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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会计准则第11号

国际会计准则第11号
国际会计准则第11号

国际会计准则第1 1 号(2 0 1 0 年版)

正体中文版草案

建造合约

(仅准则部分对外征求意见,有意见者请于99 年12 月25 日

前,将意见以电子邮件方式寄至tifrs@https://www.sodocs.net/doc/d81586292.html,.tw)

财团

法人中华民国会计研究发展基金会

国际会计准则翻译覆审项目委员会

征求意见函

国际会计准则第11 号

建造合约

A部分

财团法人中华民国会计研究发展基金会

国际会计准则翻译覆审项目委员会翻译

国际会计准则第11 号正体中文版草案

A1

国际会计准则第11号

建造合约

本版纳入截至2009 年12 月31 日发布之国际财务报导准则对本准则所作之修正。

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C)于1993 年12 月发布国际会计准则第11 号「建造合约」,并取代国际会计准则第11 号「建造合约之会计」(1979 年3 月首次发布)。其中一段于1999 年5 月被国际会计准则第10 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修正。

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于2001 年4 月决议,依据旧章程所发布之所有准则及解释于修正或撤销前仍应适用。

国际会计准则第11 号已被下列国际财务报导准则修正:

_ 国际会计准则第23 号「借款成本」(2007 年3 月修正)*

_ 国际会计准则第1 号「财务报表之表达」(2007 年9 月修正)。*

下列解释及其随附文件与国际会计准则第11 号有关:

_ 解释公告第27 号「评估法律形式为租赁之交易实质」(2001 年12 月发布并后续修正)_ 解释公告第32 号「无形资产:网站成本」(2002 年3 月发布并后续修正)

_ 国际财务报导解释第12 号「服务特许权协议」(2006 年11 月发布并后续修正)

_ 国际财务报导解释第15 号「不动产建造之协议」(2008 年7 月发布)。*

* 生效日为2009 年1 月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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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2

目录

段次

国际会计准则第11号

建造合约

目的

范围1–2

定义3–6

建造合约之合并及分立7–10

合约收入11–15

合约成本16–21

合约收入及费用之认列22–35

预期损失之认列36–37

估计变动38

揭露39–45

生效日46

下列随附文件请见本版B部分

释例

会计政策之揭露

合约收入及费用之决定

合约之揭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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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3

国际会计准则第11 号「建造合约」由第1 段至46 段组成。各段均具同等效力。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采用本准则时,仍沿用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C)之准则格式。阅读国际会计准则第11 号时,应考虑其目的、「国际财务报导准则前言」与「财务报表编制及表达之架构」之意涵。在无明确指引之情况下,国际会计准则第8 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动及错误」提供如何选择及适用会计政策之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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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4

国际会计准则第11号

建造合约

目的

本准则之目的系订定与建造合约有关之收入及成本之会计处理。由于依建造合约

所从事之活动性质,使合约活动开始之日期与活动完成之日期通常分属不同之会

计期间。因此,建造合约之主要会计议题系将合约收入及合约成本分摊至进行建

造工作之各会计期间。本准则使用「财务报表编制及表达之架构」中所订定之认

列条件,决定合约收入及合约成本何时应认列为综合损益表中之收入及费用。本

准则亦提供有关应用该等条件之实务指引。

范围

1 本准则适用于承包商财务报表中建造合约之会计处理。

2 本准则取代1978 年核准之国际会计准则第11 号「建造合约之会计」。

定义

3 本准则用语定义如下:

建造合约系指为建造一项资产或一组在设计、技术及功能或最终目的或用途等方

面密切相关或相互依存之资产而特别议定之合约。

固定价格合约系指承包商同意固定合约价格或每一产出单位固定价格之建造合

约;在某些情况下,附有成本调涨之条款。

成本加成合约系指承包商依合约认可或其他方式界定之成本加计一定比率或固定

金额获得归垫之建造合约。

4 建造合约可能因建造单项资产如桥梁、建筑物、水坝、管路、道路、船舶或隧道

而议定。建造合约亦可能涉及数项在设计、技术及功能或最终目的或用途等方面

密切相关或相互依存之资产建造;此等合约之例包括建造提炼厂及厂房或设备之

其他复杂组成项目之合约。

5 就本准则之目的而言,建造合约包括:

(a) 与建造资产直接相关之劳务提供合约,例如项目经理或建筑师之劳务提供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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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5

约;及

(b) 为拆除或复原资产及为拆卸资产后进行环境复原之合约。

6 建造合约可以多种方式订立,本准则将其划分为固定价格合约及成本加成合约。某些建造合约可能同时具有固定价格合约及成本加成合约之特性,附有合约价格

上限之成本加成合约即为一例。在此情况下,承包商须考虑第23 及24 段之所有

条件以决定何时认列合约收入及费用。

建造合约之合并及分立

7 本准则之规定通常单独适用于每一建造合约,惟在某些情况下,为反映一项合约或一组合约之实质,须将本准则适用于单项合约中可单独辨认之组成部分,或适

用于合并之一组合约。

8 当一项合约包括数项资产,且符合下列所有情况时,则每一资产之建造应作为单项建造合约处理:

(a) 每一资产均有单独之方案提出;

(b) 每一资产均单独议定,且承包商与客户能接受或拒绝合约中与每一资产有关

之部分;及

(c) 每一资产之成本及收入可予辨认。

9 无论系对单一或多个客户订立之一组合约,于符合下列所有情况时,应作为单项建造合约处理:

(a) 以单一包裹方式议定之一组合约;

(b) 该组合约密切相关,致每项合约实际上为具有整体利润率之单一计划之一部分;且

(c) 该组合约同时或接续进行。

10 合约可能约定得依客户之选择建造一项额外资产,或修改合约纳入一项额外资产之建造。于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将额外资产之建造作为单独建造合约处理:

(a) 该资产在设计、技术或功能上与原合约包括之一项或数项资产显著不同;或

(b) 议定该资产之建造价格时,并不参考原合约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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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约收入

11 合约收入应包括:

(a) 合约中同意之原始收入金额;及

(b) 合约工作之变更、求偿及奖励金:

(i) 在其很有可能产生收入之范围内;且

(ii) 收入能可靠衡量。

12 合约收入应按已收或应收对价之公允价值衡量。合约收入之衡量受到取决于未来事项结果之多种不确定性所影响。当事项发生且不确定性消除时,通常须修改估计。因此,合约收入金额可能于各期间有所增减。例如:

(a) 承包商与客户可能同意变更或求偿,使合约收入在合约原始同意之后续期间

增加或减少;

(b) 固定价格合约中同意之收入金额可能因成本调涨条款而增加;

(c) 合约收入金额可能因承包商造成之合约完工延误所导致之罚款而减少;或

(d) 当合约属每一产出单位固定价格之固定价格合约时,合约收入因产出单位数

量增加而增加。

13 变更系指客户对合约将执行之工作范围变动之指示。变更可能导致合约收入之增加或减少。变更之例为资产规格或设计之变动及合约期间之变动。于符合下列所

有情况时,应将变更计入合约收入中:

(a) 客户很有可能同意变更及因该项变更所产生之收入金额;且

(b) 该收入金额能可靠衡量。

14 求偿系指承包商向客户或另一方寻求收取之金额,以作为未包含在合约价格中成本之归垫。求偿可能来自于,例如客户造成之延误、规格或设计之错误及争议性

之合约工作变更。求偿收入金额之衡量具有高度不确定性且常取决于协商结果。

因此,仅于符合下列所有条件时,求偿方可计入合约收入中:

(a) 协商已达到相当阶段,致客户很有可能接受此项求偿;且

(b) 客户很有可能接受之金额能可靠衡量。

15 奖励金系指若达到或超过明订之绩效标准时,客户支付予承包商之额外款项。例如,合约可能允许承包商提早完成合约而给与奖励金。于符合下列所有条件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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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7

奖励金应计入合约收入中:

(a) 合约已进展至相当阶段,致很有可能达到或超过明订之绩效标准;且

(b) 奖励金之金额能可靠衡量。

合约成本

16 合约成本应包括:

(a) 直接与特定合约有关之成本;

(b) 一般可归属于合约活动,且能分摊至该合约之成本;及

(c) 根据合约条款可特别向客户收取之其他成本。

17 直接与特定合约有关之成本包括:

(a) 工地人工成本,包括工地监工费用;

(b) 建造用材料成本;

(c) 用于该合约之厂房及设备之折旧;

(d) 将厂房、设备及材料运送至工地或从工地运离之搬运成本;

(e) 租用厂房及设备之成本;

(f) 直接与该合约有关之设计及技术支持之成本;

(g) 改正及保证工作之估计成本,包括预计保固成本;及

(h) 来自第三方之求偿。

此等成本可能因未计入合约收入中之非主要收益(例如于合约结束时出售剩余残

料及处分厂房及设备所得之收益)而减少。

18 一般可归属于合约活动且能分摊至特定合约之成本包括:

(a) 保险费;

(b) 不直接与特定合约有关之设计及技术支持之成本;及

(c) 建造间接费用;

此等成本应按照有系统且合理之方法分摊,并一致应用于所有性质类似之成本。

此分摊系以建造活动之正常水平为基础。建造间接费用包括建造人员薪工单之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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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8

制及处理成本。一般可归属于合约活动且能分摊至特定合约之成本亦包括借款成本。

19 根据合约条款可特别向客户收取之成本可能包括合约条款明订可获得归垫之一般管理成本及发展成本。

20 不能归属于合约活动或不能分摊至合约之成本,应排除于建造合约成本之外,此类成本包括:

(a) 合约中未明订可获得归垫之一般管理成本;

(b) 销售成本;

(c) 合约中未明订可获得归垫之研究发展成本;及

(d) 未使用于某特定合约之闲置厂房及设备之折旧。

21 合约成本包括自取得合约之日至合约最终完成之期间内可归属于某一合约之成本。惟为取得该合约所发生之直接相关成本,若能单独辨认及可靠衡量,且很有

可能获得该合约,则该项成本亦应计入为合约成本之一部分。当为取得合约所发

生之成本已于发生当期认列为费用时,虽于后续期间获得该合约,亦不得将该费

用计入合约成本中。

合约收入及费用之认列

22 当建造合约之结果能可靠估计时,与该建造合约有关之合约收入及合约成本应于报导期间结束日参照合约活动之完成程度分别认列为收入及费用。建造合约之预

期损失应依第36段之规定立即认列为费用。

23 就固定价格合约而言,当满足下列所有条件时,建造合约之结果能可靠估计:

(a) 总合约收入能可靠衡量;

(b) 与合约有关之经济效益很有可能流入企业;

(c) 在报导期间结束日,完成合约尚须发生之合约成本及合约之完成程度均能可

靠衡量;且

(d) 可归属于合约之合约成本能明确辨认及可靠衡量,致已发生之实际合约成本

能与先前之估计相比较。

24 就成本加成合约而言,当满足下列所有条件时,建造合约之结果能可靠估计:

(a) 与合约有关之经济效益很有可能流入企业;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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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9

(b) 可归属于该合约之合约成本(不论是否可获得归垫)均能明确辨认及可靠衡量。

25 收入及费用之认列参照合约完成程度者通常称为完工百分比法。依照此方法,合约收入与用以达到所完成程度之已发生合约成本相配合,以报导归属于完工部分

之收入、费用及利润。此方法可提供某期间之合约活动进度及绩效之有用信息。

26 在完工百分比法下,合约收入应于进行工作之会计期间认列为当期损益之收入。合约成本通常于与其相关之工作进行之会计期间认列为当期损益之费用。惟总合

约成本预期超过总合约收入之部分应依第36 段之规定立即认列为费用。

27 承包商可能发生与合约之未来活动相关之合约成本。该类合约成本若将来很有可能回收则应认列为资产。该类成本代表应向客户收取之金额且通常分类为在建工程。

28 建造合约之结果仅在与合约有关之经济效益很有可能流入企业时方能可靠估计。惟当某一已计入合约收入并认列于损益之金额其收现性发生不确定性时,应就无

法回收或很有可能无法回收之金额认列为费用,而非作为合约收入金额之调整。

29 企业于同意合约所订下列内容后,通常能作出可靠之估计:

(a) 双方对所建造资产可执行之权利;

(b) 交换之对价;及

(c) 结算之方式及条款。

企业通常亦需要一个有效之内部财务预算及报导系统。随着合约之进展,企业应

检讨并于必要时修正对合约收入及合约成本之估计。需要作此修正并不表示合约

结果无法可靠估计。

30 合约之完成程度可藉由各种不同方法决定。企业应采用能可靠衡量已完成工作之方法。视合约之性质,这些方法可能包括:

(a) 至今完工已发生合约成本占估计总合约成本之比例;

(b) 已完成工作之勘测;或

(c) 合约工作实体之完成比例。

从客户收到之工程进度款及预收款通常无法反映已完成之工作。

31 当完成程度系参照至今已发生合约成本决定时,仅反映已完成工作之合约成本始计入至今已发生成本中。合约成本应予排除之例包括:

(a) 与合约之未来活动相关之合约成本,例如已送达工地或留作合约使用但于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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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过程中尚未安装、使用或运用之材料成本;惟专门为该合约制造之材料除

外;及

(b) 按照转包(分包)合约于未施工前预先支付予转包商(分包商)之款项。

32 当建造合约之结果无法可靠估计时:

(a) 仅在已发生合约成本预期很有可能回收之范围内始应认列收入;且

(b) 合约成本应于其发生当期认列为费用。

建造合约之预期损失应依第36段之规定立即认列为费用。

33 在合约初期阶段,合约之结果通常无法可靠估计。惟企业仍很有可能回收已发生之合约成本。因此,仅在已发生成本预期可回收之范围内始认列收入。因合约结

果无法可靠估计,故不得认列利润。惟即使合约结果无法可靠估计,总合约成本

仍很有可能超过总合约收入,在此情况下,总合约成本超过总合约收入之所有预

期超过数依第36段之规定立即认列为费用。

34 合约成本并非很有可能回收者应立即认列为费用。已发生之合约成本其回收性并非很有可能,且合约成本可能需要立即认列为费用之例包括:

(a) 合约无法完全执行,亦即其有效性极有问题;

(b) 合约之完成有赖于未决诉讼或立法之结果;

(c) 合约与可能被征收或没收之财产有关;

(d) 客户无法履行其义务之合约;或

(e) 承包商不能完成合约或不能履行其合约义务之合约。

35 当妨碍合约结果可靠估计之不确定性已不存在时,与建造合约有关之收入及费用应依第22段而非第32段之规定认列。

预期损失之认列

36 当总合约成本很有可能超过总合约收入时,应立即将预期损失认列为费用。

37 预期损失金额之决定,不考虑:

(a) 合约工作是否已开始;

(b) 合约活动之完成程度;或

(c) 非依第9 段之规定作为单项建造合约处理之其他合约预期产生之利润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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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1

