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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保险员工持股 4元一股定增4.4亿股

阳光保险员工持股 4元一股定增4.4亿股
阳光保险员工持股 4元一股定增4.4亿股

阳光保险员工持股4元一股定增4.4亿股

继泰康人寿完成员工持股计划之后,阳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保险”)近期亦完成了17 .6312亿元的员工持股计划。

这被称为阳光保险集团2015年度员工持股计划,已获得股东大会批准,并经中国保监会备案核准。据悉,2016年4月7日,员工持股计划已登记于公司股东名册。据南都记者获悉,是次持股计划认购的价格为每股4元,整个持股计划共计认购44078万股,占持股计划实施后公司股本总额的4 .26%。据此,这次员工持股计划将导致阳光保险股本溢价13 .2234亿元,这部分将计入资本公积。有参与持股计划的员工昨日对南都记者表示,公司有望在2018年上市,目前不是很多人参加员工持股计划,但对于参加员工持股计划,他表示未来会分担风险,共享阳光。

单个持有人最多出资约1000万元

非上市保险公司的员工持股计划正在逐渐浮出水面。

南都记者去年从业内获悉,为实现股东、公司和员工利益共享,健全公司长期激励机制,促进公司持续健康发展,泰康人寿、众安在线保险、阳光保险及华泰保险等已在积极推进相关项目。截至今年5月,泰康人寿及阳光保险先后完

成了该计划。

事实上,泰康人寿在2015年年报中披露,4612人认购员工持股计划完成。南都近日独家获悉,今年4月阳光保险亦完成了其员工持股计划。

据官方资料显示,阳光保险成立3年,已跻身七大保险集团。截至目前,阳光保险旗下已拥有财产保险、人寿保险、信用保证保险、资产管理、融和医院、惠金所等多家专业子公司。

在阳光保险关于该持股计划的说明中,参与员工持股计划的人员包括了“与阳光保险集团及控股子公司有劳动合同关系,对公司整体业绩和中长期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且在岗时间不少于两年的核心骨干、关键岗位人员:2007年12月31日前与阳光保险及控股子公司有劳动合同关系,至今仍在职的部分老员工:经董事会特别批准,虽然在岗时间不满两年,但对公司战略或义务发展具有重要作用的关键岗位骨干人才”等。

早在2007年前后,有关阳光保险员工持股计划的消息不断。彼时的员工持股计划亦包含了2007年的老员工。不过,根据公开报道消息,最后持股计划发展不顺。

不过,此次的员工持股计划则顺利推进。南都记者获悉,是次持股计划的持股方式是通过资产管理机构持有阳光保险股份。资产管理计划持有的公司股份,则为阳光保险为

本次与员工持股计划定向增发的方式实现。

截至昨日,南都记者从深圳工商局获悉,今年4月7日,其注册资本已由亿元变更为亿元。

据南都记者获悉,是次持股计划认购的价格为每股4元,整个持股计划共计认购阳光保险集团股份44078万股,占持股计划实施后公司股本总额的%。

根据上述情况,此次员工持股计划将导致阳光保险集团股本溢价亿元。这部分将计入资本公积。不过,有关业内人士对南都记者表示,这个溢价亦不算太多。

而根据该计划要求,单个持有人所获持股计划份额对应的公司股份,不超过阳光保险股本的0 .1%,即单个持有人最多出资0 .1035亿元左右。

上市锁定期三年

阳光保险在该计划中表示,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没有改变公司控制权。

有参与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昨日对南都记者表示,目前不是很多人参加员工持股计划,但对于参加员工持股计划,他表示未来会分担风险,共享阳光。他认为,公司有望在2018年上市。

另有行业资深人士则认为,参与员工持股计划,变现途径变窄,对基层员工意义不大,但对高层有一定影响。

不过,该位业内人士建议,评价员工持股计划时,要

阳光人寿阳光财富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汇总

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阳光人寿阳光财富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 阅读指引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条款。 ................................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 。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签收本合同次日起 15日(即犹豫期内您可以要求退还扣除工本费外的全部保险费 ............ 1.3 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合同提供的保障 ..................................................... 2.4 您有按本合同约定领取红利的权利 . ..................................................... 4.2 您有按本合同约定申请保单贷款的权利 ................................................... 6.2 您有退保的权利 ....................................................................... 8.1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 2.5 保险事故发生后请您及时通知我们 ....................................................... 3.2 分红是不保证的 ....................................................................... 4.1 您应当按时交纳保险费 ................................................................. 5.1 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 ............................................... 8.1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 ................................................................... 9.1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 . (11)

