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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不良贷款管理办法

**农村合作银行不良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不良贷款的管理,有效化解信贷风险,提高信贷资产运行质量,依据法律法规、金融规章以及本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不良贷款是指按贷款风险分类认定为次级、可疑、损失的各类信贷资产。

第三条本行不良贷款管理坚持有利于资产保全、有利于沉淀资产的活化变现、有利于激发清收人员积极性的原则,最大限度降低信贷风险。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清收责任人是指不良贷款形成时,支行(含营业部,下同)贷款经营管理人或借款借据上签字确认的支行贷款调查人或其责任接收人。

第二章不良贷款管理职责

第五条清收责任人、信贷主管、支行行长(含营业部经理,下同)、总行风险管理部在不良贷款管理中,按照各自的职责履行不良贷款管理责任。

第六条清收责任人在不良贷款管理中,履行不良贷款诉讼前的催要清收工作及诉讼后应积极配合的职责。

第七条信贷主管在不良贷款管理中,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不良贷款信贷档案及日常管理工作;

(二)接受总行风险管理部的指导,在支行行长的领导下,负责不良贷款的保全、盘活、清收、处置和变现等工作;

(三)负责发放和收回不良贷款催还通知单有效回执,确保不良贷款的法律时效性;

(四)负责抵债资产的保管;

(五)提出对不良贷款进行诉讼、以资抵债及处置变现的建议并负责实施;

(六)报送相关不良贷款报表及调查资料等;

(七)按规定负责不良贷款相关责任人的考核;

(八)接受相关职能部门对其不良贷款管理的考核。

第八条支行行长在不良贷款管理中,主要负责对清收责任人和信贷主管的责任认定和不良贷款的处置工作,以及对清收责任人和信贷主管的督办工作。

第九条总行风险管理部在不良贷款管理中,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全行不良贷款清收方案和对不良贷款进行考核;

(二)负责全行不良贷款管理的法律咨询及法律服务;

(三)指导全行不良贷款的保全、盘活、清收、处置和变现等工作,提出贷款责任人的处理意见;

(四)统一指导或直接办理不良贷款诉讼执行工作;

(五)对抵债资产进行管理以及转让、出租和变现;

(六)负责不良贷款责任认定的调查工作;

(七)负责对支行的督办工作。

第三章不良贷款管理

第十条自不良贷款形成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清收责任人应将贷款信贷档案资料移交给信贷主管,同时要填写一

式三份的不良贷款督办表。两份留存,一份上交总行风险管理部。

从信贷档案资料移交次日起,信贷主管负责不良贷款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移交管理的各类不良贷款,在办理交接时,必须移交下列资料:

(一)法人、自然人客户共同资料:

1.资信资料,如:中介机构的信用评级、不良贷款情况说明、资产的权属资料;

2.客户开户行账户,存贷款资料;

3.借款合同、借据、抵押(质押、保证)担保合同;

4.产权证(复印件)、他项权证、抵押物清单;

5.贷款调查资料、审批资料、贷后检查资料;

6.不良贷款催收通知单有效回执;

7.还贷明细单;

8.不良贷款落实协议书、不良贷款认定表、贷款责任确认书,是呆账贷款的,须有有权部门的批复;

9.依法仲裁法律文件。

(二)法人客户须另外移交下列资料:

1.企业的营业执照和法人执照复印件及企业注册资本金的相关资料;

2.企业的预留印鉴章、法定代表人签字式样原件;

3.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身份有效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

4.企业转改制和相关资料(如改制申请、主管部门批复、工商登记资料、转改制协议等)复印件;

5.企业最近3年的相关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

6.企业贷款卡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特殊行业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资信等级证复印件等;

7.实行公司制的企业法人的公司章程、董事会相关决议。是集团公司的,需有其子公司分布、生产、经营和资信情况,以及主要房地产、大型关键设备等权属资料复印件;

8.企业技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贷款资料;

9.其他有关证明资料。

(三)自然人客户须另外移交下列资料:

1.借款人、保证人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个体工商户有营业执照的,须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

2.家庭成员一览表;

3.自然人个人及家庭财产权证及证明资料复印件;

4.其他有关证明资料复印件。

第十二条不良贷款形成第1个月内,清收责任人应对贷款进行详尽的调查,形成调查报告,分析不良贷款形成的原因,剖析贷款经营管理过程中的不足,提出解决办法及清收计划和时间,并将调查报告提交信贷主管。

第十三条不良贷款在形成的第2个月内,信贷主管必须对移交的不良贷款再次进行调查,形成调查报告。调查报告要求既要对支行清收责任人在贷款发放、经营管理贷款、催要清收贷款过程中所有环节进行分析、评价,指出是否涉嫌违规违法;又要对借款人的贷款条件、用途、形成风险原因、解决问题的办法作出分析。调查报告应提交支行行长审核确认,在此期间还需帮助贷款经办人催收贷款。

第十四条不良贷款形成的第3个月内,支行行长和信贷主管负责对贷款调查分析,形成调查报告和处置意见,特别要说明清收责任人在贷款发放、经营管理、催要清收过程中有无涉嫌违法违规行为。支行行长和信贷主管应帮助清收责任人上门催收不良贷款,在催收无果的情况下将调查报告、处置意见申请表和支行督办表上交总行风险管理部。

