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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选奖励办法

关于公布《〈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选奖励办法
关于公布《〈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选奖励办法

关于公布《〈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选奖励办法〉第十二次评奖实施细则》的通知

区直各学会、协会、研究会、促进会,各市、高校社科联,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选奖励办法》,高质量完成广西第十二次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任务,自治区社科联于2011年12月29日在南宁召开《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选奖励办法》第十二次评奖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讨论会,广泛征求社科界专家学者对《实施细则》的意见和建议,经归纳整理,自治区社科评奖办拟定《实施细则(草案)》报自治区社科联党组审批。现将审定的《实施细则》予以公布。请有成果参评的单位,根据《实施细则》做好参评成果的初审及推荐工作。

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评选委员会办公室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七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选奖励办法》

第十二次评奖实施细则

为贯彻《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选奖励办法》,高质量完成广西第十二次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任务,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评奖对象和范围

(一)本次评奖参评成果的时限是2010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

(二)本次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评选范围为:

自治区内作者的社会科学成果,以及自治区外作者以广西的经济和社会发展为研究对象、并有明显应用价值的社会科学成果。

1.正式出版(含电子出版)的专著、编著、译著、教材、科普读物、古籍整理、通俗读物、工具书,公开发表的社会科学论文、调查研究报告,在境内用外文出版、发表的成果,著作要附中文翻译目录和较详细的中文章节内容提要,论文附中文翻译件。

2.通过专家组鉴定或者具有相关部门结项证书的调研报告、决策咨询报告或其他课题研究成果(环评报告、规划除外)。

3.被自治区或地级市党政部门以及相应的企事业单位采纳并产生明显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且有相应证明材料的调研报告、决策咨询报告(证明材料以地厅级以上党政部门以及相应的企事业单位下发的文件为准)。

4.自治区内作者与外省、自治区、直辖市作者合作的作品,内容以广西的经济和社会发展为研究对象的,不受篇幅限制,否则,自治区内作者应为主编或自治区内作者完成篇幅至少占总篇幅的50%以上(含50%);自治区内作者是第一署名的,其本人完成的篇幅比例放宽为30%以上(含30%)。

5.同一作者针对同一专题发表且在发表时注明的系列论文。

6.个人或集体编辑出版的论文集或研究报告集不能以专著参评,但允许作者选择其中论文或研究报告参评。系列丛书不能以丛书编委会名义参评,但允许作者以其中相对独立的成果参评。

7.以单位署名的成果,不能以个人名义申报参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申报参评:

1.已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的社会科学优秀成果。

2.有版权或其他争议的社会科学成果。

3.非学术性的成果,包括大事记、概览、人物传略、统计资料、文件、领导讲话、工作总结和工作汇报等(某些学术性很强的大事记、人物传记,经学科组鉴定合格的除外)。

4.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属于保密范围、不宜公开的成果。

(四)成果日期的认定:

1.著作类成果以版权页注明的第1版日期为准。著作分册及系列论文(未曾获省部级奖)等跨年度的,以最后一册(篇)出版(发表)

日期为准。内容有较大变动的修订版以修订版出版日期为准,但必须附带原著以作对照。

2.在公开刊物上发表的成果,以该刊物月期为准。

3.经专家组鉴定合格的调研报告、决策咨询报告或其他课题,以专家组鉴定日期为准。

4.被自治区或地级市党政部门以及相应的企事业单位采纳使用的调研报告、决策咨询报告,以党政部门以及相应的企事业单位采纳时间为准。

(五)为体现评奖的公正性,严格实行回避制度,自治区社科优秀成果奖评委会成员、通讯评审专家的成果不能参评。

二、申报审核推荐

(一)每位作者限申报2项成果(含单位集体成果、合作成果排名前五名的成果),同一作者如有1项合作成果已由其他合作者申报,则只能申报1项成果。广西重大课题研究招投标项目由广西重大课题研究招投标办公室统一择优申报,不受此项数规定限制。

(二)申报参评成果需填写《广西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评选申报表》(3份,可复制),连同成果12份其中至少1份为原件一起申报。

自治区社科联所属自治区级学会、协会、研究会、促进会会员向所在学会、协会、研究会、促进会申报;各市申报者向所在市社科联申报;高校申报者向高校社科联申报;高校申报者属自治区级学会、协会、研究会、促进会会员的,亦可向所在学会、协会、研究会、促进会申报;未成立社科联的高校申报者向所在学校科研处或科技处申

报;未成立社科联的市申报者向所在市的市委宣传部申报;南宁铁路局申报者向南宁铁路局党委宣传部申报;自治区农垦局申报者向农垦局社会事业处(宣传处)申报;自治区直属机关未参加学会的个人,经所在单位盖章确认后,直接向自治区社科评奖办公室申报。

(三)受理申报的单位应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选奖励办法》及本细则(请从广西社科联网站资料下载处下载,网址:),对成果的参评资格进行审核,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报成果,要在《广西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评选申报表》“推荐单位”栏上填写审核意见(只填“符合条件”或“同意推荐”,无需推荐等级)并加盖公章,连同填写好的《广西第十二次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评选参评成果汇总表》,在规定的时间内送至自治区社科评奖办公室。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报成果,受理单位直接退还申报者。

(四)申报截止时间:2012年4月13日。超出此时限申报的参评材料,自治区社科评委会办公室不再受理。

三、评选方法、步骤

(一)资格复查。自治区社科评奖办公室收到申报成果后,由工作人员对成果的参评资格进行复核。成果的参评资格被确认后,由工作人员统一编号。

(二)评奖步骤。本次评奖由通讯评审专家和评委会成员独立评审、评委会成员集中评审两步进行,提出评审意见,然后由评委会集中评审,通过预选和无记名投票,决定获奖成果及奖励等级。

1.通讯评审专家分别对参评成果进行通讯评审,依据《广西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指标体系》,在统一印制的打分表上打分。取通讯评审平均分值的40%纳入总平均分值。

自治区社科优秀成果奖评委会成员分别审阅参评成果材料,同样依据《广西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指标体系》,在统一印制的打分表上打分。取评委会成员评审平均分值的60%纳入总平均分值。

