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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合同法调整范围的探讨_赵康

合同法第二次作业答案

合同法作为调整交易关系、维护交易秩序的法律,是市场经济最基本的法律规则。自1981年我国《经济合同法》颁布以来,立法机关先后制定了《涉外经济合同法》和《技术合同法》,从而形成“三足鼎立”的合同立法局面。围绕这三个合同法律,国务院及各部委又先后制定了一大批合同条例及规章,1986年《民法通则》的制定,标志着我国债和合同立法在走向完善过程中迈出了坚实的一步。然而,由于现行“三足鼎立”的合同立法,彼此间存在着内容重复、不协调甚至相互矛盾的现象,尤其是缺乏规范合同关系的一些最基本的规则和制度。因此,我国合同立法还极不适应我国市场经济发展和法治建设的需要,有鉴于此,立法机关决定制定一部统一的合同法,使“三足鼎立”的合同立法趋于统一和完善。〔1〕笔者在参与这项举世瞩目的、浩大的立法过程中,结合有关学说和司法实践,曾对一些统一合同法立法中遇到的疑难问题进行了思考,现将部分不成熟的想法发表于此,以求教于读者诸君。一、关于合同的概念合同概念的探讨是统一合同法的制订首先应解决的课题。讨论合同的概念并不在于单纯获得某种学理上和逻辑上的满足,而主要在于明确统一合同法的规范对象和内容。换言之,鉴于合同已广泛用于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和各个领域,我国需要首先考虑统一合同法中的合同概念是什么?它应当包括哪些合同、规范哪些合同关系?目前,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对合同的概念在适用范围上存在三种不同的观点:一是广义的合同概念。此种观点认为,合同是指以确定各种权利与义务为内容的协议。换言之,只要是当事人之间达成的确定权利义务的协议均为合同,不管它涉及哪个法律部门和何种法律关系。因此,合同除应包括民法中的合同外,还包括行政法上的行政合同、劳动法上的劳动合同、国际法上的国家合同等。二是狭义的合同概念。此种观点认为,合同专指民法上的合同,“合同(契约)是当事人之间确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意思表示一致的法律行为”。〔2 〕因此,凡是以确定民事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协议可称为合同。至于行政法、劳动法、国际法等法律中的合同,虽然名为合同,但和民事合同应该作严格区分。三是最狭义的合同概念,此种观点认为,《民法通则》第85条关于“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的规定,并非认为合同统指所有民法上的合同。此处所称的“民事关系”应仅指债权债务关系。因为《民法通则》将合同规定在“债权”一节,且明定合同为发生债的原因(第84条);我国民法不承认有所谓“物权行为”;在我国法律中非发生债权和债务关系的合意,如结婚和两愿离婚等,均不称其为合同。〔3〕因此合同只能是债权合同。〔4〕我们认为,讨论合同的概念首先应当明确合同主要是反映交易的法的形式。〔5〕正如马克思所指出的,“这种通过交换和在交换中才产生的实际关系,后来获得了契约这样的法的形式”。〔6 〕所谓交易乃是指独立的、平等的市场主体就其所有的财产或利益进行的交换。交易包括了商品的转手、财物的

合同法

《合同法》电子教案 第一章 合同法概述(Introduction to contract law)教学重点:合同的法律特征、合同法的调整对象、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合同的具体分类、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主合同与从合同、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教学要求:通过本章的学习,应当掌握合同的一般概念和法律特征,能在理解合同法基本原则的基础上,运用这些原则分析和处理具体的合同关系。能够清楚地区分各种不同法律性质的合同,并根据各类合同性质确定其不同的权利义务关系。同时应对合同的本质和地位及其立法的发展有一般性的了解。 第一节 合同的概念和法律特征(The concept and legal features of contract ) 一、合同的概念(The concept of contract) 1.合同的一般意义 2.合同与协议 3.合同与契约 二、合同的法律特征(The legal features of contract ) 1.合同是双方或多方的民事行为 2.合同是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事行为 3.合同是以设立、变更和终止债权债务关系为内容 第二节 合同法的本质和地位(The nature and status of contract law) 一、合同法的概念(The concept of contract law) 1.合同法的定义 2.合同法的调整对象 3.合同法的形式 二、合同法的本质(The nature of contract law) 三、合同法的地位(The status of contract law)

四、合同法的立法与特点(The features of contract law legislation) 1.统一性 2.国际性 3.效率与公正性 4.适用性 第三节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Basic principles of contract law) 一、合同法原则的概述(An introduction to the principles of contract law) (一)合同法原则的涵义 (二)合同法原则的作用 (三)合同法原则与民通基本原则的关系 二、平等原则(The principle of equality) (一)平等原则的涵义 (二)平等原则与其他原则的关系 三、自愿原则(The principle of voluntariness) (一) 自愿原则的涵义 (二) 自愿原则的体现 (三)自愿不是绝对的 四、公平原则(The principle of fairness) (一)公平原则的涵义 (二)公平原则与公平责任的归责原则的比较 五、诚实信用原则(The principle of good faith) (一)城实信用原则的涵义 (二)城实信用原则的具体体现 六、公序良俗原则(The principle of public order and good social customs) (一)公序良俗原则的涵义

