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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章 物权概述

第12章 物权概述
第12章 物权概述

第十二章物权概述

第一节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一、物权的概念

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物权法》第2条)

二、特征:

1、物权是民事财产权的一种

2、物权的客体是特定的物

3、物权是支配权、绝对权和对世权

第二节物权的分类

第三节物权的效力

一、排他效力

指同一个物上不能成立两个所有权,或成立两个在内容上存在矛盾的权利。

二、优先效力

1、物权之间的优先效力

(1)首先,按照法律的规定确定物权之间的优先性。

①法定物权优先于意定物权:如留置权>抵押权及质权

②登记的担保物权优先于未登记的担保物权:如法定登记的抵押权>未登记的抵押权

③他物权优先于所有权

(2)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时,以物权成立时间的先后确定物权效力的差异

【例】甲先后在自己的土地上为乙、丙设立两个取水地役权,均办理了地役权登记。此后,甲土地上的水源不足,不能同时满足乙、丙的取水地役权。应如何处理?

①乙的地役权优先于丙的地役权。②丙的地役权若因此得不到实现,只能向甲主张违约责任。

2、物权优先于债权的效力

优先受偿

例外:买卖不破租赁、船舶优先权优先于船舶留置权及抵押权受偿

三、追及效力

1、含义:“物在召唤主人”,即物权的标的物不管在何人手中,物权人都可以依法向物的不法占有人请求返还。

2、限制:善意取得。

【例1】甲有录音机一台,甲委托乙保管,后乙擅自借用给丙,丙在使用期间被丁偷走,后丁又遗失,被戊捡到。而戊恰好是甲的朋友,一日甲在戊处发现自己的录音机,甲要求取回,戊不允,遂起纠纷。甲可否取回?答:由于乙之后的人都没有支付对价,也不存在善意取得,从甲到戊的过程中所有权没有发生变化,我认为甲可以向最后的持有者追回录音机!【例2】甲有录音机一台,甲委托乙保管,后乙擅自卖给丙,丙在使用期间被丁偷走,后丁又遗失,被戊捡到。而戊恰好是甲的朋友,一日甲在戊处发现自己的录音机,甲要求取回,戊不允,遂起纠纷。甲可否从戊处取回?答:从乙到丙的过程中丙通过购买行为取得了录音机的所有权。(强调下,只限于合理价格内的动产的买卖行为,所以甲只能向乙主张债权,已经丧失了录音机的所有权。同理,丙可以向戊主张所有权,取回收音机。

四、物上请求权(物权的保护)

是指物权人于其物被侵害或有被侵害之虞时,物权人得请求妨害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回复其物权的圆满状态的权利。

◆物上请求权人:不限于所有人,他物权人也享有。

◆物上请求权包括:

(一)返还原物

1、返还原物请求权的构成要件:

①请求人为物权人(所有权人、用益物权人或质权人);

②被请求权人为(相对于请求人的)现时的无权占有人。

【例1】甲将房屋出卖给乙,交付了房屋,但没有办理过户登记。此后,因房价上涨,甲欲毁约,能否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否

【例2】甲将房屋出卖给乙,交付了房屋,但没有办理过户登记。因房价上涨,甲又将房屋出卖给不知情的丙,并给丙办理过户登记。丙对乙是否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是

【例3】甲的手机为乙所盗,乙以市价出售给不知情的丙,并交付。甲对丙、乙是否有返还原物请求权?

分析:①手机是脏物,丙不能善意取得手机所有权,丙对手机为无权占有,甲对丙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②甲对乙不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原因是:自以出卖的意思将手机交付给丙时,乙对手机的占有消灭,乙不再是无权占有人。乙曾经是无权占有人,但不是现时的无权占有人。③甲对乙享有侵权损害赔偿或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④一定要记住:请求的对象是现时的无权占有人,即请求之时,依然是无权占有人。

【例4】甲的猫被乙盗窃,甲发现时,该猫因乙管理不善而死亡。甲对乙是否有返还原物请求权?

