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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运保险方案

货运保险方案
货运保险方案

国内陆路货运险项目保险建议书

二O 一一年八月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目录

卷首语 (3)

第一部分风险分析 (4)

1.1 货物运输过程中常见的风险 (4)

1.1.1 火灾 (4)

1.1.2运输工具发生碰撞 (4)

1.2 根据商品的性能,确定主要风险 (5)

1.2.1 机械类 (5)

1.2.2 成套设备类 (5)

1.3陆上运输的主要风险 (5)

1.3.1运输路线、气候与季节 (5)

第二部分保险建议 (5)

2.1 承保方案 (5)

2.1.1基本保障方案 (6)

基本险 (6)

2.1.2全面保障方案 (6)

综合险 (6)

2.2理赔服务 (7)

2.2.1理赔原则 (7)

2.2.2理赔程序 (8)

2.3.2 理赔承诺 (9)

第三部分保险及风险管理服务 (10)

3.1 服务小组 (10)

3.2 建立风险查勘制度 (11)

3.3 防灾防损措施 (11)

第四部分紫金保险公司 (12)

4.1 公司简介 (12)

4.2 紫金保险技术能力 (12)

结束语 (13)

卷首语

致: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十分荣幸能为贵司提供保险服务。

我司在认真分析了贵司CNG加气设备等运输项目的主要风险及结

合我公司专业人员以往的保险经验,量身定做了该项目的保险建议书,希望能满足贵司的需求。

我们衷心希望通过本次合作,建立与贵司长期的良好合作关系。

顺祝贵公司欣欣向荣,蒸蒸日上!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二○一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第一部分风险分析

根据对贵公司保险标的实际情况的了解和我司专业人员承保同类项目的经验,我们认为,贵公司在商品运输过程中可能遭遇的风险,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1 货物运输过程中常见的风险

1.1.1 火灾

火灾是货物运输保险途中经常发生的风险,而且容易造成较大的损失。

1.1.2运输工具发生碰撞

运输工具发生意外事故是公路运输途中经常发生的风险,容易造成运输货物损坏。

1.2 根据商品的性能,确定主要风险

1.2.1 机械类

容易出现碰损、破碎、被窃等损失。

1.2.2 成套设备类

新设备大多数是系列的生产流水线,内容比较复杂,而且单价很高,容易发生碰损、盗窃。

1.3陆上运输的主要风险

陆上运输遭受自然灾害的风险比海上的风险要小,但陆上运输所产生的意外事故要比海上运输要高。

1.3.1运输路线、气候与季节

北方冬季冰冻时间长,容易出现阻碍交通,改变运输路线的情况。

第二部分保险建议

2.1 承保方案

根据项目的风险评估和风险转移的需要,我司对该项目按照尊重业主需求,风险保障全面周到原则提出如下保险方案。

2.1.1基本保障方案

基本险

1.因火灾、爆炸、雷电、冰雹、暴风、暴雨、洪水、地震、海啸、地陷、崖崩、滑坡、泥石流所造成的损失;

2.由于运输工具发生碰撞、搁浅、触礁、倾覆、沉没、出轨或隧道、码头坍塌所造成的损失;

3.在装货、卸货或转载时因遭受不属于包装质量不善或装卸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所造成的损失;

4.按国家规定或一般惯例应分摊的共同海损的费用;

5.在发生上述灾害、事故时,因纷乱而造成货物的散失及因施救或保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费用。

2.1.2全面保障方案

综合险

本保险除包括基本险责任外,保险人还负责赔偿:

1.因受震动、碰撞、挤压而造成货物破碎、弯曲、凹瘪、折断、开裂或包装破裂致使货物散失的损失;

2.液体货物因受震动、碰撞或挤压致使所用容器(包括封口)损坏而渗漏的损失,或用液体保藏的货物因液体渗漏而造成保藏货物腐烂变质的损失;

3.遭受盗窃或整件提货不着的损失;

4.符合安全运输规定而遭受雨淋所致的损失。

2.2理赔服务

紫金公司按照“准确、及时、合理、主动”的理赔原则,重合同、守信用,努力以最快捷的速度、最准确的核损、最合理的赔付处理每一起索赔案件,切实保障贵公司的合法经济利益。

2.2.1理赔原则

“主动、迅速、准确、合理”地处理赔案,使被保险人得到最快的补偿,将损失减低到最小程度,是我司处理赔案的原则。

对贵司货运输项目我们将制定专门的理赔程序手册,本着简单、方便、快捷的原则为贵司货运输保险提供专业的理赔服务。

在索赔过程中,我司将与被保险人分工协调,各尽其职,一切以迅速恢复受损标的为出发点,保证被保险人在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能够及时得到经济补偿。

为此,我们将按如下工作程序及要求做好理赔工作:

一、针对货运输项目编制理赔操作手册,建立方便、快捷的理赔操作程序;

二、24小时接报案(电话:4008280018)和专人理赔。

三、遵循被保险人有关事故消息公布及各项保密守则和制度;

四、与被保险人配合制定应急措施,防止损失的进一步扩大;

五、与被保险人充分协商, 合理定损, 及时赔付;

六、资料齐全后三个工作日内赔付。

2.2.2理赔程序

我司理赔程序如下图列示:

2.3.2 理赔承诺

一、快速理赔

我司对于贵司货运输保险项目过程中出现的赔案,只要责任明确,一旦损失金额确定,我司将做到快速理赔,以达到通过快速理赔节省双方成本,以便被保险人尽快将精力投入生产管理。

二、预付赔款制度

发生保险事故后,我司可提供如下的预付赔款服务措施:

(一)在责任明确但损失金额不能确定的情况下,我司将预付部分赔款,以利于被保险人尽快恢复施工。

(二)对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必要时可及时提供救助费用。

(三)预付金额一般按估损金额30%计算,如客户有更高的要求可另议。

三、聘请权威技术机构或公估机构

在理赔过程中,如遇损失巨大或责任复杂的情况,为公平起见,在征得贵司和其他相关各方同意的情况下,我司可指定技术鉴定权威机构或公估机构协助处理或全权处理赔案,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我司负责。

目前与我司合作的国内公估机构很多,我司可从中选定国内有名的公估机构作为公估人。

四、无偿法律援助服务

我司可向贵司提供保险方面的法律咨询及其相关协助。

第三部分保险及风险管理服务

我司工作人员将凭借自身保险技术、以往经验和敬业精神竭诚为贵司提供全方位的保险服务,具体内容将贯穿在以下几个环节:

3.1 服务小组

3.1.1 成立专项工作领导小组

为保证向贵司及该项目相关被保险人提供高品质和高水准的专业服务,紫金专门成立了贵司货运输保险项目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

组织、协调承保、理赔、风险管理服务、咨询等方面的示意。

保险项目工作领导小组成员有:

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组长:

副组长:

组员:

3.1.2 成立后援支持小组

紫金总公司与分公司在技术服务上是一个有机的整体,有一批专门从事具体项目展业、承保、理赔和防灾防损的专业人员,总公司参与具体操作能使灵活性与原则性高度结合。如果紫金有幸成为贵司货运输项目的保险人,对该项目的主要的服务工作如再保安排、条款制订、保单签署、理赔、防灾防损、培训等工作,总公司将安排专人负责协助我分公司。总公司与分公司之间的经常交流和紧密协作也将保证服务渠道的高效、快捷。

紫金总公司后援支持小组成员如下:

组长:

副组长:

组员:

3.2 建立风险查勘制度

由本公司派出有经验的专业人员与被保险人有关人员配合,检查运

输工具和仓库的安全防范体系,出具风险评估报告,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强化防范措施。

