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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股权投资 案例 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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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股权投资

(重定向自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私募股权投资(Private Equity,简称“PE”)

目录

[隐藏]

? 1 私募股权投资(PE)简介

? 2 私募股权投资(PE)的主要特点

? 3 私募股权投资(PE)的投资者

? 4 私募股权投资(PE)的资金募集

? 5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种类

? 6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运作流程

?7 私募股权投资主要组织形式

?8 私募股权投资(PE)与风险投资(VC)的区别

?9 VC和PE投资退出方式

?10 中国资本市场中的私募股权投资(PE)

?11 中国私募股权投资(PE)业务展望

?12 VC/PE的税务处理[1]

?13 投资退出案例[2]

o13.1 IPO退出

?13.1.1 案例一:李宁有限公司

?13.1.2 案例二:盛大公司

?13.1.3 案例三:蒙牛乳业有限公司

?13.1.4 案例四:泛华保险

?13.1.5 案例五:航美传媒

?13.1.6 案例六:百丽国际

?13.1.7 案例七:潍柴动力

?13.1.8 案例八:完美时空

?13.1.9 案例九:网龙

o13.2 另一种退出方式

?13.2.1 案例一:张江微创

?13.2.2 案例二:中邮酒店

?13.2.3 案例三:置信电气

?14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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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股权投资(PE)简介

私募股权投资(Private Equity)在中国通常称为私募股权投资,从投资方式角度看,依国外相关研究机构定义,是指通过私募形式对私有企业,即非上市企业进行的权益性投资,在交易实施过程中附带考虑了将来的退出机制,即通过上市、并购或管理层回购等方式,出售持股获利。有少部分PE基金投资已上市公司的股权(如后面将要说到的PIPE),另外在投资方式上有的PE投资如Mezzanine投资亦采取债权型投资方式。

不过以上只占很少部分,私募股权投资仍可按上述定义。

广义的私募股权投资为涵盖企业首次公开发行前各阶段的权益投资,即对处于种子期、初创期、发展期、扩展期、成熟期和Pre-IPO各个时期企业所进行的投资,相关资本按照投资阶段可划分为创业投资(Venture Capital)、发展资本(Development Capital)、并购基金(buyout/buyin fund)、夹层资本(Mezzanine Capital)、重振资本(Turnaround Financing),Pre-IPO资本(如bridge finance),以及其他如上市后私募投资(private investment in public equity,即PIPE)、不良债权(distressed debt)和不动产投资(real estate)等等(以上所述的概念也有重合的部分)。狭义的PE主要指对已经形成一定规模的,并产生稳定现金流的成熟企业的私募股权投资部分,主要是指创业投资后期的私募股权投资部分,而这其中并购基金和夹层资本在资金规模上占最大的一部分。在中国PE多指后者,以与VC区别。PE概念划分如图所示:

并购基金是专注于对目标企业进行并购的基金,其投资手法是,通过收购目标企业股权,获得对目标企业的控制权,然后对其进行一定的重组改造,持有一定时期后再出售。

并购基金与其他类型投资的不同表现在,风险投资主要投资于创业型企业,并购基金选择的对象是成熟企业;其他私募股权投资对企业控制权无兴趣,而并购基金意在获得目标企业的控制权。并购基金经常出现在MBO和MBI中。

夹层资本,是指在风险和回报方面,介于优先债权投资(如债券和贷款)和股本投资之间的一种投资资本形式。对于公司和股票推荐人而言,夹层投资通常提供形式非常灵活的较长期融资,这种融资的稀释程度要小于股市,并能根据特殊需求作出调整。而夹层融资的付款事宜也可以根据公司的现金流状况确定。夹层资本一般偏向于采取可转换公司债券和可转换优先股之类的金融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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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股权投资(PE)的主要特点

翻译的中文有私募股权投资、私募资本投资、产业投资基金、股权私募融资、直接股权投资等形式,这些翻译都或多或少地反映了私募股权投资的以下特点:

?对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投资,因流动性差被视为长期投

资,所以投资者会要求高于公开市场的回报

?没有上市交易,所以没有现成的市场供非上市公司的

股权出让方与购买方直接达成交易。而持币待投的投

资者和需要投资的企业必须依靠个人关系、行业协会

或中介机构来寻找对方

?资金来源广泛,如富有的个人、风险基金、杠杆收购

基金、战略投资者、养老基金、保险公司等

?投资回报方式主要有三种:公开发行上市、售出或购

并、公司资本结构重组对引资企业来说,私募股权融

资不仅有投资期长、增加资本金等好处,还可能给企

业带来管理、技术、市场和其他需要的专业技能。如

果投资者是大型知名企业或著名金融机构,他们的名

望和资源在企业未来上市时还有利于提高上市的股

价、改善二级市场的表现。其次,相对于波动大、难

以预测的公开市场而言,股权投资资本市场是更稳定

的融资来源。第三,在引进私募股权投资的过程中,

可以对竞争者保密,因为信息披露仅限于投资者而不

必像上市那样公之于众,这是非常重要的。

?在资金募集上,主要通过非公开方式面向少数机构投

资者或个人募集, 它的销售和赎回都是基金管理人通

过私下与投资者协商进行的。另外在投资方式上也是

以私募形式进行,绝少涉及公开市场的操作,一般无需

披露交易细节。

?多采取权益型投资方式,绝少涉及债权投资。PE投资

机构也因此对被投资企业的决策管理享有一定的表

决权。反映在投资工具上,多采用普通股或者可转让

优先股,以及可转债的工具形式。

?一般投资于私有公司即非上市企业,绝少投资已公开

发行公司,不会涉及到要约收购义务。

?比较偏向于已形成一定规模和产生稳定现金流的成形

企业,这一点与VC有明显区别。

?投资期限较长,一般可达3至5年或更长,属于中长

期投资。

?流动性差,没有现成的市场供非上市公司的股权出让

方与购买方直接达成交易。

?PE投资机构多采取有限合伙制,这种企业组织形式有

很好的投资管理效率,并避免了双重征税的弊端。

?投资退出渠道多样化,有IPO、售出(TRADE

SALE)、兼并收购(M&A)、标的公司管理层回购

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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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股权投资(PE)的投资者

企业可以选择金融投资者或战略投资者进行合作,但企业应该了解金融投资者和战略投资者的特点和利弊,以及他们对投资对象的不同要求,并结合自身的情况来选择合适的投资者。

战略投资者——是引资企业的相同或相关行业的企业。如果引资企业希望在降低财务风险的同时,获得投资者在公司管理或技术的支持,通常会选择战略投资者。这有利于提高公司的资信度和行业地位,同时可以获得技术、产品、上下游业务或其他方面的互补,以提高公司的盈利和盈利增长能力。而且,企业未来有进一步的资金需求时,战略投资者有能力进一步提供资金。

战略投资者通常比金融投资者的投资期限更长,因为战略投资者进行的任何股权投资必须符合其整体发展战略,是出于对生产、成本、市场等方面的综合考虑,而不仅仅着眼于短期的财务回报。例如,众多跨国公司近年在中国进行的产业投资是因为他们看中了中国的市场、研究资源和廉价劳动力成本。因此,战略投资者对公司的控制和在董事会比例上的要求会更多,会较多的介入管理,这可能增加合作双方在管理和企业文化上磨合的难度。

引资企业要注意的一个风险是战略投资者可能成为潜在竞争者。如果一家跨国公司在中国参股数家企业,又出于总部的整体考虑来安排产品和市场或自建独资企业,就可能与引资企业的长期发展战略或目标相左。此外,战略投资者还可能在投资条款中设置公司出售时的“优先购买权”(即投资方有权按同等条件优先购买原股东拟转让的股权)和其他条款来保护其投资利益。因此,引资企业需要了解投资方的真实意图,并运用谈判技巧来争取长期发展的有利条件。

金融投资者——指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基金未必不是行业专家,而且有些投资基金有行业倾向和丰富的行业经验与资源。金融投资者和战略投资者对所投资企业有以下三个方面的不同要求:

?对公司的控制权

?投资回报的重要性(相对于市场份额等其他长期战略

的考虑)

?退出的要求(时间长短、方式)

多数金融投资者仅仅出资,除了在董事会层面上参与企业的重大战略决策外,一般不参与企业的日常管理和经营,也不太可能成为潜在的竞争者。一旦投资,金融投资者对自己的投资就很难控制,因此挑选出管理好、成长性高和拥有值得信赖的管理团队的投资对象就十分关键。在中国,很多外国投资基金往往要求自己选派合资公司的财务总监,以保障自己对企业真实财务状况的了解。

金融投资者关注投资的中期(通常3-5年)回报,以上市为主要退出机制。唯有如此,他们管理的资金才有流动性。所以在选择投资对象时,他们就会考查企业3至5年后的业绩能否达到上市要求,其股权结构适合在哪个市场上市,而他们在金融方面的经验和网络也有利于公司未来的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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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股权投资(PE)的资金募集

?在资金募集上,主要通过非公开方式面向少数机构投

资者或个人募集, 它的销售和赎回都是基金管理人通

过私下与投资者协商进行的。另外在投资方式上也是

以私募形式进行,绝少涉及公开市场的操作,一般无需

披露交易细节。

?多采取权益型投资方式,绝少涉及债权投资。PE投资

机构也因此对被投资企业的决策管理享有一定的表

决权。反映在投资工具上,多采用普通股或者可转让

优先股,以及可转债的工具形式。

?一般投资于私有公司即非上市企业,绝少投资已公开

发行公司,不会涉及到要约收购义务。

?比较偏向于已形成一定规模和产生稳定现金流的成形

企业,这一点与VC有明显区别。

?投资期限较长,一般可达3至5年或更长,属于中长

期投资。

?流动性差,没有现成的市场供非上市公司的股权出让

方与购买方直接达成交易。

?资金来源广泛,如富有的个人、风险基金、杠杆并购

基金、战略投资者、养老基金、保险公司等。

?PE投资机构多采取有限合伙制,这种企业组织形式有

很好的投资管理效率,并避免了双重征税的弊端。

?投资退出渠道多样化,有IPO、售出(TRADE SALE)、

兼并收购(M&A)、标的公司管理层回购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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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种类

在中国投资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有四种:

一是专门的独立投资基金,拥有多元化的资金来源。

二是大型的多元化金融机构下设的投资基金。这两种基金具有信托性质,他们的投资者包括养老基金、大学和机构、富有的个人、保险公司等。有趣的是,美国投资者偏好第一种独立投资基金,认为他们的投资决策更独立,而第二种基金可能受母公司的干扰;而欧洲投资者更喜欢第二种基金,认为这类基金因母公司的良好信誉和充足资本而更安全。

三是关于中外合资产业投资基金的法规今年出台后,一些新成立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四是大型企业的投资基金,这种基金的投资服务于其集团的发展战略和投资组合,资金来源于集团内部。

资金来源的不同会影响投资基金的结构和管理风格,这是因为不同的资金要求不同的投资目的和战略,对风险的承受能力也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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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运作流程

由于私募股权投资期限长、流动性低,投资者为了控制风险通常对投资对象提出以下要求:

