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档网
当前位置:搜档网 › 国家及地方合同能源管理政策汇总

国家及地方合同能源管理政策汇总

国家及地方合同能源管理政策汇总

来源:南度度节能服务网

我国自1997年引进合同能源管理机制以来,通过示范、引导和推广,节能服务产业迅速发展,专业化的节能服务公司不断增多,服务范围已扩展到工业、建筑、交通、公共机构等多个领域。为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国家和各地方政府不断出台合同能源管理激励政策进行扶持。为了让大家方便查找或者整体了解我国合同能源管理政策,南度度对国家和地区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政策进行了汇总。

国家政策

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

到2015年,建立比较完善的节能服务体系,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进一步壮大,服务能力进一步增强,服务领域进一步拓宽,合同能源管理成为用能单位实施节能改造的主要方式之一。

将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纳入中央预算内投资和中央财政节能减排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对节能服务公司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的节能改造项目,符合相关规定的,给予资金补助或奖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

本标准规定了合同能源管理的术语和定义、技术要求和参考合同文本,适用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实施。

用能状况诊断可按照GB/T 2587、GB/T 3484、GB/T 15316、GB/T 17166及相关标准执行。

能耗基准确定可按照GB/T 2589、GB/T 13234及相关标准执行,并应得到双方的确认。

项目节能量的确定可按照GB/T 13234及相关标准规范执行。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支持对象:财政奖励资金支持的对象是实施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节能服务公司。

支持范围:财政奖励资金用于支持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的工业、建筑、交通等领域以及公共机构节能改造项目。已享受国家其他相关补助政策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不纳入本办法支持范围。

关于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需求及节能服务公司审核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

节能服务公司名单实行审核备案、动态管理制度,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将根据各地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水平和节能服务公司综合考评等具体情况,适时调整节能服务公司名单。备案名单内的节能服务公司在全国各地实施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均可向项目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和节能主管部门申请财政奖励资金支持,各地不得对节能服务公司设置注册地域要求。

关于落实节能服务企业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

对实施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节能服务企业,凡实行查账征收所得税的居民企业并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和本公告有关规定的,该项目可享受财税〔2010〕110号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政策。如节能服务企业的分享型合同约定的效益分享期短于6年的,按实际分享期享受优惠。

绿色照明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操作规范(征求意见稿)

本规范适用于节能服务公司开发并实施绿色照明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节能服务公司开发并实施一个绿色照明合同能源管理项目,需要不断地对项目进行深入调研,与协作各方深入沟通,才能达成有利于各方的业务模式。一般情况下,绿色照明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包括以下步骤(详情看上述文件)。

地方政策

北京

北京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按年节能量和规定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资金由中央和本市市级财政共同负担,奖励标准为500元/吨标准煤。其中:中央财政奖励标准为240元/吨标准煤,市级财政配套奖励标准为260元/吨标准煤。

上海

上海市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对符合享受财政资金奖励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再对其前期诊断费用给予一次性补助。其中,合同金额高于200万元且年节能量超过500吨标准煤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给予一次性补助6万元;其他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给予一次性补助3万元。

上海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办法

符合中央财政支持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奖励资金由中央财政和本市财政共同负担,其中:中央财政奖励标准为240元/吨标准煤,本市财政奖励标准为360元/吨标准煤,合计奖励标准为600元/吨标准煤,单个项目最高奖励额不超过600万元。

广东

广东省转发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按年节能量和规定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对年节能量在1万吨标准煤以下、100吨标准煤以上(含),其中工业项目年节能量在500吨标准煤以上(含)的单个项目,积极推荐其申请国家财政奖励资金。对符合财政资金奖励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省财政在每吨标准煤中央财政奖励240元的基础上,再给予80元的奖励。

广东省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符合国家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要求的项目,按照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后年实际节能量奖励320元/吨标准煤,其中:中央财政奖励240元/吨标准煤,省级财政在省节能专项资金中安排奖励80元/吨标准煤。

深圳市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备案的节能服务公司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奖励标准为按照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后年节能量一次性奖励540元/吨标准煤,其中:中央财政奖励240元/吨标准煤,市级财政奖励300元/吨标准煤。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具体实施办法

奖励资金由中央财政和自治区本级财政共同负担,其中:中央财政奖励标准为240元/吨标准煤,自治区本级财政奖励标准为60元/吨标准煤。

贵州

贵州省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奖励资金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共同负担。其中:中央财政奖励标准为240元/吨标准煤,省级财政奖励标准为,60元/吨标准煤。

海南

海南省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符合省级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要求的项目,由省级财政和市县财政共同负担,奖励标准为600元/吨标准煤。其中,省级财政奖励标准为480元/吨标准煤,市县财政奖励标准不低于120元/吨标准煤,并且单个项目的奖励金额原则上不超过600万元。

浙江

浙江省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符合国家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要求的项目,按照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后年实际节能量奖励300元/吨标准煤,其中:中央财政奖励240元/吨标准煤,省级财政奖励60元/吨标准煤。符合省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要求的项目,奖励200元/吨标准煤。

杭州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在国家和省奖励的基础上,市级财政根据年节能量按60元/吨标准煤的标准给予配套奖励;符合市级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条件的项目,市级财政根据年节能量按200元/吨标准煤的标准给予奖励,所在区、县(市)财政根据年节能量按100元/吨标准煤的标准给予配套奖励。

江苏

江苏省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奖励资金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共同负担,其中:中央财政奖励标准为240元/吨标准煤,省级财政配套奖励标准为60元/吨标准煤。

苏州市关于加快推进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

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力度。每年从市节能专项资金中安排一定资金,对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实施节能技术改造并取得明显成效的项目进行补助,补助资金由节能服务公司和用能单位按照双方约定比例分享。

