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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

第三章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
第三章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

第三章民事诉讼法律关系

== 信息中心==

本章重点:1.民事诉讼法律关系

2.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本章难点:1.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基本概念。

本章教学时数:一学时

第一节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概述

一、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概念

(一)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特点

所谓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指:在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与当事人以及除当事人之外的所有诉讼参与人之间发生的受到民事诉讼法调整的社会关系。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至少有三个突出的特点:

第一,民事诉讼当事人始终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当然主体。原告人起诉状经法院审查认为合格后,法院应当受理原告人的起诉状,于是,原告与法院之间发生了一种社会关系;人民法院受理原告的诉状后,必须向被告送达起诉书副本,被告收到起诉书副本后一般要向法院提交答辨状,于是,被告与法院发生了一种社会关系。由于这种社会关系是发生在民事诉讼之中的,所以,它应当受到而且也不能不受到民事诉讼法律规范的调整。在起诉阶段是这样,在诉讼的其他阶段也是这样。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原告与法院,被告与法院之间始终会形成一定的并受到民事诉讼法调整的社会关系。

第二,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中始终居于重要地位。不难看出,在当事人与法院之间发生的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中法院是主体之一,在法院与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发生的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之中,法院也是主体之一。是法院传令全体诉讼参与人依次为诉讼行为,是法院敦促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及时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

第三,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一种多面系列联系。所谓“多面”是指法院与原告、法院与被告、法院与第三人、法院与证人、法院与鉴定人、法院与勘验人、法院与翻译人员等“面”结成的关系分别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

(二)关于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几种学说

1、一面关系说

该学说认为,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只是当事人双方之间的关系。当原告认为自己的民事权利遭到他人侵犯或发生争执时,才到法院向相对方提起诉讼。在诉讼中,原、被告双方紧紧围绕民事实体权利的归属而展开斗争。法院始终处于中立的第三者地位。所以,只有原、被告之间的关系才受到民事诉讼法的调整。

2、两面关系说

该学说认为,原告起诉是请求法院保护其权利,法院受理原告的起诉是其职责使然,所以,原告与法院要产生一定的关系;当法院受理原告人的诉状后,按规定必须向被告人送达起诉状,被告收到起诉状后有义务提交答辩状,法院也有职责接受答辩状。于是,被告也要和法院产生一定的关系。这种发生在民事诉讼中的法院与原告、法院与被告之间的“关系”就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

3、三面关系说

该学说主张,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不仅仅是法院与原告、法院与被告之间的关系,还应当包括原告与被告之间的横向关系。理由是:在诉讼中,原被告之间也存在权利义务关系。例如原告陈述时被告不得阻止,被告陈述时原告也不得阻止。此所谓彼此之“忍耐”义务,与义务相对应的就是权利。

(四)法律状态说

此说认为,民事诉讼的根本任务是要确定民事判决,民事诉讼程序就是根据判决的既判力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作为目的的一种程序。为了追求这种目的,当事人之间便形成一种状态:即当事人对未来判决预测的状态。例如,一方当事人出现对胜诉的“希望”,另一方当事人便出现对败诉的“恐惧”,这种“希望”与“恐惧”的利益状态从诉讼一开始便在当事人之间交替出现或变化。所以,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并不是什么权利义务关系而是一种状态。

(五)多面系列关系说

此说认为,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既不是一面也不是二面更不是三面关系。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一种多面系列关系。他们说,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发生在法院同原告人、法院同被告人、法院同检察机关、法院同国家管理机关、法院同当事人的代理人、法院同每个诉讼参加人之间的。法院同所有上述个人和机关的关系,是法律性质的,也就是法律关系,因为它们都是由民事诉讼法律规范调整的。

(六)审判法律关系加争讼法律关系

持此观点的学者认为,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审判法律关系加争讼法律关系。所谓审判法律关系是指,在人民法院与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形成的由民事诉讼法、法院组织法等法律调整的以审判权利和审判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所谓争讼法律关系,是指在当事人与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形成的由民事诉讼法、律师法及其他诉讼法规调整的以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二、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发生的条件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发生不具有随意性。相反,它具有规定性。即是说,只有在一定的条件下,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才能发生、发展、变更和消灭。这些条件是:

(一)民事诉讼法律规范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以法律规定为前提的。因为只有存在法律规范,才能使社会关系成为法律关系。没有民事诉讼法律规范,就没有民事诉讼法律关系。

(二)民事诉讼行为

民事诉讼行为是法院和当事人以及所有诉讼参与人在民事诉讼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所为

的能引起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行为。

值得说明的是,法院的行为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它行使的是国家审判权,它在诉讼中一方面要以平等的身份对待当事人和全体诉讼参与人,另一方面,法院身上又肩负着国家职权,它要组织诉讼、指挥诉讼,还要处理诉讼中可能出现的难题。因此,法院的诉讼行为又是一种职权行为或称审判行为。

(三)事件

能导致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变更、消灭的不依人们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观情况称为事件。

事件包括当事人死亡、严重疾病等。例如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参加诉讼时,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暂停发展。事件也包括足以使民事诉讼中止的自然灾害、战争或其他原因。如某地发生的七级强烈地震,就足以使正在进行中的审判停止,此时,正在进行中的案件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也不得不暂时中止。

第二节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构成

所有法律关系都是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部份构成。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也不例外。

一、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是指在民事诉讼中享有诉讼权利并承担诉讼义务的人。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有:人民法院、当事人、全体诉讼参与人和人民检察院。

(一)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是代表国家行使民事审判权的专门机关。法院权力的行使又不能超脱于诉讼法之外,而是要受民事诉讼法的调整,认真地完成法律规定的诉讼权利义务。

(二)当事人

此处的当事人包括原告人、被告人、第三人、共同诉讼人和诉讼代表人。民事权益,法律赋予他们广泛的诉讼权利,为了诉讼的当事人是民事诉讼的发动者也是民事诉讼的重要参加者。。

(三)全体诉讼参与人

全体诉讼参与人包括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和翻译人员。民事诉讼法律规定全体诉讼参与人在诉讼中享有相应的诉讼权利负有相应的诉讼义务。没有他们的参加,正常的程序便无法推进,案件事实难以查明,纠纷就难以平息。

(四)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提出抗诉。抗诉一经提出势必与法院发生受民事诉讼法调整的社会关系,这种社会关系的实质便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

二、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内容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在诉讼中所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负有的诉讼义务。

人民法院为了行使国家赋予的民事审判权,在诉讼中享有审查起诉状和答辩状、核实证据材料、指挥诉讼等诉讼权利。鉴于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所以他的诉讼权利是不能让渡的。法院的民事诉讼义务是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正确、合法、及时地审理案件,不得拖延诉讼,不得随意拒绝当事人的合理要求,要尊重当事人的诉权,审理完毕之后,法院应及时制作裁判,强制程序发动后,应将生效法律的内容及时付诸实现。