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阳光人寿交通工具综合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条款目录 1投保人与本公司订立的合同 4 保险费的交纳7 释义 1.1 合同构成 4.1 保险费的交纳7.1 汽车 1.2 合同生效7.2 意外伤害 7.3 毒品 7.4 精神疾患 7.5 承运人 7.6 酒后驾驶 7.7 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 2 本公司提供的保障 5 合同解除7.8 无有效行驶证 2.1 保险金额 5.1解除合同(退保)的手续7.9 非处方药 2.2 保险期间及风险7.10 净保险费 2.3 保险责任 7.11未满期净保险费 2.4 责任免除7.12 猝死 3保险金的申请 6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附表一: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 3.1 受益人 6.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保险金给付比例表 3.2 保险事故通知 6.2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附表二:Ⅲ度烧烫伤与给付比 3.3 保险金申请 6.3 合同内容变更例表 3.4 保险金给付 6.4 联系方式变更 3.5 被保险人失踪处理 6.5 争议处理 3.6 诉讼时效

阳光人寿交通工具综合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在本条款中,“本公司”指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投保人与本公司之间订立的“阳光人寿交通工具综合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1 投保人与本公司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本合同是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 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 注、批单及其他投保人与本公司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1.2 合同生效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凭证后开始生效,生效日载于 保险凭证上。 2 本公司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本公司根据本合同所承保的每一类风险都分别设定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与本公司 在投保时约定,并在保险凭证上载明。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 保险金额。 被保险人为未成年人时,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 构规定的限额。 2.2 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在保险凭证上载明,最长为一年,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约定终 止时止。 2.3 保险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按照在投保时与投保人的约定,对被保险人遭遇的以 下一类或几类风险承担保险责任: (1)自驾(乘)汽车意外伤害:被保险人驾驶或乘坐非经营客货运业务的汽车在 车厢内遭遇意外伤害事故; (2)汽车乘客意外伤害:被保险人持有效客票乘坐合法经营客运业务的汽车在车 厢内遭遇意外伤害事故; (3)轨道车辆乘客意外伤害:被保险人持有效客票乘坐合法经营客运业务的轨道 交通车辆(包括火车、地铁、轻轨、有轨电车、磁悬浮列车)在车厢内遭遇意外 伤害事故; (4)轮船乘客意外伤害:被保险人持有效客票乘坐合法经营客运业务的轮船自踏 上轮船甲板时起至离开轮船甲板止遭遇意外伤害事故; (5)飞机乘客意外伤害:被保险人持有效客票乘坐合法经营客运业务的民航班机 自通过机场安全检查时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民航班机的舱门止遭受意外伤害事 故。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遭遇约定的风险,本公司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2.3.1意外身故及伤 残给付条款(1)意外身故给付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直接导致在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的,本公司按本合同保险凭证所载的该类风险对应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

光人寿阳光十年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2009版)

光人寿阳光十年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2009版)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阳光人寿阳光十年两全保险(分红型)保险合同”。 1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合同构成 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1.2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后开始生效,生效日载于保险单上。我们自生效日零时起开始承担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 本合同的保单年度以生效日起算。 1.3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合同的次日起,有10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您可以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保险费。 解除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法定有效身份证明。自您书面申请解除合同之日起,本合同即被解除,我们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 2我们提供的保障 2.1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2.2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10年,自生效日起算。 2.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2.3.1生存给付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1个保单年度时仍生存,我们按如下约定给付生存给付金: 交费期间给付比例(占基本保险金额的百分比) 3年 4% 5年6% 10年8%

若生存保险金于应领日后未领取而留存在本公司,则按本公司每年确定的利率以年复利方式累积生息,并于申请领取或本合同终止时给付。 2.3.2意外身故给付 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导致身故,若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18周岁,则我们退还以年复利2.5%累计的已交保险费,本合同效力终止。 2、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导致身故,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18周岁,则我们按如下约定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1)若被保险人发生自驾汽车意外伤害事故,则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乘以身故所在交费年度数的3倍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但不超过本合同已交的保险费与100万元人民币之和,本合同效力终止。 (2)若被保险人发生飞机乘客意外伤害事故,则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乘以身故所在交费年度数的5倍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但不超过本合同已交的保险费与100万元人民币之和,本合同效力终止。 (3)若被保险人发生自驾汽车意外伤害事故与飞机乘客意外伤害事故之外的其他意外伤害事故,则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乘以身故所在交费年度数的2倍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但不超过本合同已交的保险费与100万元人民币之和,本合同效力终止。 3、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后因该事故导致身故,则按其他身故给付,本合同效力终止。 2.3.3其他身故给付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乘以身故所在交费年度数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2.3.4满期给付 若被保险人于保险期满时仍生存,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乘以已经过交费年度数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2.4年金转换选择权 保险期满时,满期保险金受益人可以申请年金转换,即将满期保险金的一部分或全部按我们当时所提供的年金领取方式转换为生存年金。 2.5责任免除 1、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当时

