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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QC-C1101-2014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 汽车 1229

CQC-C1101-2014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 汽车 1229
CQC-C1101-2014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 汽车 1229

编号:CQC-C1101-2014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

汽车

2014年12月30日发布2015年01月01日实施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前言

本细则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摩托车》(CNCA-C11-02:2014)及相关通用实施规则《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生产企业分类管理、认证模式选择与确定》(CNCA-00C-003)、《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生产企业检测资源及其他认证结果的利用》(CNCA-00C-004)、《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CNCA-00C-005)、《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工厂检查通用要求》(CNCA-00C-006)制定,由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发布,版权归中国质量认证中心所有,任何组织及个人未经中国质量认证中心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全部或部分使用。

制定单位: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目录

1 引言 (1)

2 术语和定义 (1)

3 认证依据标准 (1)

4生产企业分类原则 (2)

5认证模式 (3)

6认证流程及时限要求 (4)

6.1认证流程 (4)

6.2认证时限 (5)

7申请车型系列、单元、型号的划分 (6)

8认证委托资料及相关要求 (6)

8.1委托和受理 (6)

8.1.1不受理情形 (6)

8.2申请资料 (7)

9认证实施 (7)

9.1型式试验 (7)

9.1.1型式试验样品要求 (7)

9.1.2型式试验项目及要求 (8)

9.1.3型式试验的实施 (8)

9.1.4型式试验报告 (9)

9.2初始工厂审查要求 (9)

9.2.1量产车工厂审查 (10)

9.2.1.1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审查 (10)

9.2.1.2生产一致性工厂现场审查 (10)

9.2.2非量产车工厂审查 (11)

9.2.2.1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和生产条件审查 (12)

9.2.2.2产品一致性现场抽样检测或检查 (12)

9.2.3初始工厂审查时对相关认证结果的采用 (12)

9.2.4工厂审查结论 (13)

9.2.4.1工厂检查结论和不符合项分类 (13)

9.2.4.2工厂检查结论判定条件 (13)

9.3认证评价与决定 (14)

10获证后监督 (15)

10.1获证后的监督方式的选择 (15)

10.1获证后的跟踪检查 (16)

10.1.1获证后的跟踪检查原则 (16)

10.1.2获证后的跟踪检查内容 (16)

10.2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 (16)

10.2.1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原则 (16)

10.2.2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内容 (17)

10.3市场抽样检测或者检查 (17)

10.3.1市场抽样检测或者检查原则 (17)

10.3.2市场抽样检测或者检查内容 (17)

10.4获证后监督频次 (18)

10.5获证后监督的记录 (18)

10.6获证后监督结果的评价 (18)

11.利用生产企业资源实施检测的要求及其他认证结果的利用 (18)

11.1工厂资源利用 (19)

11.1.1TMP方式 (19)

11.1.2WMT方式 (20)

11.1.3检测资源利用的申请与评定 (20)

11.1.4实施要求 (21)

11.2其他认证结果利用 (21)

11.2.1 适用范围 (21)

11.2.1.1 产品认证 (21)

11.2.1.2 体系认证 (21)

11.2.2实施要求 (22)

11.2.3 收费 (22)

12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报告 (22)

13认证证书 (23)

13.1认证证书的保持 (23)

13.2认证证书的内容 (23)

13.3认证证书(含标准换版)的变更 (23)

13.4认证证书的暂停、注销和撤销 (24)

13.5认证证书的使用 (24)

14认证标志及车辆一致性证书 (25)

14.1认证标志 (25)

14.2车辆一致性证书 (25)

15收费 (25)

16与技术争议、投诉、申诉相关的流程及时限要求 (26)

附件1型式试验项目及依据标准 (27)

附件2:汽车产品强制性认证所需资料 (46)

附录1: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及其执行报告 (48)

附录2 :非量产改装车认证模式确认的声明 (53)

附件3:改装汽车产品技术判定条件 (54)

附件4:非量产改装车和特种作业车型生产一致性审查要求 (56)

附件5 车辆一致性证书 (61)

