学工作者和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成为首选。为了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员队伍素质,还需要建立、完善人民调解员岗位培训制度、素质培训制度。

调解委员会的经费来源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解决:一是政府拨款;二是适当收费;三是社会捐助。

2、刑事和解的条件和受理案件范围

对刑事和解的条件和受理案件范围,应当综合考虑国家利益、被害人利益和加害人的人身危险性等各种因素。从主体性理念出发,赋予被害人和加害人诉讼主体地位及相应诉讼权利,切实保障和解的绝对自主、自愿,尤其是避免被害人受到威胁和强制,让他们自主决定是否以及在多大程度上接受调解。美国全美律师协会刑事司法部于1994年8月向律师协会代表大会提交的报告中确定相关保障性程序:(1)参与刑事和解程序的被害人与加害人必须完全自愿;(2)被害人与加害人的程序性目的必须以书面的方式予以确认,并通过适当的程序

实现这此目的;(3)拒绝参与刑事和解,绝不会对加害人有任何不利影响;(4)尽可能实现强制律师代理,让当事人在律师协助下完成。对于案件适用的条件和范围上,该协会做了进一步的规定:(1)加害人对罪行的预先承认。如果加害人否认罪行或力图缩小罪行,则此类案件不适合刑事和解;(2)加害人主观恶意和悔悟程度。加害人应当有一个悔悟程度的底线,这个底线就是加害人承认错误、承担罪责,愿意赔偿损失;(3)被害人同意与加害人协商会见的原因。这种原因应当是具体的,如意图与之讨论有关犯罪影响的问题、关心加害人的罪责性陈述、对未来的关注等;(4)案件的严重性质。严重侵犯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案件不适用刑事和解制度;(5)当事人的空间距离。如果当事人距离很远,实施刑事和解会有许多障碍。⑨德国也有类似的要求:(1)必须自愿参加;(2)被害人是个人;(3)加害人认罪;(4)案件的事实和状况能明确地证实;(5)限于轻微犯罪和一般的犯罪,对于性犯罪和暴力犯罪只在若干例外中适用。⑩美国有学者特别提到:在刑事和解中有罪与否的问题不在调解之列。因为如果就是否有罪的问题需要刑事和解来解决,那么刑事和解就会增加一个事实证明和责任分配的程序。这样一个复杂性程序应由刑事审判庭负责。紒紜矠这些规定和要求都值得借鉴。结合中国的实际国情,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可以规定在以下几个方面:(1)自诉案件;(2)公诉案件中的法定刑在三年以下的轻微刑事案件,例如轻伤害、交通肇事、数额不大的盗窃、诈骗、抢夺等;(3)未成年人犯罪案件;(4)涉及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及严重暴力性犯罪案件不适用刑事和解。

3、刑事和解参与人

刑事和解参与人应当包括以下人员:(1)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监护人,委托代理人,近亲属;(2)加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监护人,委托代理人,近

亲属;(3)加害人就读学校的教师或工作单位的代表,或户籍所在地的居委会或村委会的代表;(4)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员;(5)人民法院或司法行政部门派出的监督员;(6)经被害人及加害人双方同意参加和解的其他人员。

4、刑事和解的提起

法官、检察官、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有权在案件的起诉和审判阶段建议将案件提交刑事和解。在起诉阶段提起的刑事和解,可以作为检察机关不起诉的转处措施,即如果刑事和解能够在被害人与犯罪人达成协议并能够履行的话,公诉机关就不再对案件进行起诉。若虽然达成协议但被告人未能履行,公诉机关则应当将和解协议随案件一起移交法院处理。在法院审理阶段,法庭在接受犯罪人的正式认罪之后可以将案件提交刑事和解。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被告人愿意参加和解且达成协议的话,就把和解作为一种缓刑的条件,或者作为从宽量刑的情节。

值得说明的是,刑事和解不能在侦查阶段进行。主要是因为,(1)刑事和解必须在查清犯罪事实的基础上进行,侦查机关的职责就是侦破案件,查清事实和搜集证据,判定加害人是否构成犯罪并非其基本职权,法律也没有赋予侦查机关调解的权利。(2)人民调解委员会在侦查机关对案件进行侦破阶段介入案件的和解,尚需要法律的明文规定和授权。(3)中国目前对刑事侦查监督的力度有限,如果让侦查机关进行调解,容易滋生司法腐败,放纵罪犯,危害国家和公共利益,也不利于被害人权益的维护。

5、刑事和解的基本程序

人民调解员将参加刑事和解的各方召集在一起,向他们宣布刑事和解程序正式开始。人民调解员首先说明本次刑事和解要进行的程序以及和解要达到的目的,一般主要是各方表达犯罪侵害的情况,讨论如何对被害人进行补偿事项。

其次,调解员要查明和确信所有参加刑事和解的人都是完全出于自愿的。和解程序可以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首先进行的环节是加害人承认犯罪。首先让犯罪人供述犯罪事件的经过,并向被害人及其亲属认罪,承认错误,表示悔改。(2)由被害人描述犯罪行为给其身体、生活、工作、学习等方面产生的影响。(3)与犯罪行为结果有关的人叙述他们的感受。通过这些描述和叙述,使加害人会了解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及与被害人关系密切的人以及给加害人自己的家庭和朋友造成的后果。被害人有机会表达自己的感情,有权利询问与犯罪事件有关的问题。(4)在对犯罪行为及其造成的后果进行了充分的讨论之后,调解员可以询问被害人希望从这次和解中获得的补偿或赔偿项目,从而帮助确定加害人应当履行的义务。(5)所有的与会者都可以对加害人如何补偿、如何解决犯罪事件发表意见。(6)最后的环节,在听取了所有的与会者意见后,调解员主持和解参加人达成和解协议,督促与会者签署和解协议。人民法院或司法行政部门派出的监督员应当对整个和解过程的进行及各方所达成的和解协议进行监督,发现有违法的情形应当及时予以指出,并建议予以纠正。

