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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物权编草案-审议稿-民法典对照表

民法典物权编草案-审议稿-民法典对照表
民法典物权编草案-审议稿-民法典对照表

民法典物权编二审稿

民法典物权编二审稿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条本编调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 第二条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 国家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 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 第三条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第四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第二章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一节不动产登记 第五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六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第七条当事人申请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登记事项提供权属证明和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必要材料。 第八条登记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 (二)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 (三)如实、及时登记有关事项;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登记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必要时可以实地查看。 第九条登记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要求对不动产进行评估; (二)以年检等名义进行重复登记; (三)超出登记职责范围的其他行为。 第十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第十一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第十二条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 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 第十三条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

可编辑版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 2019年12月16日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 (2019年12月16日稿) 目录 第一编总则 第一章基本规定 第二章自然人 第一节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节监护 第三节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第四节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 第三章法人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营利法人 第三节非营利法人 第四节特别法人 第四章非法人组织 第五章民事权利 第六章民事法律行为 —1—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意思表示 第三节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第四节民事法律行为的附条件和附期限第七章代理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委托代理 第三节代理终止 第八章民事责任 第九章诉讼时效 第十章期间计算 第二编物权 第一分编通则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二章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一节不动产登记 第二节动产交付 第三节其他规定 第三章物权的保护 第二分编所有权 第四章一般规定 第五章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2—

第六章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第七章相邻关系 第八章共有 第九章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 第三分编用益物权 第十章一般规定 第十一章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十二章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十三章宅基地使用权 第十四章居住权 第十五章地役权 第四分编担保物权 第十六章一般规定 第十七章抵押权 第一节一般抵押权 第二节最高额抵押权 第十八章质权 第一节动产质权 第二节权利质权 第十九章留置权 第五分编占有 第二十章占有 —3—

第三编合同 第一分编通则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 第三章合同的效力 第四章合同的履行 第五章合同的保全 第六章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第七章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第八章违约责任 第二分编典型合同 第九章买卖合同 第十章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第十一章赠与合同 第十二章借款合同 第十三章保证合同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保证责任 第十四章租赁合同 第十五章融资租赁合同第 十六章保理合同 第十七章承揽合同 —4—

2020年民法典草案全文

2020年民法典草案全文 民法,社会生活的记录和表达。民法典,“社会生活百科全书”,也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则。民法典的每一条都与你我息息相关!!! 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召开在即,民法典草案即将提请全国人代会审议,中国民法典呼之欲出。我国的民法制度也将迎来民法典时代。民法典改善了一个国家的治理。《中国民法典》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大厦”的重要支柱,将为中国法治建设打下坚实基础,为实现“两大法治”提供有力保障。百年目标”。 时光回溯到2014年10月,编纂民法典——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了这一重大立法任务。 我国民法典编纂采取“两步走”:第一步出台民法总则;第二步编纂民法典各分编,并将修改完善的各分编草案同民法总则合并为完整的民法典草案,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为了保护人民的权益,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民法典的编制对促进全面法治具有重要意义。民法的一般原则具有程序性作用,规定了民法活动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并支配着部门和部门,因此受到了广泛的关注。2016年6月,《民法通则》草案首次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标志着《民法典》的编制已正式进入立法程序。 2017年3月,民法典编纂完成了关键的“第一步”。作为中国民法典开篇之作的民法总则,获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表决通过。