分析:①猫已经死了(注意:猫从乙处丢失、被盗,亦同!),乙对猫的无权占有也消灭了,乙不再是猫的现时无权占有人。②甲对乙无返还原物请求权(因为赋予返还原物请求权不具有意义,不能因此使甲恢复对猫之所有权的圆满状态),但甲可对乙行使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

【例5】甲的手机为乙所盗,乙将手机借给丙使用。甲对乙、丙是否有返还原物请求权?

分析:①乙是无权的间接占有人,丙是无权的直接占有人。②甲既可对乙,亦可对丙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③返还原物请求权的对象包括无权的直接占有人,也包括无权的间接占有人。【例6】甲有一幅名画被乙盗窃,乙出卖给不知情的丙,丙交给丁书画店保管,丁交给自己的雇员戊带回家中代为收藏。关于甲的权利,下列表述正确的有哪些?(B、C)

A. 甲对乙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

B. 甲对丙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

C. 甲对丁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

D. 甲对戊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

2.返还原物请求权的效力:

被请求人应返还原物及孳息。

善意占有人所支出的必要费用,有权向物权人请求返还;恶意占有人无权请求。(二)排除妨害

1、排除妨害请求权的构成要件:

①请求人为物权人。

②妨害人以无权占有以外的方式妨害物权的行使。

妨害既可由妨害人的行为造成,亦可由妨害人的物件造成。

③妨害具有不法性或者超越了正常的容忍限度。

④提出请求之时,妨害仍在持续中。

2.排除妨害请求权的效力:

①除去妨害:妨害人须采取措施排除妨害。

②排除妨害费用的承担:

(a)妨害人具有过错的,应独自承担排除妨害的费用;

(b)妨害人对妨害无过错的,由双方合理分担排除妨害的费用。

(三)消除危险

1.构成要件:

①请求人为物权人。

②物权的行使具有受到妨害的现实或可能预见的危险。

③被请求人为对危险的除去具有支配力的人。

④提出请求之时,危险仍现实存在。

2.消除危险请求权的效力:

①消除危险:制造危险的相对人应采取预防措施,除去现实危险。

消除危险的行为既可以是作为,也可以不作为。

②消除危险的费用,原则上应由相对人负担。

若危险的产生系由不可抗力所致,或者危险的原因与请求权人自身具有客观上的关联时,则应参酌个案的具体情况,可以确定由请求人与相对人合理分担。

【例1】甲以自己所有的一幢楼房抵押给乙,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在抵押期间,第三人丙故意毁损房屋。针对丙的行为,谁可提出物上请求权?

答: 甲以所有人身份、乙以抵押权人(他物权人)身份均可向丙提出物上请求权。

【例2】小贝购得一只世界杯指定用球后兴奋不已,一脚踢出,恰好落入邻居老马家门前的水井中,正在井边清洗花瓶的老马受到惊吓,手中花瓶落地摔碎。老马从井中捞出足球后,小贝央求老马归还,老马则要求小贝赔偿花瓶损失。对此,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小贝对老马享有物权请求权

B.老马对小贝享有物权请求权

C.老马对小贝享有债权请求权

D.如小贝拒绝赔偿,老马可对足球行使留置权

第四节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一、平等保护原则

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都受到物权法的平等保护。

二、物权法定原则

1.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2.种类法定:哪些权利属于物权,需要由法律规定。

3.内容法定:当事人不得自由创设法律不认可的物权类型。

4.当事人不得创设与物权法定内容相悖的物权。

【例】甲将其父去世时留下的毕业纪念册赠与其父之母校,赠与合同中约定该纪念册只能用于收藏和陈列,不得转让。但该大学在接受乙的捐款时,将该纪念册馈赠给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该大学对乙的赠与无效,乙不能取得纪念册的所有权

