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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样稿(2010年最新版含图则).

上海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样稿(2010年最新版含图则).
上海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样稿(2010年最新版含图则).

市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区社区单元

控制性详细规划

(样稿)

区人民政府

沪规土资

历次更新注记表

编号

批准文号

批准文号更新时间备注 1 [20 ] 号年月日首份图则

2 沪规土资[20 ] 号年月日

3 沪规土资[20 ] 号年月日

4 沪规土资[20 ] 号年月日

5 沪规土资[20 ] 号年月日

6 沪规土资[20 ] 号年月日

7 沪规土资[20 ] 号年月日

8 沪规土资[20 ] 号年月日

9 沪规土资[20 ] 号年月日 10 沪规土资[20 ] 号年月日 11 沪规土资[20 ] 号年月日 12 沪规土资[20 ] 号年月日 13 沪规土资[20 ] 号年月日 14 沪规土资[20 ] 号年月日 15

沪规土资[20 ] 号

年月日

其他说明

市人民政府 20 年月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管理文件

沪府规〔2010〕号

关于同意《区社区单元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批复

二○ 年月日

抄送:区政府,区规土局。

日印发—

1

上海市区社区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

图则

区人民政府

20 年月

法定文件 ·首份图则

规划设计证书编号:(建)城规编第()

规划设计证书等级:级

上海市区社区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

图则

项目负责人

签字:日期:参加人员

签字:

日期:校对人签字:日期:审核人员签字:日期:审定人员签字:日期:

规划审批单位审核章

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章

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上海市区社区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

文本

区人民政府

20 年月

法定文件 ·文本

1 院

规划设计证书编号:(建)城规编第()规划设计证书等级:级

上海市区社区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

文本

项目负责人签字:日期:

参加人员签字:

日期:

校对人签字:

日期:

审核人员签字:

日期:

审定人员

签字:

日期:

规划审批单位审核章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章

目录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土地使用 (5)

第三章土地开发强度 (6)

第四章公共服务设施

…………………………………………………………………7 第五章城市空间管制

……………………………………………………………………8 第六章交通设施

………………………………………………………………………10 第七章市政设施

………………………………………………………………………11 第八章其他规定

.................................................................................12 第九章附则 (12)

第一章、总则

1、法律效力

1.1本控制性详细规划范围内的开发建设活动,应遵守本规划的各项规定,并同时遵守国家法律和本市法律的有关规定。

1.2本控制性详细规划未包括的开发建设控制要求,应符合本市相关法规、规范和行政文件的要求。

1.3经营性用地的开发建设活动,应当同时遵守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相关条款的规定。

2、法定文件

本控制性详细规划为本单元的首份控制性详细规划。其法定文件包括普适图则(整单元普适图则和分幅普适图则)、文本。本次规划划定的范围内,通过城市设计制定的附加图则,也是本规划的法定文件之一。

3、规划范围

3.1本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范围是:东至,南至,西至,北至。

3.2本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规划面积是:平方公里。

4、编制依据

4.1法规依据:

4.1.1《城乡规划法》

4.1.2《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

4.1.3《城市规划编制办法》

4.1.4《上海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规定》

4.1.5《上海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技术准则》

4.1.6《上海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规范》

4.1.7 ……

4.2上位规划依据

4.2.1《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1999-2020)》

4.2.2《分区规划》

4.2.3《区社区单元规划》

4.2.4《上海市土地利用规划》

4.2.5 ……

4.3行政许可依据

4.3.1 ……

5、规划原则

明确本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规划原则。

6、发展目标和功能定位

明确本控制性详细规划所在地区的发展目标和功能定位。

7、规划动态。

7.1“保留”指在下一次修编之前,该地块用地性质不变、其上的建筑物基本保留的地块;

“在待建”指该地块已经合法程序划拨或出让,地块规划指标已经合法的行政许可程序确定,但在本次规划编制启动时,其建设活动尚未完成的地块。

“开发”指该地块拟根据本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规划控制指标予以开发建设。

7.2控制性详细规划所确定的可开发用地的规划指标是对未来土地使用的控制与指导,现状合法的土地用途与控制性详细规划指标不符的,可继续保持其原有使用功能。在不改变现状用途的前提下,一旦这类土地在启动规划实施前要求实施一般性修缮和改造时,应当承诺随时服从规划实施的要求。若需开展非一般性修缮或改造,则必须与本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定的控制指标相符,并按丙类适用程序或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程序执行。

7.3一般性修缮和改造是指:地块的用地性质不变、建筑的使用性质不变、地块内建筑主体高度基本不变(水箱、电梯井、天线等必要设施的高度改变不计

入建筑限高)、因修缮或改造而增加或减少的建筑面积不大于已取得的产证核定的建筑面积的5%。

8、规划更新

8.1增补普适图则。本控制性详细规划整单元普适图则中划定的发展预留区,是指在首份整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时仅确定了远期发展目标的地区。应结合该地区发展的实际情况,在必要时增补制定普适图则,纳入本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法定文件。增补的普适图则是发展预留区范围内项目许可的必要依据。

8.2附加图则。本控制性详细规划整单元普适图则中划定的重点地区(历史风貌保护区/重点建设地区/大型居住社区),应通过城市设计或其他专项规划制定附加图则,纳入本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法定文件。附加图则是重点建设区范围内项目许可的必要依据。

8.3局部地块调整图则。若因为必要的原因引起局部地块的规划调整,应按法定程序修订该地块所在的分幅图则,经批准后替换本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的首份分幅图则。局部地块调整图则应作为调整后建设项目许可行为的必要依据。

8.4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修编。根据地区发展的实际情况,适时启动本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修编。修编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法定文件应作为修编后建设项目许可行为的依据。

8.5局部调整或修编。局部调整或修编前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法定文件,作为当时项目许可行为的法定依据,其法律效力可追溯。

9、规划执行

在规划实施阶段,经论证需要对本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控制指标作技术性或较小幅度的调整,可根据实际情况、按规定选择不同的执行适用程序,分以下三种:

9.1甲类适用:通过建设项目审批程序予以确认。

9.2乙类适用:在建设项目审批过程中,通过专家或专业部门论证程序予以确认。

9.3丙类适用:通过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审批予以确认。

规划适用的具体规定详见《上海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技术准则》。

10、其他规定

……

第二章土地使用

1、用地性质

1.1本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的混合用地及其适用比例如下:

C2C8:商业办公混合用地。其中,除号地块以外,此类混合用地的建筑量分配比例为C 2≥ %,C 8≤ %。号地块建筑量分配比例为C 2≥ %,C 8≤ %。

…….