1 引言

汽车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是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汽车》(CNCA-C11-01:2014)(以下简称产品实施规则)的要求编制,作为产品实施规则的配套文件,与产品实施规则共同使用。依据实施规则、《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生产企业分类管理、认证模式选择与确定》(CNCA-00C-003)、《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生产企业检测资源及其他认证结果的利用》(CNCA-00C-004)、《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CNCA-00C-005)、《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工厂检查通用要求》(CNCA-00C-006)和中国质量认证中心(以下简称CQC)的质量手册、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等有关要求,本着维护产品认证有效性、提升产品质量、服务认证企业和控制认证风险等原则,制定并公布本认证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适用的产品范围、认证依据与产品实施规则中的有关规定保持一致,并根据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发布的目录界定、目录调整等公告实施调整。

2 术语和定义

汽车产品的相关术语和定义按照产品实施规则第2条执行;认证相关术语和定义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及各实施规则的规定执行。

3 认证依据标准

认证依据的标准按照本细则附件1《型式试验项目及依据标准》执行。

原则上,认证检测依据用标准应执行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最新版本。当需增加新适用标准时,应按国家认监委发布的适用相关标准要求的公告执行,若需要使用标准的其他版本时,则按照国家认监委汽车及部件技术专家组(TC11)的技术决议执行。

对于未纳入(含部分未纳入)本规则的国家颁布的汽车产品安全、环保、节能、防盗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的要求,制造商应自觉地执行且符合要求。

4生产企业分类原则

CQC通过收集、整理与认证产品及其生产企业有关的各类质量信息,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生产企业分类管理、认证模式选择与确定》(CNCA-00C-003),对生产企业进行分类。认证委托人、生产者(制造商)、生产企业应予以配合。

CQC将生产企业分为四类,分别用A、B、C、D表示。

生产企业分类所依据的质量信息至少包含如下方面:

(1)工厂检查(包括初始工厂检查和获证后的跟踪检查)结论;

(2)型式试验和监督抽样的检测结果(生产现场抽样或市场抽样);

(3)国家级或省级质量监督抽查结果、CCC专项监督检查结论;

(4)认证委托人、生产者(制造商)、生产企业对获证后监督的配合情况;

(5)媒体曝光及产品使用方、社会公众的质量信息反馈;

(6)认证产品的质量状况;

(7)产品投诉、召回等;

(8)其他信息。

生产企业分类原则见表1。

CQC将依据所实时收集的各类质量信息,按照上述分类原则确定生产企业的分类结果(类别)并告知相关企业。

对于无质量信息的初次委托认证的生产企业,其生产企业分类结果(类别)为B级。生产企业分类结果(类别)须按照D-C-B-A的次序逐级提升,按A-B-C-D的次序逐级或跨级下降。

5认证模式

CQC依据产品实施规则及《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生产企业分类管理、认证模式选择与确定》(CNCA-00C-003)的要求,在型式试验、初始工

厂审查、获证后跟踪检查的具体实施中根据生产方式、企业管理水平和产品特点的不同采取差异化的认证模式。

基本模式:型式试验+初始工厂检查(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获证后监督

量产车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按照生产一致性检查方式进行;

非量产车企业在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基础上增加生产现场或口岸现场抽样检测或者检查的方式进行。

获证后监督方式为获证后的跟踪检查(包括例行监督检查、特殊监督检查、证书恢复工厂检查)、生产或口岸现场抽样检测或检查、市场抽样检测或检查三种方式之一或各种组合。必要时采取以下方式之一或各种组合:(1)通过市场/生产现场抽取样品等方式获取真实的试验样品;

(2)采取预先不通知方式的初始工厂检查/跟踪检查/飞行检查;

(3)增加获证后监督的频次;

(4)增加检测/检查的覆盖面,提高发现不合格的概率。

6认证流程及时限要求

6.1认证流程

认证委托人向CQC提交意向申请书(在CQC网站https://www.sodocs.net/doc/db18616286.html, 上完成),CQC接受意向申请开始认证流程。

正常认证流程为:认证委托人递交认证资料(网上或书面)→CQC按申请单元进行资料审查,确定试验方案并下达型式试验任务→认证委托人依据型式试验方案要求送样至指定实验室进行型式试验,指定实验室出具型式试验报告→CQC依据认证委托人提交的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量产车,对于非量车按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审查+产品一致性现场检测或检查方式进)制定工厂审查方案并安排工厂审查→进行工厂现场审查→审核型式试验报告、工厂审查报告并做出认证结果的评价和批准,签发认证证书→对获证生产企业进行获证后监督。