《合同法》综合练习题及答案电子教案

《合同法》综合练习 题及答案

《合同法》综合练习题及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合同法不适用于(B) A.出版合同 B.收养合同 C.土地使用权合同 D.质押合同 2.在下列哪种情形中,在当事人之间产生合同法律关系(C) A.甲拾得乙遗失的一块手表 B.甲邀请乙看球赛,乙因为有事没有前去赴约 C.甲因放暑假,将一台电脑放入乙家 D.甲鱼塘之鱼跳入乙鱼塘 3.租赁合同是(A) A.双务合同 B.无偿合同 C.无名合同 D.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 4.下列情形中属于效力待定合同的有(A) A.10周岁的少年出售劳力士金表给40岁的李某 B.5周岁的儿童因发明创造而接受奖金 C.成年人甲误将本为复制品的油画当成真品购买 D.出租车司机借抢救重病人急需租车之机将车价提高10倍 5.甲和乙合作开办了宏都干洗店,丙将一件皮衣拿到干洗店清洗,交给正在营业中的甲,并向甲交付清洗费100元。该合同关系的主体是(D) A.甲和丙 B.乙和丙 C.甲、乙和丙 D.宏都干洗店和丙 6.在以招标方式订立合同时,属于要约性质的行为是(B) A.招标 B.投标 C.开标 D.决标 7.某商店橱窗内展示的衣服上标明"正在出售",并且标示了价格,则"正在出售"的标示视为(A) A.要约 B.承诺 C.要约邀请 D.既是要约又是承诺 8.合同终止以后当事人应当遵循保密和忠实等义务,此种义务在学术上称为后契约义务。此种义务的依据是(C)

A.自愿原则 B.合法原则 C.诚实信用原则 D.协商原则 9.某企业在其格式劳动合同中约定:员工在雇佣工作期间的伤残、患病、死亡,企业概不负责。如果员工已在该合同上签字,该合同条款(A) A.无效 B.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对当事人双方有效 C.不一定有效 D.只对一方当事人有效 10.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C) A.双方当事人制作合同书时合同成立 B.双方当事人表示受合同约束时合同成立 C.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D.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时合同成立 11.无权代理中,被代理人的追认权在性质上属于(A) A.形成权 B.抗辩权 C.支配权 D.请求权 12.某甲的儿子患重病住院,急需用钱又借贷无门,某乙趁机表示愿意借给2000元,但半年后须加倍偿还,否则以甲的房子代偿,甲表示同意。根据合同法规定,甲、乙之间的借款合同(D) A.因显失公平而无效 B.因显失公平而可撤销 C.因乘人之危而无效 D.因乘人之危而可撤销 13.下列附条件合同效力的描述,正确的是(C) A.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B.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 C.在附生效条件的合同,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时,该合同生效 D.在附解除条件的合同,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时,该合同继续有效 14.应合同当事人的请求,由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的合同(B) A.自人民法院决定撤销之日起不发生法律效力 B.自合同订立时起不发生法律效力 C.自人民法院受理请求之日起不发生法律效力 D.自合同规定的生效日起不发生法律效力

劳动合同法的调整范围

劳动合同法的调整范围 第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解读】本条是关于劳动合同法适用范围的规定。 劳动法第二条对劳动法的适用范围作了规定。根据劳动法第二条和1995年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动法的适用范围具体为: (1)各类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2)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3)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以及按规定应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工勤人员; (4)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的人员; (5)其他通过劳动合同与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排除了公务员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以及农村劳动者(乡镇企业职工和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除外)、现役军人和家庭保姆等。 按照当时的设计,就是将劳动者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按照公务员进行管理;一部分按照劳动法进行管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劳动关系呈现多样化,劳动法的调整范围已不适用劳动关系客观发展的需要。因此,劳动合同法在劳动法的基础上,扩大了适用范围。即增加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作为用人单位,并且将事业单位聘用制工作人员也纳入本法调整。此外,本法还根据征求意见的情况和现实劳动关系的需要,对非全日制用工作了专门规定。 一、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 企业是以盈利为目的经济性组织,包括法人企业和非法人企业,是用人单位的主要组成部分,是本法的主要调整对象。个体经济组织是指雇工7个人以下的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组织。如民办学校、民办医院、民办图书馆、民办博物馆、民办科技馆等,目前民办非企业单位超过30万家。 本条第一款采取列举加概括的方式明确了用人单位的范围,就是说除列举的三类用人单位外,本款还规定“等组织”。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等”,属于“等外”,也就是说除列举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三类组织外,其他组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也适