1.2在建设项目规划管理阶段,可根据《上海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技术准则》的“用地相容性规定表”,在土地出让之前,由区县规划管理部门向市规划管理部门申请地块的用地性质相容,经审批同意后纳入《地块规划设计条件》或《选址意见书》。市规划管理部门可以按照规定的适用程序,并可以在《地块规划设计条件》或《选址意见书》中增加必要的附加条件,以指导项目的规划实施。

1.3利用绿化用地的地下空间建设公共停车场、泵房、变电站等市政基础设施,其用地性质在本规划中计入绿化用地进行汇总统计。

2、地块边界和用地面积

2.1本控制性详细规划按照本规划编制时所使用的地形图,并参照现场情况划分地块并测算地块面积。

2.2在规划执行阶段若需核实保留和在待建地块的用地界线、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应以权证登记的数据作为项目行政许可的依据。

2.3本控制性详细规划所确定的可开发地块的界线,在规划深化方案设计、城市设计或修建性详细规划时,在不损害相关利益人权益的前提下,可根据实际情况将地块进行合并或细分。

地块边界合并或细分后,原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用地性质、公共服务设施和适建建筑可重新布局,但各类性质的建筑总量、比例和建筑界面控制应与原控制性详细规划保持一致。

调整开发地块边界,可在符合上款规定的前提下,编制规划深化方案并公示不少于30天,报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批同意后执行。

3、规划特别管制地区

3.1本控制性详细规划共划示片特别管制地区,包括建设敏感区/楔形绿地/水源保护地/特殊环境要求地区/产业园区/历史风貌保护区/大型枢纽区/城市公共活动中心/地区公共活动中心/大型居住社区/发展预留区等。其中:

3.2发展敏感区:东至,南至,西至,北至共 ha 范围为建设敏感区/楔形绿地/水源保护地/特殊环境要求地区/产业园区。

该地区的功能定位是:。该地区的规划原则是:。

该地区的建设项目许可应遵循等法规和规范的要求。还应执行以下规定:。

3.3重点地区:东至,南至,西至,北至共 ha 范围为城市公共活动中心/地区公共活动中心/历史风貌保护区/大型居住社区。

该地区的功能定位是:。该地区的规划原则是:。

该范围内的项目建设,应同时遵循等法规和规范的要求,并应根据地区的发展特点,通过有针对性的城市设计及其他专项研究,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附加图则。该范围内的建设项目许可必须同时符合一般图则和附加图则。

3.4发展预留区:东至,南至,西至,北至共 ha 范围。该地区的功能定位是:。该地区的规划原则是:。

该地区的建设项目许可必须依据增补图则执行。同时还应执行以下规定:。

4、建筑适建性规定

4.1在建设项目规划管理阶段、土地出让之后,可根据《上海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技术准则》的“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由建设单位向市、区规划管理部门申请该地块的适建建筑。市、区规划管理部门可以按照规定的适用程序审批,并可以在建设方案的审核意见中增加必要的附加条件,以指导项目的实施。

4.2在公共绿地内建设不大于绿地面积的5%的建筑面积的公共服务设施,包括管理用房、售票亭、公共厕所、小卖部、小型餐饮服务设施以及必要的市政设施,可按甲类适用程序执行。

4.3在道路红线范围内按规范建设轨道交通出入口和风井、公交停靠站、出租车扬招站或出租车停靠站、交通标识牌、人行天桥或地下通道的出入口、移动公共厕所、简易书报亭、警务岗亭、废物箱、邮箱、路灯以及必要的市政设施,可按甲类适用程序执行。

4.4结合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公共厕所、轨道交通出入口和风井…….,可按甲类适用程序执行。

5、其他规定……

第三章土地开发强度

1、开发强度

本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开发强度以容积率作为上限控制指标。容积率是地块地面以上的建筑量与地块面积的商。

2、容积率和建筑量的计算口径

2.1当用地边界调整时,地块的核定建筑总量为本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容积率和调整后的用地面积的乘积。

2.2第四章第2条所列的独立占地的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的容积率,可在规划实施阶段按规定的适用程序进行调整优化。

2.3第四章第3条所列的非独立占地的公益性配套设施的建筑量,可在规划实施阶段按规定的适用程序进行调整优化,但原规划核定的其余建筑总量不变。

2.4地面以下的建筑量一般不计入容积率指标。地下空间可用作该地块地面以上建筑的辅助设施,包括设备用房和停车库,允许建设适量商业、娱乐、展览、泵房、变电站等适合利用地下空间的公共服务类设施和市政设施。

3、其他规定

……

第四章公共服务设施

1.非独立占地的公共服务设施的位置。

本规划图则中公共服务设施图例所在的位置是规划建议的位置。在地块出让前,可根据地区建设的实际情况,经论证后在街坊范围内调整;在地块出让以后,可根据项目建设的实际需要,经论证后在项目建设基地范围内调整。

2、以下独立占地的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可按第三章2.2条执行: 2.1社区服务设施:(地块编号)

2.2基础教育设施:幼儿园(地块编号)、小学(地块编号)、初中(地块编号)、九年一贯制学校(地块编号)、高中(地块编号)、职业学校(地块编号)。

2.3医疗设施:医院(地块编号)、……。 2.4福利设施:敬老院(地块编号)、……。

2.5交通设施:长途汽车站(地块编号)、综合交通枢纽(地块编号)、公共停车场(地块编号)、……。

2.6市政基础设施:水厂(地块编号)、发电厂(地块编号)、……。

2.7 ……。

3、以下可综合设置的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可按第三章2.3条执行: 3.1 社区服务设施: 3.2医疗设施: 3.3福利设施:

3.4交通设施: 3.5市政设施:3.6 ……。

4、实施时序

保证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与地区建设协调发展。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应按《上海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技术准则》的要求,与相应规模的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

5、其他规定

说明特定公共服务设施的安全防护距离、防噪防震要求等。……

第五章城市空间管制

1、空间管制的控制指标

城市空间管制的控制性指标包括普适图则中的高度控制指标、建筑界面控制线、贴线率。附加图则中的空间管制指标应通过城市设计或其他专项研究制定。

2、建筑高度控制。

建筑高度指该地块内建、构筑物的最高高度(含建、构筑物的附属设施)。建筑高度采取分级分类相结合的控制方式,具体规定详见《上海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技术准则》。

3、建筑界面控制。

本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建筑界面控制以建筑裙房的建筑界面控制线和贴线率、塔楼的建筑界面控制线和贴线率作为控制指标。建筑界面控制线和贴线率在图则中表示。

4、其他规定……

第六章道路交通设施

1、控制要求

1.1明确各类交通设施的设置原则和方法,及其须占用的地下、地面以及上空的控制范围及其保护要求。

1.2说明对环境有特殊影响的交通设施的卫生安全防护距离和范围。 1.3对交通设施控制线需要做出的其他说明。

2、道路断面和交叉口。

2.1本规划道路系统的布局和断面形式如下:

