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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等四部门关于进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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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住房市场体系和保障体系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

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标 签】住房制度改革,房地产市场发展,个人所得税

【颁布单位】上海市人民政府

【文 号】沪府办发[2016]11号

【发文日期】2016-03-24

【实施时间】2016-03-24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个人所得税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市工商局、市金融办《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住房市场体系和保障体系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3月24日

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住房市场体系和保障体系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房地产市场“因城施策”的管理要求,继续坚持以居住为主、以市民为主、以普通商品住房为主的住房市场体系,深化完善“四位一体”的住房保障体系,加强本市房地产市场监管工作,现就进一步完善本市住房市场体系和保障体系,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提出如下若干意见:

一、建立联席会议

市政府建立进一步加强本市房地产市场监管工作的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由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市

地税局、市工商局、市统计局、市金融办、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府新闻办等部门和人民银行上海总部、上海银监局参加,负责指导、协调、推进全市的房地产市场监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跟踪、分析和研判,及时提出相关监管完善措施。同时,本市建立统一、规范的房地产市场信息发布机制。

各区县政府要结合辖区实际,组织、协调各相关管理部门承担和落实本区域房地产市场的监管职责。

二、加大住房用地供应力度

加快住房用地出让前期工作,增加商品住房用地供应,提高商品住房用地的中小套型比例,中心城区不低于70%,郊区不低于60%(供需矛盾突出的郊区,供应比例提高到70%)。

三、从严执行住房限购政策

提高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购房缴纳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的年限,将自购房之日起计算的前3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2年以上,调整为自购房之日前连续缴纳满5年及以上。

企业购买的商品住房再次上市交易,需满3年及以上,若其交易对象为个人,按照本市限购政策执行。

四、实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对拥有1套住房的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50%;对拥有1套住房的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非普通自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70%。

商业银行应加强对购房人首付款的核查,购房人在申请贷款时,应承诺首付款为自有资金,如违反承诺,则作为失信行为信息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五、强化市场监管和开展执法检查

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销售管理,防止捂盘惜售。进一步加强交易管理,将住房限购审核从房产登记环节前置至交易备案环节。规范房产中介行为,强化房产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的网上签约管理。建立二手房交易资金第三方监管制度。加强房屋抵押管理、房屋租赁管理和房屋产权管理。

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产中介机构的监管,重点查处捂盘惜售、炒作房价、虚假广告、诱骗消费者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对涉案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依法暂停其网上销售,降

低直至取消其开发资质,并将相关信息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对涉案房产中介机构,可依法取消相关门店网上签约资格;情节严重的,取消区域网上签约资格,予以公开曝光,并将相关信息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严禁房地产开发企业、房产中介机构从事首付贷、过桥贷及自我融资、自我担保、设立资金池等场外配资金融业务。对各类非正规金融机构为房产交易提供各种形式金融业务行为,开展专项整治。

六、推进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并轨运行

统筹做好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筹措和运营管理工作,健全分配供应、租后管理、到期退出等各项机制。为扩大符合政策的住房困难群体受益面,支持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机构通过代理经租方式,筹集公共租赁住房房源;支持区县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组织市场机构代理经租社会闲置存量住房向符合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条件的对象供应。

七、多渠道筹措人才公寓住房

聚焦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支持科技企业引进人才,加快建设人才公寓。严格执行商品住房项目配建不少于5%保障性住房政策。其中,外环以内配建房源一律作为公共租赁住房使用,不得上市转让,只租不售;产业类工业用地配套建设租赁房等生活服务设施的,其建筑面积占项目总建筑面积的比例从7%提高到不超过15%;利用轨道交通场

站“上盖”,配建人才公寓(公共租赁住房);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单位自建人才公寓(单位租赁房),向职工出租。

八、搞好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建设、供应和供后管理

确保对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建设的土地供应量,2016年继续开展新一批次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申请受理工作。按照国家和本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管理相关规定,进一步加强共有产权保障住房供后管理工作。为方便保障性住房小区居民生活,加快大型居住社区配套设施建设、移交接管和开办运营。

九、加快推进旧区改造和“城中村”改造

加快推进中心城区成片二级以下旧里房屋改造和“城中村”改造,积极开展郊区城镇旧区改造。加快推进旧住房综合改造,提升旧住房安全性能和使用功能。加快在拆基地收尾平地和出让的进度,继续推进旧区改造征收安置房建设,全力确保房源建设和配套设施建设所需土地的供应。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

