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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医疗保险索赔申请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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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理赔案例.doc

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理赔案例- 1、邱先生交通意外身故给付案 2002年5月17日,中国人寿深圳市分公司如期给付200万元巨额赔款,这是分公司及深圳寿险历史上赔付最高的一宗理赔案。被保人邱某于2001年7月在中国人寿投保了保额为200万元的祥和定期保险,于2002年2月3日因车祸身亡。深圳分公司接到报案后,一边派人安慰死者亲属,一边迅速开展理赔调查工作。2002年5月17日,分公司将200万元理赔金送到受益人手中。 2、邹女士意外身故案 2002年6月10日,中国人寿深圳市分公司如期给付100万元巨额赔款。被保人邹女士于2001年9月29日在中国人寿投保了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和中国人寿意外卡各50万元。2002年3月29日,邹女士在龙岗地区的龙卷风中不幸丧生。深圳分公司接到报案后,在第一时间赶到了龙岗,对事故进行了实地调查,在帮助死者家属办理好所有证明手续之后,核定给付全额保险金。 3、陈某肺癌身故案 被保人陈某于2001年7月在中国人寿深圳市分公司续保了保额为100万元的国寿团体人身保险,于2002年4月30日病故。其家属于2002年5月向分公司申请赔付身故保险金。经调查,符合保险合同责任范围。根据《国寿团体人身保险条款》的规定,7月,中国人寿深圳市分公司如期给付100万元身故保险金。 4、莫骗赔案 2002年10月8日,中国人寿深圳分公司接到举报人举报,

称2002年9月9日分公司受理赔付的莫某死亡案属骗赔案。为维护保户的正当权益,严肃保险市场秩序,中国人寿深圳分公司决定彻查此案,先后多次派人到福建、湖南调查。经过分公司和公安机关二个多月的努力,此案现已成功侦破,犯罪嫌疑人刘某等二人已被公安机关羁押,目前正准备向检察院提起公诉,被骗的11万元保险金已如数追回。

100_国寿附加学生补充医疗保险利益条款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国寿附加学生补充医疗保险利益条款 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 国寿附加学生补充医疗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是本公司特定个人人身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的附加合同,依主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本公司审核同意而订立。 本附加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附加学生补充医疗保险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利益条款)、短期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基本条款)、批注、附贴批单、投保单,以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 凡出生二十八日以上、身体健康的学生、儿童,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主合同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期间和续保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除另有约定外,自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约定终止日二十四时止,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 本附加合同的续保与主合同相同。 第四条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因疾病支出医疗费用,本公司按下列规定承担保险责任: 一、普通门(急)诊医疗费用补偿责任 被保险人在其所属学校指定定点医疗机构(含该学校校医院)一次或多次诊疗支出的、符合当地学生基本医疗保障支付范围的普通门(急)诊医疗费用,在被保险人已经按规定从当地学生基本医疗保障机构获得补偿或给付后,本公司对其剩余未获补偿或给付的部分,在扣除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比例给付普通门(急)诊医疗保险金。对被保险人一次或累计给付的普通门(急)诊医疗保险金达到普通门(急)诊医疗保险金额时,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二、住院医疗费用补偿责任 被保险人在其所属学校指定定点医疗机构(含该学校校医院)一次或多次诊疗支出的住院医疗费用,在被保险人已经按规定从当地学生基本医疗保障机构获得补偿或给付后,本公司对其剩余未获补偿或给付的部分,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比例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对被保险人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住院医疗保险金达到住院保险金额时,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三、门诊大病医疗费用补偿责任 被保险人在其所属学校指定定点医疗机构(含该学校校医院)一次或多次诊疗支出的门诊大病医疗费用,在被保险人已经按规定从当地学生基本医疗保障机构获得补偿或给付后,本公司对其剩余未获补偿或给付的部分,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比例给付门诊大病医疗保险金。对被保险人一次或累计给付的门诊大病医疗保险金达到门诊大病医疗保险金额时,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本公司继续承担保险责任的期限,自保险期间届满次日起:普通门(急)诊、门诊大病治疗最长不超过十五日;住院治疗至被保险人出院之日止,但最长不超过九十日。 第五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保险单中特别约定的不承担保险责任的疾病; 二、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前的未愈疾病; 三、被保险人的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四、被保险人洗牙、牙齿美白、正畸、烤瓷牙、种植牙或镶牙等牙齿保健和修复;