?优质的管理,对不参与企业管理的金融投资者来说尤

其重要。

?至少有2至3 年的经营记录、有巨大的潜在市场和潜

在的成长性、并有令人信服的发展战略计划。投资者

关心盈利的“增长”。高增长才有高回报,因此对企业

的发展计划特别关心。

?行业和企业规模(如销售额)的要求。投资者对行业

和规模的侧重各有不同,金融投资者会从投资组合分

散风险的角度来考察一项投资对其投资组合的意

义。多数私募股权投资者不会投资房地产等高风险的

行业和他们不了解的行业。

?估值和预期投资回报的要求。由于不像在公开市场那

么容易退出,私募股权投资者对预期投资回报的要求

比较高,至少高于投资于其同行业上市公司的回报

率,而且期望对中国等新兴市场的投资有“中国风险

溢价”。要求25-30%的投资回报率是很常见的。

?3-7年后上市的可能性,这是主要的退出机制。

另外,投资者还要进行法律方面的调查,了解企业是否涉及纠纷或诉讼、土地和房产的产权是否完整、商标专利权的期限等问题。很多引资企业是新兴企业,经常存在一些法律问题,双方在项目考查过程中会逐步清理并解决这些问题。

投资方案设计、达成一致后签署法律文件- 投资方案设计包括估值定价、董事会席位、否决权和其他公司治理问题、退出策略、确定合同条款清单并提交投资委员会审批等步骤。由于投资方和引资方的出发点和利益不同、税收考虑不同,双方经常在估值和合同条款清单的谈判中产生分歧,解决这些分歧的技术要求高,所以不仅需要谈判技巧,还需要会计师和律师的协助。

退出策略是投资者在开始筛选企业时就十分注意的因素,包括上市、出让、股票回购、卖出期权等方式,其中上市是投资回报最高的退出方式,上市的收益来源是企业的盈利和资本利得。由于国内股票市场规模较小、上市周期长、难度大,很多外资基金都会在海外注册一家公司来控股合资公司,以便将来以海外注册的公司作为主体在海外上市。

统计显示,只有20%的私募股权投资项目能带给投资者丰厚的回报,其余的要么亏损、要么持平。所以投资者一般不会一次性注入所有投资,而是采取的分期投入方式,每次投资以企业

达到事先设定的目标为前提。实施积极有效的监管是降低投资风险的必要手段,但需要人力和财力的投入,会增加投资者的成本,因此不同的基金会决定恰当的监管程度,包括采取有效的报告制度和监控制度、参与重大决策、进行战略指导等。投资者还会利用其网络和渠道帮助合资公司进入新市场、寻找战略伙伴以发挥协同效应、降低成本等方式来提高收益。另外,为满足引资企业未来公开发行或国际并购的要求,投资者会帮其建立合适的管理体系和法律构架。(华欧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在国外,金融投资者大多以优先股(或可转债)入股,通过事先约定的固定分红来保障最低的投资回报,并且在企业清算时有优先于普通股的分配权(中国的《公司法》尚未明确优先股的地位,投资者无法以优先股入资)。另外,国外私募股权融资的常见条款还包括卖出选择权和转股条款等。卖出选择权要求引资企业如果未在约定的时间上市,必须以约定价格回购引资形成的那部分股权,否则投资者有权出售公司,这将迫使经营者为上市而努力。转股条款是指投资者可以在上市时将优先股按一定比率转换成普市的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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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股权投资主要组织形式

目前我国阳光私募的组织形式主要有有限合伙制、信托制、和公司制三种形式:

1、有限合伙制

有限合伙企业是美国私募基金的主要组织形式。

2007年6月1日,我国《合伙企业法》正式施行,青岛葳尔等一批有限合伙股权投资企业陆续组建,

2、信托制

通过信托计划,进行股权投资也是阳光私募股权投资的典型形式。

3、公司式

公司式私募基金有完整的公司架构,运作比较正式和规范。目前公司式私募基金(如"某某投资公司")在中国能够比较方便地成立。半开放式私募基金也能够以某种变通的方式,比较方便地进行运作,不必接受严格的审批和监管,投资策略也就可以更加灵活。比如:

(1)设立某"投资公司",该"投资公司"的业务范围包括有价证券投资;

(2)"投资公司"的股东数目不要多,出资额都要比较大,既保证私募性质,又要有较大的资金规模;

(3)"投资公司"的资金交由资金管理人管理,按国际惯例,管理人收取资金管理费与效益激励费,并打入"投资公司"的运营成本;

(4)"投资公司"的注册资本每年在某个特定的时点重新登记一次,进行名义上的增资扩股或减资缩股,如有需要,出资人每年可在某一特定的时点将其出资赎回一次,在其他时间投资者之间可以进行股权协议转让或上柜交易。该"投资公司"实质上就是一种随时扩募,但每年只赎回一次的公司式私募基金。

不过,公司式私募基金有一个缺点,即存在双重征税。克服缺点的方法有:

(1)将私募基金注册于避税的天堂,如开曼、百慕大等地;

(2)将公司式私募基金注册为高科技企业(可享受诸多优惠),并注册于税收比较优惠的地方;

(3)借壳,即在基金的设立运作中联合或收购一家可以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最好是非上市公司),并把它作为载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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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股权投资(PE)与风险投资(VC)的区别

私募股权投资(PE)与风险投资(VC)虽然都是对上市前企业的投资,但是两者在投资阶段、投资规模、投资理念和投资特点等方面有很大的不同。主要区别如下:

很多传统上的VC机构现在也介入PE业务,而许多传统上被认为专做PE业务的机构也参与VC项目,也就是说PE与VC只是概念上的一个区分,在实际业务中两者界限越来越模糊。比如著名的PE机构如凯雷(Carlyle)也涉及VC业务,其投资的携程网、聚众传媒等便是VC 形式的投资。

另外我们也要搞清PE基金与内地所称的“私募基金”的区别,如上所述,PE基金主要以私募形式投资于未上市的公司股权,而我们所说的“私募基金”则主要是指通过私募形式,向投资者筹集资金,进行管理并投资于证券市场(多为二级市场)的基金,主要是用来区别共同基金(mutual fund)等公募基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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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C和PE投资退出方式

(一)首次公开上市退出

1、境外设立离岸控股公司境外直接上市

2、境内股份制公司境外直接上市

3、境内公司境外借壳间接上市

4、境内设立股份制公司在境内主板上市

5、境内公司境内A股借壳间接上市

6.境内境外合并上市

(二)、股权转让退出

股权转让退出概述

股权转让退出是私募股权基金的重要退出途径,是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使风险资本退出。股权转让是指公司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份让渡给他人,使他人成为公司股东的民事法律行为。数据显示,通过股权转让退出给私募股权基金带来的收益约为3.5倍,仅次于IPO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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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退出的优势

由于中国特殊的法律政策环境的限制,风险投资公司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实现退出应该具有实际意义。这类产权交易模式比较适于企业所处行业处于朝阳时期、企业成长性较好且具有一定盈利规模,但因种种原因不够上市要求和条件、或在二年之内无法尽快上市的被投资企业。

目前,我国在北京、深圳、上海等地都已经开始建立健全产权交易机构和体系,担负着促进高科技产业发展、架设技术与资本间的桥梁、完善风险投资的退出机制等方面的职能。利用这一有效运作的产权交易平台,创业企业、中小高新企业就有机会与更多的资本提供方实现基于资源共享的高效融合。

从目前国内的风险投资运作情况分析,在国内二板市场尚未启动的情况下,股权转让是我国现阶段风险投资退出方式中一种操作性很强的方式。近年来,股权转让在风险投资退出方式中的比重越来越大,作用也越来越突出。股权转让退出方式的吸引力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出售风险企业的股权可以立即收回现金或可流通证券,这使得风险投资家可以立即从风险企业中完全退出,也使得有限合伙人可以立即从风险投资家手里取得现金或可流通证券的利润分配。风险资本所投资的企业一般要经过5-6年的时间,而一个中小高新企业在发展两年后就可以采用并购的方式卖出获利,因此要计算投资回报率,还是采用股权转让方式更为合算些。何况资本的时间价值也应该计算在内,风险投资公司在较短的时间收回资本后,可以继续寻找前景更好的项目进行投资。

2、对风险资本选择股权转让退出路径的第二点分析是以产品生命周期理论为基础的。风险资本所选择的投资项目一般都是高科技和新技术。在这种情况下,风险投资公司选择并购并不仅仅是一种退出决策,同时也是企业对于自身所处发展阶段认识基础上的发展战略选择。风险企业

作为有吸引力的投资部门与能产生大量稳定的现金流的处于产品成熟期的企业合并,这样整个风险投资公司的现金流在总体上将会与公司的总投资大致持平。

根据投资重点和战略,风险投资公司将努力在3-5年内退出中小高新企业的投资,所以中小高新企业除了创造尽可能多的利润外,还将把风险投资退出时的收益变现放在重要位置,以无板市场和股权转让的方式退出风险投资,不但可以使风险投资公司稳定和迅速地实现退出,还可以保证一定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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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退出之所得税问题

股权转让作为创投企业常见的退出方式,其税务处理也是关系到创投企业收益的一个重要内容。近年来,国家税务总局针对企业股权转让的税务处理发布了一系列规范性文件。但是,这些文件并没有很好的解决股权转让收益的纳税问题。

股权转让所得的核心问题,在于我国税法是否应当确认、以及如何确认股权转让所得中的持有收益。股权转让所得与其他财产转让所得最大的不同之处在于它并非单纯的财产处置收益,还可能包含了相当于股息收益的部分,即转让人在持有股权期间基于被投资企业经营活动的利润而应享有的权益增长部分。如果被投资企业将这些新增盈利全部分配给股东,它们就成为股权持有人的股息所得。但是,企业基于法律要求以及经营需要或者现金流不足等原因都不会进行全额分配。未分配的盈余留存于被投资企业,就构成资产负债表中的“盈余公积金”或“未分配利润”。对股权持有人来说,这些保留盈余通常增加了股权的内在的价值并在其处置股权时得以实现,以资本利得的形式表现出来。

依照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股息性所得与财产转让所得的纳税标准是不同的。股息性所得作为投资方从被投资方获得的属于已征收过企业所得税的税后利润,应对这部分所得实行税收抵免,仅就差额税率部分补交所得税;然而,财产转让所得需要全部并入企业的应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于股权转让所得而言,这就相当于股权转让所得中内含的股息部分承担了双重税赋。对此,国家的政策也在不断地变化中,国家税务总局在1997-98年间实行的政策是区别股权转让所得中的“持有收益”与“处置收益”,将“持有收益”作为股息性所得看待,免予纳税。然而,2000年以后,国家税务总局改变了以往的做法,在其发布的《股权投资通知》中,不再区分“持有收益”与“处置收益”,而是将整个股权转让收益视为资本利得,其规定如下:“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是指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的收入减除股权投资成本后的余额。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股权投资通知》并没有界定股权转让的概念,也没有明确自己的适用范围,只是在通知的最后有一条:“此前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为了更加强化处置收益的概念,国家税务总局2004年3月发布了《关于企业股权转让有关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4]390号),相关规定如下:“一、企业在一般的股权(包括转让股票或股份)买卖中,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有关规定执行。股权转让人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或累计盈余公积应确认为股权转让所得,不得确认为