无锡市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到2015年,在全市范围内实施150个左右合同能源管理示范项目,培育30个左右重点节能服务中介机构,形成较为完善的合同能源管理机制和规范有序的节能服务市场,使合同能源管理成为用能单位实施节能改造的重要方式。

重庆

重庆市关于加快推进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意见

对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取得的营业税应税收入暂免征收,节能服务公司将项目中的增值税应税货物转让给用能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所得税法有关规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年至第6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重庆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国家级节能服务公司实施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奖励标准为360元/ 吨标准煤,市级节能服务公司实施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奖励标准为200元/吨标准煤。

天津

天津市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暂行办法

财政奖励资金用于支持的范围是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的工业、建筑、交通等领域以及公共机构节能改造项目。已享受国家、本市及其他相关补助政策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不纳入本办法支持范围。

山东

山东省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意见

对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取得的营业税应税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对其无偿转让给用能单位的因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形成的资产,免征增值税。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税法有关规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青岛市财政局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财政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按年节能量和规定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及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相关支出。奖励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市财政共同承担,奖励标准为:中央财政240元/吨标准煤,市财政60元/吨标准煤。

福建

福建省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按核定的项目年节能量,工业项目以300元/吨标准煤的标准予以奖励,建筑、交通、公共机构等其他领域项目以500元/吨标准煤的标准予以奖励。给予单个支持对象的单次奖励资金最多不超过300万元。

厦门市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取得的营业税应税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节能服务公司实施符合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将项目中的增值税应税货物转让给用能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

厦门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财政奖励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市级财政共同负担,其中:中央财政奖励标准为240元/吨标准煤,市级财政奖励标准为100元/吨标准煤。

湖南

湖南省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符合国家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要求的项目,按照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后年实际节能量奖励300元/吨标准煤,其中:中央财政奖励240元/吨标准煤,省级财政奖励60元/吨标准煤。

河南

河南省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到2015年,全省形成20家左右年营业收入超亿元的专业节能服务公司、5家年营业收入超5亿元的综合性节能服务公司。

奖励资金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共同负担,其中中央财政奖励240元/吨标准煤、省级财政奖励60元/吨标准煤。

河南省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项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节能量审核机构每完成一个项目基准能耗审核,省财政支付3000元;每完成一个项目年节能量审核,省财政支付5000元。

安徽

安徽省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2012年国家强农惠农政策措施汇总

2012年国家强农惠农政策措施汇总 1.国家对今年农业农村工作的总体要求 2012年党中央、国务院对农业农村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同步推进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围绕强科技保发展、强生产保供给、强民生保稳定,进一步加大强农惠农富农政策力度,奋力夺取农业好收成,合力促进农民较快增收,努力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要以稳定发展粮食生产为重点,加快农业科技进步,千方百计使粮食产量稳定在10500亿斤以上、农民收入增幅保持在7.5%以上,努力确保不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和区域性重大动物疫情,持续提高农产品供给保障能力,为实现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提供基础保证。在工作着力点上,围绕强科技保发展、强生产保供给、强民生保稳定,突出“巩固、加强、优化、改革”。巩固,就是要巩固增产增收的好形势,扩大强农惠农富农政策效果,坚持和完善行之有效的发展措施、工作机制,确保农业农村经济在新的起点上稳步前进。加强,就是要加强农业科技创新和推广,加强体系机构建设,切实提高基层科技服务能力,开展“农业科技促进年”活动,更大地发挥科技支撑作用。优化,就是要优化农业生产力布局,完善现代农业产业体系,大力支持主产区、生产大县和区域特色产业发展,提高农业生产专业化、

标准化、规模化、集约化水平。改革,就是要坚持不懈推进农村改革和制度创新,总结、推广基层经验,深入推进现代农业示范区和农村改革试验区建设,扩大农业对外开放,进一步增强农业农村经济发展活力。 2.种粮农民直接补贴政策 2012年,中央财政将继续实行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安排151亿元,补贴资金原则上要求发放到从事粮食生产的农民,具体由各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3.农资综合补贴政策 农资综合补贴按照动态调整制度,根据化肥、柴油等农资价格变动,遵循“价补统筹、动态调整、只增不减”的原则及时安排和增加补贴资金,合理弥补种粮农民增加的农业生产资料成本,2012年农资综合补贴共安排1078亿元。为支持做好春耕备耕工作,1月份,中央财政已向各省(区、市)预拨补贴资金835亿元,要求力争在春耕前通过“一卡通”或“一折通”直接兑付到农民手中。3月份,中央财政下拨第二批农资综合补贴243亿元。 4.良种补贴政策 2011年中央财政安排良种补贴220亿元。水稻、小麦、玉米、棉花、东北和内蒙古的大豆、长江流域10个省市和河南信阳、陕西汉中和安康地区的冬油菜、藏区青稞实行全覆盖,马铃薯、花生在主产区开展试点。小麦、玉米、大豆、油菜、青稞每亩补贴10元。其中,新疆地区的小麦良种每亩补贴15元;水稻、棉花每亩补贴15元;

合同能源管理企业管理办法

附件: 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 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25号),中央财政安排资金,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给予适当奖励(以下简称“财政奖励资金”)。为规范和加强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合同能源管理,是指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以契约形式约定节能目标,节能服务公司提供必要的服务,用能单位以节能效益支付节能服务公司投入及其合理利润。本办法支持的主要是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 节能服务公司,是指提供用能状况诊断和节能项目设计、融资、改造、运行管理等服务的专业化公司。 第三条财政奖励资金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实行公开、公正管理办法,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支持对象和范围 第四条支持对象。财政奖励资金支持的对象是实施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节能服务公司。 第五条支持范围。财政奖励资金用于支持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的工业、建筑、交通等领域以及公共机构节能改造项目。已享受国家其他相关补助政策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不纳入本办法支持范围。 第六条符合支持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行审核备案、动态管理制度。节能服务公司向公司注册所在地省级节能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节能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进行初审,汇总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组织专家评审后,对外公布节能服务公司名单及业务范围。 第三章支持条件 第七条申请财政奖励资金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须符合下述条件: (一)节能服务公司投资70%以上,并在合同中约定节能效益分享方式; (二)单个项目年节能量(指节能能力)在10000吨标准煤以下、100

