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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辆商业保险之代位求偿案例(实务版)

机动车辆商业保险之代位求偿案例(实务版)
机动车辆商业保险之代位求偿案例(实务版)

机动车辆商业保险之代位求偿案例

一、案例一(一方无责一方全责)

A车在甲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辆损失险及附加不计免赔险、交强险、10万限额商业三者险(未投保不计免赔险);B车在乙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辆损失险(未投保车损险附加不计免赔率险)、交强险、10万商业三者险及不计免赔率险。双方发生互碰交通事故,A车全责,B车无责;A车损失4000元,B车损失8000元,事故中无人伤,无其他财产损失。B车向乙保险公司申请车损险代位求偿。

(一)、正常索赔

1、甲公司赔付A车

在交强险项下赔付A车无责代赔100元

A车损赔款=(实际修复费用-交强险应赔付本车损失金额)×被保险车辆事故责任比例×(1-事故责任免赔率)×(1-绝对免赔率之和)=(4000元-100元)*100%*(1-20%)

=3120元

A车附加不计免赔率险赔款=(实际修复费用-交强险应赔付本车损失金额)×被保险车辆事故责任比例×事故责任免赔率×(1-绝对免赔率之和)

=(4000元-100元)*100%*20%

=780元

A车车损险总赔款=车损险赔款+交强险应赔付本车损失金额+附加不

计免赔率险赔款=3120元+100元+780元=4000元

2、甲公司赔付B车

交强险赔款=财产损失赔款=财产损失核定承担金额

=2000元

B车(商业三者险)赔款=(依合同约定核定的第三者损失金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分项赔偿限额)×事故责任比例×(1-事故责任免赔率)×(1-绝对免赔率之和)

=(8000元-2000元)*100%*(1-20%)

=4800元

三者B车赔款总计=交强险赔款+商业三者险赔款

=2000元+4800元

=6800元

因A车主商业三者险未投保附加不计免赔率险,要自负B车损(8000元-2000元)*20%=1200元

(二)、无责方申请代位求偿

B车向乙保险公司提出代位求偿,乙保险公司向B车先行赔付8000元,乙保险公司追偿金额8000元。

1、乙保险公司向甲保险公司追偿交强险赔款2000元;

2、乙保险公司向甲保险公司追偿商业险赔款=(依合同约定核定的第三者损失金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分项赔偿限额)×事故责任比例×(1-事故责任免赔率)×(1-绝对免赔率之和)

=(8000元-2000元)*100%*(1-20%)

=4800元

3、乙保险公司共计向甲保险公司追偿赔款金额=交强险赔款+商业险赔款

=2000元+4800元

=6800元

4、因A车主商业三者险未投保附加不计免赔率险,故乙保险公司要向A车主追偿自负部分1200元。

二、案例二(一方无责一方全责损失超限额)

(一)、正常索赔

A车在甲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辆损失险(未投保车损险附加不计免赔率险)、交强险、10万限额商业三者险及不计免赔率险;B车在乙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辆损失险(未投保车损险附加不计免赔率险)、交强险、10万商业三者险及不计免赔率险。双方发生互碰交通事故,A车全责,B车无责;A车损失40000元,B车损失150000元,事故中无人伤,无其他财产损失。B车向乙保险公司申请车损险代位求偿。

1、甲公司赔付A车

在交强险项下赔付A车无责代赔100元

A车损赔款=(损失金额-交强险应赔付本车损失金额)×被保险车辆事故责任比例×(1-事故责任免赔率)×(1-绝对免赔率之和)-绝对免赔额

=(40000元-100元)*100%*(1-20%)

=31920元

A车车损险总赔款=车损险赔款+交强险应赔付本车损失金额

=31920元+100元=32020元

A车车损险未投保附加不计免赔险,要自负A车损(40000-100)

*20%=7980元

2、甲公司赔付B车

交强险赔款=财产损失赔款=财产损失核定承担金额

=2000元

当(依合同约定核定的第三者损失金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分项赔偿限额)×事故责任比例等于或高于每次事故赔偿限额时:

赔款=每次事故赔偿限额×(1-事故责任免赔率)×(1-绝对免赔率之和)

B车(商业三者险)赔款=(依合同约定核定的第三者损失金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分项赔偿限额)×事故责任比例×(1-事故责任免赔率)×(1-绝对免赔率之和)

=(150000元-2000元已高于或等于每次事故赔偿限额)*100%*(1-20%)

=100000元*(1-20%)

=80000元

当“(依合同约定核定的第三者损失金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分项赔偿限额)×事故责任比例”等于或高于每次事故赔偿限额时:

附加第三者责任险的不计免赔率险赔款=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事故责任比例×事故责任免赔率

=100000元*100%*20%

三者B车赔款总计=交强险赔款+商业三者险赔款+附加第三者责任险的不计免赔率险赔款

=2000元+80000元+20000元

=102000元

(二)、无责方申请代位求偿

B车向乙保险公司提出代位求偿,乙保险公司向B车先行赔付150000元,乙保险公司追偿金额150000元。

1、乙保险公司向甲保险公司追偿交强险赔款2000元;

2、乙保险公司向甲保险公司追偿商业险赔款,当(依合同约定核定的第三者损失金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分项赔偿限额)×事故责任比例等于或高于每次事故赔偿限额时:

赔款=每次事故赔偿限额×(1-事故责任免赔率)×(1-绝对免赔率之和)

乙保险公司向甲保险公司追偿商业险赔款=(依合同约定核定的第三者损失金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分项赔偿限额)×事故责任比例×(1-事故责任免赔率)×(1-绝对免赔率之和)

=(150000元-2000元已高于或等于每次事故赔偿限额)*100%*(1-20%)

=100000元*(1-20%)

=80000元

3、乙保险公司向甲保险公司追偿附加第三者责任险的不计免赔率险赔款=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事故责任比例×事故责任免赔率

=100000元*100%*20%

4、乙保险公司共计向甲保险公司追偿赔款金额=交强险赔款+商业险赔款+附加第三者责任险的不计免赔率险赔款

=2000元+80000元+20000元

=102000元

5、因A车在甲保险公司投保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每次赔偿限额为100000元,B车损失以超限额,乙保险公司要向A车主追偿(B车损失150000元-甲保险公司已追偿赔款金额102000元)48000元。

三、案例三(双方均有责)