3.3 防灾防损措施

我司将密切关注气象变化,在汛期及其它灾害天气季节协助贵司做好防汛抗灾工作。

根据被保险人要求,将邀请有经验的专家进行风险防范方面的专题讲座或培训。

对本公司承保的其他同类项目的出险情况进行总结,书面报告将提供给贵司,提供参考。

随时为被保险人就本项目保险及其他保险专业问题提供咨询服务。

第四部分紫金保险公司

4.1 公司简介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是在江苏省委、省政府的直接领导下, 由江苏省国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等13家公司共同发起成立,是首家总部设在江苏省的全国性财产保险公司。2009年4月28日,中国保监会下发《关于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业的批复》(保监发改〔2009〕361号),同意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业。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金人民币10亿元人民币,注册地江苏省南京市。2011年4月22日中国保监会下发《关于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变更注册资本的批复》(保监发改〔2011〕548号),同意变更注册资

本金为25亿元人民币。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是主要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全国性保险公司,成立以来实现了又好又快的发展,目前已有13家分公司开业,三四级分支机构35家,服务网络正逐步向全国覆盖。

4.2 紫金保险技术能力

保险业竞争归根结底是人才竞争。紫金保险以海纳百川之势广纳国内外保险英才,已建立一支在国内保险界享有盛誉的人才队伍;同时为更好地为客户提供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紫金保险在国内保险界率先组建一支跨行业的专家队伍,长期稳定地为公司服务。

结束语

我们殷切希望与贵司的合作,相信这种合作将是互惠互利的;我公司将本着“客户第一”的宗旨全面地为贵司提供保险服务。

再次感谢贵司对紫金的信任,我们殷切地期待着与贵司一同携手,共创美好未来。

附件一:工商营业执照

附件二:相关险种及附加条款

附件二:相关险种及附加条款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为使保险货物在水路、铁路、公路和联运运输中,因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能够得到经济补偿,并加强货物的安全防损工作,以利商品生产和商品流通,特举办保险。

保险责任

第二条本保险分为基本险和综合险两种。保险货物遭受损失时,保险人按承保险别的责任范围负赔偿责任。

(一)基本险

1.因火灾、爆炸、雷电、冰雹、暴风、暴雨、洪水、地震、海啸、地陷、崖崩、滑坡、泥石流所造成的损失;

2.由于运输工具发生碰撞、搁浅、触礁、倾覆、沉没、出轨或隧道、码头坍塌所造成的损失;

3.在装货、卸货或转载时因遭受不属于包装质量不善或装卸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所造成的损失;

4.按国家规定或一般惯例应分摊的共同海损的费用;

5.在发生上述灾害、事故时,因纷乱而造成货物的散失及因施救或保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费用。

(二)综合险

本保险除包括基本险责任外,保险人还负责赔偿:

1.因受震动、碰撞、挤压而造成货物破碎、弯曲、凹瘪、折断、开裂或包装破裂致使货物散失的损失;

2.液体货物因受震动、碰撞或挤压致使所用容器(包括封口)损坏而渗漏的损失,或用液体保藏的货物因液体渗漏而造成保藏货物腐烂变质的损失;

3.遭受盗窃或整件提货不着的损失;

4.符合安全运输规定而遭受雨淋所致的损失。

除外责任

第三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战争或军事行动;

(二)核事件或核爆炸;

(三)保险货物本身的缺陷、自然损耗,以及货物包装不善;

(四)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

(五)全程是公路货物运输的,盗窃和整件提货不着的损失;

(六)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责任起讫

第四条保险责任自签发保险凭证和保险货物离起运地发货人的最后一个仓库或储运处所时起,至该保险凭证上注明的目的地的收货人在当地的第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终止。但保险货物运抵目的地后,如果收货人未及时提货,则保险责任的终止期最多延长至以收货人接到《到货通知单》后的十五天为限(以邮戳日期为准)。

保险金额

第五条保险价值为货物的实际价值,按货物的实际价值或货物的实际价值加运杂费确定。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参照保险价值自行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义务

第六条投保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保险合同自保险人的解约通知书到达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时解除。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七条投保人在保险人签发保险凭证的同时,应按照保险费率,一次交清应付的保险费。若投保人未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费交付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被保险人应严格遵守国家及交通运输部门关于安全运输的各项规定。还应当接受并协助保险人对保险货物进行的查验防损工作,货物包装必须符合国家和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对于因被保险人未遵守上述约定而导致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对于因被保险人未遵守上述约定而导致损失扩大的,保险人对扩大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第九条货物如果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被保险人获悉后,应立即通知保险人的当地保险机构并应迅速采取施救和保护措施防止或减少货物损失。

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赔偿处理

第十条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索赔时,必须提供下列有关单证:

(一)保险凭证、运单(货票)、提货单、发货票;

(二)承运部门签发的货运记录、普通记录、交接验收记录、鉴定书;

(三)收货单位的入库记录、检验报告、损失清单及救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费用的单据。

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情形复杂的,保险人在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并提供理赔所需资料后三十日内未能核定保险责任的,保险人与被保险人根据实际情形商议合理期间,保险人在商定的期间内作出核定结果并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有关赔偿金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义务。

第十一条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按货价确定保险金额的,保险人根据实际损失按起运地货价计算赔偿;按货价加运杂费确定保险金额的,保险人根据实际损失按起运地货价加运杂费计算。但最高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第十二条如果被保险人投保不足,保险金额低于货价时,保险人对其损失金额及支付的施救保护费用按保险金额与货价的比例计算赔偿。保险人对货物损失的赔偿金额,以及因施救或保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费用,应分别计算,并各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第十三条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如果根据法律规定或者有关约定,应当由承运人或其他第三者负责赔偿部分或全部的,被保险人应首先向承运人或其他第三者索赔。如被保险人提出要求,保险人也可以先予赔偿,但被保险人应签发权益转让书给保险人,并协助保

险人向责任方追偿。

第十四条经双方协商同意,保险人可将其享有的保险财产残余部分的权益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并可在保险赔偿金中直接扣除。

第十五条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发生争议时,应当实事求是,协商解决,双方不能达成协议时,可以提交仲裁机关或法院处理。

本保险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财产保险案例

企业与家庭财产保险案例 1、未注明保险标的的位置纠纷案。(家庭财产保险案例1)) 张某投保家庭财产保险3万元。不久后的某日,张某欲将其房屋墙壁重新粉刷一遍,便把家具、衣物、家电等物品搬到楼外自家的窗前,令其14岁的儿 子看管。儿子在玩耍时将一瓶汽油碰洒,当时天气燥热,阳光经玻璃聚焦引起大火,烧毁张某多件财物,价值9000元。张某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认为 其全部损失是在户外发生的,决定不赔。张某回家细看保单,发现保单上并未填写详细的家庭住址,于是再度向保险公索赔。保险公司对张某的答复是:保险单上未注明保险财产的座落地址,是保险代理人的过错造成的,不符合保险公司的意愿,属无效代理行为,如果要赔损失的话,应由代理人来赔。请分析保险公司的做法对不对? 案例分析: 1、家庭财产险通常限定被保险人投保财产的座落地点。在保险财产的地 址之外发生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因此合同中要列明财产的详细地址,以便划清责任。本案不是简单的关于保险标的是在保险地址之内还是之外的问题。而是由于保险代理人的失职,漏填地址,引起合同不完善的问题。这一不完善的合同事实上导致了保险公司承担的保险责任范围的扩大化。 2、保险代理人与保险公司之间是代理与被代理的关系。代理人必须在 代理权限内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如果超越权限,就属于无权代理,被代理人可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是,在保险代理中,保险单必须经过保险公司核保员审核,若核保员对代理人超越权限行为不加制止,即表示保险公司对该保险单的默认。根据中华人们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被代理人默认之后,产生的法律责任由被代理人承担。 3、在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对保险单的效力没有争议,已生效的保险合

