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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稽查的10个重点方向

税务稽查的10个重点方向
税务稽查的10个重点方向

据财税政策,金税三期上线以来,有不少一般纳税人的公司被税务局预警后评估稽查,结果不但要交回抵扣的税款,还要受到漏缴税款0.5倍--5倍的罚款,还有每天万分之五的税收滞纳金!!!企业老板纷纷抱怨:税务稽查为什么就落到我们头上?

下面就为大家整理一份未来税务稽查的十大重点方向,希望各个企业都能合理避税,莫要有侥幸心理。

重点稽查方向1:地税局对营业税做个了断与清算。

营改增之后,增值税需要缴给国税。目前各地地税局都在思考一个问题:如何对营改增前的营业税做个了断与清算。

重点稽查方向2:地税局对企业所得税做个了断与清算。

1、2002.1.1之前的企业—地税局

2、2002-2009之间企业—国税局

3、2009.1.1之后的企业—跟着主体税种

2017.12.31日前,企业所得税全部将移交到国税局,也就是以后企业所得税都是归国税局管理,因此企业目前也要面临地税局对所得税的清算!

重点稽查方向3:开展行业专项整治的稽查工作。

据税总函(2016)256号文件《关于加强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涉税风险防范和稽查工作的通知》,今年国税总局选取了3-5个行业重点稽查房地产、建筑、住宿酒店业是虚开发票的重灾区,必然会加强稽查力度。

稽查重点为:财税审计机关对于新老项目划分是否正确进行检查;增值税预缴税款是否

正确进行检查;建筑业是否分项目核算以及项目台账的检查;建筑业是否有把简易计税的购进材料抵扣到一般计税的项目中?增值税差额征税的行业扣除项目是否真实?是否存在人为改变老项目计税方式?

重点稽查方向4:营改增前后政策的执行情况。

比如:建筑企业和房地产公司将营改增前发生的采购行为等到营改增后获得供应商开具的增值税转用发票进行了抵扣。

比如:营改增前(2016年4月30 日前)采购的建筑施工材料已经用于工程施工项目,但是拖欠材料供应商的采购款,营改增后(2016年5月1日)才支付拖欠材料供应商的材料款而收到供应商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无论建筑企业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还是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依据税法规定则不可以抵扣增值税的进项税;

比如:营改增前的老项目在营改增后继续进行施工的情况下,由于建筑施工企业根据税法规定选择了简易征税计税方法,所以老项目在营改增后所发生的增值税进项税不可以在新项目发生的增值税销项税中进行抵扣。

再比如:某公司2016年7月份的通行费发票已经自行抵扣了,但是税务局查到了不允许抵扣?(地税发票可以用到6月30日)

再比如: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抵扣的政策执行情况(财税〔2016〕86号文件)重点稽查方向5:采购方或劳务接受方将一些依照税法规定不能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了抵扣。

比如:将没有供应商开具盖有发票专用章的销售清单,而开具“材料一批”、汇总运输发票、办公用品和劳动保护用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了进项税金。(根据国税发[2006]156

号第十二条的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可汇总开具专用发票。汇总开具专用发票的,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因此,没有供应商开具销售清单的开具“材料一批、汇总运输发票、办公用品和劳动保护用品的发票”,不可以抵扣进项税金。)

再比如:将用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的进项税额从销项税额中进行了抵扣。

重点稽查方向6:全面营改增后的两虚(虚开虚抵)发票、对开发票、三流不一致发票。

案例:

税务局在稽查企业的时候发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以下三种开票行为是虚开发票行为:(1)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2)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3)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如何规避虚开虚抵增值税发票,注意采取以下应对策略:

1、依据税法的规定,如果不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的一般纳税人,收到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则有两种策略:一是,如果该张增值税专用发票没有超过开票的当月,则通知对方在增值税开票系统中进行作废,并且将该张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和发票联寄回对方,要求对方重新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回来进行入账。二是,如果该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超过开票的当月,则必须将该张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认证并抵扣处理,然后进行增值税进项税额处理。

2、严格执行税法的规定,对于不能够抵扣增值税进项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坚决获取

增值税普通发票而不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

3、对于销售退回、中止服务或退货业务,依照税法的规定,开具增值税红字发票处理,不可以对开发票进行抵扣增值税进项税。

4、坚决遵守增值税抵扣的三流(资金流、票流和物流或劳务流)合一或四流((合同流、资金流、票流和物流或劳务流)合一的原则。

提醒:

一旦客户发票被税局稽查出有问题,落实了真实情况,发票的确有虚假问题的,税款必须补,罚款可沟通!因为升级后发票明细都存省局和国家局,问题始终存在,拖得时间越长,滞纳金越多,问题越大,罪责越重!

企业财务人员,税务局让写自查报告的时候,一定不要写的太多过多,很容易不打自招!曾经有个企业,在会计的自查报告中整整写了79个税务问题!

后期农产品收购发票下一步也不让自开了,也要列入税务局重点监控,对于农民有多少亩菜地,一年产量多少菜,都要进行备案!

重点稽查方向7:金税三期上线:个人所得税的重大风险早知道,要么改,要么变,要么被发现。

金税三期个人所得税扣缴系统能够获取更多税源信息,能够对纳税信息进行有效整合,从而加强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地税局将依托该系统,利用市国税局、市工商管理局、市社保管理中心、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公安局等部门提供的营业收入、发票开具、股权登记、社保缴费、公积金缴费、户籍登记等信息,重点开展针对以下纳税疑点的核实检查:(一)工资、薪金所得

1.零申报、小额申报、虚构纳税人、报销个人费用。

2.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与企业所得税工资薪金支出、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年金缴费基数、住房公积金缴费基数不匹配。

3.企业登记员工人数、社保缴费人数、住房公积金缴费人数与实际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人数不匹配。

4.企业职工福利费、股份支付、管理费用等财务指标与个人所得税扣缴情况不匹配。

5.同一企业的同一纳税人一年内多次适用年终一次性奖金的计税政策。

(二)财产转让所得

企业的个人股东发生股权转让行为,企业未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的规定履行相关报告义务,股权受让方未按规定履行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20%义务。

补充:原来个人有各地不同的收入来源,由于地税系统无法跨城市数据管理使用,以致于我们的12万元申报数据都难以确定,现在共用一个数据库就方便多了,当然,这才是刚开始。

