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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未成年人保护法中的弊端

浅析未成年人保护法中的弊端
浅析未成年人保护法中的弊端

浅析未成年人保护法中的弊端

在我国,依法治国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一项战略方针和战略目标。

未成年人在社会中是一类特殊群体,他们无论在生理上和心理上均与成年人有诸多不同。在生理方面,未成年人的生理结构正处于发育期,力量弱小,自我控制和自我保护能力较差;在心理方面,未年人具有较强依赖性,思想单纯,在认知恩那个李和分析判断能力上存在较大局限。因此,我国出台了《未成年人保护法》来保障未成年人的利益,但在实施的过程中总存在或多或少的问题。我把问题归结为以下几点:

第一,有关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内容简单、逻辑性差,且多分散在各个部门法中,缺乏系统性。首先,一些法律法规规定过于简单,不够具体。在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解释中,大多条款均为原则性的规定,只有大概的行为方向,没有具体的执行措施,造成实施起来弹性太大。其次,立法不够全面,一些问题存在立法空白。由于社会的不断进步和发展,原来没有过的问题现在极有可能显现出来,原来制定的法律如果不及时予以修正,则必然会出现立法滞后。如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在临时监管人、教育部门与法定监护人之间应如何转接,监护风险如何分担问题,一直为我国法律中的空白。而实际中由此种空白导致的纠纷却经常发生,司法机关由于无明确法律可依,则只能根据相关法律和法理做以推论,这必然导致同案不同地方不同判决的现象发生,极不利于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最后,“我国有关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大多法条均是禁止性和肯定性条款,并缺少违反该强制性规定应承担何种责任的罚则条款”。如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44条规定:“对于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未成年学生,在人民法院的判决生效以前,不得取消其学籍”。这条规定是非常典型的禁止性条款,对与学校来说,其知道了如此情况下不能取消学生想学籍,但是他并不知道如果取消了,则应当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如此,就容易陷入有令不行的尴尬境地。而对于最终未被宣判为有罪的学生而言,如果其学籍被取消,则他的维权途径何在?依据何在?长此以往,必将导致一些列社会问题的发生。

第二,有关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现有法规缺乏可操作性和执行性。首先,立法滞后,相关法律法规少协调和衔接,可操作性差。这一点在上文已经予以说明,此不赘述。其次,配套实施细则没有跟上,致使有些法律规定形同虚设。如根据我过法律规定,虐父母待被监护人或不尽监护人职责的,可以剥夺其监护人资格。但问题是,剥夺了父母监护资格的被监护人由谁监护?尽管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6条的规定,可以由父母所在单位和被监护

人所在居民委员会承担监护责任,但实践证明,由于职责和权责不够明确,单位和居民委员会是很难担任监护人的,这项规定虽然看似合理,但由于与实践脱节并且缺少细化规定,而成为纸上条款,并不能但到立法之初的目的。这也是为什么实践中很少有父母被剥夺监护权的原因所在。

第三,对特殊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不够。特殊未成年人是指如孤儿、流浪儿童、家庭破碎的儿童、残疾儿童等。这些未成年人的身心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是未成年人中的弱势群体,应该得到法律的特别保护。但是,对于这一点,我国法律存在较大空白。如《未成年人保护法》只就家庭对未成年人的保护进行了一般性规定,而这远远不能单亲家庭、重组家庭的未成年人的保护;只规定了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的保护,却忽视了受犯罪行为侵害的未成年人的保护。“实际上特殊未成年人与其他未成年人相比更加脆弱,权益更容易受到侵害,恰恰更应成为法律所保护的重点。”

学号:201202241

姓名:李广宝

浅析未成年人保护法中的弊端

浅析未成年人保护法中的弊端 在我国,依法治国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一项战略方针和战略目标。 未成年人在社会中是一类特殊群体,他们无论在生理上和心理上均与成年人有诸多不同。在生理方面,未成年人的生理结构正处于发育期,力量弱小,自我控制和自我保护能力较差;在心理方面,未年人具有较强依赖性,思想单纯,在认知恩那个李和分析判断能力上存在较大局限。因此,我国出台了《未成年人保护法》来保障未成年人的利益,但在实施的过程中总存在或多或少的问题。我把问题归结为以下几点: 第一,有关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内容简单、逻辑性差,且多分散在各个部门法中,缺乏系统性。首先,一些法律法规规定过于简单,不够具体。在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解释中,大多条款均为原则性的规定,只有大概的行为方向,没有具体的执行措施,造成实施起来弹性太大。其次,立法不够全面,一些问题存在立法空白。由于社会的不断进步和发展,原来没有过的问题现在极有可能显现出来,原来制定的法律如果不及时予以修正,则必然会出现立法滞后。如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在临时监管人、教育部门与法定监护人之间应如何转接,监护风险如何分担问题,一直为我国法律中的空白。而实际中由此种空白导致的纠纷却经常发生,司法机关由于无明确法律可依,则只能根据相关法律和法理做以推论,这必然导致同案不同地方不同判决的现象发生,极不利于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最后,“我国有关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大多法条均是禁止性和肯定性条款,并缺少违反该强制性规定应承担何种责任的罚则条款”。如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44条规定:“对于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未成年学生,在人民法院的判决生效以前,不得取消其学籍”。这条规定是非常典型的禁止性条款,对与学校来说,其知道了如此情况下不能取消学生想学籍,但是他并不知道如果取消了,则应当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如此,就容易陷入有令不行的尴尬境地。而对于最终未被宣判为有罪的学生而言,如果其学籍被取消,则他的维权途径何在?依据何在?长此以往,必将导致一些列社会问题的发生。 第二,有关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现有法规缺乏可操作性和执行性。首先,立法滞后,相关法律法规少协调和衔接,可操作性差。这一点在上文已经予以说明,此不赘述。其次,配套实施细则没有跟上,致使有些法律规定形同虚设。如根据我过法律规定,虐父母待被监护人或不尽监护人职责的,可以剥夺其监护人资格。但问题是,剥夺了父母监护资格的被监护人由谁监护?尽管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6条的规定,可以由父母所在单位和被监护