2018年8月,民法典编纂迈出“第二步”,各分编草案首次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其中包括6编,即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共1034条。 此后,2018年12月、2019年4月、2019年6月、2019年8月、2019年10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第十次、第十一次、第十二次、第十四次会议对各分编草案进行了拆分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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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法典总则编条文建议稿 中国民法典研究课题组 承担本编起草的课题组成员有:梁慧星、孙宪忠、尹田、徐海燕、侯利宏、谢鸿飞。由谢鸿飞起草第1章一般规定;尹田起草第2章自然人和第3章法人、非法人团体;孙宪忠起草第4章权利客体和第5章法律行为的第1节一般规定、第2节意思表示、第3节意思表示的无效和撤销;徐海燕起草第6章代理;侯利宏起草第7章诉讼时效;梁慧星起草第5章法律行为的第4节法律行为附条件和附期限、第5节法律行为的解释及第8章期日、期间。在集体讨论的基础上由梁慧星整理、修改定稿。 目录 第1章一般规定 第2章自然人 第3章法人、非法人团体 第4章权利客体 第5章法律行为 第6章代理 第7章消灭时效 第8章期日、期间 第1章一般规定 第1条【立法目的】 为了保障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团体合法的民事权益,正确调整民事关系,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发展的需要,根据宪法和我国实际情况,总结民事活动的实践经验,制定本法。 第2条【民事权利的保护】 民事权利受法律保护,非基于社会公共利益的目的并根据合法程序,不得予以限制。 第3条【调整范围】 本法调整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团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第4条【平等原则】 在民事活动中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任何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思强加给另一方。

第5条【意思自治原则】 当事人依自己的意思决定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设立、变更和终止,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6条【诚信原则】 民事权利的行使和民事义务的履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7条【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 民事活动不得违背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 第8条【禁止权利滥用】 禁止权利滥用。因权利滥用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前款所称权利滥用,是指以损害他人的目的行使权利或者行使权利所得利益微小而使他人遭受重大损害的行为。 第9条【法律适用】 民事关系,本法和其他法律都有规定的,应当优先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本法和其他法律都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既没有法律规定也没有习惯的,可以适用公认的法理。 前款所称习惯,以不违背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为限。 第10条【本法的效力】 本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法关于自然人的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2章自然人 第1节民事权利能力 第11条【民事权利能力的定义】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自然人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第12条【民事权利能力的取得和终止】 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第13条【出生时间】 自然人出生的时间,以户籍登记为准。但户籍登记的出生时间与医院出生证明或者

2020年民法典草案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被称为“社会生活百科全书”,是 民事权利的宣言书和保障书,如果说宪法重在限制公权力,那么民 法典就重在保护私权利,几乎所有的民事活动大到合同签订、公司 设立,小到缴纳物业费、离婚,都能在民法典中找到依据。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立法经过 195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力量起草民法典。此后,由于反右斗争扩大化,立法活动被终止。 1962年,民法典起草工作再次被提上议程,并于1964年完成 了草案(试拟稿)。后因“文化大革命”而停止。 1979年1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组织民法典起草工作, 至1982年形成民法草案第四稿。虽然草案并未正式通过成为法律,但现行的民法通则都是以该草案为基础。 2002年12月,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民 法草案。之后,由于物权法尚未制定,加之对民法草案认识分歧较 大等原因,民法草案最终被搁置下来。 2014年11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编纂民法典。 2016年3月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副秘书长、发言人傅莹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民法典编纂工作已经启动,从做法上分 两步走,第一步是制定民法总则,第二步是全面整合民事法律。民 法总则的征求意见稿已经出来,预期6月份能够提请人大常委会进 行审议。 2016年6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初次审议了民法总则草案,标志着民法典编纂工作进入立法程序。

2017年3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2018年8月27日,民法典各分编草案提请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不再保留计划生育的有关内容,新增离婚冷静期。12月23日,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12月23日,民法典合同编草案二审稿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为体现对合同的保护,二审稿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2019年6月25日,栗战书委员长主持召开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会议审议了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和民法典继承编草案。12月20日,法工委对民法典各分编草案进行了修改完善,并将2017年已经出台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编入草案,重新编排条文序号,形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提请12月常委会会议审议。12月23日上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听取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沈春耀作关于《民法典各分编(草案)》修改情况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编纂情况的汇报。据沈春耀介绍,民法典(草案)共7编,依次为总则编、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以及附则,共1260条。12月24日上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举行分组会议,审议民法典草案]。12月28日上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提请审议民法典草案的议案,决定将民法典草案提请2020年召开的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