B.该大学对乙的赠与无效,但乙已取得纪念册的所有权

C.只有经甲同意后,乙才能取得纪念册的所有权

D.该大学对乙的赠与有效,乙已取得纪念册的所有权

三、公示公信原则

1、公示:物权的享有与变动必须通过一定的可取信于社会公众的外部方法。

(1)不动产——登记

(2)动产——交付

2、公信:物权的存在以占有或登记为表征,即使其表征与真实的权利状态不符,对于信赖该表征的相对人的行为,法律仍承认其效果。

即当事人在享有、变动物权时依法进行了公示,则其物权足以对抗第三人;若未进行公示,则不得对抗第三人。

若当事人约定的权利内容与公示内容不一致的,以公示的内容为准。

第1章 物权概述 练习

第十一章物权概述练习 一、单项选择题 1、甲将三间私房中的西屋两间作价5万元投入与丙合伙办的综合商店,又将东屋出租给乙居住。现甲因急事用钱,要将整个房屋转让。乙和丙均欲以同一价格购买,甲()。 A、应将整个房屋卖给乙 B、应将整个房屋卖给丙 C、按照房屋的使用现状,分别卖给乙和丙 D、可以任意选择乙或者丙作为购买者 2、甲有祖传珍贵玉器一件,乙丙均欲购买之。甲先与乙达成协议,以5万元价格出售之,双方约定,次日交货付款。丙知晓后,当晚即携款至甲处,欲以6万元价格购买之。甲欣然应允,并即交货付款。对此,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A、甲与丙之买卖合同无效 B、甲与乙之买卖合同无效 C、乙得请求丙交付该玉器 D、乙得请求甲承担违约责任 3、下列民事权利中,不属于物权的是()。 A、典权 B、抵押权 C、隐私权 D、房屋所有权 4、根据物权是否具有独立性不同,物权可以分为()。 A、主物权和从物权 B、有期限物权和无期限物权 C、动产物权、不动产物权和权利物权 D、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 5、甲将自己所有的一套书卖给乙,但甲还想留阅一段时间,遂又与乙达成协议,借阅该书一个月,乙表示应允。乙取得该套书所有权的交付方法为()。 A、简易交付 B、占有改定 C、指示交付 D、拟制交付 6、甲将收藏的一件明代瓷器出售给乙,乙当场付清价金,约定甲10天后交货。丙听说后,表示愿意双倍的价钱购买。甲当即决定卖给丙,约定第5天交货,并收定金若干。乙听得此事,诱甲七岁子将瓷器从家中取出给她。在瓷器为乙占有的期间,该瓷器所有权应归()。 A、甲 B、乙 C、丙 D、乙丙共有 7、某甲委托某乙购买某品牌电视机。乙至百货公司购买时,正值该品牌电视机举行有奖销售。乙选购了一款电视机并按照规定得到3张抽奖券,但未把这3张抽奖券交给甲。后来开奖,奖券中的一张中了头奖,可得手机一部。这部手机应当()。 A、归某甲所有 B、归某乙所有 C、归某甲所有,但应适当奖励某乙 D、归甲、乙二人共有 8、王某在吃饭时丢失瑞士名表罗西尼一块,餐厅人员拾得后交给公安部门。王某未在规定期限内前去认领,公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交寄售商店出售。孙某从该商店买得该手表,将手表送给女友林某作生日礼物。手表在林某第二天乘公交车时被偷去,小偷下车后即以100元的低价卖给郑某。该手表的所有权属于()。 A、王某 B、孙某 C、林某 D、郑某 9、1996年甲将自己的三间私房作价2万元转让给乙,乙略加修缮,居住一年后以4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丙,丙居住一年后以5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丁。以上几次转让均未办理私房过户手续。在丁居住其间,房屋所在地被该城市规划为对外经济开发区,该房屋价格涨至20万元,甲、乙、丙、丁就房屋所有权发生争议。该房屋所有权应属于()。 A、甲 B、乙 C、丙 D、丁 10、甲乙(均为某村村民)订立借款合同一份,作如下约定:甲借给乙10万元,

全国法律硕士《397法硕联考专业基础(法学)民法学部分》过关必做习题集(含历年考研真题)(第十章 物

第十章物权法概述 一、单项选择题(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1.甲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在其宅基地上盖了一栋楼房,未办理房屋登记手续。3年后甲死亡,其唯一的继承人乙将房屋卖给同村的丙,并交付丙占有使用。现该房屋的所有权人是()。[2017年真题] A.国家 B.甲所在村集体 C.乙 D.丙 【答案】C 【解析】《物权法》第29条规定,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第30条规定,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第31条规定,依照本法第28条至第30条规定享有不动产物