自考合同法复习重点

自考合同法复习重点 自考合同法复习重点【1】 第一章合同与合同法 一、合同:法律特征: 一、债:其产生的原因: 它起源于,当时将其分为 其法律特征 二、合同关系的组成要素: 合同关系的相对性(债的相对性) 合同的相对性规则内容: 三、合同法的调整范围:合同法的特征: 合同法与特权法关系: 四、1950年9月27日,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颁布了我国第一个合同规章 1999年3月15日,九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共428条,于1999年10月1日生效 十、《民法通则》作为合同法主要渊源和基本规则主要体现: 十一、合同种类—A、双务合同:单务合同: 区分二者的法律意义:

B、有偿合同:无偿合同: 区分二者的意义: C、有名合同:无名合同: 种类:区分二者的意义: D、诺成合同:实践合同: 二者的区别: E、要式合同:不要式合同: F、主合同:从合同: G、本约(本合同):预约(预备合同): H、为订约人自己订立的合同和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 第三人利益合同的法律特征: 十二、事实行为:民事法律行为: 自考法律专业合同法复习指导【2】 第一章合同与合同法 本章是关于合同及合同法的基础知识。 又叫契约,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它具有三个方面的特征: 第一、合同是一种法律行为,是引起当事人之间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产生、变更、终止的合法行为,而非事实行为。

第二、合同的目的和宗旨是在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第三、合同是当事人意思一致的;示,是他们之间的协议。 这里的意思表示一致是要求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均要作出意思表示,且其意思表示是平等、自愿、真实和完全一致的。 合同是债发生的最重要、最常见的原因之一 在债的法律关系中、债的主体、客体和内容都是待定的债的主体是指债的当事人,具有特定性和相对性债的客体是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债的内容则是主体所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由合同引起的债叫合同之债。 但无论是债的关系或合同关系,均须纳人法的调整范围之中。 合同法就是调整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我国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关系的法律,是我国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它确认了我国现实法活中的15种有名合同,并进一步强调无名合同也适用其总则的热定、但值得注意的是,合同法只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关系。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技议应用其他法律的规定,而不适用合同法。

买卖合同的适用范围

买卖合同的适用范围 买卖合同在各国债法或者合同法中都是作为一种最重要的合同加以规定。但是,对于买卖合同所调整的范围,却有不同的立法态度。基本说来有两种情况:一是以英美法系国家的买卖法为代表,把买卖合同的调整范围限于货物买卖。卖方的基本义务是向买方转移货物的所有权,买方的基本义务是支付相应的价款。如美国统一商法典买卖篇的2;102条规定,该买卖篇原则上适用涉及货物的交易。2;105条对”;货物”;的基本定义是,指除作为支付价款之手段的金钱、投资证券和通过法律程序追索金钱或者其他动产的权利以外的所有在特定于买卖合同项下时可以移动的物品(包括特别制造的货物)。英国1873年的货物买卖法的规定与美国统一商法典对货物的定义相似。由此可见,这些立法对于买卖标的物的界定甚至将不动产也排除出来。1980年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2条采用排除法,将个人消费品、拍卖、国家强制买卖、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以及货币的买卖、船舶、气垫船、飞机买卖和电力买卖以外的动产买卖定义为”;国际货物买卖”;。由此,有的学者就将这些作为动产的货物买卖称之为一般买卖,将一般买卖之外的诸如不动产买卖、无体物的买卖、权利买卖包括证券的买卖等归为特殊买卖。二是以大陆法系的一些国家和地区为代表,将买卖的标的不只限于货物的所有权,还包括其他的财产权利。例如,日本民法典第555条的规定,买卖,因当事人相约,一方移转某财产权于相对人,相对人对之支付价金,而发生效力。以及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第345条的规定,称买卖者,谓当事人约定一方移转财产权于他方,他方支付价金之契约。我国台湾地区的权威学者也在着述中表明,买卖以财产权转移为目的,包括物及权利。关于财产权利和无体物等能否成为买卖合同的标的,我国法学界也存在着不同的观点。狭义观点认为,我国民法理论对于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一般不称财产而称物品,因此,以权利为标的物的合同(如专利权转让合同)和以无体物为标的物的合同(如供电合同)不属于买卖合同的范围。广义观点认为,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应当既有财物,也有法律允许转让的权利,如知识产权。因此,在这里必须明确,合同法在买卖合同这一章对这个问题采取的是什么态度。主张广义

