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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商业汇票贴现业务管理细则

商业银行商业汇票贴现业务管理细则
商业银行商业汇票贴现业务管理细则

某商业银行商业汇票

贴现业务管理细则

(20XX年,X.0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3)

第二章职责分工 (4)

第三章基本规定 (6)

第四章业务办理流程 (7)

第五章附则 (12)

修订记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行商业汇票贴现业务操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和《支付结算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人民银行和我行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人民币商业汇票的贴现业务,包括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汇票是指出票人(或收款人)按规定签发,并由付款人承兑,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第三条纸质(电子)商业汇票由银行承兑时为银行承兑汇票,非银行承兑的为商业承兑汇票。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的贴现是指商业汇票的持票人(以下称贴现申请人)在汇票到期日前,为了获得资金融通而贴付一定利息将票据权利转让给我行的票据行为,是我行向贴现申请人所提供的一种信贷业务品种。

第五条办理商业汇票贴现业务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真实的商品、服务交易为基础,严禁对无合法贸易背景的商业汇票进行贴现。

第六条贴现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行采用同业授信额度管理,贴现商业承兑汇票的承兑人(企业)或贴现申请人需

纳入相应的授信额度管理。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七条市场部客户经理职责

(一)负责贴现业务的营销推广;

(二)调查贴现申请人(持票人或代理人)是否具备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资格, 满足贷款卡有效等贷款条件,并依法从事经营活动;

(三)对汇票发起查询、查复以确认其贸易背景真实性,对商业汇票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核实;

(四)持票人与出票人或其直接前手之间的发票和商品交易合同是否真实有效, 防止利用汇票套取银行资金;

(五)核实承兑银行资信情况或承兑企业的承兑能力或贴现申请人的资信,确保满足行内同业授信和企业授信管理要求;

(六)与持票人商定贴现利率、填写贴现凭证和签订贴现协议;

(七)监控贴现申请人是否按申请用途使用贴现款项;

(八)其他可能影响贴现申请人资信的事项。

(九) 随时检查贴入汇票到期情况,提醒计财部及时发起提示付款和追索。

第八条风险管理部职责

(一)风险管理部受理客户经理上报的单笔单批申请材

料或商业汇票贴现额度申请资料、承兑行(或承兑企业)额度、商贴申请人额度等进行审查审批,审查贴现申请人经营情况、财务状况;根据审定结果,签署审批意见;

(二)风险管理部负责贴现授信政策和贴现流程风险政策的制定、调整以及全行信贷业务的贷后管理检查和监督;

(三)按照有关政策规定、授信批复和法律合规的相关要求对贴现协议等资料进行审查,确保授信放款资料的完整性、一致性、表面真实性和合法合规性,明确业务是否控制在授信额度内或单笔合同金额内,贸易背景资料的表面真实性审查,承兑行是否在我行同业额度内,承兑人是否有可用额度,商票贴现的贴现申请人是否有可用额度,非低风险业务是否按规定提供足值有效担保等。

(四)督促业务部门按我行相关制度开展授信后管理和风险预警等工作。

(五)参照贷款贷后管理相关办法提前向信贷业务客户经理、计财部发出贴入汇票到期提醒。

第九条计财部职责

(一)协助客户经理向承兑行查询、查复汇票的真实性;

(二)遵照纸质汇票真伪鉴别审查要点,负责识别纸质汇票的真伪,审查要点包括但不限于:纸张、规格、行徽、印刷工艺、印刷厂、荧光标记等;电子汇票需登录电票系统查验是否真实存在该票。

(三)负责审查商业汇票是否已承兑且未到期、期限是

否六个月内、内容有否涂改、承兑行印章是否相符等票面基本要素;

(四)审查票面是否记载不得转让、委托收款等限制性条款,背书是否连续;

(五)审查贴现凭证内容是否正确,贴现金额是否与拟贴现汇票金额或累计金额一致,贴现凭证印章是否与企业预留印鉴相符(验印工作由总行营业部负责);

(六)随时检查贴入汇票到期情况,及时发起提示付款和追索;

(七)及时向风险管理部反映托收拒付、追索拒付等情况。

第三章基本规定

第十条我行受理贴现的商业汇票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必须是以真实合法的商品或劳务交易为基础,并附有贸易合同、发运单、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相关交易凭证;

(二)商业汇票的收款人、付款人、出票日、到期日、金额等汇票要素齐全,背书连续且不附带条件,内容合法有效,《票据法》规定不得涂改的内容无任何涂改;

(三)汇票经付款人(银行或企业)承兑,且尚未

到期;

(四)汇票载明的有效期限不超过六个月,对年对日算;

(五)票面或背面不得有“不得转让”、“委托收款”等类似限制汇票背书转让字样的记载;

(六)票据不得有其他不符合《票据法》的事项。

第十一条贴现申请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本市范围内注册登记且年检合格的企事业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申请人机构信用代码证在有效期内,并具备申请贷款资格;

(三)与出票人或其前手之间具有合法、真实的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

(四)要求在我行开立结算账户;

(五)贴现申请资料、款项的用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我行信贷有关政策。

第十二条商业汇票贴现利息必须在贴现款发放前完成扣收入账,贴现利息支付类型按由谁支付可分为:卖方付息、买方付息或协议付息。

第十三条协议付息票据贴现指卖方销售商品后,将买方交付的商业汇票(银行承兑汇票或商业承兑汇票)转让给贴现人(即我行贴入票据机构),由买卖双方协商确定分担支付票据贴现利息的票据贴现行为。

第四章业务办理流程

第十四条贴现申请人申请贴现时须提供以下资料:

(一)贴现申请书;

(二)拟贴现的商业汇票原件;

(三)已核原件的购销合同复印件;

(四)已核原件的增值税发票或营业税发票复印件;

(五)已核经过年审的原件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六)已核经过年审的原件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七)已核经过年检的原件的机构信用代码证复印件;

(八)经过年检的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九)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十)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

(十一)法定代表人及授权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十二)我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十三)贴现申请人首次办理贴现业务需要提供以上资料,复印件加盖申请公章。第二次办理贴现业务不需要再提供第十七条第(五)至第(十二)项资料,如果以上资料发生变更或超过时效期,需要重新提供。

第十五条客户经理应审查:

(一)贴现申请人与直接前手(或出票人)之间是否有真实的贸易背景;

(二)贴现申请人的法人资格和有关法律文件、授权的完备性、有效性;

(三)对拟贴现的商业汇票票面进行审查,以初步判断票据真伪,并确认票据未到期且经贴现申请人背书。

第十六条客户经理审查上述要素,确认满足要求后,协助贴现申请人将商业汇票原件和贴现凭证等有关业务资料交由计财部,由计财部按照相关要求进行物理验票、票面审核、发起处理查询查复。

