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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报废管理办法

国有资产报废管理办法
国有资产报废管理办法

国有资产报废管理办法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降低行政成本的要求,进一步规范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工作,我们制定了《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遇到有关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局。

第一条为规范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工作,提高资产使用效益,确保资产安全完整,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国管资〔2009〕16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即国务院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行政经费在国务院系统的人民团体,以下简称各部门)的国有资产处置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转移或核销房屋、车辆、设备、家具和其他国有资产产权的行为。

第四条国有资产处置应当坚持科学合理、规范高效、公开透明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和相关各方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国有资产处置应当与资产配置、使用和回收利用相结合,逐步建立资产共享、循环利用机制。

第六条拟处置的国有资产应当产权清晰,权属关系不明或存在权属纠纷的国有资产,不得处置。

第二章房屋资产处置

第七条房屋资产处置方式主要包括调配、置换、转让和拆除等。

第八条房屋资产处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符合整体规划的前提下,统筹考虑处置方案。

第九条房屋资产调配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国管局)根据中央行政事业单位房屋总体情况,结合各部门实际需求和房屋使用现状,在中央行政事业单位系统内统一组织划转和调整。

第十条中央行政事业单位与系统外单位进行房屋资产置换,应当进行评估论证,合理选择补偿方式,确保房屋资产保值增值,具体方案由双方协商确定后,履行相应程序。

第十一条中央行政事业单位房屋资产原则上不得转让,确需转让的,须经审批同意。

国管局对拟转让的房屋资产可以优先调配使用。

第十二条房屋建筑物存在安全隐患需要拆除的,应当经房屋安全质量部门鉴定,符合危险房屋鉴定标准有关规定。

因项目建设需要拆除的,应当符合党政机关楼堂馆所建设

管理相关规定,并履行相应程序。

因城市规划需要拆除的,应当采取还建或异地置换的方式进行补偿;确实不能还建或异地置换不能满足需求的,采取货币补偿方式。

第十三条各部门处置房屋资产须报国管局审批,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可行性分析报告;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

(四)建设用地批准书、工程决算书;

(五)涉及房屋资产调配的,另须提供调入和调出单位的需求及方案;

(六)涉及房屋资产置换、转让的,另须提供评估报告和草签合同;

(七)涉及房屋拆除的,另须提供危房确认书或市政规划方案、拆迁通知书、拆迁补偿协议书等。

第三章车辆资产处置

第十四条车辆资产处置方式包括置换、厂家回收、调剂、公开拍卖、变卖、捐赠、报废和报损等。

第十五条车辆资产处置应当与公务用车编制管理、使用管理和配备更新相结合,合理选择处置方式。

未达到规定使用年限和行驶里程的车辆,原则上不得进行

处置。

第十六条车辆调剂由国管局依据各部门车辆编制、存量状况及需求,在中央行政事业单位系统内划转和调整。

第十七条车辆捐赠应当以支持公益事业或扶持贫困地区发展为目的。

第十八条对纳入编制管理、达到更新标准的公务用车,由国管局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确定的专业评估机构评估后,实行厂家回收或置换。

其他车辆可采取公开拍卖、报损或报废的方式处置。

第十九条部级干部用车和机关公务用车处置,须报国管局审批。

其他车辆处置,由各部门负责审批,列入国有资产年度决算报告。

第二十条申请处置车辆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待处置车辆明细表;

(三)证明车辆原始价值的有效凭证,包括车辆调拨单、原始发票或收据,记账凭证复印件和固定资产卡片等;

(四)车辆行驶证复印件;

(五)资产管理部门和车辆使用部门、财务部门提出的审核意见;

(六)涉及车辆调剂的,另须提供调入和调出单位的车辆编

制、存量和需求情况;

(七)涉及车辆捐赠的,另须提供受赠方的基本情况和草拟的捐赠协议;

(八)涉及车辆拍卖的,另须提供专业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

(九)涉及车辆报损的,另须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报告或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等;

(十)涉及车辆报废的,另须提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专业技术鉴定部门提供的鉴定报告。

第四章设备、家具及其他资产处置

第二十一条设备、家具及其他资产处置方式包括调剂、捐赠、变卖、报损和报废等。

第二十二条设备、家具及其他资产调剂和捐赠,参照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有关规定执行。

无法调剂的设备、家具,可采取捐赠、变卖、报损或报废等方式处置。

第二十三条设备、家具及其他资产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报废标准或达到规定的最低使用年限。

达到最低使用年限尚能继续使用的资产,不得报废。

第二十四条信息系统和软件资产处置应当优先整合利用。

无法整合利用的,应当经专业技术鉴定后,严格履行处置程序。

第二十五条货币资金、存货、有价证券等流动资产损失的认定和处理,按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和资产核实的相关规定执行。

经批准核销的不良债权等损失,应当实行“账销案存”,并进行清理和追索。

第二十六条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无形资产转让,须委托专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严格履行审批程序。

第二十七条各部门机关和机关服务中心等对外投资事项、单价或批量价值200万元(含)以上的资产(不含房屋、车辆)处置事项,由各部门审核后报国管局,国管局审批后报财政部、审计署备案。

其他资产(不含房屋、车辆)处置事项,由各部门审批后,列入国有资产年度决算报告。

第二十八条申请处置设备、家具及其他资产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待处置资产明细表;

(三)证明资产原始价值的有效凭证,包括原始发票或收据、记账凭证复印件和固定资产卡片等;

(四)资产管理部门、使用部门和财务部门提出的审核意见;

(五)涉及调剂的,另须提供调入和调出单位的设备及家具存量和需求情况;

(六)涉及捐赠的,另须提供受赠方的基本情况和草拟的捐赠协议;

(七)涉及变卖的,另须提供专业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

(八)涉及报损的,另须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报告或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等。

第五章资产处置平台

第二十九条国管局负责建立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平台,包括资产调剂捐赠、进场交易和电子废弃物统一回收处理平台等,并提供资产评估、鉴定和法律咨询等相关服务。

第三十条各部门拟调剂、捐赠的资产,须通过调剂捐赠信息平台发布相关信息。

有资产配置需要的部门,可以提出调入申请,国管局负责组织调剂。

第三十一条各部门经批准变卖或报废的资产,应当通过资产处置平台实行进场交易或统一回收处理。

对于计算机硬盘、复印机信息储存部件等信息存储载体的资产报废,应当符合安全保密的有关要求,防止失泄密事件发生。

第六章收入及账务管理

第三十二条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包括变卖收入、置换收入和报损报废的残值变价收入等。

资产处置收入应当按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三十三条各部门应当按照财务管理制度,如实反映和缴纳国有资产处置收入,不得隐瞒、截留、挤占、坐支和挪用。

第三十四条各部门应当根据资产处置批复,按规定及时调整资产、财务账目,办理产权变动登记等相关手续。

第三十五条各部门应当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资产处置档案管理。

资产处置过程和结果的资料应当完整、真实。

第三十六条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发生机构变动(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应当依据资产调整方案和资产处置批复,按规定进行账务处理,并在国有资产年度决算报告中反映。

