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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企业住所使用证明提交材料规范

杭州—企业住所使用证明提交材料规范
杭州—企业住所使用证明提交材料规范

杭州—企业住所使用证明提交材料规范企业的住所应当具体、明确并相对独立,且同企业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取得房屋使用权的期限一般要求在一年以上。

(一)产权证明

企业住所的产权证明可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之一:

1、《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有共有权人的,还需要提交《共有权证》复印件。

2、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房屋租赁备案证》复印件。

3、建设部门核发的竣工验收备案证明、购房合同、商品房预售证复印件。

4、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城镇无产权证明的商业用房,可由乡镇以上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园区管委会出具同意该场地作为经营场地的证明。

5、出租房为有“住宿”经营范围的宾馆、饭店、招待所的,提供宾馆、饭店、招待所有效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6、房屋性质属军产的,则提供部队房管部门颁发的《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7、房屋性质属武警部队的,则提供武警部队颁发的《武警部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8、进市场的提供《市场名称登记证》复印件。

(二)使用证明

企业的住所系租借的,除提交上述之一的产权证明外,还应提交下列之一的使用证明:

1、属租赁的,提供房屋租赁协议(出租方应是房屋所有权人,承租方应是企业);若属转租的,还应提交转租协议(出租方为原承租方)和房屋所有权人出具的同意转租的证明或在转租协议上盖章(或签字)确认。

2、属企业无偿提供给分支机构使用的,提供企业出具的无偿使用证明;房屋产权属股东(投资人)所有,由股东(投资人)无偿提供给所投资的企业使用的,提供股东(投资人)出具的无偿使用证明。

(三)住所文件不一致的佐证

若房屋的“产权证明”标示的地址、所有权人与实际情况不一致,则应提交下列之一的证明文件:

1、前述“产权证明”的地名若与实际地名不符,则应提供地名办的证明(地名办的证明在注明新地名的同时必须注明原地名)。

2、签订房屋租赁(使用)协议、出具房屋无偿使用证明的,房屋所有权人若与前述房屋“产权证明”上的房屋所有权人不一致时,则应提供房屋所有权人改变姓名或名称的证明。

3、若实际地址不变,只是更换了门牌号码的,只需提供地名办的证明。(四)配套用房

若房屋的产权属社区配套用房的,则另应提交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出具的房屋属服务或活动用房的证明。

经济适用房、廉租房、社区办公用房及车库等政府规定不得作为经营用房的,不得作为经营场所。

若房屋的产权属物业经营用房的,则另应提交房管部门出具的物业管理用房交付证明。

(五)一址多照

若申请一址多照,则限于股权投资企业、电子商务、文化创意、软件设计、动漫游戏等现代服务产业,面积较大且可以分割,分割后有自己独立出入口的房间,提交房东、入驻企业确认独立分割的房产证平面图及该地址所在辖区建设局、房管局、物管部门或社区作出的分割证明,且不能登记为同一号牌;或提交《房屋租赁备案证》复印件。