第十七条营业部协同计财部应按照我行查询查复的相关要求,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向汇票承兑行进行查询,并对收到的银行承兑汇票查询(复)书或查复报文进行审查。需要对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进行实地查询的,实地查询按照我行相关要求执行。

第十八条计财部须审查纸质(电子)汇票的基本要素,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识别纸质(电子)汇票的真伪,包括物理验票、向承兑行或承兑人查询查复汇票真实性;登陆电票系统确认票据真实存在。

(二)汇票的票面要素是否填写完整规范,包括收付款单位名称、账号及其开户行名称、行号,大小写金额,出票日期、到期日等;

(三)出票人有无签章,名称是否与票面记载一致;承兑行有无汇票专用章,承兑人名称是否与票面记载一致;

(四)背书是否连续,有否记载“委托收款”、“禁止转让”等限制性条件。

第十九条客户经理填制授信业务审批表,并在相关栏目签署意见,明确同意与否及贴现金额、期限、利率等内容

后,报风险管理部审批。风险管理部对上报资料的贸易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经审核无误报有权审批人审批。

第二十条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和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业务授信审批按照我行相关授信业务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客户经理将贴现业务资料(包括银行承兑汇票或商业承兑汇票、贴现审批表、贴现凭证、出账通知书等)送交计财部办理贴现账务处理,由相关人员审查以下内容:

(一)是否有承兑银行回复的银行承兑汇票查询查复书验证单,查复日期是否过于陈旧,原则上查复日期不应早于贴现放款日期的两个工作日;

(二)贴现是否履行实地查询,票据金额伍佰万以上要求客户经理及计财部相关验票人员实地查询,经行长批复可例外;

(三)贴现审批表有无经有权部门审批并签章;

(四)贴现凭证填写内容与汇票内容是否相符,是否经有关人员的签章;

(五)汇票是否过期、贴现期限,金额是否符合规定;

(六)汇票是否已经背书给我行。

第二十二条贴现业务按规定的程序和权限报经批准后,客户经理按最终审批意见与申请贴现企业签订贴现协议、填制五联“贴现凭证”经有权签字人签字后(在贴现凭证第一联签字),交营业柜台办理出账手续。贴现期间汇票原件

由计财部按规定设立专柜保管,计财部须分别设置重要凭证保管岗、会计岗,对贴入汇票原件须实行双人保管;另计财部须设立“票据贴现登记簿”或通过信贷台帐,登记贴现日期、商业汇票号码、金额、汇票到期日、经办人、审批人、汇票保管人、领用人及汇票处理结果。

第二十三条计财部应于汇票到期日前办理汇票收款手续。汇票到期前(按《支付结算办法》规定提示付款期限执行),计财部发起委托收款,由联行柜台按规定向承兑行(或承兑企业账户行)办理委托收款手续,若遇汇票逾期等情况,计财部应给承兑行(或承兑企业账户行)随票寄送书面逾期事由,同时通知客户经理。

第二十四条下列情况的汇票不予办理贴现:

(一)商业汇票的期限超过六个月的;

(二)商业汇票存在《票据法》不允许涂改的内容或允许涂改部分缺有效签章的;

(三)商业汇票正面或背书已注明“不得转让”字样的;

(四)其它不符合《票据法》以及有关法规、规定的。

第二十五条计财部计算贴现利息和实付贴现金额。

(一)贴现利息=汇票票面金额*贴现天数*贴现利率

(二)实付贴现金额=汇票面额-贴现利息

第二十六条贴现天数从汇票贴现之日起至汇票到期日止(不含到期日当天)。实付贴现金额按票面金额扣除贴现日至汇票到期日的贴现利息计算。承兑行在异地的,贴现

天数以及贴现利息的计算应另加3天的寄票在途时间,汇票到期日遇节假日顺延,顺延规则为先节假日后异地。

第二十七条贴现利率按照我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客户经理按照最终审批意见与贴现申请人签订贴现协议,填妥贴现凭证,办理出账手续。风险管理部按照我行信贷档案管理的要求,对商业汇票贴现业务档案进行管理。

第二十九条商业汇票到期,计财部向承兑行(承兑企业)提示付款,承兑行(承兑企业)在异地的,应匡算邮程,提前办理收款。

第三十条商业汇票如果遭到拒付,计财部应在收到拒绝付款证明或退票理由书的当天从贴现申请人账户内扣收票款,同时立即通知业务经办客户经理,由其将被拒付事由立即通知贴现申请人,并对尚未收回的票款实施追索。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细则由总行风险管理部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二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农村商业银行薪酬管理办法

农村商业银行薪酬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发挥薪酬分配的正向激励作用,切实转换经营机制,充分调动广大员工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促进各项业务持续健康发展,根据《省行薪酬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结合本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所有岗位贡献、酬劳均在岗位系数和绩效中体现。特殊岗位需要给予津补贴的根据省行统一规定发放。加班工资的计发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内退员工、工勤岗位工资按照省行有关人事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条薪酬管理原则 一、按劳计酬原则。实行工资与个人劳动和绩效挂钩,按贡献计酬,体现多劳多得,拉开分配档次。鼓励基层员工工资高于机关员工工资,一般员工工资高于领导干部工资,经营岗位工资高于管理岗位工资。 二、质效优先原则。以总行为单位,工资增长总额、增幅不得高于利润增长总额、增幅,确保效益增长水平高于工资增长水平;将控新降旧、综合治理、案件及支付风险防范与绩效工资挂钩,对经营管理存在重大问题的单位及相关责任人按规定扣减绩效工资。 三、区别对待和兼顾公平原则。实行岗位和地域有别的考核机制,考核重点向一线倾斜、向经营岗位倾斜,向增量业务倾斜、向自营业务倾斜,培育全辖员工增强“劳动创造价值”的工作理念。 四、实事求是原则。坚持从实际出发,客观公正考核,对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为一律严肃查处。 第二章岗位设置 第四条全行设置管理岗、客户经理岗、柜员岗、保安岗及其他岗五类岗位。 一、管理岗。指基层支行(含营业部)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主要包括:支行行长、副行长(正、副股级)、会计主管、专职信贷员。