附表1 (示例)道路断面一览表

道路名称

道路等级

红线宽度绿化带宽度建议断面形式备注路(路~路段)

主干道

红线60m 两侧各10m 断面形式含公交专用道

路(路~路段)

次干道

红线40m 两侧各5m 断面形式路(路~路段)次干道

红线40m 两侧各5m 断面形式路

(路~路段)支路红线30m 断面形式路

(路~路段)支路红线24m 断面形式自行车专用道路

(路~路段)

支路

红线12m

断面形式

风貌道路

2.2本规划采用立交的交叉口形式和人行过街通道形式如下:附表2 (示例)道路交叉口形式一览表

道路名称

道路等级建议形式备注

路路

主干道主干道

全互通式立交

可结合建设停车场;设人行过街天桥

路路主干道主干道单向互通式立交设人行过街地道路路主干道次干道简易立交设人行过街地道

路路

主干道支路

简易立交

根据道路的性质及其所处的地区环境要求,本控制性详细规划推荐上表所列的道路断面形式和交叉口形式。

3、调整可能

轨道交通控制线、车站、停车场和车辆段、风井、出入口的位置,道路断面和交叉口形式,……等,均可能因专项规划、工程设计和实施建设有所调整,在项目许可阶段适用乙类或丙类适用程序。

第七章市政设施。

1、控制要求 1.1电力

明确电力设施的设置原则和方法,及其须占用的地下、地面以及上空的控制范围及其保护要求。说明对环境有特殊影响的电力设施的卫生安全防护距离和范围。

1.2给水同上 1.3污水同上

1.4雨水、防洪同上 1.5环卫同上 1.6燃气同上 1.7通信同上

1.8防灾同上 1.9其他……

2、调整可能

各类市政设施均可能因专项规划、工程设计和实施建设有所调整,在项目许可阶段适用乙类或丙类适用程序。

第八章其他规定

1、文物保护单位

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控制要求。

2、城市地下空间

地下空间设置位置和范围的引导。地下空间设置功能的引导。

地下空间两侧地块开发的控制要求。特别应针对通道出入口、步行街、停车库或其它设施)与地面建设的关系提出明确的控制要求。

3、其他规定……

第九章附则

1、控制性详细规划用词说明 1.1表示严格程度的用词

1.1.1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正面词采用“应该”或“应”;反面词采用“不应”。

1.1.2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该这样做的:正面词采用“宜”或“可”;反面词采用“不宜”。

1.2表示相关规定的用语

1.2.1条文指明应严格按其它有关标准或规范执行的用语为:“按照(或遵照)……执行”或“符合……的规定(或要求)”。

1.2.2非必须按所指定的标准或规范执行的用语为:“参照……执行”。 1.2.3表示指导性推荐意见的用语为:“建议……”、“最好……”或“……为宜”。

2、解释权归属

本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规划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3、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生效日期

本控制性详细规划法定文件从年月日批准公布时生效。

上海市区社区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

基础资料

区规划和国土资源局

20年月

文件·基础资料

规划设计证书编号:(建)城规编第()

规划设计证书等级:

上海市区社区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

基础资料

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章

18

目录

基础资料

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2020-2040

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2015-2040)纲要概要 编者按:创新、生态、人文!响应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展望2040年,上海将成为一座怎样的城市?目前正在编制的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2015-2040)已经形成了一些初步设想。下面我们节选了《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2015-2040)纲要概要》的部分内容为您一一展现。 上海:追求卓越的全球城市 Striving for the Excellent Global City 城市愿景:上海:追求卓越的全球城市,一座创新之城、生态之城、人文之城。城市性质:在2020年基本建成“四个中心”的基础上,到2040年将上海建设成为综合性的全球城市,国际经济、金融、贸易、航运、科技创新中心和国际文化大都市。 1、城市目标 The Primary Objective 1.1更具竞争力:一座繁荣创新之城GlobalCompetitiveness: a City of Prosperity and Innovation 以建设国际经济、金融中心为支撑,以建设国际贸易、航运中心为基础,以建设自由贸易区为契机,提升上海参与全球经济合作与竞争的能力和影响力,建立上海在世界城市体系中的领先地位。 进一步提升上海作为国际门户和国家交通枢纽的功能,强化综合交通的服务能力,提高对内对外两个扇面的辐射服务能力,充分发挥上海在国家“一带一路”和长江经济带发展战略中的支点作用,更好地促进长三角区域协同发展。 聚焦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建设,集聚创新资源,吸引创新人才,建立长三角区域协同创新体系,使上海成为全球创新网络中的重要枢纽和主要科技策源地之一,并以科技创新为核心带动城市的全面创新。 依托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创新生活、出行、交流交往模式,促进城市生活的信息化、产业发展的智能化和城市管理的精细化,建设高效互联的智慧城市。 打造新型产业体系和良好创新体系,充分发掘传统行业、创新经济的增长潜力,实现经济多样化发展,提供多元化的就业机会,建设适合各类人才成长创业的宜业城市。

控制性详细规划技术路线图文

控制性详细规划技术路线 1 设计思路 技术路线 ????技术路线图 前期策划(重点1)--现状调研(重点2)--方案编制(重点3)--汇报论证(重点4)--报批归档(重点5)--质量与服务保障(重点6) ????重点详解 重点1:前期策划 1、项目组成立,内部分工,责任到人,总体工作计划安排;

2、副总、项目负责人主持,台州市总规、椒江区分区规划与地方控规编制技术规范文件学习,理解与常规不同之处,并留有记录; 3、针对下陈、三甲片区的区域协调、功能定位及较复杂的现状条件,编制系列调查表格和调查要求规则,并经副总、项目负责人修改确定,重点开展对企业和农村社区的问卷调查; 4、根据控规编制工作的一般规则,提出需甲方提供的资料清单和配合事宜。 重点2:现状调研分析 1、接收甲方提供的地形图,调研外围及内部已确定的“六线”(道路、绿地、河道、文保、市政、高压下走廊)和背景资料; 2、听取当地有关部门对片区概况、发展态势及有关规划、近期建设动向和相关专业规划的介绍; 3、进行系统的土地利用、产权属性和建筑、风貌景观等开展田野调查,根据制订的调查规则进行图上作业、标注、拍照等,同时对重要企事业单位、大用地单位、重要建筑、可能进行规划调整的产权单位和设施进行发展调查; 4、系统对所属政府有关部门、业主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进行调查,如人口、公共设施和市政设施、大单位等; 5、系统对相关规划及管理信息进行调查; 6、进行土地利用等现状图件的电子版汇总制作,发现问题及时进行补充调查。 重点3:方案编制 1、编制现状调研分析报告,进行院内部讨论交流,重点在与城市关系和片区理解,上位与周边规划关系研讨,类似案例研究; 2、对发展思路、空间布局进行多方案比较,要求参加的规划专业人员均应提供一个以上方案,并进行内部交流,在此基础上汇总形成概念性初步方案;