阳光人寿保险营销员业务手册(A类)

目录 第一章: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营销员职业发展规划 1.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营销员 2.营销员的职业发展规划 第二章:有关定义 1.营销员之组织关系 2.营销员之组织架构 3.有关财政及常规时间 第三章:通则 1.营销员之代理手续费:佣金 2.营销员的重新签约 3.其他约定 第四章:寿险顾问及资深寿险顾问 1.寿险顾问及资深寿险顾问的工作职责 2.寿险顾问及资深寿险顾问之考核与晋升 3.寿险顾问及资深寿险顾问之奖金、考核、晋升与增员 第五章:业务主任及行销主任 1.业务主任的工作职责 2.业务主任的津贴、考核与晋升 3.关于平级情况的有关规定 4.行销主任的工作职责 5.行销主任的津贴与考核 第六章:资深业务主任 1.资深业务主任的工作职责 2.资深业务主任的津贴、考核与晋升 3.关于平级情况的有关规定 第七章:营业部经理 1.营业部经理的工作职责 2.营业部经理的津贴、考核与晋升 3.关于平级情况的有关规定

第八章:资深营业部经理 1.资深营业部经理的工作职责 2.资深营业部经理的津贴、考核与晋升 3.关于平级情况的有关规定 第九章:业务总监 1.业务总监的工作职责 2.业务总监的津贴、考核与晋升 3. 关于平级情况的有关规定 附件一:各级业务人员的福利

第一章: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营销员职业发展规划 1.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营销员 1.1.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保险营销员(以下简称营销员)是指取 得《保险营销员资格证书》,与公司签订《保险代理合同书》,根据公司的委托,在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个人。包括寿险顾问、资深寿险顾问、业务主任、行销主任、资深业务主任、营业部经理、资深营业部经理、业务总监。 1.2.业务主任、资深业务主任、营业部经理、资深营业部经理和业务总监统称为业务主管。 图1.1 2.营销员的职业发展规划 2.1.新进的营销员与公司签约后,成为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之寿险顾问,须满足维

阳光保险集团公司简介

阳光保险公司简介 阳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是国内七大保险集团之一,由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南方航空集团公司、中国铝业公司、中国外运长航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等大型企业集团于2005年发起组建,注册资本金65.6亿元人民币。公司股东实力强大,涉及行业广泛,股权结构合理,符合现代企业制度。目前拥有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多家专业子公司。 阳光保险充分发挥集团优势,有效整合产、寿险等保险资源,不断研究和开发满足客户各种保障需求的新型保险产品,着力打造强大的市场拓展能力、卓越的客户服务能力、杰出的风险管控能力和专业的资产管理能力,不断探索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模式,努力为客户提供优质稳定的服务。截至2011年6月底,集团当年保费收入超过160亿元,行业排名第8位。集团总资产突破600亿元。 阳光财产保险成立于2005年7月28日,是主要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全国性保险公司,注册资本金21.5亿元人民币。截至2011年6月底,保费收入62.8亿元,位列56家产险公司第七位。目前阳光产险已有36家分公司开业运营,三四级分支机构1000余家,服务网络实现全国覆盖。 阳光人寿保险成立于2007年12月17日,是主要经营人寿保险、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等一切人身险业务的全国性专业寿险公司,注册资本金33.35亿元人民币。截至2011年6月底,阳光人寿保费收入突破100亿元,位列60家寿险公司第八位。目前阳光人寿已有28家二级机构开业运营,三四级分支机构400余家。 阳光保险成立六年来,累计承担社会风险超过28.1万亿元,累计支付各类赔款近138.2亿元,创造就业机会11.9万个,上缴税收47.97亿元,累计为3700多万个客户提供保险保障,累计向社会捐款2381万元,捐赠保险51.98亿元。在2008年雨雪冰冻灾害、“4?28”胶济铁路、“5?12”汶川地震、青海玉树“4?14”地震、海南洪涝灾害等一系列重大事件中发挥了金融保险企业应尽的社会责任,践行着共同成长的企业使命。 由于经营管理的良好表现和优秀的企业文化建设,阳光保险先后获得:百佳中华儒商、五十强人民信赖品牌、十强保险行业竞争力品牌、亚洲500最具价值品牌、亚洲十大最具影响力品牌、中国最佳商业模式前三甲、中国公益50强、最佳企业文化奖、中国金融企业慈善榜保险业突出贡献奖、理赔最迅速保险公司、中国红十字勋章、金融行业首家“全国企业文化示范基地”、最佳雇主企业、最佳成长性保险公司、最具社会责任保险公司、2010-2011年度公益品牌大奖、中国企业500强(2011年度第307位)、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2011年度第97位)等多项荣誉,公司品牌形象不断提升。 董事长兼总裁张维功先生先后获得:中国金融年度人物、中国保险年度人物、中国十大人民尊敬企业家、中国保险业十大年度人物、中国十大创业领袖、亚洲品牌十大最具影响力人物、中国品牌建设优秀企业家、“新中国60年中国保险60人”、“新中国60年中国金融60人”、全国优秀企业家等荣誉。