6、刑事和解协议

刑事和解协议是被害人和加害人经过协商后所达成的就加害人犯罪行为给被害人带来损害进行赔偿的约定。其内容可以分为事实和赔偿两部分。事实部分可以记明犯罪的事实,加害人的认罪和悔罪的表现,被害人对加害人的宽恕和谅解等;赔偿部分可以包括认罪道歉、返还财产或原物、经济赔偿、为被害人提供某种形式的服务(例如私人劳务等)、社区劳动服务等等。当然协议的内容不能违反法律规定及损害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利益。

刑事和解协议可以有统一的格式,也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要求有所变化。基

本的格式应当注明进行和解的时间、地点、参加的人员,清晰、准确地记明和解的事实和经过,以及当事人的要求和义务,还有最后达成的协议内容。所有参加刑事和解的人员均在该协议上署名。

刑事和解协议应经司法行政机关或人民法院确认后生效。刑事和解协议一经司法确认即与司法裁判文书具有同等效力。当事人不能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在司法确认前反悔的,案件恢复正常的刑事诉讼程序。刑事和解协议生效后,犯罪人应当自觉依照协议的内容履行义务,拒不履行的,被害人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刑事案件是否能够和解

遇到诉讼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sodocs.net/doc/d1530187.html, 刑事案件是否能够和解 传统观念认为刑事案件是不存在和解问题的。刑事诉讼是国家对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责任,国家对犯罪是不能和解的。只有自诉案件,自诉人才可以和被告人和解。如父亲告儿子虐待罪,儿子表示悔过,得到父亲的谅解。父子和解,法院则不能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公诉案件,是否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被害人没有决定权。 新《刑事诉讼法》增加了“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一章。全文如下: 第二章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第二百七十七条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 第二百七十八条双方当事人和解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听取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意见,对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 第二百七十九条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对新《刑事诉讼法》的以上规定,我的理解是: 1.所谓刑事诉讼和解,主要是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和解。但不限于附带民事诉讼,还不包括退赔等。 2.附带民事诉讼和解了或者退赔了,不影响对被告人的定罪。 3.被害人对被告人谅解了,对被告人可以从轻处理。 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刑的,检察院可以决定不起诉。法院量刑时可以从宽处罚。 案例; 蔡某放在书架上的一张一万元的存折丢失。蔡某报案后,警方通过侦查,认为蔡某女儿的男朋友高某(高中生)有重大嫌疑。经调查,高某酷爱摩托车,曾找父母要钱买摩托车,遭到父母训斥。高某最近买了一辆摩托车。高某有蔡家门钥匙。高某被捕后承认在女朋友家书架上偷了存折取出,并买了摩托车。高家父母到蔡家赔礼道歉,并替儿子返还一万元。蔡家父母找到公安局,称这一万元本来就是准备给高某买摩托车用的,没想到被偷了。要求对高某宽大处理。公安局侦查终结报检察院,检察院认为高某虽构成盗窃,但情节轻微,且主动退赃,

浅谈刑事和解

浅谈刑事和解 [摘要]刑事和解的出现,标志着一种新型刑事诉讼模式的产生。文章将这种新型的诉讼模式与传统的诉讼模式进行比较,得出该种模式的优越之处,看到其发展前景。 [关键词]刑事和解;传统刑事诉讼模式;对抗 2002年随着黑龙江省牡丹江铁路运输法院审判的“中国辩诉交易第一案”的产生,一种新的刑事诉讼方式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①刑事和解在西方称之为“加害人与被害人的和解”(victim-offender reconciliation)它是西方三十年刑事司法领域的一种改革尝试;它一改传统刑事司法以国家为本位,主张对受害人权利的关注,它为刑事司法理念研究和实践注入一种全新的理念。 刑事和解的出现,使在国家公权力与私权利对抗基础建立起的传统刑事理论面临了挑战。假如刑事和解制度能在我国通过完善理论而获得成功,可能为世界司法理论做出贡献。 一、与传统模式比较 传统的刑事诉讼理论建立在国家追诉主义的基础上,将公诉机构与被告人置于完全对抗的地位,而法院则应“保持中立”。自贝卡利亚以来,无罪推定被奉为刑事诉讼的“王牌条款”,公诉机关必须证明被告人有罪,并需要达到让人信服的最高标准。相反,法律免除了被告人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这样,保证了控辩双方“平等”对抗的宗旨。 以上理论建立在“对抗性司法”的基础上。加入犯罪嫌疑人向侦查人员做了有罪供述,放弃无罪辩护,上述理论则毫无意义。国家公诉机关与犯罪嫌疑人并不处于完全对抗的地位,而且有进行合作的可能。比如,在轻微的刑事案件中,被告人一旦认罪,法院可征得检察官的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对存在立功、自首、初犯等情节的被告人,检察官发表公诉意见时主动要求法院“在量刑时考虑上述情节”等。 在刑事诉讼中并不都包含“控辩双方平等对抗”的过程。由此我们发现了两种司法模式:一是传统国家与被告人进行对抗的司法模式。二是国家与被告人通过协商和妥协进行的合作模式。 但是刑事和解不同于以上两者。这一模式作为非形式化方式处理刑事案件,其所追求的最高价值即为社会冲突的化解和社会关系的和谐。公权力机关不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和解,而是作为居中促成和解的调解人。这样一种模式的存在与发展,是传统司法中所固有的冷冰冰的权利责任分配体系开始让位

