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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乐死案例及讨论

安乐死案例及讨论
安乐死案例及讨论

“汉中案件”可谓中国生命伦理学的第一案。案件大致如此:

1984年10月,患者夏素文,59岁,被医院诊断为“肝硬化腹水”。1986年6月,病情加重,被送入汉中市传染病院肝炎科住院诊疗。经该院肝炎科主任、主治医师蒲连生诊断为:1、肝硬化腹水;2、肝性脑病(肝肾综合症状);3、渗出性溃疡并褥疮2-3度。入院后的第三天,病人烦燥不安,于1996年6月28日清晨开始昏睡,8时医院查房,夏素文的儿子王明成向该院院长雷某询问病情,雷某答:“病人送得太迟,已经不行了”。王听后,要求为其母实施安乐死,免受痛苦,雷回绝。9时,王明成及其妹王晓玲来到蒲连生办公室,要求为其母实施安乐死,蒲先回绝,在王明成兄妹表示愿意承但责任后,蒲开了100毫克复方冬眠灵的处方,注明家属要求“安乐死”,王明成在处方上签了“儿子,王明成,6月28日9点40分”的字样。护士长将处方退回医生办公室,拒绝执行。蒲又指令实习生为夏执行处方,实习医生不从,但在蒲的斥责下,无奈违心地为夏注射,实际只向病人的体内注射了75毫克。蒲又交代接班医生李某,“夏素文若在12点尚未咽气,你再打一针”。后李某又开了100毫克复方冬眠灵的处方,让护士注射。夏素文于29日凌晨5时死于病房。(摘自《医德的困惑与选择:医学伦理学案例分析》(东南大学出版社,1989年))

1980年,蔡根法在医学与哲学杂志发表国内首篇介绍安乐死的文章后,仅有少量反对文章,随后多是对安乐死的肯定性的证明。

1986年6月28日,在王明成和妹妹一再请求对母亲实施安乐死的要求下,蒲连升医生为病人夏素文实施了安乐死。后来,王明成的大姐把蒲医生告上法庭。汉中市公安局遂立案侦查,随后将蒲连升、医生李某、王明成和其妹收审。同年9月,汉中市人民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将蒲连升和王明成批准逮捕。当时此案在国内法学界和新闻界引起强烈反响,并引发了一场关于安乐死的大讨论。

1986年12月24日,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所、北京医学哲学研究会、中国自然辩证法研究会联合邀请了30多位医学界和哲学界人士座谈关于安乐死的问题。

1987 年1月22日,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在《午间半小时》节目中播出安乐死讨论会的录音节目后,节目组收到了邓颖超同志的来信,信中说:“今天你们勇敢地播出了关于…安乐死?的问题并希望展开讨论,我很赞成,我认为…安乐死?这个问题是唯物主义的观点。

1987年8月,在我国上海召开了“全国第一届安乐死学术讨论会”,百余名哲学、伦理学、法律、医学和社会学界的学者对安乐死进行了深刻激烈的讨论。

1988年在七届人大会议上,中国妇产医学严仁英权威、儿科专业的泰斗胡亚美首次提交安乐死立法议案,并在议案中写下这么短短几句话:“生老病死是自然规律,但与其让一些绝症病人痛苦地受折磨,还不如让他们合法地安宁地结束他们的生命。”

1990年3月,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汉中案件”进行了公开审理,并报至最高人民法院。在最高法院“不作犯罪处理”的批复下,汉中法院于1992年3月做出终审判决:王明成及蒲连升无罪。

1994年10月,在上海召开了第三次全国安乐死学术讨论会,就安乐死的医学、社会、伦理、法律等问题进行了广泛的讨论。陈蕃等人发出《关于建立“自愿安乐死协会”倡议书》,并拟就了《中国自愿安乐死协会章程(草案)》,受到社会的关注。

2001年10月8日,上海市闵行区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对该市首起"安乐死"的实施人梁万山判处有期徒刑5年。92岁的梁母因脑溢血深度昏迷瘫痪,形同植物人。67岁的儿子梁万山不忍其母受痛苦,为救母病钱耗尽。一向孝顺的他终于用触电的方式结束母命,以后投案自首。此案的审判结果更表明我国司法界视主动安乐死为故意杀人罪。

2003年,在“十届人大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中国工程院院士王忠诚受中国另一位医学重量级人物胡亚美的委托,向大会提交了在北京率先试行安乐死并建立相关法规的建议。

2003年6月,国内媒体大量报道王明成要求安乐死新闻,再度引起人们对安乐死的关注。

2003年7月,针对有政协委员在广东省政协九届一次会议上提出,对无可救治的晚期癌症患者应可以实行“安乐死”,广东省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指出,立法实行“安乐死”违反《宪法》。

十多年来,安乐死的各类事件不断发生,核心问题是安乐死能不能被伦理证明,立法是

否有适宜的条件。

安乐死立法必须非常完善

陕西汉中人王明成,十几年前曾为母亲请求医生施行“安乐死”而成为我国安乐死事件第一人。但当他自己也因患胃癌晚期,疼痛难忍而请求医生实行“安乐死”,却被医院拒绝了。于是,王明成放弃治疗出院回家。最近,当王明成在病痛中去世后,安乐死的沉重话题再次回到人们面前。不少人认为有关部门应该为“安乐死”立法,以解决患者的痛苦和医院、家属的两难处境。

笔者认为,“安乐死”是当今社会值得关注的一个问题,但是为“安乐死”立法必须慎之又慎,切不可操之过急。实际上,早在1935年,全世界第一个提倡自愿“安乐死”的团体就在英国成立,“安乐死”也从此开始了它在人类伦理、医学、法律等领域的蜗牛般爬行。各种调查统计数据都显示,大多数人对于“安乐死”持理解和支持的态度。

然而到目前为止,只有荷兰第一个将“安乐死”合法化,而荷兰人敢于“吃螃蟹”的行为,却遭到了众多国家政府的强烈反对。这是为什么呢?

首先,因为“安乐死”面临着巨大的医学难题。什么样的病人才是无法治愈的,什么样的痛苦才是病人难以承受的?对此,有时候根本无从断定。临床医学是在不断探索、实践中逐步发展的,有些病症看上去已无救治的可能,而实际上又有“起死回生”的希望;有些病症目前无法治愈,但是几年、十几年之后就有可能被治愈了;有些意志力薄弱的患者,可能会因一时之痛而自愿放弃治疗;有些病人家属,可能是因为不愿意受拖累才请求医生对病人实施“安乐死”……在具体的临床实践中,如何应付、甄别种种复杂的情况,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

其次,因为“安乐死”不仅是一个伦理问题、医学问题,更是一个法律问题。如何才能避免不法之徒借实施“安乐死”之名,行谋杀病人之实?“安乐死”一旦开禁,会不会导致“安乐死”的滥用?这是最令人担忧的。为避免这些问题出现,荷兰法律为医生实施“安乐死”作了相当严格而详细的规定:一是病人必须在意识清醒的状态下自愿接受安乐死,并且要病人多次提出相关请求;二是根据目前通行的医学经验,病人所患疾病必须是无法治愈的,而且病人所遭受的痛苦和折磨被认为是难以忍受的;三是主治医生必须与另一名医生进行磋商以获取独立的意见;四是医生必须在“安乐死”实施后向当地政府报告等。

然而,即使有了这些严格而详细的规定,恐怕也很难完全杜绝“安乐死”不被人所利用。因此,实施“安乐死”,立法必须非常完善与严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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