股息性质的所得。二、企业进行清算或转让全资子公司以及持股95%以上的企业时,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改组改制中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8〕9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投资方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应确认为投资方股息性质的所得。为避免对税后利润重复征税,影响企业改组活动,在计算投资方的股权转让所得时,允许从转让收入中减除上述股息性质的所得”。

从上述种种规定来看,国家对于创投企业的股权转让收入采用较为严厉的税收解决方案:因为创投企业的投资大部分都为比例较小的财务性投资,并不符合“投资方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应确认为投资方股息性质的所得”的95%持股标准。2007年2月,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联合下发了《关于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31号。当中规定:“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含2 年),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可按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但该规定对创投企业自身以及被投资企业的条件要求都非常严格,要想真正取得优惠将非常不容易。

因此,创投企业要想真正合理地降低税赋,必须在实务操作中进行税收筹划。尽可能把握股权转让的时机选择,选择在利润分配完成后再进行股权转让。具体来说,如果税法不区分“持有收益”与“处置收益”,而是要求将股权转让价与成本价的差额全部作为应税所得,则股权持有人将倾向于在被投资企业将留存收益全部分配之后进行股权转让,从而最大限度地利用股息免税的好处。

然而,对于创投企业来讲,要求被投企业全额分红的提议也往往并不能得到实施,毕竟分不分红要看公司的实际情况而非股东收益最大化。因此重复纳税问题的真正解决还有待国家相关政策的出台。当前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对专业的创投企业给予税收减免或优惠。如印度对长期资本利得全部享受免税待遇且红利收入全部免税。以色列2001年起对进入本国的创投企业转让股权获得的资本利得税实现豁免。

所得税的相关政策对于整个创投行业有着举足轻重的影响,而直接的结果就是风险投资领域的资金投入。1975年美国的创投规模只有0.01亿美元,这源于1969年美国曾将资本利得税率提高到49%;1978年美国政府又将税率下调至28%,同年美国的创业投资额就增至了5.7亿美元。因此,在尽可能的情况下,采取合理的税收政策会对国内的创投企业有着很大的促进作用。

(三)、回购退出

什么是回购退出

回购退出是指通过风险企业家或风险企业的管理层购回风险资本家手中的股份,使风险资本退出。就其实质来说,回购退出方式也属于并购的一种,只不过收购的行为人是风险企业的内部人员。回购的最大优点是风险企业被完整的保存下来了,风险企业家可以掌握更多的主动权和决策权,因此回购对风险企业更为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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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购退出的法律障碍

管理层回购目前作为我国改变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产权结构、实现国有资产从竞争领域退出的重要方式,从本源来看,更适用于未上市企业的再创业活动和创业投资。

但是也存在诸多法律障碍:如《公司法》规定管理层的董事、监事和经理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自己的股份,不利于激励管理层和核心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对于股票期权计划中的股票来源和资金来源两方面内容,现有政策和法律也没有进行明确和具体的规定。此外,企业家是否能自己买自己的公司、有没有例外条例、是否有持股数量上的限制,如何保证股东和雇员的利益、在信息披露方面做何规定、收购后的公司承担哪些义务、管理层个人经济上的风险、信息披露的道德风险以及企业可持续发展的风险等等,都需在立法中明确。特别要提到的是,目前财政部审批上市公司国有股的转让有加速的趋势,经营者通过MBO回购的方式以很低廉的价格买走国有股,而且不是公开业务操作,隐患很多,需要严格有效的监管法制。对此,应该:

1.完善内部治理机制。尽早规定股票期权,明确库藏股、股票回购、股票期权占总股本的比例限制等问题;要求控股投资者在付清全部购买金之前,不得取得企业决策权,不得将其在企业中的权益、资产以合并报表的方式纳入该投资者的财务报表。加大罚责制度:建立对退市公司高管人员失职的责任追究机制。

2.强化监管机制。借鉴美国的监管体制,建立“以集中监管体制为主,以自律性监管为辅”的法律制度;各种具体的市场规则不列为法律规定的范畴,而由证交所来制定;监管机构坚持尊重市场规律、提高监管效率的监管原则,减少审批事项和审批环节;建立信息报告制度,有必要建立至少一个官方信用报告机构,监督创业资本退出的整个环节;进一步充实监管力量,整合监管资源,培养一支政治素质和专业素质过硬的监管队伍。

(四)、清盘退出

什么是清算退出

清算退出是针对投资失败项目的一种退出方式。

风险投资是一种风险很高的投资行为,失败率相当高。据统计,美国由风险投资支持的风险企业大约有20% ~30% 完全失败,60%左右受到挫折,只有5%~10%的风险企业可以获得成功。对于风险资本家来说,一旦所投资的风险企业经营失败,就不得不采用此种方式退出。尽管采用清算退出损失是不可避免的(一般只能收回原投资的64%),但是毕竟还能收回一部分投资,以用于下一个投资循环。因此,清算退出虽然是迫不得已,但却是避免深陷泥潭的最佳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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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退出的方式

清算退出主要有两种方式:

一是破产清算,即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由法院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组织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

二是解散清算,即启动清算程序来解散风险企业。这种方式不但清算成本高,而且需要的时间也比较长,因而不是所有的投资失败项目都会采用这种方式。

对于风险投资家而言,一旦确认了风险企业失去了发展的可能性和成长速度太过缓慢,不能实现预期的回报时,果断地退出是明智的选择,这样可以尽可能地减少损失,收回资金用于新一轮的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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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退出的法律障碍

破产清算或清盘虽然是投资失败的结果,但也是很多情况下必然采取的退出渠道。根据研究,清算方式的退出一般可以收回总投资额的64%。

而我国对风险企业的清算破产首先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目前的《企业破产法》仅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的破产,而对其他企业适用《民事诉讼法》中的破产程序,显然是不利于风险投资业发展的。其次,破产清算中投资方合法权宜如何保护未能很好解决。风险企业成立时,投资方投入了资金,技术方投入技术。按照《公司法》,一旦投入都是法人财产。如果清算,投资方对无形资产同样有所有权。如何分清产权、如何界定职务发明、如何防范技术方转移技术都需要从法律上来明确。此外,风险投资家在风险企业中作为特殊股东,其是否有以及如何确定清算优先权问题值得我们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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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资本市场中的私募股权投资(PE)

如以狭义PE概念衡量(即把VC排除在外),则如前面所述,中国大陆出现PE投资是很晚的事情。1999年国际金融公司(IFC)入股上海银行可认为初步具备了PE特点,不过业界大多认为,中国大陆第一起典型的PE案例,是2004年6月美国著名的新桥资本(New bridge Capital),以12.53亿元人民币,从深圳市政府手中收购深圳发展银行的17.89%的控股股权,这也是国际并购基金在中国的第一起重大案例,同时也藉此产生了第一家被国际并购基金控制的中国商业银行。由此发端,很多相似的PE案例接踵而来,PE投资市场渐趋活跃。

2004年末,美国华平投资集团等机构,联手收购哈药集团55%股权,创下第一宗国际并购基金收购大型国企案例;进入2005年后,PE领域更是欣欣向荣,不断爆出重大的投资案例,其特点是国际著名PE机构与国内金融巨头联姻,其投资规模之大让人咋舌。首先是2005年第三季度,国际著名PE机构参与了中行、建行等商业银行的引资工作,然后在2005年9月9日,凯雷投资集团对太平洋人寿4亿美元投资议案已经获得太平洋保险集团董事会通过,凯雷因此将获得太保人寿24.975%股权。这也是迄今为止中国最大的PE交易。另外,凯雷集团收购徐工机械绝对控股权的谈判也进入收尾期,有望成为第一起国际并购基金获大型国企绝对控股权案例。

此外,国内大型企业频频在海外进行并购活动,也有PE的影子。如联想以12.5亿美元高价并购IBM的PC部门,便有3家PE基金向联想注资3.5亿美元。此前海尔宣布以12.8亿美元,竞购美国老牌家电业者美泰克(Maytag),以海尔为首的收购团队也包括两家PE基金。

在中国,PE基金投资比较关注新兴私营企业,由于后者的成长速度很快,而且股权干净,无历史遗留问题,但一般缺乏银行资金支持,从而成为PE基金垂青的目标。同时,有些PE基金也参与国企改革,对改善国企的公司治理结构,引入国外先进的经营管理理念,提升国企国际化进程作出了很大的贡献。

目前在国内活跃的PE投资机构,绝大部分是国外的PE基金,国内相关的机构仍非常少,只有中金直接投资部演变而来的鼎晖(CDH)和联想旗下的弘毅投资等少数几家。这一方面由于PE概念进入中国比较晚,另一方面PE投资一般需要雄厚的资金实力,相对于国外PE动辄一个项目投资几亿美金,国内大多数企业或个人只能自愧不如,鲜有能力涉足这个行业。

现在国内活跃的PE投资机构大致可以归为以下几类:

1、专门的独立投资基金,如The Carlyle Group,3i Group等;

2、大型的多元化金融机构下设的直接投资部,如Morgan Stanley Asia, JP Morgan Partners,Goldman Sachs Asia, CITIC Capital等;

3、中外合资产业投资基金的法规出台后,新成立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如弘毅投资,申滨投资等;

4、大型企业的投资基金,服务于其集团的发展战略和投资组合,如GE Capital等;

5、其他如Temasek,GI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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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私募股权投资(PE)业务展望

处于工业化转型期高速发展的中国经济和不断完善的投资环境,为PE提供了广阔的舞台。尤其在以下几个领域,PE更加有用武之地:

1、为日益活跃的中小企业、民营企业的并购、扩展提供资金。

2、内地企业境内境外公开上市前的Pre-IPO支持。

3、银行及公司重组。

4、近10万个国企的改革,国企民营化将是未来PE 的关注点。PE基金有望从以前被动的少数股权投资进入到购买控制权阶段,甚至是100%买断。华平对哈药的投资,以及凯雷集团谈判收购徐工机械,都是顺应了这一新趋势。

5、跨国境的收购兼并。随着国内企业的壮大和国际化意愿的日益强烈,越来越多的国内企业将走出国门进行境外收购兼并,而这也为PE基金提供了广阔的业务机会。

6、其他领域如不良资产处理,房地产投资等等也为PE提供了绝好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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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C/PE的税务处理[1]

是缴纳25%的税,还是10%的税,这里面大有学问。看似同一性质的基金到头来却有不同的缴纳方法。

随着中国经济持续稳定的高速增长和资本市场的逐步完善,中国的资本市场在最近几年呈现出强劲的增长态势,从而带动了中国风险投资基金和私募股权基金(以下简称为VC/PE)产业的迅猛发展。在税收上,政府一直在制定针对不同组织形式的VC/PE适用的税收政策,最近出台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在新企业所得税法的体系下明确了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原则,规定合伙企业应当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此规定避免了公司制VC/PE可能出现的重复征税问题。