中国平安人寿保险理赔作业流程

理赔作业流程 2009-10-19 一、理赔作业流程 理赔的服务意识、经营意识和风险意识贯穿于理赔作业之中,是理赔宗旨、原则的延伸和升华。保险事故发生后,在最短的时间内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给付保险金,是理赔人员和您共同的希望,但任何作业都有一定的工作程序。 【理赔作业流程】 出险 准备申请材料及索赔保险公 司审核理付理赔金 与业务员相关的流程及内容说明一览表: 流程项目内容说明 报案期限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于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应通知保险公司;重大事故尽可能即时报案。 报案方式1、上门报案 2、电话(传真)报案 3、业务员报案 报案 其它相关规定1、应按规定在公司定点医院治疗 2、安心险客户超期(超15天)应填写住院延期申请表 3、了解保单状况包括保险期限、保险责任、是否宽限期出险、失效等,及时提醒客户 申请书填写1、正确填写事故者个人资料。(未成年人无身份证号码者应填写出生年月日)。 2、详细填写事故经过。 3、正确填写申请人个人资料并由申请人亲自签名确认。 4、正确填写业务员或代办人信息。 提示:无论理赔申请材料由申请人本人或者委托代办人送达给保险公司,申请人签名栏均由申请人本人 亲笔签名;联系电话、地址尽量详尽,以便及时沟通联系。 申请人资格确定(只有受益人才有申 请权)1、被保人生存时,受益人为其本人 2、被保人身故时,分两种情形处理: 第一、有指定受益人的,由指定受益人申请受领; 第二、未指定受益人的,保险金作为被保人的遗产由其继承人申请受领(继承人按法定继承顺序认定); 3、受益人未成年时,由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申请受领; 4、受益人有下列情形的,由被保人的继承人申请受领: 第一、受益人先于被保人死亡且无其他受益人; 第二、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放弃受益权且无其他受益人。 申请 授权委托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理赔事宜,必须填写授权委托书,并注明授权范围及授权时间,并由委托人(申请人)及被委托人签名确认,被委托人还要提供身份证原件。

国寿长久呵护意外伤害费用补偿医疗保险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国寿长久呵护意外伤害费用补偿医疗保险利益条款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国寿长久呵护意外伤害费用补偿医疗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长久呵护意外伤害费用补偿医疗保险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利益条款)、个人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基本条款)、声明、批单、批注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凡出生二十八日以上、六十五周岁以下的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 保险期间和续保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约定终止日二十四时止。 投保人可于保险期间届满之前或在本合同约定的交费宽限期内,经本公司同意后,向本公司交付续保保险费,本合同于保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延续有效一年。本合同可按上述方式续保至被保险人年满七十周岁后的第一个年生效对应日。 本公司保留终止本合同续保的权利,并有权调整保险费收费标准。 第四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诊疗,对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九十日内所发生并实际支出的,符合当地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门(急)诊和住院医疗费用,本公司按如下规定给付医疗保险金: 一、门(急)诊医疗费用。本公司在扣除当地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和其他途径已经补偿或给付的部分以及本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本合同约定给付比例给付门(急)诊医疗保险金,但每一保单年度内门(急)诊医疗保险金给付限额为本合同约定保险金额的百分之二十。门(急)诊医疗保险金的免赔额和给付比例,分别按照被保险人是否参加当地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的情况在保险单上载明。 二、住院医疗费用。本公司在扣除当地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和其他途径已经补偿或给付的部分以及本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本合同约定给付比例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但每一保单年度内住院医疗保险金给付限额为本合同约定保险金额的百分之八十。住院医疗保险金的免赔额和给付比例,分别按照被保险人是否参加当地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的情况在保险单上载明。 三、当被保险人治疗跨二个保单年度时,本公司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日所在保单年度本合同约定保险金额为限给付医疗保险金。 第五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原因导致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医疗保险金的责任: 一、保险单中特别约定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事项; 二、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三、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四、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五、被保险人斗殴、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六、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或注射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七、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八、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探险、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理赔案件调查规定教程文件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 理赔案件调查规定 一、必查案件调查的范围 1、死亡、重疾、意外伤残、交通事故案件、建工险案件、突发性事件、群体群发事件、病历上有既往史或有疑点案件; 2、住院且医疗费用估计在8000元以上案件; 3、其他认为需调查的案件; 4、对集团公司的老业务保额在五佰元以下的死亡案,可以酌情调查。 二、案件调查的具体流程 1、对于死亡、重疾、意外伤残、突发性事件、群体群发事件等赔案,柜面理赔岗人员在接到报案后,在询问清楚相关情况并查询投保信息后,须在一个工作日内,用书面形式通知理赔调查主管;理赔调查主管在接到通知后,录入调查系统,同时分配至调查人员,理赔调查员在接到通知后,最迟不超过一个工作日,即开展调查;群体群发事件,柜面理赔人员须立即通知调查主管,由调查主管安排理赔调查人员,要求调查人员在二十四小时内赶赴现场开展调查,同时