民法典物权编亮点解析

从2021年1月1日,民法典开始正式施行。民法典在多个方面对现有的法律条文进行了完善,比如以下几点。除此之外,在物权编也有几点对现有制度进行了完善,下面就来给大家详细介绍一下。 民法典较《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而言,在现行物权法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相关制度,一是适当降低业主共同决定事项的表决计算基数,将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事项排除在特别程序之外,提高了决策的效率。增加了两项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部分扩大了业主的权利;二是新增了“居住权”这一用益物权;三是浮动抵押财产的确定时点变更;四是抵押期间抵押财产的转让规则发生变化;五是增加抵押权与质权竞合的法律规定。 民法典物权编有几个亮点,下面就来给大家介绍一下。 1.新设添附制度 添附是指不同所有人的物结合在一起从而形成不可分离的物或者具有新物性质的物。《民法典》规定了加工、附合、混合三种添附形式,如物件加工、材料生产、房屋增建、房屋装修等。(第三百二十二条)

2.三权分置——土地经营权来了 以适应“三权分置”后土地经营权入市的需要,《民法典》物权编增加土地经营权的规定,并删除耕地使用权不得抵押的规定。(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三百六十一条、第三百六十三条) 3.完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 适当降低业主共同决定事项,特别是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的表决门槛,增加规定紧急情况下使用维修资金的特别程序。(第278条、第281条) 4.细化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自动续期规则 《民法典》规定了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届满自动续期,有利于保护房屋产权人的合法权益。《物权法》规定使用期限最长七十年,如继续使用需再签订合同,缴纳费用。是否缴纳费用、缴纳多少费用等等问题,《民法典》授权单行法律和行政法规以后规定。(第三百五十九条) 5.居住权入法实现物尽其用 为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住房制度的要求,增加规定“居住权”这一新

《民法典》物权编司法解释全文新旧对比及重点解读

《民法典》物权编司法解释全文新旧对比及重点解读 最高人民法院按照“统一规划、分批制定,急用先行、重点推进”原则,制定了与民法典配套的第一批共7件新的司法解释,将在2021年1月1日与民法典同步施行。其中《民法典》物权编的司法解释(一)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将同时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废止。以下为新旧司法解释详细对比以及重点解读(附解释涉及到的相关民法典条文)。

人放弃债权的,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所称的“债权消灭”。人放弃债权的,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二十条 第二款所称的“债权消灭”。 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 记之日起九十日内未申 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 效。 第六条转让人转让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所有权,受让人已经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占有,虽未经登记,但转让人的债权人主张其为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五条所称的“善意第三人”的,不予支持,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六条转让人转移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 等所有权,受让人已经支付对价并取得占有, 虽未经登记,但转让人的债权人主张其为物 权法第二十四条所称的“善意第三人”的, 不予支持,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五条船舶、 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的物 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 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 抗善意第三人。 第七条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在分割共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等案件中作出并依法生效的改变原有物权关系的判决书、裁决书、调解书,以及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作出的拍卖成交裁定书、变卖成交裁定书、以物抵债裁定书,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九条所称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第七条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在分割共有 不动产或者动产等案件中作出并依法生效的 改变原有物权关系的判决书、裁决书、调解 书,以及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作出的拍卖 成交裁定书、以物抵债裁定书,应当认定为 物权法第二十八条所称导致物权设立、变更、 转让或者消灭的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 律文书。 第二百二十九条因人民 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 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 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 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 自法律文书或者征收决 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第八条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九条至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享有物权,但尚未完成动产交付或者不动产登记的权利人,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五条至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请求保护其物权的,应予支持。第八条依照物权法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条 规定享有物权,但尚未完成动产交付或者不 动产登记的物权人,根据物权法第三十四条 至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请求保护其物权的, 应予支持。 第二百二十九条因人民 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 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 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 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 自法律文书或者征收决 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第二百三十条因继承 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 时发生效力。 第二百三十一条因合法

