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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规制法与宏观调控法的区别

市场规制法与宏观调控法的区别
市场规制法与宏观调控法的区别

经济法课后练习题及答案

绪 论 一、判断题 经济法学的发祥地是美国。B A.正确 B.错误 2.实质意义上的经济法普遍存在于 市场经济国家。A A.正确 B.错误 3.经济法总论和经济法分论构成了 经济法学体系。 A A.正确 B.错误 4. 博弈论的方法属于哲学方法。 B A.正确 B.错误 5. 经济分析方法是研究经济法的重 要方法。A A.正确 B.错误 6. 经济法是有关经济的法规的总 称。B A.正确 B.错误 二、单选题 1.美国早期经济法立法的重要代表 是( C )。 A.自然法典 B.公有法典 C.谢尔曼法 D.反不正当竞争法 2.一般科学方法不包括(C )。 A. 比较方法 B.系统方法 C. 哲学方法 D.统计方法 三、多选题 9.经济法总论的内容包括(ABCD )。 A.价值论 B.运行论 C.本体论 D.规范论 10.经济法的具体制度包括(ABCD )。 A.财政调控制度 B.金融调控制度 C.反垄断制度 一、判断题 1.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特定的法律关系。 B A.正确 B.错误 2.经济法是解决现代经济问题的现 代法。 A A.正确 B.错误 3.经济法是调整调制关系的法律规 范的总称。 A A.正确 B.错误 4.经济法具有经济性、规制性和现 代性。 A A.正确 B.错误 5.经济法的产生是经济因素、政治因素、社会因素等多因素作用的结果。 A A.正确 B.错误 6.市场经济需要国家干预。 A A.正确 B.错误 7.自古就存在严格意义上的经济 法。 B A.正确 B.错误 二、单选题 1.经济法区别于传统法的重要特征是( C )。 A.经济性 B.规制性 C.现代性 D.强制性 2.世界上第一个以“经济法”命名的法规产生于(B )。 A.美国 B.德国 C.法国 D. 英国 3. 美国颁布的第一部经济法是(A )。 A.《谢尔曼法》 B.《煤炭经济法》 C.《国家工业复兴法》 D.《联邦贸易委员会法》 4.经济法发展特点之一是(C )。 A.从常态法到病态法 C. 从边缘法到基础法 D.从趋同走向差异 三、多选题 1.导致市场失灵的原因通常包括(ABCD )。 A.垄断 B.信息偏在 C.公共物品 D.外部效应 第二章 经济法的体系和地位 一、判断题 1.经济法体系是由经济法律和法规组成的整体。B A.正确 B.错误 2.社会保障法是经济法体系的重要 组成部分。B A.正确 B.错误 3.市场规制法比宏观调控法产生更 早。A A.正确 B.错误 4.CEPA 也属于经济法的渊源。 A A. 正确 B. 错误 5.经济法能够被行政法与民法所替 代。B A. 正确 B.错误 6.经济法是一种国家干预之法,其宗旨是确立和规范国家干预,实现国家干预的法治化。A A. 正确 B.错误 7.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认为,没有经济法就没有民(商)法的意思自治。 A A. 正确 B.错误 二、单选题 1.以下各项不属于经济法主要渊源的是(D )。 A.法律 B.地方性法规 C.政府规章 D.地方政府规章 2.经济法的地位是经济法在(A )中

关于市场调节与宏观调控两者关系的思考

关于市场调节与宏观调控两者关系的思考 摘要:市场调节与宏观调控是资源配置的两种有效方式,就其配置效果而言,市场机制下极具活力的自由竞争,加快了资源配置的步伐,极大的提高了生产效率,使市场经济焕发出不可比拟的光彩。然而也正是由于市场经济下优胜劣汰的残酷和经济人追求利益的动机,使市场具有本身无法克服的自发,盲目,滞后等缺陷,难免出现波动,客观上要求政府进行必要的宏观调控,通过综合运用经济政策和手段来促进经济的平稳运行。 关键词:市场机制价值规律资源配置调节作用宏观调控 一.市场经济的核心—价值规律的基本内容与作用 市场调节即由价值规律自发的调节社会经济的运行,使资源得到配置。 价值规律即商品经济的基本规律。不同商品有不同的价格,同种商品的价格也会经常波动,这是价值规律与供求关系相互作用的结果。 价值规律的基本内容是;商品的价值取决于生产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商品交换以价值量为基础实行等价交换。价格围绕价值上下波动是价值规律的表现形式,一般情况下,价格会在供求关系的影响下偏离价值,但不会无限度的偏高或偏低,因为价值规律的存在,由价值决定的价格的偏离始终是有限度的。因此,价格围绕价值的上下波动恰恰是价值规律的体现,而且价格的波动与变化也能够调节商品的供求,商品的供求与价格相互影响,相互制约,使价值规律的作用得以充分实现。当市场上某种商品供不应求时,其价格会上涨到价值上,而当其供给过于需求时,其价格就会下降到价值下。同时价格的变化也会反过来调整和改变市场的供求关系,使得价格围绕价值上下波动,这就是价值规律的作用形式。 在市场机制下,市场调节表现为价值规律对社会经济的调节,并对社会经济起着重要的作用: 1.价值规律的调节促进生产资料和劳动力在社会经济各部门的分配,即配置社会资源(调节作用) 2.价值规律刺激商品生产者改进生产技术与工具,改善经营与管理,提高生产效率,进而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刺激作用) 3.价值规律促使商品生产者在竞争中优胜劣汰(筛子作用) 一般来说,市场机制下价值规律的重大作用能够有效地促进资源的配置,但存在一定的缺陷,因为价值规律的调节以实现利益的最大化为最终目标,必然会导致经济的波动,这种缺陷就需要政府的宏观调控来弥补,以促进经济平稳运行。 二.市场调节的弊端 1 .自发性——商品生产者与经营者自发的追求利益的最大化易导致哪里有更高的利润,资源就往哪里配置,从而造成经济的波动和秩序的混乱以及资源的浪费。 2.盲目性——生产与投资的盲目导致资源的浪费,由于市场中生产经营者对市场前景判断不能够准确,也无法控制经济的变化趋势,因此决策总会有一定的盲目性。 3.滞后性——市场调节是一种事后调节,从价格形成,价格信号传递到商品生产的调整有一定的时间差,给生产经营者的决策带来影响,从而导致生产的挫败。 市场调节的自身缺陷成为宏观调控的重要原因,只有人为调控经济态势,才能弥补市

