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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斯定理的法学评析

科斯定理的法学评析
科斯定理的法学评析

科斯定理的法学评析

科斯定理是一个与法学密切相关的经济学定理。本文运用法学的基本原理剖析在科斯定理中居核心地位的产权和产权界定问题,说明科斯定理与法学中的基本原则和法律实践相左,从法学上看,科斯定理是难以成立的,科斯定理不宜作为我国产权制度改革的指导理论。

一、科斯定理中的产权和产权界定

众说纷纭的科斯定理,从表面上看形式多样,但实质上万变不离其宗,都是借产权和交易成本来说明市场机制可以解决外部性问题。

具体说明产权和产权界定在科斯定理中所起的关键作用,我们引述科斯本人在《社会成本问题》一文中所举的农夫与养牛者的例子。假定农夫和养牛者在相邻的土地上经营;在两者的土地之间没有任何栅栏,那么,牛群规模的扩大就会增加农夫的谷物损失;农夫将土地用栅栏围起来的年成本为9美元;设农夫和养牛者都在完全竞争条件下进行各自的经营活动,谷物的价格和养牛所得收益都等于各自所耗费的边际成本,谷物的价格为每吨1美元,牛群数与谷物年损失数的关系为:养1头牛时,谷物总损失1吨,边际损失1吨,均合1美元;养2头牛时,谷物总损失3吨,合3美元,再增加一头牛所造成的边际损失为2吨谷物,合2美元;养3头牛时,谷物总损失为6吨,合

6美元,再多养一头牛的边际损失为3吨谷物,合3美元。

科斯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只要产权明晰化,不论把牛对庄稼造成损失的权利给予谁,在交易成本为零时,通过农夫和养牛者的交易,能使社会总产出达到最大化,社会资源实现优化配置。这是因为:1.若把产权判给农户,养牛者对损害负有赔偿责任,那么养牛者就会自动减少自己养牛的数目,以减少对农夫庄稼的危害。当两者通过协商后,双方同意养牛者把牛群数目从3头减少到2头,养牛者收益减少,农户收益增加,而且养牛者减少的收益恰好与农户收益增加相等都是3美元,社会总产值不变。养牛者收益量的减少就是农夫收益量的增加,从社会来说,仍然实现了社会产出最大化。这时,养牛者不会用给农夫土地加围栏的办法解决这个问题,因为那样需要9美元,对养牛者来说是不合算的。2.若将产权判给养牛者,这样,养牛者就不必给农户以赔偿,农户为了减少自己的损失,可以有两个办法:一是通过协议,每年付给养牛者3美元,让养牛者把牛群头数从3头减少到2头,这样对农户来说,就能多产3吨谷物,合3美元,农夫产值减少量是养牛者产值的增加量,社会总产出不变,仍处于最大化状态。二是自己建围栏,但那样要化费9美元,所需成本太高,农户一般会采用前一种办法去解决这个问题。

科斯定理认为,上述有害的外在性问题有相互性,因此,对优化配置资源来说,产权明晰化或产权界定是重要的,而产权给予当事人

的哪一方则是无足轻重的。科斯认为:“人们一般将该问题视为甲给乙造成损害,因而所要决定的是:如何制止甲?但这是错误的。我们正在分析的问题具有相互性,即避免对乙的损害,将会使甲遭到损害,必须决定的真正问题是,是允许甲损害乙,还是允许乙损害甲?关键在于避免较严重的损害。”“法院常常承认他们的判决具有经济含义,并意识到问题的相互性(而许多经济家却没有意识到)。而且他们一贯在判决中将这些经济含义与其他因素一起考虑。”“问题的关键在于衡量消除有害效果的收益与允许这些效果继续下去的收益。”(科斯等著:《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中译本,第4、24、32页,上海三联书店,1991年版)

二、从法学角度看科斯的产权界定

在科斯定理中,产权是起始概念,产权的明确界定是科斯定理的前提条件。从法学角度分析科斯定理中的产权和产权界定问题,所形成的看法难以支持科斯本人的主张。

1.科斯“产权”概念的原意

尽管产权概念对科斯定理至关重要,但科斯本人并没有给出明确的产权定义。科斯定理中的产权定义是科斯的追随者在解释科斯定理时,根据法学概念给出的定义。产权被认为是一组权利,它包括“占

有、使用、改变、馈赠、转让或阻止他人侵犯其财产的权利。”(〔美〕R?库特:《法与经济学》中译本,上海三联书店,1991年,125页)

产权的这个定义,似乎与我国法学界通常使用的“所有权”概念相似,事实上,我国经济学界在分析科斯时所使用的“产权”概念已基本上混同于我国法学界通行的、依据《中华人民和国民法通则》第71条规定的“所有权”的概念。我国法学界所谈的所有权,是指一定的财产所有人对其他人的排斥性关系和该财产对所有人的归属性联系。它包含占有、使用、收益和处置等权利。这与科斯定理涉及的产权定义是相同的。

科斯的产权定义与我国法学界的所有权的定义在表面上是相似的,但其中隐含着重大的区别。我国法学界所使用的“所有权”概念是大陆法的概念,而科斯定理中的产权概念是英美法中的产权概念。从我国法学界看来,所有权本身是不可分的,一物只能有一个所有权,而且,能作为所有权客体的财产,一般是有形物(包括物及物的转化形式,如货币或其他有价证券等)。而英美法中作为产权的不仅是有形物,也可以是某项权利。当产权是某种权利时,其含义就千变万化。它可以用来指某项具体的权利。譬如,当一个人拥有通过他人土地的通行权时,他可以说他拥有一项产权;当一个人拥有经过他人土地上空眺望风景的权利时,他也可以说他拥有产权。英美法中产权内涵的这种多样性,使我们必须联系每一种产权的具体客体,才能辩明该种

产权的性质与蕴义。

科斯在《社会成本问题》一文中所使用的“产权”概念,是英美法中的产权概念,完全不同于我国法学界公认的以物为客体的“所有权”概念。科斯所讨论的产权界定问题,不是不同人之间有形财产的归属问题,而是不同财产所有者在各自行使自己的财产权时,一方对另一方造成的损害由何方承担的问题。当判定损害方承担赔偿责任时,被害方就有了获得赔偿的权利;当确定受损害方不能获得赔偿时,损害方就有了免予赔偿的权利。这两种权利在英美法中都可以作为财产,被不同的人拥有,拥有者便获得了产权。因此,科斯将这种损害赔偿责任问题作为“产权”来讨论。作为美国人,在英美法背景下,科斯将损害责任问题当作“产权”问题来讨论能说得通。但是,我国的一些经济学家将科斯的“产权”当作财产所有权看待,将其应用于产权制度改革,这就严重扭曲了科斯的原意,是将两个不同层次的问题混为一谈。科斯所说的“产权”是从属于财产所有权的某项权利,而不是指财产所有权。科斯是在所有权已确定的情况下,界定所有权中的某种权利;而我国经济学界所谈的产权制度变革是指财产所有权的改革,是要将原已确定的产权作重新界定,将所有权一分为二,分为法人所有权与终极所有权。显而易见,用科斯的产权概念和科斯定理来指导、研究中国企业制度的改革,是不着边际,不得要领。

