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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乌鲁木齐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乌鲁木齐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乌鲁木齐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法规类别】城市交通运输

【批准部门】8;829;82901;

【批准日期】2002.09.20

【发布部门】乌鲁木齐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02.09.26

【实施日期】2002.1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乌鲁木齐市人大常委会公告

《乌鲁木齐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于2002年9月20日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

2002年9月26日

乌鲁木齐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2002年9月2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道路管理,保障城市道路完好,充分发挥城市道路功能,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

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城市道路,是指城市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具备—定技术条件的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包括车行道、人行道、桥梁、广场、隔离带、路肩以及具备城市道路功能的通道、隧道、涵洞和建筑物控制红线以外沿街的空地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道路的规划、建设、养护、维修和路政管理应遵守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及本条例。

第四条市市政市容管理局是本市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道路的统—管理工作。

区、县人民政府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有关城市道路的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市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

规划、国土资源、建设、公安、交通、工商、水务、园林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城市道路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道路管理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协调发展和建设、养护、管理并重的原则。

第六条市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管养分开的原则,组织做好对城市道路养护和维修,加强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保障城市道路完好。

第七条城市道路的养护、维修责任按下列规定划分:

(一)市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直接管理的城市道路,由其负责组织养护和维修;

(二)区、县人民政府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城市道路,分别由其组织养护和维修;

(三)单位投资建设和管理的道路,由投资建设的单—位组织养护和维修。

第八条城市道路的养护和维修依法采用招标的方式。

承担城市道路养护、维修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城市道路养护、维修的技术规范,确

保养护维修工程的质量。

第九条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占用、挖掘城市道路;

(二)履带

城市诱导屏方案书

1道路交通信息诱导系统 1.1配置和功能介绍 1.1.1概述 道路交通信息诱导系统是城市交通指挥控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城市交通诱导有无线发布、网络发布和实时信息显示牌等多种诱导形式,其中室外LED 交通显示屏由于其具有视角大、可全天候运行、信息量大、实时性好等优点,从而成为常用的诱导形式。 交通诱导屏的显示板是全封闭,全天候工作。显示板悬于车道上方,底缘距地面净空不小于4.0米。立柱和标志都做防锈处理。屏体的框架结构都具有抗风,防雷,防腐蚀,防雨,防尘等性能,符合交通安全标志构造技术规范。 交通诱导屏有良好的安全接地保护,外机箱表面喷塑处理,正面黑色,其余表面为蓝灰色,全屏做防锈处理。显示屏采用背后维修。 系统可根据其他系统所采集的路口路段交通流信息、实时自动或手动显示交通畅通、拥堵信息,使司机能及时了解市区交通情况,引导司机提前选择比较合理可行的行车路线,避免拥堵,提高效率;根据天气预报、交通设施检修、交通事故发布显示道路施工、交通事故及其它突发性事件信息;平时也可显示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气候状况、或其它有关信息。

本系统设置道路交通信息诱导屏X 块,用来实时发布道路交通状况。 1.1.2 交通诱导屏安装位置一览表 序号 路口 面积 备注 1 XX X ㎡ 待用户确认 1.1.3 系统组成 交通信息诱导系统主要由诱导控制计算机、通信系统、前端显示控制机、LED 显示屏等组成。 1.1.4 系统主要功能 收集交通信息 负责接收系统内部其它模块或系统外接口发送的交通流量、交通拥堵情况、交通事故等相关交通信息。 处理交通信息 将交通信息进行分类整理,去除不正确的信息,过滤出有效的信息。 报警信息 交通阻塞 交通信号 上端诱导控制计算机 交通控制计算机 光纤 光纤收发器 光纤收发器 前端显示控制机 光纤收发器 光纤收发器 前端显示控制机 光纤收发器 光纤收发器 前端显示控制机 光纤收发器 光纤收发器 前端显示控制机 其它控制计算机 交通阻塞 光纤 光纤 诱导显示屏 诱导显示屏诱导显示屏诱导显示屏 光纤