北京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管理办法

北京市区中心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管理办法(试行) 各有关单位: 为更好地执行北京市区中心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完善调整控规的程序,以及实行社会公众参与,经市政府批准,决定于2002年1月1日起,在北京市区范围内试行“北京市区中心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 为了严格执行和完善、深化《北京市区中心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市区控规》),依据《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及其它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区控规》的规划范围。市区其他地区陆续被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管理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是《市区控规》实施的主管部门。各区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权限负责本区行政区域内《市区控规》的实施管理。 第四条

《市区控规》实施应坚持严格执行的原则,在实施中不断完善、深化和调整,实行《市区控规》调整的社会参与及监督。 第五条 凡在《市区控规》规划范围内进行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应依照《市区控规》和本办法进行规划建设,服从规划管理。 第六条 《市区控规》文件、图纸及图则,应在不断深化和完善的基础上逐步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各级政府及组成部门、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因城市社会、经济发展需要,拟改变《市区控规》规定的规划控制指标的,可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八条 申请前应进行规划调整可行性论证,由申请方委托具有甲级和乙级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进行规划调整可行性论证。规划设计单位应严格按照本规定附件《北京市区中心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指标调整的技术管理要求(试行)》进行论证。技术管理要求应在实施中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补充、完善。 第九条

上海控制性详细规划

上海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技术准则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二〇一一年六月

目录 1.总则 (1) 1.1.目的和依据 (1) 1.2.适用范围 (1) 1.3.基本要求 (1) 1.4.编制范围 (1) 1.5.规划原则 (2) 1.6.编制深度 (2) 1.7.控制性详细规划强制性内容 (2) 2.术语 (4) 3.土地使用 (7) 3.1.规划导向 (7) 3.2.用地分类 (7) 3.3.混合用地 (12) 4.开发强度 (15) 4.1.规划导向 (15) 4.2.控制方法 (15) 4.3.中心城及宝山新城、闵行新城、虹桥商务区等的开发强度控制 (15) 4.4.其它城镇的开发强度控制 (16) 4.5.地块容积率的确定 (17) 4.6.其它用地开发强度控制 (17) 5.空间管制 (18) 5.1.规划导向 (18) 5.2.空间景观构架 (18) 5.3.建筑高度 (21) 5.4.建筑界面 (22) 5.5.公共空间 (23) 5.6.风貌保护 (23) 5.7.地下空间 (24) 5.8.其它 (25) 6.住宅 (26) 6.1.规划导向 (26) 6.2.基本要求 (26) 6.3.具体标准 (26)

7.公共服务设施 (28) 7.1.规划导向 (28) 7.2.基本要求 (28) 7.3.区级公共服务设施 (28) 7.4.社区级公共服务设施 (30) 7.5.基础教育设施 (32) 8.生态环境 (34) 8.1.规划导向 (34) 8.2.基本要求 (34) 8.3.生态建设 (34) 8.4.防护距离 (35) 9.综合交通 (37) 9.1.规划导向 (37) 9.2.基本要求 (37) 9.3.道路系统 (38) 9.4.轨道交通系统 (41) 9.5.交通枢纽 (42) 9.6.常规公交 (43) 9.7.出租车 (44) 9.8.加油(气)站 (44) 9.9.静态交通 (45) 9.10.慢行系统 (46) 9.11.地块机动车出入口控制 (47) 10.市政设施 (48) 10.1.规划导向 (48) 10.2.基本要求 (48) 10.3.给水 (48) 10.4.雨水 (50) 10.5.污水 (51) 10.6.供电 (52) 10.7.燃气 (54) 10.8.通信 (55) 10.9.邮政 (55) 10.10.环卫 (56) 10.11.水系 (57) 10.12.市政设施的设置方式 (58) 11.防灾避难 (60) 11.1.规划导向 (60) 11.2.基本要求 (60) 11.3.防洪除涝 (60)

控制性详细规划与法定图则(讲演稿)

控制性详细规划与法定图则 李迅 (2004年6月17日) 1.什么是控制性详细规划 2.控制性详细规划产生的背景和条件 3.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作用与适用范围 4.如何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程序、内容、深度、成果表达) 5.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特点 6.法定图则产生的背景和条件 7.法定图则编制、审批、实施制度 8.法定图则编制方法(内容和深度) 9.法定图则与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比较

1.什么是控制性详细规划 我国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两个层次。控制性详细规划是以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为依据,以落实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意图为目的,以土地使用控制为重点,详细规定建设用地性质、使用强度和空间环境,规定各类用地适建情况,强化规划设计与管理结合、规划设计与开发衔接,将总体规划的宏观控制要求,转化为微观控制的转折性规划编制层次。自1988年温州、桂林等城市开展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时间以来,全国各地陆续进行了这方面的工作。经过几年各地的全面推行和实践,证明控制性详细规划是我国城市规划编制工作中不可缺少的编制层次。同时,我国于1991年10月颁布施行的《城市规划编制办法》中,已经明确了控制性详细规划作为城市详细规划编制阶段中的第一编制层次。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1991年9月3日建设部令第14号发布)第二十一条规定,“详细规划的主要任务是:以总体规划或者分区规划为依据,详细规定建设用地的各项控制指标和其他规划管理要求,或者直接对建设作出具体的安排和规划设计。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第二十二条规定,“根据城市规划的深化和管理的需要,一般应当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以控制建设用地性质、使用强度和空间环境,作为城市规划管理的依据,并知道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任务是:以总体规划或者分区规划为依据,详细规定建设用地的各项控制指标和其他规划要求,作为规划管理的依据,并指导修建性详细规划。” 2.控制性详细规划产生的背景和条件 2.1控制性详细规划产生的背景 我国的城市规划编制程序,以前基本为“总体—分区—详细”这样一个模式,随着我国的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逐步建立,我国的城市规划编制工作在长期的实践过程中,不断总结、不断吸取国内外有益经验、不断适应新形势,使我国的城市规划编制程序不断地充实和完善,因此控制性详细规划的