2016年3月24日

会计政策与判断作业三

会计政策与判断作业三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20分) 1. 债务重组的方式不包括(C )。 A.债务人以低于债务账面价值的现金清偿债务 B.修改其他债务条件 C.借新债还旧债 D.债务转为资本 2. 以现金清偿债务的,债务人应当在满足金融负债终止确认条件时,终止确认重组债务,并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实际支付现金之间的差额计入(B )。 A.资本公积 B.营业外收入 C.营业外支出 D.治理费用 3. 甲公司应收乙公司货款800万元,经磋商,双方同意按600万元结清该笔货款。甲公司差不多为该笔应收账款计提了100万元的坏账预备,在债务重组日,该事项对甲公司和乙公司的阻碍分别为( D )。 A.甲公司资本公积减少200万元,乙公司资本公积增加200万元。 B.甲公司营业外支出增加100万元,乙公司资本公积增加200万元。 C.甲公司营业外支出增加200万元,乙公司营业外收入增加200万元。 D.甲公司营业外支出增加100万元,乙公司营业外收入增加200万元。 4.债务人以一批自产产品偿还到期无法支付的债务时,应按照该产品的(C)确认主营业务收入的金额。 A.账面价值 B.成本 C.公允价值 D.账面余额 5. 甲公司为2010年初新成立的企业。2010年该公司分别销售A、B产品l 万件和2万件,销售单价分别为100元和50元。公司向购买者承诺提供产品售后2年内免费保修服务,估量保修期内将发生的保修费在销售额的2%—8%之间。2010年实际发生保修费1万元。假定无其他或有事项,则甲公司2010年年末资产负债表“估量负债”项目的金额为(B)万元。 A.3 B.9 C.10 D.15 6. 关于或有事项,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A)。 A.待执行合同变成亏损合同的,该亏损合同产生的义务满足或有事项确认估量负债规定的,应当确认为估量负债 B.待执行合同变成亏损合同的,应当确认为估量负债 C.企业应当就以后经营亏损确认估量负债 D.企业在一定条件下应当将以后经营亏损确认估量负债 7. 2010年,甲公司销售收入为1 000万元。甲公司的产品质量保证条款规定:产品售出后一年内,如发生正常质量问题,甲公司将免费负责修理。依照以往的体会,假如显现较小的质量问题,则须发生的修理费为销售收入的1%;而假如显现较大的质量问题,则须发生的修理费为销售收入的2%。据推测,本年度已售产品中,有80%可不能发生质量问题,有15%将发生较小质量问题,有5%将发生较大质量问题。据此,2010年年末甲公司应确认的负债金额为(C)万元。 A.1.5 B.1 C.2.5 D.30 8. Y公司与X公司签订合同,购买X公司10件商品,合同价格每件500元。市场上同类商品每件为350元。Y公司购买的商品全部出售给Z公司,单价为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市金融办关于本市加快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进一步支持和服务中小企业融资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市金融办关于本市加快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进一步支持和服务中小企业融资若干意见 的通知 【文 件 号】沪府办发[2010]31号 【颁布部门】上海市政府 【颁布时间】2010-08-09 【实施时间】2010-08-09 【时 效 性】有效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财政局、市金融办《关于本市加快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进一步支持和服务中小企业融资的若干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八月九日 关于本市加快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进一步支持和服务中小企业融资的若干意见 为营造良好的融资环境,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根据银监会、财政部等部门制定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实际,现就本市加快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进一步支持和服务中小企业融资提出如下若干意见;

一、充分认识本市加快发展融资性担保行业的重要意义 (一)加快发展融资性担保行业,是进一步支持和服务中小企业融资的迫切需要。本市中小企业面广量大,发展融资性担保行业,有利于发挥融资性担保对中小企业融资能力的信用增级作用,缓解中小企业贷款难、担保难问题。 (二)加快发展融资性担保行业,是进一步实现本市金融资源合理优化配置的迫切需要。发展融资性担保行业,有利于进一步优化中小企业融资环境,引导信贷资金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技术、有市场的行业和企业倾斜,实现本市“转方式、调结构、促发展”战略目标。 (三)加快发展融资性担保行业,是进一步发展本市金融中介服务业的迫切需要。融资性担保行业是本市金融中介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发展融资性担保行业,有利于培育和提升本市中小企业的信用水平,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推动相关金融中介服务业发展。 二、把握本市加快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的基本原则 (一)健全机制,突破瓶颈。要把握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规律,从实际出发,努力解决和突破各类融资性担保机构发展面临的瓶颈问题,并逐步建立健全市场化、可持续的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机制。 (二)整合资源,形成合力。各区县政府和市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整合政策资源,加强工作合力,加大扶持与服务力度,为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创造良好条件。 (三)规范一批,发展一批。对现有符合条件的融资担保机构重新确认登记。同时,发展一批实力较强、信用较高、运行规范、风控良好的融资担保机构,支持其做大做强。 三、积极实施加快本市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的政策措施