乌鲁木齐综合交通规划

1、城市交通发展目标、策略和模式 (1)发展目标 乌鲁木齐市城市交通发展的目标是构建与国家西部门户枢纽发展相适应,支持和引导乌鲁木齐都市区可持续发展,各种运输方式结构合理、布局协调、衔接顺畅、安全高效的多层次、一体化的综合交通运输体系。 (2)发展策略 ? o强化交通枢纽地位; o都市区交通一体化; o公交优先。 (3)发展模式 根据乌鲁木齐市的城市特点和未来发展趋势分析,未来乌鲁木齐市交通发展模式为:以公共交通为主导,小汽车适度发展,多种交通方式并存的交通发展模式。对于各种交通方式的发展给予相应的政策引导,逐步形成一个多种交通方式有机衔接的,合理的现代城市交通体系。? o私人小汽车:合理引导,适度发展; o公共交通:优化调整,提升服务水平; o慢行交通:改善慢行交通环境,提高步行和自行车出行的方便舒适性; o静态交通:加强规划管理,扩大停车设施规模,保持动静态交通平衡; o货运交通:调整产业布局,规划和建立一个布局合理的城市物流体系。 2、对外交通系统规划 1)公路规划 (1)过境通道 ①主过境通道:规划外环高速路 昌吉-五家渠-甘泉堡段(北环线):西接乌奎高速通往奎屯方向,东接通往吐乌大高速、G216,通往阜康方向,是天山北坡东西横向联系主通道。 乌拉泊-西山农场-昌吉段(西环线):北接乌奎高速通往奎屯方向,南接吐乌大高速、G216分别通往吐鲁番、哈密和库尔勒方向,是兰新交通走廊的主要组成部分。 乌拉泊-甘泉堡(东环线):北接吐乌大高速、G216通往阜康方向,南接吐乌大高速、G216分别通往吐鲁番、哈密和库尔勒方向,是吐鲁番、哈密通往富康、准东方向的主要通道。1. 副过境通道:原乌奎高速-原北联络线-东过境路 原乌奎高速市区段:道路功能转变为城市快速路,主要联系中心城区与城市西北片区,同时承担部分过境交通。 原北联络线:道路功能转变为城市快速路,串联头屯河片区、城北片区、米东片区的快速通道,同时承担部分过境交通。 东过境路:道路功能为城市快速路,穿过天山区、水磨沟东侧,承担部分过境交通。 (2)公路客运枢纽 目前乌鲁木齐城区范围内有共8个客运站,其中一级站3个,二级站1个,三级站4个,多数场站占地少,等级较低,难以满足日益增长的客运市场需求。《乌鲁木齐公路运输枢纽客

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全文)

1997年7月10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1999年7月12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0年4月10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 〈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01年5月24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四十八号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由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1年5月2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6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1年5月24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道路交通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活动及其管理。

第三条市公安局是本市道路交通管理的主管部门。市和区、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具体负责辖区内的道路交通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道路交通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市实行以减少交通违章、预防交通事故为目的的交通安全责任制。 各机关、部队、学校、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应当落实交通安全责任制,加强对所属人员的交通安全教育和车辆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交通管理装备、交通安全设施的建设、维修、更新经费和交通安全宣传经费应当纳入市和区、县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交通法规。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忠于职守,公正执法,严格执法,文明执法。 第七条每年5月25日为本市无违章、无事故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日。 第二章行人和乘车人 第八条行人应当在下列道路上行走: 一步行街; 二人行道; 三人行过街天桥或者人行过街地道。 行人在无人行道或者人行道有障碍物无法行走时,可以在距道路边缘或者障碍物边缘一米宽度内行走。

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为了加强道路交通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和畅通,以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制定条例来约束人们是必要的。下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欢迎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道路交通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和畅通,以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道路,是指公路、城市街道和胡同(里巷),以及公共广场、公共停车场等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车辆,是指在道路上行驶的下列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一)机动车是指各种汽车、电车、电瓶车、摩托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 (二)非机动车是指自行车、三轮车、人力车、畜力车、残疾人专用车。 第四条凡在道路上通行的车辆、行人、乘车人以及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五条机关、军队、团体、企业、学校以及其他组织,应当经常教育所属人员遵守本条例。 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任何人都有劝阻和控告的权利。

第六条驾驶车辆,赶、骑牲畜,必须遵守右侧通行的原则。 第七条车辆、行人必须各行其道。借道通行的车辆或行人,应当让在其本道内行驶的车辆或行人优先通行。 遇到本条例没有规定的情况,车辆、行人必须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通行。 第八条本条例由各级公安机关负责实施。 第二章交通信号、交通标志和交通标线 第九条交通信号分为:指挥灯信号、车道灯信号、人行横道灯信号、交通指挥棒信号、手势信号。 第十条指挥灯信号: (一)绿灯亮时,准许车辆、行人通行,但转弯的车辆不准妨碍直行的车辆和被放行的行人通行; (二)黄灯亮时,不准车辆、行人通行,但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和已进入人行横道的行人,可以继续通行; (三)红灯亮时,不准车辆、行人通行; (四)绿色箭头灯亮时,准许车辆按箭头所示方向通行; (五)黄灯闪烁时,车辆、行人须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通行。 右转弯的车辆和T形路口右边无横道的直行车辆,遇有前款(二)、(三)项规定时,在不妨碍被放行的车辆和行人通行的情况下,可以通行。 前两款规定亦适用于列队行走和赶、骑牲畜的人员。 第十一条车道灯信号:

区域停车诱导系统解决方案

区域停车诱导系统解决方案 随着汽车保有量的增加,越来越多的人选择驾车出行,致使城许多城市的中心区、繁华商业区等区域的交通问题日趋恶化;一方面由于停车位供不应求致使车辆随意停放、造成了拥堵和秩序混乱,另一方面为寻找停车位而盲目巡游的车辆也产生了许多不必要的交通流。区域停车诱导系统的建设,能有效的减少因盲目寻找停车位而产生的无效交通流,优化配置停车资源,提高停车者的使用方便性,保障交通顺畅和规范停车秩序。 1. 系统总体结构

2.系统基本构成 区域停车诱导系统依据其功能可分为计算机网络、通信网、信息采集、信息维护、区域诱 导中心、电子可变信息标志牌(LED)等六个部分;各个部分的主要功能作用是: 1)计算机网络:分为信息控制处理中心和各停车场的信息采集、传输与处理提供硬件 支持。 2)通信网:停车诱导牌点位和区域诱导中心、区域诱导中心和停车场之间的信息传输 通道。 3)信息采集:在建有停车场管理系统的停车场进行数据采集可以直接通过与现有停车 场管理系统联网,将现有停车场管理系统的实时数据采集到区域诱导中心即可。在 没有停车场管理系统的停车场我们采用无线采集终端设备,通过地感线圈触发方式 对停车场数据进行实时采集通过无线传输方式上传诱导中心。采集系统不仅对车位 信息进行采集、还对设备信息进行采集。 4)信息维护:是针对于停车引导系统中的停车场(库)规划数目的增加或减少进行及 时的调整,包括区域中停车场的信息更改(总泊位数、收费标准、停车场名称等信 息)和对数据库的维护。从而保证系统在任何情况下对信息的采集、发布均具有实 时性、可靠性、准确性。 5)区域诱导中心:对停车场信息采集装置传输的停车场实时泊位占有量和空闲泊位数 的信息进行处理,并和公安交通管理局共享信息,接受其反馈的信息,把处理后的 实时信息发布给电子可变信息标志牌(LED),以利于驾车出行者获得实时、高效 的停车场信息。 6)电子可变信息标志牌(LED):根据区域停车诱导中心提供的实时泊位占有率或空 闲泊位量的信息,在LED标志牌上用颜色、数字等标志来表示停车场泊位占有的状 况信息。 3.系统总体功能: 实时采集、传输、发布该区域的动态停车信息,处理和管理停车信息;

乌鲁木齐城市简介及道路交通规划共25页文档

概述 乌鲁木齐市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首府,是全疆政治、经济、文化、科技的中心。位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北部,天山中段北麓、准噶尔盆地南缘,西北部和东北部与昌吉回族自治州接壤,南部与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相邻,东南部与吐鲁番地区交界。总面积10900.77平方千米。常住人口233.2万人(2005年底)。 邮编:830000 代码:650100 区号:0991 拼音:Wulumuqi Shi 英文:Urumqi 乌鲁木齐城市介绍: 新疆拥有中国六分之一的国土,乌鲁木齐是中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首府,是新疆政治、经济、文化的中心,中国西部对外开放的重要门户,是新欧亚大陆桥中国西段的桥头堡,地处亚洲大陆地理中心。行政区总面积1.2万平方公里,其中城市建成区235.9平方公里。全市总人口235万,其中城市人口就占90%以上。现辖七区一县,两个国家级开发区和一个出口加工区。2006年实现地区生产总值654亿元,增长14%,实现全口径财政收入147.1亿元,其中地方财政收入62.54亿元,增长12.24%;完成固

定资产投资248.36亿元,增长9.63%;实现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272.67亿元,增长16.96%;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04万元,增长8.61%;农牧民人均纯收入4651元,比上年增加402元。乌鲁木齐市在全新疆地区生产总值及其它各项经济指标中占在四分之一以上的比重,人均GDP超过3000美元。在中国西部12个首府、省会城市中,综合竞争实力位居前列,被誉为“中国西部明珠”。 文化独具特色。新疆古称西域,历史上乌鲁木齐就是古丝绸之路新北道上的重镇,东西方经济文化的交流中心,是西方文化和中国文化的荟萃之地,呈现出多元文化的特质,其特点是开放、热情、豪爽和奋进,是中亚地区最具活力的城市。乌鲁木齐居住着汉、维吾尔、哈萨克、回、蒙古等47个民族,各民族的文化艺术、风情习俗,构成了具有浓郁民族特色的旅游人文景观,独特的服饰和赛马、叼羊、姑娘追、达瓦孜表演、阿尔肯弹唱等民族文化活动以及能歌善舞、热情好客的各族人民,对异国他乡的游客颇具吸引力。自然资源十分丰富。乌鲁木齐市北有准东油田,西有克拉玛依油田,南有塔里木油田,东有吐哈油田,且地处准噶尔储煤带的中部,市辖区内煤炭储量就达100亿吨以上,被称为“油海上的煤船”。此外还蕴藏丰富的各种有色、稀有的矿产资源。境内天山冰川和永久性积雪被称为“天然固体水库”。山区有繁茂的天然森林和天然草场,可利用的野生植物300余种。光、热和风能资源也极为丰富,有亚洲最大风力发电厂。这些自然资源,为乌鲁木齐的经济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区位优势明显。乌鲁木齐是中国连接中亚地区乃至欧洲的陆路交通枢纽,现已成为中国扩大向西开放、开展对外经济文化交流的重要窗口。在