权的,处分该物权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本题中,甲经政府批准后在其宅基地上盖楼房,属于合法建造房屋,自房屋建成时甲取得所有权,不需要办理登记手续。甲死亡后,乙通过继承取得物权,自继承开始时取得房屋所有权,也不需要进行登记。但是乙将该房屋进行处分时,应当进行登记,不登记的,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虽然乙已将房屋交付给丙占有使用,但是由于未办理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丙不能取得所有权,房屋的所有权人依然是乙。 2.根据物权客体的种类,物权可分为()。[2009年非法学真题] A.完全物权与限定物权 B.主物权与从物权 C.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 D.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 【答案】C 【解析】根据物权的标的物或客体种类的不同,物权可以分为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A项划分标准是对标的物的支配范围。B项划分标准是物权有无从属性。D项划分标准是标的物支配内容上的差异。 3.下列各组财产中,构成主物与从物关系的是()。[2012年非法学真题] A.赵某的房屋和房门 B.李某的手表和孙某的表带 C.钱某的电视机和遥控器 D.周某的汽车和车轮

民法考研题库 经典教材课后习题 (第十二章 物权概述)【圣才出品】

第十二章物权概述 1.试述物权的概念及与债权的区别。 答:(1)物权的概念 物权是由法律确认的主体对物依法所享有的支配权利,换言之,是指权利人在法定的范围内对特定的物享有的直接支配并排他的权利。根据《物权法》第2条的规定,“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2)物权与债权的区别 ①物权是支配权,而债权是请求权。 物权是权利人支配特定物的权利,而债权是债权人请求债务人依照债的规定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②物权是绝对权和具有排他性的权利,而债权是对人权和相对权。 这种区分的意义在于,债权只能在当事人之间发生效力,换言之,一方享有的债权只能针对另一方特定的债务人才能产生效力,而不能针对与债权人没有任何法律关系的第三人产生效力。在债权受到侵害以后,债权人只能针对债务人主张权利,而不能针对其他第三人主张权利。但物权是对世权,就对世权而言,权利人可以对抗一切人,任何人都负有不得妨害、侵害的义务。 ③物权具有优先性,债权是平等性的权利。 物权的优先性,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外的优先性,是指在同一标的物之上同时存在物权和债权时,物权优先;二是对内的优先性。同一物上多项其他物权并存时,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和物权设立的时间先后确立优先的效力。对内的优先性,又称为物权的对内效力,它是

指物权相互之间的效力。而债权都是平等的权利,平等,是指债权人之间的债权除具有优先受偿权(如担保物权或法定优先权)者外,不考虑其发生时间之先后、金额之多寡、债权发生之原因,债权人都应当平等地接受清偿。 ④物权具有追及效力,而债权只能在特定当事人之间发生效力。 物权的追及效力,是指物权的标的物不管辗转流入什么人的手中,物权人都可以依法向物的不法占有人索取,请求其返还原物。而债权原则上不具有追及的效力。债权的标的物在没有移转所有权之前,债务人非法转让并由第三人占有时,债权人不得请求物的占有人返还财产,只能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和承担违约责任。 ⑤物权的设立采法定主义,而债权的设立采合同自由原则。 物权的设立采法定主义,即物权的种类和基本内容由法律规定,不允许当事人自由创设物权种类或随意确定物权的内容。依据物权法定原则所设定的物权公示制度,有利于防止欺诈,维护交易安全。在物权法上,不存在的“无名物权”。然而债权,特别是合同债权,主要由当事人自由确定。当事人只要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和公序良俗,则既可以根据其意思设定债权,同时又可以依法自己决定债的内容和具体形式。 ⑥物权的客体主要是有体物,而债权主要以行为为客体。 物权作为支配权,必须以特定的物作为其支配的客体。按照《物权法》第2条的规定,物权以“特定的物”为客体。作为物权客体的物主要是独立的、特定的,如果某物还尚未形成为特定的物,是不能成为物权的支配对象的。债权的标的因债权的种类不同而各不相同。一般来说,债权直接指向的是行为,而间接涉及物。在债权关系存续期间,债权人一般不直接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只有在债务人交付财产以后,债权人才能直接支配物。但交付以后往往导致债权的消灭和物权的产生。 ⑦物权具有永久性和长期性,债权具有暂时性。