未成年人保护法案例分析

《未成年人保护法》案例分析 1、婷婷与其双胞胎的弟弟都刚刚小学毕业,其父母生意繁忙,于是不让婷婷继续上学而让她留在家中帮父母做家务,让其弟弟继续上学。她父母实施了哪些违法行为? 【案例分析要点】未成年人保护法10条中,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和其他残骸婴儿的行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由残未成年人。 13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依法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不得使在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 2、小刚为某校八年级的学生,今年14岁,很调皮,不爱学习,让班主任伤透了脑筋。“要不要小刚继续在校读书”问题在全班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给小带刚来很大的精神压力,他再也不肯到学校读书了。小刚的父母觉得他继续上学也不会有前途,就送他到一家商场当服务员。小刚在当服务员期间,结识了一些不良青年,学会了吸烟、喝酒、赌博,而且小偷小摸,曾偷了同事少量钱财,受到了商场的警告。9月份的某天晚上,他竟入户盗窃,因数额较大,触犯了刑法,在逮捕归案时,公安人员不开警车,不穿警服,不扩大知情面,并对小刚进行了不公开的审问。回答问题: (1)材料中哪些人的行为分别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哪些规定? (2)材料中哪些人的行为符合《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哪些规定? (3)小刚的变化给我们什么启示? 【案例分析要点】 (1)小刚和他的父母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中有关“家庭保护”中“必须让适龄未成年人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的规定;商场负责人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中有关“社会保护”中“38条中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规定;小刚的班主任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中有关“学校保护”中“18条,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出未成年学生”的规定。 (2)公安人员的行为符合《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司法保护”中“尊重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的规定。 (3)一般违法与犯罪之间没有不可逾越的鸿沟,一个人如果不养成遵纪守法的好习惯,有错误不改,任其发展下去就会走上犯罪的道路。中学生一定要加强道德修养,增强法律意识,提高明辨是非的能力,谨慎交友。 3、某一小学高年级,学生绝大部分为独生子女,娇惯成性,组织纪律性差。某一周三下午,综合实践课教师王老师上课期间,学生朴某在课堂上大声说话,无理取闹,王老师制止时,又与老师蛮缠,下课后王老师将朴某叫到王所住宿舍内批评朴某(只有两人在场),学生不服,与其争辩,王老师便给了朴某两记耳光,并说要与学生玩命,以此表示自己将学生“管好”的决心,直至下午5点50分才放学生回家,第七节英语课没上着(教师下班时间为5:30)。 【案例分析要点】 (1)学生朴某在课堂上大声说话,无理取闹,当王老师制止时,又与老师蛮缠,这对老师不尊重,违反了《小学生守则》第二条专心听讲,《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第三条,尊敬老师,接受老师的教导,与老师交流。也违反了《中国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侮辱、殴打教师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 因此,鉴于情节不是特别严重和恶劣,学生朴某应该向王老师承认错误,赔礼道歉 (2)王老师作为人民教师对学生严格要求,对工作认真负责应该是好的,但采取的方法不

未成年人保护法法律法规

未成年人保护法法律法规 孩子是祖国未来的花朵,所以在我国也制定了很多的法律来保护这些花朵,未成年保护法就是保护未成年的,那么你知道关于未成年保护法的法律法规吗?下面我们就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法规有哪些 我国宪法、刑法、民则通法、婚姻法、义务教育法、等许多法律法规,都对保护未成年人作出了明确规定另外,我国还特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两部专门法律,从家庭、学校、社会、司法四个方面具体规定了在保护未成年人方面的法律责任。 对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完善措施: 1.建立独立的未成年人刑法。我国目前没有设立独立的未成年人刑法,考虑到未成年人的特殊性,虽然法律中有关于未成年犯罪的条款,但以成年人犯罪为基础的法律终究不适用于未成年人,应制定专门的未成年法律。 法律中应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年龄、责任能力、处罚标准等作出明确规定;增加未成年犯罪独立的罪名,明确从宽处罚原则,适当降低处罚的力度,放宽减刑、假释的条件,借鉴外国以教育为主的理念,对未成年犯罪加以保护。 2.完善合适成年人在场制度。应当明确合适成年人在场制度的强制性与必要性,将“可以通知”改为“应当通知”,这样避免了未成人犯罪嫌疑人没有成年人在场的情况,如果未成人犯罪嫌疑人的法定监护人无法到场,应当通知其他合适的成年人到场。 转变办案人员的观念,让其意识到该制度的重要性,确保未成年人权利得到保障。规定到场成年人的条件。有些成年人虽按通知到场,但并不了解自己的责任与目的,缺乏法律知识,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起不到帮助作用。 3.对未成年人庭审模式作具体规定。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在短时间内设立专门的少年法院是很难实现的,可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庭审时作出相关规定。 首先,对专业术语进行解释。有些未成年人接受的文化教育程度较低,法律知识匮乏,不能正确理解法官的专业词汇,在这种情况下,可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对专业词语作出解释。不仅保障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权利,也有助于庭审顺利有序的进行,提高庭审效率; 其次,法庭庭审氛围不宜过于紧张、压抑,由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年龄较小,心理承受能力低,在法院这种严肃的氛围下,难免对其心理造成一定的影响,而且很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都是初犯,在陌生、紧张的环境下,对自己的陈述不能做出完整真实的表达。