海洋货物运输保险案例分析

1、某保险公司承保了三个进口商的进口棉布,甲商投保了海运货物平安险,乙商投保了水渍险,丙商投保了一切险。载货船舶在航行途中遭遇恶劣气候,船员虽尽快关闭了货舱的通风口,但是仍有一些海水在通风口关闭以前被大浪打入货舱,三个货主的棉布有一部分不幸被浸泡在海水中。船长命令船员立即采取行动打开包装进行晾晒,并进行了重新包装,但货物仍遭受了一定损失。由于恶劣气候持续下去,通风口关闭时间过长,使得船舱温度上升,大量舱汗聚集,因此通风口附近的三批棉布也遭受了水湿损失。到货后,三个货主就棉布的损失分别向保险公司索赔。试问:保险公司应如何对三个货主赔偿。 2、某进口公司按照CIF条件从中东进口一批货物,投保了海运货物水渍险附加偷窃提货不着险。由于海湾战争爆发,货轮在运输途中被扣留在红海,船上货物不能运达目的地。进口公司在提货不着的情况下,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保险公司是否应对这批货物承担赔偿责任? 答案:偷窃提货不着险是指被保险货物整件被偷,本例显然不属这种情况,保险公司拒赔是正确的,除非投保“交货不到险”。(?) 3、某外贸公司按CIF术语出口一批货物,装运前已向保险公司按发票总值110%投保平安险,6月初货物装妥顺利开航。载货船舶于6月13日在海上遇到暴风雨,致使一部分货物受到水渍,损失价值为2100美元,数日后,该轮又突然触礁,致使该批货物又遭到部分损失,价值为8000美元。试问:保险公司对该批货物的损失是否赔偿,为什么? 答案:保险公司对该批货物遭受的损失应全部予以赔偿。1该船触礁所造成的8000美元的货损,属于意外事故造成的单独海损,属于平安险的承保范围,保险公司应赔偿。2触礁之前由于蚺造成的2100美元的货损,保险公司也应赔偿。因为,这是在运输工具已经发生意外事故的情况下,货物在此前后又在海上遭受的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也属于平安险的承保范围。 4、某批化工品属于易燃易爆危险品,投保了海运货物一切险。在装船时出于安全考虑,船方将该批货物放置在甲板上。船舶在运输途中遭遇大海浪,船舶颠簸剧烈。船长为了防止剧烈碰撞而发生爆炸,将该批货物抛弃。后货主根据“一切险”保单的规定向保险公司索赔货物损失,保险公司拒赔。 5、载货轮船“路易斯”号抵达天津新港集装箱码头,某装卸公司承担了20个集装箱的卸货任务。在最后一个集装箱被吊钩钩起后向岸上移动的过程中,突然吊杆折段,集装箱重重地坠落在地。后经查验,发现箱中有三个进口商的货物均遭受了不同程度的损毁。这些货物均按伦敦协会货物条款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海运货物保险,但保险条件并不相同,分别是ICC (A)、ICC(B)和ICC(C)条款。保险公司对这三个进口商应如何赔偿? 6、1997年7月4日,中国抽纱上海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中国抽纱”)与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保险”)订立海上运输货物保险合同,保险标的物为9127箱玩具,保险金额为5505808美元,承保险别为中国人民保险公司1981年海运一切险和战争险条款。根据“太平洋保险”的《主要险种条款汇编》的解释,一切险包括“偷窃、提货不着险”。责任起讫期间为仓至仓。涉案货物运抵圣彼得堡后,承运人银风公司未收回正本提单而将货放给了“中国抽纱”对外贸易合同的买方。“中国抽纱”与买方约定的付款方式为付款寄单,因买方迟迟没有支付货款,“中国抽纱”遂派人持正本提单至圣彼得堡提货未着。就该批货物,中国抽纱已向买方收取预付款100076.51元。随后,中国抽纱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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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房租赁合同到期,员工不慎失火引火灾,损毁财产可否赔付? 1999 年1 月2 日,A 公司向本市一家印刷厂租借了一间100 多平方米的厂房做生产车间,双方在租赁合同中约定租赁期为一年,若有一方违约,则违约方将支付违约金。同年3 月6 日,A 公司向当地保险公司投保了企业财产险,期限 为一年。当年A 公司因订单不断,欲向印刷厂续租厂房一年,遭到拒绝,因此A 公司只好边维持生产边准备搬迁。次年 1 月2 日至18 日间,印刷厂多次与 A 公司交涉,催促其尽快搬走,而 A 公司经理多次向印刷厂解释,并表示愿意交付 违约金。最后,印刷厂法人代表只得要求 A 公司最迟在 2 月10 日前交还厂房,否则将向有关部门起诉。2 月3 日,A 公司职员不慎将撒在地上的煤油引燃起火,造成厂房内设备损失215000 元,厂房屋顶烧塌,需修理费53000 元,A 公司于是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是否应该赔偿?如果要赔,赔多少?为什么? 【争议】 本案中厂房内设备属企业财产险的保险责任范围,保险公司理应赔偿其损失,这一点不存在争议,但租借合同已到期,保险公司对是否仍应对厂房屋顶 修理费进行赔偿产生了分歧。 第一种意见:租赁合同到期后,A 公司对印刷厂厂房已不存在保险利益。 第二种意见:A 公司继续违约使用印刷厂厂房期间,厂房屋顶烧塌,即 A 公司违约行为在先,在保险标的上的利益不合法,保险公司不应给予赔偿。 【评析】 一、根据《保险法》第11条第3 款规定。“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而在财产保险中,他无权对依法享有他物权的 财产,如承租人对其承租的房屋,享有保险利益。因此本案中, A 公司投保时,

货物运输案例分析答案

货物运输案例分析答案 案例1 2002年10月,澳大利亚达通贸易有限公司向我国华东吉发有限责任公司订购饲料用玉米10000公吨。货船在厦门装船以后直接驶向达尔文港。途中船舶货舱起火,大火蔓延到机舱。船长为了船货的共同安全,命令采取紧急措施,往舱中灌水灭火。火虽然被扑灭,但由于主机受损,无法继续航行。为使货轮继续航行,船长发出求救信号,船被拖至就近的维佳港口修理,检修后重新将货物运往达尔文港。事后经过统计,事故总共造成如下损失:(1)2500吨玉米被火烧毁;(2)1300吨玉米由于灌水不能食用;(3)主机和部分甲板被火烧坏;(4)雇用拖船支付费用若干(5)因为船舶维修,延误船期,额外增加了船员工资以及船舶的燃料。试问:在上述各项损失中,哪些属于单独海损?哪些属于共同海损?在投保了平安险的情况下,被保险人有权向保险公司提出哪些赔偿要求?为什么? 案例分析 共同海损是指当船、货及其他利益方处于共同危险时,为了共同的安全而由船长人为地采取合理的措施所引起的特殊牺牲和额外的费用,这种损失则由受益各方按其财产价值进行分摊。例如,船舶在海上航行时遇到特大风浪,船长不得不抛弃甲板上的部分货物,以确保船货的安全,所抛弃的货物称为共同海损牺牲。而单独海损是指保险标的物在海上遭受承保范围内的风险所造成的部分灭失或损害,即指除共同海损以外的部分损失。这种损失只能由标的物所有人单独负担。在投保了平安险的情况下,被保险人有权向保险公司提出赔偿的有2500吨玉米被火烧毁;1300吨玉米由于灌水不能食用;雇用拖船支付费用若干;因为船舶维修,延误船期,额外增加了船员工资以及船舶的燃料。 案例2 有一份FOB合同,货物在从卖方仓库运往码头的途中,因意外而致部分货物受损,而买方已经投了“仓至仓”的一切险,事后卖方向保险公司索赔遭到拒绝,买方索赔同样遭到拒绝,那么保险公司究竟该不该赔偿呢? 案例分析 可保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于保险标的因有利害关系而产生的为法律所承认、可以投保的经济利益。可保利益是保险合同生效的先决条件,也是向保险公司索赔的必备条件。在本案中,首先,卖方因与保险公司没有合同关系,即非投保人也非被保险人,所以卖方不具备向保险公司索赔的条件。再看买方,在FOB合同中,货物是在装运港越过船舷时从卖方转移给买方的,而本案例的货物是在从卖方仓库运往码头的途中发生损失的,可见货物损失发生在风险转移之前,那么这损失的承担者是卖方而非买方,买方对此没有保险利益,因而也不能向保险公司索赔。在这种情况下,卖方为了自己的利益,还必须另行投保。 1.答:(1)共同海损是指当船、货及其他利益方处于共同危险时,为了共同的安

