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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都协议书

京都协议书

《京都议定书》(又译《京都协议书》、《京都条约》;全称《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

京都议定书》),是人类历史上第一部限制各国温室气体(主要二氧化碳)排放的国际法案。

由联合国气候大会于1997年12月在日本京都通过,故称作《京都议定书》。为《联合国气候

变化框架公约》(united nations framework convention on climate change,unfccc)的

补充条款。是12月在日本京都由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参加国三次会议制定的。其目标是

“将大气中的温室气体含量稳定在一个适当的水平,进而防止剧烈的气候改变对人类造成伤

害”。政府间气候变化小组(intergovernmental panel on climate change,简称ipcc)已经预计从1990年到2100年全球气

温将升高1.4℃—5.8℃。目前的评估显示,京都议定书如

果能被彻底完全的执行,到2050年之前仅可以把气温的升

幅减少0.02℃—0.28℃,正因为如此,许多批评家和环保

主义者质疑京都议定书的价值,认为其标准定得太低根本

不足以应对未来的严重危机。而支持者们指出京都议定书

只是第一步,为了达到unfccc的目标今后还有继续修

改完善,直到达到unfccc 4.2(d)规定的要求为止。

? 目录? 概况

? ? 各国方反应

? ? 普遍但有所区分的责任

? ? 支持意见

? ? 反对意见

? ? 成本效益分析

? ? 相关链接

? ? 外部链接

京都议定书-概况

12月条约在日本京都通过,并于1998年3月16日至1999年3月15日间开放签字,条

约于2005年2月16日开始强制生效,到2005年9月,一共有156个国家通过了该条约(占

全球排放量的61%),引人注目的是美国和澳大利亚没有签署该条约。

条约规定,它在“不少于55个参与国签署该条约并且温室气体排放量达到附件i中规定

国家在1990年总排放量的55%后的第90天”开始生效,这两个条件中,“55个国家”在2002

年5月23日当冰岛通过后首先达到,2004年12月18日俄罗斯通过了该条约后

达到了“55%”的条件,条约在90天后于2005年2月

开始强制生效。

京都议定书-各国方反应

俄罗斯:弗拉基米尔·普京于2004年12月4日签署了

该协议,俄罗斯于12月18日正式通知联合国

签署

了京都议定书。俄罗斯的态度受到了国际社会的密切关注,因为一旦俄罗斯签署了该条

约,条约就会在90天后强制生效(2005年2月16日)。

普京总统早些时候在2004年9月曾经口头表示过支持京都议定书及与俄罗斯相关的内容。

正如大家预期的那样,2004年10月22日俄罗斯国家杜马下院通过了签署该条约,随后上院

也通过了签署该条约。京都议定书制定的限制排放量是以1990年的排放水平作为基准的,

而自1990年以来,由于苏联解体后大多数共和国的经济都大幅下滑,温室气体排放也大幅下

降,所以俄罗斯现在要达标会非常轻松,俄罗斯目前的排放水平大大低于条约要求,事实上

俄罗斯甚至可以通过销售排放指标给那些达标困难的国家,来获得不菲的经济回报。

欧盟:2002年5月31日,欧盟当时的15个正式成员国在联合国签署了相关文件, 欧盟

的原有排放量大约占全球排放量的21%,条约规定要把排放量比1990年减少8%。欧盟一直是

京都议定书的主要支持者,并一直致力于说服那些立场摇摆的国家加入条约。

12月,欧盟建立了一个排放交易系统,交易配额包括六种关键行业:能源、钢铁、水泥、

玻璃、制砖和造纸,这一交易系统可以帮助那些难以达标的国家最终达标。交易价格从2005

年的40欧元每吨会涨到2008年的100欧元/吨。根据目前的交易项目以可以实现到2008年

减少4.7%的排放,超过总目标的一半多。

在对京都议定书的签署问题上欧盟内部几乎没有任何争议。随着原东欧共产主义国家新

加入欧盟,原有的1990年基准指标也大为抬高,相对其他的发达国家,欧盟获得了一些潜在

的好处。

美国:美国作为京都议定书的参与国之一,既不签署该条约也不从条约退出。条约只有

得到美国国会的批准才会对美国有效。

在京都议定书的谈判之前,1997年6月25日美国参议院就以95 票对零票通过了“伯德·哈格尔决议”(s. res. 98),要求美国政府

不得签署同意任何“不同等对待发展中国家和工业化国家的,

有具体目标和时间限制的条约”,因为这会“对美国经济产生严

重的危害”。但1998年11月12日参加谈判的副总统戈尔仍然象

征性的签了字。考虑到参议院当时的态度不可能通过该条约,克林顿政府没有将议定书

提交国会审议。

7月克林顿政府公布了一份经济顾问委员会的报告,这

份报告认为通过和附件i/b以及其他发展中国家之间按照清洁发展机制进行排放交易,

可以使美国减少原先估计花费的60% 就达到京都议定书规定的2012年排放要求。除此之外其他部门

的经济评估,包括国会预算办公室、美国能源部、能源信息管

理局等,却都认为履行京都议定书有可能会大幅降低美国gdp增长。

现总统布什已经说他不会把条约提交国会批准,他表示原则上他并不反对京都议定书的

思想,但是他认为议定书规定的要求太高会损害美国的经济,他强调目前科学界对于气候变

化的研究还没有定论。此外,他对条约的一些细节也不满意,例如,他对把附件i国家和其

他国家区别对待表示不满,他说:“世界第二的温室气体排放国是中国,但是中国却被排除在

京都议定书的限制之外。这是一个需要全世界付出100%努力的问题,我们以及世界其他所有

国家。美国还要在对付气候变化的问题中担任领导地位,但不愿意被需要承担义务的这一有

缺陷条约所束缚。相反,美国政府一贯乐于在有关气候变化的事务中担任领导角色。我们现

在的做法必须和降低大气中温室气体浓度这一长远目标相一致。”

根据美国能源信息管理局公布的资料,2003年中国人均排放二氧化碳0.74吨,比1990

年增长了40%,但与此同时美国的人均二氧化碳排放量达到了5.44吨,将近中国的八倍。全

球已有141个国家和地区签署《京都议定书》,其中包括30个工业化国家。美国人口仅占全

球人口的3%至4%,排放的二氧化碳却占全球排放量的25%以上,是全球温室气体排放量最大

的国家。

6月,美国环保局公布了《2002年气候变化报告》。一些评论人士认为该报告已经在部分

的支持京都议定书,尽管报告本身并没有直接认可该公约。同年晚些时候,曾经调查过京都

议定书法律地位的国会研究人员建议通过unfccc,这样可以利用美国的影响力减少议定书中

包含不利的条款和目标,而且由于总统并不能独立的履行该公约,国会还可以根据自己的需

要制定单独的法律。 6月,美国国务院的文件显示当局认同了埃克森石油公司管理层的观点,

拒绝气候变化的政策有利于公司摆脱财政困难更好的发展,这其中也包括对于京都议定书的态度。另外游说团体“全球气候联合”(global climate coalition)在此也发挥了一定的影响。

在2005年6月的g8会议上,美国政府正式宣布愿意承担“发达国家可以做到的实际承诺,但前提是不损害经济发展”。其实这一承诺和美国政府以前的一贯承诺——到2012年前把“碳密度”降低18%是如出一辙的(碳密度并非指大气中的二氧化碳含量,而是指以gdp 平均的二氧化碳排放量)。有人指出“碳密度”降低18%的实际情况是二氧化碳总排放量在增加。

京都议定书的反对者的核心观点是一旦实施该条约,环境将受益而经济将受害。尽管这是普通人的正常想法,但却是荒谬的。事实是如果美国政府对燃油征收国税的话,反而会大幅度的刺激经济增长(大约每年有1000亿美元)。因为石油生产国(沙特阿拉伯、俄罗斯、委内瑞拉等)现在正由于高油价而赚去巨额利润,每桶原油的开采成本大约只有15美元,而市场销售价高达60美元以上。燃油税将会大幅降低石油的消费,自然也就会降低油价,同时美国政府每年还可以获得2000亿美元的税收。消费者现在必须为别的更节能的技术而花钱(例如采用热泵取暖而不是直接燃油取暖),但是政府可以把征收的燃油税一部分返还给消费者作为这部分投资,这样又可以带动环保企业的发展,最终会为整个行业带来1170亿美元的收益。高油价以及对替代技术的应用会使石油的消费减少9%,仅此已足以使美国达到京都议定书的排放要求。对此更详细的分析请参见和。

加拿大:2002年12月17日,加拿大签署了该公约。与此同时,众多的民意测验显示,对该条约的支持度大约在70%。当然也有反对者,主要是一些商业团体、少数气候研究的科学家和能源业人士,他们大多和美国政府持相同观点;另外也有一些人,是担心“美国不受京都议定书影响”会使加拿大在国际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