上海市宝山区淞南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上海市宝山区淞南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来源: 文号: 发布时间: 2008年08月19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07年4月5日发布,2008年5月1日实施。新修订的《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经2008年4月7日市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本机关掌握的政府信息,除依法免予公开的外,凡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政府信息,均予以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本机关编制了《上海市宝山区淞南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指南》。 一、主动公开 1、公开范围 本机关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本机关编制的《上海市宝山区淞南镇信息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也可以到上海市宝山区淞南镇机要室(淞南路500号309室)或https://www.sodocs.net/doc/e37540425.html,(淞南镇政府网站)进行查阅。 2、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本机关在机要室设立政府信息公开受理点。受理点位于上海市宝山区淞南路500号309室,开放时间为周一至周五每天上午 9:00-11:00,下午1:30-4:00。 3、公开时限 各类应公开的政府信息产生后,本机关将尽快予以公开,最晚自信息产生后的 30 日内公开。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本机关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1、受理机构 受理机构为上海市宝山区淞南镇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受理点,接受申请地址为上海市宝山区淞南路500号309室,邮编为 200441 ,接受申请时间为周一至周五每天上午 9:00-11:00,下午1:30-4:00 。联系电话为36140205,传真为36140205。 2、提出申请 申请人可根据国家《条例》和本市《规定》申请政府信息,应提出书面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2)明确的政府信息内容,包括能够据以指向特定政府信息的文件名称、文号或者其他特征描述; (3)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及其载体形式。 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的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3、申请处理 本机关收到申请后,将进行登记。并在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下列答复: (1)属于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申请内容不属于本规定的政府信息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有关情况。 (4)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本机关职责权限范围,但本机关未制作或者获取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职责权限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属于本机关公开;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告知申请人公开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可以部分公开及其获取方式和途径;对不予公开的部分,应当说明理由。 (7)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但符合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可以予以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并将决定公开的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权利人。

上海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规定(上海市政府50号令)

上海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规定 ( 2010年12月1日) (2010年11月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0号公布)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对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的管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根据《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和定义) 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处置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但家庭装修工程产生的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除外。 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是指建设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过程中以及建筑物、构筑物的修缮和拆除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 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处置是指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排放、运输、中转、消纳的各个环节。 第三条(管理部门) 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的具体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统称城管执法部门)依法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本市建设、交通港口、公安、规划国土、海事、水务、物价、质量技监、房屋、环保、民防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 第四条(政府责任)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所辖区域内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工作的领导。 第五条(鼓励综合利用) 本市鼓励对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实行综合利用,优先将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作为填充物用于建设工程。 第六条(确定区域运输单位) 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所辖区域内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运输量,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的要求确定本辖区承运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单位(以下简称运输单位)。运输单位数量不得少于两家,区域经营期限不得超过2年。 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本辖区运输单位无法满足所辖区域内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需求的,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增加本辖区的运输单位。 第七条(招投标要求) 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确定本辖区运输单位,应当通过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

城建工作会议主持词(完整版)

城建工作会议主持词 城建工作会议主持词 第一篇: 全市城建工作现场会议主持词 全市城建工作现场会议主持词 同志们: 这次全市建设工作现场会议,主要任务是贯彻落实全市城乡建设工作会议精神,参观学习各区县城建重点工程建设情况,总结201X年上半年全市住房城乡建设工作,安排部署201X年下半年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任务。参加这次会议的有市住建局领导班子成员、局属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机关各科室主要负责人。各区县住建局、高新区规土局、文昌湖城乡建设局,各相关业务局的主要负责同志。会议主要有三项议程。 第一项议程,请各区县住建局局长、各业务局局长对上半年工作情况和下半年打算做简要汇报。 首先请张店区住建局发言。 (之后) 请淄川区住建局发言。 (之后) 请博山区住建局发言。 (之后) 请周村区住建局发言。 (之后)

请临淄区住建局发言。 请高青县住建局发言。(之后) 请桓台县住建局发言。(之后) 请沂源县住建局发言。(之后) 请高新区规土局发言。(之后) 请文昌湖城乡建设局发言。(之后) 请张店区园林局发言。(之后) 请周村区园林局发言。(之后) 请张店区环卫局发言。(之后) 请周村区环卫局发言。(之后) 请高青县环卫局发言。(之后) 请沂源县环卫处发言。 请桓台县建管局发言。(之后)

会议进行第二项,请市住建局分管领导通报情况,部署工作。 (之后) 会议进行第三项,请市住建局党委书记、局长王树银同志作重要讲话,大家欢迎! (之后) 会议议程就进行到这里。这次会议,我们参观了市里、各区县二十多个城建重点工程项目,总结回顾了201X年上半年全市住房城乡建设工作,进一步明确了下半年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任务,王局长作了重要讲话,深刻分析了当前城建工作面临的形势,指出了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对今后的工作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对于我们抓好当前以及今后一段时期的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 关于会议的贯彻落实,我再强调几点: 一、认真组织好会议精神的传达贯彻。会后,各区县、各单位认真贯彻落实好本次会议特别是王局长的重要讲话精神,并采取适当形势在广大干部职工中组织好传达学习。要深刻领会实质,明确各自任务,结合各自工作实际,增强工作的责任心和紧迫感,进一步梳理工作,分解任务,强化 措施,狠抓落实,推动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再上新台阶。 二、抓实抓好城建重点工作。今年时间已经过半,各区县、各单位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以人为本,坚持城乡统筹,认真落实王局长提出的各项工作要求,突出重点,扎扎实实抓好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特别要突出抓好重点工程建设任务,抓好与广大市民百姓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各项工作,进一步改善城乡面貌、提升城市功能,努力打造环境优美、生态和谐、安全文明的城乡空间。