对接控制性详细规划图则的城市设计管控方法探索——以无锡市区为例

对接控制性详细规划图则的城市设计管控方法探索——以无锡市区为例 发表时间:2020-04-09T07:52:42.175Z 来源:《建筑细部》2019年第22期作者:赵毅 [导读] 本文尝试探索城市设计“图则怎么画”和“规划怎么管”的问题,以标准图则的形式提供转译标准,将城市设计管控纳入控规为主的规划管控体系,落实城市设计意图,支持城市设计领域的日常规划管理活动。 赵毅 无锡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江苏省无锡市 214000 摘要:本文尝试探索城市设计“图则怎么画”和“规划怎么管”的问题,以标准图则的形式提供转译标准,将城市设计管控纳入控规为主的规划管控体系,落实城市设计意图,支持城市设计领域的日常规划管理活动。 关键词:城市设计管控;城市设计图则;城市设计成果转译;无锡市 1.引言 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国家对城市设计日益重视,城市设计管控的相关研究也在不断发展完善中。许多城市往往是先完成了若干地区的城市设计编制项目,之后才陆续研究和实施城市设计管控的相关内容。常见的一个难题是,如何在规划层面进行管控,将城市设计规划意图落实在地块规划条件之中,进一步指引具体项目的建设。 就体系而言,现有总规-控规为主的法定规划体系业已成熟,城市设计管控应当与之充分结合;就内容而言,城市设计成果应进行标准化转译,从管理到使用上跨越设计方案的表达,实现可读、可用、易用的目标。 2.国内相关研究及做法探索 2.1 梳理层次,对接法定规划管控环节 梳理城市设计的层次,将各层次城市设计与总规-控规-修详(建设实施)的法定规划体系相互衔接是近年相关研究的共识。《城市设计技术管理基本规定(征求意见稿)》明确将城市设计分为总体、区段、地块和专项四个大类,前三类与法定规划的层次一一对应。 以上海为例,按照现有城市规划体系,结合不同尺度的管控要素特征,将城市设计管控工作划分为总规阶段、控规阶段以及建设实施阶段三个阶段。总规阶段划分为市域层次与区县层次;控规阶段划分为地区层次与街区层次。总规与控规阶段可针对特定对象及特定范围进行专项城市设计。建设实施阶段按照管控对象,分为建筑项目、公共开放空间、市政设施、环境设施四种类型。各阶段与层次对应不同的设计范围、典型尺度、设计类型与管控途径,主要设计管控内容各有侧重。相关管控要素通过规划设计全过程进行层层落实,并在建设实施阶段结合《上海市城市设计导则》,在不同类型与等级的地区,进行差异化管控。 2.2 编制城市设计图则,同步审批 在图则方面,将城市设计要素以附加图则的形式和控规一并纳入建设审批条件,为城市设计图则赋予法定性。 以上海市为例,协调制度与机制可以促成规划管理各环节统一思想,领会城市设计成果的意图,确保城市设计的审批成果切实可行,核心地区形成贯穿规划设计与建设实施的管控协调体系,明确城市设计作为附加图则与控规共同纳入土地出让合同。附加(城市设计)图则与控规图则范围、比例尺均相同相同,视城市设计管控要素的多寡可以绘制多张城市设计图则。 以南京市为例,南京出台《南京市出让地块城市设计工作暂行规定》,明确特定意图区地块出让须城市设计图则;一般地区采用文字通则要求;城市设计图则可直接纳入出让条件;已批地段城市设计须形成城市设计图则并报审。同步出台的《南京市地块城市设计图则技术标准(试行)》关于图则内容和标准图层给予明确的规定,根据该标准可直接进行城市设计要素的落实和城市设计成果转译。 3.实践案例:无锡市区城市设计管控体系及图则的研究 3.1 管控体系研究 参照上海、南京等城市的管控方法,无锡市区将城市设计管控体系对接法定规划各层次: (1)总体城市设计和片区城市设计对接无锡市区、各行政区和功能区、新市镇的总体规划,确定无锡总体风貌定位和空间格局,明确重要特色意图区、特色空间要素、城市空间基底等方面宏观控制要求,并作为正式成果的组成部分纳入相应总体规划;

四川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

四川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2007年第208号 《四川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2月12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11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7月1日施行。 省长:蒋巨峰 二○○七年四月三日 四川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审批程序,保障城市规划的有效实施,根据城市规划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设市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批和实施,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是指以经过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为依据,对城市建设用地的使用性质、使用强度和道路、工程管线、公共配套设施及空间环境等作出控制要求的规划。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组织编制、实施和管理工作;市(州)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县(市、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对控制性详细规划实行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制度。市、县人民政府的城乡规划委员会由城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代表、专家和公众代表组成。 市、县城乡规划委员会工作规程,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六条城市规划督察员应当对派驻地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批、调整和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督察。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规划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障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二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 第八条设市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规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局 部调整规定(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 【发文字号】沪规划[2007]1107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 【发布日期】2007.10.23 【实施日期】2007.11.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公布第二批废止和宣布失效的局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规定(试行)》的通知 (沪规划[2007]1107号) 各区(县)规划局、各派出机构: 为了进一步加强规划管理,完善规划管理体制机制,提高规划管理效能,规范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方案的编制与审批,根据建设部《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和《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等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上海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规划管理规定(试行)》,经2007年8月24日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自2007年11月1日起试行。

此前我局发布的文件中涉及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的规划管理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执行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局。 二○○七年十月二十三日上海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规定(试行) 第一条(目的与依据) 为进一步加强规划管理,提高城市规划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规范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的编制与审批,保障城市规划有效实施,根据建设部《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和《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原则与适用) 经法定程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是本市城市规划实施管理的法定依据,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 凡因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单元规划等上位规划发生重大变更,或者因设立重大建设项目,确需对已经法定程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主要功能或总体布局等产生调整的,按照法定程序修编控制性详细规划,并报原审批部门审批。 因本规定第三条所列情形而确需对已经法定程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局部调整的,必须按照规划合理、程序规范和信息公开的原则,按本规定的相关程序和要求执行。

上海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doc 11页)

上海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doc 11页)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关于印发 《上海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规定(试行)》的通知 沪规划(2007)1107号 各区(县)规划局、各派出机构: 为了进一步加强规划管理,完善规划管理体制机制,提高规划管理效能,规范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方案的编制与审批,根据建设部《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和《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等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上海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规划管理规定(试行)》,经2007年8月24日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自2007年11月1日起试行。 此前我局发布的文件中涉及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的规划管理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执行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局。

二○○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上海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规定(试行) 第一条(目的与依据) 为进一步加强规划管理,提高城市规划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规范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的编制与审批,保障城市规划有效实施,根据建设部《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和《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原则与适用) 经法定程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是本市城市规划实施管理的法定依据,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 凡因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单元规划等上位规划发生重大变更,或者因设立重大建设项目,确需对已经法定程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主要功能或总体布局等产生调整的,按照法定程序修编控制性详细规划,并报原审批部门审

批。 因本规定第三条所列情形而确需对已经法定程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局部调整的,必须按照规划合理、程序规范和信息公开的原则,按本规定的相关程序和要求执行。 第三条(定义) 因相关的专业系统规划、专项规划(含控制线规划)或因建设项目其它规划实施条件发生变化,导致已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部分规划控制线、局部地块用地性质等强制性控制指标调整的,属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 因重要地区编制城市设计或修建性详细规划确需对已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作局部调整,经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程序认定后方可进行。 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分为技术性局部调整和一般性局部调整。 (一)以下情形可以认定为控制性详细规划技术性局部调整: 1、符合城市规划导向、满足地区功能发展要求以及用地性质兼容性规定等要求的规划用地性质、用地布局或地块边界的调整。 (1)住宅用地调整为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公共绿地的;