估计变动

38 完工百分比法系于各会计期间按累积基础适用于合约收入及合约成本之当期估计数。因此,合约收入或合约成本之估计变动之影响,或合约结果之估计变动之影响,系作为会计估计变动处理(见国际会计准则第8 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

动及错误」)。变动后之估计数将用以决定变动当期及以后各期认列于损益之收

入及费用金额。

揭露

39 企业应揭露:

(a) 当期认列为收入之合约收入金额;

(b) 决定当期认列合约收入所采用之方法;及

(c) 决定在建合约之完成程度所采用之方法。

40 企业应于报导期间结束日逐项揭露在建合约之下列信息:

(a) 至今已发生成本及已认列利润(减除已认列损失)之汇总金额;

(b) 预收款金额;及

(c) 工程保留款金额。

41 工程保留款系指须俟合约所订之条件已符合或工程缺失已改正后始予支付之工程进度请款金额。工程进度请款金额系指依照已完成工作开立账单之金额,不论客

户是否已付款。预收款系指承包商于相关工作进行前所收到之款项。

42 企业应将:

(a) 因合约工作应向客户收取之帐款总额,列报为资产;及

(b) 因合约工作应支付予客户之帐款总额,列报为负债。

43 对于所有已发生成本加计已认列利润(减除已认列损失)超过工程进度请款金额之在建合约,因合约工作应向客户收取之帐款总额系指下列之净额:

(a) 已发生成本加计已认列利润;减除

(b) 已认列损失及工程进度请款金额之合计数。

44 对于所有工程进度请款金额超过已发生成本加计已认列利润(减除已认列损失)国际会计准则第11 号正体中文版草案

A12

之在建合约,因合约工作应支付予客户之帐款总额系指下列之净额:

(a) 已发生成本加计已认列利润;减除

(b) 已认列损失及工程进度请款金额之合计数。

45 企业应依国际会计准则第37 号「负债准备、或有负债及或有资产」之规定揭露所有或有负债及或有资产。或有负债及或有资产可能因诸如保固成本、求偿、罚款

或可能之损失等项目而产生。

生效日

46 本准则对涵盖期间起自1995 年1 月1 日以后之财务报表生效。__

国际会计准则第16号

国际会计准则第16号--不动产、厂房和设备 国际会计准则第16号 (1993年12月修订) 目的 本号准则的目的是规定不动产、厂房和设备的会计处理。 不动产、厂房和设备的会计的基本问题是资产确认的时间、其帐面金额的确定、与它们有关的需确认的折旧费用,以及对帐面金额的其他损耗的确定和会计处理。 本号准则要求一项不动产、厂房和设备在其满足编制和呈报财务报表的结构中对一项资产的定义和确认标准时确认为资产。 范围 1.本号准则适用于对不动产、厂房和设备的会计处理,除非有另外的国际会计准则,要求或允许采用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 2.本号准则替代于1981年批准的国际会计准则第16号不动产、厂房和设备的会计. 本号准则还替代1976年批准的国际会计准则第4号折旧会计中有关不动产、厂房和设备的折旧部分。本号准则所包含的原则的应用可能也适合像长期无形资产那样的其他资产,同时,国际会计准则第4号折旧会计仍然适用于这样的资产。 3.本号准则不适用于: (1)森林及类似的再生性自然资源。 (2)矿产权,矿产、石油、天然气和类似的非再生性资源的勘探和开采。然而,对于在发展或保持上述第(l)或第(2)条所包含的活动或资产时使用的,但又能与这些活动或资产分开的不动产、厂房和设备,适用本号准则。 4.在某些情况下,国际会计准则允许使用与本号准则所规定的不同的方法,来决定对不动产、厂房和设备的帐面金额的初始确认。例如,根据对负商誉的所允许的备选处理方法,国际会计准则第22号企业合并,要求对在企业合并中取得的不动产、厂房和设备最初用公允价值计量,即使它大于成本。然而,在这种情况下,对这些资产的会计处理的所有其他方面,包括折旧,均应按本号准则的要求予以确定。 5.国际会计准则第25号投资会计,允许企业将投资物业作为不动产处理,以符合本号准则的要求,或作为长期投资处理,以符合国际会计准则第25号投资会计的要求。 6.本号准则不涉及对完整反映物价变动影响的制度的应用(见国际会计准则第15号反映价格变动影响的信息和国际会计准则第29号在恶性通货膨胀经济中的财务报告)。但是,

国际会计准则第36号

国际会计准则第号资产减值 国际会计准则第号 目的 本准则的目的是,规定企业用以确保其资产以不超过可收回价值()的金额进行计量的程序。如果资产的帐面价值超过通过使用或销售而收回的价值,该资产就是按超过其可收回价值计量的,如果是这样,该资产应视为已经减值,本准则要求企业确认资产减值损失。本准则也规定了企业何时应冲回资产减值损失,以及减值资产的有关披露内容。 范围 .本准则适用于除下述资产以外的所有资产减值的会计核算: ()存货(参见《国际会计准则第号存货》); ()建造合同形成的资产(参见《国际会计准则第号建造合同》); ()递延所得税资产(参见《国际会计准则第号所得税》); ()雇员福利形成的资产(参见《国际会计准则第号雇员福利》); ()包括在《国际会计准则第号金融工具:披蹲和列报》范围内的金融资产。 .本准则不适用于存货、建造合同形成的资产、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雇员福利形成的资产,因为适用于这些资产的现行国际会计准则已经包含了有关其确认和计量的特定要求。 .包括在《国际会计准则第号金融工具:披落和列报》范围内的金融资产,其减值损失的会计核算取决于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有关金融工具项目的结果。以下投资属于金融资产,但《国际会计准则第号金融工具:披露和列报》没有包括,因而本准则也适用于这些金融资产: ()《国际会计准则第号合并财务报表和对子公司投资的会计》中定义的子公司; ()《国际会计准则第号对联营企业投资的会计》中定义的联营企业; ()《国际会计准则第号合营中权益的财务报告》中定义的合营企业。 .根据其他国际会计准则,以重估价值(公允价值)计量的资产,如按《国际会计准则第号固定资产》以重估价值作为允许选用的方法计量的资产,本准则也适用。但是,认定某项重估资产是否已经减值,取决于用以确定其公允价值的基础: ()如果资产的公允价值是其市场价值,则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其销售净价之间的唯一差额是处置该资产的直接增量费用:

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

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 关于中小主体确认和计量原则调查问卷 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发布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s)运用于中小主体(SMEs)国际准则确认和计量原则方面可能修正所做调查问卷。尽管各国法律、规章和实务对中小主体定义各不相同,有些国家所指中小主体可能是指或包括特别小规模公司,而不考虑其是否向外部使用者公开通用财务报表。本问卷中中小主体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主体:(1)没有公众受托责任(do not have public accountability);(2)向外部使用者公开通用财务报表。那些仅向所有者-管理层或税收目或非证券监管目提交财务报表小规模主体不在本问卷所称“中小主体”范畴之列。 问题1:哪些方面确认和计量原则,对中小主体而言,可予以简化?请相应指出: ·中小主体按照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特定确认或计量问题; ·产生上述确认或计量问题交易或事项; ·为什么上述情况构成一个问题;以及 ·应如何解决该问题? 附录A罗列了一些人认为会导致中小主体确认和计量方面问题。对应于每一个项目,如果您认为它是一个问题,请在阐明理由时指出您是否认为: (1)会计信息使用者不会使用或不会从此类信息中获益; (2)中小主体遵循这些确认和计量原则不符合成本效益原则; (3)审计人员对此类信息进行审计成本过高; (4)对中小主体而言计量太过复杂; (5)该确认或计量原则运用会导致对报告收益或资产不利影响; (6)其他原因(请说明)。 以上仅是列示了一些人争论认为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中特定确认或计量原则构成中小主体确认或计量问题原因。理事会并不认为上述每一个原因都可能表明会产生问题。例如,当某主体遇到复杂交易时,计量复杂性可