2.自治区社科优秀成果奖评委会集中评审。(1)评委会成员协商确定奖项名额分配;(2)评委分学科组以综合评分(含通讯评审专家评分和评委会成员评分)为基础协商推荐获奖项目;各学科组集中评议后,由组长在《广西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申报表》上填写评审意见;(3)评委集中酝酿并进行预选,产生获奖候选项目;(4)评委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产生全部奖项。一等奖项目须获得出席评委三分之二以上票数才能通过,其余奖项也须获得半数以上的票数才能通过。如通过的奖项多于规定获奖名额时,从高票到低票按规定获奖名额数确定。规定获奖名额原则上不能突破,宁缺毋滥。

(三)公示获奖项目。自治区社科优秀成果奖评委会评定的获奖项目,由自治区社科评奖办公室予以公示,公示期30天。如有异议,报自治区社科评委会研究处理。落选成果概不复评。

四、设奖数额

本次评奖按著作、论文、调研报告三大类分别设奖。

本次评奖总获奖数为总参评成果数的15%~18%。著作、论文、调研报告各类具体获奖比例,由评委会协商确定。

在总获奖数中,一等奖占5%,二等奖占30%,三等奖占65%;著作、论文、调研报告类成果亦照此比例评出各等级奖。

评奖向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的应用对策研究成果适当倾斜,应用对策研究成果获奖比例不低于获奖成果总数的60%。

五、奖项和奖励

本奖项为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的社科成果最高奖项。获奖者由自治区人民政府颁发获奖证书及奖金。获奖证书作为考核、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称、享受有关待遇的依据。

六、参评成果的退还

评选结果公示后一个月内,推荐单位可到自治区社科评奖办公室取回申报材料原件(获得公示的成果且申报材料中只有一份原件的除外)。逾期未取回的,由自治区社科评奖办公室统一处理。

七、获奖证书制作

每项获奖成果只制作一份原件(需加做原件的,可在公示后与自治区社科评奖办公室联系,并交纳成本费),合作者排序以原件为准,著作或研究报告的合作者以章节为序的,以申报表为准(推荐单位须在合作者栏加盖公章)。

八、本实施细则由自治区社科评奖办公室负责解释

2012年2月24日

各项竞赛奖励办法

附件9: 武进区礼河实验学校各项竞赛奖励办法 (试行稿) 艺体类: 一、项目设置 1、体育类项目:中小学生田径运动会、其他项目(中小学生象围棋比赛、篮球、 排球、足球、游泳、健美操、中长跑、跳绳、踢毽比赛等)。 2、艺术类项目:中小学生舞蹈比赛、中小学生器乐比赛、中小学生校园剧比赛、 中小学生声乐比赛、中小学生书画摄影比赛等。 二、组队与训练: 1、原则要求每一位体育专职教师均要组建并带好一个项目队; 2、具体项目队的训练由负责老师结合项目特点选材,并按计划认真组织训练工 作; 3、校行政要求各职能部门、各年级部、各班主任做好项目组队和训练的配合支 持工作,负责老师发现问题及时与班主任、家长沟通,解决不了的须及时向校行政反映。 三、项目负责老师的绩效津贴: 1、有项目队的老师能按要求组建并带好项目队,则享受全校专任教师的平均课 时津贴。(必须向教务处提交训练计划、训练日志、运动员签到簿、获奖的还需提供获奖证明。) 2、没有组队或带队不符合考核要求的教师享受术课教师的课时津贴; 3、有项目队的老师所带队在比赛中未能获奖的,节假日训练补贴40元/天。 四、项目负责老师的奖励: (一)体育工作方面: 1、中小学田径运动会 (1)获区中小学田径运动会总分第一名奖励10000元,第二至五名奖励6000元,第六至十名奖励4000元,第十一至十五名奖励3000元; (2)未获得团体奖:运动员获得一分补贴教练员5元; 2、其它项目奖励 (1)获区团体第一名奖励5000元,第二名奖励4000元,第三名奖励3000元,第四至六名奖励1500元; (2)教练员单项奖励 指导的运动员在区级比赛中获单项第一名的奖励200元,第二名奖励100元,第三名奖励50元,累计奖励,获得团体奖后不再奖励; 以上项目参加市级及以上比赛奖励按双倍计算。

贡献奖奖励办法(终审稿)

中国民营科技促进会民营科技发展 贡献奖奖励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表彰民营科技企业、企业家、科技人员在产业技术创新、促进经济发展方面所取得的卓越成就,奖励为民营科技事业的发展做出积极努力和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依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2007年10月经国家科学技术部和国家科技奖励工作办公室批准,特设立“中国民营科技促进会民营科技发展贡献奖”(以下简称民营科技贡献奖),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民营科技发展贡献奖奖励宗旨是,倡导社会重视民营科技企业、企业家的作用;弘扬民营科技企业、企业家以及科学技术人员勇于创新、脚踏实地、敬业奉献的精神;激励民营科技领域的广大企业家、科技人员为促进科技创新和技术成果转化、优化产业结构、推动经济发展做贡献。 第三条民营科技发展贡献奖由中国民营科技促进会(以下简称中促会)设立,分设“优秀民营科技企业奖”、“优秀民营科技创新成果奖”、“优秀民营科技管理服务奖”等三类奖项。民营科技发展贡献奖每年评选一次,“优秀民营科技企业奖”、“优秀民营科技创新成果奖”各奖励名额不超过30名,“优秀民营科技管理服务奖”奖励名额不超过10名。

获奖者将获得荣誉证书、奖牌和一定数额的奖金。 第四条民营科技发展贡献奖励工作办公室设在中促会,是民营科技发展贡献奖奖励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民营科技发展贡献奖的推荐、评审、奖励等组织工作。 第五条民营科技发展贡献奖评奖过程坚持实事求是,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专家评审机制,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六条民营科技发展贡献奖是经科学技术部批准的社会力量设立的科学技术奖(国科奖社证字第0080号),获得“优秀民营科技创新成果奖”单位,可根据有关规定,由中促会推荐参加“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选,以及“钟南山科技创新奖”评选(钟南山科技创新奖的有关评审规定另见相关文件)。 第二章奖励范围与条件 第七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非国有和国有控股的、以研发新技术和生产具有较高科技含量产品为特征的民营科技企业;由民营科技企业主导研发出的重大创新成果;以及为推进民营科技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有关管理部门、金融机构和社团中介组织均在申报范围之内。 第八条:申请民营科技发展贡献奖需满足下列条件: (一)优秀民营科技企业奖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三年以