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试题A及标准答案

(A)卷 2008—2009学年第二学期班级:姓名:学号:

…………………………装……………………………订…………………………线………….………………………………

……………………………装……………………………订…………………………线………….…………………………… 六、案例分析(11分) 某市(历史文化名城)决定编制滨湖核心区面积约40公顷控制性详细规划方案(如下图示)。由于湖面及外围地段是重要的风景旅游区,有十分丰富的传统人文景观和自然景观。因此,要求核心区开发项目的安排充分考虑旅游风景区的特点,开发强度不宜过高,沿湖设立保护绿地以保证湖面景观,并且交通组织上要求将旅游线路和主要车流分开。 试评析该方案的主要优缺点。 1 2 3 4 5 6 河 流 第五题图

……………………………装……………………………订…………………………线………….…………………………… 湖 面 第六题图

城市规划设计Ⅱ—控制性详细规划A卷参考答案 一、选择题:(每题1分,共10分) 1、B 2、B 3、C 4、B 5、C 6、B 7、B 8 ABD 9 AD 10 BCD 二、填空题:(每空1分,共30分) 1、公共绿地、公共服务设施所属绿地、道路绿地(道路红线内的绿地)、宅旁绿地 2、、至、 3、土地性质兼容、建筑性质兼容 4、指标量化、条文规定、图则标定、城市设计引导 5、 6、檐口顶加上檐口挑出宽度、屋脊项 7、7、17 8、建筑竖向尺度、建筑横向尺度、建筑的体形处理 9、项目准备阶段、现场踏勘与资料收集阶段、方案设计阶段、成果编制阶段、上报审批阶段 10、修编、整合、局部调整 三、解释下列专业术语(每题4分,共16分) 1 指令性指标:规定性指标是指为保障城市规划的法律性和管理的科学性、严肃性而由规划人员制定的,在进行规划管理时,必须遵守执行的不能被突破的指标,体现一定的“刚性”原则。(2分) 引导性指标:引导性指标是指在一定的条件下可以调整变化,作为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筑设计参照执行的指标,它可以根据规划用地的要求及其周围环境的具体条件灵活选用,体现一定的弹性和灵活性。(2分)2土地使用控制:土地使用控制即是对建设用地上的建设内容、位置、面积和边界范围等方面做出规定性的要求。(2分) 环境容量控制:环境容量控制即是为了保证良好的城市环境质量,对建设用地能够容纳的建设量和人口聚集量作出合理规定。(2分) 3绿地率:绿地率指规划地块内各类绿化用地总和占该块用地面积的比例。(2分) 绿化覆盖率:绿化覆盖率为所有绿化植物覆盖的投影面积(包括公共绿地、其他绿地、宅旁绿地和树冠覆盖用地的面积)占总用地面积的百分比。(2分) 4公众参与:公众参与就是通过一定的方法和程序让众多的城市成员能够参与到那些与他们的生活环境息息相关的政策和规划的制定及决策过程中去。(2分) 法定图则:法定图则是由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每年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的要求编制,对分区内各片区的土地利用性质、开发强度、配套设施、道路交通和城市设计等方面作出控制和引导的规定,经过法定程序批准后具有法律效力的规划文件。(2分) 四、简答题(24分) 1、简述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作用及特征,分析其成果深度的基本要求。(14分) 答题要点: 作用:(5分) →控制性详细规划是衔接规划与管理、规划与实施的重要环节,更是规划管理的依据; →控制性详细规划是宏观与微观、整体与局部有机衔接的关键层次; →控制性详细规划是城市设计控制与管理的重要手段;

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1999-2020年

1.总论 根据《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1999-2020年)》目标,到2020年应形成与现代化国际大都市相匹配的基础设施框架。目前,上海公路总里程已达8110公里,公路网密度达到128公里/百平方公里,七条对外放射型加两环的高速公路骨架路网已初步形成。同时,新建、改建了一批干线公路,构筑中心城-新城-中心镇-一般集镇梯度辐射、层次分明、各具特色、功效互补的城镇体系。 目前,在宝山新城顾村组团“四高小区”,轨道交通M7号线建设及顾村生态公园范围,缺乏一条骨干道路把周围现有的陆翔路和沪太路连接起来,从而解决因为交通不便而来的中心城人口出行不便以及无法聚焦新的产业等问题。带动区域发展的规模化城市地区,进一步完善顾村组团和顾村公园基础设施,加强中心城区和沪太路的沟通,既满足交通的增长需要,又能促进宝山社会经济的发展,尤其完善宝山区域骨架路网,创造良好的交通环境。因此急需修建一条连接陆翔路和沪太路之间的骨干交通干线,从而能够很好服务地方交通。镜泊路工程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被提上了日程,西接陆翔路东接沪太路,是一条连接宝山顾村四高小区和沪太路的主要东西通道。 上海市宝山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宝发改(2009)32号文件对宝嘉公路(宝山段)道路新建工程项目建议书的作了具体批复(详见附件),2009年2月,上海市政规划设计研究院编制完成了镜泊湖路(陆翔路-沪太路)道路新建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2009年2月,宝山区市政工程管理署委托同济大学承担镜泊湖路(陆翔路-沪太路)道路新建工程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评价单位在认真研究了工程及有关资料后,在宝山区市政工程管理署、宝山区环保局、上海市市政规划设计研究院等单位的积极配合下,对拟建公路全线及主要的环境敏感点进行了现场踏勘和调研,并广泛收集资料,按照我国环境影响评价的有关规定开展了环评工作,2009年2月编制完成了镜泊湖路(陆翔路-沪太路)道路新建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送审稿。2009年3月16日由上海市区环保局在宝山区召开了本报告书预审会,并提出了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评审会专家意见。根据本报告评审会专家意见进行修改,现完成了《镜泊湖路(陆翔路-沪太路)道路新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报批稿。 在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工作过程中,得到了宝山区政府、宝山区市政工程管理署、宝山区环保局、上海市市政规划设计研究院的大力支持和热心帮助,在此一并致以衷心感谢!

