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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项目工伤保险办事

建设工程项目工伤保险办事
建设工程项目工伤保险办事

建设工程项目工伤保险办事指南

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制

地址:厦门长青路191号劳动力大厦十二楼

https://www.sodocs.net/doc/d84924954.html,

劳动保障咨询电话:12333

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办事流程图

一、适用范围及参保对象

厦门市建筑企业必须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及《建筑、矿山及石材加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办法》的规定,以建设工程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为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工地农民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工地农民工均有依照《工伤保险条例》及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二、建筑企业建设工程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申报缴费办法

建筑企业以建设工程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应当在建设工程项目开工前到地税管征局办理工伤保险,填写报送《建筑企业工伤保险团体参保登记表》(一式4份),申报建设工程项目标段、名称、施工地点等情况,并按施工承包合同总造价的1.5‰一次性向地税部门申报缴交该项目的工伤保险费。

1、报送资料:

(1)《建筑企业工伤保险团体参保登记表》(一式4份、地税网站表报栏―社保费类中查找下载、网址:https://www.sodocs.net/doc/d84924954.html,);

(2)招投标中标标书或工程施工合同(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

2、申报时间:申报缴费:每月6-31日

申报报备:每月1—5日

3、申报地点:地税管征局办税服务大厅

4、缴费额:工程项目施工承包合同总造价的1.5‰

5、扣费方式:

(1)自带单扣费:地税柜台开具税票,各单位自行到银行缴费;

(2)电子托收扣费:地税柜台根据托收帐号通过地税电子托收系统直接扣费。

三、办理施工许可证

建筑企业缴交完建设工程项目工伤保险费后,到建设管

理局工程处办理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

报送资料:

(1)盖有地税机关印戳、日期的《建筑企业工伤保险团体参保登记表》;

(2)银行缴费单或电子托收单(属每月1—5日人工报备的,在每月6日后补缴费)。

四、报送项目工地职工花名册

参保工程项目施工后,工人陆续进场时,应当及时向地税管征局报送施工工地上的职工花名册;增员时也应及时向地税机关报送新增职工花名册。

1、报送资料:《建筑企业工伤保险参保职工花名册》(一式3份,可下载)

2、申报时间、地点:每月工作时间、地税管征局办税服务大厅。

职工在工程项目施工工地上发生工伤的,应当到税务管征局办税服务大厅录入工伤职工个人信息。

3、报送资料:(1)工伤认定书复印件;

(2)原报送的《建筑企业工伤保险参保

职工花名册》原件及复印件(且已加盖

地税部门受理章)。

4、申报时间:每月6-31日

5、申报地点:地税管征局办税服务大厅

五、工伤职工医疗救治及工伤认定

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用人单位应当及时采取救治措施,将工伤职工送往就近医疗机构紧急处置或送往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治疗。并向企业税源缴交地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医疗费用预付和工伤认定。

1、医疗费用预付申请:

用人单位填写《厦门市工伤保险工伤医疗费用预支申请表》(可登陆https://www.sodocs.net/doc/d84924954.html,下载)报送至税源缴交地

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初审后,转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参保有效后出具《参保职工工伤医疗费用结算通知书》,协议医疗机构根据该通知书对工伤职工的工伤医疗费用实行记帐管理,工伤职工出院后由社保经办机构与协议医疗机构统一结算。

2、申请工伤认定的途径、时限:

(1)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企业税源缴交地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2)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可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向企业税源缴交地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3、申请工伤认定应当提供的材料:

(1)填写报送《工伤认定申请表》(可登陆https://www.sodocs.net/doc/d84924954.html,下载);

(2)劳动合同文本原件及复印件或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

(3)职工受伤后治疗病历或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4)受伤职工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市、区工伤认定部门咨询电话:

市局:5365095

思明区:2106479 湖里区:5661728

海沧区:6053735 集美区:6216573

同安区:7022994 翔安区:7889982

六、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七、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工伤职工医疗终结后,由用人单位向厦门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申请工伤职工的劳动能力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应当提供的资料:

(1)填写报送《厦门市职工因工负伤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表》;

(2)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及复印件;

(3)工伤医疗全部病历资料、临床检查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4)工伤职工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劳动能力鉴定咨询电话:5114525

地址:厦门市长青路191号劳动力大厦617室

八、申请工伤保险待遇提交材料

(1)填写报送《厦门市工伤保险待遇审核表》(可下载);

(2)工伤认定决定书(表)原件;

(3)劳动能力鉴定书原件或医疗终结诊断表原件(轻伤放弃劳动能力鉴定的);