市场经济与宏观调控

政治高考作业 一、考点介绍: 《经济生活》第四单元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第九课走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考点一市场配置资源 1.为什么要合理配置资源?配置资源的基本手段是什么? (1)合理配置资源的必要性:资源的有限性和人类需求的无限性要求我们必须合理配置资 (2)基本手段:市场(无形的手)、计划(有形的手) 2.什么叫市场经济?市场是如何配置资源的?市场配置资源的优点和局限性有那些? (1)市场经济: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基础性作用的经济就是市场经济。 (2)市场主要是通过价格的涨落和供求的变化实现对资源配置的调节。 (3)优点:①市场能通过价格的涨落及时、准确、灵活地反映供求关系的变化,传递市场信息,实现资源配置。②面对市场竞争,在利用利益杠杆的作用下,生产者、经营者积极调整生产经营活动,从而推动科学技术和经营管理的进步,促进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和资源的有效利用 (4)局限性:市场调节不是万能的:①市场解决不了国防、治安、消防等公共物品的供给问题;枪支、麻醉品等社会危险品不能让市场调节。②市场调节具有自发性、盲目性、滞后性等固有的弊端。 3.为什么要规范市场秩序?如何规范市场秩序? (1)原因:只有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形成统一开发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市场才能实现资源合理配置,才能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才能保证国民经济健康有序的发展。 (2)措施:①良好的市场秩序依赖市场规则来维护,必须完善和坚持各项市场规则。②社会信用制度是规范市场秩序的治本之策,要切实加强社会信用制度建设,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尤其要加快建立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③每个经济活动参加者都必须学法、懂法、守法、用法,既保证自己的经济活动符合法律的规范,又能够运用法律维护自己的权益。每个经济活动参加者都应该树立诚信观念,遵守市场道德,逐步在全社会形成诚信为本、操守为重的良好风尚。 4.市场规则有那些形式和内容? (1)形式:法律法规、行为规范、市场道德规范 (2)内容:市场准入规则、市场竞争规则、市场交易规则(自愿、平等、公平、诚实守信)。 5.为什么要建立社会信用制度?怎么样建立? (1)原因:①诚实守信是现代市场经济正常运行必不可少的条件。诚信缺失会导致市场秩序混乱、坑蒙拐骗盛行,进而导致投资不足、交易萎缩、经济衰退。②形成以道德为支撑、法律为保障的社会信用制度,是规范市场秩序的治本之策。 (2)措施:实加强社会信用建设,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尤其要加快建立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 考点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1.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特征有哪些? (1)基本标志: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 (2)根本目标:以共同富裕为根本目标。 (3)能够实行强有力的宏观调控。 2.为什么要加强国家的宏观调控?国家宏观调控的主要目标和宏观调控的手段是什么? (1)原因:①市场调节不是万能的,公共物品市场不能调节,社会危险品不能让市场调节,市场调节存在自发性、盲目性、滞后性等固有的弊端。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正常发展,既需要充分发挥市场调节的作用,又需要加强国家的宏观调控。③加强宏观调控是由我国的社会主义性质决定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及共同富裕的目标要求国家必须发挥宏观调控职能。 (2)主要目标:促进经济增长,增加就业,稳定物价,保持国际收支平衡 (3)宏观调控手段:经济手段(运用经济政策和计划)、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行政指示、规定、命令)。 《经济生活》第四单元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科学发展观和小康社会的经济建设

2019年高考政治一轮重要考点:《市场调节与宏观调控》练习卷(带答案)

市场调节与宏观调控 1.经济学中的蜘蛛网模型解释了某些生产周期较长的商品的产量和价格波动情况。该模型的基本假定之一是:生产者总是根据上一期的价格来决定下一期的产量,这常常会导致实际产量过剩或不足。该模型的上述假定主要反映出 A.市场调节具有自发性 B.市场调节具有竞争性 C.市场调节具有开放性 D.市场调节具有滞后性 2.“史上最严”的食品安全法规定,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实施从原料进厂到成品出厂的全过程质量控制,对出厂的婴幼儿配方食品实施逐批检验,保证食品安全。支持此规定的经济理由有 ①商品是使用价值和价值的统一体 ②市场调节存在自发性等固有的弊端 ③人们的消费行为受消费心理的影响 ④商品的有用性决定着商品价格的高低 A.①④B.②③C.①②D.③④ 3.当谈到政府在市场经济中的地位时,一位经济学家曾说:“政府一直试图代替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想当上帝,但对政府来说,那是不合时宜的角色。”该观点强调 A.计划要与市场相分离 B.政府不应该干预经济 C.政府要尊重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D.计划和市场是资源配置的两种基本手段 4.房地产市场秩序的混乱是房价上涨的诱因。因此,国家不能简单地把问题推向市场,而需要加大宏观调控力度,合理引导住房消费需求和消费模式,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这是因为 A.只有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才能发挥宏观调控的作用 B.宏观调控在市场经济中起决定性作用 C.市场调节要为国家的宏观调控服务 D.科学的宏观调控可以弥补市场调节的不足 5.长期以来,农产品信息不畅、销售渠道单一、经营分散,导致农产品滞销,已成为制约贫困地区农民脱贫的关键因素。针对以上问题,某地政府推出“互联网+扶贫”的新模式,即政府通过鼓励农民借助电子商务来实现脱贫。该模式有可能带来的直接效果是 ①整合地区资源,促进生产要素合理流动