物权法总复习题

物权法总复习题 第一章物权法概述 1、物权法的概念应当如何界定? 2、物权法的性质是什么?具有哪些法律特征? 3、物权法定的内容是什么? 4、为什么要实行一物一权原则? 5、物权公示方法是什么?什么事物权公示的公信力? 第二章物权概述 1、物权的概念是什么?具有哪些特征? 2、物权法律关系的三要素是什么?物权客体的范围和特征是什么? 3、物权具有哪些效力?试分析其表现。 4、把物权分为自物权和他物权的标准是什么? 5、物权保护中的物权保护方法和债权保护方法的区别和意义是什么? 第三章物权变动 1、物权变动区分原则的基本内容是什么? 2、物权公示的法律效力是什么? 3、物权登记的基本类型有哪些? 4、更正登记、预告登记、异议登记的概念是什么?我国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5、试述我国《物权法》对物权变动登记效力的具体规定。 6、登记要件模式和登记对抗模式的区别是什么? 7简述物权登记错误的后果。 8现实交付和观念交付的区别是什么? 9、动产交付有哪些不同形式?其基本含义是什么? 10、简述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占有改定的概念及要件。 11、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主要有哪些? 12、登记机构的审查义务和责任是什么? 第四章所有权 1、所有权的概念和法律特征是什么? 2、所有权与所有制的关系如何? 3、所有权包括哪些权能?区分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的意义是什么? 4、财产所有权有哪些取得方法? 5、如何确定遗失物、漂流物、失散的饲养动物所有权的归属? 6、善意取得和取得时效的构成要件各有哪些? 7、简述国家所有权的的特点。 第五章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1、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是什么?有哪些特征? 2、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由哪些权利构成? 3、如何确定区分所有建筑物的共有部分?确定车位和车库权属的规则是什么? 4、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管理权的权利义务有哪些?

第十二章 物权概述习题及答案

第十二章物权概述习题及答案 一、名词解释 1物权 2 .物权的排他效力 二、简答题 1.简述物权的概念与特征。 2.区分动产和不动产有何法律意义。 3.简述物权的一般效力。 4.物权优先效力的表现? 5.简述特定领域的债权之物权化与物权之债权化。 三、论述题 试述物权与债权的关系 四、案例分析题 被告荣华房地产开发公司在与原告新华印刷厂相邻三十余米处建造一座大厦。在基础工程建设期间,因施工大量抽排地下水,使原告印刷厂地面下沉,厂房墙体处开裂。原告向被告提出停止抽排地下水,被告予以拒绝。后来发现墙体开裂更严重,并导致印刷机的基础移位,机器转筒纸胶印机出现异常,印刷质量下降。经有关单位鉴定,原告厂房和厂内印刷机受损的直接原因,是被告基础工程施工大量抽排地下水造成的。原告因此直接损失达14万余元。原告请求被告赔偿,一直未能得到解决,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停止侵害,赔偿损失。 试问:(1)被告应依何种法律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2)试分析比较本案原告所享有的请求权种类。 答案:

一、 1、权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的物并具有排他性的权利。 2、指物权相互之间的对抗效力,即一项物权排斥内容和性质与其相抵触的另一个物权并存于同一标的物上。包括成立上的排他效力和实现上的排他效力。 二、 1、概念:权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物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特征:对世性、支配性、特定性、绝对性、排他性 2、意义:(1)由于不动产尤其是土地的稀缺性,法律对其倾注了更多的关注,作出 了较多强制性规定并进行了更严格的保护。(对两者的保护力度不同) (2)因动产与不动产的性质上的不同,法律对动产与不动产的得丧变更设定了不同的规则。(物权变动的规则不同) (3)对区分不动产和动产的影响甚至决定物权的类型设计。 (4)在民事诉讼中,诉讼标的物为动产或者不动产,对确定案件的管辖法院,以及涉外民事诉讼中的法律适用等也有重要意义。 3、(1)支配效力(2)排他效力(3)优先效力(4)妨害排除效力 4、(1)债权之物权化表现:①在债权人处分其债权时,其地位与所有权人的地位并 无体质区别。 ②租赁权被普遍赋予了物权效力,即所谓的“租 赁权的物权化”。 ③债权的设立无须公示,但特定情况下为维护债 权人的利益,当事人可通过一定的方式明示其权利的存在并取得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④法律出于特殊政策性考虑,还可以直接规定某 些特殊种债具有实现上的优先效力。 (2)物权之债权化表现:①在采用登记对抗主义的法制下(如日本)因未登记而不具备对抗要件的物权,没有排他性和对抗性,与债权几乎没有实质的差异。 ②第三人善意取得制度的普遍承认,在相当程 度上阻滞了物权请求权的效力。 三、 关系:1、联系:(1)物权与债权联系紧密,作为一组相对应的民事权利,共同构成民法中最基本的财产权形成。 (2)物权是债权发生的基础和前提,也是债权运动的目的和结果。 (3)物权与债权构成了商品经济社会最基本的财产权利,而民法中 关于物权和债权的规定则构成了市场经济运行的基本规则。 2、区别:(1)权利性质上的区别。物权是支配权,债权时请求权。 (2)权利客体上。作为对物支配权的物权,其客体是特定的、独立的、既存的,是有形的动产或不动产,唯担保物权除外。作为债权给付对象的物,也与作为物权客体的物有所不同,它可以是不特定的种类物,也可以是债权成立时尚不存在的物,但法律禁止流通的物不能作为债权给付出的标的物。 (3)权力效力上的区别。物权具有基本效力为支配力,债权所具有的基本效力为请求力。物权的效力范围上及与任何人,而债权的效力原则上只及于特定的债务人。物权人可凭借物权请求权以保障其对物的圆满支配状态的回复,

民法第十章A第一节物权变动的概念

第十章物权的变动 第一节物权变动的概念 物权的变动指物权的发生、变更、消灭。就物权主体而言,物权的变动即为物权的得丧变更。它是民事权利变更的一种具体现象,是物权法律关系运动的基本形式。物权变动的实质,是人与人之间对于权利客体的支配关系的变更。 第二节物权变动的原因 一、基于民事行为引起的物权变动 1、民事法律行为,是取得物权的最常见的法律事实。例如因买卖、互易、赠与、遗赠等行为取得所有权,通过物的所有人与其他人的设定行为为他人设定典权、抵押权、地役权、质权等他物权。 2、基于民事行为引起的物权的消灭 A、抛弃。 B、合同。 C、撤销权的行使。 二、非基于民事行为引起的物权变动 1、非基于民事行为引起的物权取得 A、因取得时效取得物权。 B、因公用征收或没收取得物权。 C、因法律的规定取得物权(如留置权)。 D、因符合、混合、加工取得所有权。 E、因继承取得物权。

F、因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取得所有权。 G、因合法生产、建造取得物权。 H、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取得物权。 I、孳息的所有权取得。 2、非基于民事行为引起的物权消灭 A、标的物灭失。 B、法定期间届满。 C、混同。 第三节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 物权公示,是指物权在设立和变动时,必须将物权设立和变动的事实通过一定的公示方法向社会公开,从而使第三人知道物权变动的情况,以避免第三人遭受损害并保护交易安全。 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因不动产物权和动产物权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动产物权以交付作为变更的公示方法,不动产物权以登记作为权利享有与变更的公示方法。 一、动产物权的产生和变更,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动产物权的变动一般以交付为其公示方式,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交付的方式可以分为现实交付、简易交付、占有改定及指示交付。 现实交付:动产物权的让与人,将其对于动产的现实的,直接的支配力转移与受让人。