(六)一照多址

对住所和经营场所在同一县(市)、区行政区划内且无需前置审批的内资企业,允许在营业执照副本“经营范围”一栏加注相应经营场所地址,

免办分支机构营业执照。企业可以申请多个营业执照副本,住所以外的经营场所可以凭相应营业执照副本经营。

公司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登记提交材料及表格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变更登记事项涉及公司章程修改的,提交该文件)。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的股东会决议。◆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 ◆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3.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 4.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变更名称的,应当向其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申请名称超出登记机关管辖权限的,由登记机关向有该名称核准权的上级登记机关申报。 ◆变更住所的,提交变更后住所的使用证明。《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书》,房屋性质属于住宅的还需提交《住所(经营场所)住改商承诺书》,属军队房地产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 ◆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交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职证明和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股东会决议、股东决定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公司法定代表人更改姓名的,提交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 ◆减少注册资本的, 提交在报纸上刊登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样报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 ◆变更经营范围的,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审批机关单独批准分公司经营许可经营项目的,公司可以凭分公司的许可经营项目的批准文件、证件申请增加相应经营范围,但应当在申请增加的经营范围后标注“(限分支机构经营)”字样。 ◆变更股东的,股东向其他股东转让全部股权的,提交股东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提交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文件;其他股东接到通知三十日未答复的,提交拟转让股东就转让事宜发给其他股东的书面通知;股东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公司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公司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变更登记事项涉及公司章程修改的,提交该文件;其中股东变更登记无须提交该文件,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的股东会决议。 ◆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的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 ◆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3.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4.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变更名称的,应当向其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根据具体情况提交材料。名称依法须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预先登记的,由登记机关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申报。 (1)通过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服务系统成功申报企业名称的,提交《企业名称自主申报使用信用承诺书》和《企业名称自主申报告知书》。

(2)名称使用了其他非营利法人简称或者特定称谓的,还需提交与该非营利法人有投资关系或者经该非营利法人授权的证明。 (3)名称使用了另一个企业名称的简称或者特定称谓的,还需提交与该企业有投资关系或者经该企业授权的证明。 (4)名称使用了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曾经给予驰名商标保护的规范汉字作为同行业企业名称的字号的,还需提交该驰名商标持有人的授权书。 (5)名称与他人登记在先的企业名称存在《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推行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服务实施办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和第(六)项情形且有投资关系的,申请人还需提交与他人登记在先的企业关投资关系的证明或者他人登记在先的企业的授权文件。 ◆变更住所的,提交变更后住所的使用证明,按具体情况提交材料;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就住所、经营场所证明材料作出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1)使用自有房产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使用非自有房产的,提交业主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和房屋租赁协议或者无偿使用证明复印件。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其派出机构、各类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居(村)民委员会等部门、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可作为使用证明。

公司登记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公司登记(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1】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由全体股东签署,股份有限公司由全体发起人签署,国有独资公司由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加盖公章)。 3.股东、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国有独资公司无需提交本项材料)。 ◆股东、发起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股东、发起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股东、发起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股东、发起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股东、发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其他股东、发起人的,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决定或股东会决议,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的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提交创立大会会议记录)。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书面决定(加盖公章)、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或者其他相关文件。对《公司法》和章程规定公司组织机构人员任职须经董事会、监事会、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产生的,还需提交董事签字的董事会决议、监事签字的监事会决议、全体职工代表签字的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等相关材料。 5.住所使用证明。(具体按《东莞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和《东莞市企业集群注册登记管理办法》执行,详见附件) 6.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涉及发起人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7.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应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或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9.涉及名称登记的,根据具体情况提交材料。名称依法须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预先登记的,由企业登记机关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申报。 ◆通过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服务系统成功申报企业名称的,提交《企业名称自主申报使用信用承诺书》和《企业名称自主申报告知书》。 ◆名称使用了其他非营利法人简称或者特定称谓的,还需提交与该非营利法人有投资关系或者经该非营利法人授权的证明。 ◆名称使用了另一个企业名称的简称或者特定称谓的,还需提交与该企业有投资关系或者经该企业授权的证明。 ◆名称使用了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曾经给予驰名商标保护的规范汉字作为同行业企业名称的字号的,还需提交该驰名商标持有人的授权书。 ◆名称与他人登记在先的企业名称存在《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推行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服务实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内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和《内资企业登记文书规范》的通知