北京市第十届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

北京市第十届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 申报书 参评成果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人所在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成果形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学科分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填表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北京市第十届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委员会办公室印制 2008年4月

填写说明 一、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均可参加评奖: 1.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和教学单位(包括北京市与中央各部委双管单位)、学术团体、民办社会科学研究机构、政策研究机构、实际工作部门的研究成果; 2.中央、国家机关和军队系统在京单位研究北京历史和现状的研究成果; 3.以北京市属单位为主,有北京市以外单位参加的研究成果。 已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的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成果(不包括民间奖励),不在参评之列。 二、获奖成果须具备以下条件: 1.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2.在本学科研究领域有新观点、新论证、新方法或对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有较高应用价值。 三、参评成果范围: 1.2005年7月至2007年6月期间发表的除教材类外的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成果,符合《评选条例》有关规定的,均可参加评奖。教材类成果需出版使用4年后方可参评(2004年-2005年成果可参评)。 2.参评成果须是合法出版物;对确有较高应用价值,但不宜公开发表的成果,须由作者单位推荐,上级领导机关批准,方可申报参评。 3.个人同一专题有较强系统性辑集而成的论文集视同于学术专著;丛书以单本著作独立申报;多卷本著作须出齐后一次申报,参评时间以最后一本著作出版日期为准。 四、参评成果的主要形式包括:专著、教材、工具书、普及读物、古籍整理作品、论文、调研报告。 五、多人合作的研究成果,由第一作者向本单位申报;如第一作者不申报的,应以书面形式授权委托其他作者一人申报。同一成果不得多处申报。 六、申报成果均需提交3份原件,论文和调研报告可提交1份原件和2份复印件。以非中文撰写的公开出版的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成果须提交原作品,篇幅不大的须附中译文,篇幅较大的须附2000字左右中文内容提要。申报成果的社会效果和学术价值的评价,要出具证明材料。报刊评论应提交原件1份和复印件2份。 七、表中“学科分类”项,请按照国务院学位办公室发布的学科、专业目录准确填写一级和二级学科,如哲学·中国哲学(请参见https://www.sodocs.net/doc/dd18143317.html,/公共信息、学科专业目录)。“成果形式”项须明确填写:专著、教材、工具书、普及读物、古籍整理作品、论文、调研报告。 八、申报书各项必须如实填写,如发现有失实、剽窃他人作品等情况者,一律取消参评资格,直至取消下届参评资格。 九、单位推荐截止日期为2008年5月20日。 十、本申报书一式3份,用A4纸打印。

表彰奖励办法

学校 表彰奖励管理办法 (第二次修改,讨论稿,请修改)(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了规范学校表彰奖励工作,充分发挥表彰奖励的导向和激励作用,进一步调动各部门和广大教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大力营造爱岗敬业、奋发向上、争先创优的良好氛围,根据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2条表彰奖励是对工作中有突出表现、成绩显著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集体、个人给予的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 第3条凡以学校党政名义对我校部门、集体或教职工个人进行的表彰奖励,或者以学校党政名义向校外有关机关、组织推荐我校部门、集体或教职工个人受表彰奖励,均必须执行本办法的规定。 对学生集体和个人表彰奖励的管理办法、奖项设置方案和评选条件由学生处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 第4条表彰奖励分为综合性表彰、专项性表彰、特殊性表彰,按奖励对象又分集体表彰、个人表彰。 (一)综合性表彰。是对在各项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综合评价特别突出的集体或个人进行的表彰,一般四至五年开展一次。 (二)专项性表彰。是对在某一业务范围或某一阶段性工作中做出优良成绩、表现突出的集体或个人进行的表彰,一般阶段性工作结束时表彰一次或一至二年表彰一次。

(三)特殊性表彰。指对在重大项目、特殊事件或突发事件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或个人进行的表彰,可根据具体情况及时进行表彰。 集体表彰: 1.受到校外有关机关表彰的先进集体或荣誉称号集体; 2.学校表彰的年度考核为先进集体; 3.学校党委表彰的优秀党支部; 4.在校外有关机关组织开展的活动中为我校争得荣誉的集体。 个人表彰: 1.受到校外有关机关表彰的先进个人或荣誉称号获得者; 2.学校表彰的年度先进工作者和获专项奖的个人; 3.学校党委表彰的优秀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等; 4.在校外有关机关组织开展的活动中为学校争得荣誉的个人。 第5条校外有关机关、组织、机构的奖励分为以下五类:第一类上级党委、政府的表彰奖励; 第二类上级党委、政府的工作部门的表彰奖励; 第三类上级教育行政主管机关及其工作部门的表彰奖励,以及由教育行政主管机关授权的表彰奖励; 第四类中央开放大学、省开放大学、城市职业学院的表彰奖励; 第五类工会、共青团、妇联的表彰奖励。 各类协会、民间机构、组织的表彰奖励原则上不列入学校表彰奖励范畴。

科技进步奖评审奖励办法要点

科技进步奖评审奖励办法 三公技字〔2011〕356号 (二〇一一年十月九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步伐,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科技水平的提高,规范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奖励工作,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局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和奖励。 第三条局科学技术进步奖励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以项目为载体,突出奖励个人。 第四条局科学技术进步奖是局授予组织和员工、雇员的荣誉,授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五条局科学技术进步奖设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4个等级,获奖个数不设限,每年评审一次。 第二章申报条件 第六条符合以下基本条件的科技开发项目成果、重大应用技术成果(技术专利、技术总结、技术方案、施工设施设计图、支架模板设计图、工艺标准、应用软件开发、工法、QC成果、合理化建议、论文以及其他形式),均可申报局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的成果奖: (一)技术成熟且有明显的创新性,总体技术水平达到了局先进或以上水平。取得了较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并具有推广应用价值。 (二)在施工生产中,组织技术攻关,解决了生产中的重大技术难题的。