二、客户经理岗。指基层支行从事存、贷款营销及管理的人员。包括一般信贷员、不良贷款清收盘活人员、专职揽储人员。 三、柜员岗。指基层支行营业人员。包括综合柜员、主管授权柜员及大堂经理。 四、大堂经理岗。特指总行下文聘任的扁平化支行大堂经理。 五、保安岗。指乡镇支行(不含天城)大堂保安人员。乡镇支行保安人员由内部职工担任。 六、其他岗。指上述界定岗位以外的其他岗位员工。 第三章薪酬构成 第五条薪酬构成 职工薪酬由基本工资、职级工资、效益工资、奖励工资及附加薪酬五部分组成。 一、基本工资 1、工龄工资。按照参加工作时间长短进行界定,每月按每年工龄XX元计算。 2、学历工资。中专及以下学历或员级、技工级职称每人XX元/月,大专学历或初级师、技师职称每人XX元/月,本科或中级师、高级技工职称每人XX元/月,研究生或高级师职称每人XX元/月。 3、农村支行津贴。为鼓励员工到山区农村支行工作,对农村支行干部员工计发农村支行津贴。其中:XX支行每人XX元/月;XX支行每人XX元/月;XX支行、XX支行、XX支行每人XX元/月。 二、职级工资 1、柜员岗。含综合柜员岗、授权岗、总行未下文聘任的其他大堂经理。一级柜员XX元/月;二级柜员XX元/月;三级柜员XX元/月。其中40岁以上不参与等级考核的,参照二级柜员标准计发。 2、客户经理岗。一级客户经理XX元/月;二级客户经理XX元/月;三级客户经理XX元/月。 3、大堂经理岗。扁平化支行已下文聘任的大堂经理XX元/月。 4、保安岗。指内部人员保安岗,支行保安岗人员由总行统一根据需求进行调配,每个支行定员1人,岗位工资XX元/月。保安岗以总行安排确定的人员为准。 5、管理人员和会计主管。各支行行长(营业部经理)、会计主管按XX元/月计发基本工资和职级工资,乡镇支行加计发农村支行津贴。 6、其他在岗人员。其他在岗人员未参加柜员岗、客户经理岗考核的,按XX元/月执行。 三、管理工资 (一)系数的确定。

企业网银电子汇票业务操作手册

企业网银商业汇票业务操作手册 (一)电子票据 1.电子票据申请 (1)出票申请 I.功能简介 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帮助企业客户通过网上银行办理电子商业汇票的签发承兑、背书流转、托收入账及追索清偿等全部业务。 如果企业客户需要签发一张新的电子商业汇票,可以通过该功能申请出票,办理电子商业汇票的出票信息登记和向承兑人发起提示承兑。出票人完成出票申请后,等待承兑人的提示承兑回复。 Ⅱ.相关功能 电子票据的提示收票申请、撤票申请、背书转让申请、贴现申请、质押申请、质押解除申请、保证申请、提示付款申请、追索通知申请及同意清偿申请等。 Ⅲ.使用范围 ?支持已在我行签约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并已在柜面开通企业网银电子商业汇票功能的企业客户。 Ⅳ.操作流程 点击“票据业务”/“电子票据”/“电子票据申请”/“出票申请” 图4.5.1

①新建 如果客户需要签发新的电子商业汇票,点击“新建” 图4.5.2 客户根据页面提示信息输入电子商业汇票的相关信息,包括电子票据信息、出票信息、出票人信息、承兑人信息及收款人信息等。点击“提交”,系统显示录入交易成功,待复核。 ②查看“详细” 如果客户需要查看已录入出票申请交易的详细信息,点击“详细” 图4.5.3 客户查看到该笔出票申请交易的详细信息后,点击“修改”“提交”,系统显示录入交易成功,待复核。 图4.5.4 ③修改 客户点击“修改”“提交”,系统显示录入交易成功,待复核。 ④重新提交 已拒绝出票申请交易列表中的交易可以修改后重新提交。客户可以先点击“详细”查看到每笔交易的详细信息后进行修改,也可以直接点击“修改”进行修改后重新提交。 Ⅴ.注意事项 ?客户进行“出票申请”交易,同时完成出票信息登记和提示承兑申请。成功的出票业务必须包括出票信息登记流程、出票人提示承兑流程和出票人提示收票流程。

中国民生银行票据代理贴现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一: 中国民生银行票据代理贴现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完善我行票据业务服务功能,提高竞争力,尤其是为异地票据贴现申请人提供贴现便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民生银行商业汇票贴现业务操作控制流程》(民银发〔2002〕350号)等有关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票据代理贴现业务是指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委托其代理人在银行代为办理票据贴现手续,银行审核无误办理贴现后,直接将贴现款项支付给持票人的业务。 第三条票据代理贴现业务涉及三方当事人:授权委托人(简称委托人)、委托代理人(简称代理人)和贴现银行。 委托人是指商业汇票的持票人。 代理人是指委托人通过与我行签订书面合作协议,委托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公司作为票据贴现申请人,并代表委托人在票据上签章,在我行办理票据贴现手续的机构。 贴现银行是指我行办理上述票据代理贴现业务的经办行。 第四条办理票据代理贴现业务的商业汇票包括:符合我行贴现要求,且承兑银行仅为我行的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人为我行AA级以上授信客户的商业承兑汇票。

第五条办理票据代理贴现业务的票据、资料和相关手续应符合《中国民生银行商业汇票贴现业务操作流程》(民银发〔2002〕350号)和《关于印发中国民生银行票据贴现业务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民银会字〔2003〕6号)要求,确保商业汇票具有真实贸易背景,严格防止企业利用无对价票据套取信贷资金。 第六条委托人必须与代理人、我行贴现经办行签订《票据代理贴现业务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明确委托人和代理人的委托代理关系,指定我行为票据代理贴现业务的贴现行,确定三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委托人应向我行提交以下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和企业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和身份证。 (二)代理人应向我行提交以下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和企业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和身份证。 (三)上述资料应由我行复印,并由委托人和代理人在各自提交的资料复印件上加盖公章或签字确认。 第七条委托人申请贴现,应由代理人在票据背面背书签章,在贴现凭证和贴现协议上签章,并明示代理关系(代理人应在汇票背面背书栏及贴现凭证左下角持票人签章栏内注明“受委托人××的委托,由代理人××代理贴现”字样,在贴现协议其他约定事项中注明《合