当事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诉讼中,他享有起诉、应诉、回避、质证、辩论、处分、上诉、申诉和申请执行等项诉讼权利;同时负有按时到庭、提供证据材料、证明案件、如实陈述、遵守诉讼秩序、履行生效裁判和交纳诉讼费用等诉讼义务。

证人享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的权利,有要求阅读证言笔录的权利,有请求经济补偿的权利;证人的义务是必须按时到庭,遵守法庭秩序和如实陈述等。

鉴定人享有了解案情、索取鉴定所需材料,询问当事人、证人,获取一定报酬的权利。负有如实鉴定、按时出庭,回答其他法律关系主体的提问,遵守诉讼秩序等诉讼义务。诉讼代理人的诉讼权利义务是基于当事人的授权和法律的规定。委托诉讼代理人在没有特殊授权的情况下只享有进行诉讼的权利,涉及到民事实体权利的那一些诉讼权利不得随意行使。法定代理人的法律地位相似于当事人,因此一般地说,享有当事人应该享有的诉讼权利负有当事人所负有的诉讼义务。

人民检察院的最大诉讼权利是提起抗诉,最大义务是派员参加诉讼。

翻译人员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的权利,有如实翻译并遵守法庭秩序的义务。

三、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的诉讼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关于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的表述,理论著述是不尽一致的。有的主张当事人和法院之间指向的客体是“案件的客观事实和实体权利请求”;法院与检察院之间指向的客体是“生效裁判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法院与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指向的客体是“案件的客观事实”;应当承认,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众多主体的诉讼权利义务是不尽一致的。但也要承认它们只有量的差异而无质的差别,因此,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指向不应当呈多元化态势。根据一般的法学原理,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物”“行为”或“精神财富”。但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有其特殊性。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是请求保护自己的合法民事权益;法院在整个诉讼过程中追求的是矛盾的解决和平息;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围绕的中心则是案件的处理。尽管他们的着眼点略有不同,但其基本方向是一致的。他们的诉讼权利义务指向的目标都是处于争执中的民事案件,民事案件一经法院判决,当事人的利益得到满足(有时要通过强制执行程序才能最后满足),法院的职责便宣告完成,各诉讼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的任务也大功告成,于是,诉讼结束。因此,应当认为“民事案件”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至于有的民事案件是确认民事实体法律关系,有的民事案件是变更民事实体法律关系,还有的民事案件是要求给付一定的财物或金钱,则是案件内容的差别。在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客体上应当是统一的、一元的而不可能是多元的或分散的。审判实践已经证明并正在继续证明,无论是司法机关或是当事人,无论是证人或是其他诉讼参与人,他们的任务只有一条——排难解纷。为此,法律明令他们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本章思考题

1.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历史发展。

2.何谓民事诉讼法律关系?

民事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考试背诵内容 名词解释: 普通程序:第一审普通程序又称普通程序,是指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通常所适用的最基本的程序。 简易程序: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简单民事案件所适用的一种简单便易得诉讼程序。简易程序是一种便民的诉讼程序。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原告、被告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认为有全部的或者部分的请求权而提起诉讼,参加到业已开始的诉讼中来,而成为诉讼当当事人的人。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原告、被告双方争议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是、案件的处理结果可能与其有律上的利害关系,为了维护自己利益而参加到原告、被告已经开始的诉讼请求中进行诉讼的人。 移送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发现该案不属于本院管辖,而依法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管辖恒定:是指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不因确定该案管辖因素的变化,而改变管辖权。 延期审理:是指在特定情形下,使人民法院已经确定的开庭期日或者正在进行的开庭审理,无法继续进行,而顺延至另一个期日进行审理的制度。 缺席判决:是指相对于对席判决而言的,是指某一方当事人无故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情况下,法院依法审理后所作出的判决。 反诉:是指在已经提起的诉讼中,被告人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以本诉的原告为被告,向法院提出与本诉有直接联系的独立的诉讼请求,以达到抵消、动摇或者吞并本诉的目的。 上诉:是指是指当事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未生效裁判,在法定期间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审理请求,要求撤销或变更一审裁判的一种诉讼行为。 确认之诉:是指原告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其与被告之间是否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 变更之诉:是指原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变更或消灭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 举证时限:是指当事人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或者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在举证时限内未提交的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 法庭辩论:是指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就法庭调查查明的事实、证据,阐明自己的意见,反驳对方的主张,相互进行辩论的诉讼活动。 执行和解:是指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双方就如何履行义务,在自愿协商、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达成和解协议,以结束执行程序的一种制度。 执行回转:是指在执行中或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执行根据被依法撤销或变更,执行机关依当事人的请求或依职权责令一方当事人返还已取得的一部分或全部财产,使其恢复到执行程序开始的状况。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程序开始前或者诉讼过程中,因具备法定事由,为了保证将来的生效判决得以顺利进行,保护利害关系人或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案件有关财产采取的强制措施。 先予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具有给付内容案件的过程中,在作出判决前,为了解决权利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急需裁定义务人履行一定的义务的诉讼制度。

张卫平《民事诉讼法》复习笔记(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圣才出品】

第二章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知识框架】 【重点难点归纳】 一、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概述 1.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涵义 (1)概念 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整个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过程的根本性和指导性规则。 (2)特征 结合近几年来法学界对基本原则的研究成果,关于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可从以下几方面 涵义 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概述 功能 体系 涵义 诉讼当事人平等原则 依据 现行《民事诉讼法》中的辩论原则 辩论原则 约束性辩论原则 涵义 具体内容 处分原则 分类 法理依据 与辩论原则的关系 缘起与认识基础 诚实信用原则 意义 适用情形 适用对象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 原则

来认识: ①是贯穿整个民事诉讼法的根本性规则。 ②对民事诉讼法的实施具有指导性。 ③与具体制度和规范相比,具有不确定性和模糊性。 ④是宪法原则在民事诉讼领域中的具体落实。 ⑤一种对诉讼主体的基本要求,是具体和明确的。 2.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功能 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主要有以下功能: (1)指导诉讼主体正确地适用民事诉讼法的具体规定 (2)有利于克服既定民事诉讼法的有限针对性。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为审判人员发挥自己的主观能动性提供了原则性根据。 (3)为民事诉讼法的局部修改和调整提供了依据。法律总是要不断修改和调整的,当既定的民事诉讼法的局部规定滞后时,立法者应当以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为依据对其进行修改和调整。 3.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体系 (1)民事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的原则、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原则侧重于强调裁判机关与社会的关系,因此不宜作为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只是裁判机关裁判的原则,也不宜作为基本原则。 (3)民事诉讼关于调解的规定实际上包括原则和具体制度两部分。就调解在民事诉讼中应有的地位以及调解与民事审判的关系来看,调解作为基本原则是不台适的。 二、诉讼当事人平等原则