刑事和解中的博弈论原理

摘要:从某种程度上来讲刑事和解是在合作的正义观为指导下社会各方实现互利与共赢的博弈,那么此种博弈是种正和博弈,因为在正和博弈中,存在出现博弈方满意的结果或者存在社会总得益大小方面的差异,从而博弈方比较容易相互妥协和合作,本文就此展开了论述。 关键词:刑事和解博弈合作 一、刑事和解:利益兼得的正和博弈 从经济学的角度看,犯罪是一种外部不经济的行为。根据科斯定理,外部不经济可由争议当事人通过谈判方式来解决。随着人类文明程度的不断提高尤其是人权观念的深入,越来越多的国家认识到刑罚最重要的目的是让罪犯复归社会以及国家惩罚犯罪并非刑罚的唯一方式,相反,犯罪更多地被看成是因加害人对被害人的侵害而导致的一种人际的紧张与冲突,从而被害人或被害方享有解决此紧张与冲突的主导权。由此,刑事和解便应运而生。 刑事和解指的是这样一种新型的刑事纠纷解决方式:在刑事诉讼中,在司法人员调停、监督下,犯罪方以自愿认罪、赔偿、赔礼道歉等形式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后,国家司法机关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免除处罚或者从轻处罚。由此,不难看出,刑事和解的目的是恢复犯罪方破坏的社会秩序与犯罪方与受害人的社会关系以及促使犯罪方复归社会。进一步,刑事和解是在国家、被害方和犯罪方共同合作下出现的共赢结果。 表面地看,传统刑事诉讼活动表征为在以国家与犯罪方的互动关系的基础上,通过冲突各方在对抗式互动达至利益的平衡,实质上,则是一种零和博弈。这是因为,零和博弈中一个博弈方偏好的结果是另一个博弈方偏好的结果,博弈方的互动是种对抗式的互动。在零和博弈中,博弈方之间的利益关系是对立的,博弈方的基本关系也是对抗关系,因而博弈结果不可能出现大家分得或满意的一份,从而博弈方之间无法和平共处。据此可以判定,刑事和解尽管也是一种博弈,但出现的共赢结果显示其不可能是表征为零和博弈的传统刑事诉讼活动之产物。也就是说“刑事和解在传统的对抗性司法的正义观之外,创造了一个全新的基于合作的正义观。以这种合作的正义观为指导,社会各方实现了互利与共赢。”既然刑事和解是在合作的正义观为指导下社会各方实现互利与共赢的博弈,那么此种博弈是种正和博弈,因为在正和博弈中,存在出现博弈方满意的结果或者存在社

故意伤害罪的司法解释及刑法条文

故意伤害罪的司法解释及刑法条文【找法网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只有致他人轻伤或者以上的,才构成故意伤害罪,轻微伤) [刑法条文]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二百四十七条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第二百四十八条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监管人员指使被监管人殴打或者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八十九条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除判令退赔外,对首要分子,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扶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百三十三条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暴力、威胁方法强迫他人出卖血液的,处五年以仁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对他人造成伤害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相关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惩处利用摘除节育环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分子的联合通知》(198·12·10) 二、以牟利为目的私自为育龄妇女摘除节育环,方法粗野,伤害妇女身体的,依照刑法规定的伤害罪惩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故意伤害、盗窃等严立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能否附加剥夺政治权利问题的批复》(199·12·31 法释〔1997〕11号〕 根据刑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故意伤害、盗窃等其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犯罪分子主观恶性较深、犯罪情节恶劣、罪行严重的,也可以依法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10.20 法释〔1999}18号) 第四条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制造、散布迷信邪说,指使、胁迫其成员或者其他人实施自杀、自伤行为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刑事案件和解协议书

刑事案件和解协议书 对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对被告人从轻处罚,那么,以下是给大家整理收集的刑事案件和解协议书,供大家阅读参考。 刑事案件和解协议书1 甲方:***,男,汉族,*年*月*日生,户籍地及现住址***,居民身份证号码******。 乙方:***,男,汉族,*年*月*月生,户籍地及现住址***,居民身份证号码******。 简要案情: *年*月*日*时左右,在*地因琐事甲方与乙方发生争执和厮打,乙方将甲方打伤,经法医鉴定甲方身上伤已构成轻伤。 因双方当事人请求和解,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公安机关(或检察院、法院)认真听取了甲、乙双方的意见,对双方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证明和解系双方自愿并合法,公安机关(或检察院、法院)依法主持了和解。 甲、乙双方在自愿、合法的前提下经充分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如下: 一、乙方深感歉意,向甲方赔礼道歉,请求甲方予以谅解。 二、乙方于本协议签订后一次性赔偿甲方医疗费、误工