A车在甲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辆损失险(未投保不计免赔率险)、交强险、50万限额商业三者险及附加不计免赔率险;B车在乙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辆损失险(未投保不计免赔率险)、交强险、100万限额商业三者险及不计免赔率险。双方发生互碰交通事故,A车主责,B车次责;A车损失4000元,B车损失10000元,事故中无人伤,无其他财产损失, A(主责)、B(次责)车均向承保公司申请代位求偿。(一)正常索赔

A(主责)、B(次责)车均申请按常规索赔方式进行理赔,且均要求两车之间不要进行资金结算,由保险公司直接赔付给车辆损失人。甲保险公司赔付A、B车情况:

1、甲保险公司赔付A车及三者B车

(1)、车损险赔款

A车损赔款=(损失金额-交强险应付本车损失金额)*被保险车辆事故责任比例*(1-事故责任免赔率)*(1-绝对免赔率之和)-绝对免赔额

=(4000元-2000元)*70%*(1-15%)

=1190元

(2)、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

交强险赔款=财产损失赔款=财产损失核定承担金额

=2000元

商业三者责任险赔款

三者B车(商业三者险)=(依据合同约定核定的第三者损失金额-机动车交通强制保险的分项赔偿限额)*事故责任比例*(1-事故责任免赔率)*(1-绝对免赔率之和)

=(10000元-2000元)*70%*(1-15%)

=4760元

附加第三者责任险的不计免赔率险赔款

当“(依合同约定核定的第三者损失金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分项赔偿限额)×事故责任比例”小于每次事故赔偿限额时:附加第三者责任险的不计免赔率险赔款=(依合同约定核定的第三者损失金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分项赔偿限额)×事故责任比例×事故责任免赔率

=(10000元-2000元)*70%*15%

=840元

三者B车赔款总计=交强险赔款+商业三者险赔款+附加第三者责任险的不计免赔率险赔款

=2000元+4760元+840元

=7600元

2、乙保险公司赔付B车及三者A车

(1)、车损险赔款

B车损赔款=(损失金额-交强险应付本车损失金额)*被保险车辆事故责任比例*(1-事故责任免赔率)*(1-绝对免赔率之和)-绝对免赔额

=(10000元-2000元)*30%*(1-5%)

=2280元

(2)、交强险赔款

交强险赔款=财产损失赔款=财产损失核定承担金额

=2000元

(3)、商业三者责任险赔款

三者A车(商业三者险)=(依据合同约定核定的第三者损失金额-机动车交通强制保险的分项赔偿限额)*事故责任比例*(1-事故责任免赔率)*(1-绝对免赔率之和)

=(4000元-2000元)*30%*(1-5%)

=570元

(4)、附加第三者责任险的不计免赔率险赔款

当“(依合同约定核定的第三者损失金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

保险的分项赔偿限额)×事故责任比例”小于每次事故赔偿限额时:附加第三者责任险的不计免赔率险赔款=(依合同约定核定的第三者损失金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分项赔偿限额)×事故责任比例×事故责任免赔率

=(4000元-2000元)*30%*5%

=30元

三者A车赔款总计=交强险赔款+商业三者险赔款+附加第三者责任险的不计免赔率险赔款

=2000元+570元+30元

=2600元

(二)、A(主责)、B(次责)车均向承保公司申请代位求偿。

1、A车向甲保险公司提出代位求偿,甲保险公司在车损险项下赔付A 车金额=实际修复金额*(1-事故责任免赔率)*(1-绝对免赔率之和)=4000元*(1-15%)

=3400元

A车非代为赔偿金额(4000元-交强险分项赔偿限额2000元)*70%*(1-15%)=1190元;

甲保险公司应向乙保险公司追偿(甲保险公司代为赔偿金额3400元-甲保险公司非代为赔偿金额1190元)=2210元,其中:追偿交强险赔款2000元,追偿商业三者险赔款210元,

2、B车向乙保险公司提出代位求偿,乙保险公司在车损险项下赔付B 车金额=实际修复金额*(1-事故责任免赔率)*(1-绝对免赔率之和)

=10000元*(1-5%)

=9500元

B车非代为赔偿金额(10000元-交强险分项赔偿限额2000元)*30%*(1-5%)=2280元;

乙保险公司应向甲保险公司追偿(乙保险公司代为赔偿金额9500元-乙保险公司非代为赔偿金额2280元)=7220元,其中:追偿交强险赔款2000元,追偿商业三者险赔款5220元。

四、案例四(双方均有责,有物损)

A车在甲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辆损失险(未投保车损险附加不计免赔率险)、交强险、10万限额商业三者险及不计免赔率险;B车在乙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辆损失险及附加不计免赔率险、交强险、10万商业三者险(未投附加不计免赔率险)。双方发生互碰交通事故,A 车主责,B车次责;A车损失4000元,B车损失8000元,B车车上货物损失10000元。

(一)正常索赔

A(主责)、B(次责)车均申请按常规索赔方式进行理赔,且均要求两车之间不要进行资金结算,由保险公司直接赔付给车辆损失人。甲保险公司赔付A、B车情况:

1、甲保险公司赔付

(1)、车损险赔款

A车损赔款=(损失金额-交强险应付本车损失金额)*被保险车辆事故责任比例*(1-事故责任免赔率)*(1-绝对免赔率之和)-绝对免赔额

=(4000元-2000元)*70%*(1-15%)

=1190元

A车损险未投保附加不计免赔率险,A车自负(4000元-2000元)*70%*15=210元

(2)、交强险赔款

甲公司交强险对B车损赔付=2000元*8000元/(8000元+10000元) =888.89元

甲公司交强险对B车货物赔付=2000元*10000元/(10000元+8000元)

=1111.11元

(3)、商业三者责任险及附加第三者责任险的不计免赔率险赔款

甲公司商业三者险对B车损失赔付=(依据合同约定核定的第三者损失金额-机动车交通强制保险的分项赔偿限额)*事故责任比例*(1-事故责任免赔率)*(1-绝对免赔率之和)

=(8000元-888.89元)*70%*(1-15%)

=4231.11元

B车损失附加第三者责任险的不计免赔率险赔款=(依合同约定核定的第三者损失金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分项赔偿限额)×事故责任比例×事故责任免赔率

=746.67元

甲公司商业三者险对B车货物损失赔款=(依据合同约定核定的第三者损失金额-机动车交通强制保险的分项赔偿限额)*事故责任比例*(1-事故责任免赔率)*(1-绝对免赔率之和)

=(10000元-1111.11元)*70%*(1-15%)

=5288.89元

B车货物损失附加第三者责任险的不计免赔率险赔款=(依合同约定核定的第三者损失金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分项赔偿限额)×事故责任比例×事故责任免赔率