合同能源管理模式(EMC)的核算管理

企业研究Business research 总第396期 第06期2012年3月 合同能源管理也称为能源合同管理,是20世纪70年代左右在西方发达国家发展而成的基于市场运作的新型节能机制。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实际上是一种将合同双方所节约的能源费用用于支付节能项目成本并为参与者带来经济效益的节能投资手段。2010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发改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该通知提出促进节能产业发展的措施,包括较为完备的会计制度等。我国现行的会计制度以及企业会计准则都未对能源合同管理的会计处理进行规范,虽然近年来有关能源合同管理的会计处理理论研究不少,但在会计实务中,不同的节能公司以及用能企业的能源合同管理业务的会计处理方法各异。因此需要对合同能源管理进行统一规范。 一、合同能源管理会计确认及计量 所谓合同能源管理具体是指节能服务企业与客户签订服务合同,企业提供客户进行节能资产改造所需的全部资金、设备以及技术,在效益期内企业与客户共同分享节能改造所取得的收益,效益期满后节能资产全部无偿转移给客户。现阶段我国多数能源管理合同都是该一类型的,有部分学者认为,该类能源管理合同满足融资租赁的标准以及基本特征,可以采用融资租赁的方式进行会计核算。笔者认为,能源管理合同的会计处理方式不需要将报酬转移情况以及资产所有权的风险考虑进去,而融资租赁合同实质上是转移了报酬及全部风险的合同。在节能效益分享型的能源管理合同中,与资产所有权相关风险在整个合同期均存在,但是合同并未将风险全部转移给客户,作为租赁一方的节能服务企业仍然需要承担大部分的风险。 综上所述,节能资产改造在不同的时间段其报酬及风险是不一样的,所引发的经济后果也不一样,会计核算也要区别对待。根据不同阶段的具体情况可以将能合同能源管理的会计确认及计量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一)节能资产改造阶段 节能服务企业所需承担的主要是节能资产改造失败的风险,在此阶段客户不需要进行会计核算。根据能源管理合同,节能服务企业对节能资产的改造负有实质性的资金、设备以及技术支出义务,依据成本与收入相符合原则,节能资产改造阶段的成本支出是为以后获得收益的投资,这时候可以参考建造合同标准进行会计核算,根据节能资产改造完工的进度来确认相关支出,在在建工程中进行归集。此阶段无收入。因此在这一阶段内无收益。如果在这一阶段内节能资产改造失败,客户与节能服务企业之间的合同将 终止,节能服务企业所投入的成本以及相应的赔偿应进行量化,计入相关成本,不存在后续的会计核算问题。 (二)节能资产改造结束至合同期满阶段(节能效益分享期)在这一阶段内,节能资产改造已结束并进入到预期的使用状态,客户需要将节能收益相应的应付账款支付给节能服务企业并对此进行会计核算,与之相应的收益主要反映到成本支出的减少中,无需对收益进行会计处理。节能服务企业也因此获得了与节能资产所有权相对应的预期节能收益的权利,节能收益一般会受到节能资产状态等多方面的影响,因此节能服务企业所获得的账款是不确定的,也正是因为存在不确定性使得能源管理合同的会计处理方法与融资租赁合同的会计处理方法不一样。本质上,节能服务企业的收益权利是一种与节能资产所有权相对应的无条件收取收益的权利,但是由于资产流量的不稳定性,节能服务企业应将该权利量化成债权(应收账款),金额以预计可以收到的金额来确定。在合同履行期间,节能服务企业应定期对量化的债权(应收账款)自查进行减值测试,对所确认的减值费用进行计提减值或者摊销准备。同时在改造期结束时,将在在建工程转入固定资产,并在合同期内逐期折旧,计入相关成本。 (三)合同期满后 在这一阶段,节能服务企业债权(应收账款)应已收取结束,节能服务企业在此阶段不需要进行其他会计核算。客户所接受的节能资产主要是依据可回收金额及资产的账面价值按照接受捐赠处理。 二、能源管理合同的会计处理 根据收益实现方式的不同,节能效益分享型能源管理合同分为上述三个阶段进行处理,客户与节能服务企业在各个阶段的会计处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客户方面的会计处理⒈节能资产改造期间,客户不需要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⒉节能资产改造结束并达到预定的可使用状态到合同期满阶段,客户由于获得节能资产使用权,需要对支付给节能服务企业的分享收益按造受益对象计入有关费用及成本,借记制造费用或者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或者应付款等科目,因此不需要对收益进行会计处理。 ⒊合同期满后,客户所接受的节能资产按照接受捐赠处理,以可收回金额以及节能资产的账面价值计入固定资产,借记固定资 合同能源管理模式(EMC)的核算管理 黎亮 (四川省道生能源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四川成都610000) 摘 要:对于合同能源管理这一新型商业管理模式的市场化节能体系,企业会计准则还无法对其会计核算进行有效的规 范,因此在会计实务中存在较多的问题。本文主要从能源管理合同双方的会计处理着手,分析与节能效益分享型的能源管理合同有关的会计确认、 会计计量、会计处理及会计报告等问题,介绍了节能效益分享型的能源管理合同会计处理方法以及相应的原则,以期对提高合同能源管理,推动节能事业的发展有所裨益。关键词:能源管理合同;会计处理;会计核算 (下转第82页) 77··