上市公司会计政策选择研究

上市公司会计政策选择研究 目前已有的实证研究成果表明,上市公司在会计政策选择上不够规范,利用会计政策选择进行盈余管理或者利润操纵的现象较为普遍。必须通过人为设计或强化上市公司会计政策选择的规范,以防止其被过度滥用。为此,在对会计政策选择相关理论问题进行探讨的基础上,就如何规范上市公司会计政策选择行为提出了若干建议。 标签:上市公司;会计政策;会计政策选择 1会计政策选择的相关理论问题 1.1会计政策 会计政策按其制定和选择主体的不同分为宏观和微观两个层次。宏观会计政策是指一国政府或政府授权的机构制定和发布的会计准则、规范的总和。其核心是会计准则;对于企业会计政策的界定,我国新《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指出t企业会计政策是指企业在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中所采用的原则基础和会计处理方法。《国际会计准则第8号》则定义为:企业在编制财务报表时所采用的特定原则、基础、惯例、规则和做法。美国《会计总则委员会意见书第22号》的表述是:企业管理部门依据一般公认会计原则,为公允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财务状况变动以及经营成果,在编制财务报表过程中所采用的特定原则以及为遵循这些原则而采用的方法。本文归结为:企业会计政策是企业在宏观会计政策的范围内,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所选择的反映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会计原则、程序和方法的总称。 1.2会计政策选择 会计政策选择是指在既定的可选择领域内,根据特定主体的经营管理目标,对可供选择的会计原则、方法和程序进行定性、定量的比较分析,从而拟定会计政策的过程。企业会计政策的选择贯穿于从会计确认到会计计量、记录、报告诸环节构成的整个会计过程,会计过程其实就是会计政策选择的过程。企业选择不同的会计政策会产生不同的会计信息,导致企业各利益相关者不同的利益分配结果和投资决策行为,进而影响社会资源的配置效率和结果。因此,企业各利益相关者都十分重视和关注会计政策的选择问题。 1.3会计政策选择存在的动因 (1)会计领域的不确定性。由于会计对象的复杂性和抽象性、会计计量方法和计量手段以及会计人员对客观事物认识的局限性,这些都导致企业的会计信息仪能近似或模糊地反映企业的实际状况,其中必然需要会计估计与判断,这决定了会计政策选择的存在。(2)会计准则本身的不完全性。对于公认会计准则来说,由于会计实务的复杂多样性,准则的制定机构不可能针对每一类经济事项的具体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沪府(2009)70号《关于本市投靠类户口迁移若干实施意见》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沪府(2009)70号 《关于本市投靠类户口迁移若干实施意见》 为了积极稳妥地解决历史遗留户口问题,现就本市投靠类户口迁移提出若干实施意见如下: 一、关于子女投靠 (一)外省市人员与本市常住户口居民(指在本市具有登记常住户口满5年)依法办理婚姻登记后,符合本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生育的未成年子女(16周岁以下或普通高中就读学生,下同),已随外省市父(母)办理出生登记,现要求投靠本市父(母)户口的,可准予在父(母)户口所在地(家庭户,且不因投靠落户使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市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下同)落户。 (二)原由本市经动员、分配去外省市工作现已被批准回沪落户的人员,其生育的子女从未就业、未婚未育、实际生活基础长期在本市、年龄不超过25周岁的,可准予在父(母)户口所在地落户。 (三)经市教委批准已在本市落户的高校毕业生,其符合本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生育的未成年子女在沪居住生活的,可准予在父(母)户口所在地落户。 (四)本市常住户口居民收养外省市小孩,经审核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依法办理《收养登记证》后随父(母)在沪共同居住生活满5年以上且未成年的,可准予在养父(母)户口所在地落户。 二、关于夫妻投靠 (一)外省市人员(指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的无业人员,下同)与具有本市家庭常住户口的居民(指在本市已登记常住户口满10年)依法办理婚姻登记满10年、年满35周岁,可准予其在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 (二)外省市少数民族及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与具有本市家庭常住户口的居民(指在本市已登记常住户口满7年)依法办理婚姻登记满7年,可准予