12-【实例】农村商业银行薪酬管理办法

第1页共10 农村商业银行薪酬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发挥薪酬分配的正向激励作用,切实转换经营机制,充分调动广大员 工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促进各项业务持续健康发展,根据《省行薪酬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结合本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所有岗位贡献、酬劳均在岗位系数和绩效中体现。特殊岗位需要给予津 补贴的根据省行统一规定发放。加班工资的计发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内退员工、工勤岗位工资按照省行有关人事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条薪酬管理原则 一、按劳计酬原则。实行工资与个人劳动和绩效挂钩,按贡献计酬,体现多劳多得,拉开分配档次。鼓励基层员工工资高于机关员工工资,一般员工工资高于领导干部工资,经营岗位工资高于管理岗位工资。 二、质效优先原则。以总行为单位,工资增长总额、增幅不得高于利润增长总额、增幅,确保效益增长水平高于工资增长水平;将控新降旧、综合治理、案件及支付风险防范与绩效工资挂钩,对经营管理存在重大问题的单位及相关责任人按规定扣减绩效工资。 三、区别对待和兼顾公平原则。实行岗位和地域有别的考核机制,考核重点向一线倾斜、向经营岗位倾斜,向增量业务倾斜、向自营业务倾斜,培育全辖员工增强“劳动创造价值”的工作理念。 四、实事求是原则。坚持从实际出发,客观公正考核,对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为一律严肃查处。 第二章岗位设置 第四条全行设置管理岗、客户经理岗、柜员岗、保安岗及其他岗五类岗位。 一、管理岗。指基层支行(含营业部)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主要包括:支行行长、副行长(正、副股级)、会计主管、专职信贷员。 二、客户经理岗。指基层支行从事存、贷款营销及管理的人员。包括一般信贷员、不良贷款清收盘活人员、专职揽储人员。 三、柜员岗。指基层支行营业人员。包括综合柜员、主管授权柜员及大堂经理。 四、大堂经理岗。特指总行下文聘任的扁平化支行大堂经理。 五、保安岗。指乡镇支行(不含天城)大堂保安人员。乡镇支行保安人员由内部职

票据贴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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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浔阳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票据贴现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票据业务的管理,规范操作程序,防范、控制和化解经营风险,实现票据业务经营的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和《支付结算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票据贴现系指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在汇票到期前,为了取得资金而贴付一定的利息将票据权利转让给农村信用社的行为,包括商业汇票贴现、转贴现、再贴现等业务。 第三条贴现业务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总量控制原则:贴现余额纳入信贷规模考核,并纳入授信客户的统一综合授信额度管理。 (二)权限管理原则:贴现业务由信用社或营业部受理,联信贷管理部门审查,然后由联社贷审会审批发放。 (三)分工协作原则:信用社或营业部客户经理(调查岗)负责贴现业务的受理、贴现票据及贸易背景的真实性审查、事后检查,会计部门(柜台)负责对票据的真实性进行复查以及向承兑行查询,相关人员经联社培训后方可办理票据贴现业务。 (四)贸易真实原则:办理贴现业务,必须审核票据交易背景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第二章贴现业务的操作

包括:大型商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小商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招商银行、中国光大银行、浦东发展银行、广东发展银行、深圳发展银行、华厦银行、中国民生银行、北京市商业银行、天津市商业银行等经人民银行批准可以办理商业汇票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合作银行)。 第二节操作程序 第八条贴现的申请。持票人到开户信用社申请办理贴现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商业汇票贴现申请书; 2、商业汇票原件及正、反面复印件; 3、申请人营业执照、企业代码证复印件; 4、申请人与其直接前手签订的商品交易合同、商品发运单据、增值税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免征增值税的商品交易应提供普通商业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5、贷款卡及复印件。 6、经办人、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和申办授权委托; 7、申请人上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和即期财务报表。 第九条贴现的审查。对受理的贴现申请实行先审后付,采取“双审”的办法,即对票据本身及有关资料的真实性和合规性进行初审和复审。先由信用社初审,初审的内容包括: (一)贴现申请人的资格审查。 1、申请人是否有真实法人或授权经营的资格、营业执

票据贴现业务工作总结

票据贴现业务工作总结 金秋十月,我收到了期待已久的票据营业部报到通知。从参加票据营业部的报名 开始,通过笔试、面试,经过层层筛选,我终于有幸成为票据营业部的一员。对我来 说这是职业生涯上的一个新的起点,也是人生的一个新的挑战。 怀着愉快欣喜的心情我来到了票据营业部这个崭新的环境,加入了这个崭新的集体。从第一天的报到,到业务培训班的开始,从票据营业部总经理的讲话,到各位处 长领导的授课,我被票据营业部积极、紧凑的工作氛围所感染,使我以也最快的速度 进入了票据业务的学习中。 在前期的学习中,通过开班典礼和票据业务概况的学习,我对票据业务的市场, 同业的发展和我票营的主要职能有了全面的了解。我深深感到,票据业务是一项有着 良好发展前景的专业市场,而同时又有着激烈的市场竞争和风险的业务,这促使我更 认真的对待接下来的各类具体业务操作学习。 在接下来的两周时间里,各位授课老师以《票据业务制度汇编》为基础,深入浅出,全面为我们讲解了票营的规章制度和基本业务操作流程。在学习中,我注意紧跟 授课的进程,认真做好听课笔记,结合以前工作中的经验,分析,总结,以求达到最 好的吸收效果。比如对于票据业务的贴现、转贴现买断、资产回购这些资产业务,我 注意分析在操作中和普通贷款业务的异同点。这两者都是资产运作项目,票据业务学习小结 对运作的对象,也就是信贷对象均要符合信贷条件。而两者侧重又稍有不同,一 般贷款业务中对企业的资产、信用分析较多,而贴现业务中更要注重票据的真实性和 交易的真实性。在具体的操作流程中,以往的票据初审为会计部门,复审为信贷部门,而在票营三审为会计部门,这让我认识到了票据的真实性尤为重要。对于卖出业务, 由于以前没有接触,我只有通过阅读汇编和听课后,反复思考、理解,弄懂原理,融 会贯通。在内部管理的业务学习中,会计核算是我的薄弱环节,只做过半年内勤的我 对目前的会计制度和核算不甚了解。好在授课老师讲解明了,由浅入深,使我对会计 管理有了较清楚的了解,同时对会计核算的分录有了正确的理解。通过风险管理的学习,我对票据业务中可能存在的各类风险有了比较全面的了解,对于政策风险、利率 风险等方面的认识,纠正了我以前认为票据业务只有操作的风险的片面理解。在票据

企业网银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操作手册

企业网银商业汇票业务操作手册 电子票据 1.电子票据申请 (1)出票申请 I.功能简介 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帮助企业客户通过网上银行办理电子商业汇票的签发承兑、背书流转、托收入账及追索清偿等全部业务。 如果企业客户需要签发一张新的电子商业汇票,可以通过该功能申请出票,办理电子商业汇票的出票信息登记和向承兑人发起提示承兑。出票人完成出票申请后,等待承兑人的提示承兑回复。 Ⅱ.相关功能 电子票据的提示收票申请、撤票申请、背书转让申请、贴现申请、质押申请、质押解除申请、保证申请、提示付款申请、追索通知申请及同意清偿申请等。 Ⅲ.使用范围 ?支持已在我行签约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并已在柜面开通企业网银电子商业汇票功能的企业客户。 Ⅳ.操作流程 点击“票据业务”/“电子票据”/“电子票据申请”/“出票申请” 图①新建 如果客户需要签发新的电子商业汇票,点击“新建” 图客户根据页面提示信息输入电子商业汇票的相关信息,包括电子票据信息、出票信息、出票人信息、承兑人信息及收款人信息等。点击“提交”,系统显示录入交易成功,待复核。 ②查看“详细” 如果客户需要查看已录入出票申请交易的详细信息,点击“详细” 图客户查看到该笔出票申请交易的详细信息后,点击“修改”“提交”,系统显示录入交易成功,待复核。 图③修改 客户点击“修改”“提交”,系统显示录入交易成功,待复核。 ④重新提交

