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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银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业务操作规程

XXX银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业务操作规程
XXX银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业务操作规程

XXX银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业务操作规程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基本规定

第三章签约

第四章出票及承兑

第五章背书转让

第六章提示付款

第七章贴现

第八章转贴现

第九章再贴现

第十章质押及解质押

第十一章保证

第十二章追索

第十三章撤销

第十四章票据查询及报文

第十五章差错与异常处理

第十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业务管理,根据人民银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等法规和XXX银行有关制度,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电子商业汇票是指出票人依托XXX银行或他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以数据电文形式制作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XXX银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以下简称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是电子银行承兑汇票和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以下简称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和处理的应用系统。

第三条根据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业务流程和相关部门的管理职能,按照“条线管理、分级负责、授权应用、控制严密”的原则确定部门职责。

条线管理: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业务相关部门按照部门分工对本条线的相关业务进行管理。

分级负责:总行管理部门负责全行,一级分行、二级分行、支行对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相关业务的管理,上下衔接、各司其职。

授权应用:各级行机构、用户的业务范围和应用权限须经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后进行维护。

控制严密: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业务应用设置与调整有据可依,符合业务安全运营的管理要求。

第四条本规程适用于XXX银行应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各级机构及其业务管理部门。

第二章基本规定

第五条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业务规定

(一)电子商业汇票为定日付款票据。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至到期日止,最长不得超过1年。

电子商业汇票分为电子银行承兑汇票和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由银行业金融机构、财务公司(以下统称金融机构)承兑;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由金融机构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承兑。

电子商业汇票的付款人为承兑人。

电子商业汇票以人民币为计价单位。

(二)电子商业汇票的出票、承兑、背书、贴现、转贴现、再贴现、质押、保证、提示付款、追索、信息查询及其相关业务必须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办理。

电子商业汇票信息以人民银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记录为准。

(三)票据当事人在电子商业汇票上的签章,为该当事人可靠的电子签名。票据当事人所使用的数据电文和电子签名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及XXX银行的有关规定。

(四)出票人或背书人在电子商业汇票上记载了“不得转让”事项的,电子商业汇票不得继续背书。

(五)客户申请开办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客户部门应对客户名称、账号、组织机构代码和业务主体类别等基本信息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并依据相关规定,与客户签订电子商业汇票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我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支持三种渠道:柜台、网上银行和现金管理银企通平台。客户申请通过网上银行和现金管理银企通平台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应另行签订网上银行和现金管理银企通平台服务协议。客户到柜台申请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应填制相应服务申请表。

(六)票据当事人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被代理机构、金融机构以外的法人及其他组织通过XXX银行分支机构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应在XXX银行分支机构开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

(七)操作员办理电子商业汇票的业务申请、业务回复及涉及从“贸易通资金划拨中间户”专用账户(尾号000995D)(以下简称“贸易通资金划拨中间户”)汇划资金的,须经运营主管审批后方可办理。

(八)票据当事人作出票据行为申请,行为接收方未签收且未驳回的,票据当事人可撤销该行为申请。人民银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为行为接收方的,票据当事人不得撤销。

(九)经办行应实时接收、处理电子商业汇票信息,并按服务协议或服务申请表约定的方式,将收到的信息于当日至迟次日上午通知相关票据当事人。

(十)电子商业汇票责任解除前,不得为承兑人办理原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账户销户。对于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在票据责任解除前不得为承兑人办理账户销户手续;对于电子银行承兑汇票,在票据责任解除前不得为出票人即申请人办理账户销户手续。

(十一)经办行作为承兑人时,应及时足额支付电子商业汇票票款,不得故意压票、拖延支付。

(十二)电子商业汇票各类票据行为的必须记载事项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十三)各行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应按照XXX银行中间业务收费标准向客户收取手续费、承诺费等。对客户的收费减免应按照XXX银行中间业务收费减免办法执行。

(十四)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业务使用商业汇票业务的相关科目,通过ABIS进行账务核算。

(十五)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业务使用的业务凭证包括进账单、记账凭证、业务回执等,其中业务回执使用空白客户回执。

(十六)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生成、打印的记账凭证、业务清单等,应按XXX银行临柜业务印章管理办法、XXX银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规定加盖相关业务印章后进行归档保管。

第六条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业务权限及机构管理。

(一)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营业机构必须具有现代化支付系统行号,并满足我行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制度中对经营机构的管理要求。

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必须按照商业汇票承兑、贴现、转贴现业务管理办法以及商业汇票业务操作手册等制度(以下简称“商业汇票相关制度”)进行受理、调查、审查和审批。

(二)营业机构申请开办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业务,应逐级上报一级分行。由一级分行报经当地人民银行批准后,在贸易通平台进行相应设置与维护。营业机构申请退出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应逐级上报分行。分行确定其业务承接行并向当地人民银行申请后,在贸易通平台进行相应设置与维护。

第七条业务监督管理。

(一)营业期间,操作员应及时检查是否存在本人待处理的业务。如有待处理业务,应及时处理。

(二)运营主管或指定专人每日应检查核对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业务记账凭证、业务清单的核算是否真实、正确,核对“贸易通资金划拨中间户”资金往来明细是否正确,该专用账户当日余额应为零。核算错误或日终账户余额不为零的,运营主管应查明原因,并登记当天《运营主管工作日志》。

涉及“贸易通资金划拨中间户”的手工账务处理,须经运营主管审批。

(三)票据经营机构应指定专人按月与账务挂靠的营业机构核对本部门办理的相关业务及账务。对核对不一致的,必须立即查明原因并处理。

(四)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业务的日常操作和账务核对纳入运营管理监督检查范围,严格管理。

第八条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机构用户及岗位管理。

(一)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机构用户及岗位管理按照贸易通平台管理的相关制度执行。

(二)管理员用户与操作员用户应严格分离。系统管理员或产品管理员不得同时兼任产品操作员。

(三)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记录的所有操作,视为系统注册用户所为,用户对系统记录的本人操作负责。

第三章签约

第九条签约

(一)业务受理

客户申请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签约,应向其开户行提交以下资料:

1.填制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开通申请表,并加盖其公章;

2.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授权他人办理的,需出具授权书,并同时提供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及被授权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二)业务审核

1.审核申请资料的完整性与合规性无误,与客户签订电子商业汇票服务协议,并在业务开通申请表上签章确认后将申请资料交经办行经办人员。如客户选择通过“企业网银”或“银企通互联平台”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还应按网银或银企通互联平台有关规定处理。

2.运营主管或业务主管审核申请资料的完整性无误,在业务开通申请表上签章确认后交操作员作后续处理。

(三)交易处理

操作员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中选择“业务签约”,点击“新增签约”,依据客户申请资料输入签约客户的信息,核对信息资料无误后点击提交。如客户选择通过“网银”或“银企通互联平台”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还应按网银或银企通互联平台有关规定,为客户进行处理。

(四)资料处理

业务开通申请表、服务协议加盖有关印章后,一联开通申请表、服务协议交客户,一联开通申请表、服务协议专夹保管。

第十条修改签约

(一)业务受理

客户申请修改地址、电话等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签约信息,向其开户行提交以下申请资料。

1. 填制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开通申请表,并加盖其公章;

2.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授权他人办理的,需出具授权书,并同时提供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及被授权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二)业务审核

审核申请资料的完整性与合规性无误后,在业务开通申请表上签章确认后将申请资料交操作员。业务主管或运营主管审核申请资料的完整性无误,在业务开通申请表上签章确认后交操作员作后续处理。