非正常认证流程为:未按正常认证流程进行型式试验而直接提供型式试验报告的,需所有检测项目的检测结果全部符合标准要求且型式试验样品一致性审查通过后,方可判定型式试验结果合格;未完成认证产品型式试验而进行工厂检查的,认证委托人需向CQC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同时进行。对于在未获证车型基础上进行改装的车辆(产品实施规则第7.2.3条),需在型式试验完成后进行工厂检查。

6.2认证时限

CQC对认证各环节的时限要求按照CQC/07流程0101-2014《申请受理和合格评定流程质量控制表》、CQC/07流程0102-2014《产品认证变更申请受理和合格评定流程质量控制表》等文件执行,认证委托人须对认证活动予以积极配合,以确保相关工作按时限要求完成。

一般情况下,自受理认证委托起90天内向认证委托人出具认证证书,包括型式试验时间、初始工厂检查时间及检查后提交报告时间(适用时)、认证结果评价和批准时间,以及证书、变更审批表制作时间。

以上认证活动完成时间,不包括认证委托人准备资料时间、试验样品不符合整改所需的时间以及重新送样检测时间。

CQC应在2个工作日内接受认证委托人的意向申请并发出受理通知,或告知认证委托人不受理原因。

资料审核包括申请资料的齐全性、完整性、符合性审核,一般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

型式试验方案制定及下达一般不超过2个工作日,型式试验时间一般在30个工作日完成,若有检测项目不合格,可允许限期(不超过三个月)整改,整改完成后重新送样进行检测,对于因排放耐久试验等用时较长,型式试验时间可以适当延长。

工厂检查方案制定一般不超过5个工作日,工厂审查存在不合格项,可允许限期(不超过3个月)整改。

审核型式试验报告、工厂审查报告并做出认证结果的评价和批准,签发认证决定的时间,一般为5个工作日。

认证委托人、生产者(制造商)、生产企业对认证实施工作应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由于认证委托人、生产者(制造商)、生产企业其自身原因逾期未完成认证活动导致认证超时,不计入认证时间内。

注:1、因相关型式试验周期的要求(如排放耐久试验等),认证周期允许超过90天。

2、生产企业不在中国大陆时,认证周期允许适当延长。

7申请车型系列、单元、型号的划分

车型系列、单元、型号的划分按照产品实施规则第5条执行。

8认证委托资料及相关要求

8.1委托和受理

认证委托人需以适当的方式向CQC提出认证委托,CQC将对认证委托进行评审,并按照本实施细则中的时限要求反馈受理或不予受理的信息。

认证委托人应能够承担召回、三包等相关质量及法律责任。

委托认证的汽车及挂车产品生产者(制造商)和生产企业应能正常生产,并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产业政策要求,否则CQC不予受理相关认证委托。认证委托人根据CQC的认证流程和要求提交申请资料,认证委托人应对提交认证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8.1.1不受理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2)认证委托人、生产者(制造商)、生产企业的注册证明材料中,经营范围未覆盖认证产品;法律证明材料缺失;

(3)境外生产改装车的生产者(制造商)未按要求提供原车型生产者(制造商)或生产企业授权改装文件、工商部门相关证明文件;

(4)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受理的情形。

8.2申请资料

认证委托人应按本实施细则附件2《汽车产品强制性认证所需资料》的要求向CQC提供所需资料。实施细则附件2涉及到的相关认证资料,认证委托人应在首次申请认证时完全提交,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执行报告应于每年监督检查前2个月完成提交。

9认证实施

9.1型式试验

CQC受理认证委托,并进行资料审核,确定试验方案后,方可进行型式试验。

型式试验方案包括型式试验的全部样品要求和数量、检测标准项目、实验室信息等。

认证委托人在国家认监委指定范围内可自行选择实验室,实验室选定后,原则上不可进行调整。试验方案的制定应征询认证委托人的意见。实验室已经确定,原则上不可进行调整。

9.1.1型式试验样品要求

型式试验的样品要求应满足产品实施规则7.1.2条相关内容要求。

若新申请认证产品所采用的零部件或系统,在其结构、检测标准、检测项目不变的情况下,与已获证的产品所采用的零部件或系统一致时,可不要求另行提供。已获得国家强制性认证或国家认监委发布的自愿性认证的零部件和系统,当零部件和系统的结构、检测标准、检测项目不变的情况下,仅需确认装车的部件、总成规格型号与证书的一致性以及该证书的有效性,在汽车整车认证时不再进行检测。