(4)身份证复印件;

(5)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费发票和住院费用总清单原件;

(6)病历或出院小结复印件;

(7)其他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

市、区社保经办机构咨询电话:

市社保中心工伤科:5327690

思明区:5863097 湖里区:5635093

海沧区:6584681 集美区:6286860

同安区:7229192 翔安区:7889775

九、工伤职工应当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

1、由工伤保险统筹基金(社保机构)支付的待遇:

(1)参保职工发生工伤或患职业病的,按规定由工伤基金支付医疗费、康复费及假肢等辅助器具配置费;

(2)根据伤残程度可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

(3)因工死亡由工伤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费、供养亲属抚恤金。

2、工伤保险各项待遇支付明细表:

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公示牌

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公示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 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 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 人社部发〔2014〕10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委、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总工会: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建筑业蓬勃发展,建筑业职工队伍不断发展壮大,为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安居乐业做出了重大贡献。建筑业属于工伤风险较高行业,又是农民工集中的行业。为维护建筑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的工伤保障权益,国家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政策,各地区、各有关部门积极采取措施,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制度建设和监督检查,大力推进建筑施工企业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使建筑业职工工伤权益保障工作不断得到加强。但目前仍存在部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不落实、工伤保险参保覆盖率低、一线建筑工人特别是农民工工伤维权能力弱、工伤待遇落实难等问题。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的要求,依据社会保险法、建筑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切实维护建筑业职工工伤保障权益提出以下意见: 一、完善符合建筑业特点的工伤保险参保政策,大力扩展建筑企业工伤保险参保覆盖面。建筑施工企业应依法参加工伤保险。针对建筑行业的特点,建筑施工企业对相对固定的职工,应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建筑项目使用的建筑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可在各项社会保险中优先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应当提交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作为保证工程安全施工的具体措施之一;安全施工措施未落实的项目,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二、完善工伤保险费计缴方式。按用人单位参保的建筑施工企业应以工资总额为基数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参保的,可以按照项目工程总造价的一定比例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

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渝府发[2012]22号)

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渝府发〔2012〕22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市政府同意《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二月十三日 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工伤保险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简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三条参加工伤保险实行实名制。本市事业单位到住所地区县(自治县)、其他用人单位到注册地区县(自治县)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市外用人单位在本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生产经营地区县(自治县)参加工伤保险。

第四条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全市统筹、分级管理,建立市和区县(自治县)政府两级责任分担机制。 第五条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市工伤保险工作。 区县(自治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伤保险工作。 市、区县(自治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六条建立和完善工伤预防、工伤补偿、工伤康复三位一体的工伤保险体系。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度,采取措施预防工伤事故的发生。对从事有毒有害工作的职工应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工职业健康档案,并应当在参保时提供职工职业健康档案。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救治,并建立和完善职工工伤管理档案。 第二章工伤保险基金 第七条工伤保险基金纳入市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建立工伤保险储备金和基金预决算管理制度。 各区县(自治县)按月将实际征收的工伤保险基金全额上解到市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当年基金结余转为储备金。储备金主要用于重大事故和工伤保险基金入不敷出时的工伤待遇支付。工伤保险储备金和基金预决算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建筑施工企业工伤保险参保缴费

附件一: 建筑施工企业工伤保险参保缴费 一、工程项目参保缴费 ㈠企业申报 1、报送资料:①建筑施工企业营业执照;②组织机构代码证;③《建筑施工企业工伤保险参保登记表》(一式3份);④招投标中标标书(通知书)或工程施工合同(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 2、申报地点:宁乡县社保大厅一号窗口。 ㈡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受理 1、确定缴费金额:根据工程合同造价的人工费、建筑施工企业的缴费费率核定工程项目的工伤保险缴费金额,开具《建筑施工企业工伤保险缴费通知单》。 2、企业缴费方式:建筑施工企业持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开具的《建筑施工企业工伤保险缴费通知单》到412室(刷卡)或银行缴费(现金),并出具工伤保险基金收据。 3、出具证明: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凭建筑施工企业银行缴费回单,开具《建筑施工企业工伤保险参保证明》(416室)。 二、办理施工许可证 建筑施工企业持《建筑施工企业工伤保险参保证明》,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附件二: 工伤保险待遇申报 一、事故报告 务工人员在工程项目施工场地受到事故伤害后,建筑施工企业应在48小时内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电话报告(88981047)。重大事故应在24小时之内同时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88981207)、工伤保险经办机构(88981047或88981046)、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电话报告,并在7日内报送书面报告。书面报告报送方式:直接送达。用人单位发生事故后未在规定时间内申报备案的,未申报期间发生的费用由用人单位负责,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二、申请工伤认定 ㈠申请时限 务工人员发生事故伤害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工程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建筑施工企业未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务工人员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务工人员发生轻伤事故的,可以通过简易程序直接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工伤保险待遇,不必申请工伤认定。 ㈡应提供的资料 ①《宁乡县建筑企业务工人员工伤认定申请表》;②与建筑施工企业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③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④受伤害务工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㈢事故调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重大伤害事故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建设主管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 三、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㈠务工人员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由建筑施工企业为工伤人员向长沙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受理地点:宁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