重点稽查方向8:其他小税种稽查

如5月份深圳地税局检查一贸易公司补交印花税450万元;

案例:

税务机关对该辖区内一建筑企业2014至2015年度进行税收风险应对评估,发现该企业顶着财税风险其非主营项目印花税未及时申报缴纳。存在问题如下:

1、财产租赁合同,该单位2014年度签订房屋租赁合同2份,合计金额为35000元。

2、财产保险合同,该单位2014至2015年度取得车辆保险单据4份,保险费合计金额为8000元。

3、借款合同,该单位2014年签订借款合同3份,合计金额为6000000元。

4、加工承揽合同,该单位2014至2015年度签订加工承揽合同3份,合计金额为80000元。0.05%

5、货物运输合同,该单位2014年度签订货物运输合同5份,合计金额为3000000元。0.05%

6、仓储保管合同,该单位2014年度签订仓储保管合同2份,合计金额为30000元。

0.1%

处理结果:

财税审计人员对该企业作出了补缴印花税1913元、加收滞纳金108元,并处以不缴少缴印花税百分之五十的罚款956.5元的决定。

重点稽查方向9:骗取出口退税行为

总局今年要查处100个骗税重点税源,并选取1000个骗税案源交由省局查处。

重点稽查方向10:高风险纳税人

如股权转让、企业重组的纳税人以及高新技术企业中的“假高新”

工商财税一般都是公司在工商局、财政部、税务局(国税、地税、个人所得税)办理的相关事物。现在许多企业都会寻找专门做工商财税的公司进行合作。汇桔网就是能够给企业提供专业的、便捷的、诚信的工商财税服务的公司,与汇桔网合作,是您的不二之选!

税务稽查关注重点分析

1.是否存在将返利挂入其他应付款、其他应收款等往来账或冲减营业费用,而不作进项税额转出的情况; 2.是否存在计提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超过计税标准,未进行纳税调整; 3.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非正常损失的货物(劳务)、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劳务)是否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 4.是否存在利用虚开发票或虚列人工费等虚增成本,是否存在使用不符合税法规定的发票及凭证,列支成本费用; 5.向购货方收取的各种价外费用(例如手续费、补贴、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运输装卸费等等)是否按规定纳税; 6.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是否符合税法规定的工资薪金范围、是否符合合理性原则、是否在申报扣除年度实际发放; 7.是否存在将资本性支出一次计入成本费用:在成本费用中一次性列支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物品未作纳税调整;达到无形资产标准的管理系统软件,在营业费用中一次性列支,未进行纳税调整; 8.增加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后是否补缴印花税;

9.是否存在超标准列支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未进行纳税调整等问题; 10.是否存在未按税法规定年限计提折旧;随意变更固定资产净残值和折旧年限;不按税法规定折旧方法计提折旧等问题; 11.是否存在擅自改变成本计价方法,调节利润; 12.是否存在与房屋不可分割的附属设施未计入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土地价值是否计入房产价值缴纳房产税,以及无租使用房产是否按规定缴纳房产税; 13.是否存在超标准、超范围为职工支付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未进行纳税调整。是否存在应由基建工程、专项工程承担的社会保险等费用未予资本化;是否存在只提不缴纳、多提少缴虚列成本费用等问题; 14.是否存在视同销售行为未作纳税调整; 15.是否存在利用往来账户、中间科目如“预提费用”等延迟实现应税收入或调整企业利润。

税务稽查后的账务调整复习过程

(一)税务稽查调账的必要性 税务稽查后的账务调整,它是税收稽查的最后一个环节,税务稽查之后,纳税人除了必须按照税务稽查结论和处理决定书等税务文书补交有关税款之外,还必须对税务稽查中发现的有关错误账务进行更正和调整。如果纳税人不进行账务调整,那么,不仅可能造成重复征税问题,使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且会出现明补暗退、前补后退等问题,使税务稽查前功尽弃,进而使国家税收遭致流失。例:一户亏损的企业,税务稽查在检查以后,调增了它的应纳税所得额,它的亏损数额就应该相应的减少,企业接收到《税务处理决定书》以后并没有进行相关的账务处理,等到第二年进行企业所得税申报的时候,企业的这个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数额还是原来的数额。…… (二)税务稽查调账的依据 纳税人调账时是按税法的规定进行账务处理呢,还是按财务会计制度及公认的会计核算原则进行账务处理呢? 在税收稽查工作中我们发现,纳税人普遍按照税务人员的要求,按税法的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亦即将税法作为账务处理的依据。不仅如此,很多的税务干部都认为,纳税人在进行税务稽查调账时,应该按税法的规定进行账务处理。有些涉及税务稽查调账问题的文章,也都地认为,纳税人进行税务稽查调账时,应当将税法作为账务处理的依据。然而税务稽查调账归根到底,仍然是一种会计核算活动,属于会计核算的范畴,会计主体在进行会计核算时,所依据的就是公认的会计核算原则和国家颁布施行的财务会计制度。所以,能够作为税务稽查调账依据的只能是那些公认的会计核算原则和财务会计制度。 我国现行税法所规定的“当财务会计制度与税法不一致时,纳税人应当按税法的规定计算缴纳税款”,但在账务处理上则仍可以按会计制度的规定处理。(三)调账的总体思路..什么样的问题才需要调账呢? 分三种情况说明: 1、账务处理正确,补税是因为会计与税法的差异 不需要对原账务处理进行调整。 例1:A企业2007年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所得税率33%,经税务稽查后,查出业务招待费超限额10万元、列支赞助支出5万元,未作纳税调整,假设其他方面均无问题。 列支的业务招待费,企业的账务处理: 借:管理费用等100万 贷:银行存款100万 赞助支出,企业的账务处理: 借:营业外支出5万 贷:银行存款5万 按会计准则的规定,企业这样的处理是正确,但是税法对业务招待费的列支有限额规定,对赞助支出是不允许税前列支的,那么对于调整的部分,是不需要进行账务调整的,企业在补缴税款的时候,只需按规定做账务处理: 借:所得税(5+10)*33% 贷:应交税费――企业所得税 4.95 借:应交税费――企业所得税 4.95 贷:银行存款 4.95 例2:比如非货币性交易,新《企业会计准则》规定,非货币性交易在不具有商业实质或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情况下:对于换出资产在账务处理上不确认收入,但税法则规定要按市场价格来确认收入,那么对于所得税的调整只能是账外调整,补记应交所得税,对企业的账务处理也不需要调整。