第十五条总行风险管理部收到支行上交的不良贷款督办表,应根据督办表检查支行不良贷款是否按计划及时处理。

第十六条不良贷款形成的第4个月内,总行风险管理部根据收到支行上交的相关资料,对贷款进行检查、责任认定调查,形成责任认定调查报告、责任人处理意见书和贷款处置意见书等书面材料。

第十七条总行风险管理部在进行责任认定调查时,应分清贷款责任,并责令各责任人在责任确认书上签字确认。

第十八条贷款处置意见书经总行合规管理部审核并经总行分管信贷管理的副行长审批后,总行风险管理部按照或督促支行按照贷款处置意见书确定的意见实施。

第十九条不良贷款的诉讼统一由总行风险管理部负责,总行合规管理部协助总行风险管理部实施。

只有在责任认定后,才能进行不良贷款诉讼。但如果不立即诉讼将导致本行债权失效,或者本行债权将得不到有效维护的,可以先行诉讼,诉讼后进行责任认定。

第二十条总行风险管理部对不良贷款进行责任认定调查后,将形成的责任认定调查报告、责任人处理意见书提交总行分管信贷管理的副行长审核,审核后,提交总行责任追

究委员会办公室。总行责任追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提交总行责任追究委员会进行责任追究。

第三章不良贷款考核

第二十一条不良贷款采取划线责任追究,对2008年底前发放的贷款形成不良的,由总行进行一次性责任追究,该责任追究应于本办法施行后3个月内完成。

对2009年初发放的并形成不良的贷款,总行根据本行责任追究管理办法的规定逐笔追究。

第二十二条不良贷款考核采取双向考核制。即每年初,由总行风险管理部根据总行整体经营管理目标,下达支行不良贷款清收任务并纳入支行经营目标责任制考核,其中对支行按完成任务的70%兑现奖罚,对信贷主管按完成任务的10%兑现奖罚,对清收责任人按完成任务的20%兑现奖罚。

第二十三条除不可抗力因素外形成的不良贷款,按以下标准考核清收责任人:

(一)当清收责任人月末不良贷款占其贷款调查发放贷款额小于2%(含),不对其考核,应追究违规责任的,按第二十四条规定进行罚款。

(二)当清收责任人月末不良贷款占其贷款调查发放贷款额超过2%(不含),每月从其应得收入中按超过2%部分绝对额的1‰进行扣划考核,应追究违规责任的,按第二十四条规定进行罚款。

通过清收后,不良贷款占比小于2%(含),考核金额全部返回清收责任人。

(三)当清收责任人月末不良贷款占其贷款调查发放贷款额超过5%(不含),待岗清收不良贷款,应追究违规责任的,按第二十四条规定进行罚款。

通过清收后,不良贷款占比小于2%(含),按本行规定重新上岗。待岗清收期间,按本行规定发放工资。

第二十四条对违规贷款,一次性按照金额的5‰且每笔最低不低于100元(含)进行罚款,造成损失的,按本行规定追究责任。

违规罚款金额按照第二十七条规定全部纳入风险准备金。

第二十五条清收责任人外的人员清收回不良贷款的,按照清收回的现金额进行奖励,其中贷款本金按照收回额的3.5%奖励,贷款利息按照收回金额的10%奖励。

以物抵债的,在处置变现后,按照变现所得金额奖励。

第四章信贷风险准备金

第二十六条建立信贷风险准备金制度。对信贷从业人员应建立信贷风险准备金。

第二十七条信贷风险准备金构成。信贷风险准备金由信贷从业人员风险基金、个人因贷款责任所交罚款以及每年对信贷从业人员虚拟提取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组成。

第二十八条每年按以下方式虚拟提取信贷从业人员贷款损失准备金:

(一)调查人员按个人所调查发放贷款月均余额的3‰提取;

(二)审查人员按个人审查发放贷款月均余额的2‰提取;

(三)审批人员按个人审批发放贷款月均余额的1‰提取;

(四)审议人员按个人审议发放贷款月均余额的1‰提取。

第二十九条信贷风险准备金的用途。贷款损失准备金只用于核销或冲销不可抗力因素或信贷从业人员非违法违规因素形成的不良贷款损失;信贷从业人员的风险基金和个人因贷款责任所交的罚款部分可用于弥补信贷从业人员违法违规因素形成的不良贷款损失。

第三十条信贷风险准备金用于核销或弥补不良贷款损失的顺序。先核销因不可抗力因素形成的不良贷款损失,再冲销信贷从业人员非违法违规因素形成的不良贷款损失,最后弥补因信贷从业人员违法违规因素形成的不良贷款损失。

第三十一条信贷人员退休、离职或离岗时,信贷风险准备金用于核销或弥补不可抗力因素或信贷从业人员人为因素造成的不良贷款损失后,有剩余的,经审核认定后,信贷从业人员的风险基金和个人因贷款责任所交的罚款部分予以一次性返还,虚拟提取的贷款损失准备金按余额的10%奖励给个人。

信贷从业人员的风险基金和个人因贷款责任所交的罚款部分不足以弥补信贷从业人员违法违规因素形成的不良贷款损失,信贷从业人员必须以现金一次性偿还。

第三十二条信贷风险准备金使用完毕后,信贷人员若仍从事信贷岗位工作,须补足信贷从业人员风险基金。

第三十三条信贷风险准备金由风险管理部管理。信贷风险准备金使用由信贷从业人员本人提出申请,风险管理部审核,总行贷款审查委员会审议,总行行长审批。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行长办公会解释、修订。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行长办公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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