到2005年为止,争论还仅限于艾伯塔(加拿大最大的石油产地)政府和联邦政府之间的口水战。但是,还是有国家分裂的疑虑,尤其是艾伯塔地区。

为了减轻这种担心,联邦政府将会争取更多把燃料卖给美国

的指标,尤其是天然气。

澳大利亚:澳大利亚一开始拒绝了签署京都议定书。澳大利

亚总理约翰·霍华德声称该条约会减少澳大利亚人的工作机

会,澳大利亚为减排做的已经够多的了。联邦中的反对党——澳大利亚工党,却完全支持京都议定书,这成为澳大利亚政

治中最严重争论的议题。澳大利亚是世界上第二大的温室气

体排放国。

澳大利亚政府和美国在一起签署了《亚太清洁发展和气候伙伴关系》。

之后,澳大利亚为了达到参加2005年马来西亚东亚峰会的要

求已经补签了京都议定书。

日本:由于该议定书以京都为名,是世界上少数以日本地名

命名的国际重要条约,日本官方与民间普遍以此为荣。日本

不论是政府还是民间,基本上都是全力支持京

都议定书。日本目前也是世界主要发达国家中,绿色能源发展最

进步的国家。

中国:中国政府于2002年9月3日通过签署京都议定书。由于中国

是条约控制框架以外的国家,所以也不受温室气体排放限制。中国外交部发言人刘建超说,“发达国家必须要采取措施,然后发展中国家,好比中国,才必须跟进。”

印度:2002年8月印度签署了京都议定书。由于印度是条约控制框

架以外的国家,所以也不受温室气体排放限制。支持《京都调度室书》的日本民众台湾:由于联合国将台湾视为中国领土的一部分,故同中国大陆、香港和澳门一样不受温室气体排放限制。

但实际上台湾是否能逃过这些限制还是遭到一定的质疑;因为中共可能会在此方面展现出“弹性”以加速台湾产业投资中国(台湾温室气体排放遭到限制造成高耗能产业西进),而中共有借机打击台湾经济的不良纪录。

台湾在二氧化碳排放的表现在发达国家中算是相当糟糕的。原因大致在于能源价格过低。京都议定书-普遍但有所区分的责任

一些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的态度已经在发展中国家中受到了批评。例如,unfccc同意建立一套“普遍但有所区分的责任”,参与国达成了以下共识:

? 无论从历史上还是现在来看,发达国家都是主要的温室气体排放国;

? 发展中国家的人均排放量还是很低的;

? 发展中国家的排放控制应该和他们的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另一方面,中国、印度以及其他的发展中国家目前被京都议定书豁免,是因为他们并没有在工业化时期大量排放温室气体并造成当今全球的气候变化。

然而,有评论者认为,中国、印度、与其他发展中国家将很快成为大量排放温室气体的国家。同时,如果这些国家不被京都议定书限制,则无法达成温室气体的减量。

京都议定书-支持意见

支持京都议定书的人强调减少温室气体排放至关重要,他们认为正是二氧化碳引起全球变暖。参见全球气候变化分析。

凡是本国国会批准了该项条约的国家政府都是支持该条约的。这当中尤为突出的是欧盟和许多环保组织。联合国和一些独立科学研究机构(甚至包括g8国家的科研机构)也都有报告从不同的角度支持京都议定书。

被提议为国际行动日,也是会议举行的时间。这一提议已经被所认可。

美国民间的支持:在美国至少有一个学生组织“kyoto now!”致力于发动学生们的影响来支持京都议定书减少排放的目标。 2004年11月15日为止,九个美国东北部的州加入了“区域温室气体行动”组织(regional greenhouse gas initiative,rggi),这是一个州一级的温室气体交易机制。有人相信通过州一级的项目显示即使联邦政府没有通过京都议定书也同样实现减排,这将会对联邦政府构成压力。正式成员:缅因州、马萨诸塞州、新罕布什尔州、佛蒙特州、罗德岛州、康涅狄格州、纽约州、新泽西州和特拉华州

观察员:宾夕法尼亚州、马里兰州、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和加拿大东部省

京都议定书-反对意见

主要两个反对京都议定书的国家是美国和澳大利亚,双方政府的态度也是基于大多数公众的观点。一些政治家一向对全球变暖与温室气太排放的关系表示质疑,他们认为京都议定书是一个险恶的计划,它或者会延缓世界的工业化民主进程,或者会把财富以他们所谓的“全球社会主义”向第三世界国家转移。持这种意见的都是发达国家的政商首脑,不肯放弃既得利益。

某些批评家说关于全球变暖的根本科学问题还未解决。而另一些批评家则认为京都议定书会阻碍经济增长:

? 美国首都规划委员会

? 美国能源部

? 新西兰国家银行

把京都议定书说成是“危险的简单化,极无效率的,并且在经济上对工作和生活水平具有破坏作用”。但是,莱比锡宣言的签字人大多是非科学家或在气候研究领域并不擅长的人。

有人认为京都议定书对于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做得不够(纽埃岛、库克群岛和瑙鲁在通过条约时加上了这点),并且标准也定得太低,对延缓气候变化的趋势收效甚微。此外,最近对种植“京都森林”或人工植树造林可以减小二氧化碳排放,提高碳排放额度的规定又有了来自科学方面的挑战。最新的证据表明在小树苗生长的最初十年会将泥土中吸收的二氧化碳释放到空气中,不但不会减少二氧化碳,反而造成二氧化碳排放量的增加,而很多工业化国家已经把植树作为提高碳排放额度的重要方法以尽量避免硬性降低能源消耗减排。这一发现又进一步挑战了京都议定书的有效性。但是这一研究还表明十年后的树木对于减少大气中的二氧化碳还是有益的,支持者人认为该研究至多只是为改良排放额度的算法提供了依据,却不足以彻底推翻植树造林对减轻温室效应的好处。

此外,一些理论家预言,即使世界主要工业化国家同意按照议定书规定的限额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整个世界范围内的排放量依然不会减少。如果工业化国家为了达标削减对化石燃料的使用,由于供需情况发生改变会导致世界范围内的煤、石油和天然气价格下跌,然后发展中国家就会增加用量,这些理论家预计非附件i国家对燃料(主要是煤)需求的增长会弥补附件i国家的减少量。但是这种预计却完全出自理论家们的主观想法,而缺少客观依据。

也有人认为京都议定书错误设定了“可持续性”的主要议题。在一方面同意建立一个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国际先例时,另一方面却忽视其他的可持续发展课题,例如减缓非附件i 国家迅速的人口增长率,这显示京都议定书代表了一种反工业化的议程,而不是确实公平的解决气候变化问题。但反对该说法的观点认为京都议定书只负责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和减轻大气温室效应的问题,而其他“可持续性”问题自然有其他相关专业的公约去解决。篇二:京都协议书

今年是中国核准《京都议定书》5周年。诞生于1997年12月的《京都议定书》由149个国家和地区代表在日本京都召开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缔约方第三次会议上制定,它旨在限制发达国家温室气体排放量以抑制全球变暖。《京都议定书》在人类历史上首次以法规形式限制温室气体排放,规定在2008年至2012年间,发达国家的二氧化碳等6种温室气体的排放量将在1990年的基础上平均减少5.2%。 1992年,中国签署《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1993年批准了这一公约。1998年5月29日,中国签署《京都议定书》。2002年9月3日,时任国务院总理朱镕基宣布,中国已核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京都议定书》。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中国深知自己肩上的责任,将坚持不懈地做出努力,义无反顾地承担起责任。

2005年2月16日,《京都议定书》正式生效。议定书的生效是人类社会在防范全球气候变暖国际合作中的一个重要里程碑,标志着人类社会应对气候变化的努力进入新阶段。中国政府表示,中国愿与国际社会一道,在可持续发展的框架下,积极寻求应对气候变化的有效途径。

尽管依据共同但有区别责任的原则,《京都议定书》没有为中国等发展中国家规定具体的减排目标,《京都议定书》的生效并没有立即给现在的中国带来切实压力,但它对未来中国影响巨大。

目前,中国正处于经济高速发展时期。人口、资源与环境成为21世纪中国面临的主要问题。巨大的人口意味着,相比世界上其他经济体,中国在实现工业化过程中所需要的材料生产和消费都要大;中国经济增长速度一直保持快速增长的趋势。中国有庞大的农村人口,存在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城市化和工业化是必由之路。中国在交通、供水、污水处理和其他许多方面的基础设施仍不完善。在大规模的基础设施建设和居民生活水平提高的有力拉动下,中国的原材料生产正在以前所未有的规模飞速发展。电力、钢铁、机械设备、汽车、造船、化工、电子、建材等工业成为国民经济增长的主要动力。这一特征意味着中国工业在较长一段时间内不可避免地要大量消耗能源和资源。中国70%的能源消耗来自于煤炭,这使得中国

的co2排放的强度会比其他的国家更多,从1990年至2001年,中国co2净排放增长量达8.23亿吨,占世界总增长量的27%。甚至2009年的时候co2的排放将会超过美国成为世界第一。其他温室气体的排放也居世界前列,这都使中国面临巨大的压力和挑战。

未来20-50年间,中国处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关键时刻。无论是出于保护我们所处的地球生存状态、对人类负责的考虑还是出于中国自身发展的考虑,中国的选择都只能是继续化压力为动力,在工业化发展和温室气体减排之间进行平衡,寻求协调发展的道路。