为了避免在以下的讨论中陷入混乱,有必要对下文中要用的术语

作一界定:下面提到的产权是指获得损害赔偿或不承担损害责任的权利,产权界定是指损害责任归属的判定;所有权是指我国法学界公认的财产所有权。

2.关于交易成本为零时的产权界定问题

从科斯《社会成本问题》一文所举的案例来看,科斯讨论的是在不同的财产主体分别使用自己的财产,而某方受到另一方损害时,如何解决这个有害的外部影响的问题。科斯认为,在双方所从事的活动都是合法的情况下,产权(损害责任)归属并不是明确的,故而这类问题存在着相互性。只要交易成本为零,产权无论怎样界定都不影响资源的配置。

经济学界已证明交易成本为零的假设是不现实的,因而科斯定理是站不住脚的。从法学角度看。这个问题中的损害责任的相互性是不存在的,产权也是不能任意界定的。

从法律观点看,产权只能单向地界定。回到科斯所举的农夫与养牛者的例子中,农夫享有土地所有权,土地及土地所生产的谷物,都不容他人染指;养牛者的牛群损害了谷物,必须给农夫以赔偿,这无须讨论。在普通法中,有关这样的案例不胜枚举。这个道理极其简单:所有权不容侵犯,侵害他人财产,要负赔偿责任。

科斯定理经典案例

科斯定理经典案例 (2012-03-27 21:59:13) 转载▼ 假定一个工厂周围有5户居民户,工厂的烟囱排放的烟尘因为使居民户晒在户外的衣物受到污染而使每户损失75美元,5户居民总共损失375美元。解决此问题的办法有三种:一是在工厂的烟囱上安装一个防尘罩,费用为150美元;二是每户有一台除尘机,除尘机价格为50元,总费用是250美元;第三种是每户居民户有75美元的损失补偿。补偿方是工厂或者是居民户自身。假定5户居民户之间,以及居民户与工厂之间达到某种约定的成本为零,即交易成本为零,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法律规定工厂享有排污权(这就是一种产权规定),那么,居民户会选择每户出资30美元去共同购买一个防尘罩安装在工厂的烟囱上,因为相对于每户拿出50元钱买除尘机,或者自认了75美元的损失来说,这是一种最经济的办法。如果法律规定居民户享有清洁权(这也是一种产权规定),那么,工厂也会选择出资150美元购买一个防尘罩安装在工厂的烟囱上,因为相对于出资250美元给每户居民户配备一个除尘机,或者拿出375美元给每户居民户赔偿75美元的损失,购买防尘罩也是最经济的办法。因此,在交易成本为零时,无论法律是规定工厂享有排污权,还是相反的规定即居民户享有清洁权,最后解决烟尘污染衣物导致375美元损失的成本都是最低的,即150美元,这样的解决办法效率最高。 通过以上例子就说明,在交易成本为零时,无论产权如何规定,资源配置的效率总能达到最优。这就是“科斯定理”。 科斯提到的一个著名的历史例子可以说明这三种看法。火车烧柴和煤常常溅出火星,引燃农田。每一方都可采取防备措施以减少火灾的损失。要说明这点,农民可以停止在铁轨边种植和堆积农作物,而铁路部门可装置防火星设施或减少火车出车次数。初看上去,似乎是法律控制了各方采取防备措施的动力,因此,法律决定了火灾引起损失的次数。要知道,禁令是财产法中制止妨害行为发生的传统手段。如果农民有权指挥铁路部门,直到不溅火星才允许铁路通车,那么,火星就几乎不会引起什么火灾损失。反过来,如果铁路部门不受惩罚地营运,那么,就会引起大量的火灾损失。根据科斯定理,这些现象会把人引人歧途,因为虽然法律规定了权利的最初分配,而市场却决定着最终分配。须知,如果农民有权禁止铁路部门运营,那么,他们就可以出售这一权利。具体说就是,铁路部门支付一笔钱给农民,以换取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承诺一一不禁止铁路运营。反过来说,如果铁路部门有权不受惩罚地溅出火星,那么,它就可以出售这一权利。具体说就是,农民可以支付一笔钱给铁路部门,以换取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承诺——减少火星的溅出

三大法学流派以代表人物观点整理

三大法学流派以及代表人物观点的整理 西方法学思想回顾 (1) 法学流派概述 (2) 一)自然法学派 (2) 1、古典自然法的思想:不是古典自然法学派 (2) 2、中世纪的古典自然法的思想: (3) 1)托马斯.阿奎那(1225-1274):神学自然法 (3) 2)古典自然法学派:启蒙时代 (3) 3、新自然法学派:19世纪-21世纪 (3) 1)古典自然法学派的衰落与复兴 (3) 2)对古典自然法学派的改造 (4) 3)德沃金的基本理论 (4) 二)分析实证主义 (4) (一)奥斯丁(边沁) (5) 1、理论的基础- 主权者的命令: (5) 2、法律与道德:严格分开,不注重法的历史发展,仅着眼于实在法的逻辑分析 (5) 3、区分“实然法”与“应然法”,认为法理学的研究范围严格限定于“实然法” (6) (二)凯尔森 (6) 1、法律与道德: (6) 2、国家与法律 (6) 1)一元论 (6) 2)反对三权分立学说 (7) 3)主张按公民同法律秩序的关系把国家划分为民主和专制两种 (7) 4)反对绝对主权理论 (7) 5)国际法思想:国内法与国际法一元论 (7) 纯粹法理论之评价 (7)

国际法理论之评价 (7) (三)哈特 (8) 1、反对奥斯丁“主权者命令” (8) 2、引入“规则”(rule)这一观念 (8) 3、接受维特根斯坦后期语义分析哲学的方法 (9) 1)反对对法律概念传统的下定义的方法 (9) 2)哈特:恶法亦法 (9) 3)哈特:最低限度的自然法 (9) 三)社会法学派 (9)

西方法学思想回顾 (一)、古希腊:丰富的哲学、美学成就,古典自然法思想的出现 (二)、古罗马 1.职业法学家集团 * 五大法学家:426年,罗马皇帝Valentinianus III 颁布《引证法》(Law of citations),规定: 凡法律未明文规定的,依五大法学家的论点决定;五大有分歧,依多数意见;相持不下时,依伯比尼安 2.成文法体系:《国法大全》(东罗马帝国时期,565左右,皇帝查士丁尼在位期间及死后不久新编纂的,它是《查士丁尼法典》、《钦定法学阶梯》、《学说汇编》、《新律》四部法典汇编的统称,也是奴隶制时代历史上一部最完备的成文法典。) 3.高超的法的分类技术:公法与私法的理论划分首度出现,私法理论体系得到极大发展(伯比尼安) (三)、中世纪 1.基督教一统天下对此前形成的法理学的冲击(独立的法学消失) 2.托马斯·阿奎那(1225-1274):重要性–建构了一个人类通过上帝的启示实现美满幸福的路径。 3.法学流派出现:前注释法学派(伦比亚大学) 4.大学的出现推动了法学的发展 (四)、15、16世纪,文艺复兴和宗教改革运动宣告“近代”的到来 重要性:使法律从天堂回到了人间 (五)、17、18世纪,古典自然法学派 (六)、19世纪分析法学派、历史法学派、哲理法学派 (七)、二战后法理学发展:派别繁多、三足鼎立且互相靠拢、非法学思潮的影响 (八)、后现代主义的思潮:批判法学(运动)、女权主义法学、新自由主义法学、行为主义法学等等