=(10000元-1111.11元)*70%*15%

=933.33元

2、乙保险公司赔付

(1)、车损险赔款

B车损赔款=(损失金额-交强险应付本车损失金额)*被保险车辆事故责任比例*(1-事故责任免赔率)*(1-绝对免赔率之和)-绝对免赔额

=(8000元-888.89元)*30%*(1-5%)

=2026.67元

B车附加不计免赔率险赔款=(损失金额-交强险应赔付本车损失金额)*被保险车辆事故责任比例*事故责任免赔率*(1-绝对免赔率之和)

=106.67元

B车损赔款=B车损赔款+ B车附加不计免赔率险赔款

=2026.67元+106.67元

=2133.34元

(2)、交强险赔款

交强险赔款=财产损失赔款=财产损失核定承担金额

=2000元

(3)、商业三者责任险

乙公司商业三者险对A车损失赔款=(依据合同约定核定的第三者损失金额-机动车交通强制保险的分项赔偿限额)*事故责任比例*(1-事故责任免赔率)*(1-绝对免赔率之和)

=(4000元-2000元)*30%*(1-5%)

=570元

B车未投保商业三者险的附加不计免赔率险,应自负(4000元-2000元)*30%*5%=30元

(二)、A(主责)、B(次责)车均向承保公司申请代位求偿。

1、甲保险公司代位追偿

(1)、A车向甲公司提出代位求偿,甲公司在车损险项下赔付A车损失金额=实际修复金额*(1-事故责任免赔率)*(1-绝对免赔率之和)=4000元*(1-15%)

=3400元

(2)、A车非代位求偿模式赔付=(4000元-2000元)*70%*(1-15%)

=1190元

(3)、甲公司向乙公司代位追偿金额

=(甲公司代为A车赔偿金额-A车代位求偿模式赔款

=(3400元-1190元)

=2210元

乙公司应向A车赔付2570元(其中:交强险2000元,商业三者责任险570元),因B车未投保商业三者险的附加不计免赔率险,应自负(4000元-2000元)*30%*5%=30元,甲公司向乙公司追偿交强险赔款2000元,商业三者责任险赔款210元,剩余360元及B车自负不计免赔部分30元赔偿给A车主。

2、乙保险公司代位追偿

(1)、B车向乙公司提出代位求偿,乙公司在车损险项下赔付B车损失金额8000元(因B车车损险已投保附加不计免赔率险)

(2)B车非代位求偿模式赔付

B车损赔款=(损失金额-交强险应付本车损失金额)*被保险车辆事故责任比例*(1-事故责任免赔率)*(1-绝对免赔率之和)-绝对免赔额

=(8000元-888.89元)*30%*(1-5%)

=2026.67元

B车附加不计免赔率险赔款=(损失金额-交强险应赔付本车损失金额)*被保险车辆事故责任比例*事故责任免赔率*(1-绝对免赔率之

和)

=(8000元-888.89元)*30%*5%

=106.67元

B车损赔款=B车损赔款+ B车附加不计免赔率险赔款

=2026.67元+106.67元

=2133.34元

(3)、乙公司向甲公司代位追偿金额=(乙公司代为赔偿B车损失8000 元-B车非代位求偿模式赔款2133.34元)=5866.66元;(4)、甲公司应向B车赔付交强险888.89元,商业三者责任险4231.11元,商业三者责任险的附加不计免赔险746.47元。(5)、B车未投保车上货物险,B车自负车上货物损失【(10000元-甲公司交强险赔付1111.11元)*30%=】2666.67元

五、案例五(一方有责,两车无责)

A车在甲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辆损失险(未投保附加不计免赔险)、交强险、10万元限额商业三者险及附加不计免赔险;B车在乙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辆损失险(未投保附加不计免赔险)、交强险、5万元限额商业三者险(未投保附加不计免赔险);C车在乙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辆损失险(未投保附加不计免赔险)、交强险、50万元限额商业三者险(未投保附加不计免赔险);三方事故,A车全责、B 车无责、C车无责,A车损失50000元、B车损失80000元、C车损失40000元,B(无责)、C(无责)车均向承保公司申请代位求偿。(一)正常索赔

1、甲公司赔付A车

在交强险项下赔付A车无责代赔200元

A车损赔款=(损失金额-交强险应赔付本车损失金额)*被保险车辆事故责任比例*(1-事故责任免赔率)*(1-绝对免赔率之和)-绝对免赔额

=(50000元-200元)*100%*(1-20%)

=39840元

A车未投保不计免赔险,需自负=(50000元-200元)*100%*20%=9960元;

2、甲公司赔付B车

甲公司赔偿B车交强险赔款

=财产损失赔款=财产损失核定承担金额

=2000元*80000元/(80000元+40000元)

=1333.33元

因A车在甲保险公司投保了10万元限额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B、C 车合计损失已超A车的商业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需进行比例分摊。B车(商业三者险)赔款

=100000元*(800000元-1333.33元/80000元+40000元-2000元)*(1-20%)

=53333.34元

附加第三者责任险的不计免赔率险赔款

因A车在甲保险公司投保了10万元限额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B、C

B车(商业三者险)赔款

=100000元*(800000元-1333.33元/80000元+40000元-2000元)*20%

=13333.33元

三者B车赔款=交强险赔款+商业三者险赔款+附加第三者责任险的不计免赔险

=1333.33元+53333.34元+13333.33元

=68000元

3、甲公司赔付C车

甲公司赔偿C车交强险赔款

=财产损失赔款=财产损失核定承担金额

=2000元*40000元/(80000元+40000元)

=666.67元

因A车在甲保险公司投保了10万元限额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B、C 车合计损失已超A车的商业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需进行比例分摊。C车(商业三者险)赔款

=100000元*(400000元-666.67元/80000元+40000元-2000元)*(1-20%)

=26666.66元

附加第三者责任险的不计免赔率险赔款

因A车在甲保险公司投保了10万元限额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B、C

B车(商业三者险)赔款

=100000元*(400000元-666.67元/80000元+40000元-2000元)*20% =6666.67元

三者B车赔款=交强险赔款+商业三者险赔款+附加第三者责任险的不计免赔险

=666.67元+26666.66元+6666.67元

=34000元

(二)B车向承保公司申请代位求偿

B车向乙保险公司提出代位求偿,乙保险公司向B车先行赔偿80000元;