企业应对税务稽查的正确方法

企业应对税务稽查的正确方法 在当前税收增速下滑,收支矛盾更趋紧张的背景下,作为企业财税主管,将面临严峻的税务稽查形势和企业经营压力。我们该如何应对呢? 负责税务稽查的执法部门除税务局外,还包括海关、财政部驻各省市的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和审计署驻各省市的特派办都有监督检查税务局是否依法征税的权力。要检查税务局时,就会延伸检查到纳税人。 无论上述哪个执法部门开展检查,企业都应该积极配合工作。配合税务稽查的方法,包括稽查地点的选择、稽查后勤保障、稽查争议处理等。 1、稽查地点的选择-争取不被调账 稽查地点,可以在企业现场稽查,也可以把纳税人账簿调到执法机关。企业应尽量争取执法人员同意到企业现场稽查,既便于执法人员工作,又便于纳税人与执法人员及时有效地沟通,避免误判造成损失和不必要的麻烦。 2、稽查后勤保障-充分体现尊重和诚意 如果能征得执法人员同意现场检查,在后勤保障方面,要体现对稽查人员应有的尊重和诚意。比如安排专门的车辆、办公室、企业负责人与稽查人员见面等。 3、稽查争议处理-委婉表达异议 在稽查过程中,执法人员可能会就某些问题与企业沟通,出现不同看法在所难免。由于执法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在执法人员意见缺乏法规支持甚至明显不正确的情况下,纳税人也应在对执法人意见表示理解的同时,委婉表达不同意见,切忌导致对立,甚至将业务问题变化面子问题,使简单的问题复杂化。如果确实被发现违法违规问题,应诚恳说明客观理由,不是故意为之,争取执法人员的理解。 纳税人处理税务稽查风险,应该是防控并举。“防”,不是想办法不被稽查,而是想办法把税务风险清灭在日常工作中。防止税务风险的发生和积累。“控”,指风险发生时,控制风险蔓延。对纳税人而言,防止税务风险的发生和积累比控制税务蔓延更中重要。

税务稽查与应对技巧

税务稽查与应对技巧 主讲老师:王越 前言 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2月24日以国税发[2009]157号下发了新的《税务稽查工作规程》,是税务稽查的“宪法”,作为纳税人,如果不了解该规程,显然成不了钻进铁扇公主肚子里的“孙悟空”。 一、税务稽查的基本任务 税务稽查的基本任务,是依法查处税收违法行为,保障税收收入,维护税收秩序,促进依法纳税。税务稽查由税务局稽查局依法实施。稽查局主要职责,是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情况及涉税事项进行检查处理,以及围绕检查处理开展的其他相关工作。稽查局具体职责由国家税务总局依照《税收征管法》、《税收征管法细则》有关规定确定。 二、税务稽查内部机构设置 规程第五条:稽查局查处税收违法案件时,实行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分工制约原则。稽查局设立选案、检查、审理、执行部门,分别实施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工作。 实践当中各地稽查局也并不一定严格实行“四分离”,但选案、检查、审理必须分离。 三、稽查分类 1.日常稽查要事先通知被查对象。 2.专项稽查是对特定行业或特定类别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所进行的专门税务检查。 3.专案稽查是指税务稽查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以立案形式对特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情况进行的检查处理,包括对举报、转办、交办等案件的稽查。 四、选案环节 1.待查对象确定后,选案部门填制《立案审批表》,附有关资料,经稽查局长批准后立案检查。 2.举报案件的选案 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应当对检举信息进行分析筛选,区分不同情形,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后分别处理: (1)线索清楚,涉嫌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虚开发票、制售假发票或者其他严重税收违法行为的,由选案部门列入案源信息。 (2)检举内容不详,无明确线索或者内容重复的,暂存待办。 (3)属于税务局其他部门工作职责范围的,转交相关部门处理。 (4)不属于自己受理范围的检举,将检举材料转送有处理权的单位。 对举报案件分门别类做出处理,杜绝有举报必稽查的传统作法。 3.规程第十二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可以充分利用税源管理和税收违法情况分析成果,结合本地实际,按照以下标准在管

税务稽查业务流程

税务稽查业务流程 2012-04-09 12:49 税务稽查是税收征收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稽查部门查处税收违法案件时,实行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分工制约原则。税务稽查工作按照业务环节和特点区分,主要包括案源管理、稽查实施管理、审理管理、执行管理和协查案件管理、举报管理、大案要案管理、稽查与管理衔接等内容。 1.1 案源管理 一、业务概述 案源管理是按照税务稽查计划,采用资料分析、指标计算等方法对税务稽查对象进行筛选和确定。主要包括稽查管辖、稽查计划、案件来源及确定、案源处理、案源监控、催办、督办等内容。 二、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 2001]49 号);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 2002] 362 号); (三)《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国税发[ 2009]157 号); (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增值税失控发票快速反应机制的通知》(国税发[ 2004] 123 号)。 三、业务处理流程及规则 (一)稽查管辖1.各级国税局稽查局应当在所属国家税务局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内实施税务稽查。无法根据前款规定确定管辖的税收违法行为,由违法行为发生地或者发现地的稽查局查处。 2.对税务稽查管辖有争议的,应当按照有利于案件查处的原则,通过协商解决。经协商无法确定的,逐级报各自所属的同级税务局协商解决;协商后仍无法确定的,报共同的上一级税务机关协调或者决定后确定管辖的稽查局。 3.上级国税局稽查局可以根据税收违法案件性质、社会影响、复杂程度以及查处难度等 情况,统一组织查处或者直接查处管辖区域内发生的税收违法案件。 下级国税局稽查局查处有困难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可以报请上级国税局稽查局查处。 4.自治区国税局稽查局可以充分利用税源管理和税收违法情况分析成果,结合本地实际, 按照以下标准,在管辖区域范围内实施分级分类稽查: (1)纳税人生产经营规模、纳税金额; (2 )分地区、分行业、分税种的税负水平; (3)税收违法行为发生频度及轻重程度; (4)税收违法案件复杂程度; (5)纳税人产权状况、组织体系构成; (6)其他合理的分类标准。 (二)稽查计划 1.各级国税局稽查局应当有计划地实施税务稽查,控制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务 检查次数,科学合理地制订年度检查计划。 2.各级国税局稽查局应当于年度终了前制订下一年度的年度检查计划,经所属税务局局长批准后实施,并报上一级稽查局备案。 年度检查计划中的税收专项检查内容,应当根据上级税务局的税收专项检查安排,本级税务局 结合工作实际确定。 年度检查计划可以经所属税务局局长批准后进行适当调整。 3.各级国税局稽查局依照年度税务稽查计划和实际工作情况,按月编制具体实施检查的分户计划。 (三)案件来源 各级国税局稽查局应当通过多种渠道获取案源信息,合理、准确地选择和确定稽查对象。选案部门对所

