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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人寿真心128两全保险条款

阳光人寿真心128两全保险条款
阳光人寿真心128两全保险条款

电销-意外伤害保险-阳光人寿阳光365两全保险条款pdf

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条款 阳光人寿阳光365两全保险 两全保险条款 (2010年6月向中国保监会备案) 阅读指引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条款。 ................................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签收本合同次日起,您有10天的犹豫期..................................................1.3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合同提供的保障.....................................................2.3您有按本合同约定申请保单贷款的权利....................................................6.2您有退保的权利.......................................................................7.1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2.4保险事故发生后请您及时通知我们.......................................................3.2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8.1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 (10)

阳光人寿阳光财富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汇总

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阳光人寿阳光财富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 阅读指引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条款。 ................................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 。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签收本合同次日起 15日(即犹豫期内您可以要求退还扣除工本费外的全部保险费 ............ 1.3 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合同提供的保障 ..................................................... 2.4 您有按本合同约定领取红利的权利 . ..................................................... 4.2 您有按本合同约定申请保单贷款的权利 ................................................... 6.2 您有退保的权利 ....................................................................... 8.1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 2.5 保险事故发生后请您及时通知我们 ....................................................... 3.2 分红是不保证的 ....................................................................... 4.1 您应当按时交纳保险费 ................................................................. 5.1 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 ............................................... 8.1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 ................................................................... 9.1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 . (11)

阳光人寿保险营销员业务手册(A类)

目录 第一章: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营销员职业发展规划 1.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营销员 2.营销员的职业发展规划 第二章:有关定义 1.营销员之组织关系 2.营销员之组织架构 3.有关财政及常规时间 第三章:通则 1.营销员之代理手续费:佣金 2.营销员的重新签约 3.其他约定 第四章:寿险顾问及资深寿险顾问 1.寿险顾问及资深寿险顾问的工作职责 2.寿险顾问及资深寿险顾问之考核与晋升 3.寿险顾问及资深寿险顾问之奖金、考核、晋升与增员 第五章:业务主任及行销主任 1.业务主任的工作职责 2.业务主任的津贴、考核与晋升 3.关于平级情况的有关规定 4.行销主任的工作职责 5.行销主任的津贴与考核 第六章:资深业务主任 1.资深业务主任的工作职责 2.资深业务主任的津贴、考核与晋升 3.关于平级情况的有关规定 第七章:营业部经理 1.营业部经理的工作职责 2.营业部经理的津贴、考核与晋升 3.关于平级情况的有关规定

第八章:资深营业部经理 1.资深营业部经理的工作职责 2.资深营业部经理的津贴、考核与晋升 3.关于平级情况的有关规定 第九章:业务总监 1.业务总监的工作职责 2.业务总监的津贴、考核与晋升 3. 关于平级情况的有关规定 附件一:各级业务人员的福利

第一章: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营销员职业发展规划 1.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营销员 1.1.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保险营销员(以下简称营销员)是指取 得《保险营销员资格证书》,与公司签订《保险代理合同书》,根据公司的委托,在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个人。包括寿险顾问、资深寿险顾问、业务主任、行销主任、资深业务主任、营业部经理、资深营业部经理、业务总监。 1.2.业务主任、资深业务主任、营业部经理、资深营业部经理和业务总监统称为业务主管。 图1.1 2.营销员的职业发展规划 2.1.新进的营销员与公司签约后,成为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之寿险顾问,须满足维

阳光人寿金色阳光888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

阳光人寿金色阳光888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阳光人寿金色阳光888两全保险(分红型)保险合同”。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 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 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1.2 合同生效本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签发保险单并收取首期保险费并后开始生效。除另有 约定外,我们自收取首期保险费的次日零时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本合同的保单年度、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均以生效日起算。 1.3 犹豫期自您签收本合同的次日起,有10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您可以提出解除本 合同,我们将在扣除不超过10元的工本费后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保险费。 解除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法定身份证明。自您 书面申请解除合同之日起,本合同即被解除,我们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1)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若该金 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2)保险金额 本合同各保单年度的保险金额等于基本保险金额。 2.2未成年人保额限制若被保险人为未成年人,身故给付保险金额总和不得超过保险监管机构规定的 限额。 2.3 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16年,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合同约定终止时止。 2.4 保险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2.4.1身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 险金。 2.4.2满期保险金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保险单载明的合同期满日当日24时,本合同效力终 止,我们将按您已交保险费的116%给付满期保险金。 2.6 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拒捕; (3)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阳光人寿附加团体住院费用医疗保险A款条款