宏观调控法基本原则新论

宏观调控法基本原则新论 内容摘要:“宏观调控法”的称谓及其理论概括是中国经济法的独创;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均无类似的概念。将经济法的主要内容表述为市场规制法和宏观调控法,有利于确认和规范政府的行为,保障政府经济职能的实现。宏观调控法基本原则的确定应当注意相应的标准和方法。宏观调控法应包括宏观调控职权和程序法定、维护国家宏观经济利益、宏观调控主体分工和协调三项基本原则。 关键词:宏观调控宏观调控法基本原则 一、引言 “宏观调控法”的称谓及其理论概括是中国经济法的独创;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均无类似的概念。我国大部分学者将宏观调控法作为经济法的组成部分之一;经济法的体系包括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是经济法学界比较一致的观点。值得关注的是,国家立法机关通过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五”计划》[①]已经将政府的主要职能定位为“搞好宏观调控和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笔者认为,这是构造经济法体系的重要依据。经济法作为政府经济职能的法律表现,相应的体系构造必然也应当对政府职能的转换作出反映;将经济法的主要内容界定为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有利于确认和规范政府的行为,保障政府经济职能的实现。宏观调控作为政府的两大主要职能之一;相应的,宏观调控法作为经济法的两翼之一,其地位和作用日渐凸现;相关的理论也亟待深入研究。宏观调控法的基本原则是宏观调控法重要的理论问题,本文将对此展开论述。 二、确定宏观调控法基本原则的标准和方法 在立法和法学中,原则是指“法律的根本真理或准则,构成其他法律规则或者准则的总括性原理或者准则”。[②]美国法学家弗里德曼在其著作《法律制度》描述了不同学者对法律原则不同内涵的揭示:“有些学者把原则和规则划分开。原则是高级规则,是制造其他规则的规则,换句话说,是规则模式或模型。有些人以略为不同的意义使用‘原则’这词。‘原则’起标准作用,即是人们用来衡量比它次要的规则的价值或效力的规则。‘原则’还有一个意思是指归纳出的抽象东西。从这个意义上讲,原则是总结许多更小的具体规则的广泛的和一般的规则”。[③]这些对原则不同内涵的描述亦有共同之处。首先,原则是一种规则;其次,原则是一种高级的规则或者一般的规则,是规则的模式或者规则的标准或总结;即法律原则表述了具体规则所没有的道德准则和法的价值追求。法律原则的功能主要表现在:法律原则是立法的基本依据和指导思想,是保障法律体系内

宏观调控法基本原则新论

宏观调控法基本原则新论 一、引言 “宏观调控法”的称谓及其理论概括是中国经济法的独创;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均无类似的概念。我国大部分学者将宏观调控法作为经济法的组成部分之一;经济法的体系包括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是经济法学界比较一致的观点。值得关注的是,国家立法机关通过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五”计划》[①]已经将政府的主要职能定位为“搞好宏观调控和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笔者认为,这是构造经济法体系的重要依据。经济法作为政府经济职能的法律表现,相应的体系构造必然也应当对政府职能的转换作出反映;将经济法的主要内容界定为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有利于确认和规范政府的行为,保障政府经济职能的实现。宏观调控作为政府的两大主要职能之一;相应的,宏观调控法作为经济法的两翼之一,其地位和作用日渐凸现;相关的理论也亟待深入研究。宏观调控法的基本原则是宏观调控法重要的理论问题,本文将对此展开论述。 二、确定宏观调控法基本原则的标准和方法 在立法和法学中,原则是指“法律的根本真理或准则,构成其他法律规则或者准则的总括性原理或者准则”。[②]美国法学家弗里德曼在其著作《法律制度》描述了不同学者对法律原则不同内涵的揭示:“有些学者把原则和规则划分开。原则是高级规则,是制造其他规则的规则,换句话说,是规则模式或模型。有些人以略为不同的意义使用‘原则’这词。‘原则’起标准作用,即是人们用来衡量比它次要的规则的价值

或效力的规则。‘原则’还有一个意思是指归纳出的抽象东西。从这个意义上讲,原则是总结许多更小的具体规则的广泛的和一般的规则”。[③]这些对原则不同内涵的描述亦有共同之处。首先,原则是一种规则;其次,原则是一种高级的规则或者一般的规则,是规则的模式或者规则的标准或总结;即法律原则表述了具体规则所没有的道德准则和法的价值追求。法律原则的功能主要表现在:法律原则是立法的基本依据和指导思想,是保障法律体系内部和谐统一的基础;法律原则是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的基准;法律原则在一定场合可以直接成为司法裁判的准则以及司法人员自由裁量的合理界限;[④]同时,法律原则也是主体应遵守的行为准则。 宏观调控法的原则是宏观调控法制定、实施以及主体参加宏观调控活动所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宏观调控法的原则既是宏观调控立法的指导方针,同时也是宏观调控关系主体的行为准则。宏观调控法的基本原则应指最能体现宏观调控法立法宗旨和实现宏观调控法价值并贯穿于宏观调控立法和实施之全部的一般原则。宏观调控法基本原则的抽象和总结有利于构造宏观调控法的理论和相应的实在法体系,将宏观调控的规范和制度有机统一于宏观调控法这个经济法的亚部门之下。宏观调控法基本原则的科学确立和阐释,对于宏观调控立法和法学研究,都是十分重要的。关于宏观调控法的基本原则,学者们的表述各有不同。典型的观点主要有: 六原则说,认为宏观调控的原则为:间接调控原则、计划指导原则、公开原则、合法原则、适度性原则、稳定性与灵活性结合原则。[⑤]