(三)交易处理

操作员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中选择“业务签约”,输入待修改签约客户“开户行行号、组织机构代码或客户账号”等信息,查询客户签约信息;依据客户申请资料,选中修改客户记录,点击“修改签约”,依次修改签约客户的签约信息,点击提交。交易成功后,查询核对签约情况。

(四)资料处理

比照第九条第(四)项处理。

第十一条删除签约

(一)业务受理

客户申请删除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签约,比照第十条第(一)项要求向其开户行提交申请资料。

(二)业务审核

经办人员审核申请资料的完整性无误,并核对客户作为银行承兑汇票出票人或商业承兑汇票承兑人的票据是否结清,已全部结清的,在业务开通申请表上签章确认后作后续处理。

(三)交易处理

操作员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中点击“业务签约”,输入待删除签约客户“开户行行号、组织机构代码或客户账号”等信息,点击“查询签约”按钮查询客户签约信息;选中客户记录,点击“删除签约”,点击提交。

(四)资料处理

比照第九条第(四)项处理。

第四章出票及承兑

第十二条电子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处理

(一)电子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受理、审查和审批。电子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受理、审查和审批按照“商业汇票相关制度”等规定处理。

(二)登记出票信息。出票人申请签发电子银行承兑汇票,可自行通过企业网上银行、银企通互联平台办理出票信息登记,或委托银行为其办理。出票人委托银行代为办理出票信息登记的,应提交相应服务申请表,操作员根据出票人提交的申请表及申请资料,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中通过“出票登记”交易进行单笔或批量登记出票信息。

1.单笔登记出票信息。操作员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中依次点击申请—出票—出票登记,根据申请资料登记出票信息后点击确定。交易成功后,通过票面信息查询,根据金额查询系统自动生成的电子票据号码,验证出票登记成功,且票据状态为“提示承兑待签收”。

2.批量登记出票信息。操作员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中依次点击申请—出票—出票登记,下载出票模版,在模版中完成录入出票信息后,在“出票登记”中点击“浏览”、“读取Excel文件”,系统显示成功导入的出票信息,操作员核对导入信息无误后点击提交。交易成功后,通过票面信息查询,根据金额查询系统自动生成的电子票据号码,验证出票登记成功,且票据状态为“提示承兑待签收”。出票登记成功后,系统自动生成“承兑回复”待处理业务。

(三)发送待审批票据信息。对于应由我行承兑的电子银行承兑汇票,操作员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中依次点击待处理—发送待审批票据信息,输入批次号等查询信息,查询确定该批次所有票据均已经登记成功后,勾选本批次所有票据记录,点击“标记为已满”,完成待审批票据信息的发送。同时记录该批次号交信贷管理部门。信贷管理部门在XXX银行信贷管理系统群(以下简称“C3”)中进行审批。

(四)审批通过的处理

1.移交资料。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经C3审批通过并完成凭证生效处理后,客户部门按相关规定将有关电子银行承兑汇票资料送交经办行。双方核对资料无误后,按规定办理登记、签收。

2.收取保证金或质押物。经办行柜员对递交的文档资料审核无误后,对承兑出票以缴存保证金或质押方式办理的,按相关规

定办理保证金交存手续或质押物收取手续。保证金或质押物在XXX银行综合应用系统(以下简称ABIS)核算并按相关制度规定管理。

3.发出承兑回复。发出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回复实行录入、复核的双人操作模式。

(1)录入操作员的处理。录入操作员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中依次点击待处理—待处理任务,输入票据号码、票据金额或批次号,查询出“承兑回复”待处理业务,导入信贷审批信息,根据文档资料录入保证金金额、承诺费上下浮比等信息,检查承兑交易要素无误,签收标记选择“同意签收”后点击确定。交易成功后,录入操作员将文档资料传递给复核操作员,由复核操作员据以做复核处理。

(2)复核操作员的处理。复核操作员在待处理业务中依次点击待处理—待处理任务,输入票据号码等信息,查询并点击“承兑回复复核”待处理业务,系统反显票据信息,依据文档资料核对录入信息无误,点击“复核通过”提交。如果复核信息有误,点击“复核退回”,由原录入操作员重新作录入信息处理。

交易成功后,通过票面信息查询,查看票据状态为“提示承兑已签收”。

4. 账务处理。承兑回复发送成功后,经办行操作员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中依次点击待处理—待处理账务,查询选择提示承兑回复方记账进行记账。交易成功后打印记账凭证,记账凭证加盖有关业务印章附当日ABIS传票后保管。

5.业务收费。经办行操作员在贸易通系统公共操作中点击费用收取--待处理收费单,输入客户名称、产品品种或客户组织机构代码查询待处理收费单,进行承兑手续费等费用的收取。减免或废除收费的,必须符合相关规定要求、有据可依,且必须经运营主管审批后方可办理。

(1)办理单笔收费的,勾选对应的单笔待处理收费单后点击“收费”,核对收费信息无误后点击提交。交易成功,打印记账凭证、客户回执,加盖有关印章后,记账凭证附当日ABIS传票后保管,客户回执交客户。

(2)办理并笔收费的,勾选多笔对应的待处理收费单(同一客户组织机构代码下)后点击“收费”;核对收费信息无误后

点击提交交易成功,使用A4纸打印收费单一式两份,加盖相关业务印章后,一份附当日ABIS传票后保管,一份交客户。

(3)办理费用减免的,勾选对应的单笔待处理收费单后点击“减免”,输入减免金额后点击提交,再按以上1的规定进行处理。

(4)办理费用废除的,勾选对应的单笔待处理收费单后点击“删除”即可。

6.提示收票。服务协议中明确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由银行代理提示收票的,操作员在完成承兑回复后,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中依次点击申请—出票—提示收票办理提示收票。

7.资料保管。按“商业汇票相关制度”等相关规定办理。

(五)审批不通过的处理

电子银行承兑汇票C3审批不通过的,不需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做处理。

第十三条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业务处理

(一)登记出票信息。出票人申请签发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可自行通过企业网上银行、银企通互联平台办理出票信息登记,或委托银行为其办理。

出票人委托银行代为办理出票信息登记的,操作员根据出票人提交的出票申请表及申请资料,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中依次点击申请—出票—出票登记。出票登记成功后,通过票面信息查询,查询系统生成的电子票据号码,并在出票申请表上注明查询结果,出票申请表加盖有关印章,一份交客户,一份专夹保管。

(二)发出承兑回复。承兑人承兑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时,可自行通过企业网上银行、银企通互联平台办理承兑回复,也可委托银行为其办理承兑回复。

承兑人委托银行代为办理承兑回复的,应向其开户行提交加盖其预留银行印鉴的申请表。

1.审核。经办行应审核申请表内容填写是否完整、印鉴与预留银行印鉴是否相符。审核无误,经主管审批后交操作员作承兑回复处理。

2. 发出承兑回复。操作员根据客户提交的申请表及相关资料,比照第十二条第(四)项第3点进行处理。

交易成功,通过票面信息查询,查看票据状态为“提示承兑已签收”,申请表加盖有关印章,一联交客户,一联附当日ABIS 传票后保管。

第十四条提示收票

(一)出票人发出提示收票申请。电子商业汇票只有在“提示承兑已签收”状态下,出票人才可以发起提示收票申请。出票人可自行通过企业网上银行、银企通互联平台办理提示收票申请,或委托银行为其办理。