费、护理费、交通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损失费用共计人民币大写***元整(小写***元)。 三、乙方向甲方切实履行本协议一次性支付上述全部赔偿费用以后,甲方不再追究乙方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甲方希望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对乙方从宽处理。 四、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并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盖章后生效,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主持调解公安机关(或检察院、法院)一份,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年月日年月日 主持调解公安机关(或检察院、法院)(印) 年月日 刑事案件和解协议书2 甲方:身份号码: 乙方(受害人):身份号码: 因××行为致使被害人××遭受身心及财产损失,现甲方代××诚恳道歉,并就被害人××人身及财产所遭受的损失进行赔偿,双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以兹双方共同信守履行: 一、甲方对××的行为给乙方造成的伤害,深感歉意,并致以诚恳的道歉,请求乙方予以宽恕。 二、甲方一次性以现金方式赔偿乙方遭受的损失,支付乙方赔偿金共计:元。

刑事和解论文刑事和解制度论文

刑事和解论文刑事和解制度论文:浅谈我国刑事和解制度之 构建 [摘要]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以被害人和刑事被告人直面会商为中心的刑事和解程序就一直是西方犯罪学界研 究的主题,并不断地出现在各国的刑事诉讼体系中。在化解社会矛盾,弥补传统刑事司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随着经济和法律全球化的影响,特别是在科学发展观的理论指导下,刑事和解逐步走入中国人的视野,成为一个新生物。为此,对刑事和解制度过去与现在以及未来的发展给予足够的关注,对实践中的问题进行历史与现实、理论与实务的全方位的考察是必要的。 [关键词]刑事和解;制度;构建 一、刑事和解的概念和特征 刑事和解也被称为被害人与加害人的和解、被害人与加害人会议、当事人调停或者恢复正义会商。它的基本内涵是在犯罪发生后,经由调停人(通常是一名社会自愿人员)的帮助,使被害人与加害人直接商谈、解决刑事纠纷,其目的是为了恢复被加害人所破坏的社会关系、弥补被害人所受到的伤害,以及恢复加害人与被害者之间的和睦关系,并使加害人改过自新、复归社会。 刑事和解作为一种新的刑事问题解决机制,弥补常规的刑事案件解决方式的不足,它的核心在于恢复性司法,其理

论价值在于正义的恢复,而正义的恢复的途径存在于被害恢复与加害恢复两个基本方面,强调被害人利益保护的同时兼顾了犯罪人的社会复归,主要表现为两个最基本的特征——“参与性”和“恢复性”。所谓的“参与性”,就是在处理犯罪案件的过程中,主体将不再局限为国家和犯罪人,而是吸纳其他与犯罪有关的人加入到处理犯罪的案件的过程中,特别是被害人加入其中与犯罪人沟通交流,作出协商。而所谓的“恢复性”则是通过一系列的司法活动,努力恢复到犯罪前的社会秩序和个人状态。通常通过协商,犯罪人通过认罪、道歉、赔偿等方式使被害人因犯罪所造成的物质、精神损失得到补偿,使被害人因犯罪影响的生活恢复常态,亦使加害人通过积极负责的行为重新融入社区,并赢得被害人及家庭和社区人员的谅解。 二、刑事和解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刑事和解以其全新的理念和良好的实验效果引起了人 们的兴趣。但是就总体来说,作为一种新的争端解决方式,存在美丽诱惑的同时,也存在着理念上对传统刑事司法的挑战、人们对它功能上的怀疑、程序上的缺陷等问题,这些方面显然也直接导致刑事和解制度相当的不成熟。 (一)基本理念的碰撞 首先表现在犯罪性质上,刑事和解制度在实体法领域内涉及到对犯罪本质的认识的重新界定。刑事和解的个人本位

审查起诉阶段如何做好刑事和解

审查起诉阶段如何做好刑事和解 审查起诉阶段如何做好刑事和解 审查起诉阶段如何做好刑事和解王永刚新刑诉法确立的刑事和解制度充分体现了我国刑事司法活动多重价值的追求,既提升了被害人地位,又体现了以人为本;既节约了司法资源,又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既缓和了社会关系,又有助于构建和谐社会,是一个具有重要意义的突破,刑事和解制度已经成为我们公诉机关在审查起诉过程中的工作重点,必须充分掌握刑事和解的方法和技巧,才能更好地推动这项制度的发展和完善。一、深刻理解刑事和解的终极目的恢复性司法是对一般人身损害和侵犯财产案件国际通用的刑事处理方式,其目的在于:(一)犯罪人主动承担个体责任,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结果进行赔偿;(二)受害人利益得到救济、补偿,既包括物质财产方面,也包括精神人格方面;(三)受损的社会关系得到修整、恢复。(四)促进犯罪者早日回归社会,恢复一种正常的生活秩序。刑事和解就是恢复性司法的体现,其终极目标就是恢复被犯罪破坏的社会关系,强调补偿受害人因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失,其所追求的是一种“复和正义”,我们应在“复和正义”司法理念和构建和谐社会背景下,依法规范刑事和解,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遵循当事人自愿的原则,确立刑事和解程序,从而达到减少社会冲突,促进