生产现场或市场抽样检查或检测时,认证委托人、生产者(制造商)、生产企业应积极配合,从合格产品中抽取样品,必要时同型号追加1个样品并留存至试验完成,以备用于进行复检。

9.1.2型式试验项目及要求

型式试验项目见本细则附件1《型式试验项目及依据标准》,应符合认证依据标准中相关条款的要求。

原则上,认证检测依据用标准应执行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最新版本。当需增加新适用标准时,应按国家认监委发布的适用相关标准要求的公告执行,若需要使用标准的其他版本时,则按照国家认监委汽车及部件技术专家组(TC11)的技术决议执行。

对于因技术进步,整车或相关系统、零部件采用新设计、新工艺时,生产者和/或生产企业应提供车辆满足相关安全标准的验证结果,由CQC进行判定,涉及重大安全、环保等项目时,还需通过技术专家组决议。

对于非量产车型系列的产品,在满足初始工厂审查和工厂监督审查要求,且制造商具备相应项目检测和生产一致性控制能力工厂为A类或B类的前提下,细则附件1型式试验要求中涉及需要破坏车辆方可完成检验的项目,可采取利用企业资源进行检测或审查企业提供的试验和设计资料的方式确认产品与相应国标要求的符合性。认证证书须列明覆盖产品的车辆识别代码。

9.1.3型式试验的实施

型式试验的实施按照产品实施规则7.1.4条相关内容要求执行。

已获得国家强制性认证或国家认监委发布的自愿性认证的零部件和系统,当零部件和系统的结构、检测标准、检测项目不变的情况下,仅需确认装车的部件、总成规格型号与证书的一致性以及该证书的有效性,在汽车整车认证时不再进行检测。

对于改装汽车,技术判定条件参考本细则附件3《改装汽车产品技术判定条件》。

如生产企业具备《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生产企业检测资源及其他认证结果的利用要求》(CNCA-00C-004)和认证标准要求的检测条件,CQC可

利用生产企业检测资源实施生产现场抽样检测(或目击检测),并由指定实验室出具检测报告,具体要求及程序参考本细则第11条的相关规定。

9.1.4型式试验报告

型式试验结束后,实验室应及时出具采用CQC统一规定的型式试验报告格式的报告,报告内容应准确、清晰、完整,其他相关要求按照产品实施规则7.1.5条相关内容要求执行。

9.2初始工厂审查要求

初始工厂审查要求按照产品实施规则7.2条相关内容要求执行。

CQC按照产品实施规则、《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CNCA-00C-005)、《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工厂检查通用要求》(CNCA-00C-006)等文件的要求,针对量产车和非量产车生产企业分别制定了初始工厂审查的相关要求,对生产企业的生产一致性控制体系进行符合性检查,确保工厂审查要求得到落实。

一般初始工厂审查应在型式试验合格后进行。根据需要,型式试验和初始工厂审查也可以同时进行。

检查应覆盖所申请认证的产品以及所申请认证产品的加工场所。必要时,CQC可到生产企业以外的场所实施延伸检查。对于不在生产企业现场进行的整车制造的外包过程,检查应予以覆盖;若为自制关键零部件,检查应覆盖其制造过程;若为外购关键零部件,应按供应商管理方式进行控制。

对于生产企业搬迁等需要初始工厂审查的情况,原则上按照企业分类中的B类企业下达工厂检查任务和检查方案;工厂检查方案中应包含可能影响企业分类管理的因素,并在现场检查中加以覆盖,工厂检查组应在给出工厂检查结论的同时,给出是否维持原企业分类结果的建议。

初始工厂检查原则上应在型式试验合格后一年内完成,否则应重新进行产品型式试验。

9.2.1量产车工厂审查

按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审查+生产一致性工厂现场审查方式进行。

9.2.1.1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审查

生产企业应按产品实施规则附件5-1的要求制定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并在适当时机提交CQC进行审查。CQC按时限要求及时审查并将审查结果告知认证委托人。