【发布部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文字号】工商企字[2009]83号 【发布日期】2009.04.27 【实施日期】2009.04.27 【法规类别】企业登记管理【唯一标志】139504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内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和《内资企业登记文书规范》 的通知 (工商企字[2009]83号2009年4月27日) (相关资料: 部门规章2篇地方法规6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为适应企业登记管理工作形势需要,总局制定了《内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 规范》和《内资企业登记文书规范》,将于2009年6月1日施行,现印发给你们。《内资企业登记表格和内资企业登记申请提交材料规范》(工商企字[2005]第199号)届时废止。现就有关情况和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施行新的登记规范是适应登记管理工作新形势的需要 《内资企业登记表格和内资企业登记申请提交材料规范》(工商企字[2005]第199号)施行3年来,对于全国企业登记工作适应修订后的《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新要求,规范企业登记机关登记行为,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保障申请人权益,方便申请人办事,促进市场主体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3年多来,法治政府、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效能政府建设日益深化,对 登记机关依法行政水平和规范化程度提出了更高要求,新出台的法律法规、一 些法律法规的调整以及申请人和企业法律意识的不断提高也对企业登记工作提 出了新的要求,同时在企业登记实践中也发现了一些需要调整改进之处,所以,制定新的内资企业登记管理制度规范势在必行。 制定《内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和《内资企业登记文书规范》的指导 思想是: --依法履行职责,落实法定要求。根据国家颁布实施的《物权法》、《企 业破产法》等新的法律法规,增补相关内容。法律法规授权总局可以做出规定的,细化相关事项。法律法规规定不明确的,在法律原则基础上,提出解决方案。 --方便企业办事,提高服务水平。从申请人和企业办理企业登记事务的实 际需求和服务企业发展的角度出发,增加登记情形和流程,材料要求具体化、 规范化,更好地服务企业便捷办理登记。 --规范登记行为,服务基层登记。通过规范的修改完善,进一步规范登记 机关行为,提高执法效能。同时,满足企业登记实践需要,服务基层登记机关 依法办理登记,解决基层反映集中的问题。 规范制度的变化主要涉及落实法律法规规定、方便企业办事需求、规范登 记行为、文字表述简洁明确、业务办理流程及信息采集需要、调整表格栏目、

改制提交材料规范

【43】非公司企业法人按《公司法》改制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法定代表人签署《非公司企业法人改制登记申请书》(企业法人加盖公章); 2、企业法人签署《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企业法人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企业法人的主管部门(出资人)出具的批准改制的文件; 内容包括:同意企业改制、对企业净资产评估价值的确认、企业净资产的处置方案〔主管部门(出资人)将企业法人净资产作为其在改制后公司的出资;不作为其在改制后公司的出资的部分,应当有明确的处置意见;主管部门(出资人)将企业净资产全部或部分转让的,应另附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 4、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申请按《公司法》改制的,应当提交集体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的批准决议;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申请按《公司法》改制的,应当提交乡或者村的农民大会(农民代表会议)或者代表全体农民的集体经济组织的批准决议或批准文件。 5、企业主管部门(出资人)出具的企业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职文件(改制后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提交,可与第3项合并提交); 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企业按《公司法》改

制或变更登记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7、企业债权银行出具的金融债权保全证明文件和人民银行总行或其派出机构出具的确认文件(中小企业改制提交); 8、改制后的公司章程; 改制后为有限责任公司的,由全体股东签署;改制后为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的,由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加盖公章;改制后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由股东签署;改制后为股份有限公司的,由发起人签署或全体董事签字确认。 9、改制后公司股东或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股东或者发起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股东或者发起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股东或者发起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股东或者发起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股东或者发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10、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11、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提交创立大会会议记录(由发起人加盖公章或者会议主持人和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 12、根据改制后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公司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任免文