《民事诉讼法学》期末试卷七

一、单项选择项(在备选答案中只有一个是正确的,对将正确的选项填在该题后的括号内,每题1分,15题共15分) 1.陈艳与林红上街购物,遭到一流氓王强的调戏、侮辱,经周围群众报警,辖区警察赶到现场,对王强进行了治安拘留。事后,当事人以名誉权受侵害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应该()。 A.根据一事不再理原则不予受理B.应予受理 C.告之向行政机关请求解决D.告之提起行政诉讼 2.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以()为主导的法律关系。 A.人民法院 B.原告 C.被告D.双方当事人 3.“当事人动动嘴,法官跑断腿。”此顺口溜反映的民事诉讼模式为:() A.当事人主义 B.职权主义 C.处分主义 D.对抗主义 4.某甲起诉某乙,要求解除双方之间的婚姻关系,并平均分割双方的共有财产(共有房屋4间,共有存款10000元),本案中的诉讼标的是:() A.某甲提出的离婚请求 B.某甲要求分得两间房屋 C.某甲要求分得5000元 D.某甲与某乙之间的婚姻关系 5.原告甲请求法院责任被告乙停止挖基 建房行为的诉是:() A.确认之诉 B.给付之诉 C.变更之诉 D. 形成之诉 6.下面对我国民事诉讼处分原则理解错 误的是:() A.当事人行使处分权贯穿诉讼全过程 B. 当事人可以处分民事权利 C.当事人可以处分诉讼权利 D. 当事人行使处分权不受限制 7、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A.没有上诉权 B.一律有上 诉权 C.其上诉权有由法院酌定 D.在一审判 决其承担实体义务时有上诉权 8、民事诉讼强制措施中的罚款金额是: () A.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500元以下 B.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2万元以下 C.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以 下 D.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4万元以下 9.河北省A市中级人民法院与该省B市 中级人民法院之间因执行案件的管辖权发生 争议,双方经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此时应如何 处理?() A.双方都不再管辖本案 B.报 请河北省高级法院指定管辖 C.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D.双 方共同管辖 10.承租人甲、乙、丙、丁与同一房屋 出租人戊发生房屋租赁纠纷,人民法院经当事 人同意,将该案按普通共同诉讼合并审理,并 作出了一审判决,现甲、乙就该一审判决欲提 出上诉,而丙、丁末就此上诉。对此,下列哪 一说法是正确的?() A.甲、乙有权提起上诉,但必须强制追 加丙、丁为上诉人 B.甲、乙有权提起上诉,不能追加丙、 丁为上诉人 C.甲、已有权提出上诉,人民法院可以 追加丙、丁为上诉人 D.如丙、丁未提出上诉,甲、乙根本无 权提出上诉 11.在民事诉讼中,下列哪一种情况可以 申请再审?() A.适用公示催告程序已审结的案件 B.适用督促程序已审结的案件 C.适用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已审结的 案件 D.仅对已审结的离婚案件中关于财产分 割部分提出申请再审 12.李某(女)诉吴某(男)离婚案件, 二审法院审判后李某不服,她认为二审判决中 将房屋所有权判给吴某是不正确的,因此申请 再审。同时,李某想起她另有一件祖传瓷器,

民事诉讼法知识体系框架图

民事诉讼法知识体系框架图 基本原则:平等、调解、辩论、处分 基本原则与基本制度 基本制度:合议、回避、两审终审、公开审判 人民调解不影响起诉 主管问题劳动争议仲裁前置 选择仲裁不得诉讼 管辖 级别管辖 地域管辖 管辖问题裁定管辖 管辖权异议 主体论 原告与被告:诉讼权利能力和诉讼行为能力; 特殊情形下的当事人确定 必要共同诉讼 共同诉讼: 当事人普通共同诉讼 诉讼代表人 诉讼代理人 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第三人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本证 依照证据与证明责任之间的关系分类 反证 直接证据 依据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系分类 证据分类间接证据 原始证据 依据证据的来源分类 传来证据 概念 举证责任合同纠纷举证责任分配 侵权的举证责任分配 绝对免证:自然规律和定理证据论免证 相对免证:众所周知/推定/ 生效文书确认 证明对象三种形式 自认撤回 三点注意 适用与确定(必须;协商与指定)举证延长:可两次延长,本院决定 举证期限效力:增加/变更诉求/反诉-举证期限内 一审程序 “新的证据”概念 二审程序 适用与确定(非必须;协商与指定) 证据交换视为公开质证(认可的证据) 效力: 出庭(证人) 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依职权;依申请

原则上都要质证 质证 例外(证据规定47、48):需要保密的证据不得公开质证 证据论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年龄智力不相当,证人 无因不出庭;证人有利害;视听有疑点;复件无核对认证明显优势证据:《证据规定》第73条 不利证据的认定:《证据规定》第75条 证明力大小排序:《证据规定》第77条 原告:有利害关系 被告与诉讼请求明确具体 起诉条件主管与管辖要求“正确” 不予受理 程序启动不符合起诉 条件的处理: 驳回起诉 一审程序主管:诉讼与仲裁 不予受理和内涵 应当受理的一事不再理例外 特殊情形注意 离婚、收养婚34 案件的特殊民诉111 规定意见151 诉讼时效:应当受理 主体 申请撤诉的条件时间 撤诉裁定 诉讼程序特殊情形视为撤诉的情形 适用范围不同 诉讼中止与适用效果不同 延期审理恢复审理上不同程序论法定情形不同