哈尔滨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2013修正)

哈尔滨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2013修正) 【法规类别】城市交通运输 【发文字号】哈尔滨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号 【批准部门】黑龙江省人大(含常委会) 【批准日期】2013.10.18 【发布部门】哈尔滨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3.11.18 【实施日期】2013.11.18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修改依据】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哈尔滨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等十二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哈尔滨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0号) 哈尔滨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哈尔滨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的决定业经哈尔滨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13年8月27日通过,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13年10月18日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3年11月18日 哈尔滨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2011年3月15日哈尔滨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11年4月14日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根据2013年8月27日哈尔滨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13年10月18日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哈 尔滨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的决定 》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道路管理,保障城市道路完好,发挥城市道路功能,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道路规划、建设、养护、维修和路政的管理。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道路,是指城市内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具备一定技术条件的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 城市道路范围以已实施的规划道路红线为准;规划道路红线尚未实施的,以现状道路为准。

道路交通管理规定

道路交通管理规定 1? 主题内容和适用范围 1.1本标准规定了公司交通安全管理办法,明确了管理职责和范围。 1.2本标准适用于公司公用(务)车辆(含工程车辆、厂内机动车辆)。 1.3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生产区和社区以及公司所有公路、道路。 2? 引用文件与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正,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制定, 20XX年10月7日重新修订后,由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第687号国务院令发布实施 《兵器工业集团公司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兵器工业集团公司 2004年4月22日下发

《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检查规定》(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总局第13号) 3? 术语和定义 3.1车辆单位:是指车辆所有权归属公司的车辆,包括公司调配给下属单位使用的机动车辆。 3.2机动车辆: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3.3厂内机动车辆:指在企业内部转运产品、工件,未经公安交通监理部门考核发证的机动车辆。 4? 管理职责 4.1? 综合办公室负责公司公务用车、办公室用车的归口管理。 4.2? 生产运营部负责厂内机动车辆包括特种车辆的归口管理; 4.3? 综合办公室(保卫)负责外来车辆的出入管理并配合综合办公室、生产运营部作好厂内车辆的管理。 5? 管理内容与方法 5.1? 综合办公室(保卫)应履行下列交通安全管理职责:

5.1.1 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厂区道路运输的方针、政策、法规,负责制定公司交通运输安全方面的相关规定。 5.1.2 组织实施路政巡查、保护路产、管理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配合相关部门查处各类违反路政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 5.1.3 负责厂内道路施工时实施交通管制。有权要求有关部门对存有缺陷的道路、标志等进行整改和维修,确保道路及道路安全设施齐全完好。 5.1.4 监督检查厂区道路养护作业,施工路段按规范设置标志设施,维护施工路段正常秩序。 5.1.5 对各类车辆统计数字进行收集、分析整理,搞好抽样调查等各项基础工作。 5.2? 交通道路安全管理 5.2.1 厂区内部道路应按照规定,设置相应的安全色及安全标志。 5.2.2 厂区交通路、各门岗、弯道、坡道、单行道、交叉道以及禁止各种车辆停放的场所,应设置道路标牌,限制路和管制路应设明显的警告标志。

智能交通诱导系统

文档通用封面模板精吕文档 本页面为作品封面,下载文档后可自 由编辑删除! 济南市智能交通诱导系统(一期)