出票人委托银行代为办理提示收票的,应向其开户行提交加盖其预留银行印鉴的申请表。

1.审核。经办行应审核申请表内容填写是否完整、印鉴与预留银行印鉴是否相符。

2.发出提示收票申请。操作员根据出票人提交的申请表,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中依次点击申请—出票—提示收票,进入提示收票界面,输入电子票据号码,核对反显信息无误后,点击“确定”提交发送。发送成功后,通过票据信息查询,查看票据状态为“提示收票待签收”。在申请表上注明查询结果后,申请表加盖有关印章,一份交客户,一份专夹保管。

(二)收款人收票回复。收款人可自行通过企业网上银行、银企通互联平台办理电子商业汇票的收票回复,或委托银行为其办理电子商业汇票的收票回复。

收票人委托银行代为办理收票回复的,应向其开户行提交加盖其预留银行印鉴的申请表。经办行应审核申请表内容填写是否完整、印鉴与预留银行印鉴是否相符。

操作员据客户提交的申请表,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中点击待处理任务,输入票据号码或票据金额,查询该待处理任务,核对相关要素无误后,选择签收标记后提交。发送成功后,通过票据信息查询,查看票据状态,若同意签收的,票据状态为“提示收票已签收”;若不同意签收的,票据状态回滚到“承兑已签收”。在申请表上注明查询结果后,申请表加盖有关印章,一份交客户,一份专夹保管。

(三)出票人代理行收到提示收票回复。出票人委托银行代为发出提示收票申请的,经办行操作员应通过票面信息查询,及时查看票据状态。收到提示收票回复后(若同意收票的,票据状

银行实物贵金属销售业务操作规程模版

实物贵金属销售及回购业务操作规程 为了规范实物贵金属销售及回购业务的柜台操作,根据《中国银行出纳制度》、《中国银行实物贵金属代理销售及回购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品牌实物贵金属业务管理办法》、《中国银行品牌实物贵金属业务会计核算办法》,特制订本规程。 第一章业务介绍 第一节基本规定 一、本规程所指实物贵金属销售及回购业务包括我行自营品牌贵金属销售与代理贵金属企业销售贵金属两部分。 1、自营品牌实物贵金属销售:我行自行借入原材料或利用积存金库存作为黄金原料、自行设计并经总行指定贵金属加工企业铸造的品牌实物贵金属产品,通过我行网点或其他电子渠道向企业或个人出售。 2、实物贵金属代理销售:我行接受贵金属企业的委托,按照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在银行指定营业网点或通过其他电子渠道代理贵金属企业与投资者(企业或个人)进行实物贵金属制品买卖。 二、产品销售模式。产品销售模式可分为铺货式销售和订单式销售。 (一)铺货式销售是指贵金属合作企业根据银行销售需求,提前生产加工出产品并配送至银行网点,通过银行渠道进行销售,银行实现销售后根据约定的资金清算结算流程将销售基础金额上划至总行金融市场中心指定账户或将销售 款项全额划转至贵金属合作企业结算账户。 (二)订单式销售是指贵金属合作企业不提前生产产品或仅提供少量产品供网点柜台展示,客户有需求并下单订购时,贵金属合作企业再根据客户订单组织相应产品生产和配送,银行收货或客户提货后再由银行根据约定的资金清算结算流程将相应款项全额划转至贵金属合作企业结算账户。 实物贵金属销售业务中各类贵金属制品的销售模式、定价方式、销售价格、规格种类等销售信息详见总行每期发行通知。 三、个人和机构客户都可购买我行销售的实物贵金属制品。 (一)个人客户可以从阳光卡(活期一本通)转账或以现金购买。按照《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规定,交易金额单笔转账类5万元以上(含)、现金类1万元以上(含)的,客户需提交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企业网银电子汇票业务操作手册

企业网银商业汇票业务操作手册 (一)电子票据 1.电子票据申请 (1)出票申请 I.功能简介 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帮助企业客户通过网上银行办理电子商业汇票的签发承兑、背书流转、托收入账及追索清偿等全部业务。 如果企业客户需要签发一张新的电子商业汇票,可以通过该功能申请出票,办理电子商业汇票的出票信息登记和向承兑人发起提示承兑。出票人完成出票申请后,等待承兑人的提示承兑回复。 Ⅱ.相关功能 电子票据的提示收票申请、撤票申请、背书转让申请、贴现申请、质押申请、质押解除申请、保证申请、提示付款申请、追索通知申请及同意清偿申请等。 Ⅲ.使用范围 ?支持已在我行签约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并已在柜面开通企业网银电子商业汇票功能的企业客户。 Ⅳ.操作流程 点击“票据业务”/“电子票据”/“电子票据申请”/“出票申请” 图4.5.1

①新建 如果客户需要签发新的电子商业汇票,点击“新建” 图4.5.2 客户根据页面提示信息输入电子商业汇票的相关信息,包括电子票据信息、出票信息、出票人信息、承兑人信息及收款人信息等。点击“提交”,系统显示录入交易成功,待复核。 ②查看“详细” 如果客户需要查看已录入出票申请交易的详细信息,点击“详细” 图4.5.3 客户查看到该笔出票申请交易的详细信息后,点击“修改”“提交”,系统显示录入交易成功,待复核。 图4.5.4 ③修改 客户点击“修改”“提交”,系统显示录入交易成功,待复核。 ④重新提交 已拒绝出票申请交易列表中的交易可以修改后重新提交。客户可以先点击“详细”查看到每笔交易的详细信息后进行修改,也可以直接点击“修改”进行修改后重新提交。 Ⅴ.注意事项 ?客户进行“出票申请”交易,同时完成出票信息登记和提示承兑申请。成功的出票业务必须包括出票信息登记流程、出票人提示承兑流程和出票人提示收票流程。

商票保贴业务操作规程

深发银[2007]235号 关于印发《深圳发展银行商业承兑汇票保贴业务操作规程》和《深圳发展银行商业承兑汇票保贴业务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 各分支行、总行营业部: 为加强我行商业承兑汇票保贴业务管理,规范业务操作,根据《票据法》、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监管部门的票据监管制度以及《深圳发展银行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结合我行实际情况,总行制订了《深圳发展银行商业承兑汇票保贴业务操作规程》和《深圳发展银行商业承兑汇票保贴业务会计核算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单位在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联系总行。联系人:总行信贷管理部梁浩添,联系电话:22168881;总行会计结算部连惠芳,联系电话:22168798。

附件:1. 《深圳发展银行商业承兑汇票保贴业务操作规程》 2. 《深圳发展银行商业承兑汇票保贴业务会计核算办法》 二○○七年四月十七日 主题词:业务管理商业承兑汇票保贴业务制度规定通知 本行发送:法兰克纽曼、肖遂宁、王骥、刘宝瑞、郝建平、胡跃飞、王博民、李文活、陈蓉、办公室、合规部、稽核部、 信贷管理部、信贷审批中心、信贷组合管理部、汽车金融部 华北信贷审批中心、贸易融资部、企业关系管理部、 公司产品开发部、单证中心、离岸业务部、会计结算部、 计财管理部、财务信息与资产负债管理部、清算中心、 信息系统部、IT运维中心、资产保全部、风险管理室、 金融机构部、金融市场部、资金管理部、住房与消费信贷部、校对:梁浩添联系人:梁浩添联系电话:22168881 深圳发展银行办公室2007年4月17日印发