上报上级公司。 2、对报案时柜面理赔人员认为有疑点的案件,由柜面理赔人员在询问清楚相关情况并查询投保情况后,在一个工作日内,用书面形式通知理赔调查主管,由调查主管分派调查人员立即开展调查,同时注明疑点,使调查员心中明了。 3、对于住院且医疗费报案估计在8000元以上的案件,柜面理赔人员在接到报案后,询问相关情况和查询投保情况后,在一个工作日内,用书面形式通知理赔调查主管,由主管录入系统并分派调查员人员,调查员在收到通知后在三个工作日内须开展调查。 4、对于已流转至理赔复核审批阶段但复核或审批人员认为案件调查仍不完整尚需进一步调查的,相关人员应在一个工作日内将案件移交原案调查人员,要求调查人员进一步开展调查并予以说明。调查人员在接到通知后,一个工作日内必须实施调查。 5、对于从95519电话转报案的案件,柜面理赔人员在接到会办单后,须根据电话号码,联系报案人,询问出险情况,查实投保情况,并在一个工作日内,用书面形式通知理赔调查主管,由主管录入系统并进行分派。理赔调查员根据案件的性质、时效,按要求开展理赔调查。 6、对于委托业务员报案的案件,柜面理赔人员必须与委托人进行电话确认。

_国寿团体补充医疗保险(B型)条款.pdf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国寿团体补充医疗保险(B型)条款 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 国寿团体补充医疗保险(B型)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声明、批注、 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和其他书面文件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 凡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在职职工、退休职工,在参加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后, 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其所在单位作为投保人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投保时,单位投保人数不应低于五人,而且符合投保条件的人员必须百分之七十 五以上投保。 第三条保险合同成立、生效和保险责任开始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自本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生效,合同生效日期 在保险单上载明。生效对应日以该日期计算。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 第四条保险期间 本合同保险期间为一年,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约定终止日二十四 时止,由投保人与本公司在投保时协商确定。 保险期间届满后,投保人可以继续投保本保险,但本公司有权根据经营情况调整本保险的 保险费率。 第五条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依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一、对于被保险人在指定医疗服务提供单位就医或者配药所支出的、在当地社会医疗保险 部门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项目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在扣除免赔额后,本公司按本 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保险金。本合同对每一被保险人的免赔额根据当地职工社会基本医疗 保险统筹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给付比例在投保时由本公司和投保人 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二、本公司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对被保险人一次或累计 给付的保险金达到其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 第六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当地社会保险部门规定的“职工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的项目; 二、在本合同有效期外发生的医疗费用; 三、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或中国境外发生的医疗费用; 四、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者武装叛乱; 五、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第七条保险金额 本合同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第八条保险费的交付 本合同的交费方式分为年交和月交。 月交保险费首期后的分期保险费的交费日期为本合同每月生效对应日。投保人如未按上述

中国人寿理赔案例

一、黄女士甲状腺癌重疾给付案 2005年3月,投保人黄女士为其本人投保我司国寿康恒重大疾病保险50万元,投保年龄34岁,如实告知健康情况,核保同意加费承保。 2007年初,被保险人无意发现右甲状腺结节,大小约15*12mm,当时未予重视,肿块无伴随症状。8月份在上海瑞金医院门诊查B超示右侧甲状腺低回声,右侧颈 部淋巴结肿大,CT示右侧甲状腺冷结节。入院行甲状腺切除术,术后病理:甲状 腺乳头状癌并淋巴转移。经委托上海分公司调查,情况属实。 根据条款规定,我司向被保险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50万元,保险合同终止。 二、陈女士宫颈癌重疾给付案 2003年4月,投保人陈女士投保我司康宁定期保险15万元,投保年龄29岁。 2006年9月,门诊TCT示CIN3累及腺体,部分组织浸润,到中山肿瘤医院住院,行子宫切除术,术后病理示宫颈鳞癌。经查,情况属实。 根据条款规定,我司向被保险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15万元,保险合同终止。 三、蒋先生神经变性病高残给付案 2005年3月,投保人蒋先生投保我司康宁终身保险10万元,投保年龄44岁。 2008年4月,被保险人因四肢麻木乏力、行走困难,到市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入院检查发现四肢肌力明显增高,住院期间肌力持续增高,大小便失禁,生活不能 自理,出院诊断:神经系统变性病。经深圳市第二人民医院鉴定为高度残疾。根据 条款规定,我司向被保险人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30万元,保险合同终止。 四、廖先生食道癌重疾给付案 2003年1 0月,投保人廖先生投保我司康宁终身保险5万元,投保年龄48岁。 2007年6月,被保险人在梅县人民医院行纤维胃镜检查示食管中段鳞癌,到广 医三院住院,行放疗+化疗,出院诊断:食道中段鳞癌。经调查,情况属实。 根据条款规定,我司向被保险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10万元,免交以后各期保费,保险合同继续有效。 五、黄女士左颊鳞癌重疾给付案 2006年8月,投保人黄女士投保我司康宁终身保险10万元,投保年龄38岁。 2007年7月,被保险人因左颊肿物表面溃烂一月,在中山二院住院,行左颊部 肿物活检术,术后病理:左颊粘膜鳞状细胞癌。经调查,情况属实。 根据条款规定,我司向被保险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20万元,免交以后各期保