合同能源管理模式

合同能源管理模式 一、概念 合同能源管理(简称“EMC”)是一种新型的市场化节能机制。其实质就是以减少的能源费用来支付节能项目全部成本的节能业务方式。这种节能投资方式允许客户用未来的节能收益为工厂和设备升级,以降低目前的运行成本;或者节能服务公司以承诺节能项目的节能效益、或承包整体能源费用的方式为客户提供节能服务。 二、分类 能源管理合同在实施节能项目的企业(用户)与节能服务公司之间签订,它有助于推动节能项目的实施。依照具体的业务方式,可以分为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业务、承诺型合同能源管理业务、能源费用托管型合同能源管理业务。在传统节能投资方式下,节能项目的所有风险和所有盈利都由实施节能投资的企业承担;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中,一般不要求企业自身对节能项目进行大笔投资。概括地说,合同能源管理模式是节能服务公司通过与客户签订节能服务合同,为客户提供包括:能源审计、项目设计、项目融资、设备采购、工程施工、设备安装调试、人员培训、节能量确认和保证等一整套的节能服务,并从客户进行节能改造后获得的节能效益中收回投资和取得利润的一种商业运作模式。

三、发展前景 国务院办公厅2010年4月2日转发了发改委、财政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四部委《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意见》。《意见》提出,将采取资金补贴、税收、会计和金融四方面措施推动合同能源管理发展。《意见》同时明确,到2012年,扶持培育一批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发展壮大一批综合性大型节能服务公司。到2015年,建立比较完善的节能服务体系,使合同能源管理成为用能单位实施节能改造的主要方式之一。合同能源管理能有效地刺激企业节能减排的动力,因此在市场化运作、管理都逊色很多的工业节能和建筑节能领域,会得到很大的运用,预计2010年节能服务产业总产值有望达到800亿元,同比增长36%。根据中国节能协会节能服务产业委员会(EMCA)对于节能服务产业的估算,节能市场总规模大约4000亿,未来发展空间非常巨大。 山东融世华租赁有限公司【企业基本情况】 山东融世华租赁有限公司,是我国政府为实施“世界银行/全球环境基金/中国节能促进项目”而成立的三家示范性的能源管理公司(EMCo)之一。2007年初,商务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公司成为“融资租赁内资试点企业”。目前,

为解决三农问题近年来国家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惠农政策

为解决三农问题,近年来,国家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惠农政策,其中农业补贴、减免农业税等政策已经取得了成效。但是农产品流通方面的政策效果却不显著。 农业是一个产业,要想让农业健康稳定发展,必须维持农业的产业活性,单纯靠“补、免”的输血方式不能解决根本问题,农业政策制定的着眼点应该是建立良好的农产品流通体系,通过农业自身的产业活性稳定农业。但是从目前来看,我国在农业流通方面的政策还没有达到这一目的。 我认为我国农产品流通发展存在三个主要瓶颈,农业流通企业发展规模化程度不够,农业流通企业的专业化程度不足和税收负担过重。其中农业流通企业税收负担过重时制约农业流通产业发展的最严重问题。 农业流通企业发展规模化程度不足。具体来说有以下几个表现:目前中国的农业流通领域中,知名企业还比较少,不仅在全国知名的企业凤毛麟角,即使是在一个省的范围内具有相当知名度度的企业也不多,一般的农业流通领域企业只是在一个相对较小的范围内享有知名度,这种情况的不利于农产品全国大物流的形成,也不利于今后中国农产品以产业姿态的对外扩张;其次企业的资本普遍不足,不能有效抵御重大经营风险,不能兼顾多种农产品的经营,这也导致部分企业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的现象的产生。 农业流通企业发展专业化程度不足。目前我国除了一些依托出口盈利的企业外,大部分企业都没有专门的农产平经营意识,尤其一些中小型企业,往往根据市场行情选择经营项目。农产品的特殊性决定了其流通状况对于其未来的生产具有很强的指导作用,农产品流通领域缺乏专业的农产品流通企业,对于平衡各种农产品(尤其是不易储备的农产品)的生产有很多不良影响。 居高不下的税收是农产品流通企业反映最强烈问题的一个问题。例如亚洲最大的农产品交易平台“寿光农产品物流园”年应缴各项税金达6000万元,占到企业总成本的24%。税负率高是该企业发展中面临的一个瓶颈,造成经营负担过重,削弱了可持续发展能力。像“寿光农产品物流园”这样的大型企业抵御税收压力的能力较强,不至于出现严重的经营危机,但是依然还是觉得负税较重,对于一般的小企业来说,过高的赋税很容易造成企业流动资金短缺、抗打击能力下

国家合同能源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条目一览

国家合同能源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条目一览 1.法律部分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1997年通过,2007年修订; 2)《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2008年颁布,2009年实施; 3)《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法规、政策性文件部分 1)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颁布的关于财政奖励合同能源管理 项目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2010年10月19日) 2)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中华人民共 和国国家标准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2010年8月9日) 3)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颁布的关于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 励资金需求及节能服务公司审核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2010年6月29 日) 4)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颁布的关于印发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 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6月3日) 5)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 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2010年4月2日); 6)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2009年全国建设领域节能减排专项监督检查建 筑节能检查的通报(2010年3月30日); 7)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2010年工业节能与综合利用工作要点》的通 知(2010年3月18日); 8)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关于2009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 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10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决议(2010年3 月14日);