第四讲 负外部效应及其矫治

第四讲负外部效应及其矫治 一.关于负外部效应的一般理论 1.负外部效应的含义与后果。 (1)负外部效应的实质就是社会边际成本大于私人边际成本。所谓私人边际成本(PMC)就是指由行动者或决策者自己承担的那部分成本。而由别人被动承担的那部分边际成本就是相应的该单位行动带来的负外部效应,经常称之为边际损害(MD)或称外部成本,所以边际社会成本(SMC)就等于边际私人成本加边际损害。假定私人边际收益(PMR)等于社会边际收益(SMR) (2)对负外部效应的准确理解,应该把握以下三点:一是负外部效应一旦产生,意味着该效应没有在双方的市场交易价格中得到反应,或者甚至双方根本不存在市场交易关系,因此,负外部效应的出现意味着双方在该方面的交互作用是非市场的;二是不能认为所有的非市场交互行动都会产生负外部效应,只有当经济主体为了自己的利益而不顾他们的行为给别人带来的不利影响时,才会产生负外部效应。当经济主体为了自己的利益而不得不考虑自己的行为给别人带来的不利影响时,即便行为依然有不利影响,但是不会有外部效应(故不能把外部效应等同于不利影响,只有当承受不利影响而又不能得到补偿,才会存在负外部效应)。三是负外部效应具有很大的主观性。 (3)负外部效应是政府干预经济、社会的最主要的理由之一,但是这只是提供了政府干预的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人们通常总是从负外部效应角度理解公共利益) 2.在负外部效应矫治(通常称之为“内部化”)中必须澄清的错误观念:A认为人们完全不应该给他人制造负外部效应,即建立一个零外部效应的社会。正确的理念是我们应该使负外部效应保持在社会最优水平;B一旦谁制造了负外部效应,谁就应该负责。正确的理念是我们应当意识到在许多场合负外部效应是相互的。 二.科斯定理 1.掌握科斯定理的预备知识之一:产权(Property rights) (1)产权是一项在没有自由自愿契约的情形下产权所有者有权单方面决定做什么的权利。不过中国人在理解产权时习惯于把它理解成关于某个资产、事物、资源的权利,其实它只是关于在某种情形下人们有没有权利做某件事的权力。 (2)产权的配置与社会惯例、法律有关,而且经常随时间而改变。 2.一个例子:设私人边际收益与社会边际收益相等,而且是常数;设私人边际成本低于社会边际成本,即企业给邻居带来了损害,而且私人边际成本与社会边际成本均是随着企业产量水平的提高而提高。无疑, q。 社会最优的产量水平由社会边际收益曲线与社会边际成本曲线的交点所决定,该产量水平记为*

《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

[摘要]《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出版于1945年,凯尔森借此将其纯粹法理论适用于“二战”后美国环境。该书还为他提供了一个机会,向英语世界的读者展示自己国际法至上的理念。全书四百多页的篇幅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讨论法律,第二部分讨论国家。这两个相关的主题结合起来就是截至到当时凯尔森法理学最系统全面的阐述。 关键词《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纯粹法理论;国际法至上 前言 凯尔森被公认为20世纪最重要的法律理论家,他最著名的就是阐述了“纯粹法律理论”,他的专业领域就是国际法。凯尔森在《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所讨论的法理学的各式问题,即法律的应然、法律的等级性、基础规范、国家与国际法的统一性,都是以它独特的法律科学为基础,即他所说的“纯粹法学理论”,在这本书进行了全面的阐述。 凯尔森纯粹法律理论的基本要素有两个。第一个是凯尔森试图将他的法理学置于道德理想主义与平凡的物理事实之间某个模糊且往往自相矛盾的学术领域。第二个是凯尔森相信,法律秩序是一个规范的等级制度,其有效性取决于一种假设的基础规范。 “纯粹法理论”,就是说凡不合于一门科学的特定方法的一切因素都摒弃不顾,而这一科学的唯一目的在于认识法律而不在于形成法律。一门科学必须就其对象实际上是什么加以论述,而不是从某些特定的价值判断的观点来规定它应该如何或不应该如何。后者是一个政治上问题,而作为政治上的问题,它和治理的艺术有关,是一个针对价值的活动,而不是一个针对现实的科学对象。

一、纯粹法理论上的法与正义的关系 纯粹法理论乃是一种实在法理论;一种法的一般理论,而非对某一特殊法律秩序的介绍或者解释。通过对在“法”这一名目之下的一切现象的分析比较,法的纯粹理论试图发现法自身的性质,并确定其结构与典型形式,而不是专注于因时因人而异的法的内容。藉此,其衍生出一套任何法律制度都可通过其而加以理解的基本原理。作为一种理论,其唯一目的在于认识其对象。纯粹法理论所回答的问题乃是“法律实际如何”,而非“法律应当如何”。后者乃是一个政治问题,而纯粹法理论则是一门科学。 纯粹法理论之所以被称为“纯粹”,则在于其试图将所有无关的因素排除于对实在法的认识之外。对这一对象及其认识的限制必须清晰地确定于两个方向:一方面特定的法的科学,即通常所谓的法学,必须区别于正义哲学;另一方面亦必须同社会学,即有别于对社会现实的认识。① 将法的概念从正义观念中解放出来诚属不易,这既是由于二者在政治思想和一般的表述中往往混淆不清,同时也由于此种混淆迎合了人们试图使实在法显得公正的倾向。然则在此种倾向之下,试图将法和正义作为两种不同的问题来研究的努力,就被怀疑为企图放弃"实在法应当是公正的"这一要求。但事实上,纯粹法理论无非宣称其无法回答下述问题,即:某一法律公正与否,或者更根本的,正义究竟包含什么内容。作为一门科学,纯粹法理论无法回答这些问题,因为此类问题根本不可能有科学的答案。称某一社会秩序公正,则意味着该秩序采用了一种令所有人都满意的方式对其行为进行规制,这表明人人皆可以从该秩序中获得幸福。对正义的渴望乃是人类对幸福的永恒渴望,此种幸福不能独自获得,因而人类便在社会中寻求之。正义恰是一种社会幸福。 二、法律义务的纯粹法释义 纯粹法理论所强调的法律义务概念的首要特征在于其与权利相联系,正如奥斯丁所称的,“义务乃权利之基”。称某人依法负有实施某一行为的义务便意味着某一法律规范为与之相反的行为,即违法行为设定了制裁。通常制裁是针对实施不法行为的个人而设。然而,在原始法律秩序中,也确实存在制裁不单针对违法者、而且针对那些与违法者有特定关系的人。因为这些个人都属于某种法律上的团体,诸如家族、部落①张翀《试论凯尔森的纯粹法学理论》刊登于《法治与社会》2007年第3期