FX11国寿附加学生儿童意外伤害费用补偿医疗保险(A款)691条款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国寿附加学生儿童意外伤害费用补偿医疗保险(A款)利益条款 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 国寿附加学生儿童意外伤害费用补偿医疗保险(A款)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是本公司特定个人人身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的附加合同,依主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本公司审核同意而订立。 本附加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附加学生儿童意外伤害费用补偿医疗保险(A款)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利益条款)、短期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基本条款)、批注、附贴批单、投保单,以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保险期间和续保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除另有约定外,自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约定终止日二十四时止。 本附加合同的续保与主合同相同。 第三条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诊疗,对被保险人每次意外伤害事故所发生并实际支出的符合当地学生儿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本公司在扣除当地学生儿童基本医疗保险和其他途径已经补偿或给付部分以及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给付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医疗保险金的免赔额和给付比例,分别按照被保险人是否参加学生儿童基本医疗保险的情况,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除另有约定外,本公司继续承担给付医疗保险金责任的期限,门诊治疗以保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十五日为限,住院治疗以保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九十日为限。 本公司给付的医疗保险金以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医疗保险金达到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第四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医疗保险金责任: 一、保险单中特别约定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事项; 二、被保险人的洗牙、牙齿美白、正畸、烤瓷牙、种植牙或镶牙等牙齿保健和修复; 三、被保险人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或中国境外的诊疗; 四、当地学生儿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其他责任免除事项; 五、主合同列明的其他责任免除事项。 第五条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本附加合同保险费的交付方式、保险费到期日与主合同相同。 第六条保险金申请所需证明和资料 申请医疗保险金时,所需证明和资料为: 1.保险单; 2.申请人的法定身份证明; 3.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出具的住院或门诊医疗费用原始结算凭证、诊断证明及病历等相关资料; 4.对于已经从当地学生儿童基本医疗保险或其他途径获得补偿或给付的,需提供相应机构或单位出具的住院或门诊医疗费用结算证明; 5. 若由代理人代为申请保险金,则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代理人法定身份证明等文件; 一 / 1

理赔申请书(多篇)

理赔申请书(多篇) 篇:理赔申请书 理赔申请书(复印件有效) 理赔委托授权声明 其他声明与授权 理赔须知 尊敬的客户: 您好! 感谢您对我公司的支持。为了充分保证您的权益,提高理赔时效,请您在申请理赔时,按以下说明进行办理: 1、当被保险人发生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时,请您于十日内通知我公司,我们将为您提供理赔指引服务。 2、请被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在指定的定点医院接受检查治疗,并使用当地社保医疗范围内的检查治疗项目或药品。 3、在检查治疗及事故处理过程中,请您及时收集和妥善保存好保险合同中约定的理赔申请所需证明文件和资料;当治疗结束或事故处理完毕后,请您填写好理赔申请书并签名,与理赔申请所需资料一并提交。 注:(当申请人为被保险人、指定受益人本人时,须提供申请人本人身份证明;当申请人为被保险人的继承人时,需提供该申请人具有合法继承权的相关证明;当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时,需提供该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证明;当申请人委托代理人代为办理时,应提供合法的委托代理手续;当监护人代理被监护人办理时,监护人需提供具有合法监护权的证明,由监护人在申请人处签字,并注明与申请人关系;当申请人为其他人时,我公司将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实际情况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文件。)篇2:理赔申请书 理赔申请书(复印件有效) 理赔委托授权声明

其他声明与授权篇3:索赔申请书范文 索赔申请书范文 1、索赔函的概念 索赔函是指买卖中的任何一方,以双方签订的合同条款为根据,具体指出对方违反合同的事实,提出要求赔偿损失或维护其他权利的书面材料。 2、索赔函的理由 ①质量低劣。 ②数量短缺。 ③包装不善。 ④运输拖欠。 3、索赔函的结构 索赔函的结构一般由标题、编号、受书者、正文、附件、签署等六部分组成。(1)标题 ①标题的形式比较灵活,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写成包括索赔事由文种的完全标题样式,如:《关于××的索赔函》。 ②也可以简明扼要地写成不包括索赔事由而只写文种的简单标题形式,如:《索赔函》。(2)编号 编号是为了联系与备查用,写在右上角。一般由年号、代字、顺序号组成。(3)受函者 写受理索赔者的全称。(4)正文 ①缘起:提出引起争议的合同及其争议的原因。 ②索赔理由:具体指出合同项下的违约事实及根据。 ③索赔要求和意见:根据合同及有关国家的商法、惯例,向违约方提出要求赔偿的意见或其他权利。(5)附件 为解决争议,以有关的说明材料、证明材料、来往的函电作为附件。(6)签署 要写明索赔者所在地和全称及致函的日期。 下面的是一个范文,希望能帮到朋友。。