目前在中国进行投资的VC/PE主要采取四种组织形式:离岸基金、中国公司制VC/PE、中国非法人制(中外合作)VC/PE、中国有限合伙制VC/PE。下文将按上述四种组织形式,对VC/PE 面临的中国税务问题进行探讨。

离岸基金的税务问题

根据2008年开始实施的中国新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如果境外设立的离岸基金的实际管理控制地位于中国境内,则该离岸基金属于中国居民企业,需就其全球所得缴纳25%的中国企业所得税。如果离岸基金被认定为在中国境内设立了机构、场所(如委派人员到境内管理投资业务,达到税法所规定的机构、场所认定条件),则该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都需要缴纳25%的中国企业所得税。

离岸基金一般会通过境外中间持股公司间接投资于境内企业,则在退出时可以转让中间持股公司的股权。由于该转让行为发生在中国境外,导致中国资本利得税负担的可能性较小,但近期

中国某些省市的税务机关开始关注上述境外股权转让行为,认为在某些情况下境外母公司转让境外中间持股公司获得的资本利得也属于来源于中国的所得,需要缴纳中国预提所得税。

若离岸基金直接转让中国境内企业的股权,则其资本利得需按照10%的法定税率(或按照其所在国家或地区与中国大陆的税收协定或安排的规定)缴纳中国预提所得税。

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转让股权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发[1997]第207号),在符合条件的前提下如果离岸基金将所持被投资企业的股份转让给集团内成员企业,可按股权成本价转让,由于不产生股权转让收益或损失,不产生企业所得税负。但是新税法实施后,国税函发[1997]第207号是否继续有效仍不确定,正在酝酿出台的《企业重组与清算的所得税处理办法》对涉及股权转让的企业重组区分了特殊重组和普通重组,规定境内特殊重组可以享受一定的所得税优惠,但跨境股权转让很可能需要以公允价值为基础计算股权转让收益,缴纳中国所得税。

需要指出的是,当被投资公司向离岸基金分配股息时,离岸基金需要承担中国预提所得税税负。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境内公司向海外分配股息红利,应当按照10%(或根据所在国家或地区与中国大陆的税收协定或安排所规定的预提税税率)缴纳中国预提所得税。

公司制VC/PE的税务问题

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公司制创投企业,其中国税务居民企业的地位是毫无争议的,需就其全球所得缴纳中国企业所得税,但是其从投资于中国境内企业取得的股息收入一般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

同时,境内成立的公司制创投企业还可以享受一定的税收优惠。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一条以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七条的规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可按该创投企业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两年的当年抵扣其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认定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主要条件是企业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额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

比较离岸基金和境内公司制创投企业而言,如果离岸基金直接从境外对中国企业进行投资,虽然无法享受投资额70%抵免应纳税所得额的优惠,而且取得股息收入需要承担10%(或者其所在国家或地区与中国大陆的税收协定或安排所规定的税率,例如香港是5%)的预提所得税,但在恰当的架构安排下,境外间接转让股权有可能不产生中国预提所得税影响。而境内公司制创投企业虽然股息收入可以免税,并且能够按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两年的当年抵扣其应纳税所得额,但是所取得的股权转让收益在上述抵扣完之后的差额仍然需要缴纳25%所得税。

从“离岸基金与境内创投公司的税负对比”表可以看出,除非预计未来股息收入远高于股权转让所得,否则境内公司制创投企业的整体税负将高于离岸基金。

但是,由于上述投资抵免的税收优惠的存在,如果境内公司制创投企业的投资额足够大,可能在很长一段时间内都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而且境内公司制创投企业可以在境内利用免税的股息收入进行再投资,避免离岸基金从中国境内取得股息的预提税税负。因此,VC/PE需要根据未来的发展战略和盈利预测,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确定其组织形式和投资架构。

值得一提的是,具备法人地位的创投企业有时会面临双重征税问题。创投企业需就其自身经营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从其所投资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除外),之后分配其外国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的股息仍需交纳所得税。与此进一步相关的问题是,中国公司制创投企业的不同投资者就其从创投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面临不同的税收待遇。境外法人投资者须就其从境内创投企业收取的股息分配缴纳10%中国预提所得税(境内法人投资者从创投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可豁免缴纳企业所得税),而自然人投资者则可能需就其从创投企业取得的股息缴纳20%个人所得税。可见目前税法的规定并不利于境外法人投资者和自然人投资者直接投资于中国公司制创投企业。

非法人制VC/PE的税务问题

《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境内创投企业可以采用非法人制形式。从理论上看,非法人制企业包括非法人形式的中外合作企业以及有限合伙企业,但是在实践中,由于中国外资有限合伙立法滞后,中外方经常采用非法人形式的中外合作企业在境内设立创业投资基金。

根据原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发布的《关于外商投资创业投资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61号)规定,非法人的外资创投企业,可由投资各方分别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也可以由该创投企业统一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于分别纳税模式,国税发[2003]61号规定如下:

非法人创投企业投资各方采取分别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对外方投资者应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外国公司,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如果外国投资者将经营权授予其他创投企业,则其不直接从事创业投资管理、咨询等业务,对此类创投企业的外方,可按在中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场所的外国企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即按照10%或税收协定或安排规定的税率缴纳预提所得税。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外国投资方是否在境内设立机构、场所,是按25%所得税税率还是10%预提税税率纳税,取决于其是否将其日常投资经营权授予一家创业投资管理企业或另一家创投企业进行管理运作。

由于国税发[2003]61号在旧税法体系下出台,新企业所得税法对此并未作出规定,因而还存在某种程度上的不确定性。但根据笔者与国家税务总局的讨论,上述政策很有可能会延续下去。因此境外机构在中国设立中外合作创投企业时,需要综合考虑投资架构和经营模式的安排,尽可能在降低税负的同时,避免相应的税务风险。

在纳税申报和税收优惠上,统一纳税的中外合作创投企业经当地税务机关批准后可以按照居民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与境内公司制创投企业的所得税处理相似,但是,投资总额70%抵免应纳税所得额的优惠政策能否适用,仍然尚未明确,需要与当地税务机关确认。而分别纳税的非法人制(中外合作)创投企业则通常难以适用上述投资抵免的优惠政策。

有限合伙制VC/PE的税务问题

根据新修订的《合伙企业法》规定,有限合伙制创投企业所产生的收益,应当由其自然人投资方和法人投资方按照各自所分得的收益,分别缴纳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最近出台的财税[2008]159号通知则在新企业所得税法的体系下明确了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原则,规定合伙企业应当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此规定避免了公司制VC/PE 可能出现的重复征税问题。

其实,在财税[2008]159号通知出台以前,部分省市的税务机关对有限合伙制VC/PE的税务问题已经按照合伙企业“先分后税”的原则出台了一些地方性规定。比如,上海市和北京市均规定,以有限合伙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应当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这些地方性规定与财税[2008]159号通知的规定基本上一致。

由此可见,已出台的法律和法规包括地方性规定对合伙企业“透明纳税实体”待遇的确认以及对合伙企业所得“先分后税”的处理原则已接近大多数成熟市场国家的合伙企业税务处理规定。尽管如此,仍有许多问题在财税[2008]159号通知中未作具体的规定,例如:有限合伙制的创投企业或其有限合伙人能否及如何享受投资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抵免税收优惠政策?

合伙人来源于合伙企业的所得的性质。尽管合伙企业实行“先分后税”的原则,确认了合伙企业在所得税方面的“管道”作用,然而,合伙人从合伙企业分回的所得是否能视同直接从被投资企业获取的权益性收益而不会改变其所得性质尚未得到确认。如:从被投资企业分回到合伙企业的是股息,当该股息从合伙企业再分配给各合伙人时是否仍为股息收入;从合伙企业分回的股权转让所得为资本利得还是经营所得,以及普通合伙人(自然人)分得的提成费(carried interest)是股息还是个人的劳务报酬或工资所得。诸如此类的问题都需要得到进一步明确。

对于有限合伙制VC/PE取得的股息或资本利得,各合伙人应如何计算缴纳所得税。按照一般的理解,若法人合伙人是中国居民企业,则应根据其应享有的收益(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合伙人的所得和合伙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按照适用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于股息收益,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不再征收企业所得税。然而,由于合伙企业自身不适用企业所得税法,因此,从被投资企业分回的股息收益经由合伙企业分配给境内法人合伙人是否可免税需要进一步明确。值得注意的是,京金融办[2009]5号文明确合伙制股权基金取得的股息等投资性收益,属于已纳企业所得税的税后收益,似乎可以理解为该收益在分配给法人合伙人时根据规定享受上述免税待遇。

合伙企业的亏损如何弥补。虽然财税[2008]159号通知规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伙人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其盈利。实际上这条规定将合伙企业的盈亏与其法人和其他组织合伙人的其他利润区分开来,合伙企业的亏损不能抵减其合伙人从其他来源取得的利润。然而,该文对合伙企业的亏损如何弥补及弥补年限等都未作具体规定。

关于合伙企业个人投资者的所得税,按照财税[2000]91号、财税[2008]65号以及财税[2008]159号文规定,自然人合伙人可就其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所确定的应纳税所得额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税目(适用税率为5%-35%)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某些省市税务机关(如上海、天津等)对自然人合伙人的个人所得税税负则作出了

更为详细和优惠的规定:在自然人合伙人中,执行合伙事务的普通合伙人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税目缴纳个人所得税;不执行合伙事务的有限合伙人则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税目(适用税率为20%)计征。京金融办[2009]5号文则不区分自然人合伙人是否执行合伙事务,笼统规定自然人合伙人取得的收益,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或“财产转让所得”税目(适用税率均为20%),缴纳个人所得税。

关于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因其法律规定迟迟未能出台,而且如前所述,国税发[2003]61号中对“非法人”的通常理解并不包括有限合伙,财税[2008]159号通知似乎也只涉及中国合伙人从中国合伙企业中取得所得的所得税处理办法。如涉及外国合伙人(个人或法人)在中国合伙企业的所得税税务处理,则可能需要进一步的税收法规明确。然而,有两点值得注意:

常设机构问题。特别是对于境外投资者作为合伙人在境内设立有限合伙企业,是否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是否能够参照适用国税发[2003]61号和财税[2008]159号文执行,尚待进一步明确。不过,如果根据前述国税发[2003] 61号和各地方对于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进行区别对待的精神,境外投资者根据其作为普通合伙人还是有限合伙人,税务处理也应当有所不同。

股息和资本利得的税收协定待遇问题。境外合伙人若在中国无其他应税活动,根据其所在国家或地区与中国大陆的税收协定或安排的规定,在取得股息时,有可能只须缴纳10% 或5% 的预提所得税;而在取得股权转让的财产收益时,则有可能豁免中国大陆的预提所得税。当然,境外合伙人在选择以哪个国家或地区的法人加入境内有限合伙企业时,也要留意中国税务当局进行的反避税和反滥用税收协定的新动向。

可以看出,已出台的相关税收法规对中国VC/PE的税务处理提供了明确的指导意见。随着风险投资和私募股权基金在中国持续快速发展,如何建立在税收上优化的VC/PE投资架构和业务模式,密切关注中国不断出台的相关税收法规以及其实际执行情况显得尤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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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退出案例[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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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O退出