科斯定理(Coase Theorem)

科斯定理(Coase Theorem) 目录 什么是科斯定理 科斯定理是由得主(Ronald H. Coase)命名。他于1937年和1960年分别发表了《厂商的性质》和《社会成本问题》两篇论文,这两篇文章中的论点后来被人们命名为著名的“科斯定理是研究的基础,其核心内容是关于的论断。 科斯定理的基本含义是在1960年《社会成本问题》一文中表达的,而“科斯定理”这个术语是(George Stigler)1966年首次使用的。

科斯定理较为通俗的解释是:“在为零和对产权充分界定并加以实施的条件下,因素不会引起资源的不当配置。因为在此场合,当事人(外部性因素的生产者和)将受一种市场里的驱使去就互惠互利的交易进行谈判,也就是说,是外部性因素内部化。” 也有人认为科斯定理是由两个定理组成的。即为史提格勒的表述:如果为零,不管权利初始安排如何,会自动使达到。在大于零的现实世界,可以表述为:一旦考虑到市场交易的成本,合法权利的初始界定以及经济的选择将会对产生影响。 科斯定理的构成 科斯定理由三组定理构成。 的内容是:如果为零,不管产权初始如何安排,当事人之间的谈判都会导致那些财富最大化的安排,即会自动达到。 如果科斯第一定理成立,那么它所揭示的经济现象就是:在大千世界中,任何经济活动的效益总是最好的,任何工作的效率都是最高的,任何原始形成的安排总是最有效的,因为任何交易的费用都是零,人们自然会在内在利益的驱动下,自动实现的最优配置,因而,没有必要存

在,更谈不上产权制度的优劣。然而,这种情况在现实生活中几乎是不存在的,在经济社会一切领域和一切活动中,交易费用总是以各种各样的方式存在,因而,是建立在绝对虚构的世界中,但它的出现为科斯第二定理作了一个重要的铺垫。 通常被称为科斯定理的反定理,其基本含义是:在交易费用大于零的世界里,不同的权利界定,会带来不同效率的资源配置。也就是说,交易是有成本的,在不同的下,交易的成本可能是不同的,因而,资源配置的效率可能也不同,所以,为了优化资源配置,产权制度的选择是必要的。科斯第二定理中的交易成本就是指在不同的产权制度下的交易费用。在至上的科斯定理中,它必然成为选择或衡量产权制度效率高低的惟一标准。那么,如何根据选择产权制度呢 描述了这种产权制度的选择方法。第三定理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第一,如果不同产权制度下的交易成本相等,那么,产权制度的选择就取决于制度本身成本的高低;第二,某一种产权制度如果非建不可,而对这种制度不同的设计和实施方式及方法有着不同的成本,则这种成本也应该考虑;第三,如果设计和实施某项制度所花费的成本比实施该制度所获得的收益还大,则这项制度没有必要建

科斯定理案例

科斯定理案例 我们举一个数字例子(在西方,有关科斯定理的论述,包括科斯本人的文章在内,往往实用简单的数字例子。这里的例子取自波林斯基《法律学和经济学引论》,利特尔和勃朗出版社,波士顿,1 9 8 3年版,第11 —14页):假设有一工厂,它的烟囱冒出的烟尘使得5户居住于工厂附近的居民所洗晒的衣服受到损失,每户的损失为7 5元,从而5户损失的总额为3 7 5元。要想矫正这一受污染之害的状态,又假设只存在两种治理的办法:第一是在工厂的烟囱上安装一个除尘器,其费用为150元;第二是给每户提供一个烘干机,使它们不需要去晒衣服,烘干机的费用假设为每户50元,因此第二种办法的成本总和是25 0元。显然,在这两种解决办法中,第一种是比较节约的,它的成本较低,代表最有效率的解决方案。这种最有效率的解决方案,在西方经济学中被成为帕累托最优状态。关于帕累托最优状态,下面还将加以解释。按照科斯定理的含义, 上述例子中,不论给予工厂以烟囱冒烟的权利,还是给予5户居民晒衣服不受烟囱污染的权利(即上述的财产所有权的分配),只要工厂与5户居民协商时其协商费用为零(即上述的交易费用为零),那末,私有制的市场机制(即私人之间自由进行交易)总是可以得到最有效率的结果(即采用安装除尘器的办法)。 为什么如此?按照科斯等西方学者的解释,如果把排放烟尘的财产所有权给予工厂,即工厂有权排放烟尘,那末,5户居民便会联合起来,共同给工厂义务安装一架除尘器,因为,除尘器的费用低于5架烘干机,更低于晒衣所受到的烟尘之害(3 7 5元)。如果把晒衣服不受烟尘污染的产权给予5户居民,那末,工厂便会自动地给自己安装除尘器,因为,在居民具有不受污染之害的产权的条件下,工厂有责任解决污染问题,而在两种解决办法中,安装除尘器的费用较低因此,科斯定理

外部性的复杂性与科斯定理

第10组:实验经济学及其他分支学科外部性的复杂性与科斯定理 胡石清乌家培 (福建泉州华侨大学商学院) 摘要:外部性分为简单外部性和复杂外部性,对于简单外部性,科斯定理具有很好的实用价值,但是对于复杂外部性,D-O模型说明了基于自利理性的分析是有局限的。从个体理性的二元性出发,引入社会理性,复杂外部性问题才能得到解决。 关键词:外部性复杂性自利理性社会理性 一、引言 外部性是指在特定的经济活动中,未参与决策的一方受到了经济活动的影响,并且缺乏有效的反馈机制获得补偿。外部性反映了在经济活动中,活动的实施者(行为方)对其他人(受影响方)的影响,具有两个基本特征,一是受影响方的“决策的非参与性”,即受影响方没有参与行为方的行为决策,是行为方的单方面行动;二是受影响方“缺乏有效的反馈机制获得补偿”,无法将受到的影响反馈给行为方从而得到补偿。外部性的意义正是要揭示在缺乏有效的反馈机制下,如何解决经济活动对那些没有参与决策的被动受影响方的补偿问题。 外部性中的一方对另一方的影响以及反馈机制等,体现了系统的特性,所以,需要用系统观和系统方法来分析。然而,在外部性的研究中,一直没有认识到外部性的复杂性,没有引入系统论方法,采用的仍然是还原论方法,这是外部性研究的局限。系统是相互作用的诸要素的综合体,有简单系统和复杂系统之分,简单系统可以采用还原论方法,但对于复杂系统,由于其非线性、涌现等特点,只能应用复杂性理论来研究。复杂性理论已经成为当今世界的跨学科、跨领域的热点理论,圣达菲研究所创始人考温把复杂性科学誉为“21世纪的科学”。 解决外部性问题需从系统的角度来从方法上跨越还原论,引入系统论,按照复杂程度区分不同的外部性类型,针对不同类型的外部性,对症下药,解决好现实中的外部性问题。 二、简单外部性与复杂外部性 为了明晰外部性的外延,我们将特定经济活动的行为方作为一个核心,从这个核心出发,不断扩大系统的边界,将系统对环境的影响范围划分为不同的“外部”:一是行为方对直接参与者的影响,二是对与特定经济活动紧密联系的其他经济体以及相关产业等间接参与者的影响,三是对社会和自然环境的影响。根据受影响对象的不同,把外部性分为第一类外部性、第二类外部性和第三类外部性。 第一类外部性是行为方对直接参与者的影响,这里的受影响方就是活动的另一些直接参与者。这类外部性正是科斯研究的范畴,在科斯学派的一系列案例中,都是指活动的行为方与另一方直接参与者之间的矛盾,如养蜂人与果园主的关