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阳光人寿附加团体住院费用医疗保险A款条款 (2010年1月向中国保监会备案) 条款目录 1投保人与本公司订立的合同 5 合同解除8 释义 1.1 合同订立 5.1 解除合同(退保)的手续8.1 团体 1.2 合同生效及风险8.2 周岁 1.3 投保范围8.3 社会医疗保险 8.4 意外伤害 8.5 连续投保 8.6 本公司认可的医院 2 本公司提供的保障 6 如实告知8.7 每次住院 2.1 保险金额 6.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8.8 毒品 2.2 保险期间 6.2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8.9 患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 2.3 保险责任制病毒 2.4 责任免除8.10 遗传性疾病 8.11 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 色体异常 3 保险金的申请7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8.12 医疗事故 3.1 受益人7.1 年龄或性别错误处理8.13 非处方药 3.2 保险事故通知7.2 被保险人变动8.14 潜水 3.3 保险金申请7.3 合同效力终止8.15 攀岩 3.4 保险金给付7.4 合同内容变更8.16 探险 3.5 诉讼时效 7.5 联系方式变更8.17 武术比赛 7.6 争议处理8.18 特技表演 8.19 酒后驾驶 4 保险费的交纳8.20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4.1 保险费的交纳8.21 无有效行驶证 8.22 净保险费 8.23 未满期净保险费 8.24 未满期保险费

阳光人寿附加团体住院费用医疗保险A款条款 在本条款中,“本公司”指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附加合同”指投保人与本公司之间订立的“阳光人寿附加团体住院费用医疗保险A款合同”。 1 投保人与本公司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订立本附加合同由主合同投保人提出申请,经本公司同意而订立。本附加合同须附加于主合 同后始为有效。 1.2 合同生效本附加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后开始生效,生效日载于保险 单或批注单上。本公司自生效日零时起开始承担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 1.3 投保范围团体中凡十六周岁以上(含十六周岁)六十五周岁以下(含六十五周岁),身体健康并 且不享有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的人员,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被保险人的配偶和子女,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可作为连带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投保时,被保险人人数应当占本团体符合投保条件人数的百分之七十五以上,且不少于 五人。 2 本公司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于保险单或批注单上载明。 2.2 保险期间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1年,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零时起至约定终止日二十四时止。 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以保险单上所载为准。 2.3 保险责任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2.3.1 等待期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内发生疾病,由此而导致的住院治疗,本公司 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这30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连续投保本保险者无等待期)发生疾病须住院治 疗,应到本公司认可的医院就诊,经医师诊断确定必须住院并正式办理住院手续入院 治疗,在其入住本公司指定的医院治疗期间,本公司按如下约定给付保险金: 2.3.2住院医疗 保险金对于被保险人每次住院在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机构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医疗费用,超过免赔额以上部分,本公司在保险金额范围内,按照约定比例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免赔额、给付比例在投保时由投保人和本公司共同确定,并在保险单或批注单上载明。 2.3.3 补偿原则本附加险是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适用补偿原则,即若被保险人已从任何其他途径(包 括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本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取得补偿,则本公司给付的 保险金仅以约定范围内费用未取得补偿的剩余部分为限。 2.3.4责任的延 续对于等待期后本附加合同到期日前发生的且延续至本附加合同到期日后30天内的住院治疗,本公司仍然按本条款规定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3.5最高给付本公司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金额为限,对被保险人一次或者累计给付的保险金

阳光人寿保险A类个人寿险投保规则解析

更多资料请访问.(.....) 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A类个人寿险投保规则 (200901修订版) 1.0名词解释 1.1一般投保规则:指投保个人寿险业务的一般性要求和规则。对于每一个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无论投保一个或多个险