已拒绝出票申请交易列表中的交易可以修改后重新提交。客户可以先点击“详细”查看到每笔交易的详细信息后进行修改,也可以直接点击“修改”进行修改后重新提交。 Ⅴ.注意事项 ?客户进行“出票申请”交易,同时完成出票信息登记和提示承兑申请。成功的出票业务必须包括出票信息登记流程、出票人提示承兑流程和出票人提示收票流程。 ?客户通过网上银行发起的电子银行承兑汇票出票申请交易,必须强制落地审批。银行客户经理/柜员审批通过后,将数据信息发送人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ECDS)进行处理。 ?客户可与开户行签订协议,由其代为发起以下一项或几项业务并代理签章: ①提示收票申请的回复; ②背书转让申请的回复; ③提示付款、逾期提示付款的申请。 ?电子商业汇票为定日付款票据,单笔出票金额不得超过10亿元,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至到期日止最长不得超过1年。票据出票日期不得超过当前申请日期。 ?电子商业汇票的付款人为承兑人。电子商业汇票必须向付款人提示承兑后使用。 ?签发电子银行承兑汇票时,承兑人账号项输入“0”;签发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时,承兑人账号项输入承兑人的账号。 ?签发新的电子商业汇票时,开户行行号项输入账户开户行的大额行号。 (2)提示收票申请 Ⅰ.功能简介 出票申请成功,承兑人回复签收后,出票人通过该功能向收款人发出提示收票申请。提示收票申请发出后,出票人等待收款人的提示收票签收回复,将该电子票据交付收款人。只有收款人提示收票回复签收后,出票人才成功完成电子商业汇票的出票及承兑业务。 Ⅱ.相关功能 电子票据的出票申请、撤票申请、背书转让申请、贴现申请、质押申请、质押解除申请、保证申请、提示付款申请、追索通知申请及同意清偿申请等。 Ⅲ.使用范围 ?支持已在我行签约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并已在柜面开通企业网银电子商业汇票功能的企业客户。

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管理暂行规定中国工商银行

法规标题】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发布部门】中国工商银行【发文字号】工银发[2001]197号 【批准部门】【批准日期】 【发布日期】2001.07.10 【实施日期】2001.07.10 【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行业规定 【法规类别】汇票/票据行为【唯一标志】46710 【全文】 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2001年7月10日工银发[2001]197号) 各一级分行、直属分行: 为加强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管理,促进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业务健康发展,总行制定了《中国工商银行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总行特别授权北京、上海、浙江分行自行审批辖内企业的承兑资格,并在辖内为具备承兑资格的企业承兑的汇票办理贴现业务。其他分行辖内企业的承兑资格须报总行审批,具体报送要求另行通知。 附件2:商业承兑汇票业务合作协议(范本)(略) 3:商业承兑汇票贴现协议(范本)(略) 附: 中国工商银行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管理,促进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商业承兑汇票,是指经我行认定具备承兑资格并建立票据合作关系的企业签发并承兑、或由收款人签发并经具备承兑资格企业承兑、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本规定所称贴现,是指持票人在商业承兑汇票到期日前向开户行背书转让,开户行扣除贴现利息后向其提前支付票款的行为。 第三条商业承兑汇票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第四条商业承兑汇票必须以真实的商品交易为背景,不得办理融资性质的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业务。 第五条办理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的分支机构必须经上级机构授权,未经授权不得办理该项业务。 第六条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纳入信贷限额管理。 第二章贴现的范围和条件

票据贴现管理办法

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业务操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承兑系指付款人承诺在商业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 本办法所称贴现系指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在汇票到期日前,为了取得资金贴付一定利息将票据权利转让给金融机构的票据行为,是金融机构向持票人融通资金的一种方式。 本办法所称转贴现系指金融机构为了取得资金,将未到期的已贴现商业汇票再以贴现方式向另一金融机构转让的票据行为,是金融机构间融通资金的一种方式。 本办法所称再贴现系指金融机构为了取得资金,将未到期的已贴现商业汇票再以贴现方式向中国人民银行转让的票据行为,是中央银行的一种货币政策工具。 第三条承兑、贴现、转贴现、再贴现的商业汇票,应以真实、合法的商品交易为基础。 第四条承兑、贴现、转贴现、再贴现等票据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再贴现应当有利于实现货币政策目标。 第五条承兑、贴现、转贴现的期限,最长不超过六个月。再贴现的期限,最长不超过四个月。 第六条再贴现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发布与调整。 贴现利率采取在再贴现利率基础上加百分点的方式生成,加点幅度由中国人民银行确定。 转贴现利率由交易双方自主商定。 第七条为防范商业汇票业务风险,有关金融机构要健全商业汇票承兑、贴现、转贴现、再贴现的申请、审查、审批制度,依法进行业务操作。 第八条商业汇票承兑、贴现、转贴现、再贴现的处理手续,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会计核算手续》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办理商业汇票承兑、贴现、转贴现、再贴现业务的金融机构,须健全有关业务统计和原始凭证档案管理制度,并按规定向其上级行和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报送有关业务统计数据。 第二章承兑 第十条向银行申请承兑的商业汇票出票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为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并依法从事经营活动; 二、资信状况良好,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资金来源; 三、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帐户。 商业汇票的出票人应首先向其主办银行申请承兑。 第十一条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及经其授权或转授权的银行分支机构可承兑商业汇票。 非银行金融机构、不具有贷款权限或未经其上级行承兑授权、转授权的银行分支机构,不得承兑商业汇票。 第十二条承兑商业汇票的银行,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承兑商业汇票的资格; 二、与出票人建立委托付款关系; 三、有支付汇票金额的资金来源。 第十三条银行承兑商业汇票时,应考核承兑申请人的资信情况,必要时可依法要求承兑申请人提供担保。