工伤保险待遇申报办理流程

工伤保险待遇申报办理流程 工伤亡事故报告→工伤认定(工伤认定书)→申请报销药费(完成)或申请工亡待遇 →医疗终结(医药费报销完成终止治疗后、 无医药费者出具工伤认定书六个月后)→劳 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 →申请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解除劳动合同 →申请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具体流程如下: 工伤亡事故报告 参保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 业病之日起3小时内电话告知区社会保险股(联系电话0546-8268679)及区工伤保险股(联系电话0546-8257787);24小 时之内(节假日顺延)填报《东营市职工工伤事故报告单》(机打)报区社会保险股及区工伤保险股备案。对逾期不报的,工伤待遇有关费用由工伤职工所在单位承担。 工伤认定 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 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区社会

保障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逾期未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在此期间发生的工伤待遇有关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 工伤职工就医 1、参保职工受到事故伤害后,应到东营市工伤保险定点协议医院就诊,情况危急时,工伤职工可到就近的医疗机构进行抢救,伤情稳定,按规定转入工伤保险定点协议医疗机构治疗。未按规定的医疗费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2、参保工伤职工需转到统筹地区以外医疗机构就医的, 用人单位应填写《工伤职工转诊转院审批表》(一式两份),持工伤职工社保卡复印件到区工伤保险股核准后方可实施。未按规定审批的医疗费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3、申请工伤再医疗治疗时(如取内固定材料、复查、 植物人、职业病等医疗依赖者再治疗等),填写《东营市工伤职工再医疗审批表》持工伤职工社保卡复印件到工伤保险股审核,审核通过后到东营市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治疗。未按规定审批的医疗费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劳动能力鉴定 参保职工发生工伤(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

福建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

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依照《工伤保险条例》和本办法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职工或雇工(以下统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职工依照《工伤保险条例》和本办法规定,享有工伤保险待遇。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第四条财政、审计部门依法对工伤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地税部门做好工伤保险费征收准备工作。卫生行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做好工伤保险工作。 第二章工伤保险基金 第五条工伤保险基金在设区的市实行全市统筹,并实行省级调剂金制度。工伤保险基金现实行县(市)级统筹的地区要根据当地情况,积极创造条件向设区市全市统筹并轨,有关的设区市政府应按本办法制定相应措施,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备案。工伤保险基金全部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六条行业基准费率由统筹地区在国家规定的幅度范围内确定。行业基准费率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卫生行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情况提出,并征求工会组织和用人单位代表意见,报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行业基准费率的具体标准可定期调整。行业基准费率包括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 第七条用人单位的缴费费率,由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生产经营范围所属行业和行业基准费率的具体标准确定。 第八条工伤保险费率实行浮动制度。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情况、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及必要的风险储备金等因素提出具体办法,并征求工会组织和用人单位代表意见,报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根据工伤保险费率浮动办法确定用人单位费率浮动档次。 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按规定向所在地经办机构缴纳工伤保险费,并按期报送本单位工资总额、职工工资花名册和增减人员名册。目前工伤保险费已由地税部门征收的地区应继续做好征收工作,并认真总结推广,在三年内全省工伤保险费由地税部门统一征收。 第十条工伤保险基金依法用于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费用和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其他用途。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所需的管理服务经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伤认定调查核实经费列入统筹地区财政预算。

建设工程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书 2

建设工程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书 编号: 工程名称:蚌埠市华港生物饲料科技有限公司新建厂区 建设单位:蚌埠市华港生物饲料科技有限公司 总承包单位:江西雄基钢构建材有限公司 工程地点:固镇县连城镇 缴费凭证登记号: 保险期限:共天 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 年月日 注:本参保证明一式四份,建筑行政管理部门,总承包单位各一份,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二份。