财会〔2010〕10号--关于印发中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

关于印发中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 持续趋同路线图的通知 财会[2010]10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已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实现趋同,应对金融危机、响应 G20倡议,建立全球统一的高质量会计准则已成为各国共识。为此,我部制定了《中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持续趋同路线图》,现予公布。希望有关方面按照路线图的要求,结合我国新兴市场和转型经济国家的实际情况,更加深入地参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制定,积极推进我国会计准则持续国际趋同,为建立全球统一的高质量会计准则作出贡献。 附件:中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持续趋同路线图 财政部 二〇一〇年四月一日 附件下 中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持续趋同路线图.pdf 载: 中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

持续趋同路线图 会计准则国际趋同是一个国家经济发展和适应经济全球化的 必然选择。中国企业会计准则已于2005 年实现了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趋同。2008 年国际金融危机爆发后,二十国集团(G20)峰会、金融稳定理事会(FSB)倡议建立全球统一的高质量会计准则,着力提升会计信息透明度,将会计准则的重要性提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作为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制定机构,采取了系列重要举措提高会计准则质量。在此背景下,中国响应G20 和FSB 倡议,在现有基础上发布《中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持续趋同路线图》,旨在实现中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持续趋同。 一、中国企业会计准则已实现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趋同 2005 年,中国财政部在全面总结多年来会计改革经验的基础 上,集中力量制定完成了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在此期间,IASB 多次派专家与财政部会计司团队一起工作。2005 年11 月8 日,中国会计准则委员会(CASC)与IASB 签署联合声明指出:中国制定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实现了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趋同。同时,IASB 确认了中国特殊情况和环境下的一些会计问题,涉及关联方交易的披露、公允价值计量和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在这些问题上,中国可以为IASB 寻求高质量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解决方案2 提供非常有用的帮助。2009 年11 月4 日,IASB 发布了新修订的《国际会计准则第24 号——关联方披露》,基本消除了与中国关

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讲解

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讲解 一、套期保值的概念 套期保值(以下简称套期),是指企业为规避外汇风险、利率风险、商品价格风险、股票价格风险、信用风险等,指定一项或一项以上套期工具,使套期工具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预期抵销被套期项目全部或部分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 套期分为公允价值套期、现金流量套期和境外经营净投资套期。公允价值套期,是指对已确认资产或负债、尚未确认的确定承诺,或该资产或负债、尚未确认的确定承诺中可辨认部分的公允价值变动风险进行的套期。该类价值变动源于某类特定风险,且将影响企业的损益。现金流量套期,是指对现金流量变动风险进行的套期。该类现金流量变动源于与已确认资产或负债、很可能发生的预期交易有关的某类特定风险,且将影响企业的损益。境外经营净投资套期,是指对境外经营净投资外汇风险进行的套期。境外经营净投资,是指企业在境外经营净资产中的权益份额。 对于满足规定条件的套期,企业可运用套期会计方法进行处理。套期会计方法,是指在相同会计期间将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公允价值变动的抵销结果计入当期损益的方法。比如,某企业拟对6个月之后很可能发生的贵金属销售进行现金流量套期,为规避相关贵金属价格下跌的风险,该企业可于现在卖出相同数量的该种贵金属期货合同并指定为套期工具,同时指定预期的贵金属销售为被套期项目。资产负债表日(假定预期贵金属销售尚未发生),期货合同的公允价值上涨了100万元,对应的贵金属预期销售价格的现值下降了100万元。假定上述套期符合运用套期会计方法的条件,该企业应将期货合同的公允价值变动计入所有者权益(资本公

积),待预期销售交易实际发生时,再转出调整销售收入。二、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 套期工具,是指企业为进行套期而指定的、其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预期可抵销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的衍生工具,对外汇风险进行套期还可以将非衍生金融资产或非衍生金融负债作为套期工具。衍生工具包括远期合同、期货合同、互换和期权,以及具有远期合同、期货合同、互换和期权中一种或一种以上特征的工具。比如,企业为规避库存铜品价格下跌的风险,可以通过卖出一定数量铜品的期货合同加以实现,其中卖出铜品的期货合同即是套期工具。衍生工具如无法有效地降低被套期项目的风险,不能作为套期工具。比如,对于利率上下限期权或由一项发行的期权和一项购入的期权组成的期权,其实质相当于企业发行一项期权的(即企业收取了净期权费),不能将其指定为套期工具。 企业在确立套期关系时,应当将套期工具整体或其一定比例(不含套期工具剩余期限内的某一时段)进行指定,但下列情况除外:(1)对于期权,企业可以将期权的内在价值和时间价值分开,只就内在价值变动将期权指定为套期工具;(2)对于远期合同,企业可以将远期合同的利息和即期价格分开,只就即期价格变动将远期合同指定为套期工具。 企业通常可将单项衍生工具指定为对一种风险进行套期,但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可以指定单项衍生工具对一种以上的风险进行套期:(1)各项被套期风险可以清晰辨认;(2)套期有效性可以证明;(3)可以确保该衍生工具与不同风险头寸之间存在具体指定关系。套期有效性,是指套期工具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能够抵销被套期风险引起的被套期项目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的程度。 对于符合套期工具条件的衍生工具,在套期开始时,通常应当将其整体或其一定比例指定为套期工具。单项衍生工具通常被指定为对一种风险进行套期。附有多种风险的衍生工具也可以被指定为对一种以上风险进行套期,前提是可以清晰地辨

《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

《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讲义 讲解提纲: 第一节合营安排概述 第二节共同经营参与方的会计处理 第一课时 第一节合营安排概述 一、合营安排的定义与特征 适应我国市场经济发展、企业合营安排日益增多的需要,实现与国际财务报告持续趋同。 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2011年5月12日,发布《国际财务报告第11号——合营安排》和《解释公告第13号——共同控制主体:合营者的非货币性投入》。2014年5月,《取得共同经营中的利益份额》。 2014年2月17日,财政部发布本准则,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对该准则的理解学习基于两个基本认识 第一,会计准则不尽规范会计处理方法和流程,更重要的是规范企业运用这些会计方法的适用范围和条件。 第二要深入理解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对合营安排的判断标准、分类原则进行深入理解和分析。 1.合营安排的定义 一个主体可能不仅仅直接从事经营活动,还通过对其他主体进行战略投资来经营。报告主体的投资主要分为以下三类: (1)报告主体控制某个主体;