银行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行对商业汇票贴现业务(以下简称贴现业务)的管理,规范贴现业务的操作程序,控制商业汇票贴现业务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和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银行国内行办理人民币商业汇票的贴现业务。 第三条贴现业务必须按照“统一授信、审贷分离、分级审批、责权分明”的原则办理。 第四条中国银行原则上只办理银行承兑汇票的贴现业务,如确需办理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业务,应要求持票人提供足额、可靠的担保。 第二章申请人的条件 第五条商业汇票的持票人(贴现申请人)向我行申请办理贴现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持票人必须是在我行开立存款账户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持票人与出票人(或直接前手)之间具有真实的商品交易关系。 (三)持票人必须提供与出票人(或直接前手)之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商品发运单据复印件。 (四)持票人持有的商业汇票,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及有关规定签发的要素齐全的有效汇票。 (五)持票人必须填制贴现凭证(代贴现申请书),将汇票背书转让给我行,并按照我行的要求提供文件和材料。 第三章期限、金额和贴现利率 第六条贴现的期限从汇票贴现之日起至汇票到期日止。实付贴现金额按票面金额扣除贴现日至汇票到期前1日的贴现利息计算。承兑行在异地的,贴现期限以及贴现利息的计算应另加3天的划款日期。 第七条贴现利率按照人民银行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审批权限

第八条一级分行和直属分行贴现业务的审批权限,参照总行下达的短期人民币质押贷款审批权限。 第九条一级分行和直属分行可根据总行有关贷款授权管理的规定对二级分行转授权,但转授权的最高额不得超过总行对其的授权。 第十条一级分行和直属分行可根据转授权的有关规定对县级支行进行贴现业务的转授权;无转受权的县级支行,没有贴现业务的审批权,如需办理一律按程序报上级行审批。 第十一条对实行授信额度管理的客户,贴现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对该申请人授信额度中承兑汇票贴现的分项额度,如需超过,可依照授信额度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凡超过一级分行和直属分行审批权限的贴现业务,一律上报总行风险管理部审批(除文字报告外,还须上报本办法中的附件一复印件、附件二复印件)。 第五章部门分工与审批程序 第十三条公司业务部门是各级行接受贴现业务申请的部门;营业部门(柜台)是各行贴现业务的操作部门;风险管理部门是各行对

票据贴现业务工作总结

票据贴现业务工作总结 票据贴现业务工作总结 金秋十月,我收到了期待已久的票据营业部报到通知。从参加票据营业部的报名开始,通过笔试、面试,经过层层筛选,我终于有幸成为票据营业部的一员。对我来说这是职业生涯上的一个新的起点,也是人生的一个新的挑战。怀着愉快欣喜的心情我来到了票据营业部这个崭新的环境,加入了这个崭新的集体。从第一天的报到,到业务培训班的开始,从票据营业部总经理的讲话,到各位处长领导的授课,我被票据营业部积极、紧凑的工作氛围所感染,使我以也最快的速度进入了票据业务的学习中。在前期的学习中,通过开班典礼和票据业务概况的学习,我对票据业务的市场,同业的发展和我票营的主要职能有了全面的了解。我深深感到,票据业务是一项有着良好发展前景的专业市场,而同时又有着激烈的市场竞争和风险的业务,这促使我更认真的对待接下来的各类具体业务操作学习。在接下来的两周时间里,各位授课老师以《票据业务制度汇编》为基础,深入浅出,全面为我们讲解了票营的规章制度和基本业务操作流程。在学习中,我注意紧跟授课的进程,认真做好听课笔记,结合以前工作中的经验,分析,总结,以求达到最好的吸收效果。比如对于票据业务的贴现、转贴现买断、资产回购这些资产业务,我注意分析在操作中和普通贷款业务的异同点。这两者都是资产运作项目,票据业务学习小结对运作的对象,也就是信贷对象均要符合信贷条件。而两者侧重又稍有不同,一般贷款业务中对企业的资产、信用分析较多,而贴现业务中更要注重票据的真实性和交易的真实性。在具体的操作流程中,以

往的票据初审为会计部门,复审为信贷部门,而在票营三审为会计部门,这让我认识到了票据的真实性尤为重要。对于卖出业务,由于以前没有接触,我只有通过阅读汇编和听课后,反复思考、理解,弄懂原理,融会贯通。在内部管理的业务学习中,会计核算是我的薄弱环节,只做过半年内勤的我对目前的会计制度和核算不甚了解。好在授课老师讲解明了,由浅入深,使我对会计管理有了较清楚的了解,同时对会计核算的分录有了正确的理解。通过风险管理的学习,我对票据业务中可能存在的各类风险有了比较全面的了解,对于政策风险、利率风险等方面的认识,纠正了我以前认为票据业务只有操作的风险的片面理解。在票据系统操作培训中,我认真对每一类票据案例输入、操作,在出现系统故障的空隙时间里,和同事、老师认真探讨输入操作中遇到的问题,做好每一个案例的测试。通过四周的学习我从票据业务的经营品种到操作流程,从内部管理的原则制度到管理办法都有全面清晰的了解,并且通过考试强化了概念,加深了印象,通过上机熟悉了操作系统,促进了对业务的了解。更重要的是通过这四周的学习使我对票据业务的发展、特别是今后票据业务的工作有了清晰的认识。首先,我对票据市场有了初步的了解和认识。以前我在支行办理信贷业务时,对信贷业务的各个品种有所了解,知道票据贴现是我行票据业务学习小结的一项资产业务,是诸多贷款方式中的一种。而对票据市尝票据业务却知之甚少。通过学习,我了解到票据市场作为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促进经济建设和金融发展中起着积极的作用。而随着经济的发展,企业间贸易流通的增加,票据作为良好的支付中介,以其操作方便、流动性强等优势获得了企业的青睐。去年我国年度票据签发量达到2.7万亿元,并成成倍增长趋势,票据市

农村商业银行员工贷款与员工担保管理办法

农村商业银行员工贷款及员工担保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信贷管理,规范员工贷款行为,防范道德风险,根据《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等法规以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管理基本制度》的规定,制订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员工”是指本行在册职工(不含退休、内退、病退职工和试用期、临时用工人员)、在岗合同制职工。 “员工贷款”是指员工向本行所辖办理信贷业务的有关网点申请的人民币贷款业务。 “员工担保"是指员工以自己的信誉和财产(包括薪金收入)为保证为他人在本行的任一网点办理的贷款提供的担保。 第三条员工贷款实行集中管理。本行指定由总行营业部办理全辖的员工贷款,其他网点未经授权不得办理。 第四条员工担保贷款实行贷前审批管理。各支行(部)发放员工担保贷款应在贷款前向总行授信管理部报送《员工担保贷款审批表》(表格见附件),总行授信管理部核对该员工贷款及担保的余额是否超最高限额,并予以回复。 违反本条规定发放的贷款视为超授权贷款。 第五条员工贷款的适用范围: 1.住房贷款以及自建房、房屋装修费用贷款; 2.购买汽车等消费贷款。