附件1 深圳发展银行商业承兑汇票保贴业务操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行商业承兑汇票业务保贴业务管理,规范其业务操作,根据《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等法律、规章和《深圳发展银行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等我行有关制度,结合我行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商业承兑汇票保贴是指我行对商业承兑汇票承兑人、背书人或持有人核定授信额度,并在授信额度内对其商业承兑汇票给予贴现的一种授信行为。 我行保贴业务操作规程,包含商业承兑汇票的保贴授信、贴现以及其放款、贷后管理、会计操作等流程。 第三条商业承兑汇票保贴业务(以下简称保贴业务),必须按照“统一授信、审贷分离、分级审批、责权分明”的原则办理。 第二章客户的准入资格、条件及要求 第四条申请办理保贴业务的申请人必须符合《深圳发展银行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受理条件的相应条款,并具备以下条件:(一)申请人应与我行有一定的结算业务往来,在我行结算量一般不低于其总结算量的10%。 (二)与我行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 第五条向我行申请办理保贴业务,必须符合我行授信客户的准入标准;专项授信业务总行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保贴申请人向我行申请商业承兑汇票保贴业务的两种类型:

安徽农金企业网上银行业务操作规程

安徽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 企业网上银行业务操作规程(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安徽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安徽农金)企业网上银行服务的操作和管理,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安徽省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信用联社开办企业网上银行业务应严格审查企业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和有效性,核实企业客户经办人员身份,并按照本操作规程要求规范内部管理和操作行为。 第三条安徽省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信用联社开办企业网上银行业务应确保综合业务网络系统记录的客户信息真实有效,在办理相关业务过程中如发现综合业务网络系统客户信息记录有误,应及时纠正。禁止为客户信息记录不全、无效或存在错误的企业注册开通网上银行服务。 第四条企业必须在其活期存款账户开户行申请注册开通网上银行服务。 第五条本规程所称注册行是指为企业办理网上银行服务注册开通手续的安徽农金营业网点。 第六条安徽农金向企业提供网上银行专业版服务。采用预植数字证书方式对企业客户身份进行识别和认证。 第二章注册管理 第七条企业申请注册开通网上银行服务,应指定双

人到其活期存款账户开户行填写《网上银行企业客户服务申请表》办理注册开通手续,并提供授权委托书、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授权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等。 经办人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初审通过后,在相关材料复印件上批注“申请注册网上银行服务”及日期,向企业经办人员提示网上银行风险,在得到企业经办人员认可后,与企业签订《电子银行企业客户服务协议》,依据申请表在网上银行管理平台为企业办理网上银行注册开通手续,处理完成后在授权委托书和申请表上加盖经办人员名章,连同其他申请材料及服务协议转交复核员复审。 复核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复审并审核经办人相关操作是否与申请表内容相一致。审核通过后,在授权委托书和申请表上加盖复核员名章和业务受理章,在企业客户服务协议上加盖复核员名章和业务公章,将申请表第一联作为业务受理凭证,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复印件作附件,企业客户服务协议银行留存联、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及营业执照专夹保管,将申请表第二联、企业客户服务协议客户留存联及其他申请材料交还企业经办人员。 第八条企业注册开通网上银行服务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填写《网上银行企业客户服务反馈单》并送达注册行。 第九条企业注销网上银行服务,需提交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注册行填写《网上银行企业客户服务申请表》,办理注销手续。

企业网银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操作手册

企业网银商业汇票业务操作手册 电子票据 1.电子票据申请 (1)出票申请 I.功能简介 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帮助企业客户通过网上银行办理电子商业汇票的签发承兑、背书流转、托收入账及追索清偿等全部业务。 如果企业客户需要签发一张新的电子商业汇票,可以通过该功能申请出票,办理电子商业汇票的出票信息登记和向承兑人发起提示承兑。出票人完成出票申请后,等待承兑人的提示承兑回复。 Ⅱ.相关功能 电子票据的提示收票申请、撤票申请、背书转让申请、贴现申请、质押申请、质押解除申请、保证申请、提示付款申请、追索通知申请及同意清偿申请等。 Ⅲ.使用范围 ?支持已在我行签约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并已在柜面开通企业网银电子商业汇票功能的企业客户。 Ⅳ.操作流程 点击“票据业务”/“电子票据”/“电子票据申请”/“出票申请” 图①新建 如果客户需要签发新的电子商业汇票,点击“新建” 图客户根据页面提示信息输入电子商业汇票的相关信息,包括电子票据信息、出票信息、出票人信息、承兑人信息及收款人信息等。点击“提交”,系统显示录入交易成功,待复核。 ②查看“详细” 如果客户需要查看已录入出票申请交易的详细信息,点击“详细” 图客户查看到该笔出票申请交易的详细信息后,点击“修改”“提交”,系统显示录入交易成功,待复核。 图③修改 客户点击“修改”“提交”,系统显示录入交易成功,待复核。 ④重新提交

已拒绝出票申请交易列表中的交易可以修改后重新提交。客户可以先点击“详细”查看到每笔交易的详细信息后进行修改,也可以直接点击“修改”进行修改后重新提交。 Ⅴ.注意事项 ?客户进行“出票申请”交易,同时完成出票信息登记和提示承兑申请。成功的出票业务必须包括出票信息登记流程、出票人提示承兑流程和出票人提示收票流程。 ?客户通过网上银行发起的电子银行承兑汇票出票申请交易,必须强制落地审批。银行客户经理/柜员审批通过后,将数据信息发送人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ECDS)进行处理。 ?客户可与开户行签订协议,由其代为发起以下一项或几项业务并代理签章: ①提示收票申请的回复; ②背书转让申请的回复; ③提示付款、逾期提示付款的申请。 ?电子商业汇票为定日付款票据,单笔出票金额不得超过10亿元,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至到期日止最长不得超过1年。票据出票日期不得超过当前申请日期。 ?电子商业汇票的付款人为承兑人。电子商业汇票必须向付款人提示承兑后使用。 ?签发电子银行承兑汇票时,承兑人账号项输入“0”;签发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时,承兑人账号项输入承兑人的账号。 ?签发新的电子商业汇票时,开户行行号项输入账户开户行的大额行号。 (2)提示收票申请 Ⅰ.功能简介 出票申请成功,承兑人回复签收后,出票人通过该功能向收款人发出提示收票申请。提示收票申请发出后,出票人等待收款人的提示收票签收回复,将该电子票据交付收款人。只有收款人提示收票回复签收后,出票人才成功完成电子商业汇票的出票及承兑业务。 Ⅱ.相关功能 电子票据的出票申请、撤票申请、背书转让申请、贴现申请、质押申请、质押解除申请、保证申请、提示付款申请、追索通知申请及同意清偿申请等。 Ⅲ.使用范围 ?支持已在我行签约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并已在柜面开通企业网银电子商业汇票功能的企业客户。

银行信贷业务操作规程模版

银行信贷业务操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信贷业务操作与管理,明确各信贷管理部门职责,理顺信贷操作过程中各环节的关系,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和资金营运效益,为客户提供高效便捷服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信贷管理的有关制度及《某银行信贷管理制度》,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是我行办理信贷业务必须遵循的基本规则,是规范信贷业务运行程序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信贷业务操作遵循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原则,实行主责任人和经办责任人制度。不适宜实行审贷部门分离的信贷业务,要实行岗位分离或其它有效的制约形式。 第四条各支行使用统一制式的合同文本,按要求使用信贷管理系统。 第二章基本程序 第五条办理信贷业务的基本程序: 客户申请——受理与调查——审查——审议与审批——报备审查 ——与客户签订合同——提供信用——信贷业务发生后的管理——信用收回第六条支行办理授权范围内信贷业务流程: (一)受理与调查。客户向支行信贷业务部门提出信贷业务申请,信贷业务部门受理并进行初步认定,对同意受理的信贷业务进行调查 (评估),调查结束后,将调查材料送支行授信评审部门审查。 (二)审查。支行授信评审部门对信贷业务部门移交的调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后报主管信贷业务副行长签批,主管信贷业务副行长签批后,报贷审小组审议。 (三)审议与审批。贷审小组审议后报支行行长审批。 (四)报备。支行行长审批后,向总部信贷管理部门报备。 (五)经营管理。向总部信贷管理部门报备同意实施后,由支行信贷业务部门与客户签定信贷合同,负责信贷业务发生后的经营管理。 第七条办理超授权范围的信贷业务流程: 客户申请,支行受理并初步认定后,对同意受理的信贷业务支行信贷业务部门进行调查,支行授信评审部门初审,支行贷审小组审议,支行行长审批同意