办理学生保险理赔所需材料

办理保险理赔所需材料 一、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学平险出险后24小时内报案电话 2910552 1.意外伤害门诊 (1)诊断证明书。原件。 (2)门诊收据。必须是电脑打印的收据原件,手写收据不报销。 (3)被保险人及其父(母)户口复印件各一份(必须是有身份证号的登记卡页),致学生家长一封信复印件一份。 (4)父(母)为申请人的索赔申请书(附联系电话),学校证明(盖章) (5)各项检查报告单复印件(骨折的必须有放射检查报告单复印件) (6)处方复印件。 (7)账户名与申请人、户口复印件一致的信用社存折复印件一份。如果是银行卡复印件,必须另外加一张存取款凭条(上面有银行账户户名) 2.意外或疾病住院 (1)诊断证明书,如果诊断证明书为复印件,必须加盖医院章或科室章。 (2)住院收据。如果新农合已报销,必须在收据复印件上加盖收费专用章和合管办公章(如图): 在市医院住院加盖收费章和合管办审核科公章

如果收据上不能反映新农合报销金额(如在武汉等市外住院的),还需提供医药费报销审批表,如图: (3)被保险人及其父(母)户口复印件各一份,保单复印件一份,每年12月1日前疾病住院的还需提供上年度保单复印件(即投保后三月内患病的) (4)父(母)为申请人的索赔申请书(附联系电话),学校证明(盖章) (5)住院每日费用清单。 (6)住院病历复印件(必须加盖医院章)。包括住院志(4-6页),长期医嘱单,临时医嘱单,出院小结,各项检查报告单复印件(尤其是骨折的必须有放射检查报告单复印件)。 (7)账户名与申请人、户口复印件一致的信用社存折复印件一份。如果是银行卡复印件,必须另外加一张存取款凭条(上面有银行账户户名) 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学生校责险出险后要及时拨打95518报案,并记住报案号 1、学生校责险理赔范围 在保险期间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在被保险人的在校活动中或由被保险人统一组织或安排的活动过程中,因被保险人疏忽或过失发生下列情况导致学生的人身伤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中国人寿保险理赔流程

人寿保险理赔流程: 1 发生保险事故后,请您及时通过以下方式报案:1.拨打我公司95519客服电话;2. 直接到当地服务中心;3.通过销售人员。 2 请您按照《理赔应备资料》提示,携带相关材料到当地服务中心申请理赔。 3 我公司将第一时间审核您递交的申请,如材料不全,我公司将通知您补交相关材料。 4 若事故属于保单载明的保险责任并且不属于免责条款以及特约中约定的事项,我公 司会通过电话、短信或信函等方式通知权益人领款或将保险金转账到您指定的银行账户中。 5 若事故不属于保单载明的保险责任或属于免责条款以及特约中载明的事项,我公司 会在核定拒付后3个工作日内,向您发送《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专家提示: 申请时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权益人,对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灭。 ?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权益人对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 ?深圳保险咨询服务网https://www.sodocs.net/doc/dc7703172.html,

? ?发生之日起五年不行使而消灭。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领款手续: ?当公司对您提供的理赔申请资料审核完毕,并做出给付决定时,会向您通过电话、短信通知或寄发《理赔领款通知书》。此时,保险合同载明的相关权益人便可凭本人身份证件及其他证件到公司办理领款手续。为了切实保障您的利益,建议您选择通过银行转账领取赔款。 ?当有多个权益人时,每一个权益人只能领取自己的那份保险金;在没有其他权益人的委托书时,是不能代为办理领款手续的;通过银行转账领取赔款的,我公司只能将保险金转入相应被保险人、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本人账户中。 ? ? ? ? ? ? ? ?深圳保险咨询服务网https://www.sodocs.net/doc/dc7703172.html,