当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能够满足产品实施规则附件5-1生产一致性审查要求的,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的审查通过。如CQC认为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存在缺陷,生产者或生产企业应进行整改并重新提交。CQC重新审查后将审查结果告知认证委托人。若CQC和生产者或生产企业对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不能达成一致,生产者或生产企业在同意并保证配合CQC进行产品后续抽样试验复核的前提下,CQC可接受生产者或生产企业的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

生产者或生产企业制定的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审查通过后,CQC根据其编制生产一致性检查(工厂现场检查)方案,方案包括检查的产品、场地及范围等。

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的审查时间根据所申请认证产品的车型系列的数量和产品涉及认证标准的数量确定,一般每个车型系列的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的审查时间为0.5-2个人日。

9.2.1.2生产一致性工厂现场审查

CQC将在型式试验合格和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审查合格后,委派具有国家注册资格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查员组成检查组,对生产企业进行生产一致性检查的现场检查。

检查时,生产企业应有委托认证的产品在生产,且检查组能够在现场抽取到生产完成的样品用于检查活动。

生产一致性工厂现场审查包括质量保证能力审查和产品一致性检查,是在生产者或生产企业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审查通过后,到生产一致性控制的

现场对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确认,应覆盖申请认证产品。质量保证能力审查应覆盖申请认证产品的加工场所。

CQC在经工厂企业确认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申请认证产品进行包括但不限于下述内容的检查:

(1)认证产品的标志与《车辆结构及技术参数》的一致性检查;

(2)认证产品现场指定试验。

产品一致性检查至少应覆盖认证产品类别、结构,工厂检查组对抽取的审查样本负责。工厂检查组在现场审查时发现企业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存在缺陷,应向CQC提出意见和建议。

生产一致性现场审查时间为每一个车型系列2-4个人日。对于未按认证流程进行型式试验而直接提供型式试验报告的,CQC将在生产一致性现场审查时,追加产品实施规则附件5附录1车辆结构及技术参数一致性审查中第1.1和1.2条审查,增加的人日数以实际审查时间为准。

对于已获得国家认监委承认的相关机构颁发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工厂,可承认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中与质量保证能力审查相同部分的结果,并减免审查人日数。

9.2.2非量产车工厂审查

按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审查+产品一致性现场检测或检查方式进行。

若非量产车为在未获证车型基础上进行的改装车辆(含原车型证书暂停、注销、撤销情况),CQC将结合改装项目及内容追加对原车型生产者或生产

9.2.2.1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和生产条件审查

非量产车生产者或生产企业应依据产品实施规则附件5-2的要求,具备相应生产及检测条件,具备相应质量保证能力及产品一致性控制措施,确保开展工厂审查及产品一致性现场检测或检查的条件。

质量保证能力及生产条件审查时间根据工厂的生产规模,并适当考虑申请认证产品的类别数量确定,一般每个工厂的质量保证能力和生产条件的审查时间为1-2个人日。对于已获得国家认监委承认的相关机构颁发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工厂,可承认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中与质量保证能力审查相同部分的结果,并减免审查人日数。

9.2.2.2产品一致性现场抽样检测或检查

CQC将在非量产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和生产条件审查的同时或通过后在工厂现场及其他经确认的仓储、装运等场所对产品的一致性进行包括但不限于下述内容的检测或检查:

(1)认证产品的标志与《车辆结构及技术参数》的一致性检查;

(2)认证产品现场指定试验;

产品一致性检查至少应覆盖认证产品类别、结构,工厂检查组对抽取的审查样本负责。

产品一致性现场抽样检测或检查的时间每一个车型系列1-2个人日。

对于未按认证流程进行型式试验而直接提供型式试验报告的,CQC将在生产一致性现场审查时,追加产品实施规则附件5附录1车辆结构及技术参数一致性审查中第1.1和1.2条审查。增加的人日数以实际审查时间为准。

9.2.3初始工厂审查时对相关认证结果的采用

对已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零部件和系统,仅需确认装车的零部件规格型号与证书的一致性及该证书的有效性;

对已获得国家认监委发布的自愿性产品认证的零部件和系统,仅需确认装车的零部件、系统和单独技术总成规格型号与证书的一致性及该证书的有效性。

9.2.4工厂审查结论

9.2.4.1工厂检查结论和不符合项分类

工厂检查结论通常分为“工厂检查通过”、“书面验证通过”、“现场验证通过”、“工厂检查不通过”四种。其中,“书面验证通过”指存在不符合项,工厂在规定的期限内采取纠正措施,报认证机构书面验证有效后,工厂检查通过;“现场验证通过”指存在不符合项,工厂在规定的期限内采取纠正措施,认证机构现场验证有效后,工厂检查通过。