从“温州鞋”透视出口信用保险商务指南频道案例分析_保险消息_风险入股_温州鞋_出口_保险.doc

从“温州鞋”透视出口信用保险_商务指南频道案例分析_保险信 息_风险投资_温州鞋_出口_保险 据媒体报道俄罗斯当地时间3月28号俄方强行拉走了一批八千万的温州鞋,因为涉及一些问题被扣了,后来报道说是涉案的27家企业里没有一家购买出口信用保险?从出口的环境来说没有出口信用保险跟被扣有没有什么必然的联系?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在为企业承担的风险中有一部分是我们承保海外国家的。就是海外进口商所在国家的政治方面的一些风险。政治风险我们可以在一般的保险中理解成为“抗力”就是一般保险公司不可抗力之外是不保的。政治风险包括什么呢?当那个国家打仗、叛乱、革命了导致进口商没办法履行合同,包括海外国家颁布了一些法律、条令禁止去汇出外汇,禁止进口货物等等等等,就是买卖双方都没办法控制的事情。这是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的一个保证之内的。这是保证范围之内的其中一个大项,就是买方所在国家的政治风险我们是有保证的。政治风险包含的大致内容,简单理解政治风险就是进口商国家的风险,它的爆发是买卖双方没有办法控制的。由于这个风险的发生造成了买家进口商没办法付钱给中国的出口企业,这个风险是我们来承担的。对于温州鞋在俄被扣事件,我们采访了专家陈日湘,他谈到:第一,我国现在是全世界上一个出口大国,我们从政府、到协会、到企业也在不断提

倡“从贸易大国变成贸易强国”,希望出口企业能够逐渐逐渐调整我们的产业结构,使我国能够从一个简单的加工的模式变成一个树立品牌,通过品牌来经销的模式。希望通过这样的宗旨来实现从贸易大国变成贸易强国。因为这个可能跟我们产品的附加值比较低也有一定的关系,但是我们是在不断调整产品的结构真正树立中国的品牌,不要使中国的品牌再全世界市场中属于低端市场、低价产品的印象。第二,我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目前也在不断提高我们的宣传力度,使中国企业能够认识出口信用保险,但是在推广和宣传出口信用保险中也碰到一些问题。出口企业觉得投保信用保险非常好,但是会增加它的成本。可能中国企业衡量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的时候收益和成本的时候可能会过于考虑成本这块的事情。希望出口企业能够对出口信用保险能够有一个确切的认识。第三,今年开始我们中国的已经开始受到了欧盟和美国的一些非贸易壁垒的制裁。这是今年开始我们国内的纺织品行业碰到的一个很现实的问题。出口信用保险公司针对这个情况为企业制订了一些预防的措施,也想为出口企业采取一定的风险保障措施,最大程度保障我国出口企业出口的利益。

《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案例

《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案例 案例一 滞期费计算纠纷案 某船东将船舶出租,从阿根廷装运袋装的玉米和蚕豆运到安哥拉,船东与租船人签订了航次租船合同,合同中约定了相应的滞期和速遣条款。在船东装上了袋装的玉米和蚕豆后,为了自身的利益,又在货舱内装了一些其他的货物。在当年的1月船舶抵达安哥拉首都罗安达,1月21日船舶出具了《准备就绪通知书》,但由于货物超载,袋装的玉米和蚕豆在2月6日才可以卸载,但事实上,收货人2月19日才开始卸货,最终于4月25日卸完全部货物。对此案中卸货时滞期费如何计算,双方发生分歧。船方认为应该从1月21日《准备就绪通知书》出具时起算卸货日,因而计算得出租船人应支付巨额滞期费,而租船人认为卸货日的起算不应从1月21日起,而应从2月19日起算。为此,双方诉至法院。 【案例评析】 合同约定的卸货日一般应从发出《准备就绪通知书》起算,承运人虽然在1月21日出具了《准备就绪通知书》,但很显然,由于货物超载,承租人无法卸货,船舶并未在各方面做好装卸准备,因而,1月21日出具的《准备就绪通知书》是无效的,而在2月6日船舶适于卸货时,准备就绪的通知也并不能自动生效并作为卸货日起算的依据。因而在合同项下的船载货物可以卸货时,承租人及其代理人并未收到通知,承租人也并没有任何意思表示表明他们已同意卸货日的开始。所以,卸货日的起算应从真正的卸货日2月19日起算。

案例二 不清洁提单货损案 2007年4月,我国T公司向荷兰M公司出售一批纸箱装货物,以FOB条件成交,目的港为鹿特丹,由M公司租用H远洋运输公司的货轮承运该批货物。同年5月15日,该合同货物在青岛港装船。当船方接收货物时,发现其中有28箱货物外表有不同程度的破碎,于是大副在收货单上批注“该批货物有28箱外表破碎”,当船方签发提单,欲将该批注转注提单时,卖方T公司反复向船方解释说买方是老客户,不会因一点包装问题提出索赔,要求船方不要转注收货单上的批注,同时向船方出具了下列保函:“若收货人因包装破碎货物受损为由向承运人索赔时,由我方承担责任。”船方接受了上述保函,签发了清洁提单。该货轮起航不久,接到买方M公司的指示,要求其将卸货港改为法国的马赛港,收货人变更为法国的F公司。经过一个月的航行,载货船舶到达马赛港,船舶卸货时法国收货人F公司发现该批货物有40多箱包装严重破碎,内部货物受损,于是以货物与清洁提单记载不符为由,向承运人提出索赔。后经裁定,承运人向法国收货人赔偿20多万美元。此后,承运人凭保函向卖方T公司要求赔偿其20多万美元的损失,但T公司以装船时仅有28箱包装破碎,拒绝偿还余下十几箱损失。 【案例评析】 本案属于不清洁提单货损案,在货物装船时已出现货物外表有破损的情况时,卖方为了顺利结汇,向承运人出具保函,要求承运人签发了清洁提单,这样的做法是对收货人的侵权行为,而且对于承运人和出口方都有很大的风险。对收货人来说,收货人如果知道装船货物的实际情况,就有权利按合同要求,拒绝不清洁货物,而承运人签发清洁提单这一做法剥夺了收货人的这一权利,收货人把不清洁货物当作清洁货物去付款赎单,这样进而剥夺了收货人本来享有的拒绝接受提单、拒绝付款的权利。对承运人而言,本案中,承运人在接受了卖方保函后签发了清洁提单,由于对于包括收货人在内的合法持有提单的第三人来说,提单是货物外表状况的最终证据,在这种情况下,收货人可以以欺诈为由向承运人提出诉讼,因此,这样的行为对承运人有很大的风险。对卖方或托运人而言,为了结汇的眼前利益,卖方提供保函要求承运人签发清洁提单的行为实际上意味着更大的风险。这样做会使承运人的管货责任心降低,有可能会使货损扩大,进而加大卖方根据保函向承运人的赔偿责任。本案中货损就由原先的28箱扩大为40多箱。而且由于卖方这样的欺骗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卖方面临着被解除合同,并向买方进行损害赔偿的风险,因为在这样的情况下,买方不但可以起诉承