(2)报告主体和一个或多个第三方共同控制某个主体或活动; (3)报告主体并没有对某个主体施加控制或与其他方共同控制该主体,而是对该主体具有重大影响。 合营安排主要规范第二类涉及共同控制的投资的处理。按照合营安排准则的定义,合营安排是指一项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参与方共同控制的安排。 2.合营安排的特征 (1)各参与方均受到该安排的约束 一般来说,合营安排通过相关约定对各参与方予以约束。相关约定,是据以判断是否存在共同控制的一系列具有执行力的合约。在形式上,相关约定通常包括合营安排各参与方达成的合同安排,如合同、协议、会议纪要、契约等,也包括对该安排构成约束的法律形式本身。 在内容上,相关约定可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是对合营安排的目的、业务活动及期限的约定; 二是对合营安排的治理机构(如董事会或类似机构)成员的任命方式的约定; 三是对合营安排相关事项的决策方式的约定,包括哪些事项需要参与方决策、参与方的表决权情况、决策事项所需的表决权比例等内容,合营安排相关事项的决策方式是分析是否存在共同控制的重要因素; 四是对参与方需要提供的资本或其他投入的约定; 五是对合营安排的资产、负债、收入、费用、损益在参与方之间的分章程或其他法律文件有时会涵盖相关约定的全部或部分内容。 【例1】A公司和B司共同出资建立了C公司。C司在章程中规定,C公司的所有重大决策须经A司和B公司均同意方可做出。除章程之外A司和B公司并未

国际会计准则框架翻译

1 目的和地位 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框架是用于财务报表的编制及呈报,它描述了用于编制财务报表的基本概念。该框架作为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制定会计准则的指南,同时也作为那些不由国际会计准则或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解释直接解决的会计问题的指南。 在没有标准或解释的情况下,特别是在处理交易的时候,管理层必须使用其判断力来建立和应用会计政策以此确保信息是相关可靠的。在做出此种判断的时候,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要求管理层认真考虑框架中关于资产、负债、收入和费用的定义,确认标准和计量的概念。 2 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框架 框架包括: >财务报告的目标 >确定对财务报表有用的信息的质量特征 >定义财务报表的基本要素,以及这些要素在财务报表中的确认和计量。 >提供资本保全的概念 3 通用财务报表 该框架涉及通用财务报表。要求业务主体(无论是私营部门还是公共部门)至少每年编报一次通用财务报表,以满足众多外部使用者对信息的共同需要。因此,该框架不必涉及专用财务报告,例如为税务机关编制的报告、为政府管理部门编制的报告、编制与证券发行有关的招股说明书以及编制与企业合并相关的报告。 3.1 使用者及其信息需求 财务报表的主要使用者是现在和潜在的投资者、雇员、贷款人、供应商和其他商业债权人、顾客、政府及其机构与公众。所有这些类别的使用者都是依靠财务报告来帮助他们作出决策。 该框架认为,因为投资者是企业风险资本的提供者,所以满足投资者需求的财务报告也会满足其他使用者的一般财务信息需求。所有这些用户群体共同关注的是一个企业创造现金和现金等价物的能力以及产生这些未来现金流的时间性和确定性。 该框架提醒财务报告并不能提供使用者进行经济决策时可能需要的所有信息,一方面,财务报告反映的是过去事件的财务影响,而大多数财务报告使用者所做出的决策是与未来相关的。另一方面,财务报告仅提供了其使用者有限的非财务信息。 虽然财务报告不能满足用户群的所有信息需求,但是通用财务报告致力于满足所有使用者共同的信息需求。 3.2 财务报告的责任 企业的管理层对企业财务报告的编制和呈报负有主要责任。 3.3 财务报告的目标 财务报表的目标是提供关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变动方面的信息,这种信息对于很大一批使用者进行经济决策是有用的。 财务状况:企业的财务状况受其所控制的经济资源、其财务结构、其资金流动性和偿债能力以及其适应所处经营环境变化的能力的影响。财务状况表列示了此类信息。 经营业绩:经营业绩是一个企业在已投入的资源上赚取利润的能力。关于利润数额变动的信息有助于预测企业在现有资源基础上产生现金流量的能力,同时还有助于预测企业利用可能投资的额外资源获取潜在额外现金流的能力。该框架说明,关于经营业绩的信息主要在综合收益表中提供。 财务状况变动:财务报告的使用者获取企业在报告期从事投资、筹资和经营活动相关的信息。这些信息有助于评估企业如何产生现金和现金等价物,以及企业如何使用这些现金流。现金流量表提供了这类信息。 附注和附表:财务报告也包括附注和附表以及其他信息(a)对财务状况表和综合收益表有关项目的解释,(b)对影响企业的风险和不确定性的披露,(c)对没有在财务状况表中确认的所有资源和义务的解释。 4 潜在假设 该框架列明了财务报告的潜在假设。 权责发生制:交易和其他事项的影响应当在它们发生时而不是当现金或现金等价物收到或支付时加

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

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2014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合营安排的认定、分类以及各参与方在合营安排中权益等的会计处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合营安排,是指一项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参与方共同控制的安排。合营安排具有下列特征: (一)各参与方均受到该安排的约束; (二)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参与方对该安排实施共同控制。任何一个参与方都不能够单独控制该安排,对该安排具有共同控制的任何一个参与方均能够阻止其他参与方或参与方组合单独控制该安排。 第三条合营安排不要求所有参与方都对该安排实施共同控制。合营安排参与方既包括对合营安排享有共同控制的参与方(即合营方),也包括对合营安排不享有共同控制的参与方。 第四条合营方在合营安排中权益的披露,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41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 第二章合营安排的认定和分类 第五条共同控制,是指按照相关约定对某项安排所共有的控制,并且该安排的相关活动必须经过分享控制权的参与方一致同意后才能决策。 本准则所称相关活动,是指对某项安排的回报产生重大影响的活动。某项安排的相关活动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通常包括商品或劳务的销售和购买、金融资产的管理、资产的购买和处置、研究与开发活动以及融资活动等。 第六条如果所有参与方或一组参与方必须一致行动才能决定某项安排的相关活动,则称所有参与方或一组参与方集体控制该安排。

在判断是否存在共同控制时,应当首先判断所有参与方或参与方组合是否集体控制该安排,其次再判断该安排相关活动的决策是否必须经过这些集体控制该安排的参与方一致同意。 第七条如果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参与方组合能够集体控制某项安排的,不构成共同控制。 第八条仅享有保护性权利的参与方不享有共同控制。 第九条合营安排分为共同经营和合营企业。 共同经营,是指合营方享有该安排相关资产且承担该安排相关负债的合营安排。 合营企业,是指合营方仅对该安排的净资产享有权利的合营安排。 第十条合营方应当根据其在合营安排中享有的权利和 承担的义务确定合营安排的分类。对权利和义务进行评价时应当考虑该安排的结构、法律形式以及合同条款等因素。 第十一条未通过单独主体达成的合营安排,应当划分为共同经营。 单独主体,是指具有单独可辨认的财务架构的主体,包括单独的法人主体和不具备法人主体资格但法律认可的主体。 第十二条通过单独主体达成的合营安排,通常应当划分为合营企业。但有确凿证据表明满足下列任一条件并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合营安排应当划分为共同经营: (一)合营安排的法律形式表明,合营方对该安排中的相关资产和负债分别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二)合营安排的合同条款约定,合营方对该安排中的相关资产和负债分别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发布的一般列报和披露》中文简介

附件1: 《一般列报和披露(征求意见稿)》中文简介 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于2019年12月发布了《一般列报和披露(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0年6月30日。现将征求意见稿简要介绍如下: 一、修订背景 作为理事会“促进财务报告更好地沟通”工作内容之一,理事会开展了主要财务报表研究项目。本征求意见稿中的建议是主要财务报表项目的部分内容,旨在回应利益相关者,尤其是财务报表使用者对业绩报告开展研究项目的强烈要求。 二、主要内容 征求意见稿包括理事会关于改进财务报表信息沟通的建议,主要聚焦损益表的业绩信息。同时,理事会也建议对现金流量表和财务状况表进行有限的修改。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包括: 1. 以一项新准则替代《国际会计准则第1号——财务报表列报》,新准则由两部分构成: (1)对财务报表列报和披露的新规定; (2)沿用《国际会计准则第1号——财务报表列报》