一、项目概况 1.1项目背景 随着济南市经济快速发展,城市规模不断扩大,机动车的保有量迅猛增长,交通流量的激增给城市道路交通带来了巨大压力。市区总体交通流量一直处于负荷较大的状态,尤其在早晚高峰,基本处于饱和状态或临界饱和状态,部分路段易发生常发性交通拥堵,交通事件引发的偶发性交通拥堵也会造成大面积的影响。智能交通行车诱导是均衡路网交通流量,缓解交通拥堵的重要途径。通过及时获得路网上的动态交通信息、准确地掌握以及预测路网的交通状态,并以此进行交通出行诱导,调整交通流时间和空间分布、提高路网通行能力,有效解决交通需求与交通服务能力之间的矛盾,提高管理与服务水平,实现城市形象提升、交警科技化展现、服务民生需求的目标。 济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按照济南市政府对济南市智能交通信息化建设的要求,结合自身对信息化建设的需求,前期通过大量的实际调研和可行性论证,制定了着眼济南市全局,统一规划、分步实施的设计方案,确定了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的基础上,搭建面向全市的济南市智能交通诱导管理与服务平台,并在2013年首先实现经十路(舜华路至八一立交桥)和旅游路(龙洞隧道至历阳大街)的智能交通行车诱导,实现多源交通信息汇集与处理、交通信息融合、交通状态综合研判,构建智能交通行车诱导的总体框架,为后期更为深入的信息应用和功能完善夯实基础。 1.2建设依据和标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2)《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评价指标体系》 3)《中国智能运输系统体系框架》 4)《公安交通管理设备路口安装基础施工通用技术要求》(GA/T652) 5)《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道路交通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和畅通,以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道路,是指公路、城市街道和胡同(里巷);以及公共广场、公共停车场等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车辆,是指在道路上行驶的下列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一)机动车是指各种汽车、电车、电瓶车、摩托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 (二)非机动车是指自行车、三轮车、人力车、畜力车、残疾人专用车。 第四条凡在道路上通行的车辆、行人、乘车人以及在道路上进行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都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五条机关、军队、团体、企业、学校以及其他组织,应当经常教育所属人员遵守本条例。 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任何人都有劝阻和控告的权利。 第六条驾驶车辆,赶、骑牲畜,必须遵守右侧通行的原则。 第七条车辆、行人必须各行其道。借道通行的车辆或行人,应当让在其本道内行驶的车辆或行人优先通行。遇到本条例没有规定的情况,车辆,行人必须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通行。 第八条本条例由各级公安机关负责实施。 第二章交通信号、交通标志和交通标线 第九条交通信号分为:指挥灯信号、车道灯信号、人行横道灯信号、交通指挥棒信号、手势信号。 第十条指挥灯信号: (一)绿灯亮时,准许车辆、行人通行、但转弯的车辆不准妨碍直行的车辆和被放行的行人通行;(二)黄灯亮时,不准车辆、行人通行,但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和已进入人行横道的行人,可以继续通行;(三)红灯亮时,不淮车辆、行人通行; (四)绿色箭头灯亮时,准许车辆按箭头所示方向通行; (五)黄灯闪烁时,车辆、行人须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通行。 右转弯的车辆和T形路口右边无横道的直行车辆,遇有前款(二)、(三)项规定时,在不妨碍被放行的车辆和行人通行的情况下,可以通行。 前两款规定亦适用于列队行走和赶、骑牲畜的人员。 第十一条车道灯信号; (一)绿色箭头灯亮时,本车道准许车辆通行: (二)红色叉形灯亮时,本车道不准车辆通行。 第十二条人行横道灯信号: (一)绿灯亮时,准许行人通过人行横道; (二)绿灯烁闪时,不准行人进入人行横道,但已进入人行横道的,可以继续通行; (三)红灯亮时,不准行人进入人行横道。 第十三条交通指挥棒信号: (一)直行信号:右手持棒举臂向右平伸,然后向左曲臂放下,准许左右两方直行的车辆通行;各方右转弯的车辆在不妨碍被放行的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可以通行。 (二)左转弯信号:右手持棒举臂向前平伸,准许左方的左转弯和直行的车辆通行;左臂同时向右前方摆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模板】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一、违反《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设计、施工,限期改正,可以并处3 万元以下的 罚款;已经取得设计、施工资格证书,情节严重的,提请发证机关吊销设计、施工资格 证书: (一)未取得设计、施工资格或者未按照资质等级承担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任务 的; (二)未按照城市道路设计、施工技术规范设计、施工的;(三)未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修改图纸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未取得设计、施工资格或者未按照资质等级承担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任务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现后能及时改正,没有造成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不予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现后未及时改正;或造成一定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设计、施工,限期改正,处1.5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拒不改正;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设计、施工,限期改正,处1.5 万元以上3 万元以下的罚款; 已经取得设计、施工资格证书的,情节严重的,提请发证机关吊销设计、施工资格证书。 2.未按照城市道路设计、施工技术规范设计、施工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按规范设计、施工,能及时补救、修复,没有造 成损害后果的。 ·219· 处罚标准:不予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按规范设计、施工,未及时补救、修复但危害后 果不严重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设计、施工,限期改正,处1.5万元以下的罚款。

乌鲁木齐市公共交通发展与改善建议

乌鲁木齐市公共交通发展与改善建 议 关于《乌鲁木齐市公共交通发展与改善建议》,是我们特意为大家整理的,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论文关键词:乌鲁木齐改善 论文摘要:随着乌鲁木齐市近几年来公共交通的发展,使乌鲁木齐市的公共交通系统呈现了前所未有的新局面,为乌鲁木齐市居民的出行提供了更好的条件。文章通过对乌鲁木齐市公共交通发展的分析,针对存在的不同问题提出相应的改善措施和建议。