税务稽查管理税务稽查信息化

第八章税务稽查信息化 本章要紧阐述税务稽查信息化的作用,税务稽查信息系统及应用,会计电算化与税务稽查信息化,以及金税三期等内容。通过本章学习,有助于稽查人员了解税务稽查工作面临的信息化形势,稽查信息化工作的现状及其进展,熟悉和掌握稽查信息化软件在实际工作中的应用。 第一节税务稽查信息化概述 信息技术在我国税收征管中的应用起步于20世纪80年代中期,通过十多年的努力,差不多取得了较快的进展。以现代化信息技术应用为核心和特点的现代税务稽查方法和稽查模式,将大大提高稽查工作效率和治理水平。

一、税务信息化 《税收征管法》明确规定,国家有打算地用现代化信息技术装备各级税务机关,加强税收征收治理信息系统的现代化建设,建立健全税务机关与其它治理机关的信息共享制度。由此,税务信息化建设被提升到了法律的层次。 现时期,税务信息化的要紧内容确实是“一个平台,两级处理,三个覆盖,四个系统”。“一个平台”是指包含网络硬件和基础软件的统一的技术基础平台;“两级处理”是指依托统一的技术基础平台,逐步实现数据信息在总局和省局集中处理;“三个覆盖”是指应用内容逐步覆盖所有税种,覆盖所有工作环节,覆盖国、地税局,并与有关部门联网;“四个系统”是指通过业务的重组、优化和规范,逐步形成一个以征管业务为主,包括行政治理、外部信息和决策支持在内的四大子系统的应用软件。 二、税务稽查信息化

税务稽查信息化是税务机关利用信息技术,实现稽查相关数据的采集、处理、应用,提高执法水平,强化稽查治理的过程。 作为税务信息化建设“一个平台,两级处理,三个覆盖,四个系统”的必不可少的组成部份,税务稽查信息化经历了从模拟手工操作的电子化时期到目前涵盖税务稽查全面治理的信息化时期。 (一)税务稽查信息化的内涵 税务稽查信息化包含以下内涵: 1.税务稽查信息化的关键在于有效利用信息资源。通过建立信息应用平台,广泛采集和积存信息,迅速流通和加工信息,有效利用和繁衍信息。 2.税务稽查信息化是強化治理的过程。通过税务稽查与信息技术运用的相互结合和互相促进,达到对内強化执法监控,对外提高稽查执法水平与质量的目的。

税务检查的账务调整

遇到财政税收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 问>>https://www.sodocs.net/doc/e9955579.html, 税务检查的账务调整 税务检查的账务调整,是指纳税人根据税务机关检查结果,按照会计制度规定,把存在错误的账务处理调整为正确的账务处理,使账账、账证、账实相符。正确、及时地调整账务,既可以防止明补暗退,又可避免重复征税,能使税务机关的征收管理资料与纳税人的会计核算资料保持一致。如果只查补税款而不调整账务,除影响会计核算资料的真实性外,还可能为今后的征收管理造成混乱,下次查账时还可能会出现重复劳动。 第一节账务调整的原则和基本方法 一、账务调整原则: 1、应符合国家税法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 2、应坚持保证税基的原则,在做补税分录时,同时做增加税基的分录,以防止明补暗退问题发生;

3、应坚持账实一致的原则; 4、应坚持从简账务调整的原则。 二、账务调整的基本方法: 在一个会计年度结账前,税务检查人员查出纳税人的错账或漏账,可以在当期的有关账户直接进行调整。调整方法主要有: 1、冲销调整法: 就是先用红字编制与原分录相同的会计分录,冲销原有的记录,然后再用蓝字编制正确的会计分录。 冲销调整法适用于错用会计科目及会计科目正确但核算金额错误的情况。一般在发现错误且没有影响后续核算的情况下,多使用冲销调整法。 2、补充调整法: 按会计核算程序用蓝字编制补充遗漏事项或少记金额的会计分录进行调整,以更正错账,

它适用于漏记或错账所涉及的会计科目正确,但核算金额小于应计金额的情况。 3、综合调整法: 即补充调整法与冲销调整法的综合运用。一般在错用会计科目时使用这种方法。 第二节主要地方税种的账务调整方法与查获额的分配 一、主要地方税种的账务调整方法: (一)、营业税的账务调整: 营业税检查中,对应补缴税款的问题,涉及到账务调整的内容,本年和以前年度的处理方法有所不同。 若查获额在本年度,则账务调整为: ①对需要调整查获额的账务

增值税的纳税审查、税务稽查应对及案例分析(DOC 15页)

增值税的纳税审查、税务稽查应对及案例分析(DOC 15页)

第七讲增值税的纳税审查、税务稽查应对 及案例分析 第一节销项税额的检查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一、销售额的检查 (一)销售确认的检查 1、价外费用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格和价外费用”。具体地说,应税销售额包括以下内容:(1)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取自于购买方的全部价款; (2)向购买方收取的各种价外费用: 1)价外费用的主要内容:包括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上述价外费用无论其会计制度如何核算,应并入销售额计税。 2)价外费用不包括的主要项目: ①向购买方收取的销项税额。 ②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货物,而由受托方向委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③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的代垫运费:即承运部门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货方,并且由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 (3)消费税税金。 2、视同销售 税法规定,企业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也应按规定作为应税销售收入处理。

3、在收入方面会计与税法的差异 在收入方面会计与税法的差异,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反映: (1)会计收入实现与税法收入确认在时间上有差异。 1)会计规定 会计上,对销售商品收入的确认规定必须符合四个条件: ①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②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 ③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 ④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企业实际发生销售行为,不能够同时满足上述规定的四个条件的,在当期不能确认销售收入。 2)税法规定 《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对纳税义务的确认是依据1993年7月实施的行业会计制度规定的销售确认方式来列举叙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 “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的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 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 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 为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采取预收账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 为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的当天; 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的当天; 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四条第(三)项对第(八)项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 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3)差异

“金三”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常用30项主要指标!