最新未成年人保护法教案

未成年人保护法 一、教学目标: 1、知识与技能:通过学习,知道《未成年保护法》是一部专门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律,懂得未成年人的保护包括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等环节,增强未成年学生自我保护的能力。 2、过程与方法:通过案例分析、情景讨论、调查交流等,初步学习运用法律知识正确分析有关社会现象,掌握一定的依法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能力。 3、情感、态度、价值观:通过学习,努力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学会运用法律武器,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课前准备: 1、学生准备:(1)、查阅《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相关内容; (2)、小组调查:调查学校对学生人身安全、身心健康的保护措施;查找学校的安全隐患。 2、教师准备:(1)、收集相关的案例; (2)制作PPT 三、教学过程: 【多媒体显示】图片:含苞待放的花朵 问:花朵的盛开需要什么条件? 生:如:阳光、雨露、适宜的温度、园丁们特别的呵护 师:我们青少年正如这含苞待放的花朵,需要特别的呵护和照顾才能开放。国家考虑到青少年的特殊性,身心发育不成熟,自我保护能力

较弱,辨别是非能力较差,需要特殊的保护,因此制定了《未成年人保护法》,对未成年人予以特殊的保护。这也充分体现了国家对未成年人的关心和爱护。 【课题】未成年人保护法 师:昨天我接到我学生的一封信,他说他最近遇到了几个困惑,希望我帮他解答,咱们同学们是否愿意跟我一起帮他答疑解惑呢? 生:愿意。 【多媒体展示】王小东的困惑——一封短信,三个困惑 【多媒体展示】困惑一:这学期,学校新增加了许多摄像头,就连门卫都配备了电棍等装备,任何人来学校都要先登记还要询问来意,很麻烦呢;全天校门关闭,即使有事或请病假也要拿班主任假条交到门卫才可以出去呢、、、、、、 问:学校为什么要这样做呢? 【学生讨论】 师:学校增设摄像头,加强出入校园人员管理,看起来好像是繁琐复杂,但根本上却是为了学生的安全着想,有利于学生的人身安全,体现了对学生的学校保护。 【多媒体显示】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建立安全制度,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不得在危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设施的场所中进行教育教学活动。”

浅谈如何保护未成年人

浅谈如何保护未成年人 石阡县河坝小学张玉香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是很重要的,但他们的自我保护的能力是有限的,所以在教育未成年人自我保护的同时,外界的保护很重要,而且是主要的。只有将自我保护与外界保护结合起来,才能对未成年人实行有效的保护。 一.自我保护是重要的 未成年人的身心特征决定了他们是社会的"弱势群体",常常扮演犯罪受害者的角色。有关未成年人保护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法规要求未成年人增强自我防范意识和能力,在危急关头采取积极的自我保护和防范措施,以避免外界的不法侵害,这是非常必要的。应该承认,未成年人在遇到不法分子的侵袭时,往往处在敌强我弱的境地。在这些年中,经常都有未成年人被无辜的伤害的事件发生。所以在教育中,我们应该随时采取有效的教育方式方法,教给他们必要的自我保护知识。 二.外界保护是主要的 我们充分肯定未成年人自我保护和防范在防止自己遭受外界侵 害中的意义。因为众多事实已经证明,年龄小、体力弱的未成年人,如果有了基本的防范意识和能力,一旦遇到不良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

的引诱和侵害,有时候是可以避免受侵害的。但是,我们也应当注意到,未成年人身心的特点和社会经历,决定了他们自我保护和防范的能力是非常有限的。前几天。陕西省南郑县圣水镇幼儿园发生凶杀案就具有典型性。像这样的事例很多很多,也提醒我们,保护未成年人应当以外界保护为主,将外界保护与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结合起来,无论在《未成年人保护法》,还是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中,都贯穿着这样的指导思想。 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需要外界的保护和培育。现阶段,社会正处于错综复杂的变革时期,未成年人对来自各方面的不法侵害,自我保护和防范的意识和能力有限,特别是在遭受外界侵害的那一刻,未成年人在体力上与侵害者存在悬殊的差异,心理上存在一定的恐惧感。要让未成年人完全依靠自己的力量来保护自己,这是非常困难的。尽管未成年人应当加强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但这种意识和能力的培养有个过程。在整个未成年时期,外界的保护不仅是需要的,而且是主要的,外界保护尤其重要和关键。这就是我们经常讲的家庭、学校和社会教育对保护未成年人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我们所讲的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和防范,是建立在一定条件基础上的。这里讲的条件最核心的是要做到"三强调",即:强调政府在保护未成年人中的主体地位,强调法律在保护未成年人中的特殊作用,强调对未成年人进行保护的家庭、学校和社会责任。 三.如何提高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未成年人保护法案例分析

未成年人保护法案例分析 Prepared on 22 November 2020

《未成年人保护法》案例分析1、婷婷与其双胞胎的弟弟都刚刚小学毕业,其父母生意繁忙,于是不让婷婷继续上学而让她留在家中帮父母做家务,让其弟弟继续上学。她父母实施了哪些违法行为 【案例分析要点】未成年人保护法10条中,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和其他残骸婴儿的行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由残未成年人。 13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依法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不得使在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 2、小刚为某校八年级的学生,今年14岁,很调皮,不爱学习,让班主任伤透了脑筋。“要不要小刚继续在校读书”问题在全班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给小带刚来很大的精神压力,他再也不肯到学校读书了。小刚的父母觉得他继续上学也不会有前途,就送他到一家商场当服务员。小刚在当服务员期间,结识了一些不良青年,学会了吸烟、喝酒、赌博,而且小偷小摸,曾偷了同事少量钱财,受到了商场的警告。9月份的某天晚上,他竟入户盗窃,因数额较大,触犯了刑法,在逮捕归案时,公安人员不开警车,不穿警服,不扩大知情面,并对小刚进行了不公开的审问。回答问题: (1)材料中哪些人的行为分别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哪些规定 (2)材料中哪些人的行为符合《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哪些规定 (3)小刚的变化给我们什么启示 【案例分析要点】 (1)小刚和他的父母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中有关“家庭保护”中“必须让适龄未成年人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的规定;商场负责人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中有关“社会保护”中“38条中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规定;小刚的班主