中国建设银行商业汇票承兑业务操作规程汇编

中国建设银行商业汇票 承兑业务操作规程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 第三章调查与评价 第四章审批 第五章承兑 第六章贷后管理 第七章查复、解付及垫款 第八章档案管理 第九章附则 — 1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银行商业汇票承兑业务的内部管理,进一步规范操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建设银行有关规章制度的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商业汇票的承兑是指建设银行接受承兑申请人的付款委托,承诺在汇票到期日对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 第三条办理商业汇票承兑业务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真实、合法的商品、劳务交易为基础,严禁对无真实贸易背景的商业汇票进行承兑。 第四条各行必须在授权权限范围内办理商业汇票承兑业务。 第五条仅办理100%保证金承兑业务未办理其他信贷业务的客户,可不经评级授信直接申请;其余客户办理商业汇票承兑业务,无论以何种方式出具担保,均应纳入客户授信额度。 第六条本规程仅适用于人民币承兑业务。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 第七条建设银行受理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申请人提出的承兑申请: — 2 —

(一)应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及兼具经营和管理职能且拥有贷款卡(证)的政府机构。 (二)在经办机构开立存款账户。 (三)以真实合法的商品、劳务交易为基础,并在交易合同中注明以“银行承兑汇票”作为结算工具和方式。 (四)资信状况良好,具有到期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 (五)信用良好,在建设银行和其他银行无不良记录。 (六)能够提供符合要求的担保。 1.承兑申请人以建设银行认可的存单、银行承兑汇票、国债质押,按以下比例折算后,可视同交存保证金(以下所称“保证金”均含建设银行认可的存单、银行承兑汇票、国债折算质押)。质押手续可参考《中国建设银行银行承兑汇票质票承兑业务操作规程》相关条款。 (1)同城建设银行系统开具的存单可按100%进行折算。 (2)承兑申请人为AA级(含)以上客户,且质物可变现日期早于汇票到期日,可按100%进行折算。 (3)其他情况折算率不得超过90%。 2.微小企业按出票金额的100%交存保证金。 3.小企业客户应按以下比例交存保证金,剩余部分提供经办机构认可的质押担保、抵押担保或第三方保证。 (1)aaa级客户按不低于出票金额的10%交存保证金。 — 3 —

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处理手续

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处理手续 第一章基本规则 一、电子商业汇票业务主体的类别分为直接接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接入机构)、通过接入机构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被代理机构)、金融机构以外的法人及其他组织。由于接入机构和被代理机构中均包含银行业金融机构和财务公司,但银行业金融机构和财务公司的权利和义务有所不同,且中国人民银行也参与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所以电子商业汇票业务主体的类别可以细分为: (一)直接接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接入行); (二)直接接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财务公司(以下简称接入财务公司); (三)通过接入行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被代理行); (四)通过接入行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财务公司(以下简称被代理财务公司); (五)中国人民银行; (六)除前五项以外的法人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企业)。 银行业金融机构、财务公司(以下统称金融机构)以外的法人及其他组织应通过接入机构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并在接入行开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或在接入财务公司开立账户;被代理行、被代理财务公司应通过接入行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并在接入行开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

二、客户可与开户行、开户财务公司(以下统称开户金融机构)签订协议,由开户金融机构代为发起以下业务并代理签章:(一)提示收票申请的回复; (二)转让背书申请的回复; (三)提示付款、逾期提示付款的申请。 另外,商业承兑汇票的承兑人未按规则及时回复提示付款申请时,其开户金融机构应按《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则代为回复并代理签章。 三、票据当事人(接入财务公司或通过接入财务公司办理业务的企业除外)收款时,入账应遵循以下规定: 付款方应按票据记载的收款方的开户行行号、账号(贴现入账应使用贴现入账信息)、名称向收款方汇划资金。 四、根据电子商业汇票所处的流转阶段,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将电子商业汇票分为如下状态: (一)出票已登记; (二)提示承兑待签收; (三)提示承兑已签收; (四)提示收票待签收; (五)提示收票已签收; (六)票据已作废; (七)背书待签收; (八)背书已签收; (九)买断式贴现待签收; (十)买断式贴现已签收待清算; (十一)买断式贴现已签收已排队; (十二)买断式贴现已签收; (十三)回购式贴现待签收;

银行现金业务操作规程(模版)

现金业务操作规程 为规范我行现金业务操作,根据《xxxxxx银行出纳制度》、《xxxxxx银行柜员制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规程。 一、基本规定 1.分行应在辖属网点中指定一家现金代理行(分行本部或某个网点,简称现金上级行)统一办理辖内各行现金的缴存与请领业务,资金的最终清算仍然通过各辖属网点在分行(简称账务上级行)的备付金账户进行。 2.对于采取支行派员向上级行领取现金方式的分行,各网点应在现金上级行预留印鉴,向上级行领取现金时凭加盖预留印鉴的“现金收入/付出凭证”办理。人员变动要及时更换印鉴,控制现金请领的风险。 3.现金调缴时应由双人押运,库管员与押运人员(双人)在相关凭证上签字确认,做好交接登记手续,明确保管责任。 二、向人民银行领缴现金 (一)领取现金 现金上级行向人民银行发行库领取现金时,由库管员根据库存现金情况及用款计划,经有权人审批后填写“现金收入/付出凭证”(第二联),签开人民银行现金支票或人行规定的相关凭证,并加盖预留印鉴,库管员在现金支票存根联上签章后,与押运员做好现金支票的交接手续。押运员在“现金收入/付出凭证”上“押运人签章”处签章。押运员持现金支票随同守押人员向人民银行发行库领取现金。领取现金时,应当场验看券别,逐捆卡把,清点总数。 现金领回后,押运员与库管员当面办妥交接,无误后库管员立即办理入库手续。对于原封新币,开箱、拆包、拆捆和拆把清点时,应在监控下进行,且至少二人在场。拆箱、拆包前先检查原包装有无异样,拆封后先点包卡把,后清点细数。由发行库取回的现金,对外支付拆捆、拆把时不得丢弃原封签、封条,原封签、封条在款项付出日营业终了账平款清后才能销毁。现金核对无误后,库管员凭“现金收入/付出凭证”,使用[7003现金收缴]交易,选择“现金收入”,办理现金入库手续,系统自动登记库存现金登记簿并打印“现金收入/付出凭证”核实行,将加盖个人名章及“附件”戳记的支票存根联作附件随当日传票装订。 (二)交存现金 库存现金超过核定限额需向人民银行发行库交存现金时,库管员应填制“现金收入/付出凭证”(一式两联)和人民银行的“现金交款单”,经有权人

江门融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操作规程(第二版)