论民事诉讼一事不再理原则的理解与适用

论民事诉讼“一事不再理”原则的理解与适用 一、引言 “一事不再理”原则是我国民事诉讼法中的一项原则。它对于维护司法权威、促进司法公正高效有着重要的价值和积极的意义。但由于我国民事诉讼法对“一事不再理”原则规定得不具体,缺乏可操作性,最高人民法院也没有作出相关的司法解释,不同法官对“一事不再理”原则的适用往往理解不一,标准各异,而实践中当事人重新起诉的情况又较复杂,致使不同法院在案件处理上存在着较大的差异,影响了人民法院的威信,也有损法律的尊严。因此,有必要就“一事不再理”原则的理解与适用问题进行探讨,以期对审判实践中正确把握“一事不再理”原则有所裨益。文中疏漏之处敬请法律界同仁批评指正。 二、“一事不再理”原则的内涵和法律价值 所谓的“一事不再理”,即禁止“一事再诉”,是指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对已提起诉讼的同一纠纷,法律不得再行审理,被告人亦不能请求对自己的同一纠纷要求再行审理。 “一事不再理”原则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其一是指诉讼系属效力,即当事人不得就已经向法院起诉或正在诉讼中的案件,再次重新提起起诉。其二是指既判力的消极效力。即本案诉讼已经作出了终局判决之后,就产生既判力,“既判的事实,应视为真实”,当事人不得就双方争议的法律关系,向本法院和其他法院再行起诉。当事人再诉的,法院不得再受理,故称为“一事不再理”。 “一事不再理”是各国公认的一项民事诉讼原则,不仅是成文法系国家还是判例法系国家,在民事诉讼中均禁止“一事再诉”。从历史渊源上看,“一事不再理”原则起源于罗马法,并通过“诉权消耗”理论及“裁判权消耗”理论的发展而逐渐形成其理论架构。①所谓诉权消耗,是指所有诉权都会因诉讼系属而消耗,对同一诉权或请求权,不允许二次诉讼系属,对同一案件一旦诉讼系属成立后,就不能再次对这一案件提出诉讼请求。即使允许当事人对同一案件提出诉讼请求,被告也可以提出既决案件的抗辩或诉讼系属的抗辩,使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依法无法成立。亦即针对同一纠纷,当事人的诉权已用尽,裁判机构的裁判权亦消耗完毕。这种“既判案件的抗辩”,接近于现代民事诉讼理论中的既判力问题。 “一事不再理”原则作为一项古老的诉讼原则能够延续至今,并成为近现代民事诉讼的一项基本原则,根源在于它对民事诉讼客观规律的正确反映。它反映了民事诉讼的两大基本目标:公正与效率。具体而言,“一事不再理”原则的确立和执行,对维护民事诉讼法律体系和发挥民事诉讼功能具有三个方面的积极意义和价值: 第一,“一事不再理”原则有利于维护法律尊严和法院权威。司法是享有司法权的国家机关依靠国家强制力为后盾,以国家的名义运用法律于案件的专门活动。司法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对案件所做出的裁决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裁决,这一评价和结果除法律另有规定之外,任何个人、组织及其他社会力量,包括作出该评价的原法官亦不得擅自变更、撤销或违抗。如随意变更、撤销或违抗,势必损害法律尊严。同时如果败诉方相信他们可以再次提起诉讼,他们就永远不会尊重法院的判决,并顽固地拒绝执行对其不利的判决,无休止的诉讼,同时也更刺激当事人对法院裁判的不尊重,②从而严重影响法院在社会公众中的形象和威信,在社会上产生不良后果,这是现代法治国家所不容许的。 第二,一事不再理原则有利于保障诉讼效率,节约有限的司法资源。目前我国在民事诉讼实践上积极推崇“案结事了”、“息诉止讼”的司法理念。这一司法理念的精髓实质是要求在确保司法公平正义的前提下,追求司法效率和社会效益的最大化。如果允许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反复提起诉讼,不仅会导致程序上不必要的重复运作,加重当事人的经济负担和诉讼

民法与民事诉讼法的关系

民法与民事诉讼法的关系 民法与民事诉讼法的关系是法学理论中一个经久不衰的重要命题,它既是诉讼法迈向独立学科大门的钥匙,同时也决定着诉讼法的发展方向。这个命题在不同时代有不同的历史含义,现代社会中,我们应赋予它一种新的内涵:民事诉讼法与民法是和谐统一的有机整体,它们以体现民众的基本意志为立足点,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共同目标,以民事诉讼为集中表现方式,互相衔接、互相影响、互相作用。 一、民法和民事诉讼法的基本概况 民法是实体法,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通俗的说,民法是规定公民在日常生活中有那些义务和权利,而民事诉讼法则是规定公民通过怎样的手段、方法、程序去保障权利的实现、义务的履行。 法的分类,就是以一定的标准将法与法之间的界限廓清,法的分类问题解决的就是法与法之间的一种界限和逻辑结构的问题,是法理的一个基本内容。目前我国学界上法的分类范围从形式或技术上主要设计两个方面:一是法的一般分类;二是法的特殊分类。 从角度看,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分类就是一种法的一般分类方法,是以法所规定的内容不同为标准进行的分类。所谓的实体法就是一般规定主体的权利、义务或职权、职责关系为主要内容的法,如民法、刑法、行政法。而所谓的程序法就是通常以保证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得以实现或保证主体的职权和指责的履行所需的程序或手续为主要内容的法,如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

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分类是基于他们的主要内容而成立的,这种分类并不是绝对的,一方就不会设计另一方的内容,而是相对的。同样的道理,关于民事诉讼法与民事实体法之间也存在类似的关联,民法和民事诉讼法并不存在不可逾越的沟壑,二者之间有着不可割开的内部联系。因此,正确把握二者这层关系对于正确认定他们的关系有着很重要的作用。 二、民法与民事诉讼法的关系 对民事诉讼法与民事实体法关系的阐述从未有过一成不变的“标准答案”,它总是随着时代的变迁、因“正义”、“平等”观念的发展而不断变更。 从基本法理而言,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集中反映。在社会主义中国,统治阶级就是广大人民群众,所以不管是何种部门法,包括民事诉讼法与民事实体法都应该也只能以体现广大民众的意志为立足点。然而许多立法并未深入民众进行调查,不了解中国的实际情况,造成了与中国实际脱节,也与其他立法难以衔接。 从诉讼实践而言,诉讼是民事诉讼法与民事实体法关系的集中表现方式,是“实体法和程序法综合作用的‘场’”。在诉讼法与实体法的作用下,诉讼发挥着其应有功能:将静态的法转化为动态的法,将纸面上的权利转变为现实中的权利。可见,通过诉讼这条纽带,民事诉讼法与民事实体法联系紧密:民事实体法进行第一次权利义务分配,而民事诉讼法则规定在权利义务关系发生争议时如何解决纠纷。民事实体法为诉讼提供了裁判基准,民事诉讼法则为之提供了行为规