1、乙保险公司向甲保险公司追偿赔款

=交强险赔款+商业三者险赔款+附加第三者责任险的不计免赔险

=1333.33元+53333.34元+13333.33元

=68000元

2、乙保险公司向A车追偿12000元

(三)C车向承保公司申请代位求偿

C车向丙保险公司提出代位求偿,丙保险公司向C车先行赔偿40000元;

1、丙保险公司向甲保险公司追偿赔款

=交强险赔款+商业三者险赔款+附加第三者责任险的不计免赔险

=666.67元+26666.66元+6666.67元

=34000元

2、丙保险公司向A车追偿6000元

六、案例六(三方均有责)

A车在甲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辆损失险(未投保附加不计免赔险)、交强险、10万元限额商业三者险(未投保附加不计免赔险);B车在乙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辆损失险(未投保附加不计免赔险)、交强险、10万元限额商业三者险(未投保附加不计免赔险);C车在乙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辆损失险(未投保附加不计免赔险)、交强险、10万元限额商业三者险(未投保附加不计免赔险);三方事故,A车负70%责任、B车20%责任、C车10%责任,A车损失4000元、B车损失10000元、C车损失5000元,A、B、C车均向承保公司申请代位求偿。

(一)正常索赔

1、甲保险公司赔付A车及三者B、C车

【乙公司交强险赔付A车=2000元*4000元/(4000元+5000元)=888.89元】

【丙公司交强险赔付A车=2000元*4000元/(4000元+10000元=571.43元)】

(1)、车损险赔款

A车损赔款=(损失金额-交强险应付本车损失金额)*被保险车辆事故责任比例*(1-事故责任免赔率)*(1-绝对免赔率之和)-绝对免赔额

=(4000元-888.89元-571.43元)*70%*(1-15%)

=1511.11元

A车车损险未投保附加不计免赔险,

A车自负车损险不计免赔=(4000元-888.89元-571.43元)*70%*15% =266.66元

(2)、交强险赔付

A车交强险赔付B车=2000元*10000元/(10000元+5000元)

=1333.33元

A车交强险赔付C车=2000元*5000元/(10000元+5000元)

=666.67元

(3)、商业三者险赔付

三者B车(商业三者险)=(依据合同约定核定的第三者损失金额-机动车交通强制保险的分项赔偿限额)*事故责任比例*(1-事故责任免赔率)*(1-绝对免赔率之和)

=(B车损失10000元-甲保险公司赔B车交强险赔款1333.33元-丙保险公司赔B车交强险赔款1428.57元)*70%*(1-15%)

=4306.67元

A车商业三者险未投保附加不计免赔险,应自负对B车不计免赔部分=(10000元-甲保险公司赔B车交强险赔款1333.33元-丙保险公司赔B车交强险赔款1428.57元)*70%*15%

=760元

机动车商业保险行业基本条款A款

附件1: 机动车商业保险行业基本条款(A款)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保险合同)由本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共同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中的机动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含挂车)、履带式车辆和其他运载工具(以下简称被保险机动车),但不包括摩托车、拖拉机和特种车。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上人员、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四条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对于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以上的部分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五条被保险机动车造成下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 (二)被保险机动车本车驾驶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 (三)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上其他人员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第六条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对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地震、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收缴、没收、政府征用; (二)竞赛、测试、教练,在营业性维修、养护场所修理、养护期间;

最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辆损失险代位求偿管理办法(试点地区试行版)资料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机动车辆损失险代位求偿管理办法 (试点地区试行版) 为配合行业商业车险条款费率改革,加强机动车辆损失险代位求偿理赔案件的管理,依据《保险法》及行业《机动车辆损失险代位求偿操作实务》等文件要求,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一、机动车损失保险代位求偿案件的范围 机动车辆损失保险代位求偿(以下简称“代位求偿”)案件是指被保险人投保的机动车发生《机动车损失保险》(以下简称“车损险”)保险责任范围内事故后,被保险人向投保车损险的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代位保险公司”)先行索赔,并将向责任对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转让给代位保险公司的案件。 车损险代位求偿适用条件: (一)被保险人投保车损险且发生车损险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二)事故责任明确,未得到责任对方的赔偿,而且按照《保险法》第61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未放弃对责任对方请求赔偿的权利; (三)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要求按照代位求偿索赔方式

先行赔付车辆损失。 二、代位求偿工作职责分工 (一)总分联动,多部门配合 代位求偿工作涉及车险理赔业务流程的各环节,需要各部门明确责任,形成各职能部门协同配合,总、省、地(市)三级机构联动的工作格局。各部门职责分工如下: 1.理赔事业部负责代位求偿工作的牵头、组织和落实。 2.客户服务管理部协助理赔事业部做好接报案和客户服务工作。 3.人力资源部负责代位求偿相关岗位人员的配置工作。 4.财务会计部负责代位求偿案件的行业结算和资金划转。 5.信息技术部负责为代位求偿案件的实施做好系统技术支持。 (二)理赔各岗位间分工协作 各级理赔管理部门为本辖区代位求偿案件的主管部门,理赔追偿(管理)岗负责代位求偿案件的沟通、协调和结算,车险理赔岗位人员负责代位求偿案件实务操作及争议案件的协调处理。追偿岗人员与车险理赔岗人员要密切沟通,确保案件的及时处理。 省、地(市)两级分公司理赔事业部应在现有理赔追偿(管理)岗位职责基础上增加相关工作职责,负责所有代位

机动车商业保险新条例全文.doc

机动车商业保险新条例全文 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组成和当前适用的机动车商业保险条 款情况,并指出当前机动车商业保险中被保险人的确定方式不合理。下文是机动车商业保险条例,欢迎阅读! 机动车商业保险条例最新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条款分为主险、附加险。 主险包括机动车损失保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机动车全车盗抢保险共四个独立的险种,投保人可以选择投保全部险种,也可以选择投保其中部分险种。 附加险不能独立投保。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附加险条款为准,附加险条款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保险人按照承保险种分别承担保险责任。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中的被保险机动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专项作业 的轮式车辆(含挂车)、履带式车辆和其他运载工具,但不包括摩托车、拖拉机、特种车。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中的车上人员是指发生意外事故的瞬间,在被保险机动车车体内或车体上的人员,包括正在上下车的人员。 第五条除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交清保险费。保险费未交清前,本保险合同不生效。 第二章机动车损失保险 第一节保险责任 第六条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直接损失,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 碰撞、倾覆、坠落; (二) 火灾、爆炸; (三) 外界物体坠落、倒塌; (四)雷击、暴风、暴雨、洪水、龙卷风、冰雹、台风、热带风暴; (五)地陷、崖崩、滑坡、泥石流、雪崩、冰陷、暴雪、冰凌、沙尘暴; (六)受到被保险机动车所载货物、车上人员意外撞击; (七) 载运被保险机动车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驾驶人随船的情形)。 第七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为防止或者减少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

保险代位求偿权在适用范围上的限制.