第六条实行员工贷款和员工担保总额的上限管理。 上限额度=员工贷款额+员工担保额。 上限额度标准如下: 1.总行领导班子最高额度为50万元(含); 2.中层干部(支行行长、副行长,总行机关部室正、副总经理)最高额度为40万元(含); 3.一般员工最高额度为30万元(含); 员工贷款额与担保额之和不得超过本条第1、2、3款规定的上限。确因特殊情况需要突破以上限额的,必须报总行授信审查委员会审批。 第七条员工及其配偶均为本行员工(双职工)的,只能由其中一方办理贷款。上限额度参照第六条的标准。 对于既有员工又有他人担保的,其对外担保金额的计算以被担保贷款总额为准。 第八条员工贷款必须有符合条件的担保,不得向员工发放信用贷款。 第九条员工购(建)住房及购车等大宗耐用消费贷款期限原则上为中长期。信贷基础资料的收集参照总行相关制度执行。 第十条员工贷款可执行基准利率。 第十一条员工贷款原则上应采取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购房、购车等具备条件的贷款必须采取受托支付方式。 第十二条存量中,员工贷款和员工担保已超过本办法规定限额的,到期收回后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对其发放或继续发

中国建设银行信贷业务手册II09商业汇票承兑

9.1 概述 9.1.1定义 商业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商业汇票因承兑人的不同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 银行对商业汇票的承兑是指银行作为付款人,根据出票人的申请,承诺在汇票到期日对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 我行商业汇票(包括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都是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统一印制,并由总行组织定货和管理。 9.1.2对象 经工商行政管理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事业)法人或其它经济组织。 9.1.3 条件 1.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帐户; 2.以真实合法的商品、劳务交易为基础,并在交易合同中注明以银行承兑汇票作为结算工具和方式; 3.出票人资信状况良好,具有到期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

4.出票人已往与建设银行的信用业务往来信誉良好; 5.能够提供符合下列要求的担保: (1)AA级客户按不低于出票金额的10%交存保证金,剩余部分提供经承兑银行认可的质押担保、抵押担保或第三方保证; (2)A级客户按不低于出票金额的20%交存保证金,剩余部分提供经承兑银行认可的质押担保、抵押担保或第三方保证; (3)BBB级客户按不低于出票金额的50%交存保证金,剩余部分提供经承兑银行认可的质押担保、抵押担保或第三方保证; (4)BB级(含)以下客户按出票金额的100%交存保证金; (5)BBB级(含)以上客户也可选择提供全额的质押、抵押或第三方保证。 AAA级客户可免于提供担保。 9.1.4期限 商业汇票自出票日至到期日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9.1.5 金额 建设银行每张承兑汇票金额不得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9.1.6 费用和罚息 1.在办理商业汇票承兑时,每张银行承兑汇票按承兑金额的万分之五向出票人收取承兑手续费。

2016年《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 (1)

2016年《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电子商业汇票业务,保障电子商业汇票活动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电子商业汇票是指出票人依托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以数据电文形式制作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电子商业汇票分为电子银行承兑汇票和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由银行业金融机构、财务公司(以下统称金融机构)承兑;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由金融机构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承兑。电子商业汇票的付款人为承兑人。 第三条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建立,依托网络和计算机技术,接收、存储、发送电子商业汇票数据电文,提供与电子商业汇票货币给付、资金清算行为相关服务的业务处理平台。 第四条电子商业汇票各当事人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作出票据行为。 第五条电子商业汇票的出票、承兑、背书、保证、提示付款和追索等业务,必须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办理。 第六条电子商业汇票业务主体的类别分为: (一)直接接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接入机构); (二)通过接入机构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被代理机构); (三)金融机构以外的法人及其他组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对不同业务主体分配不同的类别代码。 第七条票据当事人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被代理机构、金融机构以外的法人及其他组织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应在接入机构开立账户。

商业银行营业网点管理办法

ⅩⅩ市商业银行营业网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使ⅩⅩ市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营业网点积极稳妥的发展,实现管理系统化、规范化和标准化,确保营业网点能够准确、安全、高效、真实的处理各项业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行营业网点的设置,必须遵循“统一规划,方便群众,注重实效,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三条营业网点环境: (一)以标准、整洁的营业场所及方便、齐全的营业设施,向客户提供各项金融服务。 (二)营业场所外部环境的总体要求是规范、庄重、典雅。 (三)营业场所内部环境的总体要求是洁净、明亮、和谐、美观。 (四)办公场所环境的总体要求是整洁、有秩序。 (五)营业网点必须应用电子计算机处理各项业务。 (六)营业柜台要便于客户办理业务和监督;环境整洁优雅,便民设施齐全;有条件的大中型营业网点设立“一米线”标志。 (七)根据营业网点大小合理设置现金柜、非现金柜和

理财区、VIP室等对外服务窗口。 (八)为综合柜员配备适合工作需要的设施,每个柜员之间相互隔离,形成相对独立的工作间。 (九)每个综合柜员工作区域要配置具有检验人民币功能的防伪点钞机、加锁现金箱(抽屉)、终端机等必要机具,并安装图像清晰,能录像、放像的监控设备,录像后能看清柜员操作、储户面孔、现金总数、现金面额和柜员活动等情况。 (十)详细内容见《ⅩⅩ市商业银行营业网点标准化服务管理办法》。 第二章营业网点员工服务管理 第四条营业网点员工仪容仪表: (一)保持良好的仪容、仪表,并以良好的精神状态投入工作。 (二)员工统一着装,应当以美观合体、端庄大方、整齐清洁为标准。 (三)仪容要以干净、整洁、素雅、大方为标准。 (四)举止要礼貌、文明、大方,工作时间精神饱满,体现良好的修养和素质。 第五条营业网点员工日常工作时培养站立、就坐、行走、手势的良好姿势,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 第六条营业网点员工要牢固树立顾客至上、服务第一

XXX银行纸质商业汇票系统业务操作规程

XXX银行纸质商业汇票系统业务操作规程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基本规定 第三章汇票管理 第一节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业务 第二节汇票挂失止付与解挂 第三节商业汇票质押与解质押 第四节汇票注销 第五节委托收款 第四章贴现 第五章转贴现 第一节买断式转入贴现 第二节买入返售式转入贴现 第三节卖断式转出贴现 第四节卖出回购式转出贴现 第六章票据托管 第七章登记、查询 第八章差错与异常处理 第九章业务监督与核对 第十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纸质商业汇票系统业务管理,规范纸质商业汇票系统业务操作,根据人民银行《纸质商业汇票登记查询管理办法》及行内相关制度,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纸质商业汇票系统是纸质银行承兑汇票和纸质商业承兑汇票(以下简称纸质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和处理的应用系统。 第三条根据纸质商业汇票系统的业务流程和相关部门的管理职能,按照“条线管理、分级负责、授权应用、控制严密”的原则确定部门职责。 条线管理:纸质商业汇票系统业务相关部门按照部门分工对本条线的相关业务进行管理。