在《京都议定书》生效的背景下,中国惟有更坚定地走低资源耗用、低污染排放的新型工业化发展的道路,并逐步转变投资拉动型的经济增长模式,同时加大环境保护执法力度。中国也将与国际社会一道,探讨适合各国国情并能充分调动各国积极性的对付气候变化的办法。

中国被视为最具潜力的cdm市场,约占全球市场的40-50%。中国已经建立cdm的管理机构,颁布了“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暂行办法”。

刚刚闭幕的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代表大会将“科学发展观”写进了中国共产党党章,根据这一发展观,人类发展与环境的和谐是追求的重要目标,这也充分表明,中国的执政党和中国政府将会一如既往地与国际社会合作,为保持一个绿色而健康的地球做出努力。

cdm 在中国

清洁发展机制(cdm)是《京都议定书》第十二条确定的一个基于市场的灵活机制,其核心内容是允许附件一缔约方(即发达国家)与非附件一国家(即发展中国家)合作,在发展中国家实施温室气体减排项目。

中国被视为最具潜力的cdm市场,约占全球市场的40-50%。中国已经建立cdm的管理机构,颁布了“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暂行办法”。

2002年cdm项目进入中国。截至今年9月21日,国家发改

委批准的cdm项目842个。截至10月30日,在cdm执行理事会成功注册的中国cdm项目达到125个,已获cers签发的中国cdm项目23个,总签发量20182867吨。

中国政府对在中国境内开展的 cdm 项目活动有如下要求:应符合中国的可持续发展战略和政策,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总体要求;实施 cdm 项目活动不应使中国承担《公约》和《京都议定书》规定之外的任何新的义务;在中国开展 cdm 项目合作须经中国政府批准;发达国家缔约方用于 cdm 项目的资金,应额外于现有的官方发展援助资金和其在《公约》下承担的资金义务;cdm 项目活动应该促进环境友好技术的转移;cdm 项目活动的实施应该保证透明、高效和可追究的责任;当前, cdm 合作的重点领域是以提高能源效率、开发利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及回收利用甲烷和煤层气为主。

cdm项目要经过四个程序:a) 项目承担单位直接或者通过相关机构和地方政府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交申请,同时提交 cdm 项目设计文档及其他所需材料;b) 国家发改委邀请外部专家对建议的项目活动进行评审,并向国家 cdm 项目审核理事会提交评审报告;c) 审核理事会对建议的 cdm 项目进行审核,并通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合格的项目;d) 国家发改委会同科技部和外交部共同批准该项目活动,并且由发改委出具项目批准文件,并将此决定通知项目承担

单位。

通过参与cdm项目,发达国家的政府可以获得项目产生的全部或者部分经核证的减排量,并用于履行其在《京都议定书》下的温室气体减限排义务。对于发达国家的企业而言,获得的cers可以用于履行其在国内的温室气体减限排义务,也可以在相关的市场上出售获得经济收益。

由于获得cers的成本远低于其采取国内减排行动的成本,发达国家政府和企业通过参加cdm项目可以大幅度降低其实现减排义务的经济成本。对于发展中国家而言,通过参加cdm

项目合作可以获得额外的资金和/或先进的环境友好技术,从而可以促进本国的可持续发展。因此,cdm是一种“双赢”的机制。

1997年12月,149个国家和地区的代表在日本京都举行《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缔约方第三次会议。通过艰苦谈判,代表们通过了旨在限制发达国家温室气体排放量、抑制全球范围内气候持续变暖的《京都议定书》。《京都协议书》规定,所有发达国家在2008年—2012年间必须将温室气体的排放量比1990年削减5.2%。其中,欧盟削减8%,美国削减7%,日本削减6%,加拿大削减6%。但该议定书允许澳大利亚增加8%的温室气体排放量,挪威增加1%,冰岛增加10%。俄罗斯可维持1990年的排放水平。篇三:京都协议书第一条为本议定书的目的,《公约》第一条所载定义应予适用。此外:

1.“缔约方会议”指《公约》缔约方会议。

2.“公约”指1992年5月9日在纽约通过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

3.“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指世界气象组织和联合国环境规划署1998年联合设立的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4.“蒙特利尔议定书”指1987年9月16日在蒙特利尔通过、后经调整和修正的《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5.“出席并参加表决的缔约方”指出席会议并投赞成票或反对票的缔约方。

6.“缔约方”指本议定书缔约方,除非文中另有说明。7.“附件一所列缔约方”指《公约》附件一所列缔约方,包括可能作出的修正,或指根据《公约》第四条第2款(g)项作出通知的缔约方。

第二条1.附件一所列每一缔约方,在实现第三条所述关于其量化的限制和减少排放的承诺时,为促进可持续发展,应:

(a)根据本国情况执行和/或进一步制订政策和措施,诸如:

(一)增强本国经济有关部门的能源效率;

(二)保护和增强《蒙特利尔议定书》未予管制的温室气体的汇和库,同时考虑到其依有关的国际环境协议作出的承诺;促进可持续森林管理的做法、造林和再造林;

(三)在考虑到气候变化的情况下促进可持续农业方式;

(四)研究、促进、开发和增加使用新能源和可再生的能源、二氧化碳固碳技术和有益于环境的先进的创新技术;

(五)逐步减少或逐步消除所有的温室气体排放部门违背《公约》目标的市场缺陷、财政激励、税收和关税免除及补贴,并采用市场手段;

(六)鼓励有关部门的适当改革,旨在促进用以限制或减少《蒙特利尔议定书》未予管制的温室气体的排放的政策和措施;

(七)采取措施在运输部门限制和/或减少《蒙特利尔议定书》未予管制的温室气体排放;

(八)通过废物管理及能源的生产、运输和分配中的回收和利用限制和/或减少甲烷排放;

(b)根据《公约》第四条第2款(e)项第(一)目,同其它此类缔约方合作,以增强它们依本条通过的政策和措施的个别和合并的有效性。为此目的,这些缔约方应采取步骤分享它们关于这些政策和措施的经验并交流信息,包括设法改进这些政策和措施的可比性、透明度和有效性。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应在第一届会议上或在此后一旦实际可行时,审议便利这种合作的方法,同时考虑到所有相关信息。

2.附件一所列缔约方应分别通过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和国际海事组织作出努力,谋求限制或减少航空和航海舱载燃料产生的《蒙特利尔议定书》未予管制的温室气体的排放。

3.附件一所列缔约方应以下述方式努力履行本条中所指政策和措施,即最大限度地减少各种不利影响,包括对气候变化的不利影响、对国际贸易的影响,以及对其它缔约方??尤

其是发展中国家缔约方和《公约》第四条第8款和第9款中所特别指明的那些缔约方的社会、环境和经济影响,同时考虑到《公约》第三条。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可以酌情采取进一步行动促进本款规定的实施。

4.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如断定就上述第1款(a)项中所指任何政策和措施进行协调是有益的,同时考虑到不同的国情和潜在影响,应就阐明协调这些政策和措施的方式和方法进行审议。

第三条1.附件一所列缔约方应个别地或共同地确保其在附件a中所列温室气体的人为二氧化碳当量排放总量不超过按照附件b中所载其量化的限制和减少排放的承诺和根据本条的规定所计算的其分配数量,以使其在2008年至2012年承诺期内这些气体的全部排放量从1990年水平至少减少5%。

2.附件一所列每一缔约方到2005年时,应在履行其依本议定书规定的承诺方面作出可予证实的进展。

3.自1990年以来直接由人引起的土地利用变化和林业活动??限于造林、重新造林和砍伐森林??产生的温室气体源的排放和汇的清除方面的净变化,作为每个承诺期碳贮存方面可核查的变化来衡量,应用以实现附件一所列每一缔约方依本条规定的承诺。与这些活动相关的温室气体源的排放和汇的清除,应以透明且可核查的方式作出报告,并依第七条和第八条予以审评。

4.在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第一届会议之前,附件一所列每缔约方应提供数据供附属科技咨询机构审议,以便确定其1990年的碳贮存并能对其以后各年的碳贮存方面的变化作出估计。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应在第一届会议或在其后一旦实际可行时,就涉及与农业土壤和土地利用变化和林业类各种温室气体源的排放和各种汇的清除方面变化有关的哪些因人引起的其它活动,应如何加到附件一所列缔约方的分配数量中或从中减去的方式、规则和指南作出决定,同时考虑到各种不确定性、报告的透明度、可核查性、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方法学方面的工作、附属科技咨询机构根据第五条提供的咨询意见以及《公约》缔约方会议的决定。此项决定应适用于第二个和以后的承诺期。一缔约方可为其第一个承诺期这些额外的因人引起的活动选择适用此项决定,但这些活动须自1990年以来已经进行。

5.其基准年或基准期系根据《公约》缔约方会议第二届会议第9/cp.2号决定确定的、正在向市场经济过渡的附件一所列缔约方,为履行其依本条规定的承诺,应使用该基准年或基准期。正在向市场经济过渡但尚未依《公约》第十二条提交其第一次国家信息通报的附件一所列任何其它缔约方,也可通知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它有意为履行其依本条规定的承诺使用除1990年以外的某一历史基准年或基准期。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应就此种通知的接受与否作出决定。