种,均应符合该规则。未特别指明的规则,均针对被保险人。 1.2特殊投保规则:指投保个人寿险业务的特别规则和准则,是对具体险种和特殊人群投保的规则和规定。一般投保规则和特殊投保规则应同时符合,并且特殊投保规则中的各项要求和规定应同时满足或符合。 1.3基本保额:是指每一险种费率表中给出的保额单位 1.4风险保额:是指每一有效保单及正在申请的投保书在该保单所载的保险期限内,保险事故发生时(身故、高残或罹患重大疾病),条款约定给付的最高限额。 1.5高保额件:指某一被保险人在本公司购买的各有效保险单及正在申请的投保书累计寿险风险保额超过50万以上、或累计意外险风险保额超过50万以上,或累计寿险风险保额+意外险风险保额超过70万以上的投保件。一次投保累计保额超过高额件标准的,不可以直接收取暂收保费,待核保同意收费后才可以收取首期保费。 1.6寿险风险保额:是指每一被保险人在本公司投保的寿险因身故给付的最高保险金。 1.7意外险风险保额:是指每一被保险人在本公司投保的意外险因意外身故给付的最高保险金额。不包括公共交通意外和航空意外险保额。 1.8重大疾病险风险保额:是指每一被保险人在本公司投保的重疾保险因患重大疾病给付的最高保险金额。如果重疾险

有死亡给付责任,则同时计入累计寿险风险保额。 2.0一般投保规则 2.1保额与保费的相关规定 2.1.1最低保额的限制:每一险种保险金额最低为10000元且为1000元的整数倍。 2.1.2最低保费限制:每一投保申请的一年期以上主险最低期交保费为500元,最低趸交保费为2000元;主险为一年期险种的整单最低保费为150元。 2.1.3年收入与保额的关系:投保人的累计年交保费不得超过其个人年总收入的20%,或需要投保人提供额外的财务资料。被保险人的累计寿险+意外险+重大疾病险风险保额与其年收入的关系如下: 注:收入是指稳定、合法的劳动收入。不包括投资收益、房租、股票分红、银行利息等。 2.1.4职业与保额:被保险人的职业在职业分类表中属1-4 类职业不做最高限制,5-6类职业者投保限额见下表:

阳光人寿团体定期寿险条款

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阳光人寿团体定期寿险条款 (2010年1月向中国保监会备案) 条款目录 1投保人与本公司订立的合同 4 保险费的交纳7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1.1 合同构成 4.1 保险费的交纳7.1 年龄或性别错误处理 1.2 合同生效7.2 被保险人变动 1.3 投保范围7.3 合同内容变更 7.4 联系方式变更 7.5 争议处理 2 本公司提供的保障 5 合同解除8 释义 2.1 保险金额 5.1 解除合同(退保)的8.1 周岁 2.2 保险期间手续及风险 8.2 团体 2.3 保险责任8.3 全残 2.4 责任免除8.4 毒品 8.5 酒后驾驶 8.6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3 保险金的申请 6 如实告知8.7 无有效行驶证 3.1 受益人 6.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8.8 机动车 3.2 保险事故通知 6.2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8.9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 3.3 保险金申请艾滋病 3.4 保险金给付8.10 净保险费 3.5 被保险人失踪处理8.11 未满期净保险费 3.6 诉讼时效8.12 条款约定利率 8.13未满期保险费

阳光人寿团体定期寿险条款 在本条款中,“本公司”指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投保人与本公司之间订立的“阳光人寿团体定期寿险合同”。 1 投保人与本公司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本合同是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 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被保险人名册、合法有效的声明、 批注、批单及其他投保人与本公司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1.2 合同生效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后开始生效,生效日载于保险单上。 本公司自生效日零时起开始承担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 1.3 投保范围1、凡十六周岁以上(含十六周岁)六十五周岁以下(含六十五周岁),身体健康能够正 常工作的团体在职人员,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可作为投保人为本单位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向本公司 投保本保险。单位投保时,其投保人数不应低于五人,而且本单位符合投保条件的人员 必须百分之七十五以上投保。 2、被保险人的配偶和子女,经本公司同意,可作为连带被保险人,由投保人统一向本 公司投保本保险。 2 本公司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本合同每一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保险金额。 2.2 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1年,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起至约定终止日二十四时止。本合同保 险期间以保险单上所载为准。 2.3 保险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含六十日)因疾病身故或全残,本公司将无息返还该被保险人的所交保险费,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或者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后因疾病身故或全残,本公司按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2.4 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阳光人寿真爱倍宝保障计划