2007年前11个月,我国共有92起创投支持的IPO退出,其中本土创投为51起,占IPO 退出的55.4%。一些本土创投还进入了集中收获季节,如深圳创新投通过三诺电子、N怡亚通、N远望谷、N西材、科陆电子等众多案例的上市获得了高额回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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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操作全流程详解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操作全流程 一、项目选择和可行性核查 (一)项目选择 由于私募股权投资期限长、流动性低,投资者为了控制风险通常对投资对象提出以下要求: 1、优质的管理,对不参与企业管理的金融投资者来说尤其重要; 2、至少有2至3年的经营记录、有巨大的潜在市场和潜在的成长性、并有令人信服的发展战略计划; 3、行业和企业规模(如销售额)的要求,投资者对行业和规模的侧重各有不同,金融投资者会从投资组合分散风险的角度来考察一项投资对其投资组合的意义。 4、估值和预期投资回报的要求,由于不像在公开市场那么容易退出,私募股权投资者对预期投资回报的要求比较高,至少高于投资于其同行业上市公司的回报率。 5、3-7年后上市的可能性,这是主要的退出机制。 6、另外,投资者还要进行法律方面的调查,了解企业是否涉及纠纷或诉讼、土地和房产的产权是否完整、商标专利权的期限等问题。很多引资企业是新兴企业,经常存在一些法律问题,双方在项目考查过程中会逐步清理并解决这些问题。 (二)可行性核查对于PE,选择投资的目标企业,是整个基金投资行为的起点,这一“淘金”的过程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有足够多

的项目可供筛选,二是用经济的方法筛选出符合投资标准的目标公司。(1)项目来源项目中介:拥有大量客户关系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咨询公司、投资银行、行业协会等等,PE也会积极主动的寻找潜在的合作伙伴(或目标公司),例如,帮助其在海外的投资组合中的公司寻找在中国的战略合作伙伴。 (2)市场调研在获得项目信息后,PE团队中得分析员会着手进行调研,行业研究的首要工作是精确的定义目标公司的主营业务,从大行业到细分行业,再到商业模式、盈利模式,乃至目标客户,通过对产业链、市场容量、行业周期、技术趋势、竞争格局和政策等方面的分析,获得对目标公司所在行业的初步、全景式了解。 (3)公司调研主要包括: 1、证实目标公司在商业计划书中所陈述的经营信息的真实性; 2、了解商业计划书没有描述或是无法通过商业计划书表达的内容,如生产流程、员工精神面貌等; 3、发现目标公司在当前经营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而能否解决这些问题将成为PE前期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 4、增进对行业的了解,对企业未来的发展战略、市场定位重新评价; 5、与目标公司管理层近距离接触,观察管理层的个性、价值观、经营理念、经验与能力,通过沟通建立相互之间的了解与信任,以及就投资额与股权比例等事宜交换意见。 (4)条款清单条款清单是PE与企业主就未来的投资交易所达成的原则性约定。条款清单中约定了PE对被投资企业的估值和计划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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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后 A,如果完全看不懂,最好不要通过股票投资,如非要买股票,那么不要直接买,通过指数基金长期投资吧。 B,如果似懂非懂,最好以少量资产尝试性投资,边实践边思考。 C,如果看得懂,请继续借鉴实践并深入思考。 D,如果全都看过,并有自己因之而生发的见解,希望我们多交流,谢谢。 有关巴菲特 1,《巴菲特致股东的信——股份公司教程》劳伦斯。坎宁安著机械工业出版社 2,《沃伦。巴菲特传——一个美国资本家的成长》罗杰。洛文斯坦著海南出版社 3,《向格雷厄姆学思考向巴菲特学投资》劳伦斯。克尼厄姆著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4,《沃伦。巴菲特传》詹姆斯。奥洛克林著中国青年出版社 5,《证券分析》本杰明。格雷厄姆戴维。多德著海南出版社 6,《格雷厄姆传》我在网上下载看的,出版社不详 7,《怎样选择成长股》菲利普。A。费舍著地震出版社(哈哈,地震出版社都出这种书) 8,《投资圣经》安迪。基尔帕特里克著机械工业出版社(有全本和简本两种,全本比较好) 有关索罗斯

私募股权投资方式

金斧子财富:https://www.sodocs.net/doc/e112148310.html, 私募股权投资(PE)是指通过私募基金对非上市公司进行的权益性投资。在实操过程中,PE会考虑将来的退出机制,即通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IPO)、兼并与收购(M&A)或管理层回购(MBO)等方式退出获利。意思就是,PE投资者寻找是绩优股的未上市公司,投资其中,获得其相应的股份,推动公司发展上市,之后再通过转让股权获利。 一、私募股权投资简单介绍 1、在资金募集上,主要通过非公开方式面向少数机构投资者或个人募集,它的销售和赎回都是基金管理人通过私下与投资者协商进行的。另外在投资方式上也是以私募形式进行,绝少涉及公开市场的操作,一般无需披露交易细节。 2、多采取权益型投资方式,绝少涉及债权投资。PE投资机构也因此对被投资企业的决策管理享有一定的表决权。反映在投资工具上,多采用普通股或者可转让优先股,以及可转债的工具形式。 3、一般投资于私有公司即非上市企业,绝少投资已公开发行公司,不会涉及到要约收购义务。 4、比较偏向于已形成一定规模和产生稳定现金流的成形企业,这一点与VC有明显区别。

金斧子财富:https://www.sodocs.net/doc/e112148310.html, 5、投资期限较长,一般可达3至5年或更长,属于中长期投资。 6、流动性差,没有现成的市场供非上市公司的股权出让方与购买方直接达成交易。 7、资金来源广泛,如富有的个人、风险基金、杠杆并购基金、战略投资者、养老基金、保险公司等。 8、PE投资机构多采取有限合伙制,这种企业组织形式有很好的投资管理效率,并避免了双重征税的弊端。 9、投资退出渠道多样化,有IPO、售出(TRADE SALE)、兼并收购(M&A)、标的公司管理层回购等等。 二、私募股权投资主要投资方式 1、增资扩股投资方式 增资扩股就是公司新发行一部分股份,将这部分新发行的股份出售给新股东或者原股东,这样的结果将导致公司股份总数的增加。 2、股权转让投资方式 股权转让是指公司股东将自己的股份让渡给他人,使他人成为公司股东的民事行为。 3、其他投资方式 除了上述两种投资模式外,还可以两者并用,与债券投资并用,实物和现金出资设立目标企业的模式。 三、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种类 在中国投资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有四种:一是专门的独立投资基金,拥有多元化的资金来源。二是大型的多元化金融机构下设的投资基金。这两种基金具有信托性质,他们的投资

全球著名私人股权基金及投资案例

第六章全球著名私人股权基金及投资案例 第一节国际著名私人股权基金及投资案例 当前国际上的私人股权投资机构大体可分为两类,一类是著名投资银行或国际机构下属的私人股权投资基金,如高盛公司(Goldman Sachs&Co.)、花旗集团(Citigroup)、国际金融公司(International Finance Corporation)的下属私人股权投资机构等;另一类则是专业私人股权投资基金,如凯雷集团(The Carlyle Group)、淡马锡(Temasek)、KKR(Kohlberg Kravis Roberts)、黑石集团(Blackstone Group)等。以下将选取几个知名机构进行扼要介绍。 一、隶属于投资银行和国际机构的私人股权投资基金 CCMP亚洲投资基金(CCMP Capital Asia)创建于1999年,公司前身是摩根大通亚洲投资基金(J.P. Morgan Partners Asia),即摩根大通集团的私人股权投资部门。2005年,该基金从摩根大通集团中独立出来,并更名为CCMP亚洲投资基金。CCMP亚洲投资基金主要在五大区域进行投资:大中华地区、澳大利亚、日本、韩国和新加坡,投资对象多为大中型消费行业、工业品制造行业和服务行业中的扩张型企业,同时也投资于并购市场。该基金的投资战略是选择能产生良好现金流的业务模式、具有较高进入门槛或能够提供差异化技术或产品的领先企业,通过提高企业经营效率来创造企业价值并获得投资回报。目前,其管理的基金规模已达27亿美元,主要投资人包括摩根大通集团旗下的全球基金、美欧著名养老基金、保险公司和亚洲富有家族的资金等。CCMP已完成的投资涉及汽车、科技、环保、消费品、零售和服务业等多个行业,投资的企业包括:海太糖果公司(韩国)、空调国际(澳大利亚)、新西兰黄页公司、Vertaine控股有限公司(印度尼西亚)、Sensatan科技、武汉凯迪电力环保公司(中国)等。 摩根士丹利私人股权亚洲基金(Morgan Stanley Private Equity Asia L.P.Fund)成立于2007年5月,是由世界著名投资银行摩根士丹利募集的专门针对亚太地区投资的私募股权基金,隶属于摩根士丹利机构证券业务的直接投资部。其投资者包括全球各主要的机构投资者(包括摩根士丹利本身)以及拥有卓越财富的个人投资者,基金总额达5.15亿美元。自1993年起,摩根士丹利的直接投资部门就在亚洲地区积极从事私募股权的投资业务,是业内成功的直接投资机构之一,其投资的企业有:eAccess(日本)、HTL International(新加坡)、Landmark ITMC(韩国)、蒙牛乳业(中国)、安徽海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平安保险(中国)等。其中,Morgan Stanley Private Equity Asia对蒙牛乳业和安徽海螺的投资是摩根士丹利在大中华地区进行的两宗大型投资案,一度成为备受关注的焦点。对蒙牛乳业的投资将在下一节进行详细的案例分析,在此只对安徽海螺投资案略加介绍。安徽海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是内地大型水泥生产企业,在全球范围内也排名前列。2005年12月28日,由摩根士丹利直接投资部牵头的,包括世界银行旗下的国际金融公司(International Finance Corporation,IFC)在内的投资团体,购买了海螺集团控股上市公司——安徽海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14.3%的股权。摩根士丹利和国际金融公司两家财团共投资近2亿美元,受让安徽海螺18000万股非流通股份,分别获得10.51%和3.82%的股权。其中摩根士丹利付出转让价款总额为8.976亿元人民币,是摩根士丹利迄今为止在中国最大的一笔投资,也是摩根士丹利继2005年10月联合鼎晖投资(CDH Investment)共同投资中国第二大水泥企业——山东山水集团后第二次进军中国水泥行业。