宏观调控

宏观调控法定义:是国家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运行进行规划、调节和控制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即是指调整宏观调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国家管理宏观经济的主要法律手段之一。 (1)法律手段,指国家通过制定和运用经济法规来调节经济活动的手段。主要通过经济立法和经济司法进行调节经济,有权威性和强制性; (2)经济手段,是国家运用经济政策和计划,通过对经济利益的调整来影响和调节经济活动的措施。主要方法有:1、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的调整,2、制定和实施经济发展规划、计划等,对经济活动进行引导,是一种间接手段,但是是主要手段; (3)行政手段,指国家通过行政机构,采取带强制性的行政命令、指示、规定等措施,来调节和管理经济。如利用工商、商检、卫生检疫、海关等部门禁止或限制某些商品的生产与流通,有直接性、权威性、无偿性、和速效性等特点。 以法律,经济手段为主行政手段为辅 宏观调控手段国家宏观调控的手段分为:经济手段,行政手段和法律手段,经济手段包括财政政策和计划经济手段有时是政府制定的经济政策;法律手段有时是政府制定的经济法规;行政手段则是政府发布的经济命令。经济手段:这是指政府在自觉依据和运用价值规律的基础上借助于经济杠杆的调节作用,对国民经济进行宏观调控。经济杠杆是对社会经济活动进行宏观调控的价值形式和价值工具,主要包括价格、税收、信贷、工资等。法律手段:这是指政府依*法制力量,通过经济立法和司法,运用经济法规来调节经济关系和经济活动,以达到宏观调控目标的一种手段。通过法律手段可以有效地保护公有财产、个人财产,维护各种所有制经济、各个经济组织和社会成员个人的合法权益;调整各种经济组织之间横向和纵向的关系,保证经济运行的正常秩序。法律手段的内容包括经济司法和经济立法两个方面。经济立法主要是由立法机关制定各种经济法规,保护市场主体权益;经济司法主要是由司法机关按照法律规定的制度、程序,对经济案件进行检察和审理的活动,维护市场秩序,惩罚和制裁经济犯罪。行政手段:这是依*行政机构,采取强制性的命令、指示、规定等行政方式来调节经济活动,以达到宏观调控目标的一种手段。行政手段具有权威性、纵向性、无偿性及速效性等特点。社会主义宏观经济调控还不能放弃必要的行政手段。因为计划手段、经济手段的调节功能都有一定的局限性,如计划手段有相对稳定性,不能灵活地调节经济活动;经济手段具有短期性、滞后性和调节后果的不确定性。当计划、经济手段的调节都无效时,就只能采取必要的行政手段。尤其当国民经济重大比例关系失调或社会经济某一领域失控时,运用行政手段调节将能更迅速地扭转失控,更快地恢复正常的经济秩序。当然,行政手段是短期的非常规的手段,不可滥用,必须在尊重客观经济规律的基础上,从实际出发加以运用。经济手段中的政策:税收政策、信贷政策、利率政策、汇率政策、产品购销政策、价格政策、扶贫政策、产业政策等。

市场经济与国家的宏观调控

§5市场经济与国家的宏观调控 教学目标: 1.理解资源及资源配置的方式、市场经济的一般特征、国家宏观调控的必要性、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宏观调控的手段、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特征等基本观点和基本知识。掌握市场调节与宏观调控的关系。 2.能够运用有关的基本知识分析市场调节与价值规律的关系。区分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宏观调控的三种手段。能够运用有关的基本理论对国家宏观调控政策进行分析与说明。 3.进一步熟悉和领会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特征。掌握全面看问题和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方法,帮助学生正确理解国家的宏观调控政策,培养学生处理实际问题的能力。 教学重点:市场调节与价值规律的关系。区分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宏观调控的三种手段。社会主义国家的宏观调控为什么能够比资本主义国家的宏观调控更有成效。从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分析说明国家宏观调控政策 教学难点:市场调节与价值规律的关系。在市场经济不断发展和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对外开放不断扩大的条件下怎样更好地发挥国家宏观调控的作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协调发展。 教学方法:讲练结合,计算机辅助教学 教学过程: 一、市场与市场经济 1、资源和源配置 资源:物质资料生产所必需的基本生产要素。在一定时期和范围内社会可以利用的资源是有限的。 资源配置:人们在宏观上如何使用资源而做出的安排。使资源得到充分合理的利用,最大限度地满足人类自身生存和发展的需要,就是资源的优化配置。 2、资源配置的方式 计划和市场作为两种经济调节手段,是可以并存的。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市场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市场能解决的就由市场解决。而市场不能解决的,或者由市场解决成本太高的,就应该发挥计划手段的作用,其中表现就是发挥国家宏观调控的作用。在这里,国家宏观调控主要是解决市场之不能解决的问题和弥补市场调节的缺陷。 3.市场

宏观调控法基本原理

第一章宏观调控法基本原理 第一节宏观调控概述 一、宏观调控的经济学依据 现代国家一般实行市场经济体制,强化市场机制的作用,经济发展受着市场机制这支“看不见的手”的推动。但是,市场经济有其自身的局限和弱点。首先,市场经济往往导致自身不能解决的社会公正问题。市场经济激发个人潜力,往往会导致贫富分化,进而对社会公正造成严重的损害。其次,市场经济无法承担社会公共职能。再次,市场还会造成垄断、不正当竞争等市场失灵现象。对于市场经济的上述弊端,政府采取宏观调控,把“看得见的手”与“看不见的手”结合起来,共同作用于经济,是保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一种途径。 自发生了1929-1933年那场资本主义历史上最深刻、最长久、最广泛的世界经济危机之后,有宏观调控的竞争性市场经济逐步替代了所谓的自由放任的自由市场经济。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经济关系的复杂化,国家管理经济的职能越来越重要。20世纪以来,不同国家都以不同方式在不同程度上改变了不介入经济生活的做法,更多地注意发挥了“有形之手”(即国家干预)的调节作用。我国实行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这种经济体制同样既要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同时也要搞好宏观调控。因此,政府的宏观调控也存在中国市场经济经济基础。 政府宏观调控也得到了经济学理论的支持。综观近现代西方经济理论的发展,各种学派的基本观点和理论脉络,几乎都是围绕着如何选择、运用好宏观调控政策,以便解决经济增长和市场竞争中出现的诸多矛盾这个基本点来展开的。不论是最具代表性的,以“有效需求”理论为核心,主张强化国家干预和“赤字财政”政策的凯恩斯学派,还是强调货币“单一规则”运动的货币主义,或是供应学派和近些年又重新抬头的新凯恩斯主义等等,都概莫能外。 二、宏观调控的涵义 在中国,宏观调控是指以中央政府(central govornment)为主的各级政府,为了宏观经济的均衡发展,合法律地采用参与和影响经济运行的手段,改变市场主体的经济行为,从而对一定范围的经济总体进行调节和控制的政府行为。宏观调控概念要素的分解: 1.宏观调控是一种政府的经济行为。宏观调控,主要是对国民经济总量的调控,它必然要求政府根据国民经济协调发展和均衡增长的要求,在市场经济运行