产品名称:阳光人寿真爱倍宝保障计划 组成:《阳光人寿真爱倍宝重大疾病保险》和《阳光人寿附加真爱倍宝两全保险》 产品类型:返还型重疾 产品特色: 真心实意,重在保障 交费期短仅为10年;五十种重疾加倍不加价;重疾、豁免、身故、满期四大保障;身故满期返还所交保费120% 关爱长久,真爱相随 保险期限分两种:一是30年满期便可领取满期金,二是保障期长至88岁,可保障一生。可灵活选择。 重疾加倍,保费豁免 一次赔付——重疾给付一次后两全险终止,无满期和身故责任,如在交费期内,还可豁免保费 两次赔付——重疾给付两次后合同终止,两次重疾相隔需满365日,且为不同种类重疾 未有赔付——重疾无赔付,有满期和身故责任 少儿给付——少儿10种特定重疾可双倍给付(仅为首次重疾双倍) 一单在手,如获至“保” 获赔率行业排名第一,高于行业均值0.74个百分点 “平均索赔支付周期”行业排名第四,低于行业均值0.17天 “五日结案率”行业排名第四,高于行业均值0.4个百分点 阳光寿险三项服务水平排名靠前,且均明显优于行业平均水平。 产品基本信息: 投保年龄(被保险人年龄):30天(含)-50周岁(含); 投保金额:1万元的整数倍; 最低保额:10万元;30天(含)-17周岁(含),投保30年期,每一投保申请基本保额最低15万; 最高保额:1)18周岁(含)-40周岁(含):最高50万元。2)41周岁(含)-50周岁(含):一类地区最高30万元,二类地区最高20万元。一类地区:北京、上海、广东、深圳、江苏、浙江、天津、青岛、宁波、福建、安徽、四川、山东、陕西、重庆、江西、大连、湖南、湖北;二类地区:黑龙江、吉林、河北、辽宁、云南、河南、内蒙古、广西、新疆、山西、海南、宁夏、甘肃、贵州。 缴费年限:10年; 缴费方式:年缴/月缴; 保障期限:保至88岁:30天-50周岁;保至30年:30天-45周岁。 基本责任: 1.身故保险金:120%×已交保费; 2.满期给付:120%×已交保费; 3.重大疾病保险金: a.首次重疾,给付1倍基本保额,保费豁免; b.二次重疾(间隔1年且不同病种),再给付1倍基本保额。 4.少儿18岁之前,首次重疾且在10种少儿特定重疾内,首次重疾给付2倍基本保额。其余不变。 5.被保险人重疾豁免保费。 注:本资料仅供了解产品之用,具体应以条款及保险合同为准。 投保示例: 张先生,男,30岁,保至88周岁,基本保额10万元,月交保费440.37元,交10年共交保费52844.4元,享受如下保险利益: 1.如第一次罹患恶性肿瘤可获得10万的赔付用于治疗,如保费未交满10年,后几年的保费豁免; 2.如第二次罹患急性心肌梗塞(间隔1年且不同病种)可再次获得10万的赔付用于治疗; 3.如未获重疾却身故,则可获得所交保费的120%即63413.28元作为身故金;