家庭财产保险案例分析

家庭财产保险案例分析   "随着房价的日渐飙升,大家都希望给予自己的房产一个很好的保障。再加上自然灾害的无可抗拒性,和人祸的无法阻拦性,更让以保护房屋安全为主的家庭财产保险逐渐进入大家的视野。但是,购买了家庭财产保险后,是否就意味着家庭财产万无一失了呢?小编为大家介绍几个家庭财产保险案例,希望可以让大家更清楚的认识家庭财产保险。 家庭财产保险案例一:未及时报案有可能无法得到赔偿 李先生出差回家,发现家里被盗,着急的他赶紧拨打110进行处理。但十天过去后,警察尚未找出偷盗之人。这种情况下,李先生忽然想起自己曾经购买过家庭保险,于是便赶紧打电话通知保险公司,但保险公司了解情况后,却以在出险后未及时通知为由拒绝赔偿。这个财产保险案例告诉大家,一定要看清楚所有保险合约的条款。一般来讲,条约里会有"及时通知"的概念,这个概念是指家庭财产保险案例发生后二十四小时内,尽快通知保险公司,以便保险公司及时到现场勘查定损。

因此,小编告诉大家,即便是购买了家庭财产保险,也要注意相应的条款规定。事故发生后,一定要在第一时间内通知保险公司。可以先拨打保险公司的人工电话,然后再补填保险单。 家庭财产保险案例二:不要因为房产转让而出现财产保险空窗期 家庭财产保险,主要保障的是房屋以及房屋内财产的安全。但前提条件是,房屋是属于投保人的。王先生尽管一直购买了家庭财产保险,但还是对自己的居住条件不满意,最近有人看中了他的房子,他便决定将房子售出。可就在对方交完钱准备入住的时候,王先生家却忽然发生了火灾。那么这种情况下,家庭财产保险是否还能保障王先生的房屋利益呢? 在这里小编要引入的是房屋所属权的概念,即事故发生时,房屋到底是谁的。刚才提到的家庭财产案例中,王先生尽管将房屋售出,但并未去相关部门办理房产转让手续,因此房屋所属权还是王先生的。既然如此,那么王先生既然投保了家庭财产保险,那么保险公司就要对他进行赔偿。不过王先生需要承担的,就是对方可能因为火灾的缘故,不再购买他这套房,这就需要他退还对方所有房款。

国际贸易保险案例

1.我国某公司按CIF条件向中东某国出口一批货物,根据合同投保了水渍险附加偷窃提货不 着险。但在海运途中,因两伊战争船被扣押, 随后进口商因提货不着便向我保险公司进行索赔,我保险公司认为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不 予赔偿。 1

1.分析:偷窃提货不着险是指被保险货物整件被偷,或从整件中窃取一部分,以致货到目的地后收货人提取不到整件货物。 本例显然不属于这种情况,保险公司拒赔是正确的。如投保的是水渍险加交货不到险,则保险公司应予赔偿。 因为交货不到险属于特别附加险,是指从货物装上船开始,六个月内不能运到目的地,不论什么原因,保险公司要按全部损失赔偿。不过被保险人要向保险公司办理权益转让手续,否则保险人不予赔偿。 2

2.我国某纺织品公司向澳大利亚出口坯布100包,我方按合同规定投保水渍险,货在海运中因舱内食用水管破裂,致使该批坯布中的30包浸有水渍。但保险公司拒绝赔偿。试分析。 3

2.分析:因投保的是水渍险,水渍险只对海水 浸渍负责,而对淡水所造成的损失则不负责任。假如该批投保了一切险,便可以向保险公司索赔。所以本例不能向保险公司索赔,但可凭清洁提单向船公司进行索赔。 4

3.有一载货海轮,在舱面上载有1000台拖拉机,在航行中遇到恶劣气候,海浪已将450台拖拉机卷入海中,从而海轮在巨浪中出现严重倾斜,如不立即采取措施,海轮随时有翻船的危险,船长在危急关头,下令将其余的550台拖拉机全部抛入海中,从而避免了翻船。请问在上述情况下,前450台拖拉机和后550台拖拉机的损失,在海损中是否都属于共同海损? 5

63.分析: 共同海损的条件概括起来有:第一,船方在采取紧急措施时必须确有危及船、货共同安全的危险存在,不能主观臆测可能有危险发生而采取措施。第二,船方采取的措施必须是有意的、合理的、是符合当时实际情况需要的。第三,所作出的牺牲和支付的费用必须是非常性质的。 在本例中前450台拖拉机是被海浪卷入海中,显然不是人为的、有意识行为的结果,更谈不上这种损失是非常性质的,因此这450台损失没有具备共同海损所要求的条件,只能视作单独海损,但后550台拖拉机的损失,由于是在危及货、船共同安全时,船长为了拯救货、船的共同安全,采取人为的合理措施而造成的结果,而且这种牺牲是有非常性质的。因此,这550台拖拉机的损失应列为共同海损。

货运险案例分析

货运险案例 案例分析一: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在出险后出单赔偿案 案情简介:某集团公司(下称原告)购进2479.895吨豆粕,需从大连港经水路运往广州黄埔港。2012年8月27日,原告将货物运进大连港。因某保险公司下属支公司(下称被告)与大连港有长期代办保险业务合同关系,大连港收到原告货物后,即于28日在《水路货物承运登记单》上加盖了被告的保险印章,并通知原告缴纳保险费。原告豆粕(共计39606件)向被告投保了综合险,保险总金额3719850元,并支付了保险费人民币13019元,保险合同条款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国内水路、铁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摘要)规定。该批货物于2012年8月28日开始装船。8月30日凌晨天降大雨,因承运船第八舱液压管爆裂,致使舱盖不能关闭,造成原告已装船货物被雨淋湿。原告要求承运人卸下381件,并告知被告货被雨淋,要求被告上船对剩余货物是否需要卸下船进行检验确认。被告经查验,没有提出卸货意见。当日,承运人按《运规》规定向原告出具了“8仓货物被雨淋湿,已卸下381件,余货水湿不详”的货运记录。2012年8月31日,该批货物装船完毕后即运往广州黄埔港。9月3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单》。船抵广州黄埔港,因泊位紧张,一直在锚地等泊,同年9月30日才靠泊卸货。根据黄埔港理货公司理货证明和黄埔港货运记录记载,所卸下货物有6932件水湿现象,其中有370吨豆粕发生霉变。