保险代位求偿权在适用范围上的限制 文/王卓卓 【摘要】保险代位求偿权已经成为保险法理论的热点问题。学者们对保险权的适用范围等问题存在诸多争议。随着保险业的发展,保险公司日益重视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行使。然而我国有关代位求偿权的法律制度却不尽完善,即使立法上明文规定的,也有许多疏陋之处。本文针对理论界学术界争论的焦点,详细论述了保险代位求偿权在财产保险、人身保险和社会保险的适用限制问题。【关键词】保险代位求偿权适用范围限制第三人 保险代位求偿权源于损失填补原则。损失填补原则要求被保险人从保险人处得到的补偿来填补因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财产保险领域无损害即无赔偿,保险代位求偿权适用于财产保险,应无问题。有问题者,人身保险是否适用代位权则众说纷纭,莫衷一是。此外,随着社会保障问题日益被重视,社会保险中保险代位求偿权的适用也亟待深入探讨。本文将从这三个领域研究保险到位求偿权的适用限制问题。 补性。所以,保险代位求偿权在健康保险中不适用。 (三)从保险标的来看 人身保险的标的是人的生命、身体或健康,人身利益具有无价值的属性。因此,人身保险关系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中受到的损害自然无法用金钱来准确衡量,所获得的保险金只能算是对直接损失的弥补,而人身损害造成的精神痛苦是无法用金钱来弥补的。保险事故只是保险金给付的条件而并不能决定保险赔付的额度。由此可见,保险代位求偿权并不适用于人身保险。 一、保险代位求偿权在财产保险中的适用 通常,财产保险在理论上可以分为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四种。对财产损失保险适用保险代位权当不存疑议,争议较大的是在责任保险中是否适用保险代位权。 (一)责任保险的性质辨析 所谓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依法应对第三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为标的而成立的保险。责任保险不仅可以保障被保险人自身损害的填补,而且可以保护被保险人致害行为的直接受害人,使受害人及时获得赔偿。因此,责任保险适用“无损失既无保险”原则,同时它又呈现出与传统的较为典型的财产保险的差异性,朝着为第三人利益而订立的保险的方向发展。 (二)保险代位权在责任保险中的适用 责任保险既为财产保险,同样适用损害补偿原则,则无疑应适用保险代位权。只不过保险代位权在责任保险中的适用范围非常狭窄,笔者认为仅适用于共同侵权的情形。即:被保险人和其他共同侵权人致人损害而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时,保险

人保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共同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中的机动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含挂车)、履带式车辆和其他运载工具(以下简称被保险机动车),但不包括摩托车、拖拉机和特种车。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人和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上的人员。 保险责任 第四条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对于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以上的部分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五条被保险机动车造成下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 (二)被保险机动车本车驾驶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 (三)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上其他人员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第六条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对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地震及其次生灾害; (二)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收缴、没收、政府征用; (三)竞赛、测试、教练,在营业性维修、养护场所修理、养护期间; (四)利用被保险机动车从事违法活动; (五)驾驶人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被保险机动车; (六)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逃离事故现场,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 (七)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无驾驶证或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 2、驾驶的被保险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 3、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被保险机动车,实习期内驾驶的被保险机动车牵引挂车; 4、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以及在暂扣、扣留、吊销、注销驾驶证期间驾驶被保险机动车; 5、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驾驶营运客车的驾驶人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资格证书; 6、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被保险机动车的其他情况下驾车。 (八)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使用被保险机动车; (九)被保险机动车转让他人,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保险合同第三十四条规定的通知义务,且因转让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 (十)除另有约定外,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机动车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或号牌,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 (十一)被保险机动车拖带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含挂车)或被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其他机动车拖带。 第七条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者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二)精神损害赔偿; (三)因污染(含放射性污染)造成的损失; (四)第三者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价值降低引起的损失; (五)被保险机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期间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六)被保险人或驾驶人的故意行为造成的损失; (七)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第八条应当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或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已经失效的,对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以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民事经典案例 -保险公司代位求偿权纠纷案

孙书同律师民诉经典案例 某保险公司代位求偿权纠纷案 一、案件介绍 2013年3月某特殊材料公司石蜡原料堆垛发生火灾,造成重大责任事故,涉案人员被依法追究了刑事责任。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对该特殊材料公司进行了2000多万元的理赔后,获得代位求偿权。2015年7月该保险公司起诉华某某、王某某,要求其承担500多万元的赔偿责任,孙书同律师接受当事人委托代理本案。 二、孙书同律师主要观点 1、事故责任人华某在特殊材料公司进行的维修焊接作业属于个人行为。工程部(我方当事人华某某曾为该工程部经营人)与特殊材料公司的施工工程已过保质期,其引发火灾属于个人犯罪,不属于职务犯罪,与工程部无任何关系(华某询问笔录、谈话记录、刑事判决书可以证明)。 2、华某不构成表见代理。因华某已于2008年离开工程部,且工程部在火灾发生前早已注销,主体不存在。且华某所带的三名施工工人也系其个人召集,并非工程部员工或由工程部召集。 3、另根据刑事判决书重大责任事故案华某为责任主体,工程部负责人华某某并非责任主体。如果判决我方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那就意味着之前苏州中级人民法院所做的由华某承担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二审刑事判决是错误的,必须由原告通过再审程序推翻已生效并执

行的二审判决书,明确刑事责任后,才涉及民事赔偿问题。然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明确规定,重大责任事故罪的责任主体是单位的直接从事生产人员和直接指挥人员,我方当事人不属于责任主体,不是本案适格被告。故我方当事人不承担重大责任事故罪,更不要说让我方当事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三、处理结果 最后,法院作出了被告华某某、王某某不应承担赔偿责任,驳回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的判决。 孙律师在本案中运用了灵活多变的辩护方法,切实的维护了当事人华某某的最大权益!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20版)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20版)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条款分为主险、附加险。 主险包括机动车损失保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共三个独立的险种,投保人可以选择投保全部险种,也可以选择投保其中部分险种。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按照承保险种分别承担保险责任。 附加险不能独立投保。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抵触的,以附加险条款为准,附加险条款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中的被保险机动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含挂车)、履带式车辆和其他运载工具,但不包括摩托车、拖拉机、特种车。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中的车上人员是指发生意外事故的瞬间,在被保险机动车车体内或车体上的人员,包括正在上下车的人员。 第五条本保险合同中的各方权利和义务,由保险人、投保人遵循公平原则协商确定。保险人、投保人自愿订立本保险合同。 除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交清保险费。保险费未交清前,本保险合同不生效。 第一章机动车损失保险 保险责任 第六条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以下简称“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直接损失,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七条保险期间内,被保险机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经出险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立案证明,满60天未查明下落的全车损失,以及因被盗窃、抢劫、抢夺受到损坏造成的直接损失,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八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或驾驶人为防止或者减少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施救费用数额在被保险机动车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 责任免除 第九条在上述保险责任范围内,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任何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驾驶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 (二)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交通肇事逃逸; 2、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 3、无驾驶证,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暂扣、吊销、注销期间;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例讲解