未成年人保护法手抄报资料

未成年人保护法手抄报资料 未成年人如何保护自己 1.遇到陌生人来访注意几点: ①先不要开门,并检查门是否锁好。 ②问来人是谁,来找谁,有什么事。 ③无论来人是否说认识你的家人,而你并不认识来人,千万不要告诉他任何事情,更不可让他进来。告诉来人有什么事可以留言。 ④如果来人坚持不走,并以种种借口非要进门再说,请千万不要开门。必要的时候,可以打电话给邻居或派出所。 ⑤特别提醒孩子注意的一点就是:千万不能先开门再问来人是谁。 2.有陌生人打来电话问父母的情况注意几点: ①首先问来电话的人是谁,有什么事。如果你并不认识来话人,请不要告诉他任何事情。 ②如果来话人要你父母的电话、寻呼机、手机号码,请不要告诉他,你可以请来话人留下姓名、单位、电话及留言。 ③对于陌生人打来的电话,你最好不要让对方知道只有你一人在家。 3.发现家中来了小偷注意几点: ①如果你在门外发现家里好像有人在偷东西,请不要大声喊叫,更不要冒然进屋。 ②到同学或邻居家,把情况告诉大人们。如果证实家中

确实来了小偷,应迅速拨打派出所电话或110报警。 ③特别提醒孩子注意的是:遇到情况不要害怕,不要慌,千万不要自己冲进屋或大喊大叫,以免自己人小力单受伤害。 ④如果发现家里有被偷过的迹象,自己千万不要乱动任何东西,要保护现场,以便破案。 4.发现有人在撬邻居家的门注意几点: ①如果你发现有陌生人在撬邻居家的门,很可能是来了小偷,这时你不要轻易跑到门口大声喊叫。 ②应当打派出所电话或110报警。 ③如果家里没有电话,可在邻居家门口没有情况时,迅速到附近同学或其他领居家把情况告诉大人,并打电话报警。 5.家中突然停电注意几点: ①如果家里突然没电了,可能是跳闸或保险丝烧了,也可能提系统停电。若孩子较小不要冒然去动电闸或换保险丝。 ②可以打开手电或使用应急灯。提醒较小的孩子最好不要点蜡烛,以免引起火灾。 6.家中失火注意几点: ①如果是电源插座、电线或电器失火了,应当首先切断电源,再去灭火。 ②电器或电路着火,可用水灭火,但一定要将水用力泼出,不要让水连续。 ③如果做饭时锅里的油起火了,应该迅速关掉炉火,用

和小学生谈谈未成年人保护法

未成年人保护法宣讲材料 同学们: 今天主要和同学们讲一讲《未成年人保护法》。大家都知道,小学生都属于未成年人,都是祖国的未来和希望,为了使未成年人能够健康的成长,我国专门制订了《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给未成年人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不仅关系到每一个孩子、每一个家庭、每一所学校,而且关系到整个中华民族的明天。 今天,我主要就围绕着未成年人保护法这个主题,给同学们谈谈有关法律问题。同学们一定都懂得这个道理,教育最重要的任务是培养具有全面文明素养的人。让孩子学会做人、学会做事、学会求知,让孩子懂得尊重和善待生命,懂得遵守规则和秩序,懂得对自己行为的后果负责,懂得对他人以及我们所生活的社会负责,这是每个家庭、每所学校额全社会义不容辞的责任。 同时,未成年人也是一个特殊群体,特殊之处就在于未成年人在社会中处于弱势地位。未成年人从心理上正处于从无知到有知、从不成熟到成熟的转变时期,心理上比较脆弱,更容易受到外界的诱惑和外界的侵犯。有这样一个案例,2009年6月26日,3名刚满及未满16周岁的青少年,连夜敲开某中学十几间男生宿舍的门,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对初一、初二年级的男生实施抢劫,最终触犯了法律,3人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其中,小乐、小波和小雨都属于人们眼中的"差生"。小乐读初中后,迷恋上了网络,家长为此把他转了两次学,但小乐最后还是以辍学告终。小雨非常贪玩,一次社会上的朋友邀他到外地玩,他就逃课玩了一个多月,回来后受到处分也辍学了。小波勉强读完了初中,就不愿再读书了。据调查,这些失去老师关爱的闲散青少年,已经成了少年犯的主要"来源"。孩子的健康成长需要家庭、社会、学校相互配合,任何一个方面出了问题,都有可能把孩子推离正确的轨道。另一方面,我们这个社会还是一个以成年人为中心的社会,所制定的法律政策的主要参照物是成人,对未成年人考虑得不够。这两方面原因导致了对未成年人的保护重视不够。在人的一生中,总会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解读汇报

课题:《中华人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解读 授课时间:2017年1月15日上午10:40至12:00 学时:2学时 授课教师:潘文军授课地点:白午小学多媒体教室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和希望,为他们的健康成长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不仅关系到每一个孩子、每一个家庭、每一所学校,而且关系到整个民族的明天。教育最重要的任务是培养具有全面文明素养的人。让孩子学会做人、学会做事、学会求知,让孩子懂得尊重和善待生命,懂得遵守规则和秩序,懂得对自己行为的后果负责,这是家庭、学校、社会义不容辞的责任。 1991年9月4日,《中华人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以下简称《未成年人保护法》)正式颁布,1992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全国未成年人的一件大喜事,是党和国家对青少年的关怀和爱护。 哪些人属于未成年人呢?《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凡年龄不满18周岁的我国公民,都属于未成年人。在我国,未成年人人口大约有4亿,占全国人口的34%。未成年人正在学知识,长身体,处在人生观和世界观逐步形成的时期,自我保护能力比较差。为了保障青少年的身心健康,立法是一个重要手段。因此,学校教育与《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都有着密切的联系。教育工作者对《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理解和执行,直接影响着未成年人的教育和发展。因此,学习掌握未成年人保护法对教育工作者有着重大的实践意义。 一、《未成年人保护法》概述 1、立法宗旨 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条的规定,其立法宗旨包括三层含义:其一,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其二,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