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阳光人寿基业长青团体养老年金

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阳光人寿基业长青团体养老年金保险(分红型)条款 (2010 年11月向中国保监会备案) 条款目录 1投保人与本公司订立的合同 5 保险费的交纳 9 释义 1.1 合同构成 5.1 保险费的交纳 9.1 保单年度 1.2 合同生效 9.2 团体 1.3 投保范围 9.3 养老年金领取起始日 1.4 犹豫期 9.4 全残 9.5 本公司认可的医院 9.6 会计年度 2 账户设置 6 账户收益与账户价值 9.7 保证利率 2.1 公共账户 6.1 保证收益 9.8 红利派发日 2.2 个人账户 6.2 红利事项 9.9 合同终止费用率 2.3 初始费用 6.3 账户价值 9.10周岁 6.4 减保选择权 6.5 部分领取 3 本公司提供的保障7 合同解除 3.1 保险责任7.1 解除合同 3.2 责任免除 4 保险金的申请8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4.1 受益人8.1 年龄错误处理 4.2 保险事故通知8.2 被保险人增加 4.3 保险金申请8.3 权益归属 4.4 保险金给付8.4 如实告知 4.5 被保险人失踪处理8.5 合同内容变更 4.6 诉讼时效8.6 联系方式变更 8.7 争议处理

阳光人寿基业长青团体养老年金保险(分红型)条款 在本条款中,“本公司”指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投保人与本公司之间订立的“阳光人 寿基业长青团体养老年金保险(分红型)合同”。 1 投保人与本公司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本合同是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 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被保险人名册、合法 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投保人与本公司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1.2 合同生效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后开始生效,生效日载于保 险单上。本公司自生效日零时起开始承担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 本合同的保单年度以生效日起算。 1.3 投保范围团体可作为投保人,为其成员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内容执行。 1.4犹豫期自投保人签收本合同的次日起,有10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投保人可以提出解 除本合同,本公司将在扣除不超过10元的工本费后无息退还投保人所交纳的保险 费。解除合同时,投保人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保险合同及投保人的证明。自 投保人书面申请解除合同之日起,本合同即被解除,本公司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 2 账户设置 2.1公共账户本公司为投保人建立公共账户,经投保人申请,公共账户资金可直接转入被保险 人个人账户的单位交费部分。本公司对于资金在本合同项下的账户之间的流转不 收取费用。 2.2个人账户本公司为每一被保险人建立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分为“个人交费”和“单位交 费”两部分,其中“单位交费”又分为“单位交费未归属”和“单位交费已归 属”两部分。 投保人每次交纳的保险费在扣除约定比例的初始扣费后根据其要求分别计入公共 账户和个人账户中的“单位交费未归属账户”、“单位交费已归属账户”。被保 险人个人每次交纳的保险费在扣除约定比例的初始费用后计入个人账户中的“个 人交费账户”。 2.3初始费用初始扣费占所交纳保险费的百分比在投保单上载明。 3 本公司提供的保障