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目录 第一部分内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一、公司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一) 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2】分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二)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3】公司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4】分公司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三)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5】公司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6】分公司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四)撤销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7】撤销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五)公司合并、分立提交材料规范 【8】因公司合并(分立)申请设立、变更或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9】因合并(分立)公司申请其分公司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0】因合并(分立)公司申请其持有股权所在公司的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二、非公司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一) 非公司企业开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1】非公司企业法人开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2】营业单位、非法人分支机构开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二)非公司企业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3】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4】增设/撤销分支机构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5】营业单位、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三)非公司企业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6】非公司企业法人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7】营业单位、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三、非公司企业法人按《公司法》改制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8】非公司企业法人按《公司法》改制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四、企业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19】公司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20】非公司企业法人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五、合伙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21】合伙企业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22】合伙企业变更(备案)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23】合伙企业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24】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25】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26】合伙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六、个人独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27】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28】个人独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29】个人独资企业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30】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31】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32】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杭州注册公司住所证明要怎样提供

杭州注册公司住所证明要怎样提供 创业是时代的潮流,创业的第一步是要注册公司。公司注册的必要条件之一就是经营地址地址,好的经营地址可以吸引更多的顾客。你知道在杭州注册公司对经营地址有什么要求 吗?你对杭州注册公司住所证明要怎样提供了解吗?下面和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杭州公司地址的含义: 公司的注册地址即经营场所的地址应当具体、真实,要么是产权房或是租赁合同在一年以上的公司地址。 二、杭州公司地址注册要求 杭州公司注册地址必须是商业或写字楼用途,或临时商业使用场地。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产证复印件;未取得房产证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使用自有房屋作为经营场地开办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但因历史原因无法提供合法房地产证明的,提交村(居)民委员会等机构出具的能够证明申请人拥有该房屋使用权的证明文件。 三、杭州公司注册地址证明文件: 1、杭州公司地址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证明: (1)、《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 (2)、国有土地《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 (3)、房管部门颁发的《房屋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4)、土管部门颁发的《土地使用权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5)、属国有土地上新建房屋,尚未领取《房屋所有权证》或《土地使用权证》的,则提供建设部门颁发的《建筑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6)、属新购买的房屋,尚未领取《房屋所有权证》或《土地使用权证》的,则提供购房合同、发票、商品房预售证复印件; (7)、属公管房,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的,则提供由房管部门出具的有关产权证明;

公司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公司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 4、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股东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股东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股东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股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股东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 ◆其他股东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5、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6、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7、住所使用证明。 8、《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9、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10、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注: 1、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适用本规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参照本规范提供有关材料。 公司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变更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4、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变更登记事项涉及公司章程修改的,提交该文件;其中股东变更登记无须提交该文件,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的股东会决议。 ◆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的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 ◆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 5、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6、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变更名称的,应当向其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申请名称超出登记机关管辖权限的,由登记机关向有该名称核准权的上级登记机关申报。 ◆变更住所的,提交变更后住所的使用证明。 ◆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交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职证明和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及身份证件复印件;公司法定代表人更改姓名的,只需提交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 ◆减少注册资本的,提交在报纸上刊登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 ◆变更经营范围的,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审批机关单独批准分公司经营许可经营项目的,公司可以凭分公司的许可经营项目的批准文件、证件申请增加相应经营范围,但应当在申请增加的经营范围后标注“(限分支机构经营)”字样。 ◆变更股东的,股东向其他股东转让全部股权的,提交股东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

杭州—企业住所使用证明提交材料规范

杭州—企业住所使用证明提交材料规范企业的住所应当具体、明确并相对独立,且同企业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取得房屋使用权的期限一般要求在一年以上。 (一)产权证明 企业住所的产权证明可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之一: 1、《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有共有权人的,还需要提交《共有权证》复印件。 2、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房屋租赁备案证》复印件。 3、建设部门核发的竣工验收备案证明、购房合同、商品房预售证复印件。 4、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城镇无产权证明的商业用房,可由乡镇以上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园区管委会出具同意该场地作为经营场地的证明。 5、出租房为有“住宿”经营范围的宾馆、饭店、招待所的,提供宾馆、饭店、招待所有效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6、房屋性质属军产的,则提供部队房管部门颁发的《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7、房屋性质属武警部队的,则提供武警部队颁发的《武警部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8、进市场的提供《市场名称登记证》复印件。 (二)使用证明 企业的住所系租借的,除提交上述之一的产权证明外,还应提交下列之一的使用证明: 1、属租赁的,提供房屋租赁协议(出租方应是房屋所有权人,承租方应是企业);若属转租的,还应提交转租协议(出租方为原承租方)和房屋所有权人出具的同意转租的证明或在转租协议上盖章(或签字)确认。