原告即通知被告赴广州黄埔港查验货损情况。被告派员赴黄埔港查验后,要求原告尽快采取各种补救措施,迅速处理受损货物,避免扩大损失。原告即将受损严重的370吨豆粕以每吨600元人民币的价格卖出。按投保额扣除残值后,原告损失33万元人民币。事后,原告按保险合同约定向被告索赔,被告以货损事故系承运人责任造成的为理由拒赔。2013年6月8日,原告向大连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诉称:自原告货物进大连港投保货物运输时,保险合同即告成立。原、被告间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损失的后果是客观真实的,发生了保险范围内的货损事故,被告理应负赔偿责任。要求被告赔偿130万元人民币的经济损失。被告辩称:货损是由承运人的责任造成的,按有关规定,在限额内应由承运人按照实际损失赔偿,超过限额部分由保险公司在保险金额范围内给予补偿。根据本案实际情况,被告向原告出具的《保险单》是在2012年9月3日,货损发生在出单之前,发生货损时,保险合同还没成立。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按保险合同赔偿损失的理由是不成立的。 [审判过程及结果]大连海事法院经公开审理,认为:原、被告间的保险合同有效,受法律保护,合同双方均应严格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原告货物于2012年8月27日入港,自28日被告代办人在《货物承运登记单》上加盖保险印单、原告按被告代办人要求办理货物保险时起,保险合同即告成立。9月3日被告出具的保单,是在保险合同成立的基础上被告应当向原告出具的保

运输与保险案例

运输与保险案例 公司内部编号:(GOOD-TMMT-MMUT-UUPTY-UUYY-DTTI-

1.某货轮从天津新港驶往新加坡,航行途中船舶货舱起火,大火蔓延到机舱,船长为了船货的共同安全,决定采取紧急措施,往舱中灌水灭火。火虽被扑灭,但由于主机受损无法继续航行,于是船长决定雇用拖轮拖回新港修理,检修后重新驶往新加坡。事后调查,这次事故造成的损失为: a、1000箱货物被火烧毁 b 、600箱货物由于灌水灭火而受损 c、主机和部分甲板被烧坏 d、拖轮费用和额外增加的燃料及船长、船员工资 试分析以上损失分别属于什么性质的损失 ①③属于单独海损;②④属于共同海损。 2.某外贸公司与荷兰进口商签订一份皮手套合同,价格条件为CIF鹿特丹,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一切险。生产厂家在生产的最后一道工序将手套的湿度降到了最低程度,然后用牛皮纸包好装如双层瓦楞纸箱,再装入20尺集装箱。货到鹿特丹后,检验结果表明:全部货物湿、霉、玷污、变色,损失价值达8万美元。据分析,该批货物的出口地不异常热,进口地鹿特丹不异常冷,运输途中无异常,完全属于正常运输。试问: (1)保险公司对该批损失是否赔偿为什么 (2)进口商对受损货物是否支付货款为什么 (3)你认为出口商应如何处理此事 (1)保险公司对该批货物的损失不予赔偿。原因是:根据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货物运输保险条款》基本险的除外责任:在保险责任开始之前,被保险货

物已存在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少所造成的损失;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及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或费用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损失。在本案中,运输途中一切正常,货物发生质变不属于保险公司的责任范围,故保险公司对该批货物的损失不予赔偿。 (2)进口商应支付货款。因为本案中交货条件为CIF,根据《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中的解释,按CIF条件成交,买卖双方交货的风险界点在装运港的船舷,货物越过装运港船舷以前的风险由卖方承担,货物越过装运港船舷以后的风险由买方承担;另CIF是象征性交货,卖方凭单交货、买方凭单付款,即使货物在运输途中全部灭失,买方仍需付款,但如货物品质问题,可凭商检机构的检验证书向卖方索赔。 3出品商应以该批货物负赔偿责任,因为该批货物在运输途中并无任何风险导致损失,发生质变完全是因为生产工序问题,这属于货物的品质问题,故其应向买方负赔偿损失的责任。 3.出口两批陶瓷,均投保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运货物平安险,由A、B两条轮船分别承运,A轮途中遇暴风雨袭击,船舶剧烈颠簸,陶瓷由于相互碰撞,陶瓷部分破碎;B轮在途中与C轮相碰撞,也使部分陶瓷破碎。问,对A、B轮货物的损失,货主能否得到保险赔偿为什么如果投保的是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运货物水渍险,又该如何又如果投保伦敦协会C条款呢 如果你投保了PICC的水渍险,则AB两船都能得到赔偿,因为水渍险是平安险的扩充,正好补充了平安险第一条只保全损的情况,水渍险下部分损失也可赔偿。A船,遇暴风雨(恶劣气候),货物“部分”破碎。因为不是“全损”。 再来看B船,碰撞造成部分货损所以PICC应该赔偿你部分损失。

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案例分析

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案例分析 “阿登内斯”轮代理人对一票橘子的托运人口头保证:该轮在西班牙港口塔黑纳装上该批橘子后,将直接驶往伦敦并卸货。但是该船并没有直接驶往伦敦,而是驶向了比利时的安特卫普。结果当托运人的橘子到达伦敦时,橘子的进口关税提高了,且由于其他橘子的大量到货,使橘子的价格下降。托运人认为如果货轮是依口头的约定直驶伦敦的,则关税的提高和价格的下降都应该是在该船到达之后发生。于是托运人向法院起诉,要求承运人承担损失。但是承运人辩称:提单中载明规定承运人可以任意经由任何航线直接或间接到达伦敦。因此,不负责任。?此案将如何判定? 提单是承运人签发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单据。在班轮运输或提单转让时,它是确定承运人和托运人(或收货人、提单持有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责任和豁免的依据。 提单的概念、法律特征和性质 1.提单的概念。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提单中载明的向记名人交付货物,或者按照指示人的指示交付货物,或者向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的条款,构成承运人据以交付货物的保证。 2.提单的法律特征。提单是海上货物运输乃至整个国际贸易中的

核心单据,具有以下三个法律特征: ⑴提单具有收据作用,是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的证据。作为收据的提单在不同的提单持有人手中有不同的证据效力。在托运人手中,提单是初步证据,承运人可以以其他更有力的证据证明提单记载与实际情况不符。但在托运人以外的第三方手中,提单是最终证据,承运人不能再以其他证据推翻提单的记载。 ⑵提单是运输合同的书面证明。作为合同证明的提单,在不同的提单持有人手中也有不同的证据效力。在托运人手中,提单是初步证据,承运人可以举证证明实际运输合同与提单记载不一致。但当提单转让到托运人以外的第三方手中,承运人与第三方的权利、义务就只能依据提单的记载确定。 ⑶提单是承运人交付货物的凭证。提单一旦签发,承运人就只能对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而且对在途货物的处分权也转而由提单持有人行使。 3.提单的性质。提单是有价证券。作为有价证券,提单既是物权证券又是债权证券,同时它还是要式证券、流通证券、设权证券和缴还证券。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订立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由承运人与托运人磋商订立,订立的过程也分

财产保险作业第八章家庭财产保险

第八章家庭财产保险 、名词解释: 1、静物责任:静物责任是指家庭所有或管理的静物发生意外而导致他人财产损 失或人身伤亡而依法应负的损害赔偿责任。 2、家庭财产保险:家庭财产保险(简称家财险),是面向城乡居民家庭并以住宅及存放在固定场所的物质财产为保险对象的保险,它属于火灾保险范畴,强调保险标的的实体性和保险地址的固定性。 3、定期还本家财险:定期还本家财险又称家财两全险,是兼具家财保险和满期 还本双重性质的家庭财产保险业务,它是在普通家财险的基础上所产生的。 4、房屋保险:房屋保险属家庭财产保险范畴,主要保障火灾、爆炸、雷击等自然灾害和 意外事故造成的房屋损失。房屋保险一般由屋主或住户投保,保险费率为0.1-0.2% , 发生损失时,保险公司按房屋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但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5、团体家财险:团体家财险是以团体为投保单位、以该团体的职工为被保险人 并承保其家庭财产的家财险业务。它是为了适应企事业单位和其他法人团体为职工统一办理家财险及附加盗窃险的需要而实行的一种承保方式。 6、附加盗窃险:附加盗窃险,是指在家财险主险的基础上专门以被保险人可能 它不遇到的盗窃风险为承保责任并有保险人承担被盗财产损失的一个附加险种,能作为 独立业务承保,是家财险中最重要的附加业务,因为盗窃是家庭财产面临的主要风险,所以多数家庭在投保时必然选择的它。 7、家庭第三者责任保险:家庭第三者责任保险是一种以全体家庭成员(一般指 长期居住在一起的家庭成员)为被保险人,以被保险人在其所居住的住所,使用、安装 或存放其所有或租借的财产时,由于过失和疏忽造成第三人的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 毁,在法律上因由被保险人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在我国保险市场 上,该险种大部分属于家庭财产保险的附加险,因此,该险种有时又称家庭财产(综合) 保险附加第三者责任保险。 、简答题:居民家庭一般面临哪些风险? 1. 财务损失风险; 2. 民事责任风险; 3. 人身风险; 4. 其他风险。 影响家庭财产保险费率的因素有哪些?