的有关规定,仅对措辞做有限改动。 2. 对其他准则的修改建议: (1)《国际会计准则第7号——现金流量表》; (2)《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2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 (3)《国际会计准则第33号——每股收益》; (4)《国际会计准则第34号——中期财务报告》; (5)《国际会计准则第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 (6)《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7号——金融工具:披露》。 三、征求意见的主要问题 (一)关于损益表的结构。 表1(见下页)是主体应用本项目修订建议而编制的损益表摘要,该主体不以投资作为其主要业务活动,也不以为客户提供融资作为其主要业务活动。 征求意见稿建议,主体在损益表中列报以下新的小计金额(表1中阴影部分): (1)经营损益; (2)经营损益以及来自一体化的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收益和费用; (3)息税前损益。

国际会计准则第7号

国际会计准则第7号--现金流量表 国际会计准则第7号 (1992年12月修订) 目的 有关企业现金流量的信息,有助于为财务报表的使用者评价企业形成现金和现金等价物的能力以及企业使用这些现金流量的需要提供依据。使用者进行经济决策,需要对企业形成现金和现金等价物的能力及其时间性与确定性作出评价。 本号准则的目的是要求提供企业现金和现金等价物变化的信息。这种信息采用现金流量表的形式加以提供。 该表对会计期间源于经营、投资和融资业务的现金流量进行了分类。 范围 1.企业应根据本号准则的要求编制现金流量表,并且应将它作为每期需呈报的财务报表的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来加以呈报。 2.本号准则替代于1977年6月批准的国际会计准则第7号财务状况变动表. 3.企业财务报表的使用者关心企业是如何形成现金和现金等价物的。不论企业业务的性质如何,也不论是否可如同金融机构一样,将现金视作企业的产品,都是如此。企业需要现金,基本上是出于相同的原因,尽管其创造收益的主营业务可能不同。企业需要用现金来从事经营、偿付债务,并向投资者提供回报。因此,本号准则要求所有企业呈报现金流量表。 现金流量信息的作用 4.当现金流量表结合其他财务报表一起使用时,所提供的信息能使使用者评价企业净资产的变动、财务结构(包括流动性和偿债能力),以及企业为适应环境和时机的变化而影响现金流量的金额和时间的能力。现金流量的信息有助于评价企业形成现金和现金等价物的能力,并使使用者能够建立评价和比较不同企业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的模式。它还提高了不同企业经营业绩报告的可比性,因为它消除了对相同交易和事项采用不同会计处理的影响。 5.关于以往现金流量的信息常用来作为未来现金流量的金额、时间和确定性的指标。它还有助于复核过去对未来现金流量所作估计的准确性,以及检查获利能力、净现金流量与价格变动影响之间的关系。定义 6.本号准则所用的下列术语具有特定的含义: 现金,包括库存现金和活期存款。 现金等价物,是指随时能转变为已知金额的现金的短期投资,其流动性高,价值变动的风险小。

企业会计准则第 24号

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套期保值的确认和计量,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套期保值(以下简称套期),是指企业为规避外汇风险、利率风险、商品价格风险、股票价格风险、信用风险等,指定一项或一项以上套期工具,使套期工具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预期抵销被套期项目全部或部分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 第三条套期分为公允价值套期、现金流量套期和境外经营净投资套期。 (一)公允价值套期,是指对已确认资产或负债、尚未确认的确定承诺,或该资产或负债、尚未确认的确定承诺中可辨认部分的公允价值变动风险进行的套期。该类价值变动源于某类特定风险,且将影响企业的损益。 (二)现金流量套期,是指对现金流量变动风险进行的套期。该类现金流量变动源于与已确认资产或负债、很可能发生的预期交易有关的某类特定风险,且将影响企业的损益。 (三)境外经营净投资套期,是指对境外经营净投资外汇风险进行的套期。境外经营净投资,是指企业在境外经营净资产中的权益份额。 第四条对于满足本准则第三章规定条件的套期,企业可运用套期会计方法进行处理。 套期会计方法,是指在相同会计期间将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公允价值变动的抵销结果计入当期损益的方法。 第二章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 第五条套期工具,是指企业为进行套期而指定的、其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预期可抵销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的衍生工具,对外汇风险进行套期还可以将非衍生金融资产或非衍生金融负债作为套期工具。 第六条企业在确立套期关系时,应当将套期工具整体或其一定比例(不含套期工具剩余期限内的某一时段)进行指定,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对于期权,企业可以将期权的内在价值和时间价值分开,只就内在价值变动将期权指定为套期工具; (二)对于远期合同,企业可以将远期合同的利息和即期价格分开,只就即期价格变动将远期合同指定为套期工具。 第七条企业通常可将单项衍生工具指定为对一种风险进行套期,但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可以指定单项衍生工具对一种以上的风险进行套期: (一)各项被套期风险可以清晰辨认; (二)套期有效性可以证明; (三)可以确保该衍生工具与不同风险头寸之间存在具体指定关系。 套期有效性,是指套期工具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能够抵销被套期风险引起的被套期项目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的程度。 第八条企业可以将两项或两项以上衍生工具的组合或该组合的一定比例指定为套期工具。 对于外汇风险套期,企业可以将两项或两项以上非衍生工具的组合或该组合的一定比例,或将衍生工具和非衍生工具的组合或该组合的一定比例指定为套期工具。 对于利率上下限期权或由一项发行的期权和一项购入的期权组成的期权,其实质相当于企业发行的一项期权的(即企业收取了净期权费),不能将其指定为套期工具。 第九条被套期项目,是指使企业面临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风险,且被指定为被套期对象的下列项目: (一)单项已确认资产、负债、确定承诺、很可能发生的预期交易,或境外经营净投资; (二)一组具有类似风险特征的已确认资产、负债、确定承诺、很可能发生的预期交易,或境外经营净投资;

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讨论稿

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讨论稿 《采掘活动》节译 前言 1.从事矿产或油气采掘活动的主体是国际资本市场的重要部分。但是,某些采掘活动以及与这些活动相关的资产或支出没有完全包括在IFRSs之中。IFRSs的范围排除了适用于这些活动的某些部分,最明显的是《国际会计准则第16号——不动产、厂场和设备》和《国际会计准则第38号——无形资产》。此外,尽管《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6号——矿产资源的勘探和评价》(IFRS6)对勘探和评价支出规定了会计处理,但是,作为临时办法,IFRS 6允许(附带某些限制)采用IFRSs的主体对这些支出继续适用现有的会计政策。由于缺乏综合性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导致了采掘活动国际财务报告的持续分歧,也引起了对部分会计实务可能不符合IASB的《编报财务报表的框架》的担心。 2.本讨论稿是制订一项可能的采掘业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第一步,该准则将会处理对这些问题的关注并取代IFRS 6。 历史 3.1998年,IASB的前身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C)启动了一项针对采掘业主体所使用会计的项目。实施该项目的主要原因是为解决下列观点分歧: (1)矿产或油气储量和资源的发现、取得和开发成本应在多大