福师《民法概要》第五部分(第十章至第十三章)拓展

福师《民法概要》第五部分(第十章至第十三章)拓展资源 第十章物权概述 物权法关于物权概述部分的相关规定解读: 一、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 登记应当在登记机关办理,但是长期以来,由于我们长期以来将登记作为行政机关的职权而不是一种公示方法,从而造成了登记机关与行政机关的设置与职能合一的问题。由于多个行政机关负责对不同的不动产加以管理,由此形成了多头登记的现象,如土地由土地管理部门管理,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也在土地管理部门进行;林木由林业管理部门管理,有关林木所有权的登记在林业管理部门进行;房屋由建设部门管理,产权登记也在该部门进行。但如果将登记作为公示方法对待,则原有的登记体制便显出许多的弊端。具体来说:第一,过分扩张行政权力,不适当介入民事关系。由于登记部门与行政主管部门合一,登记部门在审核登记的过程中,不自觉的将登记作为一种行政管理的手段,对当事人的登记申请设置不合理的、甚至是超出了其职权范围的条件。例如,有的登记部门忽略了《合同法》中合同效力只能由人民法院审查的规定,对当事人之间变动不动产物权的合同的效力进行审查,以合同内容不真实、不合法为由拒绝办理登记。 第二,登记程序与登记规则不统一。每个主管部门都可能根据自身的需要建立不同的登记规则。例如,同样是不动产物权的转让,在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的登记叫变更登记;而到房管局就叫移转登记。再如,在土地登记中,实地察看是必经程序;而房屋登记中,只是必要时才进行实地察看。 第三,不利于当事人办理和查阅登记,增加了交易成本,损害了交易安全。一方面,不同的登记主管部门之间争登记管辖权的现象仍然存在,例如,对于商品房预售登记,按照有关规章,不仅要到建设部门登记,甚至还要到土地管理部门再登记一遍。同一事项要到两个部门分别登记两次,人为增加了不必要的交易成本。另一方面,登记旨在对物权及其负担加以公示,从而维护交易安全、节约交易成本,但是多头登记就迫使当事人要分别到不同的部门去查阅登记。例如,要买一套商品房,不仅要到房管局查阅登记,看是否对房屋进行了抵押;还要到土地局看土地上是否有抵押。这种做法不仅增加了当事人的交易成本,而且为恶意隐瞒房屋已经办理抵押、实施欺诈,大开方便之门。

第12章 物权概述

第十二章物权概述 第一节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一、物权的概念 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物权法》第2条) 二、特征: 1、物权是民事财产权的一种 2、物权的客体是特定的物 3、物权是支配权、绝对权和对世权 第二节物权的分类 第三节物权的效力 一、排他效力 指同一个物上不能成立两个所有权,或成立两个在内容上存在矛盾的权利。 二、优先效力 1、物权之间的优先效力 (1)首先,按照法律的规定确定物权之间的优先性。 ①法定物权优先于意定物权:如留置权>抵押权及质权 ②登记的担保物权优先于未登记的担保物权:如法定登记的抵押权>未登记的抵押权 ③他物权优先于所有权 (2)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时,以物权成立时间的先后确定物权效力的差异 【例】甲先后在自己的土地上为乙、丙设立两个取水地役权,均办理了地役权登记。此后,甲土地上的水源不足,不能同时满足乙、丙的取水地役权。应如何处理? ①乙的地役权优先于丙的地役权。②丙的地役权若因此得不到实现,只能向甲主张违约责任。