6.考虑到《公约》第四条第6款,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应允许正在向市场经济过渡的附件一所列缔约方在履行其除本条规定的那些承诺以外的承诺方面有一定程度的灵活性。7.在从2008年至2012年第一个量化的限制和减少排放的承诺期内,附件一所列每一缔约方的分配数量应等于在附件b中对附件a所列温室气体在1990年或按照上述第5款确定的基准年或基准期内其人为二氧化碳当量的排放总量所载的其百分比乘以5。土地利用变化和林业对其构成1990年温室气体排放净源的附件一所列那些缔约方,为计算其分配数量的目的,应在它们1990年排放基准年或基准期计入各种源的人为二氧化碳当量排放总量减去1990年土地利用变化产生的各种汇的清除。

8.附件一所列任一缔约方,为上述第7款所指计算的目的,可使用1995年作为其氢氟碳化物、全氟化碳和六氟化硫的基准年。9.附件一所列缔约方对以后期间的承诺应在对本议定书附件b的修正中加以确定,此类修正应根据第二十一条第7款的规定予以通

过。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应至少在上述第1款中所指第一个承诺期结束之前七年开始审议此类承诺。

10.一缔约方根据第六条或第十七条的规定从另一缔约方获得的任何减少排放单位或一个分配数量的任何部分,应计入获得缔约方的分配数量。

11.一缔约方根据第六条和第十七条的规定转让给另一缔约方的任何减少排放单位或一个分配数量的任何部分,应从转让缔约方的分配数量中减去。

12.一缔约方根据第十二条的规定从另一缔约方获得的任何经证明的减少排放,应记入获得缔约方的分配数量。

13.如附件一所列一缔约方在一承诺期内的排放少于其依本条确定的分配数量,此种差额,应该缔约方要求,应记入该缔约方以后的承诺期的分配数量。

14.附件一所列每一缔约方应以下述方式努力履行上述第一款的承诺,即最大限度地减少对发展中国家缔约方、尤其是《公约》第四条第8款和第9款所特别指明的那些缔约方不利的社会、环境和经济影响。依照《公约》缔约方会议关于履行这些条款的相关决定,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应在第一届会议上审议可采取何种必要行动以尽量减少气候变化的不利后果和/或对应措施对上述条款中所指缔约方的影响。须予审议的问题应包括资金筹措、保险和技术转让。

第四条1.凡订立协定共同履行其依第三条规定的承诺的附件一所列任何缔约方,只要其依附件a中所列温室气体的合并的人为二氧化碳当量排放总量不超过附件b中所载根据其量化的限制和减少排放的承诺和根据第三条规定所计算的分配数量,就应被视为履行了这些承诺。分配给该协定每一缔约方的各自排放水平应载明于该协定。

2.任何此类协定的各缔约方应在它们交存批准、接受或核准本议定书或加入本议定书之日将该协定内容通知秘书处。其后秘书处应将该协定内容通知《公约》缔约方和签署方。

3.任何此类协定应在第三条第7款所指承诺期的持续期间内继续实施。

4.如缔约方在一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的框架内并与该组织一起共同行事,该组织的组成在本议定书通过后的任何变动不应影响依本议定书规定的现有承诺。该组织在组成上的任何变动只应适用于那些继该变动后通过的依第三条规定的承诺。

5.一旦该协定的各缔约方未能达到它们的总的合并减少排放水平,此类协定的每一缔约方应对该协定中载明的其自身的排放水平负责。

6.如缔约方在一个本身为议定书缔约方的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

的框架内并与该组织一起共同行事,该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的每一成员国单独地并与按照第二十四条行事的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一起,如未能达到总的合并减少排放水平,则应对依本条所通知的其排放水平负责。

第五条1.附件一所列每一缔约方,应在不迟于第一个承诺期开始前一年,确立一个估算《蒙特利尔议定书》未予管制的所有温室气体的各种源的人为排放和各种汇的清除的国家体系。应体现下述第2款所指方法学的此类国家体系的指南,应由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第一届会议予以决定。

2.估算《蒙特利尔议定书》未予管制的所有温室气体的各种源的人为排放和各种汇的清除的方法学,应是由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所接受并经《公约》缔约方会议第三届会议所议定者。如不使用这种方法学,则应根据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第一届会议所议定的方法学作出适当调整。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除其它外,应基于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的工作和附属科技咨询机构提供的咨询意见,定期审评和酌情修订这些方法学和作出调整,同时充分考虑到《公约》缔约方会议作出的任何有关决定。对方法学的任何修订或调整,应只用于为了在继该修订后通过的任何承诺期内确定依第三条规定的承诺的遵守情况。3.用以计算附件a所列温室气体的各种源

的人为排放和各种汇的清除的全球升温潜能值,应是由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所接受并

经《公约》缔约方会议第三届会议所议定者。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

议,除其它外,应基于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的工作和附属科技咨询机构提供的咨询意

见,定期审评和酌情修订每种此类温室气体的全球升温潜能值,同时充分考虑到《公约》缔

约方会议作出的任何有关决定。对全球升温潜能值的任何修订,应只适用于继该修订后所通

过的任何承诺期依第三条规定的承诺。

第六条1.为履行第三条的承诺的目的,附件一所列任一缔约方可以向任何其它此类

缔约方转让或从它们获得由任何经济部门旨在减少温室气体的各种源的人为排放或增强各种

汇的人为清除的项目所产生的减少排放单位,但:

(a)任何此类项目须经有关缔约方批准;

(b)任何此类项目须能减少源的排放,或增强汇的清除,这一减少或增强对任何以其

它方式发生的减少或增强是额外的;

(c)缔约方如果不遵守其依第五条和第七条规定的义务,则不可以获得任何减少排放

单位;

(d)减少排放单位的获得应是对为履行依第三条规定的承诺而采取的本国行动的补充。

篇四:京都协议书

京都协议书

本议定书各缔约方,作为《联合国气候变化纲要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缔约方,为

实现《公约》第二条所述的最终目标,回顾《公约》的各项规定,在《公约》第三条的指导

下,按照《公约》缔约方会议第一届会议在第i/cp.1号决定中通过的柏林授权,兹协议如下:第一条定义

为本议定书的目的,《公约》第一条所载定义应予适用,此外:

1.缔约方会议指《公约》缔约方会议。t 2.公约指1992年5月9日在纽约通过的《联合国气候变化纲要公约》。

3.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指世界气象组织和联合国环境规划署

4.1988年联合设立的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

5.蒙特利尔议定书指1987年9月16日在蒙特利尔通过、后经调整和修正的《关于消耗

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_ 6.出席并参加表决的缔约方指出席会议并投赞成票或反对票的缔约方。

7.缔约方指本议定书缔约方,除非文中另有说明。

8.附件一所列缔约方指《公约》附件一所列缔约方,包括可能做出的修正,或指根据《公

约》第四条第2款(g)项做出通知的缔约方。

第二条政策与措施

附件一所列每一缔约方,在实现第三条所述关于其量化的限制和减少排放的承诺时,为

促进可持续发展,应:

a.根据本国情况执行和/或进一步制订政策和措施,诸如:

(一)增强本国经济有关部门的能源效率;

(二)保护和增强《蒙特利尔议定书》未予管制的温室气体的汇和库,同时考虑到其依

有关的国际环境协议做出的承议;促进可持续森林管理的做法、造林和再造林;

(三)在考虑到气候变化的情况下促进可持续农业方式;

(四)研究、促进、开发和增加使用新能源和可再生的能源、二氧化碳固定技术和有益

于环境的先进的创新技术;

(五)逐渐减少或逐步消除所有造成温室气体排放部门违背《公约》目标的市场缺陷、

财政激励、税收和关税免除及补贴,并采用市场手段;

(六)鼓励有关部门的适当改革,旨在促进用以限制或减少《蒙特利尔议定书》未予管

制的温室气体的排放政策和措施;

(七)在运输部门采取措施以限制和/或减少《蒙特利尔议定书》未予管制的温室气体

排放;

(八)透过废弃物管理以及能源生产、运输和分配中的回收和使用以限制和/或减少甲烷

的排放;

b.根据《公约》第四条第2款(e)项第(i)目,同其它此类缔约方合作,以增强它们依本

条通过的政策和措施的个别和合作的有效性。为此目的,这些缔约方应采取步骤分享它们关

于这些政策和措施的经验并交流信息,包括设法改进这些政策和措施的可比性、透明度和有

效性,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应在第一届会议上或在此后一旦实

际可行时,审议便利这种合作的方法,同时考虑到所有相关信息。

2.附件一所列缔约方应分别透过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和国际海事组织作出努力,谋求限制