第七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监督工作坚

持单位内部监督与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与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定期抽查相结合。

第三十八条国管局和各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严格遵守财经纪律,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依法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三十九条各部门在资产处置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管局和相关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对权属不清、有争议的资产进行处置,或未经批准擅自处置的;

(二)在资产处置过程中弄虚作假,低价转让、合谋私分或其他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

(三)规避评估程序,或在资产评估、审计等活动中,提供虚假材料、干预评估机构独立执业的;

(四)将已获准调剂、捐赠、报废的资产继续占用或采取其他方式处置的;

(五)隐瞒、截留、挤占、坐支和挪用资产处置收入的;

(六)其他造成资产损失的行为。

第四十条各部门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权力、徇私作弊,不按规定报送或报送虚假报告,资产处置

档案管理混乱造成档案缺失的,由国管局责令其限期改正,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各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资产处置管理的实施办法,报国管局备案。

第四十二条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土地资产处置,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管局中直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央单位用地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84号)及国土资源部、国管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行政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不得将国有资产用于对外投资。

其他事业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对外投资,确因工作和事业发展需要对外投资的,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四条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创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其资产处置事项由各部门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管理。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由国管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004年8月24日印发的《中央国家机关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国管财〔2004〕196号)同时废止。

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财教495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保障国家所有者权益,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教1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执行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中央级各类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中央级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注销产权的行为。

第四条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

第五条财政部、中央级事业单位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对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进行审批(审核)或备案。

第六条财政部、主管部门对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以及中央级事业单位按规定处置国有资产报主管部门备案的文件,是财政部安排中央级事业单位有关资

产配置预算项目的参考依据,中央级事业单位应当依据其办理产权变动和进行账务处理。

账务处理按照现行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中央级事业单位拟处置的国有资产权属应当清晰。

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须待权属界定明确后予以处置;被设置为担保物的国有资产处置,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处置范围和基本程序

第八条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范围包括:闲置资产,

报废、淘汰资产,产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以及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资产。

按资产性质分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等。

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调拨(划转)、对外捐赠、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九条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按以下权限予以审批:

(一)中央级事业单位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账面原值,下同)在800万元人民币(以下简称规定限额)以上(含800万元)的国有资产,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

(二)中央级事业单位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规定限额以下的国有资产,由财政部授权主管部门进行审批。

主管部门应当于批复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批复文件(一式三份)报财政部备案。

第十条财政部批复的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文件,应当抄送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中央级事业单位收到主管部门国有资产处置的批复文件后,将复印件报当地专员办备案。

第十一条中央级事业单位处置规定限额以上的国有资产,应当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单位申报。

中央级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须填写《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并附相关材料,以正式文件向主管部门申报。

(二)主管部门审核。

主管部门对中央级事业单位的申报处置材料进行合规性、真实性等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

(三)财政部审批。

财政部对主管部门报送的国有资产处置事项进行审核批复。

数量较大的国有资产处置,财政部可委托专员办对国有资产处置有关情况进行实地核查。

(四)评估备案与核准。

中央级事业单位根据财政部的批复,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对国有资产进行评估,评估结果报财政部或主管部门备案。

评估结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核准的,报财政部核准。

(五)公开处置。

中央级事业单位对申报处置的国有资产进行公开处置。

中央级事业单位处置规定限额以下的国有资产,按照单位申报-主管部门审批-评估备案与核准-公开处置的程序,由主管部门审批后,报财政部备案。

第三章无偿调拨(划转)和捐赠

第十二条无偿调拨(划转)是指在不改变国有资产性质的前提下,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行为。

第十三条无偿调拨(划转)的资产包括:

(一) 长期闲置不用、低效运转、超标准配置的资产;

(二) 因单位撤销、合并、分立而移交的资产;

(三) 隶属关系改变,上划、下划的资产;

(四) 其他需调拨(划转)的资产。

第十四条无偿调拨(划转)应当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同一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之间、事业单位与行政单位之间以及事业单位对企业的国有资产无偿调拨(划转),按规定限额审批。

(二)跨部门国有资产的无偿调拨(划转)。

划出方和接收方协调一致(附意向性协议),分别报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划出方主管部门报财政部审批,并附接收方主管部门同意无偿调拨(划转)的有关文件

(三)跨级次国有资产的无偿调拨(划转)。

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无偿调拨(划转)给地方的,应附省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同意接收的相关文件,由中央级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报财政部审批;地方单位国有资产无偿调拨(划转)给中央级事业单位的,经地方单位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后,办理国有资产无偿调拨(划转)手续。

中央级事业单位应将接收资产的有关情况报主管部门备案。

主管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内报财政部备案。

第十五条中央级事业单位申请国有资产无偿调拨(划转),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无偿调拨(划转)申请文件;

(二)《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三)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

算副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股权证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四)因单位撤销、合并、分立而移交资产的,需提供撤销、合并、分立的批文;

(五)拟无偿调拨(划转)国有资产的名称、数量、规格、单价等清单;

(六)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六条对外捐赠是指中央级事业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赠与给合法的受赠人的行为,包括实物资产捐赠、无形资产捐赠和货币性资产捐赠等。

第十七条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捐赠,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对外捐赠申请文件;

(二)《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三)捐赠报告,包括:捐赠事由、途径、方式、责任人、资产构成及其数额、交接程序等;

(四)捐赠单位出具的捐赠事项对本单位财务状况和业务活动影响的分析报告,使用货币资金对外捐赠的,应提供货币资金的来源说明等;

(五)主管部门、中央级事业单位决定捐赠事项的有关文件;

(六)能够证明捐赠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固定资产卡片及产权证明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七)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八条实际发生的对外捐赠,应当依据受赠方出具的同级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统一印(监)制的捐赠收据或者捐赠资产交接清单确认;对无法索取同级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统一印(监)制的捐赠收据的,应当依据受赠方所在地城镇街道、乡镇等基层政府组织出具的证明确认。

第十九条中央级事业单位接受捐赠的国有资产,应及时办理入账手续,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主管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内报财政部备案。

第四章出售、出让、转让和置换

第二十条出售、出让、转让是指变更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并取得相应收益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售、出让、转让,应当通过产权交易机构、证券交易系统、协议方式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售、出让、转让应当严格控制产权交易机构和证券交易系统之外的直接协议方式。

第二十二条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售、出让、转让,以按规定权限由财政部、主管部门备案或核准的资产评估报告所确认的评估价值作为市场竞价的参考依据,意向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90%的,应当按规定权限报财政部或主管部门重新确认后交易。

第二十三条中央级事业单位申请出售、出让、转让国有资产,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出售、出让、转让申请文件;

(二)《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三)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股权证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四)出售、出让、转让方案,包括资产的基本情况,处置的原因、方式等;

(五)出售、出让、转让合同草案,属于股权转让的,还应提交股权转让可行性报告;

(六)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四条置换是指中央级事业单位与其他单位以非货币性资产为主进行的交换。