社会的和谐稳定。二、区别对待,灵活运用和解方法(一)明确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区分犯罪的恶性程度 新刑诉法严格限定了和解程序适用的范围,将其限定为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以及侵犯财产犯罪,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故意犯罪案件,以及除渎职犯罪以外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的过失犯罪案件。根据新刑诉法对刑事和解范围的限制,我们公诉机关在开展刑事和解工作时,必须正确区分犯罪的恶性程度,以犯罪恶性程度划分适用刑事和解制度的范围,只有轻微刑事案件才能够启动刑事和解程序,享有刑事和解的权利。同时必须符合刑事和解必备条件,即:加害人认罪;双方自愿;范围有限。(二)人身损害类案件的刑事和解方法人身损害类案件的刑事和解突出表现为两类案件:一是轻伤害案件,二是交通肇事案件,和解的结果都表现为经济赔偿的数额。轻伤害案件为故意犯罪,发生在邻里、亲朋、同事等相互熟知的人群之间案件颇多,可采用“背靠背”谈话的方法,即调解人与加害人、受害人单独见面和谈话,消除双方当事人本身已存在的情感、利益冲突,尤其是受害人的对立情绪,促成双方谅解。交通肇事案件为过失犯罪,又是一种侵权责任,案件发生之后,经济赔偿成为和解的`关键,交通肇事案件经济赔偿涉及保险公司及双方当事人,一是大多肇事的被告人都将赔偿的希望寄托于保险公司,而我国保险机制的不健全,又导致保险公司拒赔或不足额赔偿;二是车主与驾驶人员虽然依法承担

侦查的概念、构成及属性

遇到诉讼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 问>>https://www.sodocs.net/doc/d1530187.html, 侦查的概念、构成及属性 侦查就是收集证据的,其中运用的科技是很多的,动用的部门也挺多的,越是复杂的案件,侦查的难度就越大而且还有失败的风险,那么侦查的一些基本情况是如何的。赢了网小编通过你的问题带来了以下的法律知识,希望对你有帮助。 侦查的概念、构成及属性 侦查是指刑事诉讼中的检察院、公安等机关为了查明犯罪事实、抓获犯罪嫌疑人,依法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采用有关强制性措施的活动。一般从立案开始,到案件作出是否移送起诉的决定时止。所谓“专门调查工作”,是指为完成侦查任务依法进行的讯问、询问、勘验、

检查、搜查、扣押物证或书证、鉴定、通缉等;所谓“有关强制性措施”包括“两类”,一是许多专门调查工作如讯问、搜查、扣押、通缉等本身所含有的强制性。二是专门针对犯罪嫌疑人适用的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等强制措施。 侦查的主要任务是查明案件事实。刑事诉讼可分为侦查、起诉和审判三大程序阶段,侦查活动主要在侦查阶段进行,但在起诉和审判阶段,如果认为案件事实尚需进一步查明,依法可以进行补充侦查。 要确立侦查的概念,必须明确侦查的一些基本构成要素: 1.主体。侦查是具有特定主体资格的机构和人员的活动,这种特定的主体资格由法律来规定和认可。在我国,能够进行侦查的机关只能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军队保卫部门,其他任何机关、团体或者公民个人都无权行使侦查权。 2·对象。侦查只能针对刑事犯罪案件,没有刑事案件,就没有侦查活动,这些刑事犯罪是指除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犯罪案件以外的所有刑事案件。 3·中介。侦查中介是指联结侦查主体和侦查对象的侦查行为,即指侦查的各种措施、手段和方式,包括公开的和秘密的两种手段,并对

2019年刑事诉讼法相关司法解释

2019年刑事诉讼法相关司法解释 针对社会各种犯罪现象,国家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主要是为了降低和防止公民的犯罪行为,虽然没有完全防止但是也有了一些明显的效果,而刑事诉讼法就是这样的一个存在,那么2017年刑事诉讼法相关司法解释是什么呢?我们通过下文来了解一下。 ▲最高人民法院刑诉法解释 ▲第一章管辖 第一条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1、侮辱、诽谤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

3、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 4、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 (二)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1、故意伤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 2、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 3、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的); 4、重婚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的); 5、遗弃案(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的); 6、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7、侵犯知识产权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8、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本项规定的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其中证据不足、可以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告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且有证据证明曾经提出控

浅谈刑事和解制度论文

浅谈刑事和解制度论文 刑罚权历来被视为公权力而被国家所垄断,在严厉的惩罚,司法系统和监狱负担沉重、再犯率又不容乐观的情况下,刑事和解制度给了实行宽严相济的刑事纠纷解决机制新的启示,下面是浅谈刑事和解制度。 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西方被害人保护运动的兴起,出于对传统诉讼模式忽视被害人缺陷的反思,被害人和刑事被告人直面会商为中心的刑事和解程序成为西方犯罪学界研究的主体,以刑事和解方案为主要操作模式的恢复性司法方案成为热点。在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指引下,我国的理论界和实务界也都纷纷掀起了刑事和解的研究狂潮。各地的探索性实践也颇见成效。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中也已经有了刑事和解的雏形,但都只限于自诉案件。虽然刑事和解是为了更好的保障被害人的合法利益,使被犯罪行为破坏的社会关系尽快而设立的,但在实践中会因多方利益的角逐而偏离预先设想的初衷,甚至会危及其根基,这是构建刑事和解制度面临的重大挑战。如有时会因被害人、加害人之间财力悬殊、取证困难、诉讼费高昂而使被害人违心和解,这样刑事和解成了有钱人逃避法律追究的避风港同样,加害人可能以赔偿为条件提出减轻刑罚等不合理的要求,这会从本质上动摇刑事和解的正当性根基,然而许多被害人及其家属却往往由于现实原因接受不合理的要求,从而使法官面临是保证被害人获得赔偿还是让被告人得到应有的惩罚的两难的窘境。而刑事和解则演变成了只