私募股权基金投资管理办法

私募股权基金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 _________________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项目直接管 理体系,指导、规范投资决策、执行等环节的控制程序,加强公司项目直接投资的内部控制,规范投资行为,防范投资风险,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投资的范围包括公司直接投资、公司受托代表各类型专项资金投资等以公司作为出资人对非投资类企业的投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中所称投资是指以货币资金方式对其他企业进行的投资,包括权益性投资、债券投资、公司直接债权性投资和混合性投资等。 涉及通过设立基金形式进行主要进行债权投资产品、及以二级市场买卖为主营业务的主动管理型股票投资产品,按另行专门制定的管理办法实施。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投资管理包括项目的申请、预审、立项、尽职调查、论证、讨论、决定、投资实施等。 第五条投资项目要进行充分的前期调查研究和可行性论证,全面了解与所投资企业及项目相关的产业政策、行业现状、市场情况、技术水平、生产要求、发展前景,对可能发生的风险进行评估和分析,确保公司投资的安全性、流动性和收益性。 第六条公司参与投资业务的各部门和人员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七条本办法中提到的投资业务部门”指投资部。 第二章管理机构 第八条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是重大项目投资的决策机构。 第九条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包括:董事长、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部门负责人。委员会设主任和副主任各1 名,主任由董事长担任,副主任由总经理

担任。投资委员会成员连续3 次未能参加投资委员会会议,也未在会前提交书面意见书,则为不能履行职责、视为弃权,自动从投决会中除名。第十条公司的投资决策委员会担当以下职能:审查投资经理的尽职调查报告;审查风险控制部的风险分析与风险控制报告;审定投资合作方案; 投票决定是否批准投资项目;决定项目退出方式。 第十一条投资经理的主要职能包括项目的尽职调查、投资方案设计以及档案管理等。 第十二条风险控制部的主要职能包括投资审查、项目审核、风险控制等。第十三条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不定期召开工作会议,由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或授权委托副主任召集,全体委员会成员参加,如需外聘专家,由会议主持人确定。第十四条投资决策需要的文件应提前三天送达参会人员,参会成员应认真阅读送达的会议文件,对各项议案充分思考、准备意见。 第三章投资对象和方式 第十五条公司的投资对象为符合国家规定的、在所处行业和区域内具有一定竞争优势的有上市预期的企业或已上市企业、拟挂牌或已挂牌企业、符合一定标准的并购企业及被 并购对象 第十六条投资方式可以是以股权投资和债券、优先股、可转换股权的债权等准股权方式,不得以担保、借款等方式。 第四章投资决策流程 第十七条各投资业务部门对外受理申请投资项目。(附件1:投资流程图)第十八条 投资经理受理申请项目后,应依据国家产业政策分析、行业分析、市场分析、效益分析、 技术与管理分析、法律分析、风险分析及其他方面的分析,按照公司的投资规划,综合考 虑、严格筛选,并初拟投资条款清单,形成立项申请及分析报告。 第十九条根据投资经理提交的初拟投资条款清单、立项申请及分析报告,并结合咨询专 家意见,各业务部负责人对拟投资项目进行预审;风险控制部进行初步风险评估并由风

私募股权投资流程及项目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流程之项目寻找与评估 (2011-01-10 23:08:36) 私募股权基金的投资活动总的来说可分为四个阶段:项目寻找与项目评估、投资决策、投资管理和投资退出四个阶段。 (一)项目寻找与评估 1、项目来源 私募股权基金要取得良好的投资回报,如何在众多项目中以较低的成本和较快的速度获得好的项目是关键。因此,通常,基金经理在充分利用公司自有资源的同时也会积极从外部渠道获取项目信息,整合内外部资源,建立多元化的项目来源渠道。一般来说,投资项目的来源渠道主要包括自有渠道、中介渠道以及品牌渠道等,具体如表2-2所示。 各种信息渠道来源提供的项目信息质量存在差异,通常,通过个人网络、股东、业务伙伴获得的项目信息质量比较高,因此,基金经理在寻找项目过程中倾向于通过朋友、熟人、银行、证券公司、政府部门或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介绍。另外,一些重要的投资洽谈会也是很好的收集项目信息的渠道,如我国举办的厦门9·8投洽会、天津洽融会等。 表2-2:投资项目的主要来源渠道

2、项目初步筛选 项目初步筛选是基金经理根据企业家提交的投资建议书或商业计划书,初步评估项目是否符合私募股权基金初步筛选标准,是否具有良好发展前景和高速增长潜力,进而存在进一步投资的可能。对于少数通过初步评估的项目,私募股权基金将派专人对项目企业进行考察,最终确定是否进行深入接触。 (1)项目初评 项目初评是基金经理在收到创业项目的基础资料后,根据基金的投资风格和投资方向要求,对创业项目进行初步评价。私募股权基金通常都有一套自己的投资政策,包括投资规模、投资行业、投资阶段选择等,因此,在项目初评阶段,基金经理通常根据直觉或经验就能很快判断。常见的项目初步筛选标准如表2-3所示: 表2-3:项目的初步筛选标准

典型私募股权投资案例分析

典型私募股权投资案例分析 私募股权投资(简称“PE”)是指通过私募形式对私有企业,即非上市企业进行的权益性投资,通过上市、并购或管理层回购等方式,出售持股获利。广义上讲,私募股权投资涵盖企业首次公开发行前各阶段的权益投资,即对处于种子期、初创期、发展期、扩展期、成熟期等各个时期企业所进行的投资。因此私募股权投资也包括创业投资。 中国也已成为亚洲最活跃的私募股权投资市场。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在中国大陆地区共投资1 29个案例,参与投资的机构数量达77家,整体投资规模达129.73亿美元。 进入模式 增资扩股:企业向引入的海外战略投资者增发新股,融资所得资金全部进入企业,此种方式比较有利于公司的进一步快速的发展。如华平和中信资本参与哈药集团的改制过程中,以20. 35亿元作价增资哈药取得其45.0%股权。 股权转让:由老股东向引入的投资者转让所持有的股权(通常是高溢价),满足部分老股东变现的要求,融资所得的资金归老股东所有。如PAG接下了“中国童车之王”好孩子集团的67.4%的股权,出让方AIG、SB和第一上海各自获得2-5倍回报。 一般来说,增资和转让这两种方式被混合使用。如无锡尚德在上市前多次采用老股东转让股权和增资扩股引进国际战略投资者。在国外,还有一种常见的安排,即私募股权基金以优先股(或可转债)入股,通过事先约定的固定分红来保障最低的投资回报,并且在企业清算时有优先于普通股的分配权。 鉴于国内投资市场的一些政策限制,国外PE进入时,一般不选择直接投资中国企业的本土实体,而要对企业进行改制,通过成立海外离岸公司或购买壳公司,将境内资产或权益注入壳公司,使国内的实体企业成为其子公司,以壳公司名义在海外证券市场上市筹资。这种方式俗称“红筹上市”。这样,就可将境内资产的收入和利润合法地导入境外控股母公司。私人股权投资基金对中国的投资和退出,都将发生在管制宽松的离岸。比如盛大网络,由于监管部门规定互联网内容提供商的经营牌照必须掌握在中国公司手里,那么构造上述通道来引渡资产,就成了不可或缺的安排。 在“尚德太阳能”案例中,就是在英属维京群岛成立由施正荣控制的Power Solar System C o., Ltd.,再通过该BVI公司收购了中外合资企业无锡尚德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原有股东的全部股权,从而使其成为实际持有“无锡尚德”100%权益的股东。此后在上市过程中,又在开曼群岛成立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基础知识部分(共34个)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基础知识部分(共34个) ●●● 1.创业投资基金、并购基金、不动产基金、基础设施基金、定增基金的概念和特点根据投资领域不同,股权投资基金可以划分的类型不包括()。 A.狭义创业投资基金 B.并购基金 C.不动产基金 D.公募基金 正确答案是:D 2.公司型基金的架构、特点 公司型基金的参与主体主要为()。 I .投资者 II.基金管理人 III.基金销售人 IV.基金托管人 A.I、II B.II、III C.I、II、III D.I、III 、IV 正确答案是:A 3.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募集行为概念 下列关于股权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的表述中,错误的是()。 A.基金的推介属于募集行为

B.基金的赎回(退出)活动不属于募集行为 C.基金份额(权益)的发售属于募集行为 D.基金份额(权益)的认/申购(认缴)属于募集行为 正确答案是:B 4.募集机构的资质要求 从事股权投资基金募集业务的人员,应当()。 I.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II.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III.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 IV.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A.I、II、III、IV B.I、III、IV C.II、III、IV D.III、IV 正确答案是:B 5.合格投资者的概念和范围 以下关于股权投资基金的合格投资者说法错误的是()。 A.投资于单只股权投资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 B.单位投资者,要求其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 C.个人投资者,要求其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 D.个人投资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100万元正确答案是:D 6.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募集人数限制

合伙型基金的投资者人数的最高限制是()人。 A.100 D.200 正确答案是:C 7.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募集流程及要求:特定对象的确定、投资者适当性匹配、基金风险揭示、合格投资者确认、投资冷静期、回访确认 募集机构应当在()进行回访确认。 A.投资冷静期满后 B.投资冷静期前 C.投资冷静期内 D.以上时间都可以 正确答案是:A 8.公司型基金、合伙型基金及契约型基金基本税负的区别 由于相关税收政策可能最终明确,并与现行的实际操作产生影响,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要求私募基金()需通过私募投资基金风险揭示书等,对()的税收风险进行提示。 A.托管人;契约型基金 B.份额持有人;契约型基金 C.管理人;契约型基金 D.管理人;合伙型基金 正确答案是:C 9.业务尽职调查、财务尽职调查、法律尽职调查中重点关注的内容 并购投资的考察重点是( )。 I.管理团队、资产质量、融资结构 Ⅱ.产品服务、发展战略及市场因素

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基金设立实务(干货)

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基金设立实务(干货) 一、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基金概述 (一)概念和组织架构 1、概念 私募股权基金,是指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向未上市企业进行权益性投资,并通过被投资企业上市、并购等方式退出获利的一种资金集合。根据《合伙企业法》设立的私募股权基金称之为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基金。 2、组织架构 根据组织特征,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基金通常设立以下组织架构: (1)投资决策委员会。通常由普通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在基金投资决策、运营管理中占据主导地位。 (2)顾问委员会。为平衡有限合伙人的利益,监督普通合伙人的经营活动,通常会设立顾问委员会,并由有限合伙人参与其中。 (3)合伙人会议。由全体合伙人组成,负责入伙、退伙、权益转让、身份转换、清算等事项的决策。 (二)组织形式优势 通过设立有限合伙企业募集私募股权基金,具有以下优势: 1、所有权和管理权分离,有利于资源合理配置。有限合伙人通常缺乏专业知识、经验和精力,但具有资金实力,普通合伙人恰恰相反,具有专业能力而缺乏资金实力。两者结合可实现资本和知识的优势互补。 2、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并存,有利于基金的高效运作,实现利益最大化。普通合伙人作为基金管理人,享有充分的管理权,不受有限合伙人在经营决策上的过多干涉,可使基金灵活高效运作。普通合伙人处于投资收益分配顺序的末端,只在超额利润中提取利润分成,该机制可激励普通合伙人充分发挥积极性,赚取超预期利润。约束机制也很明显。为维持基金的正常运营,合伙企业会提供一定数量的费用作为普通合伙人的日常开支和管理费,超出部分则由普通合伙人补足,以此可防范普通合伙人的道德风险。此外,在基金的投资管理过程中,由于错误的投资决策导致合伙企业发生亏损,有限合伙人通常仅以承诺的出资份额承担责任,普通合伙人则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设立程序简便、出资灵活。我国法律对有限合伙企业没有注册资本的要求,只需设立时约定承诺投资的规模,也不需要办理验资手续。合伙人在合伙企业选好投资项目需要投资时,才实缴出资,据此,可避免资金闲置。 4、避免双重税负。我国对合伙企业适用准实体纳税模式,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合伙企业不缴纳所得税。