或减少航空和航海舱载燃料产生的《蒙特利尔议定书》未予管制的温室气体的排放。

3.附件一所列缔约方应以下述方式努力履行本条中所指政策和措施,即最大限制地减少

各种

不利影响,包括对气候变化的不利影响、对国际贸易的影响、以及对其它缔约方-尤其

是开发中国家缔约方和《公约》第四条第8款和第9款中所特别指明的那些缔约方的社会、

环境和经济影响,同时考虑到《公约》第三条。作为本议书定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

会议可以酌情采取进一步行动促进本款规定的实施。

4.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如断定就上述第1款(a)中所指任何

政策和措施进行协调是有益的,同时考虑到不同的国情和潜在影响,应就阐明协调这些政策

和措施的方式和方法进行审议。

第三条量化的限制和减少排放的承诺

1.附件一所列缔约方应个别地或共同地确保其在附件a中所列温室气体的人为二氧化碳

当量排放总量不超过按照附件b中量化的限制和减少排放的承诺以及根据本条规定所计算的

分配数量,以使其在2008年至2012年承诺期内这些气体的全部排放量从1990年水平至少减

少5%。

2.附件一所列每一缔约方到2005年时,应在履行其依本议定书规定的承诺方面作出可

予证实的进展。

3.自1990年以来直接由人引起的土地利用变化和林业活动-限于造林、重新造林和砍

伐森林-产生的温室气体源的排放和汇的清除方面的净变化,作为每个承诺期碳贮存方面可

查核的变化来衡量,应用以实现附件一所列每一缔约方依本条规定的承诺。与这些活动相关

的温室气体源的排放和汇的清除,应以透明且可查核的方式作出报告,并依第七条和第八条

予以审评。 6o0m!u2m:s.y3| 4.在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第一届会议之前,附件一所列每缔

约方应提供数据供附属科技咨询机构审议,以便确定其1990年的碳贮存并能对其以后各年的

碳贮存方面的变化作出估计。作为本议定书缔约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应在第一届会

议或在其后一旦实际可行时,就涉及与农业土壤和土地利用变化和林业类各种温室气体源的

排放和各种汇的清除方面变化有关的哪些因人引起的其它活动,应如何加到附件一所列缔约

方的分配数量中或从中减去的方式、规则和指南作出决定,同时考虑到各种不确定性、报告

的透明度、可查核性、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方法学方面的工作、附属科技咨询机构根

据第五条提供的咨询意见以及《公约》缔约方会议的决定。此项决定应适用于第二个和以后

的承诺期。一缔约方可为其第一个承诺期这些额外的因人引起的活动选择适用此项决定,但

这些活动须自1990年以来已经进行。

5.其基准年或基准期系根据《公约》缔约方会议第二届会议第9/cp.2号决定确定的,附件一所列的正在向市场经济过渡缔约方,为履行其依本条规定的承诺,应使用该基准年或基准期,正在向市场经济过渡但尚未依《公约》第十诺,应使用该基准年或基准期,正在向市场经济过渡但尚未依《公约》第十二条提交其第一次国家通讯的附件一所列任何其它缔约方,也可通知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它有意为履行其依本条规定的承诺使用除1990年以外的某一历史基准年或基准期。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应就此种通知的接受与否作出决定。

6.考虑到《公约》第四条第6款,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应允许附件一所列的正在向市场经济过渡的缔约方在履行其除本条规定的那些承诺以外的承诺方面有一定程度的灵活性。

7.在从2008年至2012年第一个量化的限制和减少排放的承诺期内,附件一所列每个一缔约方的分配数量应等于在附件b中对附件a所列温室气体在1990年或按照上述第5款确定的基准年或基准期内其人为二氧化碳当量的排放总量所载的其百分比乘以5。土地利用变化和林业对其构成1990年温室气体排放净源的附件一所列那些缔约方,为计算其分配数量的目的,应在它们1990年排放基准年或基准期计入各种源的人为二氧化碳当量排放总量减去1990年土地利用变化产生的各种汇的清除。

8.附件一所列任一缔约方,为上述第7款所指计算的目的,可使用1995年作为其氢氟碳化物、全氟化碳和六氟化硫的基准年。

9.附件一所列缔约方对以后期间的承诺应在本议定书附件b的修正中加以确定,此类修正应根据第二十一条第7款的规定予以通过。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应至少在上述第1款中所指第一个承诺期结束之前七年开始审议此类承诺。

10.一缔约方根据第六条或第十七条的规定从另一缔约方获得的任何减少排放单位或一个分配数量的任何部分,应计入获得缔约方的分配数量。

11.一缔约方根据第六条和第十七条的规定转让给另一缔约方的任何减少排放单位或一缔约方根据第六条和第十七条的规定转让给另一缔约方的任何减少排放单位或一个分配数量的任何部分,应从转让缔约方的分配数中减去。

12.一缔约方根据第十二条的规定从另一缔约方获得任何经证明的减少排放,应记入获得缔约方的分配数量。

13.如附件一所列一缔约方在一承诺期内的排放少于其依本条确定的分配数量,此种差额,应该缔约方要求,应记入该缔约方以后的承诺期的分配数量。

14.附件一所列每一缔约方应以下述方式努力履行上述第一款的承诺,即最大限度地减少对开发中国家缔约方,尤其是《公约》第四条第8款和第9款所特别指明的那些缔约方不利的社会、环境和经济影响。依照《公约》缔约方会议关于履行这些条款的相关决定,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应在第一届会议上审议可采取何种必要行动以尽量减少气候变化的不利后果和/或对应措施对上述条款中所指缔约方的影响,须予审议的问题应包括资金筹措、保险和技术转让。

第四条共同履行承诺

1.凡订立协议共同履行其依第三条规定的承诺的附件一所列任何缔约方,只要其依附件a中所列温室气体的合并的人为二氧化碳当量排放总量不超过附件b中所载根据其量化的限制和减少排放的承诺和根据第三条规定所计算的分配数量,就应被视为履行了这些承诺,分配给该协议每一缔约方的各自排放水平应载明于该协议。

2.任何此类协议的各缔约方应在它们交存批准、接受或核准本议定书或加入本议定书之日将该协议内容通知秘书处。其后秘书处应将该协议内容通知《公约》缔约方和签署方。

3.任何此类协议应在第三款第7款所指承诺期的持续期间内继续实施。

4.如缔约方在某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的框架内并与该组织一起共同行事,该组织的组成

在本议定书通过后的任何变动不应影响依本议定书规定的现有承诺。该组织在组成上的任何

变动只应适用于那些继该变动后通过的依第三款规定的承诺。

5.一旦该协议的各缔约方未能达到它们的整体合并减少排放水平,此类协议的每一缔约

方应对该协议中载明的其自身的排放水平负责。能源环保论坛8b1f$s!c:a 6.如缔约方在一个本身为议定书缔约方的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的框架内并与该组织一起

共同行事,该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的每一成员国单独地并与按照第二十四条行事的区域经济

一体化组织一起,如未能达到总体合并减少排放水平,则应对依本条所通知的其排放水平负

责。

第五条方法问题

1.附件一所列每一缔约方,应在不晚于第一个承诺期开始前一年,确立一个国家层级系

统来估算《蒙特利尔议定书》未予管制的所有温室气体的各种源的人为排放和各种汇的清除。

下述第2款所指方法学的此类国家系统的指南,应由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

约方会议第一届会议予以决定。

2.估算《蒙特利尔议定书公约》未予管制的所有温室气体的各种源的人为排放和各种汇

的清

除的方法学,应是由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所接受并经《公约》缔约方会议的《公

约》缔约方会议第一届会议所议定的方法学作出适当调整。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

约》缔约方会议,除其它外,应基于政府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的工作和附属科技咨询机构提

供的咨询意见,定期审评和酌情修订这些方法学的任何修订或调整,应只用于为了在继该修

订后通过的任何承诺期内确定依

第三条规定的承诺的遵守情况。

3.用以计算附件a所列温室气体的各种源的人为排放和各种汇的清除的全球升温潜能值,

应是由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所接受并经《公约》缔约方会议第三届会议所议定者。作

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除其它外,应基于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

会的工作和附属科技咨询机构提供的咨询意见,定期审议和酌情修订每种此类温室气体的全

球升温潜能值,同时充分考虑到《公约》缔约方会议作出的任何有关决定。对全球升温潜能

值的任何修订,应只适用于继该修订后所通过的任何承诺期依第三条规定的承诺。

第六条减少排放单位的转移和获得(联合履约)

1.为履行第三条的承诺的目的,附件一所列任一缔约方可以向任何其它此类缔约方转让

或从它们获得由任何经济部门旨在减少温室气体的各种源的人为排放或增强各种汇的人为清

除项目所产生的减少排放单位,但:

a.任何此类项目须经有关缔约方批准;

b.任何此类项目须能减少源的排放,或增强汇的清除,这一减少或增强对任何以其它方

式发生的减少或增强是额外的;

c.缔约方如果不遵守其依第五条和第七条规定的义务,则不可以获得任何减少排放单位;

d.减少排放单位的获得应是对为履行依第三条规定的承诺而采取的本国行动的补充。

2.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可在第一届会议或在其后一旦实际

可行时,为履行本条,包括为核查和报告进一步制订指南。

3.附件一所列一缔约方可授权法律实体在该缔约方的负责下参加可导致依本条产生、转

让或获得减少排放单位的行动。]