“金三”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常用30项主要指标!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量变动异常 1、计算公式:指标值=一般纳税人专票使用量-一般纳税人专票上月使用量。 2、问题指向:增值税专用发票用量骤增,除正常业务变化外,可能有虚开现象。 3、预警: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超过上月30%(含)并超过上月10份以上 检查重点:检查纳税人的购销合同是否真实,检查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是否与签订的合同情况相符并实地检查存货等。主要检查存货类“原材料”、“产成品”以及货币资金“银行存款”、“现金”以及应收帐款、预收帐款等科目。 二、期末存货大于实收资本差异幅度异常 1、计算公式:纳税人期末存货额大于实收资本的比例。 2、问题指向:纳税人期末存货额大于实收资本,生产经营不正常,可能存在库存商品不真实,销售货物后未结转收入等问题。 检查重点:检查纳税人的“应付账款”、“其它应付款”“预收帐款”以及短期借款、长期借款等科目期末贷方余额是否有大幅度的增加,对变化的原因进行询问并要求纳税人提供相应的举证资料,说明其资金的合法来源;实地检查存货是否与帐面相符。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负变动异常 1、计算公式:指标值=税负变动率; 税负变动率=(本期税负-上期税负)/上期税负*100%; 税负=应纳税额/应税销售收入*100%。 2、问题指向:纳税人自身税负变化过大,可能存在账外经营、已实现纳税义务而未结转收入、取得进项税额不符合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期间购进货物不取得可抵扣进项税额发票或虚开发票等问题。 3、预警值:±30% 检查重点:检查纳税人的销售业务,从原始凭证到记帐凭证、销售、应收帐款、货币资金、存货等将本期与其他各时期进行比较分析,对异常变动情况进一步查明原因,以核实是否存在漏记、隐瞒或虚记收入的行为。检查企业固定资产抵扣是否合理。 四、纳税人期末存货与当期累计收入差异幅度异常 1、计算公式:指标值=(期末存货-当期累计收入)/当期累计收入。 2、问题指向:正常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期末存货额与当期累计收入对比异常,可能存在库存商品不真实,销售货物后未结转收入等问题。 3、预警值:50% 检查重点:检查“库存商品”科目,并结合“预收账款”、“应收账款”、“其他应付款”等科目进行分析,如果“库存商品”科目余额大于“预收账款”、“应收帐款”贷方余额、“应付账款”借方且长期挂账,可能存在少计收入问题。 五、进项税额大于进项税额控制额 1、计算公式:指标值=(本期进项税额/进项税额控制额-1)*100; 进项税额控制额=(本期期末存货金额-本期期初存货金额+本期主营业务成本)*本期外购货物税率+本期运费进项税额合计。 2、问题指向:纳税人申报进项税额与进项税额控制额进行比较,若申报进项税额大于进项税额控制额,则可能存在虚抵进项税额,应重点核查纳税人购进固定资产是否抵扣;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及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是否按照规定做进项税额转出;是否存在取得虚开的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凭证问题。 3、预警值:10%

存货盘点也是税务稽查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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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货盘点也是税务稽查要点 【标 签】增值税,存货盘点,税务稽查 【业务主题】增值税 【来 源】 存货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材料和物料等。存货由于其流动性大、可变现、品种繁多、管理难等诸多特点,往往在日常税务管理、纳税评估、税务稽查等工作中被忽视,给某些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 【案例】 某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从事电磁线、机械压铸加工制造及销售。该企业2008年度、2009年度申报的应税收入均在2000万元左右,年纳增值税60万元左右。 2010年6月,国税局稽查局稽查人员对企业进行例行检查。当检查人员向企业索要年 末《存货盘点表》时,当事人先是以《存货盘点表》遗失为由拒绝提供,后以实物管理人员经常更换难以找齐资料为借口,企图拖延提供资料的时间。从当事人的言谈举止中,检查人员觉得该企业肯定有问题。于是,检查人员采用了“欲擒故纵”的策略,不再向该企业催要《存货盘点表》,而是从账簿、凭证等原始资料中寻找蛛丝马迹。在检查凭证的过程中,检查人员发现了几份奇怪的会计分录,均为“借:营业费用(制造费用或生产成本);贷:库存商品——洗衣机×台、电表×只、空调×台”。这些分录看似没错,但该企业不生产电表、洗衣机和空调,生产产品也用不到这些货物。这些货物从何而来?是购买还是客户抵债?数量有多少? 为了查清事实,检查人员不动声色地翻阅了该企业近3年来的进货增值税发票抵扣联,发现该企业在2007年共取得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列明空调×台、洗衣机×台、电表×只,并全部申报抵扣了进项税额。检查人员据此向该企业当事人咨询。在事实面前,当事人无法自圆其说,只好拿出了近3年来的《存货盘点表》。 经过检查人员进一步调查取证,该案终于水落石出。原来,该企业的部分客户由于无法支付到期货款,就以货物抵充货款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企业抵扣进项税额。该企业将这