9)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2010 年重点工作的通知(2010年2月10日); 10)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家质量监督检 验检疫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工作的意见(2010年2月2 日); 1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 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2009年12月31日); 12)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意见(2009年12月1日); 1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校园建筑节能监管系统 建设技术导则》及有关管理办法的通知(2009年10月15日); 14)中国城市科学研究会关于召开“第六届国际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大会暨 新技术与产品博览会”的通知(2009年10月9日); 15)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学技术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关于印发半导 体照明节能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2009年9月22日); 16)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2009年9月19日); 17)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09年节能减排工作安排的通知(2009年7月 19日); 18)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实施 方案》的通知(2009年7月6日); 19)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 于贯彻实施《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的通知(2008年12月4日); 2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系统深入开展节能行动和进一步加强节油节电、 节能减排工作的通知(2008年11月7日); 21)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水路交通节能中长期规划纲要的通知(2008年 09月23日); 22)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务院法制办关于贯彻实施 《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的通知(2008年9月16日); 2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2008年建设领域节能减排工作的实施意见 (2008年9月5日);

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及节能效益分配型财务核算方法

作为新的业务模式,合同能源管理在实施过程中存在四方面的问题。因此,本文在简要介绍和分析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现行状况的基础上,着重从财务核算角度探讨节能项目资产投资额的归集与确认、合同价款结算、成本费用的确认与收益分配等会计处理问题。 一、合同能源管理与节能服务公司的介绍 1.合同能源管理(Energy Performance Contracting,简称EPC)是一种新型的市场化节能机制,其实质就是以减少的能源费用来支付节能项目全部成本的节能业务方式。 2.节能服务公司(Energy Management Company,简称EMCo),国外也称ESCo(Energy Service Company),又称能源管理公司,是一种基于合同能源管理机制运作的、以赢利为目的的专业化公司。它开展的EPC业务具有以下特点:商业性,风险性,多赢性以及整合性。 二、节能服务项目投资的收回 在节能效益分享型模式下,投资的收回通常采用的做法是:在项目合同期内,节能服务公司对与项目有关的投入(包括土建、原材料、设备、技术等)拥有所有权,并按合同约定与客户分享项目产生的节能效益。在节能服务公司的项目资金、运行成本、所承担的风险及合理的利润得到补偿之后(即项目合同期结束),设备的所有权一般将转让给客户。客户最终获得高能效设备并享受节能设备在寿命期内的全部节能效益。节能效益分享型项目的投资收回具有明显的风险高、周期长的特点。 三、国家现行有关政策 1.对节能服务产业采取适当的税收扶持政策,主要包括营业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减免优惠、费用税前扣除等。 2.企业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节能改造,如购建资产和接受服务能够合理区分且单独计量的,应当分别予以核算,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处理。如不能合理区分或虽能区分但不能单独计量的,企业实际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支出作为费用列支,能源管理合同期满,用能单位取得相关资产作为接受捐赠处理,节能服务公司作为赠与处理。 四、合同能源管理方式财务核算探析 1.合同能源管理模式与租赁模式有很大的趋同性,在会计处理上可以将其认定为融资租赁或者经营租赁。合同能源管理模式是租赁的特殊表现形式,与现行准则规范的租赁业务也有不同。 2.为准确确定节能项目投资额,应结合节能项目投资回收特点,依据所签节能合同的不同类型进行会计计量。 3.合同期内,收益的确认有两方面:(1)按融资租赁确认,EMCo与用能企业比照融资租赁处理;(2)按经营租赁确认,EMCo按收到的节能分配收益确认为当期的收入,对节能资产视同固定资产,在合同期分摊节能资产及节能服务初始投资额。 4.用能企业对节能项目资产的管理按融资租赁模式,建议用能企业节能项目投资额应当以合同期内支付服务费(节能设备及技术服务费)价款总额的现值为基础确定,设置“固定资产——节能项目资产”核算,合同期内计提折旧;按经营租赁模式,为了保证节能项目资产的安全和有效使用,用能企业应设置“合同能源管理节能资产”备查簿作备查登记,以反映和监督节能资产的使用、接受和结存情况。同时,应在财务报告中披露。 五、节能效益分享型企业会计核算方法举例

(完整版)合同能源管理合同模板

合同编号: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合同 甲方: 乙方: 丙方: 日期:年月日

(以下简称甲方)、(以下简称乙方)与(以下简称丙方),为了明确供热方、用热方和供气方在供应和使用中的权利和义务,三方同意就 (项目名称)冬季供热事宜 进行订立本合同能源管理节能服务合同,并支付相应的节能服务费用。双方经过平等协商,在真实、充分地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达成如下协议,并由三方共同恪守。 第一节术语和定义 双方确定:本合同及相关附件中所涉及的有关名词和技术术语,其定义和解释如下: 合同能源管理: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以契约形式约定节能项目的节能目标,节能服务公司为实现节能目标向用能单位提供必要的服务,用能单位以节能效益支付节能服务公司的投入及其合理利润的节能服务机制。 节能服务公司:提供用能状况诊断、节能项目设计、融资、改造(施工、设备安装、调试)、运行管理等服务的专业化公司。 项目节能量:在满足同等需求或达到同等目标的前提下,通过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用能单位或用能设备、环节的能源消耗相对于能耗基准的减少量。 节能效益分享总比例:节能效益分享年限内,用能单位和节能服务公司各自的节能总收益占节能总量的比例,由节能服务公司在文件中列明。 合同能源管理节能效益分享型:节能改造工程前期投入由节能公司支付,客户无需投入资金。项目完成后,客户在合同期内,按双方约定比例与公司分享由项目产生的节能效益。 第二节项目概况