乌鲁木齐市近年来发展很快。随着的发展,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交通需求和交通量迅猛增加,由于受、气候条件等因素的制约,新建或扩建道路的代价日益增大,所以应优先考虑有效地使用现有城市道路网来缓解和解决交通危机。优先发展公共交通是缓解城市交通拥堵,改善城市交通环境的根本出路。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46号文件,城市公共交通是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息息相关的重要基础设施。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城市公共交通有了较快发展,但随着经济发展和城镇化进程的加快,一些城市交通拥堵、群众出行不便等问题日益突出,严重影响了城市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是提高交通资源利用效率,缓解交通拥堵的重要手段。 一、乌鲁木齐市公共交通的发展 近几年来,乌鲁木齐市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来加强和促进公共交通的发展。 1.2004年至2005年,由乌鲁木齐市公交总公司组建乌鲁木齐市公交线网规划优化课题小组,采用抽样的方法进行了建国以来第二次比较全面的客流量调查,分别采用跟车调查和IC卡充值调查等方式进行,通过对调查数据的收集、和分析,对乌鲁木

齐市线网的整体情况进行研究讨论,制定出一系列的线网规划优化方案。 2005年11月,世界与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在乌市召开了城市交通发展国际研讨会。来自国内外的十余名交通、环保等方面的专家及有关人员参会。根据与会专家提出的制定实施停车政策、成立乌鲁木齐市城市停车管理机构等12条建议,乌市确定了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战略。 2.积极推进公共交通系统的智能化建设。自2005年起开始筹建公交智能调度中心,现已投入使用。乌鲁木齐市的公共交通正向着全面智能化的方向发展,同时,考虑将出租车这种公共出行方式纳入其中,进行整体管理。至今,已有多条线路通过安装GPS定位系统,对公交车辆的运营情况(包括运营速度、车辆情况、发车时间、到站时间、报警显示等)进行全面监控,积极推行“无路单”运营。少数公交车辆安装了客流自动监测装置,可以实时对各停靠站点的上下车客流量进行监测。 3.2008年,启动中心城区“六纵四横”公交专用道网络体系的建设,进一步优化公交线网。积极开展轨道交通前期工作。 4.停运中巴车,改善公交环境,缓和城市交通压力。乌鲁木齐市城市客运统管办决定“乌鲁木齐市中巴车使用年限到期后,逐步退出运营”,对已达8年报废期的中巴车,不再予以办理城市客运许可手续。自2006年起至今,已有多条线路(1路、101路、2路、52路、17路、37路等)的中巴车退出乌鲁木齐公交,

道路交通管理新条例.doc

道路交通管理新条例 凡在道路上通行的车辆、行人、乘车人以及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都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下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欢迎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完整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组织有关部门对城市建设项目进行交通影响评价,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确定管理目标,制定实施方案。 第二章车辆和驾驶人 第一节机动车 第四条机动车的登记,分为注册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抵押登记和注销登记。 第五条初次申领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应当向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申请机动车注册登记,应当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购车发票等机动车来历证明; (三)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四)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 (五)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注册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不属于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规定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车型的,还应当提供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第六条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该机动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一)改变机动车车身颜色的; (二)更换发动机的; (三)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 (四)因质量有问题,制造厂更换整车的; (五)营运机动车改为非营运机动车或者非营运机动车改为营运机动车的; (六)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或者迁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区域的。 申请机动车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证明、凭证,属于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情形之一的,还应当交验机动车;属于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同时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先进的城市交通诱导系统

先进的城市交通诱导系统

摘要:为了解决大城市交通问题,建立大型综合交通结构枢纽已经成为缓解交通压力的一个有效措施。为了保证综合交通枢纽内部各种交通方式的高效利用,保证客货运输高效运转,就要使得综合交通枢纽在组织、运营、信息上的合理、流畅。而先进的智能诱导系统将为综合交通枢纽的效用最大化提供有力的保障。 关键字:智能交通,交通流诱导,动态路径。 Abstract: in order to solve traffic problems in big cities, the establishment of large-scale integrated transport hub structure has become a effective measure to alleviate the traffic pressure. In order to ensure the efficient use of integrated transport hub for all modes of transportation, to ensure the efficiency operation of passenger and freight transportation, comprehensive transportation hub makes in the organization, operation, information on the reasonable and smooth. And the advanced intelligent guidance system will provide a powerful guarantee for the utility maximization of the integrated transport hub. Keywords: intelligent traffic, traffic flow guidance, dynamic path.