(完整word版)市场规制法与宏观调控法的区别

市场规制法与宏观调控法的区别 市场规制法与宏观调控法都是经济法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都是国家干预经济的重要手段,二者存在区别与联系,本文将从多角度论述二者的区别。 1、含义 市场规制法是调整在国家进行市场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宏观调控法是调整在国家对国民经济总体活动运行进行调节和控制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理论基础 市场规制法的理论基础是产业组织理论体系。这一一门以微观经济学和交易费用理论为基础的理论体系,以市场经济体系中特定组织结构下的市场结构、市场行为、市场绩效为考察重点。 宏观调控法的理论基础是间接干预理论,在市场自由发展的基础上,因其自身固有的盲目性、自发性、滞后性等特征,政府需要适度调控,运用宏观调控手段间接影响经济状况 3、调整性质 市场规制法调整性质为国家行为。市场规制法的立法权源自全国人大常委,由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执行。 宏观调控法调整性质为政府行为。因为其规范的是政府在经济活动方面的行为。 4、宗旨、原则 在二者的宗旨原则上,有很多相同之处,如讲究公平、监管与调控都是法定的、合理范围内追求绩效等原则。但是相比之下,市场规制法更强调效率优先,讲究监管适度。宏观调控法更强调公平至上。 5、调整对象 市场规制法的调整对象是国家在规制市场的过程中所形成的经济关系,即市场规制关系,是具体的市场竞争、市场秩序、市场行为等法律规范。主要分布于微观经济领域。规范的是企业实施经济决策实施的活动。比如垄断行为的主体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是市场监管行为最主要的受动者。 宏观调控法的调整对象是国家对国民经济总体活动进行调节和控制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即宏观调控关系。以整体经济发展位调整对象。主要分布于宏观经济领域,影响的是企业的经济决策。比如财政、税收、金融、计划等在内的宏观调控行为。这些行为依法对市场主体的行为有引导或强制的作用,能够影响宏观经济因素,调节和控制宏观经济运行。 6、调整方式 市场规制法主要通过行政命令、规章制度等等来对市场的直接干预,从而来实现其职能。国家的这种行为是具有强制性的。 宏观调控法主要以间接干预的形式。国家在间接影响市场主体的选择,市场主体做出的选择不是受国家强制的,是其自由选择的。 7、手段 市场规制法的手段是设定行为标准并追究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即制定法律法规。当经营者及其利益代表者违反了市场监管发义务时,则要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分别分为财产性责任与非财产性责任两种法律形式。财产性责任包括赔偿、

李昌麒《经济法学》-宏观调控法的一般原理复习笔记(圣才出品)

第十一章宏观调控法的一般原理 一、问题的提出 宏观调控,是宏观经济调控的简称。宏观调控是经济问题还是法律问题;宏观调控的合理性和法理依据是什么;宏观调控具有什么样的法律属性;宏观调控属于哪个法律部门;宏观调控是否需要法治化;宏观调控法治化面临何种障碍以及应当怎样克服;宏观调控法治化的路径和方法是什么;宏观调控法的基本框架和基本内容有哪些;宏观调控法的实施方式是什么;宏观调控法有无可诉性;等等。而这些问题正是宏观调控法必须解决的最基本的理论问题。 二、研究文献综述 1.经济转型时期的宏观调控法理论研究(1979~1992年) 这一时期,多数学者对宏观调控法有了一定的认识,但是经济法学毕竟是刚起步的学科,必然显得稚嫩、多变,有时甚至显得有些茫然。主要体现在: (1)对宏观调控法的认识,深受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有时两者间的界限很难划清; (2)并未形成宏观调控法的系统理论,一般是将自己认为属于宏观调控法的具体法律简单地罗列或拼排在一起,即称为宏观调控法; (3)基本理论研究不足,而具体的法律制度研究则相对活跃,但因我国的经济处于转制时期,这些具体制度的研究也不可能成熟,大多在经济改革的浪潮中自生自灭; (4)有少数的经济法观点仍然不承认有宏观调控法。如纵向经济关系论中,有人就不认为在计划之外,还有宏观调控。

2.市场经济时期的宏观调控法理论研究(1993年至今) 这一时期人们对宏观调控法的研究先后表现出的特点包括: (1)对宏观调控法的地位基本达成共识。 这一时期人们毫不例外地把宏观调控法纳入经济法的范畴。 (2)对宏观调控法的理论研究十分活跃。 这里有三点值得注意: ①20世纪90年代末草拟“宏观调控法”的尝试; ②2000年12月“中国宏观经济法理论研讨会”的召开; ③宏观调控法的研究正面临重大的挑战与历史的机遇。 (3)涌现了一大批研究宏观调控法的论著。 (4)实践部门的重视和积极参与。 三、主要争议的问题 目前我国学界关于宏观调控法的研究还不同程度地存在研究误区,归纳起来,目前研究中可能存在以下几个误区: 1.误区一:宏观调控法是国家调控市场经济的法 这是对宏观调控法法律属性的根本性误解。产生这种误区与我国长期以来的经济管理理念和人们对权力经济的崇尚心理分不开。这里有三点值得注意: (1)正如马克斯·韦伯所指出:“在统治和其他权力形式中,那些掌握权力的人,并不都是为纯经济的目的”而行事; (2)“一个拥有绝对权力的人试图将其意志毫无约束的强加于那些为他所控制的人”,是权力崇拜的必然现象;