2017年上海大学生补充医疗保险

2017年上海市大学生补充医疗保险 ?中国人寿简介 国内寿险行业的引领企业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人寿”)是中国最大的人寿保险公司,注册资本282.65亿元人民币,是世界500强和世界品牌500强企业。 业内学生保险的权威机构中国人寿学生保险自1989年在上海高校开展学生保险至今已25年。2013年中国人寿配合上海市保险同业公会制定了《上海市大学生补充商业医疗保险指导意见》,市教委等5部门联合发文,进一步明确了大学生补充商业医疗保险的居保补充地位,要求各高校积极开展大学生补充医疗保险工作。目前,中国人寿大学生补充医疗保险(简称“大学生保险”)承保面已达本市普通高校的87%,每年为上海地区50多所高校的近50万名大学生提供优质的保险服务。 ?中国人寿大学生保险答疑 问1:高校学生享受上海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简称“居保”)后是否有必要再参加中国人寿大学生保险? 答:十分有必要参加,居保与大学生保险是互补关系。居保仅承担大学生住院医疗费用居保范围内的部分费用,学生自己还需承担居保范围内40%的医疗费用及居保范围外的医疗费用。中国人寿大学生保险不仅全额承担(扣除起付线后)居保范围内大学生个人承担部分,还承担居保范围外的大部分,并包含了疾病身故、意外伤害、住院补贴等保障,极大减轻学生家庭的压力。 问2:中国人寿大学生保险与其他商业保险有何不同? 答:中国人寿大学生保险是学生在义务教育阶段投保参加的中国人寿中小幼学生保险的延续,作为上海市居保的必要补充,由学校统一选择保险方案、大学生自愿参加。与市场上基本的个人商业保险相比,中国人寿大学生保险不仅价格低廉,保障全面,还能有效依托学校平台享受更优质、快捷的服务。市场上基本的个人商业保险,保险责任基本无法全方位覆盖疾病、住院医疗费用的补偿(特别是居保范围外费用),且收费价格比较高。 问3:为什么大学生保险按学年制一次性收取保险费? 答:大学生保险入学时按学制总学年一次收费,原因一是可免除后续学年的续保审核,上年度患病学生在下一年度可继续获得保障,也不用担心提高保险费;原因二是使投保手续更加便捷,避免因遗忘交费而影响正常理赔。按学制一次性交付保险费后,中国人寿对于中途退学的学生仍退还剩余保险年度的保险费。 问4:如何办理理赔? 答:中国人寿拥有一支专门的理赔服务队伍,学生可持理赔资料向学校相关部门或直接向中国人寿申请理赔。

中美联泰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理赔申请书

中美联泰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Sino-US United MetLife Insurance Co., Ltd. 理 赔 申 请 书 保险代理人: 业务代码: 联系电话: 申请人:除身故和豁免申请外,申请人应是出险人本人或其监护人。如有多名受益人,请每名受益人分别填写申请书并签字确认。 申请人账户信息: 声明与授权: 客服电话:400-818-8168 服务网址:https://www.sodocs.net/doc/dc7703172.html,

理赔申请材料及索取方式参考表 理赔温馨提示: 1、报案: 保险事故发生后,请您或您的家属及时通知我公司。 对于意外事故、可能涉及身故、残疾等索赔金额较高的保险事故,请您在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我们,以便减少因事故原因、事故性质难于认定,而给您后期理赔带来的麻烦和损失。 您可通过以下方式报案: 1)请拨打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热线:400-818-8168 2)请拨打我公司理赔报案电话:见公司网页 2、就诊医院: 您若欲在我公司索赔医疗相关保险金,请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前往本公司的定点医院进行诊治。 您若因特殊原因不能到本公司定点医院诊治,需及时通知我公司,并得到我公司的同意。否则将有可能给您的理赔带来不便和损失。 3、诊治项目和药品: 如您投保我公司医疗报销型保险,请您在就诊时提示医生自身的保险情况。根据保险合同约定,您的各项医疗费用,需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含公费)管理部门的规定。住院治疗者须提供基本医疗保险个人住院费用结算表。4、住院津贴申请: 您若投保我公司住院津贴保险,依《保险法》规定须及时报案,若您直至出院时都未曾向我公司报案,对于住院天数超过20天的,在您申请理赔时,我们将根据您的实际出险情形,会请您提供一些与本次理赔相关的其他材料,如单位的出勤证明、休假类别等资料。 5、伤残鉴定: 当您需索赔残疾保险金时,请您前往我公司认可的、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完成鉴定,获得鉴定证明。在您前往鉴定之前,请与我公司理赔部门取得联系,我们会就相关注意事项给予您详细的提示。 6、理赔处理: 在我们收齐您的理赔申请材料之后:一般案件将在五个工作日内结案;需调查的理赔案件(主要针对索赔金额较高的重大疾病、残疾、身故类等案件),理赔时效可能会超过五个工作日,但我们保证会在法定时效内及时结案,同时我们会主动与寿险规划师或您进行沟通,以便使您了解案件的进展程度。 欢迎您拨打理赔咨询电话,了解您的理赔申请处理进度,同时,使我们的服务日臻完善,谢谢!