要赔偿就可以按加害人要求量刑的真正交易。 刑事和解的含义及其特征 刑事和解的概念 和解作为诉讼法中的一个专业术语,是指发生纠纷的双方通过自愿达成协议的方式来解决纠纷的行为和结果。按照纠纷或诉讼性质的不同,和解可以分为民事和解、行政和解和刑事和解。刑事和解即刑事和解制度,一般是指犯罪行为发生后,在调停人的主持下,使加害者和被害者直接对话协商,解决纠纷或冲突的一种刑事司法制度。 刑事和解的主体是刑事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即加害人与被害人,而非检察机构,这一点就是刑事和解制度与控辩双方的协商制度的区别,后者的主体是犯罪嫌疑人与检察官之间的协商。刑事和解必须在调停人的主持下进行,调停人作为中立的中间人判断刑事案件和解的可行性和和解协议的合法性等问题。这点也是刑事和解制度与刑事案件私了的本质区别。在其中起主导作用的是双方当事人,即加害人与被害人,也就是说,双方当事人的自主意愿在刑事和解程序的启动,和解的结果中起着积极的决定性的作用,而调停只是扮演一个消极的,中立的角色。这也就体现了和解与调解的区别。调解更加强调了调解人在其中起的积极的促进作用,在一定程度上,调解人起着积极促成双方当事人协议的达成的作用。刑事和解是建立在双方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的。刑事和解中一个很大的特点就是和解双方的地位都是平等的。没有任何一方是处于优势地位或劣势地位才能确保和解双方根据自己自主意愿达成协议,解决纠纷。

刑事和解适用哪些案件

在办案过程中,我们经常会被问及诸如刑事案件能否和解、和解是否意味着不被追究刑事责任等问题。从这些问题可以看出,“和解制度”虽已被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但却并不被大众所了解。因此,武汉律师认为有必要向大家介绍一下刑事和解制度的相关规定。刑事和解适用案件的范围有哪些?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77条的规定,仅在以下两类可以适用刑事和解案件中: 1.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首先,该类刑事案件起因子民间纠纷。所谓民间纠纷,是指公民之间有关人身、财产权益和其他日常生活中发生的纠纷。关于民间纠纷的范围,法律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并没有明确的界定,但《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从反面的角度列举了不属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犯罪案件的范围。 这些不属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犯罪案件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雇凶伤害他人的; (2)涉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 (3)涉及寻衅滋事的; (4)涉及聚众斗殴的; (5)多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 (6)其他不宜和解的。 其次,涉嫌案由必须是刑法分则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以及刑法分则第四章规定的侵犯财产的犯罪。最后,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是指宣告刑而非法定刑,也就是说,即便法定刑在3年有期徒刑以上的,只

要综合全案证据判断其有可能被处以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也可以适用刑事和解的规定。 2.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7年有期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首先,前已述及刑事和解的适用需要考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一般认为过多犯罪之于故意犯罪而言其主观恶性较小,虽然这类犯罪造成了相对严重的犯罪后果,但是考虑到其并非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故意而为,其较容易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为了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同时有利于对犯罪嫌疑人的教育改造,应当允许此类案件适用刑事和解。其次,之所以将渎职犯罪排除在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之外,主要是由其较为特殊的犯罪客体所决定的。渎职罪的犯罪客体主要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其侵害的直接对象是国家利益而非公民个人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以及财产权利,仅“获得被害人谅解”这一条件就无法满足,因此刑事和解无从适用。 以上就是关于刑事和解适用案件的解读。湖北良朋律师事务所是湖北省一家大型综合性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位于武汉市武昌区中山路中铁十一局大厦,本所秉持“良心服务,朋盈天下”的理念,致力于将本所打造成一家诉讼与非诉领域优势结合的新型律师事务所。通过专业化服务在为客户创造价值的同时实现自身价值与社会价值。

2018年北京大学法学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法学综合)

2018年北京大学法学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 法学综合 一、宪法(15分) 1.简要说明政体的概念,阐述我国政体的具体内容。(8分) 2.简述我国宪法中关于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权利的原则性规定。(8分) 二、行政法(15分) 1.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是否可以对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如果可以,怎样进行审查?(15分) 2.什么事行政许可的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具体要求有哪些?(10分)。 三、民法(40分) 1.分析《民法总则》第一百三十八条:“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表示完成时生效。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10分) 2.甲从乙公司购买一台空调,乙公司派遣A、B两人前往甲的家中安装室外空调机。A、B在安装过程中因工作疏忽,室外空调机不慎从十楼坠落,刚好落入住在一层的丙的庭院中,将丙的自行车砸坏,事后鉴定价值1000元。丙要求甲

将毁损的空调机搬离庭院,甲拒绝。后丙无奈,花50元雇人清理。 请问:丙对甲享有什么请求权?丙对乙享有什么请求权?(20分) 四、民诉法(20分) 1.述我国地域管辖的确定标准,并分别举例说明。(10分) 2.简述再审程序的概念及特征。(10分) 五、刑法(40分) 1.简述犯罪中止的成立条件及处罚原则。(10分) 2.张三是某检察院检察长。李四丈夫因涉嫌犯罪而面临逮捕,后向他人了解情况,得知张三负责审批,于是去找张三求情。张三见李四美色,便以保其丈夫平安为由,向李四提出性要求。李四救夫心切,便被迫答应。 请分析案中人的刑事责任。(20分) 六、刑诉(20分) 1.简述刑事和解的概念及适用程序。(10分) 2.分析刑事诉讼中“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10分)