这种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

第二十五条中央级事业单位申请国有资产置换,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置换申请文件;

(二)《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三)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股权证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四)对方单位拟用于置换资产的基本情况说明、是否已被设置为担保物等;

(五)双方草签的置换协议;

(六)对方单位的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七)中央级事业单位近期的财务报告;

(八)其他相关材料。

第五章报废报损和核销

第二十六条报废是指按有关规定或经有关部门、专家鉴定,对已不能继续使用的资产,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行为。

第二十七条报损是指由于发生呆账损失、非正常损失等原因,按有关规定对资产损失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行为。

第二十八条中央级事业单位申请国有资产报废、报损,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报废、报损申请文件;

(二)《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三)能够证明盘亏、毁损以及非正常损失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

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固定资产卡片、盘点表及产权证明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四)报废、报损价值清单;

(五)非正常损失责任事故的鉴定文件及对责任者的处理文件;(六)因房屋拆除等原因需办理资产核销手续的,提交相关职

能部门的房屋拆除批复文件、建设项目拆建立项文件、双方签定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

(七)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九条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抵押)发生损失申请损失处置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对外投资、担保(抵押)损失处置申请文件;

(二)《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三)被投资单位的清算审计报告及注销文件;

(四)债权或股权凭证、形成呆坏账的情况说明和具有法定依据的证明材料;

(五)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的,提交相关法律文书;

(六)其他相关材料。

第三十条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是指单位按现行财务与会

固定资产报废管理制度

1 内容与范围为做好固定资产的报废及报废资产的后期管理工作,特制定本 制度。1.1 有限公司所属的固定资产。本制度适用于xxxxxxxxxxx1.2 本制度规 定了固定资产报废的申请、鉴定、报批、销账等流程。1.3报废资产涵盖范围2 类设备)。2.1设备类:生产设备(含特种设备)、办公设备(含IT 2.2不动产类:厂房、建(构)筑物、围墙等。 2.3其他类:软件系统等,也按照固定资 产报废流程执行。 3 固定资产申请报废需满足的条件设备类:3.1设备在生 产或使用中达到规定使用年限,主要使用性能丧失,不能满足生产工艺要求, 3.1.1 且无修理价值,可申请报废处理。国家明文规定强制淘汰的性能落后、 高风险、高能耗、不符合国家环保政策的设备。3.1.2 产品或工艺变化后无法再 利用的闲置设备。3.1.3 不动产类:3.2产品规划、设计变化,现有房产、建筑 物不能匹配,需要拆除重新建设,可申请报废3.2.1 处理。 3.2.2达到规定使 用年限,可申请报废处理。未达到报废年限,但在使用过程中出现坍塌、松垮等 重大安全隐患,需要拆除重新建3.2.3 设,可申请报废处理。其他类:视具体 情况而定3.3固定资产报废审批程序及相关部门职责4 类设备)IT4.1设备类:生产设备(含特种设备)、办公设备(含由使用单位 填写《固定资产报废申请单》,报送固定资产归口管理部门。4.1.1/ 18 4.1.2固定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相关单位对申请报废设备进行现场鉴定,经参加鉴定人员签署意见(特种设备必须有安全环科签定意见),报公司领导批

准后,交归口管理部门,由固定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按要求行文请示公司分管领导批准。 4.2不动产类:厂房、建筑物、围墙 4.2.1由产权单位填写《固定资产报废申请单》,报送固定资产归口管理部门。 4.2.2固定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相关单位对申请报废不动产进行现场鉴定,经参加鉴定人员签署意见,报分管领导批准后,交归口管理部门,由固定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按要求行文请示公司主管部门批准。 4.3其他类:软件系统等 4.3.1由使用单位填写《固定资产报废申请单》,分管领导批准后,报送固定资产归口管理部门。 4.3.2固定资产归口管理部门依据《固定资产报废申请单》中资产类别,组织相关部门评审、会签后,上报公司领导批准,并按要求行文请示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4.4固定资产报废归口主审部门: 4.4.1非标生产线、烘箱、空压机、锅炉等大型生产设备和工艺变更后无法利用的闲置设备,归口报废主审部门由工艺技术部负责。 4.4.2软件系统、 IT等办公类设备的归口报废主审部门由综合管理部负责。4.4.3计量检测设备、定扭工具、风动工具、电动工具类设备的归口报废主审由质量部负责。 4.4.4不动产类(含厂房、建筑物、围墙)归口报废主审部门由综合管理部负责。 4.4.5以上四类以外设备的归口报废主审由生产制造部负责。 4.5固定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将上报的报废资产批文及报废资产清单、核准的《固定资产报废申请单》转交公司财务部、使用部门,并存档保存。财务部、资产归口管理部门依据上级主管部门的批文和《固定资产报废申请单》做销账处理,使用部门依据《固定资产报废申请单》进行部分台账销账处理,同时将报废的固定资产纳入报废资产台账管理。 4.6固定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申报的报废资产批文、《固定资产报废申请单》及相关资料的存档;综合管理部档案室按公司有关规定处理或存放报废资产的档案材料。 4.7各相关部门应本着对企业高度负责的态度,严格把关,做好固定资产报废前的认定和审核工作,资产管理部门将不定期组织技术人员对申请报废的固定资产进行跟踪抽查,对不负责任申报和审核的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和考核处理。 5 报废固定资产残值回收 2 / 8 5.1固定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报废固定资产残值回收。报废固定资产实行对外有偿转让,并依照公司固定资产转移、调拨、处置管理规定执行。 5.2自申请固定资产纳入报废资产台账管理时起,原则上应处于封存状态,由固定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保管,未经归口管理部门同意,不得擅自启用。如需再利用,请参照6“固定资产报废再利用申报程序”执行。 5.3对于报废的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 固定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处理给国家 核准的有资质的物资回收部门,进行残值回收,并报上级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备案,核销特种设备检测台账,相关部门负责协助监督设备现场的实物分解工作。 6 固定资产报废再利用申报程序 6.1对已批准报废的固定资产,原则上不再使用,使用单位如果确实需要再利用

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完整和安全,确保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防止资产流失,保障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根据学校有关国有资产、设备采购、管理办法精神,结合本单位(临床医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部门使用的国有资产是保证学院(医院)教学、科研、医疗正常运转的物质条件。所有资产不论来自何种渠道(含赠送、调拨等),也不论使用何种经费购置(含上级拨款、学院(医院)自筹、部门单位自筹、科研经费、社会赞助等)均应统一入账、统一管理。 第三条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必须贯彻勤俭节约的原则,设备购置及房屋改造、维修,本着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既保证教学、科研、临床工作需要,又要防止积压和浪费,努力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率。坚决纠正“重购轻管、只用不管”的错误倾向。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国有资产包括各类仪器设备、家具、药品、材料、图书资料(软件)、大宗购置的易耗品,包括学院(医院)教学、科研、医疗、行政等方面仪器设备购置计划的论证、审批、采购、验收、登记、调拨、报废审定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管理体制和部门分工 第五条学院办公室是学院(医院)国有资产的归口管