合同文件调整

苏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造价部分)示范条款 第一部分固定单价合同 一、合同价款的确定: 1.1本项目合同价款采用固定单价,风险系数为:□3%□4%□5% □6%□其它%。 1.2 调整,风险范围以外按实调整,调整办法见本合同第二分部“合同价款的调整”部分的约定。 □1.2.1 工程量增减15%以内,综合单价不调整。 □1.2.2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价格调整文件,在合同工期内,不调整。 1.2.3合同工期内乙供材料价格变化在下列幅度:上涨或下跌□5%,□ 10%以内不调整: □1.2.4其它说明。 二、合同价款的调整: 2.1 工程量的调整原则 本项目超出工程量清单及风险范围的工程量均按实调整,调整原则为按实际发生计量,承包人提出,发包人确认。 2.2 合同价款的调整 2.2.1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价格调整文件除材料价 2.2.5款约定。 □2.2.1.1 合同工期内遇价格调整文件,均按文件规定调整。

□2.2.1.2 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工期拖延的,在拖延期间遇价格调整文件,均按文件规定调整。 □2.2.1.3 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工期拖延的,在拖延期间遇价格调整文件,文件规定较原约定调增的,按文件规定执行;文件规定较原约定 调减的,按原约定不调整。 □2.2.1.4 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拖延的,在拖延期间遇价格调整文件,不按文件规定调整。 □2.2.1.5 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拖延的,在拖延期间遇价格调整文件,文件规定较原约定调减的,按文件规定执行;文件规定较原约定 调增的,按原约定不调整。 □2.2.1.6 其它约定:。 2.2.2在本项目上发生新增项目或设计变更、施工条件变更等由于发包人的 原因引起新的(或变更)工程量清单项目时,综合单价确定原则为以 2.2.2.1合同中已有适用新增(或变更)项目的价格,按合同中已有的价格。□2.2.2.2合同中只有类似新增(或变更)项目的价格,参照类似项目的价格。 □2.2.2.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新增(或变更)项目的价格,由承包人提出,发包人确认。 □2.2.2.4 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新增(或变更)项目的价格,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办法和计价标准下浮%,为结算工程 综合单价。

合同法的调整范围

1、合同法的调整范围:合同法是调整平等民事主体间利用合同进行财产流转而产生的社会 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民法体系中的一个特殊范畴。 2、合同的特征: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合同是双方或多方法律行为,合同当事人的法 律地位平等。 3、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公序良俗和合法性原则。公序良俗是 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简称。 4、合同成立条件:(1)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总是为了设立、变更或终止一定的民事权利 义务关系,凡不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协议,不能称作合同法上的合同(2)合同当事人必须是两方以上。且各方当事人的意思必须一致,合同才能成立(3)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 5、要约:是一方法律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提出合同条件,希望对方接 受的意思表示。构成条件:要约必须是特定人所作的意思表示;必须向相对人发出;必须具有缔结合同的目的;内容必须确定和完整。 6、承诺:是受约人作出的同意要约以成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在商业交易中又称接盘。构成 条件:承诺必须由受约人提出;必须向要约人作出;内容要与要约内容一致,否则,视为拒绝原要约,并构成新要约;必须在要约的存续期间内作出;承诺方式必须符合要约规定。 7、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8、缔约过失责任范围:(1)它发生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即合同成立之前(2)当事人一方 违背了诚实守信原则,以及由此引申出的互相通知、互相协作、互相保护、互相保密的义务(3)缔约过失责任以造成对方信赖损失为前提。 9、无效合同:是相对于有效合同而言的,指合同虽已成立但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共 利益,因此被确认为无效。分类:(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10、承担违约责任方式:(1)继续履行(2)采取补救措施(3)赔偿损失(4)支付违 约金(5)定金 11、同时履行抗辩权:也称为履行合同的抗辩权,是指按照合同或法律的规定,合同双 方应同时履行义务时,当事人一方在他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有权拒绝自己的履行。条件:须由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须双方互负的债务均已到清偿期;须对方未履行债务; 须对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履行的。 12、先履行抗辩权:是指依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届期 未履行义务、履行义务有重大瑕疵或预期违约时,后履行义务的一方可拒绝其履行请求的权利,也可以称为违约救济权。 13、不安抗辩权:也称为拒绝权,指当事人一方应向对方先为给付,若对方于缔约后财 产状况明显恶化,可能危及先给付一方的债权实现时,在对方未履行或提供担保前,拒绝自己债务之履行。条件:双方债务因同一双务合同而发生;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才能享有不安抗辩权;须出现后履行义务的一方到期不能、难以、不会履行义务的现实危险;行使不安抗辩权时应通知对方当事人。 14、股权转让: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 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征求其他股东的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视为同意转让。 15、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条件:(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 起人,其中须由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2)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