附件 江门融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操作规程(第二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电子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管理,统一规范业务操作,防范控制业务风险,根据人民银行电子商业汇票有关制度和《江门融和农村商业银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行办理的所有电子商业汇票业务。 第二章业务操作 第一节电子商业汇票的签约操作 第三条企业客户申请开通电子汇票业务的,必须先向本行申请注册成为企业网上银行专业版用户,具体业务办理的手续按照本行企业网上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对已开办企业网上银行专业用户的客户,申请开办电子汇票业务的,可向开户营业网点柜台提出申请,申请时须符合以下标准并提交如下资料: (一)已在业务受理网点开立、账户状态正常的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账号; (二)真实、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信用代码证”;

(三)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授权经办人办理业务的授权书(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本人办理除外,下同); (五)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如代理人尚未在本行留存有效身份证件影像,即参照代理人资料留存要求执行。 (六)签订《江门融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电子商业汇票服务协议》(简称《服务协议》)及《江门融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申请书》(简称《业务申请表》)。 客户应在网点留存资料复印件上加盖单位公章(下同)。 第五条业务受理网点对客户提交资料审核的主要内容: (一)客户填写的《服务协议》、《业务申请表》(内容是否真实、完整); (二)通过账户资料影像化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账户资料系统”)核对客户提交的申请资料是否相一致。 (三)登录身份联网核查系统对法定代表人、经办人的身份证件进行联网核查,确定是否真实、有效; (四)对申请书上的印模进行验印,核对客户印鉴与预留印鉴是否相符; 第六条客户开通电子汇票服务后,须到企业网银签约网点办理企业网上银行系统开通电子汇票功能,方能使用该服务功能。 开通电子汇票功能的具体业务操作参照本行企业网上银行业务新功能开通的相关规定操作。 第七条客户签订协议开通电子汇票服务后,增加电子汇票使用账户无需再签订协议,提出申请即可。 第八条客户使用电子汇票业务功能时申请业务的停用、修

电子商业汇票知识点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是继大额实时支付系统、小额批量支付系统、全国支票影像系统、境内外币支付系统之后,中国人民银行组织建设运行的又一重要跨行支付清算系统。 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建成有什么重要意义? 答: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建成运行,是我国金融信息化、电子化进程中的又一个重要里程碑,标志着中国现代化支付体系基本建成,标志着我国商业票据业务进入电子化时代,对促进电子商务和票据市场发展将产生深远影响。 首先,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为电子票据业务提供安全高效、互联互通、标准统一、方便快捷的多功能、综合性业务处理平台。与现行纸质商业汇票相比,其最大的特性就是签发和流转都采取电子化方式,以数据电文来完成。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建成将从根本上解决纸质商业汇票交易方式效率低下、信息不对称、风险较大等问题。 其次,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建成对企业、商业银行、中央银行和票据市场的发展意义重大。对企业来说,电子商业汇票不仅提供了纸质票据的所有功能,更重要的是企业在使用过程中不受时间和空间的限制,交易资金在途时间大大缩短,资金周转效率明显提高。对商业银行来说,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建成不但使电子票据能够实现实时、跨地区流通使用,而且节省了纸基票据业务的人工成本,节约票据印制成本,降低票据保管成本,规避票据遗失风险,增强了业务的安全性,加快了结算速度,从而有效提高银行的金融服务效率。对中央银行来说,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建成将使中央银行成为电子商业汇票市场的一个经常性交易主体,未来可能成为中央银行公开市场操作的一个主要手段,增加中央银行货币政策操作的弹性和力度,提高中央银行调控货币市场的能力,畅通货币政策传导机制。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中央银行能够全面监测商业汇票各种票据行为,准确了解资金流量流向,为宏观经济决策提供重要参考依据。 四、企业如何使用电子商业汇票? 答:与纸质商业汇票一样,企业使用电子商业汇票,必须遵守《票据法》等相关法律规定,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背景和债权债务关系,并在商业银行开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但是,由于电子商业汇票的特殊性,企业使用电子商业汇票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是必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二是必须是具备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基本技术条件,比如,应当是商业银行的网银企业客户等;三是所选择的开户银行能够提供电子商业汇票服务,并与其开户银行签订电子商业汇票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具备上述条件后,企业就可以通过其开户银行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了。 五、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推出对企业有何好处? 答: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建成为全国性的电子商业汇票推出提供了基础条件。企业在使用电子商业汇票过程中能够不受时间和空间的限制,交易效率大大提高,提高了企业资金周转速度,畅通了企业的融资渠道,提升了企业的融资效率。电子商业汇票以数据电文代替纸质票据,采用电子签名代替实体签章,确保了电子商业汇票使用的安全性,大大降低了票据业务的欺诈风险。电子商业汇票的付款期最长为一年,更是增强了企业的短期融资能力,有助于进一步降低企业短期融资成本,降低企业财务费用。 六、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建成对商业银行有何影响?

银行手机银行(客户端)业务操作规程模版

银行手机银行(客户端)业务操作规程 第一章综述 手机银行(客户端)是指基于手机平台研制开发,客户只需将手机号与我行账户绑定,就能让客户的手机成为一个掌上的银行柜台,随时随地体验各项金融服务。 银行手机银行(客户端)为客户提供以下服务: (一)我的账户:账户余额的查询、历史交易明细查询、账户挂失、修改别名、账户删除、生成账户二维码名片、设置默认账号等。 (二)转账汇款:本人账户互转、行内转账、跨行汇款、跨行快汇、手机号转账、转账交易查询等。 (三)充值缴费:提供移动、联通、电信、燃气费缴费等第三方缴费项目,该业务需要与公共服务单位、通讯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后,方可实行。 (四)二维码:扫一扫收款、扫一扫付款、付款二维码、收款查询等。 (五)定活互转:整存整取、零存整取、通知存款、定活互转查询。 (六)资金归集:对于已签约网银互联支付协议的他行账户进行资金归集(此项业务需待我行网上银行跨行清算系统上线后方可使用)。 (七)我的贷款:贷款详情、还款历史、还款计划。 (八)主动收款:实现客户向他人主动收款请求,经收款确认后可收款成功,发送出收款请求后,可随时查询收款状态。 (九)公务卡:提供公务卡激活、查询密码设置修改、已出未出账单查询、公务卡还款、积分查询等功能(此项业务需待我行发行公务卡后方可实行)。 (十)个人设置:登录密码修改、限额修改、预留信息设置、个人信息管理、令牌挂失、令牌同步。 (十一)公共服务:银行公告、优惠快讯、资费标准、网点查询、安全提示、电子银行章程、联系我们。 (十二)金融助手:理财资讯、存贷款利率查询、存贷款计算器。 手机银行(客户端)客户按照注册方式不同,分为自助签约客户和柜面签约客户。我行根据不同的注册方式,为客户提供相应的手机银行服务。 手机银行(客户端)业务提供“短信”、“令牌”、“贴膜卡”三种客户身份确认方式:手机银行签约认证方式默认选择“短信”,客户可只单独选择“短信”作为唯一认证方式,也可搭配“令牌”或“贴膜卡”认证方式,其中“贴膜卡”认证仅为方付通手机银行客户设置,“贴膜卡”认证方式不得与“令牌”认证方式并存。 手机银行自助注册客户采用密码方式,无需认证。 第二章手机银行(客户端)客户管理 第一节手机银行(客户端)客户开户 一、个人手机银行(客户端)客户开户基本规定 我行个人客户可持本人活期结算存折(卡)和有效身份证件到我行任意一家支行办理个人手机银行(客户端)的柜面开户业务。 支行操作员应认真审核客户的开户证件,登录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对开户人的身份进行识别,以确保客户的身份资料真实有效。审核无误后,告知客户仔细阅读并同意遵守