(三)对成果完成单位和人员名次排列无异议,无权属争议。 第七条凡列入局或局属单位科技开发的项目,在通过局技术委员验收或鉴定后3年内,均可申报局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重大应用技术成果应在工程结束或公开发表3年内申报局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 第八条以局为主要单位(成果所有权归属局)联合开发的成果也可申报局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 第九条已获得国家级、省部级、中交股份级科技奖励的项目不再申报局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十条每项科技成果只能申报一次局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对申报后未获奖或已获较低等级奖项的成果,不得重复申报。但如果在此后的使用开发过程中获得新的实质性进展,并符合评审条件的,可再次以新成果申报。 第十一条科技成果应在规定的截止日期以前进行申报,逾期则不予受理。 第三章评审标准 第十二条局科学技术进步奖授奖等级评审标准如下: 特等奖: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内领先或以上水平,成果转化程度高,创造了重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对行业局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重大作用的。 一等奖:在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点多、规模大、涉及多个技术领域,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局内领先、集团先进或以上水平;成果转化程度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完全符合行业技术发展方向;实用价值很大,在国内有推广应用,主要在局内推广。对局的科技进步有重大作用。 二等奖:在技术上有大的创新,技术难点较多、规模较大、涉及两个以上技术领域、需局内协作,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局内先进水平,

山东省第二十七次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获奖名单

山东省第二十七次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获奖名单 重大成果奖 经济学 规制经济学沿革的内在逻辑及发展方向 作者:张红凤(山东财经大学)杨慧(山东财经大学) 中国社会科学2011年第6期 管理学 中小型科技企业成长机制 作者:张玉明(山东大学)刘德胜(齐鲁工业大学)段升森(山东大学) 经济科学出版社2011年3月 一等奖 经济学 城乡一体化体制对策研究 作者:徐同文(齐鲁工业大学) 人民出版社2011年4月 R&D资源约束下中国自主创新能力提升的路径选择 ——基于国际技术扩散和内生需求视角 项目负责人:李平(山东理工大学) 全国社科规划办2010年10月 管理学 基于前景理论和不确定语言变量的区间概率风险型多属性决策研究 作者:刘培德(山东财经大学)金芳(山东财经大学)张新(山东财经大学) Knowledge-Based Systems2011年第4期 地方政府投资行为、地区性行政垄断与经济增长——基于转型期中国省级面板数据的分析 作者:张卫国(山东社会科学院)任燕燕(山东大学)花小安(广发银行南通分行) 经济研究2011年第8期 政治学 政党政治论 作者:王韶兴(山东大学) 山东人民出版社2011年1月 法学 法律绩效评估机制论 作者:汪全胜(山东大学(威海)) 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5月 量刑治理的模式之争 ——兼评量刑的两个指导“意见” 作者:周长军(山东大学) 中国法学2011年第1期 哲学社会学 虚拟生存论

作者:贾英健(山东省委党校) 人民出版社2011年12月 21世纪初中国人口的生育观念 ——基于对山东省一项问卷的调查 作者:陈岱云(济南大学)胡令安(山东省荣军医院) 清华大学学报2011年第5期 文学语言学 齐鲁古典戏曲全集 作者:陈公水(山东理工大学)徐文明(山东理工大学)张英基(山东理工大学) 中华书局2011年9月 中国古代文学史料学 作者:张可礼(山东大学) 凤凰出版社2011年9月 文化学 全泰山诗 作者:袁爱国(泰安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 泰山出版社2011年12月 教育学 制度道德教育论 作者:冯永刚(山东师范大学) 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11年11月 道德教育的非知识化路径 作者:谭维智(山东师范大学) 教育研究2011年第6期 中国体育组织文化建设与体育产业持续发展的研究 项目负责人:王玉珠(聊城大学) 全国社科规划办2008年10月 历史学 现代国际关系史:世界体系的视阈 作者:曹胜强(枣庄学院) 人民出版社2011年8月 儒家政治理论及其现代价值 作者:傅永聚(曲阜师范大学) 任怀国(潍坊学院) 中华书局2011年9月 乡遂之制与西周春秋之乡村形态 作者:马新(山东大学) 文史哲2010年第3期 应用与普及 山东“文化强省”建设战略研究 作者:王志东(山东社会科学院) 山东人民出版社2011年12月 中国城镇化进程与经济增长关系的实证研究 作者:朱孔来(济南大学)李静静(莱芜银监局)乐菲菲(济南大学)

先进集体和个人奖励办法

年度××公司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奖励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为激励公司全体员工同心协力,奋勇拼搏,以及对本年度工作中取得卓越成绩的先进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特制定本办法。 二、奖项设置 第二条设置两大类共十一个奖项。 第三条第一类先进集体类设两个奖项:1、优秀部门奖1个,2、优秀班、组奖各1个。 第四条第二类先进个人类设九个奖项:1、管理精英奖1名,2、市场推广优秀奖1名,3、质量标兵奖1名,4、操作能手奖3名,5、创新奖3名:(管理创 新奖、技术创新奖、市场创新奖),6、区域市场优秀主管奖1名,7、优秀 班、组长奖各1名,8、优秀服务支持奖2名,9、建议贡献奖1名。 三、各奖项的参选对象和评选标准。 第五条1、优秀部门奖,参选对象为公司各独立部门。 评选标准:部门的凝聚力和集体荣誉感强,能良好的完成本部门年度工作任务。部门中的每一位员工都团结协作,并能与其它部门开展积极的合作。团队 中的员工工作态度积极向上,责任心强,取得优异的工作绩效。 第六条2、优秀班组奖,参选对象为制造部、研品部各班组。 评选标准:班组的凝聚力和集体荣誉感强,班组中的员工团结协作、不畏辛劳,能按时按质完成计划任务,未出现过因人为因素导致的质量问题或事故。 第七条1、管理精英奖,参选对象为公司各部门负责人。 评选标准:管理能力、组织能力、领导能力、工作责任心强,个人工作方式和行为能感染、激励下属职员,能有效的带领部门职员开展团队作业,并与其 它部门开展良好的协作,对公司的管理起到促进推动的作用。 第八条2、市场推广优秀奖,参选对象为市场拓展部、营销部、外贸部等所有市场推广人员。 评选标准:综合考核分数列第一位者。由于对市场的宣传、策划或提供的技术支持令技术推广经理(代表)的业绩显著提升或技术推广经理(代表)的推 广能力强,销售业绩优异者。 考核指标:根据销售达成率、收款达成率、新客户开发率三项指标综合评定。