三大法学流派的比较

三大法学流派的比较 摘要:三大法学流派指的是自然法学派,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和社会学法学派这三个在现代西方影响较大、占统治地位的法学流派。他们的法学理论,是西方人在探索真理过程中留下的足迹,这对我们认识人类法的发展历程、规律及本质,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而本文就是从法的产生、法的功能、法的运行、法的结构、研究对象、研究方法、法的本质这七个方面,对三者进行分析比较,从而对其展开进一步认知。 关键词:自然法学派、分析法学派、社会法学派 一、自然法学派 自然法学派是一个拥有悠久历史的法学流派。自然法学充分体现了自然法观和人本主义,自然法崇尚人文主义,主张天赋人权。自然法是理性法,自然法普遍永恒,且高于人定法,人定法符合自然法时才是真正的法律。 1、法的产生 自然法学派认为,昭示着宇宙和谐秩序的自然法以正义为标准,坚持正义的绝对性,相信真正体现正义的是人类制定的协议,国家的法律之外的,存在于人的内心中的自然法,而非由人们的协议产生的规则本身。所以法应当与永恒不变的本性、自然性、社会性以及理性相符合,或以理性为基础,永恒不变,并具有普遍适用性。 古典自然法学派把自然法归之于理性。认为理性是自然法的核心。例如,洛克认为,自然法就是理性,它天然合理,教导着遵从理性的人类。霍布斯也说,自然法来自人的理性,是每一个基于理性就可以理解和同意的。他们所指的“理性”是指人类的一种自然能力,是行为或信仰的正当理由,是评判善恶是非的根本标准。把自然法视为理性,意味着自然法是绝对有效的、不证自明的、一贯的和必然的,即使上帝也不能改变。他们不承认任何外界权威,不管这种权威是什么样的。这样一来,宗教、自然、社会、国家制度,一切都受到了无情的评判。 新自然法学派的代表人物富勒,则建立了一种世俗形式的自然法。他把法律定义为一种目的性的人类活动。在富勒看来,法律是一种建立社会关系的伦理方法,是社会关系的保障形式。他认为,每一条法律规则都有实现法律秩序某种价值的目的。由于目的和价值之间存在着密切的联系,所以必须同时把目的既看成是“一种事实,又视做是一种判断事实的标准。当然,他还强调,法律与道德不可分,法本身不是中性的词汇,其本身包含着某种道德意义。重新提出了“恶法非法”。 2、法的功能 法律的价值目标是多方面的, 诸如平等、自由、秩序、社会福利、公共幸福、社会效益等,法律的价值目标在不同的社会其侧重点是不同的, 自然法学派尤其关注秩序、自由、平等、正义。 ( 1)秩序。自有人类始, 暴力冲突就始终存在, 冲突本身并不会彻底根除,但人们找到了解决冲突的办法,这就是法律。秩序是与法律相伴的基本价值,一个没有秩序,没有相对安定的社会,法律的其它价值的实现都将成为泡影。 ( 2)自由。人的自由是人支配和驾驭客观世界的一种能力,是人在与客观世界的斗争中所争得的一种相对独立性,卢梭曾把自由看作人的本质,把人类的历史说成是自由的实现过程,但自由并不意味着放任。 ( 3) 平等。平等观念也是古典自然法学派最为关注的一个观念之一,其中以卢梭的平等观最为著名,“人们制定法律就是以道德的和法律的平等代替了自然所造成的人与人之间身体上的不平等”。 (4)正义。法律是正义原则的具体化,是人们根据正义原则制定出来的行为准则。正义不是一个和其它价值目标并列的一般性价值目标,而是一个能综合、包容和指导、调整其它价值目标的最高的全局性的价值目标。 所以,自然法学派认为,法律作为一种行为准则必然包含了能使人们明辨是非、知善恶的价值标准。法律发展的目的在于社会,制定法律时要把公共幸福和人权作为其首要的目的,法

科斯定理与案例分析

科斯第一定理 科斯在《社会成本问题》一文中提到“没有权利的初始界定,就不存在权利转让和重新组合的市场交易。但是定价制度的运行毫无成本,最终的结果(指产值最大化)是不受法律状况影响的。”这就是科斯第一定理。换句话说也就是如果交易费用为零,不管产权初始如何安排,市场机制会自动达到帕雷托最优。 科斯第二定理 科斯的原话说,“一旦考虑到进行市场交易的成本,合法权利的初始界定会对经济制度运行的效率产生影响。”即在交易费用不为零的情况下,不同的权利配置界定会带来不同的资源配置。这又有两层含义:一、在交易成本大于零的现实世界,产权初始分配状态不能通过无成本的交易向最优状态变化,因而产权初始界定会对经济效率产生影响。二、权利的调整只有在有利于总产值增长时才会发生,而且必须在调整引起的产值增长大于调整时所支出的交易成本时才会发生。 案例——关于科斯定理的应用 假设一家化工厂将其污物排入河流,引起下游六户居民的供水污染,结果每户损失100元,共计600元。污物有两种方法消除:(1)工厂花费300元安装污水过滤器;(2)为每个居民安装净水器,每家75元,共450元。显然最好的办法是工厂安装过滤器,因为它仅用300元就消除了600元的危害。 如果法律赋予家庭使用清洁水的权利,工厂将支付600元的赔偿金,花费300或450来净水。所以,工厂最有效的办法是自己花300安装污水过滤器。 如果法律赋予工厂排污的权利,最终结果为,居民为工厂安装污水过滤器。所以,在假设交易成本为零的前提下,无论法律如何配置初始权利,都可达成做有效的方法,即在工厂安装净水过滤器。这正好体现科斯第一定理的内容。 进一步讨论,如果法律赋予工厂排污的权利,居民在一起进行集体选择的交易成本不为零,每户付出成本30元时,情况又会发生变化。因为那样每户居民将花费75元购买净水器。 450/6=75<(30+300/6=80) 450<180+300=480 因此由于交易成本的变化,居民将选择自己安装净水器,而不是第一种情况下的为工厂安装过滤器。这正好体现了科斯第二定理。