民法典全面解读

民法典草案各编亮点 民法典编撰历程:2018年12月、2019年4月、6月、8月、10月,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第十次、第十一次、第十二次、第十四次会议对民法典各分编草案进行了拆分审议,对全部6个分编草案进行了二审,对各方面比较关注的人格权、婚姻家庭、侵权责任3个分编草案进行了三审。在此基础上,将民法总则与经过常委会审议和修改完善的民法典各分编草案合并,形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经2019年12月召开的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决定后,5月22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5月28日下午3时举行闭幕会,表决各项决议草案、法律草案和决定草案。 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这部法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一、物权编 1、明确住宅70年自动续期,规定居住权,有利于将房屋的所有权功能与使用权功能分开,为满足老年人以房养老以及社会弱势群体房屋居住需要提供保障。 2、增加规定居住权,为老年人以房养老提供法律保障。 3、进一步落实“三权分置”,明确土地承包期限,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确认从土地承包经营权中分离出的经营权可以流转或者市场化,这是一个巨大的进步。 二、合同编 1、完善电子合同订立、履行特别规则,与现行合同法相比,民法典合同编草案更加完善了电子合同的订立、履行规则,为适应电子商务和数字经济快速发展的需要,规范电子交易行为。

2、明确禁止高利放贷,为解决民间借贷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民法典合同编明确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在基础法律中明确禁止高利放贷,代表着在国家层面对高利贷进行坚决禁止和严厉打击的态度。 三、人格权编 1、及时应对基因编辑等新技术,对人格权的挑战,划出法律红线。人格权编草案二审稿,首次对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医学和科研活动作出一般性规定。在此基础上,草案二审稿强调了此类科研活动不得损害公共利益,规定“从事与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的医学和科研活动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危害人体健康,不得违背伦理道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二 2、全面建立反性骚扰制度防线,人格权编草案规定:“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行动或者利用从属关系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可以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在工作场所采取合理的预防、投诉、处置等措施,预防和制止性骚扰行为。” 3、保障“私人生活安宁”,人格权编将隐私的定义修改为,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生活、私密信息。这意味着,“私人生活安宁”成为隐私权的重要内涵。此外,草案明确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私人生活安宁”还包括个人信息不被侵犯。对此,草案不仅明确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还将自然人的“电子邮箱地址”和“行踪信息”纳入个人信息的范围,规定个人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地址、行踪信息等,进一步加强对个人信息的保护。 四、婚姻家庭编

《民法典(草案)》(2019年12月16日稿)发布

《民法典(草案)》(2019年12月16日稿)发布 合同法修订提要部分整理 12月16日,全文共计1260条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对外公布。 这是自2014年提出“编纂民法典”的目标以来,立法机关首次以连续条文编号的形式,公布民法典草案。该草案包括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七编。 根据草案第1260条的规定,民法典审议通过后,现行的物权法、合同法、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侵权责任法,包括通过才两年多的民法总则都将被废止。 如果说宪法重在限制公权力,那么民法典就重在保护私权利,几乎所有的民事活动大到合同签订、公司设立,小到缴纳物业费、离婚,都能在民法典中找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2019年12月16日稿),共计1260条,其中合同法有重大修订。“建设工程合同”部分,也有多项调整。 一、合同法重大修订提要 (备注:涂黄部分为新增内容) 1.1、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共二十三章,四百二十八条。 1.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2019年12月16日稿),合同法,共二十九章,五百二十五条,新增六章、九十七条。

1.3、新版合同法第一分编通则(原合同法总则)部分,新增:合同的保全;删除:其他规定。 1.4、新版合同法第二分编典型合同(原合同法分则)部分,新增:保证合同、保理合同、物业服务合同、中介合同、合伙合同;删除:居间合同。 1.5、新版合同法新增第三分编:准合同,新增:第二十八章无因管理,第二十九章不当得利。 二、合同法第一分编通则 第三编合同 第一分编通则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四百六十三条本编调整因合同产生的民事关系。 第四百六十四条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 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百六十六条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依据本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争议条款的含义。