社会科学优秀成果量化评分规则.doc

社会科学优秀成果量化评分规则 量化评分所得的分数,是评价成果的参考依据。成果量化评 分由“学术评价量化评分”和“社会价值及反响量化分”构成。 一、学术评价量化评分 学术评价量化评分是评委根据成果的学术价值所评出的量化 分,包括难易程度、创新程度、完备程度、成果价值,为多位评 委所评分数的平均值,分数可计至小数点后一位。 二、社会价值及反响量化分 社会价值及反响量化分是根据成果主件和佐证材料所确定的 量化分,包括立项、出版、引用、转载、采用、批示等。 (一)立项 1.已结项的研究报告类成果,标注课题项目的著作类、论文类成果可加此项分。 2.参与多个课题的成果,只计一个最高级别的档次分。 3.课题级别认定见《关于课题级别认定的说明》,不在其列的课题不计分,评委在评价时可作参考。 (二)出版 1.一级出版社。新闻出版总署等级评估为一级,入选“全国百 佳图书出版单位”的出版社(见《出版社评价认定等级表》)。 二级出版社。新闻出版总署等级评估为一级以下,未入选“全 国百佳图书出版单位”的出版社。 2.一级期刊需入选全国中文核心期刊、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核心 期刊和 CSSCI 来源期刊(见《期刊评价认定等级表》)。 论文成果发表期刊是权威期刊的,其发表分在一级基础上加 3

分。 二级期刊需入选全国中文核心期刊、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核心 期刊、 CSSCI 来源期刊中任意一至两种。 三级期刊为低于二级的公开出版的期刊。 3.一级报纸为《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等中央主办的党报。 二级报纸为各部委主办的报纸和各省(区、市)主办的党报。 三级报纸为一、二级以外的报纸。 4.再版 著作成果如有多级别、多次的再版加印,只计一个最高级别 的档次分。 (三)引用 引用 ,是指一项成果发表后 ,其观点被其他作者在论著中引用 , 引用的标志是引号内的原文,或指出作者名字及观点。只列为参 考文献的不作为正式引用,计分时只计该档次分的一半分。 一项成果如有多级别、多次的报刊、著作引用,只计一个最 高级别的档次分。 作者引用本人成果的不计分。 转载 ,是指一项成果发表后 ,被其他报刊所转载 ,或被其他著作、文 献所收入。被转载成果的标志是注明转载文章的来源,未注明转载不 计分。 《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对成果的全文转载,按一级计分,《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对 成果的全文转载,按二级计分。 对文章部分转载或观点摘编的,只计该档次分的一半分。列为书目和文章篇目索引的 ,可按一级、二级和三级 ,分别计 4 分、 2 分、

部门及个人奖励办法(试行)

省工商联优秀集体及个人奖励办法(试行) 为充分调动我会广大干部职工的工作主动性和积极性,进一步激发大家在工作中干事创新、争先创优的热情,根据《公务员奖励规定》、相关法规条例及会领导的具体指示,结合我会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提高机关建设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为目标,以展示省工商联良好形象为宗旨,通过对在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或受到上级表彰的个人、集体实施奖励,进一步建立完善激励机制,促进我会广大干部职工凝心聚力、事争一流,推动省工商联各项事业健康有序发展。 二、奖励范围 对有以下情况之一的集体或个人均给予奖励: (一)受到省级以上党委、政府和中直单位通报表彰的; (二)受到省直各厅(局)通报表彰的; (三)在中直、省直系统组织的业务活动、竞赛、考核评比中获得名次的; (四)在中央及省级以上媒体发表与省工商联工作相关文章的; (五)积极为省工商联工作献计献策,得到采纳的; (六)其他需要提请奖励的事项。 三、奖励方式 (一)公告表彰

(二)实物奖品 (三)一次性奖金 对各等次获奖部门和个人分别按标准采取本办法所列方式之一给予奖励,成绩特别突出的,也可同时采取多种奖励方式。 四、奖励实施 (一)奖励原则 1.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 2.严格遵守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3.奖励与成绩相适应的原则。 (二)奖励程序 1.集体或个人符合奖励条件的,由其所在部室及时提出申请,报办公室初审; 2.初审通过的获奖单位和个人,上报会党组进行审核并确定奖励等次; 3.经会党组审核通过的拟奖励集体和个人予以公示,公示期为3天。对获奖单位及其获奖人持有异议的,应当在奖励公示之日起3日内向办公室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4.奖励由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 (三)奖励标准 1.受到省级以上党委、政府和中直单位通报表彰的,集体奖励金额为2000-3000元,个人奖励金额为500-1000元; 2.受到省直各厅(局)通报表彰的,集体奖励金额为1000-2000

“国家级”优质工程奖奖励办法

“国家级”优质工程奖奖励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践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推动甘肃建投开启高质量发展新时代,按照“量质同升”的发展新理念,最佳发挥甘肃建投所属各单位运营管理效果,引导和激励追求卓越,创建更多的优质工程,提升市场竞争能力。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各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获得“国家级”组织类、项目类团体奖项的奖励。(奖项明细见附件1) 第二章奖励标准 第三条项目获得“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简称“鲁班奖”)的,集团总公司奖励该项目所在单位领导班子90万元,其中该单位自筹60万元(在该单位领导班子年终绩效考核总额之外另行提取)。该单位对获奖项目部和有突出贡献的部门及个人另行奖励,奖励总额不低于30万元。 第四条项目获得“国家优质工程奖”(简称“国优奖”)、“中国土木工程詹天佑奖”(简称“詹天佑奖”)的,集团总公司奖励该项目所在单位领导班子75万元,其中该单位

自筹50万元(在该单位领导班子年终绩效考核总额之外另行提取)。该单位对获奖项目部和有突出贡献的部门及个人另行奖励,奖励总额不低于25万元。 第五条项目获得“广厦奖”、“全国建筑业绿色施工示范工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工地”、“中国钢结构金奖”、“中国建筑工程装饰奖”、“中国安装工程优质奖(中国安装之星)”奖项的,集团总公司奖励该项目所在单位领导班子15万元,其中该单位自筹10万元(在该单位领导班子年终绩效考核总额之外另行提取)。该单位对获奖项目部和有突出贡献的部门及个人另行奖励,奖励总额不低于5万元。 第六条甘肃建投区域公司管理的集团总公司特级资质项目,获得第三、四、五条所列“国家级”奖项的,集团总公司按照对应奖项标准,同等金额奖励该区域公司,区域公司按照对应标准执行,并对获奖项目部及做出突出贡献的部门及项目管理机构进行相应奖励。 第七条各单位承建的建投区域公司管理的集团总公司特级资质项目获得第三、四、五条所列“国家级”奖项的,集团总公司按照对应奖项标准,同等金额奖励该单位,该单位按照对应的标准执行,并对获奖项目部和有突出贡献的部门及个人进行奖励。对联合体获奖项目按照一个单位工程标准奖励。