2、物权优先于债权的效力 优先受偿 例外:买卖不破租赁、船舶优先权优先于船舶留置权及抵押权受偿 三、追及效力 1、含义:“物在召唤主人”,即物权的标的物不管在何人手中,物权人都可以依法向物的不法占有人请求返还。 2、限制:善意取得。 【例1】甲有录音机一台,甲委托乙保管,后乙擅自借用给丙,丙在使用期间被丁偷走,后丁又遗失,被戊捡到。而戊恰好是甲的朋友,一日甲在戊处发现自己的录音机,甲要求取回,戊不允,遂起纠纷。甲可否取回?答:由于乙之后的人都没有支付对价,也不存在善意取得,从甲到戊的过程中所有权没有发生变化,我认为甲可以向最后的持有者追回录音机!【例2】甲有录音机一台,甲委托乙保管,后乙擅自卖给丙,丙在使用期间被丁偷走,后丁又遗失,被戊捡到。而戊恰好是甲的朋友,一日甲在戊处发现自己的录音机,甲要求取回,戊不允,遂起纠纷。甲可否从戊处取回?答:从乙到丙的过程中丙通过购买行为取得了录音机的所有权。(强调下,只限于合理价格内的动产的买卖行为,所以甲只能向乙主张债权,已经丧失了录音机的所有权。同理,丙可以向戊主张所有权,取回收音机。 四、物上请求权(物权的保护) 是指物权人于其物被侵害或有被侵害之虞时,物权人得请求妨害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回复其物权的圆满状态的权利。 ◆物上请求权人:不限于所有人,他物权人也享有。 ◆物上请求权包括: (一)返还原物 1、返还原物请求权的构成要件: ①请求人为物权人(所有权人、用益物权人或质权人); ②被请求权人为(相对于请求人的)现时的无权占有人。 【例1】甲将房屋出卖给乙,交付了房屋,但没有办理过户登记。此后,因房价上涨,甲欲毁约,能否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否 【例2】甲将房屋出卖给乙,交付了房屋,但没有办理过户登记。因房价上涨,甲又将房屋出卖给不知情的丙,并给丙办理过户登记。丙对乙是否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是 【例3】甲的手机为乙所盗,乙以市价出售给不知情的丙,并交付。甲对丙、乙是否有返还原物请求权? 分析:①手机是脏物,丙不能善意取得手机所有权,丙对手机为无权占有,甲对丙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②甲对乙不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原因是:自以出卖的意思将手机交付给丙时,乙对手机的占有消灭,乙不再是无权占有人。乙曾经是无权占有人,但不是现时的无权占有人。③甲对乙享有侵权损害赔偿或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④一定要记住:请求的对象是现时的无权占有人,即请求之时,依然是无权占有人。 【例4】甲的猫被乙盗窃,甲发现时,该猫因乙管理不善而死亡。甲对乙是否有返还原物请求权? 分析:①猫已经死了(注意:猫从乙处丢失、被盗,亦同!),乙对猫的无权占有也消灭了,乙不再是猫的现时无权占有人。②甲对乙无返还原物请求权(因为赋予返还原物请求权不具有意义,不能因此使甲恢复对猫之所有权的圆满状态),但甲可对乙行使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

物权概述(非常重要)

物权概述(非常重要) 一、物权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物权是指直接支配物并排除他人非法干涉的权利。 物权的本质作用:定纷止争,物尽其用。 法律特征: 1、物权在整个法律制度中,具有核心性。物权关系是最基本的民事法律关系,是所有其他民事法律关系的出发点和归属。在宪法、民法、刑法中,都会涉及所有权、物权制度,所以所有权具有核心性,是整个经济制度和社会制度的基础。 2、物权的支配性。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物且无须借助他人行为就能行使自己权利或实现自己权利的一种民事权利。 3、物权是直接支配特定的、独立的物的权利,是不依赖于义务人义务的履行而实现的权利。 4、物权具有利益性,这种利益得到了国家强制力的保护,所以物权是一种受法律保护的合法利益,是一种人与人之间因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而发生的利益关系。 5、物的弹力性。作为物权权能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能与最终的支配权及抽象的所有权是可以进行分离的。例如:农村承包经营权即是将所有权与所有权的权能相分离,让集体享有所有权,让农民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解决了农民生产积极性的问题。 6、物权是排他性权利,其客体必须是个别的、单独的、客观的存在的,且物权具有排他性、独立性。 7、物权是对世权。即世界上除了物权人以外的任何第三人都承担了一种法律上的义务,即必须尊重物权人对其物直接支配并排除他人非法干涉的权利。 8、物权是绝对权。物权人可以绝对的按照自己的意愿,在不违反法律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来支配自己所有的物。 二、物权的效力 1、物权的优先效力 (1)当物权和债权并存时,物权优先于债权。例:一物二卖。甲将其房屋卖给乙,乙交付金钱后搬入居住,后甲又将房屋卖给丙并将房产证交给丙,丙进行了变更登记。此案件中丙享有的是物权,乙享有的是债权,根据物权优先于债权,丙取得房屋所有权。 (2)先成立的物权优先于后成立的物权。有担保的借款合同优先于没有担保的借款合同。 (3)限制物权优先于所有权。例:农村承包经营权是他物权,是限制物权,集体经济组织对集体土地享有的是所有权,所以农村承包经营权优先。根据有关政策的规定,除了在全体农民的三分之二绝对多数的同意之下,生产队不得随意变更联产承包责任制合同,即集体经济组织对集体土地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就受到了联产承包责任制中的承包经营权这样一种限制物权的限制。 (4)当承租人的优先权与共有人的优先权发生冲突的时候,共有人享有的物权优先权优先于承租人因租赁合同而享有的债权优先权。 2、物权的追及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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