阳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是国内七大保险集团之一

阳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是国内七大保险集团之一,由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南方航空集团公司、中国铝业公司、中国外运长航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等大型企业集团于2005年发起组建,注册资本金45.6亿元人民币。公司股东实力强大,涉及行业广泛,股权结构合理,符合现代企业制度。目前拥有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多家专业子公司。阳光保险充分发挥集团优势,有效整合产、寿险等保险资源,不断研究和开发满足客户各种保障需求的新型保险产品,着力打造强大的市场拓展能力、卓越的客户服务能力、杰出的风险管控能力和专业的资产管理能力,不断探索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模式,努力为客户提供优质稳定的服务。

五年来,阳光保险集团已累计承担社会风险近17万亿元,累计支付各类赔款近90亿元,创造就业机会6.9万个,上缴税收超过26亿元,累计为2200万个客户提供保险保障。截至2010年6月,集团当年保费收入已达130亿元,总资产达到330亿元。

阳光财产保险,成立于2005年7月28日,是主要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全国性保险公司,注册资本金18亿元人民币。阳光产险成立以来实现了又好又快的发展,连续刷新了国内新设保险公司年度保费规模的历史纪录。2009年,阳光财产保险年度保费突破60亿元,连续三年实现盈利。截至2010年6月,保费收入位列52家产险公司第六位。目前已有34家分公司开业,三四级分支机构近1000家,服务网络实现全国覆盖。

阳光人寿保险,成立于2007年12月17日,是主要经营人寿保险、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等一

切人身险业务的全国性专业寿险公司,注册资本金16.5亿元人民币。2009年,阳光人寿年度保费突破40亿元,其中期交标准保费累计突破9亿元,再次缔造同期开业公司新单期交标准保费纪录。截至2010年6月,规模保费和期交保费同时跃居59家寿险公司第八位。目前已有20家分公司开业,三四级分支机构近300家。

公司成立以来,阳光保险积极担当社会责任、致力公益事业。在一系列重大事件中发挥了金融保险企业应尽的社会责任。2008年3月3日,阳光保险向中国铝业预付雨雪冰冻灾害国内单笔最大保险预付赔款6000万元;2008年5月14日,阳光保险集团向“4•28”胶济铁路遇难者赔付单笔最大保险赔款50万元。“5•12”汶川地震,捐款捐物超过300多万元;青海玉树“4•14”地震,阳光保险集团向地震灾区捐款1000万元。此外,还先后开展了赞助我国第22次南极科考活动、与团中央合作的“全国青春建功新农村”暨促进农村青年转移就业创业活动,陆续在湖南、贵州、四川等地捐建13所阳光保险博爱学校等一系列有影响的公益活动。

由于经营管理的良好表现和优秀的企业文化建设,阳光保险先后获得:百佳中华儒商、五十强人民信赖品牌、十强保险行业竞争力品牌、亚洲500最具价值品牌、亚洲十大最具影响力品牌、中国最佳商业模式前三甲、中国公益50强、最佳企业文化奖、中国金融企业慈善榜保险业突出贡献奖、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理赔最迅速保险公司、中国红十字勋章、金融行业首家“全国企业文化示范基地”等多项荣誉,公司品牌形象不断提升。

董事长兼总裁阳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是国内七大保

阳光人寿保险A类个人寿险投保规则解析(doc 30页)

.(.....) 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A类个人寿险投保规则 (200901修订版) 1.0名词解释 1.1一般投保规则:指投保个人寿险业务的一般性要求和规则。对于每一个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无论投保一个或多个险

种,均应符合该规则。未特别指明的规则,均针对被保险人。 1.2特殊投保规则:指投保个人寿险业务的特别规则和准则,是对具体险种和特殊人群投保的规则和规定。一般投保规则和特殊投保规则应同时符合,并且特殊投保规则中的各项要求和规定应同时满足或符合。 1.3基本保额:是指每一险种费率表中给出的保额单位 1.4风险保额:是指每一有效保单及正在申请的投保书在该保单所载的保险期限内,保险事故发生时(身故、高残或罹患重大疾病),条款约定给付的最高限额。 1.5高保额件:指某一被保险人在本公司购买的各有效保险单及正在申请的投保书累计寿险风险保额超过50万以上、或累计意外险风险保额超过50万以上,或累计寿险风险保额+意外险风险保额超过70万以上的投保件。一次投保累计保额超过高额件标准的,不可以直接收取暂收保费,待核保同意收费后才可以收取首期保费。 1.6寿险风险保额:是指每一被保险人在本公司投保的寿险因身故给付的最高保险金。 1.7意外险风险保额:是指每一被保险人在本公司投保的意外险因意外身故给付的最高保险金额。不包括公共交通意外和航空意外险保额。 1.8重大疾病险风险保额:是指每一被保险人在本公司投保的重疾保险因患重大疾病给付的最高保险金额。如果重疾险