程度上资本化; (2)对资本化的成本的折旧(或摊销)方法; (3)除了成本因素,矿产或油气储量和资源的数量及价值将在多大程度上影响确认、计量和披露;以及 (4)矿产、石油和天然气储量和资源的定义与计量。 4.2000年11月,IASC采掘业指导委员会发布了一份议题报告《采掘业》,收到了52份反馈意见函。项目组在制定该讨论稿的过程中已经考虑了该议题报告及其反馈意见。 5.2001年,IASB作为IASC的继承者得以组建。2001年7月,IASB 宣布,将在议程时间允许时重启该项目。2002年9月,IASB认为,为许多准备在2005年采用IFRSs的主体完成一项采掘活动会计的综合性项目,在时间上是不可行的。但是,为这些主体提供关于勘探和评价成本的处理原则是必要的。因此,IASB于2004年12月发布了IFRS 6。IASB发布IFRS 6的目标是: (1)只对勘探和评价支出的会计实务进行有限的改进,没有要求进行重大修改,当IASB对从事矿产资源勘探和评价的主体所采用的会计实务进行全面审议时,这些修改可能被撤销; (2)明确了确认勘探和评价资产的主体应按照《国际会计准则第36号——资产减值》对这类资产进行减值测试的情形;以及(3)要求从事矿产资源勘探和评价的主体披露有关勘探和评价资产、对这些资产进行减值评估的标准以及确认的减值损失等信息。 6.同样在2004年,IASB还开始了一项对采掘活动会计进行全面

最新国际会计准则IAS8

目录 一、概述 二、目的 三、范围 四、定义 五、本期净损益 六、非常项目 七、正常活动的损益 八、中断经营 九、会计估计的变化 十、基本错误 十一、基准处理方法 十二、会计政策的变更 十三、国际会计准则的采用 十四、生效日期 二、目的 本号准则的目的是对损益表中某些项目的分类、揭示和会计处理作出规定,以便使所有的企业均在一致的基础上编制和呈报损益表。这不仅增强了与企业前期财务报表的可比性,而且也增强了与其他企业财务报表的可比性。因此,本号准则要求对非常项目进行分类和揭示,并且揭示正常经营活动所产生的损益中的某些项目。本号准则还对会计估计的变化、会

计政策的变更以及基本错误的更改规定了处理方法。 三、范围 1.本号准则应在损益表呈报由正常活动和非常项目产生的损益,以及在对会计估计的变化、基本错误的更改和会计政策的变更进行核算时予以采用。 2.本号准则替代于1977年批准的国际会计准则第8号“非常项目、前期项目和会计政策的变更”。 3.本号准则涉及对本期净损益中某些项目的揭示。除了按其他国际会计准则,包括国际会计准则第5号“财务报表应揭示的信息”所要求的其他揭示外,还应作出这些揭示。 4.本号准则还涉及与中断经营有关的某些揭示,但不涉及与中断经营有关的确认与计量问题。 5.非常项目、基本错误和会计政策的变更的税务影响应按国际会计准则第12号“所得税会计”的要求进行核算和揭示。国际会计准则第12号中提到的“特殊项目”,应视为本号准则所定义的“非常项目”。 四、定义 6.本号准则所用的下列术语,具有特定的含义。 非常项目,是指由明显区别于企业正常活动的事项成交易所产生的收益或使用,因此不会经常或定期发生。 正常活动,是指企业所从事的作为其业务组成部分的所有活动,以及企业为促进这些活动的完成附带或因这些活动而产生的相关活动。 中断经营,是一项经营项目的出售或放弃的结果,该经营项目代表了企业一个独立、主要的业务种类,并且该经营项目的资产、净损益和活动能够从实物上、经营上和财务报告的目的上加以区分。 基本错误,是指本期发现的错误,它们是如此重大以致使以前某一期或若干期的财务报表在发布时,就不再被认为是可靠的。 会计政策,是指企业在编制和呈报财务报表时所采用的具体原则、基础、惯例、规则和实务。 五、本期净损益 7.除非国际会计准则另有要求或允许有别的做法,否则,在本期确认的所有收益和费用项目,均应计人本或损益之中。 8.通常,本期确认的所有收益和费用项目,均应计入本期净损益。这包括非常项目和会计估计变化的影响。然而,也可能存在某些项目不能计入本期净损益的情况。本号准则涉及两类这样的情况:基本错误的更改和会计政策变更的影响。 9.其他国际会计准则涉及一些可能满足概念结构中收益或费用的定义,但通常不能计入净损益的项目。这方面的例子包括价值重估盈余(见国际会计准则第16号“不动产、厂房和设备”)以及由换算国外实体的财务报表所产生的利得和损失(见国际会计准则第21号“外汇汇率变动的影响”)。 10.本期净损益由以下内容组成,其中每一项均应在损益表上予以揭示: (1)正常活动产生的损益; (2)非常项目。 六、非常项目

《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应用指南

一、总体要求 《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一一合营安排》(以下简称“本准则”)明确提出了合营安排的定义,规定了合营安排的认定与分类的原则和方法、并规范了各参与方在合营安排中利益份额的会计处理。 本准则明确提出了合营安排的定义。合营安排是一项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参与方共同控制的安排。合营安排其有两个特征,一是各参与方均受到该安排的约束;二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参与方对该安排实施共同控制,即任何一个参与方都不能够单独控制该安排,对该安排具有共同控制的任何一个参与方均能够阻止其他参与方或参与方组合单独控制该安排。 本准则规定了合营安排的认定与分类的原则和方法。是否存在共同控制是判断一项安排是否为合营安排的关键。共同控制是按照相关约定等分享对一项安排的控制权,并且仅在对相关活动(即对该安排的回报具有重大影响的活动)的决策要求分享控制权的参与方一致同意时才存在。 合营安排分为两类——共同经营和合营企业。共同经营是指共同控制一项安排的参与方享有与该安排相关资产的权利,并承担与该安排相关负债的合营安排。合营企业是共同控制一项安排的参与方仅对该安排的净资产享有权利的合营安排。认定一项安排是合营安排后,应当根据合营方获得回报的方式这一经济实质,来判断该合营安排应当被划分为共同经营还是合营企业。即,如果合营方通过对合营安排的资产享有权利,并对合营安排的义务承担责任来获得回报,则该合营安排应当被划分为共同经营;如果合营方仅对合营安排的净资产享有权利,则该合营安排应当被划分为合营企业。 本准则规范了各参与方在共同经营和合营企业中利益份额的会计处理原则,会计处理上适用其他准则的,本准则做了相应说明。合营方在合营安排中权益的披露,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41号一一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以下简称“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准则”)及其应用指南(2014)。 二、关于适用范围 本准则适用于符合合营安排定义的各项安排,包括共同经营和合营企业。 值得注意的是,《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的“合营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外方技资者与中国投资者共同举办的企业。该“合营企业”与本准则中所指的“合营企业”并不是一个概念,企业在执行本准则时,应注意避免混淆。 另外,当认定风险资本组织、共同基金、信托公司或包括投连险基金在内的类似主体在合营企业中拥有权益时,考虑到对这些主体所持有的投资以公允价值计量比采用权益法核算能够为财务报表使用者提供更有用的信息,允许这些主体对持有的在合营企业中的权益,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以下简称“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人损益。这种例外规定是计量方面的豁免,而不是将这些主体拥有在合营企业中的权益排除在本准则的范围之外。 三、关于本准则与其他相关准则的关系 当一项安排因不存在共同控制,从而被排除在本准则范围之外时,主体应根据相关企业会计准则,例如,《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一一长期股权投资》(以下简称“长期股权投资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一一合并财务报表》(以下简称“合并财务报表准则”)、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等相关准则,对其在安排中的权益进行会计处理。本准则与其他相关准则之间的关系如图1所示:

国际会计准则简介

国际会计准则简介 国际会计准则(IAS)是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所颁布的,一项全球公认的易于各国在跨国经济往来时可以执行一个标准的制度,用于规范全世界范围内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会计运作的指导性原则。下面是yjbys 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关于国际会计准则简介的知识,欢迎阅读。 一、什么是国际会计准则? 国际会计准则(IAS)是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所颁布的,一项全球公认的易于各国在跨国经济往来时可以执行一个标准的制度,用于规范全世界范围内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会计运作的指导性原则,使各国的经济利益可在一个标准上得到保护,不至于因参差不一的准则导致不一样的计算方式而产生不必要的经济损失。至今已经推出项,且在不断的修订和完善中。这些准则在国际上,按照公众利益,制订和公布在编制财务报表时应遵循的同一会计准则,并促使其在世界范围内被接受和执行。它是全球统一的财务规则,是按照国际标准规范运作的财务管理准则。中国于1998 年加入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并向国际会计准则趋同。 二、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是什么机构 1973 年6 月,来自澳大利亚、加拿大、法国、前联邦德国、日本、墨西哥、荷兰、英国、美国的16 个职业会计师团体在英国伦敦成立了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目前,已发展到个国家并拥有个成员的非盈利性国际组织其职能是负责收集各国的会计准则并制定和推广国际会计准则以及颁布适合全球经济发展的会计准则及相关制度并督促相应国家遵照实施。是制定高质量、易理解、操作性强的国际会计准则的领导机构。它一直与国家准则制定机构、证券监管机构、股票交易所、ZF 间组织、发展机构紧密合作以实现它所提出的目标,即全世界企业及其它

国际会计准则第11号

国际会计准则第11号--建筑合同 国际会计准则第11号 (1993年12月修订) 目的 本号准则旨在对与建筑合同有关的收入与成本的会计处理作出规定。 由于建筑合同所从事的活动的性质,使得合同规定的活动的开始日期与活动的完成日期隶属于不同的会计期间。因此,建筑合同会计的主要问题,是如何将收入与成本分配于开展建筑工程的不同会计期间。 在确定何时在损益表中将合同收入和合同成本确认为收入和费用时,本号准则使用了编制和呈报财务报表的结构中所建立的确认标准。本号准则也为应用这些标准提供实务方面的指导。 范围 1.本号准则适用于建筑商财务报表中关于建筑合同的会计处理。 2.本号准则替代于1978年批准的国际会计准则第11号建筑合同会计. 定义 3.本号准则所使用的下列术语,具有特定含义: 建筑合同,是指为了建造一项资产或者一项在设计上、工艺上、功能上以及最终目的或用途上相互关联或依赖的资产的组合项目而专门签订的合同。 固定造价合同,是指建筑商同意按固定造价或固定单价结算工程价款的合同,这类合同有时还带有成本上升的条款。 成本加成合同,是指建筑商在补偿了合同所允许的或用其他方式确定的成本的基础上,再按上述成本计算的一定百分比或一笔定额收取费用的合同。 4.建筑合同可以为建造一项资产而签订,诸如建造桥梁、建筑物、水坝、管道、道路、船舶或隧道等。建筑合同也可能涉及建造几项在设计上、工艺上、功能上以及最终目的或用途上相互关联或依赖的资产,这类合同的例子包括建造提炼装置和其他厂房或设备的复杂部件。 5.为本号准则的目的,建筑合同还包括以下两项: (1)与建造资产直接有关的提供劳务的合同,例如提供项目管理人员和设计师的服务; (2)拆除或重建资产的合同以及拆除资产后修复环境的合同。

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解析

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解析 为了对第40号新准则条文背后的经济实质作出解释,为企业执行新准则提供一定的参考依据,结合相关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及相关会计法律理论,从共同控制定义、合营安排分类及合营安排会计处理三方面进行了分析,提出了执行新准则进行分类、判断的相关建议和新准则实施可能的经济影响。 标签:合营安排;共同控制;共同经营;合营企业 1 对共同控制定义的解析 1.1 会计准则中的共同控制 要理解第40号会计准则合营安排的定义,首先应理解定义中所指的“共同控制”。在判断是否存在共同控制时,应当首先判断所有参与方或参与方组合是否集体控制该安排,其次再判断该安排相关活动的决策是否必须经过这些集体控制该安排的参与方一致同意。笔者认为,集体控制是相对于单独控制而言,没有单一控股股东,不存在仅一个参与方就可以决定相关活动决策的情况。判断过程如下图所示。 企业会计准则中又规定“如果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参与方组合能够集体控制某项安排的,不构成共同控制。”例如,当合同约定各出资方对相关活动的决策需要55%以上的投票权才获通过,而由于达到最低要求55%的组合多于一个时,即不存在共同控制,应排除在第40号准则——合营安排规范的范围之外。 1.2 应注意的相关问题 (1)不再强调对被投资财务和经营决策的决定权,而是强调主导被投资方“相关活动”的能力。当有些安排的相关活动需要合同安排来决定,这种情况下要根据合同安排来判断谁拥有控制。这里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理。 (2)如果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参与方组合能够集体控制某项安排的,不构成共同控制。 2 对合营安排分类的解析 2.1 分类变化 新准则关于合营安排分类最大的变化在于推翻了之前以是否存在单独主体为判断合营企业的唯一标准,而是添加了更多的考虑因素,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对合营安排进行重分类。具体如图2所示。 2.2 分类划分原则

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发布IFRS15——源于客户合同的收入

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发布IFRS15——源自客户合同的收入 一、发布原因 收入是财务报表使用者评估企业经营业绩的重要指标。但是,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与美国公认会计准则(USGAAP)对收入确认给出了不同的要求,而且两套准则都有待完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对收入确认方法仅提供了有限的指导,主要的两项准则(IAS18和IAS11)在应用于复杂交易时经常出现问题,而且,IAS18对许多重要收入问题仅提供了有限的指引,如多要素安排的收入确认。相反,美国公认会计准则特别繁琐,并对特定行业及特定交易规定了不同的收入确认方法,有时会对经济实质相似的同类交易作出不同的会计处理。因此,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和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发起了一项联合项目,以理清收入确认原则,并制定一套统一的收入准则。2014年5月,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发布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5号——源于客户合同的收入》(IFRS15),FASB发布了《Topic606-源于客户合同的收入》。两项准则是全球两大最具影响力的会计准则制定机构为统一收入确认而共同制定的收入指引,以期达到以下目标: 1、消除收入规定的不一致和缺陷; 2、提供一套更加坚实的框架,以阐述收入问题; 3、改进不同企业、行业、法律和资本市场中,收入确认实务的可比性; 4、通过改进披露规定,向财务报表使用者提供更加有用的信息; 5、通过减少企业必须遵循的规定,简化财务报表的编制程序。 二、生效时间 IFRS15适用于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各期年报,允许提前采用。 三、新准则生效后将失效的准则 IFRS15生效后,以下准则将失效: 1、国际会计准则第11号——建造合同(IAS11) 2、国际会计准则第18号——收入(IAS18) 3、国际财务报告解释公告第13号——客户忠诚度计划(IFRIC13) 4、国际财务报告解释公告第15号——房地产建造协议(IFRIC15) 5、国际财务报告解释公告第18号——客户转让的资产(IFRIC18) 6、解释公告第31号——收入:涉及广告服务的易货交易(SIC-31) 四、收入确认的核心原则 IFRS15的核心原则是,确认收入的方式应体现企业向客户转让商品或服务的模式,确认收入的金额应反映企业预计因交付商品或服务而有权获得的金额。 五、收入确认五步法 IFRS15规定,企业在确认收入时需遵循以下5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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