权益;其三,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把他们培养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守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的接班人。这三个宗旨也是保护未成年人最终应达到的目标,它们是相互关联密不可分的。 2、立法依据 保护未成年人的宗旨不是随意提出的,具有法律依据和其客观现实依据。这些依据主要是《宪法》、《民法通则》中的有关规定和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特点。 第一,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国家法律体系中最核心最上层的法令,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未成年人保护法》虽然是一个单行的法律,但它的制定必须以宪法为准绳。宪法中对未成年公民的受教育要求、保护要求、社会和学校以及家庭对儿童的抚养、教育义务、未来公民所应具有的素质要求等都做了规定。例如,《宪法》第49条规定:“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夫妻双方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宪法中的这些规定指明了未成年人必须受到保护。除此而外,宪法中凡涉及到未成年公民的基本思想和容也是《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宗旨及其相关条例提出的法律依据。 第二,《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制定还依据了《民法通则》。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儿童是未成年的公民,他们与社会上的一切人都是平等的,其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也是民法调整的对象。例如《民法通则》第104条规定:“婚姻、家庭、老人和儿童受法律保护。”又如《民法通则》第16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这些规定都是《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立法依据。

未成年人保护法学习心得体会

未成年人保护法学习心得体会 未成年人保护法学习心得体会我们幼儿园的工作性质面对的是天真无邪的孩子,他们的心灵像白纸一样纯洁无暇,我们教师精心的呵护着他们,尊重理解平等的对待每个孩子,保护幼小的心灵,工作中的每一天,作为教师的我尽心尽力、尽职尽责,把自己的爱献给我的孩子们,我们加强各方面的 学习,使自己的思想得到进一步升华,使自己有了新的理解 和认识,尤其学习了《未成年人保护法》,对我触动更大,深深的体会到其中的意义和价值。 我国第一部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专门法律,它具体规定 了保护未成年人的指导思想、保护内容、保护工作的原则, 对未成年人的合法权利予以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 和司法保护的方法与内容,以及各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行为的法律责任,是一部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利的基本法。 它的颁布和实施,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以及全社会对未成年 人健康成长的重视和关怀,为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优化 少年儿童成长环境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幼儿园为孩子们创造了学习发展的良好环境,即培养孩 子们的综合素质,使他们各方面的能力得到更大的提高,我 们全身心的保护孩子的自尊心不受到任何伤害,如今颁布了《未成年人保护法》,更进一步强化我们的责任和保护孩子 的意识,我们每位教师时时刻刻严格约束自己,为身边的人

做出表率。并引导家长和社会界的各个人士,共同维护孩子们受保护的权利。如今面对社会组织形式的多样化,未成人保护工作的对象和依托发生了重要变化,未成年人保护越来越被人们接受和重视,多种渠道加深人们对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意识,保护他们使孩子们健康快乐的成长,已逐步成为全社会的共同目的。社会各方面的保护和帮助还要通过多方面的配合才能收到良好的效果。教师、家长和社会要时时刻刻呵护着未成年人保护他们心灵不受到伤害,这是我们的责任和义务,同时也是维护法律的尊严,因此加强各个家庭、幼儿园、学校以及社会保护的同时,还要增强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提高自我保护的能力,依法维护自身权益也是十分必要。 学习《未成年人保护法》我理解了,我们对孩子实施良好教育的同时让每个孩子们获得发展,教师就必须把教育建立在爱和理解尊重的基础上。 作为教师,知法是重要的权利义务,学法是重要的必修课程,守法是重要的师德内容,用法是重要的基本功架,护法是重要的基本职责。通过对法的学习,进一步的提高了教师们的认识,有利地指导了我们每位教师们工作,就像一面镜子时时的检验自己的言行,使自己的各个方面做得更好我都认真学习其中的基本内容,不断增强自己的教育法制观念,在教育引导中,自觉地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法律、

未成年人保护法讲稿

《未成年人保护法》宣传教育讲稿 四(2)班 各位老师、同学们: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和希望,为他们的健康成长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不仅关系到每一个孩子、每一个家庭、每一所学校,而且关系到整个民族的明天。教育最重要的任务是培养具有全面文明素养的人。让孩子学会做人、学会做事、学会求知,让孩子懂得尊重和善待生命,懂得遵守规则和秩序,懂得对自己行为的后果负责,这是家庭、学校、社会义不容辞的责任。 同时未成年人也是一个特殊群体,特殊之处即在于他们在社会中处于弱势地位。他们从心理上正处于从无知到有知、从不成熟到成熟的转变时期,心理上比较脆弱,更容易受到外界的诱惑和外界的侵犯;另一方面,我们这个社会还是一个以成年人为中心的社会,所制定的法律政策的主要参照物是成人,对未成年人考虑得不够。这两方面原因导致了对未成年人的保护重视不够。在人的一生中,总会有相互对立的力量在起作用,正与邪、真与假、善与恶、美与丑,人性中的光辉与丑恶交织在一起,影响着每一个人,尚未形成固定人生观、世界观的未成年人所受影响更大。这就更加需要我们的法制教育采用多种多样、生动有效的方式,把法制观念植根于处在萌动期的孩子心中。如何服务青少年、保护青少年,也是我们所需面对的一个社会课题 1992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国家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分为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和司法保护4个方面。 下面我就这四个方面结合案例,给同学们讲一讲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主要内容: 第一,家庭保护。家庭保护是指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进行的保护。这种保护包括在生活上的关心照顾和思想上的教育培养。《未成年人保护法》对家长和监护人提出了限制性的要求。主要有3条: (1)不许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用