2.1项目名称: (以下简称“项目”或“本项目”)。 2.2项目地点: 2.3项目内容: 乙方为甲方项目提供供热服务,使用丙方提供的天然气为甲方项目供热。乙方负责锅炉房内建设,包括锅炉房内锅炉系统及辅机设备的采购、安装工程,不包括锅炉房内土建工程及水、电、天然气、接入工程等(本协议服务以下简称“供暖项目”)。 2.4项目供热面积:约平米,其中办公平方米甲方承诺总供热面积不小于平米,具体供热面积以当年双方确认面积为准。 2.5合同期限 2.5.1本项目合同期限(含建设期和分享期)自合同签署日始,合同期限为年。合同到期,双方另行协商。 2.5.2 项目建设期为日,以收到甲方进场施工通知为准,乙方须在期 限内完成项目建设;若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或发生不可抗力事件而延误项目建设,则项目建设期相应顺延。 第三节项目方案设计、实施和项目的验收 3.1 甲乙双方应当按照本合同附件项目方案所列的项目方案文件的要求以及本合同的规定进行本项目的实施。上述文件之间如有冲突应以详细的施工方案为准。 3.2 附件项目方案经甲方批准,除非双方另行同意,或者依照本合同第7节的规定修改之外,不得修改。 3.3 乙方应当依照第 2.5条规定的时间和依照项目方案的规定开始项目的建设、实施和运行。 3.4供暖项目施工完毕后7日内,由甲方按方案检查工程质量;工程检查合

合同能源管理运作模式及典型案例

17 2010.No.3?月刊 节能与环保 节能服务公司(EM Co )是一种基于“合同能源管理”机制运作的、以赢利为直接目的的专业化公司。EMCo 与愿意进行节能改造的客户签订节能服务合同,向客户提供能源效率审计、节能项目设计、原材料和设备采购、施工、培训、运行维护、节能量监测等一条龙综合性服务,并通过与客户分享项目实施后产生的节能效益来赢利和滚动发展。节能效益分享型、节能量保证型、能源费用托管型是合同能源管理运作的三种基本模式,在此基础上,经过多年的发展,又出现了改造工程施工模式、能源管理服务模式,以及节能效益分享型与节能量保证型相结合、节能效益分享型与能源费用托管型相结合、租凭业务与合同能源管理相结合等复合型商务模式。 一、节能效益分享模式 这种模式中节能改造工程的全部投入和风险由公司承担,项目实施完毕,经双方共同确认节能率后,在项目合同期内,双方按比例分享节能效益。项目合同结束后,节能设备无偿移交给企业使用,所产生的节能收益全归企业享受。该模式适用于诚信度很高的企业。采用这种模式的项目主要集中在建筑领域。 典型案例:昌科供暖中心节能项目 北京昌科供暖中心供热对象大都是20世纪90年代初期的建筑,且原系统没有热网监控系统,无法对热网进行全面的监控与管理,换热系统、控制系统比较落后,存在较大的能源浪费现象。改造前年蒸汽供应量约270000t ;年电耗约192万k W h ;年补水量约62500t 。根据项目情况,昌科供暖中心与北京中竞同创能源环境技术有限公司进行了节能改造合作,采用“节能效益分享型”的合同能源管理合作模式,从技术、设备、管理全方位实现了系统的优化。更换了老化的管式换热器;构建了热网监控系统;增加了具有气候补偿功能的自动控制系统;安装了全自动补水变频系统;对工业蒸汽用户实现了远程监测;采用“循环水泵超常规节电”技术,使循环泵工作在最高效率点上;采用“根除热网水力失调”技术,实现了热网水力平衡;安装了 新型除污器等。 合同能源管理运作模式及典型案例 武德俊 柳晓雷 题

我国明确合同能源管理税收优惠政策

我国明确合同能源管理税收优惠政策 从2011年起,我国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将享有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等多项税收优惠政策。 为鼓励企业运用合同能源管理机制,加大节能减排技术改造工作力度,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联合发布《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明确了我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具体税收优惠政策。两部门在通知中明确,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取得的营业税应税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节能服务公司实施符合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将项目中的增值税应税货物转让给用能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 通知同时明确,要享有上述营业税和增值税优惠,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相关技术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规定的技术要求;而且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签订《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其合同格式和内容应符合《合同法》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等规定。 在企业所得税优惠方面,通知指出,如果节能服务公司同时满足注册资金不低于100万元、节能服务公司投资额不低于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投资总额的70%等多项条件,其实施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凡是符合企业所得税税法有关规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此外,节能服务公司以及与其签订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的用能企业,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有关资产的企业所得税也享有优惠政策。 一是将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纳入中央预算内投资和中央节能减排专项资金支持范围,给予资金补助或奖励。 二是实行税收优惠政策。对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取得的营业税应税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对其无偿转让给用能单位的因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形成的资产,免征增值税;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税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条件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与节能服务公司签订符合条件的能源管理合同的用能企业,按照能源管理合同实际交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均可以在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区分服务费用和资产价款进行税务处理;合同期满,节能服务公司提供给用能单位的因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形成的资产,按折旧或摊销期满的资产进行税务处理。 三是完善会计处理制度。政府机构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节能改造,按照合同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支出视同能源费用进行列支;事业单位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节能改造,按照合同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支出计入相关支出;企业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节能改造,如购建资产和接受服务能合理区分单独计量的,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处理;如不能合理区分或虽能区分但不能单独计量的,企业实际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支出作为费用列支,能源管理合同期满,用能单位取得相关资产作为接受捐赠处理,节能服务公司作为赠与处理。

合同能源管理的几种形式(1)

合同能源管理形式 合同能源管理机制的实质是一种以减少的能源费用来支付节能 项目全部成本的节能投资方式。这样一种节能投资方式允许用户使用 未来的节能收益为工厂和设备升级,以及降低运行成本。 能源管理合同在实施节能项目投资的企业与专门的盈利性能源管理 公司之间签订,它有助于推动节能项目的开展。在传统的节能投资方 式下,节能项目的所有风险和所有盈利都由实施节能投资的企业承担 能源服务合同费用由担保的、节约下来的能源费用中支付,概无需额 外支出,特点如下: 1:降低能耗 2:设备更新、享受更好的能源服务 3:节约运营、维护成本 能源费用节省: 能源合同前执行能源合同能源合同结束后