理部门,在主管院长(行政副院长)的领导下,代表学校行使资产所有者的责任。并配备专职人员管理国有资产。其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和学校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政策、法规,制定学院(医院)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 2、负责办理国有资产调配使用,院内外资产调拨、转让等工作。 3、负责办理国有资产报废报批手续及报废资产残值处理及销账工作。 4、负责国有资产购置计划的论证、审批、招标、采购、验收、登记、调拨、报废审定和管理工作。 5、负责公有房产分配、调整,办理有关使用手续。 6、负责国有资产的建账、出入库管理。 第三章国有资产的购置 第六条国有资产购置中要坚持勤俭办事,充分考虑学院(医院)发展的需要和财力的可能及技术的先进性、实用性、与现有设备的配套性,“精打细算、统筹安排、合理布局、逐步解决”进行。 第七条所有教学、科研、行政用国有资产的采购活动要严格遵守国家和学校的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 第八条教学、科研、行政用国有资产的采购由所在科室(研究所)负责人提出申请,对所提议购买的国有资产必须提供询价依据,提供专家论证意见,并填写《本单位(临床医院)仪器设备采购表》(附件1)。 第九条凡医院用国有资产的采购,由所在科室负责人

固定资产报废处理流程管理规定(最新版)

固定资产报废处理流程管理规定 一、目的: 为完善公司固定资产报废程序,使废旧的资产残值收益最大化,特制订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元通公司所有废旧资产的处理。 三、具体要求: 1.固定资产报废鉴定: 所有部门报废固定资产必须有专业部门的鉴定意见,并在《固定资产申报表》(报废)上面签字确认,总经办固定资产管理员方可给予办理报废手续。具体鉴定职能部门为:计算机、打印机类等电子办公用品由微机室负责确定是否报废及是否具有变卖价值,其他由相应工程部负责,特殊情况另行处理。 2.固定资产报废手续办理 各部门兼职固定资产管理员负责本部门的固定资产的报废手续办理。总经办固定资产管理员确认报废原因并验证确认报废后,在《固定资产申报表》签署意见,并在固定资产管理系统进行报废处理。针对有变卖价值的,打印出《资产报废单》(一式三联),总经办留一联,使用部门留一联,另一联由使用部门交给园区部办理废旧资产变卖。对无变卖价值的,由使用部门直接处理,无需再行上报。 3.报废固定资产处理流程: (1)合肥市内 合肥市内有变卖价值的废旧资产,统一由公司园区部处理。园区部凭《资产报废单》,建立台账,根据市场行情,寻找合适买家。所得收入直接交由内衣或美容财务部办理入账,财务收款后开具收据(一式三联)。第一联园区部

留存,第二联交由总经办固定资产管理员,与《资产报废单》一起存档,第三联由财务部存根。 (2)外地(含肥东、肥西): 合肥市以外有变卖价值的废旧资产,由负责该片区的业务经理凭《资产报废单》,根据当地市场行情,寻找合适途径变卖报废资产。所得收入直接交由内衣或美容财务部办理入账,财务收款后开具收据(一式三联)。第一联业务部门留存,第二联交由总经办固定资产管理员,与《资产报废单》一起存档,第三联由财务部存根。 4.固定资产报废处理相关要求: (1)公司财务部稽核员对报废固定资产变卖负有监督审核的责任。 (2)变卖报废固定资产时必须进行市场行情调查或“价比三家”,使公司残余资产价值最大化。 (3)变卖所得的现金,必须尽快(原则上不得超过一周)上缴到财务部。 (4)财务部稽核时如发现报废固定资产变卖价格明显低于当时市价的,有权提请公司相关领导对变卖资产的经办人及部门负责人进行相应处理。 (5)因人为原因造成固定资产异常报废的,使用部门须追查直接责任人,并进行相应处罚。追查不到的损失,根据情况由部门兼职固定资产管理员及相关责任人共同承担。 本规定自2013年10月1日起执行,解释权归元通企业集团总经办。 合肥元通纺织服装有限责任公司 2013年9月26日

国有资产管理制度

国有资产管理制度 ----WORD文档,下载后可编辑修改---- 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范本,欢迎您借鉴参考阅读和下载,侵删。您的努力学习是为了更美好的未来! 国有资产管理制度范本一一、我院国有资产实行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制度。具体分工:财务科负责流动资产的管理,建立固定资产的总分类明细账;总务科管理各类办公家具,病床及后勤物资;设备科负责医疗器械;信息科管理电脑,打印机等;基建办负责新建工程立项报批、竣工验收、办理资产登记手续;办公室负责房屋建筑物及交通工具的管理;药剂科负责药品管理;材料科管理卫生材料。 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货币资金管理制度;对应收和预付款项要加强管理,定期分析、及时清理;药品采用“计划采购、定额管理、加强周转、保证供应、金额管理、数量统计、实报实销”的管理办法;其它存货要按照“计划采购,定额定量供应”;大型医疗设备,要确定专人保管,制定操作规程,维修保管制度,实行专管专用,以提高使用效益,并定期报告设备状况及使用情况。 三、各科室需要购置国有资产必须提前向主管负责人提出申请,报经院长审批,由相关科室负责购置。要健全采购管理制度,做好资产验收工作,加强资产入库管理,根据审核无误的验收入库手续、批准计划、合同协议、发票等相关证明,及时进行账务处理,每月与归口管理部门核对账目,保证账账相符。

四、各科室对占有、控制和使用的国有资产安全、完整负责,资产管理部门要定期核对实物,要求账实相符,防止物资挤压、损坏、变质、被盗等情况的发生,积极指导协助有关人员管好、用好国有资产,实现国有资产的保质、增值。 五、科室之间不准自行对国有资产转移、私自动用和任意拆卸。科室不用或使用效率不高的国有资产应向资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资产管理部门统一进行院内调剂使用,以充分发挥国有资产的整体效益。 六、科室分科或负责人变动时,由资产管理部门会同有关科室对国有资产进行分割和监交,并由资产管理部门和财务科对国有资产做分户账调整。 七、国有资产处置即国有资产无偿调拨、有偿转让、对外捐赠、置换、报废、报损等事宜。由使用科室提出申请,院领导审批,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由资产管理部门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报财政局批准,并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 八、资产管理部门至少每年对国有资产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查核对工作,发现余缺及时作出记录、查明原因,提出相应处理意见,按报批手续报院领导批准后进行账面调整,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九、归口管理部门和科室在计划、购置、保管、使用、维修、报废、报损、出租、转让、出售等环节都必须认真、严格履行各自的义务和职责。医院定期对管理和使用国有资产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科室和个人进行表彰,同时对违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的行为和现象,要