江苏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

江苏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 (2012年修订) 1、目的 为了加强对全省控制性详细规划工作的指导,规范控制性详细规划制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结合我省实际,对2006年颁布的《江苏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进行修订,制定本导则。 2、适用范围 本导则适用于我省城市(含县城,下同)、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制定;其中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制定,需符合本导则四、六、七的规定,并根据镇的规模和具体情况,参照执行九、十、十二、十三等有关内容的要求。 3、基本原则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1)依据城市、镇总体规划,落实并协调相关专项规划要求; (2)统筹兼顾,处理好局部与整体、近期与长远、需要与可能、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城镇建设与环境保护、现代化建设与历史文化保护等关系; (3)合理、综合、集约利用土地资源,地上空间与地下空间统筹规划; (4)遵循可持续发展原则,贯彻落实交通引导、低碳生态等要求; (5)处理好规划刚性与弹性的关系,并体现规划的经济性和可实施性; (6)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保障公共利益,合理配置基本公共服务功能。 4、其他规定 (1)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遵守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不得违反城市、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规定,规划所依据的基础资料须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要求。 (2)各市可结合当地实际和工作需要,在本导则的指导下制定相关技术细则或规定,其内容应当与本导则相衔接。 1、划分目的 为了便于全面系统地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深化、落实城市、镇总体规划的意图,形成系统有序的城市规划控制引导体系,应将需要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区划分为若干编制单元,以此组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项目。 2、划分原则 (1)地域完整

控制性详细规划图纸成果及深度要求

控制性详细规划图纸成果及深度要求 (一)规划用地位置图(区位图)(比例不限)标明规划用地在城市中的地理位置,与周边主要功能区的关系,以及规划用地周边重要的道路交通设施、线路及地区可达性状况。(二)规划用地现状图(1:2000)标明土地利用现状、建筑物状况、人口分布状况、巩固屋舍实现转、市政公用设施现状。 1.土地利用现状包括标明规划区域内各类现状用地的范围界限、权属、性质等,用地分至小类。 2.人口现状指标明规划区域内各行政辖区边界人口数量、密度、分布及构成情况等。 3.建筑物现状包括标明规划区域内各类现状建筑的分布、性质、质量、高度等。 4.公共服务设施、市政用地设施现状标明规划区内及对规划区域有重大影响的周边地区现有公共服务设施(包括行政办公、商业金融、科学教育、体育卫生、文化娱乐等建筑)类型、位置、登记、规模等,道路交通网络、给水电力等市政工程设施、管线的分布情况等。(三)土地使用规划图规划各类用地的界限,规划用地的分类和性质、道路网络布局,公共设施位置;须在现状地形图上标明各类用地的性质、界线和地块编号,道路用地的规划布局结构,表明市政设施、公用设施的位置、登记、规模,以及主要规划控制指标。(四)道路交通及竖向规划图确定道路走乡、线性、横断面、各支路交叉口坐标、标高、停车场和其他交通设施为之机用地界线,各地块室外地坪规划标高;1.道路交通规划图在现状地形图上,标明规划区内道路系统与区外道路系统的衔接关系,确定区内各级道路红线宽度、道路线形、走向,标明道路控制点坐标和标高、坡度、

缘石半径、曲线半径,重要交叉口渠化设计;轨道交通、铁路走向和控制范围;道路交通设施(包括社会停车场、公共交通及轨道交通站场等)的位置、规模与用地范围。2.竖向规划图在现状地形图上标明规划区域内各级道路为何地块的排水方向,各级道路交叉点、转折点的标高、坡度、坡长,标明各地块规划控制标高。(五)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图(1:2000)标明公共服务设施位置、类别、等级、规模、分布、服务半径,以及相应建设要求。(六)工程管线规划图(1:2000)各类工程管网平面布置、管径、控制点坐标和标高,具体分为给排水、电力电讯、热力燃气、管线综合等。必要时,可分别会址。 1.给水规划图标明规划区供水来源,水厂、加压泵站等供水设施的容量、平面的位置及供水标高,供水管线走向和管径。 2.排水规划图标明规划区雨水泵站的规模和平面为止,雨水管渠的走向、管径及控制标高和出水口位置;表明污水处理厂、污水泵站的规模和平面位置,污水管线的走向、管径、控制标高和出水口的位置。 3.电力规划图标明规划区电源来源,各级变电站、变电所、开闭所平面位置和容量规模,高压线走廊平面位置和控制高度。 4.电信规划图标明规划区内电信来源,电信局所的平面位置和容量,电信管道走向、管孔数,确定微波通道的走向、宽度和起始点限高要求。 5.燃气规划图标明规划区气源来源,储配气站的平面位置、容量规模,燃气管道等级、走向、管径。6.供热规划图标明规划区热源来源,供热及转换设施的平面布置,规模容量,供热管网等级、走向、管径。(七)环卫、环保规划图标明各种卫生设施的位置、服务半径、用地、防护

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实施评估报告

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实施评估报告 为深入贯彻“十八大”精神,按照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2012年10月,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组织启动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实施评估研究工作。2013年5月,杨雄市长组织召开市规划委员会,听取“关于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实施评估及城市未来发展若干思考的汇报”,对实施评估工作表示充分肯定,认为总体规划实施评估是城市发展和新一轮总体规划编制的重要技术支撑,并要求“开门做规划”,继续深化研究评估报告和开展战略讨论。随后,市规划国土资源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政府研究室、市政府发展研究中心、市建设交通委召开19 场专题研讨会,多次征询全市专家和人大政协相关专委会委员以及23 个委办局、17 个区县的意见。目前结合意见反馈情况,已修改完成《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实施评估报告》。主要内容如下: 一、总体评价 2001年5月,国务院批复同意《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1999-2020)》,明确了上海建设“四个中心”和现代化国际大都市的战略目标,成为指导新世纪上海城市建设的纲领性文件。为应对世博会、虹桥枢纽、临港等国家战略和上海城市发展需要,2003 年和2006 年分别编制了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并与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相衔接。总体规划不断深化细化,体现了较好的适应性,对引领和指导十几年来上海城市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从城市总体规划实施成效来看,规划实施有力、有序、有效,城乡建设取得了巨大成就,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一是城市经济总量和综合功能持续提升,经济结构不断优化,“四个中心”建设框架基本形成,现代化国际大都市的发展目标初步实现。二是虹桥商务区、世博园区、上海国际旅游度假区、临港地区、前滩地区、黄浦江两岸等重点地区建设取得重大进展,重点新城建设加速,城乡统筹的市域空间格局不断优化。三是以“三港三网”为重点的一系列枢纽型、功能性、网络化基础设施体系基本建成,城市运营支撑能力显著提高。四是各项民生工程切实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和旧区改造力度加大,生态环境和公共设施建设成效显著。 从总体规划实施的具体指标来看,分为三种类型。第一类是提前实现2020 年规划指标,反映出城市建设步伐加快、能级不断增强、发展支撑能力提升的良性发展趋势。如城市化水平、市域高速公路总长、机场旅客吞吐量、港口集装箱吞吐量以及部分市政基础设施供应和处理能力等。第二类是突破2020 年规划控制指标,反映出城市规模快速扩张、用地绩效相