4.如依第八款的有关规定查明附件一所列一缔约方履行本条所指的要求有问题,减少排

放单位的转让和获得可在查明问题后继续进行,但在任何遵守问题获得解决之前,一缔约方

不可使用任何减少排放单位来履行其依第三条的承诺。

第七条信息通报

1.附件一所列每一缔约方应在其根据《公约》缔约方会议的相关决定提交的《蒙特利尔

议定书》未予管制的温室气体的各种源的人为排放和各种汇的清除的年度清单内,载列将根

据下述第4款确定的为确保遵守第三条的目的而必要的补充信息。

2.附件一所列每一缔约方应在其依《公约》第十二条提交的国家通讯中载列根据下述第

4款确定的必要补充信息,以示其遵守本议定书所规定承诺的情况。

3.附件一所列每一缔约方应自本议定书对其生效后的承诺期第一年根据《公约》提交第

一次清单始,每年提交上述第1款所要求的信息。每一此类缔约方应提交上述第2款所要求

的信息,作为在本议定书对其生效后和在依下述第4款规定通过指南后应提交的第一次国家

通讯的一部分。其后提交本条所要求的信息的频过指南后应提交的第一次国家通讯的一部分。

其后提交本条所要求的信息的频率,应由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予

以确定,同时考虑到《公约》缔约方会议就提交国家通讯所决定的任何时间表。能源环保论

坛9m8y4oct9i

4.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应在第一届会议上通过并在其后定

期审评编制本条所要求信息的指南,同时考虑到《公约》缔约方会议通过的附件一所列缔约

方编制国家通讯的指南。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还应在第一个承

诺期之前就计算分

配数量的方式作出决定。

第八条信息的审查

1.附件一所列每一缔约方依第七条提交的国家通讯,应由专家审评组根据《公约》缔约

方会议相关决定并依照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依下列第4款为此目

的所通过的指南予以审评。附件一所列每一缔约方依第七条第1款提交的信息,应作为排放

清单和分配数量的年度汇编和计算的一部分予以审评。此外,附件一所列每一缔约方依第七

条第2款提交的信息,应作为信息通报审评的一部分予以审评。能源环保论

坛!`u*t(s,}(t$c:p9}$w 2.专家审评组应根据《公约》缔约方会议为此目的提供的指导,由秘书处进行协调,并

由从《公约》缔约方和在适当情况下政府间组织提名的专家中遴选出的成员组成。

4.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应在第一届上通过并在其后定期审

评关于由专家审评组审评本议定书履行情况的指南,同时考虑到《公约》缔约方会议的相关

决定。

5.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应在附属履行机构并酌情在附属科

技咨询机构的协助下审议:

a.缔约方按照第七条提交的信息和按照本条进行的专家审评的报告;

b.秘书处根据上述第3款列明的那些履行问题,以及缔约方提出的任何问题。

6.根据对上述第5款所指信息的审议情况,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

会议,应就任何事项作出为履行本议定书所要求的决定。

第九条本议定书的审评

1.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应参照可以得到的关于气候变化及

其影响的最佳科学信息和评估,以及相关的技术,社会和经济信息,定期审评本议定书。这

些审评应同依《公约》、特别是《公约》第四条第2款(d)和第七条第2款(a)项所要求的那些

相关审评进行协调。在这些审评的基础上,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的《公约》缔约方会议应

采取适当行动。

2.第一次审评应在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第二届会议上进行,

进一步的审评应定期适时进行。

第十条继续维持现有承诺的履行

所有缔约方,考虑到它们的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以及它们特殊的国家和区域发展优先级、

目标和情况,在不对未列入附件一的缔约方引入任何新的承诺、但重申依《公约》第四条第

1款规定的现有承诺并继续促进履行这些承诺以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情况下,考虑到《公约》

第四条第3款、第5款和第7款,应:

1.在相关时并在可能范围内,制订符合成本效益的国家的方案以及在适当情况下区域的

方案,以改进可反映每一缔约方社会经济状况的地方排放因素、活动数据和/或模式的质量,

用以编制和定期更新《蒙特利尔议定书》未予管制的温室气体的各种源的人为排放和各种汇

的清除的国家清单,同时采用将由《公约》缔约方会议议定的可比方法,并与《公约》缔约

方会议通过的国家通讯编制指南相一致;

2.制订、执行、公布和定期更新载有减缓气候变化措施和有利于充分适应气候变化措施

的国家方案以及在适当情况下的区域方案:

a.此类方案,除其它外,将涉及能源、运输和工业部门以及农业、林业和废弃物管理。

此外,篇五:京都协议书和环境气候会议

京都协议书和环境气候会议:

2011年12月11日,经过14天的马拉松会谈,《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下称《公

约》)第17次缔约方会议暨《京都议定书》(下称《议定书》)第7次缔约方会议终于落下帷

幕。和以往的气候大会不一样,本次大会取得了实质性突破:一是坚持了《公约》、《议定书》

和“巴厘路线图”授权,坚持了双轨谈判机制,坚持了“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二是

就发展中国家最为关心的《议定书》第二承诺期作出了安排;三是在资金问题上取得了重要

进展,启动了绿色气候基金;四是在《坎昆协议》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了适应、技术、

能力建设和透明度的机制安排;五是深入讨论了2020年后进一步加强公约实施的安排,并明

确了相关进程,向国际社会发出积极信号。

在中国和印度等国的力争下,会议的对发展中国家总体有利,大会通过的文件没有使用

欧盟提出的“路线图”、“法律效力”等词句,而改为“进程”和“法律框架”;明确了绿色气

候基金的资金来源将以西方的政府资金为主,企业投资为辅,而发展中国家将在自愿的原则

下提供力所能及的援助。

通过这次会议,暴露出了美国与欧盟的分歧正在加剧,并且公开化。欧盟公开指责美国

在气候变暖问题上采取不负责任的态度。而美国则表示对欧盟提出的“路线图”不感兴趣。

而相较于两国的明争暗斗,中国的表现则可圈可点。中国代表在会上的发言中,坚持了

两个核心要求:必须坚持《议定书》第二承诺期和落实资金援助。中国在本次大会上代表广

大发展中国家明确表明了立场,坚持了原则,显示中国是一个负责任的大国。并且在行动上,

中国也走在了许多国家前头,特别是中国在“十二五规划”中明确地制定了节能减排的目标,

为其他国家树立了榜样。

值得一提的是,虽然会前各界都认为此次会议是《京都议定书》的葬身之地,但是在中

国、印度等国的坚持下,《议定书》第二承诺期的排放指标制定完成,并且正式确立在2013 年生效。

由于《议定书》第一承诺期将于2012年年底到期,如何保证发达国家签署第二承诺期成

《议定书》

为德班气候大会的关键问题。根据会议达成的有关发达国家进一步减排承诺的文件,

第二承诺期将于2013年1月1日起生效,到2017年12月31日结束,目标是发达国家到2020

年将温室气体排放总量在1990年的基础上减少25%至40%。

与此同时,文件呼吁《议定书》发达国家缔约方在2012年5月1日前提交各国的量化减

排目标,然后经进一步减排特设工作组讨论,提交下届气候大会并通过各国的量化减排目标。

但加拿大、日本、俄罗斯此前已明确表示不签第二承诺期,美国也一直拒绝承诺强制减排,

因此第二承诺期主要由欧盟国家参与。

不过,尽管德班大会成果积极,但远难称完美,仍留下问题待明年的卡塔尔气候大会解决。

地沟油:

地沟油,泛指在生活中存在的各类劣质油,如回收的食用油、反复使用的炸油等,长期食用可能会引发癌症,对人体的危害极大。而因为地沟油几乎没有成本,导致了相当多的人以倒卖地沟油为生,致使大量的地沟油重返了餐桌。据有关专家统计,每年返回餐桌的地沟油甚至达到百万吨级!在利益的驱使下,地沟油制售由小作坊变成了大工厂产业分工细化为掏捞、粗炼、倒卖、深加工、批发、零售等多个环节,“地沟油”生意不但打不死,甚至还越做越大。

食品安全整顿工作一直是我国政府部门重点监管的对象,为什么长期以来发生的“地沟油”事件屡打不绝呢?中公教育专家提醒广大考生,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一是利益的驱动。一些黑心经营者将“地沟油”非法贩卖,回馈的利润高达十几甚至几十倍,从而诱使一些人为了利益,昧着自己的良心,从中赚取高额利润。

二是立法体系不完善。现今我国刑法中针对“地沟油”问题还没有规定相应的惩罚措施,而且“地沟油”事件的不同环节存在“罪与非罪”界限不清楚的问题。

三是监管不力。就“地沟油”的监管工作而言,工商、质检、环保、公安、食品监督局等部门虽都有管理职权,但谁是主导部门不明确,长期处于推诿扯皮状态,导致执法监管不到位,整治力度不大,使黑心经营者钻了空子。

四是市场空间很大。“地沟油”的价格比正常食用油的价格要便宜很多,有些企业为了省钱,他们忽视健康,不讲卫生、不讲科学,低价购买“地沟油”食用,这就为“地沟油”销售提供了较大的市场。