市场经济与宏观调控 知识点整理

第七课市场经济与宏观调控 一、现代市场的特征(考点一)A 1、含义: 市场是商品交易关系的总和,主要包括买方和卖方之间的关系,也包括由买卖关系引发出来的卖方与卖方以及买方与买方的关系。 2、现代市场具有以下特征 (1)统一含义:是指各类市场在国内区域之间是一个统一的整体。 意义:有利于消费者在商品、价格、质量、品种方面有更多的选择,也有利于生产者在生产要素的购买和产品的销售方面有更多的选择。 (2)开放含义:是指市场对所有的商品生产者、购买者敞开,不看级别,不问所有制,没有行业垄断,没有地区封锁,只要有力量,并且愿意都可以进入。 范围:一国范围内地区与地区、行业与行业之间的市场开放 世界范围内国与国之将的市场开放。 意义:有利于企业在更大的范围内和更高的层次上与他人展开竞争与合作,促进经济发展。 (3)竞争含义:各类经济主体为维护和扩大自己的利益而采取的自我保护和扩张行为。 作用:是市场经济充满生机和活力的一个极为重要的因素,是企业创新和社会经济进步的巨大推动力。 (4)有序含义:指有完备的市场运行规则,进入市场的每一个经济主体都自觉维护和遵守它们,以此使各种经济关系和经济利益得到协调。 作用:既有利于平等竞争和公平交易,从而保护经济主体的合法权益,还能惩治、减少经济活动中的各种违法行为,使经济活动得以健康、正常地进 行。 统一、开放、竞争、有序,这是现代市场经济的共同特征,也是我们在建立和完善市场体系的过程中需要着力解决的重大课题。 二、市场交易的原则(考点二)A 1、自愿原则没有他人意志的强加 2、平等原则进入市场的交易双方不存在社会地位高低之别和社会身份贵贱之分,他们是 完全对等的双方。 3、互利原则通过商品交易使双方都得到好处,而不能只是一方赚钱,让另一方受损,目 的是双赢。 4、诚信原则市场经济是诚信经济。 三、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我国经济发展的必然选择(考点三)B 1、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我国经济发展的必然选择 (1)是我国坚持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的必然选择 实现经济体制从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变,这是我国坚持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生产的必然选择。 (2)是有效进行资源配置的必然选择(为什么要科学合理配置资源?) 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各种各样的资源,但是,经济资源具有相对稀缺性,任何社会,都存在着人类需求无限性和经济资源稀缺性的矛盾,这就需要进行科学合理的资源配置。在现代社会条件下,有两种基本的资源配置的方式:计划和市场。而市场则是资源配置的基础性

经济法在国家宏观调控中的价值

经济法在国家宏观调控中的价值 中国经济法自产生确立以来,其发展始终与中国经济体制改革和依法治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体进程保持着密切的联动性,讨论经济法在国家宏观调控中的价值,将有利于深化经济法的意义,使其更好地为加强国家宏观调控能力,完善宏观调控体系提供强大的理论基础,将大大有利于我国当代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 一、我国经济法与宏观调控 中国经济法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背景下,具有一个鲜明的特征:其自产生确立以来,概念的界定与理论的构建始终与中国经济体制改革和依法治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体进程保持着密切的联动性。那么,在当前中国的总体进程中,经济法被赋予当代的与时俱进性,是指国家为了预防或克服市场自身调节缺陷造成的失灵而制定的,对具有全局性和公共性的经济关系所进行的国家干预的相关法律规范总称,也就是调整需要宏观调节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 宏观调控最早由经济学家凯恩斯所提出,是国家综合运用各种手段对国民经济总体活动进行的一种调节与控制,是保证社会再生产协调发展的必要条件,也是社会主义国家管理经济的重要职能。宏观调控是以国家为行为主体,运用一定的手段和方式对宏观经济或宏观经济运行进行的,以预防和克服由市场失灵所带来的、在宏观经济总量

和结构等宏观方面所存在的失衡、失调、失序状况,并促使经济宏观平衡、协调、有序发展为目的的合法行为。宏观调控的目的并不是消除波动,而是努力避免大起大落,防止经济过度扩张或衰退,增强经济稳定性,即在社会本位的价值利益取向基础上保持宏观经济的稳定运行,具体目标又体现为:总量均衡、结构优化、就业充分、国际收支平衡等。宏观调控与市场调节都是为了实现对资源的配置以达到经济的稳定健康发展,因此,宏观调控更应该尊重市场规律,并以尊重市场规律作为宏观调控的原则,让市场配置资源起到决定性作用。宏观调控涉及经济的众多领域,其是个全方位的调控系统,对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持续均衡发展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二、经济法在国家宏观调控中的价值 国家对宏观经济的干预不能毫无节制、毫无根据,经济法就是对这种行为进行规制使其合法化的规范,可以说,国家运用宏观调控体系进行的宏观调控行为要符合经济法的相关规定,经济法同样要契合宏观调控的实际需要。 首先,经济法是对宏观调控适时性的精神贯彻。现代的市场经济