有死亡给付责任,则同时计入累计寿险风险保额。 2.0一般投保规则 2.1保额与保费的相关规定 2.1.1最低保额的限制:每一险种保险金额最低为10000元且为1000元的整数倍。 2.1.2最低保费限制:每一投保申请的一年期以上主险最低期交保费为500元,最低趸交保费为2000元;主险为一年期险种的整单最低保费为150元。 2.1.3年收入与保额的关系:投保人的累计年交保费不得超过其个人年总收入的20%,或需要投保人提供额外的财务资料。被保险人的累计寿险+意外险+重大疾病险风险保额与其年收入的关系如下: 注:收入是指稳定、合法的劳动收入。不包括投资收益、房租、股票分红、银行利息等。 2.1.4职业与保额:被保险人的职业在职业分类表中属1-4类职业不做最高限制,5-6类职业者投保限额见下表:

阳光人寿续期服务体系基本管理办法(2013版)

阳光人寿续期服务体系基本管理办法(2013版)

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续期服务体系 基本管理办法(2013版) 总公司保费部

目录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续期服务体系的运作模式 (5) 第三章续期服务人员组织架构与职责管理 (6) 第四章续期服务人员管理规定 (9) 第五章续期服务人员考核管理办法 (16) 第六章续期服务人员佣金管理办法 (25) 第七章续期服务人员品质管理办法 (36) 第八章展业佣金管理规定 (41) 第九章新契约考核管理规定 (43) 第十章续期服务人员差勤及福利管理规定 (45) 第十一章附则 (48)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公司发展和管理的需要,为建立完善的收费服务体系,落实公司服务战略,明晰各项管理职 能及工作流程,建立“服务、专业、高效、价值”的收 费服务理念,打造一支有执行力、凝聚力、自信力及战 斗力的续期队伍,特制定《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续期服务体系基本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续期 基本法”)。 第二条续期基本法的组成 续期基本法包括:《总则》、《续期服务体系的运作模式》、《续期服务人员组织架构与职责管理》、《续期服务人员管理规定》、《续期服务人员考核管理办法》、《续期服务人员佣金管理办法》、《续期服务人员品质管理办法》、《展业佣金管理规定》、《新契约考核管理规定》、《续期服务人员差勤及福利管理规定》及《附则》等十一章,共一百一十二条。 第三条总公司保费部是续期服务的责权单位和管理部门,负责全公司续期年度预算的编制、计划任务 的分解、安排及统筹协调各渠道收费计划的落实。 第四条总公司保费部掌管全系统个险营销(含职团)、经代、银行代理等渠道的续期的管理推动及所辖 人力的新契约业务管理推动工作。 第五条续期基本法用词定义 一、续期服务体系:指总公司保费部下辖各分公司保费部(未成立保费部的机构为运营管理部)及其所辖各级续期服务单位及人员,贯彻执行续期制度的运作体系、收费服务理念及新契约业务理念,简称续期服务体系。 二、续期服务单位:指各分公司保费部(未成立保费部的机构为

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续期收费业务管理办法(试行)2008[1].6.16

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续期收费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续期业务各项工作,特制定《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续期收费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凡公司有关期交保单续期收费的事项,除另有规定外,悉依本办法执行。 第二条期交是指交费频率为“趸交”之外的定期交费频率,包括月交、季交、半年交、年交。 第二章岗位职责 第三条总公司客户服务部设专职续期管理岗,负责续期收费的流程和风险管理;二级机构运营部设专职或者兼职续期岗,负责续期收费各项规定的落实和推动;保单服务人员负责为客户提供具体的续期服务。 第四条总公司客户服务部续期管理岗职责: 1、制定并维护续期业务管理制度和流程; 2、建立并维护续期收费业务应用系统; 3、开拓并维护续期收费渠道,制定相关的管理办法和规定; 4、机构续期业务的指导和效果追踪; 5、检查机构续期作业质量,有效管控业务风险; 6、执行公司各项业务制度,持续改进续期收费体系; 7、制定机构续期指标考核标准; 8、制定续期收费推动方案,有效推动收费进度及指标达成; 9、建立续期报表、报告的制作和报送体系,搭建续期数据信息平台;