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条例 集团企业公司编码:(LL3698-KKI1269-TM2483-LUI12689-ITT289-

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提高通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市区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市公安机关是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全市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规划、建设、市容、交通、工商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工作。 第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利用先进的技术设备和科学方法,提高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科学化水平。 市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扶持科研机构、院校开展交通科技研究,推动科研成果的转化和运用。

第五条车辆驾驶人和行人应当听从交通警察的指挥和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纵容、指使、强迫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驾驶车辆,不得妨碍交通警察执行公务。 第六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交通警察的管理,开展经常性的法制和交通安全管理业务培训,提高交通警察的素质和管理道路交通的水平。 第二章车辆和驾驶人 第七条机动车辆必须按规定的期限到具备资格的机动车辆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接受安全技术检验。对发生交通事故或者有交通违法行为的机动车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机动车辆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员应对其做出的检验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八条机动车辆达到国家规定报废标准的,必须及时办理注销登记。报废的大型客车、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解体。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1996年6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8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道路管理,保障城市道路完好,充分发挥城市道路功能,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道路,是指城市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具备一定技术条件的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城市道路规划、建设、养护、维修和路政管理。 第四条 城市道路管理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协调发展和建设、养护、管理并重的原则。第五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城市道路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道路管理的科学技术水平。 第六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道路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道路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道路管理工作。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七条 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市政工程、城市规划、公安交通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道路发展规划。 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制定城市道路年度建设计划,经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 城市道路建设资金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政府投资、集资、国内外贷款、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发行债券等多种渠道筹集。 第九条 城市道路的建设应当符合城市道路技术规范。 第十条 政府投资建设城市道路的,应当根据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建设。 单位投资建设城市道路的,应当符合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并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城市住宅小区、开发区内的道路建设,应当分别纳入住宅小区、开发区的开发建设计划配套建设。 第十一条 国家鼓励国内外企业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按照城市道路发展规划,投资建设城市道路。

交通诱导系统

诱导产品推广材料 杭州远眺科技有限公司 2017年6月

目录 目录 (2) 第一章产品定位 (3) 1.1市场定位 (3) 1.1.1 面向最终客户 (4) 1.1.2 面向集成商 (5) 1.2需求定位 (5) 1.3差异化定位 (6) 第二章产品卖点 (6) 2.1面向最终客户 (6) 2.1.1 面向客户领导 (6) 2.1.2 面向技术人员 (6) 第三章FAQ (8)

第一章产品定位 1.1市场定位 远眺智慧交通诱导系统是统一整合(新建)已有不同厂家诱导屏,建立统一的诱导发布系统,并且基于交警大数据进行智能研判分析,提供不同场景下的的诱导内容,让诱导系统真正发挥诱导价值的软件产品,在整个行业生态链中处于应用层。 在行业生态链中相关设备及系统的主要厂商情况及与我们的关系如下表:层级产品名称厂商关系 接入层浮动车GPS 滴滴对接其管理 平台,提供数 据给我们 信号南京莱斯、杭州鼎鹏、连云港杰 瑞电子、青岛海信、浙江中控、 南昌金科、济南京翔、上海骏码、 安徽科力、南京多伦、扬州鑫通 电子警察海康、大华 诱导屏上海灵信视觉、上海三思、珠海 分众 卡口海康、大华 微波北京川速微波、江苏志德华通、

1.1.1面向最终客户 各地交警支队(市级)、交警大队(区县级) 提高城市交通管理水平,为城市的经济发展提供良好的交通环境。 有利于人们避开拥堵路段,减少车辆在道路上的无谓逗留时间,达到交通流在路网中合理分配的目的。 对调节道路交通流量,提高现有道路通行能力,缓解交通阻塞将产生积极作用。 减少出行时间,改善民生,提升幸福感。 利用设立在城市主干道上的交通诱导屏,通过图形、文字等方式,及时向机动车驾驶人发布前方不同路径的交通状况,以方便他们自主选择行车路径,或者是通过信息来主动诱导车流改变路径,从而达到削减繁忙路段拥挤程度的

乌鲁木齐市城市功能定位分析

乌鲁木齐市城市功能定位分析 关于《乌鲁木齐市城市功能定位分析》,是我们特意为大家整理的,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提要] 本文选取2000~2014年乌鲁木齐市历年统计数据,通过运用Eviews计量统计软件进行回归分析,并计算主要产业对GDP的贡献率,分析结果表明:第三产业在乌鲁木齐市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日益突出,也是需要做大做强的优势产业。以乌鲁木齐区位条件为基础,对服务业内主要行业进行区位熵分析。指出乌鲁木齐市主要城市功能定位为:区域性商贸中心、交通枢纽中心、金融中心城市。 下载论文网 关键词:城市功能;乌鲁木齐;服务业;商贸中心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产业西移与中国(新疆)对周边国家优势产业培育研究”(项目编号:14BGJ040)中图分类号:F29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6年4月13日 一、引言 城市功能,亦称城市职能,是指城市在一个国家或一个区域