浅谈如何应对税务稽查

浅谈如何应对税务稽查 1.应对日常基础工作 规范经营,税收筹划 资料存档,规范管理 单独办公,资料分档 这是事前做好基本功,对公司现有业务运用扎实的财务知识,做好税务方面的筹划,资料应分门别类存档,财务办公室应单独办公,特别是集团各公司财务不要放在一起办公,资料保存也应分开存档,也不能放在一个档案室。上下班清理好桌面、抽屉的文件,不要把重要的东西乱放。俗话说:“不要把一筐鸡蛋放在一个篮子里”,在这里同样实用,不然人家会一锅端哦! 2.稽查接待心理准备 未经批准,拖延稽查 摆正位置,不得争执 面对举报,大度宽容 相信自己,沉着冷静 如果某天稽查人员出现在你办公桌面前,请问该怎么办? 首先,给他们嘘寒问暖、端茶倒水等等,如果叫不要动,把凭证等拿出来的话,这时告诉他,我们公司有规定,未经某领导同意,任何人不能调阅资料。东西都在这里,不能拿,如果我给你看了,公司会辞退我的。要不马上打电话给某总请示一下,这时你打打打。。。就是打不通或是关机,给检查留点回旋余地。(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只有公安、检查、法院才有搜查权,并且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所以不给他看他也不能强求) 千万不要和他们争执,中国人嘛,以和为贵,人家也是奉命行事,让他们休息等等,通过其他方法说不定就有转机。 有人举报说明人家看得起你,不要打击报复。 3、稽查前的准备事项 了解原因,有的放矢(了解来者为什么性质而来,参照上图) 对方实力,心中有数(来者是什么来头,有什么喜好、家住那里、家庭情况、他与那些人有关系,就是“查户口”,平时也要多积累点,以便做出神速应对)

重大遗漏,补缺补差 账面库存,是否一致 存款往来,对应收入 准备材料,以备查询 相关文档,入屉入柜 接待地点,远离账册(接待地点要求干净、整洁,远离财务科、档案室) 接待人员,礼貌谦逊(懂财务而非主办会计接待,一般副总接待等) 4.接待技巧 对等原则:税务稽查接待要按对等原则,公司负责人可礼节性出面应付,但对公司各项财务问题不作肯定性答复和介绍,由财务总监与稽查人员接待。老板要当作稽查人员对财务总监说:要全面配合稽查工作,要什么拿什么,然后说还有什么会议要开等等,离开一会儿!(恐怕怎么配合应该早就知道吧,老板在背后周旋其他的东西,财务总监随时告诉老板情况) 陪同:税务稽查人员在公司经营场所走访,一定要有财务负责人陪同,各部门负责人或其他人员对税务机关人员的问题,先请财务人员解释,非财务人员只能含糊回答(这是因为财务负责人知道那些是有问题的,处罚力度如何等) 热情、多交流、大度 5.稽查资料提供技巧 依旧权限,有限配合(对检查权的正确理解,检查权不是搜查权) 财务资料,有限提供(谨慎提供各项资料) 非财务部门,适当规避(业务部门资料,不得适时提供) 电脑资料,及时备份(电脑资料的保密性管理) 6.稽查底稿核对方法 底稿要复印 核对要认真

【精编_推荐】纳税自查与税务稽查应对专题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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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自查与税务稽查应对 贺志东讲授 第一讲企业如何进行纳税自查和搞好稽查应对? 第二讲纳税自查(税务稽查)与纳税风险 第三讲在税务稽查方面有关违法行为及其它 第四讲纳税人在税务检查中具有哪些权利与义务? 第五讲纳税自查或被税务稽查后如何进行帐务调整? 第六讲个人所得税的纳税审查、税务稽查应对及案例分析 第七讲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审查、税务稽查应对及案例分析 第八讲增值税的纳税审查、税务稽查应对及案例分析 第九讲营业税的纳税审查、税务稽查应对及案例分析 第一节企业如何进行纳税自查? 一、纳税自查的概念 纳税自查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税务机关等的辅导下,按照国家税法规定,对自己履行纳税义务、扣缴税款义务情况进行自我审查的一种方法。对照税法规定,纳税人对自己是否已经做到依法纳税进行自我检查,是确保严格履行税法规定义务、防范纳税风险的一种形式;通过自查,发现有无多缴、提前缴纳税款、应退(免、返)未及时足额退(免、返)税款、不恰当地被加收了滞纳金、罚款等现象,以充分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通过自查,发现纳税管理中的漏洞、薄弱环节、不足之处,如本可通过精心安排不违法避税、合法节税的却没有好好把握;等等。 [案例]甲公司2001年3月l日以每股6元的价格购入乙公司股票10万股,同时支付相关税费5000元。3月15日,乙公司宣告每股分派股利0.3元。4月5日,甲公司收到

上述股利3万元。后由于该股票价格持续下跌,一直未能售出,甲公司于当年12月31日计提短期投资跌价准备5万元。次年2月10日,甲公司将股票以每股6.2元的价格售出,并支付相关税费5200元。会计处理及纳税调整如下: 1.购入股票时,会计分录为: 借:短期投资605000 贷:银行存款605000 2.3月15日,乙公司宣告分派股利时,甲公司确认实现应税的投资持有收益3万元,甲公司根据其所得税税率是否高于乙公司而确定是否补税,此时不作有关股利的其它会计处理。 4月5日,甲公司收到股利3万元时,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30000 贷:短期投资30000 此时,“短期投资”账户的借方余额为575000元,但计税的短期投资成本仍为605000元。3.12月31日,计提短期投资减值准备的会计分录为: 借:投资收益50000 贷:短期投资减值准备50000 此时,短期投资的账面价值为525000元,而计税的短期投资成本仍为605000元。另一方面,会计分录中冲减了当期会计利润,在计税时不得冲减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4.次年2月10日,出售股票的会计分录为: 国家税务总局税收宣传月曝光11起涉税案件 国家税务总局在2004年4月(税收宣传月)公布11起涉税案件。 一、南京税警联手查处虚开增值税发票案