A保险公司诉B高速公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高速公路管理者对路面障碍物造成公路使用人的财产损失应否承担民事责任的认定 关键词高速公路管理者保险代位求偿权 裁判要点 高速公路管理者保障车辆安全通行,既是法定义务,又是合同义务;而公路使用人在驾驶车辆过程中亦负有行车安全注意义务,对机动车碰撞路面障碍物而引致的经济损失,应根据过错责任大小确定民事责任范围。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条和第二十二条。 基本案情 C公司为自有的粤AG2**F车辆向A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机动车损失保险,保险期限自2012年3月18日至2013年3月17日止。2012年5月3 日,驾驶员尹某驾驶该车辆在B高速公路公司所辖的北环高速公路行驶过程中,车辆底盘碰撞路面轮胎残余,导致车辆失控撞向旁边护栏,造成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作出事故认定书,确定尹某没有发现地上轮胎和采取措施不当,但未对驾驶员责任进行认定。事故发生后,C公司支付了车辆维修费10902元、拖车费1300元、路产赔偿费1600元。随后C公司向A保险公司申请索赔,

A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向C公司赔付了保险金12792元(包括交强险赔付路产损失1600元,机动车损失险赔付维修费10902元、拖车费290元)。A保险公司赔付保险金后以B高速公路公司为被告提起本案诉讼,认为B高速公路公司作为高速公路营运管理方,应保证高速公路符合安全通行条件,B高速公路公司管辖路段出现轮胎残余,说明B高速公路公司没有履行保障安全通畅运行的义务,构成违约,应当向A保险公司支付已赔偿的保险赔偿款12792元及相应利息。B高速公路公司则主张,《路政巡查记录表》反映B高速公路公司已对公路进行及时、经常性巡查,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按照交警部门的认定,事故发生原因是路上轮胎和驾驶员采取措施不当,说明驾驶员未谨慎驾驶,未尽足够注意义务避免事故发生,应承担相应过错责任,而且轮胎应是其他车辆遗落的,按照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应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即使B高速公路公司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也只应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裁判结果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1日作出(2012)穗越法民二初字第5801号民事判决:一、B高速公路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A保险公司赔偿12792元及利息(从2012年9月1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二、驳回A保险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B高速公路公司提出上诉。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3 月6日作出(2013)穗中法金民终字第57号民事判决:一、撤销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2)穗越法民二初字第580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二、变更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2)穗越法民二初字第580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B高速公路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

机动车商业保险行业基本条款

机动车商业保险行业基本条款(A款) (中保协条款[2007]1号)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 2007年 (编者注:本保险条款自2007年4月1日起实施,2006年7月1日中国保监会审批的中保协条款[2006]2号同时废止。本条款适用于中国人保财险、中国大地保险、华泰财险、大众保险、阳光财险、永安财险、中华联合财险、天安保险、安邦财险、中国人寿财险、日本东京海上日动火灾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等财产保险公司。) 条款设计说明 一、车上人员责任保险和机动车盗抢保险分别提供了主险和附加险两套条款,保险责任和费率完全相同,供各公司自主选择。 二、不计免赔率特约条款的投保条件在条款中未作明确规定,其适用范围由各公司自主确定。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保险合同)由本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共同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中的机动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含挂车)、履带式车辆和其他运载工具(以下简称被保险机动车),但不包括摩托车、拖拉机和特种车。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上人员、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四条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对于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以上的部分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五条被保险机动车造成下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 (二)被保险机动车本车驾驶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 (三)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上其他人员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第六条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对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地震; (二)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收缴、没收、政府征用; (三)竞赛、测试、教练,在营业性维修、养护场所修理、养护期间; (四)利用被保险机动车从事违法活动; (五)驾驶人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被保险机动车; (六)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逃离事故现场,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 (七)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无驾驶证或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 2、驾驶的被保险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 3、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被保险机动车,实习期内驾驶的被保险机动车牵引挂车; 4、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以及在暂扣、扣留、吊销、注销驾驶证期间驾驶被保险机动车;

保险代为求偿权的放弃

十、基于保险代位求偿权权利的放弃引发的问题:被保险人于保险合同订立后、保险事故发生前行使放弃行为对保险人的影响 根据我国新《保险法》第61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问题是,如果在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事故发生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否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对于这一问题,学术界有两种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被保险人的上述行为直接损害保险人依法或者依据保险合同而取得的保险代位求偿权利益,保险人可以不承担保险责任;另一种观点认为为维护第三人、被保险人的利益和交易的安全,保险人不能简单地以被保险人弃权为理由,免予承担保险责任。在美国明尼苏达州大北石油公司诉圣保罗火灾海事保险公司一案中,美国明尼达苏州最高法院在此案的判决中认为,保险合同中没有禁止被保险人订立免除责任的协议的明确约定,被保险人有权诉诸保险人给付保险赔偿金。[12]我国新保险法对此问题并无明确规定。笔者认为,保险事故发生前,保险代位求偿权并未产生,故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二人的赔偿请求权的行为,不能被认为是造成对该权利的侵害,因此,第一种观点在理论上不成立;第二种观点则是在实务上对被保险人的利益和保险人的利益权衡的结果,亦无充分的理论依据。为解决这一问题,可以引用我国新《保险法》第61条第3款的规定作为保险人抗辩被保险人行使保险赔偿金给付请求权的依据,被保险人先于保险事故的发生放弃对第三人的赔偿请求权,且没有对保险人尽到如实告知义务,有违保险合同的最大诚信原则,可以认定是导致保险人在事故发生后不能行使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2、被保险人与第三者免责约定的效力 在保险学理论界有种通说,即保险代位求偿权是法律赋予保险人的权利,具有法定性,因此无论在何种情形下,被保险人与第三者免责的约定均无效。虽然《保险法》未作规定,但笔者认为应根据该法中相关的规定进行分析,不能一概而论。 《保险法》第四十六条对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的情形作出了三种规定:(1)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的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2)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该行为无效。(3)由于被保险人的过错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相应扣减保险赔偿金。其中(1)(2)是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赔偿请求权的积极行为,(3)是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赔偿请求权的消极行为。 笔者认为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还应结合《保险法》第十八条规定的保险人对免责条款的说明义务和《保险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不利解释原则综合评判。 从上述规定可以作如下分析:(1)事故发生后,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前,保险代位求偿权尚未成立,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系有权处分,是有效的,保险人在行