10、分析考核指标,撰写全系统业务分析报告。 第五条二级机构运营部续期岗职责: 1、执行并宣导续期业务制度,搭建续期收费业务体系; 2、开拓并维护续期收费渠道,建立便捷的收费体系; 3、督导并检查三级机构续期作业质量,防范业务风险,持续改进业务流程; 4、制定续期推动方案,有效推动续期收费进度及指标达成; 5、逐步建立和完善本机构续期数据信息传递体系,及时、准确的传递业务数据; 6、续期收费信息的追踪、记录、备份; 7、续期各种信函的寄发、效果追踪,以及续期退信的管理; 8、每月定期制作并下发续期应收及应收未收清单,督促续期收费进度; 9、制作续期业务统计报表,督导并及时追踪续期收费进度; 10、撰写续期业务分析报告; 11、其它与续期收费业务相关事项的处理。 第六条保单服务人员续期服务职责: 1、通知客户续期交费事项; 2、定期追踪和督促所服务保单的续期交费进度; 3、及时向客户提供续期上门服务,及保全、理赔等相关的咨询服务; 4、代办保单及客户资料变更手续。 第三章续期收费流程及规定 第七条每月15日至20日之间,机构续期岗以信函方式,向下月应交费的期交保单(月交保单除外)客户提醒交费事宜。 第八条系统每日晚自动做续期应收抽档,抽取应交日在操作日至后50天的期交保单应收信息,被暂时停止收费的保单除外。完成应收抽档的保单可以开始续期收费,其相关信息可以通过续收清单查询到。

阳光人寿金色阳光888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

阳光人寿金色阳光888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阳光人寿金色阳光888两全保险(分红型)保险合同”。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 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 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1.2 合同生效本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签发保险单并收取首期保险费并后开始生效。除另有 约定外,我们自收取首期保险费的次日零时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本合同的保单年度、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均以生效日起算。 1.3 犹豫期自您签收本合同的次日起,有10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您可以提出解除本 合同,我们将在扣除不超过10元的工本费后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保险费。 解除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法定身份证明。自您 书面申请解除合同之日起,本合同即被解除,我们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1)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若该金 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2)保险金额 本合同各保单年度的保险金额等于基本保险金额。 2.2未成年人保额限制若被保险人为未成年人,身故给付保险金额总和不得超过保险监管机构规定的 限额。 2.3 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16年,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合同约定终止时止。 2.4 保险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2.4.1身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 险金。 2.4.2满期保险金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保险单载明的合同期满日当日24时,本合同效力终 止,我们将按您已交保险费的116%给付满期保险金。 2.6 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拒捕; (3)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阳光人寿附加团体住院费用医疗保险A款条款

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阳光人寿附加团体住院费用医疗保险A款条款 (2010年1月向中国保监会备案) 条款目录 1投保人与本公司订立的合同 5 合同解除8 释义 1.1 合同订立 5.1 解除合同(退保)的手续8.1 团体 1.2 合同生效及风险8.2 周岁 1.3 投保范围8.3 社会医疗保险 8.4 意外伤害 8.5 连续投保 8.6 本公司认可的医院 2 本公司提供的保障 6 如实告知8.7 每次住院 2.1 保险金额 6.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8.8 毒品 2.2 保险期间 6.2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8.9 患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 2.3 保险责任制病毒 2.4 责任免除8.10 遗传性疾病 8.11 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 色体异常 3 保险金的申请7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8.12 医疗事故 3.1 受益人7.1 年龄或性别错误处理8.13 非处方药 3.2 保险事故通知7.2 被保险人变动8.14 潜水 3.3 保险金申请7.3 合同效力终止8.15 攀岩 3.4 保险金给付7.4 合同内容变更8.16 探险 3.5 诉讼时效 7.5 联系方式变更8.17 武术比赛 7.6 争议处理8.18 特技表演 8.19 酒后驾驶 4 保险费的交纳8.20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4.1 保险费的交纳8.21 无有效行驶证 8.22 净保险费 8.23 未满期净保险费 8.24 未满期保险费