江苏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办法

江苏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改进完善我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工作,鼓励全省社会科学工作者积极探索、勇于创新,以优秀的研究成果促进哲学社会科学学科建设、理论发展、人才培养以及决策科学化,加快推动哲学社会科学事业繁荣发展和哲学社会科学强省建设,更好地为率先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人民政府设立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奖励本省个人和集体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领域的优秀学术著作(含专著、工具书、古籍整理、译著)、论文、研究报告(含调研报告、咨询报告)和普及成果(教材、教辅读物和文学艺术类作品除外)。 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分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 第三条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工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 第四条省哲学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以下简称省社科联)受省人民政府委托,组织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工作。省社科联下设评奖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第五条省社科联聘请有代表性的专家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评审专家委员会,并根据申报成果的学科和地区分布等具体情况,设立相应的评审组。

第六条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每2年评选1次,每次奖励成果总数500项,其中,一等奖不超过60项、二等奖不超过150项。 在同一次评选中,每位申报人只能获得一项奖励。 第七条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由省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奖金额标准为:一等奖2万元、二等奖1万元、三等奖5000元。 第八条奖项设定和奖金数额保持相对稳定,如确需调整,由省社科联会同省财政厅研究提出具体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评奖所需经费,由省财政厅审核安排。 第九条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评审标准为: (一)获奖成果必须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观点鲜明,论据充分,资料翔实,数据准确,逻辑严密,方法科学,具有创新性和前沿性,符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体现政治标准与学术标准的统一; (二)基础研究类获奖成果应当在理论上有所建树,在学术上有所创新,填补本研究领域的某些空白,推动学科建设和理论发展,得到学术界的重视和好评; (三)应用研究类获奖成果应当在解决国家和区域(特别是本省)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现实问题上有所突破,为党委、政府、有关部门及企业事业单位提供具有重要参考价值的决策咨询意见和建议,产生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四)普及类获奖成果应当具有较强的科学性、知识性和可读性,在宣传党的创新理论、阐释解答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以及哲学社会科学知识传播普及方面产生良好社会效果。

项目奖实施及奖励办法

项目奖实施及奖励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调动广大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在提升管理、技术创新、降本增效等方面有所建树,现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项目奖的立项、评审和奖励,遵从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并接受全体员工的监督。 第二章立项依据及范围 第三条项目奖的立项依据主要是新产品开发、工艺改进、降低成本、增加效益、管理提升等方面工作,除完成基本工作外,最终衡量标准是体现在企业的效益、效果、效率实现上。符合其特殊性、临时性、突击性、改善性、效益性、影响性、困难性等特点,具体有: 1、产品质量和工作质量的提升。 2、产品结构的改进,新产品的开发。 3、有效地利用和节约能源、原材料以及利用自然资源。

4、生产工艺和试验、检验方法、统计、计算技术等方面的改进。 5、物资运输、储藏的改进。 6、工具、设备、仪器、装备的改进。 7、科研成果的推广、企业现代化管理方法、手段的创新和应用、引进技术、技术革新等。 8、机构调整,减人增效。 9、批量积压物资处理。 第三章项目奖的申报(推荐)、立项及评选第四条项目不限于金额大小,凡有利于企业发展,提高经济效益的革新项目均可申报。申报人或部门要填写《项目奖立项审批表》(见附表一),报公司进行立项。 第五条项目奖的申报分为自主申报和推荐申报: (一)自主申报。鼓励员工和部门积极参与立项,自主申报专项奖; (二)推荐申报。公司结合当前重点工作,采取推荐立项的方式鼓励相关人员攻克难关,实现重点工作的预期完成;

第六条项目立项评审。公司将根据上报项目组织相关人员进行专题研究,明确是否同意立项后,在《项目奖立项审批表》中“项目评审组意见”一栏签署意见,并将结果通知申报人; 同意立项后,申报人或部门就可按项目要求进行工作,待项目完成后,要及时填写《项目奖完工表》报公司进行评审,公司将组织专业评审和综合评审对项目的完成情况进行总体评价,并作出获奖人、获奖项目和奖励金额的决议。可量化收益金额的,原则上奖励金额比例不超过收益的10%,不可量化的,视其效率、效果、影响性、困难性给予100—1000元,5000—30000元两个分段奖励。 第四章申报要求 第七条申请奖项系一个人或一个部门完成的,可直接审查上报; 申请奖项系几个单位(含完成、协作单位)共同完成的,应由该项目主持单位负责组织上报。 第五章项目管理

XX公司各类单项奖奖励管理办法

XX公司各类单项奖奖励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公司的表彰奖励活动,充分发挥单项奖励的激励和引导作用,促进企业经济效益和员工素质的提高,形成“争先创优”的企业文化,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的奖励对象为在生产经营、管理、技术和企业文化建设等方面为公司创造了效益和争得了荣誉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本办法遵循以下原则: (一)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相结合。 (二) 谁受益、谁给奖。 (三)突出奖励重点,向贡献大的人员倾斜。 (四)就高不就低,不重复奖励。 第二章奖励项目和奖励标准 第四条对获得中央、地方(地市级以上)党政机关、有关部门、机构表彰的单位和员工,表彰文件中明确了奖励标准的,按文件中的标准给予奖励,没有明确标准的,按以下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一)荣誉类 1、集体奖:全国“五一”劳动奖状获得单位、中央企业先进集体、“全国青年文明号”集体,奖励2.5万元。