论民事诉讼法律关系

论民事诉讼法律关系 【摘要】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民事诉讼法学中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它不仅直接关系到民事诉讼当事人和有关参与者在诉讼中的地位和作用,还牵涉到民事诉讼理论框架的构筑。民事诉讼主体在民事诉讼中不可避免的要进行对抗,有时还很激烈。由对抗产生的影响常常不限于案件本身;因其负面影响所造成的伤害,不仅危害着民事诉讼主体之间的相互关系,尤其是当事人之间的相互关系;也危害着他们所联系着的各种社会关系,从而给社会生发出许多新的因素。 【关键词】法律关系、民事诉讼主体、诉讼要素 一、民事诉讼法律关系 1868年前,无所谓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当时,诉讼法学界认为诉讼只是各种诉讼行为的总和,只是各个诉讼阶段的相加,只是指进行中的案件审理工作。可见,当时的学者研究问题的方法是形而上学的,他们不是从法律上,不是从权利、义务更不是从权利义务的发生上研究民事诉讼,而仅仅是停留在表面即从诉讼手续和诉讼程序上讨论民事诉讼。 1868年后,德国法学家比洛夫(Biilowoskar.1837─1907)率先提出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概念。[2]他认为,法院与当事人的行为,各个诉讼阶段和民事审理工作本身只是诉讼的外在方面,而诉讼是一个产生着、发展着和消灭着的整体,要透过现象审视民事诉讼的本质。他说:“诉讼是有阶段地进行,并一步步地发展的法律关系。”[3]他认为,当事人和法院在诉讼法律关系之中应该是平等的地位。诉讼权利属于当事人,诉讼责任属于法庭。比洛夫的见解抓住了问题的症结,即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对此,后人曾给予很高评价,认为他的理论“同以前的诉讼法学决裂,在近代诉讼法学中享有相当重要的位置。”[4]

民事诉讼法知识点

民事诉讼法知识点文件编码(008-TTIG-UTITD-GKBTT-PUUTI-WYTUI-8256)

民事诉讼法知识点详细版 第一讲民事诉讼基本理论 一、多元纠纷解决机制 1、私力救济机制:私人调解、和解; 2、社会救济机制:人民调解(可诉可确)仲裁(或裁或审); 3、公力救济:诉讼(强制执行力保障)。 二、民事诉讼法的性质和效力 1、从法律体系角度划分,属于基本法; 2、从调整的社会关系角度划分,属于部门法; 3、从内容的角度划分,属于程序法; 4、从公私法角度划分,属于公法。 三、诉讼标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诉讼标的是法院的裁判对象,即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与诉讼请求(主张)和诉讼标的物(具体对象)相区别。 四、诉的种类(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变更之诉) 1、确认之诉 原告请求法院确认其与被告之间存在或不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包括积极的确认之诉和消极的确认之诉。 2、给付之诉 给付财物之诉和给付行为之诉(积极给付之诉或消极给付之诉)。 3、变更之诉(形成之诉) 原告要求变更或消灭其与被告之间一定的法律关系的诉讼(主体变更,客体变更,内容变更)。

五、反诉(构成要件,与反驳的区别) 1、构成要件 (1)主体:反诉的原告是本诉的被告,反诉的被告是本诉的原告。 (2)目的在于抵消或者吞并本诉原告的全部或者部分诉讼请求。 (3)独立性:本诉的撤回不影响反诉的效力。 (4)程序同一:程序必须属于同一种类。 (5)管辖同一:反诉应当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起。(6)牵连关系: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法律关系、诉讼请求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或者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事实。 第二讲民事诉讼基本原则 一、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原则(与对等,同等相区别) 二、同等原则与对等原则 1、同等原则(常态) 2、对等原则(报复) 三、辩论原则 1、辩论原则贯穿于诉讼程序的全过程,但不适用非讼程序和执行程序 2、辩论权专属于当事人 3、包括口头辩论和书面辩论 四、处分原则(与辩论原则相区分) 1、处分原则在诉讼程序、非讼程序和执行程序中均可适用 2、处分权专属于当事人 3、当事人可以做出实体性和程序性处分 4、处分必须依法处分,诚信处分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一、单项选择 1、下列哪一项属于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A、公开审判 B、检查监督 C、两审终审 D、回避 答案:B 2、甲是检查院民行科的检察员,其职责是对同级人民法院的民事案件进行检查监督,提起抗诉,其下列哪些行为违背了民事诉讼法?() A、甲经常旁听同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民事案件,错误不大的当庭指出,错误严重的提起抗诉 B、甲只是对法院的审判活动进行法律监督,并不对执行工作实行律法监督 C、甲对同级人民法院的法官贪赃枉法、徇私舞弊等行为,也进行监督 D、甲只对同级人民法院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进行法律监督 答案:A 3、外国法院对中国当事人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我国法院对该国当事人的民事诉讼权利实行() A、同等原则 B、平等原则 C、对等原则 D、相对原则 答案:C 4、撤诉是当事人的一种处分行为,当事人撤诉,人民法院准许的,意味着() A、当事人对自己实体权利处分,而没有对诉讼权利进行处分 B、当事人放弃了自己的诉讼权利,但不意味着同时完全放弃了自己的实体权利 C、当事人放弃了自己的诉讼权利,同时也完全放弃了自己的实体权利 D、不是当事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而是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权利的处分 答案:B 5、根据民事诉讼中的检查监督原则,检察机关可以() A、对当事人的诉讼行为进行法律监督,而不能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进行监督 B、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进行监督,而不能对当事人的诉讼行为进行法律监督 C、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进行监督也可以对当事人的诉讼行为进行法律监督 D、对法官的审判行为进行监督,而不可以对法院和当事人的诉讼活动进行监督 答案:B 6、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未经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法院裁判的根据。该规定体现了() A、辩论原则 B、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原则 C、处分原则 D、自愿原则 答案:A 7、民事诉讼中,原告申请撤诉,如果该行为有可能损害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就可以裁定不准予撤诉。这是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中什么原则的内容的具体要求?() A、监督原则 B、处分原则 C、检查监督原则 D、合法原则 答案:B 8、王某以借款纠纷为由起诉吴某。经审理,法院认为该借款关系的不存在,王某交付吴某的款项为应付的贷款,王某与吴某之间存在买卖关系而非借用关系。法院向王某作出说明,但王某坚持己见,不予变更诉讼请求理由。法院遂作出裁定,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法院违反了不告不理原则 B、法院适用裁判形式错误 C、法院违反了辩论原则 D、法院违反了处分原则