固定资产报废管理办法及流程

固定资产报废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及所属各级子企 业固定资产报废处置工作管理,规范固定资产报废处置操作程序,保证固定资产报废处置工作有序开展,防止国有资产损失,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XX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XX有限公司、XX集团有限公司及所属各级子企业固定资产报废处置工作管理依照本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所称固定资产包括: (一)固定资产是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的有形资产。 (二)固定资产按其自然属性、用途和实物形态分为房屋及建筑物、机器设备、办公设备、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设备、器具、工具等 第三条XX各级子企业包括: (一)XX直接或间接合计持股为100%的全资企业; (二)XX、本条第(一)款所列企业单独或共同出资,合计拥有股权比例超过50%,且其中之一为最大股东的企业; (三)本条第(一)(二)款所列企业对外出资,拥有股权比例超过50%的各级子企业;

(四)XX公司、本条第(一)(二)(三)款所列企业直接或间接持股比例虽未超过50%,但单独或合并持股比例最大,并且通过股东协议、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协议安排能够对其实际支配的企业。 第四条本管理办法所称达到报废标准的固定资产是指经 科学鉴定或按有关规定,已没有使用价值且无修复价值、必须进行清理处置的固定资产。 第五条固定资产报废包括正常报废和非正常报废。 (一)正常报废是指已超过规定使用年限、提足折旧且无修复价值的固定资产报废。 (二)非正常报废是指未达到规定使用年限,因以下原因之一,需要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 1.因工艺设置改变和技术进步而遭淘汰,需要更新换代的。 2.严重毁损,使固定资产失去了原有的功能并且无法恢复到正常使用的状态,丧失使用价值。 3.申请报废的固定资产虽未超过使用年限,未发生毁损,但无法使用;或虽能使用,但性能低劣、技术落后,且无法改造、不能使用、无法修复或继续使用不经济、严重污染环境、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易发生危险的。 4.长期闲置,在可预见的未来不会再使用,也一直无法以物抵债,且无转让价值的。

2021年固定资产报废及处置管理办法

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管理办法 欧阳光明(2021.03.07) 为加强对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未达到固定资产价值标准,但能长时间或可以重复使用的物品)管理,制定本办法。 一、购入 购入生产用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工具、工位器具等),由服务部提出申请;精品部用的由精品部提出申请。 购入试乘试驾用车,由销售部提出申请; 购入非生产用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由行政部提出申请(其它部门使用的非生产用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也由行政部统一提出申请); 经履行程序批准后,由相关部门或人员采购(原则上由管理部门采购)。 二、管理 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采购后,由使用部门或人员签字领用。 固定资产的价值管理由财务部门管理。 低值易耗品的价值管理,生产用的由服务部建备查账管理,非生产用的由行政部建备查账管理。 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的实物由使用部门或使用人管理。 三、报废

固定资产或低值易耗品已不能使用,也无法修复,或修复成本过高(修复成本超过原值50%),可以报废。 报废程序: 使用部门或使用人填写资产报废申请表,使用部门负责人签字后,提交资产价值管理部门,由资产价值管理部门组织资产使用部门或有关专家进行技术鉴定,鉴定结果由鉴定部门或专家签字,送交资产价值管理部门销账。 四、报废资产的处置 报废资产由使用部门或使用人及时移交行政部,由行政部回收并统一处置,报废资产应保持原有状态,未经行政部同意,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擅自处理或拆卸零部件。 报废资产实行先利用,后处置的原则,处置过程要做好记录。 报废资产处置需经公司领导批准,回收的残值金额(变现金额扣除处置费用)全部上交财务部。 报废物资应持出门证出门。

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全省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优化资产配置,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保障国家所有者权益,根据 《事《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 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陕西省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120号)、和《陕西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陕财办资〔2007〕4号)以及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省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和各级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处置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注销产权的行为。包括各类国有资产的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损、报废、捐赠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出售、出让和置换的资产应当通过政府批准的

产权交易机构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电子竞价等市场竞价方式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财政部门负责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及监督管理,并可授权同级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相应的审批权限进行审批。 第六条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或所属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审核,并按规定的审批程序和权限履行报批手续。 第七条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当严格履行审批程序,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 第八条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批复的资产处置文件是办理产权变动和安排有关单位资产配置预算项目的依据,也是调整有关资产、资金账目的原始凭证。资产处置中涉及预算、财务与会计事项的,按照现行预算、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包括各类资产的出售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等,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应按照非税收入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上缴同级财政管理。 第二章资产处置的范围和方式 第十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范围主要包括: (一) 闲置资产;

(完整版)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一、总则 为加强公司固定资产管理,规范固定资产管理流程,明确在申购、采购、使用、报废等各环节的权、责、利,明确部门与员工的职责,结合公司现有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固定资产定义及分类 1、固定资产定义本公司将单位价值在500 元以上或使用期限超过1 年的设备、器具、工具,作为固定资产。 2、固定资产的分类 (1)电子设备:包括显示器、主机、打印机、传真机、华为手机等相关办公设备。 (2)办公家具:包括沙发、空调、文件柜、办公桌椅、冰箱、海信电视等。 (3)其它:一切与公司经营、办公有关的其它物品。 三、固定资产管理体制固定资产的购置、验收、领用、变更、报废等,由行政人事部及财务部协调统一管理。分发到个人使用的固定资产,由个人管理及保管。 1、行政人事部管理职责 (1)审核部门要求申购的固定资产是否合理。 (2)验收采购回来的固定资产是否合格,合格后入库。 (3)将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和使用落实到个人。 (4)对固定资产的变更进行记录。 2、财务部管理职责 (1)对固定资产编号、登记、每年固定盘点固定资产,做到账物相符。 (2)固定资产折旧管理,审核使用年限过长的固定资产报废问题。 3、个人管理职责 (1)负责监管、保存好分配到个人使用的固定资产,公司实施“谁使用, 谁保管”的原则。固定资产发生遗失、非正常损耗,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2)保持固定资产的日常清洁卫生。

(3)固定资产损坏以后,及时上报行政部修理或更换。 四、固定资产计价 1、财务部为公司固定资产的核算部门,负责设置固定资产账目并对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动进行财务处理。 2、行政人事部协同财务部对固定资产进行盘点,根据实际情况协对资产计提减值准备。 五、资产的购置、验收 1、公司实施“谁使用,谁申购”的原则进行申购。计划购置固定资产部门需填写“固定资产申购单”(格式后附1),由部门领导及总经理审核完成后,于当月月底之前将表单交至行政人事部。 2、行政人事部安排采购专员进行资产采购,资产到位后由行政人事部负责人验收,经过验收合格的资产办理入库手续并填写“资产入库单”(格式后附3);验收不合格的设备由采购人员办理退换、索赔、拒付等事宜。 3、资产申购人于行政负责人处填写“固定资产申领单”(格式后附2)并 领取申购的相关物品。 六、固定资产变更管理 1、固定资产在公司内部员工之间变更调拨,需填写“固定资产变更单” (格式后附5),由部门领导、行政人事部审核通过后,将固定资产变更单交行政人事部办理转移登记后方可更换。 2、固定资产变更后,由行政部通知财务部相关负责人重新登记编号。 七、固定资产的处置 固定资产的处置包括转让、报损、报废、出售等,具体处置流程如下: 1、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填写“固定资产转让/ 报废申请表”(格式后附6),提交行政人事部及总经办审批。 2、审批通过后由行政部负责人清理固定资产,处理残值。 3、财务部门复核,核销该资产并进行账务处理 八、固定资产的仓库管理 公司仓库物存由行政人事部专人负责,工作的任务主要分为以下三点:

固定资产报废、回收、处理暂行规定

一、总则1.***学院设备供应处是全院国有资产管理的主管部门,代表学院管理除总务处分管的固定资产外的所有固定资产,具体工作由其管理科承担。2.设备供应处管理科负责教学、科研、生产、实验等固定资产的入帐、汇总、检查、受理报废、组织报废鉴定、办理报废手续、回收报废资产、批准利废拆旧、废品残值回收等工作。3.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擅自处理已报废过的资产,更无权将废品回收的残值故人本单位使用。违反者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退出款项。情节严重者报学院纪检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4.为维护国家财产不受损害,,报废单位有义务保证报废资产在回收时的完整性,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在已报废过的资产上拆取元器件、配件或部件。违反者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退出所拆取元器件、配件或部件。情节严重者也同样报学院纪捡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二、报废1.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仪器设备可以申请报废:(1)使用年限达到或超过十五年且已不符使用要求的,或虽服役年限不足15年但已不能满足教学需要的。(2)已经损坏且无法修理恢复使用的或因技术落后无修复价值的。(3)使用五年以上已经损坏且修理费超出本身价值50%以上的。2.申办报废首先由使用单位到设备供应处管理科认真填写“待报废仪器设备清查登记表”,等待设备供应处组织的或由它委托各系、部、所组织的“专家组”鉴定。3.经过“专家组”鉴定待报废仪器设备确实是不能再使用的或确实是技术陈旧不符合新教学要求的,并签署意见后,交设备供应处管理科。4.经过设备供应处认可,填写报废申请单,由管理科统一办理报批手续。原单价在五万元以内的,由主管院长审批。原单价超出五万元的经主管院长审查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5.报废申请单批准报废后,再填写正式固定资产报废单,由管理科的资产管理员负责注销资产帐并交财务处注销资金帐。三、回收和利废1.已报废的仪器设备,必须完整地(包括附件、配件和技术档案)交设备供应处回收仓库进行清点和交接,完毕后由设备供应处回收库开出收料单。2.设备供应处回收库应将回收的已报废仪器设备录入回收物资帐,进行管理。3.回收物资仓库对全院开放,欢迎各单位前来拆废再利用。但前来拆废的人员必须得到其二级单位领导的书面同意和设备供应处管理科的书面批准,并认真办理领料手续(免费领取)。四、处理1.废品处理直接关系到学院设备的投资利益,除卖废品的经济效益外,库房的占用和利废也都与经济效益相联,因此处理废品的时机非常重要。废品处理工作由设备供应处管理科办理。2.处理废品的时机由管理科提出,经设备供应处处长批准方可实施。处理废品工作必须两人或两人以上操作,数额较大时处长应参与,数额再大可邀请财务、审计几个部门共同进行。3.处理废品联系收购单位应该在三家以上,以便得到最好的价格,为学院争取最高的经济效益。4.处理废品回收残值所得的款项全部上缴给学院财务处。 五、附则1.本办法自公布之日开始执行。2.本办法若与国家规定不符之处,按国家规定执行。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kennyvip 3级被浏览3072次 2013.03.08 满意回答 ph5044 3级采纳率:49% 2013.03.08 检举 【发布单位】财政部 【发布文号】财政部令第35号 【发布日期】2006-05-30 【生效日期】2006-07-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财政部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令第35号 2006年5月30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保障行政单位履行职能,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各民主党派机关(以下统称行政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各级行政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行政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包括行政单位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给行政单位的资产、行政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无形资产等。 第四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一)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二)推动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 (三)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四)监管尚未脱钩的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五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资产评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产权登记、资产清查、资产统计报告和监督检查等。 第六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 (二)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 (三)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 第七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

关于办公用品及固定资产管理办法(预)

办公室字[2014]第3号 办公用品及设备管理办法 1.目的 为了规范学校办公用品及设备的购买、使用、维护、报废等管理,充分利用现有资源,降低管理成本,特制定本办法 2.范围 适用于学校所有部门。 3.职责 3.1各部门负责对本部门的资产进行管理。 3.2办公室负责学校资产的购置、实物管理。 3.3财务管理部门负责对学校的资产进行价值管理,并监督公司资产管理的全过程。 4.方法和过程控制 4.1学校资产是指由学校购进、建造或以其他方式取得的、归公司所有、服务于学校经营过程的各种财产物资;资产按其性质可分为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物料用品、图书等几大类。 4.2办公室负责统筹所属学校资产的实物管理,财务管理部门进行价值管理。办公室设置专人管理,对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物料用品等进行实物管理,并委托使用部门保管。 4.3固定资产的管理 4.3.1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较高,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有实物形态的资产,是服务部门进行有偿服务所必须的物质条件。为保证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使用效率,应管好、用好这些资产,提高服务效益和经济效益。 4.3.2固定资产的分类 1)凡单价在200元以上的一般设备,单价在500元以上的专用设备,其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均列为固定资产。 2)不满上述金额的设备而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量同类财产,也列为固定资产。 3)固定资产按其用途可分为交通工具、机械设备、办公设备、通讯设备、房屋及建筑物等五大类。 4.3.3固定资产购置管理 1)固定资产的购置实行计划管理。由使用部门提出购置计划,经办公室统筹安排、合理调配,财务管理部门提出资金建议后,汇总后报校长审批后,由办公室统一购置。 2)固定资产购进入库或投入使用前,办公室应对固定资产进行验收,技术要求比较高的设备,还要

固定资产报废管理制度

1.1为做好固定资产的报废及报废资产的后期管理工作,特制定 本制度。 1.2本制度适用于xxxxxxxxxxx有限公司所属的固定资产。 1.3本制度规定了固定资产报废的申请、鉴定、报批、销账等流程。 2 报废资产涵盖范围 2.1设备类:生产设备(含特种设备)、办公设备(含IT类设备)。 2.2不动产类:厂房、建(构)筑物、围墙等。 2.3其他类:软件系统等,也按照固定资产报废流程执行。 3 固定资产申请报废需满足的条件 3.1设备类: 3.1.1设备在生产或使用中达到规定使用年限,主要使用性能丧失,不能满足生产工艺要求,且无修理价值,可申请报废处理。 3.1.2国家明文规定强制淘汰的性能落后、高风险、高能耗、不符合国家环保政策的设备。