民法典案例解析--物权编3--物权的保护

物权的保护 第二百三十三条 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条文要义 本条是对物权保护争讼程序的规定。 物权的保护,是指通过法律规定的方法和程序,保障物权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其所有的财产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的制度。物权的保护是物权法律制度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 物权的民法保护,主要是通过物权请求权实现的。物权的权利人在其权利的实现上遇有某种妨害时,有权对造成妨害其权利事由发生的人请求除去妨害,这种权利叫物权请求权。物权请求权的主要内容是请求他人返还原物、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权利。 物权的民法保护还有侵权请求权的方法,即对行为人的行为构成侵害物权的侵权行为的,权利人可以依照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规定,请求侵权行为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物权权利人行使保护物权请求权,可以直接向行为人请求,也可以通过民事程序等方法进行。本条规定的就是物权权利人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行使物权请求权,保护自己的物权。和解通常被认为是“私了”,调解是通过第三人进行调停,仲裁是当事人协议约定仲裁条款选择仲裁机构由仲裁机构裁决解决,诉讼则是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判决或者调解解决。 案例评析 某某与霍城县人民政府、霍城县清水河镇人民政府、霍城县清水河镇清

水河村村民委员会、何某草场侵权赔偿纠纷案[1] 案情:上诉人某某为霍城县清水河镇清水河村牧民,涉案草场有霍城县政府颁发的草原使用证。上诉人发现第三人何某侵占上诉人草场并开始种植经济林。为此上诉人多次找霍城县政府、清水河镇政府,霍城县草原站处理第三人何某侵占草场问题,都未给予解决。故上诉人请求第三人停止侵占并支付赔偿。法院认为,依法登记的草原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犯。本案中,上诉人认为其作为持有合法登记的草原使用权人的权利受到了侵害,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不属于行政诉讼调整范畴。 评析:此案涉及民法典第233条的规定。民法典第233条沿袭了《物权法》第32条的规定。本案中,上诉人某某持有涉案草场的草原使用证,对涉案草场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用益物权,该物权受法律保护。何某侵占涉案草场,侵犯了上诉人某某的物权,系民事纠纷。本条规定,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上诉人某某可以通过与何某和解、通过第三人调解、约定仲裁、提起民事诉讼等方式解决本案纠纷,而非诉请法院要求政府处理该纠纷。 第二百三十四条 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条文要义 本条是对确权请求权的规定。 确权请求权也叫物权确认请求权,与物权请求权不是同一性质的权利,因为物权请求权的行使,可以自力救济,也可以公力救济,而物权确认请求权必须依赖于公权力,由司法机关行使裁判权,无法通过自力救济确认物权。 物权确认请求权仍然是物权人享有的权利,不享有物权的人不享有物权确认请求权。