工厂检查不符合项分为一般不符合项和严重不符合项两类。其中,一般不符合项指可能对产品认证质量产生轻微影响的不符合项;严重不符合项指认证产品在生产制造或检验过程中产生严重的质量问题,以及产品结构、关键件等与认证批准结果不一致且较为严重的不符合项。

9.2.4.2工厂检查结论判定条件

9.2.4.2.1工厂检查通过

无不符合项。

9.2.4.2.2书面验证通过

属于一般不符合项;或者“现场验证通过”和“工厂检查不通过”以外的情况。

9.2.4.2.3现场验证通过

存在不符合项,但没有对产品一致性或产品与标准的符合性产生严重影响,具体例如:

(a)虽有构成系统性不符合的较多一般不符合项,但未对产品一致性或产品与标准的符合性产生严重影响的;

(b)虽有在资源、关键件质量控制、生产过程控制、检验等产品实现的主要质量环节存在不符合项,但未对产品一致性或产品与标准的符合性产生严重影响的;

(c)其他难以通过纠正措施的证明性材料进行书面验证,但未对产品一致性或产品与标准的符合性产生严重影响的。

9.2.4.2.4工厂检查不通过

有构成系统不符合的较多一般不符合项或个别严重不符合项,且直接危及产品一致性或产品与标准的符合性时,具体例如:

(a)指定试验结果不合格(原则上);

(b)关键资源不满足要求,难以保证产品一致性或产品与标准的符合性的;

(c)产品一致性存在问题且较为严重,将导致产品不符合标准要求,如产品结构、关键件变更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d)认证产品存在缺陷,可能导致质量安全事故的;

(e)认证产品的变更及一致性控制未有效实施,造成产品不一致且质量保证能力系统性失效的;

(f)认证证书暂停期间,工厂未采取整改措施或者整改后仍不合格的;

(g)非法使用CCC标志或证书;

非法使用CCC标志或证书的主要情况有:伪造、变造、出租、出借、冒用、买卖、转让CCC标志或证书,以及盗用CCC标志;在获知证书被撤销或暂停后,继续使用CCC标志或证书;在未获得CCC证书的产品上,故意加施CCC标志;其它故意非法使用CCC标志或证书的情况。

(h)工厂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得认证证书的;

(i)其它直接危及产品一致性或产品与标准的符合性的严重不符合项。

工厂审查存在不合格项,可允许整改,CQC采取适当方式对整改结果进行确认。整改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若逾期不能完成整改,或整改结果不合格,审查结果不合格。

工厂检查组应在给出工厂检查结论的同时,还应按照本细则第4条给出企业分类结果的建议。

9.3认证评价与决定

CQC对型式试验、初始工厂检查结果和有关资料/信息进行综合评价,评价通过,按单元颁发认证证书;评价不通过,认证终止。

10获证后监督

CQC将根据生产企业分类管理和实际情况,对获证产品及其生产企业实施的获证后监督,以验证生产企业的质量保证能力持续符合认证要求、确保获证产品持续符合标准要求并保持与型式试验样品的一致性。

10.1获证后的监督方式的选择

获证后的监督方式包括获证后跟踪检查、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检查或市场抽样检测/检查;结合生产企业分类结果和实际情况,获证后监督为其中一种或多种方式的组合。

A类企业:

获证后监督方式为“获证后跟踪检查和/或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或“市场抽样检测或者检查”;可以减免生产一致性现场检查(每两年至少进行一次检查),但不减免产品一致性核查。

B类企业:

获证后监督方式为“获证后跟踪检查+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必要时采用“获证后跟踪检查+市场抽样检测或者检查”。

C类企业:

获证后监督方式为“获证后跟踪检查+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必要时增加“特殊监督检查”和“市场抽样检测或者检查”;。

D类企业:

获证后监督方式为“获证后跟踪检查+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抽样场所应包含市场;除例行的获证后跟踪检查外,每年至少增加一次不预先通知的方式实施的特殊监督检查,必要时抽取样品应送指定实验室进行相关项目的指定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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