刑事和解

从何某故意伤害案论刑事和解的适用 摘要 刑事和解是一种新型的刑事纠纷处理机制,它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加害人以认罪、赔偿、道歉等形式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后,国家机关对加害人不追究刑事责任、免除处罚或者从轻处罚的一种制度。 本文由三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为案情介绍,本文对一个较为典型的刑事和解案例----何某故意伤害案作了简要介绍,在此基础上指出了本案中的几个焦点问题:刑事和解与刑法基本原则的冲突、刑事和解制度适用的条件、检察机关能否主持刑事和解、刑事和解能否以撤案方式结案等问题。 第二部分以我国刑事法律为理论指导,通过对刑事和解制度的深入分析,紧密结合何某故意伤害案,进一步讨论了本案所反映出的一系列问题,并提出笔者的观点。 第三部分以刑事和解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作用和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建议,期求对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建立有所裨益。 关键词:刑事和解,检察机关,被害人

Study on the applying of the victim-offender reconciliation by analyzing the case of He Mayhem Abstract The victim-offender reconciliation is a new system that deals with the criminal disputes. It’s a legal system that in process of the lawsuit, the offenders will plead guilty, compensate, or apologize, etc. in order to meet the agreements with the victims. In that case, the government will not proceed a trial or will give less punishment. This thesis includes three main parts: introduction, body and conclusion. There are three chapters in body of content to support the writer’s view in detail. Section 1:Analyze one typical case of the victim-offender reconciliation ---- the He Mayhem. Base on this, point out some main problem: the conflict between the victim-offender reconciliation and the principle of the penal law, the necessary conditions of the victim-offend er reconciliation’s applying, whether a procuratorial organ can use the victim-offender reconciliation, the kinds of result, etc. Section 2: based on the first part, do a further analyze to point out some main legal relationship, lays the foundation for later analyze. Section 3: Finally,proposed in this foundation to Victim-offender mediation legislation to state opinion, seeks has a benefit to our country’s legal science theory and the judicial practice. Key words: Victim-offender mediation,a procuratorial organ, the victim, the convict

论新刑事诉讼法中的刑事和解程序-2019年文档

论新刑事诉讼法中的刑事和解程序 i=r 我国新刑诉法在第五编特别程序中规定了“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这标志着我国从立法层面上正式确立了刑事和解程序,这是值得我们欢欣鼓舞的。 、建立刑事和解程序的背景情况 近年来,我国在大力提倡要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相关机关又推出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这为刑事和解程序的建立营造了很好的环境。 过去在刑事方面,被害人常常招到有关机关的冷落,得不到相应的赔偿,生活没有好的着落,只把重心放在惩罚加害人身上了,忽略了需要救济的被害人。也就是说,原来刑罚将注意力集中在犯罪人身上,没有考虑被害人的损失或者创伤问题。而现在的刑事和解可以解决这方面的很多问题,可以让被害人得到有效和及时的救济,这更有助于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立。 另一方面,过去我国的司法主要以犯罪中心主义作为考虑的角度,没有考虑到如何使犯罪人有效地回归社会,这带来了很多负面的效果。 二、刑事和解程序的定义 依据我国新刑诉法第277、278和279条的规定,可以这样 来定义刑事和解程序:

刑事和解,指在公诉案件中,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 诚悔罪, 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 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 解,被害人也自愿和解的,公安机关、人民 XX 院、人民法院对 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国家 或者从宽处罚的一种制度。 三、刑事和解程序的作用 第一,有助于更好地保障刑事案件中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前,我们更主要地强调惩罚犯罪, 以犯罪中心主义作为思考角度, 往往忽略了对被害人进行有效的救济, 导致被害人精神上无法得 到慰藉,物质上也得不到补偿或者赔偿。 第二,有助于更好地改造犯罪人, 使犯罪人更好地回归社会。 第三,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 如果犯罪人和受害 人达成了和解协议, 那么两者都是比较满意的, 两者之间的关系 就会大大得到改善,就会营造和谐,融洽的氛围,建设社会主义 和谐社会的美好愿望就会实现。 第四,有助于提高刑事案件的诉讼效率,减少诉讼的成本, 节省国家的司法资源。 这是我国司法目前应该去追求的, 渴望的。 第五,是贯彻落实我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需要。 四、刑事和解程序的面临的困境 第一,在刑事和解中, 如果是加害人以支付赔偿金的方式来 弥补对被害人造成的损害时, 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协商具体的赔偿 额度,在各个地区都没有统一的赔偿标准, 没有统一的衡量尺度, 影响赔偿额度的因素有很多,例如,加害人的主观恶性,双方当 事人的财产状况等等。 正因为这样, 很多地区容易产生严重的现 象,如被害人要价过高, 加害方用高额的钱财折抵自己严重的刑 罚等等情形。 第二,案件的处理结果具有多样性。 加害人的财产状况往往 影响案件的处理结果, 如果加害人的财产状况很好, 又很主动地 向被害人赔偿损相应机关则根据这一和解协议

最高法最高检关于涉烟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布文号】法释〔2010〕7号 【发布日期】2010-03-02 【生效日期】2010-03-2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人民法院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10〕7号) (2009年1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81次会议、2010年2月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29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9年12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81次会议、2010年2月4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2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3月26日起施行。 二○一○年三月二日 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依法惩治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犯罪,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这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生产、销售伪劣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 未经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定罪处罚。