搭便车经济学案例

寝室卫生问题案例分析 5400109269 经济091 经济与管理学院 案例:在寝室生活中,寝室卫生是一个很头疼的问题,往往存在着搭便车现象,我们总是期待着别人的劳动成果,当一个寝室成员整理卫生后,其他室友就可以免费享受干净整洁的环境所带来的好处,而被提供者则无法收回成本,当然在寝室中这种“搭便车问题”造成的后果并不是那么严重。在这里,将它作为一个经济学案例做简单的分析。 分析:所谓“搭便车现象”是指某种事情产生了正外部性,所谓外部性是指是经济主体(包括厂商或个人)的经济活动对他人和社会造成的非市场化的影响。分为正外部性和负外部性。正外部性是某个经济行为个体的活动使他人或社会受益,而受益者无须花费代价,负外部性是某个经济行为个体的活动使他人或社会受损,而造成外部不经济的人却没有为此承担成本。 比如说在寝室卫生中,某个寝室成员不顾其他人利益,在公共地上,如阳台,随意丢弃垃圾,假设此人对其行为不作任何补偿,对于其他成员来说,其随意丢弃垃圾的结果就是负外部性。但如果一个寝室成员,独自打扫了整个寝室卫生,这不仅给她自己带来舒适愉悦的环境,也给其他寝室成员带来好处,并且同时她们也不需要为此付出任何成本,这就产生了正外部性,又叫搭便车,即其他寝室成员搭了这个搞卫生的“便车”。

这只是从外部效应方面分析,对于产生的外部效应问题,我们学习过科斯定理,明确产权就可以达到一个有效率的解决结果,但是在寝室生活中,清扫问题作为公共物品,是很难界定产权的。 寝室卫生作为一种公共物品,具有公共物品消费的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对于卫生提供者而言,如果他不能够把那些不劳动而享受舒适环境的人排除在消费之外,否则他将无法弥补他所付出的劳动。而对于一个消费者而言,由于公共产品的非排他性,公共产品一旦生产出来,每一个消费者都可以不支付就获得消费的权力,每一个消费者都可以搭便车,即其他成员可以不付出任何劳动但又无法阻止他享受清洁环境的成果(就是财政学上所指的免费搭车,是指不承担任何成本而消费或使用公共物品的行为,有这种行为的人或具有让别人付钱而自己享受公共物品收益动机的人成为免费搭车者)。这样的结果,似乎是免费搭乘别人的便利,让其他人清扫房间是最优的,但从社会整体角度看,这样做是属于帕累托低效率的。 假设寝室只有两个人,A同学和B同学,并将打扫卫生的付出具体化,设定为成本是100元。这就存在一个搭便车博弈矩阵。 假设A单边付出,两人共同享受,这就有一个帕累托改进,即B 同学任意在50元和100元之间选取一个价格支付给A同学,就导致

纯粹法理论

一、纯粹法理 历史呼啸令人欣喜集交。同时,在过往也有着让人赞叹曾经的与之传统智慧促使我辈由人间之智慧结晶遂日统一今日之辉煌。传统法理论与法律实证主义统治着过往历史,法律灵魂——“法魂”乃是浸入立法者之思想。由于传统理论法律本意而言,至今仍然受法学影响——自然法学理论对政治君主式专制做出明确表示。传统法理论对于法律规范实行了强制性。至此,自然法说与法律证实主义都喜欢且倾向于“伦理”理想中可以借尸还魂,这样就可以紧紧固定社会政坛从而达到正义之效果。两者总是在法与正义之中藕断丝连,可也在共同商讨此学说——自然法与法律证实主义共同目睹。可见,国家制度欲为法律,证实主义完全是在法律前面闪现,而政治目的却在操控着无数人的灵魂。 “纯粹法理论”作为法学之基本解释基础,非真正教导人们如何使用法律,其理论在于纯粹理论之正义和什么是法律,在此间目的在于为何这就不必倾说。凯尔森以古稀之龄荣体,此后仍以老骥伏枥之精神撰写下许多令人值得赞叹的书籍。“纯粹法理论”虽也不能诠释正义之体现,但其理论尽是精髓之精髓,最为得意之成就在其理论在于多变性但又是稳定性。 二、法与自然 纯粹法理论之纯粹性乃是实在法理论相题而论的必要——实在法乃独特的学术立场与研究方法,具有正义传统凯尔森创立reinrechtslehre,译作“纯粹法理论”已求得名副其实,其原由在于学问当以正名为借口。换言之,法律乃是“正义”。他认为法律原本意思应该是正义,只是正义不能完全旨在法律上得而实现其纯粹法真正目的这也就认知了法律。纯粹法理论只要能够找到可以认知的对象,那么法律就会成为社会现象。而对于这一社会现象正好可以在混杂社会之中与寻找并加以细心观察。只是,凯尔森——信奉“康德主义”,他本人自知社会与自然相知混淆并且皑皑可及,若法律正义欲成为击败所有科学这会变得世间恐怖。自然事实——立法者应不完全与正义或是道德相关,该深刻认识到作为行为自我规范应该是法律认知与针对现实。换言之,合法行为由法律行为所创制。规范效力之特殊存在也许来自某个“时空”自然事实的特质,它不应该与法律行为所创制的行为相互结合。其中原由,不在显示时空之中非自然事实,规范内容与法律行为所创制的可能是完全分开的。法律创制认知方法与范围一方面是自然于独立使用法律,另一是规范认知科学的法律一切试图以因果关系来解释自然事实的其他科学成为殊途,把法律作为科学所谓的正义而表现其状态从而达成与法律行为所创制结为共识——合法。 三、应然 作为法律范畴的“应然”定然是与道德规范相异而不同合谋各自成家,绝对道德价值与法律无关。可见,绝对道德若是站稳了脚步,那么法律体现的价值那定然会是公开宣战。如道德与法律相背行驶或者是完全相背驰,那所谓的正义难道就要成为虐杀或残害人的工具了麽?对此,在“应然”的观念上恰如“神笔马良”那样也渲染了绚丽多彩魔幻的画笔空间,从而使它们在自我形态上分清隔阂界限,乃至有时会因某种物质感化而使两者之间的关系愈发见好。只是,利益欲成为人们前进之动态云云,若法律与道德完全结合又会给人们带来许多的麻烦。道德规范是很难解决此事的,而绝对法律之正义却能体现其价值。然,绝对法律过程之中又存在道德规范。所,两者间又是相互扶持也相互对歧。我们必须回到“应然”范畴之内才能解释法律之正义。 四、先验范畴之“应然” 纯粹法理追求从法律证实中跳开形态,那么这意义就与法律规范形成了切断。上述道德与法律实则应是“应然”,对此行为也就成了法律与道德完全分裂。也许很多人不认同此做法,因为学者并不认同谋物质是完全孤立于某个世上的。不能孤立,也不可以孤立。然,纯粹法理论并非传授理论将法律规范也如道德规范那样归结于绝对问题,而是在法律表述中论事实因果之后做出绝对行为。就依照此方法以来,法律成文的可能性就大大的增强,法律规范也