未成年人保护法教育工作总结

未成年人保护法教育工作总结 一、完善组织机构,切实开展有效工作 学校成立了由党支部书记为组长,德育分管副校长和校外法制辅导员派出所民警为副 组长、德育主任、总务主任、年级组长、班主任及心理辅导老师为组员的预防未成年人违 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严厉打击学校周边地区的流动不良社会青年;整治学校周边乱停车 等问题,保证校园周边良好的交通秩序;解决学校门口的“游商”问题。积极协调公安、 工商、文化稽查等部门突击检查网吧,共同做好违反国家规定,进入经营性互联网、电子 游戏厅等场所活动的学生的教育引导工作。目前,学校周边环境良好,得到了各位家长的 认可。 二、规范系统地开展学校青保工作,引领未成年人正确成长 充分利用家长学校,指导家长重视家庭教育,引导他们用健康向上的家庭生活方式行 为影响子女,并对家长进行法制教育,避免家庭暴力的发生,有效保护了青少年的合法权益。在重视家庭教育的同时,学校也十分重视师德建设,每学期开展各种形式的师德教育 活动,加强对教师的法制培训。发挥教学阵地优势,学校将开发的校本法制课程纳入了学 校的课程计划,利用政治课上好法制课程。平时加强常规管理,严格督促检查,对师生出勤、出操、卫生、课堂纪律、礼仪教育、行为规范等进行管理考核评估,并与星级班集体 和行为规范示范班挂钩,使学校教育管理环环紧扣。建立行为偏差生和党员教师的“一对一”帮教制度,使每个偏差生与党员教师之间建立联系,实施跟踪调查。规定偏差生每周 一次向帮教老师汇报纪律和学习情况,帮教教师通过多种途径了解来的情况实施有针对性 教育。学校心理健康教育也有计划、有步骤对全校学生进行心理健康教育,对部分有心理 障碍的学生主动关心,及时给予心理咨询。对进入青春期的学生通过讲座、看录像、个别 指导等形式进行教育,效果显著。重视校园文化建设,优化育人环境。学校通过画廊、专 题黑板报、校园广播、法制展览等形成了多元化的校园文化网络,拓宽了德育教育的途径。开展丰富多彩的法制教育活动,大力组织法制教育宣传活动,让学生在法制宣传中自我教育;定期召开法制讲座,邀请派出所和检察院同志来校以案释法、以案明法,有针对性地 举办法制报告会等。 三、瞄准焦点,确保未成年人身心安全 学校各级干部和全体教工本着对国家、社会、青少年一代高度负责的态度,切实抓好 学校各项安全工作,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观念,克服麻痹思想和饶幸心理,认真细致 地做好学校安全教育和各种事故防范工作。学校每学期有计划地对全体学生进行安全教育,校内利用黑板报、橱窗进行宣传,组织有关安全知识竞赛,使青少年在日常生活和学习中 掌握基本的交通、防水、防电、游泳等方面知识和技能,对校内体育设施和器械的维修保 养落实专人负责,有效地控制意外伤害事故的发生。? 四、健全青保工作网络

浅谈提高未成年人的法律意识

浅谈提高未成年人的法律意识 作者:河北省沧州市第五中学温巨芹 (本文浏览次数: 2247) 目前,我国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约有3.67亿。他们的法律意识如何关系到中华民族的整体素质,关系到国家的前途和民族命运。近几年来,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增多,成为我国乃至全世界都共同面临的一个严峻的社会问题,这种现象越来越令人担忧,初中思想政治课中开设法律基本常识是非常必要的。不但让学生掌握基本的法律常识,知道运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懂得哪些行为是法律所禁止的行为既违法行为,对这些行为坚决不去做。由于青少年法律意识淡薄,不懂法,不知法,不守法,是造成未成年人犯罪增加的一个重要方面。本文结合实际案例,对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原因及其采取的措施和方法进行分析,希望引起社会各部门关注。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他们正值美丽的花季,却不幸在犯罪的诱惑下过早地凋谢。未成年人犯罪也日趋严重。据有关部门统计,近几年,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率呈上升趋势,且犯罪类型达20多种,犯罪特点向低龄化、成人化、团体化、残忍化、智能化方向发展。 一、近几年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 1、犯罪年龄低龄化 据统计,目前未成年犯罪的平均犯罪年龄为14-15岁,比80年代提前了0.84岁,有不少11到12岁的孩子就有劣迹,14岁便走上了犯罪道路。例如,北方某市在破获一起抢劫犯罪团伙中,年龄最大的16岁最小的12岁。其中一名14岁的少年绑架一6岁男孩后,向男孩父母索要巨款。他被抓获后,警方问他为何要绑架一儿童?他说,我是模仿录像中黑社会老大。 2、犯罪手段成人化、智能化,且作案手段更加隐蔽、狡猾,反侦察、逃避打击的能力明显增强。不少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盗窃,抢劫他人财物时,有预谋、有计划,事先踩点,目标明确,周密分工,作案后及时销毁现场,扰乱警方视线,作案手段日趋成人化。 3、结伙犯罪突出,纠合性,群聚性特征明显。犯罪的青少年大多无所事事,聚集在一起寻衅滋事。有的仅仅发生口角,就纠集同伙报复杀人,有的为图钱财,合谋抢车劫财,聚众斗殴。如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杨志波等人抢劫案,纠合38人之多,其中涉及未成年人犯14人。 二、未成年人犯罪原因 1、市场经济负面效应的影响 市场经济竞争原则在社会政治生活中的负面效应,对未成年人价值观念的形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执法检查情况的报告 魏都区人大常委会未成年人保护法执法检查组 (二00九年五月十五日)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根据区人大常委会的工作安排,区人大常委会《未成年人保护法》执法检查组于今年5月5日-10日,由组长司清安带队一行6人深入全区中小学、幼儿园及有关部门就贯彻《保护法》情况进行了执法检查;在听取区教体局工作汇报后,又先后深入到区属部分公办、民办中小学、幼儿园进行查看。同时,组织公安、法院、检察院、司法、民政、卫生、团委、妇联、文化及部分街道办事处、社区等单位座谈调查,了解掌握全区贯彻实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情况,听取了基层对深入贯彻《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意见和建议,现将执法检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贯彻实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基本情况和主要特点 从调研的情况看,自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实施以来,区政府能够认真贯彻实施,并结合我