出口信用保险合同纠纷的法律适用.docx

出口信用保险合同纠纷的法律适用我国某进出口贸易公司向A国出口水果罐头,付款方式为即期不可撤销信用证。货物出口商为该批次货物向我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投保了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综合保险条款》第二条约定“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在信用证支付方式下,承担的商业风险包括以下情形:1.开证行破产、停业或被接管;2.开证行拖欠;3.开证行拒绝承兑。”货物运抵A国后,收货人向当地法院起诉我国某出口贸易公司,同时申请止付令,A国法院依据该申请审查后向开证行发出止付令,扣押信用证项下的全部货款。我国某出口贸易公司以发生了信用证支付方式下承保的商业风险中的“开证拒绝承兑”通过法院向我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索赔;我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以未发生“开证行拒绝承兑”为由,拒付保险金。一审于20XX年9月7日受理,并于20XX年12月13日和20XX年8月23日两次开庭,20XX年9月30日做出判决驳回原告起诉,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于20XX年3月20日作出判决维持原判。 一、出口信用保险合同条款解释的路径 案例所涉出口信用保险合同纠纷,法院裁判的关键是要查明开证行在止付令这一司法强制措施下未支付货款的行为是否构成了信用证支付方式下保险人承担的商业风险中的“开证行拒绝承兑”的情形。换言之,即原告只需证明A国法院发出止付令造成开证行未支付货款的行为属于信用证支付方式下保险人承保范围中的“开证行拒绝承兑”即可获得法院的支持,顺利实现索赔的目的;反之,作为被告的中国

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只需要证明A国法院发出止付令造成开证行未支付货款的行为不属于信用证支付方式下保险人承保范围中的“开证行拒绝承兑”的情形,即可获得法院的支持驳回原告的诉求。实际上,原被告双方争议的焦点也正是集中在这一问题上。“原告认为,开证行在收到其货物单证并放货给开证申请人后,无合理理由而未支付货款,造成其损失,属于“开证行拒绝承兑”的情形,被告应当对损失承担保险赔偿责任。”“被告辩称,原告诉称在法院向开证行发出止付令的情况下,开证行不负有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的义务,开证行未支付货款不属于开证行拒绝支付”訛譹具体而言,问题回到了对《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综合保险条款》第二条中的“开证行拒绝承兑”的解释上,即出口信用保险合同条款如何解释的问题,最终要回答的是出口信用保险合同纠纷如何适用法律的问题。 (一)适用合同法规则的解释路径案例所涉及的出口信用保险合同纠纷,适用合同法相关规则是法院裁判出口信用保险合同纠纷的一种可能途径,但合同法的相关规则仅提供了备选的一种解释方法。在适用合同法提供的解释规则之前,按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首先要寻找是否有可适用的特别法提供的解释规则,这一原则在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体现出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适用合同总则需同时满足“分则部分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条件。出口信用保险合同在合同法分则中没有明文规定这一点毋庸置疑,“其他法律是否也没有明文规定”即意指是否有可适用的特别法提供的解释规则。我国至今为止没有专门的出口信用保险法律法规,因此没有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案例与解答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案例集锦 一、关于货轮途中遇险致损案 案例1 “昌隆”号货轮满载货物驶离上海港。开航后不久,由于空气温度过高,导致老化的电线短路引发大火,将装在第一货舱的1000条出口毛毯完全烧毁。船到新加坡港卸货时发现,装在同一货舱中的烟草和茶叶由于羊毛燃烧散发出的焦糊味而不同程度受到串味损失。其中由于烟草包装较好,串味不是非常严重,经过特殊加工处理,仍保持了烟草的特性,但是登记已大打折扣,售价下跌三成。而茶叶则完全失去了其特有的芳香,不能当作茶叶出售了,只能按廉价的填充物处理。 船经印度洋时,不幸与另一艘货船相撞,船舶严重受损,第二货舱破裂,仓内进入大量海水,剧烈的震荡和海水浸泡导致仓内装载的精密仪器严重受损。为了救险,船长命令动用亚麻临时堵住漏洞,造成大量亚麻损失。在船舶停靠泰国港避难进行大修时,船方联系了岸上有关专家就精密仪器的抢修事宜进行了咨询,发现整理恢复十分庞大,已经超过了货物的保险价值。为了方便修理船舶,不得不将第三舱和第四舱部分纺织品货物卸下,在卸货时有一部分货物有钩损,试分析上述货物损失属于什么损失。 [案例分析] (1)第一货舱的货物。1000条毛毯的损失是意外事故火灾引起的实际全损,属于实际全损第一种情况——保险标的实体完全灭失。而烟草的串味损失属于火灾引起部分的损失,因为在经过特殊加工处理后,烟草仍然能保持其属性,可以按“烟草”出售,三承的贬值是烟草的部分损失。至于茶叶的损失则属于实际全损,因为火灾造成了“保险标的丧失属性”,虽然实体还在,但是已经完全不是投保时所描述的标的内容了。 (2)第二货舱的货物。精密仪器的损失属于意外事故碰撞造成的推定全损。根据推定全损的定义,当保险标的的实际全损不可避免,或为避免发生实际全损花费的整理拯救费用超过保险标的本身的价值或是其保险价值,就会得不偿失,从而构成推定全损。精密仪器恢复的费用异常昂贵,大大超过了其保险价值,已经构成推定全损。亚麻的损失是在危机时刻为了避免更多

货运险案例分析

货运险案例分析

货运险案例 案例分析一: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在出险后出单赔偿案 案情简介:某集团公司(下称原告)购进2479.895吨豆粕,需从大连港经水路运往广州黄埔港。2012年8月27日,原告将货物运进大连港。因某保险公司下属支公司(下称被告)与大连港有长期代办保险业务合同关系,大连港收到原告货物后,即于28日在《水路货物承运登记单》上加盖了被告的保险印章,并通知原告缴纳保险费。原告豆粕(共计39606件)向被告投保了综合险,保险总金额3719850元,并支付了保险费人民币13019元,保险合同条款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国内水路、铁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摘要)规定。该批货物于2012年8月28日开始装船。8月30日凌晨天降大雨,因承运船第八舱液压管爆裂,致使舱盖不能关闭,造成原告已装船货物被雨淋湿。原告要求承运人卸下381件,并告知被告货被雨淋,要求被告上船对剩余货物是否需要卸下船进行检验确认。被告经查验,没有提出卸货意见。当日,承运人按《运规》规定向原告出具了“8仓货物被雨淋湿,已卸下381件,余货水湿不详”的货运记录。2012年8月31日,该批货物装船完毕后即运往广州黄埔港。9月3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单》。船抵广州黄埔港,因泊位紧张,一直在锚地等泊,同年9月30日才靠泊卸货。根据黄埔港理货公司理货证明和黄埔港货运记录记载,所卸下货物有6932件水湿现象,其中有370吨豆粕发生霉变。