《社会成本问题》以及“科斯定理”的一些理解

《社会成本问题》以及“科斯定理”的一些理解 科斯在1991年获得了诺贝尔经济学奖,他的突出贡献是发现并阐明了交易成本和产权的重要性及其在经济活动中的作用。《社会成本问题》是现代产权理论的经典之作,其精髓之处在于交易成本的提出何处是权力的界定。其中包含了许多重要经济思想,如损客具有相互性,交易成本为证,出事权利界定的重要性等。我想先从我理解的角度谈一下整篇文章的架构,以及我对后来出现得“斯科定理”的理解和看法。 文章一开始便提出了讨论的主题:对他人产生有害影响的那些工商业企业的行为。并指出解决此类问题大都采用庇古在《福利经济学》中提出的观点,即限制甚至是惩罚施害者。而科斯对此提出质疑。紧接着在第二节科斯进一步列举了医生和糖果制造商使用机器的例子来说明由于受定势思维的影响,面对这类问题时人们很自然地就会想到如何制止和惩罚造成损害的一方,而不是相互影响或者说相互损害。第三节和第四节科斯用牛群与谷物的例子分别讨论了“对损害负有责任的定价制度”和“对损害不负责任的定价制度”,他说:“在这种(对损害不负责任的)情况下资源配置同在引起损害的企业承担损害责任时的情况一样”,都是最优化的。这就是后人总结的科斯定理的起源。 第五节科斯列举了四个案例分别是“斯特奇斯诉布里奇曼”案(关于医生和糖果制造商使用机器间的冲突)“库克诉福布斯”案(关于工厂排放硫酸氨气体影响漂白剂的问题)“布赖恩特诉勒菲弗”案(关于邻居间烟尘妨害问题)和“巴斯诉格雷戈里”案(关于地下室通风的问题),用此来说明继续阐述他的观点。可以看出科斯是在掌握了大量事实资料的基础上进行严密论证的。用事实说话,而不是空洞的说理。 在第六节中科斯指出前面所有的论述都是在没有“交易成本”的情况下进行的分析,而现实中并非如此。“为了进行市场交易,有必要发现谁希望进行交易,有必要告诉人们交易的愿望和方式,以及通过讨价还价的谈判缔结契约,督促契约条款的严格履行,等等。这些工作常常是成本很高的,而任何一定比率的成本都足以使许多在无需成本的定价制度中可以进行的交易化为泡影。”科斯讨论了我们在研究实际问题时如何选择三种交易制度——市场、企业和政府。他认为,

科斯定理的案例

科斯定理的案例 我们举一个数字例子(在西方,有关科斯定理的论述,包括科斯本人的文章在内,往往实用简单的数字例子。这里的例子取自波林斯基《法律学和经济学引论》,利特尔和勃朗出版社,波士顿,1983年版,第11-14页):假设有一工厂,它的烟囱冒出的烟尘使得5户居住于工厂附近的居民所洗晒的衣服受到损失,每户的损失为75元,从而5户损失的总额为375元。 要想矫正这一受污染之害的状态,又假设只存在两种治理的办法:第一是在工厂的烟囱上安装一个除尘器,其费用为150元;第二是给每户提供一个烘干机,使它们不需要去晒衣服,烘干机的费用假设为每户50元,因此第二种办法的成本总和是250元。显然,在这两种解决办法中,第一种是比较节约的,它的成本较低,代表最有效率的解决方案。这种最有效率的解决方案,在西方经济学中被成为帕累托最优状态。关于帕累托最优状态,下面还将加以解释。 按照科斯定理的含义,上述例子中,不论给予工厂以烟囱冒烟的权利,还是给予5户居民晒衣服不受烟囱污染的权利(即上述的财产所有权的分配),只要工厂与5户居民协商时其协商费用为零(即上述的交易费用为零),那末,私有制的市场机制(即私人之间自由进行交易)总是可以得到最有效率的结果(即采用安装除尘器的办法)。

为什么如此?按照科斯等西方学者的解释,如果把排放烟尘的财产所有权给予工厂,即工厂有权排放烟尘,那末,5户居民便会联合起来,共同给工厂义务安装一架除尘器,因为,除尘器的费用低于5架烘干机,更低于晒衣所受到的烟尘之害(375元)。如果把晒衣服不受烟尘污染的产权给予5户居民,那末,工厂便会自动地给自己安装除尘器,因为,在居民具有不受污染之害的产权的条件下,工厂有责任解决污染问题,而在两种解决办法中,安装除尘器的费用较低。 因此,科斯定理宣称,在交易费用为零的条件下,只要产权明晰化,不论产权归谁,私有制的市场机制总会找到最有效率的办法,从而达到帕累托最优状态。 当然,科斯定理的结论只有在交易费用为零时才能得到。如果不是如此,结果便会不同。例如,假设在工厂具有排放烟尘产权的条件下,如果5户居民联合在一起共同行动的费用很大,例如为125元,那末,为了共同行动给工厂安装除尘器,总支出是275元(125+150=275)。在这样的情况下,5户居民便会各自去购买一架烘干机,因为,这样做只费250元。显然,这不是一个最有效率的结果。关于科斯定理,大致的意思便是如此。科斯本人并没有对该定理加以精确的证明,仅仅使用了类似上述的数字例子加以说明。

公共经济学案例分析01139

《公共经济学》案例分析 案例1: 在2002年的最后一个周日,中国为电力行业的垄断画上了句号。拥有占全国46%发电资产和90%输电资产的原国家电力公司被拆分重组为11家独立的公司,这些公司在12月29日同时宣布正式成立。 从1987年持续至今的中国民航业改革在2002年也有突破性进展。随着6大民航集团10月11日的成立,中国民航总局与下属的民航企业彻底脱钩。以中国国际航空公司、中国东方航空 公司、中国南方航空公司为基础组建的三大航空运输集团,其资产总和将占据中国民航总资产的80%。 问题:政府对市场失灵的纠正。 案例2: 1998年5月18日,美国司法部和20个州向最高法院递交诉状,控告微软公司利用其“视 窗”操作系统来迫使消费者使用它的其它软件产品——其中最重要的是“网络探索者”Internet 浏览器。1999年,该案做出了一审判决,在长达270页的判决中,法官杰克逊列举了微软一系 列反竞争,保护垄断势力的行为。微软一直在努力拓展其势力范围,使其超越软件行业,而进入 日趋有利可图的电子商务和网络连接行业,他们已经投资数以百亿计的资金在通讯和科技公司中 (如AT&T)。由于微软的“视窗”操作系统具有垄断状态,把Internet浏览软件“网络探索者”(Internet Explorer)与“视窗”捆绑在一起也就相当于垄断了消费者和与电子商务有关的厂 商上网的交通通道。 问题: 1、结合该案例分析垄断和反垄断对社会造成什么样的影响? 2、美国的反垄断法对我国市场经济建设有何借鉴意义? 案例3: 中国电信改制的历史可以追溯到1994年中国联通公司的成立。当时联通的总资产虽然只有 中国电信的1/260。但此举使邮电部独家垄断国内电信市场的局面开始改变。1999年2月,信息产业部决定把中国电信的寻呼、卫星和移动业务剥离出去。原中国电信被拆分成中国电信、中国移动和中国卫星通信三个公司,寻呼业务并入联通公司。2001年12月,国务院批准了新的电信