区情况,采取了一系列切实可行的措施。以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接班人为目标,不断加大工作力度,切实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了未成年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检查组认为全区在贯彻实施《未成年人保护法》工作方面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完善工作机制,实现未成年人管理常态化 区政府一是建立和完善了“政府统一领导、各有关部门单位齐抓共管、各负其责、全社会积极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区教体局成立了《保护法》普及工作领导小组,全区各校(园)也成立了相应的组织,使未成年人教育工作扎实推进;魏都公安分局严格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并结合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特点,对其进行有效的教育与保护;区检察院针对未成年人犯罪数量逐年增加的状况,在坚持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教育、感化、挽救”方针的基础上,积极探索未成年人犯罪公诉制度和公诉方式,使轻缓刑事政策在办理未成年犯罪中得以准确体现,较好的维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区法院将未成年人维权工作列入参与社会治安综合管理、落实司法为民的一项重要内容,依托审判工作,一方面利用法律武器与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犯罪做斗争,积极做好自我防范的法制宣传工作,另一方面通过教育、感化,着力挽救失足青少年,促使其改过自新,

学习《未成年人保护法》心得体会

学习《未成年人保护法》心得体会 通过认真学习《未成年人保护法》,使我对有关未成年人保护的知识有了初步的了解,对未成年人有哪些权益受到国家的保护、当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应该怎么办有了一定的了解。 未成年人保护法是我国第一部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专门法律,它具体规定了保护未成年人的指导思想、保护内容、保护工作的原则,对未成年人的合法权利予以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和司法保护的方法与内容,以及各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法律责任,是一部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利的基本法。它的颁布和实施,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以及全社会对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重视和关怀,为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优化少年儿童成长环境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未成年人处于身心发育的特殊阶段,决定了其始终处于一种被抚养、被监护、被教育、被保护的地位。在生活中,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常常受到监护人、教师及其他成年人的侵犯,严重伤害了未成年人的人格和自尊心。如:在一些学校里,侵犯学生权利、伤害学生自尊心的现象时有发生,或多或少存在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的行为。如有时罚站,有时一个学生违纪全班同学挨批,优待尖子生,有时对后进生态度粗劣等.这些做法不仅违背了有关法律的规定,严重危害了学生的身心健康。因此,我们教师要全面准确地理解自身的权利和义务,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的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杜绝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已逐步成为全社会的共识。然而,社会各方面的保护和帮助还要通过未成年人的配合才能收到良好的效果。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家长、教师和社会不可能时时刻刻呵护着未成年人,未成年人只有自己长本事,才能有效防范来自社会生活中的侵权侵害,应该让他们懂得,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自我保护最有效的措施是求助法律。依法维权不仅能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而且是维护法律的尊严。所以,在加强来自家庭、学校、社会保护的同时,增强未成年人自我保护意识,提高自我保护的能力,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则十分必要。 未成年人是人类的希望,国家、民族的未来。对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予以特殊保护,做好他们的培养教育工作,是一项具有战略性的,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系统工程。我们每一个公民,都承担着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培养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神圣义务。因此,我们教师要认真学习教育法制的基本知识,不断增强教育法制观念,在教育教学中自觉地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法律、法规,正确的履行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不断增强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的意识和能力,提高教育教学水平。

最新未成年人保护法学习笔记

《未成年人保护法》——学习笔记 第一条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注重培养未成年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未成年学生全面发展。 第二条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 第三条学校应当根据未成年学生身心发展的特点,对他们进行社会生活指导、心理健康辅导和青春期教育。 第四条学校应当与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互相 配合,保证未成年学生的睡眠、娱乐和体育锻炼时间,不得加重其学习负担。 第五条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第六条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建立安全制度,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不得在危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设施、场所中进行教育教学活动。 学校、幼儿园安排未成年人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 第七条教育行政等部门和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根据需要,制定应对各种灾害、传染性疾病、食物中毒、意外伤害等突发事件的预案,配备相应设施并进行必要的演练,增强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第八条学校对未成年学生在校内或者本校组织的校外活动 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应当及时救护,妥善处理,并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九条对于在学校接受教育的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和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互相配合加以管教;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将其送专门学校继续接受教育。 依法设置专门学校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保障专门学校的办 学条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专门学校的管理和指导,有关部门应当给予协助和配合。 专门学校应当对在校就读的未成年学生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劳动技术教育和职业教育。 专门学校的教职员工应当关心、爱护、尊重学生,不得歧视、厌弃。 第十条幼儿园应当做好保育、教育工作,促进幼儿在体质、智力、品德等方面和谐发展学校应当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 作为教师,通过学习《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有关内容,我深深知道知法是重要的权利义务,学法是重要的必修课程,守法是重要的师德内容,用法是重要的基本功架,护法是重要的基本职责。教师这个群体,在现实社会中充当着多重角色。 作为教师要有教师的职业道德。作为社会成员,应具备社会公德。作为家庭成员,应有家庭美德。 由于教师这一职业的特殊性,因此有人称教师是“太阳底下

从中学生的角度谈谈未成年人保护法

从中学生的角度谈谈未成 年人保护法 This model paper was revised by the Standardization Office on December 10, 2020