3.1.3产品或工艺变化后无法再利用的闲置设备。 3.2不动产类: 3.2.1产品规划、设计变化,现有房产、建筑物不能匹配,需要拆除重新建设,可申请报废处理。 3.2.2达到规定使用年限,可申请报废处理。 3.2.3未达到报废年限,但在使用过程中出现坍塌、松垮等重大安全隐患,需要拆除重新建设,可申请报废处理。 3.3其他类:视具体情况而定 4 固定资产报废审批程序及相关部门职责 4.1设备类:生产设备(含特种设备)、办公设备(含IT类设备)4.1.1由使用单位填写《固定资产报废申请单》,报送固定资产归口管理部门。 4.1.2固定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相关单位对申请报废设备进行现场鉴定,经参加鉴定人员签署意见(特种设备必须有安全环科签定意见),报公司领导批准后,交归口管理部门,由固定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按要求行文请示公司分管领导批准。 4.2不动产类:厂房、建筑物、围墙 4.2.1由产权单位填写《固定资产报废申请单》,报送固定资产归口管理部门。 4.2.2固定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相关单位对申请报废不动产进行现场鉴定,经参加鉴定人员签署意见,报分管领导批准

国有资产管理办法(2)

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2)

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为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特制订本办法。公司履行国有资产经营管理职责,承担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财务部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内部国有资产管理具体工作。 第二章职责与权限 公司应履行的国有资产管理职责是: 一、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的法律、法规,执行公司制订的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建立、维护资产管理信息平台,加强对国有资产经营管理。 二、按规定办理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工作。 三、及时申报企业增减资本、投融资等重大事项。 四、依法经营,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并承担保值增值的责任。 五、执行司制定的投资收益管理办法。 六、制订国有资产管理与考核实施细则,并组织考核。 第三章国有资产管理内容 国有资产管理包括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和国有资本营运管理。

一、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包括产权管理(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产权登记、权证管理)、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统计等。 二、国有资本营运管理包括国有资本变动、资产处理(资产处理方案、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有偿转让、资产出租、资产报废)、实物资产收益、对外捐赠和接受捐赠、投融资、投资收益、资产损失审批等管理。 第四章产权管理 一、产权界定。遵循“谁投资,谁拥有产权”的原则,按照国家有关产权界定的规定执行。 产权界定工作程序: 1、公司委派中介机构进行清理和界定,经清理、界定属于国有资产的部分,按规定由公司报财政部确认。 2、经认定的国有资产,要按规定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二、产权纠纷调处按照国家有关国有资产产权纠纷调处的规定执行。 三、产权登记工作按照国家有关产权登记管理的规定执行。 四、凡占有、使用国有资产并已取得或申请取得法人资格的企业,应当按规定申办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企业产权归属关系不清或者发生产权纠纷等情况的,能够申请暂缓办理登记。在批准暂缓办理登记期限内,界定产权、处理纠纷,然后办理登记。

固定资产报废管理制度

固定资产报废管理 制度 1

1 内容与范围 1.1为做好固定资产的报废及报废资产的后期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1.2本制度适用于xxxxxxxxxxx有限公司所属的固定资产。 1.3本制度规定了固定资产报废的申请、鉴定、报批、销账等流程。 2 报废资产涵盖范围 2.1设备类:生产设备(含特种设备)、办公设备(含IT类设备)。 2.2不动产类:厂房、建(构)筑物、围墙等。 2.3其它类:软件系统等,也按照固定资产报废流程执行。 3 固定资产申请报废需满足的条件 3.1设备类: 3.1.1设备在生产或使用中达到规定使用年限,主要使用性能丧失,不能满足生产工艺要求,且无修理价值,可申请报废处理。 3.1.2国家明文规定强制淘汰的性能落后、高风险、高能耗、不符合国家环保政策的设备。 3.1.3产品或工艺变化后无法再利用的闲置设备。 3.2不动产类:

3.2.1产品规划、设计变化,现有房产、建筑物不能匹配,需要拆除重新建设,可申请报废处理。 3.2.2达到规定使用年限,可申请报废处理。 3.2.3未达到报废年限,但在使用过程中出现坍塌、松垮等重大安全隐患,需要拆除重新建设,可申请报废处理。 3.3其它类:视具体情况而定 4 固定资产报废审批程序及相关部门职责 4.1设备类:生产设备(含特种设备)、办公设备(含IT类设备) 4.1.1由使用单位填写《固定资产报废申请单》,报送固定资产归口管理部门。 4.1.2固定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相关单位对申请报废设备进行现场鉴定,经参加鉴定人员签署意见(特种设备必须有安全环科签定意见),报公司领导批准后,交归口管理部门,由固定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按要求行文请示公司分管领导批准。 4.2不动产类:厂房、建筑物、围墙 4.2.1由产权单位填写《固定资产报废申请单》,报送固定资产归口管理部门。 4.2.2固定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相关单位对申请报废不动产进行现场鉴定,经参加鉴定人员签署意见,报分管领导批准后,交归口管理部门,由固定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按要求行文请示公司主管部门批准。 4.3其它类:软件系统等

固定资产维修报废管理办法

固定资产维修报废管理办法 总则 为了使我司固定资产正常运转,充分利用。节约公司开支,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固定资产范围 固定资产一般指价值较高的一些物品,有维修和报废的价值,目前我司的固定资产包括:单价500元以上的IT设备和电器、仓库叉车、液压车、公司车辆、其他大型资产。 二、固定资产维修细则 (一)、资产维修申请人填写《维修申请单》,交至综合部。(二)、综合部资产专员根据资产维修信息,寻找多家维修商先进行询价,然后结合价格并考虑相关费用,择优进行维修。 (三)、综合部将维修完成的资产交给维修申请部门,并拿着维修凭证和发票去财务中心报销。 (四)、同时对于这次维修,综合部应当记录在案。 三、固定资产报废细则 (一)、如固定资产出现以下情形,应当予以报废: 1.超过使用年限。实际使用年限已超过规定使用年限。 2.无使用价值。 3.无法维修或者维修成本太高不如置换新的。 4.其他报废原因。 (二)、报废方式:

公司各部门出现资产报废的情形,应当书面报告至综合部资产专员处。综合部经过鉴定,符合报废条件的,应当予以报废。 对于应当予以报废的固定资产,处置方式有两种: 1.可由公司员工出资购买,该固定资产归于员工个人,费用上缴财务。具体物品价格,由资产所属部门会同综合部一起定价,并上报总经办确定价格。 2.综合部联系相应的资产回收商,对固定资产进行变卖。变卖资金由资产专员登记后上缴财务进行账务处理。 四、附则 (一)本办法自2017年7月1日起生效并执行。 (二)本办法会随着公司的发展而对内容进行不断的完善。 (三)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综合管理部。 综合管理部 2017年6月21日

固定资产报废管理办法

固定资产报废管理办法 固定资产报废处置管理暂行规定 为规范学院固定资产报废处置管理,本着勤俭办学的原则,根据《江苏省省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学院《资产与设备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 本规定所指的固定资产特指:一般设备、专用设备及低值耐用品。房屋建筑物、车辆、图书等固定资产的报废按其它规定执行。 第一条固定资产报废原则 (一)各单位应本着勤俭办学的原则,对能维修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尽量维修使用,不作报废处理。 (二)各单位固定资产报废原则上采用集中办理方式,每学期组织一次。 (三)帐、卡、物相符的固定资产方可办理报废手续。 第二条固定资产报废范围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办理仪器设备报废手续: (一)已超过耐用期,无使用价值的; (二)技术落后,耗能高,效率低,机型已淘汰的; (三)设备长期失修,主要零部件无法补充的; (四)主要部件损坏严重,无法修复的,或虽能修复,但