关于《民法典各分编(草案)》的说明

关于《民法典各分编(草案)》的说明 一、民法典各分编编纂工作情况 编纂民法典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重大立法任务,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法治建设部署。编纂民法典是通过对现行民事法律规范进行系统整合、修改完善,编纂一部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符合我国国情,体例科学、结构严谨、规范合理、内容协调一致的法典,是一项系统工程。2016年6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向党中央汇报了关于民法典编纂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工作安排等重大问题,习近平总书记主持会议,听取并原则同意该汇报,并就民法典编纂工作作了重要指示,为编纂民法典提供了重要指导和基本遵循。按照工作安排,编纂民法典采取“两步走”的工作思路进行:第一步先出台民法总则;第二步编纂民法典各分编,适时出台民法典。在党中央的坚强领导下,2017年3月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通过民法总则,完成了民法典编纂工作的第一步,为编纂民法典奠定了坚实基础。 民法总则通过后,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抓紧开展“第二步”工作,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立即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法学会五家民法典编纂工作参加单位全力推进民法典各分编编纂工作。系统梳理、研究近年来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的修改完善相关民事法律的议案、建议和提案,开展立法调研、深入基层了解实践情况,开展比较研究、了解国外民事立法新发展,广泛听取地方人大、有关部门和单位、基层立法联系点、人大代表、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在此基础上,以现行民事法律为基础,结合我国社会的发展实际,形成了民法典各分编草案(征求意见稿)。今年3月15日,法制工作委员会将民法典各分编草案(征求意见稿)印发地方人大、中央有关部门和部分全国人大代表、法学教学研究机构和一些社会组织征求意见,并召开协调小组会议,听取协调小组各参加单位意见建议。根据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对民法典各分编草案(征求意见稿)作了反复修改。 党中央高度重视民法典各分编编纂工作。2018年8月16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听取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民法典各分编(草案)》几个主要问题的汇报,原则同意请示,并就做好民法典各分编编纂工作作了重要指示。会后,根据党中央的重要指示精神,对草案又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经委员长会议讨论,决定将《民法典各分编(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 二、关于民法典各分编的总体考虑 在民法典各分编编纂工作中,我们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紧紧围绕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全面依法治国总目标,遵循和贯彻民法典编纂工作指导思想、基本原则,总结实践经验,适应时代要求,对我国现行的、制定于不同时期的民法通则、物权法、合同法、担保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侵权责任法和人格权方面的民事法律规范进行全面系统的编订纂修,进一步完善以公平为核心原则的产权保护制度,进一步完善促进财产和要素自由流动的公平交易制度,进一步完善增进家庭和睦的婚姻家庭和继承制度,进一步完善自然人和其他民事主体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的保护救济制度,连同之前已出台的民法总则,最后形成一部完整的具有中国特色、体现时代特点、反映人民意愿的民法典,为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完备的民事法治保障。 在民法典各分编编纂工作中,我们注意把握以下几点:一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以保护民事权利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切实回应人民的法治需求,更好地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努力让民法典成为新时代保护人民民事权利的权利法典。二是坚持立足国情和实际,坚持问题导向,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步入新时代和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变化的需要,总结改革开放40年来民事立法和实践经验,以法典化方式巩固、确认和发展民事法治建设成果,提高民事法律制度的针对性、有效性、适应性,努力发挥引领、推动、保障改革的积极作用。三是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民事法律规范,大力弘扬社会公德、家庭美德,贯彻和体现新发展理念。四是增强民事法律规范的系统性,既保持民事法律制度的连续性、稳定性,又保持适度的前瞻性、开放性,同时处理好衔接好法典化民事法律制度体系下各类规范之间的关系。 三、关于民法典各分编的结构安排 2016年6月在向党中央汇报民法典编纂工作时,提出民法典各分编包括:物权编、合同编、侵权责任编、婚姻家庭编和继承编等。总体考虑和工作思路是,民法典各分编的内容经编纂进入民法典,再加上之前已出台的民法总则,形成一部完整的民法典;民法典出台后,我国现行的民法通则、物权法、合同法、担保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侵权责任法将被替代,不再保留。各方面对民法典各分编包括上述五编的内容,意见是一致的。同时,还有一些意见建议在五编基础上增加人格权编、知识产权编、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编。经研究认为,在确定哪些内容纳入民法典各分编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是内容具有基础性,是民事法律制度的基本规则;二是内容具有普遍性,是社会生活普遍适用的通用规则;三是内容具有稳定性,是经过实践证明切实有效、可以长期适用的惯常规则;四是内容具有平等自愿性,是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依法可采用、可约定的规则。对于涉及特定群体、领域的内容,原则上由民事特别法规定;对于民法典各分编的规定难以涵盖和替代的内容,不宜纳入;对于那些还处于发展变化中、经验还不成熟、拿不准的内容,暂不纳入。

关于《民法典》(草案)学习心得体会稿四篇汇编

关于《民法典》(草案)学习心得体会稿四篇汇编 学习民法典心得体会(1) 近日,有公众号发布:民法典与“小明”的故事,在网络上引起了广大网友的共鸣,故事插画文字的形式展现了民法典与人民群众生活息息相关的点点滴滴,通过“小明”的成长展示民法典的发展和不断完善,反映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历程,深刻反映出“人民至上”的幸福感、获得感。 民法典是市民生活的基本行为准则,是法官裁判民商事案件的基本依据。翻开历史的画卷,从1954年到2017年民法典走过了漫长的道路,一部“法”的诞生伴随着中国社会60多年跌宕起伏的发展,伴随着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中国人民“从站起来、富起来到强起来的历史飞跃”。与人民生活息息相关,以“人民至上”绝不动摇,为“人民幸福”保驾护航。 从呱呱坠地到耄耋之年,保障一生无止境。故事的主人公“小明”未出生时,“还是个胎儿的他,也有继承、接受赠与等权利”,把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个体。“那一年,小明60岁”,民法典草案人格权编:“自然人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的,该自然人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共同决定捐献,决定捐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到“小明”80岁时,民法典草案继承编:“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一字一句深含为民本色,“生命至上”