从中学生的角度谈谈《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当今世界日新月异,中国也在紧跟世界的脚步,对祖国的花朵也日趋重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06年12月29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和希望,因此给他们快乐而健康成长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不仅关系到每一个孩子、每一个家庭、每一所学校,而且关系到整个民族的明天,关系到“中国梦”能否实现。目前中国教育最重要的任务就是培养具有全面文明素养(德,智,体,美,劳)的人。让孩子学会做人、学会做事、学会求知,让孩子学会懂得尊重和善待生命,懂得遵守规则和秩序,懂得对自己行为的后果负责,这是家庭、学校、社会义不容辞的责任。于此同时未成年人也是一个特殊群体,特殊之处即在于他们在社会中处于弱势地位。首先他们从心理上正处于从无知到有知、从不成熟到成熟的转变时期,心理上比较脆弱,更容易受到外界的诱惑和外界的侵犯;另一方面,在人的一生中,总会有相互对立的力量在起作用,正与邪、真与假、善与恶、美与丑,人性中的光辉与丑恶交织在一起,影响着每一个人,而且他们尚未形成固定人生观、世界观的未成年人所受影响更大。所以这就更加需要我们的法制教育采用多种多样、生动有效的方式,把法制观念植根于处在萌动期的孩子心中。如何服务青少年、保护青少年,也是我们所需面对的一个社会课题。因此,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家庭、学校和全体公民应该积极地给予特别的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就是这一保护的具体体现。 下面就是几个惨痛的案例:案例一(家庭方面缺乏监督):法院唐马法庭 与组成对一起未成年人人身伤害赔偿案依法进行了公开审理,鉴于双方当事人 都是未成年人,其参加了案件诉讼。 李某九岁,父母离婚后随父亲一起生活,在去年7月份的一天,在李某母 亲的要求下,其叔叔把他送到母亲处过暑假。一天在路边用电线抽蚂蚱玩耍 时,把从后面的路过的被害人10岁的于某无意中抽伤,一只,造成永久性失 明,后经为7级伤残,前期治疗花费四万多元,加上后期异眼手术及精神赔偿 等费用诉讼标的额达到10余万元。依据婚姻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父母有保护 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 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因本案的双方当事人都是未成年的孩子,其 监护人应负有。 办案法官告诫:本案中的双方当事人如果其家长看护好自己的孩子,就有 可能避免这场悲剧的发生。现在马上临近暑假,学生家长应该切实肩负起监护 人的职责,看护好未成年人,以免造成不必要的伤害,留下终身痛苦。 都说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从这个案例中可以看出李某的父母缺乏对孩子安全文明的教育,李某同时也缺乏良好的家庭环境,从小父母离异,导致他未能得到良好的照顾与引导。因此每个家长应该在孩子很小的时候就开始从

《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解读与反思

《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解读与反思 徐松林’ 摘要对未成年人进行保护与教育使其成为符合国家要求的公民,是国家的一项重大任务。也是人类不断繁衍生息的根本问题.《未成年人保护法》的颁布与实施,对未成年人的保护的可说是作用极大,但也有不足.本文尝试解读与分析这部法律的成功与不足,并从法律与教育的角度兼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问题. 关键词未成年人保护法未成年人教育法律规范 中图分类号:D923.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12.078-02 一、《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内涵与制定历程 (一)《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内涵 《未成年人保护法》有广义各狭义之分,广义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是指国家机关制定的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狭义的《未成人保护法》,是指摄高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保护未成人的专门法律,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二)《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制定历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是1991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1991年9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号公布,自1992年1月1日起施行。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06年12月29日下午表决(154票赞成,2票弃权)通过了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新法共七章72条,约8000字,自2007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修订的原因:一是时代对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二是未成年人保护领域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如城市流动儿童、农村留守儿童、未成年人网瘾、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低龄化等),需要通过修改法律来解决。三是社会各界要求修改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呼声较高。 二、《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主要内容与特色 (一)《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主要内容 首先是六大权利: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受教育权、平等权。其次是三大原则: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品德、智力、体质的规律和特点:教育与保护相结合。再次是四大保护: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司法保护。社会保护内容条款最多(共计23条),也印证了前面所说的影响未成年人心理发展的社会因素的复杂性、重要性。 (二)《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主要特色 1.明确规定了未成年人享有的各种权利,既符合国际公约又体现中国国情。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条第~款规定:“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这是对‘儿童权利公约》有关规定的概括。新法突出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权。学校不得违法开除未成年学生,不得歧视。未成年人受教育权是一项最基本的权利,应着重强调,这主要与国情有关。如何解决外来工子女就学,保障农民工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已进入立法者的视野,并把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权写入法律中。 2.着力解决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的突出问题,既注重普遍问题又注重特殊问题。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面临的问题是多方面的,不可能通过修改一次法律就可以解决所有问题。抓主要矛盾、解决突出问题。是《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的重点。比如,未成年人沉迷网络问题。互联网等新兴媒体的快速发展,给未成年人学习和娱乐开辟了新的渠道。为了既发挥网络对未成年人成长的积极作用,又尽可能避免网络对未成年人的消极影响,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从“堵”和“疏”两个方面作出规定:“国家采取措施,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国家鼓励研究开发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网络产品,推广用于阻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新技术。” 3.明确规定对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既强化“四大保护”又体现了政府保护为主。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青少年犯罪与少年司法研究中心主任皮艺军,在2008年4月1日开幕的“社会变迁中的未成年人保护制度建设研讨会”上认为,新法最大的进步就是把《国际儿童权利公约》的三大原则之一儿童优先保护原则纳入到了自身的司法原则之中。保护未成年人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各级政府责任尤为重大。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有利于形成政府主导、司法保障、家庭学校社会三位一体,全社会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4.全方位司法保护给未成年人以司法人性关怀。本着对未成年人犯罪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修订案规定的司法保护处处体现着对未成年人的人性关怀。修订案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和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案件,应当照顾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尊重他们的人格尊严,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并可以根据需要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办理。修订案明确规定,政府有责任和义务救助流浪乞讨儿。 三、‘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不足之处 (一)配套法律不完善且不太实用 未成年人的保护涉及到多个领域,现有的法律体系中,《义务教育法》,《教师法》等都与未成年人的保护有关。现代的法律是权利法,而不是义务法,因而在未成年人保护法当中,规定的是未成年人的法律权利。但权力和义务密不可分。学生与有受教育权,教师、学校作为教育一方,应该享有管教权。但是事实上,教 作者简介:徐松林,厦门大学法学院2007级法律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经济法.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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