合同与合同法

第一章合同与合同法 教学目的与要求:通过本章的学习,使学生了解合同法的概念、调整对象和合同法体系。掌握合同的概念和分类,合同法基本原则。 教学重点难点:合同的概念和分类,合同法基本原则。 教学方法与手段:课堂讲授、课堂讨论、课后练习。 教学时数:3课时。 参考资料: 李永军主编:《合同法》,法律出版社,2005年7月第2版。 王清平主编:《实例合同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年1月第1版。 韩世远主编:《合同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10年11月第1版。 教学内容: 第一节合同概述 一、合同的概念和特点 (一)合同的概念的两种观点 观点一: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债权债务关系的协议,合同仅发生债权债务关系而不发生其他民事关系; 观点二:尽管合同是产生债的原因,合同关系也是债的一种形式,但合同不仅仅产生、变更、终止债权债务关系,而且也是物权关系、共同关系等非债权债务关系产生、变更、终止的原因。 我国《合同法》第2条并没有采纳债权协议的观点,而是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可见,我国合同法适用于平等主体之间订立的各种合同关系,而不仅仅是债权合同关系。 (二)合同的特点(法律性质) 1、合同是一种双方民事法律行为 2、合同产生于平等主体之间 3、合同目的在于产生具体的财产性权利义务 二、合同的种类 (一)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区分标准: 根据法律上是否规定了一定合同的名称 区分意义: 两者适用的法律规则不同 (二)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 区分标准:当事人双方是否存在对待给付义务 区分意义:1)是否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规则。2)在风险的负担上是不同的。3)因一方的过错所致合同不履行的后果不同 (三)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区分标准: 当事人是否可以从合同中获取某种利益 区分意义: 1)确定某些合同的性质。2)义务的内容不同。3)主体要求不同(四)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合同法重点知识总结

一、合同法的概念 合同法,有广义和狭义的区别。狭义的合同法,是指规范合同的专门法典,如《中华人民共 和国合同法》。广义的合同法,是指关于合同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民法通则》、《海商法》、《著作权法》以及涉及合同的条例、办法、实施细则和司法解释等。 合同法是通过规范民事主体的合同行为,调整民事主体之间的以商品交换为核心的民事财产 流转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 广义的合同法:调整合同关系法律规范总称 狭义的合同法:合同法典 二、合同法的调整对象 合同法调整对象与调整范围 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分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第一,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订立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属民事法律关系。 第二,合同法是调整民事法律关系中的财产关系 调整范围:主体:不论是中国人,还是外国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订立的合同;种类:经济合同、技术合同、其他各类有关债权债务的民事合同。 三、合同法的本质和地位 合同法本质上调整动态的财产流转关系 合同法的地位是民法体系中重要的民事单行法 四、《合同法》的立法宗旨 《合同法》第1条规定: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 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法。” 五、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合同关系的本质和规律进行集中抽象和反映,其效力贯穿于合同法始 终的根本原则。 (一)平等原则 民事主体的地位平等,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对方。 1?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2?不同的民事主体参与民事关系,适用同一法律,具有平等地位。 3.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必须平等协商 (二)自愿原则 自愿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充分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思,并根据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 止民事法律关系。 1?缔结合同的自由。 2?选择相对人的自由。 3?决定合同内容的自由。 4?变更解除合同的自由。 5?决定合同方式的自由。 (三)公平原则 1?包含等价有偿的意思,在民事活动中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以外,当事人取 得他人财产利益应向他方给付相应的对价。公平原则要求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要 公平合理,要大体上平衡,强调一方给付与对方给付之间的等值性,合同上的负担和风险的 合理分配。 2?公平原则的体现:

经济法与合同法课程论文

经 济 法 与 合 同 法 课程论文 系别:土木工程 班级:建工0703 姓名:

经济法与合同法课程论文 本学期选了赵老师的经济法与合同法,受益匪浅、老师讲的很认真很细心。为我以后的生活、学习、工作都带来了极大的便利,会让我受益终生。下面本人浅谈一下合同法的学习心得. 合同法作为调整交易关系、维护交易秩序的法律,是市场经济最基本的法律规则。自1981年我国《经济合同法》颁布以来,立法机关先后制定了《涉外经济合同法》和《技术合同法》,从而形成"三足鼎立"的合同立法局面。围绕这三个合同法律,国务院及各部委又先后制定了一大批合同条例及规章,1986年《民法通则》的制定,标志着我国债和合同立法在走向完善过程中迈出了坚实的一步。然而,由于现行"三足鼎立"的合同立法,彼此间存在着内容重复、不协调甚至相互矛盾的现象,尤其是缺乏规范合同关系的一些最基本的规则和制度。因此,我国合同立法还极不适应我国市场经济发展和法治建设的需要,有鉴于此,立法机关决定制定一部统一的合同法,使"三足鼎立"的合同立法趋于统一和完善。 一、关于合同的概念 合同概念的探讨是统一合同法的制订首先应解决的课题。讨论合同的概念并不在于单纯获得某种学理上和逻辑上的满足,而主要在于明确统一合同法的规范对象和内容。换言之,鉴于合同已广泛用于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和各个领域,我国需要首先考虑统一合同法中的合同概念是什么?它应当包括哪些合同、规范哪些合同关系? 目前,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对合同的概念在适用范围上存在三种不同的观点:一是广义的合同概念。此种观点认为,合同是指以确定各种权利与义务为内容的协议。换言之,只要是当事人之间达成的确定权利义务的协议均为合同,不管它涉及哪个法律部门和何种法律关系。因此,合同除应包括民法中的合同外,还包括行政法上的行政合同、劳动法上的劳动合同、国际法上的国家合同等。二是狭义的合同概念。此种观点认为,合同专指民法上的合同,"合同(契约)是当事人之间确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意思表示一致的法律行为"。因此,凡是以确定民事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协议可称为合同。至于行政法、劳动法、国际法等法律中的合同,虽然名为合同,但和民事合同应该作严格区分。三是最狭义的合同概念,此种观点认为,《民法通则》第85条关于"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