蚌埠市建筑施工企业工伤保险参保缴费申报表 注:本表一式二份,社会保险基金征缴机构、缴费单位各一份 缴费单位名称 固镇县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单位地址 固镇县城关谷阳路199号 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 陈波 电话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单位经办人姓名 电话 开户银行 户 名 银行账号 建设工程项目名称 固镇县何集中学食堂工程 工程地点 固镇县杨庙乡 合同总造价 缴费比例1.2‰ 缴费金额 参保期限 自 年 月 日工程开工 至 年 月 日 参保人数 社会保险基金征缴机构 审核意见 经审核,该建设工程项目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应缴费数额(大写): 经办人: (公章) 年 月 日

建设工程项目代缴工伤保险费协议 项目名称:固镇县何集中学食堂工程 施工地点:固镇县杨庙乡 总承包单位(甲方):固镇县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分包单位:(乙方):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建筑施工企业中,专业工程分包、劳务作业分包企业作为用人单位,应是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的法人主体。在现阶段,为保障建筑业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的合法权益,实现以建设工程项目为单位,相关专业工程分包、劳务作业分包企业的职工全员参保目标、根据蚌人社险【2012】32号文的规定,乙方同意由甲方在开工前统一代缴职工工伤保险费。 甲方在开工前已为本建设工程项目中与甲方签订专业工程分包、劳务作业分包合同的分包企业,代缴建设工程项目职工工伤保险费。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年月日年月日 (本协议按一式三份填写,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份)

关于进一步落实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103号精编版

附件1 建筑施工企业工程项目工伤保险参保登记表 一、参保单位情况 二、参保项目情况 三、参保情况 四、备注 一 式 四 联

附件2 编号:350×××××××× 建筑施工企业工程项目 工伤保险参保证明 项目名称: 项目工程总造价: 建筑施工企业(名称): 已于年月日为该工程项目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并按照规定已缴纳工伤保险费元整(¥)。特此证明。 ××××社会保险管理中心 年月日 备注:一式三份,社保经办机构、用人单位、建设部门各一份。

附件3 ()字第号建筑施工企业终止工伤保险关系协议书 (样式) 甲方(伤残职工、): 名称(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 职业、工种或工作岗位: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邮政编码: 乙方(用人单位): 单位全称: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号码: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邮政编码: 上述双方依照《工伤保险条例》和《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闽政〔2011〕80号)的规定,经协商同意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乙双方当事人同意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终止劳动关系的时间为年月日。 二、本协议生效后,由方一次性付给甲方工伤保险待

遇(含应长期支付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人民币万仟佰拾元角分。 三、本协议生效后,双方当事人均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向劳动争议仲裁部门提起仲裁请求,也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 四、甲、乙双方无其他争议。 五、双方认为需要补充的其他事项。 六、本协议经双方签字并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七、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手印)乙方:(签字、盖章)年月日年月日

2020最新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2020最新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河北省工伤保险新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 伤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职工有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 应当在生产经营所在地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 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国家机关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工伤保险工作应当坚持预防、救治、补偿和康复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减少职业病危害。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省的工伤保险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 市、县(含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发展工伤康复事业,帮助因工致残者得到康复和从事适合身体状况的劳动。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证工伤保险基金的征集和工伤保险待遇的给付。遇有特殊情况,工伤保险基金不敷使用时,由统筹地区 的人民政府给予补贴。 工伤保险基金、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收入按照国家规定不征收税、费。 第八条工伤保险费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征收。 第二章工伤认定 第九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四十八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因工作环境存在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在用人单位食堂就餐造成急性中毒而住院抢救治疗,并经县级以上卫生防疫部门验证的;

工伤办理流程(图表版)

办理工伤保险业务简易流程图(附表一、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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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程序 一、申请登记 (一)申请人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本人或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都有权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登记,并领取《工伤认定申请表》等有关申报须知和材料。 (二)申请时间 用人单位应当自职工发生工伤之日或者职工被确诊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报。 用人单位未按上述规定时间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职工被确诊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三)申请工伤认定上报材料 申请工伤认定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和《工伤申报证据清单》,并提交下列材料: 第 3 页共7 页

1、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 2、受伤害职工《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3、医疗机构出具的工伤职工受伤害后诊断证明(初诊病历及其封面、出院小结、检查报告单等)或者职业病诊断书(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4、属于下列情况的还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需提交上下班工作时间表及与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内容相关的材料; (2)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需提交受伤害职工的工作职责或职务证明和公安机关的证明或人民法院的判决书以及其他有效证明; (3)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交通事故或者其他意外事故伤害的,需提交如“派工单”,“出差通知书”或者“能证明因工外出的原始证明材料”及其外出期间工作原因证明材料; (4)因工外出期间,属于由于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需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裁决书; (5)属于上下班途中受机动车事故伤害的,需提交上下班的作息时间表,单位至居住地正常路线图, 第 4 页共7 页