(完整版)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理赔申请书

3 理赔申请书 填写前请您阅读本申请书黑体字及背面权益提示报案编号: 申请人信息 姓名性别与出险人关系□本人□配偶□父母□子女□其他:证件类型□身份证□其他证件号码 保险金达到1万元人民币或1000美元请填写本行证件有效期限年月日国籍职业固定电话- 手机电子邮箱 联系地址省/直辖市市区/县 领款方式□银行转帐□现金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 姓名性别联系地址 证件类型□身份证□其他证件号码 保险金达到1万元人民币或1000美元请填写本行证件有效期限年月日国籍职业提示:若出险人与申请人为同一人,则无需填写本栏。 事故经过时间:年月日时地点: 详细经过:(如曾住院,请填写住院资料,如:医院名称、起始日期、疾病诊断名称等。 出险人现状□治疗中□治疗结束□身故(身故日:年月日)□残疾(失能)保险合同号码授权变更项目 1 □固定电话□手机□电子邮箱□联系地址□连带变更本人其他保险合同的上述项目 2 □固定电话□手机□电子邮箱□联系地址 3 □固定电话□手机□电子邮箱□联系地址 4 □固定电话□手机□电子邮箱□联系地址保险合同变更授权:若本申请书载明的本人固定电话、手机、电子邮箱或联系地址与本人保险合同相关项目不一致,本人同意贵公司按本申请书内容变更保险合同相关项目。 □出险人在其他保险公司投保承保公司 □出险人已获第三方报销(赔偿) 给付机构 申请人声明及授权: 1、本人承诺本申请书内容完全属实,并授权贵公司选择任意联系方式向本人发送各类通知并保留相关录音、回执或电子文档;若因本申请书填写不准确导致贵公司无法及时、准确给付保险金或送达各类通知书,贵公司不承担责任。 2、本人承诺向贵公司提交符合保险合同约定且完整、真实、有效的理赔资料,否则贵公司有权拒绝受理理赔申请。 3、本人承诺在向贵公司提交本申请书时,同时提供本人及委托人身份证明原件,否则贵公司有权拒绝受理理赔申请。 4、本人谨此授权凡知道或拥有任何有关被保险人健康及其他情况的任何医生、医院、保险公司、其他机构或人士,均可将所需的有关资料提供给贵公司,此申请书的影印本具有同等效力。 申请人签名:申请日期:年月日受理人签名:作业流水号:受理日期:年月日

国寿附加绿洲意外费用补偿团体医疗保险(版)条款

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 国寿附加绿洲意外费用补偿团体医疗保险(2013版)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是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一年期特定团体人身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的附加合同,依主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本公司同意而订立。 本附加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批注、附贴批单、投保单,以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和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 本附加合同的投保范围与主合同相同。 第三条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除另有约定外,自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约定终止日二十四时止,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 第四条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诊疗,对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本公司每次扣除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保险金。其中,免赔额和给付比例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若被保险人已从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或其他途径获得补偿或给付,本公司对剩余未获补偿或给付的部分按上述规定给付保险金。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期限,自保险期间届满次日起,门(急)诊治疗最长为连续十五日;住院治疗至被保险人出院之日止,但最长为连续九十日。 本公司对每一被保险人给付的保险金以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第五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被保险人的洗牙、牙齿美白、正畸、烤瓷牙、种植牙或镶牙等牙齿保健和修复; 二、主合同列明的其他责任免除事项。 第六条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本附加合同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大爱无疆珠海附加补充医疗保险

“大爱无疆”珠海市附加补充医疗保险 珠海市附加补充医疗保险于2019年1月1日起实施,保费标准为190元/人/年度,保障时间为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 一、投保指南 投保方式适用人群缴费/办理时段缴费方式 医保个人账户划扣珠海市基本医疗保险一档参保人(设立医保个人账户)。 具体包括: ①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一档的职工(含退休人员); 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一档的灵活就业人员。 2019年1月10日 无需主动申请投保,由市社会保险 经办机构统一从其个人账户拟划拨 资金中代扣(个人账户拟划拨资金 不足代扣保费时,最多连续代扣三 个月)。 微信平台投保1.珠海市基本医疗保险二档参保人(未设立医保个人账 户)。具体包括: ①城乡居民参保人(不含港澳台户籍人员); ②学生与未成年人参保人; ③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二档的职工; - 微信关注“中国人寿股份珠海分公 司服务号”进入“大爱无疆”服务 平台,进入“投保申请”根据操作 指引完成。共2种缴费途径:

④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二档的灵活就业人员。 2.医保个账划扣失败的基本医疗一档参保人。 2019年1月14日-25日①绑定普通银行卡(储蓄账户)自动划缴。 ②绑定社会保障(市民)卡需到“大爱无疆”服务窗口通过POS机刷个人账户余额划缴。 线下投保无法通过上述两种投保办理方式办理的参保人 - 参保人本人到“大爱无疆”服务窗 口办理投保手续,需携带身份证、 社会保障(市民)卡、银行卡。2019年1月14日-25日 ①绑定普通银行卡(储蓄账户)自 动划缴。 ②绑定社会保障(市民)卡需到“大 爱无疆”服务窗口通过POS机刷个 人账户余额划缴。 注: 1.职工医保,系统会直接扣款,不需要申请; 2.在给未成年人医保和居民医保家人(必须是直系亲属)在微信公众号上申请时尽量选择银行卡扣费,因为选了社保卡

中国人寿保险理赔申请书

一、理赔申请要求 (一)报案方式:打公司客服电话:95519报案; (二)申请人 1、被保险人 2、监护人 3、受益人—保险单指定受益人; 4、法定继承人—保单未指定受益人,身故保险金作为遗产分配。原则:我国遗产继承可分为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两种。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法定继承顺序: (1)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2)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三)报案时间 1、一般按照各险种的条款具体要求 2、公司要求: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治疗(指定和认可的医院),要在48小时内通知本公司;被保险人身故,须在24在小时内通知本公司,待本公司查勘后再善后处理。 (四)索赔时效 索赔时效的起始时间是自对保险人具有请求给付保险金权利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 1、人寿保险索赔时效为5年; 2、除人寿保险以外的人身保险索赔时效为2年。 二、对客户提供单证、资料的要求 (一)一个理赔案件,应收取客户的单证、资料包括: 1、保单资料; 2、客户身份资料; 3、填写单证资料; 4、相关证明资料。 (二)以上所提供的单证、资料要求齐全、真实、清楚,提供复印件原件供柜面人员核对。

(三)正常续保的,含有疾病保险责任的险种保单,由于疾病原因造成的保险金给付,出险在观察期内的,需提供上一年度所承保的保单。 三、死亡给付 (一)不同死亡原因造成的保险事故,死亡给付时共同所需的一般资料 1、理赔申请书; 2、保险合同和最近一次保险费的缴费凭证; 3、受益人的身份证明或继承人身份证明和关系证明; 4、委托他人时应出具《理赔委托书》及委托人、受托人的身份证明; 5、户籍注销证明或殡葬证明; 6、本公司认为必要的其它文件。 (二)不同死亡原因造成的保险事故,死亡给付时所需的个别资料 1、意外伤害死亡给付 ?意外伤害死亡原因证明(医学死亡证明) ?**部门《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工伤死亡事故处理证明 ?刑事案件,**部门出具案情证明 ?必要时尸体检验报告 2、疾病死亡 ?医学死亡证明书(第二联) ?必要时尸体检验报告 3、宣告死亡 ?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 4、自杀死亡给付 ?死亡原因证明 ?**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刑侦部门出具的案情证明

国寿附加绿洲意外费用补偿团体医疗保险版条款图文稿

国寿附加绿洲意外费用补偿团体医疗保险版条 款 文件管理序列号:[K8UY-K9IO69-O6M243-OL889-F88688]

国寿附加绿洲意外费用补偿团体医疗保险 (2013版)条款 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 国寿附加绿洲意外费用补偿团体医疗保险(2013版)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是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一年期特定团体人身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的附加合同,依主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本公司同意而订立。 本附加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批注、附贴批单、投保单,以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和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 本附加合同的投保范围与主合同相同。 第三条?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除另有约定外,自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约定终止日二十四时止,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 第四条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诊疗,对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本公司每次扣除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保险金。其中,免赔额和给付比例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若被保险人已从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或其他途径获得补偿或给付,本公司对剩余未获补偿或给付的部分按上述规定给付保险金。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期限,自保险期间届满次日起,门

(急)诊治疗最长为连续十五日;住院治疗至被保险人出院之日止,但最长为连续九十日。 本公司对每一被保险人给付的保险金以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第五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被保险人的洗牙、牙齿美白、正畸、烤瓷牙、种植牙或镶牙等牙齿保健和修复; 二、主合同列明的其他责任免除事项。 第六条?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本附加合同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保险费根据被保险人的职业类别、给付比例、保险金额及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的情况等因素确定。保险费的交付方式、保险费到期日与主合同相同。 第七条受益人 除本附加合同另有指定外,医疗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第八条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 一、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支出医疗费用的,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1.保险单或投保人证明; 2.申请人的法定身份证明; 3.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用原始结算凭证、诊断证明及病历等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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