合同法不适用干

合同法不适用干 篇一:我国合同法的适用范围? 合同法适用于平等主体的个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不适用合同法。 这里说的“个人”包括中国人,也包括外国人和无国籍人。“法人”是指依法成立,能够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其他组织”指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合伙组织以及分支机构等。 1.合同法的适用范围与三部合同法相比,作了适当扩大。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和技术合同法的适用范围各有侧重。经济合同法适用范围是平等民事主体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相互之间,为实现一定经济目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而订立的合同,不包括公民之间以及公民与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之间的合同。涉外经济合同法适用范围是中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同外国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之间订立的经济合同,不包括我国公民同外国企业和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之间的经济合同。技术合同法适用范围是法人之间、公民之间以及公民同法人相互之间订立的技术合同,但不包括涉外技术合同。而统一的合同法的适用范围扩大了:一是合同主体,包括中

国。外国的个人之间、组织之间以及个人与组织之间订立的合同;二是合同的种类,不仅是经济合同、技术合同,而且包括所有当事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这里所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主要是指财产关系,有关婚姻、收养、监护等身份关系的协议不适用合同法,因此本条第二款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2.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订立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属于民事法律关系。不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的其他活动,不适用合同法。①政府对经济的管理活动,属于行政管理关系,不适用合同法。例如,贷款、租赁、买卖等民事合同关系,适用合同法;而财政拨款、征用、征购等,是政府行使行政管理职权,属于行政关系,适用有关行政法,不适用合同法。②企业、单位内部的管理关系,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也不适用合同法。例如,加工承揽是民事关系,适用合同法;而工厂车间内的生产责任制,是企业的一种管理措施,不适用合同法。 3.关于政府机关参与的合同,应当区别不同情况分别处理。①政府机关作为平等的主体与对方签订合同的,如购买办公用品,属于一般的合同关系,适用合同法。②属于行政管理关系的协议,如有关综合治理、计划生育、环境保护等协议,这些是行政管理关系,不是民事合同,不适用合同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调整范围:设计变更、发包方和监理方均认可的签证、招标图纸以外新增加的工程项目、发包人所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的重大偏差或漏项以及主要材料价格变动;设计变更、发包方和监理方均可的签证、招标图纸以外新增加的工程项目以及发包人所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的重大偏差或漏项调整方法:增加或减少工程量清单中已有的项目,无论增减幅度多大,均按投标时的单价进行增减;相近或相似的钢材项目,仅作主要材料变换的,也仅对变更后业主指定产品的采购价差部分进行调整后并入结算价(含相关税费);但不论是增加或减少工程量清单中已有的项目还是相近或相似的工程项目如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所报的单价明显高于市场价时,发包人有权按施工期间的市场价进行调整,承包人不得因此提出任何异议;清单中无此项的增加项,按编制工程预算时使用的定额编制及取费后予以下浮,下浮率为投标总价与招标人委托编制的工程预算价款的下浮比率;因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分部分项工程工程量的偏差或漏项对该项造价的影响在2000元以内的部分不予调整,大于2000元的部分按前述原则调整;若施工期间内主要材料价格变动,其调整办法具体为;a、主要建筑材料是指材料费占单位工程费5%以上的各类材料;b、材料费占单位工程费5%以上、10%以下的各类材料,当施工期间主要建筑材料价格上涨或下降幅度在10%以内的,其价差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超过10%的部分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材料费占单位工程费10%以上的各类材料,当施工期间建筑材料价格上涨或下降幅度在5%以内的,其价差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超过5%的部分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c、主要建筑材料差价的取定以工程所在地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材料指导价格为基准(缺指导价的材料以双方确认的市场信息价为准),差价为施工期同类材料指导价格平均价与开工时间当月的材料指导价格的差额;d、如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延误期间发生的材料价格上涨差额由发包人承担,反之由承包人承担。E、施工期间主要材料价格变动,其调整的材料价差仅计取税金。 投标单位不得改变以下费用标准: (1)、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只计取基本费,其费率为建筑工程:2.2% (2)、安全生产监督费:建筑工程1.9%;