分级负责:总行管理部门负责全行,一级分行、二级分行、支行对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相关业务的管理,上下衔接、各司其职。 授权应用:各级行机构、用户的业务范围和应用权限须经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后进行维护。 控制严密:纸质商业汇票系统的业务应用设臵与调整有据可依,符合业务安全运营的管理要求。 第四条本规程适用于XXX银行应用纸质商业汇票系统的各级机构及其业务管理部门。 第二章基本规定 第五条办理纸质商业汇票业务必须按照XXX银行信贷业务基本规程,商业汇票承兑、贴现、转贴现业务管理办法以及商业汇票业务操作手册等制度(以下简称“商业汇票相关制度”)进行受理、调查、审查和审批,进行相关业务处理。 第六条办理纸质商业汇票业务,必须坚持汇票专用章与空白银行承兑汇票的分管分用。 第七条纸质银行承兑汇票的记载信息与文档资料记载信息及系统记录信息应一致。经复核无误后,方可向申请出票人交付票据,不得交由他人转交。 第八条办理纸质商业汇票贴现、质押、托管业务的票据,必须经票据真伪审验并按相关规定办理票据查询,确认票据及记载信息真实、无误后,方可办理。 第九条办理纸质商业汇票业务的票据注销、质押与解质押、止付与解除止付、抹账、账务冲正及从“贸易通资金划拨中间户”专用账户(尾号000995D)(以下简称“贸易通资金划拨中间户”)汇划资金等业务,必须经运营主管或其部门主管审批后办理。 第十条办理纸质商业汇票登记人民银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业务(以下简称“登记业务”)时,系统记录信息与票据记载信息必须一致。登记票据信息有误,应在知悉登记有误的当日予以更正。通过纸质商业汇票系统办理的业务,系统日终时自动将本日发生的业务信息登记人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

商业银行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行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管理,推进票据业务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国人民银行《商业汇票承兑、贴现、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本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行承兑汇票是指符合中国人民银行票据管理规定,由出票人(承兑申请人)签发的,并由其向开户银行申请,经银行审查同意承兑,承诺在汇票到期日对收款人或出票人无条件支付汇票金额的商业汇票。 第三条银行承兑汇票贴现是指银行承兑汇票的持票人在已办理承兑的汇票到期日前,为提前取得资金将汇票权利转让给银行,银行从汇票金额中扣除一定的贴现利息后,将其余额支付给持票人的行为。汇票到期后,贴现行凭汇票直接向承兑银行收取票款。 第四条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必须严格按照本行信贷管理制度的规定,遵循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原则,并依据本办法的要求,切实加强银行承兑汇票贴现风险控制和管理。 第五条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审批同意后视同增加授信额度。 第二章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的基本原则 第六条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的基本原则: (一)总量控制原则。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纳入本行信贷总量控制体系进行管理,严格控制在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相关指标之内。 (二)贸易真实性原则。办理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必须审核商品交易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三)风险控制原则。本行只对下列金融机构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坚持汇票承兑人适当分散原则,并考察承兑申请人的还款能力。 1、工、农、中、建、交及股份制商业银行县级及县级以上分支机构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 2、其他经本行授信或认可的金融机构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 (四)分工协作原则。 1、客户部的职责: (1)负责受理客户提出的贴现申请; (2)负责审核贴现票据真实交易背景,初步审核票据本身真伪; (3)负责调查收集客户信息、基础资料,负责完成前期调查工作; (4)负责配合会计部门执行对银行承兑汇票的查询工作,票据贴现发生垫款的追偿工作。 (5)负责将贴现合同录入系统。 2、会计部门的职责: (1)负责审查票据真实性并按规定进行查询; (2)负责办理票据贴现的后台账务处理; (3)负责已贴现银行承兑汇票的保管工作; (4)负责银行承兑汇票的到期托收工作。 3、合规风险部职责:

票据贴现业务商业银行核算

票据贴现业务介绍及其核算 1.概念: 票据贴现:是指票据持有人在票据到期前,为获得资金而向银行贴付一定利息所做的票据转让。(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2.票据贴现同一般贷款的差异 票据贴现业务属于贷款一种,同普通贷款又有差异。他们同属于资产业务,是借款人融资方式,银行都要计收利息。差异体现在以下几点:资产投放的对象不同。贴现贷款以持票人(债权人)为放款对象,一般贷款以借款人(债务人)为放款对象 体现的信用关系不同。贴现体现在银行与持票人、出票人、承兑人及背书人之间的信用关系,一般贷款体现在银行与借款人、担保人之间的信用关系计息时间不同。贴现贷款在放款时就扣息,一般贷款则在贷款到期或定期计收利息 放款期限不同。贴现贷款为短期贷款,最长6个月,一般贷款则分为短期贷款和中长期贷款 资金流动性质不同。贴现可以通过再贴现、转贴现提前收回资金;一般贷款只有到期才可以收回资金 3.票据贴现商业银行核算 会计部门接收贴现凭证及其商业汇票后,按规定的贴现利率,计算出贴现利息并予以扣收。贴现利息的计算方法: 贴现利息=汇票金额*贴现天数*(年贴现率/360) 实付贴现金额=汇票金额-贴现利息 1)收到商业票据时的会计核算 会计分录: 借:贴现资产-本金商业承兑汇票或银行承兑汇票(面值) 贷:吸收存款-借款人存款户 贴现资产-利息调整

同时,按汇票票面金额记表外账 收:代保管有价值品票面价值 2)资产负债表日,应按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贴现利息收入金额 会计分录如下: 借:贴现资产-利息调整 贷:利息收入 Demo:2008年3月5日,甲银行收到客户T公司提交的银行承兑汇票,金额140 000元,到期日2008年7月10日,T公司申请贴现,甲银行审定后同意按%的贴现率贴现。 贴现天数= 贴现利息=140 000 **66/360=1848元 实付贴现金额=140 000-1848=138152 元 会计分录: 借:贴现资产-本金银行承兑汇票 140 000 贷:吸收存款-借款人存款户 138152 贴现资产-利息调整 1848 3)商业承兑汇票贴现到期收回的核算 商业承兑汇票贴现款的收回时通过委托收款方式进行。贴现银行作为收款人,应于汇票到期日前,匡算邮程,以汇票作为收款依据,提前填制委托收款凭证,向付款人收取票款。 收:发出委托收款登记簿 当贴现银行收到付款人开户行划回票款时,会计分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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