机动车商业保险条例

机动车商业保险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条款分为主险、附加险。 主险包括机动车损失保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机动车全车盗抢保险共四个独立的险种,投保人可以选择投保全部险种,也可以选择投保其中部分险种。 附加险不能独立投保。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附加险条款为准,附加险条款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保险人按照承保险种分别承担保险责任。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中的被保险机动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含挂车)、履带式车辆和其他运载工具,但不包括摩托车、拖拉机、特种车。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中的车上人员是指发生意外事故的瞬间,在被保险机动车车体内或车体上的人员,包括正在上下车的人员。 第五条除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交清保险费。保险费未交清前,本保险合同不生效。 第二章机动车损失保险 第一节保险责任 第六条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直接损失,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 碰撞、倾覆、坠落; (二) 火灾、爆炸; (三) 外界物体坠落、倒塌; (四)雷击、暴风、暴雨、洪水、龙卷风、冰雹、台风、热带风暴; (五)地陷、崖崩、滑坡、泥石流、雪崩、冰陷、暴雪、冰凌、沙尘暴; (六)受到被保险机动车所载货物、车上人员意外撞击; (七) 载运被保险机动车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驾驶人随船的情形)。 第七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为防止或者减少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施救费用数额在被保险机动车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第二节责任免除 第八条在上述保险责任范围内,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任何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逃离事故现场,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 (二)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 2、无驾驶证,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暂扣、吊销、注销期间; 3、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机动车; 4、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执行任务的警车、载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或牵引挂车的机动车; 5、驾驶出租机动车或营业性机动车无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书或其他必备证

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性质综述

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性质 来源:作者:日期:07-03-22 第一节保险代位求偿权与民法其他代位权的比较保险代位求偿权与民法中的普通的债权让予/转移,即债的保全制度的代位、连带债务的代位、担保中的保证人代位和继承 法上的代位继承等一样具有法定性,均突破了原有民事法律关系的相对性(法理上 称之为债的对外效力),以法律的形式调整和限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变 更。然而,他们也存在很大的差异性,笔者先就保险代位与普通的债权让予等代位 制度进行比较,以突现出保险代位的特点:(1)他们的目的不同。保险代位求偿 权为损害填补原则所必须[1]。填补损害为财产保险的本质内容,其核心在于“禁止 得利”,而并不在于填补被保险人的损害[2]。损害填补原则和禁止得利原则构成保 险代位求偿权的目的。普通的债权让予是传统民法中有关债权的转移,代位履行, 属于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种方式。如合同之债转让,受让人可以取得原债权人权利,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3];连带债务中,偿还了全部债务的人可以代位向其他债务人 追偿其各自应承担的份额[4];保证合同中,保证人清偿债务后,相应取得债权人向 债务人的请求权[5]。债的保全属于合同履行的内容之一,是关于债权人为保证和实 现其债权的规定[6]。代位继承则更具有特殊性,其目的在于实现财产的合法继承 [7]。(2)从权利的形成来看,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取得完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以下简称《海 商法》)的强制性规定,在保险人赔付了被保险人后自动取得代位权。而普通的债 权让予则充分实现了当事人之间的合意,体现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没有合意,不 能受让普通债权。(3)从代位权的来源来看,保险代位求偿权来源于保险人与被 保险人之间的约因,即双务保险合同。受让的普通债权不强调原债权的来源,具有 无因性,不强调权利义务或者合同的对价,即受让的普通债权可以来自于合约,也 可来自于侵权,甚至可以来源于原权利人的赠予。(4)从权利的行使范围来看, 保险人的保险代位求偿权范围不得超过其应予赔付并已实际所为的给付。而普通债 权的受让人即使取得债权的对价低于原债权额,甚至无偿受让,仍可以以原债权的 全额追诉债务人。(5)从权利行使的形式要件来看,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行使不以 通知债务人为要件,一旦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就取得代位权,并可以行使之。普 通债权的转让则必须遵守通知原则,只有在通知了债务人后才有可能发生效力。[8] 第二节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性质分析保险代位求偿权在形式上是法律赋予保险人的一种权利,但其产生的基础是被保险人对第三人因侵权行为或违约行为等原因造成被保险 财产——保险标的灭失或损毁的赔偿请求权,即直接请求权。如房屋被纵火,房屋 所有人对纵火者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承运人承运之货物短少或损坏,提单持有人享 有对承运人的索赔权;甲船碰撞乙船,乙船对甲船侵权的索赔权。只要是承保范围 内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作出理赔后,依法取得可以替代原房屋所有人、提单持有人 和乙船的地位,代位行使向纵火者、承运人和甲船的索赔权。保险代位求偿权主要

机动车商业保险行业基本条款a款.doc

附件1 : 机动车商业保险行业基本条款( A 款)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保险合同)由本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共同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中的机动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含挂车)、履带式车辆和其他运载工具(以下简称被保险机动车),但不包括摩托车、拖拉机和特种车。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上人员、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四条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对于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以上的部分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五条被保险机动车造成下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 (二)被保险机动车本车驾驶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 (三)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上其他人员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第六条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对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地震、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收缴、没收、政府征用; (二)竞赛、测试、教练,在营业性维修、养护场所修理、养护期间; (三)利用被保险机动车从事违法活动; (四)驾驶人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被保险机动车; (五)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逃离事故现场,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 (六)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机动车辆损失险代位求偿保险公司间追偿与结算机制(试点地区试行版)