农商银行银行承兑汇票操作规程

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承兑汇票操作规程 (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银行承兑汇票的业务操作,确保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稳步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和《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承兑汇票管理办法》等有关的法律法规,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银行承兑汇票是指由承兑申请人签发,并向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申请,经本行审查同意承兑的商业汇票。本规程所称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即本行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 第三条银行承兑汇票的签发应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并具有真实的商品交易关系。 第四条为防范资金风险,本行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应遵循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原则。 第二章承兑 第五条业务开办申请。本行在具备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条件后向省联社提出开办银行承兑汇票申请,同时上报以下资料: (一)本行开办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申请; (二)本行上季度资本充足率测算表;

(三)本行上年末及申请当期的业务状况表和资产负债表; (四)本行银行承兑汇票实施细则; (五)本行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操作流程。 第六条承兑申请。出票人向本行申请办理银行承兑汇票时,必须先向本行业务部门提交办理银行承兑汇票的书面申请书。内容应包括: (一)申请人简介及基本经营情况; (二)申请汇票的金额、期限和用途; (三)承兑申请人承诺汇票到期日无条件兑付票款等内容; (四)本行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七条资格审查。业务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在符合贷款管理办法要求的前提下,按以下条件对出票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一)在本行开立存款基本账户或一般账户并依法从事经营活动的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 (二)具有到期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 (三)近三年在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无不良贷款、欠息及其他不良纪录等; (四)本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提交资料。在业务部门对申请人资格审查合格后,承兑申请人应向本行提交以下资料: (一)通过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企业法人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董事会(股东会)关于办理银行承兑汇票的决议;

安徽农金企业网上银行业务操作规程

安徽农金企业网上银行业 务操作规程 Final revision by standardization team on December 10, 2020.

安徽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 企业网上银行业务操作规程(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安徽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安徽农金)企业网上银行服务的操作和管理,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安徽省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信用联社开办企业网上银行业务应严格审查企业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和有效性,核实企业客户经办人员身份,并按照本操作规程要求规范内部管理和操作行为。 第三条安徽省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信用联社开办企业网上银行业务应确保综合业务网络系统记录的客户信息真实有效,在办理相关业务过程中如发现综合业务网络系统客户信息记录有误,应及时纠正。禁止为客户信息记录不全、无效或存在错误的企业注册开通网上银行服务。 第四条企业必须在其活期存款账户开户行申请注册开通网上银行服务。 第五条本规程所称注册行是指为企业办理网上银行服务注册开通手续的安徽农金营业网点。 第六条安徽农金向企业提供网上银行专业版服务。采用预植数字证书方式对企业客户身份进行识别和认证。 第二章注册管理 第七条企业申请注册开通网上银行服务,应指定双人到其活期存款账户开户行填写《网上银行企业客户服务申请表》办理注册开通手续,并提供授权委托书、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授权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等。

经办人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初审通过后,在相关材料复印件上批注“申请注册网上银行服务”及日期,向企业经办人员提示网上银行风险,在得到企业经办人员认可后,与企业签订《电子银行企业客户服务协议》,依据申请表在网上银行管理平台为企业办理网上银行注册开通手续,处理完成后在授权委托书和申请表上加盖经办人员名章,连同其他申请材料及服务协议转交复核员复审。 复核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复审并审核经办人相关操作是否与申请表内容相一致。审核通过后,在授权委托书和申请表上加盖复核员名章和业务受理章,在企业客户服务协议上加盖复核员名章和业务公章,将申请表第一联作为业务受理凭证,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复印件作附件,企业客户服务协议银行留存联、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及营业执照专夹保管,将申请表第二联、企业客户服务协议客户留存联及其他申请材料交还企业经办人员。 第八条企业注册开通网上银行服务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填写《网上银行企业客户服务反馈单》并送达注册行。 第九条企业注销网上银行服务,需提交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注册行填写《网上银行企业客户服务申请表》,办理注销手续。 经办人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审核通过后,在申请材料复印件上批注“注销企业网上银行服务”及日期,依据申请表在网上银行管理平台办理注销手续。处理完成后在申请表上加盖经办人员名章连同其他申请材料转交复核员进行复审。 复核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复审并审核经办人相关操作是否与申请表的内容相一致。审核通过后,在申请表上加盖复核员名章和业务受理章,将申请表第一联作为业务受理凭证,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复印件作附件,抽出专夹保管的企业注册申请材料加盖注销戳记,按年装订保管,申请表第二联连同其他申请材料一并交还客户。 第十条企业如需暂停网上银行服务,应提供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注册行填写《网上银行企业客户操作人员配置表》,办理暂停服务手续。 经办人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审核通过后,在申请材料复印件上批注“暂停网上银行服务”及日期,在网上银行管理平台办理暂停服务手续并锁定企业操作人员。处理成功后在配置表上加盖经办人名章连同其他申请材料转交复核员复审。

中国建设银行信贷业务手册II09商业汇票承兑

9.1 概述 9.1.1定义 商业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商业汇票因承兑人的不同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 银行对商业汇票的承兑是指银行作为付款人,根据出票人的申请,承诺在汇票到期日对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 我行商业汇票(包括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都是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统一印制,并由总行组织定货和管理。 9.1.2对象 经工商行政管理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事业)法人或其它经济组织。 9.1.3 条件 1.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帐户; 2.以真实合法的商品、劳务交易为基础,并在交易合同中注明以银行承兑汇票作为结算工具和方式; 3.出票人资信状况良好,具有到期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

4.出票人已往与建设银行的信用业务往来信誉良好; 5.能够提供符合下列要求的担保: (1)AA级客户按不低于出票金额的10%交存保证金,剩余部分提供经承兑银行认可的质押担保、抵押担保或第三方保证; (2)A级客户按不低于出票金额的20%交存保证金,剩余部分提供经承兑银行认可的质押担保、抵押担保或第三方保证; (3)BBB级客户按不低于出票金额的50%交存保证金,剩余部分提供经承兑银行认可的质押担保、抵押担保或第三方保证; (4)BB级(含)以下客户按出票金额的100%交存保证金; (5)BBB级(含)以上客户也可选择提供全额的质押、抵押或第三方保证。 AAA级客户可免于提供担保。 9.1.4期限 商业汇票自出票日至到期日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9.1.5 金额 建设银行每张承兑汇票金额不得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9.1.6 费用和罚息 1.在办理商业汇票承兑时,每张银行承兑汇票按承兑金额的万分之五向出票人收取承兑手续费。

银行电子商业汇票转贴现及再贴现业务操作规程

银行电子商业汇票转贴现及再贴现业务操作规程

附件 电子商业汇票转贴现及 再贴现业务操作规程(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以下简称“我行”)电子商业汇票转贴现及再贴现业务管理,有效防范票据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并结合我行实际情况,特制订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的电子商业汇票分为电子银行承兑汇票(以下简称“电子银承”)和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以下简称“电子商承”)。 第三条本规程所指的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包括电子商业汇票转贴现业务和再贴现业务。 第四条本规程适用于我行辖内开办电子商业汇票转贴现及再贴现业务的单位。 第二章业务种类及审批权限 第五条电子商业汇票转贴现和再贴现按照交易方式,分为买断式和回购式。买断式是指贴出人将票据权利转让给贴入人,