私募股权基金项目投资流程与内容

私募股权基金项目投资流程与内容 一,资金募集和基金设立 1,基金设立 私募股权基金通常采用出资承诺方式设立基金。基金发起人在设立基金时,首先将根据投资计划结合各种私募股权基金投资模式选择最适合自己的基金组织形式,再按照基金组织形式的要求募集资本——基金。 2,资金募集 基金管理人获得由基金份额出资者给予投资数额的承诺,当基金管理人发现合适的投资机会时,提前通知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出资者进行出资注资即可。这种资金承诺方式,在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中尤为明显。在实际的资金募集活动中,募集时间一般会设有一定的筹集期限,当期限届满时,就会宣布基金份额认购截止,认购截止日可能是一个,也可能有多个。二,项目筛选 1,基金管理人分析拟投资项目的企业管理人或实际控制人的素质和能力,并评估目标企业的管理水平。所有私募股权基金都非常重视对目标企业管理团队的考评,私募股权基金需要从各个不同角度对目标企业的管理人和管理团队或实际控制人进行考察,包括技术能力、市场开拓能力、融资能力、综合管理能力等。对于投资于快速成长期的企业,企业的销售和市场所占份额是至关重要的,因此,在企业增长期阶段,私募股权基金更愿意投资于那些由销售型的企业管理人或实际控制人所掌控的企业。 2,分析产品市场的构成。 3,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需要考察目标企业所生产的产品所包含的知识产权含量或者技术含量,包括判断目标中所使用的技术是否国内外首创、是否具有先进性,其后备技术力量如何、技术产业化的可能性和市场前景如何等内容。 三,尽职调查或专业评估 1,达成投资合作意向 对于经过筛选阶段的备选项目,私募股权基金在与企业管理者或者实际控制人达成初步投资意向后,还需对该企业进行更为深入、复杂且耗时的尽职调查和专业评估,调查和评估结果将会影响私募股权基金是否投资、如何投资以及投资多少的决定,此过程一般由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自己组建的专业团队或者外聘的专业中介机构进行。 2,全面尽职调查。 尽职调查和评估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企业管理调查、法律尽职调查、财务尽职调查等,进行调查和评估的团队通常包括会计师、律师等专业人士在内。 1)企业管理调查和评估的具体内容主要有: 企业创始股东和管理队伍的素质,包括对企业的事业心、发展企业的动力、信誉、创造性等;产品歧异性,包括产品特性、价格和分销渠道等;企业创新程度、技术队伍、技术水平及市场或同业中的竞争力;企业管理模式等方面的内容。 2)私募股权基金进行的法律尽职调查主要是了解企业是否涉及纠纷或诉讼;土地和房产的产权是否完整,商标、专利权的期限等问题。很多融资企业属于新开办企业,经常存在一些法律问题和制度缺失,私募股权基金和目标企业双方应当在对目标企业进行调查和评估过程中逐步清理并解决这些问题。 3)财务尽职调查可分为对目标企业总体财务信息的调查和对目标企业具体财务状况的调查,包括目标企业的财务组织、会计政策、税费政策、薪酬制度以及具体的货币资金、应收账款、

私募股权投资协议控制性条款详解

目录 一、委派董事/监事条款二、一票否决条款三、检查条款 一份完整的股权投资协议,有程序性条款、实质性条款和其他条款。各类条款林林总总,少则七八页,多则数十页。这些条款设计,背后目的无非四个:1.保障资金安全;2.参与公司治理;3.确保退出渠道;4.获得投资回报。其中,资金安全和投资回报,是投资者的核心诉求,参与公司治理和确保退出,是为了辅助前两个目的。 一般而言,投资协议不会具备此类全部条款。最终签署的协议中有哪些条款,要看投资者与创始股东的博弈。从这个角度看,条款清单或投资协议不仅仅是一份清单或合同,它描绘的是创业者与投资人的未来关系蓝图。 美国知名风险投资人布拉德·菲尔德(Brad Feld)、杰森·门德尔松(Jason Mendelson)曾合著《风险投资交易——条款清单全揭秘》。他们认为所有的VC在投资时只关注两件事——经济因素和控制因素。基于此,他将投资协议中的条款划分为两大类——经济性条款和控制性条款。前者是和投资收益有关的,比如估值条款、反稀释条款、对赌条款等;后者是和控制权有关的,比如委派董事、知情权和检查权。 这个划分虽然无法完整收罗投资协议中的全部条款,但有助于在繁杂的内容背后认识条款的真实目的。我们采用Brad的这个分类,作为分析投资协议核心条款的基础。从本文起,我们用三篇文章,和大家分析探讨投资协议的控制性条款和经济性条款。 1 委派董事/监事条款 一般而言,控制性条款是辅助经济性条款的。必须意识到,投资基金是附存续期限的,一般基金在募资说明书中,都会明确的写清楚本基金存续期限是比如1+3+2,1年募集期,3年投资期,2年退出期;有的在退出期之后,会有个延长退出期。 无论怎么延长,基金存续终归是有期限的。因此,投资者阶段性的参与目标公司治理,只是为了本金加回报,最终华丽丽的退出。 当投资者决定对公司投入资金,一般会要求目标公司给予董事会席位。如果投资金额较大,所要求的董事会席位还不止一个。如果是同一轮融资中有多名投资者,一般将董事席位给予领投方,跟投方就不再享有委派董事的权利。对于委派董事条款,有的投资协议仅约定董事会人数,成员构成以及董事任期。 这样简单的安排在协议后续履行中,容易致使双方产生争议或纠纷。要知道,现代公司治理,是以董事会为核心的治理结构。除了人员和席位,董事会怎么召集,如何召开,董事会的职权范围,议事规则和表决方式等,都是各方争夺的要点。一旦疏于约定,必然后患无穷。 我们通常建议,在委派董事条款中,至少约定如下核心内容: 1.席位、人员构成及任期

蒙牛私募股权投资上案例分析

蒙牛私募股权投资上市案例分析 2004年6月10日,蒙牛乳业登陆香港股市,公开发售3.5亿股,在香港获得206倍的超额认购率,一次性冻结资金283亿港元,共募集资金13.74亿港元,全面摊薄市盈率达19倍。尽管如此,蒙牛携手境外资本的发展路径也仍是毁誉参半。 一、案例简述 (一)蒙牛为何选择PE融资 据蒙牛介绍,他们在创立企业之初就想建立一家股份制公司,然后上市。除了早期通过原始投资者投资一些资金之外,蒙牛在私募之前基本上没有大规模的融资,如果要抓住乳业的快速发展机会,在全国铺建生产和销售网络,蒙牛对资金有极大的需求。 他们也尝试过民间融资。不过国内一家知名公司来考察后,对蒙牛团队说他们一定要求51%的控股权,对此蒙牛不答应;另一家大企业本来准备要投,但被蒙牛的竞争对手给劝住了;还有一家上市公司对蒙牛本来有投资意向,结果又因为它的第一把手突然被调走而把这事搁下了。 2002年初,蒙牛的股东会、董事会均同意在法国巴黎百富勤的辅导下上香港二板。为什么不能上主板?因为当时蒙牛发展历史较短、规模小,不符合上主板的条件。这时,摩根士丹利与鼎晖(私募基金)找到蒙牛,要求与蒙牛团队见面。见了面之后,摩根等提出来,劝其不要去香港二板上市。众所周知,香港二板除了极少数公司以外,流通性不好,机构投资者一般都不感兴趣,企业再融资非常困难。摩根与鼎晖劝牛根生团队应该引入私募投资者,资金到位,帮助企业成长与规范化,大到一定程度了就直接上香港主板。

(二)外资进入蒙牛进程 2002年6月5日,摩根士丹利在开曼注册了两家壳公司:China Dairy Holdings和其全,第一家作为未来回收自己对蒙牛投资资金的帐户公司,第二MS Dairy Holdings资子公司. 家作为对蒙牛进行投资的股东公司。 2002年9月23日,蒙牛在英属维京群岛(BVI)注册了两家新公司:Jinniu Milk Industry Ltd.(金牛公司)和Yinniu Milk Industry Ltd.(银牛公司),两家公司注册股本5万股,注册资金5万美元,每股面值1美元。 2002年9月24日,China Dairy Holdings扩大法定股本1亿倍,并开始对外发售股份,股份从1000股扩大为1000亿股,分为一股十票投票权的A类股5200股和一股一票投票权的B类股,并规定原来的1000股旧股算作A类股份,包含于5200股A类股份之内。 2002年10月17日,“金牛”与“银牛”以1美元/股的价格,分别投资1134美元、2968美元认购了1134股和2968股的A类股票,加上以前各自持有的500股旧股,“金牛”与“银牛”合计持有A类股票5102股。紧随其后,三家金融机构以530美元/股的价格,分别投资17332705美元、5500000美元、3141007美元,认购了32685股、10372股、5923股的B类股票,合并持有B类股票48980股,三家金融机构总计为China Dairy Holdings提供了现金2597.3712万美元(注:2002年税后利润7786万元乘以8倍市盈率得出当时“蒙牛股份”的总价值应该是6.5亿元,6.5亿乘以1/3得2.16亿元即2597.3712万美元)。China Dairy Holdings其余A类股票和B类股则未发行。

PE(私募股权投资)的案例分析

案例:阿里巴巴——“高盛'开门,软银开启宝库 一、相关背景 1.政策背景 20世纪90年代开始,中国致力于加速国家信息化基础结构(CNII)建设,到90年代末,信息基础设施(数据库、信息传输系统、信息应用系统)、信息技术及产业、信息人力资源、信息软环境(政策、法律、标准、规范)等信息化六大要素已有了极大的改善。1994年前后,由我国政府批准建成了CERNET、CSNET、GBNET和CHINANET等四大互联网ISP(Intemet Service Provider),截至2008年年底,上网用户已超过1.7亿人。 1996年,全国人大八届四次会议通过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简称《纲要》)明确强调发展以信息产业为发展重点的第三产业,并指出:“要显著提高国民经济信息化程度,继续加强国家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对于电子技术相关产业,国家开始大力扶持。 自20世纪90年代初起,我国政府就开始在电子商务发展中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1991年,由国务院电子信息系统推广应用办公室牵头,发起成立“中国促进EDI应用协调小组”,我国电子商务开始起步。1996年,国务院成立了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同年2月,在国务院的指导下,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成立。1999年是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关键一年,在制定电子商务框架的同时,政府采取了许多切实可行的措施,推动电子商务的发展,特别是在年初启动的政府上网工程,为电子商务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社会基础。