鲁政发【2011】25号 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

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86号)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简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用人单位的职工均有按照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所在单位支付费用。具体实施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制定。 第三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省工伤保险工作。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各级财政、民政、卫生、公安、交通、建设、工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会等有关部门和组织按照各自职责,协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做好工伤保险相关工作。 第四条工伤保险基金在设区的市实行全市统筹,逐步实行省级统筹。 第五条工伤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将工伤保险基金用于投资运营、兴建或改建办公场所、发放奖金,或者挪作其他用途。 第六条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社会保险法》和《社会保险

费征缴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七条用人单位的初次缴费费率,按行业基准费率确定。 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可根据用人单位上年度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支付以及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所属行业相应费率档次内调整用人单位缴费费率。 第八条对难以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建筑、餐饮、商贸等行业,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适应行业特点的参保缴费办法。 第九条工伤保险储备金按统筹地区当年工伤保险基金征缴额10%的比例提取,储备金累计结余额不超过当年工伤保险基金征缴额的30%。工伤保险储备金的使用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经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同意,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储备金一经使用,应及时补足差额。储备金不足支付的,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垫付。 第十条工伤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经确认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 (四)经批准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配置辅助器具的交通食宿费;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 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工伤相关事项办事指南工伤保险待遇申报与审核流程图

工伤相关事项办事指南《工伤保险待遇申报及审核流程》 一、申报工伤待遇所需材料 1、工伤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申领及结算表》一式三份并加盖企业公章,工伤认定书(工伤发生30天内到劳动局社保科认定电话67854816 超期认定的在申报认定之前发生的工伤医疗费用不予报销),身份证复印件,正规发票原件(须盖收费章),与发票对应的病历、清单、处方;其中一次性住院医疗费5万元以上的为大额,需报市工伤中心复核,故以上材料需报送两套,发票复印。 2、伤残待遇:《工伤保险待遇申领及结算表》一式三份并加盖企业公章,工伤认定书,身份证复印件,工伤鉴定结论书(劳动局社保科鉴定电话67854816),一次性申报;领取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的,需提供本人账号(工商银行)加盖参保单位公章。其中鉴定费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垫付,鉴定检查费由指定检查医院垫付,由社保局直接支付给劳动鉴定委员会和检查医院。伤残待遇须在鉴定结论出来的3个月内申报。 3、工亡待遇:《工伤保险待遇申领及结算表》一式三份并加盖企业公章,工亡认定书,身份证复印件,死亡医学证明和火化证复印件。领取抚恤金的家属需提供本人账号(工商银行)加盖参保单位公章,身份证复印件、户口复印件、与工亡职工关系证明、无生活来源证明及其他相关证明。工亡待遇须在认定3个月内申报。 4、辅助器具配置申报: 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时,由医疗机构提出建议,本人申请,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社保局待遇审核科同意,方可到到协议服务机构配置辅助器

具。特殊情况,经过医院证明,由于病情需要,确需在鉴定结论前安装辅助器具的,须由参保企业及时向待遇审核科提出书面申请,不能擅自配置辅助器具。相关表格:《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申请表》、《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费用审核表》。 5、交通事故和意外伤害事故:需提交交通事故性质认定书、公安部门的相关证明,责任方和保险公司(第三方)赔付证明,工伤保险基金仅支付差额部分。其他材料的提交参照以上1、2、3、4条。 6、旧伤复发申报:需填写《重庆市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治疗申请表》一式三份,由单位、医院、江北区社保局盖章,其中一份在申报待遇时交社保局。 7、享受工伤定期待遇(抚恤金、伤残津贴、护理费)资格生存验证:每年3月,享受工伤定期待遇的职工或家属本人持有效证件到社保局基金监督科(67711804)进行生存验证。 二、工伤待遇审核 1、工伤医疗(康复)费支付范围及审核标准 根据渝劳社办发[2005]43号文,以《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作为工伤保险药品审核标准。 渝劳社办发[2006]121号文,工伤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支付范围原则上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意见的实施办法》(渝劳社办发[1999]179号文)中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的项目执行。 目录中甲、乙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丙类和限额项目的超标部分为自费项目。床位费和外伤骨科治疗用耗材为限额项目。工伤医疗中的挂号费、诊查费(不含专家门诊诊查费)、病历工本费(不超过0.5元/本),每年7、8、9月空调费及12、1、2月取暖费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新规建筑工人必须缴纳工伤保险.doc