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的宏观调控

浅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的宏观调控 内容摘要:改革开放以来,社会主义经济体制的改革促使我国的经济有了巨大的腾飞。现阶段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市场为导向,但市场调节不是万能的,市场调节存在自发性、盲目性、滞后性等弱点和缺陷,这就要求政府部门实行强有力的国家宏观调控,来保障市场合理、有序、健康的发展。本文将浅谈关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宏观调控的相关内容。 关键字:市场调节;宏观调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实施宏观调控的必要性和可能性(一)、可能性 1.加强宏观调控能够有效克服市场经济弊端市场经济是以市场作为资源配置基础机制的经济形态,所有的市场主体在价值规律的支配下进行着各种市场活动。市场经济具有平等性、竞争性、法制性及开放性等一般特征,能够有效的促进资源的优化配置,促使企业在竞争中优胜劣汰。这使得市场的自我调节成为促进经济社会不断向前发展的一个原生动力。然而,市场调节在提高经济效率的同时也具有自身难以克服的不足和缺陷,即通常所说的“市场失灵”或“市场缺陷”。市场调节存在自发性、盲目性、滞后性等弱点和缺陷,它们会对市场有秩序发展带来负面影响。这些负面影响具体表现为:经济运行周期性波动引起的不稳定;价格剧烈升降引起的社会性不良副作用;负外部性问题;收入分配差距问题等。这些问题会破坏社会供需平衡,影响国民经济的协调发展,甚至使得社会生产力停滞,不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由此可知,市场的调节并不是万能的。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不仅要充分发挥市场作为资源配置基础机制作用,政府还必须实行强有力的国家宏观调控.有效抑制市场经济的负面影响,以弥补市场缺陷,让看不见的手和看的见的手共同维持市场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 2.宏观调控能够将计划与市场有机结合起来从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并非完全摒弃计划对市场的运行放任不管,而是通过宏观调控把计划与市场有机地结合起来,更好地扬长避短。国家对于市场的运行是站在更高的一个层面上来看待的,不止需要维持市场运行的秩序和保障每一个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而更需要通过宏观调控来实现国民经济发展战略目标,从而进一步提高国民经济的增长速度,保持国民经济总量的平衡,促使国际收支的平衡资源合理配置,改善人民生活质量。由于市场固有的缺陷,这些宏观层面的目标单靠市场的力量是无法解决的,这就必须要求政府通过宏观调控来解决,这样才有利于实现国家经济发展的长远利益和全局利益。

经济法学

经济法学 1、法国空想社会主义者摩莱里《自然法典》(1755)《公有法典》(1842) 德国魏玛共和国时期的《煤炭经济法》《钾盐经济法》 经济法是调整在现代国家进行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的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经济法性格的双重性 ①1914年《克莱顿法》《联邦贸易委员会法》这些法律确认,任何以契约托拉斯或者其他形式的联合共谋垄断或限制贸易的行为是违法或犯罪行为,应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制裁。显示出限制垄断,保证市场主体绝对的实质性的契约自由和经营自由。 ②德国《煤炭经济法》《钾盐经济法》把煤炭产业经营,收归国有显示德国经济统制法,限制民间经济自由,扶持特定国家垄断 ③经济法的产生反映基本性格具有双重性,因国家为弥补市场失灵,对社会经济进行干预的目标和方式的差异性,导致经济法在西方不同国家及同一国家不同时期表现出一对互相对立的基本性格,一方面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另一方面则是国家经济统治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加快发展和西方国家对政府失败的深刻反省,经济正在形成一对新的矛盾性格,既要规制市场失灵又要匡正政府失败。 3、经济法的渊源 (一)经济法的主要渊源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 (二)经济法的辅助渊源地方政府规章等辅助渊源与港澳台地区相关的辅助渊源国际条约法律解释 4、经济法与民商法的关系 区别①调整对象不同,民商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经济法调整的是宏观调控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②主体性质不同,民商法主体是自然人和法人,经济法的主体是,与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有关的当事人。③权力范畴不同,民商法上的权利范畴包括物权,债权,知识产权,它们是一种私权利,经济法上的权利主要是宏观调控权和市场规制权,它们是一种公权力。④构成要素不同,主要包括物权债权和知识产权法的,由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法构成。⑤法律属性不同。民商法是私法,经济法具有公法属性。 联系①经济法的调整要服务于民商法的调整。民商法是对市场经济要求的记载和表述,还顺着市场经济的基本制度和基本原则。经济法就是要为人生发挥作用奠定基础和创造条件。 ②民商法的调整要以经济法的调整为条件。由于民商法存在的技术并不现实,天然的具备迷上它本身,会破坏自身存在的基础,因而必须依靠经济,经济法,通过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创立恢复和维护人们之间的平等自由,从而为民商法奠定存在的基础。 5、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区别①调整对象不同,行政法调整对象主要是行政管理关系。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宏观调控关系和市场关系。②主体不同行政法的主体由一方是行政机关和行政人员,经济法的主体主要是与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有关的当事人介入其中的国家机构也不尽是行政机关。③涉及的权利不同。行政权是一种主导性的权力,它决定支配其他行政相对人的权利。经济法的权力主要是宏观调控权和市场支配权,它们作用的社会关系具有普遍性。④构成要素不同。行政法的基本构成要素是行政组织法,行政程序法,行政诉讼法和国家赔偿法等。经济法的构成要素是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⑤宗旨不同。行政法关注的核心和规矩的重心是政府本身,其宗旨是限制政府权力管理行政机关着重于解决政府失灵的问题。经济法其调控的核心和规制的重心是市场秩序和市场运行,其宗旨着重于解决市场失灵的问题。⑥追求利益的方式不同。行政法通过限制行政权力,规范行政行为和明确行政责任的方式,去实现社会公共利益。经济法通过宏观调控,克服市场的盲目性的事情,通过市场规制反垄断反