全国工人先锋号获得班组、省级“五一”劳动奖状获得单位、中央企业红旗班组标杆,奖励10000元。 中央企业红旗班组、省级工人先锋号获得班组、“省级和中央企业青年文明号”集体,奖励8000元 2、个人奖:全国劳动模范奖励3万元,全国优秀共产党员奖励2.5万元。 省级劳动模范、中央企业劳动模范、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全国三八红旗手、中国青年“五四”奖章获得者奖励1.5万元,省部级和中央企业优秀共产党员、中央企业先进职工标兵,奖励10000元。 市级劳动模范、省级“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省三八红旗手、中央企业先进职工、省级青年“五四”奖章获得者奖励8000元。 (二)科技发明类 1、技术标准和工法奖 对在开发编写、推广应用工法和技术标准中有突出贡献的个人,根据国家对编写的工法、技术标准审定的等级给予奖励: ①国家一级工法:独立完成的,5万元/项;联合完成的,第一完成单位3.5万元/项,第二完成单位2.5万元/项。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主编单位,8万元/项;参编单位5万元/项。 ②国家二级工法:独立完成4.5万元/项,第一完成单位3.0万元/项,第二完成单位2.5万元/项。

公司各类单项奖奖励管理办法

公司各类单项奖奖励管理办法

XX公司各类单项奖奖励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公司的表彰奖励活动,充分发挥单项奖励的激励和引导作用,促进企业经济效益和员工素质的提高,形成“争先创优”的企业文化,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的奖励对象为在生产经营、管理、技术和企业文化建设等方面为公司创造了效益和争得了荣誉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本办法遵循以下原则: (一)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相结合。 (二) 谁受益、谁给奖。 (三)突出奖励重点,向贡献大的人员倾斜。 (四)就高不就低,不重复奖励。 第二章奖励项目和奖励标准 第四条对获得中央、地方(地市级以上)党政机关、有关部门、机构表彰的单位和员工,表彰文件中明确了奖励标准的,按文件中的标准给予奖励,没有明确标准的,按以下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一)荣誉类 1、集体奖:全国“五一”劳动奖状获得单位、中央企业先

进集体、“全国青年文明号”集体,奖励2.5万元。 全国工人先锋号获得班组、省级“五一”劳动奖状获得单位、中央企业红旗班组标杆,奖励10000元。 中央企业红旗班组、省级工人先锋号获得班组、“省级和中央企业青年文明号”集体,奖励8000元 2、个人奖:全国劳动模范奖励3万元,全国优秀共产党员奖励2.5万元。 省级劳动模范、中央企业劳动模范、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全国三八红旗手、中国青年“五四”奖章获得者奖励1.5万元,省部级和中央企业优秀共产党员、中央企业先进职工标兵,奖励10000元。 市级劳动模范、省级“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省三八红旗手、中央企业先进职工、省级青年“五四”奖章获得者奖励8000元。 (二)科技创造类 1、技术标准和工法奖 对在开发编写、推广应用工法和技术标准中有突出贡献的个人,根据国家对编写的工法、技术标准审定的等级给予奖励: ①国家一级工法:独立完成的,5万元/项;联合完成的,第一完成单位3.5万元/项,第二完成单位2.5万元/项。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主编单位,8万元/项;参编单位5万元

第十六届河北省社科优秀成果奖041019133657

第十六届河北省社科优秀成果奖 拟奖励成果名单(289项) (按奖励等次、成果形式排序) 一等奖(24项) 成果题目成果形式作者《博弈视角下的农村土地流转研究》著作王余丁等《连片贫困地区贫困家庭调查及对策研究——基于燕山-太行山和黑龙港流域的调查》著作王金营等《党章悦读》著作王玉平等《日本大学校发展研究》著作王文利等《宋代出版史》著作田建平等《日本教育史专题研究》著作朱文富等

《大学生心理资本积累及其教育管理》著作许海元《信息网络条件下执政党建设研究》著作孙英臣等《中国藏黑水城汉文文献的整理与研究》著作孙继民等《农产品供应链整合研究》著作纪良纲等《燕赵文库?张申府集》《燕赵文库?张岱年集》著作杜运辉《河北省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进美丽宜居乡村建设研究》著作李彤等《跨部门政务信息共享机制研究》著作杨会良等《京津冀协同发展背景下河北省人力资本积累路径研究》著作陈亮等《缩小居民收入差距的金融对策研究》著作康书生等《基层社会矛盾化解与法制化治理研究》著作梁平等《中国儒学史》著作程志华《河北宗教史》著作鞠志强等《公共物品概念定义的缺陷及其重新建构》论文张晋武等

《社会治理创新中伦理作用现状与对策研究》研究报告王莹等《河北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保护与可持续发展方略研究》研究报告王晓芬等《京津冀协同发展研究》研究报告李岚等《河北省食用菌产业扶贫经营组织模式研究》研究报告赵帮宏等《精准扶贫理论与实践》研究报告段洪波等 二等奖(95项) 成果题目成果形式作者《现代民族国家建构:理论、历史与现实》著作于春洋等《我国公共经济责任体系与机制研究》著作习亚哲《<津门诗钞>点校》著作王长华《村镇银行法律制度研究》著作王利军等

中华环境奖评选与奖励办法

附件2 中华环境奖评选与奖励办法 (2017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中华环境奖由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设立,是中国环境保护领域最高的社会性奖励。 第二条为做好中华环境奖评选与奖励工作,保障中华环境奖评选过程公平、公正、规范、有序,评选出的先进典型具有示范作用,根据《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章程》,制定本评选与奖励办法。 第三条中华环境奖旨在表彰和奖励在我国城镇环境保护、环境管理、企业环保、生态保护、环保宣教等领域做出重大贡献和取得优异成绩的集体和个人,或在上述领域为中国与国际间合作交流做出重大贡献并取得优异成绩的集体和个人。 第四条中华环境奖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评选实行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鼓励社会和公众广泛参与。 第五条中华环境奖每两年评选颁发一次。 第六条中华环境奖评选与表彰工作,在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全国政协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环境保护部等单位组成的组织委员会指导下开展,中华环境奖的评选与表彰工作接受环境保护部的业务管理。