2、属企业无偿提供给分支机构使用的,提供企业出具的无偿使用证明;房屋产权属股东(投资人)所有,由股东(投资人)无偿提供给所投资的企业使用的,提供股东(投资人)出具的无偿使用证明。 (三)住所文件不一致的佐证 若房屋的“产权证明”标示的地址、所有权人与实际情况不一致,则应提交下列之一的证明文件: 1、前述“产权证明”的地名若与实际地名不符,则应提供地名办的证明(地名办的证明在注明新地名的同时必须注明原地名)。 2、签订房屋租赁(使用)协议、出具房屋无偿使用证明的,房屋所有权人若与前述房屋“产权证明”上的房屋所有权人不一致时,则应提供房屋所有权人改变姓名或名称的证明。 3、若实际地址不变,只是更换了门牌号码的,只需提供地名办的证明。(四)配套用房 若房屋的产权属社区配套用房的,则另应提交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出具的房屋属服务或活动用房的证明。 经济适用房、廉租房、社区办公用房及车库等政府规定不得作为经营用房的,不得作为经营场所。 若房屋的产权属物业经营用房的,则另应提交房管部门出具的物业管理用房交付证明。 (五)一址多照 若申请一址多照,则限于股权投资企业、电子商务、文化创意、软件设计、动漫游戏等现代服务产业,面积较大且可以分割,分割后有自己独立出入口的房间,提交房东、入驻企业确认独立分割的房产证平面图及该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 4.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股东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股东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股东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股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股东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 ◆其他股东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5.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6.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7.住所使用证明。 (一)住所(经营场所)为自有房产的,提交房屋产权证及复印件。

(二)住所(经营场所)为租赁房屋的,提交租赁协议和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其中租用军队空余房地产作为住所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或南京军区南昌房地产管理处出具的《房地产租赁证明》即可办理住所(经营场所)登记。 (三)住所(经营场所)在工业园区、科技园区、创业基地等经济功能区内,只提交园区管委会、基地管理机构等依法出具的载明住所权属主体、使用关系、具体地址等的证明。 (四)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对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住所(经营场所),属城镇房屋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依法出具的证明,或者经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复印件,或者所在地县政府及派出机关、城市居民委员会依法出具的证明;属于非城镇房屋的,提交所在地乡(镇)政府、村民委员会依法出具的证明。 房地产管理部门、当地政府及派出机关、居(村)民委员会依法出具的证明,应当载明住所权属主体、具体地址等。 (五)使用自有住宅或租赁他人住宅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应补充提交居(村)委会、业主委员会或利害关系人出具的同意使用的书面意见。 申请人对其提交的住所(经营场所)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8.《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9.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10、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11、《承诺书》。 注: 1.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适用本规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参照本规范提供有关材料。

公司分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公司分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因分立申请设立、变更或注销登记的公司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内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工商企字[2009]83号)的规定执行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公司分立的决议或决定。分立决议或决定应当包括:分立形式,分立前后公司的名称,分立后公司的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分立后公司股东(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情况,分立后原公司债权、债务的承继方案,公司分公司、持有其他公司股权的处置情况。 (二)依法刊登公告的报纸样张。分立公告应当包括:分立各方的名称,分立形式,分立前后各公司的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 (四)分立各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七)因分立申请公司设立登记的,提交载明分立情况的存续公司的变更证明或解散公司的注销证明。 因分立而解散的公司不进行清算的,注销登记可以不提交清算报告,但是分立决议或决定中载明解散公司需先行办理清算的除外。 因分立新设公司的经营范围中,涉及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在登记前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应当在登记前报有关部门审批,凭有关部门的许可文件、证件办理登记。