能源管理的几种形式: 1.节能效益分享型 ●EMCo提供项目的资金(其中业主承担30%); ●EMCo提供项目的全过程服务; ●合同期内EMCo与客户按照合同约定分享节能效益,合同结束后设备和节能效益全部归客户所有,客户的现金流始终是正的。 2.融资租赁型 ●融资公司投资购买节能服务公司的节能设备和服务,并租赁给用户使用,根据协议定期向用户收取租赁费用。 ●项目合同结束后,节能设备由融资公司无偿移交给用户使用,以后所产生的节能收益全归用户。 3.B.O.T. Building Operation Transfer 建设运营移交 4.能源费用托管型(适合原有设备的改造) ●按合同规定的标准,EMCo为客户管理和改造能系统,承包能源费用; ●EMCo的经济效益来自能源费用的节约,客户的经济效益来自能源费用(承包额)的减少。 5.节能量保证型(适合原有设备的改造) ●客户提供全部或部分项目资金; ●EMCo提供项目的全过程服务;

合同能源管理税收优惠政策.doc

财政部:我国明确合同能源管理税收优惠政策 来源:新华社、财政部网站、中央政府门户网2011-02-18 09:16:34 | 字号:大中小 记者17日从财政部获悉,从2011年起,我国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将享有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等多项税收优惠政策。 为鼓励企业运用合同能源管理机制,加大节能减排技术改造工作力度,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联合发布《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明确了我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具体税收优惠政策。 两部门在通知中明确,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取得的营业税应税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节能服务公司实施符合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将项目中的增值税应税货物转让给用能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 通知同时明确,要享有上述营业税和增值税优惠,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相关技术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规定的技术要求;而且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签订《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其合同格式和内容应符合《合同法》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等规定。 在企业所得税优惠方面,通知指出,如果节能服务公司同时满足注册资金不低于100万元、节能服务公司投资额不低于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投资总额的70%等多项条件,其实施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凡是符合企业所得税税法有关规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此外,节能服务公司以及与其签订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的用能企业,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有关资产的企业所得税也享有优惠政策。 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鼓励企业运用合同能源管理机制,加大节能减排技术改造工作力度,根据税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25号)精神,现将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涉及的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政策问题

合同能源管理会计处理及税务处理

合同能源管理会计处理及税务处理 2016-10-13 激萌12转自希言自然 修改微信分享: 合同能源管理会计处理及税务处理 2010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25号,下简称25号文),意见提出了一系列完善和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其中包括完善会计制度。 我国现行的会计准则及会计制度暂未对合同能源管理的会计核算进行明确规范。近年来关于合同能源管理会计核算的理论研究也有不少,而在实践中,不同的节能服务公司及用能单位、或合作方式不同的合同能源管理业务,其会计处理也是方法各异。在此笔者想结合自身的工作经验,对合同能源管理的会计核算提出自己的一些看法。 一、合同能源管理的概念及特点 所谓合同能源管理,就是由能源服务公司与用户签订节能服务合同,向用户提供节能诊断、设计、融资、改造、培训、维护甚至节能量监测等一条龙综合性服务,并通过与用户分享项目实施后产生的节能效益来回收投资成本及取得利润的一种商业运作模式。 合同能源管理具有以下主要特点: 1.用能单位在零投资、零资金风险的前提下实现节能效益,以减少的能源费用支付节能改造项目成本,合同期满后可免费获得该节能设备; 2.能源服务公司先垫付资金为用户进行节能改造,因此承担了资金使用成本和投资回收的风险,但合同能源管理模式下投资的收益往往比节能设备即时卖断方式的利润空间要大。 3.节能设备由能源服务公司投资建设,在合同期内设备的所有权属于能源服务公司,使用权属于用能单位。合同期满,节能设备一般无偿赠送给用能单位。 二、合同能源管理的会计准则适用 合同能源管理主要依赖于特定的节能设备进行,因此合同能源管理会计核算的关键是节能设备的核算,而会计核算的基础是会计准则的适用。在理论研究和 实际工作中,根据不同的合同条件,对节能设备的会计核算主要有以下观点或方法: 1.适用存货准则节能设备生产企业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向用能单位提供自产的节

合同能源管理合作合同(生物质锅炉改造范本)

合同能源管理合作合同 合同编号: 甲方(改造方):广州博恩能源有限公司 乙方(用汽方): 合同签定日期:2014年月日 合同签订地点:广州市白云区

第一条合作内容 乙方现有两台燃油蒸汽锅炉,型号为WNS2-1.25-Y南雁蒸汽锅炉1台,WNS2-1.0-Y 上海华中蒸汽锅炉1台(以后留为备用),甲方将南雁2吨锅炉由燃用轻油改造为燃用纯木质颗粒,甲方提供所有的改造设备,并负责安装验收,和以后的锅炉运营。乙方按合同约定方式向甲方支付按蒸吨计算的蒸汽费用,每月结算一次,以达到节约能源开支的目的。甲方通过投资、改造后为乙方提供纯木质颗粒和负责锅炉运行、管理等,从乙方收取按蒸吨计算的蒸汽费用来回收投资和取得收益。 第二条价款总额及合作方式 甲方按本合同附件一《锅炉改造设备清单》约定的内容,给乙方改造一台WNS2-1.25-Y 蒸汽锅炉设备。共计改造费用为人民币元。费用由甲方承担。乙方配合甲方的改造工作。 乙方向甲方支付甲方投资总额的30%即万元作为合同履约保证金,并承诺按合同约定每月向甲方支付蒸汽量不少于蒸吨的费用。合同期内,甲方改造提供的设备所有权归甲方所有,合同期结束后,甲方改造提供的设备所有权全部归乙方所有。 第三条合同期限 本合同期限三年,甲乙双方同意继续合作,应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第四条合同履约保证金 乙方应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 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合同履约保证金人民币万元。乙方按约定支付保证金后,甲方开始履行本合同项下之义务。合同期满,甲方无息全额退还乙方合同履约保证金。 第五条锅炉改造设备的运输、安装及调试 1.自乙方向甲方全额支付合同履约保证金起日内,甲方应将锅炉改造的设备运抵 乙方并完成安装,乙方须在改造设备到达当日进行签收,并负责妥善保管。 2.甲方须在合同签订10天内将该项目安装所需技术图纸提交给乙方,乙方应按图提供方 便。 3.在改造设备安装时,乙方应积极配合安装工作,提供电源、水源等和甲方需要协助的 事项,并配合做好设备的调试运行工作。 4.乙方负责锅炉房外部的设施基建工程(包括照明、排水等)。 第六条锅炉改造的验收及合同期内年审 1.甲方负责办理锅炉改造的技术监督局相关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