是民法典从诞生起便与生俱来的温度,也是“人民至上”的最有力度的说明。 从生活的鸡毛蒜皮到人生终身大事,更新服务零距离。从生活中的充值、“霸座”到结婚登记、夫妻债务等,从细节中为人民群众的“钱袋子”“米袋子”保驾护航,为人民群众打开幸福之门提供有力保障。 民法典是一部真正属于中国人民的法典,使命是打造公平正义环境。民法典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提供了日常遵循。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社会高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人民的幸福感满意度不断加强。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由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社会矛盾变化的过程是中华民族优秀文化驱动下的创新创造,在这个过程中,“法”提供了坚强的法治保障。 从“小明”懵懂时为游戏充值,再到初入社会时网贷平台的“利滚利”,再到见义勇为时不慎造成的损害,再到接到无数垃圾短信的维权,这些看似生活中的“小事”,却记录了中国社会发展的历程,展现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不断完善,体现了中国社会矛盾的转化过程。在“小明”生活的点滴中,是“一枝一叶总关情”的人民情怀,是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成果展现。民法典让社会更加公平发展,让群众步入幸福安康的生活。

民法典物权编一测

民法典物权编一测(88道)[复制] 您的姓名: [填空题]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一、单项选择(55道) 1、下列各项中,不能作为物权客体的是() [单选题] * A、房屋 B、土地 C、汽车 D 、行为(正确答案) 2、下列对物权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单选题] * A、物权是支配权 B、物权是对世权 C、物权是绝对权 D、物权是对人权(正确答案) 3、下列属于用益物权的是() [单选题] * A、地役权(正确答案) B、留置权 C、抵押权 D、质权 4、依照我国民法原理,土地使用权从法律性质上讲,属于() [单选题] * A、完全物权

B、自物权 C、地役权 D、他物权(正确答案) 5、下列关于动产和不动产的说法,错误的是() [单选题] * A、二者变动的法定要件不同 B、二者是主物和从物的关系(正确答案) C、二者的流通性质和范围不同 D、二者在纠纷管辖方面有差异 6、下列属于自物权的有() [单选题] * A、土地使用权 B、质权 C、所有权(正确答案) D、国有企业经营权 7、下列物权中,既可以是动产物权又可以是不动产物权的是() [单选题] * A、担保物权(正确答案) B、质权 C、地役权 D、典权 8、张三委托李四购买某名牌空调,李四去商场时,正值该品牌空调节器举行有奖销售活动。李四购买了一款空调并按规定得到了3张奖券,并在后来的开奖中得了头等奖,可得液晶电视一台,这部电视机应当() [单选题] * A、归张三所有(正确答案) B、归李四所有

C、归张三所有,但应当奖励李四 D、归张三、李四共有 9、2008年,甲将自己的私房2间作价30万元转让给乙,乙略加修缮,居住1年后以4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丙,丙居住2年后以5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了丁。以上转让均没有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该房屋所有权应属于() [单选题] * A、甲(正确答案) B、乙 C、丙 D、丁 10、下列属于对所有权进行事实处分的是() [单选题] * A、小强将小刚的玩具摔坏 B、燃料的消费(正确答案) C、设定抵押 D、赠与 11、甲在乙的画展上看中一幅画,并提出购买,双方以5万元成交。甲同意待画展结束后,再将属于自己的画取走。此种交付方式属于() [单选题] * A、现实交付 B、简易交付 C、指示交付 D、占有改定(正确答案) 12、下列属于所有权继受取得的是() [单选题] * A、没收 B、拾得漂流物