2018年税务稽查

2018年税务稽查,不仅要查公司的账户,更会重点稽查公司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的个人账户! 目前有不少企业为了少缴税,就试图利用私人账户来“避税”。在这里,大白可以告诉这些企业,2018年的税务稽查,不仅要查公司的账户,更会重点稽查公司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的个人账户!一旦被稽查,补缴税款是小事,还要缴纳大量的滞纳金和税务行政罚款,构成犯罪的,更是要承担刑事责任! 案例一 北京市通州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向北京创四方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如下: 通州国税稽查局对公司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李元兵在工商银行和兴业银行开立的个人账户进行检查,发现以上两个账户均是用于收取客户汇入的购货款。 处罚决定:对公司少缴增值税377,286.46元、企业所得税101,515.75元分别处以0.5倍的罚款,金额合计239,401.11元。本来想“避税”,结果被追回税款不说,还倒贴了23.9万罚款,更重要的是影响以后的企业信用等级,得不偿失! 我的女王叫萌萌:呵呵。。。很多公司收入不入账,都入老板个人账户了。 李守勤会计师:公司的收入放入老板自己的口袋里,这是中小企业普遍的现象,公布的收入只是冰山一角。 大白说会计:以后这种情况确实要小心了,不要做违法的事情,自由才是世界上最贵的东西!越后之凤:这不叫有限公司,叫无限公司了,税务有什么权利查私人账户。 案例启示: 权利来自于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有限是股东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而不是国家行政机关对你的监管有限,根据征管法规定,税务机关可以检查从事生产经营的涉嫌纳税人的银行存款账户,包括纳税人存款账户余额和资金往来情况。 今年国税金税三期启用以来,好多没有发生真实业务,而是从朋友公司或者直接从市面上买回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销项税额的都纷纷被国税的金三税务系统排查出来了,从而要求企业做进项转出。由此要补交税款几十万,甚至上百万的企业为数不少。 有些地方参考行业利润率来定企业税负,把税负标准化,凡是不达标的一般纳税人,请明年补税,而且是按指定金额补税,不补?严查! 每月你网上报送的数据成为税务评估、稽查案源的来源,千万不要存在侥幸心理!只要金三检测出动态数据比对不对,税负率偏低,系统会自动预警。 在这里,大白再次提醒企业负责人和财务,企业节税应采取合法合规途径,杜绝税负预警和税务稽查! 马小兔兔兔兔兔:论金三的威力那是刚刚的,最近税务局挤满了抱着账去解释进项销项的,我目前见了一个企业是罚款三十万。这么强大的功能赶紧都出来这样做财务的心就不累了。许克安:如果没有发生真实业务,千万不要从外面购买进项票抵扣。 系统一定会比对出来一张都跑不了,当初抵了多少就得补交多少税!还有滞纳金和罚款,严重的还有刑事责任,得不偿失。 2018年1月1日起,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自然人税收管理办法正式实施。标志着地税部门的管理对象从以单位纳税人为主向单位纳税人和个人纳税人并重转变,标志营改增之后地税部门终于要发威啦! 其中这个条例,几个新提法非常明确:按照收入和资产分为高收入、高净值自然人纳税人和

税务检查的账务调整

税务检查的账务调整 税务检查的账务调整,是指纳税人根据税务机关检查结果,按照会计制度规定,把存在错误的账务处理调整为正确的账务处理,使账账、账证、账实相符。正确、及时地调整账务,既可以防止明补暗退,又可避免重复征税,能使税务机关的征收管理资料与纳税人的会计核算资料保持一致。如果只查补税款而不调整账务,除影响会计核算资料的真实性外,还可能为今后的征收管理造成混乱,下次查账时还可能会出现重复劳动。 第一节账务调整的原则和基本方法 一、账务调整原则: 1、应符合国家税法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 2、应坚持保证税基的原则,在做补税分录时,同时做增加税基的分录,以防止明补暗退问题发生; 3、应坚持账实一致的原则; 4、应坚持从简账务调整的原则。 二、账务调整的基本方法: 在一个会计年度结账前,税务检查人员查出纳税人的错账或漏账,可以在当期的有关账户直接进行调整。调整方法主要有: 1、冲销调整法: 就是先用红字编制与原分录相同的会计分录,冲销原有的记录,然后再用蓝字编制正确的会计分录。 冲销调整法适用于错用会计科目及会计科目正确但核算金额错误的情况。一般在发现错误且没有影响后续核算的情况下,多使用冲销调整法。 2、补充调整法: 按会计核算程序用蓝字编制补充遗漏事项或少记金额的会计分录进行调整,以更正错账, 它适用于漏记或错账所涉及的会计科目正确,但核算金额小于应计金额的情况。3、综合调整法:

即补充调整法与冲销调整法的综合运用。一般在错用会计科目时使用这种方法。 第二节主要地方税种的账务调整方法与查获额的分配 (七)、企业所得税的账务调整: ①查获额为本年度事项的账务调整 企业所得税实行按年计算、分月或分季预缴的办法,如查获额属于本年度需要调整损益的错漏项目,可直接调整本期损益账户。 例如,查明某企业本年某月份多转主营业务成本20000元(法定税率33%),可以直接调整当年损益,调账会计分录为: 借:库存商品20000 贷:主营业务成本 20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20000 贷:本年利润同时 20000 借:所得税6600 贷:应交税金一应交所得税 6600 这样处理不仅正确地补缴了税款,也保证了企业本年度利润表的准确性。需要注意的是,在对检查当年的账务进行调整时,为了保证会计报表资料的真实性,需要先调整当年有关的“非连续性账户”,从而确认当年的收入、费用和利润。所谓“非连续性账户”,是用以反映每一个会计期间各项收入和费用的发生额,并据以计算当期的损益和编制“利润表”的损益类账户。这类账户的余额在年终结账时应转入“本年利润”账户,年终结账后无余额。 ②查获额为以前年度事项的账务调整 一是查获额为企业永久性支出的账务调整 查获额为企业永久性支出,或查获额在期末元余额的账户,一般只能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账户进行调整。假设上例为检查以前年度,调账会计分录应为: 调整上年损益时: 借:库存商品 200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20000 计算补缴所得税: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6600 贷:应交税金一应交所得税 6600