六、因分立公司持有股权所在公司的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根据合并协议,分立前公司持有的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归属于新设公司的,被投资公司办理变更登记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公司签署的《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登记附表--股东出资信息》; (三)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四)分立决议或决定复印件; (五)载明分立情况的存续或解散公司变更或注销证明、新设公司的设立证明; (六)因分立新设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七)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 (八)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九)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申请人提交的上述材料应当符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有关企业登记提交材料的规定。

杭州注册公司办住所证明怎么办理

杭州注册公司办住所证明怎么办理 杭州注册公司办住所证明怎么办理,企业的住所应当具体、明确并相对独立,且同企业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取得房屋使用权的期限一般要求在一年以上。属租赁的,提供房屋租赁协议(出租方应是房屋所有权人,承租方应是企业);若属转租的,还应提交转租协议(出租方为原承租方)和房屋所有权人出具的同意转租的证明或在转租协议上盖章(或签字)确认。 一、注册流程 三证合一,一证一码后公司注册的最新流程是: 1、核名。准备五个左右自己喜欢的名称到工商窗口核名,工商系统里面现存的企业很多,一般三个字的核名成功率较高,核名成功在于看同行业是否重名,读音相同字不同也叫重名。 2、网上预审。登录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网,右下侧“网上办事”底下,点击“网上登记”,填好自己公司内容,提交,等待预审通过。 3、工商交材料。预审通过后,您可以在网上打印相关资料交到工商联办窗口。 4、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下来,经办人可以带着身份证去领取。 5、刻章。到公安窗口审批后找家有资质的刻章店刻章。 6、开基本户。选择一家自己方便收费合理的银行办理开户,开户许可证下来后您需要和银行签订委托扣税协议。

7、办理CA证书。这个基本上是会计为您办理的,一般在各个区的行政服务中心设立窗口,CA证书是用于企业申报的工具。 二、注册需要资料 注册公司需要资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 4、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股东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股东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股东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股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股东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其他股东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5、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提交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或其他相关材料;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有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的,提交职工民主选举的证明;设立监事会的,应当提交监事会主席的任职证明。 6、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提交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或其他相关材料。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

提交材料规范及说明

公司登记提交材料: 1、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可凭此通知书,先行刻公章,也可凭营业执照刻公章) 2、《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法定代表人签字处由公司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 3、《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申请人签字处由全体股东签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并列粘贴) 4、法定代表人信息(法定代表人签字,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并列粘贴) 5、董事、监事、经理信息(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并列粘贴) 6、财务负责人信息(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并列粘贴) 7、联络员信息(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并列粘贴) 8、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 9、公司章程(全体股东签署,一式两份:工商一份、自己一份) 10、任职文件(两页,由全体股东签署) 11、经理聘任证明(由执行董事签署) 12、住所申报表(全体股东签署) 13、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14、住所使用证明(公司地址格式统一为:聊城市东昌府区XX办事处或镇XXXXXXXX) 15、告知承诺书 16、不在拆迁范围的证明(加盖所在地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公章) 说明: 一、要求申请人、股东(即全体投资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地方,必须本人用黑色签字笔签名;所有材料都要求是打印版。 二、公司董事、监事、经理不能担任公司财务负责人 三、公司住所使用证明: 1、所有公司均需要提供不在拆迁范围的证明,加盖所在地办事处或乡政府公章。 1.公司住所为自有房产的,提供房产证(或商品房买卖合同)复印件;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或居委会、村委会出具房产证明。(主要证明:在XXXXXX地址的房屋,房屋产权归XXX所有,暂未取得房产