五是打击难度大。在打击“地沟油”的过程中,不仅它的贩运、制作、销售本身很隐蔽,而且国家没有出台对非法制做“地沟油”食品处罚的检测标准,再加上也没有研制出非法使用“地沟油”食品的检测仪器,这就给打击工作增加了较大难度。

对策:

“地沟油”问题,已经严重影响了我国公众的身体健康,要想有效杜绝“地沟油”流向餐桌,就必须制定强有力的对策措施:

一是重权出击。各职能部门应站在科学发展观的高度,用关注民生的政治责任感,重视对“地沟油”的综合治理工作。对非法贩运、生产、销售“地沟油”窝点,加大打击的力度,依法从重处理。

二是出台科学的管理办法。责成相关部门抓紧出台对非法制做“地沟油”食品处罚的检测标准;迅速研制非法使用“地沟油”食品的检测仪器;同时完善餐饮业食用油进货台账,切实把好食用油进货关。

三是针对“地沟油”问题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由于“地沟油”问题存在一系列的环节,

针对这些环节制定明确的法律规定,采取相应的惩罚措施。

四是加强政府部门的监管。现今我国食品监管千疮百孔,存在执法权力与监管义务不对称的问题。因此,为了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销售、使用“地沟油”等违法行为,坚决防止“地沟油”进入食物链。我们要加强政府部门的监管,及时制定科学的管理政策,保证谁监管、谁负责,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

五是开发“地沟油”的再利用价值。通过政府引导、统一收运、定点处置等办法,建立产业化处置、市场化运作和资源化利用的疏导机制,以形成一条规范有序的产业链条,变废为宝。把“地沟油”作为重点项目进行开发,不仅解决了“地沟油”出路,而且变废为宝,

可以生产出大量生物柴油、生物燃料等新能源,创造更大的经济效益。

六是广泛宣传。通过各种宣传媒体,对“地沟油”的危害,进行广泛宣传。要深入农村对广大农民进行讲科学、讲卫生、讲健康的宣传,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同时加大对“地沟油”举报的宣传力度,发挥全社会的监督作用,让所有消费者都参与到这项活动中,堵死“地沟油”流入食品市场,杜绝“地沟油”上餐桌。

东京协议书

东京协议书 篇一:京都协议书 今年是中国核准《京都议定书》5周年。诞生于1997年12月的《京都议定书》由149个国家和地区代表在日本京都召开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缔约方第三次会议上制定,它旨在限制发达国家温室气体排放量以抑制全球变暖。《京都议定书》在人类历史上首次以法规形式限制温室气体排放,规定在20XX年至20XX年间,发达国家的二氧化碳等6种温室气体的排放量将在1990年的基础上平均减少5.2%。1992年,中国签署《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1993年批准了这一公约。1998年5月29日,中国签署《京都议定书》。20XX 年9月3日,时任国务院总理朱镕基宣布,中国已核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京都议定书》。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中国深知自己肩上的责任,将坚持不懈地做出努力,义无反顾地承担起责任。20XX年2月16日,《京都议定书》正式生效。议定书的生效是人类社会在防范全球气候变暖国际合作中的一个重要里程碑,标志着人类社会应对气候变化的努力进入新阶段。中国政府表示,中国愿与国际社会一道,在可持续发展的框架下,积极寻求应对气候变化的有效途径。 尽管依据"共同但有区别责任"的原则,《京都议定书》没有为中国等发展中国家规定具体的减排目标,《京都议定书》的生效并没有立即

给现在的中国带来切实压力,但它对未来中国影响巨大。 目前,中国正处于经济高速发展时期。人口、资源与环境成为21世纪中国面临的主要问题。巨大的人口意味着,相比世界上其他经济体,中国在实现工业化过程中所需要的材料生产和消费都要大;中国经济增长速度一直保持快速增长的趋势。中国有庞大的农村人口,存在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城市化和工业化是必由之路。中国在交通、供水、污水处理和其他许多方面的基础设施仍不完善。在大规模的基础设施建设和居民生活水平提高的有力拉动下,中国的原材料生产正在以前所未有的规模飞速发展。电力、钢铁、机械设备、汽车、造船、化工、电子、建材等工业成为国民经济增长的主要动力。这一特征意味着中国工业在较长一段时间内不可避免地要大量消耗能源和资源。中国70%的能源消耗来自于煤炭,这使得中国的co2排放的强度会比其他的国家更多,从1990年至20XX年,中国co2净排放增长量达8.23亿吨,占世界总增长量的27%。甚至20XX年的时候co2的排放将会超过美国成为世界第一。其他温室气体的排放也居世界前列,这都使中国面临巨大的压力和挑战。 未来20-50年间,中国处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关键时刻。无论是出于保护我们所处的地球生存状态、对人类负责的考虑还是出于中国自身发展的考虑,中国的选择都只能是继续化压力为动力,在工业化发展和温室气体减排之间进行平衡,寻求协调发展的道路。 在《京都议定书》生效的背景下,中国惟有更坚定地走低资源耗用、低污染排放的新型工业化发展的道路,并逐步转变投资拉动型的经济

京都协议书_范文

京都协议书 本文是关于范文的京都协议书,感谢您的阅读! 京都协议书(一) 本议定书各缔约方,作为《联合国气候变化纲要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缔约方,为实现《公约》第二条所述的最终目标,回顾《公约》的各项规定,在《公约》第三条的指导下,按照《公约》缔约方会议第一届会议在第I/CP、1号决定中通过的"柏林授权",兹协议如下: 第一条定义 为本议定书的目的,《公约》第一条所载定义应予适用,此外: 1、"缔约方会议"指《公约》缔约方会议。 2、"公约"指1992年5月9日在纽约通过的《联合国气候变化纲要公约》。 3、"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指世界气象组织和联合国环境规划署 4、1988年联合设立的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 5、"蒙特利尔议定书"指1987年9月16日在蒙特利尔通过、后经调整和修正的《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 6、"出席并参加表决的缔约方"指出席会议并投赞成票或反对票的缔约方。 7、"缔约方"指本议定书缔约方,除非文中另有说明。 8、"附件一所列缔约方"指《公约》附件一所列缔约方,包括可能做出的修正,或指根据《公约》第四条第2款(g)项做出通知的缔约方。 第二条政策与措施 附件一所列每一缔约方,在实现第三条所述关于其量化的限制和减少排放的承诺时,为促进可持续发展,应: a、根据本国情况执行和/或进一步制订政策和措施,诸如: (一)增强本国经济有关部门的能源效率; (二)保护和增强《蒙特利尔议定书》未予管制的温室气体的汇和库,同时考虑到其依有关的国际环境协议做出的承议;促进可持续森林管理的做法、造林和再造林; (三)在考虑到气候变化的情况下促进可持续农业方式; (四)研究、促进、开发和增加使用新能源和可再生的能源、二氧化碳固定

京都协议书

京都协议书 本议定书各缔约方,作为《联合国气候变化纲要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缔约方,为实现《公约》第二条所述的最终目标,回顾《公约》的各项规定,在《公约》第三条的指导下,按照《公约》缔约方会议第一届会议在第I/CP.1号决定中通过的"柏林授权",兹协议如下: 第一条定义 为本议定书的目的,《公约》第一条所载定义应予适用,此外: 1."缔约方会议"指《公约》缔约方会议。t 2."公约"指1992年5月9日在纽约通过的《联合国气候变化纲要公约》。 3."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指世界气象组织和联合国环境规划署 4.1988年联合设立的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 5."蒙特利尔议定书"指1987年9月16日在蒙特利尔通过、后经调整和修正的《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_ 6."出席并参加表决的缔约方"指出席会议并投赞成票或反对票的缔约方。 7."缔约方"指本议定书缔约方,除非文中另有说明。 8."附件一所列缔约方"指《公约》附件一所列缔约方,包括可能做出的修正,或指根据《公约》第四条第2款(g)项做出通知的缔约方。 第二条政策与措施 附件一所列每一缔约方,在实现第三条所述关于其量化的限制和减少排放的承诺时,为促进可持续发展,应: a.根据本国情况执行和/或进一步制订政策和措施,诸如: (一)增强本国经济有关部门的能源效率; (二)保护和增强《蒙特利尔议定书》未予管制的温室气体的汇和库,同时考虑到其依有关的国际环境协议做出的承议;促进可持续森林管理的做法、造林和再造林; (三)在考虑到气候变化的情况下促进可持续农业方式; (四)研究、促进、开发和增加使用新能源和可再生的能源、二氧化碳固定技术和有益于环境的先进的创新技术; (五)逐渐减少或逐步消除所有造成温室气体排放部门违背《公约》目标的市场缺陷、财政激励、税收和关税免除及补贴,并采用市场手段; (六)鼓励有关部门的适当改革,旨在促进用以限制或减少《蒙特利尔议定书》未予管制的温室气体的排放政策和措施; (七)在运输部门采取措施以限制和/或减少《蒙特利尔议定书》未予管制的温室气体排放; (八)透过废弃物管理以及能源生产、运输和分配中的回收和使用以限制和/或减少甲烷的排放; b.根据《公约》第四条第2款(e)项第(i)目,同其它此类缔约方合作,以增强它们依本条通过的政策和措施的个别和合作的有效性。为此目的,这些缔约方应采取步骤分享它们关于这些政策和措施的经验并交流信息,包括设法改进这些政策和措施的可比性、透明度和有效性,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应在第一届会议上或在此后一旦实际可行时,审议便利这种合作的方法,同时考虑到所有相关信息。 2.附件一所列缔约方应分别透过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和国际海事组织作出努力,谋求限制或减少航空和航海舱载燃料产生的《蒙特利尔议定书》未予管制的温室气体的排放。 3.附件一所列缔约方应以下述方式努力履行本条中所指政策和措施,即最大限制地减少各种