合同能源管理模式

合同能源管理模式 篇一: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合同协议书 第一节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合同条款 本合同双方同意按“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就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或“本项目”)进行专项节能服务,并支付相应的节能服务费用。双方经过平等协商,在真实、充分地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达成如下协议,并由双方共同恪守。 第1节术语和定义 双方确定:本合同及相关附件中所涉及的有关名词和技术术语,其定义和解释如下: “合同能源管理”: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以契约形式约定节能项目的节能目标,节能服务公司为实现节能目标向用能单位提供必要的服务,用能单位以节能效益支付节能服务公司的投入及其合理利润的节能服务机制。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指南安市道路路灯节能改造合同能源管理模式项目。挂牌人就本项目的节能工程灯具整套设备的投入、更换、安装和维护,以及节能效益分享通过公开挂牌的方式,选择合适的节能服务公司,由节能服务公司设立全资项目公司以投融资形式,负责对本项目的节能工程灯具整套设备的投入、更换、安装和维护,并承担其技术和

财务风险。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后,由用能单位按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合同的约定,经双方共同确认节能效率,在合同管理期内,双方按比例分享节能效益。合同管理期结束后,节能设备全部无偿移交给用能单位,以后所产生的节能收益归用能单位独享。 “用能单位”:指南安市创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南安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 “节能服务公司”:指符合本项目挂牌文件规定资质条件,为本项目提供融资、改造建设(施工、设备安装、调试)、运行管理等服务的法人实体。 “有权部门”: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任何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和政府及其任何下属机构,以及对项目公司或本项目或其任何部分具有管辖权的任何部门和权力机构。 “适用法律”:指所有现行有效及不时修改、增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司法解释及其他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项目公司”: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法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和登记注册的、以实施本协议为目的的有限责任公司。 “项目”或“本项目”:指南安市道路路灯节能改造合同能源管理模式项目,即挂牌人就本项目的节能工程灯具整套设备的投入、更换、安装和维护,以及节能效益分享通过

国家强农惠农政策汇编

国家强农惠农政策汇编 一、农业系统 (1)、粮食直补 文件依据:中央1号文件 扶持对象:种粮农民 扶持标准:按计税面积每亩补贴13.5元。 (2)、良种补贴 文件依据:中央1号文件 扶持对象:种粮农民 扶持标准:早稻每亩补贴10元,中稻每亩补贴15元,晚稻每亩补贴15元(3)、农资综合直补 扶持对象:种粮农民 扶持标准:2008年每亩补贴80.6元,2009年根据农资价格上涨幅度和农作物实际播种面积,及时增加补贴。 (4)、油菜补贴 文件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油料生产发展的意见》(国办法[2007]59号)和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07年油菜良种补贴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农办财[2007]157号) 扶持对象:种油菜农民 扶持标准:每亩补贴10元 (5)、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 文件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4]1号)、《国务院办公厅2003-2010年全国农民工培训规划》 扶持对象:参加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的农民 扶持标准:中央、省、市、县四级配套资金比例为1:0.5:0.3:0.2;示范性培训中央财政最初对参训农民每人补助100元,之后逐年增加。 二、林业系统 (1)、退耕还林工程

文件依据:1、湘政办发[2004]37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退耕还林粮食补助办法的通知》;3、国发[2007]25号《国务院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的通知》;4、国家发改委等五部委发改农经[2007]36号《关于做好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 扶持对象:退耕户 扶持标准:退耕地造林每亩每年粮食补助210元,现金补助20元。生态林连续补助8年,经济林连续补5年。配套荒山造林一次性补助种苗费50元,从2008年度计划起,每亩补助10元。退耕地补助到期后延补一个周期政策,退耕地每亩每年粮食补助105元,现金补助20元。建立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用于基本口粮田、农村能源、后续产业、补植补造、生态移民五个方面建设,资金规模为105元/亩退耕地。 (2)、生物质能源林 文件依据:省林业厅湘林计[2007]81号《关于下达2007年度林业-中国石油林油一体化生物柴油原料林示范基地造林计划的通知》 扶持对象:生物质能源林基地建设者 扶持标准:每亩补助400元,按工程进度及检查验收结果拨付。 (3)、长(珠)江防护林 文件依据:省发改委、省林业厅湘发改农[2008]982号8个项目县,湘发改农[2008]581号文3个项目县 扶持对象:防护林基地建设者 扶持标准:项目县中央投资100万元,造林10000亩,每亩投资100元。(4)、生态公益林补偿 文件依据:《湖南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扶持对象:纳入补偿范围的林农 扶持标准:每亩5元,其中4.75元为补偿及管护等支出,0.25元为其它开支(5)、国有林场税费改革转移支付 扶持对象:国有林场 扶持标准:每年2371万元 (6)、未参保国有林业事业场圃参加城镇企业事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文件依据:湘农社政字[2007]16号 扶持对象:国有林场职工

相关主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