阳光人寿真心守护B保障计划

产品名称:阳光人寿真心守护B款保障计划 组成:《阳光人寿真心守护两全保险B款》和《阳光人寿附加真心守护意外伤害保险B款》 产品类别:返还型意外险 产品特色: 新增意外医疗保险: 为阳光人寿电销首创,意外不再只赔生死残,还包含门诊和医疗。小磕小碰全包括(含意外门诊及住院,医疗费用须符合当地社保规定); 满期返还比例提升: 提供身故及满期返还增至120%;保险期限延长至30年。 产品基本信息: 投保年龄(被保险人年龄):30天至55周岁; 投保金额:1万元的整数倍; 最低保额:1万元; 最高保额:不能超过50万元。注:学生/无业人员/家庭主妇/军人/医务人员/离退休人员最大保额为10万元。 缴费年限:10年; 缴费方式:年缴/月缴; 保障期限:30年。 基本责任: 1.身故保险金:120%已交保费; 2.满期保险金:120%已交保费; 3.一般意外身故保险金:1×基本保险金额; 4.一般意外伤残保险金:伤残比例×基本保险金额; 5.飞机乘客意外:20×基本意外伤残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 6.水陆公共交通工具意外:8×基本意外伤残保险金/保额; 7.意外医疗保险金:20%基本保额为限; 8.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被保险人每次住院给付日数最高以90日为限,实际住院日数×基本保额的0.05%,最 多可保5400天。 注:本资料仅供了解产品之用,具体应以条款及保险合同为准。 投保示例: 张先生,男,今年30岁,为自己投保“真心守护B款保障计划”保额10万。交费期10年,保险期间30年,月交保费382.5元,缴10年,共计缴费45900元。享有如下保障: ?满期生存金:55080元; ?身故保险金:55080元; ?普通意外身故:155080元; ?基本伤残最多:100000元; ?飞机乘客意外伤残:2000000元,身故:2055080元; ?水陆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残:800000元;身故:855080元; ?意外医疗:最多20000元; ?意外住院津贴:住院津贴50元/天,最多可保5400天,最多270000元。 附注: ※本保障由阳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供。 ※本保险计划仅限于除青海和西藏以外的客户参与。 ※上述产品介绍仅供参考,不构成保险合同的一部分。具体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请参阅保险合同

阳光人寿真心十益两全保险合同文本部分保障内容参考

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阳光人寿真心十益两全保险条款 (2009年10月向中国保监会备案) 阅读指引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条款。 ................................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签收本合同次日起,您有10天的犹豫期.................................................. 1.3 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合同提供的保障..................................................... 2.3 您有按本合同约定申请保单贷款的权利....................................................6.2 您有退保的权利....................................................................... 7.1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2.4 保险事故发生后请您及时通知我们....................................................... 3.2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 8.1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 (10)

光人寿阳光十年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2009版

光人寿阳光十年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2009版)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阳光人寿阳光十年两全保险(分红型)保险合同”。 1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合同构成 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1.2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后开始生效,生效日载于保险单上。我们自生效日零时起开始承担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 本合同的保单年度以生效日起算。 1.3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合同的次日起,有10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您可以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保险费。 解除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法定有效身份证明。自您书面申请解除合同之日起,本合同即被解除,我们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 2我们提供的保障 2.1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2.2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10年,自生效日起算。 2.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2.3.1 生存给付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1个保单年度时仍生存,我们按如下约定给付生存给付金:

若生存保险金于应领日后未领取而留存在本公司,则按本公司每年确定的利率以年复利方式累积生息,并于申请领取或本合同终止时给付。 2.3.2 意外身故给付 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导致身故,若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18周岁,则我们退还以年复利2.5%累计的已交保险费,本合同效力终止。 2、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导致身故,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18周岁,则我们按如下约定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1)若被保险人发生自驾汽车意外伤害事故,则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乘以身故所在交费年度数的3倍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但不超过本合同已交的保险费与100万元人民币之和,本合同效力终止。 (2)若被保险人发生飞机乘客意外伤害事故,则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乘以身故所在交费年度数的5倍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但不超过本合同已交的保险费与100万元人民币之和,本合同效力终止。 (3)若被保险人发生自驾汽车意外伤害事故与飞机乘客意外伤害事故之外的其他意外伤害事故,则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乘以身故所在交费年度数的2倍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但不超过本合同已交的保险费与100万元人民币之和,本合同效力终止。 3、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后因该事故导致身故,则按其他身故给付,本合同效力终止。 2.3.3 其他身故给付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乘以身故所在交费年度数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2.3.4 满期给付 若被保险人于保险期满时仍生存,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乘以已经过交费年度数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2.4年金转换选择权 保险期满时,满期保险金受益人可以申请年金转换,即将满期保险金的一部分或全部按我们当时所提供的年金领取方式转换为生存年金。 2.5责任免除 1、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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