京都协议书

京都协议书 篇一:京都协议书 京都协议书 《京都议定书》(又译《京都协议书》、《京都条约》;全称《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京都议定书》),是人类历史上第一部限制各国温室气体(主要二氧化碳)排放的国际法案。由联合国气候大会于1997年12月在日本京都通过,故称作《京都议定书》。为《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itednationsFrameworkconventiononclimatechange,UnFccc)的补充条款。是12月在日本京都由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参加国三次会议制定的。其目标是“将大气中的温室气体含量稳定在一个适当的水平,进而防止剧烈的气候改变对人类造成伤害”。政府间气候变化小组(intergovernmentalPanelonclimate change,简称iPcc)已经预计从1990年到2100年全球气 温将升高1.4℃—5.8℃。目前的评估显示,京都议定书如 果能被彻底完全的执行,到2050年之前仅可以把气温的升 幅减少0.02℃—0.28℃,正因为如此,许多批评家和环保 主义者质疑京都议定书的价值,认为其标准定得太低根本 不足以应对未来的严重危机。而支持者们指出京都议定书 只是第一步,为了达到UnFccc的目标今后还有继续修 改完善,直到达到UnFccc4.2(d)规定的要求为止。

?目录?概况 ??各国方反应 ??普遍但有所区分的责任 ??支持意见 ??反对意见 ??成本效益分析 ??相关链接 ??外部链接 京都议定书-概况 12月条约在日本京都通过,并于1998年3月16日至1999年3月15日间开放签字,条约于20XX年2月16日开始强制生效,到20XX 年9月,一共有156个国家通过了该条约(占全球排放量的61%),引人注目的是美国和澳大利亚没有签署该条约。 条约规定,它在“不少于55个参与国签署该条约并且温室气体排放量达到附件i中规定国家在1990年总排放量的55%后的第90天”开始生效,这两个条件中,“55个国家”在20XX年5月23日当冰岛通过后首先达到,20XX年12月18日俄罗斯通过了该条约后 达到了“55%”的条件,条约在90天后于20XX年2月 开始强制生效。 京都议定书-各国方反应 俄罗斯:弗拉基米尔·普京于20XX年12月4日签署了 该协议,俄罗斯于12月18日正式通知联合国

京都协议书

京都协议书 《京都议定书》(又译《京都协议书》、《京都条约》;全称《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 京都议定书》),是人类历史上第一部限制各国温室气体(主要二氧化碳)排放的国际法案。 由联合国气候大会于1997年12月在日本京都通过,故称作《京都议定书》。为《联合国气候 变化框架公约》(united nations framework convention on climate change,unfccc)的 补充条款。是12月在日本京都由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参加国三次会议制定的。其目标是 “将大气中的温室气体含量稳定在一个适当的水平,进而防止剧烈的气候改变对人类造成伤 害”。政府间气候变化小组(intergovernmental panel on climate change,简称ipcc)已经预计从1990年到2100年全球气 温将升高1.4℃—5.8℃。目前的评估显示,京都议定书如 果能被彻底完全的执行,到2050年之前仅可以把气温的升 幅减少0.02℃—0.28℃,正因为如此,许多批评家和环保 主义者质疑京都议定书的价值,认为其标准定得太低根本 不足以应对未来的严重危机。而支持者们指出京都议定书 只是第一步,为了达到unfccc的目标今后还有继续修 改完善,直到达到unfccc 4.2(d)规定的要求为止。 ? 目录? 概况 ? ? 各国方反应 ? ? 普遍但有所区分的责任 ? ? 支持意见 ? ? 反对意见 ? ? 成本效益分析 ? ? 相关链接 ? ? 外部链接 京都议定书-概况 12月条约在日本京都通过,并于1998年3月16日至1999年3月15日间开放签字,条 约于2005年2月16日开始强制生效,到2005年9月,一共有156个国家通过了该条约(占 全球排放量的61%),引人注目的是美国和澳大利亚没有签署该条约。 条约规定,它在“不少于55个参与国签署该条约并且温室气体排放量达到附件i中规定 国家在1990年总排放量的55%后的第90天”开始生效,这两个条件中,“55个国家”在2002 年5月23日当冰岛通过后首先达到,2004年12月18日俄罗斯通过了该条约后 达到了“55%”的条件,条约在90天后于2005年2月 开始强制生效。 京都议定书-各国方反应 俄罗斯:弗拉基米尔·普京于2004年12月4日签署了 该协议,俄罗斯于12月18日正式通知联合国 签署 了京都议定书。俄罗斯的态度受到了国际社会的密切关注,因为一旦俄罗斯签署了该条 约,条约就会在90天后强制生效(2005年2月16日)。 普京总统早些时候在2004年9月曾经口头表示过支持京都议定书及与俄罗斯相关的内容。 正如大家预期的那样,2004年10月22日俄罗斯国家杜马下院通过了签署该条约,随后上院 也通过了签署该条约。京都议定书制定的限制排放量是以1990年的排放水平作为基准的, 而自1990年以来,由于苏联解体后大多数共和国的经济都大幅下滑,温室气体排放也大幅下 降,所以俄罗斯现在要达标会非常轻松,俄罗斯目前的排放水平大大低于条约要求,事实上

京都协议书

本议定书各缔约方,作为《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缔约方,为实现《公约》第二条所述的最终目标,忆及《公约》的各项规定,在《公约》第三条的指导下,按照《公约》缔约方会议第一届会议在第1/cP、1号决定中通过的“柏林授权”,兹协议如下: 第一条 为本议定书的目的,《公约》第一条所载定义应予适用。此外: 1、“缔约方会议”指《公约》缔约方会议。 2、“公约”指1992年5月9日在纽约通过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 3、“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指世界气象组织和联合国环境规划署1998年联合设立的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 4、“蒙特利尔议定书”指1987年9月16日在蒙特利尔通过、后经调整和修正的《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 5、“出席并参加表决的缔约方”指出席会议并投赞成票或反对票的缔约方。 6、“缔约方”指本议定书缔约方,除非文中另有说明。 7、“附件一所列缔约方”指《公约》附件一所列缔约方,包括可能作出的修正,或指根据《公约》第四条第2款(g)项作出通知的缔约方。 第二条 1、附件一所列每一缔约方,在实现第三条所述关于其量化的限制和减少排放的承诺时,为促进可持续发展,应: (a)根据本国情况执行和/或进一步制订政策和措施,诸如: (一)增强本国经济有关部门的能源效率; (二)保护和增强《蒙特利尔议定书》未予管制的温室气体的汇和库,同时考虑到其依有关的国际环境协议作出的承诺;促进可持续森林管理的做法、造林和再造林; (三)在考虑到气候变化的情况下促进可持续农业方式; (四)研究、促进、开发和增加使用新能源和可再生的能源、二氧化碳固碳技术和有益于环境的先进的创新技术; (五)逐步减少或逐步消除所有的温室气体排放部门违背《公约》目标的市场缺陷、财政激励、税收和关税免除及补贴,并采用市场手段; (六)鼓励有关部门的适当改革,旨在促进用以限制或减少《蒙特利尔议定书》未予管制的温室气体的排放的政策和措施; (七)采取措施在运输部门限制和/或减少《蒙特利尔议定书》未予管制的温室气体排放;(八)通过废物管理及能源的生产、运输和分配中的回收和利用限制和/或减少甲烷排放;(c)根据《公约》第四条第2款(e)项第(一)目,同其它此类缔约方合作,以增强它们依本条通过的政策和措施的个别和合并的有效性。为此目的,这些缔约方应采取步骤分享它们关于这些政策和措施的经验并交流信息,包括设法改进这些政策和措施的可比性、透明度和有效性。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应在第一届会议上或在此后一旦实际可行时,审议便利这种合作的方法,同时考虑到所有相关信息。 2、附件一所列缔约方应分别通过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和国际海事组织作出努力,谋求限制或减少航空和航海舱载燃料产生的《蒙特利尔议定书》未予管制的温室气体的排放。 3、附件一所列缔约方应以下述方式努力履行本条中所指政策和措施,即最大限度地减少各种不利影响,包括对气候变化的不利影响、对国际贸易的影响,以及对其它缔约方??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缔约方和《公约》第四条第8款和第9款中所特别指明的那些缔约方的社会、环境和经济影响,同时考虑到《公约》第三条。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可以酌情采取进一步行动促进本款规定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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