原告即通知被告赴广州黄埔港查验货损情况。被告派员赴黄埔港查验后,要求原告尽快采取各种补救措施,迅速处理受损货物,避免扩大损失。原告即将受损严重的370吨豆粕以每吨600元人民币的价格卖出。按投保额扣除残值后,原告损失33万元人民币。事后,原告按保险合同约定向被告索赔,被告以货损事故系承运人责任造成的为理由拒赔。2013年6月8日,原告向大连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诉称:自原告货物进大连港投保货物运输时,保险合同即告成立。原、被告间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损失的后果是客观真实的,发生了保险范围内的货损事故,被告理应负赔偿责任。要求被告赔偿130万元人民币的经济损失。被告辩称:货损是由承运人的责任造成的,按有关规定,在限额内应由承运人按照实际损失赔偿,超过限额部分由保险公司在保险金额范围内给予补偿。根据本案实际情况,被告向原告出具的《保险单》是在2012年9月3日,货损发生在出单之前,发生货损时,保险合同还没成立。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按保险合同赔偿损失的理由是不成立的。 [审判过程及结果]大连海事法院经公开审理,认为:原、被告间的保险合同有效,受法律保护,合同双方均应严格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原告货物于2012年8月27日入港,自28日被告代办人在《货物承运登记单》上加盖保险印单、原告按被告代办人要求办理货物保险时起,保险合同即告成立。9月3日被告出具的保单,是在保险合同成立的基础上被告应当向原告出具的保

第九章(财产保险)案例分析

第十一章案例分析 案例一:某造纸厂投保企业财产保险,固定资产按原值投保,保险金额为60万元,流动资产按最近账面余额确定,保险金额为30万元,账外财产估价投保,保险金额为4万元。投保不久后便发生火灾,机器设备损失15万元,成品半成品损失10万元,账外财产损失2万元。损失发生后确定固定资产价值为80万元,流动资产出险时帐面余额为50万元,帐外财产出险时价值为3万元。请问:保险公司对上述损失应如何赔付。 解:保险公司应赔付的金额为:

6030 ?+?+=(万元)1510219.25 8050 案例2:电梯线路起火受损拒赔案 [案情简介] 某事业单位向A保险公司投保财产综合 险,承保房屋建筑及附属机器设备等设施。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报案,表 示投保设备中有一电梯线路起火,造成配电 柜起火使两部进口电梯受损,索赔金额超过 100万元。 接报案后A公司对事故现场进行查勘。 该单位独立在大厦办公,办公大楼使用一年 左右,到现场查勘时已看不到火灾的情景, 只是在空气中有较重的胶皮气味,对损失标 的检查发现线路有烧焦痕迹,电梯配电柜多 处有熏黑的痕迹,经检测该配电柜多处受 损,需重新更换。 案件发生后,被保险人认为属火灾责任 提出索赔,承保公司根据查勘情况,并咨询 电梯的重置价,经认真展开案件分析,讨论

后认为:该案件属意外发生的事故,有燃烧的现象,但没有形成火灾责任,同时受损的真正原因也不在综合险承保责任范围,应予拒赔。 [案情分析] 保险理赔过程中首先要考虑出险原因,在此基础上确定保险责任是否成立。火灾的构成有三个条件,一是有燃烧现象,即有热有光有火焰,二是偶然、意外发生的燃烧,三是燃烧失去控制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以上三个条件必须同时满足火灾责任才成立。从本案事故看,本起事故的确是突然发生的、也是正常情况下不可预料的燃烧,符合偶然、意外发生的燃烧这一条件。事故发生时有很大的浓烟,有烧焦的线路,可确定有热有光,同时有可能有火焰的现象,火灾责任成立的第二个条件也满足。本起事故责任认定的关键是要确认燃烧是否失去控制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由于燃烧仅仅造成电梯本身损毁,没有蔓延,燃烧没有失去控制也没有蔓延扩大的趋势,本次事故不满足火灾成立的第三个条件,火灾责任没有形成。

国际贸易实务货物运输保险案例分析

国际贸易实务货物运输保险部分案例分析题 、某货从天津新港驶往新加坡,在航行中航船货物起火,大火蔓延到机舱,船长为了船货的安全决定采取紧急措施,往舱中灌水灭火,为遂被扑灭,但由于主机受损,无法继续航行,于是船长决定雇用拖轮,将货船拖回新港修理,检修后,重新驶往新加坡。事后调查,这次事件造成的损失有:①货物被烧毁;②箱货由于灌水灭火受到损失;③主机和部分甲板被烧坏;④拖船费用;⑤额外增加的燃料和船长、船员的工资。从上述情况和各项损失的性质来看,哪些属单独海损,哪些属共同海损,为什么? 答: ()以上各项损失,属于单独海损的有①③;属于共同海损的有②④⑤。 ()本案例涉及海上损失中部分损失的问题,部分损失分两种,一种是单独海损,一种是共同海损。所谓单独海损,指损失仅属于特定方面特定利益方,并不涉及其他货主和船方。所谓共同海损,是指载货船舶在海上遇到灾害、事故,威协到船货等各方面的共同安全,为了解除这种威胁,维护船货安全使航程行以继续完成,船方不意识地、合理地采取措施,造成某些特殊损失或支出特殊额外费用。构成共同海损必须具备以下条件:①共同海损的危险必须是实际存在的,或者是不可避免而产生的,不是主观臆测的;②消除船、货共同危险而采取的措施,必须是有意的和合理的;③必须是属于非正常性质的损失;④费用支出是额外的。 ()结合本案例①③损失是由于货船火灾导致,属意外事故,故其为单独海损;②④⑤损失是船长为避免实际的火灾风险而采取的有意的、合理的避险措施,属于非正常性质的损失,费用支出也是额外的,故其属于共同海损。 、某载货船舶在航行过程中突然触礁,致使部分货物遭到损失,船体个别总部人头攒动船板产生裂缝,急需补漏。为了船货的共同安全,船长决定修船,为此将部分货物卸到岸上并存舱,卸货过程中部分货物受损,事后统计:这次事件造成的损失有:①部分货物因船触礁而损失②卸货费、存舱费及货物损失;从以上各项损失的性质来看,属于什么海损? 答: ()以上各项损失,属于单独海损的有①;属于共同海损的有②。 ()本案例涉及海上损失中部分损失的问题,部分损失分两种,一种是单独海损,一种是共同海损。所谓单独海损,指损失仅属于特定方面特定利益方,并不涉及其他货主和船方。所谓共同海损,是指载货船舶在海上遇到灾害、事故,威协到船货等各方面的共同安全,为了解除这种威胁,维护船货安全使航程行以继续完成,船方不意识地、合理地采取措施,造成某些特殊损失或支出特殊额外费用。构成共同海损必须具备以下条件:①共同海损的危险必须是实际存在的,或者是不可避免而产生的,不是主观臆测的;②消除船、货共同危险而采取的措施,必须是有意的和合理的;③必须是属于非正常性质的损失;④费用支出是额外的。 ()结合本案例①损失是由于货船触樵导致,属意外事故,故其为单独海损;②⑤损失是船长为避免实际的船板裂缝风险而采取的有意的、合理的避险措施,属于非正常性质的损失,费用支出也是额外的,故其属于共同海损。 、某外贸公司按术语出口一批货物,装运前已向保险公司按发票总额的投保平安险,月初货物装妥顺利开航。载货船舶于月日在海上遭遇暴雨,致使一部分货物受到水渍,损失价值美元。数日后,该轮又突然触礁,致使该批货物又遭到部分损失,价值达美元,试问:保险公司对该批货物的损失是否赔偿,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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