2000年1月12日,国家经贸委和信息产业部共同发起“企业信息化工程”,把企业电子商务建设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内容,启动中国国家重点企业电子商务网站以及企业上网工程。2000年2月,我国颁布了《中国电子商务发展战略纲要》,成为促进我国电子商务活动的又一纲领性文件。2000年6月22日,中国电子商务委员会在北京成立。2001年6月,央行颁布了《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年底,在信息化领导小组第四次会议上,温家宝总理主持通过了《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2005年年初颁发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12号),吹响了中国电子商务快速发展的号令,成为推动中国电子商务发展的理论武器。2006年1月,银监会审议并原则通过了《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电子银行安全评估引导》及《电子银行安全评估机构业务资格认定工作规程》,这一系列举措都为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铺平了道路。 2.行业背景 (1)国外电子商务的发展 1997年,美国电子商务已经进入迅速发展阶段。仅1997年当年,美国电子商务交易额就已经达到了200亿美元,占全国GDP总额的1%~2%。而到了1998年,这一数字更是激增至1020亿美元。一大批公司利用电子商务获得成功。 (2)中国电子商务的发展 1996年2月28日,四川茂青茶厂积压的1.6万公斤茉莉花茶,通过Intemet广告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项目来源与评估(汇编)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项目来源与评估 私募股权基金的投资活动总的来说可分为四个阶段:项目寻找与项目评估、投资决策、投资管理和投资退出四个阶段。 (一)项目寻找与评估 1、项目来源 私募股权基金要取得良好的投资回报,如何在众多项目中以较低的成本和较快的速度获得好的项目是关键。因此,通常,基金经理在充分利用公司自有资源的同时也会积极从外部渠道获取项目信息,整合内外部资源,建立多元化的项目来源渠道。一般来说,投资项目的来源渠道主要包括自有渠道、中介渠道以及品牌渠道等,具体如表2-2所示。 各种信息渠道来源提供的项目信息质量存在差异,通常,通过个人网络、股东、业务伙伴获得的项目信息质量比较高,因此,基金经理在寻找项目过程中倾向于通过朋友、熟人、银行、证券公司、政府部门或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介绍。另外,一些重要的投资洽谈会也是很好的收集项目信息的渠道,如我国举办的厦门9·8投洽会、天津洽融会等。 表1:投资项目的主要来源渠道

2、项目初步筛选 项目初步筛选是基金经理根据企业家提交的投资建议书或商业计划书,初步评估项目是否符合私募股权基金初步筛选标准,是否具有良好发展前景和高速增长潜力,进而存在进一步投资的可能。对于少数通过初步评估的项目,私募股权基金将派专人对项目企业进行考察,最终确定是否进行深入接触。 (1)项目初评 项目初评是基金经理在收到创业项目的基础资料后,根据基金的投资风格和投资方向要求,对创业项目进行初步评价。私募股权基金通常都有一套自己的投资政策,包括投资规模、投资行业、投资阶段选择等,因此,在项目初评阶段,基金经理通常根据直觉或经验就能很快判断。常见的项目初步筛选标准如表2所示: 表2:项目的初步筛选标准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基础知识》精华讲义

91速过2016年《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基础知 识》精华讲义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讲义说明: 1、基金从业科目三《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基础知识》,属于2016年9月新增考试科目。 2、《股权投资基金基础知识要点与法律法规汇编》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为股权投资基金基础知识要点,共10章。第二部分为法律法规汇编。这两部分均为考试的范畴,第一部分知识要点大部分知识均是从第二部分法律法规汇编中挑的重点。 3、 91速过在制作讲义时,采用红蓝色进行对考点/知识点进行了着重标注,更加适合学员们复习,能够更好的帮助记忆;并且把考试大纲考核要求融入到讲义中,让考生清晰知道知识点的重要程度,分类学习。 4、《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基础知识》的题库已经在8月上线,请将讲义和题库结合学习,效果会更好。同时我们建立基金从业QQ答疑交流群(群号:577087828),欢迎加入。 5、本精华讲义由91速过考试团队编写并率先在业界发布,属于91速过《金融经济系列精华讲义》,已申请版权,请尊重原创,为防止盗版我们对讲义内容做了标记,望用户理解。 @91速过考试团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重要提醒:91速过30天拿证学习方法 1、打基础:有时间,就看书;时间少,就看赠送的精华讲义看一遍; 2、巩固知识点:做章节习题; 3、检查效果:做模拟题和考前试卷,检验成果; 4、考前3天看错题和真题; 5、考前1天,再把精华讲义看一遍,就上战场。 题库下载地址:https://www.sodocs.net/doc/e112148310.html,购买咨询客服QQ:3255192307 第一章股权投资基金概述 第一节股权投资基金的概念 【考试大纲要求】 理解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概念 了解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资产配置中的地位和作用 知识点一、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概念 国内所称“股权投资基金”,其全称应为“私人股权投资基金”,是指主要投资于“私人股权”,即企业非公开发行和交易股权的投资基金。 私人股权包括未上市企业和上市企业非公开发行和交易的普通股、依法可转换为普通股的优先股和可转换债券。

财务管理案例分析——阿里巴巴私募股权投资决策案例分析

阿里巴巴私募股权投资决策案例分析 摘要: 关键词:阿里巴巴、私募股权(PE)投资 一.发展背景 阿里巴巴创造了亚洲最独特的B2B电子商务模式,不是Business to Business,而是Businessman to Businessman(商人对商人)。阿里巴巴作为中国电子商务的成功者,引领旗下的阿里巴巴网站、淘宝网、雅虎中国搜索在电子商务市场中大展拳脚。阿里巴巴并不照搬西方模式,而是结合中国实际,探索出有中国特色的电子商务之路。独特的商业模式带来的巨大商机,无疑是私募选择阿里巴巴的一个重要因素。 二.公司简介 阿里巴巴集团成立于1999年,英语教师马云与另外17人在中国杭州市创办了阿里巴巴网站,为中小型制造商提供了一个销售产品的贸易平台。经过8年的发展,阿里巴巴网络有限公司于2007年11月6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现为阿里巴巴集团的旗舰业务。 良好的定位,稳固的结构,优秀的服务使阿里巴巴成为全球首家拥有600余万商人的电子商务网站,成为全球商人网络推广的首选网站,被商人们评为“最受欢迎的B2B网站”。阿里巴巴两次入选哈佛大学商学院MBA案例,在美国学术界掀起研究热潮;连续五次被美国权威财经杂志《福布斯》选为全球最佳B2B站点之一;多次被相关机构评为全球最受欢迎的B2B网站、中国商务类优秀网站、中国百家优秀网站、中国最佳贸易网,被国内外媒体硅谷和国外风险投资家誉为与Yahoo、Amazon、eBay、AOL比肩的五大互联网商务流派代表之一。三.主题内容 1.投资动因分析 (1)独特的商业模式:商人对商人 (2)梦幻的创业团队:CEO—卓越的创业者马云、CF0—蔡崇信、CP0——关明生、CTO—吴炯2.投资过程 (1) 第一轮投资 瑞典著名的投资公司Investor AB派副总裁蔡崇信到杭州考察阿里巴巴,短短几天时间,通过和马云推心置腹的交谈和深入的考察,蔡崇信看到了阿里巴巴广阔的前景,于是要求加入阿里巴巴。两个月后,蔡崇信不仅促成了Investor AB对阿里巴巴的投资,并正式加盟阿里巴巴(担任CFO)。他利用在华尔街的人脉关系,为阿里巴巴引入了包括高盛、富达投资和新加坡政府科技发展基金等的投资。 1999年10月,由高盛牵头,联合美国、亚洲、欧洲一流的基金公司汇亚、新加坡科技发展基金、瑞典Investor AB和美国富达的参与,向阿里巴巴投资总计500万美元。 (2) 第二轮投资 2000年1月18日,软银向阿里巴巴注资2000万美元,在投资完成后,软银还同时投入大量资金和资源与阿里巴巴在日本和韩国成立合资公司,并且战略性投入管理资源和市场推广资源,帮助阿里巴巴开拓全球业务。 (3) 第三轮投资 2002年2月,日本亚洲投资公司与阿里巴巴签署投资协议,投入500万美元的战略投资。2002年10月,阿里巴巴正式发布日文网站,进军日本市场,成为其发展历程中又一次重要行动。 (4)第四轮投资 2002年阿里巴巴已经轻松实现盈利1元的目标。到了2003年,非典的爆发,使得电子商务价值凸显,阿里巴巴成为全球企业首选的电子商务平台,各项经营指标持续上升,到了年底盈利已经过亿。2003年7月7日,马云拿出1个亿,在杭州布下了他改变电子商务

设立私募股权投资公司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设立股权投资公司的 可行性研究报告 目录 一、设立股权投资公司的宏观背景与外部环境 (1) (一)我国经济发展已步入资本主动出击,寻找产业的阶段 . 2(二)2008年以来的全球金融危机对中国资本的历史性机遇 (3) 二、设立股权投资公司的意义 (4) (一)顺应时代潮流,把握经济发展脉搏 (5) (二)培育下一代的需要 (6) 一、设立股权投资公司的宏观背景与外部环境 (一)我国经济发展已步入资本主动出击,寻找产业的阶段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投融资格局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由“居民积累为主,国家运用为主”的“高投入、高成长、低效益”的粗放式经营转变为“居民积累为主、市场运用为主、投资技术为导、资金效率为本”的投资市场化、效益化、专业化模式。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企业发展模式,也由产业规模通过自身积累逐步壮大向“产业运营+资本运营”的模式转变。 回望中国经济的发展和中国在国际上的地位,可以发现,中国经济已经经历了两个阶段,现在正开始第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改革开放20年(1978-1998),中国经济取得了巨大的

发展,引起了世界的重视。1997年的亚洲金融风暴,却愈发健康了中国的经济,在亚洲四小龙遭受金融风暴重创的时候,中国登上了亚洲强国的位置。 第二阶段从1998到2008年,中国用了10年时间,成为了世界经济大国;中国企业也在这10年中,实现了飞跃。作为普通民众最容易感知的,就是:1998年以前,上亿规模的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是屈指可数的,然而到了2008年,民营企业已经达到了动辄几十亿的规模;福布斯富豪排行榜在1998年以前,上亿身家的企业家已经可以上榜了,而到了2008年,上榜富豪身家已经涨到了几十亿甚至上百亿;1998年以前的资产,企业运营主要是简单的产业运营,可以认为是量变的积累,而1998年到2008年期间,大量优质的企业通过将产业运营与资本运营良好结合,利登上国内甚至国际资本平台,从而实现了从量变的积累到质变的飞跃。 第三阶段从2008年开始,中国经济开始进入第三个发展阶段。第二个阶段是产业积累达到一定程度,开始实施资本运营,是产业寻找资本;而第三阶段,则是资本运营主动出击,寻找产业,表现形式有两种:第一种、已经登上资本平台的有实力的企业,主动展开收购兼并等资本运营,从而实现强者恒强。第二种、各种资本联合起来,积极、主动寻找具有飞跃发展可能性,而目前却依然处于比较弱小阶段的企业、项目,从而帮助企业用3-5年就加速完成原来需要用10年才能走完的产业积累道路,并顺利登上国内甚至国际资本平台。 产业、资本发展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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