内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内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目录 一、公司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一) 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 4.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股东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股东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股东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股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股东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 ◆其他股东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5.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6.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7.住所使用证明。 8.《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9.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10、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注: 1.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适用本规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参照本规范提供有关材料。

【2】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由会议主持人和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的股东大会会议纪录(募集设立的提交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 4.全体发起人签署或者出席股东大会或创立大会的董事签字的公司章程。 5.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发起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发起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发起人股东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发起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发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 ◆其他发起人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6.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涉及发起人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7.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和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的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募集设立的提交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董事会决议或其他相关材料。其中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创立大会会议记录)可以与第3项合并提交;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 8.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公司董事签字的董事会决议)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9.住所使用证明。 10.《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1.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应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12.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13.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注:

公司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3】公司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变更登记事项涉及公司章程修改的,提交该文件;其中股东变更登记无须提交该文件,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的股东会决议。 ◆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的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 ◆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3.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 4.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变更名称的,应当向其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申请名称超出登记机关管辖权限的,由登记机关向有该名称核准权的上级登记机关申报。 ◆变更住所的,提交变更后住所的使用证明。 ◆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交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职证明和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股东会决议、股东决定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公司法定代表人更改姓名的,提交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 ◆减少注册资本的, 提交在报纸上刊登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样报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 ◆变更经营范围的,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审批机关单独批准分公司经营许可经营项目的,公司可以凭分公司的许可经营项目的批准文件、证件申请增加相应经营范围,但应当在申请增加的经营范围后标注“(限分支机构经营)”字样。 ◆变更股东的,股东向其他股东转让全部股权的,提交股东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提交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文件;其他股东接到通知三十日未答复的,提交拟转让股东就转让事宜发给其他股东的书面通知;股东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工商企业住所证明

工商企业住所证明 精品文档 工商企业住所证明 2)提供产权所有人产权证复印件并需产权所有人在复印件上亲笔签字,写上与原件一致; 3)提供以新成立的公司名义与房屋所有人签订的租房协议原件;(最少签订一年以上); 4)提供租房合同第一次交费的发票原件。 天拓力行公司的业务范围包括:公司注册,企业变更,疑难年检,验资报告,审计报告,刻章备案,税务登记,一般纳税人申请,代批卫生,保健,烟草,环保,高新技术企业认证,先进性企业认定,双软企业认定,动漫企业认定,软件著作权,商标事务,专利事务,外商投资企业服务,外资代表处服务,会计服务,代理记账,公司法律咨询。 2 各区县分局、专业分局,市局机关各处室、执法大队: 为了遏止无证照生产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消除安全生产隐患,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要求、国家工商总局《关于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字〔2007〕236号,以下简称《住所登记问题的通知》)以及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的若干意见》(京政办发〔2007〕79号)等相关规定,针对无证照经营的突出成因,现就解决无证照经营场所以及其他住 1 / 7 精品文档

所(经营场所,下同)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关于将住宅楼内的房屋作为住所登记注册的规定 为加强企业、个体工商户住所的登记管理,根据国家工商总局《住所登记问题的通知》的规定,申请人在申请登记注册时,将住宅楼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作为住所的,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除按照国家工商总局《住所登记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外,住宅楼及住宅楼底层规划为商业用途的房屋不得从事餐饮服务、歌舞娱乐、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生产加工和制造、经营危险化学品等涉及国-家-安-全、存在严重安全生产隐患、影响人民身体健康、污染环境、影响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生产经营活动。 (一)住所使用证明。 1.已经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提交由产权人签字的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 2.购买的商品房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提交由购房人签字或购房单位盖章的购房合同复印件及加盖房地产开发商公章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复印件。 3.租赁商品房或开发商以所开发的商品房自用作为住所,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可提交开发商的房屋预售许可证及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4.取得《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以其租赁的公有住房作为住所的,应当提交公有住房租赁合同复印件, 2 / 7 精品文档 并由本人在登记申请表“住所使用证明”页“产权人签字”处签字,但该签字不具有证明产权归签字人所有的效力。以其购买单位房改房作为经营住所的,应提交购房合同及购房发票的复印件。 (二)《住所登记表》(见附件1)。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及申请表格