销售明知是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销售金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定罪处罚。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卷烟、雪茄烟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卷烟、雪茄烟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定罪处罚。 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许可证明,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第二条伪劣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销售金额定罪起点数额标准的三倍以上的,或者销售金额未达到五万元,但与未销售货值金额合计达到十五万元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 销售金额和未销售货值金额分别达到不同的法定刑幅度或者均达到同一法定刑幅度的,在处罚较重的法定刑幅度内酌情从重处罚。 查获的未销售的伪劣卷烟、雪茄烟,能够查清销售价格的,按照实际销售价格计算。无法查清实际销售价格,有品牌的,按照该品牌卷烟、雪茄烟的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零售价格计算;无品牌的,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卷烟平均零售价格计算。 第三条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经营卷烟二十万支以上的; (三)曾因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三年内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且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经营卷烟一百万支以上的。 第四条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能够查清销售或者购买价格的,按照其销售或者购买的价格计算非法经营数额。无法查清销售或者购买价格的,按照下列方

恢复性司法

主要有恢复性司法的概念、特征、目的、优点、弊端、程序、适用范围、理论基础等 一、概念 1、恢复性司法是对刑事犯罪通过在犯罪方和被害方之间建立一种对话关系,以犯罪人主动承担责任消弭双方冲突,从深层次化解矛盾,并通过社区等有关方面的参与,修复受损社会关系的一种替代性司法活动。 2、恢复性司法是指对犯罪的受害者进行赔偿和补偿的一系列司法措施,包括在案件的调查的初级阶段使用包括调解在内的措施,以便能在审判前弥补损害和向受害者提供赔偿。它可包括对被害人的赔偿、补偿、援助以及犯罪人社区服务和重返社会等内容。 二、特征 1、它关注司法过程中对被害人的补偿、被害人与犯罪人之间关系的修复,以及补救由犯罪造成的其他损害。 2、它以谋求对被害人的物质和精神补偿为主,同时也关注犯罪人、社会关系或社会安全感的恢复,达到多方受益的效果;这种效果的实现,是通过对犯罪惩罚方式的改进即恢复性司法来完成的;在涉及具体的犯罪惩罚方式时,被害人的意见是要考虑的最重要的内容。 3、它既可以在开庭审理前或审理中实施,也可以在犯罪人服刑中或服刑后进行;参入和解、协商的人不仅包括被害人和犯罪人,还可以包括他们的近亲属、社区人员;在实施过程中,法官是重要程序的主持者和调解者。 三、目的 恢复性司法是一种新的刑事处理方式,其目的在于:1、犯罪人主动承担个体责任,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结果进行赔偿;2、受害人利益得到救济、补偿,既包括物质财产方面,也包括精神人格方面;3、受损的社会关系得到修整、恢复。4、促进犯罪者早日回归社会,恢复一种正常的生活秩序。根本目的在于消除仇恨,化解矛盾,使当事方都能够不因犯罪和被害而影响融入社会重新生活和工作。 四、优点: 1、对被害人:(1)保护被害人权益。被害人可以当面告诉犯罪人犯罪行为对他们造成的影响, 犯罪人的道歉与补偿将使被害人的心理受到很大的慰藉。 (2)提升被害人在刑事追诉程序中的地位,使被害人有更多的发言权,而不只是充当证人角色。可以说,在该程序中,在某种程度上,被害人居于检察官或法官之角色; (3)确保被害人的实质利益,使被害人可以获得完全或适度的赔偿,而且加害人真挚的道歉也可以弥补被害人精神上的损害,有助于被害人的再社会化;(4)这种方法为受害人提供了获得补偿、增强安全感和寻求将事情了结的机会,使罪犯能够深刻认识其行为的原因和影响并切实承担责任,同时使社区能够理解犯罪的根本原因,促进社区福利并预防犯罪; 2、对司法制度:(1)实现我国刑法“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的目的。刑法第一条开宗 明义“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从完全的意义上讲,实现刑法的目的的标准不是唯一的惩罚犯罪,而是既惩罚了犯罪,又使被破坏的社会关系得到一定程度的修复,包括

2012最高院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年11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9次会议通过)目录 第一章管辖 第二章回避 第三章辩护与代理 第四章证据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物证、书证的审查与认定 第三节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的审查与认定 第四节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审查与认定 第五节鉴定意见的审查与认定 第六节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的审查与认定 第七节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审查与认定 第八节非法证据排除 第九节证据的综合审查与运用 第五章强制措施 第六章附带民事诉讼 第七章期间、送达、审理期限 第八章审判组织

第九章公诉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一节审查受理与庭前准备 第二节宣布开庭与法庭调查 第三节法庭辩论与最后陈述 第四节评议案件与宣告判决 第五节法庭纪律与其他规定 第十章自诉案件第一审程序 第十一章单位犯罪案件的审理 第十二章简易程序 第十三章第二审程序 第十四章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和特殊假释的核准 第十五章死刑复核程序 第十六章查封、扣押、冻结财物及其处理 第十七章审判监督程序 第十八章涉外刑事案件的审理和司法协助 第十九章执行程序 第一节死刑的执行 第二节死刑缓期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的交付执行第三节管制、缓刑、剥夺政治权利的交付执行 第四节财产刑和附带民事裁判的执行 第五节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 第六节缓刑、假释的撤销

第二十章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开庭准备 第三节审判 第四节执行 第二十一章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第二十二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 第二十三章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 第二十四章附则 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为正确理解和适用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结合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解释。 第一章管辖 第一条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⒈侮辱、诽谤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⒉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 ⒊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 ⒋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 (二)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⒈故意伤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 ⒉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 ⒊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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