2019新规建筑工人必须缴纳工伤保险 新规建筑工人必须缴纳工伤保险 更新:2018-10-07 12:06:48 建筑工人必须缴纳工伤保险 今后,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应当提交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未提交者,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昨日,人力部会同住建部等出台《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意见要求大力扩展建筑企业工伤保险参保覆盖面,或按用人单位参保或按项目参保。 发放施工许可证须有工伤保险证明 意见要求,针对建筑行业的特点,建筑施工企业对相对固定的职工,应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的,尤其是对农民工,要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同时,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应当提交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作为保证工程安全施工的具体措施之一;安全施工措施未落实的项目,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人社部副部长胡晓义说,建筑业目前从业人员近4500万人,其中3600万人是农民工。建筑业工伤风险高,工伤保险待遇落实难的问题突出,工伤维权已成为该领域从业人员最关心、最迫切的问题之一。 据悉,本市多年来一直要求对建筑工人缴纳“五险一金”,其中就包括工伤保险。 保险缴纳基数为工资总额

对于工伤保险费的计缴方式,意见明确按用人单位参保的,应以工资总额为基数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参保的,可以按照项目工程总造价的一定比例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 针对建筑业工资收入分配的特点,对相关工伤保险待遇中难以按本人工资作为计发基数的,可以参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作为计发基数。 同时,建设单位要在工程概算中将工伤保险费用单独列支,作为不可竞争费,不参与竞标,并在项目开工前由施工总承包单位一次性代缴本项目工伤保险费,覆盖项目使用的所有职工,包括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使用的农民工。 工伤保险待遇可一次性支付 意见还指出,对认定为工伤的建筑业职工,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用人单位应依法按时足额支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 对在参保项目施工期间发生工伤、项目竣工时尚未完成工伤认定或劳动能力鉴定的建筑业职工,其所在用人单位要继续保证其医疗救治和停工期间的法定待遇,待完成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后,依法享受参保职工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其中应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待遇,工伤职工所在用人单位要按时足额支付,也可根据其意愿一次性支付。 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建设项目,职工发生工伤事故,依法由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施工总承包单位、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用人单位和承担连带责任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建设单位不支付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用人单位和承担连带责任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建设单位应当偿还;不偿还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追偿。

锦州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doc

2005年锦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7号) 《锦州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已经2005年4月25日市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五年六月一日锦州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了完善工伤保险制度,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工伤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省政府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凡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均有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加工伤保险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市、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

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其所属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业务。 财政、卫生、人事、税务、工商、安全生产监督等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做好工伤保险工作。 第四条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市、县(市)区两级统筹,分级管理。市辖古塔区、凌河区、太和区、锦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锦州市南站新区内的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参加市本级统筹;各县(市)、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内的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参加本县(市)区统筹。 第五条工伤保险费率标准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定的一类、二类、三类行业基准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具体标准如下:(一)风险较小的一类行业基准缴费率为工资总额的0.8%; (二)中等风险的二类行业基准缴费率为工资总额的1.5%; (三)风险较大的三类行业基准缴费率为工资总额的2.2%。 第六条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因素,对属二类、三

建设工程项目工伤保险办事指南

建设工程项目工伤保险办事指南 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制 地址:厦门长青路号劳动力大厦十二楼 劳动保障咨询电话

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办事流程图

一、适用范围及参保对象 厦门市建筑企业必须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及《建筑、矿山及石材加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办法》的规定,以建设工程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为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工地农民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工地农民工均有依照《工伤保险条例》及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二、建筑企业建设工程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申报缴费办法 建筑企业以建设工程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应当在建设工程项目开工前到地税管征局办理工伤保险,填写报送《建筑企业工伤保险团体参保登记表》(一式份),申报建设工程项目标段、名称、施工地点等情况,并按施工承包合同总造价的‰一次性向地税部门申报缴交该项目的工伤保险费。 、报送资料: ()《建筑企业工伤保险团体参保登记表》(一式份、地税网站表报栏―社保费类中查找下载、网址:); ()招投标中标标书或工程施工合同(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 、申报时间:申报缴费:每月6-日 申报报备:每月—日 、申报地点:地税管征局办税服务大厅 、缴费额:工程项目施工承包合同总造价的‰ 、扣费方式: ()自带单扣费:地税柜台开具税票,各单位自行到银行缴费; ()电子托收扣费:地税柜台根据托收帐号通过地税电子托收系统直接扣费。 三、办理施工许可证 建筑企业缴交完建设工程项目工伤保险费后,到建设管理局工程处办理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