最全民事诉讼法名词解释.简答论述题

最全民事诉讼法名词解释简答论述 1、民事诉讼: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法院和诉讼参加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为审理和解决民事、经济纠纷案件依法进行的活动,以及在这些活动中依法产生的各种诉讼法律关系的总称。 2、民事诉讼法: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调整法院和一切诉讼参与人的民事活动以及在这些活动中产生的诉讼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在民事诉讼中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的担当者。 4、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之间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指向的对象。 5、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内容:由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各个主体的诉讼权利、诉讼义务。 6、公证:国家专门设立的公证机关,依照法定程序,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证明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书的真实性与合法性的活动。 7、人民调解: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以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社会公德为依据,对民间纠纷双方当事人进行斡旋、劝说,促使他们相互谅解,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从而消除纷争的活动和方式。 8、仲裁:根据当事人自愿约定,将争议提交仲裁机构,由仲裁机构以第三方的身份,按照仲裁规则进行裁决,以解决争议的一种非讼活动和制度。 9、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在民事诉讼整个过程或者重要诉讼阶段起指导作用的重要的原理和准则。 10、人民法院的民事主管:人民法院受理和解决民事、经济案件的职权范围,亦即人民法院与其他国家机关、群众组织处理民事、经济纠纷的分工。 11、民事管辖:确定人民法院之间受理和解决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的职权范围,亦即各级人民法院和同级各个人民法院受理和解决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的内部分工。 12、管辖恒定原则:民事诉讼在受理起诉讼时对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不得因据以确定管辖的因素在诉讼过程中发生变化而改变为其他法院管辖。 13、管辖异议:也叫管辖权异议。当事人对受理案件法院管辖案件提出不同意见的行为。 14、级别管辖:划分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和解决第一审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 15、地域管辖:按照国家的行政区域划分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和解决第一审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 16、普通地域管辖:按当事人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所确定和管辖。

《民事诉讼法学》期末考试复习题

《民事诉讼法学》期末考试复习题 一、单项选择题 1.下列不属于民事纠纷的特点的是()。 A.民事纠纷的主体间的关系是服从与被服从的关系 B.民事纠纷的内容是对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争议 C.民事纠纷主体间的法律地位平等 D.民事纠纷具有可处分性 【正确答案】 A 2.下列不属于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特点的是()。 A.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由审判法律关系和争讼法律关系构成的特殊社会关系 B.民事法律关系体现了国家公诉权与当事人诉讼权利的有机结合 C.民事法律关系体现了法院审判权与当事人诉讼权利的有机结合 D.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一种既分立又统一的法律关系 【正确答案】 B 3.国家制定的规范法院和一切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此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称为()。 A.仲裁法 B.民事诉讼法 C.行政诉讼法 D.刑事诉讼法 【正确答案】 B 4.下列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A.民事诉讼法有狭义和广义之分 B.狭义的民事诉讼法又称实质意义的民事诉讼法 C.狭义的民事诉讼法是指国家颁布的关于民事诉讼的专门性法律 D.广义的民事诉讼法包括民事诉讼法典、宪法、实体法和其他程序法中有关民事诉讼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民事诉讼的规定

【正确答案】 B 5.关于民事诉讼的特点说法错误的是()。 A.民事诉讼的主体由法院、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以及检察院构成 B.民事诉讼是自愿解决民事纠纷 C.从诉讼对象来看,民事诉讼解决的争议是有关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 D.民事诉讼应依照严格的诉讼程序和诉讼制度进行 【正确答案】 B 6.关于诉讼行为说法错误的是()。 A.诉讼行为是诉讼上的主要法律事实 B.诉讼行为可分为积极的作为和消极的不作为 C.诉讼行为是指合法行为 D.诉讼行为是由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实施的行为 【正确答案】 C 7.下列不属于当事人平等原则的内容的是()。 A.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平等 B.双方当事人所享有的某些诉讼权利不同就不能视为平等 C.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平等地行使诉讼权利 D.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正确答案】 B 8.下列不属于当事人对民事权利的处分的是()。 A.原告在起诉时可以自由地确定请求司法保护的范围和选择保护的方法 B.在诉讼开始后,原告依法变更其诉讼请求 C.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放弃其诉讼请求 D.在诉讼开始后,原告申请撤回起诉 【正确答案】 D 9.关于处分原则的主要内容说法错误的是()。 A.享有处分权的主体仅限于当事人 B.当事人处分的权力对象仅是民事权利

民事诉讼法复习资料完整版

第一节简答题 一、当事人诉讼行为 (一)概念 当事人诉讼行为,是指作为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的当事人实施的,能够引起诉讼上法律后果的行为。 (二)分类 大陆法系的诉讼行为理论通常将当事人的诉讼行为分为取效性诉讼行为和与效性诉讼行为。 1、取效性诉讼行为,是指其自身无法单独直接获得所要求的诉讼效果,因而必须借助法院的相应行为才能获得所要求的诉讼效果的诉讼行为。 1)当事人的取效性诉讼行为只能向受诉法院实施; 2)受诉法院应当依法调查当事人的取效性诉讼行为是否合法或有无理由。 2、与效性的诉讼行为,是指无需借助受诉法院的相应行为即可直接获得预期的诉讼效果的诉讼行为。 1)当事人的与效性诉讼行为大多向受诉法院实施,少数情况下也可以向当事人或者第三人实施; 2)与效性诉讼行为既可以是单方当事人实施,也可以是双方当事人共同实施。前者如当事人的自认,原告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后者如自行和解。 (三)具体类型 1、请求 请求,是指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要求法院在一定范围内作出裁判的意思表示。 1)对于原告而言,请求即为诉讼请求;对于被告而言,请求为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

2)请求的功能:限定法院将来所作裁判的范围。无诉即无裁判,法院不能超出诉讼请求或者在诉讼请求以外作出裁判。 2、主张 主张,是指当事人为了使自己所提诉讼请求能得到法院支持,向法院陈述相关法律要件事实的行为。 主张的内容主要为: A、原告的诉讼请求; B、被告对原告诉讼请求的否认;被告在承认原告主张的基础上,另外提出具有独立法律效果的事实,而为旨在使原告请求得不到法院支持的抗辩。 3、举证 指当事人为了使自己的主张能够得到法院确信,向法院提出相关证据,要求法院对该证据进行调查的行为。 功能:法院不能够在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以外主动地调查证据以认定事实。 (四)当事人诉讼行为的重要性 1、当事人的诉讼行为是引起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主要法律事实; 2、在实行处分原则和辩论原则的条件下,当事人诉讼行为在很大程度上左右着诉讼的进程乃至结果; 3、保证正当诉讼行为的有效实施,对实现民事诉讼的公正与效率极为重要。 二、诉的合并 (一)概述 1、概念 诉的合并,是指法院将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彼此之间有关联的诉,合并到一个诉讼程序中进行审理和裁判。