合同法,合同范围调整

合同法,合同范围调整 篇一:合同法的调整范围 1、合同法的调整范围:合同法是调整平等民事主体间利用合同进行财产流转而产生的社会 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民法体系中的一个特殊范畴。 2、合同的特征: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合同是双方或多方法律行为,合同当事人的法 律地位平等。 3、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公序良俗和合法性原则。公序良俗是 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简称。 4、合同成立条件:(1)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总是为了设立、变更或终止一定的民事权利 义务关系,凡不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协议,不能称作合同法上的合同(2)合同当事人必须是两方以上。且各方当事人的意思必须一致,合同才能成立(3)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 5、要约:是一方法律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提出合同条件,希望对方接 受的意思表示。构成条件:要约必须是特定人所作的意思表示;必须向相对人发出;必须具有缔结合同的目的;内容必须确定和完整。

6、承诺:是受约人作出的同意要约以成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在商业交易中又称接盘。构成 条件:承诺必须由受约人提出;必须向要约人作出;内容要与要约内容一致,否则,视为拒绝原要约,并构成新要约;必须在要约的存续期间内作出;承诺方式必须符合要约规定。 7、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8、缔约过失责任范围:(1)它发生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即合同成立之前(2)当事人一方 违背了诚实守信原则,以及由此引申出的互相通知、互相协作、互相保护、互相保密的义务(3)缔约过失责任以造成对方信赖损失为前提。 9、无效合同:是相对于有效合同而言的,指合同虽已成立但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共 利益,因此被确认为无效。分类:(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10、承担违约责任方式:(1)继续履行(2)采取补救措施(3)赔偿损失(4)支付违 约金(5)定金

合同法问题解答汇总(一)

合同法问题解答汇总(一) 1.合同的法律特征有哪些? 合同的法律特征有: (1)合同是双方或多方的民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根据其意思表示的多寡可以分为:单方行为、双方行为及多方行为。所谓单方行为,指仅由一个意思表示所构成的民事法律行为。所谓双方行为,指由二个方向相反的意思表示所构成的民事法律行为。所谓多方行为,指由二个以上方向一致的意思表示所构成的民事法律行为,或称共同行为。合同是基于双方或多方的意思表示而成立的,双方间成立的合同为双方行为,即双方合同,多方间成立的合同为多方行为,即多方合同。 (2)合同是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合同是双方或多方的民事法律行为,意味着合同是在双方或多方都有意思表示,而且各方意思表示一致的条件下成立。合同是两个以上的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或者说,合同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产物。真实的意思产生于当事人的自由和自愿,因此当事人必须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进行协商,才能使其意思表达成一致,如果不存在平等自愿,也就没有真正的一致。因而因欺诈、协迫、乘人之危、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意思表示不真实而成立的合同,在法律上都属于无效或可撤销的合同。 (3)合同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内容。合同以产生、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当事人订立合同都有一定的目的,即产生、变更或者终止一定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所谓产生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指当事人订立合同以形成某种法律关系,设定某种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所谓变更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是指当事人通过订立合同使用原有的合同关系在内容、当事人上发生变化。所谓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是指当事人通过订立合同消灭原法律关系。合同法上的合同所涉及的权利、义务都是民事性质的,非民事性质的行政关系中的权利、义务不属民事合同的内容。同时,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如婚姻、收养、监护等,也不由合同法调整,民事合同的内容实际就是民事财产关系中的债权债务关系。 2.如何理解合同法的本质和地位? 合同法本质上是财产流转关系的法律规范。合同法以债权债务关系、即当事人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为直接调整对象,其深层的社会关系则是社会的财产流转关系。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包括静态的财产关系和动态的财产关系,即财产所有和财产流转关系两大部分。合同法调整的是其中的动态的财产流转关系,它反映的是平等主体间在转让产品或货币,完成工作和提供劳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债务的清偿或履行,具体体现着财产从一个民事主体到达另一个主体的合法移转过程。这是合同法与物权法法律分工的明显不同。合同法与物权法虽都是财产法,然而物权,尤其是其中的所有权,直接规定社会财产的归属关系,其所要解决的是现存财产归谁所有的问题,主要是生产资料归谁所有。因而,所有权及至整个物权,本质上是规定和反映社会财产关系的静止状态。而合同法作为调整债权关系的法律规范,规定和反映的是社会财产或其他劳动成果从生产领域移转到交换领域,并经过交换领域进入消费领域,其内容主要表现为转移已占有的财产,转换的目的或是实现对财产的占有,或是创造一个新的占有。因此,合同是当事人处分财产或获得财产的重要法律手段,充分反映着流通领域内的财产运动状态。合同法则通过确认和保障合同当事人正当地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依法约束自己的行为,而对这种财产流转关系进行规范和调整。 合同法是民法体系中的民事单行法。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民法是宪法之下的部门法,而民法本身又是一个庞大的法律体系,这个体系是由若干调整某种民事关系的单行法组成的,如商标法、专利法、继承法等,合同法是其中重要的组成部分,正在制定的物权法也是这样的单行法。在民法的基本原则和制度适用于合同法的同时,合同法以其特别或具体的制度和规定对各种合同关系进行调整。 3.我国合同法有什么特点? 我国合同法具有以下几个显著的特点:

劳动合同法适用范围解析

劳动合同法适用范围解析 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直接关系到我国劳动人事管理体制改革的大局,关系到劳动力市场的有序运行,关系到不同主体的利益及其保护,因而在立法过程中的争论和博弈在所难免,尤其是在《劳动合同法》应否突破我国现行《劳动法》的适用范围问题上讨论较多。笔者认为,《劳动法》是一部综合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目前尚不具备全面修改的条件,站在法律体系构成的位价角度,《劳动合同法》应定位在《劳动法》的特别法或者下位法,坚持其适用范围不能突破《劳动法》规定的观点是有道理的。但《劳动法》毕竟是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确立的初期即1994年制定颁布的,实施13 年来,我国的劳动人事制度改革不断走向深入,劳动关系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劳动合同立法应基于现实劳动关系发展的客观要求,在现行制度基础上适度扩展,才有利于劳动力市场的良性发展,有利于广大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劳动合同法》适用范围的扩大,并不改变《劳动法》综合性调整劳动关系的地位,《劳动法》调整就业关系、劳动关系、一定范围的失业关系及劳动关系运行中的监督管理等。而《劳动合同法》只是在对劳动关系范围的界定上有所突破,当然不可能调整就业关系、失业关系及其他附随劳动关系。具体而言:我国现行《劳动合同法》在适用主体层面扩大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及劳务派遣机构等;对事业单位中的劳动关系进行了拓展性的界定;对事实劳动关系给予了必要的保护;在非典型劳动关系方面规范了劳动派遣关系、非全日制用工关系及兼职劳动关系,等。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的界定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①它是不同于我国国家机关、企业、事业 单位和社会团体的独立的社会组织。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我国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主要有各类民办学校、医院、文艺团体、科研院所、体育场馆、职业培训中心、福利院、人才交流中心等。我国《劳动法》没有对“民办非企业单位”作为用人主体加以规定,我国的民事法律对此也没做具体调整,客观上造成了这类单位内部的劳动关系长期处于法律调整的空白状态,使当 事劳动者的权益得不到法律的保护。对民办非企业单位中的劳动关系是否纳入劳动法调整的范围,各国或地区的做法并不一致。美国劳工法有关类似“民办非企业单位”的适用范围,经历了一个排除、纳入的过程( Cornell Univ. (1970)一案中,国家劳资关系委员会将非盈 利性的私立学院和大学纳入了其管辖权,推翻了Columbia University (1951)一案中排除对非盈利性的私立学院和大学纳入行使管辖权的做法)。[1]目前纳入国家劳资关系法调整的主要是从事工商业、服务业、农业的雇员以及医院和学校的部分雇员,这其中包括:非盈利性 的私立学院和大学、非盈利性的艺术博物馆、非盈利性医疗机构等。[2]我国台湾地区的劳 动法将类似“民办非企业单位” 的单位,如私立学校等定位为公益单位,且不将其纳人劳动法。[3] 从我国的具体国情出发,借鉴国外相关做法,《劳动合同法》将“民办非企业单位” 纳入调整范围是必要的。因为:1.“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我国现实生活中发展很快的社会组织,虽然西方国家和我国都将“民办非企业单位” 定位在公益单位上,但是在我国,由于“民办非企业单位” 一是其经费国家不负担,二是允许有其一定盈利(但规定只能用于单位发展)以保证正常运行。正因为如此,尽管在我国“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同于市场运作的企业,但其“企业化” 的实质在今后相当长时期内仍会存在,故依据我国“民办非企业单位” 的实际,《劳动合同法》将“民办非企业单位”纳入调整范围。 2.“民办非企业单位”必然和其工作 人员形成劳动关系。由于“民办非企业单位”并不是《劳动法》的适用对象,实践中出现了民办非企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的争议无法解决的现象。一些地方,争议仲裁机关和劳动仲裁 机关对民办非企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的争议都不受理,或由于某种理由争相受理,对民办非 企业单位尤其是对其工作人员的保护极为不利。 3.国务院44 号文件已将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4.我国的地方立法,如北京、湖南、山东、浙江、河北、江苏、陕西等地方的立法都将民办非企业单位纳入劳动法用人主体范围。 除增加民办非企业单位作为用人单位外,《劳动合同法》第2条中的“等组织” ,还应该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基金会等其他依法登记注册成立的单位。这些单位从性质上相同于民办非企业单位,近年来发展很快,实践中也出现了这些用人单位与其工作人员的争议无法解决的现象,对这些用人单位尤其是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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