【3】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及申请表格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 4、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股东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股东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股东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股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股东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 ?其他股东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5 、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6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7 、住所使用证明。使用自有房产的,提交房产证复印件;租(借)用他人 房产的,提交租赁协议(无偿使用证明)及出租(借)人房产证复印件。 因故不能提交房产证复印件,是商品房的可提交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 证复印件,是商场、宾馆、酒店、市场类企业法人所属房屋(摊位)的可提交 出租方营业执照复印件,是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所属房屋的可只提交盖上述单位行政公章的租赁协议复印件。以上也可提交由当地房屋管理部门、当地政府及其派出机构、各类功能开发区管委会、村(居)委会等组织机构出具的权属证明材料。租赁部队房地产的,并按有关规定提交军队、武警部队出具的房地产租赁许可证。 住宅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应补充提交居(村)委会、业主委员会出具的同意使用的书面意见(市政府发文后另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8、《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9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10、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 11、2015年9月10日起,对全市新办设立登记和变更登记的企业、农民 专业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统一实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由工 商部门核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下简称“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 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不再发放。 注:1、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适用本规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参照本规范提供有关材料。 2、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3、提交材料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4、提交材料涉及签署的,未注明签署人的,自然人由本人

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见附表)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见附表) 3.《法定代表人信息》(见附表) 4.《董事、监事、经理信息》(见附表) 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变更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6.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变更登记事项涉及公司章程修改的,提交该文件)。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的股东会决议。 ◆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的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 ◆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 7.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6.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交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职证明和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及身份证件复印件;公司法定代表人更改姓名的,只需提交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 7.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 注: 1.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申请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附表1 法定代表人信息

附表2 董事、监事、经理信息

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填写说明 注:以下“说明”供填写申请书参照使用,不需向登记机关提供。 1.本申请书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变更登记及有关事项备案。 2.向登记机关提交的申请书只填写与本次申请有关的栏目。 3.申请公司设立登记,填写“基本信息”栏、“设立”栏和“备案”栏有关内容及附表1“法定代表人信息”、附表2“董事、监事、经理信息”、附表3“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附表4“财务负责人信息”、附表5“联络员信息”。“申请人声明”由公司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 4.公司申请变更登记,填写“基本信息”栏及“变更”栏有关内容。“申请人声明”由公司原法定代表人或者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司公章。申请变更同时需要备案的,同时填写“备案”栏有关内容。申请公司名称变更,在名称中增加“集团或(集团)”字样的,应当填写集团名称、集团简称(无集团简称的可不填);申请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应填写、提交拟任法定代表人信息(附表1“法定代表人信息”);申请股东变更的,应填写、提交附表3“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变更项目可加行续写或附页续写。 5.公司增设分公司应向原登记机关备案,注销分公司可向原登记机关备案。填写“基本信息”栏及“备案”栏有关内容,“申请人声明”由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司公章。“分公司增设/注销”项可加行续写或附页续写。 6.公司申请章程修订或其他事项备案,填写“基本信息”栏、“备案”栏及相关附表所需填写的有关内容。申请联络员备案的,应填写附表5“联络员信息”。“申请人声明”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司公章;申请清算组备案的,“申请人声明”由公司清算组负责人签署。 7.办理公司设立登记填写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文号,不填写注册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办理变更登记、备案填写公司注册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填写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文号。 8.公司类型应当填写“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其中,国有独资公司应当填写“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注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或“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9.股份有限公司应在“设立方式”栏选择填写“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无需填写此项。 10.“经营范围”栏应根据公司章程、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及有关规定填写。 11.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应当使用A4型纸。依本表打印生成的,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签署;手工填写的,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工整填写、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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