财务类:2017“金三工程”税务稽查应对与风险防范

2017“金三工程”税务稽查应对与风险防范 主讲:徐志勇 课程背景 国税总稽便函2017年29号文件《2017年税务稽查重点工作安排》的下发,为2017年的全国税务稽查工作定下了一个基本且具体的工作部署及工作要求,也是企业在“营改增”、“金税三期”大数据变革后的直面信息化稽查的重要指引。如何理解税总稽便函【2017】29号文件,准确把握2017年度税务稽查的政策动态,识别2017年度的税务稽查工作重点,特别是营改增后,2017年税务稽查内容和手段发生的重要变化等,是企业把握自查纠错防控风险的有利机会,更是企业从容应对2017大数据税务稽查所必须特别关注的问题。 本次培训将聚焦2017年税务稽查政策解读、稽查新形势分析、稽查新思维新手段应对等企业密切关注的事项,以丰富详尽的实际稽查案例,带您深入理解税务稽查新政内容及背后的风险,并结合案例中的企业稽查应对事实,综合企业所得税、增值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等多个税种,引领您领会稽查应对的策略精髓,从金税三期新征管系统和新稽查形势的纷纷扰扰中,找到应对稽查的核心原则,灵活应用各种涉税处理技巧,完美应对稽查风险和稽查挑战。 课题大纲 第一部分2017税务稽查动态解析篇 一、深度解读国税总稽便函2017年29号,捕捉文件背后的风险 1.2017税务稽查工作的重点与方向 ?2017税务稽查重点行业与重点企业 ?2017 税务稽查专项整治重点 ?2017 重大涉税违法案件选取关键 2.2017年纳税评估分析预警与税务稽查的新动向 ?纳税评估分析预警与税务稽查 ?2017纳税评估预警指标变化与动向预测 ?税务稽查工作安排与2017稽查动向预测 3.识别2017稽查新风险 ?对比税总发2015年104号文件与2017年29号文件 ?2017 税务稽查重点、方向、手段变化及风险定位 二、2017年必须了解的几个主要政策及稽查变化 1.各地税务稽查年度新政汇总及税务稽查理念、政策变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增值税发票使用管理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税总函〔2016〕45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2016年营改增高风险企业开展专项稽查工作方案》的通知——税总函〔2016〕385号

建筑企业税务稽查重点

建筑企业税务稽查重点 一、是否正确选择计税方式 建筑企业一般纳税人企业选择增值税计税方式有两种情况: 1、营改增前开工的老项目可以选择简易计税; 开工标准以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开工日期或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如实际开工日期有不同,以实际开工为准;税收稽查中会检查老项目条件适用是否正确,是否有存在将新项目强行包装为老项目享受简易计税的情况。 2、清包工工程和甲供工程可以选择简易计税; 清包工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实务中的土方、劳务、装修都有可能是清包工模式。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这里需要注意三点: 第一,全部或部分甲供都可以作为认定甲供工程的条件; 第二,不仅仅是设备材料,动力甲供也可以作为认定条件;比如电力供应就属于动力; 第三,对于建筑总包而言,按照财税[2017]58号)第一条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这里需要注意如果符合这个条件的总包方只能选择简易计税,不能进行选择。 二、是否按照要求预交税款 建筑企业预交增值税有两种情况: 1、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 按照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规定,建筑企业如果在同一地级行政区内提供建筑服务,无需预交税款,直接在征管局申报即可;如果跨越地级行政区,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计税方法预征方法 一般纳税人/一般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税务检查后帐务调整实例(小规模)

税务检查后帐务调整实例 (实行小企业会计准则) 增值税部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日常稽查办法》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对其增值税纳税情况进行检查后,凡涉及增值税涉税账务调整的,应设立“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专门账户。凡检查后应调减账面进项税额或调增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转出的数额,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凡检查后应调增账面进项税额或调减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转出的数额,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待全部调账事项入账后,应结出本账户余额,并对该余额进行处理,处理之后,本账户无余额。 《企业会计准则》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没有“增值税检查调整”、“未交增值税”等账户。我们建议增设“应交税费——增 《小企业会计准则》无“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但可增设此科目,或者也可以将涉及损益的内容直接计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 增值税具体业务实例 1、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未入账申报(属帐外循环、漏进漏出) 本年度: 属于以前年度: 需补入库,如果有合法凭证可以列支,如果没有合法凭证再作纳税调整 借:库存商品 贷:应付账款(现金) 补出库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借:现金——应收款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 结转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查补增值税 缴纳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查补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补提附加税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应交税费/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 补所得税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查补所得税 将“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余额转入利润分配 借:利润分配——未利润分配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这一会计结转过程,如果会计上以前年度是亏损,就相应弥补了。 但所得税上弥补(调增所得额涉及到弥补以前年度亏损),要根据稽查报告调整CTAIS。 调整利润分配有关数字 借:盈余公积 贷:利润分配——未利润分配 企业应设置“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核算本年度发现的重要前期差错更正涉及调整以前年度损益的事项以及本年度发生的调整以前年度损益的事项,包括补缴流转税后涉及补缴的城建、教育费附加等,及由于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增加或减少的所得税费用,经过上述调整后,应将“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的余额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最后调整利润分配有关数字,如计提的盈余公积等。 属于本年度: 入库(看在哪一环节落了) 借:库存商品(产成品) 贷:应付账款(生产成本)(现金) 出库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产成品) 销售 借:现金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 结转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查补增值税

税务管理与风险防范课程大纲

《税务管理与风险防范》课程大纲 为今天工作成绩优异而努力学习,为明天事业腾飞培训学习以蓄能!是企业对员工培训的意愿,是学员参加学习培训的动力,亦是蓝草咨询孜孜不倦追求的目标。蓝草咨询提供的训练培训课程以满足初级、中级、中高级的学员(含企业采购标的),通过蓝草精心准备的课程,学习达成当前岗位知识与技能;晋升岗位所需知识与技能;蓝草课程注意突出实战性、技能型领域的应用型课程;特别关注新技术、新渠道、新知识创新型知识课程。 蓝草咨询坚定认为,卓越的训练培训是获得知识的绝佳路径,但也应是学员快乐的旅程,蓝草企业的口号是:为快乐而培训为培训更快乐! 蓝草咨询为实现上述目标,为培训机构、培训学员提供了多种形式的优惠和增值快乐的政策和手段,可以提供开具培训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课程内容: 一、企业一共纳多少种税? 二、企业缴纳增值税 三、企业缴纳营业税 四、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 五、企业员工缴纳个人所得税 六、如何应对税务稽查 1.税务稽查的方式 2.税务稽查的流程 3.导致被税务稽查的原因

4.哪些企业经常作为税务稽查对象 5.个人所得税常见涉税风险及防范 七、税务稽查常规分析指标 1.计算机选案指标—增值税、所得税选案指标 2.计算机选案指标—综合指标 3.税务机关案头审计分析选案指标 案例1-3 八、税务稽查的重点 1.增值税稽查重点 案例4-5 2.所得税稽查重点 3.个人所得税稽查重点 九、应对税务稽查的八项举措 十、税务管理与风险防范策略 1.纳税风险原因分析 2.纳税风险控制 3.纳税风险防范的三个关键点 案例6-8 4.税务筹划时的风险防范 案例9-12 课程范围:企业管理层、财务经理、税务主管、财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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