报送资料: ()盖有地税机关印戳、日期的《建筑企业工伤保险团体参保登记表》; ()银行缴费单或电子托收单(属每月—日人工报备的,在每月日后补缴费)。 四、报送项目工地职工花名册 参保工程项目施工后,工人陆续进场时,应当及时向地税管征局报送施工工地上的职工花名册;增员时也应及时向地税机关报送新增职工花名册。 、报送资料:《建筑企业工伤保险参保职工花名册》(一式份,可下载) 、申报时间、地点:每月工作时间、地税管征局办税服务大厅。 职工在工程项目施工工地上发生工伤的,应当到税务管征局办税服务大厅录入工伤职工个人信息。 、报送资料:(1)工伤认定书复印件; (2)原报送的《建筑企业工伤保险参保 职工花名册》原件及复印件(且已加盖 地税部门受理章)。 、申报时间:每月6-日 、申报地点:地税管征局办税服务大厅 五、工伤职工医疗救治及工伤认定 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用人单位应当及时采取救治措施,将工伤职工送往就近医疗机构紧急处置或送往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治疗。并向企业税源缴交地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医疗费用预付和工伤认定。 、医疗费用预付申请: 用人单位填写《厦门市工伤保险工伤医疗费用预支申请表》(可登陆下载)报送至税源缴交地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初审后,转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参保有效后出具《参保职工工

1.劳动保障工作办事指南

劳动保障工作办事指南 一、《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事指南 (2) 二、《广州市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险》办事指南 (4) 三、失业登记续期办事指南 (7) 四、《黄埔区社区就业社保资助》办事指南 (9) 五、《用人单位办理流动人员用工备案》办事指南 (10) 六、自由职业者、灵活就业人员购买社保、医保的就业备案登记.. 12 七、黄埔区自主创业补贴办事指南 (13) 八、《黄埔区社会化管理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办事指南14 九、黄埔区社会化管理退休人员服务指南 (15) 十、《黄埔区社会化管理退休人员办理丧葬费、抚恤金及门诊金继承》办事指南 (16) 十一、《黄埔区社会化管理退休人员申请异地就医》办事指南 (17)

一、《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事指南 *受理对象 1.18周岁以下未享受机关事业单位家属统筹医疗、非在校的本市户籍未成年人,及在校的中小学生各入托儿童(包括非本市户籍的中小学生)。 2.男:18≤年龄〈60;女:18≤年龄〈55,非从业、不能按月领取养老保险金、退休金和1—4级工伤待遇的本市户籍的非从业人员。 3.男:≥60周岁; 女:≥55周岁,不能按月领取养老保险金、退休金的1—4级工伤待遇的本市户籍老年人。 *所需材料: 1.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正反面复印在同一张A4纸上)。 2.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一份(用同一张A4纸复印带户主名字的首页及参保人页)。 3.《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申报表》一式两份。 4.未成年人除需上述资料外,还需提供监护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新生儿还需提供《出生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5.选择委托银行划帐缴费的,需提供建行、农行、工行、

昆明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昆政发〔2014〕1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各直属机构: 《昆明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昆明市人民政府 2014年2月13日 昆明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 险条例》及《云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云政发〔2011〕255号),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昆明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简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有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国家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三条工伤保险工作应当坚持预防、救治、补偿和康复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昆明市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市的工伤保险工作,并组织实施。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二章工伤保险基金 第五条工伤保险费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工伤保险费在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实行浮动费率。 第六条根据用人单位不同行业工伤风险程度,将行业划分为三个类别:一类为风险较小行业,基准费率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二类为中等风险