《民法典》第二编《物权》应知应会知识点梳理

《民法典》第二编应知应会梳理 (第二篇物权,共259条) 一、物权编七大亮点 1.新设添附制度 添附是指不同所有人的物结合在一起从而形成不可分离的物或者具有新物性质的物。《民法典》规定了加工、附合、混合三种添附形式,如物件加工、材料生产、房屋增建、房屋装修等。(第三百二十二条) 2.三权分置——土地经营权来了 以适应“三权分置”后土地经营权入市的需要,《民法典》物权编增加土地经营权的规定,并删除耕地使用权不得抵押的规定。(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三百六十一条、第三百六十三条) 3.完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 适当降低业主共同决定事项,特别是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的表决门槛,增加规定紧急情况下使用维修资金的特别程序。(第278条、第281条) 4.细化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自动续期规则 《民法典》规定了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届满自动续期,有利于保护房屋产权人的合法权益。《物权法》规定使用期限最长七十年,如继续使用需再签订合同,缴纳费用。是否缴纳费用、缴纳多少费用等等问题,《民法典》授权单行法律和行政法规以后规定。(第三百五十九条)

5.居住权入法实现物尽其用 为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住房制度的要求,增加规定“居住权”这一新型用益物权,明确居住权原则上无偿设立,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或者遗嘱,经登记占有、使用他人的住宅,以满足其稳定的生活居住需要。(第二编第十四章) 6.走向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登记制度的统一 删除了《物权法》中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具体登记机构的内容,为今后建立统一的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登记制度留下空间。(第四百零二条、第四百二十七条) 7.扩大担保合同的范围 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法治保障,《民法典》在现行物权法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担保物权制度,明确融资租赁、保理、所有权保留等非典型担保合同的担保功能,增加规定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第三百八十八条第一款) 二、主要知识点梳理 1.国家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等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 2.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 3.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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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第一编总则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条为了保护自然人、法人的合法民事权益,规范民事关系,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自然人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第三条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 第四条民事主体依法自愿进行民事活动。 第五条民事主体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七条民事主体的合法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八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本法;其他法律对民事法律行为、诉讼时效等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章自然人 第一节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条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第十一条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第十二条自然人的出生和死亡的时间,以户籍登记的时间为准。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户籍登记的时间的,以该证据表明的时间为准。 第十三条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行为能力人。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十四条七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德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但单纯取得权利或者免除义务的除外。 不满七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第十五条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但单纯取得权利或者免除义务的除外。 第十六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 第十七条自然人以其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 第二节监护 第十八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是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第十九条父母对未成年人暂时无法行使监护权的,可以委托他人进行监护。 第二十条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

民法典解读--物权编--用益物权

第三分编 用益物权

第?章 ?般规定 ?、?益物权的性质和特征(第323-328条) 1.?益物权的特征 (1)主要设定于?地;(2)权利期限具有长期性乃?永久性。 2.海域使?权的特点 ?、“特许物权”(第329条) 1.特许物权的种类 第三百??九条 依法取得的探矿权、采矿权、取?权和使??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2.特许物权的特征 :(1) 主要是由?政法规规定;(2) 主要是根据?政许可程序取得;(3) 多不表现为对特定的动产或者不动产的直接?配;(4) 准物权常常包含多种内容不同的权利;(5) 准物权的?使往往受到公权?的直接?预。

第??章 ?地承包经营权 ?、?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第320-328条) 1.种类:家庭承包经营权与“四荒”?地承包经营权 2.特征与期限 (1)以农村?地为客体,以农业经营为?的;(2)具有强烈的?份性质和社会属性 (3)实质上?期限 3.设??式和转让限制 ?、?地经营权(第339-342条) 1.承包权和宅基地使?权流转的?法争议 2. “三权分置”

第??章 建设?地使?权 ?、建筑物与建设?地使?权(第344-346条) 1.建筑物的范围 第三百四?四条 建设?地使?权?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地享有占有、使?和收益的权利,有权利?该?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2.“空间权”的?法安排 第三百四?五条 建设?地使?权可以在?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 案例:店铺招牌悬挂纠纷

?、建设?地使?权的设?(第346-351条) 1. ?政划拨?地与出让?地的区分 2.建设?地使?权出让合同的性质:?政合同还是民事合同? 三、建设?地使?权的转移(第353-357条)。 1.“房地合?”原则 第三百五?六条 建设?地使?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附着于该?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并处分。 第三百五?七条 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范围内的建设?地使?权?并处分。 2. 转让的限制条件:(1)分割转让的审批;(2)投资开发程度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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