其在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 (三)外省市人员与本市残疾居民依法办理婚姻登记满5年,可准予其在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 三、关于老人投靠 (一)经动员分配去外省市工作的原本市常住户口人员,现已按国家法定年龄退休,并已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要求回沪投靠子女的,可准予其在子女户口所在地落户。如系未生育或未领养过子女,本市亲属(父母、兄弟姐妹)愿意接受的,可准予其在本市亲属户口所在地落户。 (二)原本市常住户口人员因其他原因去外省市工作的,现已按国家法定年龄退休(夫妻双方须同时符合规定年龄),并已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要求返沪投靠本市子女的,可准予其在子女户口所在地落户。 四、关于其他事项 (一)本市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民政等部门作出的外省市人员迁沪落户审批决定中,对查明因弄虚作假落户的人员一律予以注销户口,并由原迁出地公安部门予以恢复户口。 (二)被批准落户的人员,一律登记为非农业户口。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市公安局<关于解决本市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的实施意见>的批复》(沪府[1999]38号)停止执行。本市其他有关规定如有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四日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区政府行政强制拆迁审批程序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区政府行政强制拆迁审批程序意见的 通知 2005-5-25 0:0 【大中小】【我要纠错】 发文单位:宝山区人民政府 文号:宝府[2005]69号 发布日期:2005-5-25 执行日期:2005-5-8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 《关于区政府行政强制拆迁审批程序的意见》已经2005年4月5日区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审议同意,现予印发,自2005年5月8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二OO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关于区政府行政强制拆迁审批程序的意见 为保障本区域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通知》(沪府发[2005]7号)精神,严格遵守拆迁工作的法定程序和法律规定,加强区政府行政强制拆迁审批程序,特制定本意见。 一、法律依据 (一)《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二)《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未完成搬迁的,经区、县房地局申请,由区、县人民政府责成区、县房地局和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强制执行;或者由区、县房地局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区、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执行的,应当提前通知当事人。 二、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区房地局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1、行政强制拆迁申请书; 2、裁决调解记录和裁决书; 3、被拆迁人不同意拆迁的理由; 4、被拆房屋的证据保全公证书; 5、被拆迁人提供的安置用房、周转用房权属证明或者补偿资金证明;

新-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沪府令44号)

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 第44号 《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8月29日市政府第12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杨雄 2016年9月5日 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 (2016年9月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4号公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及其相关的安全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公布的目录执行。 民用爆炸品、烟花爆竹、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以及用于国防科研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不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对监控化学品、属于危险化学品的药品、农药、燃气等的安全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单位责任)

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的要求从事危险化学品的相关活动。 危险化学品单位的负责人应当组织制定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各项安全管理措施的有效执行,并对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负责。 第四条(行政管理部门职责) 市和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指导、协调、监督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安全生产监管、公安、交通、海事、质量技监、环保、工商、邮政、铁路、民航、检验检疫等依法对涉及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的事项负有审批、处罚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做好相应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对行业、系统负有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对本行业、系统所属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加强督促、检查、指导。 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属地监管) 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协调机制,支持、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协调解决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辖区内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向有关部门报告违法行为及事故隐患,协助有关部门实施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 第六条(信息系统)

上海市人民政府:上海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居住登记办法(试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上海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居住登记办法(试行)第一条(目的) 为进一步推动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建设,更好地促进发展、保障民生,规范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通过居住登记享有相关民生服务事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在本行政区域内办理居住登记及其相关服务、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居住登记) 本市户籍人员中户籍地与居住地不一致的人户分离人员,应当在居住地办理居住登记;有多个居住地的,应当在其中一个经常居住地办理居住登记。 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享有相关民生服务事项的,应当到居住地办理居住登记。 第四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居住地,是指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日常生活起居的固定、合法住所地址。 办理居住登记的住所地址,应当以规范的地名、路名和公安机关核准的门弄号为准。 第五条(租赁房屋条件) 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租赁房屋居住,在该租赁房屋所在地办理居住登记的,其租赁的房屋应当符合《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部门职责)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本办法实施的综合协调工作。 市公安部门负责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居住登记及其相关管理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研究制定与人口导向政策相匹配的财力分配和保障机制。 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负责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居住房屋租赁的监督管理工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口计生、卫生、教育、民政等市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研究制定居住登记享有相关民生服务事项的政策,做好相关服务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区县、镇(乡)街道职责)

各区县政府负责本办法在其行政区域内的具体实施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乡)政府负责落实在其行政区域内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居住登记后的相应服务具体事项。 第八条(申请) 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迁往现居住地,应当前往现居住地所在街道、镇(乡)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申请办理居住登记。 本市户籍未成年人的居住登记,由其监护人负责申请办理。 第九条(所需材料) 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办理居住登记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居住登记申请表》; (二)本人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或加盖单位人事、保卫部门印章的《集体户口个人信息页》复印件等有效身份证明; (三)居住房屋产权证明、租用公房凭证或由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申请办理居住登记时提供的各类材料应当真实有效,严禁弄虚作假。 第十条(受理) 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收到居住登记办理申请后,对材料齐全的,应当当场受理;对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内容,并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 第十一条(凭证发放) 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受理后,经审核,对符合办理要求的,当场打印《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居住登记申请(回执)》,交申请人备存备查。 第十二条(居住地认证) 市实有人口信息管理系统提供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居住登记信息的网上电子认证。 有关部门按照规定,提供相应服务事项。 第十三条(居住地变更)

会计政策判断与选择(单选)