经济法学

1914年,德国《钾盐经济法》、《煤炭经济法》;1890年美国《谢尔曼法》、1914的《联邦贸易委员会法》和《克莱顿法》 1755年摩莱里《自然法典》;1843年德萨米《公有法典》 经济法:是调整在现代国家进行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的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经济法基本性格的双重性: 经济法的产生反应其基本性格具有双重性(比较英美、德日经济法产生背景)。因国家(政府)为弥补“市场失灵”对社会经济进行干预的目的和方式的差异性,导致经济法在西方不同国家以及同一国家不同时期表现出一对互相对立的基本性格:一方面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另一方面则是国家经济统制。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加速发展和西方国家对“政府失败”的深刻反省,经济法正在形成一对新的矛盾性格:既要规制“市场失灵”,又要匡正“政府失败”美国经济法性格特点:显示了限制垄断、保障市场主体绝对的实质性的契约自由和经营自由。(反垄断反托拉斯); 德国经济法的特点:限制民间经济的自由、扶持特定的国家的垄断。 经济法的渊源: (一)经济法的主要渊源 1.宪法 2.法律 3.行政法规 4.部门规章 5.地方性法规 (二)经济法的辅助渊源 1.地方政府规章等辅助渊源 2.与港澳台地区相关的辅助渊源 3.国际条约 4.法律解释 思考:位阶之间的关系,法律适用的关系?(原则上上位法优先下位法,新法优先于旧法,特别法优先于一般法) 经济法与其他法律部门的关系 经济法与民法商法的区别与联系 区别:(1)两者调整对象不同。民商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这种社会关系具有平等性、公共性、干预性和宏观性。经济法调整的是宏观调控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这种社会关系具有不平等性、公共性、干预性和宏观性。 (2)两者的主体性质不同。民商法的主体主要是自然人和法人,这两者都是私人;而经济法的主体是与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有关的当事人,包括宏观调控机构和市场规制机构,以及与其相关的市场主体等各类主体。 (3)两者的权利范畴不同。民商法上的权力范畴包括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等,他们是一种是私权利,当事人可以自行约定,自由行使,也可以放弃或转让;而经济法上的权利主要是宏观调控权和市场规制权,他们是一种公权力,要依法规定,有序行使,不可放弃或转让。(4)两者的构成要素不同。民商法包括物权法、债权法、知识产权法、亲属法以及公司法、

论宏观调控法的理论基础(一)

论宏观调控法的理论基础(一) 论文摘要 宏观调控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中的一项重要主题。法学界对宏观调控法的研究也经历了一个由冷到热、由非理性到理性的过程。与此同时,宏观调控法领域的研究成果也不断涌现。本文称不上研究成果,只是简单地从对宏观调控法的概括论述入手,在经济学理论、社会结构和法学原理三方面分别论述了宏观调控法的理论基础。基本理念是市场和政府在经济运行中的互动和协调,以及社会中间层在其间的政治功能和监督职能,从而克服各自存在的缺陷和不足,使宏观调控依法进行,达到各主体利益的平衡。论述的同时对当前我国宏观调控中存在的问题以及相应的对策也提了一些诸如加快完善市场体系、规范宏观调控权力行使程序等方面的意见。 关键词]宏观调控市场失灵社会中间层政府失败 宏观调控是现代国家经济职能的一个重要方面,但它自20世纪后期开始才迅速发达和日趋完善,尤其在中国。80年代以后,中国发展市场经济要求国家经济职能活动方式的转变,宏观调控也受到高度的重视并得到发展。但往往在事物蓬勃发展的时候,它的弊端和缺陷也日益显露。因此,对宏观调控进行立法,以法律来规制和保障宏观调控也势在必行。追根求源是对事物进行研究的第一步,法学也不例外。所以对宏观调控原理作学术上的研究必将对宏观调控立法产生根本性的推动作用。本文是对经济法的宏观调控原理的一些浅薄认识。一、宏观调控及宏观调控法 (一)国家的宏观调控职能 “宏观调控是指政府从全国经济整体利益出发,以稳定物价、促进充分就业、保持经济适度增长、实现国际收支平衡为目标,从规范经济行为规范入手在不同程度上以经济计划、产业政策为引导,采用财政、金融、制裁等经济的、法律的以及必要的行政手段从整体上调节国民经济运行的经济管理行为。”归根结底,宏观调控是现代国家调节国民经济的一种方式,是国家职能的一种。其实在历史上,统治者对某些经济活动予以引导和促进的情形早已存在,只是在19与20世纪之交及其以后,国家的这种宏观经济职能才逐步从国家职能体系中突显出来。这主要是由于在这个时期,生产不断社会化,而单个生产经营者对社会信息的掌握不足和滞后,经营决策常常同社会供求不一致,并不能适时调整。当其发现市场供求严重失调,产品大量滞销过剩,想采取对策已经为时已晚。经过一次又一次的周期性经济危机后,人们迫切希望国家出面搜集了解社会经济和市场情况,掌握各种经济数据和信息,做出科学分析和预测,并运用政策手段,引导经济发展。特别是在1929-1933年经济危机期间,以美国罗斯福新政为代表,作为危机政策,各国实施了一系列调节经济的措施。其中包括运用金融、财政、产业等方面的经济政策对经济实行调控。也是在此及以后,各国都开始注意以经济计划、经济政策为主要方式来指导经济发展。宏观调控也由原来的零散的政策逐渐向体系化发展。 (二)宏观调控法概述 前面是对国家宏观调控职能的一些简单论述,但涉及到宏观调控法的产生则另当别论。宏观调控法的产生有另外一个理论基础——政府失败理论。这是基于法治平衡理论而生的。在赋予国家宏观调控权的同时,也要对这个权力进行约束和规制,防止权力滥用。就是在这种授权和限权的牵制和衡平中,宏观调控法应运而生。它除了要规定市场主体配合国家宏观调控应如何作为,还规定政府调控的权限、范围、程序、措施以及责任。目的是要为政府干预立章建制,实现政府干预法制化。“因为国家权力对于经济发展的反作用如果“沿着相反的方向起作用,在这种情况下,就像在每个大民族的情况一样,经过一定时期都要崩溃”。“政治权力会给经济发展带来巨大损害,并造成人力和物力的大量浪费”。 1、宏观调控法的概念及调整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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