机动车辆损失险代位求偿保险公司间追偿与结算机制 (试点地区试行版) 为规范车损险代位求偿保险公司间的追偿与结算,提升追偿效率,降低保险公司财务风险,客观反映费率浮动水平,特制定本机制。 一、适用条件 进行保险公司之间代位求偿案件的追偿和结算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交强险、车损险承保公司(以下简称为“代位保险公司”)已经按照交强险、车损险条款向被保险人赔付完毕。 (二)责任对方为机动车且已在责任对方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辆交强险、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 (三)代位保险公司向责任对方保险公司提出追偿请求。 (四)代位求偿案件结算所需资料齐全。 二、追偿和结算的基本规则 保险公司间应按照以下基本规则进行追偿和结算:(一)代位追偿结算范畴仅限于赔款及施救费。公估费、鉴定费、查勘费等直接和间接理赔费用均不列入代位求偿结算范围。 (二)责任对方保险公司依据本公司保险条款的约定进

行责任认定和赔款理算,对代位保险公司提交追偿的赔案按照清算码项下的追偿金额适用不同的审核方式。 (三)对于每一清算码项下的追偿金额在5000元以下的案件,责任对方保险公司以代位保险公司提交案件中定损金额和残值作价金额为依据进行赔款理算,理算完毕后即以此金额作为双方结算依据。对于每一清算码项下的追偿金额在5000元以上的案件,责任对方保险公司可针对保险责任、定损金额、残值金额等进行全面审核,以双方最终确认的金额作为结算依据。 (四)代位保险公司在车损险项下赔付时,如果被保险人收回残值的,应扣减赔款并在业务系统中上传残值作价的金额。如果代位保险公司收回残值,应在业务系统中上传预估残值金额。 追偿金额在5000元以下的案件,责任对方保险公司不再对残值作价金额进行审核而直接进入清算。如果有疑问可提交争议处理机制处理。 追偿金额在5000元以上的案件,将预估残值金额作为互审项目之一。如对预估残值金额确有争议无法协商解决的,残值归责任对方保险公司处置。对于双方被保险人在事故中均有责的,以残值处置费用高的公司意见为准,并由其收回,并按照此金额进行双方的清算。 (五)追偿涉及赔款应按照以下方式进行归集:

新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2014版)

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2014版)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条款分为主险、附加险。 主险包括机动车损失保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机动车全车盗抢保险共四个独立的险种,投保人可以选择投保全部险种,也可以选择投保其中部分险种。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按照承保险种分别承担保险责任。 附加险不能独立投保。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附加险条款为准,附加险条款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中的被保险机动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含挂车)、履带式车辆和其他运载工具,但不包括摩托车、拖拉机、特种车。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中的车上人员是指发生意外事故的瞬间,在被保险机动车车体内或车体上的人员,包括正在上下车的人员。 第五条本保险合同中的各方权利和义务,由保险人、投保人遵循公平原则协商确定。保险人、投保人自愿订立本保险合同。 除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交清保险费。保险费未交清前,本保险合同不生效。 第一章机动车损失保险 保险责任 第六条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直接损失,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碰撞、倾覆、坠落; (二)火灾、爆炸; (三)外界物体坠落、倒塌; (四)雷击、暴风、暴雨、洪水、龙卷风、冰雹、台风、热带风暴; (五)地陷、崖崩、滑坡、泥石流、雪崩、冰陷、暴雪、冰凌、沙尘暴; (六)受到被保险机动车所载货物、车上人员意外撞击; (七)载运被保险机动车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驾驶人随船的情形)。 第七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为防止或者减少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施救费用数额在被保险机动车损失

[保险监管]关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商业保险条(精)

[保险监管]关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的批复 保监产险〔2009〕981号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报批<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的请示》(中华财险发〔2009〕450号)收悉。经审核,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使用经修订的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费率。条款编号如下: 其中,主险条款编号如下: 1、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A04H01Z01090923; 2、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A04H01Z02090923; 3、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A04H01Z03090923; 4、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A04H01Z04090923; 5、特种车保险:A04H01Z05090923; 6、摩托车、拖拉机保险:A04H01Z06090923; 7、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A04H01Z07090923; 8、机动车盗抢保险:A04H01Z08090923; 9、机动车提车保险:A04G01Z09090923。 附加险、特约条款编号如下: 1、自燃损失险:A04G01F01090923; 2、火灾、爆炸、自燃损失险:A04G01F02090923; 3、新增加设备损失险:A04G01F03090923; 4、玻璃单独破碎险:A04H01F04090923; 5、车辆停驶损失险:A04G01F05090923; 6、车身划痕损失险:A04H01F06090923; 7、租车人失踪险:A04G01F07090923; 8、车上货物责任险:A04G01F08090923; 9、车辆意外事故污染责任险:A04G01F09090923; 10、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险:A04G01F10090923; 11、教练车扩展责任条款:A04G01F11090923; 12、车辆出境责任险:A04G01F12090923; 13、随车行李物品损失险:A04G01F13090923; 14、零配件更换特约条款:A04G01F14090923; 15、涉水发动机损坏保险:A04G01F15090923; 16、高尔夫球具盗窃险:A04G01F16090923; 17、不计免赔率特约条款:A04H01F17090923; 18、可选免赔额特约条款:A04H01F18090923; 19、免税车辆关税责任险:A04G01F19090923; 20、代步机动车服务特约条款:A04G01F20090923; 21、更换轮胎服务特约条款:A04G01F21090923; 22、送油、充电服务特约条款:A04G01F22090923; 23、拖车服务特约条款:A04G01F23090923;

民事起诉状(保险代位求偿权纠纷)

民事起诉状 原告:XXXX公司 住所:XXXX 法定代表人:XXX 被告:xxxx公司 住所:XXXX 法定代表人:XXX 请求事项: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赔款共计人民币14089.76元。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13年1月9日,XXX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XXX公司)向原告投保国内公路货物运输保险。保单号为xxx00133,保险总金额RMB300000元整。2014年1月7日,XXX公司委托被告托运通讯设备自深圳运往福建福州。运输途中由于被告的原因导致货物丢失一件,受损价值人民币14089.76元。XXX公司向被告提出索赔,遭被告拒赔。其后,XXX公司向原告提出了保险索赔。经原告核损,最终赔付被保险人XXX公司赔款人民币14089.76元。 XXX公司收到款项后与原告签署《权益转让书》,约定被保险人XXX公司同意将赔款部分的一切权益转让给原告,原告依法对上述赔款取得代位求偿权。

原告认为:XXX公司与被告存在运输合同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一条:“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案中,被告承运的XXX公司的通讯设备在运输途中丢失,被告应负有赔偿责任。原告按保险合同约定对XXX公司进行赔付并依法取得对被告的追偿权,经原告多次与被告联系,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拖延,被告的行为有违履约精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原告特具状提起诉讼,请求贵院判如所请。 此致 深圳市XXX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xxx公司 二0一五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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