行业,基准费率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1%;三类为风险较大行业,基准费率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2%。 基金会、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国家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 业单位,参加工伤保险费率参照一类风险行业执行。劳务派遣企业,按照被派遣企业的行业类别参保。 第七条市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在用人单位按行业基准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基础上,每年以用人单位上一年度工伤保险支缴率为主要指标,因工死亡人数等因素为辅助指标,核定其在本年度内应当适用的工伤保险费率,报经同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并向社会公示后,对工伤保险费率进行调整。 以下情况免于纳入计算范围: (一)职工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二)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三)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第八条用人单位属于(或参照)一类行业的,仅实行行业基准费率不实行浮动费率;用人单位属二、三类行业的,其初次缴费费率,按行业基准费率确定,缴费满一个年度后,参加浮动费率的调整。 第九条工伤保险浮动费率,在行业基准费率基础上,随用人单位每一年度工伤保险支缴率、工伤事故发生率、因工死亡人数等因素上下浮动。上下各浮动两档:下浮第一档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80%,下浮第二档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50%;上浮第一档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20%,上浮第二档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50%。具体浮动标准如下: (一)工伤保险支缴率为0的,费率下浮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50%; (二)工伤保险支缴率大于0小于50%的,费率下浮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80%; (三)工伤保险支缴率大于等于50%小于100%的,按本行业基准费率缴费,不实行浮动; (四)工伤保险支缴率大于等于100%小于120%的,费率上浮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20%; (五)工伤保险支缴率大于等于120%的,费率上浮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50%。 第十条用人单位上一年度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年度的工伤保险费率不得下浮: (一)发生因工死亡(不含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的; (二)欠缴工伤保险费的; (三)少报、漏报、瞒报缴费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 (四)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 第三章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

工伤保险办理流程

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业务管理 规程(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推进工伤保险经办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我部制定了《工伤保险经办业务管理规程(试行)》(以下简称《规程》),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规范和统一经办业务规程,是工伤保险业务管理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对规范工伤保险业务经办行为,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加快推进全国社会保险信息系统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各地要认真组织本地区经办管理系统的全体职工学习《规程》的具体内容,把握《规程》的精神实质和关键环节,熟练掌握《规程》的具体要求并认真落实到各项实际工作中。 二、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集中开展具体经办人员的业务培训,培养和提高工作人员严格依据规程开展服务工作的意识。要积极向企业和工伤职工有针对性宣传《规程》的主要内容和服务环节,让参保单位和职工更好地了解有关的程序和要求,强化其对管理服务工作的监督。要将实施《规程》与经办机构内部科学

设置岗位、明晰管理职责和加快信息系统建设紧密结合起来,努力做到岗位设置合理、职责分工明确、各项工作运转流畅。 三、各地在实施《规程》过程中,可结合本地实际需要,因地制宜补充完善有关内容,努力做到各项管理标准和服务行为统一、规范。有关完善和细化情况报我部备案。 请各地注意跟踪、了解《规程》试行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并研究提出解决意见和办法,有关情况请及时向劳动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反馈。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二〇〇四年六月十七日

工伤保险经办业务管理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工伤保险登记 第一节参保登记 第二节变更登记 第三节注销登记 第四节验证和补证 第三章工伤保险费征缴 第一节申报受理 第二节缴费核定 第三节费用征收 第四节补缴欠费 第五节编制征缴计划 第四章工伤医疗、康复与辅助器具配置管理

某有限公司员工伤保险管理办法(正式)

编订: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________ 某有限公司员工伤保险管理办法(正式)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Mechanism To Make The Personnel In The Organization Operate According To The Established Standards And Reach The Expected Level. Word格式 / 完整 / 可编辑

文件编号:KG-AO-2247-13 某有限公司员工伤保险管理办法(正 式) 使用备注:本文档可用在日常工作场景,通过对管理机制、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进行设置固定的规范,从而使得组织内人员按照既定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操作,使日常工作或活动达到预期的水平。下载后就可自由编辑。 1目的 建立合法的员工保险体系,并确保公司保险福利制度方案的有效实施,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2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全体员工的各类型保险的管理。 3职责 3.1公司综合办根据国家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为公司员工购买各类型保险,对员工保险进行办理、管理、转移等提供指导和服务; 3.2公司综合办负责公司各类型保险的具体业务操作;

3.3公司财务部负责审核员工保险费用,副董事长负责批准。 4工作内容 4.1社会保险险种分类及购买条件 公司为符合条件的员工购买社会保险: 养老保险:为所有转正后的员工购买; 医疗保险:为所有转正后的员工购买; 失业保险:为所有转正后的员工购买; 工伤保险:为所有转正后的员工购买; 生育保险:为所有转正后的员工购买; 意外伤害保险:公司为危险工作岗位的员工,向当地商业保险机构办理办理有关意外伤害保险手续,公司自行确定意外伤害保险投保范围; 其他保险:为公司某些特殊或重要人员购买。 4.2社会保险的办理和报销 4.2.1各类员工社会保险由公司综合办在确定保险购买对象后统一为员工购买,编制员工购买社会保险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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