不约定日后赎回的交易方式。回购式是指贴出人将票据权利转让给贴入人,约定日后赎回的交易方式。电子商业汇票转贴现和再贴现业务中转让票据权利的票据当事人为贴出人,受让票据权利的票据当事人为贴入人。 第六条电子商业汇票当事人在办理回购式转贴现和回购式再贴现业务时,应明确赎回开放日、赎回截止日。 赎回开放日是指办理回购式转贴现赎回和回购式再贴现赎回业务的起始日期。赎回截止日是指办理回购式转贴现赎回和回购式再贴现赎回业务的截止日期,该日期应早于票据到期日。自赎回开放日起至赎回截止日止,为赎回开放期。 在赎回开放日前,原贴出人、原贴入人不得作出除追索行为外的其它票据行为。回购式转贴现和回购式再贴现业务的原贴出人、原贴入人应按照协议约定,在赎回开放期赎回票据。 在赎回开放期未赎回票据的,原贴入人在赎回截止日后只可将票据背书给她人或行使票据权利,除票据关系以外的其它权利义务关系由双方协议约定。 第七条转贴现和再贴现的审批权限和授信控制按照我行授信授权规定办理。 第三章买断和回购式买入转贴现与再贴现第八条交易的发起和审批

XXX银行纸质商业汇票系统业务操作规程

XXX银行纸质商业汇票系统业务操作规程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基本规定 第三章汇票管理 第一节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业务 第二节汇票挂失止付与解挂 第三节商业汇票质押与解质押 第四节汇票注销 第五节委托收款 第四章贴现 第五章转贴现 第一节买断式转入贴现 第二节买入返售式转入贴现 第三节卖断式转出贴现 第四节卖出回购式转出贴现 第六章票据托管 第七章登记、查询 第八章差错与异常处理 第九章业务监督与核对 第十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纸质商业汇票系统业务管理,规范纸质商业汇票系统业务操作,根据人民银行《纸质商业汇票登记查询管理办法》及行内相关制度,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纸质商业汇票系统是纸质银行承兑汇票和纸质商业承兑汇票(以下简称纸质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和处理的应用系统。 第三条根据纸质商业汇票系统的业务流程和相关部门的管理职能,按照“条线管理、分级负责、授权应用、控制严密”的原则确定部门职责。 条线管理:纸质商业汇票系统业务相关部门按照部门分工对本条线的相关业务进行管理。

分级负责:总行管理部门负责全行,一级分行、二级分行、支行对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相关业务的管理,上下衔接、各司其职。 授权应用:各级行机构、用户的业务范围和应用权限须经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后进行维护。 控制严密:纸质商业汇票系统的业务应用设臵与调整有据可依,符合业务安全运营的管理要求。 第四条本规程适用于XXX银行应用纸质商业汇票系统的各级机构及其业务管理部门。 第二章基本规定 第五条办理纸质商业汇票业务必须按照XXX银行信贷业务基本规程,商业汇票承兑、贴现、转贴现业务管理办法以及商业汇票业务操作手册等制度(以下简称“商业汇票相关制度”)进行受理、调查、审查和审批,进行相关业务处理。 第六条办理纸质商业汇票业务,必须坚持汇票专用章与空白银行承兑汇票的分管分用。 第七条纸质银行承兑汇票的记载信息与文档资料记载信息及系统记录信息应一致。经复核无误后,方可向申请出票人交付票据,不得交由他人转交。 第八条办理纸质商业汇票贴现、质押、托管业务的票据,必须经票据真伪审验并按相关规定办理票据查询,确认票据及记载信息真实、无误后,方可办理。 第九条办理纸质商业汇票业务的票据注销、质押与解质押、止付与解除止付、抹账、账务冲正及从“贸易通资金划拨中间户”专用账户(尾号000995D)(以下简称“贸易通资金划拨中间户”)汇划资金等业务,必须经运营主管或其部门主管审批后办理。 第十条办理纸质商业汇票登记人民银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业务(以下简称“登记业务”)时,系统记录信息与票据记载信息必须一致。登记票据信息有误,应在知悉登记有误的当日予以更正。通过纸质商业汇票系统办理的业务,系统日终时自动将本日发生的业务信息登记人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

银行商业汇票质押授信业务操作规程(试行)

xx银行商业汇票质押授信业务操作规程(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商业汇票质押授信业务管理,统一规范业务操作,促进业务稳健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国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我行相关规章制度,制订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指的商业汇票质押是指持票人将其合法持有并经我行认可的未到期的商业汇票质押给我行,用于借款人向我行申请授信或开展其它业务担保。按照质押商业汇票种类的不同可分为银行承兑汇票质押(下称银票质押)和商业承兑汇票质押(下称商票质押)。 第三条本规程所指的商业汇票质押授信业务是指以商业汇票质押申请的表内外授信业务。票据质押可用于流动资金贷款、开具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开证和开立保函等业务。 第四条票据质押按额度内票据能否置换,可分为静态质押和动态质押。 静态质押是指融资期间,质押票据不得置换。一般情况下,质押票据到期日应早于融资到期日。质押票据托收回款后须归还我行融资敞口,客户追加保证金的除外。 动态质押是指融资期间,质押票据可以置换。动态质押限于银票质押。质押票据托收回款在下述情形下可不用于归还对应融资: (一)客户追加保证金; (二)提供新的票据进行质押; (三)提供我行认可的其他担保方式。 第五条商业汇票质押授信业务按照操作模式分为单笔(批)模式和池模式。单笔(批)模式是指以单笔(批)商业汇票质押而获得授信。池模式是指票据池模式下的质押授信。 第六条本规程适用于我行各类行标项下的授信企业。 第二章准入条件与授信审查 第七条借款人的准入条件

银票质押授信业务的借款人应满足本行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客户准入条件; 商票质押授信业务的借款人应满足《xx银行商业承兑汇票保贴业务操作规程》贴现申请人的准入条件。 第八条质押票据承兑行(人)的准入条件 (一)银票承兑行准入条件 银票承兑行须为本行、国有控股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或我行认可接受的城市商业银行,且在我行授信额度内。 (二)商票承兑人准入条件 1.原则上为行标大型客户,符合我行授信客户的基本条件和信贷政策; 2.符合我行信用贷款管理办法规定的信用贷款准入条件或提供足额、有效的信用保障措施; 3.产品质量稳定,销售渠道稳定,行业地位突出; 4.以往信用和履约记录良好,无重大违约事项或重大产品质量问题,未涉及重大未决争议和债权债务纠纷; 5.原则上与交易对手不得为关联企业,但经审核贸易背景真实、资金往来记录与贸易额相匹配,可审慎介入; 6.应取得我行商票保贴授信额度。 第九条质押票据的准入条件 (一)汇票尚未到期; (二)汇票的基础交易关系真实合法; (三)汇票已经被合法有效地无条件承兑,汇票上的签章和法定必要记载事项齐全、真实、合法、有效、清楚、明确,汇票背书连续、真实、合法,且没有记载禁止或限制质押行为或出质人权利的“不得转让”、“质押”(能确认解除质押的除外)、“委托收款”字样或类似内容,且最后背书人栏不得有他行行名; (四)未被承兑人拒绝付款,未被冻结、挂失止付和公示催告。 第十条保证金及账户管理要求 保证金账户的开立按我行账户管理有关规定执行。质押票据托收款存入出质人在经办行开立保证金账户,该保证金账户及账户内资金须质押给我行,作为借款人在我行授信的质押担保。 质押票据托收回款后,如存款期限与授信期限匹配的,经办行可将托收款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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