阳光人寿附加团体住院费用医疗保险A款条款 在本条款中,“本公司”指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附加合同”指投保人与本公司之间订立的“阳光人寿附加团体住院费用医疗保险A款合同”。 1 投保人与本公司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订立本附加合同由主合同投保人提出申请,经本公司同意而订立。本附加合同须附加于主合 同后始为有效。 1.2 合同生效本附加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后开始生效,生效日载于保险 单或批注单上。本公司自生效日零时起开始承担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 1.3 投保范围团体中凡十六周岁以上(含十六周岁)六十五周岁以下(含六十五周岁),身体健康并 且不享有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的人员,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被保险人的配偶和子女,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可作为连带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投保时,被保险人人数应当占本团体符合投保条件人数的百分之七十五以上,且不少于 五人。 2 本公司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于保险单或批注单上载明。 2.2 保险期间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1年,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零时起至约定终止日二十四时止。 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以保险单上所载为准。 2.3 保险责任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2.3.1 等待期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内发生疾病,由此而导致的住院治疗,本公司 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这30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连续投保本保险者无等待期)发生疾病须住院治 疗,应到本公司认可的医院就诊,经医师诊断确定必须住院并正式办理住院手续入院 治疗,在其入住本公司指定的医院治疗期间,本公司按如下约定给付保险金: 2.3.2住院医疗 保险金对于被保险人每次住院在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机构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医疗费用,超过免赔额以上部分,本公司在保险金额范围内,按照约定比例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免赔额、给付比例在投保时由投保人和本公司共同确定,并在保险单或批注单上载明。 2.3.3 补偿原则本附加险是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适用补偿原则,即若被保险人已从任何其他途径(包 括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本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取得补偿,则本公司给付的 保险金仅以约定范围内费用未取得补偿的剩余部分为限。 2.3.4责任的延 续对于等待期后本附加合同到期日前发生的且延续至本附加合同到期日后30天内的住院治疗,本公司仍然按本条款规定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3.5最高给付本公司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金额为限,对被保险人一次或者累计给付的保险金

阳光人寿保险A类个人寿险投保细则分析

更多资料请访问.(.....) 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A类个人寿险投保规则 (200901修订版)

1.0名词解释 1.1一般投保规则:指投保个人寿险业务的一般性要求和规则。关于每一个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不管投保一个或多个险种,均应符合该规则。未特不指明的规则,均针对被保险人。 1.2专门投保规则:指投保个人寿险业务的特不规则和准则,是对具体险种和专门人群投保的规则和规定。一般投保规则和专门投保规则应同时符合,同时专门投保规则中的各项要求和规定应同时满足或符合。 1.3差不多保额:是指每一险种费率表中给出的保额单位 1.4风险保额:是指每一有效保单及正在申请的投保书在该保单所载的保险期限内,保险事故发生时(身故、高残或罹患重大疾病),条款约定给付的最高限额。 1.5高保额件:指某一被保险人在本公司购买的各有效保险单及正在申请的投保书累计寿险风险保额超过50万以上、或累计意外险风险保额超过50万以上,或累计寿险风险保额+意外险风险保额超过70万以上的投保件。一次投保累计保额超过高额件标准的,不能够直接收取暂收保费,待核保同意收费后才能够收取首期保费。 1.6寿险风险保额:是指每一被保险人在本公司投保的寿险因

身故给付的最高保险金。 1.7意外险风险保额:是指每一被保险人在本公司投保的意外险因意外身故给付的最高保险金额。不包括公共交通意外和航空意外险保额。 1.8重大疾病险风险保额:是指每一被保险人在本公司投保的重疾保险因患重大疾病给付的最高保险金额。假如重疾险有死亡给付责任,则同时计入累计寿险风险保额。 2.0一般投保规则 2.1保额与保费的相关规定 2.1.1最低保额的限制:每一险种保险金额最低为10000元且为1000元的整数倍。 2.1.2最低保费限制:每一投保申请的一年期以上主险最低期交保费为500元,最低趸交保费为2000元;主险为一年期险种的整单最低保费为150元。 2.1.3年收入与保额的关系:投保人的累计年交保费不得超过其个人年总收入的20%,或需要投保人提供额外的财务资料。被保险人的累计寿险+意外险+重大疾病险风险保额与其年收入的关系如下:

029.阳光人寿大富翁两全保险A款(分红型)条款

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阳光人寿大富翁两全保险A款(分红型)条款 (2010年3月向中国保监会备案) 阅读指引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条款。 ................................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签收本合同次日起10日(即犹豫期)内您可以要求退还扣除工本费外的全部保险费............ 1.3 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合同提供的保障..................................................... 2.3 您有按本合同约定领取红利的权利. ..................................................... 4.2 您有按本合同约定申请保单贷款的权利................................................... 6.2 您有退保的权利....................................................................... 8.1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2.4 保险事故发生后请您及时通知我们....................................................... 3.2 分红是不保证的....................................................................... 4.1 您应当按时交纳保险费................................................................. 5.1 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 8.1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 9.1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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