1、2008年2月5日,甲公司以1800万元的价格从产权交易中心竞价获得一项专利权,另支付相关税费90万元。为推广由该专利权生产的产品,甲公司发生宣传广告费用25万元、展览费15万元,上述款项均用银行存款支付。甲公司取得该项无形资产的入账价值为(B、1890)万元。 A、 1800 B、1890 C、1930 D、1905 2、2009年甲公司销售收入为1000万元。家公司的产品质量保证条款规定:产品售出后一年内,如发生正常质量问题,甲公司将免费负责修理。根据以往的经验,如果出现较小的质量问题,则须发生的修理费为销售收入的1%;而如果出现较大的质量问题,则须发生的修理费为销售收入的2%。据预测,本年度已售产品中,估计有80%不会发生质量问题,有15%将发生较小质量问题,有5%将发生较大质量问题。据此,2009年年末家公司应确认的负债金额为(C、2.5)万元。 A、1.5 B、1 C、2.5 D、30 3、2009年7月1日,甲公司从二级市场以1100万元(含已到付息日但尚未领取的利息100万元)购入乙公司发行的债券,另发生交易费用10万元,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2009年12月31日,该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为1200万元。甲公司应就该资产确认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为(D、200)万元。 A、90 B、100 C、190 D、200 4、2009年1月1日,甲公司经营租入设备一台,合同规定,租赁期4年,第1年免租金,第2年和第3年于每年末支付20万元,第4年末支付40万元,则甲公司在租赁期第1年和第2年应确认的租金费用分别为(C、20和20 )万元。 A、0和20 B、0和15 C、、20和20 D、30和30 5、A企业自行研制一项专利技术。在开发过程中发生原材料费用100000元,开发人员工资160000元,管理费用70000元。在申请专利的过程中,发生律师费15000元,注册费5000元。若企业本期已依法取得该项专利,则该项专利的入账价值为(A、350000元)。 A、350000元 B、20000元 C、280000元 D、90000元 6、A、B两家公司属于非同一控制下的独立公司。A公司于2009年1月1日以本企业的固定资产对B公司投资,取得B公司60%的股份。该固定资产原值1500万元,已计提折旧400万元,已提取减值准备50万元,1月1日该固定资产公允价值为1250万元。B公司2009年1月1日所有者权益为2000万元。甲公司该项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为(D、1250)万元。 A、1500 B、1050 C、1200 D、1250 7、A、B两家公司属于同一控制下的独立公司。A公司于2009年1月1日以本企业的固定资产对B公司投资,取得B公司60%的股份。该固定资产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本市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的意见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关于推进本市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的意见 城市应急避难场所,是指在城市中人口聚集地附近,以应对地震灾害为主,兼顾其它灾害事故,用于接纳受灾居民紧急疏散、临时或较长时间避难及生活,确保避难居民安全,避免灾后次生灾害危害,并可供政府组织开展救灾工作的场所。上海作为特大型国际化城市,人口和建筑高度密集,一旦发生重特大灾害事故,将会严重威胁居民群众的安全。为保证突发性灾害事故发生后人员快速、有序疏散安置,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增强上海城市抵御灾害事故的整体能力,确保城市安全和稳定,根据国家地震局《关于推进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的意见》(中震发救〔2004〕188号)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原则同意〈上海市中心城应急避难场所布局规划〉的批复》(沪府〔2008〕37号),以及上海市应急管理总体要求,现就推进本市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按照“政府领导、统筹规划、平灾结合、属地管理”的方针,科学规划和建设应急避难场所,全面提升本市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综合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性灾害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二、基本原则 (一)统一规划,分级实施。从建设安全城市的理念出发,将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纳入城市发展规划。市里主要负责确定、制定本市应急避难场所的总体布局、建设规划、年度建设计划及相关政策规定和标准、规范,组织协调市有关部门支持区县抓好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各区县要按照市政府提出的应急避难场所建设任务与要求,加强对规划应急避难场所用地的控制和预留,并结合公园、绿地、广场、学校操场、体育场(馆)和露天大型停车场等相关设施的建设和改造,积极、有序地组织开展应急避难场所建设。 (二)突出重点,均衡配置。以上海中心城区人口密集地区和易产生次生灾害的经济目标附近地区为重点,采取远近结合的方式,合理规划和均衡配置应急避难场所,确保居民群众在发生灾害事故时,能够安全快速地到达避难场所。市民居住地附近的应急避难场所可作为突发灾害性事件发生时市民实施快速疏散和临时安置或疏散中转的场所;依托大型绿地和大型体育场等建设的应急避难场所,可用作受灾市民大规模和较长时间的疏散安置地使用。 (三)因地制宜,安全便捷。应急避难场所建设要充分利用现有的公园、绿地、广场、学校操场、体育场(馆)和露天大型停车场等进行改造,或与上述场所的新建紧密结合,通过增建必要的设施,使之具备避难的功能。场地的选择应尽量避开高大建筑物、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存放点,以及其它易发生次生灾害的区域,确保市民有安全避难的空间。应急避难场所要具备良好的疏散和进出通道,通道保障条件符合消防要求,以保证市民在实施紧急避难时能迅速到达避难场所,并方便政府组织抢险救灾、安置居民及在应急时提供各项生活及救助保障。 (四)平灾结合,综合利用。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应坚持平灾结合的原则,充分发挥其综合利用功能,使其平时可供市民休闲、娱乐、健身和停车等,城市突发灾害事故时又能成为市民紧急避难的场所。其功能要以应对地震灾害为主,同时兼顾火灾、建筑物倒塌、恐怖袭击等多种突发事件发生时市民避难的需求。 三、建设任务 (一)近期任务(2010年至2012年)。分两步建设:第一步,到2010年底,对基本符合城市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标准、要求,且不需进行大的改造和建设的公园、绿地等场所,按照统一的规范和标准,完成应急避难场所标志、标识的设置;市政府相关部门完成全市应急避难场所建设规划的编制和相关标准的制定;中心城区各区政府和相关部门完成II、III类应急避难场所实施规划的编制,郊区各区县政府完成新城、新市镇应急避难场所布局和实施规划的编制。第二步,到2012年底,按照应急避难场所建设规划和标