维修费用达到重新购置设备费的50%及以上的; (五)损坏、丢失并已赔偿的。 第三条固定资产报废审批程序 (一)各单位对拟报废的固定资产,填写“固定资产报废申请表”,并进行技术鉴定。 (二)单价在500元以下的一般设备或800元以下的专用设备,由使用单位组织鉴定,经部门领导审批或单位党政联席会议审批,报资产与设备管理处备案。 (三)单价在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一般设备或8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专用设备,由使用单位会同有关部门和技术人员进行鉴定,经部门领导审核或单位党政联席会议审核后,报资产与设备管理处。 单价在1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由资产与设备管理处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 (四)资产与设备管理处提出审核处理意见后,根据设备使用方向,报使用单位分管院领导会签,并由主管资产与设备工作的院领导审批。 (五)对按规定须由教育厅审批的,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核确认后,报省教育厅批准。 (六)经批准报废的固定资产,由使用单位将批准报废的固定资产搬运至指定仓库,并确保其完整。 (七)资产与设备管理处、财务处和使用单位分别办理资

国有企业投资管理试行办法

国有企业投资管理试行办法 (讨论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国有企业投资行为,促进经济社会与企业发展,根据《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苍南县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改革得意见》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县政府授权县国资办履行出资人职责得国有企业及其全资、控股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投资包括以下事项: (一)股权投资,包括出资设立子企业、对子企业增资、股权收购、股权置换等; (二)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基本建设、技术改造等; (三)金融投资,包括证券投资、外汇投资、委托理财等; (四)其她投资。 第二章投资决策与管理得责任主体及职责 第四条国有企业就是各类投资活动得主体。集团公司负责管理本集团投资活动,就是本集团投资决策得直接责任人。其主要职责就是: (一)制订本集团投资管理制度与程序,并贯彻执行; (二)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开展与管理本集团具体投资活动; (三)负责集团本级并指导管理所属企业得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投

资决策、风险控制、投资评价等; (四)向县国资办报送投资备案与需审核项目得报告; (五)对所属企业履行投资监管职责。 第五条国有企业投资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国家与地方(含省、市、县)经济发展规划、产业导 向等有关政策法规得方向与要求; (二)符合县级国有资本布局结构调整方向、企业发展规划与主业发展需要; (三)投资活动应规范执行企业投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管理制度要求; (四)投资规模应与企业资产经营规模、资产负债水平及实际筹资能力相适应; (五)从严管理境外投资、金融投资、非主业投资与楼堂管所建设,审慎开展与非国有企业得合作投资。 (六)由新投资形成得全资、控股(含拥有实际控制权)得企业层级,连同集团公司本级,原则上总数不超过三级; 第六条国有企业必须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制度主要包括或明确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投资决策管理规则、权限与决策程序; (二)明确投资管理日常工作机构及管理职责; (三)对所属企业投资项目管理得规则与程序;

固定资产报废管理规定

固定资产报废管理规定 The final edition was revised on December 14th, 2020.

为做好固定资产的报废及报废资产的后期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xxxxxxxxxxx有限公司所属的固定资产。 本制度规定了固定资产报废的申请、鉴定、报批、销账等流程。 2 报废资产涵盖范围 设备类:生产设备(含特种设备)、办公设备(含IT类设备)。 不动产类:厂房、建(构)筑物、围墙等。 其他类:软件系统等,也按照固定资产报废流程执行。 3 固定资产申请报废需满足的条件 设备类: 3.1.1设备在生产或使用中达到规定使用年限,主要使用性能丧失,不能满足生产工艺要求,且无修理价值,可申请报废处理。 3.1.2国家明文规定强制淘汰的性能落后、高风险、高能耗、不符合国家环保政策的设备。 3.1.3产品或工艺变化后无法再利用的闲置设备。 不动产类: 3.2.1产品规划、设计变化,现有房产、建筑物不能匹配,需要拆除重新建设,可申请报废处理。 3.2.2达到规定使用年限,可申请报废处理。 3.2.3未达到报废年限,但在使用过程中出现坍塌、松垮等重大安全隐患,需要拆除重新建设,可申请报废处理。 其他类:视具体情况而定 4 固定资产报废审批程序及相关部门职责 设备类:生产设备(含特种设备)、办公设备(含IT类设备)

4.1.1由使用单位填写《固定资产报废申请单》,报送固定资产归口管理部门。 4.1.2固定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相关单位对申请报废设备进行现场鉴定,经参加鉴定人员签署意见(特种设备必须有安全环科签定意见),报公司领导批准后,交归口管理部门,由固定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按要求行文请示公司分管领导批准。 不动产类:厂房、建筑物、围墙 4.2.1由产权单位填写《固定资产报废申请单》,报送固定资产归口管理部门。 固定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相关单位对申请报废不动产进行现场鉴定,经参加鉴定人员签署意见,报分管领导批准后,交归口管理部门,由固定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按要求行文请示公司主管部门批准。 其他类:软件系统等 4.3.1由使用单位填写《固定资产报废申请单》,分管领导批准后,报送固定资产归口管理部门。 4.3.2固定资产归口管理部门依据《固定资产报废申请单》中资产类别,组织相关部门评审、会签后,上报公司领导批准,并按要求行文请示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固定资产报废归口主审部门: 4.4.1非标生产线、烘箱、空压机、锅炉等大型生产设备和工艺变更后无法利用的闲置设备,归口报废主审部门由工艺技术部负责。 4.4.2软件系统、 IT等办公类设备的归口报废主审部门由综合管理部负责。 4.4.3计量检测设备、定扭工具、风动工具、电动工具类设备的归口报废主审由质量部负责。 4.4.4不动产类(含厂房、建筑物、围墙)归口报废主审部门由综合管理部负责。 4.4.5以上四类以外设备的归口报废主审由生产制造部负责。 固定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将上报的报废资产批文及报废资产清单、核准的《固定资产报废申请单》转交公司财务部、使用部门,并存档保存。财务部、资产归口管理部门依据上级主管部门的批文和《固定资产报废申请单》做销账处理,使用部门依据《固定资产报废申请单》进行部分台账销账处理,同时将报废的固定资产纳入报废资产台账管理。 固定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申报的报废资产批文、《固定资产报废申请单》及相关资料的存档;综合管理部档案室按公司有关规定处理或存放报废资产的档案材料。 各相关部门应本着对企业高度负责的态度,严格把关,做好固定资产报废前的认定和审核工作,资产管理部门将不定期组织技术人员对申请报废的固定资产进行跟踪抽查,对不负责任申报和审核的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和考核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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