内所承担的任务和所起的作用。城市一般具备三种功能:政治中心功能、经济中心功能和文化中心功能。由于城市的性质是由城市的基础产业决定的,城市功能是由城市的特殊性质而决定的,因此通常以分析城市主要行业为出发点,并确定城市性质为基础,对城市的未来发展方向进行功能定位。确定城市功能定位时,不仅要考虑城市各行业自身的发展潜力和条件,而且也要考虑城市所属区域的内外环境以及现代城市发展的基本趋势。全面探讨城市性质及其功能定位问题,是切实发挥城市的功能,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全面发展的需要。 二、乌鲁木齐市区位条件分析 良好的区位条件是促进乌鲁木齐的经济发展,特别是充分发挥乌鲁木齐城市功能和经济辐射作用的前提条件。从地缘优势来看,乌鲁木齐市经济商业圈可以辐射好几个国家,作为丝绸之路经济带核心节点城市,在一定程度上对西部地区乃至中西南亚地区都会产生影响。中亚地区是世界第三大资源和矿产资源富集区,且多数为我国紧缺矿种。但是,由于中亚的基础设施建设落后、工业基础薄弱,所以大宗工业品和农副产品都是稀缺的。所有这些,相对我国目前的经济状况而言,双方在经济,文化和能源资源等各个方面具有极大互补共赢的机遇。为扩大丝绸之路经济带区域经济合作、乌鲁木齐适时承接全疆的“五大中心”功能方面提供了无限发展空间。乌鲁木齐作为天山北坡经济带的核心城市,目前在疆内的经济辐射面积也很大。从疆内城市的空间布局来看,

珠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珠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1998年5月21日珠海市第四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道路交通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和畅通,促进经济发展和交通管理的现代化,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上通行的车辆及其驾驶员、行人、乘车人以及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都必须遵守本条例,有违反交通管理的行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处罚。本条例未作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道路效能管理实行统一规划、综合治理、配套建设、协调发展和安全与效益并重的原则。 政府应当提倡并优先发展福利性公共交通事业,增加对公共交通事业的投入,以适应城乡生产和人民生活的需要。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交通安全责任制。 第四条本条例由市公安机关组织实施。交通、城建、规划国土、环保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公安机关做好本条例的实施工作。 第二章车辆

第五条机动车必须经过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检验合格,领取号牌、行驶证,方可行驶。 机动车号牌必须按规定的位置与方法安装。 第六条属于本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所有的机动车辆,应当向本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申领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 本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购买已领有正式号牌和行驶证的非本市籍机动车辆的,应当自购买之日起60日内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异动变更手续,符合规定条件的,方可领取本市机动车辆号牌和行驶证。 第七条用于训练驾驶员的机动车辆应当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在指定的时间、场地、路线上行驶。 教练车不得乘载与学习驾驶无关的人员、货物。 第八条未领取或者遗失正式号牌、行驶证的机动车辆需要移动或者行驶时,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领移动证或者临时号牌,并按规定的时间、地点、路线行驶。 第九条境外的机动车辆临时进入本市的,应当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领临时专用号牌和临时行驶证后方可入境行驶。 临时专用号牌、临时行驶证在规定的日期和行驶路线内有效。

城市道路管理规定

城市道路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道路管理,保障城市道路完好,充分发挥城市道路功能,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 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道路规划、建设、养护、维修和路政管理。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道路包括:车行道、人行道、广场、桥梁、隧道、利用道路设置的停车场和城市道路附属设施。 第四条城市道路管理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协调发展和建设、养护、管理并重的原则。 第五条市市政公用建设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政部门)主管城市道路管理工作,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市道桥管理机构根据市政部门的授权,负责城市道路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建设、规划、公安交通等有关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市政部门做好城市道路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实行有利于城市道路发展的政策,鼓励、支持城市道路科学技术研究,推广、使用先进技术和装备。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使用城市道路的权利和保护城市道路的义务。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八条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市建设、市政、规划、公安交通等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道路发展规划。

市政部门应当根据城市道路发展规划,编制城市道路建设年度计划,经市建设、计划、财政部门综合平衡,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城市道路的建设应当符合城市道路技术规范和环境保护要求。 建设跨越江河的桥梁或者隧道,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通航标准和其它有关技术规范。 第十条政府投资建设城市道路的,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确定施工单位,由市政部门组织建设。 单位或者个人投资建设道路的,应当符合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并经市政部门批准。 住宅小区和开发区内的道路建设,应当分别纳入住宅小区、开发区的开发建设计划,配套建设。 第十一条城市道路应当预留各种管线的位置。依附于城市道路的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建设计划,应当与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和年 度建设计划相协调,坚持先地下、后地上的施工原则,与城市道路 同步建设。 第十二条新建的城市道路与铁路干线相交的,应当根据需要在城市规划中预留立体交通设施的建设位置。 城市道路与铁路相交的道口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并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逐步建设立体交通设施。 第十三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按照城市道路技术规范,改建、拓宽城市道路和城市道路与公路的结合部。改建、拓宽城市道路与 公路结合部的,公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资金 上给予补助。 第十四条承担城市道路的设计和施工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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