上海市政府部门主要职责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8〕17号)的规定,设立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为协助市政府领导同志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的机构。 主要职责 (一)根据市政府领导的要求,组织起草或审核以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发布的文件。 (二)负责市政府会议的准备工作,协助市政府领导组织实施会议决定的事项。 (三)研究审核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区县政府向市政府请示的事项,并提出拟办意见报市政府领导审批。 (四)督促检查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区县政府贯彻执行国务院和市政府重要文件、市政府会议决定事项、市政府领导重要批示的情况,及时向市政府领导同志报告。 (五)负责市政府系统承办的市人大代表书面意见和市政协提案的督促办理。 (六)根据市政府各个时期的中心工作和市政府领导的要求,组织调查研究,掌握信息,反映情况,提出建议。 (七)负责与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区县政府的联系,协助市政府领导处理各部门和各区县政府向市政府反映的重要问题。 (八)督促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区县政府做好社会稳定工作,并根据市政府领导的要求,做好有关不

安定因素的协调和疏解工作。 (九)负责市政府总值班室工作,指导本市政府系统值班工作。 (十)承担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能。组织开展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协助市领导处置重特大突发公共事件。 (十一)组织、协调和管理市政府系统的全市性大型活动。 (十二)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市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十三)会同有关部门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市的电子政务工作;负责市政府办公信息系统的建设、应用和管理工作。 (十四)承办市政府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设11个内设机构。 (一)秘书处 (二)市政府督查室 (三)建议提案处 (四)综合处 (五)区政处 (六)联络处(市政府总值班室、应急指挥联络处) (七)应急管理协调处 (八)政府信息公开处 (九)电子政务办公室 (十)人事处(老干部工作处) (十一)后勤管理处 按有关规定设置纪检监察机构和机关党委。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8〕17号)的规定,设立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为市政府组成部门。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挂上海市国防科技工业办公室牌子。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工业和信息化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研究起草工业和信息化工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并会同有关方面组织实施。 (二)根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拟订工业、信息化和生产性服务业的发展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研究工业和信息化布局规划和结构调整的政策措施;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本市产业发展规划,拟订产业政策和标准并组织实施,引导与扶持工业和信息产业的发展。 (三)监测分析工业、信息产业运行态势,统计并发布相关信息,进行预测预警、信息发布和信息引导,协调解决行业运行发展中的有关问题并提出政策建议;负责工业、信息化应急管理、产业安全和国防动员有关工作;负责盐业行政管理,参与管理医药储备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应对自然灾害等所需救灾物资的生产、储备和调运;协同有关部门做好反垄断相关工作;负责军工科研生产的管理;负责船舶行业管理。 (四)负责提出本市工业、信息化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的建议,按市政府批准权限组织规划重大工业、信息化建设项目;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和管理政府投资工业和信息化项目的推进实施工作;负责部门预算内的政府信息化项目的前置审批;对信息化重大投资项目和市级建设财力信息化项目提出行业主管部

最新电大作业会计政策判断与选择答案.docx

第一次作业(新) 单选题:(共10道试题,每题2分) 1. YI将其持有的一项投资性房地产与L公司的一项无形资产交换,该项交易不涉及补价。假设该项交换具有商业实质。YI该项投资性房地产的账面价值为250万元,公允价值为300万元。L公司该项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为260万元,公允价值为300万元。YI在此交易中为换入资产发生了20万元的税费。YI换入该项无形资产的入账价值为()万元。 A.250 B.320 C.260 D.270 2. L公司以一台生产经营用的甲设备换入D公司一台生产经营用的乙设备。甲设备的账面原价为32万元,已计提折旧5万元,已计提减值准备4万元,甲设备的公允价值无法合理确定,换入的乙设备的公允价值为34万元。D公司另向L公司收取补价5万元。两公司资产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不考虑相关税费,L公司换入乙设备应计入当期收益的金额为()万元。 A.6 B.0 C.2 D.11 3.下列关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表述,正确的是()。 A. 在具有商业实质且其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和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B.企业持有的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预付账款,均属于企业的货币性资产