民事诉讼法(第2版)在线作业1

一、单选题 1. (5分) 张文有一块名表,某日,张文的好友李进看到了这块表,表示愿意出价3万元购买,张文立即表示同意,双方签订了合同,约定李进分3次将钱在2个月内付清。2个月后,李进只付了1万元,张文遂向法院起诉要求李进承担违约责任。在审理过程中,李进的父母来到法院称李进有间歇性精神病,签合同时正好处于发病状态,无法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同时李进的父母向法院申请宣告李进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李进父母的申请,法院应如何处理?() ? A. 李进的父母不是本案当事人,其主张不应采纳 ? B. 应对李进作法医鉴定,如果李进被确定有间歇性精神病,法院应当判决李进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同时宣布合同无效 ? C. 应中止诉讼,由李进的父母另行提起确认李进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特别程序 ? D. 应让李进的父母代理李进正在进行的诉讼 纠错 得分: 5 知识点:民事诉讼法(第2版) 2. (5分) 王大明将房子租给刘大壮居住,月租金1200元。现王大明因刘大壮拖欠了5 个月的房租未缴而诉诸法院,要求刘大壮给付6000元房租。问:此案的诉讼 标的指的是什么?() ? A. 王大明租给刘大壮的房子和刘大壮欠王大明的6000元钱

? B. 王大明提出诉讼请求所依据的王大明与刘大壮之间存在的房屋租赁关系 ? C. 王大明、刘大壮与人民法院之间的诉讼法律关系 ? D. 王大明要求刘大壮支付的6000元租金 纠错 得分: 5 知识点:民事诉讼法(第2版) 3. (5分) 李平(女)与王坚(男)二人于2003年在A市甲区某街道办事处登记结婚,婚后二人一直居住在B市乙区。2007年,李平与王坚因在C市从事假烟生产被公安机关查获,C市丙区人民法院于同年12月以生产假冒产品罪判处李平与王坚有期徒刑5年。判决生效后李平与王坚被关押在位于C市丁区的监狱。2010年5月,李平拟向法院起诉离婚,请问:下列哪个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 A. B市乙区法院 ? B. C市丁区法院 ? C. A市甲区法院 ? D. C市丙区法院 纠错 得分: 5 知识点:民事诉讼法(第2版) 4. (5分) 下列案件中,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管辖法院的是()。

民事诉讼法学习笔记

民事訴訟法學習筆記 壹.民事诉讼法概述 一、民事纠纷及其解决机制 1.民事纠纷 概念: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纠纷。 特点:纠纷主体的平等性,纠纷内容的民事性,纠纷的可处分性 分类:财产权益纠纷、人身权益纠纷、兼具人身财产性质的纠纷 2.解决机制 (1)自力救济:纠纷主体依靠自身力量解决纠纷的机制。 特征:无中立的第三方,依靠私人解决,随意性强。 自决:主体一方凭借一定暴力或非暴力手段使对方服从,从而达到目的,体现一方意志。 和解:主体双方在妥协、让步、谅解基础上解决纠纷,体现双方一致的意思。 法治不发达时,自决有一定市场,现代社会有限制,但在一定范围内仍存在,如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自助行为(见民法总论) (2)社会救济:依靠社会力量解决纠纷的机制 调解:由第三方出面主持,依照一定社会规范,对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进行劝说疏导,使之相互妥协达成合意。 类型: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其他调解(妇联、消协) 特点:有中立的第三方介入,纠纷主体的自治性,规范依据的多样性(并不总以法律为依据),有较大灵活性、随意性 仲裁:根据当事人的协议和有关规定,由仲裁机构以第三方的身份,对争议作出有法律约束力的裁决。 民商事仲裁依据仲裁法,特别仲裁包括劳动、农村土地承包 特点:自治性(以双方自愿为前提),民间性(一般是民间活动),法律性(需依法进行,不同于调解),灵活性与效率性,强制性(具有法律约束力,可申请强制执行) 调解与仲裁的区别:调解更灵活、随意;调解体现结果自治性,仲裁结果则并非当事人意志;调解无强制执行力,仲裁有。 (3)公力救济 行政救济:行政裁决 司法救济:民事诉讼 司法救济主导性:并不是说司法救济案件最多,而是司法救济是其他救济的后盾,最权威最正规。缺点在于耗时长成本高。 二、民事诉讼 1.概念:法院、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所进行的 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 2.特征: 诉讼对象的民事性:是民事权利义务之争,是民事诉讼区别于刑事诉讼、 行政诉讼的重要标志。 权利的可处分性:处分原则 国家强制性:以国家权力强制解决 严格的规范性:严格依照法定程序,依照实体法规范裁判案件