关于北京市区中心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管理办法

关于北京市区中心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为了严格执行和完善、深化《北京市区中心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市区控规》),依据《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及其它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区控规》的规划范围。市区其他地区陆续被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管理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是《市区控规》实施的主管部门。各区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权限负责本区行政区域内《市区控规》的实施管理。 第四条《市区控规》实施应坚持严格执行的原则,在实施中不断完善、深化和调整,实行《市区控规》调整的社会参与及监督。 第五条凡在《市区控规》规划范围内进行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应依照《市区控规》和本办法进行规划建设,服从规划管理。 第六条《市区控规》文件、图纸及图则,应在不断深化和完善的基础上逐步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各级政府及组成部门、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因城市社会、经济发展需要,拟改变《市区控规》规定的规划控制指标的,可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八条申请前应进行规划调整可行性论证,由申请方委托具有甲级和乙级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进行规划调整可行性论证。规划设计单位应严格按照本规定附件《北京市区中心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指标调整的技术管理要求(试行)》进行论证。技术管理要求应在实施中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补充、完善。 第九条规划调整可行性论证报告在审查前应进行预审,预审工作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 第十条规划调整可行性论证报告应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为十五个工作日,公众建议和意见,作为审查内容,随论证报告报审。 第十一条由市规划、环保、国土房管、文物、园林、交通管理等部门组成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审查组,对规划调整可行性论证报告进行审查,审查会议每月召开一次,审查意见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收集、汇总《市区控规》每年的执行情况,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第十三条市组织编制城市规划的工作机构应根据城市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及时对《市区控规》进行综合修订。

上海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规定

上海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规定(试行) 第一条(目的与依据) 为进一步加强规划管理,提高城市规划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规范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的编制与审批,保障城市规划有效实施,根据建设部《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和《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原则与适用) 经法定程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是本市城市规划实施管理的法定依据,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 凡因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单元规划等上位规划发生重大变更,或者因设立重大建设项目,确需对已经法定程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主要功能或总体布局等产生调整的,按照法定程序修编控制性详细规划,并报原审批部门审批。 因本规定第三条所列情形而确需对已经法定程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局部调整的,必须按照规划合理、程序规范和信息公开的原则,按本规定的相关程序和要求执行。 第三条(定义) 因相关的专业系统规划、专项规划(含控制线规划)或因建设项目其它规划实施条件发生变化,导致已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部分规划控制线、局部地块用地性质等强制性控制指标调整的,属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 因重要地区编制城市设计或修建性详细规划确需对已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作局部调整,经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程序认定后方可进行。 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分为技术性局部调整和一般性局部调整。 (一)以下情形可以认定为控制性详细规划技术性局部调整: 1、符合城市规划导向、满足地区功能发展要求以及用地性质兼容性规定等要求的规划用地性质、用地布局或地块边界的调整。 (1)住宅用地调整为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公共绿地的; (2)中心城范围内住宅用地调整为商业办公用地,且对周边无不良影响和不增加容积率的; (3)中心城范围内规划保留的工业用地,周边为居住用地的,将工业用地调整为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公共绿地的; (4)经相关权益方协商同意,局部调整相邻地块边界的; (5)经征得相关主管部门同意,对交通和市政等基础设施规模和布局进行局部调整,且符合相关专业系统规划、满足功能和服务半径要求的;

《上海临港新城控制性详细规划》内容提要

《上海临港新城控制性详细规划》内容提要前言: 根据上海市政府于2004年1月批准并实施的《上海市临港新城总体规划(2003-2020年)》,临港新城的发展定位明确为:上海国际航运中心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托集装箱国际深水枢纽港和国际航空枢纽港发展成为社会、经济、文化和生态环境高度协调、功能完善、充满活力的综合型滨海新城和具有辅城地位的战略重点发展区域,并成为以现代装备制造业为核心的重要产业基地之一。 为了满足临港新城工业园区重装备产业用地的需要,上海临港经济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根据临港新城总体规划要求,实施了临港新城重装备产业区围滩造地工程。工程圈围顺堤沿-2m (吴淞高程)线布设,顺堤长6896.9m,西侧堤长512.4m,东侧堤长312.0m,圈围成陆约3.01k ㎡(合4518亩),将为上海沪东重机、上海电气集团、上海大众汽车等一大批大型企业落户临港新城重装备产业区提供必需的土地资源。 与此同时,企业相应所需的码头岸线的规划建设也迫在眉睫。根据《上海港总体规划(2003~2020年)》(送审稿)芦潮港以西8.0 km作为港口岸线,重点拓展临港产业功能,配合临港新城和洋山港的建设,规划布置货运码头、公务码头、陆岛交通客运码头岸线。 为适应临港新城工业园区经济发展对水上运输的要求,明确临港新城港区的发展方向,确定临港新城港区的规划目标和功能定位,指导和规范临港新城港区岸线的利用和开发,充分发挥港区综合物流功能和临港新城产业功能,促进临港新城总体规划目标的实现,上海中交水运设计研究有限公司受上海临港经济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在有关方面的配合与支持下编制了《临港新城港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一、规划港区建港条件的分析研究 该港区属强潮海域,水流急,含沙量高,浪大是港口建设的主要影响因素之一。为此,对其自然条件、现状进行了详实调研分析,进行了潮位、潮流、泥沙、波浪现场观测,着重对海岸演变和潮流、泥沙及波浪对规划港区可能出现的影响进行了科学、合理地分析研究和评价,对规划港区建设5000吨级码头的可行性进行了论证。 (一)、岸滩演变和海床稳定性分析 历史上南汇咀在长江丰富的泥沙供应下不断向海淤涨。历史时期兴建的海塘忠实地记录了南汇海岸变迁的历史过程。可见不同时期的淤涨速率是不同的,而且期间也曾有过停顿或冲刷

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论文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 摘要:随着城市的快速发展,城市老城区的交通道路已经满足不了城市高速的的建设发展。本文从交通的角度对道路红线调整、开发规模、交通组织等进行规划分析。 关键词:控制规划;交通组织,城市规划 abstract: with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cities, the old town of cities traffic and road can not meet the development of construction. this article discussed the road red line adjustment, development scale, traffic organization and planning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traffic.key words: control programs; traffic organization, urban planning 中图分类号:tu984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引言 城市是历史文化的载体,历史文化是城市的灵魂。城市的老城区往往具有悠久的历史文化及丰富的古迹和遗产,它们是人类赖以生存的精神寄托和祖先世代劳动创造的成果,也是整座城市文化底蕴的完美体现。然而,老城区由于历史条件的限制及发展中的种种制约,往往成为城市中交通拥堵最为严重的区域。因此,在城市发展过程中做好老城区的道路交通系统规划,对整个城市的发展及交通的整体运行状况至关重要。 近些年来,广州市老城区内交通状况一直处于低水平的平衡状态,交通供求关系紧张,吸纳新建项目的交通增量能力很低。因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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