C. 在同时换入多项资产,具有商业实质且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情况下,应当按照换入各项资产的公允价值占换入资产账面价值总额的比例,对换入资产的成本总额进行分配,确认各项换入资产的成本 D.在不具有商业实质的情况下,交换双方也应该确认损益 4.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同时换入多项资产的,在确定各项换入资产的成本时,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具有商业实质,或者虽具有商业实质但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应当按照换入各项资产的公允价值占换入资产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对换入资产的成本总额进行分配,确定各项换入资产的成本 B.均按各项换入资产的账面价值确定 C.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具有商业实质,或者虽具有商业实质但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应当按照换入各项资产的原账面价值占换入资产原账面价值总额的比例,对换入资产的成本总额进行分配,确定各项换入资产的成本 D.均按各项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 5. L公司以生产经营用的客车和货车交换M公司生产经营用的甲设备和乙设备。L 公司换出客车的原值为45万元,已计提折旧3万元;货车原值37.50万元,已计提折旧10.50万元。M公司换出甲设备的原值为22.50万元,已计提折旧9万元;乙设备原值63万元,已计提折旧7.50万元。假定该项交换不具有商业实质,不考虑增值税的影响。则L公司取得的设备的入账价值为()万元。 A.55.5 B.63 C.69 D.13.5 6.下列项目中,属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是()。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水务局等六部门关于继续推进本市中心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水务局等六部门关于继续推进本市中心城区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和理顺管理体制工 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房屋住宅建设 【发文字号】沪府办[2014]53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4.06.05 【实施日期】2014.06.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水务局等六部门关于继续推进本市中心城区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和理顺管理体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沪府办〔2014〕5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市水务局、市建设管理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卫生计生委、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市财政局《关于继续推进本市中心城区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和理顺管理体制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6月5日

关于继续推进本市中心城区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和理顺管理体制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继续推进本市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工作,切实提高本市居民供水水质,结合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要求,现就继续推进本市中心城区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和理顺管理体制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继续推进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和理顺管理体制的重要意义 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是指居民住宅小区内的供水水箱、水池、管道、阀门、水泵、计量器具及其附属设施。截至2005年底,中心城区自来水市南、市北公司和浦东威立雅公司服务范围内(涉及9个中心城区以及浦东新区、闵行区、宝山区、嘉定区的部分地区)居民住宅建筑面积约为2亿平方米。其中,商品房0.6亿平方米,非商品房1.4亿平方米。这些居民住宅供水设施的建筑材质标准较低或年久老化,易造成对自来水水质的二次污染,加上部分区域供水体制分割,导致管理责任不清晰、服务不及时等现象时有发生。 自2007年起,本市启动了对中心城区供水企业供水服务范围内的二次供水设施改造,目前已完成改造近6000万平方米,取得较好实效。当前,继续开展二次供水设施改造的呼声强烈,此项工作也被列为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涉及城市管理领域中的重点工作。 继续推进全市居民住宅的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并理顺管理体制,是结合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问题的有效措施,是提高供水水质,提升供水安全保障的有力手段。为此,市委、市政府要求继续大力推进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对上述区域内剩余1.4亿平方米建筑面积的二次供水设施进行改造。其中,杨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双拥办制订的《宝山区进一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双拥办制订的《宝山区进一步加强拥军优属工作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宝府办[2014]111号 【发布部门】80903C002 【发布日期】2014.12.26 【实施日期】2014.12.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双拥办制订的《宝山区进一步加强拥军优属工 作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宝府办〔2014〕111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 区双拥办制订的《宝山区进一步加强拥军优属工作的实施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4年12月26日 宝山区进一步加强拥军优属工作的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做好本区拥军优属工作,增强全民国防观念,促进国防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上海市人民政府拥军优属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宝山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优抚对象,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武装警察部队的现役军人、残疾军人、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 本办法所称家属,是指军人的父母、配偶、子女,以及依靠军人生活的18周岁以下的弟妹、军人自幼曾依靠其抚养现在又必须依靠军人生活的其他亲属。 本办法所称随军家属,是指经军队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并办理了随军手续的驻沪部队现役军人配偶。 本办法所称军人子女,是指户籍在宝山区或居住在宝山区的现役军人子女、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军人子女和病故军人子女。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有效证件,是指国务院、中央军委、武警总部、各类军事院校、民政部和省级以上的民政部门制发的证明个人身份的有效证件。 第三条本区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公民依照本办法履行拥军优属的职责和义务。 第四条各部门、各单位应加强对拥军优属工作的领导,把拥军优属工作列入工作计划,列入工作重要议事日程,切实保障拥军优属工作得到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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