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笔记

(一)、关于纯粹法学理论 作者在此书里提出了不同以往的“纯粹法学理论”。所谓“纯粹法学理论”主要就是关于实 在法的一般理论。而实在法是和具体的国家的法相联系的,所以作者的这个理论就是通过 对与国家相伴随的实在法的分析、对一切与法有关的现象进行分析,从而试图发现法的自 身的性质,从而推出一套可以普遍适用于世的法的基本理论。在绪论中作者指出纯粹法学 理论的唯一的目的就在于使我们能够清楚的认识法这个对象,“使和某一特殊法律秩序有关的法学家、律师、法官、立法者及法律教师,尽可能正确的了解并陈述本国的实在法。” 凯尔森认为法理学作为一门独立的科学,必然像其它科学一样有自己的认识对象——法律,有自己的特定的研究方法——对“法律实际上是什么”进行现实的论述,而不是对法“应 该是什么”抽象的论述,也就是研究的是法的实然状态而不是应然状态。所以凯尔森的法学理论必然将与实然法律无关的其他因素都撇弃在法理学这门科学之外。 所以,我们能够看得出纯粹法学的“纯粹性”主要体现在它将研究对象限定在“实在法”的 范畴,它要回答的是问题是“法律实际如何”,而不是“法律应当如何”。主张要从结构上来 分析实在法,而不是考虑从心理上(道德与正义)、经济上、政治上这些因素来对实在法 进行解释或评价。这就从研究对象和方法上决定了它必然与持正义观念的自然法学区别开来。 首先他将法与正义划清了界限。认为“将法和正义等同起来的倾向是为了一个特定社会 秩序辩护的倾向。这是一种政治的而不是科学的倾向”。因为正义是一种价值判断,而“一 个价值判断是这样的陈述,他宣称某个东西是一个目的,一个最终目的,其本身并不是达 到一个进一步目的的手段。这种判断始终是由感情因素决定的”。因而正义价值的判断也总是依靠纯粹主观的相对价值判断。而“既然人类分成许多民族、阶级、宗教、职业等等,彼此往往发生分歧,所以也就有着许多不同的正义观念,多到使人甚至不能简单地讲正义的 地步”。所以“这种价值判断是大量的,彼此不同,且互不相容”。 “可是人们却倾向于将自己的正义观说成是唯一正确的、绝对有效的观念。理性地辩护我们的感情的需要是如此之强烈,以至于我们甚至冒着自欺的危险来满足这种需要”。也就是说我们常常用自己的感情欺骗自己的理性。自然法就是在这种情况下产生的,这种学说认 为“有着一种不同于实在法的、比它更高而且绝对有效和正义的人类关系安排,因为这种安排导源于自然、人类理性或上帝意志”。自然法学者声称自然法是绝对的,普遍的有效。凯尔森坚决反对自然法学说,因为自然法的理论基础是不可知的、非经验所能触摸的,“自然法学说的特征是实在法与自然法之间的基本二元论。在不完善的实在法之上,存在着至善 的自然法,而实在法只能由于符合自然法才能证明是正当的”,这个学说将世界划分为两个不同的范围,一个使我们用感官可以感觉到的可见世界,我们称之为现实:另一个是不可 知的理念世界。在这个可见世界中的每个东西,在另一个不可见的世界中有着他的理想模 型和原形。“这种理念定义中包含了先验主义,人们不可能客观的认识理念,那么,人们就对现实和理念间的关系自由的选择这种或那种解释。如果人们对理念世界有充分的洞察力,那他就能使自己的世界,特别是它的社会世界、他的行为适应其理想模型。……因此也就 不存在先验的理想世界和经验的现实世界的区别,理想会变为现实。如果人们能知道自然 法学说所断言存在的那种绝对正义秩序,那么实在法成为多余的而且简直是毫无疑义的。 实在法的立法者面对从自然、理智或神圣意志中了解的社会正义秩序的存在,他们的任务 如同是在灿烂阳光下精心人工照明那样愚蠢的工作”。总的来说,凯尔森认为自然法学违背了一门科学研究对象特定性的原则,科学应当是以现实世界为研究对象,将超越人们经验 所能认识的的东西排除在其研究范围之外。自然法学脱离了这条路线,所以不是科学。

政府经济学案例分析

《政府经济学》案例分析 案例1: 在2002年的最后一个周日,中国为电力行业的垄断画上了句号。拥有占全国46%发电资产和90%输电资产的原国家电力公司被拆分重组为11家独立的公司,这些公司在12月29日同时宣布正式成立。 从1987年持续至今的中国民航业改革在2002年也有突破性进展。随着6大民航集团10月11日的成立,中国民航总局与下属的民航企业彻底脱钩。以中国国际航空公司、中国东方航空公司、中国南方航空公司为基础组建的三大航空运输集团,其资产总和将占据中国民航总资产的80%。 问题:政府对市场失灵的纠正。 分析:市场失灵的主要表现: (1)竞争失效(2)外部性(3)市场不完全(4)公共产品(5)信息不对称 为弥补市场失灵需要政府介入,政府介入的手段和领域为: (1)对效率的介入①财政支出②财政补贴③政府采购④限制垄断 (2)对收入再分配的介入①税收和转移支付②公共事业投资③特别征税 (3)对经济稳定的介入①财政制度内在的自动稳定器②相机抉择的财政政策③金融政策④紧急行政措施⑤道义上的劝告 本案例中,政府通过限制垄断,恢复市场机制的作用,实现可操作的竞争。

1998年5月18日,美国司法部和20个州向最高法院递交诉状,控告微软公司利用其“视窗”操作系统来迫使消费者使用它的其它软件产品——其中最重要的是“网络探索者”Internet浏览器。1999年,该案做出了一审判决,在长达270页的判决中,法官杰克逊列举了微软一系列反竞争,保护垄断势力的行为。微软一直在努力拓展其势力范围,使其超越软件行业,而进入日趋有利可图的电子商务和网络连接行业,他们已经投资数以百亿计的资金在通讯和科技公司中(如AT&T)。由于微软的“视窗”操作系统具有垄断状态,把Internet浏览软件“网络探索者”(InternetExplorer)与“视窗”捆绑在一起也就相当于垄断了消费者和与电子商务有关的厂商上网的交通通道。 问题:1、结合该案例分析垄断和反垄断对社会造成什么样的影响?2、美国的反垄断法对我国市场经济建设有何借鉴意义? 分析:垄断市场会带来效率损失,影响市场作用的正常发挥,主要体现在:垄断使产量减少,价格增加;垄断造成社会无谓损失;垄断造成企业不思进取。有必要通过反垄断措施纠正这种市场失灵,使价格降低,增加消费者和社会的福利水平。 1890年,美国通过了美国的第一部反托拉斯法——谢尔曼法。1914年,美国又制定了克莱顿法和联邦贸易委员会法。这三个法案基本形成了美国的反垄断法律体系。 美国反托拉斯法所规范的反竞争行为包括:联合限制竞争行为、滥用经济优势的行为、价格歧视行为、垄断与企业兼并行为、其他反竞争行为(股份保有、董事兼任、瓶颈垄断、商业贿赂)、损害消费者的行为(欺骗性定价、欺骗性广告宣传、虚假不实的标签)。 美国反托拉斯法的特点是以限制造成垄断的不公平竞争行为为主,而不反对现有的垄断企业。所以,一个行业中垄断企业的存在本身并不违法,只有垄断企业应用其垄断力量不公平地竞争时才算违法。这使得美国的反托拉斯法具有很强的“行为法”特点,即一切以企业行为是否违背公平竞争为判断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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