第二章奖项、奖励金额与评选标准 第七条中华环境奖设“城镇环境”“环境管理”“企业环保”“生态保护”“环保宣教”五类奖。每类奖评选不超过五位获奖者,其中设不超过一个中华环境奖,奖金50万元人民币;其余为中华环境优秀奖,每个奖金10万元人民币。中华环境奖实行分类申报、分类授奖。 第八条申报中华环境奖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所开展的工作具有典型示范作用;所开展的工作符合我国生态文明建设与绿色发展战略;所开展的工作能够使经济增长与环境改善相结合,实现可持续发展;在中国境内开展的项目与活动,或对中国境内的环境保护工作具有显著推动或深远影响的工作;申报者应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或自然人。各奖项评选标准如下: (一)城镇环境 城镇环境类奖项,主要奖励在城镇(区、县、乡)的建设中,高度重视环境保护工作,贯彻落实生态文明建设,积极落实地方政府环境保护责任,其环境质量一直在全国(或全省、自治区、直辖市)名列前茅,或其环境改善成果特别显著,落实环境保护与经济增长协调发展工作具有典型示范意义的城镇(区、县、乡)。 1.城市方面 (1)在环境综合治理、资源节约、生态保护、产业结构调整和绿色发展等方面付出艰辛努力,做出重大贡献且成绩显著,其城市环境质量达到国内优良水平或其环境质量有明显改善的城市; (2)取得的环保成就,得到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广大市民的认可;

公司场拓展奖励办法

XXX公司市场拓展奖励审定与奖励办法 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XXX目标,促进XXXX公司、XXXX公司转型战略实施,同时围绕XXXX公司“XXXX”的总体发展思路,鼓励公司全体员工聚焦高价值客户,关注收入贡献大、效益好的行业和大项目,运用科学发展观,思想行动双转型,积极拓展本、异地高附加值业务,扩大公司的市场占有额度,减少对现有市场的依赖性,进一步增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经公司研究决定设立“XXXX市场拓展奖励”(以下简称“市场拓展奖励”),以促进员工对公司业务拓展的认知度,鼓励员工为市场拓展发挥自身的潜能优势,为公司创造更好地发展空间。第二条“市场拓展奖励”主要表彰员工和团队通过自身努力及团队协作,促进公司本、异地业务市场拓展,有效延伸产业链,提高公司业务收入及市场占有率的成就。第三条“市场拓展奖励”每季度评定、奖励一次。评定时间为每季度结束之日。10次月第四条公司成立“市场拓展奖励”评审委员会,公司总经理任主任,公司副总经理任副主任,各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市场拓展奖励”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市场部经理任主任,各部门相关管理人员任成员。第五条市场部负责奖励工作的组织及协调,组织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负责对奖励项目的最终审定与通报表彰工作;综合部负责奖励发放。奖励原则第六条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并重的原则,对市场拓展业绩显着的有关团队或个人进行以表彰奖励,充分宣传鼓励全员的市

场开发职能,营造全员市场拓展的活跃氛围。. 第七条以为公司获得项目,并能为公司的带来一定收益为前提,对具体协调组织的有关团队及个人进行适当的奖励。奖项设定依据性质划分设立奖项:第八条 (一)奖项划分1.重大突破奖:所拓展项目为重点行业(如XXX),能为公司带来可持续收入的重点客户。2.战略突破奖:所拓展的业务不一定能为公司带来有影响的收益,但是能有效提升公司知名度和企业竞争力。突出贡献奖:3.)所拓展的为项目订单式项目,能为公司带来一定收益。1()所拓展的项目为可持续创收项目,能为公司带来长期收益。(2)对支撑项目(编标投标、后续工作等)做出贡献的团队和个人。(3(二)奖励费用来源:以项目合同获得后公司对该项目所带来的收益。奖励额根据项目利润情况测算,所有奖励必须在此总数限额内执行。奖励按照项目回款进度进行发放。(三)奖励费用计提:重大突破奖:1.次。1XX%(1)获奖个人:依照项目利润的计提次。1计提2%)获奖项目支撑团队:依照项目利润的2(. 分奖励。XX3)获奖部门:给予年度绩效(突出贡献奖:2.)获奖个人:1(次;计提1:A.订单式项目依照项目利润的10%B.可持续创收项目:首年依照项目利润的10%计提1次,第二年以及第三年项目次;28%续签,依照项目利润的分别计提次。1)项目支撑团队:依照项目利润的1%计提(2分奖励。XX3)获奖部门:给予年度绩效(战略突破奖: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决定做出奖励。3.奖励申报“市场拓展奖励”申报范围:公司员工和与公司有劳务关系的员工。第九条第十条“市场拓展奖励”

奖励办法(试行)

中华国际科学交流基金会杰出工程师奖 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在生产建设领域中工程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奖励工程技术人员在产业技术创新方面所取得的卓越成就和做出的重大贡献,依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经国家科学技术部和国家科技奖励工作办公室批准,特设立“中华国际科学交流基金会杰出工程师奖”(以下简称杰出工程师奖),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杰出工程师奖奖励对象为在生产建设领域作出杰出贡献的企业工程技术人员。其宗旨是倡导重视工程技术人员作用、关注工程技术人员成长的社会风尚;弘扬工程技术人员脚踏实地、敬业奉献的精神;激励生产建设一线的广大工程技术人员为促进技术成果转化、加快产业技术进步、提高社会生产力和综合国力做贡献。 第三条 杰出工程师奖评奖过程,坚持实事求是,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专家评审机制,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条 杰出工程师奖由中华国际科学交流基金会(以下简称科基会)设立。杰出工程师奖励工作办公室设在科基会。杰出工程师奖励工作办公室是杰出工程师奖励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杰出工程师奖的推荐、评审、奖励等组织工作。

第二章 奖励范围和条件 第五条 杰出工程师奖的奖励范围是符合下列条件的内地及港、澳、台地区的企业工程技术人员: (一)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二)热爱祖国,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三)在生产、建设一线从事产品或工程项目研究、设计、开发、生产、管理等工程技术工作; (四)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点产业领域,创造性地应用先进科学技术,在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生产管理等方面实现自主创新 或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再创新,取得重大技术成果,并是这些成果的 主要贡献者; (五)积极推动重大技术创新成果的转化,在大型工程项目或重点产业领域得到成功运用,对促进产业技术进步、提升产业技术发展 水平、推动产业结构调整产生重大影响,创造了显著的经济效益、社 会效益,并在成果转化和实施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六)一般应具有高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或在推动产业技术进步、促进技术成果转化等方面做出特别突出贡献,并在其从事的领域 或行业中具有相当影响力的工程技术人员。 第六条杰出工程师奖每两年评选一次,奖项分为“杰出工程师奖”和“杰出工程师入围奖”。 “杰出工程师奖”每次奖励人数不 超过30名,获奖者将获得一定数额奖金、奖牌以及荣誉证书。获奖 者奖金归个人支配。“杰出工程师入围奖” 每次奖励人数不超过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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