探析民事诉讼法律关系

探析民事诉讼法律关系 发表时间:2019-04-19T09:58:20.520Z 来源:《中国经济社会论坛》学术版2018年第8期作者:代章昊学林子尧许恒源[导读] 笔者根据以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为依据提出了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多层说观点。 代章昊学林子尧许恒源 武警警官学院四川成都 610213 摘要: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民事诉讼领域里的重要理论问题。学者们根据的国情,对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理论进行了改造,形成了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理论“百家争鸣、百花齐放”的理论流派:一面关系说。两面关系说;三面关系说;法律状态说;多面关系说。笔者根据以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为依据提出了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多层说观点。 关键词:多层学说;民事诉讼;法律关系 2013年,随着现行《民事诉讼法》的颁布实施,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从支持起诉到公益诉讼、从审判监督到执行程序,都能看见检察官的身影,其监督视野越来越广阔,人民检察院全程介入到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中已是一个不可逆转的趋势。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作为民事诉讼制度的核心关系,对它的研究直接关系到整个民事诉讼制度的构建。 一、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概念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诞生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在此以前,德国民事诉讼法学界占支配地位的是诉讼行为论,学者们将民事诉讼理解为一个个孤立的诉讼行为和各个诉讼阶段的简单相加,没有将民事诉讼作为一个发展变化的有机整体来看待。所以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理论的提出不仅在客观上将各个孤立的、互不联系的诉讼行为联系起来,而且其根本的目的还在于实现诉讼法律关系论同诉权论、诉讼目的论的协调。 二、对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几种学说的介评 (一)一面关系说 该说认为,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只是当事人双方间的一种关系即原告与被告的关系。人民法院只是处于第三者的中立地位,而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无缘”。从诉权的视角来分析,该说主张诉权只不过是当事人实体请求权的延伸与变形;从诉讼目的的视角来分析,该说主张民事诉讼的目的在于权利保护,实际上就是保护当事人的实体私权。因此,该说带有明显的私力救济色彩。没有反映出诉权是在特定的时空条件下按照一定的诉讼规则运作的过程,无法解释对当事人滥用诉权的限制,更无法说明既判力的效力根据。 (二)两面关系说 该说认为,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人民法院与原告、人民法院与被告两个方面的关系。该说是在批判“一面关系说”的基础上产生的,认为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不是当事人双方间的一种关系,而是人民法院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一种关系,其理论基础在于公法诉权说,诉权不是当事人实体请求权的延伸,不是原告对被告的权利,而是当事人向人民法院主张的一种权利。该说重视人民法院和当事人的关系,无疑具有进步意义。然而,该说否定当事人之间存在的诉讼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是存在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理论根据在于:其一,从民事诉讼目的和实体正义来看,民事诉讼的目的就是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确认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解决纠纷。现代民事诉讼的基本规律是当事人应当就案件事实提供证据进行证明,必要时还要进行证据交换,双方进行诉讼上的攻击和防御;其二,从程序正义来看,作为程序性主体,当事人不仅有权参加诉讼,而且是应当富有意义地参与诉讼并最终影响裁判结果。诉讼程序的公开、公正已成为衡量诉讼程序是否民主、文明的重要标准。即使案件的最终结果不尽如意,但当事人在诉讼程序中已充分行使了自己享有的一切诉讼权利,受到了公正、合理、有尊严的对待。因此,程序具有消除当事人不满之功能。 (三)三面关系说 三面关系说认为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不仅是人民法院与原告、人民法院与被告的关系,还应当包括原、被告之间的关系。三面关系说是对前两种学说的扬弃,辩证地吸收了前两种学说的合理内核。因此,三面关系说在大陆法系及我国台湾地区颇有市场。 (四)法律状态说 该说认为,诉讼的目的使当事人形成一种状态,即当事人对判决进行预测的状态。当事人可能对胜诉的“希望”和对败诉的“恐惧”进行预测。哥尔德施密特创造了诉讼法律状态说,他提出了以对有利判决的期望和避免不利判决带来的负担这两种观念来代替诉讼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观念,从而将诉讼作为当事人进行你死我活斗争的场所。该说强调了诉讼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因而有其进步意义,在日本等国有一定的影响。但该说立足于当事人之间的赤裸裸的利益争斗,无视人民法院在诉讼中的指挥作用,又具有一定的局限性。 (五)多面关系说 该学说代表人物为苏联法学家克列曼。该说认为,诉讼法律关系建立在在法院同原告、法院同被告、法院同检察机关、法院同国家管理机关、法院同当事人的代理人、法院同每个诉讼参加人之间。任何一种诉讼法律关系都只能是由于法院诉讼活动而产生的,也正因此,法院是任何一个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当然的参加者。没有法院,就不会发生民事诉讼法律关系。诉讼双方当事人和其他参加人的相互联系,只有通过法院相应的活动,才能实现。因此,案件参加人之间直接的诉讼关系,是不存在的。” (六)审判法律关系和争讼法律关系说 该学说的最早提出者是我国青年学者刘荣军博士。该说认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由审判法律关系和争讼法律关系构成的特殊的社会关系。所谓审判法律关系,是指在法院与当事人和其他一切诉讼参与人之间形成的,有民事诉讼法律规范所调整的具体的社会关系,审判关系中,法院始终是一方体,审判权是这一法律关系得以存在的一个重要条件。争讼法律关系,是指当事人之间,以及当事人与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形成的有民事诉讼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 三、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类型分析 (一)权力型民事诉讼法律关系 权力型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指人民法院的审判权处于法律关系的圆心,一切诉讼法律关系都是围绕审判权而产生、发展、变化,其代表国家是苏联和我国,这种法律关系的产生是历史的政治、经济、意识形态多种原因交互作用的结果,在诉权和审判权的配置上是重视审判权而轻视诉权,案件事实之调查和诉讼程序之进行由人民法院来主导。

民事诉讼法(总论)

民事诉讼法(总论) 一、简答题 (一)民事纠纷的概念及解决机制 1、民事纠纷的概念 (概念)民事纠纷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纠纷。民事纠纷作为法律纠纷的一种,一般来说,是基于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法律争议。 (特点)⑴民事纠纷主体之间法律地位平等。 ⑵民事纠纷的内容是对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 ⑶民事纠纷的可处分性。 (分类)根据民事纠纷的内容和特点,可将民事纠纷分为: ⑴财产关系方面的民事纠纷,包括财产所有关系的民事纠纷和财产流转关系的民事纠纷。 ⑵人身关系的民事纠纷,包括人格权关系民事纠纷和身份关系的民事纠纷。 2、民事纠纷解决机制 (概念)民事纠纷的处理机制是指缓解和消除民事纠纷的方法和制度。 ⑴自力救济 (概念)自力救济,是指纠纷主体依靠自身力量解决纠纷,以达到维护自己的权益的目的,包括自决与和解。自决是指纠纷主体一方凭借自己的力量使对方服从。和解是指纠纷双方相互妥协和让步。 (自决与和解的共同点)都是依靠自我的力量来解决争议,无须第三者参与,也不受任何规范制约。 ⑵社会救济 (概念)社会救济,包括调解(诉讼外调解)和仲裁,是指依靠社会力量处理民事纠纷的一种机制。调解是指第三者依据一定的道德和法律规范,对发生纠纷的当事人摆事实、讲道理,促使双方在相互谅解和让步的基础上,达到最终解决纠纷的一种活动。仲裁是指纠纷主体根据有关规定或者双方协议,将争议提交一定的机构以第三者居中裁决的方式解决纠纷。 (调解和仲裁的异同) (相同)第三者对争议处理起着重要作用; (不同)调解结果更多地体现了主体的意愿,而仲裁的结果还体现了仲裁者的意愿。 ⑶公力救济 (概念)公力救济是指诉讼和行政裁决。行政裁决是行政机关基于法律规定处理民事纠纷的制度。 (诉讼的实质)是由国家审判机关在纠纷主体参加下,处理纠纷的一种最有权威和最有效的机制。 (诉讼的特点) ①国家强制性。诉讼是法院凭借国家审判权确定纠纷主体双方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并以国家强制执行权迫使纠纷主体履行生效的判决和裁定。 ②严格的规范性。诉讼必须严格地按照法律规范进行。 ⑷各类纠纷解决机制的关系 ①和解属于私力救济,其结果一般能为双方当事人所满意,但须以当事人的合意为条件; ②调解一般具有较好的社会效果,但是否成功,往往与当事人之间的让步以及调解者对双方的影响力密切相关; ③仲裁比较适合那些专业性较强、涉及商业秘密或者当事人不希望纠纷的解决公开化的民事纠纷,但其适用与纠纷的性质以及当事人诉诸仲裁的意愿相关; ④民事诉讼可以满足那些希望对事实和法律都要搞清楚的当事人的要求,但其以花费双方当事人及国家相当的人力、物力、财力和时间为代价。 (民事诉讼的作用与功能) ①从纠纷的内容而言,除了普通民事纠纷在普通诉讼程序中解决外,特殊类型的纠纷有特殊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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